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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时间:2023-07-11 17:39: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集中采购管理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集中采购管理细则

第1篇

山东海化集团确立了从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整合的目标。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实施策略下,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界定管理职能、清晰划分工作界面、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协同协调工作等措施,完成了物资采购业务的集中整合。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凸显,并且使得采购过程更加规范,业务流程更加高效。彻底打破了以往分散采购、各自为政的采购管理运作机制,初步建立起了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采购工作新格局。

关键词:

物资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海化集团;实施措施;成效

对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来讲,其物资采购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散采购,即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拥有自主采购权限,对物资实行自采自用;另一种是集中采购,即集团公司实施物资采购集中管理,对物资进行统一采购后再根据所需分配到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使用。两种采购模式各有特点,具体采用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模、采购需求的通用性、采购价格、地理位置、管理需求、客户需求等多种要素。近年来,山东海化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模式完成了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的转换过程,其中涉及不少管理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相信会对大型企业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带来一定的启迪。

1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背景

1.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是指组织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购买系统内所需物资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量大、采购货物总价值高、采购过程长、手续多、决策层次高、专业性强、责任度高等特点。集中采购的适用条件为:大宗批量、价值高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战略资源,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为:集团范围内实施的采购活动,跨国公司的采购,连锁经营、OEM厂商、特许经营企业的采购等。分散采购是指由组织下属各单位自行实施的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资采购方式,具有采购量小、采购货物总价值低、采购过程短、手续少、决策层次低、售后问题反馈快、库存空间小等特点。分散采购的适用条件为:小批量、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占比小的物品,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物流费用少的物品。分散采购的适用范围为:一是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分厂、车间等单位的采购,这些单位离主厂区或集团供应基地较远,分散采购的供应成本低于集中采购;二是异国、异地供应单位的采购以及产品研发所需少量试验品或少量变型产品的采购等。

1.2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背景

海化集团原为一家地方大型国企,2009年加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10亿元,员工1.1万人,旗下有30多家分公司及子公司,是我国重要的海洋化工生产和出口基地。海化集团全年物资采购总额约100亿元,此前实行完全分散的采购模式,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自行采购所需物资,各公司大多设有采购部门或实行采购与销售一体化,从事采购业务的人员共有300余名,同时各单位均设有物资仓库,各自独立运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以及管理精细化程度的提高,这种各自为政、分散采购的运行体制越来越显示出问题与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各自为政,内部协同严重不足,造成大量资源重复浪费;二是计划不连贯,没有规模优势,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三是采购单位多,阵线长,采购控制难度大,造成长期大量隐藏性管理漏洞,集团层面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和制衡;四是各单位均设有物资仓库并配备保管人员,致使物资无法实现资源调剂共享,库存资金占用大并造成大量的人员浪费。

2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方法与途径

2.1实施目标与方向

海化集团计划利用3年时间,整合采购业务,形成合力,提高议价能力。通过集中化的统谈统签、统谈分签等灵活采购手段,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利用统一的监督手段,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预防腐败等行为的发生。2012年初,海化集团提出了“加快物资装备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高标准的采购、配送、服务一体化业务体系”的工作思路,并制定了“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手段信息化、采购人员专业化”的具体工作目标,正式拉开了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帷幕。

2.2实施策略与步骤

采购管理集中整合涉及多方面内容,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为更好地实现业务接续,海化集团确定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实施策略。海化集团将为期3年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过程划分为6个时间节点,并确定了各阶段的目标任务:2012年上半年,使较容易实现集中采购的9大类70中类物资完成集中采购;2012年11月底,再增加2大类37中类物资的集中采购;2013年上半年,实现39大类物资的集中采购;2013年底,将大宗原料原油、燃料油、煤炭、焦炭纳入集中采购;2014年2月底,将其他生产用原料纳入集中采购;2014年3月底,将石灰石、原盐纳入集中采购。海化集团的集中采购采取先对容易集中采购的物资进行整合,再逐步过渡到较难物资的原则,为各单位预留了集中采购业务整合和人员配备的时间,保证业务过渡实现无缝衔接。

