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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时间:2023-07-07 17:2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法治 人本主义 恤刑 慎罚 道德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豍。《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儒家认为“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理政司法务在减少死刑,统治者以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之少来判定社会的安定与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汉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执行前必须经复核程序,且要由皇帝亲自勾决才能执行死刑,违者治罪。《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制,清朝死刑执行前实行秋审会审制,对于保护人命纠正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

三、追求和谐,调处息讼

《礼记·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者。”这个“和”就是和谐,圣人之所以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表达了儒者对和的认同和追求。儒家认为和谐包括天道自然和谐、天人和谐以及人人和谐。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安定和个人的幸福尤为重要。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必须互谅互让,“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即孔子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力图避开司法程序,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在西周的青铜铭文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秦汉时期,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能解决,方交府县处理。两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增多,调解呈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期,中国的调解制度已经极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的分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国家制定法已作了专门的规定。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源于和谐思想的传统调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费中解脱出来,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血缘、地缘等不同关系网络维系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而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对修复这种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

第2篇

从历朝历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发现儒家思想对讼狱观念的阐述。孔子的施政纲领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表述,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合”、“和”为贵的理想深刻的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无诉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键词:

无讼思想;法治建设;儒家思想

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各种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仅直接促使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还固定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继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我国的诉讼观念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传统社会以礼立国,以礼施政、以礼立法,根本上决定了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而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是诠释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无讼。至此,“无讼”几乎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传统诉讼观念中除了“无讼”思想,还演化出了“息讼”“、厌讼”、“耻讼”等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最理想的状态,是统治者所倡导的诉讼意识。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下,统治者压制诉讼以达到社会繁荣稳定的景象,并通过宣扬儒家伦理法律观:“礼”“义”“仁”思想、重德耻法等,让民众逐步形成一种“耻讼”意识,即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无论是“厌讼”、“息诉”、还是“耻讼”,都是民众所追求的“无讼”,构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其实质是追求纠纷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使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诉讼观念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伸张,束缚着法律意识的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

(二)无讼思想的内涵“无讼”,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出现冲突和纠纷不是通过诉至官府,寻求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而解决;二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无争无讼,使得任何纷争都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没有形成诉讼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注重和睦,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无讼”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即只有达到无争无讼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儒家特有和谐观、息讼止争和追求无讼的主张对传统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生活,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内部矛盾,由家族内部人员调解。如果有人一发生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影响彼此的关系,而且劳民伤财,有时甚至会反目成仇。这样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无讼思想在当代延续的必然性

(一)人情规范在社会中仍起着重要影响先生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社会依靠人情来规范。“德”、“礼”、“义”仍是社会的主导思想、备受推崇。人们靠着德与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评价别人的行为。法律虽然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道德来教化、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道德与法律一起发挥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的作用,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较之法律调整的范围仍是很宽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是以人情为纽带、道德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排挤法律作为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与其他控制手段一起发挥着协调社会的功能。众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排挤。政策对法律的调控空间排挤最大。从本质上讲,法律、习惯都属于制度的范围,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不同的习惯,都可以使人们对于自己的交往与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运用较少,加之人口众多法律知识传播较慢,基本常识比较缺乏,都使得传统习惯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并且习惯更具有灵活性,在国家强制力介入伤害交易双方信赖基础时习惯就成了首要选择,其作用范围更大。这种更为温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对于日后的交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少。所以说,习惯对法律调整空间的排挤为“无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诉讼的高成本的影响一旦诉讼即要面对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诉讼从心理层面到经济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人们害怕付出高成本却没有收获,或者换来低回报而不愿诉讼,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着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手续,必要的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质、工作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决,判决的执行也是经常要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经济的支出也在所难免,比如请律师提供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当事人还要面对社会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认为有失“体面”、伤害了信赖关系等都使得无讼成为首选。

三、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现代社会最大的启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保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二)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1“.无讼”法律文化妨碍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如上所述“,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级森严,高低贵贱有着严格的差别。“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显著,市场交换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权力至上”等腐朽观念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社会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无讼”思想尊崇“道德至上”。“权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当”的意味。权利一语,“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思想中是没有“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国家一个大家庭,个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个人对国家都有着责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应该遵守“礼”的原则。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与他人的利益冲突面前,是懂得礼让和妥协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抑制、消灭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争。争财成讼历来为官府和舆论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但凡是诉讼都是不可取的。“无讼”就是从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视人的权利诉求,并用严酷的刑罚加以威慑,这是导致民众忽视权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四、中国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重视道德教化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适当引导。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传统文化中道德体系千疮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设急需解决这种现象。但现代司法体制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无讼”思想由传统文化演变而来,强调人对其自身的约束,“克己复礼”。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倡“无讼”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谐理念,才能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尽早实现法制化。

(二)借鉴以调解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讼”思想重视多渠道、多元地纠纷解决办法,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恢复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即反映了古人对和谐的追求,又有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业。所以调解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借鉴价值。第一,调解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设固然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但法律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国历史悠久,传统习俗较多,法律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调解就是最为简单方便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三,中国是“熟人社会”,有时无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处理纠纷。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们必须关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评价,对簿公堂往往影响人际往来,并且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很多经济交易纠纷尚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第四,虽然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民众对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借鉴“无讼”文化解决纠纷,应当加强民间调解,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和为贵”等观念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和谐,和谐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事实上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讼”思想传播了这种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进行客观分析是大有帮助的。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以暴治暴的诉讼方式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而和平解决纠纷才可以融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结语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继承。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规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设下,传统的无讼观念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的。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创新思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梁志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高道蕴,高鸿君,贺卫方.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孙利.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及其现时代价值[M].南京师范大学.2006.

第3篇

关键词:婚姻缔结;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传统与现代

一、传统文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遗产。特指在历史上积淀并传承至今,具有稳定性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行为,礼仪等不同层面的内容。

家庭伦理是传统文化的核心,由家到族,再到国,体现的便是家国一体的宗法关系。因此,家本思想才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也明确了家国的精神向往。

婚姻产生家庭,通过自然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的价值,形成了以和谐为中心的规范的婚姻家庭伦理体系。当代法治社会,婚姻缔结具备了法律色彩,男女两性结成婚姻,其缔结条件需要符合伦理理性。

二、婚姻缔结制度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一)形式要件

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以后,一夫一妻家庭结构出现。婚姻与传宗接代,繁荣家业密切相关,是一项终身大事。婚礼作为一种典礼形式,是对婚姻的一种确认和宣告,历来十分郑重而又繁琐。

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起源于西周,要经过“六礼”,此后相传一千多年,到宋代,朱熹改为“三礼”。在古代社会,不仅要有礼数,还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严禁男女自由的相亲婚嫁。《诗经》中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未经父母同意自行许配婚姻,被称为“奔”,为礼法教化所不容。同样,如《礼记・坊记》所云:“男女无媒不交”。如果没有媒妁作为中介和桥梁,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到清末法律馆制订法律时,又明确“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由此可见,在中国当代社会,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完全是两个当事人的私事,社会或他人都无权干涉,婚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的基础就是道德承诺,这种发自内心的良心承诺构成了婚姻最深处的伦理基础。《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说明婚姻缔结得形式要件为登记,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应及时补办。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认可与保护。

