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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合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75-02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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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关键词:关联交易;合同效力;内部交易;监管豁免
JEL分类号:K22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045-06
关联交易利弊兼具的二重性导致对其立法和监管相对复杂,简单化的禁止虽一度存在过,但很快即被取消。从法律效力上讲,现有合同法效力规则能否恰当地适用于关联交易合同,在理论上已经有所争论。从对金融领域关联交易的监管来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关联交易方面的监管要求。目前,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频繁发生,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深入探讨关联交易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同效力规则
我国直接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但规范内容限于界定关联关系、规范关联人行为和确定表决机制,并未提及关联交易效力问题。有学者提出,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则“无法有效适用关联交易合同”,而《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亦是其“最大缺陷之一”,因此应当建立新的规则以明确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状态。本文认为,关联交易作为合同的一种情形虽有其自身特征,但仍应认可《合同法》现有效力规则对关联交易合同的适用性。下文就此略作展开。
按照《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括而言,关联交易既然是以合同形式实现的,其适用《合同法》也就是题中之义。而从另一方面看,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强化交易双方的自主性,以便使其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符合一般合同的要件,现有监管规则中常见的“市场价格原则”(要求关联交易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便反映了这一导向。前美联储主席保罗?A?沃尔克曾指出,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则“最大的意义在于保护银行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在对外交易时进行‘独立判断的能力’”。很明显,这种努力旨在保障关联交易不偏离作为普通合同的轨道,其客观效果是维护了《合同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适用性。因此,如果在《合同法》之外寻求关联交易的特殊效力规则,与对关联交易监督管理的目标并不相符。
通常,不承认关联交易适用合同效力规则的观点是从对关联交易的片面理解出发的,例如,其分析往往自我限定为“典型的关联交易”、“不公平关联交易”这一范围,而非全部关联交易。事实上,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关联交易即指交易双方构成关联方并且进行了交易(交易范围一般极少有限制)。不同制度口径下的关联方范围不同,在一些情况下,一方控制其关联方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反过来看,《合同法》所列各项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在关联交易中亦可能出现。例如,持有上市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如果出于欺诈(而非控制)从该商业银行骗贷或者向其出售不良资产等。则依据上交所现行规则,这种交易显然构成关联交易,但没有理由制止法院依据该上市银行的申请而撤销上述合同。再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证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假使证券公司为作为其关联方的股东提供了融资或者担保,则相应合同也当属于无效。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定若无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则按照《合同法》,自不应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此外,其他的合同效力规则同样可在符合有关规定时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针对关联交易合同效力问题,似无必要重新建立规则。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立法及监管制度的检视
在我国,专门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立法分三个层次:一是普遍适用于各类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如《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二是商业银行专门立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则,如《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三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则。此外,证监会及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则,对上市商业银行同样适用。
(一)商业银行关联方(或关联关系)的范围
我国《证券法》虽提及“关联人”概念,但未作出界定。《公司法》和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关联方或关联关系所作规定的详尽程度也有所不同。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管理办法》则直接将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关联法人)两大类,前者包括(1)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2)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3)前两项主体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4)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5)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后者则包括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管理办法》对《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有所改进,但相关规定仍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关联关系与内部关系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与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类似,《管理办法》所谓的关联关系并不包括商业银行与其控股(或控制)的子机构之间的关系,根据2008年《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并表指引》),此种关系下的交易属于“内部交易”。本文认为,是否将商业银行的内部交易剔除出关联交易范围,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均未形成统一规则。一方面,《公司法》中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并未排除集团内交易关系。另一方面,其他一些国家及地区也多有将内部关系纳入关联关系的成例。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就明确将“银行的子公司”视为关联机构。我
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一明确将“相互间”“有控制与从属关系之公司”界定为关系企业。根据欧盟2001年的《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其对所谓集团内部交易(intra-grouptransaction)的关注点也主要是交易对被监管机构或集团整体利益的不利影响、交易导致的传染性风险以及利益冲突问题,,除传染性风险一项外,其余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的理念没有明显差别。从国内看,《并表指引》中一些针对“内部交易”的规则――如授信、担保条件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资产转让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等――与关联交易规则也大致相当。鉴于并表监管的直接目的并非保障交易主体的独立性或交易公允性问题,而在于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因此,将内部关系排除出关联关系之外并全部纳入并表管理体系,似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第二,对某些关联关系涉及的概念界定不清。例如,“内部人”包括“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关联法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概念在《公司法》中是针对法人本身的法定概念,至于“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直接依据,而关联法人的“关键管理人员”,亦缺乏明确的界定。
(二)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立法及监管规定针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则有两种: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分类适用的规则。前者(如表决回避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所有的关联交易,而后者在对关联交易分类的基础上个别适用。关联交易有多种分类方法,如分为:授信关联交易和非授信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禁止类、限制类和豁免类关联交易等。
1、授信关联交易和非授信关联交易。
根据《管理办法》,授信从业务类别上看涵盖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非授信业务则包括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集中于授信关联交易,对非授信关联交易则未作特别规定。就授信关联交易而言,现有规则集中在两个方面:(1)贷款、担保管理。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也不得接受自身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此外,商业银行亦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2)授信余额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不超过50%。此外,商业银行对单个关联法人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5%。
对关联交易作授信和非授信的区分是国际上被较多采用的管理方式。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A款将关联交易分为银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行为和银行向关联机构购买资产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条、第45条也分别规定了授信或非授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区分授信与非授信交易、并将授信作为管理重点,体现了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开始精细化,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授信余额管理规定有待改进。例如,《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该规定适用于关联法人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关联自然人的适用性尚嫌不足。台湾地区“立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对同一自然人之担保授信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2%。鉴于自然人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将来若进一步进行相关立法似宜借鉴该规定,对关联自然人的授信限额作较小比例限定。其次,授信关联交易的范围尚有拓宽余地。美国立法将银行向非关联方提供贷款时接受关联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列入授信关联交易,比《管理办法》的规定更进一步。就股票担保权利的实现而言,从自身的资金流动性及风险敞口角度看,接受关联公司的股票与直接向关联方提供授信效果相似,因此将其比照授信关联交易的做法值得借鉴。第三,非授信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加强。《管理办法》对非授信关联交易除列举其类型外,无特别监管要求。从立法角度看,这种规定忽视了非授信关联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利益或责任的转移。美国《联邦储备法》明确禁止一些类别的非授信关联交易,而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是对此种关联交易设定特别表决制度,并同样进行余额管理。虽然《管理办法》有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表决制度,但仅对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风险予以特别关注,不足以覆盖某些交易类型的特殊风险。例如,现有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购买其关联方所承销证券的行为未作有效规制,这就可能因关联方的承销压力或出于短期利益考虑,由商业银行承担相关证券的风险。而从法律上讲,此种交易虽由关联方所促成,但承销方并不属于交易关系之主体,即不受关联交易相关要求的限制,因此可能蕴藏着极大的风险。总之。作为监管上的改进,特定非授信关联交易类型将面临新的管理要求。
2、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区分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并对后者施以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现了一种有重点地监管的意识。《管理办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单一关联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未满足该条件即为一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特殊管理有三点:一是交易批准要求,重大关联交易一概须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二是及时报告要求,重大关联交易须在批准后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和银监会;三是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上述特别管理要求对保证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有积极意义,但也须看到现有制度的局限。从宏观上看,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区分仅以交易金额为依据,所体现的管理思路比较粗放,一方面划定界限的随意性过大,对风险的估计容易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亦不能从交易性质上辨别交易的“重大”程度。从具体层面看,如果商业银行被全资或绝对控股。则当交易发生在该银行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并偏向于后者利益时,董事会批准制度料将流于形式。此外,判断重大关联交易的“累计交易余额标准”值得进一步商榷。原因在于,如果“交易余额”包括已经完成的交易金额,则理论上交易余额可以无限累积,但从规定的文义来看,只有导致突破相关界限的那一笔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而如果“交易余额”不包括已经完成的交易金额,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完成多次小额交易的方式规避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监管要求。从而导致监管目的落空。因此,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尚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三、对国内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权力架构的检视
从监管权力架构角度看,国内目前有三套各成体系的监管制度分别从三个角度规范关联交易:商业银
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对于一家已经上市的、控股或者参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来讲,这三种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将可能同时适用。整体上看,三项关联交易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管权力架构尚有进一步协调及完善的必要。
(一)上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
审议程序上的要求是关联关系管理的一个重点,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允性。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讲,同一笔关联交易须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两种关联交易所适用的审议程序要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要求主要有三点:第一,《公司法》第125条规定:如果董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关系。则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下称《指引》),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交易标的类别相关且十二个月内连续累计计算),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指引》称之为“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第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要求则是,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审批,且须在批准后十日内报告监事会和银监会。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讲。上述规则的同时适用,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两套规则中都有“重大关联交易”的概念,但具体内容却并不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其次,对于某些关联交易,如果董事会批准而股东大会未批准,则仅向监事会和银监会报告董事会表决结果的必要性值得质疑。再次,《指引》第28条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但是《管理办法》则要求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后方报告监事会。两项规则并不一致,需要作进一步协调。
此外,《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都针对关联人担保作了特别规定。《管理办法》主要从业务上规范关联人担保,而《上市规则》的着眼点在于审议程序,具体要求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一律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对于上市商业银行来讲,后一规定的适用将大大增加运营成本。原因在于担保类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日常业务领域,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这一要求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开展。事实上,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担保业务很大一部分仅仅是关联方出于一种交易规则需求。并且提供足额的反担保。《上市规则》要求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议程序缺乏足够的理由。《管理办法》也仅仅是原则禁止商业银行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因此,《上市规则》应当适当处理关联交易监管和上市商业银行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妥善处理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权之间的分工,使商业银行豁免于上述担保规则。
(二)商业银行集团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监管规则
目前,商业银行全资持有或控股保险公司已经较为普遍,商业银行亦开始销售旗下保险公司产品,这一现象导致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交易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可能同时适用于商业银行集团。并产生一些问题。
