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 17:34: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风俗,由风俗进而为法俗,由法俗又进而为所谓之法律。”①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具有审判权的官吏为了直接实现结果上的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法治则要求法律的绝对理性化、机器化。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存在过的,并且痕迹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论,依他们的说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治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二家。”⑨这些观点明确反对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说”。法家讲究法的明确性与客观性,法术是不能被心术白由裁量的。人与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贤臣对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断力,当受这种判断影响的人对这种判断怀着一种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将不会再接受明确的法的约束。虽然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却是一种以君权为背景的政治主张,“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为君调整为法源为民主契约,则结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虽没有“君主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却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规则,法律的官吏的管辖范围与惩罚力度远远超过了平民,这虽然违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却反映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权必有责。专以儆戒百官的法律远在殷时就已经出现,秦代关于官员任用、管理的法律条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陈寅恪先生评论《唐六典》说“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当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④这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法治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以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害的公民权利;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之公权与私权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进化,由于我国历史遗留下的公权力过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权利,同时过强的公权力只会延缓法治的发展。比如,严刑逼供等行为,都是由于执法者拥有过多的权利,而使官与民在程序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法治的对象是每个人,但是重点应在于对公权力机关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非仅仅依据法律管理、治理国民,这样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辕北辙。虽然我国古代有严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为了集权,防范最高权力之下的个人结党营私篡权夺位而设。在现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官员权力的制衡对于法治的发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之一,他们注重和强调权利,这一点远远甚于义务,这是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的。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凡是一个理性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人们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利益,还要问问行为的正当与否,是否会侵犯到国家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这个正当性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士者谓之人义。我们可以由此“十义”去把握作为基本文化符号的一般意义上的“义”。也由此可以推导,我们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将义务置为首位的。如果说西方是“权利本位”,那我们可以说我国则是“义务本位”。虽然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的基本权利,公民也更加有权利意识,但是我们身上关于“义务本位”的历史烙印依然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关乎到法治的发展。法治从字而意思上来看,法即约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义并强调赋予公民权利,而是较公民进行权利的取舍,在一定的义务下行使权力。如果人人都不遗余力的为权利而斗争,那么法律的管辖范围会大大缩小,权利即行使权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权利,我有睡觉的的权利,但是你唱歌影响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权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决,因为这两个权利无法同时存在,这时往往睡眠的权利会优于唱歌的权利,此时权利与权利之间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则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说,在法治的道路上,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需要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牺牲,而义务就是加之于权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径。因此,在现代法治发展中,我国还处在前期的不成熟阶段,义务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当不履行义务进而违法的法律,自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失礼与入刑之间,则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选择权。
现学界对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声讨一片,然而却鲜有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加以支持的,学习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论的移植而是实践的长期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之深又歧视几个现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学习。
注释:
①杜文忠法律与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韩非子.用人[M].
【关键词】传统文化;思想班级;管理策略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弘扬中华文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华文化通常情况下指的就是我国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主要思想派别为儒、法、道三家,这三家的代表思想分别为“以人为本”、“法治”和“无为而治”。若将以上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管理思想,引入到高校班级管理工作中,是大有裨益的。
一、儒家“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和谐班级关系
儒家思想包括“仁”、“义”、“礼”、“智”、“信”,其中“仁”和“礼”是核心。“仁”,就是爱人,就是以爱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享有生存和幸福的权利。“礼”,就是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用“正名”即道德教化的方法,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对自身社会地位有稳定的道德认可和道德定位。儒家十分重视在管理过程中人的作用,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现代管理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就是由此发展过来的,强调以人为中心,注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将人置于至尊自重的地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一个优秀的班级应该是和谐的,为此,我们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有必要引入“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学生为中心,尊重理解学生,形成和谐的班风。
首先,要关爱学生。冰心说过“有爱就有一切”。辅导员对学生的爱应该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爱,把每一个学生看作做自己的亲人、孩子。这样才能关心学生,与学生推心置腹地沟通,给学生莫大的鼓励和宽容。在爱心的驱使下,辅导员才能深入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各方面的困难。在此种真挚的关爱中,学生会“亲其师,信其道”,从而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而学生也会在辅导员的这种“传道”方式下感同身受、潜移默化地形成同学间的和谐关系。
其次,要尊重学生。辅导员要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人格,放下架子,给学生充分的话语权。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尽管学生水平参差不齐,辅导员都应该一视同仁像孔子一样“有教无类”。因此,辅导员要慎用话语权,教育引导学生时切不可语气傲慢,高高在上,这样不利于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
再次,要赞赏学生。俗话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相对来说,好学生也是夸出来的。辅导员在评价学生时不仅要看现象更要看本质,因为每一位学生都有其善的本质,正如孔子说的“人之初,性本善”。所以,管理班级过程中,辅导员要用赞赏的眼光发现每位学生的优点并给予肯定、引导,学生一旦得到认可、赞赏就会朝着好的方面不断进步。同时,赞赏学生会使学生愉快,被赞赏的学生的良性回报也会使教师感到愉快,从而形成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融洽和谐。
二、法家“法治”的思想——严格班级纪律