“父母之命”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家庭和睦,原因是子女成婚后一般不分家,与父母同住,如果事先得到父母的认可和允许,有利于将来全家上下的共同生活,家庭和睦被认为是祖上积下的荫德,体现了“家本”思想。

(二)实质要件

以清末法律馆《大清民律草案》为例。

1、不得同宗室。“娶妻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在此可窥见古代社会的森严的家族辈分。《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各以奸论。买妾而不知姓者,则卜之。”清末法律馆在“同宗”问题上做出了变通,以同宗为主,以同姓为辅,若同为一祖,无论支派远近,籍贯近同,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若同姓而郡望不同,则可以通婚。

2、法定婚龄。男子十八岁,女子十六岁。法律馆的该条规定也是有历史渊源的。朱熹观点: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乃可成婚。关于成婚年龄在法令中也有阐述。《通典》唐太宗贞观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明太祖洪武元年制曰男年满十六女年满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3、不得重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停妻再娶。而且一夫多妾,与一妻多夫,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传统的一夫一妻源于儒家观念,一夫一妻制是对于名分来讲的,并非婚配人数。明清法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更正”,妻妾名分与尊卑有序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对重婚的禁止和约束,是法律的进步,亦是社会和文明的进步。

4、区分近亲界限。该条的主要规定了近亲的界限。在法定亲属范围内,外亲或妻亲中的旁系亲辈分相同者不属于禁止结合的范围。实际上对于禁止血缘近亲结婚,已经有同宗不得结婚的规定,而且不论支派远近,凡属同宗都属于严禁结婚的范围。本条具体而言是指在本法所规定的亲属之外,与因离婚而解除亲属关系的人,仍不许其结为婚姻。“亲属妻妾,即使被出及已改嫁也不得为婚”,说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5、排除者婚姻。法律馆对于该项规定的说法是:女子通奸后又离婚的,不得再次结婚,是为了警戒女子应当重贞洁,知廉耻,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防止邪之风的滋生。但该条规定并未逃出男女不同的窠臼,仍是对于男性宽宥,对于女性严苛,体现的是对男女同一行为的不同结果和不同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是表述了我国当今法律的婚姻缔结实质条件,凸显了更多的理性和人道主义色彩,更加注重人性和自由的解放。

我国人道主义的主要思想是以社会为本,强调整个社会的利益、秩序、尊严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注重人作为人的特点,强调人道与禽兽之道的区别,因此自我约束重于个人的放纵。人道主义是源远流长而又永远常新的道德原则,在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项制度,当然要遵守人道主义的思想,追求自由和平等。

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和统一,儒家的思想家们不断丰富着我们的传统文化,孔孟之道,在汉展成为“三纲五常”,用伦理纲常原则教化百姓,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统一。

但传统的婚姻缔结制度也存在其弊端,父母之命的约束,成就了梁祝的凄美故事。类似的,《红楼梦》中前世的“木石前盟”终究抵不过约束下的“金玉良缘”,一个在对方的洞房花烛夜时含泪而逝;一个最终选择了青灯古寺,不再纠缠人世的红尘纷扰。任何原则一旦被绝对化,势必违背他的初衷。在当代法治社会,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认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环境制约自由是公正的法律赋予人类真正伟大的善事。马克思说,法律不是与自由相背离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诗经》中“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唯美画面,才应该是婚姻结合最适合最完美的意境。

《后汉书》记:“庞公居岘山之南,未尝入城府,夫妻相敬如宾。”形容夫妻互相尊敬,象对待宾客一样。这便是平等在生活中的体现。只有婚姻缔结是存在平等,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两人更有可能平等相待,家庭才会和睦,家和万事兴。平等的权利是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以平等原则为立法宗旨的。男方女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平等,姓名权,社会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义务,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等,都是平等的。法条中的平等是形式上的,要实现真正的平等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离不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从民族利益出发,在21世纪重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直都是我们传承文化所秉承的理念。传统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力量,现代法治是我们民族的重大飞跃,传统文化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源源不尽的动力和支持,现代法治的实现将会更广的传播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让每一个国人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能感受到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存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曹贤信著,《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

第4篇

关键词:农村 法律文化 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发展不均衡,农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相对缓慢,加上乡土社会固有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仍徘徊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层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农村法治发展应以农村法律文化的培育为切入点,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现代文化,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完善农村的法治机制,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农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对于历史法律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与法律精神内核紧密相连的各种文化现象,如乡村习俗、生活习惯、伦理传统和社会评价标准等。法律文化具有浓郁的传统沿袭性,是乡土农民从事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调处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发展的基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备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所预期的理想秩序与当下的农村社会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农民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权力的滥用、误用时有发生,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亲近仍未形成,农村居民的重法守约意识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普法以及执法司法过程中释法的不足,也有农民对伦理传统恋恋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何才能形成农民的法律信仰?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对法律产生的是畏惧感,认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层面的建构并不能解决农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而文化层面的理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通过农村法律文化的创新,使之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相衔接,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可以为我所用。李交发先生曾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农民认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农村产生亲和力,从而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重礼轻法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纠纷的依法调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由于农村环境闭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疏远近有序的伦理关系圈,即“差序格局”。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当政府部门执法不文明或所依据的法律与当地习俗不相符合时,农民很少去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益性,围观者往往选择“帮亲不帮理”,最终导致严重抗法事件的发生。当农村出现山林、土地等纠纷时,由于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主要依靠长者的印象才能确认权属,很容易发生偏袒,导致家族之间相互庇护甚至出现群殴的情形。尽管做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村民之间的纠纷很难取证,农民由于害怕得罪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绝做证或者做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以发现,尽管法律客观公正,却无法冲破基于血缘联系而存在的伦理关系圈,在法的权威与人际亲情间,情重于法。

重权轻法观念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权力意识仍然明显,借助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基层耀武扬威,尽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农村管理职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村级实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层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交办事项和干预治理。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仍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和影响村民的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符。传统伦理化的法律文化以严格的等级思想为基础,片面强调国家、集体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尽管当前农村村干部权力来源于民主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搞“一言堂”,践踏民主。比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而是个人拍胸脯,最终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又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搞硬性摊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为服务,实则造成新的不稳定。

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亲和力。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核心,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规范只表现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轻视,而代之以刑罚制裁,过分地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罚主义”和“工具论”, 使农民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与规避。现代农村社会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法只能被动地遵守,不能为我所用。由此,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场经济观念和契约意识找不到载体,民法所调整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重视,公民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漠视,即使农民偶尔去法院打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不输气”或“迫不得已”。重刑轻民意识支配下的农村社会,现代法治理念难以植入,法律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视。对农民而言,法只是带强制性的他律性机制,只是被束之高阁的“陈设品”,应疏而远之。

