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17:33: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的经营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16日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以陕西省为例,2014年省内24家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达到1,600,037.96万元,同比增长率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费收入而评价公司,应该用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判断公司经营水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非财务指标较少。有些财产保险公司仍然对非财务指标不重视,认为只需财务指标就可以得出经营绩效,这一理解是片面的。经营绩效是一个公司的整体能力体现。它既需要财务方面的能力体现,也需要非财务方面的反映。非财务方面可以用非财务指标说明。非财务指标包含很多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能力的指标。产品开发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和推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命运。同时,人才也是公司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的中坚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指标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市场能力是经营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说明着公司目前的实力和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市场能力包含有市场开拓与市场保持及产品线长度等方面能力,它们应得到关注。
(二)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急切地想扩大市场规模,赢得更多保费,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有的保险公司将财务资源与保费规模相挂钩,导致小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费用资源,不断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致使赔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渐减少。如果长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费节节攀升,但忽略了赔付成本,实则是处于下降的。所以,应该重视反映业务质量的指标。
(三)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用高。纵观这些费用,有的费用是用在了业务发展上,例如日常展业费等。而有的费用却和业务的开展不相关,例如大量的激励费、耗材费等。这些费用没有直接用到创造价值的业务上,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升做贡献,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期的发展。控制费用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事,因此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应受到重视。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设计原则
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既是标杆,也是目标。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指标较多。所以这些指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应该保证指标的选取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是符合经营绩效相关理论的。首先,要大量阅读文献。需参考相关文献,以文献为基础;其次,要结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必须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经营绩效,又符合科学性原则,而不能与经营绩效脱离了关系。
(二)关键性原则。关键性原则要求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评价体系中的关键性指标。即最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有很多,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个指标都选取,只能选择最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必须要在工作量和选取的指标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方面仔细权衡,使得选取的指标既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顾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原则。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评价经营绩效时,都只注重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其他方面的情况。这样经营绩效评价就不客观。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反映经营绩效。非财务指标评价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体现的是公司的储备力量及长期能力,所以也应在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层次性原则。一个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含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平行的,它们归属于不同的层次。同时,它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所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分配,确定好权重后,可以先进行每一层次的评价,然后做出总评价。这样,结合各个方面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使得评价的经营绩效更贴近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真实。
(五)可操作性原则。设计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可能会有较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可以通过计算来衡量,有的指标则不能进行衡量和相互比较。所以,应该选择有准确数据来源、可以通过计算进行评价、并且评价结果能够分析比较的指标。同时应使得各指标的计分方法和度量标准保持一致,可以进行对比,增加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最后要求用体系评价出结果,并且可以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标才可能被纳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
三、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标准
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选取指标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指标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依然是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已非常成熟。本文选取了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四个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力求通过以上四方面财务评价,更客观地反映出财险公司的财务能力。
(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在对财险公司进行财务评价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财务指标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长期能力以及潜在能力。它是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非财务指标评价主要是两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人才在公司间的竞争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断前进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方面指标评价可说明财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在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时,不能只关注现阶段的指标评价,也应重视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评价。经营绩效评价反映的应是公司综合能力。所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既可以体现出财险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来发展能力。这样,经营绩效的评价结果才会是更加真实、客观、全面的。
(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可操作性。一般而言,财务指标评价都是可量化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但是,有的非财务指标则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可能准确性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对比。所以,应选择具有可靠数据来源、能通过计算得到量化的结果、结果可比较的指标。
四、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通过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和控制赔付的风险来获得利润。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存在非财务指标较少、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等问题。同时,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项设计原则和三项构建标准。
本文在阅读并参考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现状、设计原则、构建标准的分析,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有三级指标。首先,一级指标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其次,有九个二级指标: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市场保持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产保险种类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个可以量化、比较、分析的三级指标。具体指标的选取如表1所示。(表1)
五、结语
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引导公司改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水平。为了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加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运用。并且公司内外部信息相关者都需要参考经营绩效评价结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设计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项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三项标准,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克服了以往较少关注非财务评价指标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等非财务指标的评价。这样,使得评价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段铷,晋颖.基于平衡计分卡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9.
[2]王影,梁棋.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的分析[J].商业时代,2006.15.
