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 17:25: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该投资的时间是长期持有,并通过投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起到重大影响的程度。由此可见,此投资没有时间的约束,更不能随意地抽回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目的不难看出,该投资的金额也是非常之大,因此投资的风险也是很高的。
根据上述投资的目的可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不同,又可分类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各自所对应的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分别是50%以上、50%、20%~50%。注意新准则已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归纳为综合权益投资,因此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份额不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力度是不同的。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比,其“野心”较大,不仅仅为了投资获得收益这么简单,它希望通过投资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参与企业的决策、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想把被投资方占为己有。根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及目的不难看出,投资方是挑战性的企业,正所谓风险越高要求的收益也就越高,投资方追随这样的理念,来完成这项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是取得投资时投资金额的确认。投资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并不完全确认为投资额,比如对于被投资方来说新的投资者,可能要出高的价格才能享受到一定的股权份额;对于信誉度以及知名度比较高的投资者可能不需要出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股权份额。因此,当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影响不确定是哪种类型时,企业应当以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前提来确认投资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一般的企业合并所占被投资方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都在50%以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集团内投资股份50%以上是指在同一个集团下,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份50%以上的投资。
该投资方式,投资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控制对价的,应当在控制日按照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投资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控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地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合并时发生的审计费等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举例如下:
【案例1】甲企业2013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0元向同一集团内乙企业投资,取得甲企业80%的股权,并与当日起能够对甲企业实施控制。合并后甲企业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2013年1月1日,甲企业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00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0*80%) 400000
贷:银行存款 28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0000
2.非同一集团下投资股份占50%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类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控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做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注意,在进行投资时价款内若包括已经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息但还没有真正发放出去的金额时,应该单独进行核算,同样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账户。
与同一集团下企业控制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差额计入的科目不同,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的投资是在同一集团之内差额的影响只是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存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换句话说,投资双方没有脱离集团,还是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所以对集团的影响不明显。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时投资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资差额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两种方式的会计核算类似,不同之处上述已经表述,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二)投资股份低于50%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控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的表决权股权在50%以下的投资。此投资方式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若投资方是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使用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金额应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
若投资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协议或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注意,若是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股本的金额是发行股票的面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原则确定。这里不再一一陈述。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一)成本法
采用该方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但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案例2】甲企业2015年1月购入乙企业股票20万股(占对方总股本0.3%),每股成交价30元(其中包括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5元),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3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半年后,乙企业宣告每20股发放现金股利5元。次月,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5万元,存入银行。编制甲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题意可知,甲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适用成本法核算。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股票投资)(25×20万+2万) 502
应收股利――乙企业(5×20万) 100
贷:银行存款 602
②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100
③借:应收股利――乙企业 5
贷:投资收益 5
④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股利――乙企业 5
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需要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判断是否发生减值则按照准则规定,当测试结果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接上例【案例2】若期末股票市价下跌为20元。
分析可知:此时账面余额为502万元,而可收回的金额为180万元(20万股*20元=400万元),假如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并且股价持续下跌,其减值金额为1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2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2
(二)权益法
该方法主要关注的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那么投资方则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注意,只有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变动份额时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此可总结为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按照金额较大的一方来确认的。
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案例3】甲企业于2011按协议收购价40万元购买乙企业的股票,占丙企业20%的股权,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此时丙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应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投资成本) 50
贷:银行存款 40
营业外收入 10
【案例4】承接上例【案例3】乙企业于2011年实现净利润10万元;201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万元,3月甲企业收到现金股利;2012年末乙企业由于意外事件,全年亏损120万元;2013年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6万元。
①2011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2
贷:投资收益 2
②2012年2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③2012年3月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④2012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24
⑤2013年末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企业(损益调整) 1.2
贷:投资收益 1.2
上市公司或大型集团组建、设立新的子公司、孙公司或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有多种方式,其中之一是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两个子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一方占绝对控股权,即为交叉控股模式。这种投资方式根据对新公司或所收购的公司的控股比例的不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子公司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上,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2)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子公司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下,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上述两种情况中,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一种情况下投资双方对新公司或所收购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均应采用权益法;第二种情况下,占绝对控股的一方(以下简称多数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占股份20%以下的一方(以下简称少数投资方)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均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因此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中均已包括对被投资单位所实现净利润的确认,从而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会存在两种情形:
