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9:01: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区党政办公室:
4月25日,接你单位发来有关市委第十二轮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示单,对园区存在的共性问题涉及我单位1条。根据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指定工程建设承包人等现象进行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已建成、未建成等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未建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责令建设单位补齐相关手续,同样处以罚款,以规范市场秩序。4月13日,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批先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现正在按照文件通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整改落实。
二、对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整改情况,第一是深化对招投标政策文件的学习理解,召开招投标学习培训会。第二是严格执行相关招投标规定。对于同类别项目,进行合并招标;达到限额的,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限额的,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根据新区出台的《东临新区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第三是对可能涉及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的建设单位进行工作提醒。
三、对指定工程建设承包人的整改情况,第一是召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会,深化对工程建设承包人确定的法律法规理解。第二是排查本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有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立即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四、项目未经结算审核直接付款的问题,我局并非该问题管理部门,请你办转新区财政金融局予以回复。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投标保证金;制度;法律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能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通常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由于投标保证金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担保行为,所以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一部分没有具体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其使用范围较广,在应用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以及法律纠纷,致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其法律问题。文章针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投标保证金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由于投标保证金对于各个投标人有着比较显著的约束效果,所以广泛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然而针对于投标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目前所执行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依据,主要是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或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现状导致我国在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屡屡出现纠纷[1]。
1.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对于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的规定为“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然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二十七条中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投标保证金提交后会涉及资金时间成本问题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等情况,所以从最有利于投标人的角度考虑,多数投标人倾向于尽可能晚提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管理,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与保证金。如果未能同时提交,之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补交也会接收其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管理制度的不公平性就显现出来。
1.2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文件的处理
假设在2.1中给予投标人相对自由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即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是投标人依然未能提交的情况下,其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便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所提到的拒收及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均未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其在评标部分可以将其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处理,否决权在评标委员会一方,因而不应拒收或不进行开标。但是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与一些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规章中,明确表示应“不予受理”或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此时,拒收权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人一方[2]。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实际处理方法上,一般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人少于三个时,也会接收该类文件并开标,避免投标人少于三个时重新招标的情况发生。但是,当投标人较多时通常会拒绝接收该类投标文件。这种现状的产生源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阐述的较为模糊,带来的直接后果既是减小了围标成本,引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发生。例如,当某一工程投标人较少有重新招标风险时,某一有意向投标人伙同其他企业进行围标,其他企业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必然在评标阶段被否决,则该投标成为了中标候选人的几率十分大,这种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招投标的本质。
1.3保证金制度的不平等性
由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其责权划分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对于招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给出了类似的规定,要求招标人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定中未提及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也仅是在合同签订阶段作出了相应规定:“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是通过履约保证金来保证中标人权益,但是如果中标人处于未签订合同阶段即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状态则依然不能保证其公平性。然而,对于投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一致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的方式,那么其作用应该更好地协调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比如对双方平等地具有惩罚性。
2投标保证金制度完善建议
2.1制定各层次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招投标这种发包方式被越来越广泛及深入地应用于各个领域,招投标相应的管理机制也应逐步健全,应更适合于各种形式、规模、地方特性的发包活动。
2.2完善法律中投标保证金的一致性规定
在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中,对投标保证金的界定存在一些模糊或矛盾的地方。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中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引发纠纷,为了减少更多法律成本,应该完善法律冲突问题,在法律体系内对于投标保证金有一定的一致性。
2.3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平等性内容修订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同时存在一定的成本与风险,但是投标保证金仅仅可以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行为,对于招标人行为基本没有相应的约束效果。基于此现状,投标保证金制度应在公平性上加以完善。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相关措施的完善,保障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可以减少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随意撤回投标文件等问题的发生,使得投标保证金纠纷大大降低。
作者:马芷郁 单位:辽宁水利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水利工程 招投标现状 问题及对策
中途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出看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问题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但是,尽管招投标取得了以上成效,仍然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太多,招标主体错位。二是编制标底不规范,评标标准不统一。三是资质审查不严,排斥潜在投标人。四是评委组成不规范,评标严重违反规定。五是制度不键全,监督不到位。
二、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针对水利行业出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对策:
(一)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一、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把所有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都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使各级行政领导无权垄断,无法干预,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多部门管理格局和行政垄断、行政干预的现象。
第三、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修定《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尽快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为实施招投标行为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二)推广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
第一、借鉴先进经验。采取走出去,引近来的办法,借鉴国外、沿海部分城市的经验以及个别地方的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实行低价中标。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好低价成本核算,防止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漏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编制依据必须符合要求。在目前没有实行无标底之前,也必须严格标底编制依据。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标底的编制,必须按照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编制标底。
第三、标底不能作为是否中标的直接依据。评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
(三)、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招投标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招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也必须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批准。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令14号令、30号令规定的原则、程序、范围等依法进行招标。在招标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不得批准开工。工程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纪违规行为
第一、建立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使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
第二,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使监督人员知道怎么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
参考文献:
[1]北沙.我眼中的招投标[J].建筑.2004 (8) :45-49.