保监会对关联人的界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与银监会的规定有很大不同。首先,关联方的范围界定不同。保监会2005年《关于“关联交易”范围界定的复函》明确指出,“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从而将保险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纳入管理,2007年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亦将“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纳入保险公司的关联方;银监会《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关联方的规定则并不包括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次,关联交易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须经内部审议,并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但依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含合资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须经保监会批准。
在商业银行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经营且由商业银行“控制”保险公司的情形,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既受到银监会“内部交易”规则管理,也受到保监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的管理。应当说,在商业银行全资或控股情况下,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很容易流于形式,而保监会的审批要求客观上克服了这一弊端。但是,由此产生的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重复监管可能造成的监管冲突。《管理条例》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中便包括其与控股母银行之间的交易;而根据《并表指引》,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包括分析银行集团内部应收账款往来、评估对资产负债、收益等的影响以及评价内部收费业务价格等。这样一来,理论上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有可能遭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质疑。二是重复监管将增加商业银行集团的合规成本。在双重监管之下,商业银行集团需要按照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由相关主体报送材料,并实行两套不完全一致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将不合理地增加商业银行集团的整体运营成本。这也是分业监管体制弊端的一个体现。
四、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监管豁免制度的展望
为保证对关联交易实施适度监管,除了设定禁止、限制性规定外,赋予某些关联交易监管豁免权亦属必要。《指引》设专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豁免制度,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绝对豁免是指上市公司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使用的豁免制度,如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相对豁免是指上市公司某些关联交易可以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须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例如,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或者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从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专门性规定看,我国尚未设立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豁免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禁止规定的例外条款。不属于关联交易监管豁免的范畴。
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豁免制度。根据规定,以下关联交易属于监管豁免之列:(1)关联银行之间的交易(购买不良资产除外),其中“关联银行”仅指交易所涉及两个银行80%以上有投票权股票被同一公司掌握;(2)关联企业按法定程序向银行存款;(3)银行向得到国家信用担保
的关联企业“授信”;(4)通过公开投标购买关联企业已经由市场确定了价值的资产;(5)银行购回其过去通过回购协议卖给关联机构的资产,但该资产已变成不良资产的除外;(6)在银行收购中,联邦主管机关可以根据银行收购法律批准存款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此外,根据立法,美联储有权批准某个银行的特定关联交易构成第23条规定的监管豁免情形。从上述规定来看,设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豁免范围,主要依据是当事人滥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的可能性较小。例如,关联银行之间除购买不良资产外,很难在业务上形成利益输送,也难以进行监管套利,因此不必将其纳入关联交易管理。此外,关联企业向银行存款、向得到国家信用担保关联企业的授信等也属同一情况。
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实际情况来看,建立监管豁免制度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例如,下述相关业务导致滥用关联关系的可能性极小:第一,关联企业存款。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吸收境内外关联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经常发生,该业务基本不存在发生不当关联交易的可能。第二,如果国家信用介入担保关联交易,则此种担保能够有效阻断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第三,以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关联交易,其价格确定方式亦可以有效阻断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可能性。第四,商业银行回购交易项下的购回。回购交易的特殊之处在于形式上存在以特定标的(如债券、信贷资产等)为媒介的两次交易,一是通过回购项下卖出(或质押)相应资产以融资的交易,二是在回购项下购回(或解除质押)相应资产并偿还融资的交易。由于后一项交易的性质只是整个回购交易的一个履行环节,因此只须将第一环节的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即可。就此而言,美国立法将银行购回其过去通过回购协议卖给关联机构的资产列入监管豁免,具有合理性。此外,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借鉴《指引》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就特定关联交易申请豁免监管要求,以合理减轻商业银行的合规负担。例如,在统一授信额度下的同业拆借、拆放业务、以公开市场价格进行的常规型交易等。随着商业银行综合化进程的推进。金融交易的类别可能逐渐增多,因此需对关联交易豁免制度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
【关键词】农村金融 失地农民 再就业服务 对策
认识不到位导致一些人把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看成简单的经济补偿问题,对失地农民再就业重视不够,扶持措施力度不够。一次性经济补偿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问题,特别是对失地农民的金融扶持上,目前,农村信用社挑起了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金融服务的重担,但是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提供金融服务仅靠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无论从业务品种还是资金实力讲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笔者认为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在农村金融为失地农民再就业服务的问题上进行完善。
一、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几乎全都是因为经济发展需要,即城镇化造成的,所以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一般在城乡结合的郊区,配套设施发达,创业机会多。众所周知,创业是需要启动资金的,而大多数失地农民手头的资金都很有限。所谓“拆二代”也只是少数情况。目前我国针对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学生等弱势群体相继出台了金融支持办法,对他们在再就业、求学中的资金困难给予支持,而对失地农民却没有相关规定,成为金融支持政策上的一个“盲点”。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解决此问题:一方面,实施失地农民创业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制度,根据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比例的贷款贴息,贴息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具体操作可以仿照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另一方面,出台有利于支持失地农民创业的,切实可行的金融政策。国家应借鉴下岗职工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失地农民小额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完善失地农贷款的门槛设置,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简便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模式。针对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保证金的方式,担保资金可考虑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和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按比例各提取出一部分,保证金的管理可以委托担保机构,也可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财政部门与银行协商明确各自的职责,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管理模式很值得借鉴。
二、丰富传统信贷产品功能,创新信贷产品种类
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这对于平均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的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如此。企业要发展就要有资金,创业不是一劳永逸的,在当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要想让自己的企业健康长久的经营发展下去,除了所从事的行业要有市场竞争力之外,更重要的是离不开资金的雄厚。失地农民创业成功后的企业处于成长阶段,要继续创新或扩大再生产,就必须继续投入资金,然而现实是资金的紧缺。所以,仍需要金融机构的继续支持。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第一,研究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理财产品。失地农民的补偿金性质特殊,对于他们来讲是救命钱,所以保本是第一位的,他们一般都投资于购房、教育等消费,很少投资其他领域,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就可以达到提高资金的受益和流动性。除此之外,迫切需要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以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消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第二,要不断丰富现有信贷产品功能,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惠及所有失地农民。包括放款授信额度的上限;加快村镇信用建设,扩大信用评定范围,拓宽农户联保贷款范围;中央银行应根据失地农民的现状,及时调整贷款用途的限制,使再贷款用途更加宽泛,适用性更强。第三,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失地农民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根据失地农民的金融需求,不断创新信贷产品,扩大小额农贷经营范围,把失地农民的创业经营纳入信贷支持之中,开办低利率的失地农民创业贷款,建立财政支持联动的贴息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资金供应平台。金融机构是可以在不违反相关市场规则和政策的情况下不断拓展对失地农民的金融服务空间的。前提是借助有效的风险管理、成本控制和激励机制等管理手段,运用合理的产品、价格等市场策略,如:可开办“失地农民小本贷款”,该产品可设立目标从事个体经营、家庭作坊和微小企业的失地农民,贷款最高额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失地农民需求综合而定,限期在三年以下,还款采取按月等额分期方式,将资信状况和担保方式与利率联动。担保方式创新方面,政府也应当为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承担起责任,毕竟这个群体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越来越庞大,如果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政府应当作为担保人,为失地农民提供担保服务,这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为失地农民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
三、通过支持中小企业间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创业本身蕴藏着很大的风险,个人对风险的偏好不同和承受能力不同以及个人的文化层次不同,导致创业尽是少数人的选择。大多数人宁愿选择不冒险,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保证受益更关键。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就成为预防失地农民贫困的最好办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随着技术水平和资本密度程度的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并且我国属于劳动力富余的国家,就业难是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逐年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很多高学历人才转向中小城市、中小企业就业,甚至不惜从事体力劳动。而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因为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的局限主要集中在对劳动力需求较大,对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大多资金来源单一,技术力量落后,发展不景气,在市场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导致失地农民工资性收入就没有保障,就业岗位不稳定。加大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为失地农民就近、就地转型创造机会。所以,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信贷支持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吸纳。对农民来讲,失地意味着收入、资产、权利和地位的改变,经历的是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震荡,一直以来维持生计的农耕生产体系被摧毁。新的谋生方式的建立不仅可以解决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还可以稳定失地农民心理上因失地产生的心理巨变。通过支持中小企业间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可以解决一大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进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得以稳定。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对金融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金融.2004(16).
[2]戴硕.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应惠及失地农民[J].金融博览. 2010(07).
[3]刘莉亚.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探讨[J].河北金融. 2007(01).
1.在信贷风险的管控方面
当前我国的许多商业银行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以及岗位,且相关的机构职能设置也不独立,再加上现行的各种信贷风险管理政策缺乏良好的协调,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总体上并不能有效地把握和测量风险状况。具体来说,大部分商业银行虽然制订了信贷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信贷管理规定,但仍缺乏一套完整科学的贷款决策程序和规则来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行为进行规范,贷款受行政的干预性较大,且大都因事、因人而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决策的准确性。同时,风险报告程序的缺乏也使得决策层和管理层不能准确、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从而影响了他们决策上的科学性。
在贷款的审批上,当前商业银行实施的信贷审批管理仍然是审贷分离,并且是统一进行授信授权管理,而由于银行的审批权大都集中在省级行和总行,这就导致了基层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的功能较弱,基层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一律上报并经上级银行进行审批。这样的信贷管理模式不仅延长了审批的流程,还增加了企业贷款的环节,再加上手续较为复杂,企业一般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到审批的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的需求上常常是急、频、短、少,因此就会延误其需求资金的时机,从而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客户的丧失。此外,商业银行还存在着贷后检查监督功能弱化,管理和检查职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由于并没有真正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贷后并没有对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督,而只是看中相关的问题和结果。表现为只重视对贷款的审查和调查,而忽略了对这些信贷客户的监督跟踪、定期检查、贷款分类以及信贷评定。由于信贷客户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环境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如果商业银行对贷后的管理监督不善,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就容易造成大量的不良贷款,从而给银行带来较大的损失。
2.关于商业银行的职能分离方面
当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信贷上存在着责权利脱节、并且贷款权力过于集中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权力过于集中,这就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贷分离。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外部和内部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从内部来看,主要表现为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监控技术手段较为滞后、贷款决策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等,这些都是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制约因素。目前,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约束监督相对乏力、信贷企业风险隐患得不到及时地清除等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相对较小且笔数较多,这就使得银行常常把监督约束的重点放在大企业的贷款业务上面。尽管银行对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关的信贷管理制度,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违章操作、违章经营、明知故犯和有章不循的现象。而由于银行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处罚机制,这就使得其对违章操作、有章不循的行为处罚不力,从而在无形中助长了违章操作的行为。另外,由于商业银行内部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在进行信贷审批的过程中,在存贷款指标考核和盈利等压力下,一些信贷人员会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和完成上级规定的业务指标常常会隐瞒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这就容易导致上级在决策审批上产生失误。同时,由于银行的信贷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缺乏交流,并且对他们进行的专业培训较少,从而使得许多信贷人员在知识结构上进步较为缓慢,尤其是对于现代财务管理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很难适应商业银行在经营发展中对他们的要求。
二、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进行改善的具体路径和措施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的风险管理,保障其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合规风险的管理机制。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风险管控体系的构建