1、被投资单位期末实现利润但不分红或亏损的情形。由于少数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因此期末并不对被投资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损益调整,从而导致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之和不等于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其差额即为按成本法核算的一方未按投资比例确认的利润或亏损),从而一方面公司整体少确认了一部分收益或亏损,另一方面在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就会存在差异,而这差异往往会在合并抵消后反映在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科目余额中,从而造成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及少数股东权益数失真。
2、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形。由于少数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以股权投资差额没有单独反映,这样多数投资方在编制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抵消分录时,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仅为按少数投资方所持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与少数投资方账上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存在差异。同时由于这里的少数投资方本身又是整个母公司合并报表的一部分,因此在整体的合并报表中,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上述权益抵消分录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相抵后会存在差额,并将反映在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少数股东权益中,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合并价差科目余额数失真。
以上两种情形在大多数公司的股权投资中会同时存在,因此如果处理方法不当,将导致合并报表中的部分科目数据严重失真。此外,还存在相类似的一些情况,在合并报表中导致存在同样的问题。如:(1)母公司、子公司还有非关联的第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或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其中母公司或子公司中的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持股比例小于20%,第三方持剩余比例;(2)母公司与孙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或孙公司与子公司等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或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其中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持股比例小于20%。
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处理方法探究
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处理未作相应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处理也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方法,从而企业在实际编制会计合并报表中无制度无准则可依,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也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笔者根据《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谈谈个人见解。对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法可能比较合适:
1、少数投资方在账务处理时,按成本法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同时在母公司编制合并底稿时对少数投资方的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并对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做报表调整(账务不调整)。这种处理方法的优势是:(1)账务处理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符合了相关会计制度及《投资》准则的有关要求。(2)在母公司编制的合并底稿中,虽按权益法对少数投资方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并调整了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关科目,但由于在编制的合并抵消分录过程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最终都要被抵消,因此上述调整实质上并不会对个别报表产生影响。(3)由于少数投资方在整个母公司体系中也属于合并范围内的一个单位,而通过调整准确核算了少数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从而通过合并抵消保证了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数值的准确。不过,此方法的缺点在于,对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或者在少数投资方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很小的情况下,不易操作。
2、少数投资方仍按成本法进行核算,但多数投资方将自己的持股比例加上少数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后对被投资单位的盈利或亏损进行确认;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也同样由占绝对控股的一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该处理方法的优势是:(1)由于多数投资方与少数投资方都属于母公司的合并体系,因此将少数投资方按成本法未能确认的一部分利润也并入多数投资方中,对整个企业的合并利润影响不大,尤其当少数投资方是多数投资方或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时,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等同于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因此由谁确认都无差异。(2)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执行,特别对于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可以化繁为简,另外在少数投资方所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很小的情况下,该方法不仅方便易行而且数据失真程度极小。该方法的缺点在于,当少数投资方不是多数投资方或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时,由于少数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被多数投资方直接确认,导致少数投资方的少数股东(与母公司无关联关系的公司,或称非关联公司)未能享有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从而经过合并抵消后,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数据失真,而这种失真程度随着非关联公司占有少数投资方的股权份额比例增加而加大。
上述两种方法只涉及了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处理,尚未提及对少数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该差额的处理比较合适的做法应为:在合并抵消时将少数投资方的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分成两块,一是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的部分,一是差额部分。这样在合并抵消过程中,前者被抵消了,而后者抵消后即形成合并价差,这样就保证了合并报表数据的准确。
上述两种方法同样适用于本文所列示的其他几种情况及未提及的类似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通常从取得、后续计量两个层次进行学习,下面从这两个层次解析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核算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业务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入账价值按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计算,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通常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以及以非合并方式取得。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1:A公司与B公司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2004年1月1日在C公司的主持下A公司以100万元购入B公司60%的股份,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80万元。
合并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180×60%=108(万元),实际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差额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8
贷:银行存款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计算,付出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2:A公司于*年*月*日取得了B公司70%的股权。购买日A公司支付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800万元,公允价值4200万元,支付银行存款800万元;另外A公司在合并中支付咨询费100万元。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100
贷:无形资产 2800
银行存款900
营业外收入 1400
3.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成本为购买股票支付的所有款项。
(2)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这种股权的取得形式涉及三方关系,举一例说明。A公司拥有B公司10%的股权,现在A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将拥有的B公司10%的股权作为投资取得C公司的股权,协议生效后,C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A公司成为C公司的股东,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关系解除,C公司取得的B公司的股权即为A公司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1.投资成本的调整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首先需要决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内的后续计量,判定的方法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判断结合,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具有控制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通常结合持股比例<20%和持股比例≥50%确定,如果确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必调整,仍然保持初始投资成本;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通常结合20%≤持股比例<50%确定,如果确定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先要依据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如果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小于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不必调整,如果投资方享有的份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方享有的份额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增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例3:2005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300万元购入B公司30%股份,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200万元。
