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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0 17:34: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第1篇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第2篇

从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入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

(三)基层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

三、提高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基层保险公司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认真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和不足,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不断实施新的竞争战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升市场竞争力。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第3篇

关键词:重要性;存在问题;建议

一、保险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由于其行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显得尤为重要,也应当较其他行业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首先,保险公司不仅要实现与其他各行各业一样所共同追求的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更要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保障,履行为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服务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以威胁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必须保证保险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误导、欺诈等行为,保险公司还必须保证经营管理的效率,切实提高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以上的各项“保证”无不来自于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管理,而规范的经营管理必然需要健全和强大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支撑。

其次,保险公司要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谋求生存和持续发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样具有特殊的意义。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能力,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有效以及经营管理是否科学高效,决定了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强与弱。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手段之一。

最后,保险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外部监管是保证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之一, 目前保险外部监督可分为政府保险监督保险行业监督和保险信用评级几个层次,相对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监督, 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监督。从实现保险监督的目的来看,外部监督离不开内部监督,政府或社会的外部监督只有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保证外部监督体系真正发挥其作用和实现其监督目标的前提和有力保证。

二、目前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环境不理想

1.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模糊,事前防范意识不强

有人把内部控制建设理解为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认为做了整章建制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把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混淆,有的甚至把内部控制建设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

2.职责不清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事中控制不力,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不少,但仍存在职责不清,特别是某些公司的个别管理人员仍存在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的现象,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事实证明,一些基层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重大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多数是因为缺乏对领导的监督制约措施,以及管理人员违规越权造成的。

3.事后监督形式单一,权威性缺乏,连带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落实

目前,公司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依靠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专项检查,检查方法仍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核保、核赔等的检查上,未能做到适时地根据综合业务处理及其延伸的推广应用而相应改进检查方法。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加之碍于情面和“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监督没有权威性,致使许多风险控制点成为“盲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由于缺乏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最基本的通报也是“隔靴搔痒”,不能切准要害,甚至查出的问题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检查起不到监督和威慑的作用,留下风险隐患。

4.内控优先原则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风险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业务开办的同时没有及时建立起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制约出现断层,往往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去寻求控制措施。

(二)制度落实打折扣

1.重制度、轻落实,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那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从近年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出,不是公司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没有去认真执行和落实,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究其原因,主要是来自上传下达中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

2.重效益、轻制度,无意之中造成内控“盲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公司的根本目标,也是追求的最终结果,但利润的最大化离不开内部控制作保证,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如人力资源和岗位的合理配置、业务环节的流程和人力组合,操作环节和事后监督检查的投入等等,但由于强调高效益、减员增效紧缩人员,以及相互制约手段的滞后等因素,产生内控制度落实上的实际困难,从而为有效防范差错事故等管理风险留下了隐患。

3.重开拓、轻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开拓在先,内控列后。例如:为了抢占保险市场,新兴业务先办起来再说,管理制度不能及时配套跟上、制度滞后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三)对员工的内控制度教育相对薄弱

公司虽然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强化、完善内控管理,但基层公司相关人员差错事故、违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反思深究,内控环境不理想、制度落实不力是其主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相对薄弱,使相当一部分员工对内控制度的遵守和执行表现出“无所谓”的思想。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企业的内控机制,已成为共识。作为经营管理中重要手段的内部控制,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明确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

内部控制贯穿于公司整个业务、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又与经营管理融为一体,是经营管理活动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手段或方式。内部控制提供合理的保证,为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应与时俱进,有前瞻性。不仅把内部控制作为一种自律行为始终规范业务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种机制,发挥整体功能,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不断体现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并把内部控制作为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业务安全稳健运行,从而为确保业务持续、健康以及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三)内控工作要与时俱进

内部控制是实现规范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内部和外部的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因此,内部控制体系也需要不断优化、逐渐适应的过程、随着新业务的不断推出,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在不一定适用所以,内控机制既要有宏观上的战略体系,又要有微观上的不断修正,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环过程。

应坚持业务开拓、内控先行的原则,凡是各专业部门新办的新兴业务操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均要通过内部控制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印发执行,以确保新业务安全、有序、稳步发展特别是新业务系统的应用与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加强对内控管理环节的摸索和探讨,从制度上保证消除隐患死角和风险育区,确保业务和制度的更新同步进行。

(四)内控工作要健全组织

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建设,不仅要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关键是要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落到实处,在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应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为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防范风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五)加强法制与廉政教育,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

在内部控制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一个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正是其全员综合素质的反映。所以,内部控制建设必须以人为本,把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实践证明,加强法制与廉政教育,对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尤其应重点抓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廉政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自觉地把自己的责、权置于制度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对员工起到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与廉政教育活动,使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4篇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XX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XX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37.9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安邦保险发展态势迅猛。目前已在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XX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安邦保险期望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客户、与股东、与战略伙伴、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共赢发展。

两周前带着继续学习基本功,学牢专业知识的心情来到安邦保险,在新的公司体验新的工作环境、接触新的同事、感受新的不同的企业文化、接受新一轮的挑战,让自己之前所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得到锤炼加以巩固。

一、实习内容

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安邦保险车险条款,录单及出单以及整个工作流程

1、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保险方案计算保险费。

2、负责填写投保单;先收集好客户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新车则要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然后对照证件上的内容填写投保单,再用电脑进行录入。

3、经核保无误通过后,交强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商业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卡,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将保险单交到财务,再用专门的笔记本把客户的资料登记好。

4、把单证按类别整理并装订,最后送至档案管理室并按月份将其归类。

心得体会

二、 实习体会

(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2、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3、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

