时间:2023-07-07 17:24: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境外投资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大家上午好!我们为今天的培训班作了很久的准备工作,培训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个:一是认真学习商务部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认真总结我省境外投资的经验;三是认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商务厅对大家为*“走出去”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再接再历,提振信心,在新的对外投资便利化条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一、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下发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地举办此次培训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我们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能更加了解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我们的境外投资企业队伍越来越壮大,境外投资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顺利。
《办法》填补法律空白
对此《办法》即将实施的意义,参与《办法》内部提交意见者之一,商务部境外投资专家邢厚媛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外投资的规范,一直是采用商务部令和通知一类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讲,该《办法》是规范境外投资行为的第一部正规条文,将填补我国法律空白。
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最早是在1984年,商务部的前身-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曾经出台过一个规定,其法律效应仅仅限定在一个文件层面。此后,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划拨入外汇管理模式。就是1989年国家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总的基调是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严格审批与控制。境外投资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搭建于1991年到1992年期间,最主要的文件是1991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通知。2004年商务部以16号令了《关于境外投资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了《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
《办法》分两级审批权
从《办法》出台的原因看,邢厚媛分析有几层含意,一是十七大闭幕以后,业界的呼吁促使商务部开始着手酝酿并做了《办法》的起草准备。二是从近期看,境外投资业务发展加快,增长速度很高。其他发达国家都有正规的法律文本,唯独我国没有。三是经过去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政府为加快经济的发展,促进、引导并规范对外投资合作的目的,更好地走中国特色的投资战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体系服务精神。
《办法》规定没两级审批权,即商务部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又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级审批权有着严格的规定,从境外投资金额上看,1000万以下的归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1000万以上的归商务部审批。从产业类别看,能源矿产、商品城和房地产开发三大类的审批权归商务部,其他产业的境外投资归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三大产业之所以归商务部审批,邢厚媛分析说,属于关键的产业领域,是国家对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
地级市以及以下的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审批权,只有上报责任。比如说,杭州市的企业要经过杭州市外贸局,外贸局提出推荐意见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最后有省级核准。
到目前为止,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实际上掌控在三大部委手中:银监会管理着金融系统的境外投资企业,国资委掌控着中央大型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商务部管理着其他境外投资企业。尽管如此,比1998年以前涉及15至16个政府部门的管理,净化了很多。
《办法》将规范尖锐问题
伴随着“走出去”的大战略,像海尔集团算是比较成功的企业,但是像中石油和中司一类的企业就亏损严重,仅雷曼兄弟公司就套死中国6家银行的高额资产。《2009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主编之一、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李向阳说,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有67%的海外投资不成功。所以,据媒体称,日前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及商务部等部门,正在加紧调研,针对国内企业有可能开展的大规模的海外投资,将联合推出专门的政策措施。
针对目前境外投资所存在问题如何管理,邢厚媛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这是个很尖锐的问题。
邢厚媛说,从2000年中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很快融入到全球化的分工和竞争格局当中。对外投资流量已经从2000年不到10亿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187亿美元,2008年上半年已经有256亿美元,速度惊人。像TCL、联想还有很多中国企业已经被世人瞩目。但他们在快速成长过程当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外部环境,比较严峻。最近些年,各个国家的政治环境、政治风险因素在增加,包括我们一向认为投资环境很稳定的国家,像美国在限制外国企业跨国并购方面有很多法律的约束。众所周知,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最后失败。海尔收购美泰克没有成功的原因,就是美国国会认为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当然,国际上其他不确定因素也影响了我们总体的外部宏观环境,像次贷危机的影响,环境愈加严峻。当然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情况稍微好一些,比较稳定。
论文关键词 中国 境外 国有资产 界定 管理
一、投资和境外投资
(一)投资
商品的流通和货币的产生,促使资本的出现。而资本固有的寻求利润的本质,成就了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大利润的投资法则。因而,投资便成为自由市场最为便捷的财富积累方式,为个人和国家所青睐。
在经济学中,投资是指用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简单的可以把投资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而在国际投资法中,投资是指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泛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将一国的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
在国际投资法中,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国际资本流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直接投资。因为虽然自金融市场和货币市场衔接以来,直接投资只占世界总资本流量的很小一部分,但直接投资因其在各国融资和货币政策调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被认为是“当今国际经济学中最敏感的部分”和“国际经济关系中经济政策的主要筹码。”
但是对于什么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长期获利而对在投资国以外的另一国家中经营的企业进行的投资行为,意图在于取得该企业管理的控制权,而在一般意义上,掌握该企业25%或更多的投票股,可以作为控制所有权的合理标准。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非当地居民为了创设或扩充完全所有子公司或支店,并取得该企业充分所有权,或者为了参与新设立或已有企业或者是为了长期借款而进行的跨国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建议规定在另一公司的资本中拥有股份起限为10%,作为直接投资的标准”。而日本政府认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海外拥有公司股份的份额至少为25%”,“德国的比例为20%”,“意大利的比例为25%”,加拿大则认为“只有控制权益的投资才被认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而控制权益一般是指“拥有50%或50%以上的投票份额”。
因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界定就不同。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国际直接投资总结为:投资者通过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或者收购他国企业或者与他国政府、企业、个人合作,取得股份和各种直接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的一种行为。相应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国外银行存款,购买他国政府或企业的债券和股票等方式,取得利润的一种行为。在国际投资法中,主要调整的是直接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
在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资本的流动是自由的。国际资本为了寻求利润而寻找市场或原材料供应,或者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或解决资本过剩而实现资本的跨境转移,便形成了多元、双向、对流的国际投资格局,即境外投资的多元化格局。
因而,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境外投资中,资本来源国称为投资者母国或者资本输出国,资本流向国称为东道国或者资本输入国。
因而,境外投资活动具有下列特点:
1.境外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活动。
2.境外投资是跨越国境的直接投资活动。
3.境外投资的主体是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4.境外投资活动要承受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双重监管。
5.解决境外投资争议的途径具有多样性。
(三)中国境外投资
中国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跨越中国国境,直接将其资金、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并取得该企业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输出活动。
