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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方案的特点

时间:2023-07-10 17:34:31

期货投资方案的特点

第1篇

主席周小川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条、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2篇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一定量资金在不同时点上价值量的差额。它反映的是由于时间因素的作用而使现在的一笔资金高于将来某个时期的同等数量的资金的差额或者资金随时间推延所具有的增值能力。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以及因此实现的货币增值,需要或多或少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循环,货币就增加一定数额,周转的次数越多,增值额也越大。因此,随着时间的延续,货币总量在循环和周转中按几何级数增大,使得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1、货币时间价值是资源稀缺性的体现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消耗社会资源,现有的社会资源构成现存社会财富,利用这些社会资源创造出来的将来物质和文化产品构成了将来的社会财富,由于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特征,又能够带来更多社会产品,所以现在物品的效用要高于未来物品的效用。在货币经济条件下,货币是商品的价值体现,现在的货币用于支配现在的商品,将来的货币用于支配将来的商品,所以现在货币的价值自然高于未来货币的价值。市场利息率是对平均经济增长和社会资源稀缺性的反映,也是衡量货币时间价值的标准。

2、货币时间价值是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中货币的固有特征

在目前的信用货币制度下,流通中的货币是由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和商业银行体系派生存款共同构成,由于信用货币有增加的趋势,所以货币贬值、通货膨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现有货币也总是在价值上高于未来货币。市场利息率是可贷资金状况和通货膨胀水平的反映,反映了货币价值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降低的程度。

3、货币时间价值是人们认知心理的反映

由于人在认识上的局限性,人们总是对现存事物的感知能力较强,而对未来事物的认识较模糊,结果人们存在一种普遍的心理就是比较重视现在而忽视未来,现在的货币能够支配现在商品满足人们现实需要,而将来货币只能支配将来商品满足人们将来不确定需要,所以现在单位货币价值要高于未来单位货币的价值,为使人们放弃现在货币及其价值,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利息率便是这一代价。

在理解货币时间价值时,我们要注意两点:第一,货币时间价值是在没有风险和没有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如果社会上存在风险和通货膨胀,我们还需将它们考虑进去。第二,不同时点单位货币的价值不等,不同时点的货币收支需换算到相同的时点上,才能进行比较和有关计算。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不同时点的资金进行直接比较,而应将它们换算到同一时点后再进行比较。

比如,你计划投资钢铁厂,面临的问题是,如果现在开发,马上可获利50万元,如果5年后开发,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可获利80万元,此人该选择什么时候投资呢?有人主张在5年后投资,因为80万元明显大于50万,有人主张应将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去,也就是说,如果现在投资获利50万,这50万又可以进行新的投资,当时社会平均获利率是15%,那么5年后50万可变成100万[50×(1+15%)×1.15×1.15×1.15×1.15=100万],金额显然大于80万。这样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后,你赚的钱又多了,如果不考虑,你的钢铁厂投资虽然不至于失败,但肯定不是最科学的。

二、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投资决策的应用

由于货币时间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就应充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前面谈到货币如果闲置不用是不会产生时间价值的,同样,一个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肯定会赚得比原始投资额要多的资金,闲置的资金不会增值,而且还可能随着通货膨胀贬值,所以企业必须好好地利用这笔资金,最好的方法就是找一个好的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进去,让它进入生产流通活动中,发生增值。企业的投资需要占用企业的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否应被占用,可以被占用多长时间,均是决策者需要运用科学方法确定的问题。因为,一项投资虽然有利益,但伴随着它的还有风险,如果决策失误,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灾难。有的企业由于乱投资,瞎投资,造成公司破产或寿命缩短的现象,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下面就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和企业如何进行投资决策进行分析。

企业投资的最主要动机是取得投资收益,投资决策就是要在若干待选方案中,选择投资小、收益大的方案。如何进行投资决策,一般有两大类决策方法,一类是非贴现法,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另一类是贴现法,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回收期法和会计收益率法属于非贴现法。回收期法是根据重新收回某项投资所需时间来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方法。它将计算出的回收期与预定回收期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回收期越短越好。会计收益率法是将投资项目的会计收益率与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加以比较,进而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方法,如果会计收益率大于资本成本,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会计收益率越大越好。

贴现法包括现值法、净现值法、获利指数法、内含报酬率法四种方法。现值法是将项目投产到报废的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算成的总现值与投资总额进行比较,若大于,可行,否则不可行,而且差额越大越好。净现值法是现值法的变化形式,它直接根据净现值的正、负来判断(净现值=总现值-投资总额),净现值为正,方案可行,越大越好,否则不可行。获利指数法则是根据获利指数大小来进行判断可,大于1可行,越大越好,否则不可行。内含报酬率法将内含报酬率与资本成本比较,前者大于后者,方案可行,否则不可行,内含报酬率越大越好。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采取上述方法的任何一种方法进行决策。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A,B,C三个方案,投入与收益如下表:

1、采用回收期法:

Pa=1+(20000-11800)/13240=1.62

Pb=2+(9000-1200-6000)/6000=2.3

Pc=2+(12000-4600-4600)/4600=2.61

方案A的回收期最短,应选择A方案。

2、采用会计收益率法:

Ra=(1800+3240)/(2*20000)=12.6%

Rb=(-1800+3000+3000)/(3*9000)=15.6%

Rc=(600*3)/(3*12000)=5%

B方案的会计收益率最大,应选择B方案。

3、采用现值法:假设资本成本是10%

PVa=11800/(1+10%)+13240/(1+10%)(1+10%)=21669

PVb=1200/(1+10%)+6000/(1+10%)(1+10%)+6000/(1+10%)(1+10%)(1+10%)=10557

PVC=4600*(1/(1+10%)+1/(1+10%)(1+10%)+1/(1+10%)(1+10%)(1+10%))=11440

A方案的现值最大,应选择A方案。

4、采用净现值法:

NPVa=PVa-I=21669-20000=1669

NPVb=PVb-I=10557-9000=1557

NPVc=PVc-I=11440-12000=-560

A方案的净现值最大,应选择A方案。

5、采用获利指数法:

PIa=21669/20000=1.08

PIb=10557/9000=1.17

PIc=11440/12000=0.95

B方案的获利指数最大,应选择B方案。

6、采用内含报酬率法:

Ra=16.05%>10%方案可行。

Rb=15.24%>10%方案可行。

Rc=8.67<10%方案不可行。

上述6种方法,得到两种结果,哪种结果更准确呢?回收期法通俗易懂,大致能反映投资回收速度,而且计算简便,但是,它夸大了投资的回收速度,忽略了回收期后的收益,容易造成严重的退缩不前。因为许多对企业的长期生存至关重要的较大型投资项目,并非在开始几年内就能带来投资收益,其次,决策者以回收期作参数,往往会导致企业优先考虑急功近利的项目,导致放弃长期成功的方案。最重要的一个缺陷是它忽视了时间价值,认为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相同,将不同时点的资金直接代入进行有关计算,这是不符合金融原理的。会计收益率法也比较通俗易懂,计算也不复杂,但它没有采用现金流量观,并与回收期法一样,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把第一年的现金流量与最后一年的现金流量看作具有相同的价值,其决策可能不正确。而贴现法下的各种方法则考虑了时间价值,将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按资本成本(折现率)进行折现,使不同时点的资金具有可比性,较真实地反映出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对投资盈利的不同作用。财务管理最基本的观念就是货币时间价值,运用货币时间价值观念要把项目未来的成本和收益都以现值表示,如果收益现值大于成本现值则项目应予接受,反之则应拒绝。因此,我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多采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贴现法,以贴现法为主,以非贴现法为辅。

此外,现值法、净现值法与获利指数法的结果有时会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投资额不同,投资收益的绝对与相对数之间有差异。在对几个独立方案进行评价时,我们多采用获利指数法,运用它对独立方案的投资效率进行排序,弥补净现值法不能在几个独立方案之间评价优劣的缺点,而在互斥方案的选择中,则应以净现值为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货币时间价值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概念,不管是涉及到个人投资决策,还是涉及到企业的投资决策,都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一定要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重视货币时间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当然,企业的投资决策不能只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还有项目自身的一些因素以及政府的政策等因素,这些都要有相应地考虑。

三、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经营中的应用

1、在企业存货管理中的应用

一方面企业会由于销售增加引起存货增加而多占用资金,另一方面企业也会由于存货周转慢而使存货滞销、积压严重,影响资金的周转,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假如经营者要处理积压存货,在权衡存货削价的得失时,要从货币的时间价值上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预计滞销积压存货时,不能按单利计算,而要按复利计算,如果企业积压滞销存货100万元,月息6厘,每季计息一次,积压一年的利息为:

单利计算I1=100*4*1.8%=7.2(万元)

复利计算I2=100*[(1+1.8%)4-l]=7.3967(万元)

第二,保管费用的货币支出也应按复利计算其终值,如上例每季末支付保管费用2000元,一年的开支为:

F=2000*[(1+1.8%)4-l]/1.8%=8219(元)

2、在企业销货分期付款中的应用

如企业采用分期付款销售方式,这里也有货币时间价值问题。如:一次性付款每辆自行车400元,顾客先付160元,以后每月初付20元,12个月付清,按月息0.6%计算,该项分期付款相当于一次现金支付的购价是:

P=20*(1+0.6%)*[1-(1+0.6%)-12]/0.6%+160=392.29(元)

分期付款比一次付款的时间价值小7.71元,这个时间价值相当于每辆自行车的待销期为:

N=7.71/400/0.02%=96(天)

如果自行车在96天之内卖不出去,经济效益就不如分期付款推销。

3、在企业设备投资中的应用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时,面临着是继续使用旧设备与购置新设备的选择。一般说来,设备更换并不改变企业的生产能力,不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因此,较好的分析方法是比较继续使用和更新的年成本,以较低的作为好方案,这时,就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某企业有一旧设备,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更新要求,旧设备尚可使用6年,最终残值200元,目前变现价值600元,每年运行成本700元,新设备可使用10年,最终残值300元,变现价值2400元,每年运行成本400元,年利率15%,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旧设备平均年成本=(600+700*6-200)/6=767(元)

新设备平均年成本=(2400+400*10-300)/10=610(元)

可以看出,新设备的年平均成本低,所以购置新设备。如果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旧设备平均年成本

=[600+700*(1-(1+15%)-16)/15%-200*(1+15%)-16]/(1-(1+15%)-16)/15%=836(元)

新设备平均年成本

=2400/[1-(1+15%)-10]/15%+400-300/[(1+15%)-10-1]/15%=863(元)

第3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九汇公司由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该公司主要业务为白银投资及经营管理、白银现货电子交易服务、市场咨询服务等;并要求该公司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九汇公司在网络上开展“现货白银”交易,交易规则为标杆比例保证金为1.5%,交易方式为T+O双向无间断交易,交易机制为做市商。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14年9月,九汇公司的806号会员单位向原告杨某推销被告的“现货白银”业务。在获得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九汇公司为原告开通了交易账户号。之后,原告通过九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开始与被告进行交易,亏损1007443.5元。 