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在普通的商业责任保险中,费率厘定要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体现不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下,强保险难以实行差异化定价,少数高风险投保人(不良驾驶人)的责任危险,可能会由大多数投保人(优良驾驶人)分担,难以体现社会公平。
一、强制保险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
我国现行立法尤为强调强制保险立法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政策性,在制度设计上使得保险公司居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实行强制承保制度,保险公司在对风险的选择权、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加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难度。在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国家和地区,强制保险的出现率和赔付率都比较高,保险公司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强制保险,很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是保障范围过宽,冲击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来看,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强制保险以提供基本保障为原则;商业保险则提供补充保障,基本保障以外的危险由保险公司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我国立法规定,强制保险既保人身伤亡也保财产损失,保障范围十分宽泛。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宽,保险公司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三是强制保险制度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无法解决经营亏损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外国现行强制保险制度没有提供亏损弥补机制。保险公司对强制的费率并无定价权,这样,即使是实行分账经营、单独核算,保险公司也可能面临亏损。如果法律不提供一种经营亏损的弥补方式,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难以弥补,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第二,缺乏灵活的风险分散制度。我国在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的过程中,尚缺乏此类配套措施,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将经营风险予以分散或者转移。
二、总结
考虑到立法存在以上重大的缺陷,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加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来就处于一个初级阶段,保险业要实现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乃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目标。在这种背景之下,强制保险制度严重倾向于受害人的利益,为保险公司设定了太多的义务和责任,将使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受到严重遏制。基于这样的理由,我认为该解释十七条的规定还需要完善。在保险业发展壮大后再进行这样的规定,时机才会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国以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我国保险业是在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恢复和发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在上海设立,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设立了54个营业机构。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关键词】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内涵;功能;探析
中国保监会提出“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十二个字是保险业通过长期实践及理性思考所形成的关于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学信仰等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全面浓缩多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具有鲜明的导向性、前瞻性、规范性,是中国保险业全面转型发展和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科学推动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指导意义和思想文化价值。
一、“守信用”是保险业经营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保险业的这个特质决定了保险业首先必须比其他行业更强调、更刚性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由于过去某些行业主体或从业人员在经营中违背了诚信原则,致使整个保险业陷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加强诚信建设、重拾职业道德是当前保险业提升地位、改变形象的首要任务。
“守信用”作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被列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之首,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至关重要。《新保险法》对诚信原则也作了法律的界定和要求,除“总则”新增条款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外,还体现在对投保诚信原则、承保经营诚信原则、索赔诚信原则、理赔诚信原则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担风险”是保险业的本质属性
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无风险则无保险。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以“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风险保障”是保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立业之本,也是保险业能够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消费者购买保险,从根本上说,也是需要购买保险公司专业可靠的保险保障和服务。以车险为例,车主真正关心的是如果车辆出险,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到现场的查勘救助,以及后续的理赔服务是否高效便捷。因此,保险业只有找准在社会金融服务体系中的这一准确定位,才能真正回归保险本源,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根本规律,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强行业发展活动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重服务”是实现保险价值的根本途径
保险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应当围绕如何提升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来展开,这是保险业和企业发展的根本路径和共同目标。保险公司应当破除以前的战略目标先于价值理念的思想误区,用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中的“重服务”要求来指引战略目标的制定以及实践。也就是说,保险业或企业的愿景目标,必须集中体现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中“重服务”这个基本因素,这个愿景目标应当是一个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承诺。以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引导战略目标,以正确的战略目标引领行业企业发展,确保企业发展路径正确、目标科学,是当前保险业和各保险主体转变经营思路的当务之急。以前那种没有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指导和规范而制定的目标战略,往往急功近利,只关注发展或效益指标,一味地向客户索取,而忽视了服务水平的提升,最终导致客户和社会普遍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重塑行业形象,只能从重视并做好服务开始。
四、“合规范”是保险业竞争的法规底线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竞争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其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市场竞争的正当与不正当两种竞争形式,是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角度来划分的,这就是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中“合规范”的概念。
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险市场开放,保险市场上的主体急剧增多。为迅速抢占市场份额,保险公司以价格战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行为愈演愈烈,部分保险公司只顾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采取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的“跑马圈地”式的发展模式,经营管理粗放,管理基础薄弱,盈利水平低下,导致保险公司没有更多的资源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和保险保障能力,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保险公司自身也积累的大量风险隐患,长期价格战致使全行业面临亏损,致使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减弱,保险功能弱化,行业形象和地位降低。长此以往,保险业的生存发展都将受到严峻挑战,历史的教训惨痛而深刻。
