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7:3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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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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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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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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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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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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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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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
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一旦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将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资的意愿。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
境内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范畴,应办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核准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往往利用年度购汇总额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进行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
(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
其做法是个人境外投资者向境内的亲戚、朋友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的人员将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外有关收款人,此种融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资金出境、部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的问题。
(三)选择境外地下钱庄操作
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资本项下结售汇的操作难度大,相比之下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渠道汇兑资金,虽风险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个人境外投资者选择地下钱庄进行操作。
(四)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资的个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由其自行携带2000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几个人自行携带的累计资金足以实现在香港等地设立公司。
三、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及资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过非正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都涉及变相套汇或逃汇,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信用风险。个人境外投资流出以及投资收益返回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极易面临“地下钱庄”自身的信用风险以及“地下钱庄”被查处而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经营风险。虽然大部分个人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办理了营业执照,受所在国法律保护,但由于未获得我国法律认可,实际上处于“半合法状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国的国民待遇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负面影响
一是无法对个人境外投资总量及境外投资品种或类别等情况进行监测,也就难以测算个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人境外行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反映,影响了国际收支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采取了非正规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经常项目的非贸易结售汇,而并非资本项目的个人结汇,掩盖了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背景。三是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受利益导向“驱使”,个人为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意隐瞒其投资类交易的事实,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使外汇局无法准确把握资本类交易的规模。
四、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限制
可将等值50万人民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汇出的金额上限并减少甚至取消多次汇出的限制,提高个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
重点加强对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社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涉汇主体守法意识。密切关注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动向,必要时以官方名义进行风险提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 政策体系 问题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2007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187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6.2%;截至2007年底我国非金融类对外投资的存量达到937亿美元,2007年经商务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达1.2万家,范围已扩展到世界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缓解我国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有效弥补国内资源供给不足,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克服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推动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与渗透,我国外贸不平衡问题逐渐加剧与突出的背景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证明,政府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支持体系是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保证。我国政府虽然已初步建立起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服务、保障和监管体系,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在财税、信贷、保险、外汇等方面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对外投资的政策环境。但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法律体系和支持服务措施等相对滞后,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迅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健全、完善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体系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问题
1.多头管理。
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商务部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起草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发改委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在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下,表面上各部门各司其职,但实际上职能交叉,管理内容重叠。各部门从各自的管理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出各自的管理办法,同时又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造成混乱,极易产生矛盾。
2.行政审批制度繁琐。
由于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企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目前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需要由企业向县级专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报告后,再经省、市、相关部委审批,最后还要经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核准,所耗时间短则3-5个月,长则数年。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使审批时间过长,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
3.国家对海外企业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企业非法经营、投资移民、资本外逃等问题。这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体制中一直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无关系。目前,我国对对外投资的监管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或无能为力的状态。尽管我国商务部从2003年起对境外投资实行了统计、年检和绩效评价制度,但由于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境外企业没有参加联合年检;加之许多根本没有经过审批而私自进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使我国对外投资统计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大打折扣。财政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上也是有名无实,其监管的条例和措施可操作性较差,而驻外使领馆商务处也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其一线监管职能受到人员经费的严重制约。
4.严格的外汇管制影响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近年来,为了适应我国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需要,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取消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但是,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担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筹措和贷款担保仍限制得过多过死。例如,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国内母公司给予境外子公司贷款担保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中国银行境外分行也不能向我国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规定都极大削弱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国际国内融资能力。
(二)保障制度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才有了第一个规范海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海外投资的需要。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海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
2.保险制度不健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鼓励海外投资而向本国私人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的法律保障制度。据此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投资者损失的,由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该保险机构可依据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索赔。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
3.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海外市场(约占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的28%)与我国尚未签订此类协定。而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中多数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未将保护中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这事实上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我国政府的单方面承诺。即使我国与别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列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条款,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
在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均不健全的同时,我国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作用也未给予充分重视。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担保,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虽然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截至2006年,我国境外投资者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