[2]张芳,土晓华,卓平.构筑工程项目“双赢”平台[J].中国石油企业.2004 (5):22-23.
[3]阎磊.浅谈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低价中标[J]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经济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侵害承包单位利益。
2.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还有些地方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投标人,使一些外地企业只能靠挂当地企业承揽工程任务,并向他们交纳高额的管理费用。
3.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工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二、造成的原因分析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
3.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三、对策及几点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3.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依法依规、公正评标。招标监管部门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可操性强的专家管理办法。首先,全省(或全市)技术、经济等各方面专业人才要达到一定数量;其次,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有关《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安全的学习及研讨,提高他们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主动性;第三,对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建议采用统一标准(表格式)对专家每次评标过程及结论进行考核。
4.加大招标监管力度,逐步实现招投标统一监管。对招标资质应纳入动态管理范围,应列入年检考核的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招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使招投标工作时时处于监督管理状态。
5.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透明度。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6.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7.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对于目前挂靠企业资质比较严重的情况,应当从资质的管理入手,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力度,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资质管理和资质年审规定,加大对允许挂靠的处罚力度,只有让建筑施工企业感到压力,才能真正预防和制止企业资质挂靠行为。
在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同时规范招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才能保证建筑市场良好的市场氛围和和谐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招投标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中交易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2.业主规避招标
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4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业主方或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不够。
5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评标的时间不足
二、关于我国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改良措施
(1)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虽然招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但是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钻制度的空子,因此,应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出台相关法律以,严肃查办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抑制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竞标人现象,探索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以解决当前最低价中标带来的某些弊端。
(2)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招投标市场一块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的督促监管部门及招投标主体的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黑名单制度,抓紧不良信息的报送,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进行惩罚,并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现有资质、质量、安全、招投标违规处罚、拖欠工程款等系统,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尽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3)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
在承包模式上,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承发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综合比较来说,总承包方式更能避免工程建设中的不诚信现象,避免了分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管理弊端。从工程建设自身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出发,这种方式无疑是目前最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之一。并在我国目前的项目中承包实例中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与市场的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4)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对于我国现存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并根据已经出台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以及配套标准。此外,加快建设电子政务,逐渐实现企业和个人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的办法,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对已明确的审批权限,分解审核指标,加强层级监督,落实审核责任、完善审核标准。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前某些专业部分个人执业资格考试与执业结合不紧密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格后审配套新体系
一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具体制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含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市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市场秩序;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专家评委库;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为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价格咨询、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招标报名、咨询、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和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和备案。启东市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凡涉及招标的所有事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方式、工程控制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人提出方案,由招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四、进一步改善招投标资格后审的市场环境
(1)建立了投标企业信息管理和诚信库。通过对投标人平时行为情况采集,实现从源头上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个别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标人,会同市纪检、监察、公安、建设、建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全市共有500多家企业录入投标信息管理数据库。
