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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建议

时间:2023-07-07 17:25:04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

第1篇

工会在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价值目标

劳动关系价值目标的社会愿景来自于高校外部社会和高校自身的期盼。杜春华认为,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价值目标体系,是劳动关系的一般价值、社会价值、民族价值、国家价值和普世价值目标的统一。[6]笔者认为,高校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高校外部的价值目标,即社会价值目标;另一种是高校内部的价值目标,即高校自身的价值目标。(一)社会价值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清晰的概括出和谐社会的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社会和谐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而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严重不均衡的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甚至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高校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高校办学过程中,高校的价值系统并非是独立的不受外部影响的,高校劳动关系也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关系。因此,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价值不仅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其社会价值。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满足社会和国家对更好的高等教育和相关优秀成果(包括人才、智力成果和科技服务等)的需要,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高校系统的劳动关系主体与不同社会系统的劳动者形成相对一致的社会共同理想,能在不同利益角逐中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校是传播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汇集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精英,理应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示范区。高校内部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和制约着高等教育机构形成办学的正确目标指向,影响国家教育方针的有效贯彻和国家教育目标的有效实现。(二)高校自身价值目标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高校发展、教职工受益共赢的基本前提。高校和谐劳动关系自身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和谐校园建设。具体说来,有三个方面,第一,实现育人目标。在高校的整个育人活动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学是中心,科技是先导,设施是基础,管理是保障。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避免和排除学校成员之间个体内心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使教职工和师生之间在思想、情绪和态度等方面彼此接近、趋同,增强信息沟通,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氛围,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教育水平,实现育人目标。第二,实现学校和谐发展。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学校与广大教职工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相容、协调一致的关系;学校与广大教职工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校园劳动关系氛围。第三,满足劳动关系主体的心理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潜在的社会价值,实现高校与高校教师、教学管理者、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成员和谐的劳动关系学校成员个体心理发展的基本条件,学校里的每个成员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交往来实现其心理发展。

工会在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自身建设

(一)修正工会的角色认知综上所述,高校工会的主体资格、基本属性、基本职责以及价值目标已然清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工会角色认知有偏差,对工会工作有认识上的误区,对工会的社会方位定位不准。一段时间以来,社会舆论对工会的诟病责难已经出现,而工会组织架构内部的回馈却鲜有耳闻。由于角色偏差与错位,工会自身的性质已经鲜有体现,应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也形同乌有。因此,我们要修正工会的角色认知,包括社会认知和自我认知。首先在社会认知上,应克服那种极端的非此即彼的偏见,即群众团体与政党不分,要么以党代之,包办一切;要么与党对立,形同水火,势不两立。应认识到,在利益构成日趋多元化的社会形态下,党的领导体现的是“三个代表”所要求的整体和全局的至高利益,同时并不能完全事无巨细地平衡各具体利益群体间的利益,还需要各利益群体拥有自己的代言者、维护者作为补充。两者间不存在彼此否定的利害关系,相反,后者是对前者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次是关于工会自我认知。工会自我认知应是最具自觉性主动性的,因为,即使是社会认知,都需要工会去鼓励或争取,尤其在现阶段,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从更有效地发挥工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资源的角度出发,对工会自身的角色修正不断地加以探索,以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会自身发展的需要。[7]高校工会要正确认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并对此给予正确的诠释。高校工会作为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要认真履行基本职责,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新时期高校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发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参与促进作用、监督维护作用、协调沟通作用和激励引导作用。(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的特点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特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层次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高校在用人形式方面出现了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人事、人才派遣及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临时劳务关系等多种用人形式及与之相联系的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关系主体利益的多元化。首先,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教辅人员三支队伍之间由于岗位劳动数量、繁简程度、技术难度、成长周期差异大,他们在工作和薪酬上存在着较大的认识偏差,需求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互动可能性小,彼此间不容易建立起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其次,高校教职员工基于职务、职称等方面的分化日益形成不同地位的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内部利益格局日益明显,不同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歧显性化。[8]同时,随着按需设岗、定岗定编、竞聘上岗、按岗取酬、优胜劣汰等新的用人模式的出现,高校教职工队伍内部结构及其薪酬形式更加多样,不同利益群体的劳动经济利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实现程度差异较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会更加凸现,更加复杂和多元,主要表现为聘用纠纷、职务职称评定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的劳动争议也呈现出增长趋势。这些现实问题对建立高校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预警。(三)找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切入点第一,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是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和平台。目前,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主要是在企业进行,笔者认为,此项活动可以推广到高等教育系统,关键是在于开展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针对高等学校当前的情况,以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为主要任务,围绕学校民主管理、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生活福利、教职工权益等问题确定不同时期创建活动的重点,重点是解决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知情权问题。高校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以实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满意的“双赢”为目标;二是坚持依法治校、注重实效、逐步完善;三是坚持与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相结合。第二,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高校工会要通过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针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这三部分教职工群体特点,建立学校内部各部分教职工利益整合机制,如对话机制、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利益分配共决机制等。针对高校内部一种是由正式教职工组成的学校永久成员体系,另一种是由外聘人员和农民工构成的学校临时成员体系的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建立教职工队伍协调整合机制,努力创建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平等的“教工之家”平台,使大家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都有相应的话语权。二是健全代表教职工权益的宏观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各种宏观参与制度和运行程序,保证教职工在学校政策制定中得到充分的意思表达和参与。三是健全和完善基层民主参与制度和程序。学校的政务公开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各院系基本的民主形式,是院系最重要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同时也是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纠纷处理机制。第三,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则是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劳动争议可防可控,关键是要源头预防。随着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步入关键阶段,在高校的改革发展中,教职工的利益必然重新分配、责任必然重新划分,原有的利益格局面临调整,统一维护教职工队伍的一致利益变得越来越困难,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多,给高校的和谐稳定工作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高校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要更加凸显劳动争议预防、预警的基础性、前瞻性作用。有学者指出,对以往一些分析表明,大多数事件的起始阶段属于社会群体表达利益诉求,具有合理性。但由于问题的久拖不决,导致这些诉求引起社会共鸣,并且和其他问题相交织,致使事件不断反复和升级,最终酿成一定规模的。因此,高校工会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工作。一方面高校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本校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争议。另一方面要建立高校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信息收集制度和分析评估制度,通过劳动争议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及时预警、预报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防止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对重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要联合调解组织高度关注、主动介入、及时协调化解,争取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口前移。

全国总工会十五届五次执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9]当前,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正视高校工会的主体资格,承认高校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中教职工代表的一方这一客观事实,正确认识当前高校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准确把握高校劳动关系的变化规律,妥善处理高校工会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履行工会法定职责,强化工会独立的地位和调解劳资关系的能力,有效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发展高校和谐劳动关系必由之路。

本文作者:谢攀峰吴雪华工作单位:广西师范学院

第2篇

本文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本人在职业教育、法律执业领域的实践经验,略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问题,期望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有所裨益。

一、当前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效果

校企合作协议是校企合作关系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校企合作协议本应当是校企合作得以运行的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校企合作协议是否能达到保障校企合作运行的效果,根据笔者多年来的考察和调研情况,将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签署协议方面

通过对广东省内及国内部分高职院校的调研和考察,拟对当前校企合作协议作如下分类:(1)深度合作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校企双方往往愿意把学生见习、实习、顶岗实训的各个环节的各类事项和各自的权责利等方方面面规定清楚。但实践中愿意签订这种深度合作协议的企业很少,主要见于诸如酒店管理、市场营销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又能提供给廉价劳动力的专业或工种;也偶见于职业院校能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或工种。(2)简单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比较简单,条款总共约10条,仅表明企业提供实习基地给学校实习,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据笔者初步统计,这类合作协议占多数,有些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简单协议占协议总数的70%以上。(3)免责协议。企业只愿意签订免责协议,尽量免除企业方对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这类协议也占有相当一部分,有的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免责协议约占协议总数的15%。(4)不签书面协议。有些企业同意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岗位,但不签任何书面的合作协议,这类协议约占10%。(5)阴阳协议。一个是表面协议(即给院校应付检查和评估的协议),一个是实质协议(表明前项协议只是供学校用于应付检查和评估,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虽不多,但笔者也接触到几例。这些情况就反映了多数校企合作协议在签订时,签订主体就没把协议当作一个具有实际法律效果的文件看待。

