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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考核细则

时间:2023-07-10 17:34: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考核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考核细则

第1篇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履行职责 80分

1、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2、负责网络、办公设备维护及时、到位,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商务中心工作;

4、负责中心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中心人事管理、劳动、保险、医疗、职改、教育等工作;

6、负责中心综合性会议及对外接待工作;

7、负责对中心党建工作进行落实;

8、负责加强中心党建工作;

9、做好科室之间互相协调和沟通;

10、负责中心组织建设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遵守各项制度 20分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得10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违反上岗纪律,每次扣1分。由于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损失的,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科员)有事外出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0.5分。无故串岗的,每次扣0.5分。未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

遵守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得6分。发生与服务内容有关的“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2分,并视其情节严重作必要的处理。在日常工作,外事接待中发生差错,有损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声誉的,每次扣2分。

积极准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得4分。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1分。管理方法不当、处理问题草率,引起有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履行职责 80分

1、负责管理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出登记、考勤、测评、考核管理工作;

3、负责服务大厅的现场管理;

4、负责窗口考核制度落实、检查、监督并把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窗口;

5、负责工作服配备及规范着装;

6、负责科室、窗口之间协调和沟通;

7、负责顾客满意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改进;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遵守各项制度 20分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得10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违反上岗纪律,每次扣1分。由于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损失的,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科员)有事外出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0.5分。无故串岗的,每次扣0.5分。未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

遵守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得6分。发生与服务内容有关的“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2分,并视其情节严重作必要的处理。在日常工作,外事接待中发生差错,有损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声誉的,每次扣2分。

积极准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得4分。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1分。管理方法不当、处理问题草率,引起有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业务科工作职责

一、履行职责 80分

1、负责业务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及时组织召开各类项目协调会,并做好事后跟踪服务工作以及业务的协调衔接工作;

3、负责及时准确做好各窗口业务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

4、负责督查中心办件管理、办事效率的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

5、负责做好对有关投资者对政府审批、办证、办照问题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6、负责“一口受理综合窗口”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7、做好各镇(工业园区)街道企业管理和服务及行政服务机构的考核、业务培训协调工作;

9、负责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遵守各项制度 20分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得10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违反上岗纪律,每次扣1分。由于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损失的,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科员)有事外出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0.5分

。无故串岗的,每次扣0.5分。未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遵守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得6分。发生与服务内容有关的“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2分,并视其情节严重作必要的处理。在日常工作,外事接待中发生差错,有损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声誉的,每次扣2分。

积极准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得4分。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1分。管理方法不当、处理问题草率,引起有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社区事务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履行职责 80分

1、负责社区事务管理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对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内部管理和考核的指导工作;

3、负责对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工作,加强区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4、负责对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考核管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遵守各项制度 20分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得10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违反上岗纪律,每次扣1分。由于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损失的,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科员)有事外出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0.5分。无故串岗的,每次扣0.5分。未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

遵守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得6分。发生与服务内容有关的“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2分,并视其情节严重作必要的处理。在日常工作,外事接待中发生差错,有损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声誉的,每次扣2分。

积极准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得4分。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1分。管理方法不当、处理问题草率,引起有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投诉督查科工作职责

一、履行职责 80分

1、负责投诉督查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督促重大投诉件直查调查核实;

3、负责督办需要现场查看的投诉件;

4、负责复核属实性有疑义的投诉件;

5、负责对有奖投诉件的资金发放;

6、负责将职能部门处置投诉件不力的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区相关领导;

7、负责整理、汇总本科室的业务报表工作,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遵守各项制度 20分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得10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违反上岗纪律,每次扣1分。由于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损失的,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科员)有事外出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0.5分。无故串岗的,每次扣0.5分。未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

遵守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得6分。发生与服务内容有关的“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每次扣2分,并视其情节严重作必要的处理。在日常工作,外事接待中发生差错,有损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声誉的,每次扣2分。

积极准时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得4分。无故不参加各种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及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扣1分。管理方法不当、处理问题草率,引起有关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投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投诉受理科工作职责

一、履行职责 80分

1、负责投诉受理科的全面工作;