(2)实施了信誉保证金制度,设立信誉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参与该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由中心负责监管。凡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围标、借资质挂靠、不认真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誉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启东市的投标准入资格,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曝光。信誉保证金依据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
(3)实施了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对在启东投标的企业实施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其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建立了查询、谈话诫勉、承诺等制度,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对行贿行为严重的禁止其投标,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建立监督机制
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让不良行为曝露在“阳光”之下。
一旦发现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中标后有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参考项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有不良记录者无从立足;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以便于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社会监管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区国家投资工程廉政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不良信誉登记制度。
市审计局:
针对贵局《平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平审投报[2019]24号)我司已收悉。公司高度重视,提交集团党委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中标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增加投资474.51万元
2016年6月24日,城市投资公司对南段和西段两侧土方工程进行入围招标,由三家公司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M3,合同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堆等,在共完成土方量21.38万立方米后,入围单位中止合同履行。为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城市投资公司决定将待开发地块多余土方运至本工程施工区域,8月17日,邀请了其中二家入围单位进行竞价招标,以18元/ M3中标,共完成土方量27.90万立方米、金额502.20万元。12月29日,城市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平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施工的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产生的多余土方运至工程,合同单价17元/ M3,共完成土方量9.32万立方米,金额158.44万元。经测算,由此造成投资额增加474.51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实施细则》(平城〔2018〕32号),招标前对实施方案谋划更加精准,标后加强合同管理,履行合同条款,同时严格按照《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年度入围企业管理办法》(平城〔2018〕24号),加强对入围单位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个别土方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工程款多付16.33万元。
城司与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土方施工合同,合同单价18元/ M3,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以出土点实测工程量为准。双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时土方工程量按测绘报告(平城工[2017]007号)提供的土方测绘量11.34万立方米计算,实际支付工程款204.12万元。
测绘报告中反映的土方测绘量为堆土方量,按照合同约定土方工程量应乘虚方系数0.92,结算工程量应为10.43万立方米,工程结算价应为187.79万元,实际多支付工程款16.33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我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向施工单位平湖森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工程价款163261.25元。我公司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工程款结算支付审核,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工程款支出规范性、准确性。
二、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方回填工程未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016年6月11日,城司通过城投集团招标平台对南段、西段两侧土方的堆放及平整采用非法定的“入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包含土源采购、挖、装、运到场内指定地点、修筑施工便道、堆土并进行分层压实等,土方暂定量为100万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9元/ M3,总投资900万元,三家单位中标入围,中标价5元/ M3。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二)苗木迁移工程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016年6月17日,城司分三个标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6家单位参加南段、西段两侧绿化迁移工程投标,计划迁移苗木7500株,三个标段中标价分别为190元/株、190.6元/株、189.6元/株,迁移费用约140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及第二十条“……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市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在今后工程招投标中,我公司将严格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5号)、《平湖市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9〕60号)以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平城简招[2019]2号)执行,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严格依规招标。
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变更未事前审批
本工程由于在项目前期对现场勘察不够深入、设计方案不够深化,导致工程边做边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内容多、金额大。其中主要道路节点提升增加金额1887.26万元;新增河道开挖增加金额1391.47万元;增设桥梁花箱、滴管系统增加金额439.92万元;增设遮阴棚等增加金额191.2万元;原方案苗木规格提高、数量增多增加金额266.01万元;调整中央绿化带增加金额225.11万元,合计大额变更4400多万元。以上变更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属于事后审批。
上述做法不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第四条“建设工程确需变更的,应预先申报,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的规定。
整改完成情况:上述变更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同意,同时出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5号)。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严格按《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平政发〔2015〕143号)及《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平城〔2015〕68号)规定执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苗木迁移直接委托价格远高于招标价格
2016年4月至8月,城司分四个合同将胜利路交叉口环岛部分原有苗木直接委托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负责迁移施工,苗木迁移数量4677株,合同价250.64万元,移植单价535元/株,而同期通过邀请招标的迁移单价为190元/株。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 机制 综合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292-01
1.招投标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概述