(三)服务支持体系问题
1.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小,获取成本高。
目前在金融政策方面,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对于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和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等四类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该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于那些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尚无法完成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国政府的海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受到出口信贷规模的限制,海外投资专项贷款规模有限,而且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需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获取成本高。
2.财税政策的支持方式单一,缺乏政策导向。
在财税政策方面,我国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时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直接补助,从境内银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予以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金支持;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予以抵免,对承担援外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在境外遇到不可抗力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对其境外所得给于一年减征或免征的照顾等。但目前我国的财税支持政策只是零星的散布于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尚未形成体系,也没有体现出在对外投资的产业、地区以及投资方式上的政策导向,与其他的对外投资政策缺乏衔接和协调。另外,优惠方式单一,这特别体现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却很少涉及。这种政策虽然透明度高,但对于投资大、见效慢的项目刺激效果有限。即使在直接鼓励措施中也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国际通行的间接抵免的操作方法,随着我国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这必然会造成海外企业在税收交纳和抵免时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咨询不到位,技术援助少。
在信息服务方面,我国主要依靠驻外使领馆提供一些有关驻在国的宏观经济、市场需求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方面的信息。这些商务信息一般都直接反映到中央有关部委,按行政隶属关系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传递,基本上是一条单向、封闭的路线。目前我国的信息服务活动也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外已进行的一些信息服务如组织由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参加的投资代表团出国考察,建立有兴趣去海外投资的企业数据库,提供有关国家特定行业甚至特定项目的信息,为投资牵线搭桥等开展很少。而且由于没有提供信息服务的特定机构,搜集的信息比较零散,缺乏整理加工,很多信息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掘。另外,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与启动、人员培训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也很少。这都使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面临信息、人才、资金短缺的困境。
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以监管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完善对外投资的监管体制
1.设立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改多部门审批为单一部门审批。
尽快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管理机构如对外投资委员会,在宏观层面上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国的对外投资活动。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战略、方针、政策,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在分析企业优势和国际市场区位优势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产业和地区进行协调指导;依法核准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的管理活动,并领导协调我国银行、驻外使领馆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督;发挥服务功能,为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
2.改革审批体制,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透明度。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统一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在海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项目金额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应成为政府对外投资管制的主要对象。对私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只要不属于我国限制投资的敏感领域,应逐步过渡为登记备案制;对于国有企业则应结合项目金额,限额以下的项目为自动许可,限额以上的由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核准。对于需核准的项目,国家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并将审批内容、程序、标准等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
3.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海外投资委员会应协调银行、国资委、财政部、驻外使领馆等部门构建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体系。对于国有企业,国资委应承担起对外投资出资人的角色,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公司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应修订有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制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企业自身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于私营企业,则应联合投资母体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和银行实行全程监管监控,以防止资本外逃和投资移民。另外,加强对外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和驻外使领馆对所在国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以投资金额为标准确立监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处罚措施,确保我国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以立法为基础,通过外交手段,健全对外投资的保障制度
1.构建立法体系,完善保险制度,健全对外投资的单边保障制度。
系统健全的立法体系是保证海外投资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和保障。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作为调整境外投资的基本法。该法律应对我国的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海外投资实践,及时补充境外投资法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的单项法规,如《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投资保险法》等,彻底改变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明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于中国信保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并在审批环节中对投资于未建交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以便对海外投资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2.加强国际政策协调,完善对外投资的双边、多边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订和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加强与我国尚未签订这两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工作。对已签订的协定增加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加强保护的内容,如要求我国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享有同等待遇,赔偿因战争、、暴乱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资本金和利润的自由汇出等。另一方面,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应支持,并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大支持力度,丰富支持手段,建立对外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体系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政府首先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使之能相应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例如,我国的优惠贷款不应只局限于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等四类项目,对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服务业投资,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生产能力的生产加工项目,能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其次,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放宽贷款担保限制,如允许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向我国的境外企业发放贷款,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最后,重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鼓励银企合作。对于大型项目,由国家出面促成银团贷款,并通过向商业银行的海外贷款项目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
财税政策支持方面,国家应该尽快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我国的基金支持体系。这些基金可以由财政部、地区政府、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根据企业申请,通过一定审核标准,向海外投资提供风险贷款。另外,以产业政策为引导,凭借多种支持手段,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并完善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补充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将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引进我国的税法当中。
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方面,国家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承担向海外投资和海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服务的功能。定期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尽可能提供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法律和社会文化等信息;建立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和有兴趣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项目提供服务;进一步了解企业的需求,联合驻外使领馆和国际商会分支机构形成庞大的信息互动网络,并加强对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开展更为积极的信息服务,如通过组织会议、投资组团、国外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海外投资决策提供支持,并为企业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规划、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资助。
[本文是山东省教育厅课题《我国服务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编号S07WF21)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刘红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及国际比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根据央行10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89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这一规模占全世界外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巨额外汇储备不仅增加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加剧了国内流动性的泛滥。在此情况下,“藏汇于民”,放宽个人境外投资,是缓解外储重压的有效渠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资产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吸引力不断增长,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意愿日益增强。但目前我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尚存在一些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受到抑制,部分投资者采取非常手段变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众多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游走于“灰色地带”。这既对正常的管理秩序提出了挑战,又使得投资者权益缺乏法律保护。