对此,原告杨某诉称,被告通过欺诈和虚假宣传,诱骗原告到被告处开设交易账号。交易中,被告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等种种欺诈手段诱导原告频繁交易、不断追加保证金,导致亏损。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九汇公司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判令返还原告合同款并支付利息;判决被告乐安建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九汇公司辩称,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从业资格,系现货白银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不参与客户之间的直接交易,仅收取交易佣金,客户之间交易的盈亏与其无关,仅与原告所属会员单位形成服务关系。被告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行为,应由各地证监局负有认定。被告乐安建行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存在与九汇公司恶意串通坑害原告的行为,并非原告与九汇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从九汇公司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涉案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九汇公司辩称涉案交易行为属于现货交易,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原告在九汇公司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手为被告九汇公司,且交易资金也受到被告九汇公司的管控,至于在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单位,仅是为了区分客户的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被告与原告的交易行为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八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乐安建设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案情详参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乐民初字第116号)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下面就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客户与交易公司及其会员单位的关系、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期货交易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现货交易,即通常我们所称的货物买卖,是指买方通过支付价款,获得卖方转移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按照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和远期现货交易。现货市场是以满足生产、流通为目的而进行商品货物交换的场所,其参与者一般是具有现货背景的机构。现货市场不允许采用基于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是涉及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同及选择权合同买卖。期货交易的基本要素有期货交易所设计、未来交割、标准化合约。2012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据此,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内实践和境外经验,期货交易有四个主要特征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可以反向对冲了结持仓义务。关于集中交易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指由市场组织者事先制定并统一提供的,与期货交易机制密切相关的一类特殊合同。标准化合约的条款一般包括交易商品的数量、交易保证金、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时间等,合约要素中仅有价格项是事先未确定的,需要通过交易形成。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期货市场区别现货市场的本质差别之一。现在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平台成为主要交易平台,投资者可以散出各地,对集中交易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场所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三是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的交易机制。期货市场是建立在保证金制度上的集中对冲交易,期货交易允许投资者在没有实物(或不需要实物)的情况下买多和卖空远期交货合同。四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者承担中央对手方的职能,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因此,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上应具备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制度、对冲交易等期货交易规则,实质上应不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凡符合上述特征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书中,也认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是变相期货的基本特征。” 而非法期货交易,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假借现货交易或其他交易形式的名义实际采用期货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交易规则、方式,是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对期货的定义,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非法期货交易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非法商业行为。非法期货交易也常被称之为变相期货交易,2007年《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20%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的。”2012年《条例》修改时,规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非法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是”(1)打着“现货交易”的合法外衣诱骗客户签约操作。这些非法期货公司(交易平台)往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注册和批准从事现货交易,以此为合法外衣,假借现货交易、电子商务或其他某种交易形式的名义,并不自称或也不承认其为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其会员单位也多经过工商注册,内部职能分工明确,有专门的分析师团队和服务团队。聘请年轻女子通过炒股QQ群、微信群等招揽客户,通过精心设计的流程,以投资黄金、白银、原油等现货市场“门槛更低、手续简便和高额收益”为饵,刻意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投资回报率等方式吸引客户加入。会员单位内部多设有讲师,定期以“分析师”的身份为投资者讲解所谓操作技巧,在让投资人短暂盈利后接着让投资人经历亏损,之后再强烈鼓动投资人为挽回前期损失而追加投资,就此步入圈套、越陷越深。(2)采用高倍率杠杆保证金制度、集中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标准化合约、未来交易等期货交易基本规则。(3)做市商制度。交易公司(交易平台)做“市商”,根据国际货物价格涨跌与客户对赌,同时交易公司收取交易的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费用,会员单位按客户的交易量获得交易公司返还的佣金。因此,为了更多赚取客户资金,会出现暗箱操作,更改交易价格等。 

(二)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1)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让渡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或者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实物交割,交易期货合约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目的不同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这决定了相关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2)交易功能不同。现货交易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的流转,而期货交易中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3)交易性质不同。现货交易的性质是传统的商品交换,期货交易性质是金融投资工具。(4)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分散、不公开、一对一地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属于场外交易。期货交易的形式是在特定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集中买卖,实行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等制度。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公开进行并完成,属于场内交易。(5)是否需要严管不同。期货行业是个特许行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设立,期货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等各项业务制度和活动,均需要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和监管。现货交易通常不需要严格监管。 

二、交易行为的定性——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期货交易认定标准 

结合现货和期货的本质区别及前文对非法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得出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 是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二是在组织交易和交易过程中是采用期货交易规则和途径。三是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而以投机交易为主的交易行为。 

1.“未经我国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是认定其违法性的基本依据。合法的期货交易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非经批准不得进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这些规定都充分表明,只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和个人才有期货从业资格。目前,经国务院同意并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开展期货交易的场所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恒泰大通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诉王冬凌合同纠纷案”(2014)高民申字第273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恒泰大通公司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不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交易目的”是区别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实质要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便是实物交割率。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不是目的,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小麦期货实物交收量基本上在0.5%以下。而现货交易的目的是实物和价值的交换,即使远期合约交易,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量也很大,实物交收应该在99%以上,只有少数无法履约的,采用放弃保证金的形式。非法期货交易虽然刻意规避“期货”二字,突出强调其为现货市场或远期现货市场,但实际上并无现货交割。非法期货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价值的转移,同时不具备转移风险的目的,惟一的目的是在不规范的运作环境下,为少数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主要采用期货交易的交易机制”是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重要依据。在国家有关机关开展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历次专项活动中,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所确定六条清理整顿的标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归纳来看,就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交易平台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等期货交易的基本方式进行交易。 

非法期货交易采取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方式,但为了为了逃避整顿,会有所调整或改变,但本质上还是期货交易的方式。在联泰公司黄金期货一案中,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指出联泰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有四点: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中国证监会认为,这些特征与期货交易特征基本相符,故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检察机关在公诉时也指出,联泰公司买卖的直接对象不是黄金实物本身,而是期货的合约;交易的目的不是黄金实物,而是投机获利;结算的方式不是货到款清,而是每日结算盈亏的期货交易结算方式;这些形式以及从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场所、交易的保障制度、交易的商品范围等方面,都符合期货交易的一般规定。因此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仅个别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期货交易,依法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在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时,可以按照以上三条标准进行认定:在交易手法上,着重审查是否采取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是否符合期货的基本特征,不应受制于章程、制度的文字有无期货之名。即使有关合同在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但其规则内容采取期货的基本规则制度,这类交易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非法期货交易,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海淀区法院认为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及事实,判断交易目的是否是对冲合约获取风险利润,是否有实物交割。如果交易平台没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现货的名义开展“以保证金为基础的远期标准化合同的集中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实物交割,必然是非法期货交易。 

第4篇

关键词期货风险内部控制

期货投资最主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帮助企业转移、规避价格风险,它是一种预防措施,它通过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同时做方向相反而数量相同的交易,如果现货市场上由于价格波动给交易者造成了损失,可以被期货市场的交易盈余抵补,因此,也起到了价格风险对冲的效果。但是期货投资业务本身是高收入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由于风险控制不当,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如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中航油巨额亏损事件。那么,企业如何去规避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面对的风险,如何将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从而获取高额回报?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是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

1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理论是随着企业内控实践经验的丰富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四个理论阶段。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内部控制的专题研究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内部控制框架。该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并认为内部控制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等5个方面。内部控制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正确地管理和控制风险,而非减少风险。内部控制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梳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流程,对关键控制流程进行风险分析,找出风险点和控制缺口,通过强化相关部门控制职责,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测试方法和标准,保证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2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及其风险管理

期货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期货投资收益的可能值偏离期望值的可能性和幅度。对于期货投资活动而言,风险伴随于整个期货投资活动。也就是说,控制期货投资风险,应确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进而找出流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是有效规避期货投资风险的关键所在。

2.1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及基本特征

业务流程的基本含义是指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全部线路和环节,即产品从开始接收操作直到最后完工所经历的全部业务手续,包括业务流程所涉及的全部人工工艺、计算机操作工艺、管理工艺、监护工艺过程。

企业期货投资业务的流程: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前,要与所选定的经纪人结合定期制定投资计划。当决定从事期货交易时,首先要向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开立帐户,同时建立印鉴卡,签妥合约书,此后投资者资金进出全凭印鉴。交易投资者通常以电话通知的方式给经纪人交易订单,订单上包括买或卖商品种类、契约数量、提运月份及价格等。当经纪人应下订单时,即以口头复诵一遍,或以书面邮寄方式确认订单。该交易订单立即被送到经纪商办公室的电讯室,登记、打戳时间,然后立即由电讯室以电话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厅内该公司的电话员,电话员记下订单传给柜台的交易经纪人,在交易厅内进行交易。成交后,经纪人即在该订单的价格上背书,如果该订单没有价格限制,则经纪人填上成交价格以后,再由电话员传回公司电讯室。客户经纪人立即以电话口头方式通知客户交易已经完成,随后再以书面确认完成。每天交易结束时,会员经纪商再将当日所有交易,报给结算单位,由结算单位进行当天的结算工作。

2.2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风险

从期货投资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不是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它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经纪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表现出直观性、人际性、流程具有严格的流程方向和步骤秩序的特征、流程没有完全封闭的时间界限及隐含着路线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本特征。经过对企业期货投资流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及分析后,得出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面对如下几种重要风险:

(1)期货投资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指企业期货投资部门编写的期货投资方案(期货投资建议、可研报告),未得到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内相关部门、专业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的有效审批的风险。投资计划是对未来投资行动的一种说明,是对投资活动的指引,它告诉管理者以后的目标是什么,为管理者提供了管理的依据,计划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个投资活动的结果。对于企业期货投资计划,首先应严格按照规定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数量、月份和持仓部位,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或财务支持等内容。例如在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说了算,相关部门未对期货投资进行有效审批,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最终导致中航油在新加坡折戟沉沙。

(2)合作机构选择不当,造成损失。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参与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因此选择一个服务规范、运作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若选择了管理不规范、信誉不好、业务素质不高的经纪公司,会对企业的投资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应注意经纪公司应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办公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必须提供给客户的基本交易服务等等。

(3)没有按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的风险。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来规避风险。

(4)开户未经有效审批。开设帐户,企业便可进行期货交易。但是,企业若开立了不合规的帐户,对期货投资将带来很大的风险。例如,中石油海外资金账户由海外子公司分别设立,户头林立、管理松散,曾导致屡屡出现资金流失的现象。

(5)资金划拨未经有效审批。资金的管理是投资成败的关键。资金划拨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没有授权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书面签字审批,这可能会造成资金的滥用,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中航油公司造成巨亏的一个原因就是,中航油公司原先的核心业务是中国进口航油采购和国际石油贸易,然而公司却将大量的资金用于期货投资,这其中的大部分投资资金是没有得到上级领导的审批,致使由于期货投资业务的失败,使整个企业承受巨额亏损。

