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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管理

时间:2023-07-10 17:41: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代建;存在问题;对策

1.前言

我国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为“自建自管自用”。该模式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弊端日益暴露。为了适应时展的需求,我国于2004年7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要推行并加快推进“代建制”管理[1]。代建管理,也可称项目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代建管理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也可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项目前期阶段工作或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目的在于实现项目的“建、管、用”分离,使责任追究更明确和具体,建立相互约制的保障体系,三权分离,杜绝腐败。由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管理系统本身相对复杂,使得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笔者个人认为,要想使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在客观评价它现有优势和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探讨符合代建管理发展要求的针对性对策。

2 代建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促进作用

探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代建管理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在对代建管理正确定位的基础上,相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工程代建管理服务对象更加明确,属项目定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导致其性质、地位、管理权限、管控机制都更具特殊性、针对性。

2.1 工程项目管理更具专业性、合理性、科学性

代建单位在早期策划方案的编制上使其更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流程。完成通过审批后不会轻易修改,过程更显专业性和严肃性,科学指导整个工程建设的实施[2]。同时,在代建委托合同中,对管理目标进行明确规定,并在代建合同中标明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的处罚措施,规避合同风险。

2.2项目建设和管理更具效率性

代建工作包括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通过代建单位来管理工程项目。传统的建设工作量相当大,相关专业人员及管理成本很高,代建项目管理单位相对更具备专业操作能力。

2.3杜绝腐败

代建制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个环节各自分开,打破传统模式,使工程承包、各种原材料供应、机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更透明。代建单位有权行使自主决定权,同时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监督,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

3.目前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1代建责任界定不明确导致代建单位工作存在极大束缚

在代建单位的众多外在阻力中,最大的部分来自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掌握着工程项目代建费用的最终支付决定权和相关工作的最终确认决定权,因此,即使有代建合同或者是相关的政策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只是工程项目完成后的使用者,建设过程只起着监督的作用,对代建责任不明确,不能明确回答承担代建方应是专业的工程企业还是其它事业单位也可参与;代建单位只能是独立一方还是可以委托其它企业或被控制单位;代建权力的委托权是属于政府部门还是企业法人等问题,因此出现管理混乱,也无法控制建设单位的过多介入。出于对工程完成满意度、更大更多工程的合作愿望等多重考虑,代建单位不得不处处顾及建设单位的“参考意见”,导致出现代建单位听指挥、当参谋,建设单位施管理、做决定的无奈局面。

3.2项目代建过程管理工作不够明确,代建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

代建单位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的各个过程都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管理涉及到建设目标的建立、工程项目招标、施工阶段工程的投资以及竣工后代建项目的移交。整个过程每一项内容的控制都关系到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各项工作不够明确,就会出现整体施工内容、标准、投资出现混乱或错误,阻碍工程进度,影响代建单位的工作被认可度和形象等问题。

3.3项目代建起步晚,管理经验明显不足

该制度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各个地方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又各不相同,自身的管理经验未得到积累,与其他地区的经验又得不到交流和借鉴,阻碍“代建制”的发展。

3.4“代建制”推行力度不强,覆盖面小

由于我国代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推行力度较小,目前只是在国内较大的城市得到实践,覆盖面广泛性不够,同时缺乏与之相符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3]。

3.5传统履约保函在代建制实施困难

我国传统的履约保函制度随着项目施工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代建制作为一项创新的制度,传统模式发展起来的履约保函制度对其并不适用,阻碍了代建管理的发展。

4.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中主要问题的对策

4.1完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方案,营造优良的代建制发展环境

明确相关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从细处着手,在制度上划分好代建工程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参建方利益关系,特别是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责任和权力,避免出现角色混乱的情况。从代建单位上来讲,要明确自身问题处理的的权力,清楚哪些代建工程问题有权自行处理,哪些问题需要和建设部门沟通、汇报请示,明确建设主导地位。从建设单位上来说,要明确它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任务,设立专门的监督考核,在建设经费审批过程中,构建第三方支付审核,起到代建方、建设单位、第三方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作用。促进代建单位工作高效、公开,建设单位监督积极到位不越权。加强各方监督,除了上述提到的三方外,还要充分发挥审计、财政、质检、专业审价机构的监督作用,全方位规范代建市场。此外,国家应加大对代建制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各个地方代建制的建设力度,牵头经验较丰富的地区多进行“代建制”技术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为“代建制”的推广创造优良的环境。

4.2明确界定代建管理中各方的责任

为了保障非盈利工程项目顺利、有序地开展,才有了代建制的推行,实现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全程的公平、公开、公正。首先要端正工程代建单位与政府机构或政府专门委托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只属于平等的法律合作主体,不属于上下级,工程代建企业单位不存在被领导和被控制。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扮演着对代建单位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有效监督的角色,并非以往对代建单位的直接权力干预。保证工程代建单位、政府或委托机构之间规范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4.3严格控制项目代建过程管理

一是控制好建设技术目标,通过专业的机构确定前期工作后,不得随便更改,以避免过多变更,切实体现前期工作计划在代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性、指导性和科学性。二是代建单位要灵活处理工程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解,预先对通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科学设定风险分担比例,严格工程变价审核和工程量变更审核。三是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完善合同管理办法。四是重视工程交移工作,现在很多合同中并没有这一工作的明确规定,代建单位应注意与建设单位就相关事宜如交移对象、交接时间、过程程序等可变因素进一步沟通明确。保障工程的最后顺利完成。

4.4制定人才引进计划,优化代建单位素质结构

工程项目代建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对从事项目管理人员提出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沟通能力、工作经验、协调能力、领导能力和全局掌控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要求。代建单位要根据业务需要,明确制定人才招聘计划,有的放矢,特别要注重招标工作、建设设计、审价工作、机电安装、代建项目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素质人才的招聘及安置。

4.5建立长效的员工激励、培训机制

代建单位当下的发展,容易让已经加盟的高级人才没有归属感,人才流失率大。人才聘用后,要重视员工的具体需求,根据员工需求设定个性工作计划,计划除了有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外,还要细分到近期具体岗位的目标,用切实的工作成就感激励员工工作。此外代建单位还用重视对自身原有人力资源的培训,制定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培训体制,完善薪酬制度,激发员工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保障团队的整体实力和工作水平。

4.6深入推广“代建制”,实施必要引导扶持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专业性较强,它在低费用支出的基础上,能尽可能地保障工程的高质量和效率,“低投入、高产出”的健康科学模式在北京、上海、深圳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中都得到了实际和证明。因此,为了实现提高工程建设总体水平的共同目标。各地方部门机关都应有义务、有意识地推广“代建制”,加强对代建管理的宣传和普及,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扶持,促进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制度的广泛实施。

4.7完善代建制履约保函制度的制定

履约保函是保障合同内容顺利进行的一种有力方式,合理科学的履约保函能促进代建制的健康发展。履约保函的制定要以避免重复担保,避免资源浪费为前提,设置时要充分考虑业主所赋予的权力、项目额度、项目时限、代建管理费、履约担保等各方面的因素。

5.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实践其基本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又关系着投资项目效果的优劣,进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执行和政府形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实践的扩大,工程项目代建制度定能健康发展,为科学管理工程项目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李 静,浅议代建制的完善[J].山西建筑,2007,33(14):197-198.