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机制,其主要包括高效双签审批机制、快速预警反应机制、风险经理前置机制、后督察机制以及远程集中放贷机制等五项内容。通过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商业银行可以对一些重点贷款环节的检查和监督,从而起到有效控制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目的。同时,全面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可以使银行实现对违约信息进行及时地通报和识别,并实现与人行征信系统的实时对接。此外,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分离制约机制和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的建立。其中,分离制约机制的建立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上实施五岗分离机制,即实现风险经理、客户经理、放款岗、作业岗和审贷岗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相互分离。而专职作业岗的设立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业岗设立之后,银行应由该岗位上的作业人员来替代客户经理去进行贷款等手续的统一办理,其主要包括核保和抵押登记。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对操作性风险进行彻底的分离,同时还可以促使工作效率的极大提高。而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的建立,中小企业应抓住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对它们的扶持契机,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并建立抵押担保、政府风险补偿、政府支持基金、行业风险顾问和个人无限责任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其在信贷中的损失率,保障自身信贷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2.坚持合规优先的原则
在当前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有效控制和管理还应坚持合规优先的原则。其具体表现为:首先应积极推进合规教育,加强对员工合规文化的培育。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中小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教育培训,并可通过向他们发送相关的内容合规短信以及送发合规教育专刊来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提高客户经理和员工的发洗钱意识。其次,银行还应积极进行相关的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制定关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制度、实施细则和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监督的管理办法等,并通过制度流程的规范来确保规章制度能够有效覆盖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点。最后,银行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合规组织架构,加强日常经营中的内控合规管理。在合规优先要求的落实上,商业银行应积极设立合规管理岗、法律事务岗和内控合规部。同时,还应加强合规督导员队伍的建立,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岗位职责的明确来讲合规管理要求有效地落实在经营管理当中。此外,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银行应保证定期召开相关的内控评审会,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围绕日常的经营管理来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审查,完善合同文体,从而在法律方面把好信贷风险的控制关。
3.积极创设相关的信用文化环境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文化素质还不高,企业内部的财务数据信息也较为模糊,再加上基层银行信贷人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这就会使得他们对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信贷中的许多数据信息和风险信号并没有去认真核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信贷信用评价指标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并且使潜在的信贷风险不能得到真实地反映。因此,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信贷人员的知识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让信贷人员在良好的文化环境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为各类信贷风险的防范提供人才保障。
三、总结
关键词: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管理;实践
作者简介:李存(1976―),山东成武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校企合作与学生实习就业;林淑玲(1978-),河北保定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技术。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码:1001-7518(2012)08-0020-03
近几年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中,产学合作、顶岗实习成为主旋律,《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各职业院校的具体实践中,如何对顶岗实习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工作焦点和研究热点之一。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与分类
(一)对顶岗实习的理解
“顶岗实习”这个名词大家一直在用,但理解各有不同。笔者认为,顶岗实习就是指学生毕业前在真实岗位上进行的工作实践。它应该具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顶岗实习是在岗的实习。这是顶岗实习最为显著的特征。它不同于在学校实验室的实验,不同于到企业的认知实习,也不同于类似传统金工实习性质的设备操作实践。它有明确的岗位设定,每一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该承担岗位职责,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劳动,而不是模拟劳动。
其次,顶岗实习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顶岗实习不同于毕业后的岗位见习,这时的学生还不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个体,他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企业准员工,他要承担岗位职责,另一方面,他仍然是学校的在籍学生,要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顶岗实习应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为根本目的。职业教育即就业教育,顶岗实习是符合人类自然生理规律的学习途径,安排顶岗实习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学生适应岗位,将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转化为自觉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顶岗实习就应该尽量安排在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上进行,这就进行了事实上的工作见习。所以顶岗实习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学生与见习员工的界限。
最后,顶岗实习取代了校内毕业设计,促成了学校教学和管理事实上的社会化,使学校的教育职能向校园外延伸,向真实的工作岗位延伸,向企业延伸。大面积、长时间的学生顶岗实习,不仅使学校的教育职能猛然拓展,也不可避免地将政府、企业等社会群体紧密地拉入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中来。
(二)顶岗实习的分类
首先,根据顶岗实习行为的发起者,可以分为学校组织推荐和学生自主寻找两种形式。前者是指职业院校根据自己的办学优势和社会影响为学生寻求的顶岗实习,一般均为中大型企业,能批量安置学生,是笔者推崇的方式,也是顶岗实习管理的重点。后者是学生本人通过家人、朋友等渠道自主寻找的顶岗实习,一般具有规模小、零散但就业目的明显且成功率高的特点,是容易疏于管理的地方。
其次,按照实习的经济倾斜性,顶岗实习可分为带薪实习和交费实习两种。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与专业、行业有着非常明显的关系,以笔者所在的学校来说,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的顶岗实习较为容易,尤其是具有明显淡旺季区分、人力密集型服务业,如酒店、旅游、营销类专业,在安排顶岗实习上就非常容易,可以说处于卖方市场,绝大多数都可以拿到较为丰厚的实习薪水。而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工期要求严格、质量标准要求高或涉及技术或商业机密的的行业,如软件、动漫、财会等专业,在安排顶岗实习时就比较困难,不容易寻求到大规模的集中实习岗位,而这几年发展起来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交费实训引发了这类专业交费实习的潮流。
第三,按照实习后流向,顶岗实习可以分为原岗位就业实习和异岗位就业实习。前者实质上就是提前就业,在确定实习岗位前期经过慎重的双向选择,用人企业基本以选聘员工的标准选拔实习学生,这类顶岗实习可以帮助学生直接适应毕业后的就业岗位,在技能、人际关系、业务联系等各方面都提前进适应岗位,对企业、对学生都非常有利,真正实现“零距离”办学,是笔者所推崇的方式。但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以这种形式确定实习岗位,所以还必然存在着异岗位就业的顶岗实习,即毕业后要调整岗位的顶岗实习。
二、顶岗实习的管理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环节之一,顶岗实习的主体是学校的在籍学生,学校负有天然的管理职责,同时又是实习企业承担岗位职责的准员工,是学生从学校向社会的过渡期,相应的企业、社会等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顶岗实习管理是职业教育发展到注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阶段后新出现的管理重点,虽然一样符合教育规律,一样可以按学校常规管理职能安排,但需要涉及到的管理主体不断研究、创新,改革管理方法,提高管理能力。
(一)顶岗实习管理内容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的一种教学行为,同时是企业的一线生产行为,其管理内容同时涵盖学校教学行为和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内涵,大致可分为如下方面:
1.宏观政策体系管理。指国家和政府层面针对顶岗实习进行的相应政策体系研究和制订,包括为高职教育顶岗实习明确发展方向,谋划发展道路,创造发展条件,营造发展氛围等,目的是强调顶岗实习对于高职教育的重要意义,引导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研究和组织顶岗实习,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接收顶岗实习学生和参与顶岗实习管理,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社会团体积极关注和指导顶岗实习。
2.微观政策体系管理。指高职院校和实习企业层面针对顶岗实习进行的相应政策体系研究和制订。包括明确顶岗实习重要性、明确顶岗实习管理组织机构设定及相应职责、明确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及管理目标等。目的是是强化顶岗实习管理协调性和规范性,引导组织内各部门强化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
3.顶岗实习资源管理。指对顶岗实习岗位的寻求、维护和管理。包括寻求合作企业、确定实习岗位、明确实习职责、确定实习待遇等。目的是谋求充足、稳定、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岗位,并根据区域经济趋势、产业发展规划及学院专业发展目标等不断调整和优化。
4.顶岗实习教学业务管理。指顶岗实习做为教学环节的系列管理,包括顶岗实习学分设计、实习任务设计、实习指导师资管理、实习日志记录、实习成绩评定等。目的是对顶岗实习进行教学规范化要求,确保顶岗实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防止顶岗实习演变化简单地学生打工。
5.顶岗实习生产业务管理。指顶岗实习作业企业生产环节的系列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生产任务、岗位考核评价、实习待遇等。目的是强化顶岗实习学生的职业意识,顺利完成实习目的。
6.思想和安全教育管理。指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包括日常行为指导、实习认识和态度、安全操作规程、实习意外保险、党团组织和活动等。目的是强化实习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关注学生思想变化,防止出现思想波动。
7.顶岗实习管理实施。指顶岗实习具体组织实施的过程和细节管理,是各种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具体落实,包括沟通机制、事务处理、记录备案、整理归档等。
(二)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顶岗实习学生的首要身份是在校学生,高职院校是顶岗实习管理的最核心主体,负有天然的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1.各教学院系是顶岗实习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教学院系是学生教学管理的第一线,同时是依托专业力量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保持着密切联系,直接从事实习学生的岗位推荐、实习指导、日常管理、效果评价、就业推荐等系列工作,是顶岗实习管理的直接实施者。这就要求各教学院系要进一步开放办学,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延长学生管理线,从学生教学管理的“学校一线”扩展到学生教学管理的“社会一线”,与顶岗实习企业、实习学生保持即时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环节的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顶岗实习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及时明确、调整顶岗实习管理的业务标准和规范,指导院系的顶岗实习管理实施。要结合专业与行业企业特点,在环节设置、学期安排、任务或计划制订、实习过程指导、实习成绩评定等各方面给教学院系以指导与帮助。
3.学校教育始终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学生处或学工部要把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顶岗实习第一线,牢牢占领实习学生思想阵地不松懈。要研究各种顶岗实习的特点,摸索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法,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协助院系把学风建设、党团建设、学生社团活动、诚信教育、学生奖惩等立德树人的手段从校园推进到实习现场,从单纯的校内管理和简单的社会实践推进到顶岗实习管理。
4.岗位资源是职业教育实施顶岗实习的基本前提。校企合作部门要协助院系做好顶岗实习资源的建设与管理。一方面,要协助和指导教学院系进行顶岗实习资源开发,发展合作企业,寻求实习岗位,另一方面,要协助和指导各院系,从合作企业遴选、合作协议审查和签订、合作运行维护与深化等各方面切实做好实习资源管理。
(三)社会和企业的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顶岗实习表现为高职院校教学的一个环节,但又不仅仅有学校和学生两个主体,还关系到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如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用人企业、社会机构等。而要实现顶岗实习的良好运行,各涉及群体应协调统一,形成合力。政府部门要从宏观上树立大学生顶岗实习的社会机制,制订用人单位接受顶岗实学生的政策要求和鼓励措施,比如补贴、免税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贴近企业的长处,定期公布顶岗实习岗位需求,为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提供导向,同时要搭建企业和高校的供求对接平台;用人企业要认识到人才对企业成长的重要作用,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企业责任,担当人力资源培养的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人才的享用者;社会机构要理解并支持大学生顶岗实习,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比如,尽快构建大学生顶岗实习保险体系,解决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问题,构建顶岗实习经历认证体系,为大学生顶岗实习建立评价办法,等等。
三、顶岗实习管理实践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从2007年开始大力开展产学合作,按照教学系部具体实施,产学合作处进行资源开发与合作指导,教务处、学生处分别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思想品德教育两项保障的思路强化顶岗实习管理,成功将学校教育延伸至学生顶岗实习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至今已有超过5000多名高职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并就业,抽样调查显示学生与合作企业对学院顶岗实习管理的满意率分别达93%和91%。其主要管理成果和措施总结如下:
(一)注重机制建设,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体系。从2007年至今,学院共出台了《推进产学合作的实施意见》、《产学合作管理办法》、《顶岗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20多个相关的制度文件,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体系,从思想观念上引导师生正确认识顶岗实习,从职责划分上要求相关部门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从学期学分上支持顶岗实习安排,从经费师资上向顶岗实习倾斜,从考核评价上注重顶岗实习管理成效,等等,形成了运行良好的管理机制。
(二)注重资源建设,建立起一批运行良好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基地。学院与200多家用人企业签署了合作办学协议,各专业都建立起了包括10家以上企业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基地库,总库中的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学院要求各教学系部对这些基地实施星级管理,根据紧密程度、接收顶岗实习学生数量、企业条件等分成不同的星级,指定专人负责关系维护,每年对重点合作进行运行情况梳理,评选优秀产学合作项目予以表彰。此外,还经常性地开展示范性实习就业基地评选,对特别优秀的实习就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和建设。
(三)注重标准建设,整理出一系列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样本。学院不断研究总结,整理出校企合作协议、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实习任务书、实习日志记录、实习成绩评定表、实习安全责任书等20余个相关参考样本。这些样本文件为各系安排落实顶岗实习管理起到了很好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四)注重过程管理,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顶岗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在实习前,要进行实习单位考查和实习岗位了解,签署合作协议,进行实习动员,签署实习责任书和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办理实习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开始后,要制定实习任务书,指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完成企业指导教师备案,明确沟通机制,检查实习日志,做好实习巡查和日常管理,处理实习纠纷,解决思想动荡;实习后要进行实习成绩评定,赋予实习学分,协助办理由实习转就业的各项手续等等。
(五)注重方式灵活,探索了多种顶岗实习方式和渠道。在积极安排进企业顶岗实习主渠道的同时,学院注意到了其他方式和渠道的灵活应用。包括:引企入校,根据学院资源情况选择合适企业进驻校园开展生产,学生采用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顶岗实习;创业实践,学院成立了20多个专业工作室和创业团队,在学院创业中心支持下依托专业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校内资源挖掘,如学院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吸收相关专业的学生顶岗实习,学校活动可吸收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速录、会务、翻译等服务活动进行顶岗实习。
(六)注重信息手段,完成了多个顶岗实习管理系统开发。学院作为软件学院,非常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开发了多个顶岗实习管理系统,实现了顶岗实习资源库的建设与查询、学生顶岗实习安排的动态监控、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的在线管理、实习问题在线讨论和指导、实习期间在线课程学习等众多功能,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结论
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社会各群体尤其是职业院校的高度重视与参与,加强顶岗实习管理是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社会各相关群体应该协调配合,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而高职院校作为最核心主体,务必要充分重视顶岗实习工作,合理划分部门职能,完善规章制度,构建运行机制,确保在顶岗实习教学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 2006年教高16号文件.