三、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挖掘传统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解决传统与现代法治冲突的重要出路,不仅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还在于更新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梁治平先生认为:“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皇权制度之下,以人治为基本特征,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但传统也不等于彻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们必须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切合于当代农村社会实际的法律文化。由此,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应当是对传统的继承、更新和超越。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合理性资源已被运用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例如传统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予以确认,当我们宣扬“赡养”、“扶养”、“相互忠诚”这些现代法的观念时,即可通过传统文化的重申来使农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观念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转化为了现代法律中的“和谐”理念,运用到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

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资源需要挖掘。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农村治理的现实环境下,“无讼”的观念不应作为现代法治的不和谐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无讼”是对通过国家公共权威机构裁决纠纷的一种排斥,实则蕴涵了人们对和谐人际生活的追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相互尊重,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所追求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乡下事乡下了”,这是“私了”观念的源头,与现代法治建设主张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纷止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现代法治的推进。事实上,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无讼”理念最核心的价值也不在于抵制诉讼,而在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讼”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们从“无讼”的表面形式来诠释,也应将其理解为通过调解而不是司法裁决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人际和谐。

(二)扎实普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连续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尽管被人们指责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没有国家主导持续地向农村社会灌输现代法律理念,今天的农民将对法律更为陌生。通过政府组织普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民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就当前现状而言,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实用性。应注意选择与农民生活和其所参与的经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的内容进行宣传。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确定上要注意观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普法过程中,要把现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视用法技能的培训。让农民清楚基本的诉讼规则和胜诉的必要条件。

(三)改善执法司法过程,增进农民对法律的信任

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是培育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权力部门要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树立“权源于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要破除基层干部“山高皇帝远”的观念,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滥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让法律的利剑在农村高悬,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农村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学会运用民间规则、传统伦理、乡村习俗等诠释国家法律的精神,培养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关注乡风民俗,注意法律实施过程中适当的灵活性,使农民在看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感受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第5篇

很多学者从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角度进行了研究。孙来斌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传统和谐思想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启示:提出了和谐的理想,表达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揭示了和谐的本质,丰富了我们对和谐内涵的理解;阐发了和谐的价值,启发我们关注社会和谐问题;设计了实现和谐的思路,为我们追求和谐提供了路径启示。范世珍分析了传统和谐文化四个方面的内容及其社会意义。认为中国传统和谐思想主要包括:“和实生物”、“和而不同”、“和必中节”、“和而不流”等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高扬“和而不同”、“和而不流”,这不仅对于既反对教条主义又反对自由主义,在思想路线的高度具有价值,而且对于使社会风气健康化,人际关系正常化具有促进作用的。赵阳认为,儒家和谐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表现在礼的群体意识、礼的行为规则、礼的“和”功能对社会稳定具有维系作用,对与社会关系具有协调作用,对社会和谐具有促进作用。张峰从经济、政治、文化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文化的统帅和先锋;能够提升素质、优化行为,形成团结互助风尚。还有很多学者是从个人、群体、自然、民族、国家、世界的角度分析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的作用,观点相似,只是表述不同。宋彩霞认为传统和谐文化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在于:

1.传统身心和谐思想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形成平和处世心态。

2.传统群己和谐思想有助于人际关系、家庭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3.传统天人合一思想有助于促进生态文化建设,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董庆军认为,传统的“贵和”思想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助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宋健认为建设中国传统和谐文化能够促进科学发展;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有利于建设和谐世界。

二、关于和谐社会对和谐文化的作用及发挥途径研究

有的学者研究了和谐社会对和谐文化的作用。邵中认为“和谐社会理论弘扬了中华文化的和谐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文化和谐思想的升华与结晶,和谐思想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 本保证。”有的学者研究了在和谐社会中实现传统和谐文化价值的路径。这些路径一般集中在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发展产业、完成文化转型等方面。宋彩霞在《我国传统和谐思想的现代价值研究》一文中分析了传统和谐思想的现代价值在和谐社会实现的途径,即:

1.加强和谐思想的宣传。

2.为和谐思想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3.注重传统和谐思想的挖掘与提升。张峰认为在实践中创造和谐文化,除了加强宣传,还需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对和谐文化的引导,鼓励公众参与;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充实和谐文化中的人本色彩。除了以上学者提到的路径,刘海龙认为传统“和”文化的发展路径还需要:尽快完成传统“和”文化的现代转型;充分发挥传统“和”文化的特色和优势;大力吸收外来文化的养分进行综合创新。李红芹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整合创新传统和谐文化为基础:创新传统“和谐”思想,以和谐思维为导向促进社会总体协调发展;树立共赢观念,营造合作的互惠网络。

三、关于中国传统和谐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启示的研究

牛先锋通过研究传统伦理中的和谐观念,即人和:和以处众;家和:家和万事兴;国和:协和万邦;天地人和:天人合一,进而得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必须是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的社会。陈晋红等学者提出要坚持诚信。并引用了孟子、朱熹、孔子、董仲舒和墨子的先关著作和言论进行说明。陈阁等学者认为要坚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生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和谐’,既是对不同文化的和谐包容,又是与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这种法治文化的价值核心——‘公平正义’,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的保障才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金莉通过传统和谐文化的研究提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以传统和谐思想为指导构建良性指导思想;加快和谐政府制度建设;加大推进友好人际型社会的构建。有的学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要继承传统文化中的社会荣辱观。仁、礼、信、廉等道德原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贯提倡的荣辱道德准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继承发扬。王洪认为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等各方面较落后的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应该保护、创新和吸收少数民族文化或承载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或文明中的有益成份,并加以合理地发扬利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张文娟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优化社会结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利益均衡发展;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高乐恩认为,要清除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等级观念、迷信思想、官本位思想;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以及领导与群众的矛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董丹丹提出了系统的建议:

1.弘扬整体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融汇“天人合一”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3.取“中庸之道”的有益成分,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

4.承继人际和合观,促进人与人的和谐。

5.倡导身心和合观,促进人的心灵和谐。

6.弘扬“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弘扬孝道。“孝道对于解决中国的老龄化现状、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孝文化对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表现在提升民族的道德情操,对民族文化传承的作用,由“民族凝聚力的内在动力”到“移风易俗的良药”。

四、关于传统和谐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第6篇

儒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它深邃的思想内涵影响了世世代代的中国人,这样的影响一直持续到我们现在,本文就是来探讨儒家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文化;社会主义;价值观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力的流派之一,它是由孔子创立,是为了维护周朝礼制的一种文化思想,随着时间的发展,后世代代文人、政客等的传袭,使得儒家文化逐渐固化成华夏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在不同的时挥着不同的作用,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文化发挥其重要的教化作用,而在当代儒家文化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复归有贡献的流派。而目前我们推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儒家思想之间又是一脉相承的,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