[2]付世勇,浅析代建工程的项目管理[J].工程与建设,2007,6 (16):19-20.

[3]区钰珍,论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J].山西建筑,2007,12(21):45-46.

第2篇

【关键词】 代建制 取费模式 项目管理 激励机制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刺激效应十分显著,尤其在基本建设领域,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等的投资数量与规模相当巨大。但传统的“建设单位自营型”、“基建处型”、“临时机构型”和“工程指挥部型”等项目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的体制使得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现象严重,投资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社会资源浪费,滋生。在此情况下,部分城市率先开始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与探索,代建制应运而生。

代建制是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它同时包含了政府投资体制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创新。2004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中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代建制推行以来,工程项目的管理更趋专业化,“三超”现象得到控制,管理成本降低,遏制了权利寻租与腐败问题。但实践过程中代建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代建制的取费标准成为比较突出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现行代建制取费标准的不合理性

目前代建制的推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对于代建取费标准无统一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按照2004年《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作为代建管理取费的标准和上限都是不合理的。

通过表1的对比可以看出,传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在工作内容、费用构成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方面都是不同的。若简单地将代建行为理解为代建单位代替建设单位履行部分职责,而就此按照分蛋糕的方式将代建工作所对应的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作为代建费用的话,就忽视了代建单位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同事业单位两者性质上的区别,此计算方式下的代建费用既无法对代建单位在代建过程中的所有必要资源消耗予以补偿,更没有利润、风险和税金方面的考量。

另一方面,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上限使得代建管理取费标准过低。通过将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与我国现行的几种专业服务及美国、德国的项目管理服务取费标准对比可以看出(见表2),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明显较低。对于成本和时间投入都相对较多、工作内容与风险责任都相对较大的代建单位而言,如此低费率的收费标准远低于其正常管理成本,不仅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不利于代建单位的发展,更会对代建制的推行产生影响。

国家推行代建制的目的就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改革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借助专业化的技术力量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提升。从等价交换的角度讲,要获得比原管理体制下更好的项目管理服务,就需付出比建设单位管理费更高的价格来购买服务。合理的代建管理费也将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和企业进入代建行业,推动代建业的成长与发展。

三、代建制合理取费模式探析

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代建费一直是困扰我国工程咨询业的难题。结合国内外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的实践,常见的计费方式有“工程造价百分比法”、“固定总价法”、“薪金乘以系数法”、“按时计算法”、“成本加利润法”和“激励制度”等。

1、工程造价百分比法

工程造价百分比法即按照工程项目工程投资总概算的某一百分比进行计费,如建设单位管理费。这种计费方法在我国应用较多,操作简便,但如何科学测算出合理的费率是其难点。

工程造价百分比法不适用于代建费的计算。如前所述,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就已经介入,从工程概预算到竣工决算的确定都需经过代建单位的认可。当代建费以工程总投资为计费基数时,节约投资势必牵连到代建单位的经济利益,这将影响代建单位对投资控制、方案优化的积极性,使其可能无法充分代表并维护业主方的利益。

2、固定总价法

固定总价法是由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内容、难度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交钥匙工程测算出的代建管理服务费的闭口包干价,由固定总价和可调整新增加工作量而引起的管理费用增加部分组成。此种计费方式下业主方的风险较小,通常适用于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及服务范围、规模小、工期短、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

3、薪金乘以系数法

薪金乘以系数法,即按所有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为基数乘以一个系数,该系数包括了公司的管理费和税金、利润等。此方法中工作人员数量及薪金标准较难确定,常用于项目前期服务,对项目目标、服务范围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在我国应用尚不广泛。

4、按时计算法

对一些管理类的咨询项目常采用这种按时间收费的方式,比如,美国大型咨询公司每小时收费约300―350美元,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高级专家的工日费用标准为1000―1200元。此方法多用于临时性、短期的服务项目。

5、成本加利润法

成本加利润法中的成本即指项目管理单位在该工程所投入的全部管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人员工资、福利等)和间接费用(行政费、税等),利润(酬金)部分通常在合同确定前预先确定。此种计费方式可以使双方风险分担、利润共享,在国外应用较普遍,但实际操作中管理成本的确定是难点。

6、激励制度

在我国各地试点过程中,为了对代建单位产生激励,多采用将项目投资节余的一部分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例如浙江省规定,“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奖励”。这样代建单位的收益就由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奖励两部分构成。但是单纯以投资节余分成的方式作为奖励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代建单位有可能为片面追求投资节余而降低工程质量、忽视使用单位的合理需求。而且,从实践结果看,代建单位基本享受不到投资节余的成果,无法参与分成的使用单位也会竭力将其辛苦争取来的投资全部投入到项目中去。因此,将代建单位的收益与项目投资挂钩的方式不妥。如果要采取激励制度,则应将项目管理的质量、进度等与投资节余一并纳入考核体系,同时,更多地采用非物质奖励的方法对代建单位予以鼓励,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代建服务公司。

代建制是一种管理制度的创新,它不是一种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可以通过多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予以实施。通过对上述常用项目管理计费方式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代建项目的取费模式应是根据项目类型、内容、风险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计费方式,甚至是多种计费方式的组合。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方式和标准宜更多地借用市场化的手段,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同时为了避免恶性竞争,国家宜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政府指导价的形式确定代建取费的下限。

四、结束语

合理的代建取费不仅直接影响到代建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代建项目的管理质量,更关系到代建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决定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成败。目前我国的代建制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配套还不完善,过低的取费标准会影响代建行业的发展。我们应放宽思路,在政府的监管下充分借助市场的调节作用使代建管理费用更趋合理化,同时不拘泥于某种特定的计费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加以选择,以促进代建管理服务市场更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兰定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度设计研究[D].重庆大学,2008.

[2] 郑晓冰:政府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下代建费费率研究――以昆明市为例[D].浙江大学,2010.

[3] 汤海英:项目代建费收费标准刍议[N].建筑时报,2011-02-03.

[4] 王满良:建设项目代建制费用确定问题研究[J].山西建筑,2010(12).

[5] 李博楠:建设项目代建制费用问题研究[J].中国工程咨询,2009(1).

第3篇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管理费;财务管理

一、代建制的起源何为代建制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由业主委托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通过组建临时基建班子(如基建办、工程指挥部等)进行建设管理。这些基建班子通常缺乏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不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掌握并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2004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正式确立的“代建制”的法律地位。

二、加强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项目代建制实行的几年间,在一定程度的解决了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有效地防范了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从制度上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此,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作为代建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证代建项目控制投资功能的实现。

三、加强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手段

1.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代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应实行报账制,即参与项目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等有效报账凭据到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参与代建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时也实行报账制。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前期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凭有效的招标文件、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劳务采购合同等、费用票据、工程结算认定书等资料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应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审查等方面,加强对代建单位管理使用的监督。

2.加强项目会计核算的管理

完善的会计核算管理是加强代建制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会形成内部会计控制的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局面,而且内部会计控制缺乏科学性,不利于代建制度的实施。政府和社会监督不力,也使得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责任未落到实处,给部分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带来可乘之机。加强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使用单位对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2)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代建单位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项目使用单位。

(3)资产交付。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3.加强代建管理费用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核定。

(1)建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和政府设立(或授权)产生的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其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同级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加强对项目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4)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代建管理费进行核定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费制度是提高代建单位积极性,杜绝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的重要手段。