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风险
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尽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平稳启动,但开放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直接投资,对境内金融市场及香港金融市场等方面将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视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型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没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政策应落实与跟进
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制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投资者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适应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初始投资规模及最高投资规模)、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建立完善的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体系。一是外汇管理部门方面:根据拟出台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管理,负责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及投资额度审查。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检制度,通过年检,了解个人投资者真实的资本市场交易情况,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动态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外汇局指定的银行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加强非现场数据的监督和分析。二是外汇指定银行方面: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开立专用账户,其外汇资金收支均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即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必须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即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加强投资主体的管理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一是设置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者主体资格条件,作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的审查内容之一进行管理。投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18周岁以上;4、必须拥有5年以下股票市场操作经验;5、个人投资者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签订风险投资书。二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工作,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走出去;政府行为;重构
[中图分类号] F2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12-0032-05
“十二五”时期,中国发展方式转型与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国内外宏观环境对走出去战略形成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了更好地在新形势下发挥政府推动走出去战略的作用,必须把握两个重点。认识论的重点是重构对走出去战略的认知,走出去战略既是国家战略,也是企业战略,二者既互为支撑,又无法混淆,既不能以国家战略替代企业战略,也不能将国家战略隔离于企业战略;方法论的重点是理顺走出去战略实施与政府、企业的关系,政府是走出去战略作为国家战略的宏观主体,企业是走出去战略作为企业战略的微观主体,因此在走出去战略中要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功能定位以及互动关系,既要避免政府职能越位,也要防止政府职能缺位。
一、政府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现状
“走出去”战略作为国家意志始于2001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颁布。政府作为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宏观主体,跨越了古典经济学理论对政府的市场秩序守夜人的角色定位,也超越了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理论对政府的宏观调整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在体制转轨与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的特殊时期,政府是围绕走出去战略实现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与走出去战略配套的制度框架与政策体系。
1. 规范“走出去”战略的监管制度
改革开放较长时期内,国家受限于资本与外汇两个缺口,对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倾向于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自走出去战略成为国家意志以来,简化审批、完善监管成为逐步规范走出去战略的监管制度的主要方向。2004年7月,国务院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启动了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同年10月,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上述三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对外投资项目从审批制向核准(备案制)发生根本性转变。
从2003年起,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商务部牵头组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估和境外中商企业商会工作。此外,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的严格外汇管制予以逐步放松。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审批等26项行政审批项目。2004年《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彻底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购汇额度的限制。
2. 完善“走出去”战略的扶持政策
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项基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
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为了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国家开发银行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优惠信贷政策支持。2004年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颁布《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对外担保保险支持。作为对外信用担保与保险的最终承保人,国家为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从事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国际援助贷款支持。国家为适应对外关系发展的需要,以贴息贷款和混合贷款的方式向受援国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为促进受援国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向受援国进行直接投资,将外援与外贸、外经结合起来。
3. 拓展“走出去”战略的公共服务
为解决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不完全信息问题,国家从不同方面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对海外投资的信息服务主要由驻外使馆提供,包括驻在国的宏观经济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和基本的法律框架等。2003年商务部组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并建立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2006年商务部颁布《中国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成立“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
商务部不断加强各种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自2003年起商务部每年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并陆续印发非洲、中东欧、拉美、亚洲等四个地区的行业《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自2004年起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三项报告制度的建立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行业机会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为境外中资企业反映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提供了渠道。
二、政府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存在问题
“走出去”战略实施历经十年,尽管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经济体制改革处于转轨阶段的特殊性使政府对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制度政策与公共服务亟待完善,政府作为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宏观主体既对大型国企存在政企不分、多头管理、职能越位的问题,也对中小民企存在身份歧视、监管僵化、职能缺位的问题(见图1)。
1. “多头、分级、限额”的监管体制亟待理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部委规定,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办理核准。与此同时,商务部负责统计、年鉴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基金支持,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所有权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信贷保险,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产业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对对外直接投资也负有一定管理权限。“多头、分级、限额”的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管理职能分散、重叠与虚置问题,无法对企业走出去形成有效监管与服务,层层设卡的管理方式更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成本。
2. 滞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导致政企难分
中航油事件、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失败、中铝收购力拓失败的案例使政策研究者与制定者从深层次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挂钩起来。滞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导致政企难分,不利于大型国企有效实施走出去战略。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症结在于政府部门尤其是国资委拥有宏观行政管理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双重职能。一方面,为解决所有者缺位所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现行管理体制采用各综合部门分别行使所有者部分职能,各部门只行使所有者投资决策职能而不承担相应责任,该制度安排既无法解决所有者缺位,更引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错位、越位与失位,部分海外机构甚至变相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企难分表现为政府过分干预造成投资主体责权不明晰,企业行为扭曲。从近年大型国企走出去实践来看,大型国企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工程承包等市场行为往往被视为国家意志而遭到国外政府的政治干预与阻扰。
3. 政府对中小民企走出去存在系统性职能缺位
尽管中小民企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主体,受体制转轨特殊性与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影响,政府中小民企走出去存在系统性的职能缺位。一是监管严苛,各管理部门存在审批多、标准严、门槛高、手续繁杂、耗时费力、变化度大、透明度低、统一性差等诸多问题,部分中小民企为规避严苛的监管通过自行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外流。二是服务缺位,政府部门在信息与技术援助、金融支持、投资保险、财税优惠、外汇使用等方面对中小民企的支持体系严重缺失,相关政府部门对投资后的监管、跟踪、统计和分析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较弱,对境外中小企业的信息咨询、产业导向、投资促进等缺乏指引。三是身份歧视,在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中对中小企业民企的非公有制身份歧视,加剧了中小民企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现实困难。四是立法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普遍存在着以主管部门规章制度代替国家法律的倾向,在对外投资基本体制、市场准入、政府与企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项财税政策间的协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与法规指引;与此同时,多双边投资、跨国并购协定滞后,增加了国内企业的海外经营风险与成本。
三、“十二五”时期“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宏观环境与发展趋势
1. “十二五”时期“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宏观环境
