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 17:25: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医疗保险;问题;重要环节
作为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到位与否对于良好医患关系的构建、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保改革深入发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本论文中,笔者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践,分析当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进行探讨。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起步时间较晚,各方面发展并不成熟,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从而使得广大参保人员都能享受更为便捷的服务,也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就本单位的工作实践来说,医保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实名制就医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漏洞。医保的应用使得很多患者解除了后顾之忧,部分患者为了获取医保基金,违反医保政策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通过医院挂名等形式来套取保险基金,另外还存在“一人持卡,全家免费医疗”的现象。为了获得更多患者的信任,医院也愿意为这些患者服务,造成了过度医疗现象。第二,分解住院费用。为了避免超次均费用,部分医院将那些未完成治疗的患者的费用进行结算,并人为地将住院费用分解为两、三次住院费用,并让患者通过门诊来缴纳部分自费药品,既损坏了参保患者的利益,也增加了患者的负担。第三,医院没有限制具体的用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名录》中规定很多药品必须限定使用。但是,个别医生并没有注意哪些药品为医保内用药,哪些为医保外用药,只是从病情出发开具药品,也使得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第四,参保人员对当前我国的医保政策并不清楚。由于患者对于医保政策的理解不够清晰,也不懂得具体的报销流程、报销比例等,很容易产生医疗纠纷。第五,医院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来说,医院的信息化水平还相对较低,整体性能不高;而现有的系统并不能为医保质量控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使得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效率偏低。总之,当前我国部分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制约着医院的顺利运行。
二、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分析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多个环节、多种利益关系,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与医疗保险组织机构、医疗保险运行管理办法、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等环节是密不可分的。第一,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组织机构。医院要成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科室,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从而抓好医疗保险治疗管理工作,并努力协调政府、医院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参保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完善医院的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的联动,保证医保数据的真实有效;要做好对数据信息的监工工作,方便医务人员的操作。另外,政府必须努力完善相关政策,监督医疗保险活动的开展;要努力完善个人就医信息,确保“一人一卡”,合理使用。第二,要完善医保保险管理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对参保病人从办理住院到康复出院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明确规定。要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核实有无冒名顶替现象、有无分解住院现象等。对于那些存在违规现象的工作人员要在每月进行点名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奖惩机制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科学使用医疗保险资金,控制不合理的支出。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控制各种医疗费用的支出,从而保证档期收支平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要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监督考核体系,定期对相关指标进行统计与分析,从而合理分配医疗保险资金。要定期抽查临床科室、保险报销科室,做好各个环节的对接工作,对高费用科室进行重点考核与跟踪。第四,要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协助工作,加强与医保机构的沟通,实现双方良性互动,从而获得更多的帮助与支持。要合理把握住院标准,核实参保患者的身份,做好后续跟踪核实工作。要认真核实医保住院病历,审核患者的适用症用药,并履行告知制度。第四,要努力提高诊疗医师的费用意识,对医疗费用进行动态监测,包括急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床日费用等。要建立健全医院医疗保险的沟通机制,在沟通与交流过程中,政府可以了解医院的收费情况,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患者也能从中了解医院目前的医保政策,熟悉医疗保险报销的具体过程。在沟通过程,政府、患者以及医院之间能够实现相互理解,从而保证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医院还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医保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能够了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要点及关键环节,从而自觉地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三、总结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关系医院的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参保人员的利益。政府要重视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为其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医院要转变思想,贯彻和落实正确的管理工作办法,严格把握各个工作环节,保证所有工作都落到实处;参保人员要深入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与配合之下,我国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水平一定会进一步提高。
作者:高博 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
参考文献:
[1]吴旭东,宫明.军队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重点把握的几个关系[J].实用医药杂志,2012(11).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的社会统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要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单位缴费,社会统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经费按年度核算,出现超支时,其超支部分经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二、资金渠道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统筹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按年度拨付。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金,由特殊人员所在企业或单位负责缴纳。对符合统筹原则,但缴纳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其费用由财政解决。
三、缴费标准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县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已一次性缴费的特殊人员除外)。
四、缴费方式
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的特殊人员下一年度的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企业或单位按标准于当年12月份集中缴纳,缴费后不予退还(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一次连续缴纳多年的统筹金)。中断缴费的,需补齐欠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后,才能重新享受相关待遇。特殊人员在其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一次性缴费
已破产企业、改制企业,由负责企业破产、改制的主管部门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中扣除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并一次性上缴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离休干部的缴费标准为人均7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缴费标准为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15。
六、颁证管理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发《离休干部医疗证》、《离休干部专用门诊病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门诊病历》。
七、报销范围及标准
特殊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一)离休干部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药费按实报销,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负担,但急救、抢救情况下及国家药典规定的特殊适应症除外。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药费按实报销;其他伤、病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门诊费报销92%,个人负担8%,住院费报销95%,个人负担5%(经审查无收入来源的除外)。超出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一个统筹年度内,个人负担住院医药费(不含自费项目)超过个人2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的,个人不再负担。
八、门诊执行办法
(一)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特殊人员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2至3所医院作为门诊就诊的定点记帐医院,凭本人医疗证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由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门诊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后当年内不能变动,如需变更可在次年初重新确定。特殊人员在专科定点医院就诊不受2至3所医院的限制。
(二)门诊实行限量开药。门诊或出院带药的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急性病7天,一般慢性病10-15天,需长期服药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精神病等可延长到1个月药量。用药应做到人与病、病与药相符,医院不得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病种重复处方。专科医院门诊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与专科病种相符。违反规定的医药费,统筹金不予报销。