4.对财务资料的管理

项目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资金申请单位向代建单位提供的财政资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和到账凭证复印件,是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决算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决算资料的完整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和建设行为,实施阳光工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完善项目的财务管理才能规范代建制中各参与方的行为,让代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 基本建设 问题 建议

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复杂,投资大,建设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国家规定多,到处是“机关”,容易出问题;干基建的油水大,查基建的风险高。本文为此提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旨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我国新一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项审批及内部控制方面

(1)违规立项。如个别应由国务院或部委总部审批的项目,直接由省级管辖单位审批立项,有的建设项目未经上级单位审批擅自在地方立项。

(2)规模控制不力,超面积、超投资、超标准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变更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变更工程项目。

(3)部分项目立项时间较长,建设工期失控,个别建设项目在上级行立项批复之前先行施工,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监督管理不善,项目一拖再拖,成为“马拉松”工程。

(4)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未落实,未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没有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会计和懂基建工程的管理人员,有的甚至基建会计、出纳一人兼,重大决策没有相关的会议记录,基建档案资料不全,内部控制薄弱,管理不规范。

2、基建财务管理方面

(1)少数基建项目资金来源运用不合规。有的建设单位挤占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经费列支基建工程费用,或虚列费用支出将资金转入基建账户,未经批准使用其他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借款垫付基建款等;有些单位则挪用基建资金购置非建设用固定资产,如汽车、空调或个人住宅商品房,列支汽车修理费或其他与基建无关的费用。

(2)部分单位基建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支付工程款审核把关不严格。如:违规使用现金支付大额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无发票、无合同或工程进度报告支付工程款、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未督促供应商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基建资金未做到专户存储、多头开户、白条入账、凭证无审签、记账凭证无附件或附件不全、重要支付凭证和财务印章管理不严格等;有的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预算、结算知识了解甚少的管理漏洞,采用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减少不做调整,重复计算工程量,编制虚假预算和结算等手段,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致使建设资金流失。

3、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在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未将基建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未纳入建设单位集中采购管理,采购方式、操作程序不合规,分散采购,应招标项目未招标。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招标活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比较普遍,如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够的情况下未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前与中标单位进行实质性谈判,招标标底不准,隐性市场存在舞弊;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资质、评标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等。

4、合同及工程管理方面

(1)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一些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不合理,有的单位未按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有些则签订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0%的规定比例逃避再次招标,个别单位边施工边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还有的根本就未签合同或协议;一些合同(协议)签订不严谨,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对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合同条款残缺不全,维权意识差,造成经济纠纷;一些单位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个别单位终止合同却未签订解除协议,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有的甚至造成了基建资金的损失浪费。

(2)工程日常监督管理松懈。部分建设项目监理、质检部门与建设单位基建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工程肢解发包、转包等问题发生,施工合同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不符,施工单位串通监理或质检部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部分工程项目验收不严格,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反映出部分建设单位未有效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约定职责。

5、置换、代建基建项目问题较多

基建置换一般是将旧的房产通过资产评估进行处置,用取得资金建设新的项目,但在多起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中,资产评估、拍卖、处置变成家族生意,低价折让出售国有资产,,造成置换黑洞。“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开发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采购人不通过信息披露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代建单位,也存在“权力租金”的交易,其可控性较差、不确定因素多,有些开发商资金实力不足可能会造成半拉子工程、建设单位自身的权益难以保障,存在一定风险。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主客观原因导致建设规模超标

一是受当地政府行政干预(如城市规划规定层高、外部装饰等)、基建工期长、建材涨价及配套项目要求提高等因素影响,直接加大了建设成本。二是建设单位追求“标杆”、“形象”工程,想方设法争取项目和资金,互相攀比,规模能大则大,标准能高则高,“三超”问题比较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

2、内控不力和基建管理能力欠缺,导致风险隐患增加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内控意识不强,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基建领导小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基建办和会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不明确,基建管理一手硬一手软,上项目、跑批文、要资金积极主动,财务核算、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相对松懈,导致基建管理不规范、部分环节失控。二是缺乏基建管理专业人才,基建管理能力严重不适应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基建工作相对复杂,法规政策性强、涉及领域广,在工程开工前临时抽调的基建管理和财务人员对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缺乏工程技术、工程建设的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经验,难以做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管理、资产置换等过程中,一旦考虑不周、决策不慎、操作不当就会陷入被动和纠纷,导致个别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风险隐患。三是基建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不够,造成问题屡查屡犯。

3、基建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操作出现偏差

一是资产置换、委托代建等制度空缺。如在对以置换、代建方式修建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的管理上,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制度,特别是对置换资金的控制管理上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办法,造成置换代建项目建设缺乏主动控制权,操作出现失误,维权意识淡薄;个别建设单位决策管理不当,尤其是对置换投资方式和委托建设方式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缺乏管理经验,操作具有随意性,致使工程进度慢、问题多、隐患大。二是个别基建法规要求不明确、不一致,操作性不强。目前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很多,有国务院、国家部委制定的,也有地方制定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建法规太多和有些规定不明确、不一致导致执行过程中的盲目随意和无所适从,一些建设单位未将《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与《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执行,不论合同估价金额,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都招标,对大部分设备、材料等均采取询价方式采购,致使招投标采购管理不规范。

三、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议

1、加强立项和基建内控管理,有效控制建设规模

一是严格落实立项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对总规模控制。建议基建项目立项应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有效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机构、人员、业务量、房屋类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等客观因素和实际需要,确定审批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类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时要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一次核准总规模,减少多次追加批复,避免“上级批一块”、“地方政府给一块”、“建设单位超一块”等多头立项、分头审批导致普遍超投资、超规模问题的发生。另外要加强工期控制,上级管理机构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时,可大致界定工程竣工时间,让建设单位有紧迫感,避免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成本增加。二是加强基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权意识、大局意识和执行法规制度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2、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弥补建设项目制度上的管理空挡

一是制定以资产置换方式兴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基建过程中用旧办公楼置换新办公楼、建设用地或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制定和明确项目申报、资产评估、置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二是研究制定“代建制”建设管理办法。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代建制”的利弊和风险,通过试点和总结经验,制定有关基建委托代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确定“代建制”的实现方式、工作程序和风险控制重点。三是修订完善有关基建管理办法。建议基建上级主管机构应及时制定或修订基建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基建管理操作手册或指南,增强基建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和工程管理,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重视基建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核算体系,切实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采购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做到采购方式确定恰当、采购程序合规合法,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必须实施招标;加强基建合同管理,认真落实合同审核制度,确保合同的完整、严谨,预防争议或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4、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指导和审计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一是对基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应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贯穿于基建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竣工等各个阶段,并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暂定材料认价、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审计,早介入、早审计可以使监督关口前移,改变那种找到了管理漏洞,但问题已无法纠正;查出了损失浪费,但资金已无法挽回的被动局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减少或避免违规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加大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基建工作依法合规。

5、组建基建管理专业团队

建议把承担过基建工作熟悉具体业务的同志集中起来(或聘请个别中介机构专家参与),对建设单位提供基建管理全过程的专业咨询和指导,并实施对建设项目监督和检查,提出改进基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专业团队的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上级管辖机构,加强系统内直属单位基建管理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团队的积极作用。