[关键词] 外籍人员;高校;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 G40-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2)06?0084?03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中国在全面崛起和走向世界的同时,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国际化。在我国,教育国际化发展之初主要是坚持“走出去”的思想,国内学者专家及优秀学子出国研修,接触国际前沿,学习先进知识和方法。后来,“引进来”的色彩日益浓厚,很多国家的优秀人员也选择来华留学或工作,高校外籍学生和工作人员日益增多。现实情况下,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外企高管、技术人员,以及教学科研人员为主。
国外高校国际化的经验表明,实施高校国际化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一支能够支撑并不断推动高校国际化进程的高素质的师资和管理队伍。目前,对于我国高校而言,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已较为普遍。创新教育背景下,引进部分在管理上很有经验的专家来充实我们的教育管理队伍,直接参与教学科研管理,将切实可行的办学思想、管理模式结合起来,促进高校的教育改革创新,同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高校聘请外籍管理人员的必要性
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力支撑,是高校运行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高校国际化进程的推进,高校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教育国际化的背景对高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高校国际化是以教育要素的全球化、交流活动的多样化、手段的网络化为特征的,它改变了高校在本国内部形成的教育、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状况,使高校自身与国际外部环境之间形成了一个沟通交流网络。为了应对这种开放,高校必须更多地走向国际舞台,交流合作,共谋发展。相应地,高校本身必须具备一支高素质、开放型、国际化的管理队伍,才能支撑这种全球对话。显而易见,本土管理人员在国际化发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满足国际交流的需求,难以应对多样化的国际管理背景。因此,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涉外管理工作是在全球教育市场下高校国际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为高校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
在教育市场全球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各国教育资源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高校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是对先进管理思维和经验的引进,也是对多样的管理文化的引进。一方面,这是一种先进模式的学习,直接提高了高校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通过对引进来的先进元素的学习和整合,提升了高校管理队伍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因此,聘请外籍人员从事涉外管理工作,是高校利用全球教育资源,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提升高校竞争力,促进国际化发展的选择。
二、高校聘请外籍管理人员的风险和挑战
当前,我国高校聘请的外籍人员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尤其集中在语言教研领域。也存在外籍人员涉及高校管理工作的情况,但并不普遍,而且往往只是为便于教学科研工作而兼职承担管理任务,如担任副院长等。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员在我国高校非常少见。尽管高校国际化发展需要外籍人员补充管理队伍,发挥特有优势,但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面临很多的风险和挑战,包括体制机制障碍、文化冲突、公平危机等多方面。
(一)体制机制障碍
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方面,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令第16号)出台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没有完全覆盖外籍人员。除德国和韩国因与我国订有协议,两国人员在华工作可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外,其他国籍人员在华工作只能缴纳工伤保险。所以,高校如若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往往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弥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颁布施行,其实际操作效用尚有待观察。
具体到高校,在学校管理规定上,关于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往往缺失,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更是空白。既有的涉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一般也只局限在其教学科研工作本身,并不能形成一套规范完善的管理方案。这样的管理现状,可能会影响到外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可能造成其工作流动性太高。
(二)文化冲突风险
因为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等差异,外籍人员在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可能会先天性地与我国现行主流价值文化和发展导向产生冲突。尤其的,目前我国高校的办学模式和思路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发展上的差距,也可能是文化上的不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外籍人员在从事管理工作中产生不认同等消极情绪,甚至引发矛盾冲突。另一方面,大多数外籍人员并无长期定居中国的打算,融合甚至融入中国本土文化的积极性相对缺乏。同样,高校本土工作人员对外籍人员的接纳愿望并不强烈,对于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必要性的认识稍有欠缺。这种后天沟通的不到位也可能会加剧这种冲突。此外,当前获取外籍人员信息的渠道相当有限,难以全面了解拟聘外籍人员的个人背景,从而影响高校对于拟聘外籍人员的判断。这种选人上的隐患,很可能在后期用人过程中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待遇公平危机
由于国籍的区别,高校聘请外籍人员一般不能参照既定的我国本土人员的薪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而且现实情况是,外籍人员往往薪酬待遇较高,可能与本土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会引发本土人员的不满情绪,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的行为。管理工作在很多情况下界限是模糊的。特别是,如果聘请之初对其岗位和职责界定不清晰,或者工作后续发生变化,外籍人员与本土工作人员在工作内容上的差异性并不显著,或者说,外籍人员区别于本土工作人员的所谓优势性和不可替代性并未得到体现,但依旧保持外籍人员较高的薪酬待遇,则会导致本土人员对高校管理的公平产生信任危机。而本土人员的这种不公平感知,一方面影响其本身工作效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能加剧与外籍人员的矛盾。其带来的破坏性是无法估量的。
三、高校聘请外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作法
(一)立足我国教育大局思考
在思想上,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质量。必须注意的是,高校聘请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应该立足于自身发展的现状和需要,逐步挖掘适合外籍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内容,要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工作原则,发挥外籍人员的特有优势,推动高校国际化水平的提升和综合实力的提高。此外,制度上,对于已经意识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的,如2011年10月15日起颁布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应稳抓跟进,尽快有效执行,并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对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其他制度环节上的缺失,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无论是国家宏观层面,还是具体到高校本身,都应该从制度管理的角度,规范并保证外籍人员更充分、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明确聘请外籍人员的资质条件
从国家规定层面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原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高校拟聘请的外籍人员需持有职业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及外国人居留证件。
从高校聘用角度看,对于从事管理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员,在基本条件上,应符合国家关于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思想认识上,应认同并熟悉我国高校发展模式和管理模式;在素质能力上,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并与同事展开沟通合作;在行为态度上,应愿意服从高校的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
(三)限制外籍人员的聘用岗位
出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考虑,高校部分管理业务不便外籍人员涉入。所以,对于外籍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和岗位应做出清晰的区分,必要时要有明确的限制和禁止。当前高校与国外联系日益频繁、紧密,外籍人员对国外语言环境、管理环境、发展环境、文化环境等比较熟悉。诸如学校国际交流处相关岗位可聘请外籍人员,再如各学院的国外招生、留学生管理,及国际认证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由外籍人员承担。对于与国际事务无关的常规管理工作,无需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可就国外高校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特别是,高校党务部门、保卫部门和涉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不宜外籍人员介入。总之,聘请外籍人员,发挥其所长,弥补本土人员在高校国际化发展中的不足,是基于更好地开展高校国际化交流合作的目的,是出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的考虑,要坚持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
(四)界定并落实外籍人员的岗位职责
外籍人员担任的管理岗位职责应与所聘岗位紧密相关,主要从事国际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其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责任范围应当明确。而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高低是基于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的考虑,并不是因为国内外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进行的区分。同时,在聘用合同中,关于岗位的安排与职责的界定应有清晰的表达。关键是,对于外籍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应该达成的管理目标和工作效果,及对其考核评估的方式手段,都应有所体现。此外,对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内容也应完善。通过健全的规范的聘用合同,来规避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
外籍人员岗位职责得以有效落实的前提是职责的内容界定清晰、标准明确量化。过程控制是落实外籍人员岗位职责的关键,应及时跟进工作进度,监督工作范围,判断工作效果,在过程中控制外籍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对此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调整和促成改进。
(五)确定薪酬、保险等待遇
高校对于外籍人员的薪酬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年薪制;二是参照本土人员的岗位管理办法,根据其岗位标准核算薪酬。后者包含根据其岗位计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和岗位酬金。因外籍人员无法扣缴住房公积金,高校可按照同岗位同级别本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作为额外补贴,按月对外籍人员发放。国家住房补贴由高校所在的资产管理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凡申报通过的,按照相应标准核发补贴。在具体操作上,同样应该坚持高校关于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通过清晰界定工作职责来确定外籍人员的岗位,立足于岗位,按规定对应其薪酬。在这种情况下,外籍人员可能会有较高的薪酬待遇,但这是基于其岗位职责,而非外籍人员本身。这也与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基于岗位管理而非身份管理的思想相吻合。
受聘期间,外籍人员的保险相关问题可具体参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来执行。该《办法》第三条指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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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管理模式可借鉴
广义的中药提取物是指以世界范围内的传统草药为原料,利用现代植物化学提取分离技术,提取分离所获得的、具有明确指标成分的单一组分或混合组分。在国际市场,中药提取物商品形态包括三类:
一是纯度达到%以上的,以单一化合物为检测对象的中药提取物,其结构清楚、药效明确、药理学研究资料全面,属国外药典登载品种或药品专利保护品种,在国内一般称其为天然药物或植物化学药物,如芦丁、甘草酸、紫杉醇等均属此类。
二是经过一定分离如柱层析分离、沉淀分离、萃取分离等分离工艺过程所获得的部分成分较为集中的多组分中药提取物,或有效部位有明确的含量测试指标,被测成分一般为活性成分,含量在%之间,并得到药物学界相对公认的提取物,如银杏黄酮、蓝莓提取物。但由于它们还含有相当的其他成分,对这些未知成分的药理作用并未深入研究,因而,在使用时不断有新的发现。
三是经过水或乙醇提取、未加分离的单一中药浸膏粉或流浸膏,这些浸膏粉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标准。
上述三种类型的中药提取物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用途和法规管理。
在美国,中药提取物主要有如下用途:第一类天然药物单体化合物,作为治疗性药物或添加剂使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多组分的植物提取物只作为健康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目前美国正在组织科研机构,对在欧洲已经作为药品管理的一些多组分提取物的品种进行评价,对部分中药品种也已受理。从目前公布的资料来看,今后几年,美国将会完善对这些提取物的管理。
日本是世界上除中国以外,系统地完成了汉方药制剂生产的国家。日本约用年时间完成了汉方药制剂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过程,结果大大提高了汉方药制剂的质量,汉方药制剂的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汉方药制剂从原来的《一般用汉方药制剂》发展到《医疗用汉方药制剂》,允许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支付有关费用,并开始大规模进入国际医药主流市场。日本政府排除众议,承认汉方药制剂的组方合理性和疗效但仅限于张仲景时代的种中药经典方剂;内服制剂只承认浸膏制剂;日本政府出面组织研究,实行“官、产、学结合”,选择典型的汉方药制剂,从保证稳定的质量要求出发,对生产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控研究,总结经验,制定有关规定《汉方》。
德国是进行植物药研究最古老、管理最完善的国家,既有有效的天然单体化合物药物,又有经过分离的多组分天然植物提取物,也有未经过任何分离的草药粉末和草药油脂等多种形式的组分。
目前,中药提取物的使用主要是国际市场,在国内应用还很少。绝大多数中药提取物在国际上的使用主要作为健康食品的原料,只有少数进入了国际医药领域。究其原因,并不是国外对这些中药提取物的药用疗效不认可,而是受法规和使用传统的限制。由于中医理论的复杂和深奥的描述语言使西方医药界无法深入理解,同时很多中药组方过于庞大,也使国外一些大的研究机构望而却步,从而将研究集中在单味中草药的多组分有效部位研究和较小的中药复方的研究上。
标准体系建立是关键
目前,绝大多数的中药提取物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生产企业不能没有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商业企业不能没有产品交付的质量标准。因此,在无通用标准的情况下,建立企业标准是必需的。质量研究为标准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相应的技术标准至少应包括“两个标准三个规程”:药材质量标准和提取物质量标准;药材栽培规程、提取物生产工艺规程和检验操作规程。
中药提取物质量研究和技术标准的建立是一个持续的、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技术成熟往往滞后于市场的要求。质量管理的研究表明:在既无技术标准又无质保体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有技术标准但无质保体系产品质量也是不稳定的,质保体系是对技术标准的有益补充。因此,对中药提取物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建立一个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非常必要。
中药提取物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研究。因此,中药提取物生产经营的质量保证模式,以采用标准为宜,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从研究开发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同时,由于中药提取物具有药品的质量特性,应充分借鉴具体的药品管理系列规范,如药材栽培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开发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药品经营管理质量规范等。建立一个切实可行、合理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助于提高企业中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质量意识,提高中药提取物的质量规范化和质量水平。
产业发展规划不可或缺
政策、法规环境是中药提取物及其技术应用到现代中药企业中的保证。
中药提取物能否应用到中药管理体系中,并将其扩大到传统中药企业是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政策的制定或修订是使中药提取物纳入到现代化的中药产业过程的保证,如果没有国家法规的出台和鼓励,这些先进的植物天然产物生产工艺过程和质量控制办法,进入产业化的整体进程将会延迟。因此建议:
相关部门应组织攻关团队,加强基础研究,组织产、学、研结合,制订中药提取物产业发展规划;
推动中药提取物的标准化进程,使其纳入到中药现代化的主流中去;
国家有关部门在制订产业发展时,应对中药提取物产业给予优惠政策,以推动中药提取物的产业化进程;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内外一切先进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增强中药提取物产业的竞争力。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内控管理,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防范操作风险,认真贯彻落实总分行开展的“加强内控管理全员防范案件专项治理活动”、“规范柜台业务操作”专项活动,根据《__加强内控管理全员防范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为了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贯彻好,落实好,支行成立以党支部书记、行长__为组长,党支部副书记、副行长__和副行长__、__为副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__、客户部经理__、计划会计部经理__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行党支部副书记、副行长、纪检委员__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__担任。领导小组主要实施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本次活动分学习、检查( 4月10日 - 7月31日 ),整改( 8月1日 - 9月30日 ),验收、总结( 10月1日 - 11月10日 )三个阶段开展。