(三)定点医院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需提供以下资料: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专用复式处方,检查、治疗、材料费等原始依据(或复式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表(或计算机打印的药品清单)及有关门诊医药费结算表等。
九、住院执行办法
(一)特殊人员患病可凭本人医疗证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住院。住院时特殊人员应当向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付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二)特殊人员住院期间,属于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特殊人员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元/日。
(三)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需提供以下资料:出院证明书、有效住院收据、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有关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等。
十、现金结算
企业欠缴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时,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及时通知定点医院中止记帐管理,实行现金结算。
十一、转诊转院
特殊人员患疑难杂症需转省内上级医院治疗的,必须持三级综合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专科疾病专科医院转院证明)、本人医疗证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省外诊治的必须持华西医大附院的转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异地就医
特殊人员赴外地探亲、休假或因公出差,在外地发生的急诊医药费凭定点医院急诊证明、有效收据、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有关材料,由单位于患者出院后三个月内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十三、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特殊人员,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应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凭门诊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或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按月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十四、医疗管理
定点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专门结算窗口,为特殊人员提供热情优质服务;定点医院要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相符,违反规定的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拨付。定点医院需要使用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和不属于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即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需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事先征求本人或亲属意见,本人或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五、定点医院考核
定点医院对特殊人员的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医院考核范围,如发生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可按定点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奖励办法
为加强医药费用管理,鼓励节约,减少浪费,对特殊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包括门诊和住院费)在7000元以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离休干部:(7000元﹣实际支出额)×40%;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7000元﹣实际支出额)×30%。
十七、部门职责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完善特殊人员医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特殊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县财政局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县委老干部局、县民政局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特殊人员统筹医疗费的落实,并做好相关人员政策宣传工作;特殊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特殊人员参加社会统筹以及参加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八、本意见执行后,若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有新的政策规定,届时再作调整。
关键词:促进;健康保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论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收录日期:2013年2月5日
在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构成以及国民医疗保障体系构成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人们的保健意识也逐渐增强,健康保险作为这种新的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虽然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较低,通过健康保险提高国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要切实推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把研究和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制约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问题。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健康保险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以传统的补偿型健康保险为主,到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为主,最后到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健康信息、预防保健、疾病管理和病历管理的健康管理。
我国的健康险最早始于1982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险种,此后,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渐成熟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开始全面展开,短短的几年之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其他中外保险公司已经在最初定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险定义具体在不同国家、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有差异。在我国,《保险知识读本》中定义健康保险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所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00]42号)则作了如下分类:“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则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优势及其社会职能。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很健全,中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有着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具体保障优势:一是有效分散风险;二是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产品;三是合理控制费用;四是提高管理效率;五是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六是预防疾病发生。商业健康保险的强大社会职能: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有利于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形成;三是有利于满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四是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拉动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
(一)有利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从1991年至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20.65倍,人均GDP增长17.54倍,为居民收入增长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加速了人们对享受医疗保健、寻求身心健康需求的释放。
1998年12月,国务院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医改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性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的原则要求。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其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和再保险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上都为健康保险的腾飞奠定了基础。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就开办大病医疗保险从开办模式、资金来源、保障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分头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二)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虽然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有相当规模的保费收入和逐年高企的增长速度不容置疑,但仍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二是行业内外对健康险的认识都还有待提高;三是专业能力缺乏,保险公司架构的不完善,专业性、独立性的健康险经营模式尚未形成,行业监管的能力有限。
三、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正是由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存在着多个层面的不足和问题,同时还面临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所以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必须求真务实,实事求是。