后不久,就在香港开设过若干企业和银行,如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华润公司等,虽然投资规模不是很大,但为国家后期的境外投资积累了经验。“中国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境外投资始于1979年,北京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与日本东京九一商事株式会社合资在东京开办京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中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1979年到1998年底,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已经达到5666家,这个数字中还不包括金融业,仅中方投资金额已经超过63.3亿美元,遍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境外投资已经成为中国资本管理的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但是,国家对于投资活动认识的逐渐深入和为了避免境外投资风险,在不同时期对于境外投资的主体还是有所限制。根据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或者具备在国际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
4.在国外有可靠的合作对象。
5.了解和掌握东道国的投资政策、法律规定、市场、资源等投资环境。
6.非经特别批准,不得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授权予以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
到2010年,可以到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二是由中国境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三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这里所指的中国境内的法人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机构和企业,但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除外。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即指适用于中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也发生很大变化。在1980年时,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只有苏联、蒙古、朝鲜和非洲一些国家,而到2010年,中国境外投资的东道国不仅包括180多个外国国家,也包括一些单独的关税区。即东道国的范围扩大到资本输入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包括外国国家、外国单独的关税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因此,向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都属于中国境外投资的研究范畴。
中国境外投资实行申请核准制,境内企业或机构申请境外投资项目,须按其投资总金额的大小,分级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或者相当于省一级的下属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境外投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一些基本的特点:
1.境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机构作为境外投资的主体,发展到现在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丰富了境外投资主体的结构。
2.境外投资区域的多样化。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向香港、澳门投资为主,现在扩展到欧、美、亚、非、拉美等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已经开始向台湾地区投资。
3.境外投资领域的扩展化。中国境外投资领域从原来的制造行业向现在的资源开发、战略并够、营销渠道、品牌建设、技术改造等多样化发展。
二、国有资产和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
按照国际资产评估标准委员会的定义,资产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可以合理地预计一些未来的经济利益,资产的所有权本身是无形的,但是拥有的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因而,国有资产是指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根据概念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广义上国有资产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
广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法律和行政权取得的国家财产、投资资产、收益资产和受赠资产。
而狭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法律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而根据学者的研究,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中,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3)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资源。”
从国有资产的来源和范围不同,可以把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中国国有资产
中国法律对于国有资产内容、范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早在1990年,《国家科委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而1993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指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国国有资产包括: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其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资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所属和创办的事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全部资产,非国有机关和非国有企业创办的事业单位中国有投资的部分,各种政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
3.军队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资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受赠等活动取得的所有资产。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资产,包括资产和与资产有关的权益。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资产。这里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和股份制、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中国国有资产是中国国家建设的经济基础,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国民经济监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
根据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是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具体包括: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投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2.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
3.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4.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5.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6.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
由此可见,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非经营性机构的资产及其收益,境内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在国外的无形资产等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这说明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核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所占比重较少。
三、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界定的难点
(一)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概念和内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显,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和执行这些规定,有很大的困难和争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国有资产的构成部分比较复杂,因而,实践中执行中国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部分:
1.国有资产界定有难度。由于中国国有资产在国有财产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国有资产来源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国有资产变的更加困难,由此,界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也同样出现困难。
2.经济制度的发展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扰。中国目前正经历着国家经济战略布局大调整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战略的调整,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制度,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中国有经济的参与程度与构成不同,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构成和流动。
3.公司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会影响到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公司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监管和有效控制,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动的非市场性,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从而,影响了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