2.3实施方法与措施

2.3.1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

海化集团专门成立了采购专业委员会作为物资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设立专门的物资采购执行机构——物资装备中心及相关处室,赋予其一定的管理职能,建立了分工协作明确又便于制衡和监督的物资集中采购内部管理架构。在人员配备管理上,海化集团多次在全集团范围内组织选拔考试,不断充实物资集中采购队伍。对部门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根据素质和能力选拔干部,合理匹配工作岗位。

2.3.2管理职能界定明确

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是推进采购管理集中整合工作的基础。海化集团对物资装备中心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详细界定,确立了采购专业委员会和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两级业务集体决策机制,明确了两级采购决策的权限和范围:权限内的采购业务由采购专业委员会决策,重大、异常变动等采购业务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在采购专业委员会下设煤炭定价小组、油品定价小组和大宗原料定价小组,参与原料的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定价等工作,价格确定后从线上上报专业委员会审批。

2.3.3工作界面划分清晰

物资装备中心既是一个业务执行单元,又是一个管理部门,分清其与相关单位间的工作界面至关重要。海化集团为物资装备中心划分了物资装备中心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物资装备中心与物资使用单位之间以及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三个工作界面,为采购工作的协同、衔接、制衡提供了有效保障。

2.3.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两年来,海化集团从实际工作出发,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包括《山东海化采购管理规定》、《山东海化招标管理办法》、《山东海化竞争性谈判细则》、《山东海化询价采购实施细则》等9项采购管理办法、25项实施细则在内的采购业务制度体系,为采购业务平稳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2.3.5优化再造业务流程

随着集中采购范围的渐进式扩大,海化集团根据新纳入的物资类别,逐项对其集中采购流程重新进行梳理、优化和再造,建立起了物资类、工程服务类、煤炭焦炭类、油品类、大宗原料类等17个采购业务流程,设置了工作界面清晰、责权明确、节点依次传递的工作程序,为物资采购的规范化、秩序化运作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海化集团还重点加强了对供应商库和评委库的“两库”建设,将原来的2092家供应商在集中管理并评审筛选的基础上优化至1000家以内,建立了一批优质的合作供应商群。此外,公司重新组建了评委库,为招评标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2.3.6加强信息化建设

海化集团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为集中采购业务开展提供信息化支撑。集团公司采用了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对接的采购业务系统流程,并于2013年11月顺利上线运行。通过使用采购业务系统线上运作,一方面使采购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化,另一方面淘汰了原有的纸质文本,制单、文件及合同全部改为线上电子制作和签批,节省了文档人工传递的环节,同时实现了同类物资的批量招标,使采购周期大大缩短,效率大大提高。

2.3.7加强协同协调工作

海化集团采购物资种类繁多,采购业务涉及方方面面,协同和协调工作随时都在发生。因此,公司根据再造后的采购工作流程,针对不同单位的业务需求以及需要协作的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加强反馈,强化责任落实,保证了集中采购业务的顺利开展。

3海化集团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的成效

海化集团物资采购业务集中整合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显现了效率与效益统一的优势,不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还使整个采购业务流程更加合理高效,实现了采购过程的规范、透明、高效,圆满地完成了既定目标。

3.1规模效益凸显

物资采购业务集中整合后采购规模的扩大,大大提高了整体议价能力,使采购成本大幅降低。以主要原材料煤炭为例,在实施集中采购前,全集团煤炭年合计采购量约260万吨,供应商达到30多家,煤炭质量很不稳定。自2013年4月实施集中采购后,公司采取与大型矿企直接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采购模式,打破了原来通过中间商采购煤炭的格局,将供应商压缩至4家以内。特别是与神华集团“联姻”后,海化集团的煤炭采购享受了与五大电力公司相同的优惠价格。通过实施集中采购,煤炭质量大大改善,2014年海化集团共计采购煤炭223万吨,在设备工况、发电量与往年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全年公司因煤质的提高而节省煤炭约37万吨,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实现效益约1.9亿元。同时,各类基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成本相比实施集中采购前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截至2014年底,海化集团共计完成采购额91.4亿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实现采购效益5.1亿元,其中煤炭采购成本降低约1.2亿元。

