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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7 17: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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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在我国 ,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 ,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经验 ,并根据国际惯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 ,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后 ,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 ,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 ,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 ,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第2篇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般说来,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各地的立法基本规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在立法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所占的比例很少,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并未出现“国有”企业,而是以法人或财团的名义出现。新加坡的政府采购主体为政府部门(government ministries )和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s),而国有企业(government company)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上海的采购办法虽然将国有企业纳入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但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即将国有企业包括在有关单位之中,而没有使国有企业直接在法条中出现。作这样的处理,是因为我国加入wto 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gpa),而且我国政府单方承诺最迟在2020年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如果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就相应扩大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而且,随着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化,今后将难以区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社会募集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政府采购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有利于避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此外,还应看到,政府采购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建立这个制度的初期,把政府采购规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并在限定的范围内将这个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然后,逐步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这样做,符合渐进的改革模式。

政府采购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没有严格的界定,这是各地立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虽然这些机构前面,一般都冠以一个限定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但没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量化,不便于实际操作。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这样的立法表述似可借鉴。

招标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三种方式,(注:在起草过程中,对招标分类的表述分歧较大,最后采用了上述表述。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表述有较大的差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送审稿)》规定:“招标必须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招标之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其中竞争性招标也称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此外,政府采购还有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对招标采购,有一种不当认识,即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招标,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全部,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注: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曾对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由于公开招标规则的篇幅较大,因此,有人建议将草案的名称改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中一直采用“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最后才去掉“招标”。广东省也直接冠以“招标采购”,即《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

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对财政性资金的内容有不同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第二稿)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在正式通过的采购条例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上海市在起草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起草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讨论稿)》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承借或担保的债务等”;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财政部起草的《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并未对财政性资金作出解释。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财政性资金不仅应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而且还应包括那些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而是政府部门收取的公众基金、收费收入等。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担保借款,根据外国政府的贷款协议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从而排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中存在表述方面的分歧。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认为货物和服务是可以购买的,但不能购买工程,这种表述不符合汉语习惯。深圳在起草的条例草案中曾表述为“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工程”,但在审议中,由于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因此在颁布的条例中删去了“工程”。《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对象表述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没有把“工程”列入。《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对采购对象则表述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但在关于《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说明中却表述为“提高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这两者之间的不同表述,说明了立法者故意在草案中回避这个问题,以避免被否定的结局。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注:台湾唐国盛律师在对《政府采购法》的释义中却表述为“…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唐国盛:《政府采购法律应用篇》,永然文化,国民87年,第61页。)从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人们还不能完全接受采购“工程”这种表述。从实际情况看,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法规的审议阶段,而法规的起草者对这种表述基本认同,学者也认同这种表述。在这个问题上,上海在起草过程中各个部门的意见比较一致,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而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序言中规定:“鉴于…[政府][国会]认为应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加以管制,以促进下列目标:(a)…;(b)…;(c)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即采购对象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和外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的对象规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采购的对象是特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政府采购不可分割的部分,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我国的改革开放水平。因此,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特别是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和原则。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效益等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应当遵循效率与效益、公开、公正和公平等原则。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通用的采购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透明和效率原则。韩国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国民待遇、公正、扶持中小企业以及鼓励共同参与原则。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为透明原则、物有所值原则以及公平与公开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需要,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影响,并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这样做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行政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政府采购的这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各地的立法中都得到了确认。(注:例如《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率原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的原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讨论稿)》曾列举了五个政府采购原则,但《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未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作出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调控,节约财政性支出,并减少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的需要进行的,因而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不仅是采购的效率问题,也是采购的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如何协调效率与效益、社会效益与资金效益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安徽和深圳两地的立法中规定了效益原则,但效益原则是指资金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有明显区别的。资金效益是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以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数量大小来衡量的。社会效益注意社会整体利益,因而社会效益不仅包含资金效益,而且还包含效率,因为没有效率的资金效益是不可能产生整体的社会效益,只有在效率中才可能出现社会效益。因此,社会效益是资金效益与效率的统一。政府采购应当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采购的资金效益。上海的办法在起草中,对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曾颇费斟酌,也参考和研究了国内外的立法表述,最后表述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的国家将物有所值列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原则。物有所值与资金效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有所值原则是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基础的,但又不局限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它的着眼点在于价格与效益的比,在于所采购的物品的效用和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应当承认,物有所值原则的价值取向,是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它比效率与效益的表述,更具弹性,亦更具内涵,这项原则赋予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从实际出发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实施这项原则,需要有完备的法制环境以及全社会普遍的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然,不利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并有可能滋生腐败,导致财政性资金的滥用。笔者认为,我国各地的立法中,都没有表述这样的原则,恐怕不是偶然的。

