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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运作方案

时间:2023-07-07 17:24: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公司运作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

第1篇

Key words: Value Engineering;venture capital;cost effectiveness

中图分类号:F224;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8-0024-02

0 引言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形式,主要工作是对经过筛选后的项目标的(通常是一家实体企业)进行注资参股,并在未来通过合适的方式退出获利。对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来说,会在数年的投资行为后,管理一个项目池,项目池的净收益即为所有项目在未来退出后所带来的收益,减去所有项目运作过程发生的成本。

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项目收益和项目成本是两个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项目收益取决于风险投资公司对项目评估的评估体系、专业能力、市场运气;项目成本则取决于项目运作中的实施流程、调查方法等。学术界对风险投资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以未来预期收益为导向的项目评估指标体系的分类和评价,忽略了项目评估所实现的功能与投入成本间存在一种可优化的价值关系,适用于价值工程理论的分析范畴。本文旨在应用价值工程探讨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中的成本控制问题,即在满足必要评估功能的前提下,制定成本优化的项目评估流程。

1 价值工程理论

价值工程是指以最低的总成本(寿命周期成本),在可靠实现产品或作业的必要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创造性工作提高产品或作业的价值的科学手段。价值工程中的“价值”是指研究对象所具有的功能与取得该项功能所需的成本之比,这种关系可以用公式V=F/C表达,其中V-价值,F-功能,C-成本。

价值工程的核心是功能分析,通过功能分析甄别必要和冗余的功能,并通过成本优化,提升研究对象的价值。价值工程的基本工作流程包括对象选择、情报收集、功能分析与功能评价、方案创造、方案实施等。

2 价值工程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中的应用

价值工程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功能分析与功能评价、方案改善创新、方案评价及结论。现以国内一家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运营数据为基础,引入价值工程方法对该机构项目评估流程进行分析,并在满足现有功能需求的情况下提出成本优化方案。

2.1 项目评估概况

风险投资的项目评估指对目标企业进行的全方位调查分析,包括行业调查、业务审查、团队调查、财务调查、法律调查五个功能。

2.2 功能分析和功能评价

由五位风险投资领域的业内专家,按常用的“0-4评分法”对五个功能的重要性进行评分、汇总计算,确定功能重要性系数。功能重要性评分方法见表1,功能重要性系数Fi(F1-F5)计算结果见表2。

风险投资的项目评估分为六个业务环节,分别是资料收集、外围走访、进驻项目企业调查、专家智囊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合规。现以国内一家知名风险投资公司的项目运营数据为基础,提取4个项目评估流程作为样本。每个评估样本在六个业务环节中均增加了成本,将增加的成本分摊到F1-F5五个功能单元。计算每个功能单元分摊的成本汇总,并以此计算功能成本系数Ci(C1-C5)。如表3所示。

根据以上功能重要性系数和功能成本系数,计算功能价值系数Vi=Fi/Ci。如表4。

价值工程的重点改进对象是功能价值系数小于1的功能单元。如表中所示,F1-F3的价值系数均略大于1,表明功能价值略高;F5的价值系数约等于1,表明目前其功能成本与功能重要性基本匹配。F4的价值系数小于1,且偏离较大,表明其功能偏低或成本偏高,因此提高F4的功能或降低其成本是价值工程的改进方向。

2.3 方案改善

根据上一阶段的功能评价,我们确定从财务调查这个方面来对这家国内风险投资公司的项目评估进行成本优化。

按照成熟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的行规,财务调查主要是外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慎调查。然而由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间长、风控保守,在国内竞争激烈的风险投资市场容易错失良机,部分国内风险投资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也采用自建财务调查团队,而非外聘第三方机构的模式。

对于这家国内风险投资公司,我们建议自建财务调查团队。这样一来,可以省去外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需要增加团队建设费用、业务实施费用。在每个项目上需要2名财务尽调人员,负责整理财务报表及分录、查阅明细账、纳税资料、资产盘点、重要合同等,并形成报告。

分析自建财务调查团队为单个项目带来的成本变化。该风司可长期聘用2名专业财务人员,按照一般薪资标准每年共增加工资支出20万元;另一方面,该风司一般年份需要进行财务调查的项目数为月均1-2个,取其平均值,按照每年18个需实施项目计算,平均每个项目的自建财务人员支出为1.11万元。业务实施费用方面,财务调查一般历时3-5天,按照该风司每人每天1000元的出差费用标准,取天数平均值,2个人员的4天调查差旅费用合计0.8万元。因此,实施每个项目时,若自建团队将增加1.91万元成本。而与此同时,可省去外聘第三方审计机构所需为每个项目支付的5万元财务调查费。

故得到的结论是:自建财务调查团队时,每个项目上将节省3.09万元。

2.4 方案实施与效果

该国内风险投资公司根据选定的改进方案,取消了外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改为长期聘用两名全职财务人员,并根据其熟练程度调整业务量。在该风险投资公司过去一年进驻企业方评估的22个项目中,仅财务调查一项支出就累计节省70多万元。

3 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投资公司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积极开展政府投融资平台搭建工作,逐步组建相关行业的投资公司,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制约企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已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存在问题

投资公司是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特殊法人实体,其财务管理工作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个人认为,目前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决策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投资公司大多采取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形式,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但不少公司往往套用示范文本作为本公司章程,缺乏针对性;有的公司领导由公务员及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有悖《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有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了清理,但调整后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实际仍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履行公司法人代表有关职权,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部分公司管理体系不顺,职、责、权、利脱节,其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会计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部分投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兼任,往往以应付为主,投放的精力较少;部分公司虽然配备了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但综合素质不高,财务会计知识和工程管理知识欠缺。不少公司财务管理力量薄弱,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存在未按相关会计制度建账、凭证填制项目不全、会计科目使用不当、明细账户记载不清等现象;有的不按期进行财产清查,造成账实长期不符;有的所投资企业已经注销,而账面上对外投资依然存在。

(三)资金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重投资轻管理、重融资轻效率现象在部分公司比较突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有的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大部分存款按活期计息,存放效益不高;有的缺乏投融资计划,融入的资金长期沉淀在银行里,大量资金闲置,而同时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债务负担不断增加;有的对基本建设项目缺乏科学论证和成本分析,不重视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对外股权投资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股利收缴滞后;有的债权债务缺乏专人负责,应收应付款项没有及时清理,部分应收款沉淀,甚至形成呆账、坏账。

二、做好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现状,作者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财务决策体系

从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入手,重点完善两个环节:

1、完善公司章程

投资公司要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重点要规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任免程序、成员构成及议事规则,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和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维护出资人权益。

2、完善治理结构

投资公司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科学合理地配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成员,选派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优秀干部担任相关机构负责人,做到在其位谋其事,在其职尽其责。

(二)制定费用开支预算,严格费用开支审批

规范企业费用开支,重点做到三个“合理”:

1、合理制定费用限额

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投资公司的工作职能、业务特点、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分类核定费用开支限额,细化费用开支有关规定,增强费用开支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费用开支考核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杜绝乱支、超支的随意性现象。特别要本着“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开支。

2、合理制定预算方案

投资公司要根据经营状况,按照费用开支限额标准,编制费用开支预算方案,层层落实控制指标,实行统筹安排,综合控制;建立费用开支台账,加强费用开支情况的动态监控,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费用开支预算方案的落实到位。

3、合理制定审批规则

完善费用开支审批管理办法,对大额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请示、再审批”的原则,实行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制度,杜绝先斩后奏、斩而不奏现象。对不合规、不合理的开支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定期对重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通报和公开,接受民主监督,增加费用开支的透明度和严肃性。对控制不严、管理不力,违反费用开支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投资公司要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规范组织结构控制,完善岗位职责分工,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关键岗位进行定期轮换控制,避免同一人长期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工作。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孙利娟,常洁.浅淡利率与财务管理[J].河南水利,2003

第3篇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发展;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研究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金融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研究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分析,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法律、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未来。

最近三年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警示,中国的风险资本才真正以股权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风险机构的团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及市场运作。因此,真正以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在投资经营理念、选择项目指引、企业跟踪管理、资本运作退出、管理团队激励等方面,进行深刻的研究与总结。以典型的风险投资案例,以丰富的投资经历、经验或教训,以内部研讨的方式训练业务管理团队,迅速提升风险投资机构整体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

第4篇

关键词:硅谷银行 中小科技企业 直接创业投资基金 融智型服务

一、对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新性金融融资服务的意义

2009年1月10日,中国首批科技银行在成都正式亮相。当天,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被银监会批准,变身为“科技银行”。这两家银行将按照新的要求,重新办理金融许可证。

两家科技银行的业务试点范围将与其他银行略有不同,其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业务范围上鼓励银行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同时将引入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等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且在3至5年时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服务量占其总客户数50%以上。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其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地增长,己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中小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然而,许多中小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资金缺乏、融资困难等问题,阻碍了这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因此,创造性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已成为国内政府、科技、金融和企业界的共识。在当前环境下,创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将显得尤为重要,而美国硅谷银行一直被认为是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的榜样。

二、硅谷银行模式

(一)硅谷银行的发展

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地区的硅谷银行是一家完全“硅谷风格”的银行。当初,美国硅谷银行的决策者正是由于看到了创业投资的局限,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终于创立了以支持企业创业、创新为主体的新型金融品——创业金融,并据此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业化运作的创业银行。过去26年中,硅谷银行的业务就是集中精力为高新科技产业和创业公司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硅谷银行将客户明确定位在受风险投资支持且没有上市的美国高科技公司。客户可以通过硅谷银行的知识经验和网络,在较短时间内融资,初创企业不但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贷款支持,还可以通过银行找到天使投资者或者风险资本家,当企业要拓展海外市场网络甚至上市、并购,都可以通过硅谷银行获得资金和咨询服务。

(二)硅谷银行创业投资理念

(1)选择合适的投资领域和阶段

硅谷银行的投资领域侧重于信息与电子技术行业、软件与网络服务行业、生命科学行业,主要向这些领域中高速发展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投资。既考虑了回报率,也充分考虑了投资组合。

1993年以来,硅谷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是17.5%,而同时期的美国银行业的平均回报率是12.5%左右。这使得它在16年后,一跃成为全美新兴科技公司市场中最有地位的商业银行之一。

(2)制定出明确的投资原则

硅谷银行选择企业遵循的原则是:

1)要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以及合理的企业定位;2)有价值、有发展前途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的理念符合经济发展趋势;3)有效的管理结构,能发挥作用,为公司服务;4)管理层有良好的背景或经验;5)有合理的发展计划及财务预算;6)有齐全的财务报表及会计系统。

(3)在创业投资公司之后投资

为了降低风险,硅谷银行规定被投资对象必须是有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公司,并寻找更多的创业投资公司来合作。这一要求无疑促使相关联的创业投资基金与银行密切联系,使银行可以进一步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风险。另外,在确定一家初创公司是否值得提供信贷服务时,硅谷银行会通过各种途径做周详的尽职调查。

(三)硅谷银行模式的创新

硅谷银行业务模式创新主要包括投入方式的创新。具体操作上,硅谷银行只从事面向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

首先,硅谷银行突破了债权式投资和股权式投资的限制。对于债权投资,硅谷银行主要表现在从客户的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尽管创业投资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债券及股票的销售,但硅谷银行会从客户的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创业投资的资本,以减少募集资金的数量以及募集所需要的花费。而后银行将资金以借贷的形式投入创业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时,硅谷银行与创业企业签订协议,收取股权或认股权以便在退出中获利。值得一提的是,硅谷银行在投资中往往混合使用两种方法:将资金借入创业企业,收取高于市场一般借贷的利息,同时与创业企业达成协议,获得其部分股权或认股权。使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提高收益,同时降低风险。

其次,硅谷银行模糊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界限。“直接”投资是指硅谷银行将资金直接投入创业企业,途中不经过创业投资企业;在产生回报时,由创业企业直接交给银行。“间接”投资是指硅谷银行将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由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同时由创业投资公司回报给银行,其中创业企业不会与银行有投资方面的接触。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一直是硅谷银行最重要的策略之一。硅谷银行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直接的银行服务,通常它会将网点设在创业投资机构附近。

三、当前国内银行的探索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快速成长的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成为金融机构新的盈利增长点,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探索这方面的业务。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主要有两种类型:直接创业投资基金模式和融智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服务。

(一)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创立直接创业投资基金模式

硅谷银行成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不断创新,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于具体的金融机构而言,在现行金融制度不变的环境下,金融创新也就是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的创新。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扩大客户群的重要途径,也是金融机构具有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之一。金融机构创新,既要在管理上创新,更要在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创新,通过创新为客户创造价值而吸引客户,进而为自己创造价值。获得良好的发展。通过不断创新来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优质服务,获得良好的发展。

硅谷银行的创业金融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设立直接创业投资公司作为创业投资人。因此,直接创业投资基金模式是指银行拿出资金设立直接创业投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由创业投资公司将收益回报给其母公司——银行。

最早有硅谷银行模式特征的是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国开行在直接投资业务方面,一直走在银行机构的前面。它的直投业务发展迅速,对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快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扶持了一大批中小科技型企业。2007年,国开行支持设立了吉林、大连、宁波三支创投基金,还投资设立了国开行在境外的第一支创投基金——中国-以色列华亿创业投资基金。截至2007年末,国开行共支持设立6支创投基金,基金总规模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

(二) 利用PE加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展融智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服务