(一)国家对健康保险行业给予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一要做好行业发展规划,树立长期发展战略。要明确战略与社会职能和行业利益是否一致,战略是否能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做出投资、收购、合并以及经营方式等战略选择;二要营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引导公民健康意识;三要探寻以专业化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行业体系;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同时适度发展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二)紧随国际保险业发展潮流,借鉴国际健康保险业经验。一要处理好外延式发展与内涵式发展的关系。注重内涵式发展,在其承保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注重业务的质量,保持保费规模的稳定增长;二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制度,在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产品定价等方面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三要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做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多元化,评估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市场规则透明化和公正化;四是引入国外医疗保险成熟条款,如协调给付条款、惯常合理费用条款、既存状况条款、止损条款,等等。
(三)商业健康险行业自身实现专业化经营管理与运作。首先,要实现服务与管理的专业化;必须调整内部组织和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技术和模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努力使价值链中的所有功能都能够了解、服务和满足顾客,每一个环节贴近市场。实现全程质量管理;实现管理服务技术的标准化,在承保过程、服务过程、理赔过程上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具体的实践中,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要与医疗组织进行信息联网,分步搭建健康管理平台。其次,行业内部诚信体系建设专业化。要完善我国健康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和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商业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再次,实现道德风险控制的专业化。一方面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应尽快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此外,还要通过一系列硬指标规范医院、保险公司的行为,建立完善健康险的专业化标准体系和医疗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指标体系、风险控制体系等形成一个“硬约束”体系,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最后,还必须实现产品营销策略专业化以及人才资源专业化。一是做好产品效益评估、产品开发、需求研究;二是应该双管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优秀管理人才,建立医疗保险各类人员的专业评聘体系、专业培训体系和考核系统。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肖敏,医疗保险基本理论与实践[M],世界医药出版社,1999
[2]蔡仁华,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用全书[M],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3]陈风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用手册[M],地震出版社,199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定点资格,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和单位医务室等门诊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政策、法规。
(二)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搬迁)开业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且在受理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
(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四)对社会服务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执行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价格并采用就低原则。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单位医务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八)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职工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单位医务室服务对象为内部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可书面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五)医务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附参保人员名单及个人编号。
(七)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九)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十)本机构所处地理位置的方位图。
第五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定点申请。
(一)不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未按要求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资料的。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门诊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依据条件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市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社会公示后认定定点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制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诊疗及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定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单位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八条市经办机构与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取得定点资格的门诊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还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市经办机构连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服务器IP地址经市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按要求做好诊疗、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
第九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市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单位有病毒侵入或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切断该定点单位的网络连接,并可结合考核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设置宣传栏。面向社区参保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及优质服务便民措施,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十一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配售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劳动保障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其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或用药等情况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第十二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规范的处方和收费票据,严格遵守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中药煎剂不超过10剂。不得限制患者持医保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市医保中心责成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议行政部门取消其处方权。
第十三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实施意见》、《*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手册》、《*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手册》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第十四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健全药品进销存台帐,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名义进行任何媒体和店面的商业及医疗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和药品消费的促销活动或收取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医保诚信的备案制度,对医保服务诚信工作实行跟踪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超量配药、冒名配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取消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资格,并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卫生等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科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复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并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管理规定从《*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条。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实行定点单位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聘用被取消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资格或有过不良记录的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和医药护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有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和医保门诊定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
凡已取得我市医疗保险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单位均在本次年检范围。
二、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制度、职责情况:要建立健全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
2、各种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门批复的《医保门诊定点资格证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包括房屋面积、结构布局,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属于租赁房屋的,在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同时,还须提更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医疗设施:要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医疗设施,并详细填写登记表。