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的提出,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提供根本的标准遵循,为保险经营提供最终价值依托,必将有利于引导行业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每一个保险主体和从业人员都应当主动践行保险业核心价值理念,将核心价值理念作为指引前进的方向,不断开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关键词:保险行业文化;保险企业文化;诚信;践行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业经过30多年突飞猛进的发展,资本实力与市场规模都达到了世界水平。截止2012年保费规模已达1.54万亿,总资产达到7.35万亿,保险机构也已从1978年恢复国内业务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发展到现在有保险公司148家、保险中介机构2532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5家,保险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全行业呈现出业务增长与效益提高、科学发展与风险防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行业进步与服务大局、营造环境与夯实基础协调统一的良好局面,在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与中国经济一样为世界所注目。
伴随着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机构数量的大量增加,保险行业也初步形成了行业的文化和价值理念,保险文化从完全垄断时期的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发展。在中国保监会的倡导下,行业逐渐形成了“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积极向上、艰苦奋斗,诚信规范、合规经营,和谐发展、合作共赢”的保险行业文化。中国保监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构筑诚信为本的行业价值观,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互助文化,倡导“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监管机构引导监督,行业组织协调推动,共同构筑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价值观,因为只有诚信才能体现保险互济互助的本质内涵,体现保险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保险行业文化来源于企业文化,是保险企业文化的集中与概括,一方面行业文化对保险企业的文化产生着重大影响,对企业文化具有规范、制约、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各个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积累的具有不同特色的企业文化反作用于行业文化,丰富和发展行业文化,积极地推进行业文化向更高层迈进。
二、保险企业是保险行业文化的载体
在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中,保险企业文化建设是关键,保险企业应作为保险文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着眼未来,以行业文化的最新诠释及标准重新审视、检讨和改进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保证企业文化建设投入,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企业文化,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保险企业文化同时也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的集中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之魂,具有导向、激励和凝聚作用。这些年来,各个保险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并融合其经营理念,建立了各自的企业文化,各个保险企业在价值观上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安身立命和长远发展之基,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都加强“以服务客户为核心”的保险企业品牌建设,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等作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因此说,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离开了保险企业的践行,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
三、保险企业文化建设关键在践行
考量企业文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与表述是否一致。要求保险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或文字表述要和深刻的内涵相统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不仅容易停留在表层,更容易在半空中你来我往、高谈阔论。企业宣言、高峰论坛等等,无论声势多大,多么吸引眼球,都只是企业文化表层的浮土,保险文化必须言行一致地从实际出发,从管理的客观水平和客观要求出发,反映保险文化发展规律,同时努力付诸于实践,并切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否则企业文化便成了“空中楼阁”和“形似而神不似的幌子”。笔者认为,践行诚信文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践性,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一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从经营管理的细节抓起。从业务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抓起,从业务流程的设计、服务标准的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的下达、业务经营过程的考核、争议的处理等等全面抓起,做到契约诚信、信息不对称时诚信、充分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二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强调执行力、建立执行的机制。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经营效益好时就搞一点所谓的企业文化活动、效益差时少搞甚至不搞,缺乏一种常抓不懈的机制,缺乏一种持久的动力和发展后劲。“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说一套、做一套”。老百姓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说到底是这个行业或者说各保险公司在诚信文化建设的落实上差距很大,责任心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口号上,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行动上,或者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行动上。三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给予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保险诚信文化是保险企业长治久安之道,是企业高管层的最大责任,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就要充分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把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让全体员工准确掌握企业文化的内涵,积极践行企业诚信文化,形成全员认同的企业价值观,在业务指标的下达与考核中,不能仅停留在眼前的规模、效益上,而是要充分体现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二)强化失信惩罚机制的原则。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要研究建立由保险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和标准化体系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评价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提高失信成本,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严格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使失信者无法承受失信的代价。
从保险企业的角度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和“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评级机构等社会资源,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员工无利可图。防范和治理失信,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信用秩序。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2004年中国保险业将面临两大转型,通过这两大转型,中国保险业将实现其做大做强的目标。一是中国保险业将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的转型;二是中国保险业将实现由单一公司模式向集团公司架构的转型。
规模和效益的平衡
在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转型的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来自规模和效益的平衡问题,如何在保持或超过上一年保费增长率的同时,完成既定的利润计划指标,改变目前已经出现的为了维持年度利润水平、推迟或拖延年末已发生保险索赔案件的不正常现象已成了当务之急。
郝演苏认为,随着占据中国保险市场半壁江山的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在海外成功上市,两公司将真正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的转型。两大国有控股公司经营思想的转型将直接带动整个中国保险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促进整个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的优化。
保险公司的利润由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构成,由于整个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进入2004年,各公司提升收益的主要手段是保证承保利润,各公司的利润压力必然会转移到承保工作上来,业务结构和业务质量成为各公司盈利战略的重心。
保险公司为了实现经营利润,就必须控制经营风险,限制和淘汰不良标的。由于社会上存在一种对于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认为限制和淘汰不良标的就是违背了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原则。实际上,凡是经济效益好的保险产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就好。那种为了迎合所谓的社会需要,不顾商业经营原则所开发的产品,不仅没有经济效益,相反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倒退,最终将破坏整个社会的效益。
集团化模式初显
2003年,随着三大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集团化改制的完成,中国保险市场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五大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尽管通过集团化经营,可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实现分业管理、交叉作业,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寿险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共享,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附加值和增值服务。但是,郝演苏指出,在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中,实现由单一公司模式向集团公司架构的转型,要注意防止出现“一窝蜂”现象,避免不顾企业实际条件,盲目攀比,离开资本市场简单地通过企业内部分拆方式实现集团化的倾向。