第5篇

一、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1.市场秩序不规范

在保险中介市场,个别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片面追求规模和短期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好”和“快”,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违规经营表现突出。一是无证现象较为普通,一些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开办保险业务;二是部分中介机构和个人以业务为筹码,哄抬手续费,降低费率,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三是部分中介机构虚开中介发票,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业务财务严重失真;四是银行、邮政等兼业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消费误导等较为突出;五是个别保险公司营销员,多头“买单”、“卖单”,寿险公司营销员误导欺诈保户,保险中介的不规范对加剧保险市场混乱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专业优势不明显

部分中介机构人员东拼西凑,没有专业知识,他们根本不具备保险中介机构资质,没有真正认识到中介市场的作用,没有认真规划,思考经营发展的突破点、着力点,没有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贴近市场,贴进投保人的优势,只满足于“业务寻租,手续费询价”或“转买、转卖”,在人才、技术、经营管理上没有特色,专业化优势不明显,只追求与保险公司在低层次上进行同质化竞争,不能适应走专业化创新发展的要求。

3.内控管理不健全

绝大部分中介机构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思想,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一是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二是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已有的制度只停留在纸上,墙上,执行不到位;三是基础管理薄弱,90%以上的中介机构无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和业务管理不规范,不合规,大多数中介机构不设立专门的代收保费账户,甚至个别机构长期不建立业务档案和专门账薄,不进行会计核算。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1.发展基础薄弱,增长后劲不足

资金,人才匮乏是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一是资本实力较弱。大多数保险中介公司注册资金仅为几十万元,有的公司成立伊始,就以各种名义将注册资本进行抽逃,后续发展缺乏资金支持;二是专业人才匮乏。中介公司持证率普遍不高,高层次专业性人才更是凤毛麟角,高管人员中熟悉业务的人才较少,有的高管根本从未涉足保险行业,无法适应保险中介的发展需求,小作坊的保本经营状况,难以维系长期发展,更无法吸引更多资金和人才,致使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难以形成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2.投机动机过强,发展模式畸形

近几年,投资保险中介行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积累了一定客户资源的保险业务员,看好保险中介的发展前景,出于自己当老板的考虑开设了保险中介公司;二是部分掌握了一定资源的个人,出于开设保险中介机构的门槛低,收益见效快的考虑,抱着趁早捞一把的心理开设保险中介公司。这些人大多是缺乏长期战略投资者,只是投机逐利意识驱使,缺乏长远打算。在保险业务的拓展上,主要依托过去积累的点滴人脉关系或股东背景承接了一些零散业务,强调人际关系,不注重专业人员的培养,从而弱化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导致大多数保险中介公司发展后劲不足,可信任度不高,无法和保险公司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无法满足保险消费者及保险公司的需求。

3.市场环境失范,经营行为扭曲

在当前竞争激烈而缺乏有效自律的市场中,个别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和对规模的极度膨胀心理,成为滋生中介违规的土壤。保险公司为获取保费,对部分强势中介(主要是兼业机构)过高的手续费要求,只能忍痛接受,有的保险公司或保险营销员为了完成任务,更是不管其风险大小,费用多高,统统拿来,个别保险公司或个别营销员为了弥补费用不足,动起歪脑筋,走上旁门左道,采取从其他渠道变相套费,在业务上违规批退,虚挂应收,在财务上虚列费用,通过专业中介虚开发票。个别专业中介机构为维护“良好”的兄弟合作关系,获取“开票费”等,也都给予积极配合。个别保险中介机构逐渐成为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帮手和重要渠道。在当前保险中介市场上,部分保险中介机构正是依附于不规范的保险市场, 通过(下转43页)(上接41页)虚开发票,哄抬手续费等违规行为获得其生存的空间。

三、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完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保险中介市场环境的好坏,决定参与市场竞争对手的优劣。要想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要提高中介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适当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在注册资本下限,股东及企业高管人员的审查方面设立更加严格的条件,减少行业的投机性。对兼业机构进入市场也应从严把关,对注册资本过低,经营管理混乱的机构及个体户不予发证;二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机关单位、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保监会与保监局之间的纵向联动,保监部门与工商、税务、银监等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的联合检查机制,加大中介市场的查处力度;三要不断探索实施分类监管,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兼业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等分别研究制定符合市场实际,具有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分类检查制约标准,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多元化发展

针对保险中介市场主体良莠不齐,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现状,作为监管部门应根据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重点培育发展保险经纪公司,特别是那些资金实力雄厚,经营目标明晰,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形成经营规模的经纪公司;支持发展保险评估公司,发挥评估公司在提高理赔效率,解决理赔难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提倡专业机构深入基层、社区及乡镇建立门店式服务网络;限制发展兼业,支持管理规范的银行、邮政等兼业机构的发展,清理违规严重,内控薄弱的兼业,加快构建结构优化,主体多元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3.强化公司管控,从源头规范市场秩序

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源头和原发地。要想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要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首先,保险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追求短期效益,向可持续发展转化,从非理性价格竞争,向追求效益更大化转化,确保业务财务的真实性。其次,要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强化省级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设立专门的中介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管控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第6篇

简介:面对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保险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和既定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加强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有: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明确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内控工作要与时俱进;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规范的行为,为实现既定经营目标,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自我规范、约束、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是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为实现经营目标和防范风险,应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即管理层高度重视内控建设,并努力创造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内控氛围,不失时机地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机制和组织架构,设置约束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指标体系。近几年随着商业寿险公司经营模式的确立,内部控制建设明显加强,对防范经营风险、预防案件发生、依法合规经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一些商业寿险公司未能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加以重视,导致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受到制约。