法家思想之核心是“法治”。韩非子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强调了法律制度在国家的重要地位。同样,对于一个班级,规章制度也是至关重要。只有依靠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才能使其成为一个统一、有秩序的班级。在大学班级管理中,辅导员要从严要求学生。因此,笔者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级自身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班级管理办法。从纪律、学习和宿舍卫生、文体活动等方面约束学生,实行量化考核,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纪律方面,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组成班级考勤小组,认真考勤,并及时反馈、通报相关情况。每周日晚上开班会,班长总结上一周的班级情况安排下一周的工作。作为辅导员,笔者及时地把所掌握情况在班上如实通报,奖优罚劣。另外,教室、宿舍卫生也是班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此,笔者实行值日生、舍长和班干责任制。凡检查时教室、宿舍卫生未达标的,值日生、舍长、班干部都被扣分,还要在班上查原因,使学生们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卫生工作。以“法治”管理班级,能形成良好的班级纪律,使整个班级秩序化。
三、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尊重个性,因材施教
道家思想之核心是“无为而治”,是指在高度尊重、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不过多把主观意志强加于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让它自主、自由发展。在班级管理中,就是使学生在自然氛围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个性。在大学班级里,我们会发现有些学生三五成群的,有共同爱好和特点,这就是大学生班级中的“非正式群体”。对于此类“非正式群体”,笔者的管理方法是顺其自然“无为而治”。因为“非正式群体”中的同学可以互相学习共同感兴趣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倾吐心情,寄托感情,摆脱郁闷和彷徨;可以加深友谊成为志同道合的朋友。这些都可弥补作为整个班级即“正式群体”的不足,也拓宽了学生的交往渠道,使学生的需要能够得到更自由、更广泛和更充分的发展。这对于发展学生的个性,形成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是十分有利的。
除此以外,在用传统文化思想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辅导员也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使自己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除自身的言行举止体现我国优秀的传统思想外,在与学生交流、谈心时还可以从思想、行为上引导他们,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承传传统文化。同时,这样也会使自身更具人格魅力,更有威信,这对班级管理也是十分有利的。总之,在基于传统文化思想的大学班级管理工作中,并不仅仅是单一地引入儒家、法家和道家的管理思想,而是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兼而用之。作为辅导员还要加强学习管理班级的技巧和方法,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用儒家的“仁爱”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用法家的“法治”严格要求学生;用道家的“无为而治”信任学生。相信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一个优秀的班级必然诞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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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建生.韩非子精解[M].北京:海潮出版社,2012.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思想;法律传统;影响
法家思想滥觞于管仲、子产、邓析等政治改革家的改革主张,经过李悝、慎到、申不害以及商鞅等人的发展已经逐渐成型,而作为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在前人思想基础上融入原始道家思想,最终阐述出自己的关于“以君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至此法家学派成熟并至巅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由于因应了战国末期“乱世用重典”的历史背景而受到秦王朝的重视,对秦国一统中国有功者巨,更对后世法律传统产生了极大影响。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
战国末期,封建中央集权制即将形成,韩非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了法治思想。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核就是强化君主专制及中央集权,其理想中的国家政治形式正如其所著《韩非子》中所言:“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并不认可诸侯分封的制度,认为中央政府才是掌握国家大权的最高机构,而中央政府的权力又必须统归于皇帝之手,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国家才是他的“理想国”。
在确定君主集权的大前提下,必须将法、术、势三者相结合予以辅助。其中,“法”是“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的“宪令”,是一种“治民之具”;“术”是君主对各种官吏进行考核并任免官吏的准则;“势”则要求君主学会“执柄”,通过国家权势的使用从而达到令行禁止。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十分契合当时即将到来的中国封建大一统局势。
二、韩非法治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影响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时即将完成大一统的中国影响甚巨,对后世法律传统成型也不无影响。而这种影响即使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也并未有所消弭,而是与儒家学说相相辅相成,构建了封建政权统治的理论基础。
(一)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形态下法治观的影响
历史上的教育,缺乏社会深度和广度,走的是精英文化的路子,大多数人不能获得素质教育,而且教育资源往往被官方控制,最终这种教育成为了“官学”和“精英教育”的结合体。在这样的情况下,韩非的法治思想就不可能像作为“显学”儒家、墨家一样被大众所知,只有极少部分“精英阶层”才得以系统的学习,而这些人往往便是那在政治舞台上“翻云覆雨”的人物。
故而,韩非子在秦国身前虽未受重用,最后又因受谗言而枉死,但其关于法治思想的基因最终却为始皇帝所采用,只是始皇及二世将这种“法治”走向了极致,导致了暴秦“二世而亡”。秦国之后,韩非子的法治理论并未随着秦朝灭亡而消失,反而成为之后历代封建王朝巩固王权的理论源泉,韩非思想也以不同形式存在于历代封建制度中。
从表面来看,汉代尤其是董仲舒“引春秋决狱”后强调以儒学为宗,突出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性,但从高祖时期的“汉承秦制”开始,一直到东汉末年封建王权从未放弃以“牧民治具”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汉代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始终是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尽管有初期“黄老之学”的兴盛,但那只不过是“邢新国用轻典”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罢了。而到了汉末诸多政治改革家更是积极宣导刑名法术的使用,突出其治理国家、调整社会行为方面的作用,力求以此改善积贫积弱的局面。至三国时期,孔明治蜀,“陟罚臧否,不宜异同”,正是契合韩非子法治思想中所述的政治家形象,孔明抄写韩非子言论呈递后主斟酌取用,就是取“法术势”之长,补仁恕宽厚之短。之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被各朝所吸收内化,不仅在制度上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在思想上得到不同程度的继承。唐代柳宗元就对儒家复古倒退的历史观大力批判,对法治思想则诸多推崇;宋朝王安石则提出“革除弊政,因时立法”、“创立善法,抑制兼并”等变法主张;明朝的“重典治乱世”理论从朱元璋时期就已提出;清朝提出“纯用重典,以除”,旨在拨乱反正,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二)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文化形态下法律观的影响
尽管古代的教育走的都是精英教育的路子,韩非法治思想不能系统地为普通百姓所知,但是他的法律思想在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中仍然对传统文化尤其是大众文化中的法律观起到很大的渗透作用。
第一,韩非法治思想参与了以权力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韩非子“以君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突出强调了法律必须起源于君力并伴随权力的更替而发生变化,君主制定法律约束臣民,但君主自身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这种以权力为核心的法律观经过封建制度的年余年积淀,最终成为我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文化与人们的固定法律心态,这种法律文化与法律心态直至今天依然存在。
第二,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普罗大众忌讼心态的养成影响甚大。韩非法治观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这种威吓主义与惩罚主义的法律观在之后的历代都为封建王权所吸收,长此以往,人民对法有所畏惧,耻于谈法、触法,打官司被认为是丢脸的事情,以诉讼为职业的人更是被称为“讼棍”,在明清时期一经发现需要对其予以处罚,严重者充军。大众忌讼心态因此形成,而这种心态在当前中国依然是一个极其普遍的问题。由此可见,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形态下的法律观影响深远。
三、结语
韩非法治思想对于我国古代法律传统影响深远,不仅被历代封建王权所吸收,其思想更是被不同程度地继承,尤其是参与了千余年来形成的以权力为核心、以义务为本位、大众普遍忌讼的法律文化的造就,而对于这种法律文化的研究即使在当前的中国仍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华文化 中国文化传统 现代文明
[中图分类号]D4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5-0082-01
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所说的现代文明更多是一种同步于世界的外国文化,虽然现代文明中有中国文化传统的部分,但似乎文化传统成了现代文明的对立面。其实文化传统对现代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文化传统和现代文明的内容体系
(一)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容体系
中华文化传统博大精深,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由于我们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中国不侵略、不称霸的民族性格。南部和西部有高山、沙漠,东部濒临大海,北部则是冻土带。整理中国文化传统其特点如下:
儒学是主流文化。孔子创立儒学框架,战国时经孟子、苟子的继承与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一个派别。在秦朝时经历了“焚书坑儒”,到西汉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逐渐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
中国文化传统是一个以汉民族文化为主体多民族文化相融合的体系,它充分吸收了其他许多民族优秀的文化。而且有主动吸纳外国文化的举动,引入佛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现代文明的内容体系
文化界限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似乎没那么明晰了。现代文明已经扩展到世界范畴,超越国界而成为全球共享。因为中国和西方已正趋于同步,现代文明趋同于物质文明,其核心价值如下:
民主观念。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它是的核心思想是“民有”“民享”和“民治”。
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又一个具有战略性号召力的新概念。它主要包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和和谐精神。
全球视角。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让整个世界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形成了一个地球村。整个世界范围内人们所持有的价值观念是全球伦理,也是现代文明一种独特的美景。
二、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对接
(一)中国文化传统与科学理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比较重视人文学素质的培养,对自然科学知识比较薄弱,不具备理性思维方式。但中国古代也产生了许多科学技术成果和文学作品,这些都为现代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中国文化传统与民主观念
民主观念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核心价值之一。但是,专制统治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占主导。不过中国文化传统与民主观念也是有衔接的。
(三)中国文化传统与法治精神
中国文化传统是一种温情的文化,以“仁”“义”“礼”
为活动的原则,是一种道德本位的德行文化。但“法治”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早就存在,战国时期韩非子以“法治”代替“仁义”治国,得到了统治者的采纳。虽然最后被中央集权制所取代,但文化传统中也有一些法典、法仪可以为现代文明提供借鉴。
(四)中国文化传统与全球视角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世界成为“地球村”,交往不断增多,以前只是同民族、同文化范畴内交往,现在面对的是不同文化渊源的对象。以前的理论渐渐淡忘,新的伦理观念即全球伦理成为潮流。但是,仍然不能忽视传统文化的基因遗传,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现代文明发展应该成为一项全球共同任务。
三、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冲突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公民参与;行政文化;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公民参与的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了大力发展,推动了公民参与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参与的主动性逐步增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我国政府的法制化建设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公民个人的成就利益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经济的改善和发展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中心。受个人利益的推动,公民对政府的事务产生了极大的关注,比如新的城区规划、公交地铁等市政工程建设、医疗和教育改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变动等各方面。
2.公民参与的主体及范围不断扩大
一方面,目前我国公民行政参与的主体范围越来越广泛,这个范围已经从根正苗红的工人农民扩展到广大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极大丰富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民众的代表范围,也使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性有了更牢固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中,非常重视决策的民主化,而要达到的民主科学程度肯定离不开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全国有很多地方政府部门都已经将公民参与作为制定政策的一个必要程序,公民的意愿都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许多可能给当地环境带来重大污染的项目就是公民的积极参与下而被终止的,例如号称厦门“有史以来最大工业项目”的海沧PX项目事件从博弈到妥协,再到充分合作,留下了政府和民众互动的经典范例。
3.公民参与的机会不断增多
随着公民参与在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也开始有意的创造更多的公民参与的机会,并且在制度上给予支持,从而更多的发挥公民参与作用。很多城市举办的水、电、煤气价格听证会,出租车、地铁调价听证会,以及物业管理费、垃圾收费等涉及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公民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行政文化的消极影响
行政文化最主要的内涵是其包含的行政价值取向,这直接影响一个人在政治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和习惯。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以“君君臣臣”等为代表的行政文化传承了几千年,这些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的专制的消极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其中重要一部分的公民参与自然也未能幸免。
2.公民参与的制度还不健全
在当前我国的公民参与制度中出现了不少走过场形式化的现象。比如各种价格听证会,很多听证组织者为了使决策能顺利过关,在社会代表的人数设置以及人选确定上做文章,排除不同声音,人为造成听证会上声音一致,以便决策能获得高票通过。这一怪象被网友们戏称“听证忽悠”、“逢听必涨”。除了听证制度之外,其它政务公开制度,费用公开等制度出台也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这些消极现象极大打击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动力,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拖累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3.公民参与的能力整体较低
在公民参与中,公民个人的参与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最终效果。我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总体来说公民相对缺少社会参与的环境与实践。现在随着公民政治参与机会的增多,对公民的文化素质和参政能力要求也日益提高,但光有积极参与的热情往往是不够的,必须提高公民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同时应关注社会政治问题,积极提高自身的行政参与能力。否则盲目的参与不可能达到好的参与结果,甚至是无效的参与。
4.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我国现在有接近70万个各类社会组织,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但相对我国人口基数来说,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其中占半数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是由政府发起、供给和赞助的。它们的存在更多的是配合政府的指导意见以及行政安排,导致公民参与缺少应有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社会组织的功能不能得到全面发挥,对公民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仍比较有限。
三、完善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公民参与的建议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公民参与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公民参与。
1.逐步打造健康的行政文化氛围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二十四个字为基本内容。但是,短短的二十四个字,却是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目标,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当前世界文化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探析
1、中国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渊源
(1)中国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和兴旺发达。中国传统文化中“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生动表达了国家富强,人民共享经济发展繁荣的幸福场面。 “民为重,君为轻”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的民主内涵则是当今民主建设的重要文化来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要求就是要建设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大同社会,早在中国传统文化《礼记》中就有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人民和睦的和谐大同社会是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源泉。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平等,就是要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公正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 “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平处于公,公出于道”、“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则蕴含着的公正平等的文化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基础。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爱国,就是热爱祖国,维护国家统一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当今爱国精神的文化基础。