他认为,在集团化经营的模式下,通过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集团,可以进行金融混业模式的尝试,可以大规模地吸引国内外资本,可以通过资本杠杆实现保险企业之间的兼并与重组。而且,通过集团化经营,还可以实现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即将到来的金融混业模式下,中国保险业也可以摆脱目前相对被动的地位,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拥有自己足够的“话语权”。
论文关键词:世界;保险;对策
作为对付风险的一种基本社会制度安排,它们也有着许多共同的方面,这些共性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提高人类抗御风险能力的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的结晶,是国际合作的基础。
1 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 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这种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多元化(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内容。三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应客观地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五是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般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进行。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 放松管制,强化国内的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转贴于
4 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将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还要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订出一套统一的条款。
5 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及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关键词:保险竞争规制完善
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面临的规制挑战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险法制的公开与创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也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上主要协定、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第7条对成员方国内法规创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成员方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其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统一的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实现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及时地公开和通报,并应将有关法令、规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报告给服务贸易理事会,还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这种公开和通报的全面与及时。我国现有保险法制的公开,虽有了一定的机制,但是仍然缺乏严格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特别是监管当局针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性答复和解释,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其透明度难以保证。根据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保险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的状况,我国将可能面临众多来自WTO成员方保险公司的,从而在国际保险合作和竞争中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我国的保险竞争规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的内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诚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确保透明度原则在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实践中得到实现,还有一定困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开始建立并受到普遍关注,但由于认识的偏差、物质基础的缺乏及体制的障碍,我国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范围还是从形式和程度上都还远不能满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认为是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其次,部门立法制约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我国的保险法制的草拟和创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中国保监会来充任。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明显的行政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创制必然会渗透其主体利益色彩。这势必会影响保险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统一,从而在实质上违背透明度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对策
1.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采取了市场经济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基本制度基础。
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法律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为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世界保险业竞争发展的趋势,加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规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一方面,我们按照WTO的要求,抓紧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废除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规定(如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经营地域和展业范围的限制等)和超国民待遇规定(如税收优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惠等),以创造一个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以及我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谈判中所争取到的一些权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尚属于幼稚行业的我国民族保险业给予适当的保护,使我国的保险开放能够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自律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其他相关部门(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配合的保险市场规制的多元立体网络结构。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还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在保险竞争规制中的职责权限,加强保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体制,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三,强化对保险业垄断经营的规制。垄断经营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问题上,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照搬他国的模式,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虽然我国保险业也存在着经济垄断的现象,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现行体制设计的缺陷,我国的保险垄断主要还是行政垄断。因此,目前我国保险业反垄断的主题应该是以反对行政垄断为重点,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为保险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由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反保险行政垄断的职责。必须明确,我国反保险行政垄断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既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新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正如有的学者主张的“行政性垄断综合治理论”那样,解决保险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同样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关键词】医保基金 商业合作 成本核算 管理创新
一、医保基金管理和运用的现状
社保医保是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如何管理和能否真正起到老百姓对疾病医治保障及基金使用的健康、安全,是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思考和努力完成的工作。医保管理,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社保部门单一管理;一种是以社保部门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辅的管理模式。以笔者粗浅认识,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模式越发焕发生机。