3.2采购过程更加规范

通过将分散于各单位的物资采购业务集中整合到物资装备中心,定期公布采购招标和供应商入库、退库等信息,并设立意见箱及采购业务电子监督举报信箱,在原有集团公司监控和管理的基础上,集中采购工作接受物资使用单位和广大供应商的公开监督,实现了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3.3业务流程更加高效

通过对全集团的原材物料实施集中采购,海化集团明确了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的工作界面,实现了采购与使用的独立运作;同时重新实施了采购业务流程再造,去除了以往存在的弊端,建立了更为科学高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并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大大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

4思考与启示

4.1实施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过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实施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意味着对固有资源的重置和打破利益格局,阻力重重。海化集团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历时近三年的时间,经历了多方的碰撞、磨合,直至最后的全面推行,其过程异常艰难。可见,实施采购管理集中整合不能一蹴而就,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过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并预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

4.2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抓准关键点,把握工作节奏

在物资采购集中管理实施过程中,把握关键契入点和工作节奏至关重要。海化集团抓住了公司与神华集团煤炭业务成功“联姻”的契机,顺利实现了难度大、矛盾集中的原煤物资的集中采购。公司制定的“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总体策略,是把握采购集中管理工作节奏的关键。

4.3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抓住效益这一关键推手

成效是最不容辩驳的事实和证据。要使采购集中整合顺利推行下去,就要让大家看到通过集中采购取得的实实在在的成效,就要经得起大家的评判和检验。

4.4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具备果敢决绝、不畏艰难的决心和恒心

物资采购管理集中整合,需要面对各方面的声音和压力,其实施主体也会成为大多数单位的矛头指向,从而对集中采购推行工作造成种种阻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时的犹豫或者妥协,都可能使集中采购整合工作半途而废,只有做到果敢决绝、不畏艰难,才能将集中采购整合工作顺利推行下去。

作者:汤全荣 王永志 单光明 单位: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许祖军.塔里木油田物资采购管理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05.

[2]徐康.安徽省电力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08.

第2篇

第二条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以及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

管理、监督,并将对机构的考核、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及公示。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将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但不得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采购单位与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涉及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条采购单位对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操作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劳务形式邀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协助办理一些辅工作,但不得将采购项目再次整体委托机构办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不能独立操作、必须由机构办理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土选用机构。

第六条采购单位选用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机构。

第七条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一)评选产生。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中确定候选机构,并组成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对候选机构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机构。

(二)自行选择。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机构服务情况和业绩的了解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机构的考核结果等,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自主择优选用机构。

(三)随机抽取。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委托机构没有明确意向的,由其代表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采购单位确定机构后,应填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机构确认单(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第九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确认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验证事项是否与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确认无误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书(附件2),下达机构执行。

第十条机构按照委托通知,与采购单位商定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机构,以及擅自委托未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选用机构过程中不得向机构索取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机构不得以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违者,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3篇

关键词:物资管理;物资采购;集中采购;归口

随着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物资管理树立起“大物资”理念,全面推进物资公开采购,加大物资集中采购力度,努力提高整体效益。2015年铁路总公司物资工作会议提出以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管理全面覆盖、行为全面规范为目标,推进铁路物资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根据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新要求,结合铁路局物资采购实际,对铁路局物资采购管理进行分析。

1路局物资采购管理基本情况

1.1物资采购现状

上海铁路局按照铁路总公司“大物资”的理念,坚持物资“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采供分离”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物资采购管理方面坚持加大“集采集供、直采直供”力度,着力围绕“管理全面覆盖、行为全面规范、作风全面转变、效率效益全面提升”的工作目标,全力推进物资管理的规范完善。完成建设物资由物资部门管理的职能调整工作,实现全局物资的归口管理。成立了路局物资采购所,承担全局物资集中采购职责,实现了物资管、采、供的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权力制衡、协调高效的物资管理机制。

1.2采购量大采购方式多样化

2015年上半年,全局物资采购55亿元。其中:①运营物资采购总额378238万元,总公司组织采购142000万元,路局自主采购236238万元,公开招标51426万元,占21.77%。②建设甲供物资采购总额139214万元,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铁路总公司组织招标采购94638万元,路局组织招标采购37049万元,其他甲供物资7527万元则由建设单位组织自行采购。③局属非运输企业采购物资总额35041万元,公开招标采购11321万元,占32.31%。