一、目前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环境不理想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模糊,事前防范意识不强。一些管理者把内部控制建设理解为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认为做了整章建制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把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混淆,有的甚至把内部控制建设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

二是职责不清。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事中控制不力,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从目前情况看,尽管许多商业寿险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不少,但仍存在职责不清,特别是有些商业公司的各层次管理人员仍存在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的现象,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由于机制的原因,目前很少有人对权力范围内的业务行为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事实证明,一些商业寿险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重大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多数是因为缺乏对领导的监督制约措施,以及管理人员违规越权造成的。

三是事后监督形式单一,无权威性,缺乏必要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目前,一些商业寿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依靠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检查;检查方法仍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检查上,未能做到适时地根据综合业务处理及其延伸的推广应用而相应改进检查方法;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加之长期的自查,碍于情面和“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监督没有权威性,致使许多风险控制点成为“盲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即便是上级公司的检查,由于没有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最基本的通报也是“隔靴搔痒”,不能切准要害;查出的问题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检查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和威慑的作用,留下风险隐患。

四是内控优先的原则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风险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传统业务没有制订计量识别的标准;再控制机制薄弱,新型业务开办的同时没有及时建立起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制约出现断层,往往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去寻求控制措施,已得不偿失。

(二)制度落实打折扣

内控制度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的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重制度、轻落实,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那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从近年来陆续查处的保险违规违法案件中反映出,不少“出事”公司,不是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没有去认真执行和落实,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捅了漏子。究其原因,主要是来自上传下达中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

二是重效益、轻制度,无意之中造成内控“盲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业寿险公司的根本目标,也是其追求的最终结果;但利润的最大化离不开内部控制作保证,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如人力资源和岗位的合理配置,业务环节的流程和人力组合,操作环节和事后监督检查的科技投入等等,但由于强调高效益、减员增效紧缩人员,以及相互制约手段的滞后等因素,必然产生在内控制度落实上的实际困难,从而为有效防范差错事故等管理风险留下了隐患。

三是重开拓、轻管理。开拓与管理,从理论上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内控优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开拓在先,内控列后。例如:为了抢占保险市场,新兴业务先办起来再说,管理制度不能及时配套跟上,制度滞后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第7篇

关键词: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

2016年12月13日下午,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保险业姓保”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起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自此,保险业严监管重合规的阶段性任务拉开了序幕。2017年,保监会共处罚机构720次,处罚人员1046人次,罚款共计1.5亿元,同比增长56.1%,撤销任职资格18人,行业禁入4人。2018年是保险行业的“转型”之年,中国银保监会的成立使得保险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而监管机构的变动与调整并没有放缓保险业严格监管的脚步,全国保险监管系统累计在官网上公布了145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2.4亿元。从保监会开出的各项罚单来看,虚列费用,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等是保险公司受罚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几乎无一不涉及保险公司财务工作,因此,在这样的严监管形势下,如何做好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合规性的相关概念

(一)合规据我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表明,合规是指保险企业及其所有员工的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理应遵守监管机构规定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

(二)合规风险企业因违反监管要求或法律法规从而受到相关部门制裁的风险、遭受的经济损失风险,或保险企业因未能遵守行业规定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为准则以及相关的惯例标准,给企业带来不可预计的信誉损失等风险。

(三)合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的强监管背景下,保险企业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适用于企业自身的合规性政策,修改其内部规范标准,作为日常实施的标准。加强合规管理既有利于企业增强内控,也有利于企业建设一套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保险企业管理机制。

二、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部分问题

(一)违反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在保险企业会计核算方面,大部分企业均存在诸多问题,如虚列费用、虚增保费、工资支出欠规范、跨年度列支费用及预提支付赔偿等,这些都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除了导致企业核算费用、佣金及保费收入数据不实外,也容易滋生企业“小金库”等舞弊行为,进而影响保险企业长期稳定发展能力。

(二)企业资金内控失效无论是对保险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来说,资金内控失效都将对其造成深远的影响。如收取业务收益不入账、套取费用不入账、扣留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截留业务给付资金等,这些行为如果没有据实被企业纪录经济业务,将导致企业财务数据不准确。

(三)税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一些保险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有漏洞,有的企业未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保管税务资料档案,也有企业违反税法规定要求,尤其是代扣代缴所得税、个税等税种方面,出现偷逃漏税等行为,这些都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批评或罚款,并导致影响企业信誉形象。

三、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方向

(一)产品建设是本源保险产品要做到条款清晰,权责明确,表述严谨,费率合理,提升行业保险产品规范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产品乃行业本源,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肃清各个保险主题的产品建设管理,确保合规开发,合规销售,合规竞争,是保险企业财务合规性建设的前提和保障。保险企业财务应积极涉足前端产品开发领域,从财务数据的提供、分析方面,提品建设意见,参与产品定价分析。

(二)领会监管精神,介入过程控制财务数据、财务流程、财务资料都属于监管实施控制的抓手着力点,保险企业财务工作应在日常财务工程中进行过程控制,从大局出发,从细节着眼,领会监管精神,介入过程控制。对于监管明文禁止的业务行为,控制其财务资金和资源的流动,对于监管重点关注的数据信息,进行穿透分析,力求用数字反映事实,对于监管要求的制度规范,加强制度建设,从流程中控制住每个风险点,不仅责任到人,也要责任到岗,让合规制度建设成为保险企业的钢筋铁骨,免受于因人员流动立场差异造成的企业风险。

