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7:3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健康稳定 转型 合规需求
一、保险市场合规的现状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2007年9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员工和营销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放开保险市场后,保险市场早已不再是人民保险一枝独秀时代,多家保险主体纷纷进入,保险市场进入了群雄逐鹿的时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市场竞争是非理性的竞争,部分企业在重规模、速度,轻效益、质量的经营思路下,过度倚重费用激励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各个层级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形成各企业多元化的价值观。在市场上,手续费率和可用费用率成为市场行为的指挥棒。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用于商业贿赂和谋取私利,“小金库”、账外账的问题屡见不鲜。以保费论英雄、依靠铺设机构、争夺资源拉动增长的发展模式,形成了保险业全行业的“粗放型”管理的行业特征。这种粗放型管理和恶性的竞争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仅是各公司违规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也导致了行业“三高一低(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和低效益)”的状况,企业经营效益差,更重要的是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公众对保险行业没有信任度,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受到影响。
(1)市场的不规范和非理性竞争。如前所述,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不规范与无序竞争,各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主要采取了拼手续费、拼价格、拼费用等低级的非理性的竞争手段,导致了费用的不合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导致了从承保到理赔的主要经营环节的违规行为的大量出现,财经纪律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与此同时,这种恶性的竞争,价格的混乱状态也导致客户的购买心理变为谁的价格更便宜就去哪里买,市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当市场处于一种粗放型发展状态时,这种现象已经是不可避免的。
(2)监管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监管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从外部的监管来看,各地保监局人力有限,面对众多的保险主体与3~4级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问题比较突出,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检查,达到以点代面的目的。开出罚单的金额还不足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没有检查到的机构经营管理者仍心存侥幸;从内部的监管来看,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没有实施深入的问责,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或文过饰非,或姑息迁就,事后处罚基本上以教育为主,下不为例,违规的成本过低,造成经营管理者没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违法违规的后果的严重性。
(3)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是关键因素。保险业各主体尽管考核机制不尽一致,但最终结果都是在要经营效益的同时,还要考核基层公司的保费规模、市场份额。各级经营管理者在发展与合规的尺度的把握上差异较大,部分经营者在市场不是完全规范的前提下,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更大的市场份额选择了违规经营。
二、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发展的影响
保险市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保险市场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这种转型将推动内外环境的变化,合规经营将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将加快企业合规化的进程,转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1)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案件逐年上升,凸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几年来市场的无序竞争,全行业都付出巨大的代价,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包括行业的形象与声誉。加强保险合规管理不仅成为当前保险业规范经营的当务之急,更是全行业的共同认识。
(2)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声誉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及员工的违规行为,使公司遭到处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会使高层的管理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使员工和客户的信心和忠诚度削弱,并造成公司重大的战略举措被迫放弃或搁置。监管处罚只会造成一时的财务损失,更重要的是耗费巨大精力、财力建立的良好声誉会遭到腐蚀。而当合规成为公司的一种文化,成为员工与经营者的共同理念,违规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3)有助于保险公司发展自身的合规需求。出于短期经营业绩的考虑,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而当市场转向规范,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设置合规部门后,不仅不会抵触和规避,而是会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对待,会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使之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当合规成为一种自发自觉的行为时,保险监管的政策将变得易于执行。
(4)有助于锁定管理者的合规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是掌握在公司管理层的手中,合规部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没有否决的权利,但它有权将发现的违规事项不受阻碍地报告给公司更高层级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各层级的管理者都是违规风险的首要责任人,没有任何理由来逃避承担责任。
(5)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合规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6)有助于公司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保险公司建立合规部门后,上传下达有关监管政策和信息将由合规部门来完成。它要负责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最新的监管政策,提供有关合规建设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合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及时发现主堵塞公司管理中的漏洞。
三、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虽然,各中资保险公司已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经验,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机制和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但目前,合规管理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合规经营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依法合规还只是留于表面。保险业的合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实施以下措施:
(1)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第一防线。内控建设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保险监管部门要总结这几年来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出台相关的合规管理指引,为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改变以往哪里出现问题治哪里的治标不治本的局面。保险监管理部门在保险公司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更要分析违规背后的成因,光堵不疏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从而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避免违规问题的再度出现。保险公司也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不断更新,上下保持紧密的沟通,使经营活动做到有规可依,不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提高管理者的合规意识,有效落实对管理者的问责制。企业管理者的内控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具有决策权,经营者的观念决定企业的发展思路。要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要着重于对管理者进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教育,要将树立合规观念、强化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与业绩观,筑牢合规思想防线,坚守合规经营底线,这样保险企业才能朝着健康发展的目标前进。过去存在的很多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问责机制尤其是对管理者的问责机制的缺失,违规成本过低。乱世要用重典,矫枉过正。在合规的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强化问责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最主要的是建立各级机构的管理者对严重违规行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将领导干部的任免与晋级与合规经营有机结合,提高违规成本,筑起依法合规的防火墙。
(3)加强企业合规培训,培养全员合规文化。在全行业、全员范围内开展深入的合规教育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绩效观以及职业价值观和道德观,将合规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努力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上达成高度的统一。积极倡导和营造“以合规为荣,以违规为耻”的作风环境和文化氛围。制度不能改变人,但文化可以改造人,培养公司的合规文化的同时,也将培养出一大批合规经营的人才。
(4)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各类监督审计以及合规部门的建立与建设,健全组织架构,充实管理与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其合规监督的职能。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审计的结果促进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审计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全员的力量,对违规事项可以进行举报,实现全员的监督管理,对举报事项查实后切实进行处理。信息技术力量是合规管理人员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进行合规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利用信息技术将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系统化。要实现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将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从内控合规的角度提出更为完善的业务需求,完善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同时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可以实现一些非现场的监督与检查,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数据的分析、汇总,从而使合规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