我国工程建设工作开展中的招投标制度建立始于200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施行,我国招投标活动正式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招投标制度也日渐成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规划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就当前我国招投标管理机制的落实状况进行分析,主要采用的管理方式是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发展,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人力、物理浪费,管理不力而滋生腐败等问题。为了实现对招投标管理现存问题的深入处理,必须对招投标活动的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并采用集中监管的方式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促进现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深入完善。
2.招投标管理体制现存问题分析
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方管理
就我国近年来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文件及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所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等,而由于不同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这便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开展,不同部门管理要求的不统一,认定以及定期审查标准等多项管理项目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多个部门管理制度与办法的多样化与差异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招投标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本,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有效落实。
2.2 招标与机构良莠不齐
我国招投标机构的迅速发展阶段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各省市自治区成立招标公司承担招投标业务,越来越多的招标机构迅速发展起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系统均设计了设备材料招标,监理招标和建设工程招标等机构。随着招标机构数量的迅速膨胀,随之而来的便是操作内容的不规范。招标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直接导致了招标组织管理人才的素质与管理技术水平的下降,这不仅直接限制了招投标工作中评审项目的有效性,对于工程建筑中项目的准确管理也有着极为严重的影响。
2.3 企业资质与招标资审不协调
在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技术装备等多项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只有通过资质审评,并获得对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才能够开展工程建设施工工作。但就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工程建设中施工方资格审查的项目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基本上不把施工企业资质划分到考虑范围中,这便使得招标机构在招投标工作的实际开展中,无法全面的审查投标企业的实质性资质,从而降低资质审查工作的实际效率。
3.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改进方案探究
3.1 改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评标专家管理机制的采用是招投标管理的有效策略。在招标机构的实际运营中,为了在开展招标工作的同时科学的规划其发展方向,就需要精心的构建评标专家库,并通过对入库专家进行定期的选择与培训,从而有效巩固企业的建设基础。在评标专家的基础性管理过程中,还要针对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考核标准以及处罚制度等内容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从而促进专家管理机制的进一步明细。此外,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评标工作中,为了有效改善当前专家的评标方式,还要进一步提高专家实际评审把关水平,针对不易量化的管理与技术问题进行处理,如投标企业在特殊工程设计结构的建筑施工中采用方案是否合理,投标施工方的信誉评估等内容,从而切实提高评标专家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3.2 政府统一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机制改进中,应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由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化协调。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可以包括企业投资,私人投资等,但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就必须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直到工程竣工,利用政府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施工的规范性与专业性。在政府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强调对工程建设的宏观调控,并从宏观角度出发,拟定对应的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促进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也为工程建设监督工作的完善提供推动力。
3.3 明确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效管理,就要将招投标工作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招投标范围的划定工作中,工程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中的具体要求,不得私自对招标范围进行扩大。对于其他未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出现的建设管理项目,企业仍要以该标准为参考,做好招标工作的有效管理。
3.4 工程建设招标的分类操作
对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进行分类操作也是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在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规通用的招标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建设,道路桥梁建设以及厂房建设等,对于此类型的建设项目而言,需要技术专家依据设计文件选定具有资质标准的施工企业,在技术专家的选定工作后,入围的投标施工企业只需要提供资质证书,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施工工期等主要内容进行应答,这样不仅极大的简化了投标程序,也实现对投标企业的有效管理。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就要求招标方在验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施工技术与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的管理,并通过开展技术评审,最终选定投标入围企业。
3.5 强化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在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过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直接关系着工程建筑的施工与质量,为了实现对施工企业资质的强化管理,首先要鼓励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内容的管理,从而为工程建设施工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在施工建设的管理中,还要着重强调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以此促进工程建筑施工整体水平的提升,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通过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强化,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建筑行业市场管理程序的有效简化,从而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供顺利开展的前提,也为项目招标运作效率的提升提供保障。
4.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全面开展招投标机制的管理,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工程建筑招投标管理效率,还要求建筑工程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身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应有效的管理策略。此外,在引入机构的前提下,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还需要机构与招标商进行相互考察,从而促进对招投标管理过程的深入分析,为招投标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李婉钰,李希平.关于当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2009(10):25~32.
[2] 熊伟,刘一欢.建筑工程无标底招标理论与实践探究[J].基建优化,2010.