二、社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
医保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是未来管理的发展方向。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优点和缺点
行政管理体制优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方向把控上明确;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号召力和权威性强,有利于统筹社会各种要素,形成管理、服务平台。这是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这种合作是将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将短板相互弥补的方法。
单一行政管理的缺点是存在机制上的问题,难以克服和形成管理瓶颈。比如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行政体制是以不违反行政规定为原则,对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往往没有商业经营机制强烈,公司经营模式恰恰是一种过程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就是在经营目标确立的前提下,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问题的解决是一种内生机制,有利于经营过程处理各种问题。
(二)解决了人员瓶颈及用人机制问题
公司经营模式解决了用人和进出瓶颈。行政体制用人以级别和定员为依据,用人增加是十分繁杂的事情,牵涉到多个部门,流程很长,制约了医保工作对人员的需求,特别是医保管理需要大量懂管理、会医学、会电脑的专业人才。行政是一种能进不能出体制,不利于形成人员状态的激发、留住优秀人才和个别不适应人员的流出等。
经营体制以经营目标为用人准则,只要是经营成本能够承受,按实际工作需要去确定进多少人和进什么人。用人过程执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各个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个别不适应岗位人员,执行退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对人员保持状态,优秀人才产生和使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是管好医保基金的合理制度
(一)成本核算制度具有目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成本核算制度是商业公司的基本制度,支撑点是经营目标。一旦明确了,整个经营活动以此展开,包括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目标。成本核算制度有方向性明确和具体细致的特点,在哪一个阶段都能分析出偏离目标的各种因素,及时地指导下一步工作,能迅速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行政管理体制侧重于原则性目标,比如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也是目标,在实现操作中不好界定,不好具体落实,更不利于细化到各个环节。例如成本核算制度对成本的分析,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如果严重偏离各地方和其它时段的数据,找出原因,将不合理原因排列,并作出解决方案。工作指向明确,可操作性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成为一对有机的整体。
(二)成本核算制度能围绕经营目标,有利于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
成本核算制度的落实,为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核算制度要求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及计算结果,每个环节、每个阶段都可以通过核算数据掌握结果。以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实时掌握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经营情况,以及暴露的问题,甚至对特定的环节、特定的阶段进行专项监控或重点监控,使得管理和监控可以在细节性和重点方向上随目标需要而变化,提高了管理的效果和效率。没有成本核算这个基础,这些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成本核算制度对各经营中问题的处理统筹兼顾,整体性和机动性较强
经营管理模式是围绕经营目标展开,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是目标落实的一种体现,哪里违背了目标方向,都会自觉地、迅速地纠正,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当部分(即某个环节或某个阶段)出现了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影响到目标实现时,会根据需要调动整体的各种力量(甚至外部力量)加以解决,在处理问题上是互为联通,互相调配,投放资源可大可小,机动灵活,是一种有机关系。
经营管理模式自觉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增强经营者的经营意识和注重强度,形成实现目标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冲动,一环扣一环,成为一个环环紧拉的链条,持续运转。
在具体目标的执行上,经营管理模式更能适应市场化运转,更能应对医保工作的具体需求,也更能调动各种要素,因此医保管理部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模式,给这项工作的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成本核算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成本核算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为宗旨的一套管理手段,对成本的反应是最敏感的。在核算过程中暴露的效率、成本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发现效率有提升空间和成本有下降空间的情况下,本质上会产生强烈的冲动并会迅速作出评估,符合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原则,有技术力量配套前提下,会积极推进。例如数据化管理,可以将人力无法管到和管好的地方管起来,避免管理死角,这本身会大大遏制跑、冒、滴、漏现象,大大压制虚假行为,诈骗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赔付,降低成本效果显著。行政体制虽然也重视技术和管理创新,但考核的角度不同,主动要求创新没有经营者那么强烈。至于投入,行政体制还要经过繁杂审批过程,都会或多或少影响了时效,弱化了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从管理机制上形成了明确的目标,统一有机的运转机制;在管理层次上既从整体着眼,细节入手,并创造了创新的动力,是项目执行和运转的必然选择,相信在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这种结合的道路将会越来越充满活力。
四、佛山医保工作的一些实践体会
(一)坚持以社保局为主导的管理原则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经营原则。医保基金是服务于广大老百姓疾病保障的资金,是一项民生工程,其运用必须保证用于此目的和范围,即使委托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也要服从于这个原则。社保部门委托商业公司的同时,规定了此项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在年度产生的利润如超出限定的比例,必须向基金返还。
2.社保部门是医保管理的主体。无论是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运转,管理制度的制订、管理人员的招聘以及对医院行为的管控都是在社保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商业保险公司侧重于日常的运转和过程管理。
(二)充分运用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经营机制
1.2013年,由政府组织招标,引入了全国最大商业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参与医保的经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形成公司经营机制,达到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的目的。
2.公司经营机制主要体现在实行了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对经营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核算。第一项工作是经营目标的确定,结合过往年份支出成本和价格变化等因素而订立的。第二项工作在目标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年度企业行为规划,将目标分解到各个环节,制定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以及完成主要工作需要开展的步骤和人、财、物的调配。第三项工作是做好预算,将全过程资金的来源和支出在各个部分、各个环节作出一个整体的、能照顾各方、各因素的总体平衡的规划。第四项工作是在人力资源上做好配置,结合年度指标、主要工作和年度预算,制定出各部分、各岗位的考核办法。以上这些工作的贯彻,为全年的过程管控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建立了经营机制的始点,使管理更为紧凑、合理 ,效率提高。
3.充分运用公司经营的管理手段进行过程管控。过程管控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手段。细节决定成败,将过程管控放在公司管理的重要位置,主要安排有:(1)对各个环节进行数据分析;(2)对数据异常和主要问题进行重点监控。比如对医疗费用异常增加的医院、人均医疗费异常增加的医院,采取专家会诊的方式,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剖析。对判断疾病的指征是否符合要求,治疗的方法和用药是否符合治疗规则。属不按规定,存在做假、扩大治疗和用药的,交社保部门按章查处。以上工作遏制了大规模不规范行为。通过派驻各医院的工作人员,加强对病人行为的监督,对假住院等不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使一些为提高收入、以挂床收治病人等行为得到控制。
公司机制的形成,有效地减少了假、跑、冒、滴、漏,净化了经营的环境,更好地保证了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健康、安全。
五、管理的效果
(一)保证了基金运转健康
佛山医保从2008年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管理以来,保持每年收支平衡,没有出现亏损,据了解,有些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支不平衡,最终需要加大基金的征收数额。
(二)社保管控的环境良好
由于加强了管控,以及向医院及病人的宣传、沟通,绝大多数医院、医生和病人能规范行为,对医保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出现较为净化的、有利于医保工作健康开展的环境。
(三)管理制度和机制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改进,逐步完善
管理的手段和技术不断丰富和发展,除了较常规的管理手段,今年加强了数据化管理,与专业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了医保管理系统,从实时到管理空间两大方面的能力大大提高,过去人力做不了的、形成管控死角的地方通过电脑管了起来,过去人力不能及时获得的数据通过电脑可以实时获取,随着对系统能力的开发,这方面的能力还会大大提升。