2、负责来电、来信(网络)投诉的受理工作,对投诉件进行分类并做好投诉记录;

3、负责将投诉件转给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承办部门按进办结投诉件;

4、负责将各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理情况重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和职能部门认定失实的投诉件转督查科处理;

5、负责撰写每月简报文字材料;

6、负责投诉件评审会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有奖举报认定工作并做好汇总表;

8、负责投诉资料及相关文字材料的归档;

9、负责各单位投诉数据汇总及整理,本科室业务报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遵守各项制度 20分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得10分。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违反上岗纪律,每次扣1分。由于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损失的,每次扣2分。科室负责人(科员)有事外出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0.5分。无故串岗的,每次扣0.5分。未佩带工作证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的,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每次扣1分。

第2篇

为巩固卫生镇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环境面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镇各行政村。

二、职责分工

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考核。镇政府成立镇农村卫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同志任组长,镇长同志任副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分工:

镇农办:着重抓好绿化村创建,河道保洁和生态村创建工作,畜牧生产无害化处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抓好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镇财政所:负责做好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经费的预算安排和审核拨付。

城建办:负责全镇公路及其红线控制范围内(含绿化地块)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做好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的治理工作,抓好工业园区、建成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社会事务办:负责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周围环境整治,组织中转站至垃圾填埋场的垃圾运输,做好各村环卫工作技术指导。

爱卫办:负责开展农村卫生改厕,组织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油废水处置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学生和妇女开展灵活多样的农村环境卫生宣传和整治活动。

各行政村职责: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健全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宣传,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抓好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抓好辖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等保洁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确保村道公路可及范围内和主要道路、池塘、河道、沟渠、垃圾中转站及其周围区域整洁干净,无乱丢乱扔现象,无卫生死角,及时清运垃圾;要设立“卫生保洁日”,在每月15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要按《临山镇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明确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工作。镇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村长效保洁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结果作为镇政府经费发放的主要依据,各村对照要求配足配好保洁设施,并建立对村保洁员工作的考核细则,要实行专人负责监督考核。确保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督查制度

1、各行政村每月自查制度。各村对本辖区进行检查和考核,每月月底将检查结果报送镇爱卫办。

2、抽查制度。镇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联合检查,按《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对各村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安排1次专项检查,听取各村情况汇报,查看工作档案资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发《督查整改通知书》,期限为7天,整改到期后进行回访巡查,如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下发《督查通报》。

3、各行政村互查制度。每3个月组织1次各行政村分管卫生干部进行工作互查,检查结果纳入村考核计分。

四、年终考评

1、各行政村对照《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考评细则》进行年终自查考评,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镇上报工作总结和自评表。

2、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平时督查情况进行汇总,以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

年度得分=每次考核得分总和÷检查次数

五、奖励办法

1、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年终年度目标考核。各村环卫长效管理年度得分在90分以上年终年度目标考核不扣分;70-89分的按比例扣分;70分以下的不得分。

2、鼓励各村积极争创各级卫生村,经上级卫生部门任命,一次性加省级15分,级10分、级5分,并给予一定奖励;巩固、省卫生村复评,顺利通过的,加5分和10分,给予相应奖励。

3、镇政府每年安排120-150万元资金,对各村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1)村级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奖补。村保洁员基本工资奖补标准,按每100户配备一名保洁员标准:补2000元/人;村考核奖标准:基数为每户20元,奖励金额=户数×20元×年终得分÷100。

(2)乡镇卫生长效管理工作奖补。考核奖按各村年度平均考核得分排名次分三等奖励。各村排名为1-2位的为一等奖、3-7位的为二等奖、8-10位的三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同时每年评选镇“十佳”卫生保洁员、优秀卫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3)资金拨付办法。年终由镇考核领导小组按考核结果,提出奖补实施方案,经镇党委、政府审核后一次性拨付各村。