(二)本次活动支行选取中山路支行和__分理处两个网点作为重点治理网点。
三、活动内容
(一)学习、检查阶段( 4月10日 -7月月31日) 。一是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学习与“2+ 3” 活动相结合,与“治庸、治平、治软、治懒”活动相结合,与“企业文化建设大讨论活动”相结合,与“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讲党性、重品性、做表率”活动相结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提高学习效果。二是在学习方式上将集中学习与员工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一周三课”、“3+ 2” 学习方式,发挥员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学习的实效,解决学习与网点开门营业的矛盾。三是各主管行长、部室经理、机关员工要深入营业网点现场主持指导网点员工的学习,组织员工重点学习《__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关于从重处罚几种违规行为的暂行规定》、《__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____分行合规管理实施意见》、《__合规政策》、《__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__员工法律必读》等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员工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四是要采取边学习、边检查的方式。通过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各个业务的重点环节、重要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学习、检查、整改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所有学习内容见《__支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学习内容表》(附件一)
学习结束,由支行统一组织一次学习效果的考试。对学习、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网点要建立台账,于学习检查阶段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报支行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同时按照业务分类报支行对应业务部室。
(二) 确定重点风险环节,进行检查整改( 8月1日 - 9月30日 )。
1、信贷管理方面。
(1)严控信贷业务风险。严禁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贷资料;严禁故意隐瞒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误导决策;必须按规定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款,严禁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严禁自批自贷和冒名贷款;严格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监管贷款使用,严禁贷款挪作他用;严禁发放虚假按揭贷款;严禁虚假汽车贷款;违规办理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严禁越权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越权发放贷款;严禁以个人类贷款名义发放法人类贷款;必须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严防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严禁超质押比例发放贷款,严防虚假质押;必须按规定保管质押权利凭证,严禁擅自或提前抽取质押权利凭证;贷款收回必须及时入账;必须及时处理风险预警信息。严禁虚假汽车贷款、虚假住房按揭、虚假质押贷
款、违规办理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
(2)要严控票据业务风险。必须按规定条件严把票据准入关;必须严格审核票据要素,辨别票据真伪;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严禁办理自己承兑自己贴现业务;严禁异地寻找票源;必须严格调查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符合信贷准入条件,必须开立保证金专户,逐笔建立对应关系,按规定收取足额保证金,必须有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不得以贷款作保证金;严禁账外签发承兑汇票、滚动签发承兑汇票。
(3)要严控贷后管理风险。必须建立分层次贷后管理制度;必须明确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必须加强和规范贷后检查,落实首次跟踪和日常检查;必须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客户资金账户信息、信贷管理系统、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客户信用等级复测及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必须规范信贷业务到期处理,严格贷款展期及借新还旧管理;必须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要按照《__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必须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必须建立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针对贷后管理质量进行奖罚。
(4)要加强国际收支业务风险的管理。严格信用证的受理、客户资料审核上报及自律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外汇经营风险。
(5)要严控中间业务风险。必须严格销售网点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合规性;严格销售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和相关奖励措施的落实;严格基金档案资料完整性;严格业务手续费按规定收取并入账;严格网上银行、__贷记卡营销的规范性及特约商户管理的规范性;要通过培训使大堂经理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和柜台业务,起到实行业务引导、咨询和分流客户的作用;各网点要严格按要求建立《贵宾客户档案》及员工台帐;要检查网点《保险兼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检查员工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台帐和凭证管理。
(6)检查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的风险。严格加强贷款清收和管理,检查收回贷款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有推迟入账或挪用情况发生;检查是否有未经审批,越权或逆程序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严禁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贷资产价格;严禁收取抵债资产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严禁故意低估价格处置抵债资产;严禁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或不按规定列账。
(7)对以前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整理,进行全面整改,整改率要达到100%,对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措施。
(8)针对近期新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按《__员工违规违纪书面检查反省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承诺,对今后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将严格按照《__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员工年终考评的依据。
(9)针对所有存量信贷业务进行逐户自查,通过自查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防范风险漏洞。
(10)要加强外汇业务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要强化员工对外汇业务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做好信用证的受理、客户资料审核上报及自律监管工作,对 20__年10月1日 以来办理的外汇业务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整理。
(11)做好信贷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要对历次检查及自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帐》进行归档保管,对相关处罚情况和责任人做出的检查结果建立《书面检查反省台帐》,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12)要下大力气做好准贷记卡不良透支清收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__支行个人准贷记卡不良透支清收管理方案》,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清收。即先催收内部职工持卡人,后催收外部持卡人;先催收持卡人,后催收担保人;先催收单位担保人,后催收个人担保人。同时逐户确定清收责任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对于员工卡及员工担保卡形成的不良透支,要查清该员工的管理支行,与管理支行积极进行联系,将不良透支划归其清收,对__支行员工的不良透支,也要积极清收。
2、会计结算工作方面。
(1)重点环节
a、主管授权管理方面
薄弱环节:主管在授权前未认真审核业务,授权业务存在随意性;授权主管未在授权传票上签章;未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存在明码授权现象。
专项治理:一是把好会计主管的准入关,要选择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会计骨干人员担任会计主管,不得将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委派到会计主管岗位。二是在去年会计主管培训工作取得的成果基础上,继续加大对会计主管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会计主管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三是积极采取奖励措施。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敢于坚持原则抵制违规行为,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主管,要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特别是对在任期内未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和违规问题的会计主管,或发现、堵住重大违规问题的会计主管要给予表彰奖励。四是严格业务审查。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大额取现等需审批的业务,必须做到实时审批,对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事后补批;对需要确认客户身份的,必须现场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对需授权的业务,必须核实原始凭证的主要要素与柜员输入内容是否一致,与授权业务交易成功后打印的信息是否一致,五是授权时实行安全认证卡和密码双重控制,安全认证卡、密码严禁交予柜员或他人代授权。
b、账户及对账管理
薄弱环节:账户管理不规范,资料要素不完整,个人结算账户开销户信息未及时上报;未及时发出和收回对账单,对账单收回率低,对账不全面;对账单预留印鉴不符;未达账项未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印鉴卡管理不规范,未确定专人保管,部分久悬未取款项无印鉴卡,旧印鉴卡片未及时附记账凭证后和个别账户多留存印鉴卡存在风险隐患。
专项治理:一是严把开户关,对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和银行内部账户的开立,要分别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名制及我行有关规定办理,认真核实存款人出具的开户资料。申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身份必须经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后,会计部门方可受理开户申请;授权他人
办理开户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严禁违规开立账户。二是通过打印abis系统余额表、开销户登记簿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结算账户开户情况表进行核对,保证我行行内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完全一致。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是要加强所属营业网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和备案,并在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不得提前办理付款。要密切关注短期内大额流进、流出的账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要充分利用会计监控系统、反洗钱系统等现有系统功能,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四是为减轻前台操作压力,在省分行将改变个人结算账户的申报操作流程后,由前台柜员逐笔分散录入变为省分行后台集中导入的方式。五是严格落实《____分行对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加强会计、客户部门间的配合协调,明确各自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贯彻对账工作的五项原则,切实加强内外账户核对工作,确保账务核对的全面、及时、准确;发现账务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六是严格执行岗位制约制度,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服务人员严格分离,绝不能混岗操作,对客户经理管护的企业也要做到换人负责对账单的发送和收回,防止虚假对账。七是正确维护系统内往来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每日日终前通过相应交易打印系统内资金往来余额核对表进行对账,按季互发对账单。对存款账户根据不同类型账户确定不同的对账频次和方法,对大客户、动账频率较高的账户按月对账;对单笔金额较高的实时对账;对一些长期不动的,或资金量很小的账户按季对账;对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款和上门取送单)的客户要重点进行对账。八是收回的对账单必须换人复核,并认真核对客户预留印鉴,已经配备电子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要全面启用电子验印系统核对印鉴,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验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九是加强对客户在对账方面的宣传引导,取得客户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客户进行经常性对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银企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十是建立对账工作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实行对账率指标考核,合理确定对账达标率,逐月检查,实施奖优罚劣,调动对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行要按季组织对账专项检查,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必须坚持定期检查本机构内外对账情况,包括检查对账人员履职情况、对账单发出收回及保管情况、重点账户对账情况、对账结果核实情况、客户对账的反馈情况、客户确认签章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正确处理和整改。对对账工作责任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账工作质量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一是用“0196维护上下级资金账户对账关系”交易维护所有与上下级行系统内往来账户的对账关系。每天是否通过“0198核对上下级资金账户余额”交易按日核对系统往来资金账户余额,并打印归档。是否按月逐笔勾对明细发生额,按月互发余额对账单,并全部收回。十二是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指定专人保管印鉴卡,负责本网点印鉴核对,离柜收存,严禁印鉴卡随意放置,岗位调离列入移交,明确移交内容及移交印鉴卡张数,确保印鉴卡无盗用及遗失。
c、挂失业务管理
薄弱环节:柜台业务操作不规范,违规办理挂失业务;挂失凭证内容登记不完整、不规范,存在风险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间处理密码挂失及凭证挂失业务;挂失登记簿登记内容不规范,顾客漏签字造成风险隐患。
专项治理:一是组织开展“规范柜台业务操作”专项活动,进一步深化合规操作文化建设,规范营业网点各类业务操作,加强对各类操作风险的管控,提高一线柜员的业务能力和防控能力,基本杜绝明显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加大学习培训的强度;落实“2+3”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周组织各网学习培训。让每个员工牢记自己岗位职责和操作要领,熟知与自己岗位相关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自觉纠正自身违规操作行为,敢于抵制和揭发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切实发挥“人控”、“机控”、“岗控”作用,防范操作风险,会计主管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管人员重点针对挂失、解挂操作流程及登记簿重点检查,采取分阶段重点督办的方式,每阶段选定一至两个内容,实行高强度、高密度、高频度集中督办,督办一个项目,规范一项业务,加大监管员现场排查和辅导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柜员操作流程。三是将挂失业务纳入支行绩效工资考核,确保柜员该类业务办理准确、及时、规范,杜绝推诿拖延现象,督促柜员提高挂失业务处理质量,确保业务无风险。
d、安全认证卡和柜员信息管理
簿弱环节:安全认证卡使用管理不规范,顶岗操作;柜员临时离柜(岗)时未退出操作界面,未妥善保管安全认证卡,容易导致丢失和损坏,存在更大风险隐患。
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执行《__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规范安全认证卡功能,规范执行安全认证卡的新增、变更管理,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严禁交他人代管或与他人共用混用,加大对“一人多卡”严重违规行为处置力度;支行安全认证卡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批安全认证卡的新增及变更内容,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内容编写安全认证卡柜员信息;在《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安全认证卡使用和变更情况;根据《__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季对安全认证卡的新增申请表、变更表等资料进行装订、归档,保管期限十五年;柜员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本工作岗位,及时填写《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变更申请表》连同安全认证卡实物一并上缴制卡行,由制卡行对安全认证卡进行“作废”处理;支行计划财会部安排专人管理本行安全认证卡的新增、领用、配发等管理,变更手续及时上报营业部;检查安全认证卡密码的使用,柜员必须10日内变更必码,3级主管30天内变更密码,9级主管90天内变更密码;柜员休假必须严格执行柜员离职休假制度,及时在abis系统进行离职休假操作。
e、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薄弱环节:未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报备制度和大额现金提取预约制度;定期查库、“一日三碰库”制度未充分落实;atm钥匙密码平行交接登记不明晰,单人开箱加钞、清点现金;会计主管、柜员每日日终重要空白凭证轧库及“一日三碰库”存在随意性。
专项治理:一是严格执行现金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对公客户现金收款业务,必须按规定套打现金交款单,再向客户退回回单联;严格按照《__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现金业务,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报备制度和大额现金提取预
约制度。二是强化库房管理制度执行力,规范库房日常管理,严格落实《____分行库房管理操作指引》、《____分行突击查库实施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现金调拨业务管理的通知》等库房管理制度,规范库房管理、现金调拨和出入库业务操作。三是加强对自助设备现金的管理,确保密钥分管,双人加钞、清点,坚决杜绝单人管理自助设备的现象。四是通过突击查库、调阅会计凭证、交易流水和监控设备等多种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库房管理岗位设置、现金调拨流程、管理人员定期查库、柜员“一日三碰库”和现金箱双人加锁等制度落实情况,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各类金库风险隐患。五是严格按《进一步规范集中版abis业务操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将所有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核算,按柜员开立业务凭证分户账核算柜员业务凭证;六是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保管规定,各网点指定后台专人进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及管理,每日及时核销在途重要空白凭证;网点会计主管每日日终检查柜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并进行清点,确保账款、账实相符。