5、人员构成情况: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医、护、医技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并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将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填表登记。还须提交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㈠、自查阶段(年2月25日至3月7日):
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对近几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重点突出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的工作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各种材料要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于年3月7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其它须提交的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
㈡、检查验收阶段(年3月8日至3月20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系指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所需材料有:养老保险手册;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
第五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只建统筹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统筹金承担部分与城镇职工标准相同。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应继续缴纳。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加医疗保险前,基本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达到15年。
第八条初次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年以后,开始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参保人员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连续欠费两年以上的,按弃保对待。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统筹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限额医药费的赔付范围和标准,按《*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缴费参保;逾期参保的,须按当时的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须在3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办理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弃保对待。
赣保健办字[2005]1号
各设区市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保健对象的健康。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保健对象的关心和爱护,保证保健对象医疗照顾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干部保健规定,现就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照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对象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既是体现组织关爱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各设区市应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高度重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既要体现医保政策,又要兼顾到保健对象的特殊性,保证保健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各设区市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实行医疗照顾和补助,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综合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医疗保险的管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管理、易于操作的管理办法。医疗照顾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还应动态调整,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
三、保健对象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的年度健康体检、因病住干部病房等医疗待遇不变。其中年度体检经费可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医疗单位协议收费标准之内的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中给予补助。离休的保健对象其年度体检经费及干部病房住院床位费应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费支付和补助。
四、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其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诊疗费、药品费及医疗服务费等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诊疗费、药品费及医疗服务费等住院(含特种慢性病)医疗费用(如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费用中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单位福利费给予补助。各设区市应制定有关补助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更好地满足离休干部医疗需求,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现对《试行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增加定点医院。省直离休干部可在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医院南区和解放军第二八医院中自主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普通离休干部自2005年1月1日起也可选择吉大一院(普诊)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二、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定点医院所发生的离休干部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应用人体置换材料和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等疾病的诊疗情况,根据省直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于下年初按比例一次性补助给各定点医院。
三、各定点医院年初以现金形式向离休干部本人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额度内一次性预付个人医疗费3000元。离休干部只能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持个人医疗卡就医,并先使用现金付费,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计入个人医疗卡。年度内个人医疗卡累计额度达到3000元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在统筹经费中支付。个人医疗费年度内结余归己,并同时视为定点医院结余。离休干部未经所选择的定点医院批准而在其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医疗卡。
四、定点医院要设立单独的离休干部综合疗区或门诊,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服务优良、管理严格的临床科室管理运行机制,将科室经济效益与离休干部医疗费收支情况脱钩,并相应完善会诊制度。各定点医院要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离休干部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和院内会诊以及家庭病房等各项医疗活动。
五、离休干部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医院联合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确保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离休干部使用植入器官、材料价格超过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的品种价格的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承担。
六、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省财政部门每年筹集一定额度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工作优秀的定点医院。具体奖励方案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对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情况,结合离休干部的满意程度,提出奖励方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审定后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暂行办法
日前,为规范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精神,福建省结合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福建省城镇参保人员,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非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但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交导致疾病证明、第三人不支付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不纳入《办法》的实施范围。
(小 林)
福建省人社厅调研组赴漳州调研社会保障卡
建设情况
8月下旬,福建省人社厅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福建省医保中心组成的调研组由信息中心李念超主任带队,对漳州长泰县社保卡发放缓慢等情况开展调研,省医保中心康建设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工作。漳州市人社局朱云龙副局长、市医保中心陈坤福主任、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洪永福副主任陪同调研。
调研座谈会分两场进行,一场座谈会于22日下午在长泰县人社局召开,长泰县人社局、县医保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中国银行长泰支行领导和具体经办社保卡的人员参加了调研座谈会。会上,参会人员就社保卡发放缓慢问题展开讨论,深入分析了社保卡发放缓慢的原因、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和分工、落实各环节责任单位和整改措施,以确保社保卡尽快发放到位。第二场座谈会于23日上午在漳州市社保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漳州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医保中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机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就业培训中心的各主任和信息科长参加了会议。会议继续就解决社保卡发放进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部署,同时李念超主任还介绍了今后我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的总体思路,提出构建信息化建设的“六个平台”――社会保险统一的业务平台、全省统一的数据平台、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社保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平台和设备交换平台,通过平台建设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李念超主任在调研中强调,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人社部门的职责所在。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保障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最终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途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康建设同志在调研中指出社会保障卡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相关各部门应协调推进,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措施和责任,想方设法尽快把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参保群众手上,要为群众解决最为迫切、最为实际的问题。