(三)完善会计核算内控管理近年来,保险企业财务报表美化比较严重,企业往往人为虚列费用佣金、虚增保费收入、工资支出不规范等违规方法,虚增利润或逃税漏税。针对上述违规手段,保险企业要引以为戒,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而忽略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保险企业内部审计来说,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费收入为例,审计人员应检查保单和发票凭证的使用、保管及消耗环节,调阅保险客户相关承保卷宗和保费收入明细账,核对收入是否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再对比分析财务报表,梳理问题。这样保险企业才能不断地完善会计核算合规性建设。

(四)关注行业动态,把握新型监管工具近年来,监管部门开发启用了一系列先进的监管工具:偿二代风险评估体系、SUMMARY评估体系、公司管理制度评价体系、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等等,监管的手段越来越科学,意味着要求保险企业财务的合规性管理也要与时俱进,各项静态的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分析已然不能全面反映保险法人主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因此,一方面。保险企业财务工作要保持学习和发展的意识,理解参透监管的各项工具内涵,并积极与行业研究人员联系,联系本企业实际,开发适用的信息工具,做到科学、系统、实时的监控;另一方面,不拘泥于财务领域,适度引进专业人才,打造一支岗位稳定但不僵化、责任分明但不官僚的各梯队层次丰富的财务队伍,做到各司其职,以确保各项财务工作都能有序不紊的稳步推进。

(五)建设合规性的企业税务管控体系当前,我国税收职能核心和企业都面处于税务风险的变化中,而保险业中各类参与者也应当继续探索并建设合规性的企业税务管控体系,严格执行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各项业务税务流程,加强税务风险监控和风险动态评估,唯有如此,企业才能避免涉税风险。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合规性,避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实际业务中可以在财务部下设立税务管理岗,负责保险企业经营业务税务筹划,定期分析其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贯彻执行税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税务管理合规性。因此,在强监管的背景下,保险企业既要不断适应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也要建设合规性的税务管控体系,以此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也促进企业长期稳步发展态势。

第8篇

据统计,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保险公司总数达20多家,全国商业保险分支机构6,500个,从业人员14万人,各种保险20万人。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使我国保险业步入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规模的保险市场体系。随着保险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及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保险业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了持续高速的发展,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1、保险业务增长快,保费收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均超过了同期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保险业务范围向纵深发展,新业务新险种不断涌现,保险市场规模日趋扩大。“八•五”期间,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4%,远远高于国民生产总值12%的增长速度。1996年我国保费收入85646亿元,保险金额158万亿元,近百万家企业、1亿个家庭、4亿人次、2亿多亩农作物参加了各类保险。涉外保险承保了3,000多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绝大部分三资企业的保险,并在世界主要港口委托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人。

2、保险风险责任巨大,索赔案件增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日益显著。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保驾护航,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经济保障作用。如中保集团在1998年南北方特大洪涝灾害中深入受灾现场,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受灾地区企业和人民的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3、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始于80年代初期,预计到下个世纪初中国保险开放的地域将从上海和广州等地扩大到主要沿海经济中心城市,除有计划地增加引进外资保险机构数量外,我国还将开展引进外资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保险人公司的工作。

4、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保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已在海外设立了120个分支机构,年保费收入近3亿美元。我国保险企业还通过再保险方式,为海外的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如中保集团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71个,与12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每年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的保费流量在2亿美元左右。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保险市场体系仍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较低,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未能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和公众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我国公众的风险及保险意识淡薄,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消费者保险意识滞后的矛盾。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参加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份额,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2亿,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当,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二)保险业发展总体水平落后,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结构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种开发缓慢。我国保险业务总量仍然偏低,总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1995年我国保费收入为6157亿人民币,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表明我国的保险服务特别是寿险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产险中企财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意险的争夺激烈;寿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于农村,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1%,呈萎缩发展的态势。研制和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

(三)保险法制不健全,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我国的保险法制还不健全,这给不规范的保险经营造成了可乘之机,并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另外,国家对保险业实行差别税率,对平保和太保统一征收33%的税,而对中保集团征收55%的税,并且中保集团税后利润由调节税再划出一部分,基本上是将利润的80%左右上交国家,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率低费率必然低,在保险竞争中会形成明显的价格优势,这就造成我国几类不同性质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四)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运用范围过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尤其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责任,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据测算,中保系统于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近50亿元,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很大的风险,寿险经营面临困境。为此,放松对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作空间,是保证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的现实选择。

(五)保险经营性风险日趋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存款不合理,贷款质量不高,风险增大;部分险种责任过大;险种结构不合理,风险集中在少数险种上,不能作到风险的分散化;自留风险的责任过大;寿险业务预定利率过高,预定费用率偏低,潜伏着较大风险;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寿险投资渠道受阻,又因利率下调和通胀因素的影响,使得远期风险增加;承保的业务质量不高,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明显不足,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抗巨灾的能力更是令人担忧。

(六)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尖锐矛盾。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展业、精算、承保、理赔、查勘和投资等环节人才的需求。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保险业务停办20年之久所带来的最严重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导致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30%。许多保险公司在招收了没有任何保险知识的人员后仅仅对其进行2周到4周左右的培训后即上岗推销保险。这些人经常出现答非所问、误导陈述、保费回扣和恶意招揽业务等违规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声誉。

三、解决我国保险业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保险宣传力度,重视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保险市场的培育工作应从宣传入手,制定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宣传策略,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

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初创阶段,保险机构数量不足,需要加强保险机构建设。因为没有相当数量的机构就无法实现保险业的规模经营,目前对设立新的保险公司限制过严增加了新公司经营的难度和风险。根据“十五大”精神这方面应有所突破,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上以“质量优先”作为机构发展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应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以确保我国保险业的适度竞争。