(二)履行协议方面

基于自愿签署的深度合作协议,双方往往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但其他几类合作协议,签署协议时双方就没把协议真正当回事,履行方面更是不尽人意。笔者所在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在深度合作方面比较典型,这个专业还专门为本地的宾馆和酒店实行订单式培养,把课堂搬到酒店,实现了学生既做学生又做员工的“边工边读”培养模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学生从事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学生难以学到管理经验,到了后期学生仅以打工者的身份在宾馆和酒店从事端盘子、擦桌子、洗碗筷之类的劳动,因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而非深度合作下的合作协议,几乎不涉及到履行问题。

(三)纠纷解决方面

在校企合作中,也偶尔会发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纠纷。实践中,在实习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有:交通事故、机器或厂房设备伤人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之间或学生与企业员工之间打架斗殴事故(多发于中等职业院校)、突发疾病死亡事故、特殊体质或疾病导致的事故、上下班途中遭抢受伤害事故等等。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由于书面合作协议没有写清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往往是学校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甚至迫于各种压力承担了法律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另外,从2005年至今,笔者曾10多次随学校学习考察团到通过了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职业院校学习考察,发现各校之间在校企合作方面是有差距的,有的做得相对好些,有的做得相对差些,但从各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他们展示的其他证明材料来看,整体上还是比较欠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校企合作协议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法律效果;校企之间也基本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办学法律体制和机制。罗士俐:以协议为切入点,略论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第25卷第2期

二、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直接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首先,是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当前,有不少人把这类协议等同于狭义的民事合同。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恐怕有失妥当。从法律逻辑角度而言,协议是一个上位阶的法律概念,即协议包含合同。协议可包含财产协议、行政协议、劳动协议、身份协议等,而狭义的民事合同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校企合作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多种性质的事项,涉及到企业、学校、学生等主体的利益;如果再拓展一点,还涉及到政府、学生家长、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利益,所以这种协议实质上并不是双边协议。这种协议也不能看作是横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的是横向平等关系,而有的则是纵向管理关系。一个完善的校企合作协议也涉及多种性质的事项,如学生的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工资待遇、意外风险、商业秘密、教育职责分工协调等等,涵盖劳动保障权、人身权、受教育权、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等多个权责领域。这种协议是当前任何有明确名称的协议所不能包容的。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一般法律理论,我们也无法将这种协议归类到前述某类性质的协议中,也就无法找到对应的法律部门,自然就难以找到处理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立法上欠缺法律规则。就实践需要而言,校企合作中主要的法律问题有:(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问题。教育部虽于2002年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但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学生实习报酬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学生纳入管辖范围,他们的劳动待遇难以获得劳动法的保障。(3)工伤待遇问题。根据现有立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并不能算作工伤。1995年,劳动部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010年修改)国务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表述为“职工”和“雇工”,是否包括实习的学生,不得而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尚且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但修改后这一条不见了。按理,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权益保护程度应当高于企业员工,但实际上却不如员工。另外,学生在企业实习,涉及到食宿生活问题和管理问题,以及企业与学校分担教育职责问题,这些问题在立法上都没有解决。

上述这些问题立法上皆未解决,意味着校企之间签署的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和隐患,校企合作协议未能发挥其法律效能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是执法缺位、司法回避。从执法层面来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如果企业不接纳学生实习,不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后果如何,不给实习报酬,谁去执法,该法都语焉不详。所以,由于立法空缺,根本谈不上执法。就司法层面来讲,司法上也是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尽量不受理这类纠纷案件。

(二)合作动力方面的原因

任何合作都需要有动力,合作的基本动力往往是合作双方能各取所需。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否做到各取所需呢?就目前来看尚做不到,有人建议应该从共同参与、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对稳定、共守协议等五个方面注意处理好与企业的利益分享与合作关系\[2\]3133。有人建议利用智力成果来换得企业的资源,这没有现实基础,不可能从整体和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初衷来看,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共同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从宏观和长远来看,整个企业界是获益的;但站在单个企业利益角度来看,它没有动力去培养人才,因为很有可能某个企业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去培养人才,而这些人才最终却可能流向其他企业。此外,职业院校的动力也不是很强。因为在现有法律机制和职业教育体制下,深度校企合作往往会给学校带来很多额外的麻烦和纠纷。

另外,我国也没有像有些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来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分担职业教育职责。

(三)教育体制和观念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教育体制并无很大差别,职业院校独立国家完成职业教育职责。有些学校宣称自己在职业教育上有某种特殊模式,例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合编的《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共列举了9种模式。这些学校在自称的模式上确实做得相对好一些,不过并未改变学校包揽职业教育职责的基本面貌,企业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且很多学校所谓的某种模式仅仅限于其所办个别特色专业\[2\]1115。当前我国“一元制”的职业教育体制与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关联,所以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校企合作协议,在教育体制上有障碍。

另外,由于国家在发展职业教育一开始制定教育体制就与普通教育别无二致,所以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错误观念:职业教育责任是学校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在这种社会观念下,要想签订能够发挥法律实效的校企合作协议也不太现实。

三、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根源

如前文所述,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难以找到深度合作的内在动力。这就需要人们跳离两者之间的内在动力这个视域,从外部压力角度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笔者认为,解决校企合作及其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合作协议)的效果不佳的难题,还要从职业教育存在和发展的本源说起。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普通教育存在和发展具有更为宽泛的基础和原因,但职业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发展中技术人才欠缺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找到了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发展,都需要大批技术人才。但是,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他们都不会自觉去培养技术人才。因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自己花费了大量成本培养的人才,很有可能一旦成才就被其他企业挖走了,自然就没有企业愿意培养技术人才。企业需要技术人才,本应当自己想办法培养,但由于企业家的自私自利,靠他们自己没法解决此问题。但如果此问题没有解决,又会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不得不对技术人才培养问题进行干预。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干预时,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干预方式和手段,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教育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美国形成了“合作教育”模式,日本仿效美国而形成了有别于“合作教育”模式的“产学合作”模式,英国形成了“三明治”教育模式\[3\],德国形成了“双元制”模式等等。世界上比较成功的职业教育体制或模式都没有像我国那样采取与普通教育差别不大的教育体制和模式。

对德国职业教育体制建立的逻辑进行考察,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德国的职业教育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职业教育的担子全部承担过来,再把这个担子全部转移给学校。根据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我们可以看到其建立“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的历史逻辑。德国最早规范职业教育事业的法律为1869年颁布的《工业法》,为了促进德国工业发展,该法规定:企业有培训学徒的义务,有将学徒送到“继续培训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基础。1920年德国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决定把“继续培训学校”改名为“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负责承担理论和文化教育。1969年德国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确立了技术培训由企业承担,理论和文化课由学校承担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4\]。德国这种职业教育体制背后的逻辑就是:既然企业需要技术人才,就应当自己解决问题;自己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或社会再设立职业学校来帮助企业解决。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是外界强加给它的义务,而是本来就是它自己该承担的天然职责。

既然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企业的天然职责,而如今企业又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这种外部压力促使或激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由于我国现有职业教育体制存有缺陷,校企合作法律机制基本空白,要改变职业教育以及校企合作的基本面貌,从长远和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

四、校企合作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要想使校企合作及其协议获得实效,必须从立法上做文章,各层级立法应当逐步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

1.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宜规定为一项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在现代社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作为一类社会主体享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权利,因此也应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故而从长远来看,《宪法》宜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如低位阶的法律《教育法》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教育责任、《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未来的《校企合作法》或《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规定校企合作的具体规则。

2.教育基本法宜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基本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四十、四十六、四十七条就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教育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太过原则,违反这些规定也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从基本法的角度来看,《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的有关企业应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教育基本法层面,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例如可以对现行《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作相应修改。

3.职业教育单行法宜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具体规则。《职业教育法》是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职业教育要实现高效率的校企合作模式,必须对现有职业教育体制有大幅度、甚至是彻底的修改,这种大幅度的改变必然带来职业教育各个方面的改变,特别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第一,要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具体职责;第二,要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及其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第三,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4.国务院宜尽早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在产生初期走了一条学校包办所有职责的路径,企图短期内建立像德国那样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双元制”模式是不可能的。国务院宜根据现有国情,尽早出台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学生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以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管理等环节中各相关方的职责。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配套修缮。除了上述教育法律外,校企合作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的法律,比如企业法、劳动保障法、税法等等。正如德国的“双元制”是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的配套而成的综合体制一样,要形成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必须对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加以配套修缮,此外,司法实践上也要作配套的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虽然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并不包含职业教育责任,因此,在司法解释上应当作确认: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职业教育责任。根据现在的司法倾向,学生的权益并不能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一方面建议立法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作有利于保障学生合理权益的解释,将这些法律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学生群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来督促和鼓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此建议税收法律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五、结语

总理曾指出: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在教育和科技,中国的振兴不单在经济总量,根本在人才和科技术进步;要建立和完善鼓励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机制,通过改革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民族振兴的一个瓶颈是: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国家创办职业教育的初衷就是要解决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的问题,但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国家应因势利导,及时大胆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体制,从立法层面建立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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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雪萍.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历史演变\[M\]//外国教师教育史、职业与成人教育史研究,2009:18621863.