本期目中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而A公司在B公司应享有的份额为360万元(1200×30%),享有的份额高于初始投资成本60万元,因此应当将6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360
贷:银行存款300
营业外收入 60
2.投资后损益的处理
(1)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才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取得的现金股利,必须是投资后被投资方获得的利润发放或者转回的清算性股利,投资方才能够确认为投资收益,否则应将获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清算性股利做初始投资成本的冲回处理。
例4:接例1,2003年B公司实现利润300万元,2004年2月1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现金股利100万元,A公司尚未收到现金股利。
本题目中,A公司于2004年2月确定能够得到的现金股利60万元(100×60%)为A公司投资于B公司之前B公司的利润发放,因此A公司此次获得的60万元现金股利为清算性股利。A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2004年2月1日借:应收股利B公司 60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应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两种情形,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发生的直接相关税费计入“管理费用”。若合并前被合并方与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税务处理:《条例》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为取得该项投资所付出的全部代价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被合并方合并时所有者权益账而价值的份额与实际付出代价之间的差异。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汁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税务处理: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不区分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中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发生的当期据实申报扣除。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合并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当然,如果企业合并满足特殊性重组条件,则还包括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时原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二、后续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适用范围: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而是一律计人当期“投资收益”科目,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税务处理:《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2)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股票股利。会计处理:对于股票股利,不管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不做账务处理,只需在除权日备查登记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数的变化。税务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中,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则年末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发生减值损失,不论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均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处置该投资时,相应结转减值准备。税务处理:《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国税发[2009]57号涉及了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静态损失的处理。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样,企业由于以上原因发生的减值,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论收益或损失,均应确认为处置损益。税务处理: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所得价款与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可能不一致,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与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相应存在差异,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一次性转回,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需认真分析。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当年一次申报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适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会计处理: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敢人,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税务处理:企业为取得该项投资实际发生的代价为该投资的计税基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产生的营业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2)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相应的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投资单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税务处理:《条例》规定,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方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投资方不确认所得;被投资方发生的会计亏损,应由被投资方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被投资方发生的税务亏损,应由被投资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被投资方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股息所得。这样,在会计处理上,期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则只有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才确认股息所得。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一方而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区分股息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企业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才可形成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双方经济上已经实为一体。为真实反映“投资”实质,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体现为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份额,而具体的计价基础,是由合并会计方法决定的。合并会计方法主要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分。权益结合法假设企业由合并形成的联合在合并之前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均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在购买法下,要求合并方按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从其认可的合并计价基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会计处理程序来看,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共存的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即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合并各方存在关联关系,在会计方法上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各方相对独立,能够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交换价值的“公允性”较高,因此采用了购买法进行核算。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便于理解,下文均不考虑此应收项目。)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之和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例1,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70%的股份。该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合计为1200万元,至购买日已合计摊销200万元,购买日时公允价值为1250万元。A公司在合并中支付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为30万元。A公司在合并日的资本公积为50万元,盈余公积为4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B公司在购买日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
以下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假设A、B公司同属C公司的子公司,则该项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A公司直接以取得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105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1050万元,资本公积50万元,盈余公积4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元,投资收益3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贷:无形资产140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2.假设A、B公司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则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首先,A公司应以支付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128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万元,作为已实现的资产处置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128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贷:无形资产140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
其次,做进一步调整。将初始投资成本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160万元(1280-1600×70%)确认为商誉。借:商誉16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160万元。