硅谷银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只做贷款不参股企业的商业银行,而是融产业与资本市场运作于一体的新型商业银行。拥有其服务对象——未上市高新科技公司的股权是硅谷银行的一大特色。而通过促使其服务对象上市获取高额投资收益来弥补投资中小企业而承担高风险则是硅谷银行的主要手段。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参股企业。在银行不参股企业的前提下,通过与PE合作,利用PE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监管能力,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与长期的密切合作,以便形成银企关系的良性循环,共享企业快速成长所带来的经济成果,对于银行业务的扩大和收益率的提高,对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银行企业双赢的新局面,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硅谷银行的创新除了设立直接投资基金作基金投资人(LP)之外,最主要的是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其他金融配套服务。因此,融智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模式是指银行主要以“财务顾问+托管”的综合服务模式,为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和成长型企业的投融资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在具体操作中,银行是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介入,不直接承担资产风险。所谓“财务顾问”,就是帮助PE与企业牵线搭桥,最终企业与PE是否能达成共识、建立合作,由双方独立决定,而银行只是为双方建立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在后续的服务中,对于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客户,银行会提供一定的信贷支持。此外,银行会对PE投入企业的资金进行托管,帮助PE对被投资企业上市前后进行资金监管,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银行通过联合PE间接扶持了中小企业,同时还通过PE的专业化运作,降低了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去年,就有不少商业银行与PE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浦发以“财务顾问+托管”的模式为PE机构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据了解,浦发银行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依托在PE投融资领域已搭建的平台和资源,在PE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中担任财务顾问角色,提供融智型专业化服务。该服务方案主要包括:PE融资支持方案、投资支持方案、投资后管理支持方案、退出支持方案、托管支持方案。

综上所述,通过借鉴美国硅谷银行的成功模式,从而提升国内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能力,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金融产品的研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参考文献

第5篇

在堪称“国有银行重组之年”的2006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金)浓墨重彩的改革手笔达到了巅峰。它拥有50%股权的中国工商银行实现了香港、上海两地上市,不仅成为全球资本市场有史以来最大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而且在上市后一度取代花旗银行,成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商业银行。

与国有银行的戏剧性变化相伴而行的是对于汇金模式的诸多争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成立金融国资委取代汇金的有关建议。这一动议最终并未被采纳,但2007年关于金融国资的管理体制改革已是如箭在弦。

在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财经》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正在负责制订组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名称待定)的具体方案,董事会成员将来自财政部、央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

与1979年成立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一样,这家公司作为直属国务院的控股集团,将利用一部分国家外汇储备进行境内外重大投资,其董事长很有可能由一位正部级官员担任,董事会将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据悉,关于该公司的董事长人选正在紧张的考察和落实中,财政部现任副部长楼继伟的呼声最高。

引人关注的是,汇金公司的下一步亦将被纳入上述规划统筹考虑。而汇金直接升格为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还是成为其中一个部门或是一个下属公司,尚在探讨之中。

金融国资走向

2003年底,在央行牵头的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的建议下,国家决定动用外汇储备给国有银行注资,汇金公司应运而生。中行、建行分别获得汇金公司225亿美元的注资。汇金成立之初,外界认为它只是国家用以实现外汇注资的一种特殊政策工具(SPV),并不具备管理金融资产的实体功能。

2004年9月,随着原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分别出任汇金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之职,汇金被认为开始“由虚做实”。2005年3月,当原建行董事长突然去职时,汇金马上就此召开董事会,即刻成为海内外视线的焦点,并被视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标志性事件。

汇金成立后,内部逐渐建立了针对三大银行各自相对独立的工作组机制,分别向几家大银行派出了专职股权董事,深入银行一线监督,为几大银行建立起相对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告别原先“官办银行”的色彩,乃至顺利引资、上市,可谓功不可没。

2005年10月,建行引入美洲银行后在香港上市;2006年6月,引入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中国银行先后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资本市场形势的逆转,使得银行改革的主导权问题浮出水面。

在中行和建行财务重组中被冲销掉资本金的财政部,在工行的注资重组中提出了新的方案,即财政部不再新出资,但在工行资本金中占一半,工行未能及时冲销的2460亿元坏账,由财政部以未来收益和税收等予以弥补。

进而,关于汇金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潜在利益冲突的讨论变得炽热。在今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举行之前,财政部就如何完善金融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提出建议,要求成立新的机构平台――“金融国资委”,专司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针对日益高涨的外汇储备,财政部亦提出发行国债进行部分赎买的方案,从而取得对这部分外汇储备的管理权。这些主张直接对准了汇金公司的归属问题(参见《财经》2007年第2期封面文章“金融国资谁主沉浮”)。

财政部的上述主张最终未能获得决策层支持,专家分析,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财政部建议成立新行政部门,显然比以更为市场化的控股公司管理方式略逊一筹。

“汇金模式”的设计,则借鉴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的一些做法,其核心在于用私营部门经营的方法来经营国有企业,并通过资本市场建立资本进入和退出的通道――这包括依靠法人治理而不是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为董事会逐步引进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和专业人才等,已经得到了资本市场的相当认可。另外,历史上外汇储备一直由央行下属的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和管理,财政部并不具有这方面的管理经验。

外汇投资遐想

抛开关于银行改革的部门之争,汇金公司运用外汇储备的收益情况,亦引起人们强烈关注――高达数倍的投资浮盈打开了对外汇储备运用的想象空间。此前,中国的外汇储备基本全部用于投资外国政府债券,每年收益率仅在3%-4%,近年来仅能弥补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

与此同时,外汇储备的急剧膨胀正在困扰着央行。据央行1月15日公布的2006年金融机构的运行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达到10663亿美元。有估算表明,到2010年,中国的外汇储备将高达2.9万亿美元。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外汇储备都适用于汇金式的长期投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一国的外汇储备主要保证充足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包括要应付兑付外债、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居民可能的换汇需求等需要。

按照招商证券有关报告分析,2006年9月底,中国外债余额3049.76亿美元,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1685.89亿美元;2006年1月-6月,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支出在4157亿美元;居民换汇需求最高可估为6100亿美元。与香港、新加坡的情况有所差异的是,中国作为大国,汇率改革还面临着难以估量的风险,情况同上个世纪70年代的日本更为相似。日本作为世界原第一大外汇储备国,至今绝大部分的外汇储备只用于购买外国政府债券等保守性投资。

有专家估计,中国目前真正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在2000亿-4000亿美元。“对于外汇储备的一定余额进行保守管理,超过部分当做不必要的部分用作多元化投资,加上‘藏汇于民’的一些措施,能解决现在外汇储备比较高的问题,这是一个可行的战略。”

上述专家分析称,如果成立一家公司,用发行债券的方法从央行购买外汇,使得央行外汇占款减少,不会有货币创造的乘数效应,更可以达到减少一定国内流动性的货币政策效果。

不仅是财政部,最近一段时间,各个部委开始对中国的外汇储备运用有了各种提议,如运用于部分外汇储备实现产业调整、地区调整或用于战略物资储备,甚至不乏用于医疗改革、社保等的各种建议。其中,发改委提出,用部分外汇储备实现对某些特定行业、企业进行扶植的提议最为强势,并得到了政策当局的重视。据悉,发改委已经列出一张需要国家重点投资的几十家企业名单,第一步试点的企业有2-3家,预计投资金额在10亿美元左右。未来,这些公司很可能成为新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