On the Issu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from the Point of Contract

LUO Shili

(Heyu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Heyuan 517000, China)

Abstract:Upon investigation, it is discovered that the contract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does not play the role to realize the legal effect of cooperation. The reasons are the following: the law, inner impetus and the existing education system and belief. It is the natural liability for enterprise to bear the burden of vocation education. So it is suggested that a set of perfect legal system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should be constructed.

第3篇

近些年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有效地防范劳动争议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造成企业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劳动争议的防范,也应多管齐下,对症下药。其中,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防范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

1 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看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

企业劳动争议从本质上看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绝大多数具体工 作也是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的。

1.1 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依照合理程序制定

一是企业的某些规定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如有的企业规定职工旷工3天就可以按除名处理,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相悖。

二是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对于职工的错误,企业有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权利和义务。如《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对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方可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许多企业在本来应当胜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无法提供相应的教育材料导致败诉的常见原因。

三是有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制定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劳动者的义务使得劳动争议增加。这个 问题表现出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对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四是执行规章制度存在随意性。有的企业不顾已有的规章制度,从重处理职工有的为了处理问题,事后制定规定来执行。这些都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行政命令办事的习惯有着密 切的关系。

1.2 人力资源管理产人员缺少在劳动争议管理方面的专业训练

随着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把用人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权利归还给企业 这对企业来说是件好事 但也要求企业必须严格自律、依法办事。有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忽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不按规定解除和终止劳 动合同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不够重视缺乏处理的经验也是影响劳动 争议有效防范的重要原因。

2 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

企业劳动争议管理工作从本质上看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绝大多数具体工作也是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的。因而,企业如何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防范劳动争议的产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2.1 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当前,不少企业把签订劳动合同当做是应付劳动年检,应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的任务。在实践中,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流于形式,这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全面签订的管理。在国有企业中,有的用人单位只与在职正常上班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忽略了与长期放假职工、停薪留职职工、自谋出路职工和下岗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在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的不全面,为将来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解决这个问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分类入手,逐个处理。

2、劳动合同全面内容的管理。企业应在制定违约条款时,明确双方的责任,使违约的责任易于操作和执行。在具体约定事项中企业可以与职工约定针对本企业特点的规定,比如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培训的问题、竞业禁止的问题等,也可以将企业的主要文件如《员工守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劳动合同全过程的管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不合理、处理不及时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要做好劳动合同过程的管理,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以下三方面做好工作:1)熟练掌握各个过程的工作程序,在工作中要程序完备。比如变更劳动合同要与职工协商后执行,终止劳动合同要与职工签定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2)处理问题要及时,切莫形成没有合同制约的劳动关系;3)相关文书档案要齐备。

4、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是企业在劳动合同制建立初期积累劳动合同管理经验的有效方法。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国家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行政监督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虽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却可以帮助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心中有数。

2.2 完善企业人力资源规章体系

针对目前企业在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现有的内部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国家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是从宏观角度规范劳动关系的指针。企业应当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劳动争议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行业、部门规定的一致性。有的企业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存在一些与国家和行业规定相悖的条款。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看,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矛盾多发生在与人员调配、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职工惩戒和薪酬管理有关的规定中。如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夫妻,若骨干的一方要求调离,企业规定另一方也限期调离,否则予以辞退;忽视国家对职工生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一味以罚款惩罚职工失误;在代扣款规定中不设扣款应少于20%工资额限额,有的企业甚至将职工工资全部扣完。

3、对违约责任的划分要清楚明白,强调可操作性。增强可操作性的有效办法就是尽量使规定定量化。许多企业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不允许的事件,但对事件发生后各方所承担的责任的界定不清晰,处理条款中定性化的约定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就很容

2.3 加强企业培训体系的建立

为解决职工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1、对职工的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有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为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培训:1)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2)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3)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学习。在这一环节应突出对劳动合同的学习,要求职工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与企业的解释一致。企业可以采取文件传达会和讲座形式对职工进行培训;通过考试的形式强化职工对重要内容的掌握;组织职工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讨论是加强职工法制意识的有效手段。

2、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处于劳动争议管理工作的第一线,他们业务精通,就能有效地防范劳动争议的发生。为此,他们应每年拿出一定的时间参加专业的培训班或以自学的形式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企业则应在硬件方面如经费和人员上保证必要的投入。人力资源部门可首先从整合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入手。既要使管理人员从计划经济下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中脱离出来,又要防止把员工看成 “打工仔”,把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看成纯粹雇佣关系的错误认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现代管理理念的新型干群关系。

2.4 建立违纪职工教育程序

我国许多企业在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和方法上存在缺陷,建立和完善教育程序对加强企业劳动争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两级批评程序。对于职工出现的错误,职工所在的基层单位应首先对其进行批评,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进行批评。

2、批评材料的书面化。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仲裁机构要求企业提供批评教育的书面材料,

这就要求企业完善现有的批评教育程序。批评教育的具体材料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整理,并要求违纪职工在相应材料上签字。

第4篇

【关键宇】劳动合同法 就业机制 就业市场

前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相关规范建设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上文已论及,此处不赘述),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起码道德约束.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WwW.lw881.com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才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控制人才流失。控制人才流失有许多途径,而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则是其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留住新员工的意愿并不强烈。原因是:一是现阶段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这类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和服务,岗位所需人员替代性强、技术和能力要求低,同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充足,企业只要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就可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进行生产,无须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二是违法用工收益的存在使得企业无须通过合理薪酬机制激励员工,只需非法盘剥就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我们常见大学生和农民工竞争同一岗位、拿同样的工资的报道。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遏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新增成本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试用期成本的增加。同时企业违法用工收益将会被消除。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手段获取利润将付出更为承重的代价。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如山东3o余家韩资企业“半夜潜逃”。一些劳动力密集、边际利润低的外资制造业停止在华的资本性投入,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逢金融危机,这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机遇。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附加值以及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以及高产值、环保的企业将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力军。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不谋而合,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企业更加重视招聘素质高、能力强、技术好的员工,更加关注员工的业绩评估和长期激励,增强对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求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新一轮产业经济的兴起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技术与技能价值的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建立。这种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使就业市场分化更为明显,大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的潜在能力和价值将得到认可,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优势将会突现。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将会有所缓解。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高校教育方式的变革

第5篇

(江苏省南京市百家湖中学,211100)

摘要: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具有政府重视程度高、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和保障体系完备等特点。从实践效果来看,当前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课程实施等层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国外的经验对我国技术教育发展有如下启示: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切实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等。

关键词 :国外 劳动与技术教育 启示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重视和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因此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问题是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基本特点

(一)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

为了提升教育质量, 保持教育领先地位,很多国家采取有力政策支持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德国除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法》外,还因地制宜地制定了配套的法规,以保障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如1964 年德国

教育委员会提出《文化部部长联席会议建议》, 将引进劳动与技术教育作为对主体中学进行改革的核心内容,同时明确指出:“把学生引入当今劳动世界富有成效的做法只能是伴随着解释和思考的亲身实践。因此,劳动技术教学是涉及不同事实领域的、基本的且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应该具有自身独立的形式,而不是其他课的附属。”德国法律还规定:孩子在6~10 岁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 岁要擦汽车和去菜园翻地;16~18 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1989 年, 澳大利亚教育理事会通过《霍巴特宣言》,提出了澳大利亚教育的十大目标, 其中有四大目标涉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如“教育要反映国家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学生传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未来工作与生活的技能;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向学生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基础;培养学生处理信息和操作计算机的技能,了解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掌握技术;提供适当的职业教育和关于劳动领域的知识,包括对劳动在社会中的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瑞典堪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典范,该国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不进行职业教育,但作为普通教育重要内容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则受到高度重视。议会规定,基础学校的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内容之一,与文化基础课处于同等地位。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重视科技和教育,不断推进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提出了“技术立国”的口号,到了现代又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各国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情况,还反映在国家教育方针的制定上。如新加坡和韩国在面向未来的教育改革中, 提出力求使每个学生德、智、体、技兼备,获得全面发展。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小学、初中或高中阶段设置劳动与技术课程,劳动与技术教育也正逐步成为各国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