应加强保险业的内控管理,杜绝违规赔付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针对保险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保险中介人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注意积极引导。针对保险监管体系的缺陷,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既可以对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又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稽核体系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协调保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沿着各自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力。

1、加强领导,增强新险种开发的组织协调能力。必须从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加大对新险种开发和管理力度,设立“新险种开发和推广部”,它具体负责:(1)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及制度的制订和组织实施。(2)新条款的设计和报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保条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3)新险种的试验推广工作。(4)负责信息反馈,对险种性能和效益的考核和制定奖励的办法。

2、险种开发要坚持多层次、系列化的原则。一是对原有险种按新的市场需求进行加工调整,增加新内涵,推陈出新将老险种改造成新险种,二是引进国外的一些险种,结合中国的民风民俗进行嫁接和加工处理,洋为中用,三是在发展常规保险的基础上必须有自己的险种专长和特色,提高险种的专业化程度,逐步形成自身的主导险种和经营特色,创立拳头险种和优质品牌,即“三位一体”的险种开发战略。

3、结合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搞好配套险种的开发,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险种的开发力度,这是新的业务增长点。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到来,寿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寿险公司应牢牢把握。老龄人口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强烈需求。商业医疗保险应该为社会医疗保险提供补充服务,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要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中未被覆盖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所覆盖的人群有限,1997年国家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大病统筹所覆盖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27%,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占27%,即70%以上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障,如何为其提供保障将成为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最大契机。

(三)改革税收体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创造适合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国家应对内资保险公司实行较低的和大致相当的税率,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及个人寿险、养老保险业务应予扶持,其中较为理想的办法是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一是采取超额累进制,视保险公司规模采用15—25%的不等所得税率,适当调节过高收入,扶持小公司的发展。二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包括外资公司统一征收略高的所得税。另外,应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四)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特别是寿险投资的多元化。

1、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样做既可为资本市场注入大量资金,解决经济发展的巨额资金需要,也可以作为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从而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

2、赋予保险公司独立运用资金的自。为使我国刚刚起步的保险业摆脱困境,除了保险业自身采取相应对策外,国家理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允许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更充分更自由地进行资金运用,对产寿险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业务,以便有效地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提高保险赔付水平。

3、树立正确的保险投资观念,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责任到人,并对资金运用的各环节实施严密的程序和规范的管理,全面强化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目前保险同业组织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规范和协调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

(2)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如组织分保和共同承担巨额风险等。中国民族保险业还比较脆弱,国内同行之间要竞争与合作并重。

(3)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保险信息的交流。如定期公布损失率、参考费率和标准保单等信息资料。

(六)增强保险经营的风险意识,科学控制预定利率风险和巨灾风险。

当前保险运营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给保险业的发展留下很大隐患。我国保险经营要重点防范四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保险公司本身经营所造成的风险;二是操作风险;三是预定利率风险;四是巨灾风险,我们以1996年的保险金额15万亿元计算,如果理论损失率为3‰,则有450亿元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巨灾,损失率达到6‰,则可能有900亿元的赔偿责任,已超过了各保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总额及可变现资产的总和。国家防总副总指挥钮茂生日前透露,1998年我国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人口23亿,死亡3,656人,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人民币,这使我们对巨灾风险问题有了新的警觉和反思。

(七)要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并逐步开放保险市场。

第9篇

邝卫峰档案

学历指数

从业经验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广东作为我国保险第一大省,其市场开放性、兼容性,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保险企业纷纷抢滩,意欲分得这块最大的“蛋糕”。

然而,商场如战场,要在这激烈竞争、高度成熟的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并实现有效的,持续的发展,绝非易事。

2005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驻广东保险市场并迅速站稳脚跟。2007年初开始向外拓展,而今已在佛山、东莞、中山等地设立支公司,在番禺、花都、顺德等地设立营业部,初步完成以广州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网络布局。经过永诚保险广东分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的不懈努力和执著追求,这个名不见经传、不足百人的新兴团队,2007年保费收入达到8000万,今年上半年保费收入更是突破1亿,人均绩效令业内众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刮目相看。带着诸多好奇和疑问,记者走进了永诚保险广东分公司。

锁定高端

“如果打价格战,我们比不过大保险公司;如果比人海战术我们比不过寿险公司。作为进入广东较晚的保险公司,若想在竞争激烈的广东保险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另辟蹊径。永诚保险进入广东后的首要任务,就是找准自己的定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邝卫峰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2004年10月19日成立于上海的永诚保险,注册资金10亿。目前在全国共设22家分公司。2008年上半年永诚保险广东分公司保费收入突破了1亿元大关。

这让人侧目的高额保费的实现,离不开永诚保险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股东的鼎力支持。永诚保险成立伊始,就把电力能源行业、大型商业风险领域作为主攻方向。拥有中国华能、华电、大唐等国内知名的发电集团作为其强大后盾,从一开始永诚保险在特色业务发展方面就有着不可复制的坚实基础。那么,具有强大的股东背景是否是永诚保险的制胜关键?面对记者的提问,邝卫峰作出如下的解答:“在电力能源行业、大型商业风险领域,我们的确有着其它公司难以企及的优势地位,但要达到‘锁定高端,制胜高端’这一目标,广东分公司同样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针对目前国内财险市场业务基本面还不宽,同质性较高,保险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化的现状,广东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坚持总公司“控制风险、优化管理、效益为先、快速发展”的经营方针,按照“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依托总公司的技术保和IT系统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在服务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方面苦练内功,向管理要效益。

健全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使得员工工作效率和主观能动性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也确保广东分公司在高端保险领域的发展道路上能走得比别人更远一些。

