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9:01: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基础性地位和服务性功能日显重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养老保险 社保业务 档案管理 1 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 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 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 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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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 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求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统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收集后筛选、保齐全少缺漏的办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职工将橱柜的所有原始资料、文件集中起来,进行鉴定整理、组卷归档。 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做好社保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保定市社保所组织各县(市、区)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档案专业知识。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辅导。走出去,就是组织各县社保档案员到典型示范单位取经,通过现场观摩提高其感性认识;请进来,就是邀请市、县档案局的专业人员,针对社保业务档案的具体情况,手把手地从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个环节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保定市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与流程,还拓展业务档案收集渠道,改善了业务档案保管条件,丰富业务档案门类和数量,抢救了一大批受损业务档案,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基本实现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 文章屋在线 wzk.co
关键词:养老保险 社保业务 档案管理
1 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 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 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 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3.3 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立法 评估 展望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打破传统的“国家―单位”保障体制,进行了大量改革和探索。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成为我国社会保险法治的重要里程碑,迄今已逾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对社会保险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与进步,理应加以总结。对其存在的问题,也亟需评估梳理,以期为今后法治发展提供借鉴。
社会保险法治取得的成效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其出台和实施是中国社会保险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发展至今,社会保险法治取得的成效可谓空前。
社会保险法制体系有所充实。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定型、稳定的客观标志,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实现其发展战略目标的内在要求。①《社会保险法》出台前,社会保险领域法律空白,仅有三部行政法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大量规范性文件对其加以规范。《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社会保险法制体系快速充实。为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部门规章。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另外,2012年《军人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险相关权益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突出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已经实现全覆盖。《社会保险法》实施至今,覆盖城乡、劳动者一般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已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应保尽保。
二是认定等机制走向完善。比如,2010年人社部出台新的《工伤认定办法》,使得工伤认定更加简便快捷。再如先行支付机制的完善,人社部于2011年出台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追偿等机制,使得参保人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时,权益保障更加全面完善。
三是保障待遇不断提升。到201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十年连续增加。②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增加门诊病种更是成为不少地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使得社会保险制度真正造福于民。但也需指出的是,这种待遇调整大多通过政府行政决策实施,具有非强制性和任意性。
民众社会保险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保险相关话题日益成为公众讨论和媒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最近,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监督、全民免费医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等社会保险法相关争论,更是掀起媒体一波又一波的热议乃至炒作。社会保险相关争议不断增多,因社会保险问题导致的在各地也时有发生。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民众的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今后改革,将从政府驱动为主,转而更多表现出社会民众驱动的色彩来。这对中国社会保险的法治水平将提出更高要求。
社会保险法治存在的问题
虽然以《社会保险法》出台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险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成效,但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策文件作为治理主体依据的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扭转,依法治理的实现仍需假以时日。其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制度空白较多,操作性较为缺失。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较为简单笼统,难以支撑起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置和运行。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为社会保险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自此社会保险专门法律空白的历史彻底告以终结。但该法内容单薄,总共98条,总字数不足1.1万字,仅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大量规则并未明确下来。仅根据《社会保险法》文本,需要国务院加以规定,也即国务院负有制定行政法规职责的规定共有11处之多。《社会保险法》还在共13处19次提及“国家规定”来明确相关制度、规则,跨越该法6章。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预算、决算,社保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细则,均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来解决。显然,仅靠该法也根本无法实施复杂、精细的社会保险制度。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可以根据其经济能力进行缴费,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以覆盖更多的人群。具体也可参照其他已有模式。如西安和重庆按照“梯次原则”规定固定档次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每年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标准分200、400、600、800、1000、1500、2000(元)七个档次。补贴标准为按年缴400元以下者,每人/年补贴60元;年缴600元者,每人/年补贴80元;年缴800元者,每人/年补贴90元,年缴1000元及以上者,每人/年补贴100元。