2.3基于期货投资风险的内部控制设计

2.3.1组织结构设计

完善的风险内部监控体系的运行,必须建立在职责分明的组织结构之上。组织设置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一个结构良好的组织不仅可以促使组织中每一个人为完成既定的组织目标——通过期货交易来保值或盈利而尽职尽责,而且依赖组织内的严格分工,做到相互稽核、牵制,避免挪用资金和越权交易的风险,并可及时发现期货投资风险和采取相应对策。期货投资应实行权力集中原则,决策权应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掌握,总经理负责。投资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企业战略的体现,是全局性的工作,权力不宜分散。针对于期货投资业务应分别设立期货投资事业部与监督控制部门。期货投资部门其职责为,收集研究期货市场信息,明确其变化趋势,制定期货投资计划;具体操作期货投资交易。监督控制部门的人员主要是监察员,其职责是定期或不定期地查核信息员、会计、出纳等处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收支记录,核实其记录是否相符,并监督全部交易是否处于原定监控计划之中。

2.3.2建立期货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控制操作风险。

(1)规定企业期货投资的原则。主要有专人负责原则,选择与现货相关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原则,以防御现货经营风险为目的原则,交易方向相反、商品种类相同、商品数量相等、交货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考虑成本和预期利润水平原则。

(2)规定期货投资程序。期货投资程序分为投资前期、投资期及投资事后评价。①在投资前期的工作:制定期货投资计划、选择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合同。投资计划的制定要尽量详尽,包括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数量及规避风险的一些措施。选择期货经纪公司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选择一个能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正确的投资方案的经纪公司。其次,应选择一个能保证资金安全的经纪公司。最好的办法是获得有关资料证明该公司实力雄厚、商业信誉良好,而且在以前的经营中,没有严重的自营亏损,没有经济诉讼案件。最后,应选择一个运作规范的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规范经济行为,不损害客户的利益,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收取合理;②期货投资期指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包括期货价格趋势分析,下单、交易、结算。其中也包括财务部门对交易帐务的处理,登记并进行盈亏平衡分析;③投资事后评价指通过审计发现投资管理中的弊病,为各种弊病的治理提出有效的办法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增强控制能力预防各种弊病的再次发生。

(3)严格制定各岗位职能,对各岗位职能描述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分离。在实行过程中要加强审批授权工作,对于审批授权应留有相关记录,监督部门不定期核查。

(4)加强经营活动的复查、业务活动的批准和授权、责任分离、保证对资产记录的接触和使用的安全、独立稽核等控制活动的实施。

2.3.3期货投资管理报告格式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要求报告人能理解自己在控制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相互关系,将期货投资各环节有关活动、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内容要求既包括期货投资环节的,如项目选择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也包括守规和财务方面的报告,这样使得对期货投资的事中控制成为可能,是期货投资内部控制很重要的一环,同时针对突发事件做非程式化报告。

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帮助企业管理及控制风险。对于企业的期货投资业务,可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帮助企业评估期货投资业务中的风险,并可针对期货投资的风险,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通过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严格的控制制度等控制手段,达到企业进行期货投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京民.期货交易风险及内部监控体系[J].当代财经,1996(5)

2徐忠实.期货投资如何控制风险[J].管理精粹,2004(4)

3廖进中,承杰.强化期货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企业交易行为[J].国际贸易问题,1996(4)

4赵新杰.透析中航油期权投机事件[J].焦点观察,2005(2)

第5篇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10年起至案发,在金际公司、金宽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雇佣马某、施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金际公司、金宽公司投资香港顺隆金业公司,通过网上信息及随机拨打电话的形式招揽客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以经营“伦敦金”为名开展业务,实际上与客户约定采用保证金制度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相结合的交易模式,在客户向金宽公司、金际公司指定的账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向客户提供境外交易平台账户及密码,由客户按照其保证金实际金额放大100倍的可交易金额在上述交易平台上进行黄金投资,涉案保证金金额达到人民币8100万余元,赚取佣金合计人民币380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涉及的交易业务应界定为国际黄金现货交易,因为犯罪嫌疑人介绍客户从事的是伦敦金交易,而伦敦金交易在国际上被称为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而且本案未能取证获得期货交易中所必需的标准化合约,所以认定本案系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据不足,也就不符合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对其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国际黄金期货交易的经管目前游离于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商,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经营“伦敦金”为名招揽业务,实际从事的是国际黄金期货交易,另据香港顺隆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的申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并没有任何的分支机构,且与顺隆金业上海办事处也没有关联关系,显然,犯罪嫌疑人对外所说的获得授权是虚假的,其提供的交易平台也非实质性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及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交易机制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由于本案案发时在《条例》修改之前,故全文所引《条例》均为2007年时的版本)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构成要件。其次,居间介绍期货业务应取得专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境外公司介绍国内客户进行黄金期货投资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论文网]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黄金期货交易与伦敦金交易的区分

首先,交易方式不同。黄金期货交易一般都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里进行集中撮合交易,而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交易,一般客户必须通过会员才能做交易。目前黄金期货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在美国和日本,而他们的黄金期货就是在商品期货交易所里集中撮合交易的。伦敦金又叫国际现货黄金,因最早起源于伦敦而得名,伦敦金通常被称为欧式黄金交易,以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和苏黎世黄金市场为代表。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必进行实物金的提取,这样就省去了黄金的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步骤,其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要小于实金买卖的差价。国际黄金市场上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并不存在集中撮合交易的交易所,而是由五大黄金做市商(伦敦五大金商:罗富齐、金宝利、万达基、万加达、美思太平洋)和下一级的大量金商组成的黄金做市商网络提供现货黄金交收模式,由苏黎士的三大著名国际银行:瑞士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和瑞士联合银行为客户代为买卖并负责结账清算。伦敦的五大金商和苏黎士的三大银行等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交易者的信心也就建立于此。

其次,交割时间不同。黄金期货是有交割时间期限限制的标准合约,而伦敦金的交收业务是没有交割时间期限的限制。

再次,价格形成机制不同。黄金期货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是在交易所里所有交易者集中竞价形成的价格,伦敦金交易的价格是由黄金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依据做市商的报价,客户决定是否与做市商交易。

最后,交易对象的特定性不同。“交易对象之间是否特定”是期货与现货模式的最大区别所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时,其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在交易所里任何一个做反向交易报单的投资者都可能是其交易对象,交易所是这些非特定交易者之间进行撮合交易的中介保证环节。这一点期货和股票市场是完全类似的,它们都是非特定交易对象的交易所模式。在做市商交易模式里,交易对象是固定的,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只要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投资者接受价格并做出交易决策,按双方事前的合同约定就能达成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必须要履行合同约定,是一种正常商业合同约束下的交易行为。做市商交易模式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外汇牌价交易,任何外汇交易客户的交易对象都是银行,交易对象之间是特定的。

(二)在我国进行伦敦金和黄金期货交易的要求

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看,在我国进行伦敦金和黄金期货交易需要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形,从黄金现货来看,要区分伦敦金和国内黄金现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也要区分国际黄金期货交易和国内黄金期货交易。国内黄金现货交易和黄金期货交易都需要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正规的交易场所进行,法律对其开户条件都有基本的规定,法律并不允许任何所谓的场外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第1条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故在国内进行黄金交易必须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伦敦金和国际黄金现货都属于境外黄金交易,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是不被法律、行政许可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交易机构也没有对境外的联网,为独立的黄金交易平台。条例第6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的《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非法经营境外期货、外汇期货业务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

(三)本案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的原因及定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经营“伦敦金”为名,实质提

供的是境外的黄金期货交易,是一种变相的黄金期货交易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根据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本案符合该款规定:

第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具有变相期货交易的实质要件。保证金制度本身并非期货交易所专有,在其他现货买卖合同中均有存在。但在现货买卖合同中,并无保证金必须高于或低于多少比例的限制。而在期货或是变相期货交易中,不仅设立了必须保证金额度,并且还有维持保证金的规定以及当日无负债制度。所谓当日无负债制度,也称“逐日盯市”制度,即当日交易结束后,每一个投资者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都要进行结算。当保证金制度同当日无负债制度相结合以后,投资水平的高低、抗风险能力的大小对于参与的客户来说极其重要。因为在当日结算后,投资者保证金余额如低于规定水平并且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的话,就面临着被强行平仓乃至爆仓的巨大风险。本案中,《顺隆金业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客户首先应当将保证金打入上海办事处账户,故本案施行了保证金制度,本案中很多黄金炒客也称:待保证金低于一定数额后,会存在爆仓。

第二,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金际公司、金宽公司的客户每手交易最高可以为100盎司黄金(每盎司黄金价格1500美元左右),而仅需1500美元,同时客户与金际公司、金宽公司签订的《顺隆金业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客户打入上海办事处的账户的为交易保证金,该保证金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三,犯罪行为应视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案中,徐某等人向客户提供的是的黄金业务,客户都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完成操作,而操作平台的后台服务器均在境外,侦查机关也未能获取相关的后台资料。因此,本案尚未未能取得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就是指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但本案中,徐某等人提供给客户的交易平台中,黄金交易即为每手100盎司/1500美金,只能按手交易,根据其操作平台上显示的金价报价,通过买涨、买跌的双向交易方式以及反向对冲的操作机制来进行履约,这一交易流程充分表明,其交易的实质就是标准化合约。

其次,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6篇

1 海外电站投资项目常见外汇风险

1.1 什么是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一个公司、企业组织、经济实体、国家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外汇储备的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电站类项目中所遇到的因汇率/利率变化导致投资收益损失的风险。

1.2 外汇风险在海外电站投资项目中的表现

1.2.1 海外电站投资项目的主要阶段划分

海外电站项目通常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实施投资以前的项目开发期、投资后至电站投入运行前的建设期、建设完成后的运营维护期、电站运营期结束或电站转让后的退出期。这几个阶段项目的不同特点,也带来在各阶段不同的外汇风险。

1.2.2 各阶段外汇风险的主要体现

总的来说,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导致外汇汇率变化的因素主要有该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以及在其共同作用下的外汇政策,和世界经济总体形势。具体看来,上述各个因素在项目不同阶段的作用,又使得外汇风险有不同的表现。

在项目开发期,外汇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经济回报预测,项目融资涉及的汇率/利率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外汇风险则更多表现在建设期资金收支币别不匹配带来的汇兑风险;项目运营期外汇风险将体现在融资币种汇率/利率的波动;电费收入与主要货币的汇率波动、利润汇出的汇兑风险等。最终,在项目的退出期,要考虑不同国别对资本汇出的外汇监管。

2 海外电站投资项目外汇风险管理方案

海外电站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是要依据不同国别政治和经济特点,结合电站项目各主要阶段的特点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汇率风险对抗体系。由于导致汇率和利率变化的因素多而复杂,汇率风险管理方案的建立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备灵活性;风险管理的总目标既要清晰,又要设置随时可调整的灵活机制,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面将从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设立、方案实施、评价和调整这三个方面,分别阐述外汇管理方案在海外电站投资项目中的实际运用。

2.1 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的目标

外汇管理体系首先要树立明确的管理目标,管理目标是将因汇率或利率波动所带来的对项目总体外汇收入的影响控制到最小。管理目标的制定要考虑定量和定性双重指标的结合。

定量通常指对汇率和利率锁定的外汇收入占项目外汇总收入的比重。有时候,因国外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政治、经济乃至气候等复杂因素,常出现工期拖延或业主付款时间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可根据每个时期的资金流状况预测,直接制定需要锁定的具体金额,相较于统一的比例目标更为灵活。