可将两步的分录结合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120万元,商誉16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贷:无形资产140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手续费等直接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应从发行溢价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但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需要根据取得被投资方相应股权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作出调整。按照新投资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作出的让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A公司以一项机器设备对B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20%的股份。A公司该项机器设备的原值是2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A公司在合并中支付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为30万元。B公司在交换日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首先,A公司应以支付的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18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180万元,累计折旧60万元;贷:固定资产20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
其次,做进一步判断,将初始投资成本180万元和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60万元进行比较,差额20万元不予确认,也就不用做调整分录。假设B公司在交换日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则需要将初始投资成本180万元和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00万元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此时可将两步的分录结合为:借: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累计折旧60万元;贷:固定资产20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投资成本可以总结如下:
【关键词】 完全权益法;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权益法核算,是指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体现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其中,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调整时,分为三种方法:1.简单权益法,即按照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2.购买法权益法,即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损益的基础上,考虑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按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3.完全权益法,即在购买法基础上考虑内部交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探讨完全权益法核算内部交易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涉及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其中,逆流交易是指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权益法核算对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是不同的。
一、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内部交易涉及何种资产,在会计处理时,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投资收益”体现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体现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份额。也就是说,只要影响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投资方就应通过“投资收益”核算;只要影响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投资方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一般来说,未实现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只涉及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消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应确认该部分损失,也就是不考虑内部交易的消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与投资企业和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消除只考虑投资方持股比例部分,如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30%的股权,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本期因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利润100万元,则应消除30万元。母子公司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实体理论,其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消除的,如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60%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本期因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利润100万元,则应消除100万元。
对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被投资单位损益中,对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投资方应调整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发生的当期,投资方应调减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继后期间,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投资方应调增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对顺流交易,若被投资单位以高于投资方资产账面价值购入投资方的资产,多支付的款项可视为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对此,投资方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增投资收益。继后期间,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投资方应调增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若投资企业无子公司,则不存在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问题。
若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消除的是投资企业具体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若消除内部交易涉及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则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代替,若消除内部交易涉及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则应以“投资收益”代替。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具体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账面价值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这些具体资产项目。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被投资企业销售给投资企业的是何种资产,在投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消除均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因此,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整有关具体资产的账面价值。无论在内部交易发生当期,还是继后期间,应消除的均是将期末结存资产中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顺流交易产生的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损益项目(如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外收入等)中,无论被投资企业是否在当期将内部交易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均不影响投资方确认的损益,因此,投资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做的调整分录是相同的。继后期间,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再编制调整分录。
三、举例
(一)逆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例1:M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向N公司投资,取得N公司4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N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M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N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12年10月,N公司将其生产的A商品出售给M公司,其成本为500万元,售价为600万元,M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12年12月31日,M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出售70%,至2013年12月31日,M公司将上述存货对外出售90%。N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1 030万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1 080万元。本例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1.M公司2012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M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N公司2012年净损益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1-70%)
=3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1 030-30)×40%]
贷:投资收益 400
上述分录可分解为:
(1)不考虑内部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12(1 030×40%)
贷:投资收益 412
(2)内部交易的消除:
借:投资收益 12(3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2.M公司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M公司有子公司(N公司不是M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M公司的数据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M公司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消除存货的金额=(600-500)×(1-70%)×40%=12(万元)。N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内部交易影响N公司净利润的变动,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应消除投资收益,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结果是:
借:投资收益 12
贷:存货 12
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分录是:
借:投资收益 12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所以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贷:存货 12
3.M公司2013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M公司计算应享有N公司2013年净损益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实现的2012年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90%-7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20[(1 080+20)×20%]