(5)提高产品性能与服务,提升客户的消费理念。保险公司的竞争与其产品的同质性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各家公司产品性能上没有太大的差异,所提供的服务也基本一致,经营的是完全竞争型的产品,而不是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为此,人保公司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要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技术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文化方面入手,开发有特色的产品,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形成异质性(别人不能复制)的产品,避免更多的竞争,给公司在创造价值和降低成本方面争取到更多的利润空间。新产品的开发要适合不同类型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有增加值的服务,要符合客户的真实需要,是真正的“标新立异”的经营。对消费者来讲,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能够在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又能有实惠的价格,优质满意的服务,这才是消费者的首选。通过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优质性,才能吸引消费者,从而转变消费者过去购买保险货比三家,只比价格的消费理念,使其更看重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品牌与服务等方面的软实力,综合性地进行判断选择。当客户的选择标准回归理性时,以价格、手续费等非理性的竞争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必将从另一种角度推动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一、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表现出的主要问题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表现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不足。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是行业发展的主要支柱。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收入、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力较弱、机构规模小、成本高、盈利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存在业务结构单一,相当数量的业务集中在低水平的车险业务的现象。由于车险条款相对单一、费用率不断攀升且透明度高,大部分机构处于亏损经营的边缘。同时,我国中介行业目前同质化经营较为普遍,缺乏具有真正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一些业务量较大的领域,如建筑工程保险及风险咨询等方面由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产品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是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缓慢。以往我国采用的营销员体制,对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方式造成的各种弊端也不容忽视。我国在发展保险业的初期,对营销员的招募较为粗放随意,这就导致行业内存在营销员素质低;因享受不到员工的合法权益,缺乏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诱发的风险增加,不利于行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保监会一再强调营销员体制改革,但市场上仍有一部分机构在沿用以前的人合作模式,改革进度整体过慢。
三是保险兼业机构不规范发展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增加困扰。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中存在保险兼业数量庞大,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众多保险兼业机构的出现,使得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直接对其进行监管变得较为困难。应现行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兼业机构的管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真正承担起管理的职责,甚至出现面对汽车经销商等兼业机构时,保险公司已经失去管理的主动权,只能以被动的妥协换回公司业务的发展。
四是我国保险产业链主体分工不明确导致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无法发挥自身优势。保险销售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信用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小到几元大到上亿元保费时,给予人们的是一种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险服务,而目前这种服务多数被片面地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普遍采用“一揽子”经营方式,集产品设计开发、产品提供、产品销售、产品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客户对专业机构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认识到保险的服务贯穿于保险的整个过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能从不同的角度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二、我国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介于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失衡的现象,保险中介市场合理化整合势在必行。应将营销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中介机构集合到一起,互相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从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流,全面认识双方的需求和供给,以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我国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加强对保险兼业机构的监管是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保险行业需正确认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和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必须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以不断扩大保险范围,努力克服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雷同、缺乏经营特色、大家争抢传统产品的状况;二是加强对不同保险标的风险测算,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以保护客户利益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费率是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它不是一种简单的、盲目的经营行为,而是保险公司在积累资料、科学测算方面投入更大精力才能得以实现的专业化目标;三是加强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使更多的保险利润在资金运用中形成,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维护自身的经营效益。四是保险公司应改变过去“一揽子”的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保险产业链主体间分工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数据库的整理,非核心业务领域可以逐步放开,给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二)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化发展
首先,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完善。通过保险中介法规的完善,实现市场准入监管,防止潜在风险;加大业务运营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其次,加强保险兼业中介机构规范化经营管控。在鼓励保险专业中介发展的同时,要适度地控制保险兼业中介的发展,尤其要限制有名无实,具有行政色彩的保险兼业机构;认真对现有的兼业机构进行审查,逐步压缩兼业机构的水分,清除以兼业为名干预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兼业机构。
最后,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把自律意识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上升为规则,把贯彻规则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在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过程中,要坚持高起点、讲规范、重实效的原则,尽力做到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该准确定位,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的作用。
三、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人员的任用应采用选拔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同时,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在基本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设定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以对从业人员进行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定。此外,还应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渠道和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途径,使其掌握最新的文化知识和保险专业化技能,从而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最后,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纳入企业的组织发展目标之中,在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目标的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现象。其中,保险经营的外包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越来越普遍地应用,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什么是外包
“外包”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它的一种较为常用的解释,是指一个企业将自己的某项业务流程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即由第三方服务商来执行本企业日常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当一个企业将某个业务功能通过外部组织来实现,这家企业通常就会被认为是执行了外包战略。典型的外包大致可分为三种:共享服务中心(职能的内部外包)、企业分拆(职能机构化后的内部外包)以及企业外的外包(外部外包)。我们通常见到的典型的外包有:人事外包,即企业把人事工作的一部分或整体外包给人力资源管理类专业公司;服务内容外包,如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移动电话的上网服务,而网络服务内容则交由SP(ServicePro-vider)来制作和提供等等。外包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可以将力量集中在核心业务上,积极打造核心竞争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可以避免因贸然进入某一业务领域而给股东带来投资风险;可以使企业拥有自身本不具备的外部资源和优势;可以推动内部和外部的企业专业化、深耕化经营,鼓励发展与创新。这些优点的存在使得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受并采用外包战略。
二、保险业发展与外包
(一)保险外包的形式与内容
那么,什么是保险经营的外包呢?实际上,在近几年的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公司经营当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外包的做法。从狭义的角度看,比较典型的外包有:查勘理赔流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办理;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工作部分或全部交由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等等。从广义的角度和更高层次来看,外包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保险集团公司跨产品线(产、寿共用)建设的后援中心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理解为公司内的外包;通过保险个人人、保险和经纪公司以及兼业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可以理解为行业内的外包;第三方管理机构参与医疗健康保险的客服、理赔工作流程和对客户资源进行管理,可理解为外部外包。在不知不觉中,外包已逐步渗透到保险业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为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保险业务的运营流程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外包主要有以下类型:
1、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条款费率制订工作特别是精算定价可以委托精算事务所承担。市场需求和目标客户的调研工作可以委托专门的市场调查机构承担。
2、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当前,保险产品的销售绝大部分都通过保险个人人、保险和经纪公司以及大量的兼业机构等渠道进行,只有很少部分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销售队伍取得的。从某种角度看,销售渠道已经普遍采用了外包方式。此外,在维护培训部门和培训队伍的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把大部分对员工队伍和销售人员的各类培训工作外包给专业培训教育机构。
3、保险运营。主要包括核保/承保、理赔、客服、投诉以及电话中心等主要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客服、投诉和电话中心内部外包的趋势十分明显。越来越多的公司以建设后援中心的方式把旗下各子公司的上述职能集中起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进服务。而保险核保承保过程中重大风险标的的查勘和理赔工作流程中损失查勘、赔款事务处理等采用外部外包的做法也越来越普及,在医疗健康保险和财产保险特别是车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4、资金运用。这类外包主要以内部外包为主,体现为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即在集团公司内部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业务经营,而资金运用则交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相互之间制订一定的结算规则,用于资金结算和损益确认。这一类型的外包多为保险集团公司所采用。当然,一些小的保险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收到的保费大多交由资金运用部门来管理。当参与某些资金运用项目时,也会出现委托其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甚至其他专业机构运作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被视作外部外包了。