(2)重点内容
a、外汇账户管理
薄弱环节:账户管理及开户手续不规范,客户资料不完整,违规开立账户;售汇所需的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不齐全,缺少相应的合同及发票。
专项治理:一是严把开户关,对外汇账户的开立,严格按照《__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认真核实开户资料;开户资料必须专人保管,网点主任对开立账户要履行签字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账户,应予以撤销。网点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必须通过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账户系统操作员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查询该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如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网点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打印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开户资料一并保存。如未登记,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通知境内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二是对外汇业务必须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人办理,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审核每笔结售汇业务所需得有效单据及有效凭证是否齐全、合规,审核是否按规定执行大额结售付汇备案制度,资料不完整的是否擅自进行办理。
b、档案保管方面
薄弱环节:会计档案资料打印不完整,分户账不连续;会计档案装订不及时、不整齐;归档不及时;调阅档案手续不规范,未经支行计划财会部主管签字审批。
专项治理:严格执行《__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保会计资料完整齐全,装定及时;网点是否确定专人及时打印abis系统各项模块子系统中的所有需要打印的资料,对于现金管理平台按月打印的分户账及时整理和按年归档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其他类归类按年限分类保管;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凭证按日装订,成册的凭证编列顺序号、日期、保管期限,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归档保管;各种登记簿应分类别按保管年限装订整理,计算机打印输出登记簿按年装订,注明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归档保管;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按年装订,报表封面注明报表名称、年度、保管期限,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后归档保管;所有会计档案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三防”、“五无”,专人保管;档案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调阅会计档案,由调阅人提出申请,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必须经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主管签字审批后调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专人陪同下查阅;查阅人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抄录、复印或复制,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抽换和借出;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查询书等法律文书专夹保管。
c、网上银行业务
薄弱环节: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申请表及协议书的填写不够规范;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保管不规范;不能及时打印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业务报表;相关表格使用不规范;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等业务时,存在他人代办的现象;密码挂失后重置业务时间掌握不准确;客户领取证书时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名。
专项治理:一是加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以便自如应对客户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二是在授理客户申请时认真核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账户凭证原件与申请表内容确保一致,申请表内容信息与系统显示的信息确保一致;在熟练掌握各类表格填写基础上正确引导客户填制各项要素,确保字迹清晰、内容规范,不得涂改;按相关规定要求服务协议保存至客户办理销户后五年;网点要按时打印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报表,对由于系统问题不能打印的情况及时向支行计会部反映或与中心联系;针对具体业务品种正确使用__行统一印制的各类表格,严禁用其他纸张代替;k宝的领取、保管、发放必须分管分用,营业终了柜员凭证箱不得保管k宝,遵循随用随领的原则;三是支行计会部及时、准确预测k宝的使用数量,提前做好订购工作,满足柜面业务需要,确保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d、atm自助机具管理
薄弱环节:自助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不到位,外部视觉形象不符合标准;网点监控设施配备不到位,个别网点在配钞环节未在电子摄像监控范围内完成;对于atm吞卡、长款未当日记载相关登记簿,未及时纳入“03013科目”、“66903科目”核算,相关登记簿无客户认领签名;不能及时排解atm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故障。
专项治理:一是每日清洁、擦拭atm等自助机具,做到表面无尘垢,地面、墙面、门框整洁无暇,确保密码键盘、出钞口、屏幕无异物覆盖;二是尽快与上级行相关部门联系,配备监控设备,杜绝违规操作;三是认真登记相关登记簿,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需客户签名的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四是由专管员负责及时排解atm交易差错、atm吞卡等故障,确保自助机具全天正常运行;五是atm吞卡当日纳入表外 “03013科目”核算,对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银行卡须做剪角处理,同时做出账处理纳入废卡登记簿管理;六是发生长款情况应纳入“66903科目”核算,入账时根据交易流水查清卡号按明细主笔入账,支取时必须作转账交易,并留存支取人身分证复印件作为银行记账凭证的附件。
e、表外业务及登记簿管理
薄弱环节:登记簿种类不全;部分信息未纳入登记簿管理,形成潜在风险,网银登记簿根据《转发总行关于网上银行业务及电子银行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__银__〔20__〕437号)第八十九条规定已取消,致使网点对网银的开销户、变更信息、改密等业务无法进行登记核实,形成新的风险点。登记簿要素记载不全面;存在少登、漏登情况,使登记簿流于形式,存在引起投诉和经济纠纷的风险。表外科目使用不规范;账、实物、登记簿余额存在不衔接现象。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入表外核算不及时;代保管抵押物、待保管质物登记内容不完整,账、簿、卡不相符。
专项治理:一是要通过规范营业机构柜台操作行为,加强对各类操作风险的管控,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和防控能力。杜绝柜台业务中存在的操作不规范、制度执行意识淡薄、有章不循等内控管理方面的问题。二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登记
簿的使用。对现在使用的各类登记簿内容要记载全面、详实,签字、盖章清晰。在办理挂失、退票支取、吞卡退回时必须由客户亲自办理签字确认,柜员不能代签代办;废卡收回时必须登记《废卡登记簿》,同时与实物核对相符。三是在规范表外科目使用的前提下,建立建全各种表外登记簿。atm机吞卡当日必须纳入表外科目“03013代保管有价值品”核算,同时登记《吞卡登记簿》,4天后出账破坏磁条作为废卡纳入《废卡登记簿》管理;正确使用“03015代保管抵押物”、“03016代保管质物”科目核算内容,按照抵(质)押品分类和借款人设置相应手工登记簿。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待缴假币按照金额及时入账并登记表外登记簿。要求内容记载全面完整规范,定期与账、实物核对一致,保证代保管单证的完整。
3、综合办公室工作方面
一是加强印章管理的检查整改
(1)对支行行政公章、各网点行政印章、支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交接、销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规范印章的使用登记、审批制度。
二是对支行各网点的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改。
(1)查看学习记录、检查登记簿,查看各网点主任、会计主管的日常安全学习是否到位,监督检查职责是否履行到位。
(2)检查各种安全保卫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员工是否能够正确使用。
(3)检查各种监控录像系统是否按时开启和关闭,是否保存有关记录,调阅、维修、刻制是否进行审批、登记。
(4)对各种违规现象先查明原因,再明确责任进行严格整改。
三是对人事劳资系统的各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检查机构人事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
(2)检查各种人事、劳资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员工行为排查以及有关人事管理的“四项制度”是否有走过场的现象。按照营业部党委确定的四个方面的排点进行一次专项排查。
(4)组织各层面所有员工向支行写出确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承诺书》。
四是对文书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检查档案的分类是否准确。
(2)检查档案的借阅是否建立登记制度
(3)检查档案的利用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审批。
五是对员工“2+3”习情况进行一次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学习是否达到应有的次数。
(2)检查对规定的学习篇目是否都进行了学习。
六是对中层以上员工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是否有利用信贷、结算等过程使用客户车辆等情况。
(2)是否有接受客户的各种礼物、礼券、请客的现象。
(三)验收、总结阶段( 10月1日 - 11月10日 )。
一是在验收总结阶段,各部室要对布置的各种检查内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与 20__年10月20日前 报支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营业部活动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一)这次活动内容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活动开展的效果和质量,从而达到预期目的。
(二)活动各阶段结束后,各部室必须写出阶段性活动总结报支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营业部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保速时间如下:学习阶段总结报送时间为 7月25日前 ;整改阶段总结保送时间为 9月25日前 ;验收总结阶段总结的保送时间为 10月20日前 。
(三)按照营业部活动领导小两期以上的活动工作动态,支行要求各部室必须也要在活动每个阶段向支行报送两次以上的活动简报。
大多数学校都会与企业达成一定的合作协议,那么合作协议书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书,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书1甲方:
乙方:
为了培养学生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中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等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为校企合作单位,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校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接受甲方学生到乙方进行实习实训教学,甲方参照乙方建议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甲方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派遣专业学生到乙方开展工学结合实训及顶岗实习。乙方根据学生实习实训的内容和项目、课题给予适当安排及指导,以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实习实训内容,为毕业后服务于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合作时间
(一)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二)学生实习实训的具体时间段、人数和批次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实习实训领导小组(组长由乙方担任),对学生进行教学指导和常规管理。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制定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教学计划,提供实习实训学生名单,指定一名当期实习实训工作负责人与乙方对接。
2.负责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3.为乙方提供有关专业信息服务、进行技术咨询,创造条件与甲方进行技术协作。
4.为乙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帮助和便利。
5.在乙方挂“深圳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单位”牌匾。
6.聘请乙方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双方共同研究、开发、建设专业、课程和教材。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经双方协商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接纳甲方相关专业学生及教师到乙方参观,协助甲方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2.根据甲方的实习实训计划和学生自身条件,具体做出工作安排,将甲方学生安排到乙方设定的岗位上实习实训。
3.付给甲方实习实训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
4.安排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习实训指导及教学研究工作及担任兼职教师,学生实习实训结束后,为学生做出书面鉴定。
5.提供实习实训学生必需的`技术资料和产品样品,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为学生的生活提供便利。
6.保障实习实训学生的健康安全,不安排学生从事超常工作强度或与专业无关(除公益活动外)的事情;
如出现工伤事故,乙方按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
1.若需对违纪学生做出终止实习的决定,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并将学生交由甲方对接人员带回学校处理。
2.每位学生制服及饭卡应于期满办理完有关离职手续时退还,如有故意损坏,按乙方有关规定赔偿,甲方亦有责任协助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乙方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乙方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乙方形象。
4.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请假,按乙方《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相关条例执行。
五、附则
1.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补充。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
乙方(盖章):
乙 方 代 表: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书2甲方:__县技工学校
乙方:__县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动阳光工程在我县的实施,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和就业规模,帮助农村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促进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变,为企业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积极交流、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可作为乙方的培训基地,按乙方的要求,为乙方培养机加、焊接、电钳、建筑(瓦工、木工、抹灰工、钢筋工、架子工)等技能人才,在乙方需要的时候,为乙方优先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供乙方选拔和录用。
二、甲方也是乙方的研发基地,按照企业提出的技术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双方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帮助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甲方还承担对乙方员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定期按企业要求进行及时培训,为提高企业内部劳动者素质提供服务。
三、乙方可作为甲方的实习、就业基地,定期接收甲方学生的实习,在有用工需求时,如甲方学生符合招聘条件,乙方可优先录用甲方学生。
四、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用工的合法性。
五、乙方招用甲方学生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卫生和文化娱乐条件,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甲方学生按规定享有工资、福利等基本用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甲方学生应严格遵守乙方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甲方学生作为乙方的员工,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进行管理。
七、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中的各项条款,妥善处理劳资双方的劳务纠纷。如一方单方面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八、其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作时间为5年,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可长期合作。首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形成新的合作意向。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作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遵守有关条款。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校企合作框架协议书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良好意愿进行校企合作,并逐步实施学生进厂实习、工厂进校培训、毕业前实习暨就业分配推荐等活动。
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方就首次乙方在甲方实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实习事项
1、实习地点
甲方生产车间
2、实习期限:
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免费提供乙方实习学生就职前和在岗期间需要的所有培训,帮助乙方实习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观,培养实习学生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理念、工作技巧和为人做事的规范准则,并使学生掌握甲方企业操作人员基本的工作技能;
2、需提前对乙方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3、不得安排乙方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