4.市场规制法律的不完善,给界定带来困难。市场规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信息披露的不对称,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场规则但却不违法的行为,都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和评估带来很大的难度,同样也加重国有资产的界定困难。
5.土地制度的安排给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带来困难。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部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的确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土地登记发证而形成。因此,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两者附属物资产性质的判断和评估,在国有资产的界定上出现困难。
6.在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或机构中,如何区别国有资产与他权资产,是一个难题。复杂的是在境外投资企业中,东道国对于公司资产的法律规定对于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界定又是一个难题。
(二)若干思考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链 接:
《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关键词: “走出去”战略 机会因素 制约因素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迅速扩大。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达到651亿美元,相当于十年前的26倍。经济危机发生以后,“走出去”的外部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其中既蕴含着重要的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面对新变化,企业“走出去”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的扶持和协助,以实现其全球化的资源配置和经营发展,从而成长为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
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机会因素
1.人民币国际化。2009年,我国开始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五城市试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2011年央行、外管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出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试点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人民币贷款。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必须使用东道国货币。汇率波动的风险由我国企业承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主要货币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汇率风险进一步加大。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试点的推行使企业能够采用人民币直接投资,并获得人民币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汇率波动风险。
2.全球企业“非核心资产”剥离。经济危机导致全球企业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和资金短缺。为了摆脱困境,许多企业采取了剥离非核心资产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策略。被剥离的资产中有一些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的品牌、相关产业的领先技术以及完善的销售网络等。我国企业可以借助危机后跨国公司低价剥离非核心资产的机会,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竞争力的迅速提升。
3.跨国公司“持币观望”。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跨国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持续升高并创历史记录,然而“超额”的现金持有却并未转化为投资。《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的现金和短期投资比2008年增长了1/3。跨国公司现金总资产比率从2005-2008年的平均7.6%到2010年的9.1%。相对于持续增长的现金水平,跨国公司的投资却大幅下降。2008-2009年,全球100强跨国公司的资本支出和收购缩减了23%,其中跨境收购的支出规模缩减高达60%。跨国公司的“持币观望”对于正待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而言是难得的机会。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全球各大跨国公司削减投资支出的时机积极开展海外投资,通过新建投资和跨国并购建立企业的海外研发、生产和销售网络,实施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布局。
4.东道国外资政策自由化。持续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是近年国际投资政策的重要特征。UNCTAD投资政策监管数据库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全球共通过了1258条影响外国投资的政策措施,其中开放和促进投资的措施1021条,占81%。一方面,为了摆脱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并降低失业,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降低了对外国企业的投资门槛,并放松了监管和审查要求。另一方面,新兴经济体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开放。印度于2011年允许部分农业部门采取外国独资形式经营。巴西取消了外资有限电视运营商股权比例49%的上限,并授权电信运营商提供包括语音、宽带和电视服务的综合业务。俄罗斯则放宽了对开采地下资源的公司的外资股权审批要求,股权比例由10%提高到25%。东道国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政策减少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障碍和隐性成本,拓宽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领域,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制约因素
1.国内层面:融资制约和管理制约。(1)融资制约。第一,民营企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中国贸促会2011年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超过70%的受访企业存在资金方面的困扰。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财政专项投资基金少。目前国家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8类专项资金中,能够惠及民营企业的只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资金”等,比例不到一半。其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其服务对象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由于门槛较高,民营企业一般较难获得其信贷支持。其三,受央行《贷款通则》的政策限制[],民营企业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股权并购、境外大型项目资本金等。最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率大约为3%-5%,而韩国为14%,英国45%,日本50%。
截至2008年底,宁波在8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892家境外企业和机构,其中,境外资源开发投资发展较快,总体呈上升趋势,投资额从最初的10万美元到2008年的7190万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见图1)。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占80%,以独资或合资新建资源加工厂为主,收购并购为辅,主要分布于非洲、东南亚,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欧。在开发投资的众多资源中,矿产资源占80%,林业资源占6.7%,海洋资源占13.3%。矿产资源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平分秋色,铜、铁、钴是开发投资重点。
但是,境外资源开发投资额与企业数在宁波市境外投资总量中占比较小。至2008年底,宁波仅有19家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总额11896.5万美元,占宁波企业对外投资总额的1.93%,相对于其他投资类别,排名最后。从运营状态上看,61%的企业能正常运营,其中13%的企业能持续盈利,48%的企业基本维持现状。另外39%的企业或面临倒闭,或出现利润明显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运营。
二、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
(一)资金制约
从宁波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状况看,之所以出现起步慢,无法投资大项目,或后续经营不佳的现象,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资额核准条件名亡实存,在源头上制约着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2006年以前,审批部门在核准投资额时执行“企业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一半”的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外投资额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门操作不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时仍按老办法,如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资2000万美元,但因净资产不够,只能投资800万美元,最终错失良机。
其二,融资渠道过窄,使企业投资后难以持续经营。目前,企业的官方贷款机构只有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家,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宁波华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矿产后进入冶炼阶段,东道国落后的经济条件逼迫企业自行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贷款始终未获批准。只能将大部分股权(开采权)忍痛卖给投资商,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其三,财政支持覆盖面小,大多数企业难以获得。目前,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主要形式为前期补助或贷款贴息,但“僧多粥少”现象十分严重。如2007年全国有1000多家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业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又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得款空间,宁波已连续数年未获资金。当然,地方政府对这几类支持基金也会同比配套,如宁波市级和区级财政就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3—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而这对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