5、IT维护和支持。虽然各家保险公司IT工作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但都基本相似。然而,IT部门却始终是公司的核心部门,因为其掌握着最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因此,一般情况下IT部门及其核心工作内容是不轻易外包的。可能会出现的一种外包是硬件外包,如购置IT及通讯设备的费用过于昂贵,有的公司可能采用租用外部设施的做法。另外,也会有部分业务系统和非核心软件程序的开发被外包出去。
6、行政管理。通常,人事外包是行政管理领域最常见也是效果比较好的外包。随着人才资源重要性的提高和人力成本的不断抬升,人事外包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由于这一领域专业性强但事务繁多,保险公司采取人事外包也确实是一个较为经济有效的做法。此外,法律事务、合规等领域也可以采取外包,但相对人事外包而言,这些领域专业性更强,因此成本也相应高一些,外包应用得就相对少一些。
(二)保险外包的实质
保险业目前已经开始逐步应用的外包主要有以下三类:渠道外包(产品销售和队伍培训)、运营外包(两核、客服、电话中心和IT,也包括资金运用)和管理外包(人事、法务等)。虽然,保险公司的核心部门运转和核心资源维护尚未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但从保险业深入发展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趋势来看,外包迟早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积极的作用。换一个角度,外包也可以被这样认识和理解。从组织形式(假定为“纵”的方向)来看,每家保险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但从各家保险公司的同一个职能部门或功能模块(假定为“横”的方向)来看,这些部门、模块或由企业自身承担,或由集团公司内另一家专门企业统一承担(即所谓的内部外包),或彻底由外部的专门组织承担(即所谓的外部外包)。于是,这些职能部门或功能模块的服务提供方式也产生了竞争,竞争在保险公司与外包组织甚至是外包组织相互之间产生。特别是在外部外包的情况下,总的来看,各外包组织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当然也会有差异化服务,即构成了外包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内容),因此,如果保险企业的某一职能部门或功能模块普遍采用外包服务,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包服务的水平,因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所以,可以这样理解,采用外包方式开展经营的保险公司的竞争部分转化为外包组织之间的竞争,外包组织之间的竞争在保险公司市场竞争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p#分页标题#e#
三、对保险外包的思考
目前,保险公司采用外包战略呈现越来越普遍的态势,但这种做法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困惑和思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问题
外包势必会涉及到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即外包是否属于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刚刚修订通过的新《保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很显然,绝大多数从事外包业务的组织并不是“其他保险组织”。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从前述分析可以明显感觉到,保险法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从“纵”的方向,即从保险业务是否由经过行政许可的法人经营来考量合法性的,但却疏忽了其他组织从“横”的方向参与保险经营的情况。当然,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市场营销、保险运营、资金运用、IT维护支持以及行政管理,这些职能与“经营”这个词的本意联系的紧密程度是有一定差异的。相比较而言,把产品开发和销售、IT维护支持和人事、法务等外包给其他组织,和把保险运营、资金运用外包出去显然不可等量齐观。毕竟,前几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保险经营的核心内容还有一定的差异和距离,而保险运营、资金运用则不然,属于保险经营的核心内容。其中,资金运用通常采用的是集团内外包,最多也就是业内外包。关键是保险运营的外包,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运营功能交给外部组织来实现。如果是这样,可以说是“其他单位部分参与了保险业务的经营”,合法性如何判定就很关键,因为可能不仅牵涉到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关系到外包组织的市场生存条件和环境。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总体上是“公权逐步缩小、许可逐步减少、门槛逐步降低、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因此,对于外包这一已经被证明是较为成熟且富有成效的做法,笔者的意见是要肯定并支持其发展。如果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充分采用市场化手段能够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提升服务,就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至少也多提出一条思路,多提供一种选择。法律可以随着事物发展的深入重新调整,但如果从开始就限制乃至驱逐新的思路与做法,则保险业的发展就有可能自断新路、自绝机遇,再想重新启动就比较困难了。
(二)保险公司的内涵
采取外包战略,特别是外包的做法在各个领域和环节被广泛采用后,保险公司究竟还是什么?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究竟仍然是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还是一个“躯壳”,成为形为法人、实为拼装起来的经营组合体呢?客户享受的究竟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提供的各类服务,还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中间人收集、拼装、储备乃至根据客户不同需求提供的富有针对性的各式服务?这很值得我们深思。如果对这个问题深入研究,我们就有可能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对保险服务的内涵即“什么是真正的保险服务”以及“怎样才能提供真正的保险服务”形成新的更高层次的认识,对保险属于服务业的理解也将会更加深刻和准确。按照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原理,在产品(服务)导向的时代,保险公司只顾自己生产保险产品,提供自己确定的服务,所有任务由自己来完成,即我提供什么你就享受什么,除非你不要。而当跨入客户导向的时代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的产品逐步贴近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服务逐步根据市场和客户的要求来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当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提供或市场上有成本比自己更低的相应产品和服务时,为了抓住客户、赢得市场、降低成本、创造财富、满足股东要求以及出于其他各种动机,保险公司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从外面购入这种产品与服务,拼装到自己的产品线和服务链上,进而提供给自己的客户。这就是外包产生的根源。既然保险公司不可能全部生产或提供市场和客户所需要的产品与服务,外包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既然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化,外包被使用的概率就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就会越来越大,介入保险公司经营运作的程度就会越来越深。随着这种趋势的蔓延,保险公司将逐步由提供者向组织者、由“单一的百货商店”向“丰富的超级大市场”转变,其内涵将发生深刻乃至革命性的变革,进而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新时期,小康社会的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局面下,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保险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0世纪90年代美国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框架报告思想,代表着当时内部控制研究的最高成就。90年代末美国各大保险公司逐步相应实行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COSO委员会的框架已成为美国保险业进行内部控制实践的理论基准(杨运超,2008)。李若山、徐明磊(2003)等专家学者就以中航油为案例,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了系统分析,阐述了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的最新发展,由内控五要素扩展为八要素,以及对我国企业管理的借鉴作用等;阎达五、杨有红(2001)等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内部控制的关系等作了相关研究,提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等众多有见地的观点。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保险行业内部控制意识的提高,针对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研究也在兴起,但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务上的探讨皆处于探索阶段。
2、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的要素有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二是信息的真实、可靠;三是资产的安全、完整;四是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要想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有效性控制、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新华人寿情况案例介绍
3.1基本情况
新华人寿于1996年成立,当年实现保费收入2.8亿元,经过14年的快速发展,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326亿元,资产规模突破1500亿元,步入我国大中型保险公司的行列。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54%,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62%。
伴随着新华人寿业务规模的飞速发展和机构在全国的急剧扩张,一方面带来了管理层级的不断衍生,沟通成本的不断上升,使得有效的信息得不到反馈,另一方面,由于优秀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储备的不足,各个分支机构在制度的执行上出现一定的偏离。面对外部激烈的同业竞争,内部巨大的考核压力,分支机构负责人普遍存在着“以保费论英雄”、“以规模定效益”的思想,只注重短期业绩,而忽视长期发展的基础建设,使得公司后台管理基本上是跟着业务在跑,管理较为简单粗放,各种风险在各个分支机构逐步积累。
3.2公司内部控制缺陷
由于公司管理层对内部监督缺乏足够重视,内部监督部门设置缺位,监督人力不足,监督力量与业务发展水平不匹配,监督力度、频率及质量无法满足风险控制的需要,导致内部监督环节薄弱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模式妨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2.内部监督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3.内审合规考核机制不健全。
4、新华人寿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4.1完善内部控制环境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新华人寿内部控制环境,重点在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新华人寿应不断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建立完善的内部制衡与监督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监管。
4.2完善内部控制活动
新华人寿在制定内部控制活动时,关键就是要寻找关键控制点。从总体上来透视新华人寿经营的各个环节,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关键领域,确定其关键控制点。因此,新华人寿应强化监管,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
4.3提高公司内部信息流动和沟通的效率
信息沟通是管理的纽带。企业应按控制系统的需要识别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在此基础上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再次,有效的内控系统需要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坚持现行的政策和程序,以此来指导他们的行动,并确保其他的信息传达到相关的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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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为民.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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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杰,王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5(5).
