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 17: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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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每月20至21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商业银行支行(代办点)送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分配明细表》和数据光盘,并拨付个人帐户资金,市商业银行支行(代办点)收到后,于两日内将参保人员应分配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个人存款专户,同时在营业柜台上摆放有关宣传个人帐户的资料供参保人员随时领取。
第三条 市商业银行支行(代办点)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情况表》。同期,市商业银行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当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情况汇总表》。
第四条 为便于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机构掌握参保人员就医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统一为参保人员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参保人员门急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时,须出示《手册》。当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定点机构要按照《手册》的项目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和费用数据,以便医患双方和医保经办机构了解参保人员年度内连续就诊情况。
第五条 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在个人选择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在非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时一律交付现金,所有就诊的医疗单据和处方底方由个人妥善保存。当门、急诊就医的数额超过《北京市大额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数额后,个人持医疗单据和处方底方到用人单位申请报销,用人单位将医疗单据和处方底方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经审核后,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凡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个人应交纳自付部分(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标准附后)的预交住院押金后收其住院治疗。同时,通过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用人单位欠费名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电话拨号等形式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费,以便向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申请预付金。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寄送医疗保险预付金申报审批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预付金。
第九条 当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个人结清应由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同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纸介和数据软盘形式报参保人员参保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通过统一开发的住院系统过渡软件或医院HIS系统进行审核和费用分割。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原则上仍采取到参保人员参保地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的办法。为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减轻其工作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设立结算分发部门,负责接收和分发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结算凭证等。定点医疗机构可将本辖区及邻近区、县以外参保人员记帐的结算凭证及费用申报明细表、住院结算单、费用清单报市医保中心申请分发结算。
第二条 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收缴、支付工作。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第七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采取以下形式代扣代缴:
(一)用人单位从支付退休人员的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中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和邮局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代扣后上缴;
(三)退休人员以现金形式按月向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代为上缴;
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所在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上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和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设定年度最高支付数额。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上述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报销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应持缴费证明,填写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及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部分,先由个人支付,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报销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报销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应持缴费证明,填写有关的申报审批表,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收到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其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应按支付数额及时发给有关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其大额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未经转诊到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除外)或擅自赴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国内外学者都十分重视医保的失信问题,最早的相关研究是经济学家阿波罗提出的,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也开始了相关研究。医疗保险作为人们补偿医疗费用的保险,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医疗保险的参与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作为第三方的医保管理机构,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加大了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难度。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体制的不健全,“利益至上”思想及国民道德文化素质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出现了患方的过度需求、医方的过度供给以及医患合谋频发的医保失信现象,医患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危害我国和谐与发展的一大问题。预防和解决医疗保险事业不诚信现象,需三方共同协作,需整个社会的积极参与。
一、我国医保失信的表现
医疗保险的参与主体都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存在失信现象,在制定相关解决政策时要有针对性的考虑。
医疗服务需求方中,许多人缺乏费用意识、节约意识及参保意识,为了收回缴费成本,多开药、开好药、无病看病、小病大治,为了减少缴费成本“一人参保,多人享受”的现象频发。在有医保的情况下,患方为“价钱等于质量”思想下驱使,往往用更多、更贵的医疗服务,在部分大、中型医院中,同一病种的医药费用,有医保比无医保多花0.5―1.5倍的钱,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患者需求过度。医疗服务供给方利用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在利益与服务供给量正向相关的情况下,常出现诱导患者需求的状况,产生过度供给的失信现象。据卫生部门估算,在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中,至少有 40%-50%的诱导消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在医疗费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有时会存在共同利益,为了共同利益的获得,两者通过合谋,牺牲第三方的利益。此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因制度不健全、执法无力,或其部分工作人员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主观或客观失职等原因,造成医保基金被截留、侵占,挪用,影响了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也是一种医保诚信失信现象。
二、我国医保失信的原因
医疗保险是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之一,其存在的种种诚信缺失行为,是多种因素交杂在一起产生的结果。
1.医疗服务需求方与供给方
医疗服务需求方方面,首先,我国医保总体上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较高,许多人在报销限制内多开药、开贵药,以免无法回收缴费成本,出现基本医疗需求过度。其次,我国医保覆盖面不足,一人缴费多人使用与多人缴费多人使用相比,医保基金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缺失隐患严重。再次,第三方付费制度使医保供需双方存在投机心理,供需双方联合骗保现象突出。最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我国国民的总体素质和道德水平相对不足,国民自律能力差,失信现象频发。
医疗服务供给方方面,首先,疾病的不可预测性和治疗过程的复杂性,难以统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医方为利益、患方为质量,都倾向采用成本较高、数量较多的治疗方式。其次,现行医保管理体制将医生的收入与其为医院创造的收入挂钩,将医院的收益获得在更大程度上依靠自己,医生与医院为了获取利益,容易造成出现医生诱导需求、院方纵容不正当医疗服务的现象。最后,医方部分人员道德素质或是专业素质不足,在一些情况下,供给方的诱导需求是为了避免将自己卷入诉讼纠纷,自卫性医疗现象比较常见。
2.支付方式与政府失灵
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产生不同的经济诱因,引致不同的医疗行为,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进而引起不同的医疗资源流向。第三方支付制度使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受患者支付能力的约束小,医生常会通过增加医疗服务、提供昂贵医疗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从而提高自己的个人收入。另外,我国当前事前无法合理审核以及事后报销的医疗管理制度,易使医院和医生通过诱导患者需求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政府垄断、缺乏竞争的公共物品供给方式,降低了医保事业的工作效率,也使部分政府官员利用特权寻求租金,忽视国家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医保部门因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无力,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医保事业的相关信息,也促使了诚信缺失现象的产生。此外,我国医保机构管理人员很多来自医院,医保管理机构与医方存在不合理的利益链条,使医保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常存在不认真监管的现象,造成医保诚信缺失。
三、医保失信的影响
医保诚信缺失会影响医保基金的平衡,影响医保体制的运行。医保诚信缺失造成的医保基金少缴多支的局面,我国从2001年至2007年,医院门诊费平均每年增长13%,住院费增长11%,不仅危害了医保基金的平衡,还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阻碍医保制度的运行,最终影响居民的健康权益,阻碍人们与国家的发展进步。
医保诚信缺失容易出现逆向选择行为,健康风险小的人不参保,健康风险大的人参加医保,加大医保运行风险。逆向选择会造成医保基金支出加大,资金缺口严重,最终需要依靠加大政府与人们的缴费水平或是降低供给水平来弥补,人们为了收回成本,又会引起进一步的过度需求与供给,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崩溃。
医保诚信缺失会降低人们的信任感。首先降低人们对医保制度的信任。良好的制度能培养人们之间的信任,减少破坏规则的事情。医保的失信现象不仅使人们怀疑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用和效率,还会刺激当事人投机取巧的倾向,甚至产生示范效应腐蚀整个社会风气,最终破坏人们对医疗保险乃至整个医疗卫生领域的信任。其次是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医保诚信的缺失会造成医患双方关系的紧张和对立,医患纠纷在2013年已经达到约7万件。患方以非正式的补偿途径换取专业服务、医方滥用专家技术、开大处方等失信行为频发的当今,人们对医生的信任感在降低。只有对医方进行合理有效的制度约束,才能逐步恢复人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信任。
四、完善医保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1.医疗服务需求方