其四,外汇和税收制度阻碍资金的有效运作。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宽了资本项下的用汇条件,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但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自有外汇投资的仍需在外汇账户上存足对应金额外汇,对后续外汇投资和资金汇出仍需逐笔登记与核准等,依然阻碍着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有效动作。
对企业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鼓励措施涉及较少。这些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资源类项目刺激效果有限,资产运营效率较低。
(二)行政制约
表现一,审批程序复杂。商务部在今年已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实施,原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大量下放核准权限,但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的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在实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做出的具体规定与商务部标准不一,造成同一个境外投资项目两头申报,效率低下。行政部门间的权力制约使投资项目越大越难成功。2008年,宁波合盛集团已被宁波外经贸局批准赴俄罗斯投资建厂,但因注册资金过大(7000万美元)至今仍压在国家发改委,未获批准。
表现二,审批材料多且随意性大。行政部门随意或变相增加核准所需材料的现象频现,如对境外收购项目,需先备案(即先书面上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核准。
(三)人才制约
一是缺乏国际型的企业家。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动因之一是创办人具备国际眼光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但在后期管理、决策与运营中这种企业家精神的效应减弱,小富即安、国际化管理水平弱等民营企业家的软肋开始显现。
二是缺乏复合型的国际化操作人才。对外投资的复杂性和国际性需要大批通晓金融、外语、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素质的稳定员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财力和环境都无法吸引这些高素质人才,人才瓶颈从根本上制约了境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支持服务体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务体系缺位。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获取东道国的信息渠道单一,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商务考察和国外亲友介绍为主,缺少专业的信息与评估中介,企业由于获取信息不畅导致投资失误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对象主要惠及国有企业,承保范围仅涉及政治风险,即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风险,未涉及海外市场风险。
当然,民营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内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国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政策建议
当前,“走出去”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从战略高度规划、管理、指导和支持境外资源开发投资。
(一)提高认识,形成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战略机制
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是企业行为,更是国家的战略行为。应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如开辟“走出去”专栏,定期宣传“走出去”政策导向、成功典范和各国投资信息等建立对外投资的共识。应制定资源开发投资的远期规划,建立多元化资源合作与供应渠道,发挥外交为经济服务的作用,构建长效的支持服务体系。
(二)深入改革审批管理体制。加快核准进程
一是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归口一个部门核准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对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淘汰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
二是提高核准效率。放宽核准条件,彻底消除投资额与企业净资产间的关联;简化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坚决不要,不随意增加材料;确立具体可量化的审批标准,对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简度在部门间实现统一评价;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快核准进程。
三是根据中国外汇储备现状,相应改革“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或先规定取消的时间限额,放宽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等限制,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消除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1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构建双层三位的金融保险支持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险至关重要。中国应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尝试构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企业、银行相结合的双层三位支持体系。
第一层,国家应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增加贷款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扩展贷款贴息和保险的规模与范围。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对民营企业不但要“扶上马”更要“送一程”,真正显现支持效果。
第二层,作为地方政府应结合国情市情,通过金融创新构建政企银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务资源筛选优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做好后期跟踪服务,借银行之力振兴企业;银行通过财团贷款或企业联保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借政府之力降低风险。其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银行“出让”部分贷款上浮利率的利润和政府的一部分财政补贴组合,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弥补资源获取型ODI周期长、见效慢等项目劣势。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项目贷款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第四,降低保费,增加保险品种,拓展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保险业务。
2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优惠力度,增加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鼓励措施。建立健全与资源丰富国家的税收协调网络,避免重复征税。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服务主体。形成服务体系
学习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设立“境外投资业务咨询专窗”,将外经贸、海关、商检、银行等境外投资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门归口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使企业在遇到困难时的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减少“关系”成本。
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人才培训与引进,成立人才服务中介;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提供经常性投资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投资活动,推动企业与外方的联系;提供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优势。
(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体系。包括最基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及配套的单行法,如《对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审核法》《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对外收购法》,填补法律空白。
四、企业对策
一是采用多种措施,全程控制投资风险。投资前要注意了解投资国当地情况,尤其是人文风情、生活习惯、劳工政策等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定,尽最大可能地做好调研与评估工作。要正确选择投资路径,积极进入周边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市场,适当参与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可灵活开展商业运作模式,采用独资、合资、兼并或收购等投资形式。投资后,通过增加当地员工的持股比例、采购当地原料配料、关心当地公益事业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资风险。