1. 儒家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儒家文化,是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孔子创立,创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周朝的统治,作为一种教化的工具,它是我们古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流派之一。时至今日,我们的儒家思想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的核心,影响之深涉及到我们的意识形态。“儒”最初是来自于周朝散落民间的一些贵族子弟的教师,他们教授经书、祭祀以及礼仪等,这些人被叫做“儒”。发展到现在的儒家思想,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思想流派之一,自汉代以后几乎就已经将儒家思想奉为官方正统思想,汉代的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将儒家奉为正统。而后世世代代文明推进,儒家的地位日益坚固,融入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提出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党的十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2. 儒家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儒家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深邃的经典文化,对整个中华民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优秀的传统思想文化为基础,而儒家文化作为我们传统文化的精粹文化,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理论的思想基础。从古至今,有无数文人士大夫们热衷于儒家流派,不同的朝代的认识层面不同,但是这并不影响儒家的传播与影响。到现在为止,整个中华民族无人不知儒,只是深浅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核心精神指导就是儒家思想。儒家文化博大精深,对于古往今来的政治指导也是显而易见的,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都可以算得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为儒家思想为大。

儒家文化在经历了世世代代的流变后,逐渐从政治层面和宗教剥离来,成为一种专门的新儒学。不管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几乎已经深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骨子里。儒家文化的伦理观点对中国人影响尤其深远。其所倡导的“仁”,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整个社会秩序的规律性的指导。这样一种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社会的和谐相处的观点,正是我们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3. 儒家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影响

儒家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就能够看出对一个国家的希冀,是一种爱国的表现,这就与儒家文化里爱国的思想不谋而合。而“民主”、“文明”、“和谐”等字眼更是能够深层的体现出儒家文化的内蕴,儒家文化中强调“仁”,在政治层面上来说,“仁”是一种政治手段,同时也是一种为人处事的准则。统治者要仁政爱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人与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和谐”与传统的儒家思想相契合,“和”可以算得上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天下唯有和才能形成统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也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伦理学上儒家注重 自身修养,其中心思想乃“ 仁”,意谓人与人之间应注重和谐的关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爱国”就能够看出其所蕴含的儒家思想,儒家文化最初的思想观点,很多都是为了政治而提出,同时也有普通老百姓能够遵循的准则,总体上来说,还是能够看到“爱国”的思想存在。“友善”在儒家思想中主张人与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 推己及人。

4. 结语

儒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为思想基础。儒家文化绵延数千年,早已深深刻在中国人的骨子里,儒家文化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是因为儒家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打好思想基础,才有我们现在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

[1]张晓玲.儒家文化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探究[J].兰州文理学院学报,2015(01).

[2]绍汉明.儒家文化基本精神及其现代价值[J].新,2001(02).

[3]赖素贞. 《论语》加算盘的经营之道――浅谈儒家文化与现代企业管理[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2(07) .

第7篇

【关键词】行政伦理 社会治理 契约精神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部人的心灵的探究史和开化史,其注重人伦,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的精神信念资源和安身立命之所。现代中国社会是以传统社会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传统社会的继承与延续,基于传统社会产生的伦理思想在现代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指出的,“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因此,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必须立足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基之上,体现民族特点,同时借鉴西方现代文明成果,将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与西方现代治理理论相融合,打造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及体系。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中包含哪些积极的社会治理思想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包含有仁政、德治、民本、诚信、社会和谐等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这些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仍呈现勃勃生机。

一是仁政思想。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是一种德性伦理,强调品格塑造与美德培养。“修齐治平”就是强调通过完善美德、提升境界来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因此在传统思想中,认为道德境界与社会治理相比具有优先性。孔子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则道出了具体措施,“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二是民本理念。“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古人认识到,民心向背是政之兴衰的决定力量。《尚书》云,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孟子将《尚书》中的这些思想概括为“民贵君轻”,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统治者要赢得人民拥戴,就必须“保民”,使民“有恒产”,下层人民富裕了才能使国家强盛,“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现代社会治理也必须重视人民大众的呼声,着力提高社会成员物质生活条件及幸福感。

三是诚信原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是把“诚”与“信”作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真实无妄曰诚”,“诚”即言行相符、真实无伪。“信”是判定一个社会成员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论语》还说“君子信以成之”“朋友有信”,此谓“信”是判定是否君子的基本指标。荀子说:“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背信而天下大乱。”说明“信”还是国家存亡之关键。从微观上讲,诚信是为人、为学、为商之道;从宏观上看,诚信是为政、为国、安邦之本。

四是耻感文化。欧阳修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耻”是指人所具有的为行动设立底线的“羞恶之心”。孔子认为,社会治理的理想境界是使民“有耻且格”,士应该“行己有耻”。孟子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人不可以”,“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良好的耻感文化能使行政人员远离低级趣味,不贪财货,使他们的行为更加自律。

五是社会和谐。礼俗文化乃中国几千年哲学智慧与民众日常生活的有机结合,古代以礼治天下,维系着大众的道德生活,使社会成序。传统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儒家文化中“礼”的核心就是让个体遵守行为规范。只有每个人遵守规范,才能获得最大利益,社会也因而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传统行政伦理认为,社会成员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正所谓“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周王朝之后诸王朝往往以“礼乐之治”为手段促进社会和谐。“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点是个人,每个人都重视修身,方可齐家,方能治国、平天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也重视实现社会和谐的实践方式,如重义轻利、以理制欲、公正无私、群己统一等。其中既体现出对于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尊重,也体现出对于自己私欲的克制。

传统行政伦理与现代治理理论的对接:以诚信伦理融合契约精神

传统伦理重视宗法秩序,强调“君臣之义”,要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格局。乱了这一格局,会导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汉代董仲舒之后,“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等思想进一步强化了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相应地,传统社会治理贯穿的是人治,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取得民众认同、得民心的目的,是为了使政权稳定,维护统治者统治。传统伦理的“仁政”“德治”“内圣外王”,重视内在的道德完善教化,缺乏外在的制度约束规范,缺失民主、法治等政治理念,因此也缺乏有效的实践途径。而且,传统伦理产生于熟人社会,不能适应现代主要由陌生人构成的社会的要求。

传统行政伦理要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寻求与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结合点。伦理化、人格化治理方式应转化为制度化、法治化治理方式,传统等级观念及“官本位”思想需有效克服,形成一条“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治理方略。在此过程中,核心是要实行民主与法治。民主是现代治理的重要逻辑起点,它可以有效约束公权力,克服政府的有限理性,扩大决策的信息范围,提升决策理性。法治能保障民主制度得以长期运行,两者联姻,使公权力运作透明化、程序化,使政府更为廉洁、高效、守法,并取得权威,增强其合理性。

中国传统伦理重视诚信,西方政治理论强调契约精神。这两者有共同点,就是做人、做事、为政都要真诚、不虚妄、不欺诈,遵循规则。制度经济学还从交易成本角度揭示了 “诚”与“信”的价值,认为“诚”与“信”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合作顺利开展。但中国传统诚信观主要依靠道德与情感来建立,往往是基于亲缘关系、朋友友谊及熟人之间的信任,一旦超出亲属圈、熟人圈、朋友圈,信任感和规则意识便很淡漠。而现代社会更多地是由陌生人构成,传统诚信观“软肋”显现,很难适应现代社会要求。

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发展基础之一就是契约精神,“社会契约论”也是较为重要的西方政治哲学理论。西方契约精神中也包含着诚信,以诚实守约保证各方利益实现。说话算数、尊重规则,其信任不仅限于熟人、朋友之间,而是扩展到了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它以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形式来确定对规则的信任和遵守,以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