2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铁路总公司企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铁路局面临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物资采购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制约采购成本的进一步降低。

2.1物资归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2.1.1非运输企业物资未完全归口。目前全局物资归口管理尚未完全到位。2015年路局虽已实现运营、建设物资管理职能归口,但对非运输企业物资管理尚未全面到位,还是以非运输企业自我管理为主。2.1.2站段物资管理职能分散。机务、车辆、工务等运输站段虽然设立了物资管理部门,但其物资管理范围没有实现全覆盖,个别单位部分物资采购管理职能由非物资部门承担,如:一些工装设备、劳保用品等。一些车务、客运站段以及非运输企业基本没有设置独立的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职能较为分散,如:客运段卧具备品一般由后勤车间管理,部分劳保用品由安全路风科管理,对讲机、录音录像、站车交互系统终端等由乘务科管理,办公设备、汽车由办公室管理,列车移动补票机由收入科管理等。

2.2物资采购有待进一步集中

从铁路物资采购执行主体情况看(含建设、非运输企业),2015年上半年全局采购物资55亿元,其中铁路总公司组织采购24亿元,占43%,路局采购24亿元,占43%,路局所属单位(含建设指挥部、非运输企业)采购7.6亿元,占13%。不难看出采购集中度尚有待提高。2.2.1多头采购。目前仍有一些站段采购业务分散多头采购。如:设备采购由技术部门组织采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组织采购,部分劳保用品由安全科组织采购。2.2.2多级采购。同一类物资路局本级、所属建设指挥部、站段、非运输企业各自采购。如:信号用安全型继电器采购,铁路局本级根据运营需要组织采购;局属各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需要进行采购;非运输企业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自行采购,一些非运输企业承担铁路工程,相应各分公司也组织采购。2.2.3多批次采购。因物资需求计划掌握不准确或受更改、大修计划下达时间不同,存在同一采购主体在一年内多次采购同一类物资,如各类电缆采购。全局物资采购批量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制约了物资采购价格的进一步降低。

2.3采购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2.3.1采购主体的行为有待规范。路局层面虽然都实行了公开采购,但还存在计划准确性不高,技术指标、经济条件等要求不合理的现象;路局所属单位还存在采购信息不公开、越级采购、规避招标采购等不规范问题,如站段擅自采购局管物资或路局招标范围内物资。个别采购存在随意性,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和办法不够明确,有些通过会议记录等简单形式确定采购结果,采购价格没有经过供应商充分竞争形成,缺乏优势。个别非运输企业采购生产原材料,采购环节多,采购价格偏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3.2采购方式的选择有待规范。从各种采购方式的节支率来看,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是最高的两种。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全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结果和网上竞价采购总额约为2亿元,仅占全局自主采购总额315855万元的37.38%。总体来看,公开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比重偏低,竞争不够充分。2.3.3采购环节的控制有待规范。从实际看,还存在重采购比价环节、轻采购全过程控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前铁路物资招标采购坚持低价中标原则,谈判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按照价格合理原则确定供应商。日常采购过程中,重视比价原则的执行,轻视其他环节的控制,突出表现在对采购物资技术指标、验收、售后服务、备品备件供应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整,供应商采取低价中标,然后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增加后期服务价格来弥补损失,最终增加了路局综合成本;采购合同中对物资质量、售后服务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现问题难以向供应商进行索赔。如在2014年货车轴承检测设备采购中,在合同执行阶段,使用单位擅自通知中标企业更改相关技术标准,导致中标企业延迟交付和设备质量达不到招标要求,影响轴承检测,需外委轴承生产企业进行检测,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这些情况尽管都得到处理,对相关供应商也进行了严厉处罚和追偿索赔,但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规范,加强采购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把关。

3对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思考

3.1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3.1.1完善归口管理。路局层面要修改和完善物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将所有物资管理职能归口,重点是要把建设物资管理职能和非运输企业物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并统一划归物资管理部门,实现全局物资统一归口管理。同时要求非运输企业及时补强物资管理,明确物资管理部门的权限,落实公开采购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公开采购、集体决策,强化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3.1.2加强控制和考核。建立物资采购各环节控制和考核体系,建立需求计划、技术质量标准及采购、验收、使用后质量反馈等环节相互制约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及考核内容,确保采购活动有序推进。重点推进基于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和物资质量跟踪反馈信息系统的二维码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有效应用,实现重要物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追踪和全成本核算管理。