对于如何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当前世界各国几乎趋于一致:主张从单纯的“学科中心”转向兼顾社会需要、学科体系和学生自我发展的基本技术教育。例如, 澳大利亚重视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在1983 年颁发了“参与和平等计划”建议,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 帮助学生更好地从学校转入工作生活。德国把劳动与技术教育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除了教育学生了解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 了解和掌握某项生产技能外, 还十分注意教育学生了解现代生产活动的过程, 并使他们了解劳动与环境生态保护、劳动与社会关系。日本尾随美、苏、英等发达国家,不单关注少数拨尖人才的培养,而且对普通技术工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把以近代技术为基础的机械生产技术, 作为普通教育中技术教育的中心内容, 培养和发展学生运用劳动工具和劳动技术的能力。从1981年至1982 年,法国让中学生在55000 多个企业实习班中接受培训, 取得的基本经验是:青少年接受普通教育的时间越长,基础越好,插入专业教育的时机也就越成熟。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的这种变化, 隐含着学校对学生不再强调“技术合理性”,而是强调“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反映了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和对人才的要求。

(三)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突飞猛进的时代变化构成了学生的生活背景,同时也要求各国劳动与技术教育作出积极的反应,通过教学改革引导、帮助学生获得驾驭个人和职业生活的能力。

第一,注意提高教学内容的技术含量。如德国对技术、环保和经济的一体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设置了专门的学习主题,如能源、原料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温室效应等。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从小学起至中学开设“工艺”必修课。从1999年开始,在教学计划中又增加了“劳动培训”和“制图课”。法国从1985年开始在中小学开设“科学与技术”必修课,把“现代技术”纳入中小学的学习范畴。

第二,教学方式方法多元化。如德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基本教学模式是行为引导教学,其基本理念与“探究性学习”“问题解决式学习”“实践性学习”或“项目学习”等是相通的。在澳大利亚,教师在教学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学生的特点、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运用讨论、辩论、讲座、角色扮演、调查研究、游戏、模拟、社会访问、现场参观、设计情境等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教学活动社会化。在美国、法国、德国、瑞典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除课堂教学外,学校还坚持开放式办学, 通过安排个别和集体活动,让学生接触劳动世界,获得不同劳动领域、工作环境和职业的感性认识,为他们以后接受职业教育或选择职业奠定基础。

此外,各国在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创新教育。如俄罗斯规定小学生从2 年级开始,每年要完成一项设计计划,以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英国从小学至初中开设“设计与技术”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美国创造教育学家奥斯本提出的“大脑激荡法”则被引入全美学校教学计划之中。

(四)建立健全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尤其注意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这主要包括劳动与技术教学条件的改善和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的培养两个方面。

对于教学条件的改善,绝大多数国家积极致力于实验、实习场所的建设。例如,德国中小学建有配置水平与理、化、生实验室相仿的金工、木工、电子电工、营养与烹饪、塑料加工等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以金工专用教室为例,除常规的车、钳、刨、磨、铣床外,还配备了许多专用机床,甚至先进的数控机床等。英国中小学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如同工厂的车间,台钳、机床、电钻等工具设备一应俱全。澳大利亚各学校建立了木工工场、金工工场,有的州还开辟了标准化流动工场和劳动与技术教育中心。

有关师资的培养,早在1902 年,澳大利亚就在师范院校开设了劳动与技术教师在职进修课程,培养了一大批手工和家政课教师。德国大部分联邦州的劳动与技术教师是由高等院校直接培养出来的,他们通常在学习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同时还要学习另一个专业,在四年常规学习毕业后,还要进行为期两年的教育实习,才有资格参加国家教师考试(相当于硕士水平)。不仅如此,德国还是一个重视在职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培训、进修的国家,如各州不仅设有专门的网络化教师培训机构,而且培训形式多样,方法也比较灵活。瑞典中小学劳动与技术教师大多由高等师范专门培养,学生必须获得“手工艺师傅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具有2~7 年的实际经验,才可从教。除职前培训外,瑞典和德国一样, 教师在职培训也是很普遍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待遇方面,瑞典小学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20%,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48.%;高中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58%, 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93%,几乎是工人工资的两倍。由于劳动与技术教师队伍稳定,教师积极性高,保证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质量。

二、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起步较晚。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课程的实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矛盾也集中凸显出来。

(一)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自上而下保障劳动与技术课程常态实施的各项政策,如没有研制或出台地方性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方案;二是缺乏地方实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教师政策,如教师评价、职称评定、教师工作量计算等细则;三是缺乏制定对学校劳动与技术课程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机制;四是缺乏有序开发劳动与技术课程资源的管理制度等。

(二)来自学校的问题

学校层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 不能通过制度的建设保证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2) 劳动与技术课时严重被挤占;(3)劳动与技术教师的配备与安排不够合理,随意性比较大;(4)对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内容、活动类型等缺乏整体规划;(5) 缺乏必要的实践场地(专业教室)和校外教学场所;(6)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学习、深造;(7)缺乏整体研究、协同教学的氛围。

(三)来自教师的问题

教师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 少数教师平时疏于学习、研究,导致对劳动与技术教育作用和意义认识的偏差;(2) 部分教师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水平欠缺,动手能力差,对教学工作常常显得力不从心;(3)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时间长,很多教师有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感。

(四)课程实施中的问题

首先,劳动与技术课程内容开发的简单化和非科学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较为完整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基础理论体系;二是缺乏可以帮助学生规划个人生活道路的教学内容;三是校本课程内容庞杂、混乱,缺乏前瞻性,未能充分体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趋势。

其次,教学中教师比较注重技能的训练与习得,常常以讲授、示范为主,这样既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想的萌发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再次,课堂教学评价多以诊断性评价为主,而且评定的指标、内容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三、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得出以下启示:

(一)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认识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其他各种教育成效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 同时它又影响着其他各种教育的发展。但这种理念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因此相关媒体应加强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宣传报道,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以及社会相关人士了解劳动与技术教育的独特价值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劳动与技术课程的理念、目标和内容。特别是在学校层面,通过宣传,要使校长充分认识到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基本途径,从而发挥其在课程改革中的领导作用。

(二) 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

要使劳动与技术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行政上有人抓,业务上有人管,课程上有人教,使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研培训、教育科研形成系统。尤其是要根据新课程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的需求, 改变目前中小学劳动与技术课程设置上的门类多、科目杂、不规范状况,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建议必修课程以统编教材为主,选修课程以地方教材为主,但无论哪种教材都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拟定统一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要根据劳动与技术教学的特点, 搞好教学常规的布置与检查,包括调整和安排教师的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和课外活动计划等, 提高劳动与技术课的教学质量。

(三)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

地方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切实遵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具有一定数量、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或实习基地,建立与教学项目相配套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增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在农村地区,要通过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及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将学校办成为新农村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农林科学技术的推广基地和农林优良品种的繁育基地,以劳动与技术教育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

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学校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让家长部分地承担起对学生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的任务。如自我服务劳动、基本的家务劳动、烹饪、家用电器的使用与保养、常见的种养技术等,都可以通过家长的指导、督促来完成。社会是学生实践的大课堂,学校要密切与街道、社区、农村村组联系,多为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教育。

(五)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除了设备、场地等条件外,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质量较高、数量充足、项目齐全、相对稳定的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是提高劳动与技术教学质量的关键。为此,一要重视培养、培训教师,二要留得住教师。主要措施有:(1)从现有教职工中精心挑选热爱劳动与技术教育、动手实践能力强,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劳动与技术教师;(2)从工厂、企业、乡村农技站(点)以及种养专业户、能工巧匠中选聘兼职劳动与技术教师;(3) 选用农林工科院校毕业生从事劳动与技术教学工作;(4) 强化现有劳动与技术教师的业务学习和日常教研活动;(5)在职称评定、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适当对劳动与技术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他们长期从事这一教学工作;(6) 建议师范院校开设劳动与技术教育专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与技术教师的来源问题。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2]白月桥.课程变革概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3]欧用生.课程发展的基本原理[M].台湾:复文出版社,1985

第6篇

一、2005年劳动保障任务完成情况

2005年,我与班子成员带领全局系统干部职工,按照“抓大、创新、务实”的工作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诚信务实,坚持形象推进;狠抓发展不动摇,党风廉政建设不动摇,为民服务不动摇,落实目标责任不动摇。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做好就业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项重点工作,干好一流的工作,带好一流的队伍,确保了全市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为我市经济发展、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年城镇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双12万就业计划”超额完成。全市共有12.51万城镇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占年计划的104.2%。较去年增加了2万人,比2003年翻了一番。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4.1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17.6%,并在全国各地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站35个,增加务工农民收入约8亿元,河南××农村人力资源中心市场已于05年12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两个确保”100%完成,全年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3644万元,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15.67亿元;全市有19.7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达到100%,并基本实现了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目标;2005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7万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机关社保等参保目标圆满完成;全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8924户,涉及劳动者30.08万人,追发劳动者工资7042.04万元,并在全国率先成立了首家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全年共追缴社保金487.15万元;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项有关工作平稳推进。2005年,我市劳动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分别被劳动保障部授予“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先进单位”和“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号;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先进经验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省、市近10家报刊先后进行了报道;劳动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在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对我市的创新工作思路,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方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表扬。2005年11月份,我市还光荣承办了“海峡两岸医疗保险改革研讨会”。