二、提高参保意识加强社保监查,维护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广泛地分布在河南省的各个行业,不仅为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走出了一条新路。加强宣传力度,维护流动人口和其工作单位双方的长远合法权益,便成为了一个迫切的现实。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大全方位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大部分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在宣传中应当列举实例,以简单明了、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方式宣传枯燥的政策规定,使其一目了然、一听就懂,清楚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及选择何种参保办法的自。一方面让他们了解参加社会保险是保障自己切身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了解掌握现有政策,可以拿起政策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应有的各种待遇。为此,需要采取一些创新的方式,有效地进行政策宣传:
第一,利用公共宣传栏以及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政策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流动人口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发放由各社会保险服务局发放的“外来员工社会保险实用手册”。
第三,举行专题讲座和培训,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的查询和周到的咨询服务。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开展,保障农民工劳动用工的规范和工资的按时支付,对不为流动人口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三、完善公共租赁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
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河南省于2012年7月19日公布了《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现了流动人口的住有所居,但是如何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长远性问题是应该提前规划的。
1、妥善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定位问题
(1)保障对象界定不清,社会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定位容易产生误解。随着近几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的扩大,低收入人群有产生公共租赁住房逐渐取代商品住房、成为住房供应主体的倾向。例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2011年全国建设约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超过500万套;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商品住房竣工量仅为515万套,即以上目标的一半。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也将与商品住房相当,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也将占到全部住房的1/4。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虽然只是特定时期所采取的特殊策略,但这也足够影响社会预期,影响到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2)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定位,科学界定社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本质上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针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所采取的保障形式,作为市场配置手段的补充。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能以牺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代价,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十分宽泛,如果把握不好其界限,很容易形成政府大包大揽办社会的格局,不但增加了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负担,而且也会给住房制度改革带来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实际特点,设计合理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并根据房价和房租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化调整。同时,建立科学的轮候机制,鼓励受保障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改善住房条件。
2、研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机制现阶段,各地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过程中,都已大规模建设住房实体为主。实物配租的模式固然便于政府对住房资源的控制和管理,但也增加了财政的负担,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负债水平。而且,并非所有城市在实施公租房制度时,都适合大规模建设住房实体,这应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市场供求情况等特点,选择合理的保障模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关键词: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必要性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30-02
1 个人账户特征与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意义
个人账户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私有性和便携性。设计个人账户的初衷是把个人缴费的钱积累下来,明确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如果长期空账运行,会给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尤其是企业成建制搬迁设置巨大障碍,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育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使账户的一次性支付和依法继承面临窘境,参保单位和职工也会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这对社会稳定将产生严重后果。而建立真正意义的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下,就要尽快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既使部分积累的含义与规模有了更清晰的体现,也使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有了较好的实施载体,以此还原中央确定“统账结合”的本来意义。
所谓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下,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混账管理,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不得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积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由空到实的根本转变。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确保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
做实个人账户,是党和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逐步减少个人账户空账,而对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通过对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从而达到既做实了个人账户基金又不降低退休养老金水平的双重目的。它对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时准确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对整个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质意义,在于从我国已有5000余万企业离退休人员,政府必须确保他们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改变社会统筹基金现收现付的模式下,通过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转变,最终实现制度的平稳运行与可持续发展。2001年,辽宁省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2003年底试点基本结束。2004年,国务院对吉林省、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作出批复,将做实试点扩大到吉林与黑龙江两省,并完善了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支出的角度对“统账”结构进行了完善。为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精神,从2005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将在全国大多数省份推开,各地纷纷研究和改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运行办法,逐步为个人账户做实做准备,这就对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的必要性