定性目标有两层含义:一是目标币别的确定。可以是当地币兑美元等主要货币的锁定,或是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对人民币的锁定,或是多个币别之间的锁定。定性目标要根据公司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以及财务报表反映要求考虑。二是对汇率锁定的程度。运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将达到不同的锁定效果。比如,使用远期结售汇金融工具在固定的期限以固定汇率交割,收入将以固定汇率锁死;而使用期权类产品,是否要行权锁汇则取决于到期日的具体情况,锁定的不仅仅是一个固定汇率,而是可以规避风险的权力。

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目标,其制定的方案均需取决于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项目收入面临的实际外汇风险;二是企业整体外汇管理战略。既要根据不同的项目阶段制定不同的外汇管理目标,又要从企业整体经营的宏观层面出发,将外汇管理目标作为宏观战略实施的一部分,与企业整体规划相协调和统一。因此,外汇风险管理目标的制定需根据企业战略在一定时间内设定大的方向和总体任务,再依据时间段或项目分设具体子目标,以便控制和操作。

综上,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应该是明确清晰的,既有定量又有定性的任务,既要体现企业整体战略又要照顾不同阶段需要,是企业外汇管理的重中之重。

2.2 外汇风险管理的实施方案

在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目标的框架下,必须采取具体的方案实现目标。如前所述,根据电站项目不同阶段的外汇风险,外汇管理方案应量体裁衣,采用适合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对汇率和利率进行风险规避。

第一,电站项目在实施投资前。需要建立项目经济模型、估算投资成本、预测未来收入、获取投资回报等指标以便决策。在估算成本时,融资成本的估算往往要牵扯利率的变化。可根据专业机构对贷款币别的长期走势判断,通过金融工具对贷款的利率进行掉期,以锁定贷款成本。由于项目的执行周期长,在预测项目收入时,需要对计量货币的远期报价有所了解,并结合项目所在国的通胀因素,综合考虑汇率变化。这个阶段可以借助一些专业机构数据,如彭博、路透、经济学人智库等。在经济模型的建立中,适当参考汇率远期价格和利率掉期价格,将有助于项目经济回报更为准确的预测,从而有利于企业投资决策和后期执行。

第二,电站建设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合同结算货币与工程收支币种的匹配。一般而言,建设合同以美元等主要货币为结算货币,极少以当地货币结算。但比较常见的情形是部分合同款项因涉及当地分包,需要以当地货币结算。中资企业“走出去”的市场多集中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前独联体国家等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货币总量小、市场流动性低、外汇管制严、汇率波动大。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锁汇工具,更便于操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合同签署条款中引入汇率调价公式,即规定在该国货币兑美元等主要货币波动超过一定范围时要调整合同价格,以防企业收入因汇率变化降低;二是将当地货币收入就地消化,解决项目办公设施、人员住宿安排、场地建设等开支,或由企业统一调配同一国别的其他项目日常开支需要,通过内部对冲解决小币种货币的汇率风险。

第三,电站建成后的运营阶段。潜在的主要汇率变化将发生于电费收入。通常电费以当地货币结算,也有少数国别以美元结算。在本国货币与外汇不可自由兑换的国度,滞留在当地的电费收入会在一段时间内累积较大的汇率风险,必须考虑与当地银行开展货币汇率锁定和对冲交易。在非洲、拉美、南亚等中国企业投资的热点地区,诸如花旗、渣打、法国巴黎、德意志等大型国际银行均设有当地分支机构,在绝大部分地区可操作一年期左右的远期锁汇、利率掉期及货币互换等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有效规避部分滞留资金的汇率风险问题。

对于通过银行融资筹集资金的项目,在建设期结束后也进入了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阶段。一般借款均为长期,而海外筹资多以美元为主,浮动利率计息。此时也要考虑通过利率掉期将还款成本固定。由于电站项目的借款期限可长达8~10年,掉期时间越长掉期价格越高,同时考虑到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建议可将贷款利率部分开展掉期,或在短期限分阶段开展,以更低的成本规避利率风险。

第四,项目退出期。处置资产得到的收益要汇出项目所在地,除了缴纳必须的税负,必须符合当地外汇政策的要求。对于有汇兑限制的国家,由于汇出时间和规模的限制,难免出现资金滞留在当地的情况。可以结合集中调拨、就地消化和利用当地银行开展货币互换和远期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规避汇率风险。

2.3 建立动态科学的持续调整措施机制

拥有了明确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根据海外电站投资项目的不同阶段特点制定了详细的汇率管理方案,还需要对整套外汇管理方案做定期的调整和修改。调整的依据是对比实施结果和管理目标的差距,实施结果和目标差异较大的,需要分析差异的原因,并着手调整实施方案。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汇率风险监测体系,这也是确保外汇风险管理措施到位的必要手段。

监测的时点最好定期和不定期结合。定期监测便于检查分段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协调一致,对未按要求覆盖的外汇收入及时纳入抗风险机制。不定期监测则是基于汇率对市场波动的敏感性特征,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突变,或项目所在国出现重要事件,可能对汇率/利率造成影响时,管理人员就需要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借助专业机构预测分析对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做出初步评估,当评估结果超过预设的管理目标一定范围时,需要立即调整原方案并做出相应修正。

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外汇风险也在随之变换,对抗风险的手段不可能一成不变。企业只有在不断尝试中总结经验,建立完备的监控和调整机制,才能积极面对变化,有效防控风险。

3 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第7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导论;课程特点;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9-0164-02

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价格变动对大宗商品现货价格走势影响极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极高,必须掌握期货市场理论和期货投资技巧,具备敏锐判断价格走势的能力,并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实践教学属于期货市场导论课程中理论与实践教学结合最紧密的一环,这部分知识在教学中组织的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学生所学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是关系到教师在授课中是否能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手段,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增加学生在期货市场的实战经验,提升职业技能的关键,更关系到是否真正落实了高职教育的目标——即培养与市场“零距离”的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关键。所以只有科学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学校才可培养出实践能力强、适应期货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

1期货市场导论课程构架

期货市场导论课程从大类上可分两部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其中纯理论知识包括:①期货市场概述、市场功能、组织结构、期货品种;②期货市场交易制度和流程;③期货投资基金和风险管理办法等;学生通过这部分知识的学习能掌握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功能和原理,了解期货市场投资基金管理原则和风险控制办法。

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①期货交易流程。该部分是让学生具体了解期货市场管理规则、基本业务;②技术分析方法和指标理论。通过教学学生可掌握期货市场的交易技术与技巧,熟练应用技术分析方法。其中实践教学的落实是培养与市场“零距离”的高素质从业人员之所在。

2重视期货市场导论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2.1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必须进行实践教学改革

高职教育的办学性质属于职业类教育。《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可见,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而实践教学环节正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于高职金融专业中的期货市场导论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高度重视。

2.2期货市场导论课程特点要求进行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

期货市场导论是一门集理论、实务、技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课程。如果单纯依靠理论教学学生很难理解期货市场的抽象理论,无法感受期货市场中资本的风起云涌及期货、现货市场的关系,无法体验到国内外期货市场的高度关联及影响。只有设置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内容,有充分的教学时间保障,让学生进行具体的实际操作,才能改变学生对期货市场导论知识掌握时的刻板僵化现象,让学生对期货投资有真实的了解和感悟,实现这门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我们在长期教学中体会到有必要进一步对期货市场导论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改革,以提升学生掌握市场动态及技术应用的能力。

2.3期货公司对从业人员实务操作能力的重视要求进行期货市场导论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

据有关调查显示,期货公司非常注重员工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而文凭排到第三位。这表明用人单位更重视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在培养方案设计中应坚持以用人单位的需求为导向,对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将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作为重点,使学生掌握用人单位目标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以促进就业。

3期货市场导论课程实践教学的改革措施

以往受应试教育影响,学生掌握知识一般都以教师所授知识为中心达到期末考试通过为目的,结果是所学与所用严重脱节,与高职教育目标相矛盾,所以要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力度。

3.1加大模拟教学比重,培养和提升学生市场分析和实战操作能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高校培养的人才需求已不仅仅是使其所学知识、技能的多少,而更注重于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所以在教学组织中,可结合期货市场对人才专业素质的要求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有重点的将技术分析与实践操作课时量增大。使学生在实战中全面了解和掌握影响国内外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如:各国经济发展现状、金融政策变动,基金投资方向变化,现货市场供求状态,仓储数量变动,天气变化等影响因素。促使学生自觉学习和把握相关基本面和技术面的分析方法,达到主观上要求增加实战教学的要求。

3.2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合理设置期货市场导论课程的实践教学体系

期货市场导论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是面向期货市场就业岗位为逻辑线确定的课程体系,要基于期货行业工作过程,以岗位工作任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与必要技能为依据设计。 包括:期货投资咨询、操作软件应用、交易流程操作、技术分析等,通过工作过程与情境设计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掌握客户开发服务,期货交易、投资咨询等岗位的相关知识,以提升专业技能应用能力。

3.3改革实践教学方式——实现多样化教学

针对高职金融专业学生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运用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对期货市场理论知识的认识,提高学生市场分析能力和技术运用能力。

(1)直观演示。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系统,通过图像文件或视频文件将期货市场历史大事件、期货价格走势K线图等相关内容直观演示给学生。比如,在介绍期货市场行情时可利用金仕达、博易大师、世华财讯等行情软件在屏幕上演示,使学生对期货价格变动及指标分析有所了解;利用模拟操作软件的运用让学生熟悉经纪公司工作流程和期货价格变动情况;也可以将学生带到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参观,了解目标岗位的任务及工作流程,让学生获得直观认识。

(2)案例分析。在教学中引入与课程内容紧密相关的期货市场案例,进行案例教学。比如,在讲授关于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时,可引入“327”国债,亚洲、美国金融危机等国内外经典风险案例进行深入讲解,使学生充分认识产生风险的原因及控制重要性。运用案例分析时应注意几点:①案例要有代表性,实践性强、深入浅出并与时俱进,符合期货机构的实际业务流程和内容,符合社会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②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定要注意互动和交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进行启发式教学,通过提问和小组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③可请专家学者来学校做专题讲座,对金融市场的事件有针对性的分析讲解,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认识。

(3)情景练习。对于行业中的初级管理岗位、客服咨询岗位、市场开发岗位的专业技能教学,可在课堂上充分运用情景练习,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完成经纪业务。比如,在讲授经纪人业务的内容时,可让学生分别扮演期货公司业务员和客户,演练客户开发过程,让学生在情景练习中学会开发客户的方法与技巧、学会应用心理学,社交礼仪等知识。

(4)合理设计期货市场导论实践课程的考核评价。期货市场导论实践课程考核评价的目的是有效地促进学生对期货岗位工作任务的掌握。在考核体系设置中,注重个人与团队合作、课堂提问、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等考核方式的综合运用。如:集体讨论发言的质量,分析作业中个人观点的阐述,参与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模拟期货交易的成绩和笔试成绩等。这有利于促使学生自觉观察期货市场每一天的价格动态,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市场信息,自觉将学到的理论、实践知识应用于市场分析中,随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创造更高利润。这一过程既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参与性和灵活应用知识的提高过程,也能改变传统考核办法,从最终考核改变成学习全过程的考核。