(一)现行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已陆续与82个国家签定了双边税收协定。在签定国际税收协定过程中,基于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和吸引外资的需要,更多地应用《联合国范本》条款,合理维护收入来源国利益,并坚持了对减免税优惠视同已征税的饶让抵免原则。对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税收饶让条款的签定,具体有四种情况;一种是实行对等的相互税收饶让;第二种是规定单方面给予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税收饶让条款;第三种对有些国家的某些所得实行免税法,无所谓税收饶让条款;第四种是与美国的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条款。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规定非常笼统,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在与其他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走出去”发展中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某些缺陷。(1)在税源控管方面,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2)从纳税申报方法看,对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3)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而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又隶属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政策不熟悉的所得税管理部门,造成懂政策的不管业务,管业务的不懂政策的局面。
二、促进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国内税收优惠投资国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一般在国内税收立法中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收优惠。
在关税上,一些国家对海外投资也给予优惠。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投资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避免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
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确立税收抵免制度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采取单方面国内立法形式,另一种是采取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确立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实际上使企业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鼓励了境外投资。
(三)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
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是投资国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其投资之年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建立储备金,将储备金的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在对外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纳税。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从各国看,对储备金占对外投资总额的比例及其储备金扣除年限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四)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各国对跨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有差别,但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寻求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间的均衡。一些国家希望税收在跨国投资中保持中性,同时兼顾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一般使用属人兼属地原则,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它始终反对税收饶让,就是认为它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会扭曲企业行为。有一些国家完全使用属地原则,如荷兰放弃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税收,鼓励资本输出。也有一些缺乏资本的国家,限制资本输出,实行比较苛刻的属人原则,这类国家已经很少。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跨国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二是考虑多方面的税收公平问题: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税收抵免办法我国在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列入对我国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为适应入世后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国门的形势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并拥有分配股息红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准予间接抵免或多层抵免,以期尽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建议是: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二)完善税收饶让制度考虑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二是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三)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境外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境外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
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境内境外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况且,将境外投资收益纳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使申报表中的一些项目的确定变得令人费解和烦琐。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而要调整会计年度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五)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走出去”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为了加大这一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六)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我国税收权益,两者并重。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签定中的有些条款基于我国当时的国情,如我国与比利时、美国、日本等国签署的协定规定:完全为缔约国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在缔约国对方取得的利息免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股份制银行,还是否属于上述协定免税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在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所得利息是否能享受利息予提免税待遇?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加以明确。
(七)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税务干部的配备,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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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兰斯班:《跨国经营的全球化——国际税收政策面临的挑战》,《税收译丛》1998年第6期。
一国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其具备海外投资能力的企业就越多,规模也越大。根据英国经济学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当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对外投资会出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表1江苏省近18年的进出口、外商直接投资、GDP、人均GDP比较表年份出口(亿元)实际外商直接投资GDP总额(亿元)人均GDP(元)进口(亿元)净出口(亿元)199029.441.411416.50210911.9517.48199597.8247.805155.25731964.9632.852000257.7064.238582.711773198.6859.012004874.97121.3715512.420000833.5941.3620082380.36251.2030312.61396221542.32838.04从上表可以看出,江苏省近几年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GDP和FDI都向前跨了一大步,根据邓宁的理论江苏对外直接投资也应该迅速发展。
二、江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一)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长,但总体规模较小
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了WTO以来,江苏境外投资开始加快增长。2005年境外协议投资额突破两亿美元。2007年“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全年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增长22.2%;新批境外投资项目增长14.9%,中方协议投资增长41.1%。然而,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单个企业来看,江苏企业境外投资的绝对数额仍较小。截至2007年,江苏累计批准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13.6亿美元,仅占全国对外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是广州、上海的14%和30%。
(二)行业分布
以加工制造业为主,行业范围更加广泛江苏境外投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时间特征,从最初的餐饮、纺织服装加工业、批发零售,逐步拓展到电子、机械、化工以及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商务服务等行业,行业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仍以加工制造业为主,2008年制造业境外投资占全部境外投资总额的34.78%,新批第三产业境外投资项目143个,中方协议投资3亿美元,占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的46.75%。酒店、有线电视、软件业等服务业成为境外投资的新兴领域。