第5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问题;措施

一、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设领域的项目,一般是指按客观经济规律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从性质上看,项目管理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微观基础、其性质属投资管理范畴。对于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其目标已不仅仅是质量、工期、费用的控制,还要与资金筹措、风险分析、使用维护以及与所在地经济、环境等联系起来,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除了具体的技术性方法,还要向前后期的评价延伸,并且要考虑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等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项审批及内部控制方面

1.违规立项。如个别应由国务院或部委总部审批的项目,直接由省级管辖单位审批立项,有的建设项目未经上级单位审批擅自在地方立项。

2.规模控制不力,超面积、超投资、超标准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变更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变更工程项目。

3.部分项目立项时间较长,建设工期失控,个别建设项目在上级行立项批复之前先行施工,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监督管理不善,项目一拖再拖,成为“马拉松”工程。

4.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未落实,未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没有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会计和懂基建工程的管理人员,有的甚至基建会计、出纳一人兼,重大决策没有相关的会议记录,基建档案资料不全,内部控制薄弱,管理不规范。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核算机制及重视

建筑工程核算欠缺规范合理性,是当前企业在工程管理中所呈现出的另一重要问题,诸多施工企业在工程实际开展中,一味单纯的强调施工的整体工程方案及施工的进度,只从工程的工期安排及时间方面进行考虑,从而忽视了对工程的良好核算,其次在工程成本核算方法上,也未能做到全过程成本的核算控制,缺乏一整套必要的核算方法机制,导致在核算方面呈现出诸类不足问题,从而加大了工程整体的成本投入。

(三)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在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未将基建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未纳入建设单位集中采购管理,采购方式、操作程序不合规,分散采购,应招标项目未招标。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招标活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比较普遍,如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够的情况下未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前与中标单位进行实质性谈判,招标标底不准,隐性市场存在舞弊;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资质、评标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等。

(四)合同及工程管理方面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一些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不合理,有的单位未按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有些则签订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0%的规定比例逃避再次招标,个别单位边施工边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还有的根本就未签合同或协议;一些合同(协议)签订不严谨,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对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合同条款残缺不全,维权意识差,造成经济纠纷;一些单位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个别单位终止合同却未签订解除协议,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有的甚至造成了基建资金的损失浪费。

(五)过度强调按时竣工,忽视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控制

在多数建筑企业内部,存在着工期即是金钱的思想观念,以为赶超工期,置工程施工环节的规范性及技术性为罔然,私自提前工程,不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流程进行施工,也未能针对施工前及施工中与施工后,对工程达到科学管理和动态控制,令工程在各环节的施工中,出现相应质量不达标,施工不合理的情况发生,从而对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造成了大的影响,令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直线下降。

三、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立项和基建内控管理,有效控制建设规模

一是严格落实立项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对总规模控制。建议基建项目立项应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有效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机构、人员、业务量、房屋类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等客观因素和实际需要,确定审批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类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时要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一次核准总规模,减少多次追加批复,避免“上级批一块”、“地方政府给一块”、“建设单位超一块”等多头立项、分头审批导致普遍超投资、超规模问题的发生。另外要加强工期控制,上级管理机构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时,可大致界定工程竣工时间,让建设单位有紧迫感,避免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成本增加。二是加强基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权意识、大局意识和执行法规制度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弥补建设项目制度上的管理空挡

一是制定以资产置换方式兴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基建过程中用旧办公楼置换新办公楼、建设用地或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制定和明确项目申报、资产评估、置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二是研究制定“代建制”建设管理办法。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代建制”的利弊和风险,通过试点和总结经验,制定有关基建委托代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确定“代建制”的实现方式、工作程序和风险控制重点。三是修订完善有关基建管理办法。建议基建上级主管机构应及时制定或修订基建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基建管理操作手册或指南,增强基建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重视基建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核算体系,切实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采购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做到采购方式确定恰当、采购程序合规合法,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必须实施招标;加强基建合同管理,认真落实合同审核制度,确保合同的完整、严谨,预防争议或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对基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应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贯穿于基建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竣工等各个阶段,并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暂定材料认价、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审计,早介入、早审计可以使监督关口前移,改变那种找到了管理漏洞,但问题已无法纠正;查出了损失浪费,但资金已无法挽回的被动局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减少或避免违规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加大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基建工作依法合规。

四、结语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我们要正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从而提高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增强我国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项目代建制 财务管控 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应运而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日益增多,包括用户投资建设的大型建设项目,在业主缺乏建设管理技术和经验的情况下,越来越多选择采取项目代建模式的,通过专业化、市场化、集中化的管理,实现投资控制,保证工期和质量。这也就对项目的代建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的财务管控,如何更加有效的为项目业主做好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下面就实践工作积累和经验做阐述。

一、项目代建制下财务主体的身份定位

在项目代建制下,代建单位受业主委托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代建单位更多是以甲方的身份出现,履行法人主体职责。在这种模式下,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将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全部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直至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交付业主单位。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代建单位除了负责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实体监督管理,还需要代业主完成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管控和工程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核算,以及工程竣工投运后的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的整体工作,在整个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具有业主履行会计核算主体的功能和职责。

二、项目代建制下会计核算和账套设置的选择模式

在项目代建制下,代建单位作为整个代建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一方面要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核算、反映,同时作为公司自身主营的业务服务收入和公司因此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也要进行全面核算反应。在实务操作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代建项目整体资产最终竣工投运决算完成后,资产将全面移交业主单位,资产权属主体归于业主单位,针对代建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业务应单独设立账务进行核算,不纳入公司统一的财务账套。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代建项目的资产权属最终将全面移交业主单位,但在项目全面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代建项目资金流、工程成本费用流是全部在代建单位发生的,应该统一纳入代建单位账套核算,从而有利于加强对代建项目业务整体的资金监管和成本控制,合理规避设置多个账套核算带来的审计检查风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在提高代建业务财务核算管理的规范性、统一性,强化代建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上更有实际管理意义。在设置统一账套核算模式下,对于编制的会计报表中需要对代核算业主资产权属性质加以说明即可。

三、项目代建制下资金管控模式

在现有实务操作中资金管理存在两种模式,根据建设管理合同约定,一种模式资金由业主方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所需全部工程资金,由业主方根据经代建单位审核后的拨款资料拨付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厂商等下游参建单位,业主方和代建单位仅存在代建服务费拨付的资金往来关系。另一种模式,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至代建单位账户,由代建单位代业主单位负责对建设资金实施全程管理。实践操作中,上述两种资金管控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有利于业主方加强对资金的自身监控,但是增加了整个资金拨付的审批流程、削弱了代建单位的管理服务功能、降低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第二种模式,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后有利于代建单位充分协调和调动各设计、施工、厂商等下游单位工作配合的积极性,增强项目代建单位代行业主管理职能的主导型和能动性,对推动整体项目建设工作按合同约定进度要求提供了充分前提条件。但这种模式下,如果业主资金到位不充分,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如果不能同步确保,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代建单位的风险和压力。笔者认为,在工作中第二种模式,更利于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但也需要加强对代建项目资金来源可靠性的充分论证,避免带来经营风险。