(5)加大力度建设校外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是高职金融专业学生进行实践的重要场所。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学生能接触社会,亲身融入期货市场活动中,对之前所学的期货理论以及校内模拟实践的知识进行实际运用。这有助于学生增强对实际期货业务和工作流程的认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实际操作能力,还能让学生了解自己与期货行业要求之间的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另外,通过在基地的实习,学生能更好地学会如何为人处世,增加工作经验和社交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有利于就业。因此,应加大力度建设校外实习基地,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6)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完成教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一支优秀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即使有好的培养方案和一流的实验设备,也无法培养出优秀的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因此,学校要加强金融专业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既精通专业理论知识又熟悉金融实务的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确保期货市场导论实践教学改革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M].4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8篇

一、cta的具体内涵及其发展

根据美国《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论文联盟法》的规定,cta是通过给他人提供商品期货期权相关产品买卖建议和研究报告,亦或是直接客户进行交易从而获取报酬的一种组织。这里的cta并不特指机构,它还可以是个人。法案规定,所有期望注册成为cta的组织都必须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出申请,提供cftc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资料和事实,在cftc登记注册,并同时在全国期货业协会(nfa)登记注册,成为nfa的会员。此外,所有cta都必须定期向cftc报告账户交易情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cffc的监管。

期货投资基金,或者说管理期货(managedfutures)基金,也称作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tradingadvisors,cta)基金,它是指由专业的资金管理人运用客户委托的资金自主决定投资于全球期货期权市场以获取收益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和分红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cta基金与对冲基金fhedgefund)等同属于非主流投资工具(ahernativeinvestment),是国际期货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近年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等对非主流投资工具表现出浓厚的投资兴趣,cta的规模也随之急剧膨胀,cta基金在全球期货期权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也日渐显现。

全球期货cta起源于1949年,美国海登斯通证券公司的经纪人理查德·道前(richarddonchian)建立了第一个公开发售的期货基金fmanagedcorn-modifyfundfuturesinc.)。此后,于1965年,唐(dunn)和哈哥特(hargitt)作为商品交易顾问cta建立了第一个著名的管理期货账户,1967年两人第一次把计算机交易系统试用于期货交易。到了1969年,人们开始将商业化的交易系统大量应用于美国期货市场的投机交易中。当时期货投资基金开始引起人们的兴趣,但投资者主要是小额资金客户。

进入20世纪70年代,期货投资基金业迎来了它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始了金融期货交易。从此,以农产品交易为主的期货市场开始转向以金融期货交易为主,为货币和资本市场提供避险工具。这个变化扩大了期货市场的规模和参与群体。美国政府在金融期货推出初期做过一项调查研究,结果发现期货市场个人投资者的亏损比例高达90%,这使得他们非常疑惑。经具体研究后发现,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在金融期货推出初期,参与的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传统的股票与债券投资者,由于这类人还没有真正弄清证券与期货的差别,因而造成了这类客户大面积的亏损。期货实行保证金交易,并且不限制卖空机制,具有高杠杆性以及交易策略的多样化等特点。许多股票投资者根据固有的思维方式长期持有一个期货合约,结果导致爆仓。因此,股票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而这种专业性又不是短时间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因此期货cta这种专业的商品交易顾问逐渐盛行。

1971年管理期货行业协会(managedfuturesassociation)建立,标志着期货投资基金行业的形成;197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对商品交易顾问(cta)和商品基金经理(cp01的行为进行监管。

进入20世纪80年代,期货投资基金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期货交易的品种扩展到债券、货币、指数等各个领域,同时全球新兴的金融市场不断涌现。随着现资组合理论的诞生和投资技术的不断变化,期货投资基金在资产的风险管理与运作方面的作用日趋重要,很多机构投资者诸如养老金、信托基金、银行等都开始大量采用期货投资基金作为他们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以达到优化组合分散风险的目的,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期货投资基金业已经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投资领域之一。

二、期货cta的分类及法律规范

传统意义上,cta基金的投资品种仅局限于商品期货。但由于近30年来全球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cta基金已逐渐将其投资领域扩展到了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天气期货以及电力期货等几乎所有期货品种。根据市场参与面和交易方法的不同,cta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程序化交易模式。程序化交易类cta是期货cta基金中最大的组成部分,有超过60%的期货cta是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此类cta按照一个通常由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系统信号来做出交易决策,这种交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决策的随意性。如果系统长期运作正常,会产生比较稳定的收益。

2.多元化投资模式。多元化cta基金投资的期货合约有时候可达百种之多,涉及的品种也非常多。采用多元化投资模式进行投资的cta仅次于程序化交易模式,有超过700亿美元的资金是采用这类模式。

3.各专项期货品种投资模式。包括金融与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和货币期货这四个专项类别。专项期货品种投资模式的特点是该cta主要投资于某一大类的期货品种,如农产品期货cta主要投资目标是农产品期货品种,并且主要是利用某种套利技巧进行投资。

4.自由式投资模式,又称随意型投资模式。这类cta的投资策略一般建立在基本分析或者关键经济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由于他们经常使用个人经验来做出并执行交易决策所以,他们一般只专注于某个他们熟悉的特殊或相关的市场领域。从长期来看,自由式投资产生的风险和收益不够稳定。当然,这类模式现在也是整个期货投资基金行业的组成部分,有超过140亿美元的资金是使用这类模式进行期货期权交易。

从法律上讲,由于期货投资基金中cta的行为可能涉及公众利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强化主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美国将传统信托立法的谨慎义务(dutyofcare)和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升华为要求更高的职业诚信义务,要求cta“尽最大的善意或诚意,仅为受托人的利益行事”因此,cta的监管措施更为严厉。

首先是强制性地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美国的相关法案规定,每一位注册的cta都必须将其自身所有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

转贴于论文联盟

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以使投资者对其有充分的了解,而且还对信息的具体要求进论文联盟行详细地描述。

其次是严厉禁止cta的欺诈行为和重大错误陈述。《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中都对此做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最后是对cta违法行为进行十分严厉地惩罚。美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cta将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如果cta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与美国相比,我国期货cta还处于起步阶段。2010年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cta)试行办法》,规定中国cta业务基本流程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1年6月开始,中国期货业协会首度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参加期货投资分析(cta)资格考试,并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具备一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的基本条件;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申请期货投资咨询(cta)业务期货公司至少要有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以及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随着中国期货cta业务的正式推广,预计相关法律制度也将逐步完善。

三、期货cta将是中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了多年发展壮大,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品种少、规模小、散户占主导依然是困扰中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问题。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较小,散户占主导的格局依然没有根本性改变,企业以及各类机构整体参与的程度偏低。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国内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已有较大提高,但我国期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仍低于10%。散户占主导往往就会形成追涨杀跌的风气,盈利能力较低,同时会加剧期货市场的波动,难以发挥财富效应。

期货投资基金最为一种专家理财的方式,由期货专家对投资者的期货账户进行跟踪式管理和个性化服务,根据投资者的需要设计各类投资方案,使投资者在承担最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最大收益。期货管理账户的存在和发展有两方面作用:首先,期货投资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投资活动,比之证券交易更需要专家理财,更需要基金;其次,随着国内期货品种的日渐成熟,在某个品种分析与操盘方面业绩突出的市场人士将日益受到市场关注,这些分析人士和操盘手就是期货基金经理的雏形。

作为期货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期货cta是国际期货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因此cta制度的引进和创新也将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标相契合。cta业务将从期货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起步,由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或控股投资公司扮演cta的角色。也是培育专业期货机构投资者的有效路径。这当中期货cta与控股期货公司必须做到在资金管理、部门设置、管理人员雇佣等方面的完全隔离,期货投资交易顾问公司(cta)建立独立的风控部门与风控体系,对单个账户以及总体的经营风险采取监测、识别、预警、风险处置等措施,cta公司使用的是投资者的资金,必须从制度上杜绝期货公司用自有资金做期货。另一方面,当前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正在被逐渐破除,加快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成长步伐,加强国内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力是当务之急。

引入cta业务,并以此为突破口创新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发展期货cta业务,打造期货产业集群是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方向。因为cta制度可以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专业化的手段做专业化的事情。

第9篇

关键词:生产性资产投资 货币的时间价值 净现值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100-03

一、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在商品经济中,货币的现在价值与未来价值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其经济效用不同。即使不存在通货膨胀,现在的1元钱也比一年后的1元钱经济价值大一些。将现在的1元钱存入银行,若存款利率为10%,一年后可得1.1元。这1元钱经过一年时间的投资增加了0.1元,这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表1文中用到的符号及其含义

(一)复利终值和现值

1.复利终值。复利是相对于单利来说的计算利息的一种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每经过一个计息期,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逐期滚算,俗称利滚利。s=p・(1+i)n

2.复利现值。指未来一定时间的特定资金按复利计算的现在价值,或者说是为取得将来一定本利和现在所需要的本金。p=s・(1+i)-n

(二)普通年金终值和现值

年金是指等额、定期的系列收支。分期定额偿还贷款(比如按揭贷款)、每年相同的销售收入都属于年金的收付形式。普通年金是年金的一种形式,又称后付年金,是指各期期末收付的年金。普通年金的收付形式见下图。横线代表时间的延续,用数字标出各期的顺序号;竖线的位置标示支付的时刻,竖线下端数字A表示支付的金额。

0 1 2 3…… n

A A A A

1.普通年金终值。普通年金终值是指最后一次支付时的本利和,它是每次支付的复利终值之和。计算复利年金终值的一般公式为:

s=A+A(1+i)+A(1+i)2+…+A(1+i)n-1(1)

等式两边同乘以(1+i)得:

s(1+i)=A(1+i)+A(1+i)2+...+A(1+i)n(2)

(2)式减去(1)式并化简整理得:s=A■(3)

(3)式中的■是普通年金为1元、利率为i、经过n期的年金终值,记作(s/A,i,n)。

2.普通年金现值。普通年金现值是指为在每期期末取得相等金额的款项,现在需要投入的金额。计算复利年金现值的一般公式为:

p=A(1+i)-1+A(1+i)-2+...A(1+i)-n(4)

(4)式两边同乘以(1+i)得:

p(1+i)=A+A(1+i)-1+...+A(1+i)- (n-1 )(5)

(5)式减去(4)式并化简整理得:p=A■(6)

(6)式中的■是普通年金为1元、利率为i、经过n期的年金现值,记作(p/A,i,n)。

二、生产性资产投资

投资按其对象可以划分为生产性资产投资和金融性资产投资。金融资产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所有权凭证,例如股票和债券。正因为如此,金融资产也称为“证券”。证券投资人提供的资金交给企业后,企业再投资于生产性资产。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投资人把现金交给别人支配并换取某种所有权凭证,他们已经失去了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产,例如机器设备、存货等。这些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条件。企业利用这些资产可以增加价值,为股东创造财富。生产资产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这种投资在企业内部进行,投资后企业并没有失去对资产的控制权,投资行为并不改变资金的控制权归属,只是指定了企业资金的特定用途。

生产性资产又进一步分为营运资产和资本资产。资本资产是指企业的长期资产,资本资产的投资对企业的影响涉及时间长,又称为长期投资。营运资产是指企业的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对企业的影响涉及时间段,又称为短期投资。