贷:投资收益 220
4.M公司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应消除存货的金额=(600-500)×(1-90%)×40%=4(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应做如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贷:存货 4
(二)顺流交易的会计处理
例2:P公司2012年1月1日向Q公司投资,拥有Q公司40%的股权,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施加重大影响。假定P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Q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12年10月,P公司向Q公司销售一批B商品,该批商品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售价为600万元,至2012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60%,至2013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90%。Q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1 940万元,2013年实现净利润1 97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1.P公司2012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P公司在计算应享有B公司2012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1-60%)
=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60[(1 940-40)×40%]
贷:投资收益 760
上述分录可分解为:
(1)不考虑内部交易: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76(1 940×40%)
贷:投资收益 776
(2)内部交易的消除:
借:投资收益 16(4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2.P公司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进行上述处理后,P公司如有子公司(Q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P公司的数据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体现在P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而Q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Q公司净资产消除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无论Q公司将该批存货对外出售多少,均不会影响P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消除P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金额是相同的。所以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结果是:
借:营业收入 240(600×40%)
贷:营业成本 200(500×4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投资收益 24
上述结果可分解为:
(1)Q公司购入的存货时,其结果是:
借:营业收入 240
贷:营业成本 2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2)Q公司当期对外出售部分,其实现的利润均体现在Q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P公司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核算,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金额=(600-500)×60%×40%=24(万元),其结果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
贷:投资收益 24
上述(1)和(2)两笔分录即为合并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结果。
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消除内部交易的分录是:
借:投资收益 16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
所以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 240
贷:营业成本 200
投资收益 40
即无论Q公司当期是否出售存货或出售多少,其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调整分录都是相同的。
3.P公司2013年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2013年实现的2012年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600-500)×(90%-60%)=3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1 970+30)×40%]
贷:投资收益 800
4.P公司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Q公司2013年对外销售的存货,其上期未实现利润在本期已经实现,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因个别财务报表中会计处理与合并财务报表结果相同,所以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中无调整分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核算 纳税筹划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合并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我国对于投资企业通过合并或转让方式得到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使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财务状况等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在市场竞争之下各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的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加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而达到控制原材料供应,控制销售渠道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
2、关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解读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当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值无法实现可靠计量的时候;第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响,同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权益法
权益法就是指投资以初始的投资成本计量之后,在投资持有的期间内,根据投资企业在实际中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来说,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通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将初始投资成本视作被合并单位净资产账面报价的份额来计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合并报价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要记入资本公积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资成本看做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来进行计算,若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同其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或者营业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一是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的成本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二是接受投资企业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3.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股权的时候要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仅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进而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当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应有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回收,以此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权益法下,企业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小,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差额调增,且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当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首先应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值为基础,对其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依据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定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由于股息与资本利得各自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是依据投资双方所得税的税率差异来补缴所得税,若投资的双方税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则要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为了实现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避免把股息转化成资本利得。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由被投资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进行分配;第二,若投资方所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这时要将投资比例提高之后再转让。
4.2、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法下,在投资收益已经实现但是未分之前,“投资收益”这一账户并不能反映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计算补缴所得税。而在权益法下,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投资企业都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当期,依据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补缴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方式,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通常投资企业利用成本法比权益法更能实现延迟纳税与降低税负的目的。
5、总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收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31-01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难点优化解释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同取得形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也不同。
(一)合并取得形成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1)一次交换交易。此时投资单位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将其简单清晰化陈述如下:假设投资方用于对被投资方投资所付出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为A,合并日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乘以投资方持股比例的金额为B,当A>B时,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当A