完善医保制度,建立起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使医保能充分发挥分散医疗风险,保证人们健康的作用。不断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减少一人参保多人使用的失信现象,同时做好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医保制度的衔接,让参保人员能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医保之间顺畅、便捷的转换,增强社会公平和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增加人们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完善医保配套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完善档案制度:健康档案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疗效率;信誉档案监督参保人行为,加强参保患者的就医管理。建立医保机构和患者共同负担的共付制度,增强患者的费用意识和监督意识,减少医患合谋。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在不同等级的医院中设置不同自付比例,避免大医院患者过多的现象,使参保者在不同等级医院中合理流动,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加强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医疗服务供给方
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抓紧网络建设,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医疗服务供给双方相关数据的公开,实现参保患者就医数据和医方医疗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实时上传,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为医保相关部门的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依据医保服务协议条款管理指标,参考管理部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信誉机制和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公开信誉评定制度和医生医院的信誉等级。实现国有医院“管办分离”,改变医生与医院的隶属关系,建立医生与医院的市场交易雇佣关系,明晰组织信誉与个人信誉,让患者在明确医生与医院信誉的前提下,选择医疗服务供给方。促使医生与医院为了获取收益,要重视自己及对方的信誉,实现公平竞争和高质量服务的目的。改革医院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生职称评审制度,恢复医疗供给方市场信誉机制。
约束医疗服务供给方利益与服务供给量之间的正向相关关系,抑制为获取利益出现过度供给的失信行为。强化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权、强化患者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择权以及强化医院对医生的选择权,充分发挥社会对医疗行为的监督作用,把监督结果作为对医方评价选择的重要依据。
3.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时了解医疗信息的基础上实施对医患双方的管理,缓解医保机构以及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预防的角度着手,减少医保失信行为。
借鉴他国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经验,在结合的支付方式中尽可能减少各种支付方式中的不足,尽可能充分发挥每种支付方式的优势,最大可能建立合理的支付制度。医疗保险机构还可通过建立统一的支付制度及总定额预算,控制医疗保险成本,通过逐步采用按病种诊断付费以及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基准,按成本核算划分诊疗费和药剂费两部分的方法逐步改进对医疗供方的支付制度。
完善医保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完善对医保机构的监督审查。医保机构既要完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作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又要公开其规章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医生医院评价等级或是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家也应加强对社保机构的监督检查,通过奖优罚劣等方式,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人员的自我监督意识,从根本上确保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改进工作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完善医保基金督察制度。通过专门监察和其他监察相结合、日常巡查与举报投诉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构建科学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增加相关人员失信的成本,真正做到医保基金专款专用。
4.加强素质和道德建设
最后,无论是需求方、供给方还是管理机构的第三方,都要加强对其人员素质和道德的培养。促使医疗保险参与主体都能够自觉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加强自律和参与,自觉的减少自己的失信行为;都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自觉地增加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只有每个人都从自我意识出发,减少自己的失信行为,监督他人减少失信行为,才是解决我国医疗保险失信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保险医疗基金监管
有效健全的基金管理、监督机制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运行并取得成功的关键,如何管好、用好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应该把好三关,即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关,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关,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关。
1在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面
1.1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需要法律法规的制约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政策都是以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医疗保险工作完全靠政府文件进行规范和操作,没有硬性的法律出台,因此形成了政策硬措施软,要求高,手段低等软征缴的矛盾局面,例如单位应参保不参保、无故拖延保费的缴纳、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等逃避缴费的情况屡堵不绝。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没有硬性的制裁管理措施,所以只能靠苦口婆心的劝说、引导,至于结果怎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也无法左右。因此,为了保障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将社会保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让医疗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应具体明确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狠抓落实。
1.2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管理措施
首先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制,即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立综合征缴部门,对医疗、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稽核监督。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杜绝个别单位只交养老保险,不交医疗及其他保险的现象。其次,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缴费基数申报制改为核定制,并每年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严格依据参保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账、工资表等进行书面和实地稽核,杜绝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确保基金足额征缴。
2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面
2.1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职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有监控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责任,同时还有为医疗服务机构清算费用和为参保人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因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意识、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控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能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正清廉,是否爱岗敬业、认真监控,是否能及时准确发现医疗保险供方、需方的一些违规行为,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医疗保险经费的合理偿付。因此,必须培养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能力。
2.2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个别参保人由于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存在不正确的参保意识,认为自己缴纳了保险费就理所当然该自己消费,用自己的保险费无病开药、借证给他人看病,将自费药换成医保药,导致“一人患病,全家吃药”,冒名顶替住院和一人有证全家住院的违规行为发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浪费。所以必须采取与单位、街道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与宣传工作。采取举报奖励等具体措施,加强对参保人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2.3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力度
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存在门诊就医和住院就医两个方面的监督。
对门诊就医而言,是由患者直接看病、买药,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保机构要想直接对服务机构监督很困难,关键在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服务道德意识和经济利益意识的权衡。需要医疗保险机构、卫生部门、患者、政府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多方面的社会监督。
对住院就医的监督方面。据了解大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采取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方式为第三方付费的方式,即参保人患病住院,只要付清个人负担部分,绝大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转账形式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给病人用高价药、好药;采取多项不必要的检查,浪费严重。使得近几年来住院费用持续上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责任对医院进行监督,主要是监控医院在为参保人服务过程中是否合理收费、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2.3.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细化医保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服务行为。
2.3.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控一定要实行“三定”
一是定人。对每一个定点医院都有专门医疗审查员进行日常医疗监控;二是定指标。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检查有区别,因此必须要建立专门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如门诊处方平均费用、药品费占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参保病人平均住院日等;三是定时间。除了医疗保险审查员日常监控,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还要抽专门的时间定时或不定时组织专家下医院检查。
2.3.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结算方法
根据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向医院结算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笔者所在的地区采取了“确定指标、按月拨付、年终结算”的方式。即年初对各定点医院下达控制指标,分解到月;每月审核每个参保病人的住院明细,对不超指标的医院,审核合格后全额拨付;对超指标的按控制指标拨付。年终根据总体控制指标调剂补付。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察、不合理治疗费等实行拒付。对有疑问的费用实行缓付,待查明原因后补服。
3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方面
(1)应将基本医疗保险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分别记账,并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管理,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之间形成完善的制约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2)医疗保险经办单位的事业经费不得从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目的是从制度上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避免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挪用基金,也确保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系
从历史的角度观望,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效果,但是纵观全球医疗体系的建构和发展,现在的制度建设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真正解决医疗问题依旧力不从心,而只有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够有效使得人们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体系建设才算完善。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截至90年代末期,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依旧存在很大的缺口,这就导致体系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势在必行。1997年7月,我国开始大规模的医疗制度改革,起初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直到后来的十年间,改革范围逐渐扩展到了山区、农村等各个群体,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切实可行的保障了我国全体居民的医疗健康需求。医疗保险整体覆盖范围大大扩张后,我国的医疗保障费用支付也在不断攀升。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先进的国家经验来看,如果有一个有效的保险制度,不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将占只到医疗总费用的20%,可以大大缓解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医疗基金也能得到更高效的利用。实际情况中,屡见不鲜的问题是国内许多定点医疗机构会出现在提供医疗服务时诱导需求或是合谋参保人骗取医疗基金的情况。这就会导致由于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各方因其视角的不同而盲目追求片面利益,导致整个服务系统的运行效率大大降低。