按照这种契约思想,政府和公众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契约关系。社会个体将部分私权让渡出来形成了公权力,将它交给一个大家信任的机构(政府)来行使,让渡权利的公众和公权力代表政府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其中隐含的含义是:如果政府行使公权不当,公众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利。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必须设法让人民相信它、拥戴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①牟宗三:《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第8篇

【关键词】 廉政思想;传统文化;仁政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是清朝时期宰相张英给家人的回信,因为当时张家跟邻居吴家争宅基地,家人本想让张英出面说句话,收到的却是这样一封信,家人看了之后,主动将院墙向后移了三尺,邻居见状,随之也把院墙向后移了三尺,这样一来,两家院墙之间便空出了六尺宽的空道,人称“六尺巷”。在这里,张英没有因为自己是宰相,去欺压老百姓,而是用自身的道德教化感染了老百姓,充分彰显了一个官员的道德境界。而对比现在的好多官员,在掌权之后的张扬跋扈,更是多了一份讽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我们生长在这片土地上,不能忘记了我们身上流淌着谁的血液,这里是我们的根,所以,我们仍然要研究学习老祖宗的文化精髓,弘扬传统文化,做一个原汁原味的现代中国人。

一、廉政思想渊源

廉,汉字释义为堂屋的侧边、不贪污、便宜等。那么廉和政合起来就要追溯到上古社会了,尧舜禹时期,已有一些廉政实践活动了,比如说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勤政美德,但是廉政思想的产生,则是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因为从唯物史观来讲,任何一种观念性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东西而已,所以,廉政思想的产生是在人们对有了深刻的认识之后,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社会的管理者逐渐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了统治阶级,他们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盛行,是廉政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客观条件。一般公认的观点认为,廉政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的《周礼・天官冢宰》一书中:“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敬,三曰廉能,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1]这“六廉说”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用来考核官吏政治行为的一个体系,也是廉政思想的源头。

二、廉政思想的内容

第一,民本思想。这种思想经历了从重天敬鬼到敬德保民,再从重民轻天到民贵君轻这样的发展历程。从西周以后,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人民的重要性,从而使中国古代社会能够相对稳定的发展。在夏商周三代,主要是“敬德保民”,到孔子“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的仁政思想,[2]之后孟子在此基础上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思想,[3]荀子的“君民舟水关系说”,以及“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4]这种爱民重民的民本思想。之后柳宗元更是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夫为吏者人役也;役于人,而食其力,可无报耶?”的“吏为民役”思想[5],这是古代民本思想发展的一个高峰。隋唐以后,民本思想通过科举考试制度纳入到了政治体制之中,成为了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文化气质。民本思想与廉政思想紧密相连,只有把人民群众摆在了根本的位置上,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才能在工作中摆正态度,把人民放在心上。

第二,“修身”思想,也就是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从孔子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范仲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以至于到现在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无一不是在强调官员的道德修养。本文归纳为以下几个内容:

诚信。人无信不立,诚信乃立人之本。如公元前553年,邾国的大夫庶其背叛其国君,以邾国的两个邑来投奔鲁国。当时身为执政的季武子公然把鲁襄公的姑母给他为妻,对随他来奔的人也都有所赏赐。其时适逢“多盗”,于是季武子就责问身任司寇的臧武仲,为什么不能禁止盗贼。臧武仲便针锋相对地回答道:“子召外盗而大礼焉,何以止吾盗。”进而严正指出:“在上位者洒濯其心,壹以待人,轨度其信,可明征也,而后可以治人。夫上之所为,民之归也。上所不为而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又可禁乎!”[6]所以,作为领导,要做到诚信,这里主要指言行一致,为百姓树立这样一个榜样,然后才可以谈建功立业。

淡泊名利。春秋时期齐之国相晏婴,他的住宅临近闹市,潮湿狭小,尘土飞扬,景公要让他换到干燥的房里去,他却推辞说:“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弁。敢烦里旅。”可是后来当他出使晋国时,齐景公让人毁其住宅以及邻人的房舍,为他扩建新居。他从外面归来,一面拜谢景公,一面竟拆毁新舍,恢复所拆邻人的住宅。虽然拆景公扩建新居的办法未必可取,但其公私分明、淡泊名利的品质永远值得后人学习和传承。

秉公办事。战国时期田部吏赵奢收租税,平原君家不肯出,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家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将杀之。赵奢曰:“君于赵为贵公子,今纵君家而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是无赵也,君安得有此富乎!”,[7]所以,作为领导,需要有这种不畏强权,秉公执法的魅力。

第三,吏治之道。一个国家想要健康的发展,没有治吏之道,就会像是一潭污水。早在春秋时期,辅佐齐桓公的管仲在《牧民》篇中就提出“四维”说,即礼、义、廉、耻,并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思想,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道德修养,长期发挥着巨大的教育作用,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璀灿的瑰宝。试想,如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只有法律没有道德,那势必无异于“动物世界”?

三、学习古代廉政思想,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古代廉政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很重要的一个分支,其中很多的精髓都是我们现在需要学习和发扬的。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之后,人们沐浴在温暖的阳光里,却迷失了前进的方向,金钱和利益成为相互追逐的目标,横行,人们价值观的缺失等,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学习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古代廉政思想有其本身的缺陷性,比如,这种思想产生于阶级社会,是封建君主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方式和手段,君力、封建特权从未进入其视野范围之内,而怎样对最高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也是廉政建设的应有之义。在我们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官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吸收我们老祖先的精华,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的思想。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只有以制度为保障,以法律为准绳推进的思想建设才会绽放光茫,以防出现台上一套、台下一套,阴奉阳违等行为。完备的制度和法律,再加上我们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国将会以前所未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走在时代潮流的前面。

【注 释】

[1] 周礼・天官冢宰.

[2] 论语・第二章・为政篇.

[3] 孟子・尽心章句下.

[4] 荀子大略.

[5] 柳宗元・送范明府叙.

第9篇

【关键词】老子;法律思想;道法自然;立法宽简;意义

一、“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的联系

自然法认为在宇宙中存在一种永恒的法则,这种法则超越于人定法之上,被人们所信仰和遵从。西塞罗认为,人类的制定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则。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是最根本的东西,人类既是道所化育而生的,就更应取法于自然。从这一点上看,“道法自然”具有和自然法相同的特征。

其次,“道法自然”和自然法都强调公平和平等,斯多葛学派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而《老子》认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由此可见,在老子看来,“天之道”是最公平合理,大公无私的,而“人之道”则容易有偏私,难以达到公正。“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无所偏爱,平等地看待万物,任凭万物自然生长,也就是说,众物平等、人人平等,也是“道法自然”的内在要求。

(二)“道法自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具有它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根基,所以法治在西方现代文明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根基并不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国历来就是倾向于人治的国家,儒家的等级观念和森严的礼教本身就与西方法治要求的自由、平等相对立。在没有与之配套的文化土壤的情况下,生生地想让将无根的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是不太现实的。而 “道法自然”的思想中关于公平、平等的朴素的自然法观点,也许正是适合中国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的思想进行改良和发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与我国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相匹配的法律,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老子》对人定法的批判