诚信,在中国传统化中历来受到世人的青睐,“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海岳尚可倾,口诺终不移”中蕴含着诚信精神是营造良好诚信风尚的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蕴含着中华民族丰富的传统文化,有利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的同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精神动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和发展的精神力量,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对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凝聚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中国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是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基础。具体表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位卑未敢忘忧国”等孕育着深刻的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爱国主义思想内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夸父追日”、“精卫填海”、“大禹治水”、“愚公移山”蕴含着不屈不挠的改革发展精神, “因材施教”、“审时度势”、“与日俱新”则包含着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这些深刻的优良传统文化构成了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的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蕴含着中国传统文化深刻的思想精神,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是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基础。在新时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不仅与中华民族美德相承接,而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相协调。为人民群众进行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判断行为得失,规范日常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继承发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精神文化中自强求富、尚和合、求大同的文化内涵。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精神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崇正义的继承和发扬。同时,个人价值准则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爱的内容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爱祖国、守诚信、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文化。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标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之中,具有牢固的文化基础。抛弃传统,丢弃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活力和命脉。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传统中国文化是我国当前在世界文化多元化交流融合中站稳脚跟的根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创新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精神支柱和精髓。其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内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不断创新发展,发展具有时代鲜明特色的文化价值理念。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时,也注重吸收世界文明的有益成果,从中汲取其丰富深厚的文明成就。在继承吸收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意义
1、对于继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
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源远流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对于继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深远的历史价值。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内容极为丰富。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抗御外侮都是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蕴含着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千百年来,融入民族意识中的爱国主义传统成为激励中华民族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支柱。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团结统一的民族精神始终凝聚着中华各族儿女的共同心愿,引领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爱国主义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凝聚作用。同时,爱国主义也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力量源泉,爱国主义精神为个人实现人生价值提发展舞台和指明方向。
2、对于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让人民群众表达各类民生诉求,是当前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问需于民”的客观要求。当然,党和政府不仅要建立畅通有序的民生诉求表达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权益有保障,而且要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正确引导群众理性表达民生诉求。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的各类民生诉求也日益增多。然而,用各种法外方式表达诉求、“不信法”等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以命抗争”等极端维权事件,这不仅无助于民生诉求的有效表达,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为法治建设的一大阻力,应给予足够重视。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传统文化心理影响较深,“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出现纠纷化解等诉求,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方式解决,而是在第一时间托熟人找关系,寻求权力的消解和庇护。其背后是一种传统文化心理,即,相信人情可靠,不信法律权威;迷信权力,不信法律。这种心理催生了权力寻租,助长了人治发达。正是基于此,不少群众“不信法”、“唯上不唯下”,采取封门堵路、哭闹、打骂、喊冤、服毒、自残等极端手段,试图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一些群体甚至跨区结伙串联,选择政治敏感时期、重大节日期间集体群访,制造影响和事端,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和影响。
――法律权威还未完全形成,公权滥用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官员在决策时顶不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缺乏捍卫法律的精神;部分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也不够忠诚;少数基层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完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法规,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缺位越位、违反程序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导致一些群众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群众有怨无处诉、无法诉,最后病急乱投医地到处上访、闹访、缠访,加大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
――法治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全民爱法护法的习惯尚未养成。当前,如何引导群众依照法律程序表达民生诉求的工作做得不够,导致群众形成一种“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畸形心态。一些政府部门经常“运动式”地治理问题,关键时期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全面动员、全员参与,集中解决突出、尖锐的矛盾纠纷,调动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做工作”买平安,从而使一些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仰,在心目中造成“政府怕我上访”的错误观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们不依法解决问题,宁愿以身试法去“撞南墙”,最终导致“有理的要上访,无理的也要上访,特殊时期更要集中上访”的局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无论是传统文化心理的遗毒,还是当前公权滥用的积弊,都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革除。因而,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生诉求,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培育公民法治观念,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基本导向。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要求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正常的渠道表达民生诉求。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同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依法办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权责一致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努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第二,强化基层治理,夯实法治基础,在基层大力培育公序良俗。