在新形势下,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强个人账户做实的需要。个人账户做实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实账记录,要求个人账户记录到户到人,账户中是实实在在的钱,是“真金白银”。过去在空账基础上的个人账户管理,记账、对账相对粗疏;个人账户做实后,对个人账户基金的记实和账户记录等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必须精细化,需要记清、记实、记准个人账户,确保职工权益。只有建立了完整的、规范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才能提高工作准确性,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好务。
(2)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是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权益的需要。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所关心的是所缴费用是否能保证本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职工关心的是企业和个人所缴费用是否准确地记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而离退休人员关心的除养老金能否按时领取外,还有养老金能否随物价的调整而及时调整。为解决企业和各类人员所关心的这些问题,也要求有一个规范化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管理个人账户时的行为,使之严格按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办法办事,从而让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放心。同时,规范个人账户管理,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的缴费积极性,职工还可以通过查询个人账户缴费纪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最终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3)市场经济下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需要。在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账户记录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不管到哪里工作,不管是企业员工还是自由职业者,只要单位和个人缴了费,都按统一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能方便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近年来,由于个别地区对本地的局部利益考虑较多,缺乏全局意识,在职工流动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全国已发生多起因转移办法不一致,而造成职工在流动时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影响了这部分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迫切需要实行全国统一、规范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 个人账户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按照部里有关要求,收集整理职工信息资料,健全缴费记录、台账、表册,建立健全数据库。②规范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必备项目,做好日常管理和账户转移等工作。③定期对账,全国普遍建立了对账制度,每年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个人账户情况。1997年以来,个人账户建账率和累计记账额不断增长,“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操作层面基本落实。
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①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未建账,主要集中在县级社保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建账地区,管理水平差距也很大。有的地区管理水平低,存在跨年记账、手工记账的情况。②账户项目设置和记录不全。尽管国家和各省在个人账户管理和项目规范上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但在一些地区仍存在个人账户项目缺项的问题,少则缺1、2项,多则5、6项。已设置的账户项目有的无数据记录,有的记账不及时、不准确。有的有项目没内容,缺少欠费金额、特殊工种等必需内容,对原始数据信息输入后没有校对或及时统计分析,错误较多。③账户转移难。由于职工流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反映其过去权益的、占基本养老金达2/3以上份额的过渡性养老金不随同转移,在“财政分灶吃饭、养老基金独立核算”的格局下,加重了转入地区的历史负担,因此,各地均建立壁垒以自保,结果是给劳动者流动形成障碍。④对账制度不落实,对账效果不明显。有的根本没有对账,有的仅采用对账单形式,大多只发放到企业,成本高,信息缺乏反馈。⑤征缴体制因素对个人账户规范管理影响较大。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普遍存在地税与社保部门票据传递不畅,给个人账户记账增加了难度,不少企业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不向社保部门反馈或反馈缴费明细表不及时,社保机构无法记清到人。⑥计算机信息系统滞后,制约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由于经费缺乏等原因,一些省市仍使用原自行开发的软件,已不能适应账户做实的业务管理需要。
从目前情况看,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不仅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
4 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的对策
紧紧围绕做实个人账户,今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提高建账率、记账准确率。各地应以县级为重点,对本地区个人账户的项目、指标和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建账率低的地区,及时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已经全部建账的地区,要提高记账准确程度,确保参保信息完整。
(2)统一个人账户必备项目和指标。没有统一个人账户必备指标的地区,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一必备项目和指标,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其它项目,方便今后准确计算养老待遇。
(3)建立并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对账制度。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对账,做到公开透明。为提高对账效果,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多种形式对账,如发放对账单、通过报纸公告、通过电话、网络、计算机触摸屏查询等,对账要到人,要有反馈。当然,发放对账单应该是主要的形式。
(4)加强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加紧研究和出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对税务部门和社保机构征收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流程加以规范。在此基础上,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资金投入,积极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加快网络化建设,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一、秉承“为民”宗旨,创新机制严管理
(一)加快现有资源整合,扩大社保影响力。整合经办管理服务资源是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机制、更好承担繁重任务、扩大社保影响力的必然要求。为此,自治区社保局把资源整合与提高统筹层次列为“十二五”的核心工作,在蒋明红厅长的亲自率领下,积极督促市县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取得重大突破,已有玉林、北海、南宁、钦州、河池5市获得批准成立统一的社保局,其中玉林市、北海市已挂牌,南宁市按正处级单位建制,钦州市、河池市即将组建,柳州、防城港等市正在积极争取,为2012年全区各市县成立统一的社保局奠定基础,为有效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组织条件。
(二)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提高部门公信力。群众利益无小事,基金安全皆大事。为此,自治区社保局始终坚持把加强社保基金管理作为头等大事常抓不懈。加大建章立制工作力度,先后在柳城县、武鸣县启动“阳光社保”工程试点;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将管理“触角”伸延至科室和医务人员;建立门诊慢性病管理季调度制度,防范多地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的风险。加大检查稽核工作力度,区市联动,对5个县15个经办机构和农垦社保中心开展内控检查评估,对23个经办机构进行基金安全抽查,切实管好用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
(三)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增强机构执行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是实现经办工作规范化的基础。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了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加之已经实施的全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向我区实现5大险种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的目标又迈出了一大步。此外,该局还出台了《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法》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有效地促进了全区各级经办机构保持“步调一致”。
二、遵循“惠民”理念,落实政策强经办