二、国内医疗保险机构构建现状概述
国内普遍认为,医疗费用增长的罪魁祸首在与医生的不正当行为,认为医生过度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导致了医疗费用的膨胀。不同的声音也认为,是医疗管理机构造成了这一切,而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办法是提高所有参保者的相关意识,建立起全民监管的氛围。而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于采用了第三方付费机制,导致信息缺乏透明度,从而使供方诱导需求的现象非常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医保政策对药品检查使用等方面有很多限制,使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产生很多不良情绪。还由于部分参保者对医疗保险制度并不是完全的认识,从而提出超过规则的要求,导致很多比如高自付费用比例医疗费用等问题的出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机构管理体系的关键制度,主要包括对相关医疗机构的准入设置、建立完善的服务关系、医疗保险服务过程的考核、参保条目变更管理,其关键在于引入医疗服务需方主导,打破供方长久以来的强势地位,与其相互竞争,从而促使供方系统发生大整改,最终让所有参保患者获得最大效益。
三、医疗保险机构构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涉及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当中,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医保机构支付医疗基金,最后参保人接受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是三方利益的融合点,因此,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有效准确的管理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制止不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参保人基本权利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三方的参与角度以及利益格局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因此,在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1、定点医疗机构得机制选择缺乏合理性。医疗保险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就医的,同时,在其中适当引入一些竞争机制,使得各种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之间展开市场化和多样化的公平竞争,使医疗服务质量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不是特别合理,没有落实公平竞争的原则,再由于大中型医疗机构对相应医疗服务市场的垄断,非常不利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良性竞争的形成,导致医疗保险机构无法保障其权威性的树立,导致当下的准入机制名存实亡,非常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医疗权利。2、考评指标体系建构不完善。医保机构为了能够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行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选择之后,还常常准确评价对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费用控制情况。但是当下的情况却是,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设计的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普遍存在只是对医疗费用进行管理,而没有对医疗质量做出应有的重视。因此,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的设置是当前医疗保险管理机制运行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并不能提供科学细化的强操作性指标,从而导致考核漏洞的出现,不能保证好的服务质量,其价格也失去控制,自然就不能真正起到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约束机制的形成。3、缺失相应的退出机制。为了能够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满足人们对与更好的医疗服务的需求,医保机构便对相关的服务协议进行有效的管理。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我国的医保机制没有统一的宏观区域规划,往往导致诸多城市的本地医疗机构供大于求的医疗卫生资源分布配置非常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而且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经常出现诱导需求,导致医疗机构内资源浪费和服务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的出现。除此之外,很多偏远地区由于各种因素使其医疗资源相当匾乏,从而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就形成垄断现象,从而不担心患者资源,而在实际医疗操作中就会出现消极执行定点服务协议的情况,导致医疗服务出现各种让患者不满意的地方。这样,由于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没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再加上医保机构不能够运用权威的指标去评价医疗服务,现在普遍存在的却是退出机制,基本没有真正在实际中实施,于是在与医疗机构的博弈中参保人处于便处于弱势地位,越发的使医疗服务市场更加低效。4、激励机制缺位。医保机构在当前医疗保险体制下是一个医疗费用支付的第三方的角色,如果其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中有罚多奖少情况,就会导致激励效应的缺失,从而难以发挥医保机构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和降低积极性。主要体现是罚多奖少,管理中没有适时地考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困难以及利益诉求,更多的考虑却是怎样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更强的约束力,导致资金多流出在了惩罚上,而用于激励的资金却很少甚至没有。在做相关的调研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进行结算的方法是以平均定额人头、住院人次,超出人均费用定额以上的那些费用则不再进行补偿而是由医保机构与医院共同承担。在制定其他比如门诊次均费用或者住院次均费用这些标准时,也不会进行补偿而是将超支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这样下来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加重定点医疗机构的负担。而且由于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并且缺乏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就算存在诸如以协议为载体的信誉评价以及等级评价机制,但是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行为还没有常态化和制度化,并不能形成长期的激励效应。
四、构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优化体制
1、设置特定的管理机构以及人才基地,与定点医疗系统良性互动。目前我国部分医院虽然已经开展定点医疗系统的构建,但是其系统建设存在管理混杂、专业性缺乏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解决机构建设管理外行的问题,监督相关医疗部门尽可能提供优质合理的服务,医院必须设置特定的管理机构以及人才基地,与定点医疗系统良性互动。不仅要保持医务人员的及时供应,同时也要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此外要与高级医疗部门及时沟通互动,引进高质量医务人员,从总体上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从而更好地实现彼此的利益。事实上,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才可以说是刚刚起步,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会只增不减,从这个角度来看,医保机构作为医保制度的建立者、改革者和管理者,对其长远的定位问题就显得非常之重要。目前,我国医保实际上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组织和职能上属于人社局,所以在医保机构履行管理功能时,要尽量得到参保者的配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医保制度的整合效益。而医保机构在对定点机构的管理实践中,不管是评定资格还是日常监管,更多是运用行政力量来对话医疗机构,这样会很容易使医疗机构产生反感的情绪。同时,因为我国医保机构成立的时间普遍不长,所以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可能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或者可能素质上层次不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会或多或少的缺乏深刻一定的认知,从而会导致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体系不是很完善,以致工作人员的实际专业能力与角色的作用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2、重视服务管理,完善全程服务管理机制建设。截至目前,我国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建构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全程服务管理机制建设水平却亟待提高。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患者的医疗费用,同时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相关医疗单位必须进一步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首先,通过全程服务管理体系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有的放矢地提供更合理的医疗服务计划;其次,通过系统建构加强服务资格审核力度,从源头上规避各种不合规服务流入;第三,提升医疗定点机构的管理水平,通过年度考核以及日常指标考察来加强系统的质量把控,从总体上把控整个体系的医疗服务进度和质量。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市场经济中的特殊行为主体,其公立非营利性质要求其系统建设必须注重服务管理质量。众所周知,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其传统利益补偿机制是由品加成收入、服务收费等构成,因此在我国传统的卫生医疗体制下,定点医疗机构便形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传统,药品费用收入已经是医疗机构总收入主体部分。虽然新的医保制度开始运行后,我国许多地方的“以药养医”的习惯已经被试点的药品零加成所取代,但是如果财政补贴没有相应地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只能靠医疗服务收人来弥补,这将会最终难以维持自身的正常经营。相比较,私立医院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相对没有足够的医疗和患者资源,自身的经营压力就会相对较大。因此,不管是私立还是公立医院,在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它们为了获取医保基金,甚至出现核验人、证、卡验证管理较松、大处方、滥开药、不合理收费、滥检查、非必要住院等现象非常普遍。由于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不但增加了非常不合理的费用支出,还很容易恶化医、患、保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医保基金的财政平衡。3、进一步引进信息技术,完善医师信用体系建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全民医保也成为了现实,信息技术的应用取代了手工审核以及手工报账流程,对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进一步引进信息技术,完善医师信用体系建构是定点医疗体系建设的必要优化措施。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已经率先开启了医疗体系建设网上预警功能,其建设能够有效避免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完善医师信用体系建构的工作也势在必行。医疗服务系统中存在的定价混乱问题是影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发挥效用的关键原因,近些年来,虽然我国也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谈判机制。这中间,随着我国的基本药物目录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药品逐渐地纳入了谈判范围,切实为患者减轻了不小的负担。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区域规划,所以在相关医疗服务方面,它们的价格定价,医保机构相对不是很有发言权,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成本将会在患者就医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转移到患者身上。而且患者并没有相关专业信息,没有能力辨识收费是不是合理,这更是助长了医疗机构的此类不良行为。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清现实,即在医疗花费当中,技术、药品、材料所占花费比例是比较大的,相反的是,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诊疗行为、护理服务等花费所占比例则微不足道。因此,通过完善医师信用体系建构相关机构能将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医师身上,能够有效监督医师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疗,从而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质量。
五、小结
健康权是社会居民的重要人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居民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也是其基本责任之一。作为参保人,每个社会居民都有监督医疗机构质量的权力,可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作者:杨郭 泽慧 单位:武汉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武、杨晓飞、张进关,等:居民医疗机构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沈阳市为例[J].人口与发展,2011,17(4):75-81.