3.2实施物资集中采购,向规模要效益

按照“大物资”管理理念,贯彻铁路总公司、路局两级集中采购要求,重点做好路局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在现有运营物资集中采购的基础上,发挥好路局物资采购所的作用,配齐配强采购人员,更好地承担全局物资集中采购职能。通过整合全局物资需求,实施集中采购,实现规模采购,最大限度地降低物资采购成本。3.2.1进一步压缩站段自行采购范围和规模。对站段自行采购物资进行专题分析,对于具备一定批量且适合进行集中采购的,应纳入路局集中采购目录。对不适应全局集中采购,具有一定区域特点的物资,如钢材、水泥等,探索建立区域集中采购模式。继续优化完善路局网上物资需求计划自动汇总分析功能,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站段物资由路局集采集供。3.2.2建设物资全面公开集中采购。凡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建设物资均交由地方招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建设物资,与运营物资一起纳入路局物资集中公开采购。3.2.3逐步提高非运输企业物资集中采购比例。按照有利于非运输企业经营、有利于规范采购、有利于提高全局效益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物资均纳入路局集中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效益,进一步发挥规模采购优势。3.2.4将低值易耗品纳入集中采购。针对原有低值易耗品分散采购的情况,结合2016年铁路运输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低值易耗单价上限扩大到5000元,低值易耗品采购规模将明显加大,出台《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把适合集中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纳入全局集中采购目录。

3.3推进物资公开采购,向规范要效益

3.3.1严格限制非公开采购。凡采购品种、批量、金额或供货厂商数量达到国家和铁路总公司、路局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条件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严禁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条件审核,经集体决策后再进行采购。3.3.2严格采购资格限制。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严禁设置不合理的资质和业绩门槛,排斥供应商参与铁路物资市场竞争,取消对供应商不合理的限制,只要提供的物资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均可参加铁路物资市场竞争。3.3.3严格信息公开制度。物资需求和采购信息公开,所有物资需求和采购信息都要在上海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进行公告,实施公开采购。同时所有物资招标采购信息都必须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布,实施公开招标采购。3.3.4拓展招标采购范围。要紧盯铁路总公司动车组零部件开放市场、道岔简统化等开放物资市场工作进展情况,第一时间把具备条件的动车组零部件、道岔配件等物资纳入招标范围。

3.4推进网上竞价采购,向“互联网+”要效益

3.4.1要拓展网上竞价物资采购范围和数量。加强对物资消耗规律的研究,掌握常用物资消耗规律,发挥互联网优势,把技术规格简单明确,消耗量相对稳定的物资纳入网上竞价采购范围,不断增加网上竞价物资的范围和频次。对符合网上竞价采购条件的物资设备积极实施网上公开竞价采购,充分利用上海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的各项功能,扩大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与规模,积极引导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采购,不断扩大网上竞价采购比例。3.4.2要稳定网上三定采购规模。针对部分运输设备实施状态修和故障修,相应物资需求量不易确定,供应时限要求相对较高,不宜进行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的实际,根据这类物资消耗规律和设备配备情况,通过网上三定采购确定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单价、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供应,不仅可满足需求,降低价格,而且可以有效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3.5探索采购管理新途径,向创新要效益

第4篇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采购机构,而对于县级政府采购没有具体的规定。接受采访的一些基层干部、专家认为,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宜搞“县县建机构”的“一刀切”运动式做法,应根据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因条件制宜,创建体现地方特点的县级政府采购体制新模式。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副教授徐焕东建议,对于财政比较困难的县或条件不成熟的地方,按行政区域,采取市县联合采购制度。即,县级只设立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不单独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集中机构;由地级市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全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设区市的区级政府也不单独成立专职的政府采购机构,区级纳入市级统一的政府采购。在运作上,属于地级市政府采购统一目录之内的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采购项目,由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采购目录和预算计划,并委托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统一集中采购。这种制度属于委托制,不涉及资金的分配问题,不违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