绕不过去的坎

尽管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成立、汇金公司的改组合并大局已定,但关于这家新公司的问世,仍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如何理顺汇金公司的先天不足问题。

“通过汇金运用外汇储备来注资银行,在法律上仍存在空白之处;现在要继续扩大这种外汇储备投资,同样要回答法律依据的问题。”一位金融专家如是称。汇金公司已经使用的600亿美元来自央行直接划拨,因此其财务报表需要并入央行的资产负债表。这与央行的固有职能存在着一定冲突,也是其招惹物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近期的消息看,设计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将由财政部以发行债券的方式从央行购买一部分外汇并注资,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汇储备的所有权争议,并将与央行脱离开来。

不过,汇金引发争议的另一重要原因,则在于汇金成立之初,其使命、职能、作用、目标、行事原则并未能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等于舞台和演员确定了,却没有编剧,谁都可以在演出过程中横生枝节,责任却划分不清。”一位金融专家称,这同样也是未来国家投资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

汇金成立以来发生的系列变故,对此分析也多有印证。汇金成立之初,自称是一家“没有行政级别的公司”,但究竟是一家商业性公司还是具有政策职能的公司并未明确。在连续注资三家互有竞争关系的国有银行后,汇金定位成“不从事商业性业务”的控股公司,来应对“同业竞争”的怀疑,这在几家银行的招股说明书中都有声明。

在2004年“券商危机”出现时,决策层又决定,由汇金承担对券商等不良金融机构的政策性救助功能。据《财经》记者了解,当时面对股市低迷的状况,决策层甚至一度有意让汇金承担“平准基金”的政策性任务;但因内部的不同意见,最终只是以汇金向部分券商提供再贷款的方式实施。

上述迹象表明,与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不同,汇金公司的角色过于复杂,使得其利益冲突屡屡为人诟病。事实上,同样的问题很有可能将在新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身上继续发生。

与汇金公司一样,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成立目前仍然缺乏立法依据,职能和使命亦尚未有清晰的界定。与汇金一样,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显然还将承担相当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其究竟是一个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化公司,还是一个兼顾公共政策职能的非商业化公司,需要有更为准确的描述。

在人们屡屡参照的淡马锡案例中,1974年成立时制定的《淡马锡》,着意刻画了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除了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其他运作完全参照市场化的做法,不干预公司的运作。1985年,新加坡在推动私有化计划时,还进一步确定了不与民争利等重大原则,来扶持私有经济的发展。这些做法都值得中国的决策当局充分借鉴。

第6篇

㈠ 市场定位

过去信托投资公司实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主要以银行、证券和投资业务为主。根据国务院整顿信托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彻底调整原有业务定位,把其办成一个主要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本市场定位和基本功能如下:

1.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发挥社会理财职能。公司通过接受客户的各种资产委托,代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产,可以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客户的其他特定目的,从而发挥财产管理功能,提升社会财富的管理效益。

2.作为货币经营机构,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公司办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货币经营行为。通过吸收信托资金,公司可以集中社会信用,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运用信托资金(同业拆放、贷款等),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从而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

3.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社会投资功能。公司通过运用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成为机构投资者,从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投资体系,发挥社会投资功能。

4.作为投资银行类机构,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各类投资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财务顾问、经济咨询等服务,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

㈡ 战略目标

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使信托业发展充满机遇与挑战,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融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将建设成为功能齐全的投资银行型地方金融机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通过3—5年时间,可将其发展为立足于地方市场、面向全国市场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一流投资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专业型信托投资公司,为政府调控产权市场、资本市场,为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全面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和业务开发和创新方面应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锐意改革、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与核心业务和产品

㈠ 经营范围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今后可从事以下业务和产品: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外汇信托业务。

11.同业拆借。

12.自有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㈡ 核心业务和产品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及战略目标,结合信托业的法定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核心业务,将主要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将是公司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资产管理业务有两种法律形式:一是信托,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加以管理。具体经营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进行。二是,委托人无需将委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业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从事管理活动,具体经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委托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以信托业务为主。

第二类:投资银行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重要利润来源,也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辅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将依托于公司的知名度及策划力,在基金管理、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经济咨询、债券承销业务、项目孵化等业务领域大力开拓,并结合资金信托及自有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树立金融服务的企业品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方式,主要通过投资入股方式介入公募基金管理以及传统的券商业务(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业务);另一种是直接方式,直接经营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在投资银行业务,以直接经营方式为主。

第三类:自营业务。即自有资金的运用。自营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信托投资公司短期内的重要利润,其规模大小和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等。

三类核心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经营的核心业务和产品具体内容见下文。

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与信托品种

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导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信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需要,开发和经营以下信托品种:

㈠ 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按照受托财产的种类,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1.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主板及二板的股票一、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基金、投资高新技术及基础环保产业以及开展信托贷款业务。

2.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财产信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品种:

⑴动产信托。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前着重结合企业设备融资需要,开发动产设备信托。即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设备制造商的委托,将相关动产设备租卖给需要设备的厂商,既可以帮助设备制造商销售设备,又能达到帮助急需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厂商融资的目的。

⑵不动产信托。包括房产信托和地产信托。可以利用信托的投资、保障功能,配合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和管理。

⑶有价证券信托。包括管理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有价证券信托。当前着重开展表决权信托,通过接受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股份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⑷金钱债权信托。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利用金融创新手段,盘活债权。结合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等需要,当前重点开拓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信托业务。

⑸知识产权信托。重点探索专利权信托,参与风险投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综合信托。指信托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财产的信托业务。当前可重点开拓国有资产信托和企业经营权信托,以由信托关系产生的明确的产权主体地位,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达到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信托投资公司近期应以资金信托为主。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业务开展要循序渐进,当资金信托这种理财方式逐渐被整个社会所认同、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得到一定恢复时,再渐次推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㈡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按照信托目的不同,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展的信托业务包括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具有自身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本身。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环境保护事业等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均属于公益信托。从信托投资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近期可私益信托业务为主,以公益信托业务为辅。

㈢ 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照客户的类型,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包括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委托人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的,属于机构信托。委托人是个人的,属于个人信托。公司根据目前信托市场的状况,近期以开展机构信托业务为主,同时,积极推出适合个人的信托业务。

㈣ 指定信托与自主信托

按照委托人是否限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分为指定信托和自主信托。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加以指定和限定的,为指定信托;委托人授权公司代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为自主信托。开展自主信托业务,应遵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资金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按照公司现有注册资本的大小开展的自主信托业务量可达到注册资本的10倍。