三、使用净现值对投资项目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净现值法是一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分析评价方法,这种方法使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方案优劣的指标。所谓净现值,是指特定方案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现金流出的现值之间的差额。按照这种方法,所有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都要按预定折现率折算为他们的现值,然后再计算它们的差额。如净现值为正数,即折现后现金流入大于折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折现率。如净现值为零,即折现后现金流入等于折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相当于预定的折现率。如净现值为负数,即折现后现金流入小于折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小于预定的折现率。

计算净现值的公式:净现值=■■-■■

四、算例分析

某人拟开设一个彩扩店,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方案:(1)设备投资:冲扩设备购买价20万元,预计可使用5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按税法要求该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使用直线法折旧,残值率为10%;计划在2011年7月1日购进并立即投入使用。(2)门店装修:装修费用预计4万元,在装修完工的2011年7月1日支付。预计在2.5年后还要进行一次同样的装修。(3)收入和成本预计:预计2011年7月1日开业,前6个月每月扣除营业税后收入3万元,以后每月4万元;耗用相纸和冲扩液等成本为收入的60%;人工费、水电费和房租等费用每月0.8万元(不含设备折旧和装修费摊销)。(4)营运资本:开业时垫付2万元。(5)所得税率为25%。(6)业主要求的投资报酬率最低为10%。用净现值法评价该项目经济上是否可行。

以2011年7月1日为起点进行分析:

(1)投资总现值:200 000+40 000+40 000÷(1+10%)2.5+

20 000=29 159

(2)项目的营业现金流量(见表2):(3)净现值:69 500×(p/s,10%,1)+87 250×(p/A,10%,3)×(p/s,10%,1)+101 000×(p/s,10%,5)-291 519=69 500×0.909+87 250×2.487×0.909+101 000×0.621-291 519=

31 622.09

净现值大于零,项目可行。

五、结论与建议

在生产性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分析活动中,应该关注项目的时间价值和净现值。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净现值法是一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生产性资产投资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方法。净现值是指特定方案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与现金流出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如净现值为正数,即折现后现金流入大于折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折现率,那么该投资项目从经济收益角度考虑是可行的,可以考虑实施该项目;如净现值为负数,即折现后现金流入小于折现后现金流出,该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小于预定的折现率,那么该投资项目从经济收益角度考虑是不可行的,若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则应该考虑放弃该项目。

参考文献:

第10篇

现阶段,我国的产业结构正由加工型产业向技术升级、自主研发型产业转型,需要大量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和设备,加大了进口企业的融资压力。融资租赁则可以其优势,有效地规避国际贸易壁垒,提高技术、人才和设备进口的成交率。对于开展融资租赁的进口企业而言, 融资租赁有两大优势:突破信贷额度,开辟新的资金渠道;获得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一种投资行为,一般会获得国家的优惠政策,例如国外对某些设备的融资租赁实行投资减税、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等,我国对某些租赁物件加速折旧。当然,融资租赁在给进口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资金无法有效运转、财务危机等融资风险。因此, 研究如何防范融资租赁风险,对进口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案例介绍

中国A航空公司与国外某厂商就购买一架2012年5月31日交付的A320飞机签订协议,飞机价款总额3000万美元。由于国家给予的资金有限,且 A航空公司自有资金积累无法满足资金需求,因此A航空公司决定对这架飞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外部融资。A航空公司对此次融资租赁的要求如下: 货币尽可能用美元;融资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余值不低于20%;报价的最后日期为2012年3月31日等。

A航空公司向几家银行和租赁公司发出了融资租赁的报价邀请,对收到的报价进行评估后,A航空公司认为日本的B租赁公司、C银行提交的融资租赁方案价格较优,其报价分别如下。

(一)B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方案

由中国银行总行对A航空公司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出租人是B租赁公司全资拥有的由不多于9家日本中小型企业组成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租赁开始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租赁期限为10年,在租赁期内,飞机的所有权由出租人拥有。出租人将提供飞机价款大约20%的款项,其余大约80%的飞机价款由贷款人提供,贷款人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接受的国际银行在日本的分行,贷款票面货币为美元,年利率9%,每年按360天计算,本金和利息每半年偿还一次。租金需以日元和美元支付。租赁到期日,承租人有权以原飞机价款的大约40%(余值),从出租人处购得飞机。如果承租人放弃购买飞机,则出租人可将飞机送到市场上拍卖,若出售飞机时价格低于残值,承租人将支付售价和残值之间的差价,这部分差价相对于贷款的部分以美元支付,而余额以日元支付。承租人必须按行业惯例合理投保,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负责自己的相关费用。

(二)C银行的融资租赁方案

由中国银行总行对A航空公司的支付义务进行担保, 出租人是由C银行在开曼岛注册的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贷款人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接受的、由C银行牵头组成的国际银团。贷款人将提供飞机价款的80%,票面货币为美元, 协议生效日为2012年5月31日,贷款期限10年,在租赁期内,飞机的所有权由出租人拥有。贷款利率是基于6个月的LIBOR加120个基点而定的浮动利率,根据贷款人签定的利率调期合同掉换为固定利率,浮动利率以实际天数/360天为基础进行计算,利息每半年后付。出租人以投资人的名义提供飞机价款的大约20%,投资货币为美元,期限是5年,投资利率以6个月的LIBOR加100个基点计算的浮动利率掉期为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以实际天数/360天为基础进行计算,利息每半年后付。

二、案例分析

A航空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决策的因素及方法,对B租赁公司和C银行提出的融资租赁方案从经济性、可靠性和风险性等方面进行比较,以选择更优的融资方案。从经济性的角度而言,B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方案要优于C银行的融资租赁方案,B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方案属于日本杠杆租赁方案,出租人根据日本税法享有折旧、利息所得等税务优惠,可以与承租人分享一部分收益。从可靠性角度而言,B租赁公司的母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B租赁公司在国际融资界经验丰富,拥有有良好的声誉,且与我国各航空公司开展过多次良好的合作,而C银行则差一点。从风险性的角度而言,两种方案都面临着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余值风险和现金流动性风险。经过综合分析, A航空公司认为B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方案比较优惠和可靠,决定选择B租赁公司为该飞机融资。下文将重点从该案例中分析进口企业在融资租赁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变动给进口企业(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本案例中,B租赁公司和C银行的融资租赁方案均为A航空公司安排了以固定利率方式支付租金,这样有利于规避利率风险,计算经营成本和安排资金。不过,对A航空公司而言,如果利率将会上升,固定利率方式则可使其减少租金支出,规避了利率风险;如果利率将会下降,固定利率方式实际上增加了租金支出。是否应该使用固定利率支付,何时将浮动利率转为固定利率,主要取决于LIBOR的走势。如果LIBOR处于高点,不能将浮动利率转为固定利率,LIBOR处于低点,则可以这样做,这就需要的财务人员对LIBOR走势进行准确判断了。

(二)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汇率变动给进口企业(承租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本案例中,A航空公司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对此次融资租赁提出了货币尽可能用美元的要求,因为美元是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便于资金的调拨,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可以通过各种金融交易来避险。

B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方案中, 租金需以日元和美元支付。由于日元兑人民币,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在不断变化,如果日元、美元贬值,而人民币升值的话,A航空公司就能获利,相反就会亏损。如果A航空公司不想承受美元、日元升值的风险,就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来防范汇率风险。

(三) 余值风险和现金流动性风险

租赁资产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进口企业)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当租赁资产的租赁期满时,其实际价值低于租赁资产担保余值时, 由承租人(进口企业)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补足这一差价。在本案例中,A航空公司为了防范余值风险,对此次融资租赁提出了余值不低于20%的要求。

现金流动性风险是指承租人(进口企业)在租赁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租金从而违约的风险。出租人为了尽早收回投资,规避风险, 一般限定租赁期为5-10 年,比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寿命短很多,从而加大了承租人(进口企业)每期偿还租金的压力, 使得承租人(进口企业)的现金流动性风险增加。

在本案例中,A航空公司为了防范现金流动性风险,延长支付期限,对此次融资租赁提出了融资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要求。

三、进口企业防范融资租赁风险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A航空公司针对出现的各种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值得进口企业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借鉴。笔者将介绍几种实用的防范融资租赁风险的对策。

(一)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防范

利率互换是交易双方在相同期限内,交换币种一致、名义本金相同,但付息方式不同的一系列现金流的金融交易。利率互换可以是固定利率对浮动利率的互换,也可以是一种计息方式的浮动利率对另一种计息方式浮动利率的互换,但计息的名义本金的币种必须是一致的。

本案例中, A航空公司需要偿还一笔期限为10年、固定利率为9%,金额为2400万美元的贷款,A航空公司可以通过利率互换来节省成本。假设,另有一家英国企业(B公司)希望能够借入10年期浮动利率的等值人民币,他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能获得人民币资金和美元资金的筹资成本如下表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 A航空公司、B公司可以通过利率互换来节省成本。A航空公司可以在人民币资金市场上以 LIBOR的浮动利率筹借等值于2400万美元的人民币,B公司则在美元资金市场上以9.0%筹借2400万美元,然后A航空公司把人民币以利率LIBOR+0.675%借给B公司使用, B公司则把2400万美元以9.225%为成本借给A航空公司使用,即进行利率互换。由于A航空公司的实际筹资成本为:9.225%+ LIBOR-(LIBOR+0.675%)=8.55%,比直接从浮动利率美元市场筹借美元,节约筹资成本9.0%-8.55%=0.45%。

(二)利率期货或期权交易的风险防范

利率期货是指标的资产价格依赖于利率水平的金融期货。进口企业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为了防止利率上升造成成本增加,可进行卖出利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来避险。在本案例中,A航空公司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先卖出美元利率期货合约,等到在现货市场上需要支付美元租金时,再在期货市场上将合约的空头部位进行平仓,这样可以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来弥补另外一个商场上的亏损,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而利率期权交易则是以利率作为基础资产的期权交易。

本案例中,A航空公司可以支付期权费后向银行买入6个月,协定利率为5%的利率上限。6个月后,如果LIBOR上升为6%,A航空公司选择行使该期权,即银行向A航空公司支付市场利率和协议利率的差价6%-5%=1%,A航空公司有效地固定了其债务利息;如果LIBOR利率低于5%,A航空公司可选择不实施该权利,而以较低的市场利率支付债务利息。

(三)规避汇率风险的防范

合同订立前,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选择好计价货币以规避风险:其一,计价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可随时兑换成其他货币,既便于资金的应用和调拨,又可在汇率发生变动时,便于开展风险转嫁业务,从而达到避免和转移汇率风险的目的。其二,争取用软货币计价。其三,多种货币结合法。一般采用软硬货币各半的方法,常用的是两种软币和两种硬币搭配。这样,不同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就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可以抵消了。本案例中, A航空公司对此次融资租赁提出了货币尽可能用美元的要求,因为美元是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

合同订立后,通过外汇交易来避险,具体方法有:

1.远期外汇交易方法:远期外汇交易是指进口企业通过与外汇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的方式预约购买某种外汇,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远期外汇交易可把成交后第二个营业日之后的汇率提前固定下来,广泛地用于防范汇率风险。本案例中, A航空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买进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协议,这样就可以事先约定好购买美元的汇率,规避美元汇率上涨的风险。