(2)多次交换交易。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全部持股比例(原投资比例+追加投资比例)
新增投资部分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调整金额=合并日初始投资成本-(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合并日新支付对价公允价值),此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购买法)
(1)一次交换交易。此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投出资产+承担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这里强调公允价值。(2)多次交换交易。个别财务报表:购买日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思路为重新计量,假定将原投资都卖掉,连同新投资一起重新买入,如原投资30%,现又投资40%,此时的处理为视同先卖掉原来的30%,再与新增加的40%投资一起再买入,等于重新买入70%,原投资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这一方法有利于计算商誉。
(二)不形成控股合并取得
初始投资成本=投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直接费用
(三)与投资有关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
在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时,如发生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并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中,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应予抵消,差额计入商誉。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2014年3月1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这是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与原来的不同之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难点优化解释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以确定期末账面余额。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要注重“成本”,除发生减值、处置外,初始入账金额一般不发生变动。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要注重“权益”,为份额,只要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无论什么原因),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对应份额)也随之变动。
1.对“成本”的调整
2.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处理
以顺利交易、逆流交易中的存货为例:顺流交易
个别报表: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v调整后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w×持股比例]
这一分录是由以下两个分录合并而成:
(1)确认被投资单位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调整后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持股比例)
(2)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借:投资收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持股比例)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合并报表:借:营业收入v内部交易收入×持股比例)
贷:营业成本(内部交易成本×持股比例)投资收益(内部交易损益×持股比例)(2)逆流交易
个别报表:同顺流交易
合并报表: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持股比例)(这一内部交易在投资方合并报表存货项目中反映,因此抵减存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03-19.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2.《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200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
现行准则下,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形成过程,
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物处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一项交易和事项。特别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有时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减少同业竞争,或者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往往会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实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壮大也基本上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
企业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仅对控股合并下合并方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现行准则下的核算方法的改变中某些问题予以探讨。
1 两种准则下核算范围之比较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的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现行准则下,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权益法转变为现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为成本法的原因
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相协调
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拥有子公司时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当中来。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是把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并入进来,那么,由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如果考虑资产负债便的影响,它所实现的资产的增值,已经反映到了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所以从合并财务表这个角度来考虑,对子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体现的是实质上的权益法。那么,对子公司的这部分权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够体现的情况下,在日常的账簿核算和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这部分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原则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复。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存在不足
照旧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有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弊端。原因如下:
权益法下确认的未实际分派的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只是理论上的增值,能否实现还受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权益法把未实现的投资收益提前确认,与谨慎性原则不符。
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这会导致利润分配所需的现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现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可以保证在当期或近期内收回现金。
此外,也有投资方利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关系,运用权益法粉饰报表。改用成本法后,投资方的利润不受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使原按权益法确认的未实现投资收益不能进入利润表,提高了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降低了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对外报告分成两个层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企业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对外报告财务情况时,原则上都采用权益法,也就是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同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也是采用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它是同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既然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子公司权益法的投资已经在合并报表中有所体现,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这三类投资都是应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的。
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便于编制调整与抵销分录。而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其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即使存在虚增的情况,也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因此,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既能提供整个企业集团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资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
3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投资收益的确认是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以下根据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及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该适当简化。
现行准则中,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自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公式: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此外,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计算和调整比较繁琐。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将非重大影响事项采用简化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应进行适当简化,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促进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论文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一、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投资决策风险、投资运营管理风险和投资清算风险。具体来说:
(一)投资决策风险
1.项目选择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单位所处行业和环境的风险,以及其本身的技术和市场风险。
2.项目论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风险。
3.决策程序的风险。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执行不严的风险。