特色服务

永诚保险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客户至上、服务社会”的经营宗旨,通过专业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和保险保障。

如果说高风险领域的优势地位是永诚保险的一面鲜明旗帜,那么,专业细致的客户服务则是永诚保险另一个显著特点。永诚保险之所以能在众多保险公司中脱颖而出,靠的就是特色服务。

广东分公司非常重视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定期召开与客户的业务座谈,加强沟通交流。今年南方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为最大限度的减低影响,永诚保险广东分公司在年初冰凌期间及时给客户发送春季雨雪冻灾的相关信息,在台风“浣熊”和“风神”来临之际,向各客户单位预告风险提示;对各电力单位的防汛防台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勘;克服汛期理赔服务工作繁重、标的分散等困难,在汛期前对辖内业务进行走访查勘,了解风险状况并形成查勘报告。根据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特点,制作针对水电站财产险、机损险以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前风险查勘工作表,为客户编写风险预防手册,进行应急培训,汇总各种风险因素并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上述服务的落实,使客户能深刻感受到永诚保险专业完善的服务特点,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另外,广东分公司充分利用医疗专业品牌,针对车险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车险经营的需要,实现创新服务。通过设置医疗核损岗位,聘请专业医疗保险人员,率先提出了经公司医疗核损核实认可,可参考相同病例发生的费用与伤者协商赔付。在不增加赔付额度的前提下,及时调解能最大限度的减小赔付金额和赔案的处理时间,使事故各方能尽快结束繁琐的处理手续。

全面出击

永诚广东分公司在做好股东业务的同时,还借助永诚的电力特色,积极向外拓展电力业务。省内某大型电力集团所有电厂的保险业务多年一直由老三家承保,2008年,永诚广东分公司通过充分收集项目信息和拜访互动,成功取得共保资格,打破了该集团电力保险业务由老三家垄断的格局,进一步确立了永诚在电力保险方面的优势地位。

第10篇

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近30年来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地区得到迅猛发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引入保理业务,发展很快,但总体规模偏小,人们对保理业务依然感到陌生。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随着我国入世后承诺的金融市场开放的日益临近,正确认识和恰当地运用保理业务,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以及参与国际资本运作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保理的涵义及内容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的简称,是指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转让其对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义务,并收取一定对价的过程。这是对保理的一般定义,迄今为止,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对保理的定义尚未统一。《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为: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由此可见,保理是一种集客户资信调查、融资、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它和单纯的融资或收账管理有本质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理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系统,包括从交易之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开始,经过事中的销售账款回收阶段,一直到最后的账款回收和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对风险进行全程控制。而卖方融资只是其中可由债权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选择的一部分服务。第二,保理是一种风险转移或分担的契约设计。保理不仅仅具有融资功能,更重要的是保理商对企业风险的转移和分担。在提供一揽子服务时,保理商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提供100%的坏账担保,这也就是“保付”中“保付”的含义。由此,企业的坏账风险转移到了保理商身上,应收账款风险被锁定。在保理商向保险公司再投保后,坏账损失的风险由保理商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第三,保理是对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一般保理商都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专门成立的保理公司承担,银行或保理公司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资源优势,无论是在专业技能方面,还是业务涉及的广度和深度上,银行和保理公司依托其丰富的客户资源、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合作伙伴,能够在应收账款全程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益。同时,也能为工商企业松绑,使他们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自身的生产经营中,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二、我国保理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银行在1993年率先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正式会员至今,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2005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16921.8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2%;出口总额为62648.1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28%。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进口由2004年的29.04%提高到2005年的29.64%;出口由2004年的30.71%提高到2005年的34.22%。应收账款保理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突出体现在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上。以中国银行为例,近年来办理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每年都成倍增长,2003年达到17亿美元。

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国内保理业务所蕴涵的巨大市场潜力正有待人们的认识和发掘。2003年5月30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其中规定:在新业务审批上,银监会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并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备案;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银监局等相关机构书面报告。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该决定表明监管当局已经降低了对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开办由银行自主决定。

2003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向社会推出国内保理业务,从而成为国内首家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中资银行。作为试点,建行上海市分行为客户累计提供了近6亿元人民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且到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按时回收,无一逾期或发生争议。建行推出的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服务保理、隐蔽保理、有追索综合保理、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和全保理。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已经普遍列入了各银行的业务范围。

在保理业务量不断扩大的同时,保理业务的内容也在逐渐发生变化。2003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重新制定并下发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将国内保理业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销售商与企业之间因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扩大到销售商与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之间。此外,出口企业未能及时到账的出口退税应收款也被纳入了保理业务范围。工行此次颁布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在保理业务市场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体现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以切实保障符合保理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的客户的融资需求。

与此同时,为保障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控制融资风险,工行在新管理办法中对防范控制保理业务风险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保理业务实行融资额度控制并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做担保付款时,要按确认的保理额度与已收回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销售商提供付款担保的,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额度提取1%的普通准备。

尽管保理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我国逐年增长的对外贸易规模和企业庞大的应收账款数额相比,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都明显太微小和单薄,说明我国保理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纵观制约保理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银行和企业对保理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观念没有及时更新。

第二,银行目标客户错位。我国银行一般将市场定位在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忽略了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按照国际惯例,对保理需求最强烈的是中小企业。

第三,我国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使银行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我国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2002年10月份,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状况调研,结果让人触目惊心: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5855亿元,相当于年财政收入的37%,GDP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具体来讲,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据统计,2003年,我国银行坏账率在19%-20%,而美国银行业的坏账率只有1%左右。截止2003年底,仅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间形成的不良债务拖欠就高达18624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6.9%。