(一)保发放、提待遇。社会保险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保工作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上。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把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首位,2011年全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支出332.53亿元,有效地维护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同时,继续努力实现参保人利益最大化,连续第7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1353元,较上年底增长13.98%;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群众得到的实惠进一步增加。
(二)抓扩面,促征缴。扩面征缴是硬指标,是社保工作永恒的主题。为此,自治区社保局加大工作力度,养老保险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失业保险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为重点,工伤保险以“老工伤”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广西的扩面征缴任务。截至2011年底,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次超过3000万,达3035.54万人次,其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483.7万人、240.77万人、981.29万人、272.52万人、243.78万人和813.48万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突破400亿元,达403.06亿元。
(三)解民忧,化积案。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和谐发展助力是民生工作部门的天职。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通过完善落实政策、变上访为下访、领导干部轮流值班接访等形式,解放思想、以人为本,着力解决“老工伤”、被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区已将1.3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积极落实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为在领失业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失业人员物价补贴等惠民政策,自治区本级涉及社会保险的事项实现“四年连降”,2011年再降54%。
三、坚持“便民”原则,丰富手段优服务
(一)强化信息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信息系统是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支撑,在整合资源、五险合一的背景和趋势下,统一信息管理是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经办机构的呼声,是广大参保人的期待。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套系统,努力为实现“一卡通”创造条件;通过完成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系统平台搭建和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平台建设,开发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待遇发放、“老工伤”缴费参保、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养老保险决策分析系统软件等,实现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短信查询“全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网点实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覆盖率100%。
(二)规范档案管理,方便群众查询利用。档案具有“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将来着想”的重要价值。为此,自治区社保局继续跟踪问效,加强检查指导,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开发运行自治区本级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积极在有条件的市级经办机构推广应用,推进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业务资料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真正做到为每个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我国代课教师队伍十分庞大,有些教师含辛茹苦、无怨无悔、勤勤恳恳工作了数十年;有些教师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已经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低素质、滥竽充数的代课教师存在。“一刀切”地加以“清退”,并不是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而应该从制度层面去加以引导、规范管理,使代课教师队伍中那些能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成为现阶段教师队伍补充的后备资源。为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保代课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二步,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
一、落实《劳动合同法》,维护代课教师的基本权益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同样也适用于事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代课教师如下方面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1.代课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必须得到认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无论代课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还是未备案,只要其在教学岗位上执教任职超过试用期(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都应该得到承认。只有认可了这种劳动关系的存在,代课教师的劳动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与代课教师补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给代课教师的工资应不低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保障数额,同时必须为代课教师办理社会保险。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符合如下条件的代课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至少对在代课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应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5.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精神,对代课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理由予以辞退。
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
在代课教师问题解决上,应依据《教师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离岗代课教师、在岗代课教师及今后新聘的代课教师分别制定相关的政策来规范对代课教师的管理,以解决相关的问题。
(一)制订《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离岗代课教师
据《中国教育事业年鉴》统计,2001年全国代课教师数量58万人,到2008年底,这一群体人数降到31.1万人。也就是说,从2001年至2008年底,至少有27万代课教师被逐步清退或转正,其中转正的人数相对较少,更多的代课教师非自愿地离开了教学岗位。之前,针对代课教师的清退政策完全由地方政府“有情”制定,缺少国家层面的配套政策(如择优录取的政策、补偿标准及是否应该给予贫困县财政支持),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离岗代课教师。
在该办法中应包括: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的范围;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离岗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应补缴并给出计算标准;补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及领取条件及方式;对离岗代课教师要进行再就业培训,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离岗代课教师要进行社会救济等内容。制订该办法目的是解决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等内容。
(二)制订《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以规范管理在岗代课教师
制订《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的转正及管理办法》,目的是在于规范管理当下在岗的代课教师。在办法中,要依据代课教师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处理。
1.对在岗3年及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经考核且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代课教师,鼓励他们参加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尤其是对那些年龄超过40岁、教龄满10年的代课教师;在未被招录为编制内教师之前,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完善当前的编制核定机制,确保有足够的编制以满足当前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并保证在岗合格代课教师能被正常招录。