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一)高度重视,把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学习放到突出位置。一是局党委高度重视。局党委研究下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中心组2005年度理论学习计划》,拟定了中心组每个月的学习提纲、研讨目的、参考文献、自学必读书目,并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强调加强劳动保障理论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对于领导班子学习,我作为“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认真抓,其他领导共同学,做到了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二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政治理论学习中,我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学风。注重在学习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析总结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探索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对策、新思路,使全局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建立务实创新的“三好”领导班子,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沟通。我带领班子成员,按照市委组织部开展创建“三好”领导班子活动的要求,以建立“团结、务实、创新”的坚强领导班子为原则,搞好班子团结,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重点做好原任班子和现任班子之间的交接,促进新老班子成员在思想和工作方面的交流,做好重大工作面前的思想统一,收到明显成效:一是思想高度统一。班子成员都能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任务分工,坚决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我作为局领导班子的“班长”,注重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对于重大工作、重要问题首先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党委成员之间能相互交流思想,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领导班子团结统一,坚强有力。三是思想和工作作风扎实。对于上级部署的劳动保障、党建、宣传等各项工作,我都能够认真加以贯彻,有条不紊地抓好落实,并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确保班子成员在思想、工作、作风上不发生问题。

三、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2005年上半年,我以“双重身份”身先士卒并带领全局系统广大党员积极地参加了教育活动。一是认真部署全局系统先进性教育活动。及时组织召开局党委扩大会议,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局系统开展“教育活动”工作。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纳入局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做到了重要问题专题议、日常工作经常议、临时事务及时议。二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我按时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并积极参与机关第一支部组织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及党建理论文章的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以《用党的先进性理论作指导,积极推动劳动保障工作不断发展》为题,写了心得体会文章,在党建工作中,我还指导局机关党委研究修订了“党建工作十项制度”;三是带头遵章守纪,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用党员的标准对照自己、用党员的义务鞭策自己,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在遵守党纪、国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上不出问题。四是改进工作作风,贴近职工群众。注重个人整改措施落实,把理论学习成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经常与机关处(室)负责人、二级单位班子主要成员谈心,有重点地与系统职工、服务对象进行接触,了解他们的要求,研究措施,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五是以活动为契机,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开展。在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身体力行,做到把问题整改与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相结合、与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相结合、与“解决突出问题、多办好事实事”相结合,有效地促进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全年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四、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005年,我能够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和省劳动保障厅纪检监察有关会议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全年没有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及目标分解》规定,我作为劳动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作为劳动保障局党委书记,我抽出主要精力认真加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并把其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劳动保障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2005年初,我及时召开了局党委会,根据劳动保障工作形势和任务变化,讨论研究贴近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明确了党委成员的岗位和廉政建设职责,坚持做到了“一岗双责”。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我还与班子副职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副职作为责任领导与分管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在上半年进行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年终我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设、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及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等一并进行了考核,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有效落实。

2.加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自觉性。为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我及时向局纪委、局机关党委提出了开展工作的思路。一是组织召开了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我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组织开展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三是在劳动保障局域网上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专栏,设《党纪党规》、《组织建设》、《廉政出击》、《领导讲话》等6个小栏目,及时刊发有关廉政规定、警示案例;四是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和剖析材料;五是在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上学习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自我剖析,检查落实情况。

第7篇

关键词:教育方针;历史源流;存在问题;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70-02

一、新中国教育方针的历史源流

教育方针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国情在变化,教育方针相应要作更新。回顾历史,在新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育方针有着不同的表述。早在1950年5月,中央教育部副部长钱俊瑞在《人民教育》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当前教育建设的方针》一了最完整的表述:“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这就是当前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的中心方针。”1951年3月,教育部长马叙伦在全国中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使青年一代在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成员。”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试行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中学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这一规程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全面发展教育”的重大命题,显示出新中国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雏形。两年后,即1954年2月,总理在政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进,每个人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衡发展。”这一论述,将教育部的“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的提法更改为“德、智、体、美等方面”,为如今教育方针的表述在培养目标的规格方面奠定了基础。1955年9月,教育部又规定:“小学中不但要进行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同时还必须有步骤地实施基本生产技术教育。”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的由来。1957年2月,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党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后来又概括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即通常所说的“两个必须”)。1961年,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高教六十条”)中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此后,人们一般都将后者的表述与前者的表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冠以“教育方针”字样的关于我国教育方针的完整表述。这是我国基本的教育方针,有人称之为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教育方针。

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教育方针,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及其教育活动为实践依据,以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代的基本路线为政策依据而制定的。它准确地反映了教育方针作为国家政权关于教育发展的总纲领以及体现国家教育意志的本质特征,融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任务、内容、方法等于一体,具有高度的简括性和凝练性。就其性质而言,又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总方针的优良传统,而且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发展的方向。因而其后数十年一直沿用这个教育方针,并于1978年将其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影响之大、执行时间之长,在共和国历史上是唯一的[1]。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历史性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检讨和反思建国以来各项方针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尽管在表述上沿用了不少过去的提法,但作为党的决议已经公开放弃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方针。这是我党在总结32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对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教育方针的重新表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上述精神不再提20世纪50年代的方针,而改提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标志着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已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不仅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成为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1990年12月,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总共41个字的新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它作了修改和补充,在“现代化”后面加了“建设”二字,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另外,把“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改为“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其余照旧,总共43个字。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又对它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在“德智体”后面加了“等方面”三个字,在“建设者和接班人”前面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七个字,即“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余照旧。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至此,新中国历史上第二块里程碑式的教育方针,已完成法律程序,载入教育的根本大法。 新中国第二代教育方针针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还要不要制定一个新的教育方针,教育为什么服务,以前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是否适用于新时代,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要不要写入教育方针,应培养什么样的人,对受教育者进行“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认真的反思。新中国第二代教育方针结束了“”前后我国教育价值取向的政治化偏差,实现了新中国教育史上教育方针理论和实践的历史性转变,促进了教育思想的大解放,开创了教育方针理论和实践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新时代。但我国第二代教育方针也存在着试图通过强调教育的经济功能以纠正政治化偏差、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功能,结果使教育的政治性合理要求、教育促进个体身心全面发展等功能被弱化甚至忽视等主要失误和问题[2]。

二、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发展

1999年6月,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首次提出了教育“为人民服务”和“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方针。2000年1月,同志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对教育方针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一方面继续强调了“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将“美育”写进了教育方针,这体现了对教育规律的科学把握。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第一次将“为人民服务”的指导方针以文本的方式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中确立下来,揭开了教育方针史上新的一页。2002年11月,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阐述了党的教育方针,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新世纪党的教育方针的这几次论述,一次比一次更丰富、更完善、更精练、更准确。

三、我国新世纪教育方针的反思性解读与未来发展

新世纪教育方针的新表述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赋予教育方针以崭新的内涵。但我们认为当前的教育方针仍有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1.人的全面发展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将其作为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民族、不同的群体个体,甚至在同一个体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新中国的教育方针对于“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无论是“两育”(智体)、“三育”(德智体)、“四育”(德智体美),还是“五育”(德智体美劳)、“六育”(德智体美劳技),思想上左右摇摆;诸育之中是“有主有次”还是“诸育并重”,也各自引经据典,莫衷一是[3]。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人的全面发展仅是一种理想,作为操作性更强的教育方针,现阶段强调人的自由和谐的发展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因此,我们认为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改为“德智体美和谐发展”可能更为恰当。

2.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的关系问题

新世纪的教育方针提出了“两个结合”,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有利于使受教育者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与用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文化理论教养、科学实验、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实践中更科学和更准确地得到体现与实现。但我们认为,这种提法值得商榷。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进一步拓展,实践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社会实践的内涵也更为丰富,它不仅包含生产劳动、政治活动、科学实验等实践,还包括人们的生产实践、生活实践、教育实践等,其中“生产劳动”是最重要的“社会实践”,也就是说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是一种包容关系。而新世纪的教育方针将“两个结合”并列,在逻辑上与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的包容关系是矛盾的,因此,建议将生产劳动从教育方针中去掉。