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深刻领会“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在广大基层大力培育、宣传公序良俗,把“政社互动”、“邻里自理”、“街坊共治”作为基层治理的新模式,和谐邻里关系、家庭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传统民事矛盾纠纷,从源头上为群众解忧。积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诉求畅通,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以群众的法治需求为导向,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普法的互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应当做到“教”与“管”相结合,让他们将“法治”理念深深植根于头脑,任何时候都不逾越法律红线,任何情况下都不触碰法律底线,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法治信仰涉及“三观”,只有家庭的耳濡目染、教育机构的长期努力、全社会的共同推进,才可能逐渐形成。学校教育尤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法治课应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生从小接受法治教育,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健康成长。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小品、相声、歌曲等文艺节目的手段和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支持城市社区、镇村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和法治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文艺创作,以丰富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真正使爱法、护法、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生活规律。
第四,坚持依法治访,惩治非法上访,坚决维护正常的秩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要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行诉访分离改革。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准确区分事项的诉与访性质,对属于“诉”的来信来访,及时登记、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并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访”,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建立以律师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工作新机制,落实依法终结机制,完善相关导入衔接工作制度,解决畅通“出口”的问题,把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要健全违法上访惩戒机制,对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秩序,彻底破除“上访―维稳―政绩考核―领导乌纱―压制掩蔽上访―闹访―缠访―群访集访”的怪圈,真正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发展的法治环境。
(作者系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关键词】人性 经济人 理性人
一、人性的阐释
在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人性的分析都最终归结为人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上。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私”的(为自己);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公”的(为他人)。人性之“私”与人性之“公”,其存在都有自然及社会历史的合理性,无可厚非。“善”与“恶”其实都不是人的本性,只能说人性之“私”有使人性趋“恶”或人性之“公”有使人性向“善”的倾向或推力。个体的私欲及其支配下的利己行为只要为所处时代客观的生活条件允许,就是“善”的;个体私欲膨胀及行为扩张超过所处时代生活条件的限度,危及甚至损害他人及社会群体利益时,就是“恶”的。然而,尽管本文不主张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本文仍将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个概念作为先前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成果来研究人性与法治的关系。
二、人性与法治关系的东西方历史考察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儒家学说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人治文化。在儒家看来,“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发展的无限可能,只要通过适当方式,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性完美的“至善”之人,人人皆可为“尧舜”。在社会制度设计和统治方式上,则是“为政在人”,由理想的“内圣外王”的统治者实行“仁政”。可以这么说,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传统儒家文化,把整个国家的兴盛衰亡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一厢情愿地寄托在极少数所谓的“圣王”身上,着力于把一切社会控制方式都伦理化、道德化,同时与政治紧密结合,形成政治化的道德社会或道德化的政治社会。这种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以道德教化为主要内容建立的政治秩序其后果必然是一种人治秩序。
与我国“性善论”的传统文化相反,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西方文化却有着悠久的“性恶论”传统。根据《圣经》的叙述,我们知道: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由于受到蛇的诱惑偷吃了伊甸园里的“禁果”而堕落,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这被称为人类的原罪。人原先对善恶似乎是无知的,只是偷吃了“禁果”才知道了善恶。而人一旦知道了善恶以后,“终日所思的尽都是恶”,甚至“从小心里就怀着恶念”。黑格尔就直截了当地指出:“社会上有一熟知的信条,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并称本性之恶为原始的罪恶。依这个说法,我们必须放弃一种肤浅的观念,即认为原始罪恶只是基于最初的人的一种偶然行为。其实由精神的概念即可表明,本性是恶的,我们无法想象除了认为人性为恶之外尚有别种看法。”由于人的普遍“罪感意识”以及对人性的不信任,使人们对统治者存在普遍的不信任,对政治权力的自发膨胀和腐败有着深刻的警惕,并由此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具体的表现就是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调法治,限制权力。孟德斯鸠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只有认识到国家权力本身也是“利维坦”,是一种必要的“恶”。人们才要对国家权力本身“心存敬畏”的同时“心存戒备”,法治观念才萌芽初开。而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为缺乏的认识。 转贴于
三、市场经济下的人性与法治
近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通过市场经济的形式而实现的。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以鼓励、承认并保护个体物质利益,并以此为动力的经济形式,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得到了充分的强调;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性的、社会性经济,即每个人都是为他人、为社会生产,人的生产行为不服从于自身的消费需要,这使得人的物质欲望超出了自身最大消费的需要,呈现无限扩张的趋势;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经济,在这里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你死我亡”的利益竞争关系,它突出了人际关系中的对立性,它存在着将人际关系引入“人对人像狼”境地的可能;最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消费的不断扩张为其存在和发展之必要条件的,在这里,人的消费不仅仅是生产的结果而且是生产发展的前提,有时还是生产的手段,这使得消费脱离生产的制约,向着高消费、奢侈消费、超前消费方向发展。
所以,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充分容忍和放纵人的自然欲望的经济关系。它的承认并保护人的原始和私人欲望并作为激励机制在给社会生产带来强大的并且是永恒的动力的同时,也使得人性趋向物化,人性中的其他含量就会减少,这对社会伦理秩序而言,是一种冲击和破坏,因而是“恶”。也就是说,人性趋恶是近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够仅以“善人”或者“恶人”的两分假设来定义人的本性了。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人首先应该是“经济人”,即以经济利益为根本,追求和实现经济效用的最大化者。市场经济实际上是通过个人的普遍自利行为,来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增长的。但历史地看,它带来的是社会的善,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通常为我们所不齿的“个人主义”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自私自利,在现代社会中,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采取“利他”的行为并不少见,因为多数的情况是在“利他”的同时也“利己”。
其次,市场社会中的人还是有限理性的人。人既不是神,不可能完全达到“至善”的地步;也不是禽兽,不可能是“恶”得不可救药,沦落为与禽兽为伍的地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有限理性的人。博登海默说:“人类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使个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设计自己,并意识到合作与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人类就将在非理性的、自私自利的抑或受本能支配的大漩流中茫然失措,从而导致人类之间各种各样的充满敌意的对抗和抵制。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予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正是人类理性使法治成为可能,这构成了法治可能性的基础。
综上而言,在举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对人性的定义起码应包含以上两个方面。以此为基础,再对法制的制定、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改进,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基础上的充满人性化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18.
[2]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91.