(1)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发轫于美国次贷危机的世界金融危机打破了发达国家提供市场发展中国家提品、发达国家高负债消费发展中国家高储蓄投资的世界经济增长模式。在后危机时代,国际市场在发达国家“去杠杆化”与“再工业化”的双重作用下将处于中长期萎缩趋势,中国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所依赖的外部市场条件已不可持续,中国出口产品面临越来越大的经济成本、贸易摩擦与政治风险。发达国家为了尽快走出金融危机的困扰,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全球战略性资源如石油、矿产、森林等的控制与争夺,同时对新技术开发加强了扶持力度,在决胜未来的新兴战略性产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经济领域的激烈竞争诱发政治领域的“中国”,使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2)新五年规划中国发展方式转型。“十二五”时期是中国发展方式转型需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开局阶段。长期高投资与低消费造成的国内供需失衡使产能过剩在诸多产业普遍存在,后危机时代亟待在出口之外寻求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消化过剩产能。长期的高要素投入、高资源消耗与高环境污染的粗放增长方式不利于“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两型社会建设,“十二五”时期亟待中国企业“走出去”广泛参与国际分工,加快集约型生产技术与生产方式的创新,加大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升级,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十二五”时期,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将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宏观经济正常运行对石油、矿产、森林等基础资源的外部依赖将进一步深化,亟待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对国外资源的整合。
2. “十二五”时期“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发展趋势
(1)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将取得突破性进展。根据发达国家的一般经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逐渐活跃;在一定经济发展条件下,一国吸纳的外国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是紧密联系的两个发展过程;一国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当出口达到一定水平会诱发对外直接投资的大规模出现。据统计,2008年中国出口总额为14,306.9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吸纳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924亿美元,是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均GDP达到 3,266.8美元,经济发展水平与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高。根据邓宁的投资周期发展理论,中国处于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第三阶段,随着人均GDP的进一步提升,对外直接投资将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参照发达国家的一般经验,“十二五”时期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等跨国经营领域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2)政府推动走出去战略将发挥更大作用。“十二五”时期,政府作为走出去战略的宏观主体,将逐步完善与走出去战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与经济体制的顶层设计,理清各部门、各级政府对走出去战略实施的管理权限与职责,加强对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监督管理,完善对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公共服务,重点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中小民企的优惠政策。“十二五”时期,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既面临国外企业市场手段的阻击,也面临国外政府政治手段的干预,“搭政治台,唱经济戏”,政府将为企业出海发挥更大的护航作用,充分利用WTO组织规则,增进与东盟、欧盟、阿盟、非盟等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交流合作,增进多双边磋商机制,消除各种投资贸易壁垒,推进与外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降低企业的海外经验风险与经营成本。
四、“十二五”时期重构“走出去”战略的政府行动框架
“十二五”时期,面对后危机时代中国发展方式转型与世界经济深度调整的宏观环境,结合政府推动“走出来”战略的现状、问题与趋势,重构政府行动框架,即匡正政府如何作为、协调政企互动关系,既关系到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成效,也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型的成果。政府作为走出去战略的宏观主体,既是企业“离岸”的推动者,也是企业“出海”的护航者,其基本职能是通过战略规划、制度政策、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保障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有效实施。因此,重构走出去战略的政府行动框架,一是要明确政府职能边界,既要杜绝政府干预企业的职能越位,也要防止政府放任企业的职能缺位,二是要完善政府的职能内容,通过对各职能部门统筹规划、协调部署,在新形势下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保障(见图2)。
1. 发挥核心资源整合优势,统筹规划走出去战略
“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层面,其成效取决于政府能否发挥核心资源整合优势。核心资源整合优势是中国突破比较优势、垄断优势等理论窠臼所拥有的特殊优势。“十二五”时期,政府通过有效整合制度政策资源、行政权力资源、外交关系资源等核心资源,形成独特的大国综合优势,充分激发企业走出去的内在潜能。核心资源整合优势的发挥,首先要求从战略层面实现走出去战略与国家经济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开发、结构调整、科技进步等国家发展大计的衔接协调,统筹规划新时期的走出去战略体系;其次要求实现政府各部门、各地方层面的公共资源整合,为走出去战略实施构建经济、外交、教育等多领域协调的综合优势;再次,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的整合,支持规模效益显著的若干行业组建和发展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与优势企业联盟。
2. 理顺管理部门与权限,完善走出去的政策支持
针对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走出去存在“分级、限额、多头管理”的问题,“十二五”时期国家对走出去战略的监管制度改革要点在于,一是理顺各管理部门与权限,杜绝各部门管理权限重叠,防止管理业务与服务项目遗漏,二是提高管理部门监管与服务效率,切实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各部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部门联动机制,三是规范各部门针对企业走出去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政策,逐步完善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为了落实上述改革要点,“十二五”时期适时建立国家支持走出去战略的综合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协调各部门支持走出去战略的政策制定与监管事项。
3. 加快对外投资立法,健全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针对我国走出去立法滞后的问题,“十二五”时期国家加强走出去的法律保障重点在于加快对外投资立法,逐步将走出去战略的各项部门规章制度、法规条例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序建立健全《对外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对外投资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依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规范政府、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的管理、服务与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新浪潮,“十二五”时期国家将逐步加快双多边合作机制建设,通过双多边政府磋商,以投资输出国身份推动签订有关政府间协议,包括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与投资促进协定等法律文件。
4. 加强境外产业园区建设,打造走出去的区域集聚
商务部推出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政策使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成为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规避贸易壁垒、减少经贸摩擦、集中争取东道国优惠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基于商务部的成功经验,“十二五”时期国家以境外工业园、境外出口加工区、境外科技园、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自由贸易区等多种形式完善、新建一批境外产业园区,各部门相互协调形成部门联动以财税、金融、保险、外汇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境外产业园区建设,积极与境外产业园区东道国建立磋商机制,签署相关经贸合作协议,为境外产业园区建设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
5.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战略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截至2004年底,5163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448亿美元。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其中欧洲地区投资覆盖率最高,91%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从境外企业的国别分布来看,中国香港、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的聚集程度最高,集中了境外企业的43%;其中香港为17%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约束
目前阶段,大多数中国公司的海外业务仍然停留在办事处、经理部经营的阶段,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和取得持续发展的动力。中国企业驰骋国际市场的“拦路虎”体现在缺乏自己的竞争优势、企业体制障碍、管理系统和方法缺陷、本土化运作水平低等,而克服这些障碍是企业进行国际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
(1)政策促进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国家对国际经营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目前,海外直接投资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实行多头管理的制度,即以现在的商务部为主,商务部内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此项工作,而是分散在几个下属司局。各专业部门从各自管辖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缺乏一个权威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这就往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管理效率的降低。
(2)制度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中国海外企业散布在世界各地,海外投资大多是根据各种渠道的非系统化信息进行的,致使海外企业在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分布等方面,充满着无序性和随机性。目前在海外的企业,一部分是经批准成立的,一部分是未经批准成立。例如,在美国纽约地区某使馆登记的海外企业有130家,中方领事馆估计实际有300家,而美国政府有关人士估计,各类带中资背景的公司约有1000家。
(3)监管调控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风险相比,中国海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估算,中国目前约有一半左右的海外企业是零利润或亏损,尤其是以国有资产为资本在海外搞的实业投资,成功的少,赔钱的多,或勉强保本。
(4)市场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由于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接触较少,加之中国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许多企业想对外投资,但是苦于信息不灵,不知道应向哪里发展。而一个企业要对外投资所需了解的信息包罗万象,既包括宏观的国外经济发展趋势、产业总体规划、金融外汇市场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包括微观的产品供需状况、价格市场周期、合作伙伴的资信、行业市场准入等。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确实存在诸多困难,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导致项目不理想的情况时有发生。
2.微观方面
(1)中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低
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规模接近90%的在300万美元以下,比较摩托罗拉等国际著名企业,投资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跨国经营投资的行业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家电、机械、轻工和纺织服装等行业。中国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较低,在国外市场上大多处于中低档水平,除海尔等少数几个知名品牌外,大多数中国产品与国外产品相比缺乏品牌竞争力。由于跨国经营经验不足、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多数中国跨国经营企业效益不甚理想。
(2)缺乏国际化的管理人才
在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对企业挑战最大的是人才竞争。国际市场环境变幻莫测,跨国经营要求企业家必须具有全球化的眼光,善于以全球的视角定位企业的未来和发展方向,精通国际竞争规则,具有丰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但就目前而言,中国跨国企业中符合上述要求的管理人才数量十分有限,而且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相当部分的本土管理人员从中国企业流失。
(3)缺乏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低