第四,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和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从2000年起,在调查涉及的75家样本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中,其中90%依法进行了诉讼。虽然法律保全了债权,但往往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被转移,金融债权实际上被悬空。

第五,间接融资体系的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所有制单一造成银行业缺乏竞争,再加上银行授信集中管理和内部激励不足,形成了银行内部普遍缺乏活力和动力的局面。由于我国银行大约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外部竞争压力和内在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银行业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又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和“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六是,没有形成再保险机制。对于无追索权保理,由于银行无法向销售者追回货款,当债务人违约时,银行要承担100%的坏账担保损失。国外的保理商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会对一定比例的保理额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以降低和分散风险。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出口担保外,还没有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愿意对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再担保。

三、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对策研究

我国目前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相称,与国外同行业比较,差距也很大。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政府部门都应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建设,促进我国保理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银行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银行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断开发和完善保理的品牌经营特点,满足客户需求。在金融业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包括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一是不以所有制为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都应予以支持,不搞所有制歧视。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银行的大力扶持。2003年中国民营企业进出口额达到59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4.1%;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7%,比上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二是不按规模大小划分,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都予以支持。最新统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出口已占全国出口总值的60%。对中小企业的漠视,也即意味着放弃了国际保理将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三是以效益为标准。只要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有发展潜力,有偿还能力的都应予以支持。此外,银行应该加大营销宣传,使社会和企业对保理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对于企业方面,也应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树立“现金为王”观念,寻求有效途径,积极解决欠款回收问题。

第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保理业务中,银行主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来源于企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由于道德风险,不履行偿债义务,使银行保理后经济利益受损。由于我国企业普遍的信用缺失,银行不敢放心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保理是用企业流动性很强的应收债权做抵押,不需要其他担保。但是,目前我国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大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对于私营企业甚至要求以相关责任人的私人财产作担保。银行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对于企业而言,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低效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应收账款账龄管理混乱、管理责任不清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企业信用管理课题组曾经对2000多个大中型企业间拖欠的案例研究分析后发现,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或计划等原因产生的所谓“政策性拖欠”仅占16%,而属于一般性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意外风险导致的“客观性拖欠”也仅占23%,另外的61%则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欠缺或经营管理机制不合理所造成的。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的债务拖欠已由过去的“政策性拖欠”为主,变成以“经营性拖欠”为主。中国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大中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的欠缺是造成这种经营性拖欠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这份报告指出,拖欠问题与企业的落后或不合理的经营管理机制密切相关。建立一套全面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保理顺利发展的关键。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涉税风险;对策探讨

一、建筑企业的特点及其带来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繁多,面对的客户也非常广泛

建筑企业面对的下游客户少则一百户,多则上千户,收到的专用发票也是来自各行各业,因此对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较为复杂,起来也比较不容易,每一个下游客户都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

(二)付款节点比较集中

通常建筑企业的下游客户是在付款时才给开具发票,虽然平时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一般到这段时间财务人员都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通宵来做好付款工作,对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就力不从心。

(三)建筑企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且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业在企业管理上、产品形式上、采购方式上较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行业更具复杂性,且建筑行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风险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

一是增值税销项涉税风险的表现。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以开发票时间为准,未开发票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建筑企业选择以开发票时间为准,这样就滞后了税款的缴纳,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税,涉税风险较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风险的表现。(1)因票面开具不规范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2)收到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对方未交税,建筑企业抵扣后,会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必须进项税额转出,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方面从高层领导到一般职员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没有形成高压线,从思想上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我购买了货物拿到了发票就OK了,却不知里面的涉税风险很大。(2)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发不能认证,或认证后也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筑企业收到进项发票主要有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等,不仅类别多、金额大,而且面对的供应商也非常多,收到的发票比较不规范,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分包发票备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建筑企业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虚假发票花样层出不穷,比如购买的A货物,而收到的是B货物的发票;购货后开发票方是一个皮包公司,只开票不交税或有意识把发票作废,等你发现时对方已失联;没有遵循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则,例如货物是购买A公司的,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发票,或者是货物、发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却是B公司,以上情形对方都属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一方,无论是善意接受或恶意接受,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已经抵扣的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还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公司全员增值税涉税风险的思想认识

一个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企业高层领导到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核算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涉税风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企业总指挥的高层领导,他们的思想认识直接形成一个企业的灵魂,且一旦形成企业的决策,下属人员很难左右,因此,为便于财务涉税工作的顺利依法依规推进,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地同公司领导交流沟通,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的增值税专项知识和公司涉税风险的培训学习,形成涉税风险的高压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规范检查的标准及图示演示。

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制定收到发票后应检查的事项,按照发票要素列示,及未检查到位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并配备图示演示,以便比较形象直观的加强理解。检查内容如下:(1)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2)密码区不得压线错格。(3)编码简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要与实际业务相符。(4)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备注栏要求:①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个字。②提供建筑服务的要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④销售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⑤出租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⑥保险公司收取交强保险费要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的车船税、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⑦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要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⑧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要实名制,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强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

制定增值税内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2)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办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6)管理规定中应特别重视的事项。①明确该发票的责任人: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并在发票的姓名处按手印。管理规定中明确出现虚开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这样可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②发票背面签字的监督要有专人管理,保证背面经办人的签字及按手印是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专管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一份,若因监督不到位,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负主要责任。(7)签订采购合同时,添加相应增值税涉税条款。①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中明确单价、总价款和税金,以及相应增值税税率。②明确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③明确哪方负责运输。④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供货方有义务换开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若本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受到的损失由供货方双倍赔偿,并且因供货方不合法发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即使不慎取得虚假发票,也可以很好地证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调整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从而可以很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四)加强增值税内控制度的执行