3.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系问题

新世纪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至于“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提法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人才培养的规格,先后有多种表述,且不论这些提法看不出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这里要讨论的是接班人是什么意思?标准是什么?建设者与接班人有何区别?接班人是否比建设者的层次更高些?接班人难道不是建设者吗?这些问题都很难说清。“建设者”与“接班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并列关系,还是相容交叉关系,或者是同一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有一部分要成为接班人,而另一部分则要充当建设者?如果是相容交叉关系,那就存在不当并列的逻辑性问题。如果是同一关系,提一个足以涵括或替代另一个,那也就无须在“建设者”后面再加上“接班人”,或者在“接班人”前面再加上“建设者”[4]。此外,“接班人”的提法更强调的是教育的甄别和选拔功能,这是“左”倾意识形态在教育中的体现,人们更易于将它与应试教育相连接,也是与当前素质教育的精神相悖的。因此,最好将“和接班人”从教育方针中去掉。

总之,教育方针是教育规律的概括性体现,体现了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性,体现了科学性与完整性。教育方针只有尊重教育规律,理论科学、规范完善、表述准确、实践有效、利于操作,体现对受教育者的人本关怀,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性,才能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天平.共和国教育方针史略[J].师资培训研究,2002(4):33-35.

[2]何光全,廖其发.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方针变革的成就与失误[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5).

第8篇

关键词:工会;职工;组织建设

建设职工之家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是职工对工会的期望,也是工会对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需要,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工会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

一、加强参与力度,提高维权能力

第一是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从源头上参与维护职工权益,在新的形势下,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企业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工会不断提高从源头维权的能力必须加强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研究,充分利用工会主席进入党委常委的优势和工会与党政工联系会议制度,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三防机制,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积极争取政策的支持。

第二是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工会有责任指导和帮助职工就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方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来维护好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关系稳定合理的前提。

第三监督和督促企业执行法律规定和政策所确定的劳动标准条件。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确立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

第四是坚持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五是要积极推进健全工会活动的法律保障体系和职工权益法律所保障体系,使维权机制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敢于维护的前提下做到善于维护、有效维护。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是参与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维护职能,深化“建家”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第一,职工之家建设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有必要建立一种符合企业发展的和谐劳动关系。首先企业需要有企业精神,而且还需要企业有民主氛围,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职工之家。企业工会强化维护职能是职工之家建设的核心,突出维护职能,深化职工之家建设是增强企业活力的根本,职工队伍的活力与工会的活力和企业的活力彼此是相关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增强职工队伍的活力,靠的是着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建家活动中要旗帜鲜明地强化工会维护职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蕴藏的积极性和和活力。

第二,强化维护职能,深化职工之家建设增强工会活力是关键。职工之家建设是衡量工会工作的综合指标是工会的一项统领性工作。劳动关系、利益关系复杂化,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存在着损害职工利益的因素。因此,深化职工之家建设必须突出维护职能,这样工会工作才能充满活力。强化维护职能,深化职工之家建设是调动职工建家爱家的动力。职工之家建设是以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和待遇为起点,以整章建制为基础,以突出管理和参与为重点,以建小家保大家为格局,依靠全员参与,建企业建队伍的综合性工程,它是职工利益的重要体现。

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最终实现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加强组织建设正是为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利益,使职工基本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一种重要办法。

一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建家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才能更好的服务职工群众,从自身建设做起,切实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职责。

二是深化建家意识。“职工之家”是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体现工会组织性质、宗旨和新时期工作方针的载体。建设职工之家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是职工对工会的期望,是公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尤其是工会干部要充分认识建家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建家作为工作重点,使建家工作常建常新,不流于形式。

三是正确把握建家内容。建设职工之家是工会建设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建家活动几乎包括企业工会所有工作。其中既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又有物质文明建设内容、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劳动竞赛,劳动保护、合理化建议、两个维护等,无一不是建设职工之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突出教育职能,增强家的凝聚力

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随着国有林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会工作面临着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职工的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根据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工会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健全完善各种制度。

第9篇

[摘要]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更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就必须在各个相关领域重新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解决问题的制度选择。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到解决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突出发挥政府职能,着力营造出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关键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制度选择总体来看,与普通本科生相比,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这已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更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提升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也因此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我们认为,要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必须在各相关领域重新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制度选择,各级政府要深刻地认识到解决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就业问题是政府的责任,突出发挥政府的职能,从整体上为高职毕业生就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一、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认真研究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寻找其和高职院校的最佳结合点,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供给首先,基于经济增长不一定能拉动就业的认识,各级政府应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优先政策目标,整个社会的发展战略应该由追求速度转向以创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并把这一指导思想落实到对政府的问责和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上。其次,由于高职院校主要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和把握地方经济变化及其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寻找地方经济发展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最佳结合点,并以此作为进行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把经济发展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以及解决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结合起来;建议由政府牵线,本着自主自愿和实现双赢的原则,尽可能地推动高职院校和地方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培养的模式,同时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专业调整、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形成面向市场办学的运行机制。再次,要积极支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岗位总数的供给。为了加快发展服务业,国务院最近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它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养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①而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型人才主要依靠高职院校来培养。各级政府要以深入学习和贯彻《意见》为契机,实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目标,积极支持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及中小企业。二、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特别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关键。首先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就业准入制度的严格推行既有利于增强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意愿,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又有利于已接受过职业资格教育的高职毕业生就业和跨区域流动。结合对就业准入制度推行现状的分析,为了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针对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体以及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就业准人法规,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准人制度的权威性;为了克服就业准人制度实施的随意性、盲目性,真正落实和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要对推行就业准人制确定有一个总体的规划;由于就业准人制度的推行涉及劳动、人事、教育和行业企业等众多部门,因此,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在政府主导下理顺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力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②其次,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调的机制,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确保高职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要充分认识到,在维护高职毕业生的权益以及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企业工会具有其他社团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担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适时修改这一法律,在新形势下赋予工会新的职能和更大的权限;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强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中工会组织的建设,赋予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相关立法以及政策制定的职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劳动部门、企业工会和高职毕业生三方协调的机制。再次,在政府主导下,各级人大牵头,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和工会组织配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加强执法监察,并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真正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保证包括高职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要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必须取消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职业分割、部门分割、体制分割和地区分割,取消高职毕业生落户限制,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劳动力市场机制良好运转,构建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三、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完善高技能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舆论宣传,营造一种有助于高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这是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基本保障。它需要从观念到制度等各方面予以保证。由于受到仅把高学历者和高职称者视为人才等传统观念的约束以及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工人”和“干部”的严格区分,一直以来,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很低,因此,各级政府应首先制定提升高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并切实予以落实,比如在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将技能人才与科学和工程技术人才同等对待;建立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政府或高职院校要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认定其相应的职业资格;为不同水平等级的技能型人才制定指导性工资,等等。其次,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不管是社会化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还是高职生的资格认证,都应该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突破年限、资历和比例限制,使各类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都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同时,政府和劳动人事等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以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的激励机制,把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生涯发展前景等诸多方面综合认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价值。劳动部门也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性月薪。再次,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标错位、缺乏统一立法、保障水平过低、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亟须完善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范畴,确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多重目标,把对高技能型人才的缴费基数、缴费方式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通过立法进行明确规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提高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保护高技能型人才的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推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增强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