一、各国医保模式的特点
国外的医保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全民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每一种制度都有其典型特征,而相应的代表国家实际医保现状也存在不同问题。如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公费医疗为主,由政府出资,政府管理,私人医院或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其特点是以社会公平民主、公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为核心,建立一个病有所医、急有所救、人人共享的医保体系。同时,还有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性医疗福利,以此支付公费医疗保险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费用,根据各省的法律,这些福利只能涵盖政府保险计划规定的公费医疗项目以外的费用[1]。美国是唯一没有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达国家,全美56.7%的公民(约1.7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43.5%的公民(约1.2亿)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项目,另有近15%的公民(约4700万)没有任何医疗保障[2]。美国的医保模式由私人商业医疗保险占大份额,使公立和私立医院公平竞争,政府作为第三方督促市场有序运行,并承担穷人和老人的医保费用。德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1883年《工人疾病法》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基本框架,到1975年,90%以上的人口进行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3]。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促使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保基金,并以互助共济为宗旨,由政府计划组织并监管的保险模式。与这三个国家不同,我国并不属于典型医保制度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构成我国现今医保制度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始终坚持以“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医保制度,但由于各地区和单位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差异,公民享有的医保待遇标准也各不相同。
二、国外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国运行的制度中都存在些许不足。以加拿大这个看似全民都能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为例,它与中国传统的挂号就医模式不同,在加拿大的医院里没有挂号处,也没有门诊部而只有急诊室。这取决于加拿大运行的层级医疗体系,将家庭医生设为“看门人”,没有家庭医生的推荐就无法去医院就诊。因而,在享受免费医疗前最大的难题即是:你是否有家庭医生?据统计,加拿大全国仅3000多万人口,却有超过500万人口没有家庭医生。再说说美国医保制度,丹尼尔斯在他的著作《医疗公正论》中描述了美国人的一个普遍共识:“比起其他许多工业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美国人很少主张平等医疗保健体系,但仍有一个信念就是:医疗保健资源应比其他社会商品更公平的分配。[4]”由此可知,美国人追求的是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平等,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费以达到排斥高发病概率人群的目的,使那些本身处于弱势的群体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医疗卫生公平性问题十分突出。众所周知,世界上所有实行社保制度的国家长期都面临着同一个难题:医保费用支出膨胀。据统计,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2003年德国医疗卫生费用占GDP的11.1%,在OECD国家中位列第三,仅次于美国(15%)和瑞士(11.5%),2007年该国医疗保险的基金赤字高达70亿欧元,致使医疗卫生费用危机成为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5]。加拿大2006年的医疗健保支出达1420亿加元,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0.4%,创下历史新高。美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因其医疗服务的滥用导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医疗费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递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费价格指数2.9%左右;2002年美国人均医疗费用更是达到5000美元,成为世界第一[6]。
三、中国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保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其费用的支出也呈现不合理的快速增长,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1999年的16.5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541亿元;人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1999年的237.8元增长到2007年的698.8元,增长了近3倍[7]。而不合理的费用增长势必加剧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在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在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方面,美国和中国分别排在第54位和第188位,中国排名倒数第四[8]。除上述两方面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还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医药市场缺乏管理机制。医疗资源中最为普遍的是药品,其地位不亚于医疗服务的重要性,药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关系到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医药市场可谓龙蛇混杂,全国目前单是药厂就有6000余家,批发企业则是超过1万家。药品收入不仅与医院效益挂钩,也决定了医生的业绩,导致医生通过乱开药、开贵药等手段提高个人收益,医药不分家的体制造成了当前复杂混乱的大环境。第二,医疗服务效率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的医疗现状是盲目追求名医、名院,往往舍近求远,长途跋涉去就诊,致使医疗需求过度集中在少数大医院,这不仅使部分医生工作量超额,影响就医的质量和效率,也造成部分医院的医疗资源相对地被闲置浪费,医生福利减少的同时工作态度逐渐消极,如此形成恶性循环。第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当、供求失衡。中国社会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城乡之间差距相当明显,不仅导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和待遇的不公平,也反应在医疗资源及服务水平的不平等、不均衡。大中型城市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医疗资源较为集中且丰富,而农村等落后地区的基本医疗设施和资源极度匮乏,使之呈现明显的“倒三角”形式,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我国城市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口占44.8%,农村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居民占79%[9]。第四,医保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统筹管理制度。在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管理,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管理。同时,各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医保政策各不相同、核算方法互不统一、管理项目重叠等现状必然会增加管理成本的浪费,从而加重管理机构的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参保人员在申请和享受医保福利时困难重重。
四、国外医保制度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无论是国外已相对完善的典型医保制度,还是我国尚未成熟的医保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但我国仍可参考国外医保制度中有借鉴价值的部分,以防止我们重蹈覆辙,也为我国医保制度的改革之路开拓新的思考路径。据调查,在加拿大及北美等国“医”和“药”是分开的,“医”是全保,而“药”是大部分都不保的,加拿大的医院也不卖药,买药只能拿着处方去药店买,彻底杜绝医院为了盈利乱开药、开贵药的机会。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的处方药也非整瓶出售,而是严格按照医生处方,开几片才能买几片,有效避免了药品过期等浪费现象。按照加拿大宪法,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和实施工作由省、地区政府承担。各省、地区主要负责管理本省或地区的各项医保工作,省卫生部门控制着绝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以及医疗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支配卫生资金的使用,制定医疗服务的价格,确定资产支出水平,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是医疗保健的关键最后责任主体[10]。再说德国的药品市场,据统计德国目前仅保留了10个大的药品批发商,且其中最大的三家占了近70%的市场份额,而德国84%的药品都通过药店进行销售,几乎不需通过医院出售,从而避免了医院以药品营利的可能性。此外,德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致分为两大部分:以传染病监控为主的公共卫生体系和一般医疗服务体系[11]。前者是由联邦、州和县三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政府财政信息流通由下至上、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有序管理机制;后者则是私人医生、医院以及各种康复和护理机构,这一体系奠定了德国医保制度的夯实基础,构建了一个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运行体制。最后不得不说到美国,美国的药品销售额占据了世界药品市场份额的40%以上,是当之无愧的医药巨头,然而其药品批发商总共只有70家。由于药品市场的集中度相当高,政府能有效地对本国的药品市场进行合理调节和控制监管,大大降低了医药资源浪费的风险和监管成本。另外,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大多都有自己管辖的医院,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险公司能集中管理并控制医疗服务和医疗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利益相挂钩,以此约束医院的道德风险,进而实现医疗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通过借鉴加拿大等国的经验,可总结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启示:第一,实行医药分家。由上述分析可发现加、美、德三国药品生产量虽然庞大,但医药市场始终保持井然有序,层级分明。参考它们在控制医药市场方面的各种手段,我国可以借鉴以下几种方式:如减少私有药品生产厂家和零散批发商;集中监督管理药品从生产出厂到市场流通的循环链。此外,还需保证医生的待遇福利水平,维护其基本权利,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生为了创收铤而走险。第二,大力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国外成熟的医保制度结构都较为繁复且面面俱到,能满足有不同医保需求的公民。事实上,无论是多小的国家,仅凭政府的单一力量都不可能实现全民医保需求,更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我国“广覆盖”的医保制度目标。因而我们应积极提倡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不断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满足公民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需求。第三,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达国家的医保制度通常是以基层为主力,如加拿大的医疗体系由家庭医生为中心,形成“看门人”制度,以此减少医疗资源被浪费的可能性。具体措施如建立社区卫生事业,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医药就医;公平分配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距,为困难地区的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帮助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设;加强医生队伍的培养和改造,不仅要提高医疗技能等专业技术,更应着重培养其职业道德和增强个人素质。第四,建立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纵观加、美、德三国的医保管理经验,可以发现其共同特点是:管理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条不紊、信息通畅,且相关法律制度较为完善。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改善制度上的缺陷:首先,将各层级的医保机构承担的责任义务制定成法律条款,以增强其规范性和透明度;其次,制定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不搞特殊化,如目前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医保报销比例参差不齐,更遑论城乡之间医保水平的显著差距;最后,各地只能建立一个最高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下属地区的医保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统一医保政策,由下至上、分级管理医保事项。