一、年招投标运行基本情况
年初以来,全镇招投标顺利完成各类招标项目18个。其中工程类18个,资产交易类∕个,中标成交额865.3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83.6万元,节减率9.21%。一年来,我镇招投标着重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牟山镇工程建设项目增减工程量限额度批准权限的若干文件精神,并以牟政发〔〕3号文件下发各村及有关部门。二是切实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认真做好每个招投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任务,保障各招投标当事人合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及时解决开标、评标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为加大现场监督,今年还安装了监控设施。三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程序。今年我镇招投标工作严格做到申请、审批、报批、信息、制作标书、资格审查、报名和开标、评标等相关程序,实行规范运作。无违规操作现象。四是严格把关,按规定进入招标平台。按市招管办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统一进市招投标中心,对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镇招投标分中心,并根据范围,应进尽进。据统计,今年我镇100万元以上工程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有6只,进入镇招标分中心的有18只。五是切实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今年5月份派员去市招标中心学习招标业务近1个月,同时,并在8月份参加市组织的招投标知识竞选活动,从而切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上尚需统一。由于部分村干部对招投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还没有真正完全到位。
(二)是解决“顽症”办法不多。资质挂靠、串标、转包等不良行为历来是工程建设等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是普遍称为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顽症”。这一“顽症”在我镇的招标中也存在。特别是一些工程量小的村级项目,有资质的公司部感兴趣,因此造成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甚至出现极个别的买标、串标现象,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工程质量。
(三)是标后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目前,部分村(建设单位)管理力度比较薄弱,如何建立标前、标中、标后相互衔接的项目管理机制还有利于进一步探索。
(四)是镇分中心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分中心成员缺乏工作经历又是兼职的,分散在各办、所,普遍缺乏相关法律、工程预算等相关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年工作思路及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的招投标交易市场为基本目标。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为牟山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重点做好“三个突破,二个深化,一个提升”。
“三个突破”
(一)招投标工作宣传工作要有新的突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招投标交易工作的思想认识,因此,我们要突出主题,宣传好招标工作几年来的工作成效,特色做法,要围绕主体,在招标主体、投标主体、监督主体、服务主体上有新的突破,要拓宽载体,切实举办好招标成果,制作专题片,并召开招投标工作座谈会。
(二)突出方法创新,在招标、评标、定标上要有新的突破
在宣传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每一个项目,坚持规范运作,依法招标、评标、定标的前提下,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为了防止少数招标人串通挂投标或恶意竞争的不良行为。
(三)常规管理,在落实制度上要有新的突破
为不断提高招标工作实际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标前标后管理力度,尤其是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标前标后管理新办法,通过制定招投标交易管理与监督实施细则。将制定招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
“二个深化“
(一)、要深化招投标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努力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健全我镇招投标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在标前、标中、标后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明年我们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工作,从而促使我镇招投标工作真正规范运作。
(二)、要深化共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要深入贯彻好市村级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细则,遵循民主管理、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以切实监管好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通过征求意见,在调研基础上来制定具体操作文本,并严格按要求逐步规范运作。
“一个提升”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诚信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045-01
1 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仍不够健全
为促进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先后颁发了《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浙江省交通厅也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一系列办法和制度。尽管如此,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原有的法规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新遇到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工作还是存有较多不规范之处。
1.2 资质审查不严,标段划分不合理
招投标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这是决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先决条件。但是,目前我们资质审查主要是在报名阶段依靠几个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进行简单的验证,并依此作为评标时投标人资质打分的依据。往往会出现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也参加投标,不仅加大了招标单位后期的工作量,还会导致出现围标、串标甚至流标的结果。同时,对于一些个人挂靠企业资质骗取中标,导致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还很难有效的防范,这是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一大难题。同时,招标单位对工程标段划分的随意性很大,按领导意志行事,欠缺科学性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结果只能是过多施工单位进入,不仅加大了建设单位管理的难度,也影响了工程的连贯性。
1.3 行政干预较严重,未完全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例如在县一级,公路工程招投标近两年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者目前还未能完全进入;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对外地来投标企业收取高额的席位费和交易费。让人“望而却步”;或者是给中标企业硬性供给原材料,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或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隐性条件,限制其他部门具有资质的企业进人本部门建设市场或者设置条件降低其中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许多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标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或许早已拍板定案,招标过程只是流于形式而已。
1.4 限价编制欠缺合理性。流标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业主只设定最高限价。而最高限价一般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由发包单位告知投标人。但是,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往往为了节约成本,向限价编制部门或有关人员暗示,随意修改限价,导致限价偏低,造成流标。
1.5 招标文件编制欠规范。评标定标控制不严
目前,除了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外。其他项目招标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但有的建设单位没有经济、法律、合同、工程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的技术规范及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业务不太熟悉,盲目照搬照抄招标文件范本,不能很好的反应工程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由于缺乏一个真正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致使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甚至于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中标人。
1.6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就我省目前的实行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来讲,报价部分得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标人是否能够中标。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暗中进行围标。串标,借此提高报价,加大建设单位成本;或者是为达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投标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或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或者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压缩施工成本,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或者故意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施工中以工程变更形式赚取利润。
2 改进措施及对策
2.1 引入地方监管,严格规范发包人(建设单位)行为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均设置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但是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包括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招标评标办法的制定,专家的抽取,决标的报备核准等。实际上出现了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想管管不了”的情况,公路工程招投标进入交易中心纳入监管仅仅只是将开标评标地点做了一定的改变,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成为了“纸上谈兵”。所以,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有必要打破行业范畴,同时引入地方政府监管,以规范发包人的行文。对于发包人不具备招标资质而自行组织招标、有意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搞政策倾斜、随意干预限价编制、采取不公开招标或变相的公开招标方式及暗箱操作等行为要严格约束,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发包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经济、行政处罚,以规范发包人的行为。我省交通厅正在逐步建立健全的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还应将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也纳入其中,已逐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
2.2 深入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逐步规范投标人行为