2.对在岗3年及以上,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经考核能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代课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与其签署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在3年期间,代课教师应积极参与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各项在岗培训,并努力获得教师资格证。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者,再按前款进行管理。
3.对在岗3年及以上,未能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者,需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并进行合理补偿。
4.对在岗不足3年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应聘新的代课教师岗位,但要遵循下述提及的《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三)制订《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新聘代课教师
制订《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代课教师的界定,代课教师的招聘程序和办法,代课教师在受聘期间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要履行的义务,代课教师的绩效评估,代课教师薪酬的支付,代课教师的解聘与续聘等等。目的是规范代课教师今后的录用、培训、考核、薪酬、转正与解聘的操作程序,使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能有法可依。
1.在录用程序上要规范。招聘流程如下:由学校根据自身的需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代课教师用人计划的申请;在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按相应程序招录,招录过程文件及名单要及时向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代课教师薪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财政进行转移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在目前部分地区仍然缺乏师资的情况下,地方学校仍要重视并充分利用本地的社会教育资源,但要严格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来聘用、使用和管理代课教师。整个聘用及管理过程需要公开和监督,可采用公示制度,并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如果录用过程不符合程序,需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新聘用的代课教师要有相应的师资培训计划。对录用的代课教师,要配以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并鼓励其参加教师的招录考试。20世纪80年代,许多民办教师通过各类培训和自学考试,不少人都成为了当地教育领域中的骨干力量。因此,如果能够给予足够的教育培训,并通过制度设计鼓励其进一步自学和发展,必将有大量的代课教师能够迅速进步,成为优秀教师的后备力量。
3.对代课教师要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所聘用的代课教师,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备案。尤其是对代课教师教学经历不足3年的,更需注重对其考核。经过考核不合格,确认不胜任教师岗位的,要坚决辞退。但辞退程序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严格的考核制度,可以促进代课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保障农村整体的教育质量。
4.要严格按照《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理代课教师。今后新聘用的代课教师原则上与聘用学校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并且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5.应允许有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参与每年度的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应给予代课教师转正为公办教师的管道,这有助于为其提供发展的动力,鼓励他们积极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
必须强调的是,今后代课教师的聘用要严格限制,如可限制在国家级贫困县农村或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广“教师聘用制”以补充今后部分学校无法通过“公开招考”这一渠道获取足够师资而留下来的缺口。聘用教师应具有合格的教师资格证、学历,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转为公办教师。但是,国家也需要针对“教师聘用制”制定统一的管理政策。
“十五”期间落实“两纲两规”工作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山西妇女发展“十五”规划》、《山西儿童发展“十五”规划》有关规定,“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我局立足部门实际,切实加大就业再就业帮扶工作力度,原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为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妇女就业再就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系统紧紧抓住就业、保障、维权三大主线,不断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努力夸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整体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从女性就业的观念看,有了明显好转。01年到05年,到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求职登记的男女比例达到了4:3,女性的择业意识、市场就业意识和参与社会竞争的意识逐渐增强;二是从妇女就业人数和所占的比例看,逐年加大。据2005年度就业年鉴显示,我是从业人员69万,其中女性有21万,站到了从业人员总数的近1/3,较前几年有了明显的提高;三是从女性的从业结构和性质看,有了显著改善。除了传统的服务业、商业等以外,在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职业,如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女性所占比例也逐步增大。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三项措施,努力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
近年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再就业工作,针对女性就业面偏窄,就业意识相对较弱,就业相对困难,用人单位特别是某些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等实际情况,我们通过转变观念、提高技能、就业帮扶等措施,千方百计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
一是着重强化就业用工观念的转化。一方面,针对企业,我们通过报纸、电台、街道、社区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企业主,积极吸纳女性就业,尽量避免就业性别歧视;另一方面,针对求职女性,鼓励她们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取得一定的效果。在实践中涌现出一大批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其中也包括了不少下岗女工。她们不仅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创业成功,还带动吸纳了一大批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二是着重强化妇女就业技能的提高。我们在就业技能培训中充分考虑女性的就业实际,近年来先后开办了家政服务、插花、计算机操作、园林管护、刺绣、酒店服务、环卫、等交通协管贴合妇女实际的专项培训班30余期,培训妇女2560人,占再就业培训人数的近1/3,并经过考核发放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后的就业率达40%。同时,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160人,占参加创业培训总数的1/4,妇女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项目主要有美容美发店、小服装门市,小商品门市、小饭店等,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25%左右。通过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大大提高了妇女就业技能,增强了她们的市场就业竞争力,拓宽了女性就业的渠道。
三是着重强化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从2002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我们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对妇女就业、再就业的帮扶。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市、县、街道、社区四级就业服务联网,为求职妇女提供用工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劳动保护等一条龙服务。同时,积极开发交警、园林、环卫、环保、市场管理等各类政府公益性岗位,目前,我市961个公益岗位中,下岗失业女工安置占到了60%。她们每月不仅可以拿到520元的工资,政府还为其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就在今年5月份,我们又开发了40个计划生育管理员岗位,全部用于安置下岗失业女工。另外,我们还通过实施再就业援助工程,阳光扶助工程,开展春风行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扶持下岗女工实现再就业。据统计,“十五”期间,共帮扶名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其中,下岗女工名,2o02年至今,共帮助40周岁以上的大龄妇女就业3042人。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妇女就业后顾之忧