一、市场经济的经济人假设具有方法论意义
(一)市场经济是以经济人假设为逻辑起点
人具有什么本性以及怎样根据人的本性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及进行管理是西方经济学和西方管理理论的重要的起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他的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每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受“利己心”的支配,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会促进整个社会共同利益形成,即所谓“经济人”的观点,它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经济人假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二是人有完全理性,总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三是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法律体制完备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也能产生利他,越追求自己的利益越能给社会创造财富。“经济人及其利己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积累和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市场经济“无形之手”发挥作用的前提。如果市场主体不是经济人,政府经济调节的政策就会失灵,市场传达给他的各种信息就会充耳不闻,经济就不能发展,也不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道德信用机制。市场经济以经济人假设为逻辑起点,不是洪水猛兽,相反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经济人假设是以理论抽象方式来反映经济活动中的人的本质特性的,为人们提供了制定经济政策、建立法律、道德信用体系等健康经济秩序的出发点和方法论。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成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经济人假设为起点,它因利益而有活力,因活力而有动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我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违背这个规律。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可以运用经济政策引导人们的利己心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为社会积累财富;从经济人假设出发,经济政策可以更无懈可击,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可以使法律和道德体系更完备,扼制私利和利己主义的泛滥。从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看,遵循了这个规律改革就会成功,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用人和分配是事业单位发展的两大杠杆,事业单位的改革也是围绕这两个杠杆进行的,实质上是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改革政策要能满足员工的利益要求,激发员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让员工感到有奔头;一方面制定的政策要完备,不能漏洞百出,出现钻政策空子,富了和尚穷了庙或偏离政治方向的现象。上述这两个方面,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了都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出发点的。
二、思想政治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也是法治经济、道德信用经济。没有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经济的高速增长只能是暂时的。
(一)市场经济的经济人假设,思想政治工作不能缺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富裕起来了。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活动方式、经济运行方式以及经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上层建筑,特别是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往比较适应计划经济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社会的整合功能急剧下降,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法治观念、道德伦理体系尚未建构起来,给人们传统思想观念和道德以极大冲击。再由于不成熟不规范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社会出现了不断蔓延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化堕落等现象。如视道德为虚无缥缈的东西,无视法律的存在,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公德淡漠,对公共道德规则熟视无睹,甚至故意破坏,人与人之间冷漠,良知麻木;职业道德丧失,为了私利不择手段,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行贿受贿,不讲信用等等。甚至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同样不讲道德,缺乏信用,上大学贷款可以不还。人们形象地称这些人为有知识没文化。这些负面的影响引起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出现信用危机。造成这种状况有多方面的原因,有过去长期极“左”的影响,特别是“”对、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誉造成了不小的破坏,使一部分人失去信仰信念,对思想政治工作非常反感,不信任任何正面教育;还有我们过去的思想教育是高层次的理想信念教育多,英雄主义教育多,大众都能做到的伦理道德教育少,中层次教育缺失;再有过去对我国传统文化批判的过多,使几千年形成的许多优秀传统文化没有得以传承,而相反一些传统文化的糟粕却根深蒂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泛滥。如投机取巧,被认为是聪明,老实守规矩被看做是傻子等等。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遵循经济人假设为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个人利益得到首肯和鼓励,但是并不等于任由如同潘多拉魔盒开启后的私利泛滥、物欲横流。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社会过分强调社会利益而抹煞个人利益,这个社会将日趋僵化;相反,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抹煞社会利益,将又会导致私欲横流。市场经济是要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它同时也是法治经济、道德信用经济,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和内在的约束力。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不能缺位,还面临着新的课题。
(二)思想政治工作要为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服务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它在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很好的理论武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张的作用,达到了宣传鼓动和统一思想、稳定思想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又指出:“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体系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思想政治工作在抓理论武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同时,要着眼于人的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增强现代公民意识,即道德意识、法治意识。思想政治工作在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法治意识方面,应以经济人假设为起点。这个观点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但深入思考思想政治工作虽然没有以人的假设为前提,但它潜在的承认人是不完美的,如果假设人是完美的就不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了。比如我们提倡无私奉献、大公无私,是因为能做到无私不容易,所以要提倡,对能做到的无私的先进人物理所当然的要鼓励。但是长久以来,我们把这种鼓励当作了客观存在,认为人都是高尚的,党员干部都是无私奉献的。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涌来时,面对人们在利益面前的负面表现,思想政治工作显得苍白无力和缺位。思想政治工作以经济人假设为起点,承认人是自私的,可以使思想政治工作起到提前防范的作用,不至于面对人们的负面表现手足无措。道德意识、法治意识属于先进文化的范畴,它们影响着人们的认知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决定一个社会的特色和发展取向。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用善恶评价并依靠信念、习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像一支看不见的手明智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内在要求;又是一种行为规范,表现为行为和活动现象。法律规范是人们协调和处理利益关系的外在强制。法律只有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之上,才能成为良法,才能为公民所遵守。道德对法律有价值评价和导向的作用,道德是对法律的补充,法律对道德有保障作用。法治意识是公民信奉法律、遵从法律、将法律当作至上的权威的一种自觉。因此,仅有完备的法律还不是法治,法治意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础。道德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道德和法治体系的建立特别是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育要比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建立困难得多。在新的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要承担起这个重任,要为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服务,使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服务。
1.开展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培育正确的价值观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都要落实到价值观上,价值观包括公私观、义利观、荣辱观、苦乐观、幸福观等等。正确的价值观对社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动力功能、导向功能、调节功能。一个人不能没有价值观,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没有带普遍适用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应着眼于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2.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道德规范要把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道德规范要特别注意可行性,要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和老百姓思想水平的实际。防止重蹈覆辙把道德标准定得过高,不区分实际情况,大量凡夫俗子不可能达到的标准,但又无力拒绝,表面接受暗里越轨,用道德伪善自己,这样会加重道德的危机。道德规范要人性化,使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易于被大众所接受和遵守。我国已经出台了《公民道德规范》,各行各业都要建立职业道德规范,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调整。