2.外汇期货交易方法:指进口企业通过在交易所内买卖外汇期货合约来防范汇率风险的方法。进口商一般通过多头套期保值来避险。本案例中, A航空公司可以先在期货市场上买进美元的期货合约,付汇时再卖出期货合约对冲,若美元汇率涨,在期货市场上就会获利,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上的亏损,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

3.BSI方法:BSI法即借款-即期合同-投资法。进口企业在有应付外汇账款时,为防止汇率风险可先借入相同数量的本币,然后将本币换成外币,最后用外币进行投资。本案例中, A航空公司可以先借人民币,然后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美元进行投资。

4.LSI方法:LSI法即提前收付-即期合同-投资法。进口企业先与交易对方协商,在得到一定折扣的情况下,提前支付该笔资金,然后买入等额的即期外汇偿还该笔应付账款。本案例中, A航空公司在得到折扣的条件下,可以买入美元,用美元偿还租金。

(四)余值风险和现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一般情况下,租赁资产的余值风险都是由承租人承担,租赁资产担保余值越低, 租金就越多;租赁资产担保余值越高, 租金就越少。因此,租赁资产担保余值会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经营现金流产生很大的影响。承租人在确定资产担保余值时, 应该很好地预测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租赁资产未来的市场价格和融资租赁。

第11篇

一、传统的自律模式

英国政府中没有设立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对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而有关证券期货活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投资法》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并无系统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经济发展缓慢,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被美国所取代。进入80年代后,国内政治矛盾的缓解,经济复苏,尤其是保守党上台执政后,积极促进竞争和推进市场经济的政策使英国经济有所发展。在这一背景下,198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开创了英国资本市场的新时代,重塑了英国的资本市场框架,被称为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 bang),是英国资本市场历史发展进程中划时代的重大事件。

该法案的出台,取代了英国政府以前制定的一些单行法规,建立了管理证券期货业的新方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资本市场管理的松散的自律状态,确立了新的在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形成典型的“多元化”体制。从金融的立法体系上说,有《银行法》、《金融服务法》、《保险公司法》等等,相当复杂。从金融监管体制上来说,其不同于美国的分离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而是采取了复合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由法律规章、行政管理机构(SIB,现为FSA)和行业协会(SFA,现已被并至FSA中)组成[2],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这种管理体制是金字塔型式的。根据该法的规定,财政部长被授予对体系全权监督的权威和权力,财政部长又将法定权力和监管责任授予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SIB又将责任赋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管理则是通过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任命,其资金来源于对投资业的征费,政府不给予任何资助。它作为管理权威来监督整个新的管理体制,通过财政部向国会负责。

伦敦主要有以下几家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LIFFE)、伦敦商品交易所(LCE)、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证券和衍生证券交易所(OMLX)。相应的自律管理机构为证券和期货协会(SFA)。其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对申请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进行考察,审查其是否有充

足资本、长远业务规划、其管理者和职员是否有适当从业经验并能胜任工作等信息,从而决定申请公司是否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监督已经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所有公司有义务遵守证

券期货管理局的规则。所有公司必须按常规向证券期货管理局提供内容广泛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如果发现公司没有遵守规则,证券期货管理局会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第三、如果调查认定公司或者个人严重违反规则,或有其他确凿的理由存在,则要

更正式地考虑这些情况,将开展更集中的调查,以获取相关事实。如果认定公司违反规则,将视违章的性质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止交易、取消从业资格。SFA不能通过法庭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该起诉是必要的,它应该将调查的结果转交贸易和产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或者警察局等相关机构。

第四、客户可以对会员公司的服务提出申诉。在公司和客户不能达成协议时,客户

可以把争议提交证券期货管理局的申诉部门,申诉部门将考虑此申诉并力图消除争议。若公司客户对申诉部门的结论不满,则可以提交仲裁。

英国的期货市场强调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也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3].但这一情形随金融服务局的设立、证券期货协会的撤并[4]而有所改观。

二、更趋统一的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风险也大大增加,这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90年代以来,英国多次发生期货业的丑闻,著名的有Codelco案,Summitomo案[5],以及巴林银行倒闭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显著特点是,牵涉到的公司管理混乱,“流氓交易员”(rogue trader)猖獗,监管相当不力。其中特别是巴林银行的破产引起各界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关注和批判。1997年,英国政府在对现行的金融市场监管结构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对金融市场进行分行业多头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及结构调整的要求。于是英国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及与之相对应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原有的九个监管实体并入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1998年7月,政府推出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征求各方意见,征询工作于1998年10月结束。该法案于2000年6月得到了皇室批准,2001年3月15日,英国政府正式宣布,该法案最晚将于2001年11月执行,最终建立起只存在单一监管机构的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是英国又一部颇具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律。该法的颁布,表明英国逐步告别了原先较大程度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而转为采纳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该法共分30个部分,433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给金融服务局提供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代替原有的不同的法规制定者的不同的法律框架。因此,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原有法律或者自律规则的内容。

该法案赋予金融服务局前所未有的权力和责任。金融服务局是合并了英格兰银行监督管理部、证券与投资理事会成立的,到法案正式获得批准时,金融服务局将把其他6个监管机构—个人投资管理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建房互助委员会、互助会委员会、互助会登记处以及证券与期货协会的权力和职责纳入其中,完成改制。其现有的组织机构包括五个下属的监管部门—主要金融集团部、存款机构部、保险公司部、投资公司部、市场及交易部。这样英国传统上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执行后,FSA将成为英国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与法案同时公布的咨询文件说:“政府希望监管的范围应当包括目前金融业务的所有方面”,金融服务局“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介入,并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法案明确指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及市场特别上诉庭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直接隶属于内阁大法官。政府将任命一批兼有法律及金融专长的职业人士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有权推翻金融服务局的原有规定。法案提出,要建立隶属内阁大法官的特别上诉法庭,建立单一监督官和赔偿机制,起诉和处罚时常违规行为,监管劳合社保险市场,对投资基金的审批更具灵活性。法案还就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则。但是,由于在《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颁布前,金融法规体系颇为零散,被形容为所谓“补丁被”(patchwork quilt),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出现后,不少人质疑,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的话,FSA无疑会享有过大的权力[6].对于已习惯于自律管理的期货业来说,这样广泛的政府干预恐怕具有不小的影响。

FSA监管的对象将不只是原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financial businesses)、信用机构(unit trusts)、保险市场(OELCS)、交易所(investment exchange)以及清算机构(clearing house)等等。这样伦敦的五家期货和期权交易所和伦敦清算所的监管在总体上隶属于FSA市场及交易部。

除政府组织以外,各个交易所内也设有相应的部门来控制市场风险和监管交易会员。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例,它是全球最大的金属交易所。从2001年1月1日起,交易所打破互利机制而采取了一种新的公司结构。新公司LME控股公司成立。这家股份公司原有的股份被卖给现有的会员。LME控股公司成为伦敦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受到控股公司的监督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运作。同时根据Joanna小姐的介绍,我们清楚地知道伦敦交易所法律规管部(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Department)下属的四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和FSA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LCH)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市场风险,以维护公正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是伦敦最著名的股票和指数衍生产品交易所,于1990年由伦敦交易期权市场和伦敦国际期货交易所合并而成。它的运作和发展受到许多由市场参与者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每一个委员会轮流向主要理事会报告,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会员资格和规则委员会:设定、审议会员资格条件和规则;场内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大厅的实物布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设施提出建议,它也审议场内交易程序;自动交易委员会:就交易所的自动交易池(Automated Pit Trading)交易提供支持和建议;股票市场委员会:专注于股票和指数市场;违约委员会:负责在会员公司违背其金融合约时应采取的行动。

另外市场监督部(MSD)负责监督会员公司在场内的交易行为,主要目标是通过监督和与会员公司的协商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市场监督部必须与交易所的其他部门以及FSA的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密切合作。市场监督部由三个单位组成:监理和审计小组(负责对公司办公地的详细检查)、市场监视小组(负责市场和个人合约的完整性)、交易监视小组(负责市场交易的完整性,并将为会员公司和个人交易者解释市场的规则和法规)。

伦敦证券和衍生产品交易所是伦敦第一家也是唯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计算机化的衍生产品交易所。它也是唯一的对交易和清算采用联合系统的交易所。由于它是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公开上市公司OM集团的一部分,因此,它不是象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和其他大部分交易所那样的由会员或者委员驱动的交易所。它是一个利润驱动的公司,有股东以及对股东负责的董事会。虽然它是一个电子交易所,但它仍有市场监督的需要。其交易所工作人员分为两组。第一组负责监视不同合约的交易屏幕,他们的作用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的交易池观察员很相似。第二组工作人员负责替会员公司处理与CLICK交易系统相关的交易查询。除了场内工作人员外,OMLX也有等同于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市场监督部(MSD)的工作人员,他们亲自检查会员公司以监视他们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一旦发现有偏差,他们有权取消其交易所会员资格。

三、新趋势的原因分析

几经演变,英国期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在金融服务局FSA统一监管、五大期货交易所分工配合监管的单一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是英国自身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新模式的出现也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

首先,欧盟资本市场趋于统一,特别是在1999年欧元启动后,这种统一更为明显。欧洲各资本市场的频繁交流与合作,很显然对于英国的期货业也有着深远影响。比如,EURONEXT 对LIFFE和葡萄牙证券交易所的收购[7],Eurex的成立,都显示出了欧洲资本市场联合的强大动能。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呼唤更加有效的监管。欧盟《投资服务指令》(ISD)的出台也给欧盟证券市场带来了一些根本性变化。ISD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上保证其他成员国在该国内可以自由地建立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提供有关投资服务,并对东道国与母国的法律冲突进行协调。但ISD在各成员国的执行仅靠自律组织或市场导向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监管机构的干预才行。英国作为典型的自律监管模式,看来已不适合欧盟市场的要求[8].期货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已一再显示出它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其的规范和监督也便成了当务之急。

其次,欧洲各期货市场间的激烈竞争也是导致统一监管框架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欧洲资本市场进一步的成熟与发展,各国期货交易所的建立,期货市场的竞争随处可见。当今各交易所普遍采用了电子化、网络化的交易方式,以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交易效率不断提高。原先一直采用传统交易方式的英国交易所,如LIFFE,也不得不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更现代的电子交易方式,以便与它的老对手-DTB一争高下[9].同时,欧元的发行也促使竞争的白热化。对于众多期货交易所而言,以同一种货币取代不同货币肯定会加剧竞争[10].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只有采取高效、严格的监管系统才能使本国期货市场立于不败之地。这也便是为什么统一监管成为了当今许多金融市场的潮流,如斯堪地那维亚、日本和韩国的小型市场都倾向于建立统一化的监管框架。FSA作为统一的监管者既通过自筹经费减少了被监管者的负担,也通过统一的规则与程序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11].