(三)地区投向以发达国家为主,投资区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苏境外投资的区域主要在东南亚、中东、南非等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投资区域日趋多元化。目前江苏境外投资分布98个国家和地区(见图2)。
图22008年江苏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及金额(万美元)数据来源:江苏省统计年鉴(四)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江苏省境外投资中,国有经济仍占较大比重,但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所占比重日趋上升。2008年我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达138个,占全省总数的59.5%,中方协议投资4.38亿美元,占全省总数的68.96%,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2.69和20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江苏对外投资的中坚力量。
(五)投资方式以新建为主,逐渐尝试兼并收购
江苏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新建独资或合资企业。
对国际通行的兼并、收购等方式运用较少。近年来,一些企业开始积极尝试,通过兼并收购、股权交换、技术入股等方式加快跨国经营的步伐。如南汽集团收购英国MG罗孚、无锡尚德收购日本太阳能电池制造商MSK;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境外4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江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对外投资企业规模小,数量也少大多数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没有独立作战抵抗风险的能力。目前,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发达国家是1∶1.14,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3,而江苏仅仅为1∶0.02。
这表明江苏省境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经常因为资金、技术、规模小而失去投资的机会和竞争能力。
2.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
多年来,江苏在制造业领域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产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逐渐提高,但关键技术依靠国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不够;另一方面自主开发能力薄弱。即使是目前相对有竞争力的家电和通讯设备行业,大部分产品的核心部件仍然是从国外进口或依靠国外技术生产,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有自主商标的企业仅占20%左右。
3.信息不灵通、投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
目前江苏对外投资企业的收集信息能力不高,渠道少,对投资国缺少了解,不熟悉国际间投资运行规则与法律制度,没有办法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市场,海外投资的企业投资回报率低。如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聘请了国外著名的咨询机构,但是因为没有做好前期投资区域选择分析和前景预测,使企业生产、销售一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遭受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4.管理体制落后,缺乏海外经商人才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训练有素、熟悉市场、精通国际化经营的人才。例如,2002年TCL集团公司在巴伐利亚州成立了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建立的欧洲分公司,都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国际经营管理人才,使企业一度陷入低谷。这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对外进程中的新问题,不仅影响公司发展,也阻碍了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整体推进。
(二)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策和体系不完善
国际经验表明,在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导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苏对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体系尚不完善,使大部分民营企业感到很难得到政府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进而去海外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2.缺少有效的监管
政府对对外投资事后的监管极为薄弱。与项目前期繁杂的审批相比,对事后的监管基本处于放任的状态,年审流于形式。再加上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对海外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四、发展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江苏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向产业链高端及高附加值方向迈进,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一)对外投资须正确选择投资区域企业应根据各自的投资方式和战略目的寻找合适的投资地点。如技术型的选择发达国家;境外加工型的在亚、非、拉等环境较好的国家等等。同时综合考虑目标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潜力、自然资源状况及国家政治、经济风险等因素。
(二)推进技术战略和品牌战略
江苏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必须拥有东道国企业所不具备的某种优势。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品牌经营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三)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江苏企业可以运用强强联合形成产业整体优势,也可以采取集群式的投资方式。借鉴台湾企业在江苏昆山、福建厦门和广州东莞集群投资的发展经验,走集群化成片联合开发的道路,形成专业化网络分工和配套服务,获取规模经济效应。
如何有效地规避各类风险,加快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特别是鼓励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民营企业走出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宁波民营企业以明晰的产权优势自主驱动走出国门,在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一、宁波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概况
截至2008年底,宁波在81个国家和地区设立892家境外企业和机构,其中,境外资源开发投资发展较快,总体呈上升趋势,投资额从最初的10万美元到2008年的7190万美元,增长速度非常快(见图1)。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体,占80%,以独资或合资新建资源加工厂为主,收购并购为辅,主要分布于非洲、东南亚,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欧。在开发投资的众多资源中,矿产资源占80%,林业资源占6.7%,海洋资源占13.3%。矿产资源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平分秋色,铜、铁、钴是开发投资重点。
但是,境外资源开发投资额与企业数在宁波市境外投资总量中占比较小。至2008年底,宁波仅有19家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投资总额11896.5万美元,占宁波企业对外投资总额的1.93%,相对于其他投资类别,排名最后。从运营状态上看,61%的企业能正常运营,其中13%的企业能持续盈利,48%的企业基本维持现状。另外39%的企业或面临倒闭,或出现利润明显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运营。
二、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
(一)资金制约
从宁波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的状况看,之所以出现起步慢,无法投资大项目,或后续经营不佳的现象,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资额核准条件名亡实存,在源头上制约着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2006年以前,审批部门在核准投资额时执行“企业投资额不能超过净资产一半”的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外投资额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门操作不一,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时仍按老办法,如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资2000万美元,但因净资产不够,只能投资800万美元,最终错失良机。
其二,融资渠道过窄,使企业投资后难以持续经营。目前,企业的官方贷款机构只有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家,重国有企业,轻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宁波华州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矿产后进入冶炼阶段,东道国落后的经济条件逼迫企业自行投入大量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而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的贷款始终未获批准。只能将大部分股权(开采权)忍痛卖给投资商,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其三,财政支持覆盖面小,大多数企业难以获得。目前,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资金、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主要形式为前期补助或贷款贴息,但“僧多粥少”现象十分严重。如2007年全国有1000多家企业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业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国有大型企业又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得款空间,宁波已连续数年未获资金。当然,地方政府对这几类支持基金也会同比配套,如宁波市级和区级财政就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给予3—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而这对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