三、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有两种:委员会制和部门管理制。国务院和上海采取了委员会制,(注:《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部长兼任。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便利于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这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深圳和安徽采取了部门管理制,(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便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了多头管理。但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在财政部门,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从而妨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从国外的情况看,台湾地区采取委员会制,设立行政院暨公共工程委员会,负责修改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的标准合同、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协调、督导。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部门管理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实施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不仅实行部门管理制,而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即财政经济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国家采购厅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障,这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机构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机构分离,这种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产生。

笔者认为,管理体制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采用何种体制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有助于把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并把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系数降低到可能的程度。

制度建设具有阶段性,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在法制基础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中,立法的着眼点与法制完善的社会应有所不同的。加强对权利约束与控制,是社会转型时期立法的重点。因此,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而且还必须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束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委员会制可能比较适合这个时期的法制发展的特点。此外,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实行委员会制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矛盾和冲突,能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弊端,从而有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而实行部门管理制,则将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集中到部门,不利于消除旧体制的弊端,阻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立法的重点应当从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对操作程序与规范的规定,那么,实行部门管理制则有利于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运作成本。实行委员会制则有可能降低工作效率,增加政府投入,加大政府运作成本。

笔者认为,无论采购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借鉴韩国的做法,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与政策的执行分开。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以及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分离,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从各地的立法上看,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种情况是,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而且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另一种情况是,成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关系密切,相当于它的下设机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负面的影响,造就了一种不公平的新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自由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可能失去原有生命力。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必须引起重视并应予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我国各地的立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模式。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模式。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性质的经济成员。香港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除了低值商品外,一律由布政司政府物料供应处实行集中采购。新加坡实行分散采购,但其采购模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注:在1995年5月之前, 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由中央采购局负责采购,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1995年5月, 新加坡关闭了中央采购局,除少数项目外,实行分散采购。 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定了《政府采购条例》(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新加坡所有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即从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发展到极度分散的采购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在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宜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应当控制在适当范围,否则,从事集中采购的机构就可能成为第二个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亦与政府采购的宗旨不合。一般说来,以下几类采购可以适用集中采购:一是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二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三是一定门槛价之上的服务;四是工程采购。对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争议较大,主要是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性,以及财政性资金在工程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此外,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相比较而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程序较为简单,工程采购的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一套招投标制度。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共工程的资金的渠道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上海的办法将“工程”列入集中采购,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范畴,但鉴于工程采购的特殊性,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又有别于货物和服务。(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模式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共存的局面,以便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

五、政府采购机构

第3篇

关键词:高校 采购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98-02

近年来,随着高校新校区的建设和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高校的货物采购规模日益增大,通过采购为高校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但因采购发生的受贿案件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既有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有外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目前,高校货物采购存在采购的计划性不强、采购质量和精准性不够、供应商管理相对欠缺、采购信息化程度不高、采购与资产充分利用的结合不够等问题。如何科学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是高校内部职能部门研究的热点之一。

一、高校货物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货物采购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

目前,高校的招标采购工作现状是:一方面,很多采购任务是临时性的、突发性的,且时间紧,要求急;另一方面,每年制定的采购计划完成率又不高。究其原因:一是采购计划本身是否科学可行,二是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设计是否合理,三是学校内部职能部门协调是否及时有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2007至2014年货物采购计划当年完成率平均80%,还有20%的采购计划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2007至2014年年均货物采购金额约3000万元,计划外货物采购金额约400万元,占当年货物采购金额的13%。