五、结论
国外的经验只能作为参考,却不能生搬硬套在我国的医保制度上,这不仅基于各国国情的差异,还因每种医保制度都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现状的演变又不断涌现出新的矛盾冲突,归根结底,世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道路之所以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仅仅是为了避免走老路、歪路而重蹈他国覆辙,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快地建设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且深具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作者:袁菁工作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为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健全医患双方制约机制,规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精神,现就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任务量配置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血液透析、放化疗等危重症医疗费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要严格执行用药限量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肿瘤(放化疗),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要按规定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实行双处方双划价,专用处方要单独管理。要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患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积极配合各区县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列费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二)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
(四)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费用。
(五)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六)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人痴呆基因分型检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大病医疗保险患者手术中使用一次性进口器材、器械,报销仍执行京劳险发〔1996〕201号文件。
一、xx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
(一)城镇职工医保:在完善中成熟
1、基本情况。xx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于2004年4月启动。现有927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54896人参保。其中,国家机关6253人,事业单位15716人,企业31915人,灵活就业1012人。2007年共筹资7022万元,截止2007年11月底,门诊就诊114510人次,住院就诊4774人次,共支出医疗费4286万元。据了解,2008年1月1日起,我区将纳入xx市主城9区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2、完善成熟。针对城镇职工医保运行初期问题多、参保人员意见大状况,区政府采取了若干切实可行措施予以完善。一是增加医疗服务网点。将2004年只有定点医院40家扩展到46家(其中市级医院15家)、8家社区服务站、35家药店,且刷卡购药、看病,方便了参保人员。二是调低个人自付比例。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报销住院费达80-90%,门诊费1000多元;企业人员报销住院费70-80%,均比主城区市级统筹多报销15-20%左右。三是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采取细化医疗服务协议、改变医疗结算办法、网上时时监控、公示医院医保费用发生情况、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培训、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措施,创造出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较为规范、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局面。四是完善参保政策。2007年11月,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原区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xx府发[2007]109号),解决了1200多名原区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3、待解问题。2008年我区职工医保将纳入市级统筹,需要向市级医保机构反映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职工报销比例较低,个人负担偏高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尤其是定点药店的监管。三是要理顺劳动部门内部医保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关系。
(二)“新农合”:创特色三方满意
1、运行状况。xx区作为xx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自2003年11月启动以来,按照“惠民、便民、放心”的要求扎实工作,2007年,参合农民达到41.4万人,占全区50.1万农业人口的82.6%。2008年参合44万人,参合率达到了87%。2007年筹集“新农合”基金1983.8万元,至11月底,参合农民门诊就诊83233人次,住院就诊16150人次,支出“新农合”基金1536万元。几年来,“新农合”在农民“小病能治、大病有救”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信誉三方满意的效果。国家卫生部已把xx纳入“未来卫生体系联合研究”国际课题项目单位,并在亚洲地区推广xx经验。
2、主要特点。一是强化管理,农民放心。通过建立健全“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年度审计、“四公开”和“一公示”等制度,管好用好了农民的保命钱,农民参合放心。通过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监管,改善农村卫生院医疗环境和条件,规范行为,农民看病放心。二是多措并举,凸显便民。将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有7家扩大到所有市级公立医院,每个镇街、村均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转院网络审批制度;推行参合农民医药报销镇街“全程制”,镇街卫生院设置专门报销窗口,有效地解决了参合农民就医难、报销难问题。三是政策优化,惠及农民。农民外出务工符合规定的住院费予以报销,8个慢性病在统筹资金中报销,对住院分娩定额补贴,区内住院费起付线由500元降为100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25个百分点,扩大用药目录,门诊实行零门槛,参合农民到任何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购药的费用均可在家庭帐户中报销,推行单病种医疗费最高限价制,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制度。通过政策优化,做到用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确保了农民实惠最大化。四是链接救助,扩大保障。通过制度衔接、医院共用、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等措施,“新农合”与民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实现了无缝链接。这是xx“新农合”的最大亮点,“xx模式”已经叫响全国推向全国。通过民政渠道按个人缴费的10元标准给予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给上述对象中患慢病和特殊病及8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00元日常医疗救助金;对上述对象实行住院支付零门槛,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在“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60%,最高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2007年1-10月全区已救助1144人、146.6万元,切实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体病有所医问题。
3、尚待完善。xx区“新农合”虽然创造了特色,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保障水平低,需要完善不同的筹资档次。二是农村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条件差和服务水平低,边远山区参保农民仍然存在小病拖成大病重病现象,“穷人出钱、富人看病”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三是镇街“新农合”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尚未配套,2007年区政府取消镇街“新农合”工作经费后,对“新农合”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四是“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建设需要完善。
(三)城镇居民医保:翘首以待条件具备
1、市民构成。2007年底,xx区除北部新区外有本区户籍城镇居民309593人,其中城镇职工54896人已参加医疗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44697人。在非职工城市居民中,有低保对象30638人,重点优抚对象1560人。
2、急盼参保。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城镇居民对农民分享到的改革发展成果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渴望参保。一是征地农转非人员转非后失去“新农合”医疗保障,给征地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缺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因缺少必要的平台和网络而难以到位,城镇困难群众就诊看病难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三是普通城镇居民无医疗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不少城镇居民强烈要求加入“新农合”。
3、条件具备。一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病有所医”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已成为当前的民生大事。二是xx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部署,2008年将在主城区全面推开。三是我区财力可以承受。按照市政府现有试点方案测算,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真正在我区实现全民医保,区级财政每年仅需新增资金300万元左右。四是已有“新农合”的管理网络、信息网络、医疗服务网络和运作的成功经验,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事半功倍。
二、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思路