中国企业跨国投资技术含量较低,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下游行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相应也较弱。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研发投入大约占1%,而世界500强研发投入则占3%左右。此外,中国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明显低于国外跨国企业。中国企业大多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的下游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绝大多数的中国跨国企业在国外仅进行贴牌生产,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品也大多进入中低档品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缺乏技术竞争优势。
(4)缺乏有效的文化融合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形成了复杂多变的社会文化。在跨国企业内部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员工,他们具有不同的肤色、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不同的行为习惯,在日常的组织运营过程中不同文化的碰撞更在所难免,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会激化。
三、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国家支持战略
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资源,中国政府有必要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战略规划和提供必要的促进、支持和服务。建议如下:
1.建立与完善政策促进体系
制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国别地区规划和产业规划。规划是指导性和导向性的,不应具有行政约束力。规划的制定应突出重点。应选取政局稳定、投资合作环境好、与我经济互补性强且双方有一定的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市场。
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的赶超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值得中国政府效仿。
2.建立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加快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订《对外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抓紧出台《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以法保障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实施,以法规范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实现跨国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服务和经营行为。
3.建立与完善监管调控体系
完善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与联合年检制度,及时掌握境外企业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加强对境外投资效果的检测。探讨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制定与完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加强对企业以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跨国投资的政策指导与规范。
4.建立与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提供技术、快捷的信息服务。建立企业投资业务数据库,充实与完善境外投资环境信息库、外国吸引外资项目信息库、外国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国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意向库等子库,为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信等信息。
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战略
虽然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困难重重,但也拥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因此如何利用这些优势,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跨国经营成功的关键。
1.规模战略
国际竞争最终是规模和实力的竞争,大规模跨国企业是国际竞争的主体。为适应这一国际竞争规律,中国企业应先在国内的同一产业内形成内聚力强大的产业集团,改变以往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通过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和控股等市场行为,构建具有资本、生产和技术规模优势于一体的跨国投资主体——跨国集团。跨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也可以积极对国外中小企业实行分合并购之术,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规模优势、生产能力或者是当地企业的品牌资源。
2.人才培养战略
人力资源是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的核心资源。目前,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中国企业处于劣势位置,外面的人才引不进来,而自己培训的人才又不断流失。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在加大力度吸纳国外优秀人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注重自身人才队伍的培养。这就要求企业站在核心员工的位置上进行换位思考,了解企业员工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采取物质留人、感情留人和事业留人“三步走”的人才战略,并通过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发挥员工的专长和优势,使之为企业所用。
3.核心竞争力战略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通过有特色的资源配置与社会市场现实需求长期统一而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是一个企业核心层面所具备的超越其他企业的优势。它可以是技术,是销售能力、营销策略,也可以是组织文化和经营理念。企业经营价值链上任何一环均可成为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行海外跨国经营,必须选择并培育与自身跨国经营战略相匹配的核心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一步步走向扩张和发展。只有构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走出国门,立足于国际市场。
4.文化融合战略
跨国企业要变文化冲突为文化融合须采取有效的文化融合战略。首先要进行文化差异识别,寻找文化差异的范畴所在,是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还是技术规范,不同规范的文化造成文化冲突的程度和类型是不同的;其次要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进行文化敏感性训练,促进不同背景的企业员工间的沟通和相互了解;最后企业应致力于建立共同的组织文化,使员工个人的思想、行为与组织目标有效地统一起来,避免一片散沙局面的出现,增强跨国企业应付和适应不同文化环境的能力。
5.进入方式战略
在跨国公司的进入管理中,进入方式选择是一项基本和重要的管理内容。进入方式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进入的效率,以及进入后的经营绩效。合理的进入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跨国公司的进入成本,降低进入风险和提高经营绩效。中国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应该按照投资的动机、目标,以及企业自身各方面的实际状况,针对不同的地域、行业、时机,选择相应的投资方式,以保证投资活动的成功。
6.区位选择战略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确定对外投资区位时有两种选择,即上行投资和下行投资。上行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这种选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打破技术封锁,直接获取发达国家的一流技术;二是为了避开贸易壁垒,占领东道国市场或打入第三国市场。下行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其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稍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看作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实际运用,因为它是将本国处于成熟化的产品或技术移植到较不发达的国家,以便实现产品或技术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生命周期。中国跨国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区位时,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具体国情和特点,以及企业的自身优势,对拟选东道国的区位优势进行科学的评价和比较,综合权衡利弊得失。
五、结束语
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与合作的不断加强,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国向别国渗透,占领别国市场的有力武器。中国若想在未来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就必须大力发展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允宏游春杨晨:经济全球化既我国企业应对策略[J].管理科学文摘,2005(5)11~13
[2]冯春丽: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框架的一些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4(8):19~20
[3]林祖华:关于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5(4):83~86
国务院宣布的改革措施包括规范民间融资以及对资本在境外投资给予更多自由,并将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公告称,将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此外,国务院正在研究开展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这一外界期待已久的举措意味着中国在放开资本管制上又前进了一步。此前,中国严格限制个人境外投资。
温州曾经呈上过一个类似的改革方案,被要求修改。但随后温州几乎没有做任何大的改动又再次呈上了这个方案,而此次方案的前一部分被通过。对于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国务院可能正在考虑是否要做点修改。
对个人境外投资的担忧是害怕人民币外流,这曾经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如果抵挡不住外流的速度,本币会迅速贬值,最终拖垮整个经济。但如果人民币要国际化,那么这一步迟早必须迈出。开设一个试验区也可以加强模型数据库,并且政策制定者显然也知道“打碎玻璃”这种计划已经到了火烧眉毛的时候。
此次选择温州作为试验地区的原因在于,在2010年至2011年收紧银根后,这个地区的影子银行和地下钱庄就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且还屡有资金链破裂、钱庄弃愤怒的储户不顾的事情发生。
影子银行盛行意味着这里到处是对钱的需求。将非正规金融活动合法化的具体过程,可能涉及给现有地下钱庄颁发执照,让它们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运营,同时给它们设立吸收存款的相关规定。不过,具体的细则也还没有出台。
其实,让这些影子银行和地下钱庄阳光化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借于此,也可以让央行一直想要推行的利率自由化成为可能。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的原因在于它们比起国
企,显然没有所谓的“最后借款人”国资委。既然风险更高,但收益一样,显然无法刺激味 蕾。
央行曾做过调研,认为如果放开利率,可以让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迎刃而解。但是,这个提案一直没有得到过政策制定者的公开回应。如果温州试点可以开展的很好,那么利率自由化有可能也有顺利推进的一天。
不过,中国也有过多次看起来有标志意义的改革最终没有得到推行,并且也逐步淡出视线的先例,所以应该期待更多的温州试验细则出台,但也不能期望过高。
本周关注的影响市场的几件事
新兴市场
在美国走出复苏的小阳春后,欧债危机似乎也已经到了中后期。按照传播涟漪效应来看,可能最近新兴市场会有问题,所以我们需要密切留意这方面的动态。
澳洲市场
澳大利亚与中国的股市关系一直都是相辅相成的。
最近,澳币一直在下行通道,与矿业有关的基金,如著名的邓普顿矿业等都在下跌。不过,这也很可能提供了一个逢低买入的时机。
外汇占款
连续3周外汇占款都在减少,这可能会导致货币政策转向。存款准备金的下调可能会在4月中后旬来上一次。
年报
4月份会有一批上市公司集中公布年报,它们也是公布年报的最后一批,强制分红的策略届时也会公布实施细则。
新三板
新三板的推出是板上钉钉的事,其实,这也应该算是一件好事,对于高新企业来说,可以引入更多的价值投资 者。
但是,A股市场更愿意把这件事解读为分流资金的一个坏事。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原则是:坚持改革,适当集中,强化职能,规划导向。
(一)坚持改革。《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把项目的决策权从政府部门还给企业。彻底改革现行的无论谁投资都要审批的制度。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区属各有关部门务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通过改革,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还权于企业,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适当集中。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通知》和认真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党〔**〕31号)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即:区计委的职能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受理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统一受理,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审核,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职能。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四)规划导向。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发挥好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引导全社会投资,强化市、区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加强投资信息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核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区计委等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准备并做好与前期审批项目管理的衔接。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凡政府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及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颁布实施前仍由区计委统一受理,实行审批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投资主体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三)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决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和《**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分别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区在办理核准、备案程序上,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核、一道手续、方便企业”的办法。即:首先,由区计委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部门对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区计委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在许可中心以一道手续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区计委要认真履行对全区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职能,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坐落在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情况的反馈、收集工作,确保实现市、区确定的投资总量目标。