为切实解除妇女就业的后顾之忧,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狠抓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一是城镇抓完善。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大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的规范和完善,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强化征缴、扩大覆盖面,努力使全体城镇就业妇女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别达到3.6亿、1.9亿、3883万、1243万和5192万元,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9万、24.7万、23万、11.9万和2.1万人。累计为6.3万名企业离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4亿元,不拖一天、不欠一分,不错一人,确保率和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分别按时足额支付保险金9616万、362万和591万元,受益职工达32万人次,其中女性万人次,切实保障了包括广大妇女同志在内的所有参保职工的权益。
二是农村抓拓展。在推进城镇保险,解决城镇就业妇女后顾之忧的同时,我们密切关注农村妇女社会保险问题,于2005年在郊区召开了全市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在全市乡镇各类企业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05年12月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有11万人,其中女性万人。保费收缴305万元。
三是生育保险抓规范。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女性的一项特殊险种。我市的生育保险在93、94年就开始开展实施,参保职工达86000人,征缴生育保险费108万元。共有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费万元。但实事求是地讲,后来由于受到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全面开展的冲击,以及一些政策上的原因,生育保险近几年的步子拉下了。从今年起,我们将在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同时,同步推进女职工生育保险,使女职工生育由企业管理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女职工权益。
三、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全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十五”期间,我局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着重在取消性别歧视和禁止使用童工上下功夫,全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一是加强女职工就业保护。对劳动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作了重点规范,并积极纠正了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女性从业人员的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近5年来无一例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事件发生。
二是加强女职工劳动争议处理。针对近年来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上升的特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争取提前介入,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处理女职工权益案件的效率。2005年共受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件,结案件,结案率达到100%,有力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查处。我们在全市各县区普遍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购置了监察车辆,市局还开通了24小时监察举报电话。通过市县两级执法监察网络,广泛宣传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并建立了“日常巡视、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监察执法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检查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每年集中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2005年共查处并清退非法使用的童工人,并全部由用人单位将童工护送至其父母或监护人手中。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我局在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保护女职工权益和禁止使用童工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实事求是的分析,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首先,在劳动力供求矛盾相对突出的情况下,招聘用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其次,相当一部分失业女性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职业技能偏弱,再就业难度较大;第三,女性就业结构、就业层次有待进一步合理优化;第四,农村妇女就业很不充分,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任务十分艰巨。
二、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企业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对外来人员中的年龄掌握不清,了解不够,导致使用童工的行为时有发生。使用童工的企业多为餐饮、服务、建筑等行业,流动性大,人员更换频繁,加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检举揭发。给监察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也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下步工作规划
“十一五”期间,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突出“就业、保障、执法”三个重点,切实贯彻“两纲两规”要求,努力推进全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女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
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体系的作用,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为女性求职者实行一条龙服务,原创:进一步优化女性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的大环境。大力贯彻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的帮扶作用,继续深化再就业工程和春风行动,积极鼓励和引导城镇失业女性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强创业。同时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女性的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她们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攻坚,努力使所有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为农村女职工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保障。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加快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我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
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
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
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第二条 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渝中区、沙坪坝、江北、大渡口、九龙坡、南岸、北碚、万盛、双桥、渝北、巴南区城区常住非农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办法规定之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像,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
第五条 保障对象按规定程序禽政府按其家庭人月均收入与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补贴。
第六条 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人每月12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市民政局。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