4、配合乙方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专为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带教,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关的实习活动;
5、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或长时间超时劳动,如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超过三天的,须经乙方同意;
6、实习生活费及相关补助根据乙方学生的表现而定;
7、实习期间,甲方若给员工发放任何劳保、福利物品,也将同时发放给乙方实习学生;
8、实习期间须充分保证乙方实习学生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9、实习结束,对乙方实习学生实习期内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培训成绩等进行综合
考核或考评。考核或考评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将以优厚条件优先录用乙方实习学生中表现优异的人员;对于表现较差或不能胜任实习任务的乙方实习学生,甲方将不予正式录用。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实习期间乙方学生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既定的实习任务;
2、乙方学生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服从甲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乙方实习学生违反甲方规章、流程,甲方有权根据相关厂规厂纪进行处理;
3、实习期间乙方实习学生的住宿仍由乙方提供;
4、实习期间乙方实习学生一切请假,须直接向甲方其直接主管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休假;
5、乙方安排实习教师(专人)协助甲方进行对实习学生的管理,但乙方实习教师不参与甲方的工厂管理;
6、实习期间乙方实习学生碰到的一切工作、生活方面的问题,可直接向其直接主管汇报,也可通过乙方实习教师代为转达;
7、实习结束,须保证甲方生产运营不受乙方实习学生影响;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作为本届十大杰出CFO中惟一来自金融机构的CFO,李浩认为,“与其他企业CFO的工作一样,银行CFO也要追求利润和增长,考虑ROA、ROE;但同时,更要考虑风险,银行追求的是经风险调整后的利润,如RAROC、EVA等指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银行的CFO要对风险具有更全面的识别、更准确的计量和更有效的管理,以及利用拨备和经济资本对风险进行更全面的覆盖能力。银行财务管理不仅仅是对财务的管理,更是对风险的管理。基于风险管理的价值管理对金融机构而言才是有意义的。”
风控 :资本“安全阀”
“目前国内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增长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商业银行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大,如宏观调控带来的政策不确定性、资本市场的震荡、利率和汇率等市场风险等。”李浩直言。
作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关键先生”,CFO李浩认为风险对于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银行获利的手段,又是蚀利的根源。银行机构好的风险管理重要的是要形成理性、审慎的风险管理文化,同时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管理流程,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
在李浩看来,招行的风险管理文化体现了以下五个理念:
首先要把握的是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理念。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规模的适度增长,实现长期稳定的盈利增长。“没有良好的风险管理素质和资产质量,任何商业银行都不可能有真实的、持续的发展,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持久的竞争优势。不断将这一理念融入每一个机构、每一个部门、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的思想和行为中,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不动摇。”李浩特别强调说。
其次,资本覆盖风险的理念。“我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比较充分,准备金覆盖率达到了180%左右,非预期损失主要靠资本去覆盖。因此,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和充足性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招行一直努力以风险度量为基础,以定价覆盖风险和风险资本为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专业管理,逐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四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比如信用风险管理的价值链,就是始于贷前调查,独立于贷时审查,终于贷后检查,尽管处于信用风险管理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但实际背后反映的是一家银行的风险文化、风险偏好、风险政策、风险工具、授信管理、流程管理、预警机制、监控机制等内容。”李浩举例说。
最后是不断夯实“稳健、理性、主动、全员”的风险理念。经过20年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实践,招行逐渐形成以稳健的风险态度,理性地对待市场、同业和自己,主动管理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要求全行员工共同参与风险管理全过程,实现市场营销与风险管理的和谐统一。
近几年,招行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进行了不断探索。
一是健全董事会,风险管理机制。在董事会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是推进总分行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总行高管层之下成立了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和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其下设有总行专业审贷会,由授信审批和信贷管理专家组成。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整体资产负债管理。内控状况评审委员会负责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专家化管理团队。分行对应总行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部门。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招行建立了从贷款调查、审批到回收各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行了统一授信、专业审批、独立操作放款的制度安排,并对不良贷款实行单笔质询制和不良资产问责制等,并实行专业化清收机制。
此外,招行还稳步推进风险管理体制的垂直化改革。在全行范围内推行了“审贷官制度”,并开始对审贷官进行授权,试行了双签审批。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管理流程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的。”李浩总结道。“为不断修正制度和流程,我们采取了弹性授权制度;实施行业聚焦;持续完善贷后管理和贷款分类体系;改进集团风险管理;加强风险预警;严格信贷纪律等措施。”
此外,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是制度和流程有效实施的保障。“我们近年来先后开发、改进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债项评级系统、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信贷非现场监控系统,”李浩介绍道。
2003年招行开始实施战略转型和管理国际化战略,随后全面引进风险资本概念,调整了以短期账面收益为主导的传统考核办法,对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实施风险资本调整,2008年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全面流程管理、全面合规管理、全面服务管理、全面战略管理,扎实推进管理变革。
招行一直十分注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尤其是自2002年国内上市和2006年境外上市以来,我们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业务风险控制、合规及反洗钱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李浩特别提示道。
为符合两地上市的各项合规要求,招行在公司治理上建立了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和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向董事会备案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而在组织架构方面,招行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开了尝试建立“合规官制度”的先河,即在总行设立首席合规官,在各分行和总行部室设立合规官,并建立合规报告路线;建立了总行垂直管理体制。
另外,招行先后制定颁布的《招商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合规政策》、《员工行为守则》、风险提示书等政策和规定在加强内部控制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良好风险管控和内部控制的体系下,借助资本的力量“苦练内功”是招行始终坚持的发展策略。
“我们认为,不抓批发业务现在没饭吃,不抓零售业务将来没饭吃,两个抓差了未来都吃不好饭。”李浩如是诙谐地向本刊坦陈了招行对两大主营业务的重要性。
2007年招商银行税前利润的贡献占比中,公司银行业务占48.72%,零售银行业务占22.52%,资金业务占比27.31%。公司银行业务目前的利润贡献较大,有些创新业务也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同,如网上企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年金业务和托管业务等。
资本 :价值提升“助推器”
2006年招商银行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第一家在股份制改革后以A+H形式到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也是第一家在上海交易所挂牌又到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准确判断,2007年招商银行又通过增发H股、收购招商基金等连续的资本运作,在国内金融全面开放带来的全面竞争的局势下占据了宝贵的先发优势。
从行业看,目前国内多家银行都在政策允许方位内进行“全能银行”的尝试。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或者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如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等,像招商银行这样直接通过收购原有基金公司部分股权并占据大股东地位将在营销上给招商基金有力的支持。此前,招商银行与招商基金合作推出溢财通等诸多产品,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
在此基础上,招商银行一方面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促进经营战略结构调整,提高持续增长能力和管理全面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突出批发银行业务的业务特色,提高零售银行业务的专业化能力,增强各项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此李浩介绍说,2007年招商银行获准在美国纽约设立分行,成为自1991年美国《加强外国银行监管法》颁布以来,首家准入美国市场的中资银行,这将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来自本土的选择。
面对外资银行近年来多渠道加强对中国市场的开发,目前已有内资银行通过和外资银行的合作以实现优势互补的方式共同服务于企业的形式,李浩表示:“我们愿意根据市场与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联盟,在客户共享和业务互补基础上,拓宽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平台,延伸银行的业务和市场领域。”
为实现招商银行在“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好的商业银行”的中期战略目标,李浩认为,“需要打造国内一流的、具有特色的批发银行业务。”“我们批发银行业务总体定位有三个要点:一是以价值创造为根本,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保持业务规模和盈利合理增长;二是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在巩固既有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加快新兴银行业务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发展,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和新的优势,逐步形成具有鲜明招行特色和强大品牌影响力的业务体系与产品系列;三是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服务提升和流程改造,致力于成为国内同业中产品创新能力强、服务优、效率高的银行。”
__年,全省体育系统以十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根本任务,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努力完成十二届全运会参赛任务,大力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南京办好亚青会和青奥会,为江苏“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
(一)全力抓好十二届全运会备战参赛工作。一是咬定目标任务不放松。紧紧围绕“争四保五”这一中心任务,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层层分解落实指标,做到队队有指标、人人有目标。加强参赛备战工作管理和分类指导,按照十二届全运会备战参赛工作整体计划部署,制定冬训、预赛、决赛分阶段工作方案,提高备战工作组织水平。加大金牌攻关力度,以提高组织程度和联合攻关效能为重点,强力推进训科医管一体化,做好对重点项目、重点人员的科研医疗和体能康复保障工作。二是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不松懈。始终坚持赛风赛纪“高压线”和反兴奋剂“零容忍”,严格遵守运动会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获得精神文明代表团荣誉,展现江苏体育的良好形象。三是推动转型升级不停步。认真贯彻全省竞技体育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提高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和优化结构等问题,改革管理体制、竞赛制度、训练方式,尽快出台《竞技体育优化项目结构工作方案》、《省市联办省优秀运动队实施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校联办省优秀运动队实施意见》、《加强篮排足球项目工作意见》。扎实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
(二)加快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整体设计我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标准、责任主体和实施步聚,使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标准化、科学化。一是以大力推进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为抓手,构建面向城市社区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重点抓好新城区体育设施建设和老城区体育设施改造配套,主动融入城乡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健身步道建设,加强体育公园广场长廊、全民健身户外营地以及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建设,确保今年70%的城市社区完成建设任务。加强各类体育组织或机构建设,经常开展有组织的健身活动或竞赛并形成制度。增强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进行国民体质测试,建成并开通电子地图,为群众提供体育场馆设施查询、健身咨询等服务。二是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更新换代、提档升级为抓手,努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根据“城镇化”发展要求,对农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进行深入调研、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加强乡镇一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拓展健身活动功能和体育服务内容,确保公共体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发展。在充分听取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村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向较大自然村和集中居住区延伸。积极推进镇、村两级体育社团组织建设,加大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积极发展大学生村官社会体育指导员,确保每个行政村或晨晚练健身点有1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万名体育教师培训工程要扩大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送培训下乡。三是大力加强基层体育社团组织发展。大力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积极发展协会所属健身俱乐部。加强体育社团建设和管理,发挥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落实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大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切实做好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培训、发放服装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四是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发展格局。省市县争取建立分管领导挂帅的多部门分工合作机制,推动各类人群体育协调发展。特别是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加强基层老年人体育设施、健身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人健身活动。统筹安排好全年节假日体育活动,形成以晨晚练健身点为基础,以贯穿全年的节假日体育活动为平台,以各类体育社团为主体,充分展示体育在促进民生幸福、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地位和形象。办好全民健身网,推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三)以深化体教融合为发展方向扎实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消除公办体校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划和经费“两纳入”死角,抓紧研究出台“名校办名队”相关政策,促进更多业余体校文化教育向教育部门转移,做好运动学校学生升学“直通车”招生工作。促成有条件学校体育场馆和省属基地对学生开放。继续推进万名体育教师培训工程,办好全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联赛。与省教育厅共同推进高中联赛试点,提高中学生足篮排球、田径等项目普及度。二是切实加强业余训练阵地建设。加强三级业余体校和青少年奥林匹克俱乐部规范管理,促进创建标准与常规管理深度融合。研究出台“教练员进校园”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加快改进业余训练教练员轮训模式,坚持集中培训与分项培训相结合,并向县市区业余体校教练和省级体育传统校体育教师延伸。三是扎实推动业余训练开展。认真 研究十八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特别是参赛资格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调整业余训练项目布局。坚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强化后备人才培养输送。高度重视省级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营造和谐的业训环境。