面对全国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分割的“两张皮”现状,建立城市非职工居民医保和农民医保制度,必须坚持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平台,统筹城乡,相同标准,均衡服务”的工作思路,形成城乡居民医保一套班子运作,一个网络运转,一个政策导向,一套机构服务的工作格局。城市居民医保不应该自成体系,更不适宜套用城市职工医保模式和政策。
(二)应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以上分属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2007年xx5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中,形成了永川和南川的由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各管城乡模式、九龙坡由卫生部门统管城乡模式、南岸区和江北区设立正处级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永川保持了与上级部门对口的特点,但因城乡居民医保由两套机构管理,形成重复建设的两套网络及城乡政策落差、以及分散的两个医保基金现状,付出了双倍的运行成本、打折的惠民便民效果和基金分散风险增大等代价。九龙坡是在卫生部门对“新农合”启动基础上形成的城乡统管模式,管理机构、信息网络、服务网络统一,运行成本低、基金风险小、惠民便民充分,主要问题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对口。南岸因农民少市民多,“新农合”一直未启动,为了避开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争管此项工作的羁绊,设立了正处级机构专管此事,这一模式虽然具有九龙坡模式的优点,但增设独立机构与机构改革要求相悖,与市级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均不对口,失去必要依托,“合管中心”有“孤儿”的无助感觉。
(三)制度设计应科学
对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xx市人民政府已经设计出一整套制度。据试点区反映,这一制度必须与区情结合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应将“新农合”一整套成功政策制度和管理移植过来、筹资50元和160元两档标准要适用城乡、要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无缝链接、不应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交给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设立家庭帐户、门诊费用不宜过多统筹、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等等,都应求真务实,不能盲目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四)高度重视网络建设
从xx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看,都对管理体系、信息网络、服务机构网络建设极为重视。试点区“合管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充足。镇街设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具体办事机构,区级财政对镇街工作机构安排有专项工作经费。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一步到位。南岸区近几年持续加大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决定在2008年对区内公益性医院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切实加强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为参保群众就地就医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要保证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医保基金安全主要取决于医保基金盘子大小、政策是否科学和监管的实效。永川区目前城市居民参保仅2.2万人,人少资金少,风险度极高。九龙坡区将筹资50元标准的门诊报销定为50元和30元,虽然做到最大限度惠民,但如果区财政不兜底,医保基金存在崩盘的危险。在财政投入不足、公益性医院尚未变为现实之前,定点医疗机构的趋利性难以避免,只有切实有效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堵住医保经费支出的“黑洞”,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启动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
启动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区当前的民生大事,是区委区政府执政为民要办的实事,建议纳入2008年区委区政府实施的十大民心工程。同时,应设立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申请。
(二)确定模式、方便运行
据考察,xx市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的三种管理模式各有利弊。鉴于xx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区卫生部门强力运作下,已有完整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网络,已经成功地摸索和总结出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验。由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为了保证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健康运行,建议隶属于区人民政府的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暂时设在区卫生部门,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配备相应编制和人员,负责区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遵循原则,优化方案
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具有本区户籍的非城镇职工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启动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要以惠民便民为宗旨,按照低水平、便参保、广覆盖、易流动、保基本、可持续、城乡统筹、均衡服务、自愿参保、控制风险等原则,移植我区“新农合”成功经验,无缝链接民政医疗救助,精心制定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为创造xx特色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奠定坚实基础。
(四)完善网络,强化保障
要及时完善覆盖城乡的管理、信息、服务网络。在健全区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同时,各镇街应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公室(科),由社会保障服务所承办本区域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事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内应相应设立“合管办”。依托“新农合”医疗信息网络基础,按照整合资源、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无缝链接的要求,尽快完善涵盖城乡、信息精准、运行快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公益性医院的建设目标和财政全额拨款的要求,努力改善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条件,优化城乡基层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镇村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要确保区级和镇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各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编制人员的落实。
关键词:必要性; 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关键词:预算执行审计 审计风险 防范
我国医保制度在六十余年的改革发展历程中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服务标准差异;医药及卫生服务方面管理松散、制度欠缺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与全民、社会、商业医疗保险几种主要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这几种典型医保制度对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启示和借鉴,并指出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医保制度,任何一种医保制度模式都是在不断的探索和改革中走向完善。
一 、各国医保模式的特点
国外的医保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全民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每一种制度都有其典型特征,而相应的代表国家实际医保现状也存在不同问题。如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公费医疗为主,由政府出资,政府管理,私人医院或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其特点是以社会公平民主、公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为核心,建立一个病有所医、急有所救、人人共享的医保体系。同时,还有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性医疗福利,以此支付公费医疗保险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费用,根据各省的法律,这些福利只能涵盖政府保险计划规定的公费医疗项目以外的费用[1]。
美国是唯一没有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达国家,全美56.7%的公民(约1.7 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43.5%的公民(约1.2亿)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项目,另有近15%的公民(约4700万)没有任何医疗保障[2]。美国的医保模式由私人商业医疗保险占大份额,使公立和私立医院公平竞争,政府作为第三方督促市场有序运行,并承担穷人和老人的医保费用。
德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1883年《工人疾病法》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基本框架,到1975年,90%以上的人口进行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3]。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促使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保基金,并以互助共济为宗旨,由政府计划组织并监管的保险模式。
与这三个国家不同,我国并不属于典型医保制度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构成我国现今医保制度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始终坚持以 “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医保制度,但由于各地区和单位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差异,公民享有的医保待遇标准也各不相同。
二 、国外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国运行的制度中都存在些许不足。以加拿大这个看似全民都能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为例,它与中国传统的挂号就医模式不同,在加拿大的医院里没有挂号处,也没有门诊部而只有急诊室。这取决于加拿大运行的层级医疗体系,将家庭医生设为“看门人”,没有家庭医生的推荐就无法去医院就诊。因而,在享受免费医疗前最大的难题即是:你是否有家庭医生?据统计,加拿大全国仅3000多万人口,却有超过500万人口没有家庭医生。
再说说美国医保制度,丹尼尔斯在他的著作《医疗公正论》中描述了美国人的一个普遍共识:“比起其他许多工业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美国人很少主张平等医疗保健体系,但仍有一个信念就是:医疗保健资源应比其他社会商品更公平的分配。[4]”由此可知,美国人追求的是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平等,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费以达到排斥高发病概率人群的目的,使那些本身处于弱势的群体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医疗卫生公平性问题十分突出。