湖北省荆门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0年,荆门市提出建立县上下连动采购模式,即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发挥荆门市市场功能和政府采购市场相对健全发达的优势,带动所属的县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其运作程序为:各县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当年的采购预算和计划,向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委托申报表,荆门市根据汇总的各县区的申报数据,确定集中采购的项目,并相应组织公开招标。

荆门市同时对两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作了明确区分:市级政府采购办主要管理所属县区的公开招标事宜,如公开招标信息的、开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工作;县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负责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合同签订和货物验收及资金的拨付工作。

为了解决县级政府采购常规货物多,品种多,数量少,难以形成规模,而且交货时间紧迫等难题,荆门市每年通过公开招标,在各县区行政区域确定一批各类商品的协议供应商,县区可就地就近向协议供应商进行零星采购、直接询价采购,实现了“区域一体,资源共享”。

荆门市政府采购办主任胡端雄说:市所在地区一般是经济、交通发达的中心城市,市场发育健全、物流畅通、信息快捷、供应商多、供应品种齐全、政府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多、可选择余地大。“市县上下连动采购模式”弥补了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上的缺陷,形成全市一盘棋。解决了县域市场发育不充分、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相对不足等问题。

湖北省当阳市、福建省南平市、广东省吴川市政府采购部门干部普遍认为,对于一些经济发达县或具有较强财政实力的县,由于其采购规模较大,适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单独设置政府采购机构,独立组织政府采购工作。即同时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前者主要管资金、政策、管理等工作,采购中心则专司集中采购的执行事宜。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有关同志认为,鉴于全国各县(市)经济发展不平衡,为便于县级政府是否设置独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有“法”可依,国务院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应制定一个可操作的统一标准,即从采购成本最小化、采购效益最大化角度,给出一些定量指标,如县年采购量达到多少、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多少等,规定达到这些定量指标的县(市),适宜单独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集中机构。

广东省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胡志高还认为,在管理范围上,单独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县,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应包括县级本身和乡镇。乡镇不适宜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机构。县级政府采购管办职能应该“直插”乡镇,可乡里作预算,由县来实施,即每年初,由县汇总各乡镇政府采购项目,形成包括所有乡镇在内的政府采购计划,再与县本级的政府采购计划相连接,统一实施若干批次的集中招标采购。

第5篇

(一)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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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6篇

然而,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必须从多方面加以改进。

1、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尤其是有利于集中监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往往以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以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控制,等于为权力寻租开口子,为规避集中采购留出空间,后果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流于形式,政府采购事业也将难以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执行机构定位不准确,组织架构形式不一

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的推行与落实,组织是保证,组织的功能又是由其结构来决定的。

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大部分省市都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但是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五花八门、组织架构形式不一,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形式则多达8种。

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使集中采购机构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严重地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应有功能的发挥。

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然而,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虽然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却互不来往,各自为政。

政府采购中心设置混乱的状况已直接影响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3、监管机构缺乏力度越位缺位现象严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6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但是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监管部门仍然间接或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具体事务活动,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然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时,就会出现“因地制宜”的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是新生事物,传统的看法是与财政局各处室的业务范围关联不大,又是得罪人的“行业”。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运行机制与体制不顺,牵涉部门较多,认为不是自身力量能够控制的,对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漠然置之。

另一方面监督管理又有权力的诱惑,关键时候可以凭借此权力为上级领导服务,从而也为自身政治前程谋求资本。目前对监管者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出现了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4、执行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

建立一个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预算、计划和监管层面主要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层面主要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操作方面不规范的突出表现:(1)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公开性不高,面不广,信息不完整不及时。(2)统计工作不准确。(3)供应商资质审查不严谨。(4)行业评审专家库不全。(5)由于没有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和合同文件范本,各地自行编制的采购文件和制订的合同条款不同程度地存在霸王条款。(6)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逃避公开招标。当前许多地方出于各种目的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指定采购单一来源或定点采购了事。

而不适当的采购方式,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政府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合法外衣包装下更为严重的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