建立区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会制度,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调控和监管体系。
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制度,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
区规划处、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是我市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优化我区服务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区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办事机制。
区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我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连同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核准、备案项目的受理权限、条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由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办理核准、备案流程,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编制专用软件,实施网络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核准制。
1.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范围、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期限,认真履行核准手续。
凡属于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由地方核准且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及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属区级核准项目。项目单位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归纳行业审核意见及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由区计委负责对注册在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定的附件。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同时将初审意见呈报市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核准机构(市发改委)。
(二)项目备案制。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项目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凡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区级备案审理范围。项目单位应向区计委领取、填写《**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经区建委对开发资质证书审查合格的证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计委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在收到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备案。
对确定备案的项目,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与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区计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及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后续监管
区计委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变相增加核准、备案事项,不得以核准、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对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在严格履行《通知》对项目后续监管的规定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区域内由市级或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和沟通。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其他
(一)在本《实施意见》之前区属各部门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关键词:技术寻求型;FDI;影响因素
以信息技术革命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到来,使技术在各生产要素中成为最为活跃和重要的因素。但是绝大多数技术创新以及成果产业化活动都发生在发达国家,并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数量和被引用的次数仍居世界前列,这都表明我国企业距离世界先进水平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与此同时,随着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贸易自由化、生产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等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生产要素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在世界范围内流动,这都迫切要求我国企业在垒球范围内配置和整合资源,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海尔、万向集团等中国企业纷纷通过海外建厂、跨国并购、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方式对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以此获取当地的技术资源,实现反向技术外溢,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从而实现技术赶超。与其他类型对外直接投资相比,这种以获取技术为目标的对外直接投资在投资动因、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区位和产业选择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自从Kogut和Chang(1991)开创性地对技术寻求型FDI研究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此类投资现象,然而国内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对技术寻求型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研究并不充分。因此本文从国家、产业和企业这三个层面出发,深入和全面的分析在我国企业技术寻求型FDI中存在的关键影响因素。
一、国家层面
1 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来,经济始终保持高速稳定发展速度,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培育出了一批如海尔、联想、万向集团等具有较强实力的民族企业。这些企业资金雄厚,融资渠道广泛,技术水平较高,拥有一批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实施技术寻求型FDI的前提条件。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成本和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正逐渐丧失比较优势,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开展技术寻求型FDI已成为解决产业升级过程中技术创新不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此外,东道国经济波动也会对技术寻求型FDI产生重大影响。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正式爆发后,对国际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了强烈冲击,美国金融业、汽车业等主要产业也受到重创。一方面,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国内的就业和生产,放宽外资进入限制,另一方面,部分美国企业面临着严重亏损的局面,资金链处于随时断裂的困境,导致其股票价格大幅降低,从而减少了外国投资者收购美国企业的成本,并扩大了外国投资者可选择范围。
2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的发展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并能为我国企业技术寻求型FDI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保障。目前,我国金融服务发展相对滞后,政策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企业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小,例如,在政策和利益的共同驱动下,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愿意为境外油气、工程承包和矿产资源等境外投资项目提供金融保险服务,然而对投资回收期长的技术寻求型FDI支持力度远远不够。
3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自从1993年美国政府宣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以来,信息技术发展极大地改变了跨国企业传统的生产和管理方式。特别是在知识管理方面,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母公司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东道国子公司的运营,而且在知识平台的建立、知识(主要为显性知识)即时共事和快速传播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反向技术溢出在企业内外部的扩敞。
4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东道国良好的科技基础设施可以为反向技术溢出实现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大型的科学设施和综合型的研究基地,尤其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技术领先企业为基础的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能够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基础性支撑,而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特别是活跃的技术市场,能够促进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从而有利于东道国技术创新的扩散。
5 人力资本存量和技术差距
Borenszten et al(1998)提出了吸收能力的门槛效应,认为技术差距过大或过小,都会影响对技术溢出的吸收。林青和陈湛匀(2008)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投资国研发投入和高等教育水平超出东道国的多少决定了该国技术吸收能力的强弱,即是说,投资国超出东道国的研发和高等教育水平越多时,该国有较好的技术吸收能力,反向溢出效应就越明显。而当它的研发投入和高等教育低于东道国时,该国的技术吸收能力较差,反向溢出效应就越不显著。邹玉娟和陈漓高(2008)指出我国企业还处于自主创新能力较低的模仿学习阶段和过程之中,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还不是很强。人力资本存量和技术差距这2个指标反映了企业对反向技术溢出吸收能力的强弱,是对技术寻求型FDI有着关键影响的因素。
6 政策法律法规
2000年中国政府首次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并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例如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颁布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2004年商务部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04年、2005年和2007年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2007和2009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9年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进一步放松了对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管制,简化了审批程序,规范了对外投资行为,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以及完善了对外投资的服务和监管体系。然而,我国政策的重点仍在于境外加工贸易领域,对技术寻求型FDI重视度不够,而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仍就过于繁琐,海外保险体系并不完善,也没有统一的机构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法规,正如邹玉娟、陈漓高(2008)所指出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还缺乏十分稳定的机制和政策支持服务系统,不能长期保持较高的增长率。此外,我国企业对发达国家逆向投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东道国的政治风险。例如我国企
业收购美企,需要通过包括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等多个部门的审查,在一些敏感性行业中我国资本的进入受到较大的限制。
7 文化环境