㈤ 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资金信托业务,按照是否集合运用,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对信托资金加以单独管理、运用和单独核算的信托业务。

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合同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资金加以共同管理、运用,受益人按照所拥有的信托分额享受集合信托收益、分担集合信托损失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的品种也比较多,如:

①投资减持国有股的集合资金信托

国有股减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调整,截至2000年底,沪、深两市总股本为3585.93亿股,其中国有股为2187.41亿股,占61%。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聚集闲散资金、增强资金规模化实力、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强大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能够运用其掌握的丰富信息把握市场走势,以其实力和专业能力灵活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市场风险,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②个人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是当前资金信托的主要品种。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逐步出现了富裕的个人阶层,一批有剩余资金或财产的个人,由于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有效的信息和足够的时间与精力,需要可以信赖的专业理财机构提供理财服务。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设立个人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采取与管理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信托资金分别记账方式管理,通过购买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有关金融品种进行信托资产的积极运用。为个人提供安全性高、不需要个人花费时间精力照看、又能取得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四、信托投资投资银行业务及其品种

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着重开展以下投资银行业务和品种:

㈠ 投资基金业务

基金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重要业务之一。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业务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三部分。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未来几年内,信托投资公司可大力拓展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投资基金业务,主要通过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发起投资基金的间接方式进行。

1.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0年一共批准筹建3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参股其中两家(易方达和宝盈)。未来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没有政策和法规上的障碍。

2.产业投资基金.

随着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的出台,信托投资公司可参与和设起发立产业投资基金。

3.风险投资基金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其他机构和企业联合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基因工程、数码港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产业国家和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借助二板市场和兼并收购等资本退出机制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

㈡ 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

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大、比例高,有高达2/3的国有资产需要盘活。因此,对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仍是我国重点任务之一,信托投资公司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帮助购并企业寻找兼并收购对象、策划并购方案、制定收购价格、提供并购融资等多种方式,大力参与国有企业的购并重组。

㈢ 财务顾问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帮助重建财务制度、设计财务管理模式、制定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向客户提供筹资、投资及资本营运建议;为客户清理家底,进行资产剥离与重组,进行上市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上市方案;在企业兼并、收购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作相关咨询、策划。

㈣ 项目融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为地方重点市政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服务,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收益分析,鉴别和选择贷款人并协助谈判,制定满足投资方和贷款方条件的财务计划及相关保证计划,设计具体操作方案等。

㈤ 经济咨询

经济咨询业务主要是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充足的信息资源、优秀的金融人才及现代化的分析工具,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各种调查研究,包括市场研究、待业研究、可行性研究及提供有关资信报告。

㈥ 债券承销业务

未来债券市场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国家将给予地方以较大的发债规模。信托投资公司能运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优势,参与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

㈦ 项目孵化

信托投资公司可依托于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区和生物生化等一批科技园区,积极对本地的电子、生物工程、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先导产业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冶金、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包装等六大传统产业进行跟踪调研、项目储存及孵化,为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业务输送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

五、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规划,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将是真正的信托业务,并附之以广泛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现有业务来说,是一种全面的调整与创新。信托投资公司这种业务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㈠ 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必要性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创新与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可以发挥有效的金融支持。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还不很完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也相对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金融的需要。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全面转向信托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不断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满足人们对于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方面的金融寻求,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其次,盘活国有资产,对国企进行改造和重组,带动地区经济的腾飞,也需要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重新与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占有重要地位,国有工业比重较大,同时,国有资产存量在100000亿元以上,规模十分庞大,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存量资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资产重组、债务重整提供必要的金融工具,以流量带动存量,盘活国有资产,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

再次,信托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进行相应的创新与发展。21世纪,信托投资公司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是在合法的架构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大多已被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规范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新的形势下,要实现信托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在新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创新,开拓发展。

㈡ 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可行性

第一,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等创新业务,具有政策与法律基础。

我国信托业虽然名为“信托”,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从法律上建立起信托制度。今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信托投资公司未来信托业务的开拓和经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信托法》对信托关系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地位、界定了其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的活动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范围内的信托业整顿即将结束,重新登记后,各信托投资公司将以上述法律法规为指导,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规范、有序地与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政策对信托业发展的支持,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内外环境,这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发展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创新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1.我国经济总量大,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信托业务有较大的需求量。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发信托品种等新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新业务提供了良好的载体,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资产重组,需要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代人理财”。

2.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大,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发挥融资功能,进行项目融资等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我国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新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加快,到2000年末,我国个人金融资产规模已达到70000亿,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尽管信托业与其它金融产业有一定的区别,但其本质属性仍是代人理财。我国巨大的个人金融资产,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中间和新兴业务的发展创造了市场空间。

4.高科技产业发展较快,对金融服务需求量大,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新业务特别是开展风险投资和投资银行服务提供了可能。如重庆辖区内有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仅1999年经国家科委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就有33家,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达50多个,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无论是资金资助,还是资本运作,都离不开金融支持,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和投资银行的支撑,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将在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5.民营及私营经济高速发展,为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业务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尤为迅速。民营私营企业在发展中的一个很大的瓶颈是老产品的生命周期进入成熟期,因此,民营私营资本在壮大过程中也都在迫切地寻找资金进行下一轮循环的途径,其触角业已向资本市场延伸。民营私营企业的资本扩张需求相应地伴随着对投资理财、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投资银行服务的需求,这就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㈢ 信托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信托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特别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为信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未来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不同的操作理念和金融产品设计不同的信托品种,用全新的管理手段和操作思路来运作信托资金(资产),填补市场空白,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特别是法人资金信托、个人资金信托、公益资金信托等产品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据不完善预测,如未来重庆对资金信托产品的需求量每年可达30亿以上。

㈣ 管理和人才支持

信托投资公司在本次整顿中,将进行公司化改造,规范为具有多个股东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良好的管理基础。同时,从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源方面看,不论是知识结构,还是年龄结构配置均科学,能满足业务创新、金融产品设计和开发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依赖本地的高等院校,独立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为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提供了人力保证。

六、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之对策

㈠ 建立健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

⒈ 治理结构

为确保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产品的正确决策和有效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创新,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和监事会四套马车相互分工制约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行进行议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董事会下设董事信托委员会和董事审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业务决策和监督;总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为了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对董事、总裁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治理结构的创新,从公司治理结构上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产品创新。

⒉ 职能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业务等新业务的经营管理需要,应调整原有的组织体系,按照职能分工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信托产品设计部,以利于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产品的开发、创新和营销。

㈡ 监管制度创新

美国著名的信托学者Scott教授有句名言:信托的应用与人类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从我国金融制度设计来看,未来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产品具有很大的空间,将是无限的。但是,现阶段我国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的监管基本上是借鉴银行监管体系、方法和模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信托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信托业的监管进行创新,以利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的创新。