《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与此相对应,《老子》对于人定法是持批判的态度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认为,法律禁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越来越多,立法的繁苛,直接导致百姓生活困顿。而且这些法律都是按照“人之道”所制定而成,不符合“天之道”,所以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老子对人定法是全盘否定的态度,老子对人定法的不信赖和批判是有其社会原因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阶段,各国新兴的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必然要制定许多新的法律禁令,难免出现立法冗杂而混乱的现象。且老子时期的人定法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刑法”,法律禁令更多的来说是一种刑罚诛戮,而不是对生活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与当今意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大不一样的。所以说《老子》中的反对人定法的思想,更多地是反对统治者用冗杂的法律禁令来制裁人民,这一点,对如今的立法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老子》的立法宽简思想

《老子》中提到,“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和“希言自然”,是从一正一反两方面说明繁苛的政令会加速败亡,而少施加政令,即“希言”,是合乎自然的。老子所处时代的法律禁令更多的是对人民的禁锢,是对义务的限制,而很少有对于权利的规定,这样的法条越多,弊端就越大,只有宽疏才会减轻人民沉重的义务枷锁,民众应有的自然权利才不会受到更多的侵害。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讲,法条的增多意味着禁忌的增多,苛密的法条在禁锢民众权利的同时,反而会使人们因为难以遵守而想方设法规避。“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政令宽厚,人民就淳朴;政令严苛,人民就狡黠。反而如河上公解释的“其政教宽大,闷闷昧昧,似若不明也”,即法令宽疏,仿佛闷昧不明,民众反而能够过上自然淳朴的日子,也能自然淳朴地守法。

所以在我国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立法的宽简,制定出简明扼要,疏而不漏的法律,同时也要注意立法中义务和权利规定的对等性,使法律为更好的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而服务。

四、总结

中国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都是以照搬西方模式为主,使得“法治”成为在营养皿中生存的“无根之花”,全然不接中国的地气,而“道法自然”的思想,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适合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思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可以夯实中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同时,《老子》思想中的立法宽简,反对制定过多的义务之法的观念,对于如今的立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M],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

[3]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第10篇

【关键词】法治意识 市场经济 法治教育 政治参与 培育与成长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西方国家建设法治大厦时的情形相比,中国遇到了西方国家不曾遇到的基础性难题―封建专制思想严重,法治建设缺乏相应的法治意识支撑。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公民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所以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唤起法治主体对于法治的信仰和情感,对于法治的运行具有基础性作用。那么,如何建构和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催生法治意识的成长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它孕育着自由、平等、人权等意识,是现代法治意识的物质基础,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孕育平等观念。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以交换为实现方式,而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是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因为不平等地位必然导致剥削或掠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理性选择、公正对待以及决策的分散化成为社会的重要准则,有助于社会成员摆脱以往的人身依附性,形成个体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的人格,使得平等的基本观念在民众层面被普遍认同和广泛接受,从而有效地植根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

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地位平等。市场主体人格上相互独立,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交换者,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第二,市场机会平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每个人都能在同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法律规则平等。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每个市场主体在参与竞争时必须遵守法律,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规则的约束之中,任何主体的任何失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平等观念的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平等原则的最高体现。

市场经济衍生契约思想。市场经济以社会交换作为实现方式,市场主体进行交换的具体方式就是签订契约,从而衍生了契约思想。契约思想的本质就是契约自由,因为市场主体以实现自己的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只有自身意志自由,才能选择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达到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契约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平等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主体订立的契约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谁违反契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契约自由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契约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缔约自由。契约以合意为基础,当事人缔约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自行决定是否与外部发生契约联系,订立契约与否完全属于个人的私权利。第二,选择相对人自由。市场经济要求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选择相对人自由是自由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买方或卖方选择交易伙伴的过程,就是相对人的竞争过程。要使市场保持充分的竞争,就必须扫清非市场的外力因素对竞争的干扰。第三,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意味着契约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何种约束,缔约者可自由选择契约的标的、价款、交付方式、履约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一经合意选定契约的各项条款,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第四,解约自由。即缔约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解决争议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就契约发生争议后,可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还可选择具体适用的法律。

市场经济培植人权意识。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等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平等和自由,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本性与尊严,也就谈不上人权。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权利经济,其要义是平等与自由竞争,没有平等权和自由权,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基础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进行配置的,它要求市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平等自由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同时,在所有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要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必须使他们拥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要求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反对特权,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市场经济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走向权利的时代。

强化法治教育,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就是法治意识的教育,是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的主渠道,通过法治意识的教育,建构和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法律价值观,促使公民自觉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完全同步性,它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根据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动培育法治意识对于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法治意识的建构和培育,离不开教育,教育是自发性意识转化为自觉性意识的基础,是建构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传承法治文明的重要社会实践。十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教育通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使公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较为全面的把握,从而为公民自觉守法、用法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法治教育可以促进全民形成科学的现代法律价值观,使公民在理性上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公民的法律思想和行为模式;法治教育通过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形成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队伍。这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重要的功能,他们身上所体现的法律品格和对法律的信仰,也对公民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具有直接的表率作用。法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广大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懂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地位,从而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建设。

丰富和完善法治教育的内容。第一,当前我们需要变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内容的教育。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中,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法代表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强制性和惩罚性,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长期以来,在法治教育内容上一味强调马克思关于法律的工具性的思想,忽视了马克思关于民主、平等、权利、自由以及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这样便把马克思论述中关于法律工具性的内容推到了极端。在法律文化上曾一度表现为:过分强调公民义务,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国家、集体,忽视公民权利,个人利益经常得不到保护,并受到侵害。长此以往,法律的概念在人们意识中便与义务概念等同起来,义务具有强制性,谁会发自内心地去追求被强制呢?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基石也就难以奠定。

第二,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两千多年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长期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缺乏普遍的权利主体意识、平等观念。封建制度虽然早已消灭,由于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封建社会的臣民意识并没有随着其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的瓦解而立刻消亡,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依然或多或少地顽强存在,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促使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参与行为的理性化;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公民的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核心所在;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问题时,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能够增进公民的规则意识,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

拓展法治教育的形式载体。法治教育应在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载体,创新和选择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尤其是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设法律资料服务中心、普法广场、法治文化活动等法治文化基地。加强各类法治培训机构的建设,比如建设法律培训中心、领导干部法律培训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法制电影教育基地和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基地,最大限度发挥其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第二,通过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分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重点加强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挖掘传统新闻媒体、印发普法宣传资料等传统手段的作用;组织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展览、法治宣传晚会,发挥文艺作品的教化功能;充分利用新闻网站、BBS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型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动漫形象、公益广告、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法治知识的熏陶,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通过法治文学、电视剧、电影、戏曲、歌舞、相声、小品等形式,挖掘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寓教于传统文化之中,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增强法治技能和思想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①,是重要的法治实践活动。十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政治参与中领导者率先的法治行为,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推动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能够促使领导者的政治行为率先法治化,有利于推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领导者的社会地位使其行为具有多重特征:作为领导,他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代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管理国家和社会,追求整体利益;作为个人,领导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自然的生理、心理和亲缘的需要,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实施行为,这种双重性使领导者无论是以领导的身份实施职务行为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即表率作用。在领导职权范围内,领导者自身是否依法办事,对下属的行为直接产生引导或制约作用。同时,由于领导的职务身份,注定其作为公众人物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行为对职权范围以外的社会群体也会产生较大的示范作用。