3.要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相结合。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积淀了许多传统美德,其中蕴涵着丰富的合理的经济伦理,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对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等等仍然具有重要价值。比如传统文化强调诚信精神、强调节俭美德、强调人和思想等等。我们要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努力吸收和融合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去其糟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服务。
4.加强教育,发挥舆论的宣传监督作用,普遍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不等于就能变成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只有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律和道德规范才能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思想政治工作要发挥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鞭策人的作用。通过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主动出击,热点引导,典型宣传,扶正祛邪,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先进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普遍提高公民的思想素质,为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奠定思想基础。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
[关键词] 传统文化; 大学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2-0089-0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凝聚着民族发展过程中的智慧,中国数千年来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底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来源。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应该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从源头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是对传统文化的升华与创新,这决定了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一、社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优秀传统文化的契合
党的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延续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注入了新的时代特征,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三个层面都可以找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联系[1]。
(一)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传统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上体现为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追求,在传统文化中有着相应的渊源。首先,国家富强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好愿望和追求。《管子・形势解》就有记载:“主之所以为功者,富强也。”《韩非子・和氏》也有“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其次,民主与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一脉相承。《尚书・五子之歌》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泰誓》中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等古代民本思想都强调对人民的重视和君权的约束。再次,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和开化的表现。《礼记》的“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管子・牧民》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所阐释的就是在物质文明的基础上对精神文明的更高追求。最后,和谐是对良好人际和社会关系的描述,同样与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天下大同”的思想一脉相承。“天人合一”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也是古代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经典理论。从《易经》的“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对人与自然和谐的强调,到孔子主张“仁者爱人”“推己及人”,强调天、地、人的和谐发展,再到老子提出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人对自然规律的敬畏和遵循,以至逐步推及发展到人与人的关系处理上的“人和”的“大同”社会,如《礼记・礼运》中“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对“和谐”理想社会的向往,都能看到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丰富的传统文化渊源。
(二)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传统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上体现为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追求,同样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思想内容和价值追求。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于自由的理解是基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的相对自由而形成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思想都强调自由的相对性。传统文化对“平等”“公正”等同样重视,如“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等传统思想。而“法治”的基因,则是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家更是将法治推崇备至,如韩非子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等思想。
(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传统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上体现为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追求。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思想传统,《战国策・西周策》就有“周君岂能无爱国哉”的记载,《汉书・司马迁传》“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日知录・正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都有相关论述,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及文化传统。敬业,是中国自古以来人之为人的行为标准,形成了中华民族的勤劳精神,如“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尚书・大禹谟》)、“功崇惟志,业广惟勤”(《尚书・周书》)等都是这一精神的体现。诚信,同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道德标准,《周易》“人之所助者,信也”;《礼记》“不宝金玉,而忠信为宝”,儒家学说的“仁义礼智信”,十分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友善,同样是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的体现,如孟子的“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等理念,都是古圣贤们对“善”最精辟的概括[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二、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不仅是重大的理论课题,而且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从目前高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实际情况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在培育内容上,重知识轻实践
从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内容来看,主要存在着重知识灌输、轻实践领会的倾向。
一是从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学习情况看,存在重识记、轻理解的现象。目前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学习,主要是通过校内张贴海报、校园媒体进行宣传等途径实现,大多仍停留在牢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的应知层面,而未能深化对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核心价值观深刻内涵的认识,没有领悟到每个核心价值观都具有的深厚传统文化根基,更未能形成对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认同与共识。这种重知识、轻理解的倾向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是从核心价值观相关课程教学情况看,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目前高校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相关思想政治课程、辅导报告等,或以理论灌输、或以热点剖析等方式进行,往往停留在从知识到知识的灌输层面,而忽略了与实践的结合,忽略了从应知到应会的转化,导致大学生对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理解较为肤浅,从根本上还谈不上能将这种价值理念转化为他们作为一代新人应有的基本信念的问题。
(二)在培育方法上,重形式轻实效
从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方法上看,不否认,各高校在实际形式上确也不断推陈出新,但在实际上却逃离不了重形式、轻实效的老路。
一是主题教育活动时政色彩鲜明,吸引力不足。部分主题教育活动高扬主旋律,在活动主题或组织实施中均明确为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且发文要求举办类似“五四”讲话学习、“两会”精神学习的主题活动。但在实际上却忽视了当代大学生较多关注个人成长,很少关心时政主题的问题,导致活动效果不理想。
二是形势政策课、党课团课学习虽然规范,但不少主讲者却难以充分讲授核心价值观内容。形势政策课是大学第一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承担课程的大多是青年教师或辅导员,因而讲解理论热点所需内容受自身理论水平限制难以深入,何况一些高校还将此改为学生发展和就业指导课,所以在实际上难以传授给大学生足够的传统文化及核心价值观内容。因此,部分青年者的培养质量有待提高。严格说来,应首先提高讲授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解读水平。