5、采购人干扰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开展

由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人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必然存在公共采购领域特有的非理性消费倾向,加上政府采购制度预算和计划机制不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不到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位和不作为等原因,采购人干扰和抵制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较为普遍。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既剥夺了采购人原有的自行采购的权力,又剥夺了其自行支配采购资金的权力,使其不可避免地对政府采购制度存在抵触思想,在以不情愿的心态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时候,必然要想方设法达到自己既定的采购目标,甚至不惜玩弄心计,利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知识的欠缺制造技术壁垒和歧视条件,使其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6、政府采购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受到损害时依靠制度的权威对制度的强制性维护。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还缺少必要的救济制度,现行法律规章有关救济制度的条款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履行救济制度的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目前只有财政部门,并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

实际工作中对有的职能部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越权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问题还缺乏具体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不强,执法力度还比较弱。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许多供应商在受到侵权后还不了解维权的途径。

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由于依附于公权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权力,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严重侵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因为相关法律不完善。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采购主体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

7、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不明显,政策功能作用小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1)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具有对宏观经济调节作用;(2)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3)通过制订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4)通过制订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执行监督规则,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功能;(5)通过制订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6)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之后,利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制度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首先是由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决定的。

政府采购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通过运用政府采购特性,科学合理地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频率、方向,其政策功能的发挥就越直接、迅速、显著。

其次,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第三,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没有制订相适应的实施条例,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在这些方面的调控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8. 政府采购手段落后,政府采购信息化亟待加强

政府采购电子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中央及不少地方都已经开发和使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采购或政府采购信息,但离政府采购信息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1)信息化政府采购的法律不够完善。像其他电子商务一样,信息化政府采购也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还比较少。(2)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不统一。(3)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手段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化主要是指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 利用互联网的电子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

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 打破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 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快速、便捷、安全、高效的技术支持。

信息化政府采购依托“开放式平台、透明化运作、数字化管理”的现代化管理和操作手段,对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增强竞争,减少欺诈和反商业贿赂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7篇

也是遏通胀、保民生、调结构、促发展的关键之年。市政府采购工作围绕“深化改革、强化监管、突出绩效、服务发展”思路,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通过构建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社会机构采购为辅,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开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一、提高质量和效率,以机制创新为核心。

社会机构采购为辅,以新机制促效率。建立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充分利用采购单位和机构的管理资源,调动其参与政府采购积极性,加强对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策业务指导,建立市级政府采购有形市场,将采购开标业务纳入统一监管,全面规范采购行为,整体提高质量和效率。

继续巩固和完善限时审批、采购前置等制度,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和方法。重点抓好项目限时执行;加强采购后期监管,提高合同签订、验收、资金支付环节的效率;探索建立采购周转金制度,解决年初采购资金支付滞后的问题,提高财政支付效率;扩大定时批量采购范围,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二、规范采购行为,以制度完善为保障。

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制定《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制定《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分散采购业务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体系。规范各单位分散采购行为;制定市市级政府采购有形市场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形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制定《采购机构操作流程管理办法》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机构分段式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解决各机构评审费发放不一致的问题。

三、提升管理水平,以信息建设为抓手。

增强信息、价格指导、电子交易等功能。扩大网上询价采购范围,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网站水平。规范相关管理程序。探索采用网上商城、网上竞价等方式改革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管理模式,加强网站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配合政府采购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全方位信息管理和监督系统,大力推行电子辅助评标,增强音视频监控功能,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加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区县分库建设,缓解区县评审专家匮乏矛盾。强制推行区县评审专家语音抽取,实现市级部门专家远程抽取。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政府采购电子监察。提高区县政府采购统计水平,提高统计报表质量和效率。

四、做到应采尽采,以提高预算占比为目标。

切实改进采购预算编制方法,结合部门预算。提高采购预算的占比。配合相关处室,探索实行追加预算采购前置模式,提高追加预算的准确性。加大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实施力度。争取将更多的公共服务、专业服务等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服务类采购领域。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模式和统计方法,将政府公共和专项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第8篇

我国近年不断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实现了政府采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纪检监察干部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希望能为反腐倡廉大局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一、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落实不得力。政府采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部门的既得利益,部门的负责同志如果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模糊会影响采购制度的推进。比如,一些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先斩后奏甚至是斩而不奏的方式,把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机构。还有的单位不从实际出发,自行提高采购标准,采购的商品都要高档配置,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制度不健全。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虽然国外已有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但要建立适应我国的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还需要不断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太多侧重于政府采购的实现,而监督制约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漏洞,从而滋生一些腐败行为。并且从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实行政府采购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工作基本上是由采购中心包办,使采购中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而容易引发一些腐败行为。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看起来有很多部门都可以进行监督,但反而导致没有一个部门能有效监督,往往无法将监督落到实处。