第九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由街道办理处或镇(指辖区有居委会且属于保障范围的镇)每季度核定一次,被保障条件消失的,不再享受保障;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对象,经核实审批后纳入保障范围。
对弄虚作假或隐报收入领取保障金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及其主管局和金融部门要支持、配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实施。
企业要继续执行重府发〔1995〕153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村准;经批准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仍按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部门及企业自筹一部分生活费的办法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批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参加社会失业保险统筹的失业职工按规定及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失业保证金。城市“三无”救济对象仍按原有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授权市民政局另行。
关键词: 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实习权益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5)05?0006?05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表现途径之一,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关键。然而,在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由于立法的缺失,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及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厘清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企业三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健全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今后职业院校学生规范顶岗实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分析
我国对顶岗实习的实践最初体现为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下乡支教,进行教育实习活动。如今,顶岗实习已发展成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顶岗实习主要是职业院校学生在完成基本专业学习任务后,到企业具体职业岗位以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技术工作的一种实习方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
由于“顶岗实习”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教育主管机构对“顶岗实习”的内涵尚无权威的界定,仅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理论界对“顶岗实习”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与普通实习不同,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兼具教育性和职业性[1];二是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企业工作人员[2];三是实习实践环境的真实性;四是育人主体的多元性,包括学校和实习单位。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分析
顶岗实习教育模式实践中,职业院校将课程设置在实习单位,让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具体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作进行学习,通过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业或行业将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和共同育人的目标。顶岗实习过程中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主体,各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 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把课堂设置在实习单位,向实习单位输送学生并为其工作,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目前,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实习协议对各自的教育管理职责、实习岗位、实习生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实践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学生,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实践课程。顶岗实习中,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主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双选会双向选择、学生自主选择等三种。无论实习单位是通过哪种方式确定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都要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对学生也负有管理、监督、保护的义务,可见,学校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三)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教育和管理,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特殊和复杂。由于实习学生身份不确定,顶岗实习具有教学目的性,且实习期较短,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教育关系说等多种主张[3]。由于顶岗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法律适用先天不足,顶岗学生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报酬权等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益受损问题日益凸显。
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具有双重性的关系[4]。一方面,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双方具有准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实习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双方具有教育管理关系。因此,顶岗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既存在准劳动法律关系,又有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为充分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有必要把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纪律、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中予以规定。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现状
(一)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1.学生顶岗实习期法律身份界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直接定义,而是以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的主体。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此认定,学生受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是就业,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须按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另一种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15条和第68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为大学生校外打工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冲突,应属无效,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是有效的劳动关系,在身份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劳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5]。由于顶岗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模糊,学生在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最大的救济,因此,明确学生在顶岗实习期的法律身份是建立顶岗实习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法律适用性不强