第7篇

“安信证券拟借壳中纺投资(600061.SH)曲线上市”,有报道称证监会对金融、创投等特定行业借壳上市规定或有所调整;对此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目前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政策没有变化,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暂不适用借壳上市规定,中纺投资应尽早披露相关重组方案。

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借壳上市需要满足“控制权变更以及注入资产占到上市公司资产总额100%以上”这两个必要条件,同时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证监会另行规定”。不过,直到目前,“另行规定”也还没有面世。

另外,按《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借壳上市资产需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而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此次中纺投资拟重组,是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运作,拟整合旗下资产,中纺投资的大股东“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2013年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从投保基金手中受让安信证券57.25%股份。也就是说,由于安信证券3年内实际控制人有变化,也不能借壳上市。

由此,中纺投资与安信证券进行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就成为关键。如果构成借壳上市,则证监会应拒绝其申请。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要从两个必要条件来分析。假设中纺投资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让安信证券资产全部注入,从注入资产数量来看,属于“蛇吞象”,超过中纺投资现有资产总额100%以上,触及其中一个必要条件;而从“控制权变更”这个角度来看,重组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将成为控股股东,但原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控制权变更”,或许会有一定争论,不过,多数人或许认为控制权没有变更。也就是说,即使安信证券资产全部注入,也可能不构成借壳上市;当然这有待交易所和证监会最终判断。

2013年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刚刚取得安信证券的控制权,再通过自己控制的中纺投资这个上市公司平台,一旦实施重组将安信证券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新公司的资产业务与之前中纺投资的业务大相径庭,其达到的效果就是不折不扣的“借壳上市”。本案再次说明当前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存在巨大漏洞,通过种种手法可以实现“变相借壳”,但金融领域更为敏感,金融企业“借壳上市”将引发规避严格监管等诸多问题。

如何从本案汲取教训、完善借壳上市定义,可借鉴香港的有关做法。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2010年曾认同一项政策,若注入的资产来自老股东,且与公司原有业务相同,有关非常重大收购或视为非反收购事项(相当于不认为是“借壳上市”),这样做是为了便利管理层重新激活公司业务。但这项政策被一些人钻漏洞,香港联交所在《2013年上市委员会报告》中对此进行调整,若拯救方案的目标公司为壳股公司或业务营运水平极低,将应用反收购《规则》(构成“借壳上市”);若公司在停牌期间维持合理程度的营运,同时收购业务以辅助现有业务,反收购《规则》或不适用(不构成“借壳上市”)。

借鉴上述规定,如果中纺投资是没有多少经营业务的壳股,即使原大股东注入同类资产进行拯救也构成借壳上市。当然,实际上中纺投资虽然多年徘徊在盈亏边缘,但每年营业总收入也有几十亿元,可视为“维持合理程度营运”,如果中纺投资收购资产是辅助现有资产运营、改善业绩,这不应视为借壳上市;但中纺投资拟收购的安信证券资产与原来纺织业基本不搭界,同样应该视为借壳上市。

IPO上市需要排长队、监管较严,有人就意图借壳上市,或者变相借壳上市,不仅推高A股市场壳价,甚至将香港股市的壳价推高,由此香港证监会甚至力促港交所检讨反收购规定,防止规避行为;笔者认为,A股市场也应对借壳上市定义予以重新检视和完善。

第8篇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持股多采用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而职工持股会又以新设社团法人、工会社团法人、公司内部机构或工会下属组织或企业法人等四种形式进行运作。实践证明,上述四种方式都存在现行制度设计者无法解决的

法律上的难题。它表明,职工持股的种种实践并未给这一领域提供可供选择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有一些规定,至使在职工持股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其中职工持股的法律形式即是一个首要的难题。

笔者认为,随着信托模式的建立和施行,这些矛盾的解决有了新的途径,以共同受托人为职工股权行使主体的信托模式无疑是化解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问题的最佳方案。具体做法是: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符合受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受托人),可能是持股职工也可能是其他专业人士;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基金,职工股份通过这些受托人进行运作;而职工或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信托人或受益人存在。信托模式的可行性在于:

第一,信托模式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往往是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大量专业性的人才和综合的金融经营资格使之可以针对各类企业的不同情况,实施更为独特的管理方式,既可为社会节约大量职工持股会重复设置的成本,又可高效地代为实现职工持股会的职能。

第二,信托模式的适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职工持股长期激励与福利机制的价值目标

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价值目标与英美国家近似,主要突出的是福利性和激励性,而非稳定股东群和集资,因此根据英美国家的经验,信托模式最宜将这些目标变为现实,因此,在我国将其应用于职工持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且,《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已经为我国职工持股采取信托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信托模式的基本功能与职工持股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信托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事业,它原则上是无偿的,受托人严禁从信托中获益,这方便了企业在施行优惠措施时的运作;信托具有财产管理的机能,受托人基于自己的基本义务(包括注意、分别管理信托财产、自己管理和忠实等义务),能很好地界定自身与持股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使职工的股权更能受到法律保护;信托具有财务管理机能,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财产中的各种手续,省却了持股职工的不少麻烦;同时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负有设置账簿的义务,持股职工作为受益人有权查阅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并可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请求受托人予以说明;此外,采用信托模式,可以使职工持股形成法人团体股份,较易形成统一的意志并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的影响,而这也正是职工持股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四,实行信托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职工持股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诸多法律问题

(1)解决了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受托人是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不受信托人人数的限制,不受信托人原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制约,这些特点使得这种投资方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具备了可行性。(2)解决了职工持股的融资问题。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以受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担保进行融资,逐步用职工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偿还债务欠款,从而解决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推动职工持股改制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3)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问题。通过“表决权信托”,信托机构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解决职工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的问题。(4)落实股利分配问题。通过信托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职工持股的股利分配,并且在“管理信托”的前提下,受托机构有可能通过理财方案的设计,使职工的信托收益增值。(5)解决“税收问题”。在信托模式中,信托收益属于受益人的收益,纳税主体是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本金并不需要纳税,受益人只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企业和职工双重纳税的问题。(6)能合理解决股份继承及预留股份问题。《信托法》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在职工持股信托方案中,因为原有的职工股东身份已变更为受益人身份,所以受益人的转让可以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协议的规定,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使预留股份和股份继承问题迎刃而解。

第9篇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运作机制,其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国外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一般都作了专门性规定,如美国成立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投资,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的空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体系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条例的颁布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积极影响。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1)评价机制需完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大胆改革,不能逐步转变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风险投资资金将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退出机制需完善。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投资成功后,通过出售股份或转让股权,取得高额投资回报。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也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投资资金应在资本市场上越滚越大,只能进不能出的风险投资市场只能是死路一条。目前风险投资退出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完善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市场,加快发展适宜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能自由地转让产权,保障风险资本的套现和退出,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美国著名技术创新理论家考茨麦斯基认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能够慧眼识珠选取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且还能够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推荐人才甚至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公司应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我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高素质人才,现行的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的需要。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虚假报告。这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更艰难。