其四,外汇和税收制度阻碍资金的有效运作。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宽了资本项下的用汇条件,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但仍需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自有外汇投资的仍需在外汇账户上存足对应金额外汇,对后续外汇投资和资金汇出仍需逐笔登记与核准等,依然阻碍着民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有效动作。
对企业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税收抵免等直接鼓励措施,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鼓励措施涉及较少。这些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资源类项目刺激效果有限,资产运营效率较低。
(二)行政制约
表现一,审批程序复杂。商务部在今年已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实施,原第16号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该办法大量下放核准权限,但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的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在实行,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做出的具体规定与商务部标准不一,造成同一个境外投资项目两头申报,效率低下。行政部门间的权力制约使投资项目越大越难成功。2008年,宁波合盛集团已被宁波外经贸局批准赴俄罗斯投资建厂,但因注册资金过大(7000万美元)至今仍压在国家发改委,未获批准。
表现二,审批材料多且随意性大。行政部门随意或变相增加核准所需材料的现象频现,如对境外收购项目,需先备案(即先书面上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然后核准。
(三)人才制约
一是缺乏国际型的企业家。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动因之一是创办人具备国际眼光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但在后期管理、决策与运营中这种企业家精神的效应减弱,小富即安、国际化管理水平弱等民营企业家的软肋开始显现。
二是缺乏复合型的国际化操作人才。对外投资的复杂性和国际性需要大批通晓金融、外语、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素质的稳定员工,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财力和环境都无法吸引这些高素质人才,人才瓶颈从根本上制约了境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支持服务体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务体系缺位。调研显示,民营企业获取东道国的信息渠道单一,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商务考察和国外亲友介绍为主,缺少专业的信息与评估中介,企业由于获取信息不畅导致投资失误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机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国内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对象主要惠及国有企业,承保范围仅涉及政治风险,即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风险,未涉及海外市场风险。
当然,民营企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内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国企业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政策建议
当前,“走出去”的主客观条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从战略高度规划、管理、指导和支持境外资源开发投资。
(一)提高认识,形成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战略机制
投资境外资源开发是企业行为,更是国家的战略行为。应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如开辟“走出去”专栏,定期宣传“走出去”政策导向、成功典范和各国投资信息等建立对外投资的共识。应制定资源开发投资的远期规划,建立多元化资源合作与供应渠道,发挥外交为经济服务的作用,构建长效的支持服务体系。
(二)深入改革审批管理体制。加快核准进程
一是改革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归口一个部门核准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对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淘汰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
二是提高核准效率。放宽核准条件,彻底消除投资额与企业净资产间的关联;简化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坚决不要,不随意增加材料;确立具体可量化的审批标准,对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简度在部门间实现统一评价;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加快核准进程。
三是根据中国外汇储备现状,相应改革“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或先规定取消的时间限额,放宽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等限制,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消除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1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构建双层三位的金融保险支持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险至关重要。中国应充分运用金融创新,尝试构建国家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企业、银行相结合的双层三位支持体系。
第一层,国家应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增加贷款额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扩展贷款贴息和保险的规模与范围。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对民营企业不但要“扶上马”更要“送一程”,真正显现支持效果。
第二层,作为地方政府应结合国情市情,通过金融创新构建政企银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务资源筛选优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做好后期跟踪服务,借银行之力振兴企业;银行通过财团贷款或企业联保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借政府之力降低风险。其次,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银行“出让”部分贷款上浮利率的利润和政府的一部分财政补贴组合,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同时弥补资源获取型ODI周期长、见效慢等项目劣势。第三,政策性金融机构实行项目贷款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水平。第四,降低保费,增加保险品种,拓展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保险业务。
2完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资源开发投资的优惠力度,增加设立亏损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鼓励措施。建立健全与资源丰富国家的税收协调网络,避免重复征税。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为服务主体。形成服务体系
学习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设立“境外投资业务咨询专窗”,将外经贸、海关、商检、银行等境外投资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门归口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使企业在遇到困难时的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减少“关系”成本。
中心主要职能是:提供人才培训与引进,成立人才服务中介;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提供经常性投资业务培训;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投资活动,推动企业与外方的联系;提供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优势。
(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体系。包括最基本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及配套的单行法,如《对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审核法》《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对外收购法》,填补法律空白。
四、企业对策
一是采用多种措施,全程控制投资风险。投资前要注意了解投资国当地情况,尤其是人文风情、生活习惯、劳工政策等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定,尽最大可能地做好调研与评估工作。要正确选择投资路径,积极进入周边亚太地区、中亚和俄罗斯市场,适当参与非洲市场,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可灵活开展商业运作模式,采用独资、合资、兼并或收购等投资形式。投资后,通过增加当地员工的持股比例、采购当地原料配料、关心当地公益事业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资风险。
广州企业参加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方法及作用?
答:广州企业凡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开办企业的,均应参加对外投资直接统计。
方法:广州国内企业被批准开办境外企业,取得《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国内投资主体需登录商务部网站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子网站,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和电子钥匙,然后登录指南,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进行报送统计数据、审核、汇总、打印统计报表等操作。请登陆网址(省略/invest/index.htm),可详细了解“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的具体步骤。
作用:该统计系统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境外企业所属的地区、行业、投资类型、投资方式等对企业报送的月报和年报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满足不同需求的报表,供企业打印。同时,除进行日常统计数据处理外,还设立了系统使用指南、业务资料、公告栏、留言板几个板块,供系统用户共享统计学习资料、交流工作经验使用。
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综合绩效评价的方法、等级、作用及罚则有哪些?