(四)努力提高体育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着眼于转方式、调结构的经济工作全局,立足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和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坚持整体谋划、重点培育,努力把体育产业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是切实加强体育产业布局谋划和结构调整。重点扶助体育健身市场发展,鼓励以各类体育活动为主要载体的竞赛表演市场发展。推动“三带两圈”产业空间布局,制定分片推进实施计划,促进体育与文化、旅游、科技、传媒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制定体育产业集聚区(或功能区)指导意见,继续创评一批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并择优推荐国家级基地,有条件的市县都要打造体育产业集聚区。二是切实做好体育产业扶持引导。落实好我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省级引导资金投入以健身服务业、大型体育场馆运营模式改革为重点,同时出台体育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办法,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情况,力争有限资金发挥更大效应。进一步推进体育场馆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以体为本和公益属性,引入先进管理方式,整合优质资源,采取委托、连锁等多种经营方式,盘活现有本体产业这笔最大资产。三是体育彩票工作稳中求进。进一步完善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体制,大力推进体育彩票品牌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筹备虚拟足球、手机在线即开新玩法,争取早日先行先试,加强培训工作,加大营销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体育彩票持续健康发展,为体育和公益事业提供更大支持。
(五)扎实做好亚青会竞赛组织和青奥会竞赛筹备工作。一是全力做好亚青会竞赛组织和青奥会竞赛筹备工作。一方面加快体育场馆维修改造,确保按时保质完工。亚青会场馆核心团队在组建完成的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编制好场馆团队运行方案。另一方面加强竞赛组织工作,抓紧编制第二版单元竞赛训练日程,确定各项目亚青会技术官员,做好竞赛注册报名和竞赛器材采购等工作,精心组织好比赛,确保亚青会竞赛顺畅、精准、安全、精彩。二是扎实推进十八届省运会筹备工作。抓紧成立省运会筹备工作协调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省有关部门及省体育局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推进重要时间节点,加强与承办地的联系沟通和业务指导。三是实施“竞赛品牌工程”。从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重点打造水平高、影响大、效益好的品牌赛事,组织好环太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等赛事。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体育强市强县创建工作力度,督促具备创建条件的市县主动查找薄弱环节,弥补缺项不足,争取2013年再创建一批体育强市强县。二是继续推进市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督促尚未建成“两个中心”和“新四个一工程”的市县,早日开工建设,已经立项或开工的,争取按时建成并投入使用。三是创造性地做好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试点工作,指导第一、第二批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试点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意见逐条推进。省局有关部门加大典型宣传推广力度,并制定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四是联合统计部门运用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加强体育产业、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体质健康测试、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基础数据统计,摸清“家底”,科学决策。
金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金政教督〔20**〕15号)精神,我市对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本次督查的重点内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义乌市社会经济与学前教育发展基本概况
义乌地处浙江中部,行政区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现辖7个街道办事处、6个建制镇,及其下属行政村716个、居民委员会(撤村建居)61个和城镇社区(居委会)36个。全市常住人口123万人,2019年义乌地区生产总值726.1亿元,同比增长10.5%,人均98121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0.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0.5亿元,分别增长17.2%和18.0%。产业结构合理,2019年,义乌三产比重优化为2.7∶42.8∶54.5,成为全省三产比重最高的城市。
我市现有幼儿园328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18所,其他公办幼儿园3所,省三级以上幼儿园148所,一级园9所,二级园23所,三级园116所。幼儿专任教师总数4107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数1250人,具有教师资格证2644人,持证教师比例为64.5%。在园幼儿数69427人,学前三年入园率99.65%,学前教育先进(达标)乡镇(街道)数2个。
二、义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2019年8月我市下发了《义乌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19年)》。一年多来,我市确立了“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内涵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高品质民办幼儿园,致力构建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发展格局,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体系。2019年4月,市政府在大陈镇召开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会,各镇街、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推动了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
1.学前教育的教育经费投入
义乌市委、市政府于2019年下发了《义乌市委市政府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9〕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列为重点工作,根据我市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骨干园建设项目和资金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财政经费用于国有幼儿园的建设”。2019年义乌市人民政府又印发了《义乌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19年)》(义政发〔2019〕58号)和《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9〕104号),严格保障学前教育的教育经费。2019年学前教育专项2123.9万元(含学前教育奖励123.9万元,三元公司建设资金2019万元),学前教育事业费3197.4万元,学前教育经费合计5321.3万元,全市教育总经费151667.8万元,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为3.51 %。2019年学前教育专项2413.55万元(含2019年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407.62万元,困难学生资助5.93万元,三元公司建设资金2019万元),学前教育经费事业费2793.80万元(预算),学前教育经费合计5207.3万元(预算),全市教育总经费134632.7万元(预算),学前教育经费(预算)占教育总经费(预算)的比例为3.87%,比上年提高0.36个百分点。
2.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我市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到2019年底,十三个镇街都建有一所硬件标准达省一级的国有中心幼儿园。市财政每年投资2019万元,各镇街落实土地,三元教育集团具体建设,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到目前为止,全市十三个镇街,已建成中心幼儿园6所:稠城中心幼儿园、江东中心幼儿园、稠江中心幼儿园、廿三里中心幼儿园、大陈中心中心幼儿园、赤岸中心幼儿园,达到三级以上幼儿园标准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数13所。在建中心幼儿园3所:北苑中心幼儿园、佛堂中心幼儿园、苏溪中心幼儿园。年内开工的中心幼儿园2所:义亭中心幼儿园、城西中心幼儿园。已落实规划的2所:后宅中心幼儿园、上溪中心幼儿园。为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镇街国有中心幼儿园建设奠定了基础。
国有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中心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积极组织送教下乡、结对帮扶、发展共同体等对口支援活动,通过开展幼儿园半日保教活动评比展示、研讨活动和主题教学活动展示,不断提高农村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3.城市配套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义乌市城市配套幼儿园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在《若干意见》中规定新住宅小区开发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商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于土地招投标时未设前置条件等原因,到目前为止开发商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尚无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而由开发商向社会招标落实承办人。最近,经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协商,市政府将于近日下发《义乌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顺利建设和移交有了保障。老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统一由义乌市三元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负责建设,建成后实行“园舍国有、园长公派、教师民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有民营模式运作,到目前为止,已建成8所国有民营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已有城市配套幼儿园22所,规划配套幼儿园35所。
4.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若干意见》明确了有关公立幼儿园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政策。2019学年我市事业编制幼儿教师为220人,2019年和2019年新补充进编幼儿教师分别为29人和30人,公办幼儿教师派到乡镇中心幼儿园66人,非事业编制的合格幼儿园教师有487人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教育主管部门加大教师的培训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对学前教育的全体教师开展培训,2019年以来,我市有496名幼儿教师新取得教师资格证,持证教师比例达64.5%。培训教师人数2019年和2019年分别为3926人和4107人。
5.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形式举办上规模、上档次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和土地使用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一直以来,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做好指导和管理。在经费补助上,结合上级文件精神,我局下发了《义乌市关于申报发放2019年学前教育扶持资金的通知》(义学前〔2019〕2号)。奖励补助包括升等奖励、低收费补助、社会保险费用补助、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升等奖励资金由受奖励幼儿园自行添置设施设备,改善办园条件。低收费补助资金由受补助幼儿园在不降低教师原有工资待遇的条件下,用于提高教师工资或自行添置图书、玩具。社会保险费用补助资金用于下一年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用于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近两年来,发放升等奖励、低收费补助、非在编合格教师社会保险补助、困难儿童求助等各项资金530万元。
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采取多项措施帮助指导民办幼儿园提高质量,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省定等级标准和评估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使达标升等成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的有力抓手,促进了全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具体做法是:①资金奖励,正面激励。去年以来,在省厅升等奖励政策的基础,加大了奖励力度,即“凡民办幼儿园升等成为省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的财政分别按每班2万、1.5万、1万元标准予以奖励”。2019-2019年共发放升等奖励资金800余万元。资金奖励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民办幼儿园达标升等的积极性,目前,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园条件,配齐配好教师,提高保教水平,实现达标升等目标已成为广大民办幼儿园的实际行动。2019年,我市有35个准办园通过努力,基本达到省三级的标准,进一步扩大了省等级幼儿园覆盖面。②提高准入,竞争推动。为推动民办园争创等级,严把审批关,提高准入标准,凡新批办的幼儿园都要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的标准,使那些不思进取的准办园感受到“不进则退”的形势,主动要求达标升等,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求得生存发展。而公办国有幼儿园的不断增多,又推动着那些二级、三级民办幼儿园的进一步提高。③过程充分,程序规范。为真正促进幼儿园通过升等得到提高,我们改变过去在6月份开始等级申报的做法,将申报时间提前到每年的1月份,在长达9个月的过程中,通过“宣传发动、自查申报、中心校初报、局组织逐个察看、督促整改、6月初评、暑期整改、正式评估、局里复查、最后认定”等10个环节,使这些幼儿园有了很大的变化提高。许多幼儿园室外铺设了塑胶跑道,按每班6件配足桌面玩具,改善午睡条件,达到一人一床一被的标准。评估工作从申报、初评、正式评估到公示、认定、复评等环节,程序规范,公开透明。④结对帮扶,切实指导。在整个申报评估过程中,我们采取多项措施帮助指导申报幼儿园提高。一是组成发展共同体,结对帮扶。全市21个公办国有部门办的骨干园与申报园分别结成共同体,通过开展各种工作活动,在环境布置、园务管理以及保教工作等方面帮助申报园改进提高。二是举办申报园园长培训班,2019年初50名申报省三级的园长参加了近一个月的培训,通过24个专题和12节课堂教学的专题培训,参观12所优质幼儿园,园长们在课程理念、教育管理、教学方法、家长工作、卫生健康等方面受到很大启发和提高,为升等提高提供了思路方法。三是开展教师培训近年来,我们充分运用公民骨干园优质师资资源,成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讲师团,以镇街为单位,根据幼儿园的需求,免费为民办园教师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近100期,受益教师达10000多人次,取得明显效果。
6.科学保教提高办学质量
近年来,我们把幼儿园内涵发展作为教育教学指导管理的重点,全面落实《新课程纲要》、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幼儿园一日保教工作的提升和主题课程实施与推进为主线,强化一日常规管理的规范化、丰富化,坚持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开展教学,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一是积极开展公民办幼儿园半日保教评比和展示活动,开展幼儿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研讨,每年举办全市性教学研讨10多次,加强教学游戏化的研究,引导幼儿园科学施教。二是全面推进幼儿园文化建设。鼓励幼儿园举办各具特色的体育、艺术和幼儿园文化活动,创建生动活泼的文化氛围,让孩童在快乐、多彩的氛围中健康成长。涌现了宾王幼儿园丫丫文化、稠州幼儿园“灵动个性培养”、胜利幼儿园“画话”活动等特色文化项目。三是加强纠正“小学化”工作。推广正确的幼儿早期阅读活动,禁止幼儿园开展写字教学,加强对幼小衔接的研究,开展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课堂对比观摩活动;加强对纠正“小学化”工作的督导和评价,组织纠正“小学化”工作专项督导(两年来共开展三次专项检查),检查幼儿园设备配备、活动组织、教学设计等,以多种形式规范幼儿园教育行为。
7.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和动态监管
2019年《若干意见》明确:“合理设置新设立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标准,严格审批制度。”我局现设有行政审批科和学前教育科,下设教育监察大队,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新设置的幼儿园进行严格的察看、申批,加强已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督。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对一些办园条件差、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通过年检手段促进改进提高。加强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对申报省等级的幼儿园通过申报初评、帮助整改、镇街评估、市组织复评等程序进行认真评估,以评估为手段促进幼儿园投入、改进,达到提高的目的。对已评的省等级幼儿园,严格按要求开展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对有问题的幼儿园给予发放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暂时摘牌等处理,促使幼儿园始终保持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2019年秋季起我市全面禁止幼儿园车辆接送幼儿,消除了安全隐患和恶性竞争,取得了预期效果。2019以来,立案查处了非法举办的稠江杨帆幼儿园;稠江育深儿童发展中心;廿三里何店幼儿园;廿三里华溪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1.教师持证上岗问题:目前我市幼儿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共有2644人,持证率为64.5%,离我市制订三年行动计划80%的比例还差15.5%,今年起又提高了学前教育教师资格的准入门槛,学历由原来的中专提高到大专,使得获取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的难度加大。
2.等级幼儿园建设问题:目前我市幼儿园328所,其中一级园9所,二级园23所,三级园116所,三级园以上在园儿童数48000多名,比例为69.6%,离三年行动计划85%比例还差15.4%。
(二)下一步打算
1.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
①合理确定公办、国有民营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探索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②加大招考录用幼儿教师、保健人员的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保教人员编制标准,满足公办、国有民营幼儿园用人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需求。拓宽视野,引进省内外优秀幼教人才来我市从事学前教育事业。加强与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合作,提升我市职校幼师专业办学水平,为幼儿园提供合格人才。卫生部门要继续负责认真做好幼儿园保健和保育人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认定发证工作。③严格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幼儿教师由幼儿园自主聘用,教育局给予注册登记。把幼儿教师持教师资格证情况作为幼儿园办园审批、等级评定、评优评先等的重要指标,实行与财政经费补助直接挂钩。新进专任教师必须符合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在职园长和保教人员限期202019年底内80%取得任职资格。④全面实施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把在职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市财政按民办幼儿园现任在职教师每人每年100元安排培训经费。逐步建立起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三年内对全部在职幼儿教师开展一轮全员专业培训,全部在职幼儿教师(含民办幼儿园)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学时,培训成绩作为教师晋级、聘任、续聘、职称评定、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实施“名师名园长”工程,通过特级教师培养、名师名园长培养、教坛新秀评比、教学基本功比赛等多种途径,培养一批有较高知名度的园长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