[关键词]业经营 金融监管 监管机制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1. 大金融集团相继涌现,集团内部多业并存
我国金融集团内部多业并存的现象正方兴未艾,其好处在于:一是增强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分散风险;二是内部调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银行业与证券业不断联姻,优势互补
银证合作可以为双方带来现实的商业利益。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可以获得低成本资金(如证券质押贷款):分享银行客户资源: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得到银行支持;利用银行广泛的宏观和微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银行的网络,加快资金周转和扩大客户范围。对银行而言,则可以获得来源于资本市场的资金,如法人结算资金、新股申购资金和客户保证金等;获得巨额结算业务和托管业务;获得优质客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产保全和资产增值。
3. 银行保险业务,逐步介入保险市场
国际上的银保合作方式:一是银行介入保险市场,银行得到了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金融产品更加广泛充实;保险公司则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和客户源推销保单,扩大了市场。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互为附属机构,业务广泛交叉。
目前我国银保之间的业务合作方式包括:1)银行和保险交互营销,共享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2)在电子技术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强大的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完成资金的快速划拨;3)通过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方式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融通资金;4)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提供保险服务,具体种类如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寿保险和贷款履约保险等;5)银行代收保险费、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银行协议存款。
4. 银行与基金机构的业务合作
目前银行与基金的合作主要是基金托管、银行验资和资金清算,此外暂无其他业务。
总的来说,冲破传统业务的藩篱是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金融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并进一步发展到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将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加收入来源,加入WTO后增强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还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和拓展金融业务种类,为金融业创造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在监管制度供给小于需求的表现
1. 分业监管的体制确立不久,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协调机制刚刚建立。
2. 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针对的是金融子行业,没有针对混业经营制定统一监管目标和原则。
3. 监管内容注重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等合规性监管,对交叉业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真实等风险监管较为薄弱。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较注重合规性监管,注重对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的审批,但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机构审批部门。一般情况下,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试点混业经营主要由国务院审批,一般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则分别到相关监管部门报批,没有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和程序。至于商业资本如何进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限制,以至出现了不少工商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混业经营领域的现象。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审批也是各家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由于涉及到各种交叉产品或业务,因此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对于各种理财产品的审批和控制风险,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监管基本上也是空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合并财务报表、集团的信息披露和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风险的传递等问题,既没有相关的监管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
法律的供求均衡意味着:法律的价值都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的供给适应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法律的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需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而当法律的供过于求时,法律的供给不能完全的实现,或者是给被监管者带来更大的守法成本,使其交易成本增加。当法律的需求大于供给时,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就会存在监管的真空和由于没有得到正式法律确认而给被监管者带来行为的约束,形成法律制度的非均衡状况。就我国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和监管的现象来看,虽然已经放松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合作的限制,金融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提高了很多,但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化经营以及市场准入、退出等一系列具体的监管制度的供给仍然不足。
三、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的若干建议
首先,改变原有立法。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立法体系显然无法适应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应考虑建立新的立法体系来配合其它政策措施的改革,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顺利发展和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及安全。
其次,可借鉴美国综合监管的模式,考虑将中央银行设立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现有的分业监管职责下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增加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下子公司的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三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对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仍根据其主营业务分别由三会分头监管。但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业务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业务的服务功能性质来指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因此完善对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要加快监管立法的步伐,准确定位监管的目标、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向国际惯例靠拢,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
参考文献:
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与一般商业保险的规律不同,农业保险标的大多是农作物及饲养的家禽家畜,其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面临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生产在土地空间上的分散,决定了农业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分散性。一方面,对单个种养家庭来说,除了专业户,每户的实际损失额并不大,损失分散。另一方面,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广泛性,一个地区的农民生产损失具有共发性,农业总体损失巨大,经常发生巨灾风险,导致保险人的财务经营极不稳定,保险供给有限。再加之,农业灾害发生机会多,超出小概率事件的范围,期望损失与标的价值比例大。标的广泛分散,赔付次数多加大了管理费用,因而农业保险费率极高。
由这种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而决定的保险价格必然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费率通常在普通财产险费率的10倍、甚至几十倍以上。如果按全部农险成本支付保险费用,农民难以接受。潜在需求不旺,现实有效需求更难形成,这便是世界各国大规模发展农业保险所面临的普遍困境,也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客观障碍。
农业保险基本经营模式
谨慎选择的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即保险人选择农业中那些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险种,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西欧国家的雹灾保险是典型代表,少数发展中国家对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也采用这种经营模式,如毛里求斯的甘蔗等糖类作物保险,牙买加的香蕉保险等。这种保险通常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对于所有的农作物和牲畜普遍采用商业性原则来经营则是无法适应的。