四、项目代建制下项目决算及资产移交模式

在现行项目代建制下,代建项目竣工投运后,资产移交方式按照与业主合同约定内容,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一种模式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核算直至最终竣工决算,在这种方式下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发生各项成本费用编制全费用的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交业主单位审计;代建项目的移交包括资产实物移交和价值移交两方面,以现场竣工投运验收合格的实物资产、竣工资料、设备移交清册等资料进行资产实物移交;以经审计完成后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以及代建项目工程成本费用各项原始凭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财务价值移交。另一种模式为业主方仅要求代建单位在工程竣工投运后编制竣工结算报告,而不需要财务部门编制详细资产价值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业主方主要按项目投资预算总额进行工程成本造价管控。在这种模式下代建项目移交主要以资产实物移交为主,以现场竣工投运验收合格的实物资产、竣工资料、设备移交清册等资料和经业主方审核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进行资产移交即可。

五、项目代建制下财务票据开列和税收管理模式

在实践工作中,往往遇到项目业主方对项目代建制和总承包模式概念存在混淆,在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业主方要求代建单位开具全额发票或代扣代缴税费的问题。在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下,代建单位根据建设管理合同被赋予代行业主职责的权利,通过与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厂商等下游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开展和实施整个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因此代建单位就自身收取的代建服务费开具发票,同时收取施工、设计、各厂商等单位开具的专项发票后提交业主单位,共同组成代建项目成本费用。在这种模式下,各下游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单项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发票后在所属税务机关纳税,代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严格审核和收取各下游单位开具发票,工程完工后所有票据收集齐备,整个代建项目全额纳税,不会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因此,基于此种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关系,项目代建制不同于总承包模式,项目代建单位不应该也不能够出具全额发票,项目竣工投运各项成本费用发票由下游厂商提供齐备后也不会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况。

六、项目代建制下对财务人员管理能力的要求

第7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 技术前期 模式 分析 研究

0引言

我国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一般采取投资审批制的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政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市场经济的主体左右日益显现,各类项目的投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投资在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对项目审批的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对投资审批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一般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法人责任制。

企业经营性项目一般是由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不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并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以外,企业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融资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工程项目技术前期阶段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文件,一般内容包括参与(组织)项目预(工)可的研究工作。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规模、线位论证、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投资的确定,组织或参与重大方案技术研究,落实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跟踪和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落实与有关方面专题论证和行政许可办理。做好规划选址、环保、水保、土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藏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通航论证、文物保护等相关工作,并指导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

工程项目技术前期阶段工作作为项目投资的重要组成分,其工作成果分析的深度,直接决定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通过项目专题论证,最大程度的反映项目投资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涉及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对决定项目投资起到科学指导性。

1之江大桥工程概述

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工程,路线起点顺接杭新景高速公路杭州南收费站,在大桥西端设置之浦路互通与国道G320、之浦路相接, 跨过钱塘江后,设置新浦路互通连接新浦路,并与规划中的彩虹大道相接,是杭州市十一五规划建设的过江通道之一,路线横跨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滨江(高新)区。工程采用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80km/h的全立交、全封闭、全部控制出入口的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兼顾城市桥梁功能,其中江中桥梁增设慢行系统,桥面宽度不计布索区已达到38.0m,主桥桥宽40.4m。本项目总投资约26.02亿元,项目性质为企业经营性建设项目(核准制)。

之江大桥主桥为空间双索面拱形塔斜拉桥,桥跨布置为116+246+116= 478m,为主体采用全钢结构的双塔斜拉桥,塔高90.5m。江中东侧非通航孔采用60+11×86+60=1066m十三孔一联预应力混凝土变截面连续梁桥, 效果图如下:

2之江大桥工程技术前期特点

之江大桥及接线工程的建设长度不长,但工程投资较大,桥梁结构形式新颖,技术难度大。同时由于地处城市核心区,受周边建设环境条件制约,因此项目的技术前期阶段专题论证工作尤为重要。

2.1 工程技术前期专题多

本项目横跨钱塘江,处钱塘江的下游,于杭州市重要饮用水源上游,水资源保护要求极高,每年5月-10月为河道汛期,防汛要求也为重要。同时桥梁两岸为城市核心区域,对建设规划与环境保护要求高。为此,建设单位前后经历了近三年时间,先后组织办理了项目服务联系单、区域规划分析、桥隧方案论证、桥型风洞试验、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环境评价、饮用水源保护论证、通航论证、地震评价、文物调查、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矿、项目申请报告等近十几项技术专题分析与论证,涉及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钱塘江管理局、市文物局、市港航局等近十几个政府审核部门,相比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专题要多,报批流程也相对复杂。

2.2工程技术前期专题编制要求高

受项目建设环境条件制约,本项目的技术前期阶段工作相比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复杂,不仅前期论证专题多,同时对专题的编制、论证的要求也很高。不仅需要考虑到点,更需从项目整体角度出发,通过项目技术前期论证,更加全面的分析、反映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经济性、科学性,为政府审核部门、项目法人、投资人提供科学的意见参考。

3、之江大桥技术前期工作模式

为确保之江大桥工程技术前期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技术前期工作质量,之江大桥工程在项目初期便强化技术前期工作,注重技术前期工作的资源投入,通过采取有效的工作模式,加强与省市部门的沟通联系,较好的完成了项目的技术前期工作,优化了工程规模,控制了工程投资,降低了工程风险,最大程度的保障了项目投资利益最优化。

3.1 采取全委托的代建管理模式

在项目初期,项目法人充分分析项目的建设特点,综合分析后采取全委托的代建模式,即将工程技术前期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的建设任务委托给一家有丰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代建资质的专业化代建管理单位,代建管理单位成立指挥部在项目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项目法人全权办理项目的技术前期和工程实施。通过这一代建委托模式,最大程度的将工程技术技术前期阶段与工程实施阶段的建设代建有机结合起来,将技术前期阶段的专题论证成果与工程实施阶段设计、建设管理相结合,发挥代建单位专业化的管理素质,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投资,调动代建单位的管理积极性,加强工程实施过程的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综合建设管理水平。

3.2成立技术前期工作结构

由于之江大桥的工程技术要求高,建设条件复杂,对技术前期工作人员的组成及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指挥部在项目技术前期启动前,便抽调具有丰富工程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前期工作小组,并保持工作小组成员的稳定。在工程实施阶段再转入工程实施过程代建管理,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熟知工程技术前期内容的优势,更好的将工程技术前期内容与工程实施内容相结合。

3.3委托专业编制单位与知名科研院所合作研究

由于之江大桥主桥设计处钱塘江跨中区域,对防撞、抗风、防洪等都有很高的要求,为此,指挥部委托有关行业资质高、信誉好、经验丰富的专题编制单位,针对之江大桥的工程特点,编制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环境评价、通航论证等专题报告。同时与中国水点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等全国知名科研院所合作研究。通过“借力”,很好的编制了工程技术前期专题,提高了专题编制的针对性、科学性。

3.4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在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同时,指挥部邀请全国知名桥梁、水运等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不定期组织专家咨询会、邀请专家现场指导等方式,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专家建议,指导了工程技术前期专题编制工作,提高了工程综合技术前期工作水平。

4、结语

之江大桥工程已于2009年12月正式开工,目前已处于全面收尾阶段,2012年底建成通车目标实现在即。通过近两年的工程技术前期专题研究,很好的控制了工程投资,优化了工程建设规模,降低了工程投资与建设风险,指导了项目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积累了工程技术前期工作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建设管理效果,也对全委托代建管理模式进行了很好的实践与探索,为类似工程的技术技术前工作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 乔永爱. 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J].《山西科技》 ,2009年05期