现阶段的工程建设市场表面上是买方市场,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能力大于工程建设任务的需要,以致一些小项目引来甚多一级甚至特级企业的竞争。实际上,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公路建设市场上充斥着名不副实的承包人,这些人只是借着别人的资质骗取中标,而且往往是串标围标,高标准承诺,低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下降,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失。对于这种现象,我认为对于那些随意出借企业资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的投标人。在企业信用等级上应该于以下降。今后,我们还要更加有效地防止以“挂靠”名义投标并加大对此的查处力度,深入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扩大对承包人的评价指标范围,以期实现真正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2.3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存在较多不太完善之处,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往往给了有些人可乘之机,利用其中不完善之处大做文章,或者是办法本身就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招标信息渠道不畅,某些信息不公开,资格后审易掺杂人为因素等,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有效公平竞争。今后还应多积累经验,调查研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从制度和方法上杜绝不公正现象。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结构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国家七部委30号令)、《*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州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协调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
(二)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的工作职责;
(三)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投诉,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全州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从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抽调,受本单位委派,履行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职能。
第四条州发改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参与州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现场勘察、鉴定会议及开标评标活动,并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三)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州、县市发改、水利、交通、卫生、建设、财政、国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以下监督职责:
(一)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办理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州招标投标办提出处理建议;
(三)依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排斥招标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六条州、县市行政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机关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定或者解释;
(二)依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合法性认定;
(三)受理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投标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据以进行评估。
第九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含核准、备案)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
第十条凡进入州招投标中心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必须在招标公告前,到州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招标核准文件(不需要审批的除外);
(二)行业主管部门报建等核准文件(不需要核准的除外);
(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四)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应提交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招标委托书;
(五)其它有关材料。
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凡是拟参加在州招投标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的,统一在州招投标中心报名。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向州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有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应及时责成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纠正。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或者综合评分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允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7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认为需要设标底的,其招标标底的编制必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直至开标。
第十六条评标之前需要清标的,清标与评标应当一次性连续完成,不能一次性连续完成的,清标结束后,投标文件和清标报告应当密封,并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员和州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保管。
第十七条对每项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州招投标办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人现场监督,州招投标中心可以对整个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录音摄像,录音摄像资料应当密封存档,并严格保密,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因处理投诉和查处案件需要时,经州招投标办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活动的进行。
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由州招投标中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对评标专家评分的登分、汇总、计算结果,必须由州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复核,并经监督人员确认后,方可提交评标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予以宣布。
第十九条评标结束后,评标活动的各种原始资料、投标文件正本、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暂由州招投标中心密封保管,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州招投标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州招投标中心应及时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若招标人未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不发出中标的通知,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之内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向州招投标中心提交基本归档资料,存档备查。应提交的基本归档资料目录由州招投标中心规定。
第二十三条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无效需要重新招标的,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全州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监督处理机制。
州招投标办和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投诉,经核实,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收到举报或投诉的,经州招投标办商有关部门统一意见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招标人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经核实,举报或投诉不影响中标效力的,原通知机关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按原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举报或投诉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使用的概念和专业术语必须规范、准确,有特别规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对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专业术语进行解释的,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公开出版的辞书、辞条的解释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在评标时只能作为参考。如因标底误差范围超过±5%而在评标过程中失去参考价值时,则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但不得以标底失准为由改变评标结果。
禁止行政监督部门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及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三十一条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挂靠行政监督部门的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经营,正当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的认定招标机构资格的备案审查许可事项,一律无效。
第五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十二)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三)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四)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十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十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查处,并区别情况,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其违法下达的有关文书、予以通报批评、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违法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州政发[2003]14号)的要求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三)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文件为依据实施前置性招标投标备案审查许可事项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
(五)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的或利用执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强行要求招标人编制标底的;
2、以标底失准为由下达文件改变评标结果的;
3、违规插手和非法干预招标事务,改变或简化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4、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5、未与建筑企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或者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6、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指定招标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业务的;
【关键词】 招标投标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 规范 探讨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1]何洪峰.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