(漳州市医保中心)
泉州、福州等地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今年以来,泉州、福州等地扎实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提高了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根据泉州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泉州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高额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进入大病保险。具体补助标准为: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补助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助比例为60%;10~15万元(含15万元),补助比例为7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获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不向参保人员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根据福州市《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201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福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万元以内,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费全部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
(福州市、泉州市医保中心)
漳州市启动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
继厦门和泉州之后,7月中旬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厦漳泉社保卡同城结算体系,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漳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和泉州就医购药实时结算,无需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影响原有医保待遇享受。社保卡“同城化”结算给厦漳泉三地参保人员,特别是给经常往返于三地的人员带来了较大的便利,这也标志着厦漳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同城化”的初步形成。
(漳州市医保中心)
厦门市:首批45家乡村卫生所正式纳入医保
服务体系
日前,厦门市社保中心与来自岛外四区的20家基层卫生院签订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医保服务补充协议》。自此,厦门市乡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正式拉开序幕。
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厦门市一直致力于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并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摸索并建立出一套保障基本、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持续发展、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全民医保体系,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誉为“厦门模式”,率先全国开启了全民医保的序幕。与此同时,通过建立由各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基本实现了医疗服务网络的立体化提升,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轻松享受“家门口”的医保服务。2010年,厦门市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的统一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保待遇水平。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在家门口的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能刷社保卡就医,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联合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200多家乡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指导验收,确定了首批45家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卫生所通过宽带实现了与社保信息系统的实时连接,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农村居民凭社保卡象在大医院一样方便的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
镇卫生院对乡村卫生所的人员、业务、药械、信息机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乡村卫生所主要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零差额销售。
乡村卫生所担负着农民群众健康保障的重要责任,不仅为农民群众就近看病取药提供方便,更因乡村医生“土生土长”的地域性特征,更适合农民群众的就医需求。因此,乡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据了解,首批45家乡村卫生所将于国庆期间开通医保连线,届时农村居民也可以同其他城镇居民一样,持社保卡到卫生所看病就医,享受国家基本药物优惠的政策。
(林 微)
福安市全力推进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
福安市医保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深挖扩面资源,有序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一是深入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多次深入永辉超市、宴情酒楼、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等企业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发放宣传材料,努力使各单位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召开企业员工座谈会。与东方康宁超市等企业员工召开座谈会,解读医疗保险政策。三是多次与劳动监察联手到企业督促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为员工参保。2013年1~9月,非公企业扩面72家,职工1428人,征收医疗保险费428.37万元。
(福安市医保中心)
尤溪县扩大门诊特殊病种 提高补偿限额
2013年度的尤溪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扩大到27种,补偿比例和年度限额作了调整,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3年起,终末期肾病补偿不设年度封顶,16个病种补偿比例调整为80%,11个病种补偿比例调整为70%,年度封顶调整按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抗排斥调整为3万元;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和儿童听力障碍调整为2万元;慢性心功能不全和肝硬化补偿限额调整为1万元;糖尿病、结核病、不孕不育症、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脑卒、帕金森氏病和肌无力为5000元;高血压、支气管哮喘、肝炎和强直性脊柱炎年调整为3000元;类风湿关节炎为2500元,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为2000元。
参保人在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经主治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经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凭申报材料即可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确认。门诊特殊病种经确认登记后,参保人病种用药符合补偿范围规定的可按政策比例补偿,且费用计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范围。
截至9月中旬,尤溪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已累计补偿13460人次,补偿437.94万元。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政策的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减轻了医疗费负担,切实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进一步发挥了医疗保险风险共担,互助互济功能。
(尤溪县医保中心 魏观)
漳平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暗访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不断提高定点药店的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医保中心的工作目标。
保险业的春天――“国十条”
2006年,保险业迎来了甘露般的支持政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提出的加快保险产品开发、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及对保险业定位的进一步明确等规定被业界解读为重大利好。以国务院意见形式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出重要战略部署,这在中国保险业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次“国十条”的颁布充分体现出了以下两大趋势:
1、 突出保险的社会稳定功能
在国务院的这十条意见中,对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和责任保险十分关注,这三大险种被单独列为三条意见。而这三大险种的共性就是具有极强的社会稳定功能。在农业保险方面,国务院提出,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2、 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
《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
同时,“国十条“的颁布还促进了与保险业相关的银行、证券和医疗三大领域的改革。
社保案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九月,原上海市委书记,因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等严重违纪问题被免职,此案引发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有统计显示,在1986-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却有人打起这笔钱的主意,频频发生各种违纪案件,这应当引起人们反思。
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可以分为两大块,一大块是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这部分资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另一部分就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这部分资金作为国家长期战略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筹集。目前案件高发的重灾区,其实是地方政府管理的统筹账户基金,且主要集中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