第8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财政拨款进行投资,采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推行代建制非常必要的。

一、传统管理模式与工程代建模式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传统的组织实施方式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自营方式。在建国初,由于当时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满足基本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购置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在 1952年后,该种方式被取消;(2)基建处方式。对于常年有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等,在其组织机构内设基建处(室),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3)建设单位自管方式(或临时型)。对于临时有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一般成立临时项目管理机构,临时管理人员一般从内部抽调(或外聘少数技术人员),多数不具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一旦项目结束,临时管理机构被撤销,管理人员回原工作岗位。若有新的项目,再次组建新的临时管理机构;(4)工程指挥部方式。工程指挥部是由政府组建成立的临时性专门机构,负责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指挥部的负责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其管理人员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临时抽调,项目结束后机构即撤销,所有管理人员回原单位;(5)项目法人责任制方式。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阶段的工程管理人员在项目完工后一般转为公司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员。

上述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带来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同位一体或多位一体的现象,容易导致政府投资项目的“三超”(“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或“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工程质量低下、工期“马拉松”、个别官员权利寻租与,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巨大浪费等问题。

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代建制,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10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2月,上海市建委下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 年,上海市建委在建设系统推行代建制。2002 年,建设部提出: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2004年 7 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自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以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绩效明显,突出体现在:项目“三控”(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得到有效控制、投资“三超”得到控制;权利寻租与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了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二、代建制的内涵

由于认识不同,国内学者对代建制的定义也不同。国内学者胡昱等认为“代建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建筑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市场机制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并委托其进行建设,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法。张华平认为“代建制”是指通过设立专业的建设机构,(或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并明确指出工作性质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单位性质是企业。陈志华、成虎等认为“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行政府业主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对代建制的定义最具权威的是 2004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定义:“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三、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多位专家经过多年研究指出代建人法律地位是代建制实施过程中最突出问题。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代建管理办法中,对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各异。代建人的法律地位未明确,这导致的问题是:(1)代建人的职责、权益与风险不对等,未赋予代建人的相应的项目管理权,直接影响了项目“三控”;(2)代建人在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或认可的地位。在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过程中,客观上得不到各政府管理部门,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园林、消防、质监、安监、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此外,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多头化情况也较为普遍。

四、实施代建制的作用

1.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有效地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一方面提高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为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将原来由政府亲历亲为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变为由专业化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大大减轻了由政府专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自己投资的项目实施管理所付出的人员及资金的成本。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在“代建制”项目中,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3.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建没单位与代建人的责任明确。把过去由建设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全权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全过程。

4.能够从机制上隔离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本,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通过委托转交给代建企业来执行,代建企业向政府业主负责,各项目承包企业向代建企业负责,两者均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规避了同位一体或多位一体;

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三超”得到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工期得以保证,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

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了作用;

转变了政府职能,政府对具体投资项目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

促进了工程管理咨询业的发展,加速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工程咨询企业与国际接轨等。

第9篇

关键词:高校;基建工程;管理

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注重内涵建设、发展特色专业、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人才成为各高校普遍观点。在此影响下,部分高校,特别是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大力兴建各种基础性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综合楼、学生宿舍楼等,以适应不断发展壮大的需求。但是,受旧观念影响,一些高校长期忽视基建管理工作,加上缺少工程专业人员,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监督,导致完工后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结合实践,该文对目前高校基建管理工作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及对策。

1高校基建工程管理现状

1.1基建管理部门机构及人员设置不合理

(1)对工程管理部门,目前高校采取的机构设置方式有两种:一是单独设置;二是与后勤部门合署。新建本科院校及高职校、独立学院等以后者较为常见。后者由于管理的事务涉及学校物业、食堂、宿管、水电等方面,工作内容多且繁杂,领导往往疲于应付,很难再有精力对基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2)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一些高校对基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重视不足,后勤尤其是基建管理岗位往往成为学校安置富余人员场所。而基建工作相对其他的岗位而言,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要求较高。因此,这些富余的人员到了基建部门后,往往无所适从,不能胜任新的岗位。(3)受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条件的限制,加上近几年高校对新入职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非硕士、博士不招,导致一些有经验的人才因学历这个槛被拒之门外。而新招聘的硕士、博士也大多选择从事教学岗位工作,愿意从事基建管理工作岗位的寥寥无几。(4)吃大锅饭的现象较普遍。因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均,一些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较高的管理人员整天忙得焦头烂额,而另一些非专业在岗人员却整天无所事事。

1.2项目规划设计不合理

目前高校工程项目立项程序一般是: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需求—设计单位根据需求制定设计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因职责分工不同,各环节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多是从自己意图角度作为出发点来履行职责,意见难以统一协调。例如:设计单位考虑更多的是建筑的结构、安全及外观因素,除非建设单位有要求,一般很少考虑造价;使用单位则更看重使用效果;审计部门的关注点在建筑的经济效益。而基建管理部门需要“懂行”的专业人员综合判断各方面的意见,对所提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此外,一些决策层领导往往追求项目的“高、大、上”,片面强调建筑物的高规格、高标准、华丽的外观和舒适的环境,没有考虑经济性及实用性,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还有部分项目为了取得国家专项资金或政府贷款的支持,未严格论证就仓促上马,导致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较大,增加了学校建设资金的开支。

1.3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严格

(1)监理人员未能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按照规定,监理接受委托后应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程是否按图纸施工、工期进度是否如约进行、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但是,因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在工程实际施工中,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监督把关不严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工程材料进场,监理要先检查品牌、型号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再通知建设单位验收。单位,很多监理单位做不到这点,导致一些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材料用于施工中。再比如对变更和签证的审核,监理单位往往不作为,简单签署“由建设单位商施工方确定”了事,将责任推卸给建设单位。一些工程,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达不到支付的节点即签署“同意支付”。至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把关,更是“睁只眼闭只眼”,过得去就行,导致一些“豆腐渣”工程频繁出现,造成了恶劣影响。(2)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存在问题。①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施工现场经验少,加上对工作没能做到尽心尽责,使一些本该严格把关的环节出现了漏洞,让施工方有机可乘。基建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惩罚机制,对监理人员施工现场不履职行为(例如:混凝土浇筑时未旁站、材料进场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不进行纠正等等)也不管不问,工程的监督管理形同虚设。②一些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频繁,且签证办理不及时,手续不规范。如:高套定额、不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签证事由及工作内容未列清楚等,个别项目甚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补签基础超深部分的签证。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其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变更和签证。但是,对于那些仅仅是改变建筑外观、施工材料等的变更,应尽量避免。③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一些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或者虽然提交了结算资料,但是材料不齐全,没有办法审核。还有一些工程,在结算审核中因某个分项计算的方式存在分歧,审核的结算造价达不到施工单位的预期,其往往采用拖延战术,不进行对数也不签字盖章确认,使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推进。

2高校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机构设置,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将基建管理从其他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由基建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整个学校的校园建设工作。选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之人担任该部门的负责人。建立完善工程决策、施工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流程图,通过流程图对每个岗位环节的职责加以明确规定。这样一来,每个岗位的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并知道如何做好它。改变观念,放低对于学历的要求,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同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整体人员的素质能力。