(1)增值税内控制度制定时要经集团高层领导签字认可,保证其可执行性。(2)集团高层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多次强调内控工作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将内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之中。(3)狠抓培训,不断增强执行内控人员的业务能力。(4)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5)严格执行,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刚性运行,确保内控执行到位。

第12篇

论文摘要:问责是现代行政部门和经济行业的先进管理文化,营造金融高管人员问责文化,需要从确立新的问责观念、持续开展问责文化教育、严格执行问责法规等方面入手。

问责是指一级政府追究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负责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问责是一种现代行政部门和经济行业的先进管理文化,对于提高各级行政部门和各种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及防止职务腐败都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现在我国金融业监管工作也引进了问责管理制度,各级银监部门对本级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金融高管人员”)采取问责监管制度。为了使问责制度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发挥实际作用,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营造高管人员问责文化作些探讨。

一、确立新的问责观念

要使问责制在金融监管实践中收到实际效果,首先在金融部门确立如下新的问责观念。

1.问责不是株连。在一些高管人员观念中,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代人受过,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这样做不合情理。然而,高管人员集金融机构党政职务于一身,拥有“用人”权,有权考核、任命、管理部下,其部下出了“事故”,理当承担行政责任。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不等于封建社会的株连制度,是加强高管人员考核、任命、管理部下责任感的措施。

2.效果重于动机。在许多金融高管人员的行政观念中,重行政管理的动机、轻行政管理的效果,把管理动机与管理效果分开,更有甚者只强调行管动机,完全忽视行管效果,强调自己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这为“良好动机产生不良后果”大开方便之门。事实上,问责制强调的是工作效果而非动机,只要结果出了问题,高管人员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高管人员不树立“效果重于动机”、“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金融问责制度也难以发挥监管效果。

3.内控失职责同腐败。许多高管人员认为只要自己遵纪守法、慎用权力、作风正派、杜绝腐败,本单位的人出了“事故”,就与己无关。实际土二,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许多案件是因为银行领导的管理不善、内控管理失职造成的,其后果与腐败一样,也需要高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也要接受相应处罚。

4.不负责就付代价。风险问责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高管人员权责对等的机制。问责制强调的是效果,追究的是责任。一个企业搞垮了其恶果只限于企业本身,而一家银行搞垮了百身莫赎,对社会经济的连锁反应和危害难以估量。所以,对银行业的失职、读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给予更严厉的追究和制裁。一家银行高管人员工作不负责,就要让他付出沉重代价,用更严厉的措施进行必要处罚。笔者认为鉴于金融风险特殊的巨大危害性,在问责时,要推行行业特别追究制度,制定《银行业风险事故责任特别追究条例》,用它追究每个重大问题、事故、恶性风险事件,使高管人员时刻保持警惕,高度负起责任。

二、持续开展问责文化教育

要使问责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实效,不仅要使高管人员树立新的问责观念,还需要通过教育在金融业建立问责文化,再通过职业社会化途径内化为每个金融_r作者尤其是高管人员的职业操守。问责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承责精神教育。对银行官员进行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正确履行公共权力、敢于承担工作责任的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民主监督、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教育。从思想上为金融高管人员树起一堵自觉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任务的承担单位责任的心理之墙。

2.道德操守教育。还要以信义、谦逊等价值观影响董事,创建“学习型”、有责任心的董事会。而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地寻求在整个企业文化中灌输、交流和巩固问责制的方式,明确诚信、责任的理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履职,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高管人员道德。

3责任意识教育。银行许多案件的发生与高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有关,有必要对金融高管人员进行责任意识教育。其内容包括:第一,社会责任意识。银行是给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要使高管人员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要有对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负责的责任意识。第二,内控责任意识。使金融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积极作为,把履行责任和追究责任结合起来,用内控责任意识指导自己的工作。第三,法纪意识教育。使金融高管人员懂得法大于天的道理,明自违纪的严重后果。时刻用金融管理法纪提醒自己,检查自己的行为,避免越权、失职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问责法规

金融问责制旨在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的行政监督,提高金融机构内控管理能力,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和执行金融问责管理规范,才能真正使问责文化在金融行业发展起来。

1.制定并执行监管法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银监会已经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思想。但需要以此为据,制订一系列可行的监管法规,出台法规文件,着力引领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责任事故发生,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当前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检查金融高管人员的行为表现,落实合规风险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

2.制订并执行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商业银行对高管人员实行高薪制,但有专家认为这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挂钩才合理,否则危害不浅。曹文撰文指出:“缺少问责的高薪体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祸害”,主张建立高薪与责任挂钩制度。笔者认为可从如下二个方面考虑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一,身份。高管人员身份不同,薪酬不同。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身份不一样,有的是通过市场聘请的,有的是各级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棒,其薪酬不同。第二,业绩。高管人员薪酬奖励应与业绩挂钩,业绩越高,贡献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负责程度。高管人员必须对道德风险、决策风险、经莆风险、经营结果负全责,不能出现一点失误,出现失误,就要减薪;出现的事故大,不仅要停薪,而且要接受相应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将高管地位、收人、责任连为一体,使高管问责在监管机制中发挥最具威慑力的作用。

3.推行法人治理制度。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银行建立问责机制的根本途径。目前,加强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主要是加强董事会建设。防止董事会权力董事长化;使高管人员任免公开化、透明化;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意识,使高级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与业绩相应挂钩,同时加强独立董事的建设,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管理者。在法人治理基础上,实行循道与贵德统一,推行董事道德操守法定化,为问责制变成金融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行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