高职教育最主要是通过培养动手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而彰显其特色的,因此,动手能力对于高职毕业生就业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共计611名高职毕业生(这里指有效回答问卷的人数)进行的一项开放式问卷调查,要求他们结合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从促进就业角度,针对高职院校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从统计结果看,共收到建议1410条,其中,729条(占总建议数的51.7%,平均每人1.2条)建议认为,学校应该重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争取企业合作,加强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③由此可见,高职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足已极大地制约了他们的就业。从学校角度看,这是导致高职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力的根本原因。应该说,从教育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到高职院校,均已认识到了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然而在实践中,行业企业参与力度薄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亟须在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方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跨部门的管理体制,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整合资源,着力形成包括劳动人事部门、行业协会、经济部门、企业以及高职院校等在内的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长效机制,并从立法上予以保证,赋予各自的职责;其次,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基于行业协会在发展我国高职教育中重要性的认识,也由于政府和市场可能出现双重失灵的问题,亟须从立法上规范、完善和壮大行业协会,摆脱其行政依附性强和自主性弱等弊端,赋予其作为市场中间组织的职能,包括协调和参与高职教育的决策及其实践,从而使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一个较强的组织支撑;再次,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立法、财政补贴、信贷优惠等政策激励、督促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教育,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尽到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使工学结合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最后,国家要切实加大对高职院校实习实训设施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建议采取国家财政投入部分资金、企业筹措部分资金的形式在企业内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此外,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提高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水平,也是为了增强高职毕业生动手能力而迫切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五、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以及高职院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为高职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是高职院校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把“毕业生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理解为就业是毕业生自己的事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提出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各自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④为此;建议把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到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之中,并从经费和行政等方面加以支持。其次,建立健全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是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条件。具体地说,要在政府主导下对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进行整合;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加强和高职院校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着力为毕业生提供参加招聘会、就业指导、未就业前的档案保管、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免费服务;争取其他部门配合,为有志于创业的毕业生在创业条件创造、创业贷款优先等方面提供服务;安排经济困难的未就业群体实习,并给予实习补助。对公共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而言,其本身也要大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可以借鉴北美和欧洲的经验,对公共就业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推行就业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为契机,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再次,各高职院校要重视和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把就业工作提升到事关学校生存和事业发展的高度来抓,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就业工作从学生入学伊始就要抓,从功能、内容到形式、方法等方面要多样化,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和个性化的服务;主动加强与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形成一条用人单位、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高职院校的互动网络;注重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此外,高职院校特别是多所高职集中的区域可以进行把就业介绍机构设在学校区域内的试点,从而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和劳动力市场衔接的零距离。六、大力提倡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高职毕业生的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提高高职毕业生的自我就业能力,并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由于社会就业岗位总数有限,人们必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因此,创业教育理应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既是对第三产业及灵活的小企业将成为经济发展趋势从而导致社会就业形势及职业构成急剧变革的回应,也是回应当前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和思维。创业教育(enterpriseeducation)又称企业家教育或自我雇用式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人的生存能力的教育,是在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人们对传统“就业教育”内涵的拓展与功能的延伸。⑤由于高职院校是为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服务的,也因此它就有了开展创业教育的天然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业教育就日益受到国际教育界的重视,1999年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也提出了革新教育和培训的过程必须包括创业能力。为此,结合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的现状,借鉴美国大学开展创业教育的经验,⑥旨先,要转变观念,意识到创业教育原本就是高职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应对就业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其次,创业教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就业教育,要求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专门的创业教育管理机构(或大学创业中心),同时聘请高职毕业生中的创业典型定期来校讲学,并形成制度;再次,创业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和个别辅导相结合、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相渗透的原则。另一方面,尽管创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还没有把创业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进去,因此从政策层面看,建议把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及其效果作为争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评价指标。这既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也是确保高职院校创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制度保证。七、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迫切需求,亟须规范和完善“专转本”政策,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通过对2680名高职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发现⑦在被问及“如果外在条件允许,你想继续升学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吗?”时,有71.8%的高职毕业生希望能更进一步接受本科阶段的学历教育。由此可见,高职生对“专转本”存在着大量需求。借鉴国外发展高职教育的先进经验,为了缓解当前的就业压力,也为了满足高职毕业生“专转本”(也称“专升本”)的迫切需求,为高职生提供更多继续学习的机会,建立健全高职生“专转本”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但问题是,当前教育部制定的“专转本”政策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这一愿望,相关政策还有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之处。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地推行这项政策,我们建议必须进行如下改革:首先,调整本科阶段高等教育结构,适当增加应用型或技术型本科高校的数量,便于高职教育和本科教育的衔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其次,调整“各地普通专升本教育的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以内”及其纳入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总规模内等政策⑧,教育部可以制定一个富有弹性的鼓励性政策,规定一个上限,赋予地方特别是高校在招生方面一定的自,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高职毕业生“专转本”的比例;再次,要同等对待“专转本”学生和其他学生,特别是在学费和毕业分配等方面,同时建议国家财政对招收“专转本”学生的本科高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最后,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专转本”学生本科阶段教育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增强这些学生的就业能力。[注释]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EB/OL].

2007—09—12.②雷世平,董仁忠.就业准入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剖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24):57—58.③⑦所采数据主要来源于一项对江苏、浙江和湖南三省的七所高职院校2007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的部分结论,调查时间为2007年6月。调查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相关院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EB/OL].

2007—09—12.⑤⑥卢丽华.美国大学实施创业教育的特点及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7(5):59—63.⑧教育部发改委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EB/OL].

第10篇

我县的职业技术教育已有20余年的历史,近年来以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领导下,以县教育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为实施主体,面向全县干部、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学生,开展了以提高素质、培养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术教育。现将我县的职业技术教育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县职业技术教育现状:版权所有

我县现有职业技术学校1所,乡镇成校8所,村级成校150所。其中××职业技术学校1995年被评为浙江省示范性职业学校,1999年成为省二级重点职业技术学校。

××职业技校创办于1984年,占地面积41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有200米环形田径场,设有电子电工、财会模拟、计算机、烹饪、宾服、制图、服装、金工、舞蹈等13个实验室,计算机房2间,计算机百余台,图书资料3万余册,报刊杂志350多种。学校有1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670人。开设了电子信息与技术、财会电算化、烹饪、饭店服务与管理、综合教育、幼儿教育、机械加工技术、韩语等十余个专业,其中财会、电子电工、烹饪为市重点专业。有教职工71人,其中专任教师57人,中高级职称教师40人,专任教师8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专任教师50%以上为“双师型”教师。

××县职业技术教育自84年开办职业技术学校以来,共开设了财会、电子、烹饪、宾馆服务、机械、幼儿教育、外贸经济、综合教育等22个专业,共培养学生3000余人,直接参与当地经济建设的共有1540人,占总毕业生总数的52%。其中分布在第一产业的有130人,从事第二产业的有310人,从事第三产业的有1100人,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比约为2:5:17,符合目前××从业人员分布现状。培养渔农村学生1997人,占毕业生总数的67%,其中90以上已转为从事第二、三产业。历年来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8%以上,有278名学生升入高一级院校深造,在全市职业学校名列前茅。

该校也是××县职成教中心,担负着全县各行各类的职业培训任务,至2002年底,共举办计算机培训34期,培训人员达1434人;会计电算化培训26期,培训人员达1179人;会计资格证书培训3期,培训人员达109人,获证率达96%以上;计算机维修培训人员达43人;下岗工人再就业培训8期,培训人员484人。

8所乡镇成校中,有省级示范性成校1所,省一级成校2所,省二级成校2所,占地面积10亩,建筑面积4104平方米,专职教师27人,兼职教师118人,办学经费投入58.25万元(其中乡财政拨款22.03万元,教育附加费投入0.5万元,自筹资金33.72万元,其它2万元)。历年来,乡镇成校积极开展农民教育、职工教育、干部教育、职业培训及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非学历培训,年各类培训总人数为3.691万人,占劳动力人口比例的33.9%。在“百万农民培训工程”中,合计培训总人数1.22万人,其中实用技术培训1.093万人,致富带头人培训0.04万人,转移劳动力培训0.087万人,共推广项目20个,推广面积11825亩,建立示范基地19385亩(其中省级示范基地4个,市级示范基地5个),综合效益达3544万元。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举办了面向全县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机关干部的9期普通话培训班,共计483人参加,其中434人经测试取得合格证书;举办了12期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管道工、电焊工、维修电工等各类技能培训班,有918人参加,经县职能技能鉴定中心应知应会考试和鉴定,全部取得了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县目前形势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

我县地处海岛,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产业结构单一,基础设施共享性差,经济总量偏小。人口结构中渔农民比重较大,整体素质偏低;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离日臻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加快的社会进步尚有不少差距;全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健全,培训工作针对性及效益均存在一定问题;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不强。我县现有11.4万劳动力资源中有9.5万人为渔农村劳动力,渔农村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9万人,未充分就业人员达2.6万人,无职业技能人员高达8.1万人。干部职工中整体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也列全省全市较低位次。全县近20万人口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为3700人。人力资源的质量和结构已逐渐成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大制约因素。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正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长江三角洲经济快速腾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建设热火朝天,杭州湾经济圈扩张触手可及,上海又成功取得2010年世博会主办权,县里又明确了大办工业、振兴旅游、拓展养殖、启动港口、推进航运等发展目标。为此,积极推进我县职业技术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能使我县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素质精良,从而具备较强的自主创业能力,引导广大渔民转产转业,主动适应周边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对我县的辐射带动,使劳动力素质由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素转为强有力的促进和推动力量,以人力资源的优势化解产业结构的单一和就业的沉重压力。