一方面,各地社保基金违纪案件的出现,让人们担心基金管理的安全;而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政府管理的社保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者存入银行,提高收益的途径还不多。而全国社保基金虽可投资于股票、国债、企业债等,但是2005年全国社保基金年收益率为3.12%,仅仅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稍高。这启示我们,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实现安全与收益目标,显然是下一步需要努力的方向。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可以减少管理机构和层级,集中管理社保基金。其次,转变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首部健康法规出台
2006年9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它确立了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基本制度,对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产品、销售、精算和再保险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
《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剔除该项责任意味着消费者今后购买的健康保险不再承诺还本。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险有了统一规范的标准
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后,中国也完成了重大疾病保险行业定义的制定工作,初步确立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此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的联手以共同制定有关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为开端,展开长期的跨行业全面合作,据悉已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重疾险疾病定义专家工作会议。
从消费者来看,有了统一衡量重疾病标准的引导,投保者就能更好地了解重疾产品的内容,有效减少此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对大病界定意见不一的理赔纠纷;从保险公司看,有了行业统一必保的“核心疾病”,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动作之外自由发挥自选动作,比如在保障“核心疾病”的前提下,通过更为自由灵活的组合搭配,满足不同的消费群体。显然,新型重大疾病保险将更紧密地与现代医学相结合,在公平透明科学的标准定义体系下,以涵盖更多常见重大疾病种类的方式再度进入大众生活。
交强险正式实施
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理论上将有100%的投保率,也就是说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当然,交强险绝不只是“有车族”的事,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保险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必将促进驾驶员提高守法合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
健康险返还型产品明年起停售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其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子逐步迈开,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其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1)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社会化。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机构、筹资来源实现了社会化。(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社会化。(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化。目前是参保患者在就医时记账,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4)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服务管理。逐步形成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申请、审核、信息、评价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使用目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规定费用报销办法、定期对“三目录”进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5)把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相结合。目前,正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引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关键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征集、管理和发放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目前以地级市和县级市为主的低统筹层次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乃至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衡、管理成本、关系衔接等问题都构成了挑战。目前各地纷纷提出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计划和实施步骤,尤其是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地级市统筹作为近期的奋斗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对于地级市、县级市统筹和全国统筹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应该在逐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是指有利于保障人口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经过测算,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01-2050年这段时期内基本保持稳定,波动范围在9.88%-11.89%之间[4],大体符合国际上医疗保险10%-12%左右的经验费率[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基本上处于适度状态,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低于适度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01-2050年这段时期内应该在2%左右[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试点以来政府每年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已经从40元增加到2012年的240元。中国应该形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避免费率调整的临时性、随意性和主观性。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初衷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纵向积累、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产生激励,以及抑制职工在消费基本医疗服务时过度需求的道德风险,但是实践证明,许多地方在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方面并没有严格遵守“两定点”和“三目录”的要求,有的地方提前透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随意性很大。个人账户自建立以来非但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三个目标,而且还造成诸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等一系列弊端。中国应该以门诊统筹为起点,弱化并逐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异地就医管理。人口流动频繁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对较低的统筹层次对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就医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安全,而且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异地就医管理主要存在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滞后、异地就医政策和统筹地就医政策不统一、异地就医过度医疗服务道德风险严重、异地就医管理实施成本高、异地就医引起就医地医院之间的不正常竞争[7]。中国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在跨区医疗保障政策中的协作机制,以2009年实施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为起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费用支付目前在需求方费用控制方面普遍采取了起付线、共保率和封顶线三种办法。这种对住院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办法对需求方采取了过多和重复的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性医疗保险,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取消起付线和封顶线,彻底改变目前大多数地方按照病种或者就医机构级别或者是否在统筹区域内为依据实施不同共保率的作法,对基本医疗住院费用从高到低实施按比例递减的共保率,从而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高低为依据来调整的共保率为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实施控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在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就变得尤为重要。中国目前主要实施的按服务项目付费造成的医疗服务诱导需求、医疗服务高监督成本、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关系恶化等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总的来说,中国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从后付制为主向以预付制为主转变,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坚持实施以总额预算式为主的、以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混合式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趋势
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建制理念。公平是建立在良心和公正基础上的一种正义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康服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需要继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建制理念。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包括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三个环节。因此,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制理念就是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全过程的公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是保障国民基本医疗安全的一种福利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平为主,实现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建制理念将对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与激励功能的发挥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