答: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32号)和《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523号)规定,要求各境外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参加年检,并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负责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方法:
⒈从广州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年检报告书(广州市外经贸局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每年在局政府网站通知栏中该项工作的通知,敬请留意);
⒉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
⒊以文本形式报送市外经贸局,同时送省外汇管理局(另报软盘);
⒋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报送材料,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境外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⒌省外经贸厅和省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报送材料和市外经贸局给予的初步评价,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境外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评价的等级。
等级: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境外企业进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检中使用。年检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⒈年检结果为一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
⒉年检结果为二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⒊年检结果为三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一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三级的,则投资主体一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
作用:建立境外投资年检和绩效评价体系,是我国加强境外投资宏观管理的需要,主要用于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行业状况、对外经贸关系状况的预警,为制订境外投资促进、保障、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引导企业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请各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材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罚则: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⒈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⒉不受理投资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⒊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境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如何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答:建立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企业承接境外商业性项目,在做项目评估时,都应建立安全评估制度。根据所在国及地区的情况,将境外项目的安全状况区分为不同等级,安全风险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确定选择的项目,必须制定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对于政府援建项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商承办企业对受援国安全环境进行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的不同情况,要求当地政府及警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境外中资企业与机构要根据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并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应急工作预案要尽量细致,操作性强。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国内主管部门、国内母公司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处理好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针对可能涉及所在国就业和经济利益的项目,要慎重决策,防止陷入当地利益冲突。我国企业和人员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外宣传,注重社会公益事业,尽量避免或减少矛盾。
改变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我国企业应充分发挥我国技术和管理优势,推进项目经营本地化,通过采取当地分包等方式在帮助解决当地就业的同时,降低人员风险。
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在驻外员工工作、生活区域设置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如围墙、栅栏、电网、警报系统等,雇佣确实有防护能力的当地保安,必要时聘请武装军警。在组织实施项目时确保安全保卫、通讯设备、交通车辆等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到位。
将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境外中资企业与机构要对境外项目进行安全成本核算,将安全成本纳入项目预算。要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将安全保障条款纳入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项目协议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纳入境外承包项目预算中。
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各派出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提高境外机构和人员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对境外安全事件的索赔工作。驻外使领馆应积极协助我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在遭受突发安全侵害后向所在国索赔,争取获得合理赔偿。
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有效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出危险警告或警报;指导我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
有关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处,电话:020-88902836/88902522。
如何报送境外投资意向?
答: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对外投资意向的经济实体可从广州市外经贸局政府网站(gzboftec.省略)对外经济合作专题信息栏目下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加盖企业签章并附所需材料后,报送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广州市外经贸局安排在局政府网站上宣传,并通过境外考察、经贸洽谈会、“走出去”沙龙系列活动等形式向国(境)外有关机构和企业推介。
企业在“走出去”中要注意的问题?
答:企业在“走出去”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走出去”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但表现自身价值和形象,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企业肩负的责任更重,所考虑的问题比在国内更多。因此,企业不但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和“守约、保质、薄利、重义”的经营理念,更要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寻求合作双赢、共同发展,与东道国各个方面和谐共处,共同创造社会价值,这是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大力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易被竞争对手效仿的、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独特能力。这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企业在成长发展初期,一般来讲,多数会采用低成本的“贴牌”生产,但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拿来主义”必须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大力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着重打造自身的竞争优势:一是成本优势,二是技术优势,三是文化优势。成本优势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技术优势关键在于不可模仿的核心技术。文化优势是对公司的最终产品或服务价值有重要贡献,支持企业多种最终产品或服务的那种能力。
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按照总体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第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财政企业服务网”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自从大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台资企业在大陆地区发展迅速。台商通过兴办企业,不仅给大陆地区带来了资金、技术设备、先进的管理经验,还向大陆地区贡献了可观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大陆地区的税法还存在不少漏洞,加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部分台商逃税、避税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手法就是通过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股权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利用转让定价和其他方式,将企业的税前利润转移到境外,从而实现关联企业整体的利润最大化。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大陆税务主管部门的重视,因此这两年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台商的影响是非常深远,必须引起台商的高度重视,以免避税不成,反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009年,重庆市国税局公布了一个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股权而被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案例,应引起在中国有投资业务的境外企业包括台商的注意。
基本案情:2008年5月,渝中区国税局两路口税务所通过合同登记备案发现重庆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境外B公司将其在境外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重庆A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38万元,股权转让收益900多万元。从表面上看,该项股权转让交易的目标公司C公司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并非来源于中国境内,我国没有征税权。但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责任感和敏锐性,渝中区国税局没有就此止步,在继续开展调查分析的同时,及时向市局汇报了相关情况。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目标公司C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0境外元,该公司持有重庆D公司31.6%的股权,除此之外没有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那么,境外B公司获得的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影响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通常情况下,境外企业转让其在境外的股权所得不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理解上述案例,首先要看一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判断。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纳税。而转让其在中国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可以不在中国纳税。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境外B公司将境外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重庆A公司,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发现的疑点
税务机关在上述案例中,发现存在以下疑点:
1、境外B公司实际上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
2、境外C公司除了持有重庆D公司的股权外,没有任何经营业务,可以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存在的目的即为了持有D公司的股份;
3、境外B公司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并非出于交易的商业目的,而可能是为了规避中国税收。
上述行为发生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重庆的税务机关如果对上述行为以逃避中国税收进行查处的话,并没有非常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税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重庆税务机关正是利用该原则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处理:
重庆税务机关经请示总局认定,境外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实质是转让重庆D公司31.6%的的股权。境外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质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境外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国有征税权。2008年10月,渝中区国税局对境外B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了预提所得税98万元,税款已全部入库。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国税总局698号文已经对上述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税的规定,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任何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使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减少,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适当方法对该安排作出税务上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安排。
在公报了这个案例以后,国税总局在2009年1月8日通过国税发[2009]2号文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将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
《实施办法》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一家没有商业实质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建立在避税港国家的企业,被安插在一个投资结构中,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从而取消企业从这一“避税”安排获得的中国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