(二)采购质量和精准性不够

用户的需求以及用户对所需货物的熟悉程度是决定最终采购货物的质量好坏,能否满足需求的重要基础。由于用户缺乏对所需货物信息的了解,难以对设备性能、关键参数等提出准确要求,使得最终采购的货物与最初的设想存在差距。由于采购人员大量繁琐的采购工作使得采购验收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加之很多用户对所采货物的性能了解有效,最终导致验收过程成了形式,使采购货物的质量难以保证。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作为一个文科学校,有关设备、仪器、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采购人员和用户对于很多货物的性能、质量无法准备把握,这就导致了采购货物的质量和精准度得不到保证。

(三)供应商管理欠缺,信息化程度不高

根据重庆市高校政府采购部门提供的信息统计,目前,大多数高校还未建立起供应商管理制度,缺乏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质保等方面的跟踪评价体系;大多数高校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尚未建立。招标采购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不高,采购信息统计、汇总、分析等处理能力比较薄弱。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目前还未建成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很多工作都还延用传统的纸质文件传递流程。

(四)采购与资产利用结合不够

随着财政对高校投入的加大,高校的经济状况逐步好转,高校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但采购货物的效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高校资产的利用效率到底有多高却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高校重采购,轻管理;重采购价格高的,轻产品性能;重小而全,轻统筹利用,资源共享。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每个办公人员至少配置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每个学院至少配置了一台复印机,这就造成了电能、墨盒、纸张等的浪费。特别像打印机、复印机这些高消耗设备应该统筹利用,比如一个楼层配置一台复印机,让这台复印机和该楼层所有办公室的电脑联网,通过网络打印、复印,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各种耗能,促进绿色办公,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对于却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再另行配置。另外,由于缺乏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导致各学院、各部门之间相互攀比,争相配备高性能、高价格的设备,浪费学校资源。

二、原因分析

(一)高校自身的特殊性

高校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企业。高校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银行贷款资金等。另外,高校采购的主体也较多,如高校内部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校属研究机构、校办产业等,二级学院、研究机构、校办产业这些又具有很大的采购自。由于高校内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较长,所以,很难做到采购计划的准确完整,很难在收入未定的情况下,来确定支出的项目。

此外,高校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必要的沟通,也是造成采购计划执行不好,采购质量和精准度不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高校采购计划出来的时间普遍较晚,不利于采购的执行。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每年的采购计划要等到六月份才能出来,加上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等候批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所以大量的招标采购工作都被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

(二)内部机构设置问题

目前,高校内部的采购多隶属于资产管理部门,而资产管理部门又是最大的货物采购需求者,但资产管理部门并不是最终的用户,最终的用户多是学生和老师。由于资产管理部门和学生老师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导致所采购货物的实用性存在问题。加上采购部门附属于资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缺乏独立性,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结果的干预现象普遍存在。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采购部门挂靠资产管理部门,实际就是资产管理部门的一个科室,经费和人员管理都统一在资产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不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资产管理部门和最终用户学生、教师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于所采货物是否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调研不够,导致学生老师对采购货物的满意度较低。

(三)制度建设与执行

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是制度执行与否,执行的准确与完整性更是关键。目前,很多高校结合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采购规定,制定了自身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高校的货物采购,促进了学校的廉政建设。(下转第202页)(上接第198页)但是,从操作层面和实际效果来看,高校的采购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制度设计好之后,最关键的就是执行。有些制度虽然规定了,但只是个摆设,并未真正执行,没有落到实处。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最近几年相继制定修订了一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制度,2012年又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这些制度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促进了学校廉政工作建设,推动了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但是纵观这几年的招标采购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规避招标采购的项目。这与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制度密切相关。

(四)人员配置及其专业化水平

普遍来说,高校对采购工作比较重视,都认识到采购工作是腐败易发点,是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但是从实际对采购工作支持的力度来看,还远远不够。首先,人员配置不足,一般高校配3至5人负责招标采购工作,这些人员既要负责采购计划审批、编制采购文件,又要组织开标评标、拟定合同、组织验收、办理收付款等。目前,一般高校一年的招标采购任务多达几十甚至上百项,涉及资金几千万至上亿不等。如此大量的资金开支,必须要配置相应的人员。其次,采购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够,采购队伍中真正学习招标采购专业的几乎没有,多半都是半路出家。而采购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活,对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说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高低事关采购货物质量和精准度的关键之一。