第3篇

【摘要】 目的 进一步认识实验室计量认证的重要性。方法 根据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 结果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001根据新疆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量人证申请和自治区新质技监认字[2001]17号文件2001年自治区第一批检测实验室考核评审计划的安排,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组织计量认证专家评审组于2001年11月23—25日,依据(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定》及相关文件对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计量认证正式评审。评审组在听取我中心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现场查阅报告、阅读文件资料、交谈、提问、现场观察等方式,审查了我中心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测工作情况。查阅了《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检查了我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共追踪抽查仪器设备档案12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各22份。同时抽查了4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及《质量管理手册》、误差理论、法定计量单位等内容的理论考试,并采用现场实验的方式,对食用植物油中的酸价、过氧化值,标准水样中的六价铬、娃哈哈饮料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采用样品复测、样品比对及样品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操作考试。

考核后,部分项目有不足和欠缺,要求进一步做出整改。我中心积极的将不足和欠缺部分进行完善后,将整改材料交评审组验证。验证后,评审组认为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照评审组意见整改后符合要求,所申请认证的食品卫生,食品工具、设备、包装材料,消毒灭菌,洗消剂等三大类71种产品卫生指标具备了按GB2711—1998、GB10134—1988、GB—4806.2—1994、GB—14934等110项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符合计量认证条件。2002年3月13日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取得了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003年颁布的《计量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这里的“经依法认定”,既包括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考核合格这样一种资质认定,也包括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对处理产品质量争议要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的对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这样一种资质认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005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中心实验室进行了监督评审,2008年10月9日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实验室又通过了三年复验,取得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参 考 文 献

[1]夏铮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宣贯指南[M].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200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166,171.

[2]刘卓慧,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第2版第3次印刷,6.

第4篇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卫生局医防综合股,万安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被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考核机构职责

县医院、中医院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考核机构应当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952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我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分别承担我县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我局制定的对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1、*县人民医院负责本院和全县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县中医院负责本院和全县中医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全县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31日,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

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五),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一)(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科。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县卫生局和相关市局发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次年3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20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次年3月30日前,由我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和县卫生局。

(五)乡、镇政府所在地卫生院负责通知、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评定、签署意见工作。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一般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的则为一般行为记录。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5篇

根据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认真总结近几年局推进依法行政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法治建设。

二、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

参照区依法行政“1家1档”工作机制,结合局工作实际,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推行行政执法业绩档案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一人一档、档随人走,评查案件、如实记载,定期考核、确定档次”的方法,为每位执法人员建档。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情况,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情况,案卷评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情况,网络、媒体曝光和等渠道投诉控告经调查属实的情况。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参照《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充分结合局行政执法工作特点,根据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进行评先评优,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激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继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对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责一致、客观公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决策评估评价制度

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报送备案,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同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也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审查。

七、保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进行

认真贯彻执行《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进行行政权力的动态调整,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为社会公众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创造条件。

八、认真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明确案卷评查工作的内容、步骤,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种类,分别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查标准和评分细则,对行政执法案件文书案卷进行整理归档评查,推动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完成局行政执法证件网上申报换发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化动态监管。探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

第6篇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评价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促进交通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评估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激励的原则,全面客观评价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实绩,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为区运管处、公路处、航道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局法规安保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质量,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绩效等;

(六)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局制定《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并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实施奖惩。

第七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被认定为“三乱”行为的;

(二)有营私舞弊等严重违法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执法行为不当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并产生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主要采用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估计量实行百分制。

第九条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检查;

(五)组织执法专项检查;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表;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局组织对各执法单位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评价,每季度末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局干部工作绩效评价的范围,作为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年度考评结果,直接与该单位绩效评估联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及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有关责任科室、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各级评优选佳。

第十五条被一票否决的执法单位,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由各处实施业务指导,局法规安保科负责监督。

第7篇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8篇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结束。

(二)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第9篇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局党委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亲自部署,积极履行职责。年初专题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根据领导班子行政分工的调整,及时下文明确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落实“一岗双责”、“三书两报告”等制度。完成与各科室所队签订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并根据各科室的业务、职能,给每个科室下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书”,分解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的具体任务。制订《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2、重抓教育,强化制度执行。