(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拨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逐步下降,银行为防范风险也始终在控制科技开发货款规模,风险资本增长缓慢。虽然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推动下,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从总体上看资金缺口仍很大,远不能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另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有政府背景,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同时也不能有效分散风险。

二、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一)完善风险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由职业风险投资人从社会募集而来,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投资者之所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最重要动因是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能带来高回报。为实现这种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运作和退出机制,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为风险资本安全退出、实现价值提供保证。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投资者不会向风险企业投资,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运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就无从建立。

(二)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作用。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1)法律保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而目前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等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调控。同时还要修改《公司法》中与风险投资相抵触的内容。对某些暂时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项可用法规或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如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规,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公司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置方面的暂行规定等。(2)信用担保。由于高科技风险投资风险大,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设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各国政府还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鼓励银行向风险性大的高技术项目提供先期贷款。我国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风险。(3)税收优惠。80年代后,美国政府为促进高科技风险投资,进行了税制改革。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所得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适当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对其投资损失实行一定的税收抵补,进一步改革增值税计征办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开发费、新产品转让费等的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提高其投资回报率。

(三)大力培养熟悉风险投资业务,综合素质高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是否具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风险投资需要大批精通金融知识、懂得经营管理、有一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企业家,作为风险投资的灵魂,他们是联接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桥梁,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与风险投资家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

第10篇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运作机制,其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国外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一般都作了专门性规定,如美国成立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投资,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的空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体系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条例的颁布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积极影响。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1)评价机制需完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大胆改革,不能逐步转变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风险投资资金将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退出机制需完善。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投资成功后,通过出售股份或转让股权,取得高额投资回报。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也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投资资金应在资本市场上越滚越大,只能进不能出的风险投资市场只能是死路一条。目前风险投资退出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完善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市场,加快发展适宜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能自由地转让产权,保障风险资本的套现和退出,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缺少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美国著名技术创新理论家考茨麦斯基认为: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不仅要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和获取风险收益的耐心,更需要有高瞻远瞩的投资眼光,能够慧眼识珠选取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且还能够对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推荐人才甚至参与企业管理。根据美国硅谷的经验,风险投资家应是既懂企业管理、又懂工程技术,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的综合性人才,风险投资公司应是这类人才的聚合体。我国目前显然缺乏这样的高素质人才,现行的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也不适应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的需要。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缺乏足够的职业约束机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虚假报告。这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更艰难。

(四)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拨款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逐步下降,银行为防范风险也始终在控制科技开发货款规模,风险资本增长缓慢。虽然在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推动下,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但从总体上看资金缺口仍很大,远不能满足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另外,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有政府背景,限制了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同时也不能有效分散风险。

二、完善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一)完善风险投资运作和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由职业风险投资人从社会募集而来,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投资者之所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最重要动因是成功的风险投资活动能带来高回报。为实现这种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可靠的运作和退出机制,如公开上市、企业兼并、出售和清算,为风险资本安全退出、实现价值提供保证。如果没有可行的方案,投资者不会向风险企业投资,风险投资活动也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运行,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风险资本有效循环就无从建立。

(二)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作用。风险投资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各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1)法律保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受法律的保护、制约和引导,而目前我国还存在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缺乏与发展风险投资相适应的中小企业管理法规等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确定投资的优先发展领域,明确规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的投资方向,对投资予以引导和调控。同时还要修改《公司法》中与风险投资相抵触的内容。对某些暂时不便立法或不需立法的事项可用法规或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如制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公司及风险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规,小型高科技企业在公司运作体系中的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对外投资限制、税收、法人股处置方面的暂行规定等。(2)信用担保。由于高科技风险投资风险大,许多国家为保护风险投资人的利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欧洲和日本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由政府设立,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配合政府的产业规划和高科技发展规划。担保的风险项目大多集中于本国或本地区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各国政府还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鼓励银行向风险性大的高技术项目提供先期贷款。我国可以考虑由政府出资、银行参与,成立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对较大型的风险投资项目,实行多家担保机构联保,以分散风险。(3)税收优惠。80年代后,美国政府为促进高科技风险投资,进行了税制改革。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所得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有力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适当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对其投资损失实行一定的税收抵补,进一步改革增值税计征办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开发费、新产品转让费等的一定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提高其投资回报率。

(三)大力培养熟悉风险投资业务,综合素质高的风险投资人才队伍。是否具有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是决定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风险投资需要大批精通金融知识、懂得经营管理、有一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企业家,作为风险投资的灵魂,他们是联接投资者和创业家的桥梁,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与风险投资家的素质高低密切相关。

第11篇

收益法遵循了资产评估的未来收益原则,也就是“一项财产或资产的价值要反映出该财产或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但难点是评估参数的选取,尤其是收益因行业不同,无规律可循,特别是信托公司与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相关,因此评估师要利用科学的预测工具来预测未来收益,选取各种参数。

(一)对信托公司的评估关键在表外业务的价值评估上

对信托公司的评估关键在表外业务的价值评估上,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资产与固有资产相分离,固有资产由信托公司的财务部门管理,信托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两者不能混在一起。目前信托以商事为主,信托资产的经营期限为1~2年,在评估的某个基准日,都会有未来几年的收益并没有反映在财务账面上,但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现金流。此外,只要信托公司持续经营,而且是规模扩大发展的情况,更长期的未来经营现金流也应该考虑,因此收益法在信托公司评估中为首选方法。

早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评估并不关注这点,用的是成本法,重点放在实物资产的评估上,非实物资产的评估建立在审计基础上,如果信托投资公司是持续经营的话,这种方法可能会低估了企业价值,从而可能导致系统性错误。在信托公司进行整顿后,不能从事实体经营,实物资产评估的工作量可能将减少,信托公司的价值评估将是更关注非实物资产的分析、评定、估算上。

对信托公司表外业务的价值评估,需要对信托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公司的盈利模式、信托规模等。

(二)信托产品创新对信托公司价值的影响

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极强的创新潜力,信托公司的信托创新以产品创新为主。信托产品是指信托机构自行开发出来的具有信托特征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灵活地设计项目运作方案,满足客户的个性化要求。首先发行人要经过技术经济性分析,对信托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慎重进行项目选择或投资组合设计,再推出信托产品,根据能力与资源对信托产品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因此,如果排除模仿外,每一种信托产品都是创新产品。

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对信托公司的价值评估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收益率只反映在信托资产的管理报表中,并没有反映到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上。信托产品的创新影响委托方对它的接受,创新产品受欢迎,导致信托公司的声誉提高,间接影响信托收入。但资产评估并不直接对其评估。

(三)信托公司的收益预测的相关问题

大部分信托公司定位于地方金融机构,与自身实力、市场定位、营销策略等因素相关,同时与所处环境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整体财富存量、收入水平、理财需求等因素也相关。如何判断企业盈利预测的合适性?