三、对策建议

(一)以完善制度为保障,规范招投标采购行为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一是制订高校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规范高校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和具体流程;二是修订现有采购管理办法,制订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办法,强化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专业性强特点,让审计部门提前介入招投标环节;三是规范和细化招标准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工作,明确各环节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

(二)以服务发展为核心,强化采购计划执行

从优化高校资源配置角度来看,高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盘统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努力做到应采尽采。一是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把部门预算编制与政府采购计划有机结合起来,使预算和采购计划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做好重点(重大)和应急采购项目的限时采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三是协调好与使用部门、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关系,加强采购后期监管,提高合同签订、执行、验收、资金收付等环节的效率,尽量减少供货商、承包商、施工队到校讨债情况,为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创造条件;四是做好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时时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督促落实采购计划,不断提高采购计划执行完成率;五是努力探索建立采购周转金年初预留制度(如每年预算中单独安排一块专项经费用于年初采购资金支付),解决年初采购资金支付滞后的问题,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三)以信息建设为抓手,加强供应商管理

一是完善高校招标采购网站,提高招标采购信息质量;二是加强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充分利用其网站招标采购信息,扩大学校招标采购信息范围,增加潜在供应商数量;三是建设招投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包括供应商管理系统、招标采购系统、投标管理系统等三个子系统;四是积极开展网上询价采购,制定相关管理程序。积极探索采用网上商城、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电子采购监察。

(四)以源头治理为抓手,加强风险防范

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针对采购管理和执行中的关键点和薄弱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增强纪检监察、审计在招投标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建立科学的业务流程和职责明确的分工,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加强风险防范;二是加大招标采购部门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增强工作人员依法、廉政采购的观念,做好警示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三是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四是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强化招标采购监管,加强对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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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5.017

所谓政府采购,就是通过国家财政资金进行货物、公共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购买,以此来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同时,对各级政府来说,也是日常政务的一种表现,此外,也是满足公共服务的表现。我国的政府采购一般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体系已经发展的已经较为完善,并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政府采购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历程,并且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问题成因,最后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解决提出对策。

1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1.1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

1995年之前,对于政府采购,我国各地行政部门一直采取的是各单位自行购买的方式,这种采购方式是由财政部每年根据预算下拨采购经费,各个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既缺少监督管理又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1996年,上海、深圳、河北先后开启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从1998年7月到2000年6月作为政府采购试点创设阶段,财政部于1999年首次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2000年6月之后,财政部在国库司专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行阶段。2003年之后,我国也相继推行了许多规章条例来规范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行为。近二十年以来,政府采购从一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制度成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政府采购规模也取得了跨越性的发展。

1.2我国政府采购取得的成效

1.2.1采购规模不断扩大

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从1998年的31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21070.5亿元。从实施范围来说,不断扩大,不再是单纯的货物类采购,层面逐渐扩大到工程和服务类。从采购资金构成方面来说,不再仅仅依赖财政性资金,也开始利用银行贷款、BOT项目市场融资和单位自筹资金等多种方式。

1.2.2政府采购的优势得以发挥

政府采购相比于过去的各自为政的采购方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等方面。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日趋成熟,政府采购的这些功能和优势也得以发挥。我国政府采购在“十一五”时期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000多亿元,节约率达到了11%。

1.2.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逐步理顺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一直实行“管采分离”的采购形式,逐步确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主导地位。这种模式也被广泛使用,例如,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等方面。北京、广东、上海等地实行的是协议供货的网上竞价方式,而青岛、厦门等地则实行的是大宗货物集中采购的形式。

2我国政府采购现存问题及成因

2.1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2.1.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规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也提高了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但在操作流程、预算管理、资金支付、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实践效果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缺乏实施细则。并且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与国际采购规则不协调,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采购主体、采购原则、采购程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做法不一致,需要进一步完善。

2.1.2监管措施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采购行为缺乏系统的监督,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各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我行我素”,政府采购部门权力过大,采购过程不够透明,容易出现徇私、腐败等问题。由于缺少一个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使得地方政府采购市场混乱,缺乏全方位的监督。另外,在工作中财政部门缺乏与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配合,导致了人为垄断市场、排挤外地供货商等行为的出现。部分地区甚至还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