广泛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勤政廉政教育。在县局政务网党风廉政专栏中添加廉政知识、警示、廉政文化等内容,增加干部职工学习的兴趣和勤政廉政自觉性,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涌跃参加市工商局开展的廉政警句格言征集活动,营造良好的工商廉政氛围。

落实、公开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严格执行严禁干部私驾公车,严禁公款吃请,严禁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等禁令、规定。对公车使用、干部作风纪律、廉洁自律、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明查暗访和督查,发出四期督查通报。抓好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完善我局重大事项(重要活动)报告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干部职工行政行为,强化廉政意识。

3、推行效能监察积分卡,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弘扬新风正气,提升工商形象,我局创新监察方式,推行了行政效能监察积分卡制度,自觉抓好作风建设,落实长效机制。1)以制度为准则,达到重小节、诫小过、强自律目的。针对目前有些干部存在大错不犯,小节、小过不注意的现象,在推行监察积分卡制度中,综合《公务员法》、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二十条规定、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浙江省工商系统文明礼仪规范、“一字工作法“、机关效能建设“三个规范化”制度汇编等制度规定中的相关内容,选取小节、小过方面大家需要注意的事项,细化监察内容,整理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考核干部职工个人行为。2)以积分卡为载体,引导、提醒干部在小事小节上注重防范。以科室所队为单位,为每位干部职工建立监察积分卡,内容分:工作纪律、工作效能、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文明礼仪等五大块,积分卡设定年度基本分为100分,扣分周期为一个年度,主要针对违反禁令和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行为实施扣分。县局成立行政效能监察考核领导小组,按照每季不少于一次对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执纪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检查结果作为监察积分卡扣分的主要依据。监察积分卡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所队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的行政效能情况负总责,采取连带扣分法。3)以积分管理为手段,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监察积分卡实施过程要求,科室所队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干部职工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兼职监察员应及时谈话帮助改正。如在检查中发现干部职工有扣分情形,按照扣分分值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通过积分卡分值管理的一种手段和警示作用,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注意自身形象、改进工作作风,落实长效机制。

4、实施监察关口前移,促进依法行政。

我局党风廉政工作通过参与查扣罚没物资处理、工作完成进度督查、工作效率质量抽查、服务态度跟踪等,实施监察关口前移,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融合。上半年会同相关科室,开展了软件使用、信用监管、科室工作计划小结上报、放心店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创新工作进展的检查、督查,促进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不断提升全局工作效能。

5、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

牢固树立“无小事”的观念,对每件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都进行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做到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着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到了实处。上半年对我局接到的党风廉政方面的各类举报投诉,及时进行了受理,调查,反馈办理结果。

6、认真开展“

招商提升年,项目攻坚年”活动。根据“招商提升年,项目攻坚年”活动要求,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开展“作风建设改什么”、“我为招商做什么”、“如何服务帮助企业”等大讨论。深入开展“工业服务月"活动,集中时间解决当前我县投资发展环境存在的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降低准入门槛、灵活核定经营范围等方面狠抓落实。通过问题研究分析会、专题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工业企业、各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走访,快速及时地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三百”(即“工商百名干部,服务百家企业,培育百件品牌”)活动,出台《关于开展‘两年’活动助动我县经济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

第10篇

一、完善医疗制度,规范医院管理。

医院按照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行政、医疗、护理、财务、职责五大类规章制度。为确保制度的落实,还制定了明确的考核细则,如《临床医疗考核细则》、《临床医技考核细则》、《护理质量考核细则》、《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等。内容涉及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传染病防治、药事管理、仪器设备、医疗用品、医院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

二、狠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0年医院重新调整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科室质控两级网络,形成了院控、科控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加强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及院感的监测力度,基本构建了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组织体系。

按照《医疗质量考评实施办法》,医院明确了医疗质量奖罚制度,每月检查测评,按分数计发绩效奖。院长作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把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重要议程,利用全院行政业务大查房、百分比考核、医疗质量测评,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不安全的隐患及时通报、分析、测评,提出可行性整改意见。组织医务科、质控办、护理部、院感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人每月不定期抽查各科的质量管理及医疗文书、合理用药、医疗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情况,尤其重视对急、危、重病人,重大手术病人及输血病人实行重点监测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各临床科室负责人认真实施医院十三大《核心医疗制度》,并定期开展业务学习、疑难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会诊、术前讨论、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同时作好医疗差错事故地登记、严格交接班记录等。