众所周知,世界上所有实行社保制度的国家长期都面临着同一个难题:医保费用支出膨胀。据统计,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2003年德国医疗卫生费用占GDP的11.1%,在OECD国家中位列第三,仅次于美国(15%)和瑞士(11.5%),2007年该国医疗保险的基金赤字高达70亿欧元,致使医疗卫生费用危机成为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5]。加拿大2006年的医疗健保支出达1420亿加元,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0.4%,创下历史新高。美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因其医疗服务的滥用导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医疗费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递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费价格指数2.9%左右;2002年美国人均医疗费用更是达到5000美元,成为世界第一[6]。
三、 中国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保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其费用的支出也呈现不合理的快速增长,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1999年的16.5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541亿元;人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1999年的237.8元增长到2007年的698.8元,增长了近3倍[7]。而不合理的费用增长势必加剧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在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在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方面,美国和中国分别排在第54位和第188位,中国排名倒数第四[8]。除上述两方面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还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医药市场缺乏管理机制。医疗资源中最为普遍的是药品,其地位不亚于医疗服务的重要性,药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关系到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医药市场可谓龙蛇混杂,全国目前单是药厂就有6000余家,批发企业则是超过1万家。药品收入不仅与医院效益挂钩,也决定了医生的业绩,导致医生通过乱开药、开贵药等手段提高个人收益,医药不分家的体制造成了当前复杂混乱的大环境。
第二,医疗服务效率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的医疗现状是盲目追求名医、名院,往往舍近求远,长途跋涉去就诊,致使医疗需求过度集中在少数大医院,这不仅使部分医生工作量超额,影响就医的质量和效率,也造成部分医院的医疗资源相对地被闲置浪费,医生福利减少的同时工作态度逐渐消极,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当、供求失衡。中国社会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城乡之间差距相当明显,不仅导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和待遇的不公平,也反应在医疗资源及服务水平的不平等、不均衡。大中型城市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医疗资源较为集中且丰富,而农村等落后地区的基本医疗设施和资源极度匮乏,使之呈现明显的“倒三角”形式,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我国城市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口占44.8%,农村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居民占79%[9]。
第四,医保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统筹管理制度。在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管理,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管理。同时,各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医保政策各不相同、核算方法互不统一、管理项目重叠等现状必然会增加管理成本的浪费,从而加重管理机构的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参保人员在申请和享受医保福利时困难重重。
四、 国外医保制度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无论是国外已相对完善的典型医保制度,还是我国尚未成熟的医保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但我国仍可参考国外医保制度中有借鉴价值的部分,以防止我们重蹈覆辙,也为我国医保制度的改革之路开拓新的思考路径。据调查,在加拿大及北美等国“医”和“药”是分开的,“医”是全保,而“药”是大部分都不保的,加拿大的医院也不卖药,买药只能拿着处方去药店买,彻底杜绝医院为了盈利乱开药、开贵药的机会。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的处方药也非整瓶出售,而是严格按照医生处方,开几片才能买几片,有效避免了药品过期等浪费现象。按照加拿大宪法,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和实施工作由省、地区政府承担。各省、地区主要负责管理本省或地区的各项医保工作,省卫生部门控制着绝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以及医疗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支配卫生资金的使用,制定医疗服务的价格,确定资产支出水平,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是医疗保健的关键最后责任主体[10]。
再说德国的药品市场,据统计德国目前仅保留了10个大的药品批发商,且其中最大的三家占了近70%的市场份额,而德国84%的药品都通过药店进行销售,几乎不需通过医院出售,从而避免了医院以药品营利的可能性。此外,德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致分为两大部分:以传染病监控为主的公共卫生体系和一般医疗服务体系[11]。前者是由联邦、州和县三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政府财政信息流通由下至上、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有序管理机制;后者则是私人医生、医院以及各种康复和护理机构,这一体系奠定了德国医保制度的夯实基础,构建了一个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运行体制。
最后不得不说到美国,美国的药品销售额占据了世界药品市场份额的40%以上,是当之无愧的医药巨头,然而其药品批发商总共只有70家。由于药品市场的集中度相当高,政府能有效地对本国的药品市场进行合理调节和控制监管,大大降低了医药资源浪费的风险和监管成本。另外,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大多都有自己管辖的医院,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险公司能集中管理并控制医疗服务和医疗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利益相挂钩,以此约束医院的道德风险,进而实现医疗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
通过借鉴加拿大等国的经验,可总结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启示:
第一,实行医药分家。由上述分析可发现加、美、德三国药品生产量虽然庞大,但医药市场始终保持井然有序,层级分明。参考它们在控制医药市场方面的各种手段,我国可以借鉴以下几种方式:如减少私有药品生产厂家和零散批发商;集中监督管理药品从生产出厂到市场流通的循环链。此外,还需保证医生的待遇福利水平,维护其基本权利,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生为了创收铤而走险。
第二,大力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国外成熟的医保制度结构都较为繁复且面面俱到,能满足有不同医保需求的公民。事实上,无论是多小的国家,仅凭政府的单一力量都不可能实现全民医保需求,更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我国“广覆盖”的医保制度目标。因而我们应积极提倡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不断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满足公民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需求。
第三,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达国家的医保制度通常是以基层为主力,如加拿大的医疗体系由家庭医生为中心,形成“看门人”制度,以此减少医疗资源被浪费的可能性。具体措施如建立社区卫生事业,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医药就医;公平分配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距,为困难地区的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帮助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设;加强医生队伍的培养和改造,不仅要提高医疗技能等专业技术,更应着重培养其职业道德和增强个人素质。
第四,建立医保统筹管理制度。纵观加、美、德三国的医保管理经验,可以发现其共同特点是:管理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条不紊、信息通畅,且相关法律制度较为完善。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改善制度上的缺陷:首先,将各层级的医保机构承担的责任义务制定成法律条款,以增强其规范性和透明度;其次,制定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不搞特殊化,如目前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医保报销比例参差不齐,更遑论城乡之间医保水平的显著差距;最后,各地只能建立一个最高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下属地区的医保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统一医保政策,由下至上、分级管理医保事项。
五、结论
国外的经验只能作为参考,却不能生搬硬套在我国的医保制度上,这不仅基于各国国情的差异,还因每种医保制度都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现状的演变又不断涌现出新的矛盾冲突,归根结底,世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道路之所以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仅仅是为了避免走老路、歪路而重蹈他国覆辙,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快地建设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且深具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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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028-02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健康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需求,而普通人是难以全面掌握健康医学知识的,在引入第三方付费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不懂得珍惜医疗基金资源同时又存在依赖心理。需方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参保人往往认为治疗方法越先进、价格越高的药品疗效越好。当疾病发生后,在有好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参保人往往选择最贵的,小病大养,要求医生开好药,多开药。第二,参保人滥用医保卡或从中套取蝇头小利。例如: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利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进行就医。此外,有的参保者还将医保卡用于购买生活物品、补品和化妆品,更有甚者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的药物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