一、美国保险税收体系概况
1.实行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合理地确定可扣除项目,保持保险业税收与银行税收的公平。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又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保险业在金融资产中占有较重要的比例,1997年人寿保险资产达1万亿美元,占到私人性质养老金的1/4.然而,美国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1997年12月达成的WTO金融服务协议更使其市场开放的趋势加强,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纷纷进行跨行业扩张,而国外公司也进军美国市场,与本国那些运营成本较高的保险公司竞争。
为了充分培育竞争体系,美国对保险业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保险税收和银行税收的公平。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收入和投资活动的收益,它与银行虽同属负债经营,但等额的保费收入同银行按法定利率取得的存贷利息收入相比,保费收入实际上是不肯定的,即日后可能存在赔付事项发生时保费返还,甚至超额索赔的情形。因此,如果对银行和保险按照相同的计税依据计税,并以相同的比例税率征收,高运营成本的保险业的税负要重于银行业。从实现行业间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美国对保险业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确定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时,较为合理地确定可扣除项目,以充分抵消保费收入的不确定性。
以寿险公司(LifeInsurance)为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情况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蓄银行(mutualsavingsbank),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1)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2)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
5.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使保险费用下降、利润边际缩小,因此,从业者不仅努力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绞尽脑汁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来维系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显而易见的例子是随着年金和养老保险的不断上升趋势,使寿险公司的管理角度从原来管理人寿险转变为管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将主要资金投向固定收益的项目(政府和企业债券),股票次之,其他的投向抵押、抵押贷款、不动产持股和保险单贷款等其他短期的投资。
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如财产保险公司,允许扣除免税利息(Tax-freeinterest)、投资性支出、不动产支出、业务开支、已付利息、折旧、资本损失等,这些条款的规定对高负债、高成本运营的保险公司无疑起到了支持作用。
除了上述几点,美国还对保险需求主体给予许多税收优惠,从而间接促进了保险业的蓬勃发展。综观美国的保险税收体系,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就象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充分发挥了保险税收这一财政杠杆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现状
尽管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速度较快,但截止2000年,保险业总资产不到全国金融资产的2%,保费收入尚不足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总额,而且保险业的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也很差。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民族保险业要与“百年老店”、“深资巨富”、“高科技含量”的外国保险公司相抗衡,除了企业自身需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制订微观应对策略,也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虽然我国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应该说还是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
1.从实际税负上看:原来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时统一执行8%的税率,相对其他服务业来说,总体税负偏重,制约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对此,国家已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至5%.这对我国保险业这一尚属年轻的幼稚行业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2.从税收结构上看:我国保险业未实行对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纳税的税收制度。在具体的计税依据方面,我国税法规定计算保险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允许列支的费用依据我国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固然无法像美国那样,可将公司合理预计的损失(或者或有损失)予以扣除,但在其中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准备金还缺乏合理的提取标准。
另外,在营业税税基的确定上,税法规定以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实行分保业务,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则由分出公司对保费收入全额(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以初保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从源课税的实际征收办法,有利于提高税务局的征管效率,这点是勿庸置疑的。但以取得的保费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却值得商榷。前以述及,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保费收入中相当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并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我国又是一个多灾害国家,财险公司往往赔付率较高。可以说,保险业的营业税税基缺乏考虑行业特殊性。
3.从税收优惠来看: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1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这些税收优惠体现一定的政策性导向。
4.从中外资保险公司税收负‘担来看:外资保险公司在税率、税基、税种、退税和再投资免税上都能享受到种种优惠。比如以所得税的税基来说,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再从税种上看,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使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民族保险业在竞争中更是处于劣势。
三、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构建
面对加入WTO后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为了扶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确保民族保险业与国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保险税收作为一种调控保险市场的财政工具,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并符合保险企业自身经济运行规律的税收政策迫在眉睫。
1.重视保险业作为融通资金的金融功能,税制改革方向朝培育税源、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努力。
保险业有社会保障、金融和服务三大功能,而我们往往只注意到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规避风险担保的社会保障功能,却忽视了其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的金融功能。加上我国一直对金融业即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现行《保险法》规定中资保险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务,近年来虽有部分资金投入股市的“松绑”政策,但仍未从市场经营和“入世”角度上去盘活、增值和壮大保险基金,提高补偿能力,使保险基金处于被动保值的局面。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在全国金融资产中仅占极小比重的原因。反观国际保险公司,资金运作渠道广、范围宽、灵活性强,不但可投资股票、房地产、发放贷款,还进行跨国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不少国外保险公司遭受巨灾巨额赔偿或给付造成的亏损,就靠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收益弥补。
尽管从长远来看,我国金融国际化,实现银行、保险、证券混业经营的趋势是必然的,但在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国家未放开不允许保险业涉足风险性投资的限制之前,我国也无法象美国那样,通过税收杠杆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或投资收益)起到显而易见的影响,但保险业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发展,而不在于提高税率。因此如何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行业税收公平。再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假如国家逐步放开金融业分业经营限制,就可以考虑对保险公司的固定收益项目(如政府债券等)免税,而对股票、抵押、不动产等风险性投资性支出允许扣除其中的一定比例(或投资收益课税),保险公司自然会权衡利弊,慎重考虑其风险投资组合。对比美国的实践,保险公司出于获得稳定回报的考虑,在资金运用上将主要部分投向了固定收益项目。
2.实行保险税收政策的国民待遇,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及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力求实现税收公平。加入WTO以后,公平竞争将成为保险市场的主基调,国民待遇作为入世承诺的基本原则,要求中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纷纷为跨国保险公司所看好,税收已经不是它们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统一中外保险公司所得税,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作统一的规定,这一点已达成共识。关键的是对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由于跨国的保险公司要在东道国提供保险服务,一般通过设立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等方式进行,只有首先结合我国对各种公司组织形式的业务范围限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准确判断其经营和业务性质,进而才能合理地确定是否征税、相应税基及可扣除项目等。如入世后的银行大多为“金融超市”,银行兼营保险的情况并不鲜见。美国对银保式公司下设的保险部门规定了代用税,并依据该保险部门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区分征税方式,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这点我国就可以加以借鉴。在保险税收立法技术上,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征税应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从而真正实现行业税收公平。
3.调整保险税收结构,提供税收优惠,发挥保险税收的杠杆作用。
(1)考虑分险种纳税,扩大免税税种范围。由于寿险、财险公司在运营机制上有各自的特点,而各险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也不伺,因此像美国那样分险种纳税,实行差别税率,或规定不同的可扣除项目,能较好地体现同行业的税收公平。另外,应当扩大免税税种范围。除了目前已有的农业险、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免税规定外,对其他政策性、非盈利性保险和利润水利低但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半政策性保险,包括国内实力难以承担的险种和部分再保险业务,如地震险、洪水险等也应当减免税收,发挥保险税收的社会保障杠杆作用,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2)合理调整所得税和营业税税基。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在国家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名义税负有所降低的情况下,再要求大幅度地降低税率也不是可行的。因此,主要的改革方向应放在调整税基上。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目前未像美国那样开征资本利得税,而因此需要在确定其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但还是可以借鉴美国,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尤其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巨灾保险、财务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等保险准备金的提取需要严加规定并贯彻执行。这样从根本上是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的。对于营业税税基,除现有的免税规定外,可考虑从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赔款部分(如为简便征收起见,可以上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已决赔款支出作为扣除数额,年终汇算清缴)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储金返还和退费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收。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
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还有些国家一直通过法律和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一体化;混业经营
现今“银行保险”这一名词已为人们所广泛运用,银保融通的趋势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保险市场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
一、银行保险概述
银行保险指以银行为保险产品销售的载体,通过各种方式向银行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经营领域。从全球看,银行保险发展有以下几种模式:银行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为获取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而利用自己销售渠道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为其提供了发展机遇:
第一,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利用银行固定而广泛的机构网点扩展业务。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体,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再通过自身的优质服务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客户,促使银行的客户同时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不仅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且降低了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