三、××县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思路及做法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推动职业技术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多年来,尽管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几经换届,但始终把职业教育放在重要地位,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全县上下更是明确了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建设的战略思路。2002年9月,县委书记在职校主持召开会议,研讨我县职业教育工作。县政府教育分管副县长及教育、经贸、财政、海洋与渔业、水产养殖、旅游、人劳保障、××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总结和研讨我县事业教育的工作设想,极大地调动了各部门办好职业教育的热情。县政府拨款10万元,用于职业学校的家庭工业培训,落实了30万元资金,征用职校南面约3亩土地;与××镇政府协商解决××小学校舍腾空给县职校作为培训用房,同时明确了职业学校可以参加县里召开的各类经济工作会议,并以县委办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明确和落实,大大提高了职业学校的社会地位,营造了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2003年县“两代会”更是把职业教育列入了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职业教育作为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有力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加大统筹力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和统筹,早在96年已成立了县职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教育分管副县长、教育局长任副组长,县府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直接领导县职教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以董事会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职教工作会议,共同商讨职教工作发展大计。办公室配备精干人员,安排必要的活动经费,由政府领导牵头,把工作重点放在部门结合形式合力上,围绕主要目标使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力,密切配合,提高效益。目前,县教育局又成立了职成教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长任组长,专设职成教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统筹各类教育资源。现我县职业教育逐步形成了以“市场引导方向,主体积极参与、政府资助学习、企业按质定薪、社会享受果实”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模式,使职教中心建成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咨询与指导,并兼有职业介绍功能的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3、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动了全县职业教育事业步入依法治教轨道,扩大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充分展示了县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果和知名度。坚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大大提高了资金投入的总量,近五年,共投入400多万元用于职业学校的软硬件建设,近三年县财政拨款逐年增长,2000年为128万元,2001年为208万元,2002年为220万元,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和上级补助共93万元。现已建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联办部门、行业、企业单位合理负担,办学单位自筹、学生交费上学、校办产业用于学校发展等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体系。

4、整合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县职教中心统筹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形成了上挂省市有关院校,横联县内各部门,下贯各乡镇教育点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职教中心以“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特色,加强生产实习基地,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办学形式灵活多样,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职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当地培养培训人才服务,同时职业技校设立了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努力为毕业生就业服务,增加了学校的吸引力,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招生工作,出现了良性循环的局面。

四、××县职业技术教育面临的困境

困境1:认识尚不够到位。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还不足,重普教、版权所有轻职教,重学历、轻能力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我县职业教育生源数量和质量大大下降,影响了职业学校高质量人才的培训。一些企业和部门对普遍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发展职业教育,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摆上议事日程,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没有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用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民营企业大量招聘录用没有经过技术技能培训的员工,劳动力市场混乱,很大程度影响了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困境2:经费投入尚不足。由于我县财政拮据,虽对职业教育予以一定的投入,但总量较少,融资渠道也欠畅通,经济来源不充足,导致职业教育资金匮乏,软硬件设施设备跟不上技术更新的步伐,跟不上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实践操作技能的要求。

困境3:人才储备尚缺乏条件。因地域关系和经济待遇问题,职业教育骨干专业教师外流,高层次专业教师引进比较困难,“做大做强”职业教育举步维艰。职业学校培训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大量外流,现在本地工作的毕业生1540人,只占××从业人员的1.35%。这些职业教育为本地经济各行各业培训的一线技术劳动者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县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建议与对策

1、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政府统筹、教育主管、部门联办、学校实施”的体制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组织动员企业、行业和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职业教育;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学校教育资源,创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2、重新组建和明确县职教中心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或县教育局主管,进一步明确职成教中心职责。同时成立县职成教中心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牵头,吸纳各行业协会、企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宏观调控职业教育与培训规划,及时提供市场人才需求信息。可借鉴法国“企业培训之家”之做法,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种种数据进行职业教育与培训前瞻性研究。创建职业教育培训信息网络,建立覆盖各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人事局、发展规划局、就业管理中心、职介中心、一二三产业经济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动向和××企事业单位用人信息,使职业教育更贴近地方经济建设。

3、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严格执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就业渠道。

第11篇

对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保护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向您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关心表示崇高的敬意!

 正如您提案中所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农民工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这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由于受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农民工在进城后,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待遇,同时,留守子女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农民工问题目前已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对于您提案中建议“政府要出台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方便,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能读书、读得起书”的建议,现答复如下:就国家而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同时对农民工面临的一些困难在政策上给予解决。如2006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在第七节、第二十一款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规定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及其他任何费用。还规定,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我市对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已在2007年列入了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作为具体实施部门,市教育局以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就学”的意见》(商教文[2004]17号)基础上,2006年转发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我市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政策和具体措施上进一步细化。另外正在完善外来务工妇女子女教育管理制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她们的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简化各种手续,不得收取借读费,做到她们的子女与城镇职工子女同对待,一视同仁,确保农民工子女能读起书,上起学。

 对于您在建议2中提出,全社会都要关注、关心农民工,取消各种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等,答复如下:

 为做好农民工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成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如我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为召集人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市直三十家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自2005年起,我市就相对一些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系列不合理规定,想方设法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为农民工进城提供良好政策支持,逐步构建关注、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环境。

    ***委员,您的提案是对我们劳动保障工作最大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衷心感谢你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会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意识,加大对劳动者的维权力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希望你单位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恳请对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电 话:*******

第12篇

一、认真做好“两会”提案(议案)的答复和落实工作。

今年交由我处办理的人大和政协提议案共有8件,其中主办件4件,会办件4件,内容涉及青年创业、企业用工难、失土农民培训及就业、渔民出路等多个方面。我们在区局召开提议案交办会后,立即召集相关科室人员,仔细研究提议案内容,分解落实提案交办任务,并就提议案的答复技巧、征求反馈意见的方法、提议完成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形成初稿后,我们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诚恳地向提议人征求答复意见,在充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后,认真修改各个答复意见。提案(议案)人对我处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及时予以落实的工作作风,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二、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全处作风建设工作开展。

按照区人劳局《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椒人劳社党[20*]3号)文件要求,处党支部研究决定在全处开展以“高举旗帜、科学发展、创业创新”为主题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认真学习省市区主题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实施意见,成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二是组织召开主题宣传教育动员会议,认真传达贯彻省、市、区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并将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列入我处每周一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三是结合本单位、各科室新年度的工作,谋划确定工作思路,研究落实具体措施,进一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上来,全面提升就业再就业工作整体发展水平。

在积极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工作,坚持以关注民生为着力点,以优化服务为切入点,不断解决影响就业再就业事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

三、深入做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

今年,我处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年初就制定了详细的培训工作实施计划。一是加强综合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班主任管理办法”,严格班主任考核制度,狠抓培训到课率、转移就业率和培训质量,同时积极探索“以学员带学员”的方式组织培训生源,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二是突出重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培训模式,重点开展以高技能人才和熟练工为主的技术型培训。今年我处加大了电工、电焊、平面设计、会计电算化等实用型、有就业潜力的项目的办班力度,减少了烹调、面点等项目的办班数量。三是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启动了“阳光创业计划”,即由政府倡导,财政出资,通过开设创业培训、SYB培训以及后续创业支持服务,帮助有意创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创办企业或明显改善企业经营面貌,拓宽再就业门路。为了提高广大青年参加创业培训积极性,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深入开展创业宣传活动,特别是我们近期举办的多期创业培训公开课,让广大青年先试听,后报名参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加强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方便群众求职择业。

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一年多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规范、协调的运作模式。今年,为了合理配置*区劳动力资源,就近就地满足广大企业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招聘需求,根据区人劳局的要求,计划在全区各劳动力供需旺盛、符合条件的街道建立公共职业介绍分支机构。我处经过反复考察研究,结合我区就业工作的具体情况,初步形成了*区公共职业介绍市场(机构)建设布局方案。方案对设立公共职业介绍市场的场地、人员、资金和设备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建立职介市场要坚持合理性、统一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并提出计划在洪家、三甲及章安\前所街道设立公共职业介绍市场的建议。

五、继续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

为了继续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工作,4月份,我处给*区的9个镇(街道)劳动管理所和23个社区全部配备了电脑,实现了全区劳动力市场的网络互联和信息资源共享,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当地群众。此外,*人力资源网于5月份已正式开通,并及时上传了相关资料及数据。该网站涵盖了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就业培训、失业保险、求职招聘等栏目,使求职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全区最新的用工信息,企业也可以直接在网上招聘信息。通过该网站,用户不仅可以直接查询到最新的就业新闻和最近出台的政策法规,也可以直接在线下载培训资料、培报名表等,极大地提高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架起了劳动就业部门与社会沟通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