为确保医疗安全,每年院方与各科室主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明确了医疗安全责任、要求、目标和奖惩措施。认真接受患者的投诉,做到有记录、有处理、有反馈。由于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以来,医院没有发生重大差错,杜绝了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水平。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我院拟定了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和急、危、重病人抢救应急预案,提高了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成功率和治愈率。至今年5月建立急诊抢救室,截止目前,已收治急、危、重症病人103人次,有力提升了医疗急救能力。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医院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与国内多家权威医疗机构保持技术协作和人才共享优势,特邀武汉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人民医院专家坐诊,担任学科带头人;全力打造了一系列特色科室,基本满足了病人常见病、多发病、疑难杂病诊疗的需求;倡导“无痛微创”的特色治疗。在原有医疗设备的基础上新配置腹腔镜、宫腔镜、膀胱镜、大型c臂x光机等前沿科技设备,一系列妇科、外科、不孕不育科的微创手术应用于临床,服务于新农合。并成功开展颈椎/胸椎等管内肿瘤摘除术等多项大型骨、外科疑难手术,手术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减轻群众负担,做好民心工程。

第11篇

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准确掌握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舞发〔2018〕9号)要求,县政府食安委将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开展201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评议考核,准确掌握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情况,客观分析研判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二、督察考核时间

7月督察、12月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

《***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自评。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按照《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县政府食安办报送自评报告。

(二)现场考核。县政府食安办牵头,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综合评议。县政府食安办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计分,得出考核评议最终结果,形成考核报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县政府食安委对本次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保考核质量。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如实整理上报相关材料、数据,积极迎接考核工作。

(三)严肃考核纪律。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平衡照顾和形式主义,确保考核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取得实效。

联系人:***   电 话:*******

附 件:

1、***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试行)(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019年3月26日

附件一:

***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

乡镇政府(100分)

考核项目

细则分值

评分标准

材料

得分

备注

工作部署

30

1、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力度,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整治措施,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突出问题整治(20分)。

2、与行政村和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0分)

有文件、综合考核部署、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工作部署

10

1.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增强分析处置能力。2.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3.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

报送信息材料

能力建设

30

1、乡镇食安委、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责任到人,安排专人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5分)。

2、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档案并定期培训,全面构建覆盖农村、城镇社区的基层一线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15分)

有牌子、有文件。

有文件。

能力建设

20

1、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5)。

2、组织应急演练(以学校为重点)(15分)。

有方案,活动,照片,总结

能力建设

10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查看2018、2019两年度财政预算

加分及

否决项

加分项

由县食安委、食安办掌握日常工作评估

否决项

对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

***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

食安委职能部门(100分)

考核项目

细则分值

评分标准

材料

得分

备注

工作部署

20

1、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要点,召开专门会议(10分)。

2、与下级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0分)。

有文件、台账。

能力建设

20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对本监管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有效控制,及时处置,查明原因,按时上报,反馈信息,防止将食品安全信息人为放大(应急处置方案10分、措施10分)。

有方案、措施。

能力建设

60

按照县政府食安委要求,认真履行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根据各单位职责不同,按附件二执行)

有工作方案,工作总结。

加分及

否决项

加分项

由县食安委、食安办掌握日常工作评估

第12篇

一、奖励原则

1、正向激励原则。坚持绩效挂钩、优劳优酬、奖勤奖优的激励导向,收入分配向一线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贡献大的教师倾斜,切实把全街道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更好地引导到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争先创优上来。

2、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考核细则、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奖金发放等向全街道教师公开,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3、严格程序原则。按照自评、考核、审核、公示、发放的程序进行,层层把关,考核发放。每一学年7月15日由各校上报自评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管理小组办公室考核,经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二、奖励对象

柯岩街道下属各级各类学校全体教师,其中中小学教师学年度任教学科教学质量在本校同年段同学科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下者,原则上不得享受本学年度教育教学成果奖。