第二,银行拥有卓越的品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借助银行的品牌与形象优势,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相当于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群体进行再开发。目前,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寿险业务的一条重要销售渠道,并已为寿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营回报。
第三,可以降低分销成本,使用金融网络的人员和柜台使保险公司产品营销的成本降低,而且不必管理销售人员。还可以充分利用银行资金结算的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对客户而言,客户可在单一销售网点同时购买银行和保险产品,由于银行网点普及,所以极大地方便了客户购买。更重要的是,由于银行保险的销售成本比同类保险产品低得多,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也比同类保险产品要低。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
二、银行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银行保险在国外发展过程
银行保险自1973年在法国诞生以来,很快风行整个欧洲。事实上,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银行保险占寿险市场比率均达到了50%以上。在香港,几乎每家银行都销售保险产品。日本也颁布了法律,规定从2002年开始允许银行业销售人寿保险。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领域严格分业经营的界线正在被打破,特别是金融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十分引入瞩目,银行和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取得了很大成功。据有关方面统计,欧洲46%的大银行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德国63%的保单来自银行的销售。英国于1986年10月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日本于1994年开始了金融改革,两国率先进行了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确立了银行业、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继而美国有关立法当局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终于在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代了长期作为美国金融管理的立法基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结束了美国银行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开始进入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
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归纳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保险公司把银行看作中介这一层面上,保险公司通过向银行支付手续费而介入保险领域,而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尽管委托银行直接出售保单,但只是把银行当作简单销售渠道的补充,目的是通过银行面对更大的客户群。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竞争。然而。这一阶段却为保险公司以后更好地开发银行保险领域积累了经验。
第二阶段。保险公司开始以更多销售保险产品为核心研发一些更适合银行柜台销售的产品。主要体现在寿险公司大力推行投资型寿险保险保障产品。这一阶段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但其发展主要目标是保险公司为应付保险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力求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第三阶段,各大商业银行以金融多元化经营为目标,纷纷采取投资、新设、合资等方式真正进入保险业。此阶段保险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其推出的保险产品已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形式趋于多样化,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也更为复杂。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特有的品牌、渠道、客户优势,使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同时由于保险元素的嵌入,大大提升了银行主营业务的产品竞争力,具体表现是银行中介业务收入在整个业务收入的占比和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的占比不断上升,
(二)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1.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初期现状
1996年以来,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明显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保险公司通过以人为中介的展业来扩大市场份额,在1997年又纷纷与各商业银行签订保险协议。从1999年至2003年,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十分有限,产品种类不丰富,不完全适合银行柜台销售,很多业务没有发展起来;保险宣传不到位,银行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合作业务的监管政策、监管模式都没有形成。不难看出,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各大商业银行都与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
最初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方面,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财产险主要面向团体客户,中介业务收入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超过了寿险;寿险则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没有根据银行主业来设计产品,只是将个人营销的险种拿到银行来卖,并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为银行量体裁衣的险种。这种做法比起国外差距还是很大的。
2.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情况
目前,银保合作已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拓展业务、增加利润的重头戏。各家保险公司最重要的一点是,怎样才能把自己的产品打入银行的销售渠道。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保险监管部门规定,银保合作采用“1+1”模式,有关产品的协议由保险公司与支行一级的银行签订,而银行支行只能够一家寿险公司和一家财险公司的产品,并在其下属的网点销售,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一旦与某家银行的支行签订了产品协议,就等于独占了这条销售渠道。保险公司最看重客户资源好、网点多、信用好、业务员素质高的工、农、中、建、交行和邮政储蓄六大银行的网络优势,自2000年平安保险在工行、邮储推出“千禧红”分红保险后,太平洋保险与中行、农行、建行、交行和华夏银行建立了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的销售协议。泰康人寿也不甘寂寞地把少儿分红险送到了银行的柜台上。太平人寿和太平保险这两家保险公司又同时启动了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全面业务合作计划。中国人寿与建行、新华人寿与农行……与以前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零星合作相比,保险是大步走进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类的保险产品上,一场看不见硝烟的保险市场争夺战在银行和邮局这块阵地上悄然展开,
近十年来,中国市场上的银保合作模式悄然发生着变化,并逐渐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合作模式。
第一,简单合作模式。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中介管理规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中介协议,银行获取中介收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
第二,资源共享模式。银行通过战略投资持有部分保险公司股份,实现产品互补、资源共享、交叉销售的目标。建行、工行、交行、光大银行都以股权形式注资参股保险公司。
第三,混合经营模式。自2006年中国银行集团发起成立了全资财险子公司,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模式的开始,2009年平安保险集团更是开创保险业入主银行业的先河,这一模式是金融服务多元化的体现。以品牌、客户、渠道、产品、服务流程全面融为一体的模式必将是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方向,势必带来中国金融产业混业监管的变化。
三、发展银行保险的对策研究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混业经营模式(银行+保险+证券)的优势将逐渐体现,从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到债券,均可在外资“全能银行”一站式服务,到中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都是单一资本和单一业务,中国金融业多元化发展更加势在必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银保“联姻”,开始时都有着更多来自外界的动因,但这些许“无奈”的后面迎来的却往往是皆大欢喜。完善自身、惠及对方,同时带给广大客户的,则是更加先进和完美的全方位服务。
在此,笔者对我国银行保险今后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提升银保合作理念。保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合作理念,避免短期行为和思维。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特别是在国民保险意识还不高、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业务的开展既有一定空间又有一定难度,双方必须立足长远,寻找突破口,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避免因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而中途而废的情况,这对双方都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保险公司要努力配合银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保险知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要努力学习银行业务的属性及特点,把两种服务有机地融合到一起。
第二,加强深层次的银保合作。各家保险公司不能将与银行的合作关系简单放在位置上,而需要两家主体建立在组织上、业务流程管理上的保障机制。在银行通过中间业务增加收入的同时,保险公司要考虑到银行保险产品的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做到在竞争环境下,规模与效益兼顾,坚决杜绝上个世纪90年代末财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办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一家欢喜一家愁的现象。
第三,强化银保合作的产品开发。在开发新品种上。一方面,要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应使其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银行特点的险种进行合作,在银行保险险种种类不多的情况下,要对所推出的保险产品进行认真选择,结合自身的实力开发有价值的混合型服务产品。
第四,建立银保合作的监管立法。银保合作对混业监管提出了新课题。保险监管部门要在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努力通过实践在借鉴发达国家混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中国金融发展特色的监管立法。保险监管部门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又要制订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使银行保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金融服务局,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
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体现风险监管的理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效率性、计划性和系统性,促进寿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寿险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在防范风险的思路上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他指出,“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本文借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对寿险公司风险监管的措施,提出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一、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管措施
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三个方面,由此形成了议会立法、金融服务局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服务业的现代化,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由FSA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
对寿险公司的监管,FSA首先通过处理寿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变化、主要新产品的发展和分析寿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来识别与评估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及造成的预期影响来确定处理不同风险的优先顺序。在进行风险排序时,一般会考虑寿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寿险公司的认知程度、寿险公司的客户数和赔偿等因素,来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分配监管资源,最后使用相应的监管措施来消除上述风险。
(一)英国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1.财务风险
包括资本金不足、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资金营运不当、虚列资产、坏账过多、重大亏损等。
2.业务风险
包括核保理赔不当、再保险安排不当、费用支出管理不当、业务成长过快等。
3.管理风险
包括相关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险人的内控机制、相关专业人员的素质等。
(二)FSA对上述风险的监管
1.对寿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监测
考虑到保险监管的成本和可操作性,FSA现阶段在寿险业的监管上主要是以确保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在具体操作上主要从寿险公司的负债状况、资产状况、资本充足性监管、保险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长速度对寿险公司盈余的影响、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和欺诈行为的出现五个方面进行监测。