三是校园文化活动受众有限,难以以点带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校园文化活动已遍地开花,这是值得倡导的。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些活动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聚焦个人层面的活动较多,关注社会、国家层面的较少。另一方面,校园文化活动的吸引力有限,舞台上所展现的往往是多才多艺者或活动积极分子,而那些专注于专业学习、忙于勤工助学或沉迷于个人爱好的学生参与有限,因此活动很难以点带面,往往停留于营造氛围层面。
四是校园新媒体强调“班班有阵地”以持久宣传核心价值观,但在实际上,收效并不可观。近年来,QQ群、微博、微信等平台从学校、学院层面走进班级、支部,然而大多数QQ群仅成为学生日常事务和交流的平台,微博日渐式微,加上原本开拓价值观宣教的微信平台,由于较难做到每天优质文章而逐渐受到冷落。
(三)在培育体系上,缺乏系统支持
从培育体系来看,目前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存在着多头并进、交叉教育现象,难以形成合力。究其原因,一是以核心价值观和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两课”教育与现实中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脱节,存在过于强调课堂教学与学分的现象,同时在管理体系、考核手段等方面普遍存在脱节的现象。二是学校内部工作机制与整合力度不够,如组织部门、学生会、社团等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管理,各自为政,常常因为片面注重活动形式而忽略活动效果,从而出现诸多重复工作而影响教育效果。
三、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路径
针对当前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优秀传统文化为载体,探索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途径,力争使教育过程覆盖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增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健全培育体系,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有效结合
第一课堂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主渠道。要找准结合点,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通识教育课程中的人文社科类课程、选修课程中的传统文化课程、心理适应和求职就业课程等四类课程的教育针对性,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资源,对学生进行国情、国史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3]。要搭建和扩展好第一课堂的教学平台和覆盖半径,举办各类提升大学生人文素养的讲座、报告会,加强品牌建设。还要优化学生学习状态,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加强“教”与“学”的良性互动,鼓励晨读小组、兴趣小组以及读书会等课外学习活动。
第二课堂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与第一课堂的教学目标紧密结合。效仿高校素质教育学分的形式对第二课堂加以规范,让其成为有效补充第一课堂的育人阵地。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面广、吸引力佳的特点,可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情操。还应注重多措并举,这主要包括:氛围营造默化人,建设“尚新、尚业、博雅、博爱”的优良学风、班风;文化体验扬主流,鼓励学生亲身参与文化作品的鉴赏与创作,将人文知识内化为自身修养;社团活动凝特色,通过经典作品诵读、汉字听写竞赛、人文风采展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实践砺品格,以社会调研、国情体验、志愿服务、实习见习等为载体,使学生在承习优秀民族品性的同时服务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创新培育模式,提高培育工作的吸引力
一是加强仪式教育。在思想多元、文化多元的时代,升国旗、唱国歌等仪式可让人们有所依托,可唤醒参与者心中的美好情感,是参与者力量的源泉。因此,应当结合传统节日举行有专业特色的纪念活动,以此来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大学生每天在寝室的时间超过1/3,积极建设学生生活园区有助于良好品行塑造、优秀习惯养成。可通过设置楼栋文化墙,设立生活服务、今日历史、名言警句等栏目,丰富学生精神世界。通过评比“书香寝室”、记录“楼层周记”等活动,营造勤学善思、和谐友爱的寝室氛围。
三是加强新媒体手段的运用。通过QQ群、微信朋友圈、微课堂等方式传播学生喜闻乐见的文化新闻、文化活动,加强开放式主题教育,打破学院和班级的壁垒,引入全员育人机制,形成全校交流与教育的良好模式。
(三)注重培育效果,强化价值观培育与个人成长的实效性
聚焦学生成长的关键环节。在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工作中,融入传统文化的人文因子,采用人文关怀、因材施教的方法,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要答疑释惑,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成才观,帮助他们实现个人职业理想与国家发展需要的统一。学生资助工作既要经济援助,也要思想援助,因而应加强爱国主x、自立自强、感恩诚信等教育,辅之以心理健康教育,以树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贯彻分层培养理念,开展“讲人文、读经典、创佳作、历实践”培养活动。横向上针对大一到大四的4个年级,纵向上针对青年者骨干、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团员青年等,制订要求不同的培养手册,量化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开展分层分类培养。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并通过全员、全方位、全流程的培育过程,创新培育形式、健全培育体系,才能真正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认同。
[参考文献]
[1]黄桥法.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超越[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关键词】老子;法律思想;道法自然;立法宽简;意义
一、“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的联系
自然法认为在宇宙中存在一种永恒的法则,这种法则超越于人定法之上,被人们所信仰和遵从。西塞罗认为,人类的制定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则。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以及人类都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自然是最根本的东西,人类既是道所化育而生的,就更应取法于自然。从这一点上看,“道法自然”具有和自然法相同的特征。
其次,“道法自然”和自然法都强调公平和平等,斯多葛学派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的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而《老子》认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由此可见,在老子看来,“天之道”是最公平合理,大公无私的,而“人之道”则容易有偏私,难以达到公正。“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无所偏爱,平等地看待万物,任凭万物自然生长,也就是说,众物平等、人人平等,也是“道法自然”的内在要求。
(二)“道法自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具有它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根基,所以法治在西方现代文明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根基并不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国历来就是倾向于人治的国家,儒家的等级观念和森严的礼教本身就与西方法治要求的自由、平等相对立。在没有与之配套的文化土壤的情况下,生生地想让将无根的西方“法治”在中国生根发芽,是不太现实的。而 “道法自然”的思想中关于公平、平等的朴素的自然法观点,也许正是适合中国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的思想进行改良和发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与我国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相匹配的法律,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老子》对人定法的批判
《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与此相对应,《老子》对于人定法是持批判的态度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认为,法律禁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越来越多,立法的繁苛,直接导致百姓生活困顿。而且这些法律都是按照“人之道”所制定而成,不符合“天之道”,所以制定法律禁令,是徒劳无功、贻害无穷的。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老子对人定法是全盘否定的态度,老子对人定法的不信赖和批判是有其社会原因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处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阶段,各国新兴的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和壮大自己的力量,必然要制定许多新的法律禁令,难免出现立法冗杂而混乱的现象。且老子时期的人定法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有“刑法”,法律禁令更多的来说是一种刑罚诛戮,而不是对生活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与当今意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大不一样的。所以说《老子》中的反对人定法的思想,更多地是反对统治者用冗杂的法律禁令来制裁人民,这一点,对如今的立法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老子》的立法宽简思想
《老子》中提到,“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和“希言自然”,是从一正一反两方面说明繁苛的政令会加速败亡,而少施加政令,即“希言”,是合乎自然的。老子所处时代的法律禁令更多的是对人民的禁锢,是对义务的限制,而很少有对于权利的规定,这样的法条越多,弊端就越大,只有宽疏才会减轻人民沉重的义务枷锁,民众应有的自然权利才不会受到更多的侵害。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讲,法条的增多意味着禁忌的增多,苛密的法条在禁锢民众权利的同时,反而会使人们因为难以遵守而想方设法规避。“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政令宽厚,人民就淳朴;政令严苛,人民就狡黠。反而如河上公解释的“其政教宽大,闷闷昧昧,似若不明也”,即法令宽疏,仿佛闷昧不明,民众反而能够过上自然淳朴的日子,也能自然淳朴地守法。
所以在我国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立法的宽简,制定出简明扼要,疏而不漏的法律,同时也要注意立法中义务和权利规定的对等性,使法律为更好的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而服务。
四、总结
中国长期以来的法治建设都是以照搬西方模式为主,使得“法治”成为在营养皿中生存的“无根之花”,全然不接中国的地气,而“道法自然”的思想,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适合法治生存的土壤,将“道法自然”思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可以夯实中国法治建设的根基。同时,《老子》思想中的立法宽简,反对制定过多的义务之法的观念,对于如今的立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M],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
[3]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