大规模开展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将该国(地区)种植(养殖)范围广、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农作物(牲畜)确定为保险对象,同时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财政补贴,被保险人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由政府直接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对农业经营者遭受的所有主要灾害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一般地,在该制度下,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远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而,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农业救济或农业保护手段。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阔地区普遍开展。
这种模式多由政府机构主导经营或直接经营,发达的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政策性保险的典型代表。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是由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隶属农业部)来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日本则是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对稻、麦等粮食作物,养蚕、养猪等实行强制保险,具体经营方式是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会社形式;希腊根据“农民社会保险法”,把农作物的保险与养老金、健康保险放在一起实行强制保险以保障农民的收入。
在经济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在2000年对农作物保险纯保费的补贴额平均达到53%,还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承担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全部管理费用。从1980~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补贴总额累积达到150亿美元。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捐助额大约占保险费总收入的50%。日本政府对保费的补贴则更巨大,1947~1977年,保险管理费用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0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成为他们增强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民政部门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办的农村救灾保险,当时也是按照政策性保险的构想进行试点的。但在后来的具体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没有能贯彻政策性保险的原则和方法。2004年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市农委与人保公司等部门联合筹建的,也应当属于政策性保险性质。虽然股份公司都会要求盈利,但该公司承诺农业保险业务不低于保费总收入的60%,上海市、县(区)地方政府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同时,财政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农村建房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政策性保险与完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是有区别的,它具有一定的救灾福利性质,但又不同于传统救灾救济制度。与救灾制度相比,农业保险在农业灾害补偿方面更公平、透明和有效率,同时还可以发挥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济作用,调剂更多的农业风险基金,提高农村救灾效能。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传统救灾制度,也不同于纯粹商业保险制度,它更类似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社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征
政策性保险不是单一的经济补偿制度,而是以服务于国家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方针政策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它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将其归为社会保险或法定保险的范畴,认为政策性保险同样具有社会保险的投保普遍性、实施强制性和财政支撑性等特征。政策性保险险种的选择、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基金的提取以及损失赔偿,均以提供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福利和社会安定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为其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政策意图不同,目的要求不同,实施的形式和所设置的险种也是不同的。
国家为了稳定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或牲畜保险等。我国政府要真正重视“三农”问题,确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就要敢于为农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农业保险的开展就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的经营模式。
实际上,尽管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有商业性和政策性两种选择,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对于农业保险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将其作为政府发展农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加以扶持。即使是在西欧,他们实行的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些国家(如法国)也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进行了少量财政补贴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我国的方式选择
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的合理选择,既要保证实现农业保险的社会目标,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和农业发展,同时,又要能满足维持农业保险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此为出发点,影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选择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保险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因素等,其中各参与主体行为因素的影响最重要。开展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民等。
政府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主导者、组织协调者和资助者。政府可以利用其对社会资源的强制配置作用,为农业保险参与者提供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组织农业保险研究,调动各方面力量(行政、财政、金融等)参与农业保险,减少运行障碍和成本。但目前我国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实践经验缺乏、经营管理机构不完善和协同监管能力不足、政府财力有限且使用效率低下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各省份都强行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官办官营制度模式,必然面临巨大的挑战,甚至招致失败。但若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则政府的角色相对灵活。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包括公共部门、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公共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易于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易与政府沟通以及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但是公共部门也易产生效率低下、滥用资源、农民难以得到良好的服务和保障等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则有较高的效率和良好的服务,但它要追求盈利,如果不能带来利润就会放弃业务。一些高价值的商业性农产品可以成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粮棉等普通农作物的保险必须有政府的较高补贴,它才可能经营这些业务。保险合作社属于区域性互助合作组织,由投保人自行组织管理,经营成本低、效率高,但它不能应付较大的风险,且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经营素质。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农产品的分类相对应,我国农民也分为一般农民和经营性农民。一般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主要为了保障生活,尤其是贫困山区的农民,巨大的农业灾害会对其基本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他们分布面广,生活生产环境变化多样,农业生产产出低,保费支付能力低,但他们对农业保险需求最为强烈。对于一般农民,农业保险的福利性更强,通常需要政府更多投入。而经营性农民主要在一些农业发达地区进行高价值的商业性农业生产,如大棚种植、网箱渔业,他们需要的农业保险是保障其经营收益,通常可以采用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或只需要较少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选择的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地区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性,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现实,笔者建议,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以及选择哪种制度模式的权力应该采取各省份分散决策的方式。但当务之急,是中央政府应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管理机构(如农业部或财政部下设农业保险管理司),尽早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纲要。具体而言,国家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为促进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和发展,首先要尽快制订农业保险政策,确定政策性保险的作物种类、保险责任,制订主要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标准条款和参考费率;其次,要确定中央政府对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进行财政支持的额度和方式,包括确定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方式,以及提供再保险的方式;第三,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加强监管。