政治参与中的法治绩效,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法治的尊崇。人是法治运行的主体,主体的法治意识越强,法治建设就越顺利。公民对法律能否信赖关键在于法治建设进程中能产生多大的法治绩效,即能否获取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推进国家和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在政治参与进程中所产生的法治绩效,让公民亲身体验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时,才会认可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在内心深处筑牢法律至上的理念,真正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对此,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②

政治参与中公民的法治实践,有利于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巩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人的意识不是生来就有的,人类意识是在社会生产劳动的实践中产生,因此,良好的法治实践对法治意识培育和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与专制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是臣民意识和人治意识;而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心理基础则是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公民通过法治实践能够获取大量的与法治知识、法治技能、法治经验、参与意识等相互关联的内容,各种法治文化、法治观点、法治情感在法治实践中相互碰撞和融合,有利于丰富和巩固自己的法治思想。通过长期的法治实践,公民不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和了解,获得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技能,积累法治经验,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形成独立人格,养成民主、平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培育宽容心态,“通过政治参与成长为更理想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③

一个具备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公民,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更强,在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保持一种自下而上的经常性的影响力,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实现民利的法治化、政治参与秩序化,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防止社会动荡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梦。

(作者为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朱光磊:《政治学概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78页。

②[法]让・雅各・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页。

第11篇

【关键词】儒学 法治 地方性知识

对法律的文化诠释——一种地方性知识

为了摆脱危机,走出困境,长期以来我们学习、移植、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以为通过求助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化解危机并能帮助我们走上现代化文明之路。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但却从来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法律秩序。很多法律在相当程度上没有被民众认可,结果出现了“秋菊的困惑”。而出现这样的结果有其必然性,并不是因为西方的经验注定不能够成为我们的信仰,也不是因为我们过去的经验本身就不融于现代生活,而是因为我们没有很好地处理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关系。一个民族、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时空下生成的,是“地方性知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反映方式当然也不例外。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是特定时空下人们应对生活的一种工具,是人们特定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的反映。

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我们曾搬用了西方的制度,却不问其精神所在;我们撷取了西方的思想,却先把它放在自家历史的染缸里浸泡;我们用以自己经验铸造的尺子去剪裁历史,以我们自己的好恶居高临下地去评点西方文明。可历史向我们证明:一旦一种法律制度离开了其生存的土壤,那就像“把鱼放到篮子里”,那样的法律只是僵死的教条,甚至还会破坏被引入地方的原有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

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生长的方式——“德主刑辅”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学为代表的,所以我们将以儒学为解析对象来认识我国传统文化如何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儒家“由内而外、由外而内”的修为进路,强调了个体向内发展以完善自身对社会和自然的意义,提出了他们构建社会自然和谐的路径。这也许是钱穆先生之所以称中国文化为内向型的原因。“我常谓东方文化乃内倾型者,西方文化为外倾型者,亦即谓中国人追求真理重向内,而西方人追求真理则重向外。”[1]

因此,儒学在治理社会时提倡仁政、强调“德主刑辅”也是自然的了。法律仅为推行道德的手段而已,即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了。关于这一点瞿同祖先生在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论证得淋漓尽致。他在书中的结论中说:“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2]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内核是儒家的道德精神,“儒家法思想注重调节人的心身关系约制知行、内外、灵肉关系的和谐,提升人的精神意境和做人的价值,以个人的完善作为导向终善的基础。儒家法思想强化人与人的关系,提倡互知、互爱、互敬、相互参与、相互适应,调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以社会整体的完善作为迁善、完善的必由之路,儒家法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出知性、知物、成物、知天、体天、事天、成天、同天的大主张,以人对宇宙的绝对义务和责任的实践为终善的标志。”[3]可见,在传统社会中法律只是儒家道德精神的外化和具体表现,法律为道德服务。“‘法律’此乃道德之器械,它以内在的道德评判与外在的刑罚等级相配合,构成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刑之轻重”,[4]这种道德和法律的格局被梁治平先生称为“礼法文化”。他认为在一种特定的文化氛围中,古人把所有的问题都翻译成道德问题。因此,在涉及财产纠纷时,惩错纠正与其说在于保护财产权,莫如说要维护某种道德秩序。

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回应——重新诠释儒学

盲目解构传统让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条路子行不通。我们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必须要保持我们的“文化同一性原理”(使一个民族在法律中保持其文化个性的基本原理)。哲学解释学也给我们带来了方法论上的契机。我们必须充分挖掘自身文化的内涵,并结合新的实践背景赋予其新的意义,确保在重新诠释本土文化的基础上保持传统的一脉相承,以这样的进路构建的法律体系才有牢固的基础和自身价值观念的支持,这样的法律也一定是有生命力的,是值得我们信任和信仰的,是有效的。“如果一种社会和法律哲学根据一种文化为真实可信的,它即是有效的,每一种文化在相信它的人那里都是有效的,在不相信它的人那里则是无效的。”[5、6]

为此,我们不能再沉睡了,必须珍视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并结合时代背景赋予它新的生命,而这要靠我们文化意识的觉醒。只有我们文化意识的觉醒,才会尊重自己的文化,我们的法治建设才会有希望。

参考文献:

[1]钱穆.人生十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3.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2003:353.

[3]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4.

[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422-423.

第12篇

关键词:民汉合班;少数民族大学生;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 G812.47 文献标识码: A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在新疆高校,近年来民汉合班的情况不断增加,在有些民汉合班的班级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比例接近一半。而且民汉合班中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比例还将不断上升。而长期以来,新疆高校使用的基础课教材是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教材,授课内容符合汉族学生的实际需求。但是随着民汉合班情况的增加,用同样的内容去完成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这种无差别的教学模式就会出现一些现实的问题。通用的教学内容没有体现出因材施教的教学要求,实际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那么,伴随着新疆高校大学生民汉合班比例的不断上升,怎样提高基础课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实效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新疆高校民汉合班少数民族大学生基础课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学内容缺少针对性

基础课的教学内容适用于汉族学生,但是在民汉合班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适用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这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进行摸索和总结。否则教学内容就会过于泛泛而谈,不能调动少数民族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很难解决少数民族大学生实际的思想问题。