2.1.3采购人才缺乏

政府采购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因此,与政府采购人员而言,不仅需要具备广泛充足的专业知识、熟悉政府采购的流程,还要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但目前我国能够达到标准的专业政府采购人才十分匮乏,大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是来自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刚刚进入政府部门任职,缺乏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和教育,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地方政府的采购机构并没有对从业人员树立严格的“门槛”,没有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严格考核。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遇到合同签订、文件制定、项目谈判、组织招标等问题时,没有解决办法,同时,在采购中遇到问题需要层层上报,不能及时解决。

2.2我国政府采购问题成因

2.2.1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层次低

虽然我国在2002年6月便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并在2003年正式实施,但是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多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先后出台了许多规章条例,例如,2006年我国启动加入GPA的对话机制,并了《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2007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到2011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但以上所提及的几部法律规章并不能组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然而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当围绕《政府采购法》这部基本法,研究与之相匹配的各项配套法律规章以及实施细则。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立法层级较低,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这也给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

2.2.2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健全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希望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产品和服务。当前我国所实行的政府采购方式多为集中采购,这种采购法师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通过增加购买同一产品数量来降低单位产品价格,极大地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因此,社会大众和监管机构应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时刻了解关注政府采购的成交价格。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大部分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这种监督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监督机构的作用无法充分的展现出来,正是由于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很可能以高昂的价格购买了社会公众并不认可的商品和服务。

2.2.3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选拔缺乏标准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整体偏低。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与国外有较大差距,甚至还打不到我国政府部门对采购人员的要求。政府采购在我国仅仅实行了十多年时间,绝大部分从业人员接触政府采购的时间较短,对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和技巧掌握不透彻,另外,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和要求了解的不透彻,对供应商的信用水平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对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分析不准确,使得采购市场比较混乱。作为一名合格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首先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行业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则;其次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最后,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3解决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对策

3.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对于目前我国采购发展的现状,首先要有一套完整的采购法律体系。首先,《政府采购法》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要加快改善其中的不足,防止政府采购主体出现“钻空子”的现象;其次,要对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十多年间积累下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研究,以细化和充实法律中的相关内容;最后,加快其他相关的法律建设。推进《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建设,以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更准确的掌握、理解《政府采购法》。因此,在我国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仅仅只有一部《政府采购法》作为标杆准则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来充实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目前,应该建立一套系统的采购监督体系,才能保证我国采购业务的顺利开展。首先,我们要建立覆盖广泛、内容全面、执行力强的监督机制;其次,我要做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监督以及部门内部各层之间的监督,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等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最后,社会公众也要对政府采购予以监督,这就要求政府采购要始终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3.3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诚实信用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诚实信用也必将成为保驾护航的重要条件。十多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大部分供应商遵循诚实守信的理念,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兑现承诺。然而,近年来,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些不和谐因素日益显现,各种非诚信甚至失信问题十分突出。

为保证我国政府采购能够长久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进行级别划分,并且分类管理。通过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供货质量、是否按时供货等信息进行汇总,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建立起系统的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实现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和政府部门等主体的动态管理,逐渐形成系统完整的供货商信用数据库,为政府部门选择供货商提供更为直观的标准,同时可以促进供货商的提高信用水准。在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十分必要,其必将为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信用水平提高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3.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采购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采购的质量,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的要求也不断发生着变化。所以,组建一批专业技能过硬、道德品质优良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采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相比,要更为复杂,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在专业技能发面,采购人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应当财务管理能力预算能力,还应当有一定的预算和质量评估能力。在道德品质方面,采购人员的敬业、廉洁、遵纪守法等品德则显得更为重要。

现如今,我国对政府采购的用人标准只有对于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框架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用人“门槛”还应该加入量化评估,应当制定严格的政府采购市场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甚至要采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证书考试等形式选拔、任用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人员和监督部门的公务人员都应该在取得政府采购从业证书,取得执业资格,才能够进入政府采购部门任职并参与工作,从而保证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素养,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和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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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 财政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