非现场监管是实施日常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检查保险公司的各类报表等资料来分析判断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偿付能力和业务情况。偿付能力监管是英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内容。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构成、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寿险公司必须具有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英国寿险公司被要求每年完成并递交一份审计过的反映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另一方面,金融服务管理局除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管外,还使用其它工具和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第一,对寿险公司所承保风险进行分类规定。即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分组,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计算这些可能发生的理赔;第二,规定市场准人条件与资格;第三,信息公开要求。监管者要求寿险公司的高管层必须对其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签字,并对隐瞒信息和误导监管者做出判断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第四,追踪寿险公司的业务以及审核公司过去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五,使用专业人员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复核。FSA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针对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普遍采用实时监控制度,而且FSA对指定精算师具有处罚权。
2.对处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寿险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大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FSA认为其具有偿付能力,不予监管介入;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但大于零时,FSA就认为其偿付能力有问题,需要监管介入,促其整改;当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小于零时,FSA认为其偿付能力不足,予以破产清算。
3.注意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连接
(1)FSA要求寿险公司定期向其报送各项报表用以常规的检查。FSA首先利用一系列财务比率来检查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增长率、流动性、赢利性等,以发现早期的预警信号;其次,检查寿险公司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如再保险是否充足和是否有额外的资本来源等。
(2)为了防止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出现,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可能存在偿付能力问题的寿险公司提供附加信息,与财务报告不同的是,这些附加信息不对外公开。这些附加要求的信息通常包括:季度财务报告、与关联方的交易或投资、精算师做出的精算报告、经营计划的改变和其他针对不同公司所要求的特殊信息。根据对这些信息分析的结果,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对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对于附加的信息存有疑问或认为该寿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FSA便与寿险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接触。与公司管理层的接触并非只是对寿险公司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而是为了给监管者提供一个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沟通的机会,监管者因此可以了解到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公司未来的计划。通过定期的接触,监管者能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发现一些报表中不能及时反映的信息,从而为处理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问题提供时间安排。
(4)如果在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说明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这时,FSA有权对这类公司进行干预,以恢复其偿付能力。
二、我国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思路
由于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当放开眼界,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成熟和成功的保险监管经验。
1.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非现场监管的核心
“目前我国寿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既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方力,2006)。”非现场监管,即指监管机构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进行,而对保险费率、条款则不进行干预,寿险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实力来决定。这就要求加强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寿险公司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向政府提供有关情况,根据这些情况,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出评价,没有满足偿付能力边际法规要求的寿险公司,将对其实施更严厉的监督直至取消其经营权。
2.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规体系
我国政府监管机构要制定完善的、与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法规来规范寿险公司行为。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有关法律,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如,英国FSA成立之时,政府就提呈议会批准设立法案·,对FSA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如果FSA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FSA必须依法进行赔偿。这种规定,既规范了FSA的监管权,又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权,还有力地防止了FSA滥用监管权力干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行为。
3.注重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和管理
先进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管理技术在保险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机构应该做到:第一,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全面收集反映寿险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第二,充分利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各种信息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体系。第三,充分利用已要求寿险公司报送的各种信息进行非现场监管。对于其他需要寿险公司报送的信息,中国保监会应明确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要求,确定信息报送的时间、方式、内容、频率和保密要求。第四,督促寿险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寿险公司应对所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的财务信息资料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寿险公司提供补充材料,要求寿险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寿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例如,英国FSA专门成立技术委员会,对各寿险公司的信息管理提出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同时还要求各寿险公司要有替代方案,一旦信息设备出现问题,要有解决办法等。
4.加强财务监管与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如英国保险监管是建立在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及预警系统值得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借鉴。
向社会公开寿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寿险公司的监督,也有利于寿险公司加强自律。因此,首先,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让凡是需要了解寿险公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其次,在加强年度监管报表的同时,不定期地向寿险公司开出调查表,要求寿险公司如实报告。再次,保险监管机构应调集精兵强将,甚至借用社会力量,对寿险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力争及早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把风险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去寿险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5.依赖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实施监管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行业组织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其最重要的角色是应在某种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如,英国的相关保险行业协会在寿险的非现场监管中起着积极的辅助作用。英国行业自律的主要机构有:英国的精算学会、劳合社理事会、英国经纪人委员会、保险推事局、保险人协会、寿险组织协会和个体保险仲裁服务公司等。其中精算师在保险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建立内控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一)随着这些年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体制的不断变更和发展,以前的救灾救济方式已经难以发挥对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作用。商业保险的引入,能够让农村新的风险保障体系得到健全,同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从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二)商业保险在农村中的发展能够帮助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很多问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数据表明,农村中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要严重的高于城镇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减轻人口老龄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负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农民因为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减少了农村居民因病返贫的现象产生,让农村社会更加稳定,还有一些自然灾害而引起的问题,如子女教育问题等等。商业保险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少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样能解决很多问题。
(四)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功能的发挥,支持了农村的一些基础建设,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让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增收增加和拓宽了渠道。同时在农村中,商业保险的发展还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等问题。
二、商业保险在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
(一)农村居民保险知识贫乏,导致商业保险发展缓慢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有着对保险的需求,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虽然听说过保险,但是真正对保险的了解可谓少之又少,并没有把保险当做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此他们的投保率及底。
(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本质是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
商业保险工作是一个企业,而企业是属于盈利性的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是利益最大化的创造和追求。而农业商业保险中,因为自然灾害和一些设施的简陋等等造成了商业保险的高赔付,这就和商业保险的目标相悖。再加上农村保险跨越的地域面积大。单笔保费低、业务分散等等,导致了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成本的增加。
(三)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村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一般是那种缴费低、覆盖广、缴费灵活以及保障高的保险产品。而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中,对于这类保险产品还比较缺乏。再加上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对于保险金的支付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虽然国家近五年来对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通过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经营风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农民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就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规模不大,风险集中,商业保险不能在其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三、增强商业保险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一)加强商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增强
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的服务“三农问题”,促进新农村的建设。能够得到农村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商业保险要利用好乡、镇政府部门,积极的做好农村保险知识的宣传工作,加深农村居民对于保险的认识,比如可以在乡镇的街道上、各村的村委办公点以及各个村落的重要路口等进行农村保险宣传专栏的设置,宣传当前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规以及承保和理赔中的重要事项等等。还可以通过乡镇的相关干部进行集中的保险知识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加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教育机构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让他们从小就能够得到保险知识的普及。