四、总结

期货业因其高风险的特点,历来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英国对于期货业的法律监管随着英国金融法律框架的调整而有着显著的变化。近年来,由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英国正致力于修改自身金融法律框架,以适应欧盟资本市场的全新要求。因此,英国期货业的法律监管也逐渐告别以往那种过分依靠自治的体制,以期在欧盟和世界期货市场中争得更多份额。

参考文献

[1] 杨玉川等《现代期货市场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517页

[2] 常清《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3] 同上书,第519页

[4] 详见《英美期货业自律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借鉴》,载2000年12月24日《期货日报》

[5] 参见James Land《有色金属期货交易的发展趋势》,载2002年10月《投资与证券》

[6] Se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A Practical Legal Guide, edited by James Perry, Sweet and Maxwell ltd 2001, p.19

[7] See In-house View: Patrick Stephan, Euronex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 Arpil 2

[8] 详见齐绍洲《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9] 详见Susan Abbott Gidel, 刘保宁编译: 期货百年风云录(八)- 90年代:科技推动变革,f-door.com/news/test/01710110129.asp

[10] See Margaret Elliott: DTB + SOFFEX + MATIF = EUREX,derivativesstrategy.com/magazine/archive/1997/1197exch.asp

第12篇

一、传统的自律模式

英国政府中没有设立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对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而有关证券期货活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投资法》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并无系统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经济发展缓慢,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被美国所取代。进入80年代后,国内政治矛盾的缓解,经济复苏,尤其是保守党上台执政后,积极促进竞争和推进市场经济的政策使英国经济有所发展。在这一背景下,198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开创了英国资本市场的新时代,重塑了英国的资本市场框架,被称为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是英国资本市场历史发展进程中划时代的重大事件。

该法案的出台,取代了英国政府以前制定的一些单行法规,建立了管理证券期货业的新方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资本市场管理的松散的自律状态,确立了新的在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形成典型的“多元化”体制。从金融的立法体系上说,有《银行法》、《金融服务法》、《保险公司法》等等,相当复杂。从金融监管体制上来说,其不同于美国的分离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而是采取了复合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由法律规章、行政管理机构(SIB,现为FSA)和行业协会(SFA,现已被并至FSA中)组成[2],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这种管理体制是金字塔型式的。根据该法的规定,财政部长被授予对体系全权监督的权威和权力,财政部长又将法定权力和监管责任授予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SIB又将责任赋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管理则是通过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任命,其资金来源于对投资业的征费,政府不给予任何资助。它作为管理权威来监督整个新的管理体制,通过财政部向国会负责。

伦敦主要有以下几家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LIFFE)、伦敦商品交易所(LCE)、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证券和衍生证券交易所(OMLX)。相应的自律管理机构为证券和期货协会(SFA)。其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对申请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进行考察,审查其是否有充

足资本、长远业务规划、其管理者和职员是否有适当从业经验并能胜任工作等信息,从而决定申请公司是否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监督已经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所有公司有义务遵守证

券期货管理局的规则。所有公司必须按常规向证券期货管理局提供内容广泛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如果发现公司没有遵守规则,证券期货管理局会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第三、如果调查认定公司或者个人严重违反规则,或有其他确凿的理由存在,则要

更正式地考虑这些情况,将开展更集中的调查,以获取相关事实。如果认定公司违反规则,将视违章的性质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止交易、取消从业资格。SFA不能通过法庭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该是必要的,它应该将调查的结果转交贸易和产业部(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或者警察局等相关机构。

第四、客户可以对会员公司的服务提出申诉。在公司和客户不能达成协议时,客户

可以把争议提交证券期货管理局的申诉部门,申诉部门将考虑此申诉并力图消除争议。若公司客户对申诉部门的结论不满,则可以提交仲裁。

英国的期货市场强调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也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3].但这一情形随金融服务局的设立、证券期货协会的撤并[4]而有所改观。

二、更趋统一的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风险也大大增加,这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90年代以来,英国多次发生期货业的丑闻,著名的有Codelco案,Summitomo案[5],以及巴林银行倒闭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显著特点是,牵涉到的公司管理混乱,“流氓交易员”(roguetrader)猖獗,监管相当不力。其别是巴林银行的破产引起各界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关注和批判。1997年,英国政府在对现行的金融市场监管结构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对金融市场进行分行业多头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及结构调整的要求。于是英国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及与之相对应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原有的九个监管实体并入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1998年7月,政府推出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征求各方意见,征询工作于1998年10月结束。该法案于2000年6月得到了皇室批准,2001年3月15日,英国政府正式宣布,该法案最晚将于2001年11月执行,最终建立起只存在单一监管机构的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是英国又一部颇具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律。该法的颁布,表明英国逐步告别了原先较大程度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而转为采纳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该法共分30个部分,433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给金融服务局提供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代替原有的不同的法规制定者的不同的法律框架。因此,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原有法律或者自律规则的内容。

该法案赋予金融服务局前所未有的权力和责任。金融服务局是合并了英格兰银行监督管理部、证券与投资理事会成立的,到法案正式获得批准时,金融服务局将把其他6个监管机构—个人投资管理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建房互助委员会、互助会委员会、互助会登记处以及证券与期货协会的权力和职责纳入其中,完成改制。其现有的组织机构包括五个下属的监管部门—主要金融集团部、存款机构部、保险公司部、投资公司部、市场及交易部。这样英国传统上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执行后,FSA将成为英国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与法案同时公布的咨询文件说:“政府希望监管的范围应当包括目前金融业务的所有方面”,金融服务局“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介入,并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法案明确指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及市场特别上诉庭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直接隶属于内阁大法官。政府将任命一批兼有法律及金融专长的职业人士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有权金融服务局的原有规定。法案提出,要建立隶属内阁大法官的特别上诉法庭,建立单一监督官和赔偿机制,和处罚时常违规行为,监管劳合社保险市场,对投资基金的审批更具灵活性。法案还就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则。但是,由于在《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颁布前,金融法规体系颇为零散,被形容为所谓“补丁被”(patchworkquilt),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出现后,不少人质疑,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的话,FSA无疑会享有过大的权力[6].对于已习惯于自律管理的期货业来说,这样广泛的政府干预恐怕具有不小的影响。

FSA监管的对象将不只是原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financialbusinesses)、信用机构(unittrusts)、保险市场(OELCS)、交易所(investmentexchange)以及清算机构(clearinghouse)等等。这样伦敦的五家期货和期权交易所和伦敦清算所的监管在总体上隶属于FSA市场及交易部。

除政府组织以外,各个交易所内也设有相应的部门来控制市场风险和监管交易会员。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例,它是全球最大的金属交易所。从2001年1月1日起,交易所打破互利机制而采取了一种新的公司结构。新公司LME控股公司成立。这家股份公司原有的股份被卖给现有的会员。LME控股公司成为伦敦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受到控股公司的监督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运作。同时根据Joanna小姐的介绍,我们清楚地知道伦敦交易所法律规管部(RegulationandComplianceDepartment)下属的四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和FSA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LCH)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市场风险,以维护公正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是伦敦最著名的股票和指数衍生产品交易所,于1990年由伦敦交易期权市场和伦敦国际期货交易所合并而成。它的运作和发展受到许多由市场参与者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每一个委员会轮流向主要理事会报告,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会员资格和规则委员会:设定、审议会员资格条件和规则;场内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大厅的实物布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设施提出建议,它也审议场内交易程序;自动交易委员会:就交易所的自动交易池(AutomatedPitTrading)交易提供支持和建议;股票市场委员会:专注于股票和指数市场;违约委员会:负责在会员公司违背其金融合约时应采取的行动。

另外市场监督部(MSD)负责监督会员公司在场内的交易行为,主要目标是通过监督和与会员公司的协商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市场监督部必须与交易所的其他部门以及FSA的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密切合作。市场监督部由三个单位组成:监理和审计小组(负责对公司办公地的详细检查)、市场监视小组(负责市场和个人合约的完整性)、交易监视小组(负责市场交易的完整性,并将为会员公司和个人交易者解释市场的规则和法规)。

伦敦证券和衍生产品交易所是伦敦第一家也是唯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计算机化的衍生产品交易所。它也是唯一的对交易和清算采用联合系统的交易所。由于它是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公开上市公司OM集团的一部分,因此,它不是象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和其他大部分交易所那样的由会员或者委员驱动的交易所。它是一个利润驱动的公司,有股东以及对股东负责的董事会。虽然它是一个电子交易所,但它仍有市场监督的需要。其交易所工作人员分为两组。第一组负责监视不同合约的交易屏幕,他们的作用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的交易池观察员很相似。第二组工作人员负责替会员公司处理与CLICK交易系统相关的交易查询。除了场内工作人员外,OMLX也有等同于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市场监督部(MSD)的工作人员,他们亲自检查会员公司以监视他们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一旦发现有偏差,他们有权取消其交易所会员资格。

三、新趋势的原因分析

几经演变,英国期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在金融服务局FSA统一监管、五大期货交易所分工配合监管的单一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是英国自身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新模式的出现也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

首先,欧盟资本市场趋于统一,特别是在1999年欧元启动后,这种统一更为明显。欧洲各资本市场的频繁交流与合作,很显然对于英国的期货业也有着深远影响。比如,EURONEXT对LIFFE和葡萄牙证券交易所的收购[7],Eurex的成立,都显示出了欧洲资本市场联合的强大动能。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呼唤更加有效的监管。欧盟《投资服务指令》(ISD)的出台也给欧盟证券市场带来了一些根本性变化。ISD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上保证其他成员国在该国内可以自由地建立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提供有关投资服务,并对东道国与母国的法律冲突进行协调。但ISD在各成员国的执行仅靠自律组织或市场导向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监管机构的干预才行。英国作为典型的自律监管模式,看来已不适合欧盟市场的要求[8].期货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已一再显示出它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其的规范和监督也便成了当务之急。

其次,欧洲各期货市场间的激烈竞争也是导致统一监管框架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欧洲资本市场进一步的成熟与发展,各国期货交易所的建立,期货市场的竞争随处可见。当今各交易所普遍采用了电子化、网络化的交易方式,以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交易效率不断提高。原先一直采用传统交易方式的英国交易所,如LIFFE,也不得不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更现代的电子交易方式,以便与它的老对手-DTB一争高下[9].同时,欧元的发行也促使竞争的白热化。对于众多期货交易所而言,以同一种货币取代不同货币肯定会加剧竞争[10].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只有采取高效、严格的监管系统才能使本国期货市场立于不败之地。这也便是为什么统一监管成为了当今许多金融市场的潮流,如斯堪地那维亚、日本和韩国的小型市场都倾向于建立统一化的监管框架。FSA作为统一的监管者既通过自筹经费减少了被监管者的负担,也通过统一的规则与程序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11].

四、总结

期货业因其高风险的特点,历来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英国对于期货业的法律监管随着英国金融法律框架的调整而有着显著的变化。近年来,由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英国正致力于修改自身金融法律框架,以适应欧盟资本市场的全新要求。因此,英国期货业的法律监管也逐渐告别以往那种过分依靠自治的体制,以期在欧盟和世界期货市场中争得更多份额。

参考文献

[1]杨玉川等《现代期货市场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517页

[2]常清《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3]同上书,第519页

[4]详见《英美期货业自律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借鉴》,载2000年12月24日《期货日报》

[5]参见JamesLand《有色金属期货交易的发展趋势》,载2002年10月《投资与证券》

[6]SeeThe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Act:APracticalLegalGuide,editedbyJamesPerry,SweetandMaxwellltd2001,p.19

[7]SeeIn-houseView:PatrickStephan,Euronext,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Arpi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