2.2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规划设计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高校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几家邀请口碑好、实力强的中介机构对可研报告进行编制,并要求其提供几个方案进行选择。请校外专家对入选方案进行比较,详细分析每个方案在的技术可行性,预期投入资金总额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如何,能否最大限度满足使用要求等,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供下一步决策。(2)通过招标的方式,吸引实力雄厚、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设计单位参与竞投。在对设计方案举行评选时,应着重从于经济、实用及技术可行性角度综合考虑。为了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建议推行“限额设计”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施工图的最终工程造价超出约定标准,设计单位须接受一定的违约处罚。基建部门管理人员应积极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沟通过程及达成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2.3加强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1)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控。首先,加强对监理服务采招标购的监控,严格审核招标文件,通过考察、评判投标单位的资质、最近几年的工作业绩、在行业内的信誉度、监理方案、拟投入监理人员的资历等,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负责任的监理公司及负责人。其次,重点监督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例如:监理人每月驻工地时间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有没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随意更换总监及现场监理情况,隐蔽工程和材料进场有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等。基建部门工地代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入工地现场检查,如有发现监理人员不在岗及不按合同约定履职的情况,应报建设主管进行查处。(2)选一些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懂技术且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的同志任工地代表,严格监督每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环节。主体结构工程(如:基础、钢筋混凝土、砌体)和消防、水电、暖通的验收,还需通知设计、地质勘探、质检单位参加验收。在材料检测中,基建管理人员应全程参监督材料的抽样送检,严防样品被中途“掉包”。(3)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变更,一些因设计缺陷等原因不得不发生的变更,应做好预算,按程序报批。工程签证单原则上要现场签证确认,无法现场签证确认的,过后要及时办理。签证单应手续齐全,材料(附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预算、图纸、现场照片等)完整。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定额的各种计算规则集规定,避免签署一些违反定额规则的签证,如:高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签证等。严防各种虚假签证、不实签证,一旦发现,从严处理。同时,工地代表要养成随时记录工地现场施工情况的习惯,为工程结算提供有力的凭证。(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按时提交。对那些不按规定提交结算资料的施工企业,则按约定处罚,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3结语

高校基建管理涉及规划、勘探、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技术复杂,任务繁重,其管理的好坏,与学校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基建管理人员应努力提升专业技术知识及业务水平,加强对前期、施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为广大师生员工提高良好的学习和工作场所。

参考文献

[1]李兰.高校基建工程设计管理要点与建议[J].中华建设,2016(7):84-85.

[2]赵洁.高校基建项目的过程控制与管理要点[J].建筑,2015(4):85-86.

第10篇

关键词:水利;项目法人;管理模式

1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发展过程

1.1建设管理的初期阶段

在计划经济时期(1990年以前),山西省的水利工程建设是按照原水电部和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计划,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主要由国家或省政府出资,由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建设管理。为了适应水利工程建设,山西省原各市(原行署区域)均有设计院和水利工程建设局(队),培养储备建设管理人才。一旦有水利工程兴建,由政府组建建设单位,抽调一批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期的管理,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指挥部随即解散。这一时期,山西省在水利工程建设期,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省级的有禹门口工程指挥部和册田水库工程指挥部;地市级的有浪店工程指挥部(由运城行署人民政府成立)、草峪岭隧洞工程指挥部(由临汾行署人民政府成立)等。

1.2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过渡阶段

上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也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而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对提高投资收益、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1994年,山西省计委、水利厅联合颁发《山西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细则(试行)》,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组建、法人代表确认及职责作了规定。1995年,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996年,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法规为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奠定了可靠的基础。这一时期,山西省组建的项目法人有: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汾河二库建设总指挥部(1995年改为山西省汾河二库工程总公司)。开始实行了项目法人管理制的管理模式。

1.3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阶段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1999年,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建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整改工作的通知》分别要求,“凡是由国家投资的在建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均要进行整改”;“公益性为主的项目,负责征地移民等外部协调的领导(指挥)机构和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责任到位。”2000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计委、水利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文中要求公益性水利工程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及主要职责。2001年,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如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2007年,山西省水利厅了《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对山西省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应急水源工程组建项目法人、基本条件、主要职责、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2009年,山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上述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实行项目法人管理制。

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这一时期实施的项目有:大型灌区节水配套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新建的张峰水库工程等。如汾河、桑干河等一批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以及册田、东榆林等一批病险水库项目基本是以原灌区或水库管理机构为依托,按照建管结合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批准组建了项目法人。尤其在2005年至2013年期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和《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核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文件精神,山西省制定了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制度《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审批的项目有柏叶口水库工程、禹门口东扩工程等。

2山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及优势总结

已建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模式,对以后工程建设采取的管理机制,促进工程按照既定目标完成,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2.1中央与省级联合组建

中央与省级联合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一般是比较重要的大型流域骨干控制工程及跨省界工程。如万家寨枢纽工程,是由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联合组建万家寨枢纽有限公司,由水利部控股,负责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并按出资比例进行效益分配。中央与省级联合组建模式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工程顺利实施奠定有利的基础。项目法人以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各省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等建设目标的实现。领导组协调各方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力地支持了工程建设的进展。

2.2省与市联合组建

山西省跨市的流域骨干项目,一般参照中央与省级联合组建模式,由省、市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如:张峰水库工程是在沁河干流上修建的一座大(II)型水利枢纽,2003年由山西省水利厅代表省政府与晋城市共同组建“山西张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筹资、建设、管理、运营和还贷。类似的项目还有:临汾市和川输水工程、柏叶口水库工程等。省与市联合组建模式更好的发挥了省级人才、财力优势,市级行政优势。

2.3省或市独立组建

一般为公益性项目,以中央或省级投资为主,省或市独立组建项目法人。禹门口东扩工程是“十二五”山西大水网“两纵十横”规划建设的第八横,是依托黄河水资源,通过整合供水区域内部分灌区、水库等,实行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配。工程从河津市清涧镇龙门村的黄河干流取水,通过多级提水,向运城市河津、稷山、新绛、万荣、临猗、闻喜和临汾市侯马、曲沃、襄汾、翼城10个县(市)提供工农业、农村生活用水和生态补水。建成后,将有效改善临汾、运城两市供水区域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灌溉面积可达16.73万hm2,是全省最大的灌区之一。由于是需要整合新老水利工程、跨地区、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的大型水利工程,所以省政府批准组建禹门水利工程管理局,统筹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省级类似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坪上应急供水工程、汾河河道治理工程、滹沱河河道治理工程等。市级类似的项目有:晋中市的松塔水电站,运城市的北赵引黄工程,大同市的孤山水库,吕梁市的横泉水库、临汾市的五马水库等。

2.4由投资人自行组建

2007年,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山西省水利厅了《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试行)》,对山西省以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应急水源工程组建项目法人、基本条件、主要职责、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激发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投资为主兴建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兴起了由企业或社会团体独资或控股组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新生事物。如朔州东石湖水库工程由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组建项目法人;阳城西冶水电站工程由阳城县竹林山西冶水电有限公司控股组建项目法人。类似的项目有:晋城东焦河水电站、湾测水电站、围滩水电站、运城夏县温峪供水工程、闻喜石门供水工程等。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统领工程建设与运营,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办水利的主动性。