我国的儒家价值观强调集体主队精神,而西方国家的基督教价值观强调个人主义和自我价值实现。由于中西方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那么如何很好地实施文化整合,已成为我国企业开展技术寻求型FDI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吴先明和糜军(2009)提到,跨国并购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整合的成效。其中,最为根本的是文化整合。在并购发达国家企业的过程中,中国企业由于其后发特征,在文化上往往处于弱势,而发达国家的老牌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文化认同度,加之国家之间存在的巨大文化差异,中国企业很难以自己的文化去整合对方的文化,而必须学习、吸收被并购企业文化中的有益成份,形成一种新型的企业文化。
8 汇率波动
Froot和Stein(1991)首先提出“财富效应”,他们认为全球一体化的资本市场中信息是不完备的,外部融资的成本高于内部融资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东道国的货币贬值时,外国投资者持有以本国货币表示的相对财富就会增加,资本成本降低,使外国投资者能够购买东道国资产占有优势。自从1994和2005年人民币汇率体制重大改革以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一直呈现为上升趋势,这有利于我国企业对美以并购方式开展直接投资。
9 技术寻求型FDI影响因素的国际比较
本文分别以人均国民收入、私人部门贷款占GDP比重、每千人国际互联网用户、每千名劳动力中研究人员数、R&D支出占GDP比重来表示各国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服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本存量和研发投入强度。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特别是人力资本存量和基础研发领域差距过大,这都对我国企业技术寻求型FDI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企业层面
1 企业治理结构
清晰的产权关系、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为企业开展技术寻求型FDI提供良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国内企业经营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治理结构正变得更加清晰。然而冯跃(2008)指出目前企业自身内部治理仍存在缺陷。企业内部没有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表现在企业组织结构安排、企业管理制度设计方面不能有效地激励经营者和各级员工达到更高的工作满意度,制约了技术寻求型FDI。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成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存在较为深厚的政府背景时,在收购外国资产过程中就容易受到一些国外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收购难度增加和周期延长,而且即使收购成功,也会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因素,使新企业在争取东道国政府相关订单方面处于劣势。联想集团在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过程中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做出了较大让步,包括承诺放弃部分美国政府客户名单等,而且联想集团将个人电脑总部部分转移到美国后,在获取美政府采购订单方面仍遇到较大困难,因为“外界将联想看作是一家国家控制的公司”,例如美国务院向联想集团采购办公电脑的计划就遭到了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的反对。
2 国内市场销售规模
吴彬和黄韬(1997)指出劣势企业进行FDI时,不仅要熟悉东道国市场运作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学习与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总体营销能力,从而形成一种追赶(国际)先进企业的态势,以保证在竞争中不会轻易“出局”,在东道国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带来的损失(或机会损失)可以通过竞争能力的改善在母国(或第三国)更好地经营来弥补。由于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在管理和技术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海外投资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实现反向技术溢出,提高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增加企业销售收入,补偿企业因实施技术寻求型FDI产生的投资亏损,但前提条件是需要企业在国内市场上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
3 与东道国企业互动程度
Braconier,Ekholm和Knarvik(2001)认为跨国企业分支机构与东道国其他单位的互动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从事研发活动科学家和工程师之间的互动很可能够促进技术知识的传播。杜群阳(2006)提出反向外溢的渠道一是母国企业可通过与东道国的技术领导者建立更紧密的地理联系,以降低投资者的生产成本,获得积极的外溢效应;二是母国企业可利用与东道国的产业联系,实现知识获取,以获得反向外溢。我国企业如果能与东道国当地企业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通过人员交流和培训、技术指导、合作开发、参加行业研讨会以及相关人员俱乐部和社团等方式学习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知识,那么就更能实现反向技术溢出。
4 进入模式
Kogut和Chang(1991)实证检验了1976-1987年日本制造业对美直接投资,并将日本企业进入模式分为新建、合资、合作形式,结果发现日本企业合资模式存在技术寻求动机。由于发达国家企业技术优势建立在大量隐性知识基础上,这些隐性知识可编码性差,需要通过观察、模仿和亲身实践等形式来进行学习。相比独资模式而言,显然合资模式能为此提供较多的学习机会,提高与当地企业面对面的交流互动程度。
5 国际化经验
如果企业在以往的国际化运营积累了大量经验,并培养出具有国际化经验的管理团队,那么就能帮助企业尽快熟悉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并融入其中,特别是在跨国并购活动的管理整合、企业文化整合、销售体系整合、生产整合等过程中可以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和资金投入,提高整合的效率。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从国家、产业和企业这三个层面来看,我国企业尚不完全具备实施技术寻求型FDI的条件,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人力资本存量、研发投入、国际化经验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技术寻求型对外直接投资的开展,同时积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扶持国内企业对发达国家逆向投资,获取技术资源,帮助企业在“微笑曲线”中向高附加值领域突破,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关键词:QFII 完善 证券市场
我国QFII制度已经实行了将近2年,现时的情况是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希望能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但QFII们普遍对现行的《管理暂行办法》不满,认为部分条款规定过高过细,操作难度大,不符合实际情况。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成,并提交给牵头方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也正对《暂行办法》中涉及托管、登记和结算等后台支持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QFII制度不应该满足于小打小闹,这个符合引进它的初衷。为了更好完善我国的QFII制度,应该从正确认识我国的QFII制度开始,勇于面对所面临的新问题,以此为基调启发我们对它的思考。
一、正确认识我国的QFII制度
从定义本身来看。QFII(QualifiedFor 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是那些股息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引入QFII是在过去直接引进外资的延续,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
从引进背景和引进“诱因”的区别来看。一般认为,QFII引入的背景主要集中在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对外资的强吸引力、加入WTO对证券业的承诺压力以及中国金融自由化战略实施的需要。这里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样对背景的认识是从境内投资者的角度而言的,忽略了问题的另一方面。站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角度,其进入的原因就不能称为“背景”而是“诱因”了。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QFII进入的动力与我们引进的背景不是一个概念,我们不妨看看资产选择理论的应用。从1968年赫伯。格鲁贝尔教授确定的模型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证券组合理论的发展来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通过实践已经证明了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改善投资机会的关键因素是两个国家证券市场的低相关度,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他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原因是分散风险以获取国际比较利益。投资者基于追逐更高收益的考虑会到外国市场买卖证券。从这个角度上讲,引入QFII无关乎一国的经济增长态势。
从引进的效应来看,要明确的一点是引入QFII对改善资本市场结构的效应并不明显,虽然说资本市场结构合理有利于市场容量的扩大和稳定性的提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作用无疑是明显的,但我们认识的误区在于把“机构投资者提升资本市场结构”等同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提升资本市场结构”。其次来看引入QFII对形成理性投资风气的效应,一般认为,QFII的实施过程可以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和理念与本土形成的风格和理念从并行到交流,从冲突到融合的过程,两者之间是一种博弈,且会相持很久。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倾向于认为其结果是双赢,而忽视或不屑于考虑那个有可能存在的双输局面———QFII被同化而参与投机。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策略选择,须知QFII是来赚钱的,逐利是其本性,而选什么股票则是手段,能否为国人树立理性投资的风气并不是他们应有的义务。当然,随着信息不对称的消除,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较好的结果。
有了上述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面对我国QFII制度中所面临的新问题。
二、我国QFII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经过在市场中一年多的运作,QFII们在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成就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来自尚不健全的中国市场所带来的诸多不便,下面简要说明近期比较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1.降低市场准入问题。按目前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进入门槛比较高在资产管理的金额、经营时间、注册资本等三方面都有限制。其中要求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元美元,仅这一条就把很多境外机构拒之门外。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境外中小机构投资者的缺乏不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度,尤其是亚洲中小投资机构,因为出于地域经济的考虑,亚洲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兴趣比其他地区的投资者更大。随着监管层在QFII实施中经验的积累,应该考虑降低QFII进入的门槛。
2.增加投资额度问题。对投资额度的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考虑更多的是由于大多数QFII刚开始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有些投资额度的使用效率还不太高,在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因此还需要时间进行增加投资额度的准备工作。其实这里涉及最主要的问题是资金使用效率问题,相对于市场准入问题涉及的是QFII的“数量”,投资额度问题则是涉及QFII的“质量”了。
3.放宽投资品种问题。放宽投资品种和放宽投资额度是密切相关的。目前,QFII可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国债、可转债和企业债券,对于非挂牌交易的企业债券是限制的。其中考虑到的一个因素无疑是我国的产业政策,因为在国家的某些产业领域是禁止外资进入的。但随着加入WTO后相关领域对外的放开,这样的限制显然没有跟上开放的步伐,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4.设立子账户问题。在现行机制中,所有通过QFII进入中国的外资都只能登记在这些QFII名下,所有交易都用一个账户登记,不能开设子账户。对经纪类的QFII来说,结算非常不方便,风险也不好控制,而且共用一个账户常常使得人们将QFII背后的投资者和QFII本身混淆,从而产生误解。子账户的建立,对QFII的客户来说,能够更放心地随时知道自己的投资、资金状况;对QFII来说,也不用承担太多额外的责任和风险,只提供一个通道和相关研究、服务而已;对监管层来说,这也有利于实时监管。
5.征税问题。当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对于投资人的税收一般包括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红利税,由上市公司在分红时代扣代缴。对于QFII,除了必须缴纳的印花税以外,有关QFII的其他税务项目都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内地投资者缴纳的红利税,上市公司亦没有为QFII代扣代缴,这使得QFII在处理公司报表时感到困难。另外,对于避免双重征税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
6.资本流动问题。现行制度规定,QFII汇入本金至少要满一年后,才能分期、分批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不少QFII对资金的锁定期过长提出意见。虽说跨境资本的流动涉及到的因素很多,尤其是要考虑流入国的汇率波动,但资本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运动,QFII的资本汇出入限制还是应该有所松动。
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总要不断面临新的问题,QFII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取得了一点成就,但在实施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为巩固这些成就,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QFII制度的完善也就提到日程上来了。
三、完善我国QFII制度的几点思考