(二)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在为服务“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得到生存,求得发展。二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目前来看,农村保险的见效慢、成本高以及费用大。但从长远的利益来讲,农村保险业务才刚刚开放,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三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农村急需的医疗、养老以及意外保险保障等,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三)把商业保险资金投入到新农村的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商业的保险的货币增值是靠保险资金的投资来实现的。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多样的经营形式的出现,农村可以进行投资的各种资源异常丰富。比如农村的畜牧业的发展,农产品的开发、沿海养鱼业的发展各种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等等,都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运用的天地。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保险公司把资金投入到一些前景好的企业中,这样就能够实现农村经济和企业经济的双丰收为“三农问题”服务。
1.对承保的影响
1.1对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数量上的影响
一定的强制性保险可以增加保险业务。如:机动车辆第三方责任强制险,由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规定,对于财险公司车辆险业务的扩展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1.2对保险公司承保方式的影响
保险公司在承保方面存在很多诟病:如向学生强行推销意外伤害险;强行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捆绑销售产寿险;在汽车保险中,指定固定的车辆修理公司或者修理用的配件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有助于保险企业的合作竞争。
1.3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合作
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构成保险中介制度的主体。但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方式是日本型监管方式,即具有倾向于发展人制度,而不重视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特点。目前我国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不完善,监管机构规范力度不够,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等。为此,我国在保险中介制度方面应完善以下几点:1)加快建立以规范保险中介制度的专门法律为主并与其他法规相结合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2)监管机构应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3)建立并完善保险中介者的内控规范等。
2.对保险合同影响
2.1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这对保险人承保时提出了要求,即必须要询问;另外,“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使保险人在解除合同方面有了时间限制,保险人在该方面应该提高办事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赔付;而且,如实告知义务是缓解保险人与投保方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上的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也是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有效手段。
2.2不可抗辩条款
由于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出现,寿险公司要提高对运营核保在死差益风险控制。因为由于长、短期险的特征差异,受二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相对来讲,长期险所受的影响会更大,所以核保应着重控制长期险中因法律环境变化而增长的死差益风险。核保对长期险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体检,由此会导致运营成本提升,适当调整产品费率成为必然,迫使保险人在承保时候要严格核保,进行相关风险勘察和防范,避免道德风险,避免增加赔付成本。
2.3保险合同条款形式的相关规定及其影响
在新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显然法律的规定是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够完善保险合同,在相关模糊字眼上更加精准化,以避免今后的法律纠纷。
3.对保险投资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及保险公司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不断扩大。但投资渠道扩大过程中总会受到法律上的一些限制。如果资金运用范围过小,资金安全性固然较高,但收益不会太好;而如果资金运用范围过大,其风险也相应增加。新保险法中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也是对目前已经扩大的一些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在法律上的认可。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无限制地进行投资。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国监管部门,房地产和经济周期关联性十分紧密,投资房地产应有严格的比例限制。
4.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法在放松对保险公司微观经营的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其主要表现和影响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明确监管责任。保险法中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保险监管机构有责任担当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重要性。
关键词 机动车辆保险 营销模式 保险市场
1 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行业至今20多个年头,保险经营主体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到现在上百家,保险中介的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保险消费的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保险市场的业务份额突飞猛进,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已日益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是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1980~2006年的26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 922辆迅速上升到1 900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1 107.4亿元,到200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已经占到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当家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地位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保险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从2003年开始,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为试点开展费率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宗旨是通过费率体制的改革来改变整个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使我国由政府主导型保险市场逐步向市场调节型保险市场过渡。
然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在2003年至今的几个年头里,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期阶段的效果不佳。各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连续几年,车险经营已经陷入全行业亏损的状态,与此同时,市场的无序竞争状况却日益恶化。这无疑将引起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既然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那么目前阶段保险运行的环境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肯定存在问题。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类型,这种市场类型在许多保险业发达国家都存在,应该说,这不是影响保险业经营的根本原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由多方面因素集成,包括公司产品特性、产品的市场营销机制、公司自身的成本控制等方面。产品优势是保险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也是影响保险公司未来长远发展的核心因素。这一点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详细讨论。但是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产品优势的取得不是短时间内能够突破的。在产品同质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改善取决于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以及公司自身成本控制的好坏。
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同普通商品的市场营销一样,涉及的因素众多,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企业主体众多,规模各异,各家公司所采用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基本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经营绩效不同。其中,车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车险营销的绩效具有直接影响。
2 我国车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利弊分析
建国以来,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远远落后于寿险营销制度,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以下从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的角度分析各种产险营销模式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2.1 直接营销模式
直接营销模式是指通过保险业务员、电话、信件、短信、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接向顾客提供信息,通过获得顾客的答复达成交易的销售方式。电话、网络营销虽然是车险市场中新近兴起的一种销售方式,但是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不论用网络或是电话的方式,保险公司都能直接和客户沟通而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人或者经纪人。节约下来的手续费可部分反馈给被保险人,更可显着改善整个车险行业的赢利情况,提高本身的抗风险能力。
2.1.1 个人营销模式
个人营销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正式聘用制”和“个人制”两个阶段。其中,“正式聘用制”属于直接营销模式,而“个人制”属于间接营销模式。①“正式聘用制”。主要存在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人寿保险业和90年代至今的财产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雇用业务员作为其正式员工,按照“相对营业佣金制”领取固定薪酬,同时按照销售业绩获得奖金。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作为正式员工的业务员与其他员工之间没有区别,还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晋升机会,同时心理状态也可以保持稳定,对所属公司有较强的归属感。但这种个人营销机制的运作要求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正是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的;②“个人制”。“个人制”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委托个人人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采取“相对营业佣金制”,按照个人人的销售业绩给与提成。这种营销机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公司引入中国国内保险公司中,平安公司率先以这种方式开展寿险营销,随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寿险营销试点,并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各分公司予以推广。在这种营销模式下,个人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通常也不享受保险公司的福利待遇,但却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造成个人人在保险行业边缘人的地位。这种营销机制能够发挥个人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对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却成为今天个人人业务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1.2 电话营销模式
电话营销是直复式营销模式的一种。直复式营销是指营销者通过使用客户数据库、在分析客户购买行为和需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一种或几种广告媒体,例如电话、短信、电视、报纸、广播、直邮、电邮、户外活动或优惠券等媒介,直接与顾客进行针对性地接触,形成顾客主动向营销者咨询购买或营销者主动邀请顾客购买的营销模式。2006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推出电话营销这一新型营销模式,随之各大保险公司陆续推出。电话营销的车险具有省钱、便捷、可靠的三大优势。例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电话销售的车险产品,车主只要拨打电话就可享受到低于其他渠道15%的车险投保费率。而且,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直接交易,省去了购买车险的中间环节,兼具价格与服务的双重优势。而这一销售模式也打破了长期以来4S店等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的垄断局面。
电话营销不仅符合市场多元化需求,更是市场走向有序竞争的产物。从全行业角度来看,集中式管理的电销业务,由于实行的是集中管理和统一运作,会有效促进车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维护市场规范的作用。电话营销的缺陷主要是语境缺失和对推销商本人和他提供的情报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不在场条件下的沟通困境主要来自于电话的另一端连接的是一个虚拟化的世界,这种虚拟化情节没有在场的语境难以消除。
2.1.3 网络营销模式
网络营销是直复式营销的最新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网络营销已逐渐被我国的企业所采用。
网上保险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客户在保险公司网站选定保险业务,然后由业务员上门签订正式合同。网络营销的优势在于:扩大公司知名度,提高竞争力;简化保险商品交易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为客户创造和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然而,网络保险在广泛发展的道路上还面临着许多难关: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这被视为网上保险发展的瓶颈;是网上安全认证问题可靠程度不高;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真正意义上的网上保险意味着实现电子交易,即通过网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但现在虽然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网站,主要内容却大都局限于介绍产品、介绍公司的背景,并与客户进行网上交流,宣传自己,用于扩大影响。几年来国内保险公司中在这一领域走在前列的是泰康人寿和平安保险。在他们看来,网上保险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而是要根据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产品结构。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企业从传统到网络的一次简单移植,而是为客户提品、渠道和服务上的更多选择。