(二)投资运营管理风险
1.股权结构风险。包括:股东选择风险、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投资协议风险等。
2.委托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关系。委托制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人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被投资方转移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内部管理风险等会通过股权关系传递到投资方。
4.项目责任小组和外派管理人员风险。一方面,投资方选派项目责任小组或个人,对投资项目实行责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资方派驻董事、监事、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小组与外派人员自身的知识、能力所限或是责任心不强,使管理的过程存在风险。
5.信息披露风险。被投资方管理层不严格遵照投资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故意拖延、不及时报告财务和重大经营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对外部投资者提供已过滤的、不重要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令投资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资方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之中,将严重影响投资方的管理。
(三)投资清理风险
1.来自被投资企业外部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利率风险主要是利率变动导致投资收益率变动,从而对投资人收益产生影响。通货膨胀风险是物价上涨时,货币购买力下降,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政府指导经济工作时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转变,或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致命影响。
2.来自被投资企业内部的风险。主要是被投资企业内部的技术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的转移,给投资方带来退出风险。
3.投资退出时机与方式选择的风险。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业务流程的各阶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植于投资风险之中,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具体来说,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在投资决策阶段
1.长期股权投资盲目性较大,缺少战略规划。没有把长期股权投资提升至企业的战略层级,投资的过程充满盲目性。
2.股权尽职调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一些中介机构也作为投资双方的媒介,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促成投资,使信息被粉饰。还有的企业自主进行尽职调查,惯常做法是组织几个部门到目标公司进行考察,但人员往往只是企业内部指派的职员,而缺少外部的专家顾问,过程流于形式,走马观花,缺少针对性,有时甚至把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考察成果,这样必然使调查成果失实。
3.可行性报告与投资方案制作不完善,内容过多注重出资环节。由于前期的调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的制定也会不完善,风险是环环相扣的因果链条。另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要使用大量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一些部门或人员图省事,草草应付。
4.高层决策者决策失误。企业的一些高层领导的个人意志和风险偏好会对投资决策产生明显的影响。一些决策者头脑发热,或决策层由少数人操纵,缺乏集体科学决策,亦或上级主管部门干预都会导致决策失误,进而导致投资损失。
(二)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
1.项目的实施缺乏风险控制,随便找个范本就和对方签订协议,或者按照对方起草的协议和章程签订,没有根据自己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
2.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后,未能组建明确的项目责任小组,导致项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员管理混乱。一些企在投资后没有或不重视向目标公司外派管理人员,任其“自主经营”、自由发展,待出现问题时,方知投资成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没能起到维护投资人权益,沟通投资双方的作用。更恶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员在缺少监督的环境中与被投资公司的内部人员合谋掏空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最终祸及投资方。
4.项目跟踪评价和统计分析环节缺失。企业缺乏投资项目后的评价环节,也没有相应的部门进行绩效的统计分析,导致投资方不能及时推广有益的经验,也不能及时终止不良的项目。
(三)在投资清理阶段
1.未预先设置投资清算的触发点,没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促使投资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动开启退出机制,疲于应对。
2.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清理小组,没有设定退出目标,往往是“被动接招”,一路丧失主动权。不仅使退出的风险大增,还使事后无法进行奖惩,也不利于经验的总结。
3.投资退出时机和方式选择失误,使退出成本和投资损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全面贯彻到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在整个企业层面构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框架都涵盖其中。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在投资前和投资决策阶段,重点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并使其正常运转,以将投资决策纳入框架的规范。
(2)在投资营运管理阶段和投资清理阶段,重点是通过对重大事件的动态管理,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管理,并保证退出渠道畅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
我国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大多为塔型的职能式结构。从董事会到总经理,然后下设职能部门。对企业来说,长期股权投资绝不只是企业高层拿决策、项目部门跑执行这么简单,他往往需要各部门各层级的协调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打破僵化的组织机构,进行结构再设计,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把现有的职能部门整合成几大系统,灵活调用。比如将企业的决策与计划部门整合成股权投资决策系统;将财务部、审计部等整合成股权投资核算监督系统。
(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内部控制网络,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投资问责制度等。
2.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这是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贯穿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始终的关键控制手段。
(四)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防范
1.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
包括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进行严格的项目评审,领导层科学、透明的决策。
2.投资运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包括谨慎的谈判和签订协议,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小组对被投资公司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3.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
对长期股权投资清算风险的防范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这不仅是以防万一,以备不时的必然要求,更是投资本身不断优化的内在需要。包括设定股权投资退出的触发点,设定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目标,制订完善的股权投资清理方案,对股权投资处置活动实施严格监控,做好总结和回顾工作。
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差异:缩小了规范的范围,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新旧准则核算方法变化大,但是更符合企业的“资产负债观”,那么怎样来进行新准则下的长期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呢?笔者通过举例来分析具体的会计处理核算程序: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选用范围
(一)定义: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选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的核算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分别情况分别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该部分差额从本质上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B企业于2006年1月取得C企业40%的股权,支付价款1000000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3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如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000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
(二)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基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四)超额亏损的处理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2、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如:企业承担的担保义务),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例: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2006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乙企业2007年亏损8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点被投资单位各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
则甲企业2007年应确认投资损失3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降至8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0
如果乙企业当年度的亏损额为13000万元,当年度甲企业应分担损失52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减至零。如果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1800万元,则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借:投资收益4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00
借:投资收益 1200
贷:长期应收款1200
注: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投资损失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五)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例: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占其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40%,乙企业2006年9月26日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0
贷:资本公积 40
三、对权益法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