1.收入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由资产占有方对未来收入、成本进行预测,评估师进行审核,对于预测收入的衡量有几种尺度:

(1)根据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历史资料,分析以往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假设在同样管理水平、人力资源配备情况下,未来期限将按以前年度的平均增长幅度增长。这种方法弱化了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强调自身的发展。

(2)假设公司的信托产品开发水平、人力资源等不变,信托公司在整个市场有一定的份额,并且保持不变。

(3)宏观经济的预测值的相关度。

首先区分信托公司属于全国性、区域性还是地方性的信托公司,将信托规模与全国、区域、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联系,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结论,预测出信托公司的信托规模。笔者曾对行业信托规模与全国的GDP进行了简单回归分析,发现两指标还是高度相关的。再根据信托报酬率算出信托收入。

实际操作过程中,三种尺度要结合起来运用,首先要判定公司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根据与GDP的相关性,预测信托规模,同时要参考企业自身的发展速度、在行业的市场份额,来最后确定个体信托公司的信托规模。

2.营运资金增加和资本性支出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 500万美元的外汇。”考虑到信托公司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评估师不考虑其营运资金的增加和资本性支出。

3.折现率

折现率一般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协调配比的原则,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股东权益资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模型进行求取。

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信托产品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高风险事件发生,导致信托产品出现损失,从而可能导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甚至低于无风险收益率;当损失程度超过一定程度时,信托产品就会出现负收益,即信托本金损失。由于按照规定,在受托人没有违背信托合同管理运作信托资金出现损失时,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信托公司运营当中有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利率风险、经营决策风险等。

根据信托公司的个别风险分析,评估师可以根据判断,为公司确定不同的个别风险率。

4.预测期

目前收益法在预测期取值方面通常都按无限期来估算,从几次信托行业清理整顿情况来看,信托公司也是有企业寿命的,基业长青的企业几乎很少,例如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期9年,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信托公司经营期19年。在不能获取行业平均寿命的前提,行业内使用无限期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

第12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融资;BOT模式;PPP模式

一、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特点

1.轨道交通的投资金额较大。轨道交通建设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金额较大、建设要求很高、施工难度也大,因此,成为城市基础建设方面最大的投资之一。目前,我国轨道交通建设每公里的建设成本一般在5-6亿元之间不等,但随着城市发展力度的加大,拆迁等相关费用的不断提高,未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还会上升。

2.轨道交通的盈利周期较长。轨道交通建设系统中不仅土建、各种设备投资金额较大,而且其环境控制、列车牵引、站内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等相关设备日常运转的消耗也较大。在线路运营之初,通常很难弥补成本,只有当交通线路形成网络化,线路运营才可能赢利。因此,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如果仅仅依靠线路运营,则投资回收期一定较长。

3.轨道交通投资资金使用灵活性差。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设施,如线路、通信、车辆、车站等,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和高额沉没成本,一但建设完成则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这些沉没成本的补偿主要取决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客流量多少,取决于项目是否能够持久地获得收益。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如果投入时不谨慎,那么,很容易造成资金浪费,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投资效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因此说,轨道交通投资资金使用灵活性差。

二、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分类

1.政府投融资模式。政府投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作为主要投资人,利用政府财政资金,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因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是基础设施项目,盈利能力低,运营后的社会效益要远远超过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无法获得较大收益,甚至可能会产生亏本,所以难以吸引社会投资。在此种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人,所以,具有融资成本低、管理体制简单等优点。但同时也不利于轨道交通单位引进比较先进的管理模式,运营效率低等缺点。

2.政府投资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投资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进行基础的地铁路网建设,在建设完工后,通过经营业绩协议、租赁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私企参与到地铁的运营管理中。这种运作模式下,主要是通过地铁的运营实现主体市场化和多元化,提高地铁的盈利水平和运营效率。但由于地铁运营的盈利能力低,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私企参与的热情,所以,必须通过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来推动。

3.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模式。PP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与私企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做为合作伙伴关系,在合同中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以共同完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运营任务。采用这种合作模式,合作双方可以达到与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预期结果。与政府投资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不同,合作双方是全程参与到项目的运作中,是完整的项目融资的理念,是一个全新模式。

4.BT模式。BT模式实际是政府投资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指政府作为BT项目的创建人,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选择轨道基础建设项目的主办人,再由主办人在轨道工程基建期内组织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此项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和建设施工,在工程全部竣工后,按合同约定的事项移交给创建人并收回投资。这种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在建造时的资金压力,并且使政府从宏观上把握全局,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效率。

5.BOT模式。BOT模式同BT模式一样,也是政府投资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的一种,是指由政府和第三方通过制定特许经营权协议,在一定的期间内,将轨道交通基础建设授权予第三方作为特许经营权项目成立专门的公司,由此项目所成立的专门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营运和后期的维护管理,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将其移交给当地政府,同时,给予一定期间的经营盈利。即所谓的“建设经营转让”模式。

三、BOT模式和PPP模式的方案和风险管理分析

1.BOT模式的方案和风险管理分析。BOT模式要从特许经营公司的组建开始,在特许经营公司的组建上,必须符合法律和运作方案的要求,还应考虑公司的背景和管理等方面,以便于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制定特许经营期限,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此项目公司绝对控股,同时也自担风险。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只是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基础工作,其他的一律由第三方组建的本项目公司负责。采用先进的“地铁+物业”的成功模式,把沿线的土地开发出来,最大化沿线土地的价值,借鉴第三方的先进管理技术和土地开发方案,开发建设沿线地。

风险管理也是整个BOT模式管理的重要环节,怎样能把轨道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使利益达到最大化,是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在风险分担的原则上,主要是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他的一方;在风险分担的整个过程中,要坚持责、权、利平衡的原则,即风险承担者一方面有承担控制、处理风险的责任和权利,同时也要保证其能获得风险控制后的收益。同时,对于所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原则。

2.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的方案和风险管理分析。PPP模式实行多元化投融资原则,可以选择二家公司作为主要社会投资者,以公交公司、各区投资公司等做作为辅助投资,以这样的多元化设置,减轻各企业承担的经济压力和风险。同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地铁建设公司,政企分开,借助投资者成功的地铁运营理念和专业化的建设公司提高轨道交通的质量和经营效益。在实施时,应将轨道交通和城市的具体规划相结合,即:城市具体规划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同步;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与监管方案同步。

和BOT模式一样,风险管理也是PPP模式成功运行的重要任务,风险分担是在不破坏项目经济平衡的前提下,将轨道交通项目运作周期内的全部风险,在政府和私企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担,贯穿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全过程,在项目风险的初步分配阶段,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方案,苏州市政府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轨道交通线路的走向、城市总体区域规划设计、客流预测等相关工作,做好设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建设阶段中,要体现招标的重要性,明确工程质量标准。(作者单位: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刚,庄焰.地铁项目融资模式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