三、考核时间

柯岩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学年度为单位考核,起讫时间为当年8月至次年7月,每年教师节发放。

四、组织管理

设立柯岩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管理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钱鸿任组长。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筹措、管理、考核、审定、发放等工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董建康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成果奖的考核工作。

五、奖励项目及标准

柯岩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设名优教师奖、集体荣誉奖、学科质量奖、学生辅导奖、教育科研奖五大类。

(一)名优教师奖

街道教育系统定期在教师节前后开展“十大杰出教师”、“十大优秀班主任”、“十大师德标兵”等“三十佳”教师评选活动,评选表彰全街道各级学校教书育人的先进典型,并分别奖励1000元。

(二)集体荣誉奖

学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创建及评优活动,获得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不含学生竞赛类荣誉),或学校经验在县级及以上推广(典型介绍)的,根据承担任务大小及贡献度,按下表奖励主要人员:

(三)学科质量奖(具体考核细则由中、小学制订)

1、初中:初三年级总体教学质量名列全县前列,重点高中升学率位居全县前五位,分别奖140000元、120000元、100000元、90000元、80000元;虽未达到全县前五名,但超过全县平均重高升学率的奖50000元。如果与起始年级相比成绩有较大进步,总分、三率(合格率、优秀率、平均分)中每升一个等级加奖10000元。

其他年级参加全县期末学科质量统一抽测,学年度(两个学期)学校综合成绩均达AAA级,分别奖2000元/班级。

2、小学:参加柯岩街道期末学科质量统一抽测,学年度(两个学期)学校抽测成绩之和为前三位的,中心小学、阮社小学、州山小学分别奖30000元、20000元、10000元;澄海小学、新胜小学、竹林小学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

(四)学科辅导奖。教师在辅导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其中科学、英语、语文、社会学科现场竞赛按100%计,非现场竞赛按50%计;信息、音乐、美术、体育、机器人、航模等现场竞赛按80%计,非现场竞赛按40%计。

团体获全县第一名加奖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以此类推。

以上奖项同一学科(同类项目)一学年最高奖励限额(包括单项奖和团体奖之和)为10000元,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2、艺体竞赛辅导奖。教师在辅导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等比赛中获奖,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1)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五名的分别奖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

(2)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县中小学生文艺会演及器乐邀请赛中,获团体一、二等奖分别奖4000元、3000元、2000元,获市级团体一、二、三等奖分别奖6000元、3000元、1000元,省级分别奖8000元、6000元、4000元。

(3)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县中小学生篮球、足球比赛中,获前五名的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视参赛队伍数适当按比例计奖),市级加倍,以此类推。

(4)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乒乓球、棋类、武术(视参赛队伍数适当按比例计奖)等比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五名的分别奖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市级加倍。

以上奖项同一学科(同类项目)一学年最高奖励限额(包括单项奖和团体奖之和)为10000元,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五)教育科研奖

1、课题研究奖。学校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各类课题评选中获奖,按下表奖励课题组,按学年度考核,靠高计。

2、专业发展奖。教师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业务类评比中获奖,包括教学基本功比武、新生代课堂比武、优质课、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评比等(教学论文、教师个人素质比赛不在此列),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奖10000元。(不重复计奖,靠高计)。

3、成教培训奖。农民培训或企业职工培训、社区教育获省、市、县级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学校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完成指标居全县成教前五位的给予学校3000元奖励。

六、按照县教体局有关规定的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已进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奖金额度低于本条例兑现额度的,可以补足到本条例规定的奖金额度。奖金考核到人,按校发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关学校(个人)本学年度奖励:①学校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师德师风问题,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②学校因管理不当对全街道教育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的;③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④在教育教学成果奖考核中弄虚作假的;⑤其他有损柯岩街道教育工作形象的。

八、街道教育教学成果奖奖金总额及各项目奖励标准根据街道学年度拨付的资金作适当浮动。总额确定后,则以上述条例计算的金额为准按比例分配奖金(名优教师奖、中考质量奖按实发放,不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