面对新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的主旨不在于给出解决的具体操作,只是提出在完善我国QFII制度上应该注意到的一些思路,试图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探究该制度的完善,引出对潜在风险的防范。
首先是额度问题。额度无疑是要增加的,这符合我们吸引更多外资的目的,但要考虑到大规模资本流入对汇率的冲击,或者说考虑到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另外,额度增加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已批准额度的使用效率。在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初亚洲国家和拉美地区面对大规模资本流入而在实际汇率中呈现出不同的反应,从中我们可能吸取到一些经验,那就是证券投资在资本流入中的比例必须限制以及尽可能地促使证券投资资金投资证券市场。具体而言,因为资本的流入涉及到外国直接投资(FDI)和证券投资的流入,一般情况下,FDI会较多地带动资本品的进口和国内实际产出的增加,从而可能引起实际汇率的贬值,而证券投资的作用取决于它是否更多的用于增加投资而非消费。在这样的逻辑下,对我国QFII制度的完善就应该限制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每年流入资本的总规模,或者说参照每年FDI的数据审批QFII的数量是可行的(二者存在多大程度的关联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另外,在QFII汇入资金的使用上,我们的制度还不完善,着眼点应该在于让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而非货币市场上获利。
其次是潜在的关联交易问题。应该承认,关联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有相当程度的存在,而相关立法并不理想。现时的经纪类QFII只是一个中介,它连接的是境内证券市场和境外的客户,在客户资料不被披露时,其与境内的上市公司有可能存在某种关联,同业竞争不可避免,从而存在操纵股价的可能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且境外的客户也可以从股权式投资转化为资产式并购。从某种意义上说,外商控制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他们来中国直接投资建立一个企业成本更低,而且中国证券市场独特的股权结构也给QFII极大的想象空间。因此,在放松QFII持股比例时我们要慎重。
关键词:B股市场 并轨 回购
2006年1月4日,五部委联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外商可以协议转让股改公司及新上市公司的A股。允许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进一步弱化了B股市场的功能,市场认为《管理办法》是在为解决B股市场做铺垫。8月26日,证监会正式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QFⅡ之后,将有更多的外资机构可以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而且,在近期以来的A股股改接近完成、A+H股同时上市,以及人民币升值等市场背景下,已经逐渐丧失融资功能的B股市场,地位已越发尴尬。如果说以前还因为A股股改事关重大而无暇顾及B股市场,那么现在已经是把解决B股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市场目前对解决B股问题有多种思路,但哪一种或几种更好,还要结合B股市场的状况来考察。
一、B股市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B股设立的初衷是为企业吸引外资服务,其功能定位在于融资而不是投资。随着海外上市、外资企业发行A股,QFⅡ、QDⅡ等国际化手段的不断引进,B股市场的初始功能实际上已经终结。另一方面,2001年初B股市场对内地居民开放后,境内散户取代境外机构成为投资主体,B股市场已成为事实上的内资股市场,无论在融资功能上,还是在投资者结构上,外资的色彩越来越淡,外资股已名不副实。市场环境的变化及B股市场存在的问题,都要求对B股市场的去向尽快加以明确。
(一)融资功能丧失
B股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筹集外资提供一个渠道,但随着H股和红筹股的出现,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H股的大量扩张,B股的筹资功能已逐渐弱化。从我国B股市场的情况可以看出,1992年,第一只B股――真空B股在上交所发行,截至1999年底,沪市有53家B股,深市有54家B股,共有107家B股发行。这段时期B股市场的融资功能正常。而在2000年雷伊B发行后,直到2004年4月至当年底,深沪股市才义发行两家B股。2005年至今,B股市场又停发了新股,只有3家公司通过增发融资,还有几家曾申请增发但未达得到明确答复。从这些情况看来,B股市场的融资功能已基本丧失。
(二)资源配置机制扭曲
尽管一个国家存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有利的,我国已经有了上海A股和深圳A股,似乎再来一个B股市场应该利大于弊。但是应该看到这并不是真正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将市场划分开来,致使B股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而且,在一个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价格不同但本质相同的股票,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的分割,从而形成不同的评价机制和股价体系,使得市场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受到挑战,也使得资源的配置机制与配置效率发生不同程度的扭曲。
(三)投资价值缺失
2000年后,B股市场的融资功能已基本不存在,与之相应的是投资价值的缺失,国外投资者纷纷撤退。而在2001年B股市场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开放后,B股投资资金来源实际上主要来自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外汇。QFⅡ实施后,A、B股投资者将更一致化。作为基本丧失了融资功能的市场,显然对投资者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B股市场需求出现萎缩,交易清淡。尽管在去年年初、9月份及今年初B股市场出现了几次“井喷”行情,但其背后的原因却是A、B股合并的传闻,是一种短期的投机行为,而不是出于B股市场的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B股市场改革的争议
上述问题使得B股存在的理由和依据都变得更加薄弱。而目前市场上对B股改革的思路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取消论
由于B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筹资功能的丧失或被取代,B股市场应该通过与A(H)股市场合并的方式予以取消。粱定邦认为将A、B股分开的体制会使A、B股市场价格产生扭曲,从而产生套利机会,导致了诸如非居民投资A股等非法交易。而且,这种市场的分割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助长了投机。A、B股市场的合并,即可以消除这些弊端,同时又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秦阿峰则认为,当初设立B股市场为国内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筹措外资的需要,这一功能现在已基本为H股和红筹股所取代。随着A股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境内外资公司在A股市场融资也将很快实现,因此,A、B股市场的分立的前提已不存在,合并是必然的选择。陈琦伟也认为,B股市场在调设计、管理上先天就是有缺陷的,缺乏效率,因此没有理由继续做大B股市场。
(二)发展论
B股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B股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其发展受到了阻碍。可以通过政策、制度等建设促进B股市场的发展,而不是贸然取消。主要的一些观点有:证监会针对公布的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的市场政策表示,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国际竞争,并且外资的进入也是迟早的事。发展B股市场可以使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积累经验,逐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左小蕾认为我国B股市场是一个不可忽略的特殊的资源。应该把B股市场发展起来,为我国资本市场全方位开放提供可操作的经验,促进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即可以吸引国外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又可以起到示范效应和形象效应。而梁军则认为由于B股市场对国外投资者仍有吸引力,所以B股市场的功能不能轻易放弃,应使之发展成为我国的离岸资本市场,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
总的来说,无论取消还是继续发展B股市场的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成本和收益来看,发展B股市场的空间不大,但成本却不低。所以对于目前B股市场的改革方式,多数人士表示,与A股并轨是B股市场改革较为妥当的路径。
三、A、B股并轨是B般市场改革的最佳途径
2001年2月19日,中国证监会通知,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此举扩大了B股市场的投资者范围,为A、B股最终走向合并奠定了基础。之后,监管层就一直表示对B股的定位及相关的发行政策都在研究中。这儿年间,关于A、B股合并的呼声也是此起彼伏,但一直未见实际行动。
目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开放,有关B股市场何去何从的问题再次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管理层比较主流的看法是B股市场向A股市场接轨,市场对B股改革也有“注销”、“A、B股并轨”以及“B、H股合并”等选择。大多数人士认为,A、B股并轨足最简单也最
为有效的方法。
(一)回购B股并予以注销难以实施
B股的发行价格总体较低,而如果实施回购,B股的价格就会在此消息的刺激下出现暴涨,最近的B股因为合并传闻而出现“井喷”行情就说明了问题。那么,低价发行而高价回购可能有损公司或大股东持有者利益,未必可行。而且,对于B股尤其是纯B股公司来说,B股的回购是否会影响到其上市公司地位也是要考虑的问题,因为注销股票的话就等于失去了未来再融资的机会。何况,公司是否有支付能力还很难说。同时,回购股票如何定价也是注销难以实施的问题所在。
(二)B股与H股合并可能不大
H股在香港上市成功并得到一定发展后,我国证券管理层曾经考虑通过提高B股上市公司的质量,使之符合H股上市公司的标准,然后在香港上市,最终解决B股问题,但最终未能实现。实际上,由于我国对B股的发行审核与流通监管都不如港股严格,若B、H股合并会使某些素质不高的B股公司进人香港市场,影响整个香港股市的素质。因此香港当局也会比较谨慎地对待B、H股合并。所以,B、H股合并的根本问题还是在于B股的质量。从目前B股公司的质量来看实施该方案的可能不大。
(三)A、B股合并是最佳方案
《意见》出台后,影响最大的还是电子商务类互联网企业。可以预见,外商投资电商企业将逐渐从外资协议控制(VIE)模式过渡至直接投资,且外资可以控股。
获准直投电商
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无法律上明确的定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根据信息网络公开传播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核心侧重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卖家。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将其列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交易处理业务,即包含金融、证券交易,电子商务(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
外商投资电子商务类互联网企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且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即外商投资电商企业不但有股比限制,而且有资格要求。但何谓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均未有明确的标准,这一方面为审批机关提供了寻租可能,另一方面将外商财务投资者拒之门外。因此,外国资本一般通过VIE方式进入中国电商行业。
此次《意见》的出台将产生两大影响。首先,将外商投资电商企业的股比上限放宽至55%,即外资可以控股。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对外资放开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领域,不排除电子商务领域未来允许外资100%控股。其次,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已经明确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 “资格要求”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因此可以预见,对于外商投资电商企业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资格要求也将取消或者淡化,这为境外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PE、VC直接投资于电商企业奠定了法律基础。
VIE不会失宠
毫不夸张地说,VIE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政府对VIE这种打球的做法一直予以关注,并在国家安全及反垄断方面对VIE进入增值电信行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安全方面,〔2011〕6号文下发后,商务部随即颁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第9条明确协议控制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种形式,该条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反垄断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协议控制为并购行为并加以监管。规定第2条指出,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范围,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报与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政策不会使VIE结构失宠。这是因为,首先,松绑仅针对自贸区内之的企业,在自贸区之外的增值电信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尚无法适用这种规定;其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大部分业务在股权比例及资格要求方面尚未放开,这便使VIE结构依然具有生命力,特别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方面。
监管冲突之惑
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官方的定义是,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实行备案制,经营性实行行政许可制。但对何为经营性,何为非经营性,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免费向公众提供信息但是通过网页链接第三方广告获取收入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某外资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展示并销售自己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获取收入是否为经营性?
根据实践经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认为这是增值电信业务,从而会允许在其经营范围中加上“通过互联网销售自有产品”。但通信管理局倾向于认为这是增值电信业务,从而令外国投资者无所适从。所以,目前需要清晰界定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不然在实践中会引起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