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与汉族大学生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少数民族大学生受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因为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绝大多数从小就一直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对本民族的文化认同度非常高。而基础课教材中的内容缺少了相应的针对性。例如,在进行道德观教育的过程中,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这一部分内容,使用的基本上是汉民族为主的传统道德,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而言,认同度会较低。其次,少数民族大学生受宗教的影响较深。在新疆,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学生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宗教氛围相对浓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宗教的影响。同时,宗教又和本民族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形成了本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如何正确地看待宗教,避免学生受到极端宗教势力的影响,解决学生头脑中的一些现实的疑问和不解,这是在少数民族大学生进入高校后必须解决的一个思想问题。这同样是少数民族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教育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但是,在基础课的人生观、世界观教学过程中,由于汉族学生受宗教的影响很小,因此,教学内容对此基本没有涉及。这样一种状况与少数民族大学生现实的需要很不相符,特别是面对宗教极端势力不断向校园的渗透,少数民族大学生需要在大一入校后,就接受相关的教育引导。在目前新疆高校基础课的教学中缺少相关的内容。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汉语水平较低,对汉民族的文化了解较少,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很低。

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进入高校后,虽然都要经过一年的预科教育,专门学习汉语。但是,由于学生的汉语底子普遍较弱,对汉语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很难在一年的学习中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一客观条件决定了在民汉合班授课时,少数民族学生的参与度很低。特别是在课堂讨论交流的过程中,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往往只能选择保持沉默,因为他们很难运用汉语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来。

同时,由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汉族的传统文化了解较少,而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学内容都与汉民族的传统文化联系密切。这些教学内容对于汉族学生而言参与度很高,但是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他们很难参与进来,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

新疆高校民汉合班少数民族大学生基础课教学的特殊性

新疆高校民汉合班少数民族大学生基础课的教学应当根据学生群体的特点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有效提高基础课的实效性。

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德育资源与基础课的教学相结合

要增强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就必须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德育资源融入基础课的教学中。各民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都创造了灿烂的民族传统文化。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例如,维吾尔族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维吾尔族经典著作《福乐智慧》、民间谚语、民间故事、十二木卡姆之中都蕴含着丰富的德育资源。例如,在教学中可以引入优素甫·哈斯·哈吉甫在《福乐智慧》中对于人拥有善德的重要性给予的极大关注以及对什么是善德,人如何才能获得善德的阐释,用维吾尔族经典著作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一定会对少数民族大学生产生较大的影响。再如,在讲解爱国主义时,同样可以运用维吾尔族的谚语来体现维吾尔族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浓厚的爱国主义情结。例如,“祖国——金子的摇篮,人民——智慧的源泉”“只有国家团结安定,才有人民笑容满面”“离群的会被熊吃掉,分裂的会被狼咬死”。在维吾尔族的谚语中,提倡将无尽的爱献给祖国,并竭尽全力为了祖国而奋斗。维吾尔族著名的诗人纳瓦依在其爱情长诗《帕尔哈德与希琳》中,借帕尔哈德对吹拂着他的清风说:“喂,黎明之风!看在真主的面上,请你停一停,停一停,你吹到中国去,替我亲吻一下那里的土地!”①当中国面临日本侵略时,维吾尔族诗人穆塔里甫的《中国》,激励着各族人民为拯救祖国而英勇斗争。“中国!中国!你就是我的故乡!因为我们成千上万的人民,生长在你那温暖的、纯洁的怀抱里。从你那里,我们找到了正义,认识了自己,明白了真理。因此呵,在我们肩上,负有你无穷无尽的债务,这个债务是我们一定要清偿,哪怕付出我们的头颅。”②维吾尔族传统文化中关于爱国主义、团结的思想,对于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将少数民族优秀的爱国主义传统与教学相结合,将会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汉族的传统文化相结合

在教学过程中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有助于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感,有助于增进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强民族团结。

例如,在讲授加强道德修养部分时,可以将维吾尔族的经典长诗《福乐智慧》与《论语》的道德教育进行对比,使学生们理解《福乐智慧》既是维吾尔族的宝贵文化遗产,同时,又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引导学生学结,《福乐智慧》与《论语》在道德教育思想上的一致性,使学生认识到《论语》早在唐代以前就传到了新疆地区,一千多年以前,《论语》就在新疆各族人民中广泛传播,影响非常深刻。作者优素甫在《福乐智慧》的散文序言中也明确提到,此书是用“秦地哲士的箴言和马秦学者的诗篇装饰而成。”这说明,优素甫在写《福乐智慧》时曾深受中原汉族哲人、学者的著作和诗歌的影响。同样,我国已故的著名作家老舍在谈到《福乐智慧》这部作品时指出:它不仅是维吾尔族的宝贵遗产,同样也是祖国文化历史的宝贵财富③。《福乐智慧》与《论语》的关系,反映了维吾尔族传统文化与祖国文化传统之间密切的血缘关系。《福乐智慧》关于德育教育的思想则体现了祖国中原文化和回鹘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通过这种比较,使少数民族大学生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增强其对祖国文化传统的认同感,使爱国主义教育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展开。同时,在介绍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参与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通过课堂的讨论,也能够使汉族学生更多地了解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民汉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为民族团结打下牢固的基础。

再比如,在讲授法律基础部分时,可以引用《福乐智慧》中的法律思想来说明在维吾尔族的发展历史上,这部经典著作体现出了丰富的法治思想。《福乐智慧》是中世纪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典范。作者在集中论述处理国家与公民关系、解决公民内部关系、智慧与幸福的关系等诸多方面,都表达了一种法治的理念。例如没有公正、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设施,国家的强盛、人民的安居乐业是无从谈起的,认为法律是在各种处理社会关系的手段中最主要、最有效、最公正的调整工具。作者认为,法律应以公正为基础,法律能够禁止任何不公正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公正的法律是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工具④。将少数民族经典著作中的法治思想与当代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结合起来,能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在基础课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宗教

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特殊的成长环境,受宗教的影响较多,这与汉族学生的成长环境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面对新疆宗教极端势力的影响,帮助大学生树立起一种正确的宗教观,这是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因此,作为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的重要课程,基础课在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授课时,不能回避如何正确地认识宗教这一问题。基础课在涉及这部分内容时,要重点关注学生在现实中遇到的很多不解和困惑,例如为何在学校不能从事宗教活动;怎样理解自由;宗教服饰和民族服饰的区别;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合法的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区别等一些与现实联系非常紧密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设计适合的讨论主题

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围绕着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的学习,对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现象,汉族学生对于探究的问题兴趣浓厚,而且自主学习效果较好。但是,民族学生在探究式学习过程中,学习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这与教师设计的探究主题有着重要的关系。例如,同样是针对加强道德修养这部分内容,如果设计的主题是道德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等,少数民族学生参与度不高。但是,如果将主题首先设计为展示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那么少数民族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就非常高。再通过这一主题引入其他相关主题,就会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基础课中,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必须考虑教育对象的特殊性。

(基金项目:新疆大学21世纪教育教学改革三期项目,项目编号:XJU 2013JGY12)

注释:

①《论伟大的诗人纳瓦伊》【C】,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7页

②《维吾尔族简史》编写组,《维吾尔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387-388页

③1956年,老舍先生在中国作家协会第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的报告

④阿不都秀库尔·伊明,《福乐智慧》宝库【M】,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

参考文献:

(1)文灿辉,《福乐智慧》与《论语》道德教育思想比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7)

(2)司律等,维吾尔族传统文化中的德育资源【J】,新疆社科论坛,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