2.5代建制管理模式

有些水利建设组建管理机构时,遇到区域内有建设经验的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机构运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磨合,不能及时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需求,项目完工后建管人员要待新项目或解散等,产生管理资源的积压或流失等问题。为此,山西省积极探索“建设项目代建制”,逐步培育具有资质要求的建设市场。山西省水利工程第一次引入代建模式的项目是河曲引黄工程。2010年,河曲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建设管理经验的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龙口工程建设管理局代建,率先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制。长治市八泉峡水库工程建设,类似于代建制模式。由市政府从全市水利系统抽调一批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项目代建机构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工程竣工后,将移交当地政府进行运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制,将工程建设管理交给有建设管理经验的机构管理,行使项目法人权利与义务,可保证工程建设按既定目标完成,发挥了参与各方的积极性与长处,节省了社会资源,对无水利工程建管经验的单位,该建设管理模式可借鉴。

3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 代建;项目管理;风险因素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3-0100-02

0 引言

代建制项目风险因素的确定,要结合代建制自身的发展状况、制度设置、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经验等方面进行考虑,如项目的客观环境方面、代建制法律法规设置方面、代建合同的管理方面等等,均是诱发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对于代建制模式下工程项目管理中较容易遇到的风险,或者可能引起较大损失的风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因为国家政局动荡、政策变化及调整、政府不透明行为、法律法规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的实施受到损害,成本上涨,工作量增加的风险。由于代建制下的项目具有建设成本高、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受环境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在整个项目的代建过程中,任何政策的不确定因素都有可能给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管理难度等带来负面的影响。

1.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带来的风险 目前,代建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好多方面还处在认其疯长,摸索阶段。针对代建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尚不完善。在代建管理工作中,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没有完整统一的管理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市场代建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没有任何规范和强制性法律条文来规范和指导业主单位的参与管理的行为和范围。因此,这就使得代建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和此相关的风险。

1.2 国家相关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针对代建制从国家到地方的态度基本都是鼓励,部分省市针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指导意见,除此以外的各种项目如果想实行代建制一般都是参考以上项目的操作办法来实行。而各个地方在出台的代建制指导性意见时也是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这就使与代建制下的相关政策有着很大的随意性。任何相关政策的变动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对代建活动产生影响。

1.3 业主决策的随意性带来的风险 项目业主单位的决策权力和范围在现有代建制管理模式下与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下的业主决策权力和范围基本没有实质性的减少,除非业主单位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会按照代建制的设计来执行。这种代建管理模式下,业主的决策反而会比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的决策更加的随意。因为此种模式下,代建单位实际是业主的“传令兵”,只要业主决定了的,代建单位就执行。其实,现在的业主也深知这种模式的漏洞之所在,之所以乐于推广代建制管理的原因。如此,代建制反而成了业主逃避决策失误责任和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外壳。在这种模式的掩盖下,业主决策会更加的随意,其不正当的活动会更加的是无忌惮,而这恰恰就会给代建管理工作带来风险。

2 环境风险

代建制项目管理始终是处于一定的具体环境之中,因而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环境的变化对项目带来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对于代建制管理下的项目由于环境的变化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环境的变化、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变化、施工场地环境的变化等。

2.1 自然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自然环境变化的风险是指工程所在地客观存在的恶劣自然条件。工程实施期间可能遇到的恶劣气候、自然灾害、天气的变化都会对工程施工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或多或少都会给项目的管理、投资的安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带来风险。如地震的发生,暂且不说给工程带来的实际破坏,就安全检查、安全设备的从新配置、工期的延误等给工程带来的人、料、机的额外投入对于工程管理来说都是很大的风险,而实际的破坏就更无法估计。

2.2 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的变化带来的风险 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都越来越多的与邻里关系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如在规划中被考虑到的楼间距、光线影响等都需要得到邻里的确认或直接被规划设计人员实际的考虑;施工中出现的噪音是否会影响到邻里的休息或工作;交付使用后,对于经营性的项目是否会影响到邻里的生活和工作等。如果以上这些情况对邻里产生了影响,那么就会引起邻里的反对,就需要做相应的协调工作,有时候还需要增加相应的投入,以减少对邻里的影响,而这就会给项目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

2.3 施工场地内部环境的变化带来的风险 施工场地内部环境的变化与外部环境一样会给项目管理带来风险。如场地内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古墓的发现、土质的不均匀现象等。①施工场地内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会给施工降水造成很大的麻烦。一些区域地下水位的变化在不同季节之间会发生5—10米的变化。这种大幅度的变化会在基础开挖和施工时增加降水的难度和强度,从而增加人、材、机的投入。②在工程基础施工过程中,如果正好有一座古墓在基础土方开挖时被发现,不巧的是这座古墓还比较重要,那整个施工进度计划将被打乱。所以作业基本被文物部门通知暂停,至于何时开始还是个未知数。但是,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材料已经到场,每天的损失和开销已经实实在在的发生着,而这些均需要被计入成本。如此带来的风险也是值得重视的。

第12篇

1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的投资估算

1.1投资估算方法

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投资估算方法可以按照管道建设特征分为三类,以下将分别对其进行介绍:

1.1.1依据单位吨千米输量。由对以往工程的分析获得,将已经建成的不同输送距离、输量管线的工程总投资除以管道年周转量,即可得到已建工程的单位吨千米输量投资额,将其作为单位量,新管道工程的投资即可通过此单位量与工程年设计周转量相乘获得。运用这种方法所得投资估算结果往往与实际偏差较大,且收集已建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资料也存在一些困难,故仅用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评估工作;

1.1.2依据数量规模估算。与第一种方法类似,这也是一种根据已建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估算待建工程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1-1)所示:Y2=Y1(x2x1)nf公式(1-1)两项工程的管道需为同一类型,其中,Y2代表待建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投资估算值,Y1代表已建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投资实际数额;X2代表待建管道年设计周转量,X1则代表已建管道年设计周转量;n为规模指数,f为综合调整系数,包含不同时间、地点的单价等费用变化。

1.1.3分项类比法。同样是利用已建长距离油气管道输送工程估算待建工程的算法,但其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划分,包括线路工程、站场工程、输电线路工程、通信工程和其他工程,而后以各个分项分别进行估算。在待建工程与已建工程管道口径相同的情况下,分项类比法的估算精度较高,可用于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

1.1.4依据吨钢材指标估算。在长距离油气管道原材料中,钢材占据百分之七十左右,而管道总重量与管道总投资之比近似为一固定常数,故在估算过程中可按照吨钢材投资指标直接估算待建项目投资,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且具有一定的准确度,是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投资估算的主要方法。

1.2总投资估算

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总投资估算可分为建设投资估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流动资金估算、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资金筹措与使用等部分。其中,基本预备费是建设投资估算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基本预备费率,基本预备费率一般取15%,建设投资估算包含了管道工程建设中各项基础设施与必备管理费用,是总投资估算的基础;流动资金估算因其灵活、多变的特点,一般采取分项详细估算法,等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值;总投资估算便是将建设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流动资金、建设期贷款利息相加所得。项目资金筹措则是考虑复利计算法,每年计算利息,并将其纳入财务费核算中。

2长距离油气管道工程的财务评价分析

2.1成本分析

成本费包含多个方面,其中燃料费、动力费依据当前市场价格进行确定;输油损耗费依据管道油气输送总量经验计算;折旧费采用平均年限法,限期二十年;作业人员工资则依据过往管道工程作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预算。在经营期内,油气管道工程还会产生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摊销费及其他管理费)、财务费及销售费,其中无形资产摊销以十年为限,递延资产期限则为五年。

2.2财务评价指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