当前,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加大,基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的工作已不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忽视。基建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由于专业性较强,涉及范围比较广,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了解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影响,有利于完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体系。

一、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定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范围界定有了明确的依据。财务管理就是企业在既定的目标下对资产的投资、经营中现金流量以及利润分配等相关的管理,它主要就是企业处理财务关系活动的一项经营管理工作,并且能够使企业在产值、利润、企业价值以及相关利益方面实现最大化。财政监督是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及资金的事项进行的检查活动,它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有力保障。

二、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影响

(一)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避免基建工程投资效益低

在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中,投资都较大,资金的来源也更加多元化。建设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为了避免项目的发挥投资效益低,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都会尽量合理地利用好有限的资金。相关部门只有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才能规范投资范围和标准,才能杜绝铺张浪费或擅自挪用的现象,才能让投资得到预期的收益。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忽视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

(二)有利于及时反映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

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可以避免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能有效增加项目资金的透明度,还能避免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基建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基建计划的情况,那么对于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就很容易发生项目资金调度管理不当和资金短缺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也为了避免工程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就非常有必要加强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

(三)有利于解决基本建设项目的预决算问题

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时,往往会出现预算数额不准确的情况。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加强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那么就不会因为争项目、抢时间而编造可行性研究报告,从而造成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情况。由于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环节较多,会涉及工程量的计算、材料的使用情况、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所以施工单位往往会在工程结算时出现高估冒算的问题。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的加强,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决算时控制工程预决算。

(四)有利于建立健康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效益评价体系

财政监督机制的存在,是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不合理性。财务监督部门机制如果能够完全发挥它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方面的效力,就可以有效避免财政支出的浪费现象。财务监督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方面的权利也息息相关,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支出的绝对权力,能让资金得到很好的管理,使得在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过程当中杜绝了许多没有意义的财政支出,让资金的使用更加合理,更加有效。财政监督力度不够,就不利于建立健康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效益评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就不能取得良好的财政支出效益。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相互交流,为完善财务评价体系做出必要的准备,为加强财务监督力度做出必要的保证。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的建议

(一)树立基建财务管理理念

当前的财务工作人员所做的财务工作就是记账和报账,忽视了正确认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对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意识还比较薄弱。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从这方面入手,来采取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想要树立基建财务管理理念,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必须加大对基建财务工作的组织支持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评。另外,政府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也需要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这样两方面采取措施才有利于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按规定对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现在的项目越来越多,有些财务人员为了省事,就不会按照要求对每一项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进行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原则上,同一个账户需要根据所建项目的资金来源性质,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这样既能反映基本建设的收支情况,又可以做到专款专用。通过管理财政拨款的全过程,监督其定期的资金流向,来反映和考核基建项目资金的过程变化,在基建项目的财政拨款使用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进行监督,并且根据先存后审、先审后批、先批后拨的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实现规范的基建资金拨付管理形式,才能保证基本建设专款专用以及专门管理,才能避免基本建设资金被挪用。

(三)建立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财务管理办法

建立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财务管理办法,是强化财务部门管理职能的根本途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核算都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制度,单位的各项投资预算计划是否能够顺利执行都要依照于它。基本建设工程会涉及报建、招标、议标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等步骤,在这些步骤中都离不开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所以财会人员应该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结束都参与其中,并且要准确掌握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才能在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供料内容、结算方式以及双方责任方面避免出现问题。施工现场是了解工程进度的最重要的场所,虽然不属于财会人员的工作地点,但是如果需要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做到认真审核,更好地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就必须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去。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避免工程成本过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最不能忽视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审核,每一项审核都应该认真严格地出具审核结论书。基本建设审核的项目不仅需要包括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还需要包括项目财务决算和其他必要的专项。出具这些项目的审核结论书,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承包、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健全的内控制度,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制约。内部审计制度会涉及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方面的内容,所以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不是内部审计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财务部门和纪检部门等其他各部门需要协调配合。财务人员更应该参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的工作,以便于合理控制项目投资,实现各部门和各环节之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制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合理性。资金的流动和分配,关系到基础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是行政事业单位降低基础建设项目成本的有效保障,所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徐守明.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6):183.

[2]徐小月.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1,(11):1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