2.2 间接营销模式
间接营销的渠道主要有汽车经销商修理商,银行,保险超市、保险人等。按照其经营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专业保险机构和兼业保险机构。
2.2.1 专业保险人模式
保险人指通过专业的中介人(人个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最盛行的保险营销模式。根本原因在于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保险公司集约化的经营。我国专业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是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很快,但业务业务规模的扩展仍然停滞不前,尤其是在车险营销领域,还没有成为我国保险行业营销模式的主流。截至2005年,全国共有保险公司954家,保险经纪公司235家,二者共完成保费收入209.16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的2.99%。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55.5亿元,仅占全国产险保费收入的6.44%。
2.2.2 保险兼业制度
保险兼业在我国目前保险销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5年前三季度,保险兼业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90.7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6.67%。其中财险保费收入228.94亿元,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28.19%。同期,全国兼业机构共139 313家。其中,银行兼业70 726家,邮政兼业13 270家,车商兼业8 979家,铁路兼业1 022家,航空兼业794家,其他19 151家。
汽车经销商、维修商模式是车险营销的主要模式,主导车险市场70%的市场份额。兼业模式的优势在于网点众多、接触客户广泛,业务量大;缺点在于保险公司容易受制与兼业,手续费不断攀升,加上二者关系松散,兼业误导和违规行为很难控制,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
目前,汽车保险已成为一些汽车销售商修理商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这种方式的弊端很明显。首先,从买保险到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整个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都不用和保险人联系,报案、索赔、领取赔款的人都不是被保险人,而是4S店和修理商,这中被称为“直赔”的方式在保险业被极为普遍。直赔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被保险人,免去了被保险人要先支付修车款,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繁琐过程,因此受到客户的青睐,也是各保险公司提升服务品牌的举措之一。
此外,这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存在极大的法律缺陷,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受制于4S店等兼业机构,为兼业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空间。我们知道,兼业机构收取保险佣金是其代卖保险的利润来源。在保险产品普遍同质化、保险理赔模式雷同化的前提下,客户选择保险公司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人的主观性——选择一家与自己有私人关系的公司或者佣金回报高的公司,私人关系最终还是以利益的多少来衡量。所以在几家保险公司同时争抢同一家保险人时,这种竞争方式本身就逼迫保险公司采取降价的方式争取客户。
这种兼业的模式一方面为车险营销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有效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打下了伏笔。
2.2.3 银行及邮政模式
银行渠道时下拥有10万家机构网点、15万亿元储蓄,邮政渠道拥有8万家机构网点、1.5万亿元储蓄,这无疑对保险业做大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当前银保合作还处于浅层次,银邮业务高速增长蕴藏了大量风险问题,导致这一渠道的优势没有完全发挥。问题主要有:一是资金运用风险,大量增加的保费收入如果在投资上运用得不好,就会产生和积累新的利差损;二是手续费问题,现行的高手续费造成了保险公司为银行“打工”的事实。
2.2.4 网上保险超市
网上保险超市的出现是中国保险业探索保险销售模式的一个新的尝试,是电子商务进入传统保险销售领域的先河。起初由江苏平衡保险有限公司与上海经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立。这种保险销售方式得到了中国人保、太平洋寿险、太平寿险、等国内数十家保险公司大力支持。
网上保险超市是一种方便快捷的销售新模式,它提供了一个中间人品牌,但却省去了人等中间转化的费用和时间,降低了自身销售成本,从而使用户可以以最低廉的价格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例如投保咨询、24小时无盲点救援等。通常,网上保险超市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保险专家队伍,接受顾客的咨询,予以解答并提供各种建议。仅2006年一年,车盟通过运用互联网和大型呼叫中心联动平台销售的车险收入就达到1 200万美元。
2.2.5 其他营销方式
2006年08月02日天平保险推出特殊“试驾”活动创新车险营销。除了传统的理赔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汽车安全服务,如自助查勘服务,汽车安全驾驶模拟仪巡展体验,以及汽车安全工程师的全面讲解。通过操作模拟仪,可以发现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仪器还会给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帮助驾驶者提高驾驶水平,掌握正确驾驶方法。天平保险指出,目前车险对交通安全体系的参与度不够,保险公司的角色应由汽车保险提供商向汽车安全服务提供商转变。
3 对策
以上分析了我国现成的车险营销模式,这些营销模式各有利弊,车险营销的创新之路还很长,在机遇与挑战的前提下,我们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为我国车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叶安照,覃合.我国保险市场问题探讨[J].改革与战略,2004(6)
【关键词】自然灾害 农业保险 借鉴 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险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1982-2008年,总保费增长了680倍,年均增长30%;财险保费增长了194位,年均增长12.3%;除2004-2008年外,农险保费基本原地踏步,占财险的比重基本不足2%。而农险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上20%的管理费用,农险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这种窘境还可从以下数据得到证实:保险深度,即保费占GDP的比重;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按农林牧渔产值和农村人口为衡量标准,我国多数年份农险保险深度低于0.05%;保险密度基本小于1元。因此,无论从农险保费额,还是从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来看,农险都落后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导致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较低,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程度近乎为零。
二、我国农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政府方面
一是补贴明显不足。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正式承诺给农险补贴,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与商业险一样。二是监管成本高,有效性差。保监会对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实施基本相同的监管规则,致使一些扶持农险的政策难以落实。三是经营管理的机构不健全。从中央来看,并未设置独立的政策性农险机构,只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设立农险部,部分省级人民保险公司有农险处,有的只在财险处指定专人负责;在县级人保公司,绝大多数没有专门经办农险的机构。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与发展要求是极不适应的。四是政府以直接提供救助为主,但救济款很难真正落实到灾民手中,致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不利于调动企业、农户的积极性。五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政策性农险的启动经费巨大,短期内难筹措,短期内也无明显成效,与地方政府快速发展经济、迅速提高政绩的愿望相悖。
2、农民方面
一是农民的低收入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费。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险、企财险的损失率高出十几倍至几十倍,而农险需求方是收入较低的农民。其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增幅又更小,严重制约其投保能力。二是农户小规模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险的经济保障功能。我国实行,生产以家庭为主,拥有的田地较少,规模上根本无法同外国的大农场相比。尽管非系统性风险得到充分分散,但信息不对称却更加严重,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定损、理赔难度,使供给减少。由于商品率很低,农业收入成了部分农民的副业,不打算靠农业脱贫致富,当然就更不需要保险了。三是农民的“声音”太小,农险法迟迟没出台。虽然我国农业人口占一半多,但在GDP中的比重已下降到10%左右,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很小,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时代已经结束。虽然农民人大代表数量不少,但理论水平有限、说服力不强,“声音”太小。关心农业的专家学者不少,但由于分区选举的原因又很难当上人大代表,使我国的农险法一直未出台,甚至没有全国性的农险条例。
3、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公司从1996年开始向商业化转型,国家不再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险进行补贴。农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风险集中,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使一些保险公司望而生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险的扶持力度,保费才逐步有大幅上升,公司数量也逐渐增加。说明政府的支持对农险的发展
具有明显的正效应。
三、世界各国农险模式的基本特征
纵观美国、西欧、日本、发展中国家等世界各国农险模式,总结出一些基本特征。
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险作为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障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建立政策性农险机构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级农作物保险局;在法国设立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的农民共济会,美国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农险机构。它们或者指导农险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或者为农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3、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菲律宾1978年颁布的《农作物保险法》明文规定,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民必须投保农险。虽然美国、加拿大不强制,但《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日本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4、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
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的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其中,巨灾保险全额补贴,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加拿大政府从195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由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民只支付保费的50%,不负担任何行政业务支出,保费其余部分由政府和农险集团承担。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
5、基本都有行政保护
从世界各国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险制度,对于农险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当然,在发展农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强调行政保护只能挫伤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最终制约和阻碍农险功能的发挥。
6、政府对农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农险的保险人,把千万家农户转嫁来的风险责任集于一身,按大数法则和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尤为重要。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邦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7、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在农户收入具有局限性的情况下农险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难以为继。这样既可以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障农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8、根据国情选择模式
国外农险组织形式有政府组织、合作组织、私营公司、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等,但农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险市场的垄断性或低竞争性。纵观世界各国农险发展模式,农险经营主体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同一种模式,在各个国家又有所侧重,不完全相同。
四、完善我国农险制度的思考
1、指导原则
循序渐进、基本保障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政策下的多种模式并存原则。
2、关于立法
就目前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险试点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很难形成统一的农险制度。建议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根据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险法。
3、关于财政补贴
从国际看,凡是搞得好的国家,政府对农险都给予多方支持。相比,由于没有财政政策支持,我国农险保险责任和保障程度得不到扩大和提高。因此,在坚持“国家财政扶持、商业化运营、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有尽量大范围的风险分散机制,有严格的市场监督和完善法律保障”的农险发展方针下,财政补贴的优先顺序遵循“先粮食作物、后经济作物;先种植业、后养殖业;先粮食主产区、后全国推广”的基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