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私留医保卡,分批上传虚报诊疗费,变相增加诊疗人次,从而达到虚报多报诊疗费的目的。如将患者的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然后将患者一次就医的费用分批次上传,每上传一次就会增加一个就诊人次,从而得到很多虚报的诊疗费,减少医院的次均费用,用这种方法躲避医保部门的监督。第二,编造虚假住院,将门诊费按住院费进行申报,对患者的诊疗病例进行修改,骗取医疗基金。第三,诱导参保人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小病大治,多收取费用,过度提高药品的价格。第四,有偿将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和处方转让给非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患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利己思想下,第三方付费会促使医患双方互相串通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形式有:第一,有的医生和参保人串通好,通过给病人涂改、编造虚假病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二给患者多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第三,给一些没有必要住院的患者虚挂空床。第四,医院在住院审批表上给参保人员虚列几种疾病,开出处方,把参保人员当成真的住院、开药等,拿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申报,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五,将非医保支付病种通过编造虚假病例的方式按医保病种申报。第三方付费制使得患者在心理上认为医疗费用是免费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行为也促使了医生和患者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诱发因素
(一)医疗消费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量不等,一些成员享有其他成员无法享有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多的一方,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少的,则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这是由于医疗机构、参保人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之间对信息掌握的差异而造成的。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个体健康差异以及疾病的不缺定性使得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比较熟悉,而病人只能通过医生来了解自己的病情。信息的不对称使病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听取医生的建议来进行治疗。而医生则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诱导病人采取一些比较昂贵的治疗方法。例如开大处方药,用一些价格比较高的药,让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病人的病情不能被医疗保险机构充分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机会。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由按服务项目支付方式向按人头、病种支付方式的改革。传统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生定期向保险机构上报的医疗记录,按每一个服务项目(如治疗、化验、药品等)向定点医院支付费用。由于医院的收入同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多少有关,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得到的收入就越多。这种支付方式虽然简便易操作但加强了医疗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提供过度医疗的动力,使得医疗费用难以控制。而医疗保险机构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原因在对账单进行检查时,往往力不从心,存在一定遗漏。这种情况促使了医生对患者进行诱导需求和过度服务的行为。正在推进的按人头、病种付费不是一种全新的付费方式改革,客观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或使医生诊断升级等问题,费用支付方式的先天不足是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
(三)多头管理,监管机制反而不健全
卫纪委、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对医疗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多头监管、分散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违法成本低。当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现一些违规使用医疗基金的情况时,需要通过好几个部门才能解决,这就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难度,违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监管机构多而不健全,医疗机构的违规成本低。
三、防控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信誉评价和竞争机制
一般而言医生的技术水平和行医方式并不被病人所熟知,普通医生依靠大医院的声誉获得患者的信任。当医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有道德风险的行为时,医生的声誉并不会受到影响,这就会加剧医生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建立对大医院和医生的信誉评价体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在病人看完病之后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网站上输入自己的药方单子号,登录后对医院和医生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一些医院进行检查,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评价结果应对外公布,让医疗机构之间行成竞争,每年度评选一次,把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医院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让医院之间形成竞争。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指那些效益能够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这类物品或服务的特点为:一方面,它的效用名义上谁都能够使用;另一方面,它在受益上却具有排他性,即谁付费谁就能够使用。公办的医院就属于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一方面谁都可以进医院就医,另一方面由于医院的收费制度,使得那些不愿付款的人享受不到医院的服务。医疗服务可以在价格上实现排他,但其生产或消费会产生外部性,而且是正的外部效应。如果通过市场由私人部门生产这种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对其产生的外部正效应进行补贴,不然会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因为医疗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对医疗资源进行配置,需要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通过这一举措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随着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医疗保健水平要求的逐步提高,医院保险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通过建立内部及外部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和运作自动化、智能化,从而达到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的目的。本文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进行研究。
1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盲目追求快速到位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是发展的趋势,但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在信息化建设中出现了在认识和操作上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和做法,这是不可取的。由于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纷繁复杂,在数据方面,既包括参保人员的数据和参保企业的数据,又包括业务和财务的数据;在应用流程方面,既有横向并联又有纵向串联;同时系统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可能一蹴而就。
1.2认识和操作上的偏差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区在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和操作上存在偏差。有的地区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搞一套,规模小,功能少,并且互不兼容,重复投入造成了人、财、物的极大浪费;有的地方不讲求使用效益,从硬件到软件,从网络到数据,都与实际脱节,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摆设;有的地区更新信息系统是弃陈推新,而不是改陈推新,将老系统的东西当作糟粕,全面覆盖,而不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这样极容易造成数据的丢失和重复劳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
1.3信息管理人才缺乏
医疗保险信息化业务量的快速增长需要大量的信息管理人才,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险机构缺乏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阻碍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进程。
2探寻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2.1加强信息化建设规划
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的扩大和全面推开,新的情况和问题将会更多,下一步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对信息化的要求将会更高。组织力量加大力度抓紧研究制定医疗保险信息化的长期发展规划,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必须抓紧制定发展战略,探索经验,总结规律,为确保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整合城乡、地区各自设立的封闭的信息系统,应该与推进制度和管理的城乡一体化、推进市级统筹紧密结合,即信息化建设与体制机制建设结合;搞信息系统的纵向整合,不能忘了强基层,着眼建设从上到下、直通社区、靠近群众家门口的信息系统,着力打造便捷医保、高效医保;搞信息系统的横向整合,应该从方便经办、方便群众出发,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可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分离,等等。总之,信息化建设更应该走一条上下左右统筹兼顾、与制度建设和服务需求等协调一致的发展路子。
2.2加紧做好社区经办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
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社会化趋势明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模式已经形成,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社区就医人数逐年增加,社区经办服务平台已经成为医疗保险管理的前沿阵地。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平台应当加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加快联网步伐,提升网络速度,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社区信息程度和水平的提升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员乃至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3加快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人才体系,经考核选拔出符合信息时代要求的各级信息主管及管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保证有充足的办事人员,经办机构信息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保持队伍稳定;其次是要有能力的办事人员,在优先考虑经验丰富的临床人员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培养。通过增加信息管理的继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信息管理人员除加强专业教育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团队精神等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