关于各省份到底应选择哪种制度模式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就目前大部分省份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制度模式是现实选择。该模式的制度建立成本较低、风险较小,而且,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也比较灵活,在财政能力有限时可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小一些,即政策性保险的农作物种类少一些、以综合性风险保险为主;在财政支付能力提高时增加政策性保险作物的种类和牲畜的种类、以承保一切险为主,从而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得到保障,并不断提高保障利益。
一、实现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保险公司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立足并求得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掘弃过去那种“铺摊子、上规模、高速度”的传统落后的经营思想,在经营方式上进行彻底变革。即在经营方式上实现外延式向内涵式,粗放式向集约化方式的根本转变。完成经营方式的两个转变:一是必须妥善处理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集约型和效益为中心的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优化险种结构,提高业务增长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上来,把效益为先,稳健经营的方针落实在加强科学管理和转化经营机制的基础上来。对此,在经营管理中,要重视把提高承保质量与划分危险单位,防范道德风险,搞好防灾防损密切结合,把降低成本费用与加强财务管理密切结合,为中小型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资本积累的双提高奠定基础;二是必须通过创新和加快技术进步走内涵式的发展路子。近几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创新的力度还远远不够,产品设计单一,承保技术落后,管理方式陈旧,服务水平不高的局面仍然没有明显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坚持不断的创新和推动技术进步,才能增强中小保险公司的活力和外部竞争力。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培养一个创新激励机制和环境,才能使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始终处于一个充满活力的过程中。
建立业界的联合协作体 建立业界的联合、协作体是解决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障碍的另一个有效途径。联合体可采用合营不合资的方式,联合体内的成员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相互之间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但联合体的发展目标应保持一致,在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业务发展战略,管理模式和业务经营机制及相应的企业文化和识别标志。联合体成员之间应相互协作,相互成员公司的有关业务,如检验,理赔以及在成员公司之间建立大项目高风险业务共保和分保互惠合作关系。同时,在联合体内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料库和培训机制,负责给各成员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以降低各成员公司在这方面的成本开支。
采用联合体的形式,在不改变保险市场原有中小型保险公司主体结构条件下,一方面可间接地扩大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承保能力、偿付能力和再保险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间接提高联合体内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人才技术水平及工作效率。由于联合体充分采用了共享管理要素和信息资料的方式,因此,它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和消除市场经营风险方面对各成员公司起着积极的意义。
加快国际化进程 为了增强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迎接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带来的挑战,必须加快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将市场国际化作为中小型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的方向,在市场监管、组织制度和管理手段上尽快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接轨。同时,把中小保险公司的注意力真正引向市场,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基础上,培育出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
一是在产业政策上放宽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合资限制,使外资保险公司以合资方式加入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经营,这是加快中小保险公司国际化进程的有效途径。由于国外知名保险公司在资金,管理水平和人才技术方面有着中小型保险公司不可相比的实力,其已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营销和服务方式以及承保技术为国际保险市场所通用,并在国际保险市场处于领先的水平,因此,采取合资的方式,利用知名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技术、经营机制和国际化经营经验,来加快中小保险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对中小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锻炼培养国际型的专业人才,提高其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的素质和能力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从而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国际化以及在此基础为我国保险市场融入国际保险市场起着重要催化效应。
二是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走出国门,积极开展国际竞争,通过竞争来熟悉国际保险企业的通行做法和市场监管办法,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在起步阶段,同样以选择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的方式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到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地区选择方面,可先到较为熟悉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然后再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此外,适当引进管理人才是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又一个有效途径。
二、放宽、鼓励资产和资本经营
在现代国际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资本经营已成为一种广泛的趋势,它的运作不仅优化了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更为重要的是驱动着保险产业组织,通过资产和资本运作来提高自身现有经营效益、业务规模和偿付能力,从而以此为基础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境界。因此,同其他产业一样,保险业的资产和资本经营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之一。忽视它的存在和抑制它的发展只能禁锢保险业自身的发展空间。目前,从控制和稳定金融运作机制方面考虑,国家对保险业的资金和资本经营采取严格的限制性产业政策。但这种政策给经济发展和保险业所带来的障碍已日益凸现,不仅严重抑制了我国保险市场化的过程,而且也使保险市场中最重要的要素――市场主体丧失了内在的发展动力,从而使保险市场和保险产业效率大为降低。因此,改革现行的产业政策,已成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业内、外人士的共识。而从稳定市场运行机制、保护市场秩序等方面考虑,在确立放宽中小型保险公司资产和资本经营政策这个大原则的基础上,在具体步骤上,则应采取稳妥、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放宽资产、资本经营限制政策。在放宽过程中,切忌实施“全面开花”,走向另一个极端的“一刀切”的产业政策。根据目前中小型保险公司在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可在以下方面放宽资产和资本经营的限制:
1、采取适当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型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利用合资方式,使中小型保险公司摆脱目前在资金、规模和人才技术方面的困境。同时,进一步考虑吸收非保险业外资资本,将引进外资的领域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2、打破向保险公司投资的区域限制和产业限制,吸引社会资金按利润规律的原则流向保险业。同时,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加入保险业的限制。但第一步应将其限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范围内。
3、采取可行的方式,鼓励各中小保险公司开展重组和兼并。同时,可允许保险公司对现有资产部分或全面地变卖,从而使得保险产业现有资源的配置尽可能地达到优化
4、鼓励经营管理水平高、业务发展较快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对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效益差、业务发展缓慢的公司进行收购。同时,放宽非保险产业对保险公司的收购政策,以实现整体经济的结构优化和资源配置。
5、放宽个人禁入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和职工持股。
6、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拓宽筹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三、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