关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较为宽泛,且分布零星散乱,操作性不强。许多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学生实习权益予以保障,全国首例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毕业生见习的立法是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强化了对实习学生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保护[6]。然而,条例对实习劳动力的劳动者身份、实习生劳动权益受损后的责任承担和救济途径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另外,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较小,效力层次和执行效果也有待提高。可见,我国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使得顶岗实习生具体劳动权益受损时救济途径不明确,也给司法机构审判此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以及归责的障碍。
3.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由于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缺乏对实习协议法律效力的科学认识,通过实习协议明确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并未普及。关于实习协议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够完善,例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实习协议加以规范,但只要求实习基地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其他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不作强制要求。这使得实习期三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出现争议后,责任难落实。
(二)顶岗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及救济途径分析
1.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受教育权
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学生又是实习劳动力,受教育权是学生实习权益中最主要的权利,学生享有实习劳动的自由权和选择权。然而,顶岗实习工作推行过程中,侵犯学生实习劳动自由权和实习劳动选择权的事件时常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职业院校强行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二是职业院校或企业安排学生到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实习;三是顶岗实习形式化,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疏于管理,随意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缺乏专业的实践和指导,使顶岗实习毫无价值。
目前,研究者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内涵理论研究不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学生实习的认识只停留在事物的表象,主要关心实习学生的人身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保护权等“劳动权益”,忽视或偏离了学生实习目的的本身[7]。因此,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权利被忽视,学生被沦为纯粹“劳动力”,实习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职业院校以顶岗实习的名义向关系公司大量输送无偿廉价劳动力,学校、指导教师、企业多方渔利[8]。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却难以维护。
2.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有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从事劳动,甚至侵害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是实习前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是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三是任意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四是克扣、拖欠实习报酬,同工不同酬,向学生支付的报酬低,甚至出现实习生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现象。
造成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缺乏专门的实习法律制度规范实习活动;二是实习关系不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顶岗学生的实习待遇、劳动时间、实习条件、实习期的培训指导等事项只能由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约定,而三方协商时,学生的话语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实习单位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管理,亦不受学校制约,实习关系不属劳动行政机构管辖,故顶岗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后,学生不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维权,多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而民事维权又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境,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权
目前,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实习关系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实习生社会保险强制性规定,因此,实习生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显不足。顶岗实习学生出现工伤、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损害学生权益。
工伤权益是顶岗学生实习权益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学生实习伤害救济模式主要有侵权救济模式、约定救济模式、工伤救济模式、商业保险救济模式[9]。其中,侵权救济模式应用最为广泛,但这一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和实习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约定救济模式受约定内容限制,工伤救济模式缺少法律支撑,商业保险救济模式赔偿数额有限,这都不利于公正的保护学生社会保障权益,使得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应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四、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是相关立法缺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使学生实习活动有法可依,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的立法保护。目前,教育部针对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的规范主要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部,两规范中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计划、过程管理、考核奖惩、安全保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只是较为宽泛,对职业院校、实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可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地方性规范,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将顶岗实习工作的相关事项予以落实和规范,形成完善的顶岗实习立法体系。
对于备受关注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将实习关系纳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予以调整,在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工伤、患职业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主张一方面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相冲突,另一方面忽视了顶岗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是教育立法,而非劳动立法。
[5] 李文忠,王一洁,高福禄.论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6669.
[6] 柯 旭.先行立法 破解难题―《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解读[J].人民之声,2010(21):5961.
[7] 刘 敏,阮李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探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6):3133.
[8] 莫小松,马 艳.广西来宾一职校3领导向企业索要顶岗学生“管理费”[EB/OL].http://.cn/.
[9] 吴 敏.浅析高职学生实习伤害的法律救济[J].商业经济,2014(12):122124.
[10] 彭 霞.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法律保护研究[J].出国与就业,2011(6):139.
Study on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during Internship
WANG Yanping
(Quality Education Institute of Liaoni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 Shenyang 110122,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