(三)信息不够透明。制度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原则,是达到采购效果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有效限制权力滥用的必要手段,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地区和部门政府采购中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比如,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招标,而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信息不在指定媒介,人为缩小受众媒介的范围;对有投标机会的信息故意加以限制,使供应商不能平等获取;对机密的竞争信息向特定的供应商提供等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力度。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关系的协调,如果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模糊,不愿甚至抵制政府采购,或者不明白政府采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就会影响到采购制度的推行。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层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使他们明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所在和必要性,以及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转变他们停留在“政府买什么、怎么买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无关的消极态度,而是通过视、听等多种宣传方式使他们自觉地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二是要加大对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而由单位部门自行采购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如果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的三个当事主体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相分离制度。管理者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操作者是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宜;使用者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货物的验收及管理使用。

二是建立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分离制度。招标人是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使用人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定标人是由一部分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由专家独立评标,公正定标。

三是建立采购、付款、验收三分离制度。招标人负责采购,使用单位负责验收,财政部门则根据采购合同和验收签单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通过以上三项制度,逐步形成有关各方内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

第9篇

第二条: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和学校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权限,按照《××××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一)计划采购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计划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120万元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案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实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需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上报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后,按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与要求确定供应商。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下列事项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科工委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后勤服务项目;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进入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活动,其相关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接受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中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可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单位。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上报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计划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上报经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监察处为学校评标、定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四条: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一)中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采购招标相关工作人员,与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进行回避。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有对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保障服务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10篇

在中国,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将高校纳入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强化高校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树立诚信高校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政府采购在高校推行的时间不长,缺乏现成的经验,在具体运行上还有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高校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一、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中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始于1996年,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中国已经全面展开,政府采购范围迅速扩大,基本上覆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全社会广泛认同,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治腐败、发挥政策性功能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社会捐赠等,从理论上讲,高校的所有采购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范围。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高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和各类货物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标准限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实施的时间较短,高校实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存在消极抵制情绪

(1)多年的自行采购方式,对部分高校来说其切身利益已根深蒂固,片面地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政府采购限制和约束了高校的自主权,是变相的权力集中和权利回收;(2)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会形成某些新的腐败,由各人转移到集体;(3)担心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约支出,反而浪费资金;(4)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完成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而产生对政府集中采购抱消极态度甚至有抵制情绪等,这些都是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也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2.采购人员素质不一

政府采购是一项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专业化水平要求极高的工作。“隔行如隔山”,对高校而言,采购货物质量、规格型号、价格是否符合要求,是衡量学校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受采购单位人员专业水平及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和对产品了解影响,采购人员难以对高校大量的、复杂的、品种繁多各类学科和含高技术含量的设备进行精确的描述。客观上要求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价格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信息等各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了解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和具备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规定。但由于高校在成立采购机构时,对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加上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人员内部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使政府采购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

3.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与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性差

由于高校规模大,组织结构层次多,管理权限分散、资金渠道来源广、变化多。政府采购的货物类资产品目、品种、规定限额要求繁多以及设备技术含量高、产品更新快、品种规格多。各单位部门就必须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制定准确而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编制完整、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这对于高校来说操作难度大,因为要确定当年的收入才能以收定支、安排采购计划,而收入来源则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科研项目批准、个人、企事业单位、投资、捐资等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各种变化以及能否及时到位。另外,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时间早、跨年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预见未来市场价格和需求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使得高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的差距。

4.政府采购周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学校首先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上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项目后,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确定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确定招标方式、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及评标、媒体上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政府采购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国家投入增加、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规模扩大,学校对货物类资产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需求与日俱增。出现政府采购周期长与高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时间要求紧的矛盾,由此导致有的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造成学校急需的物品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

三、解决高校中政府采购问题的主要对策

1.统一思想、加强对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意义的认识

高校公共资金使用管理的核心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而政府采购制度是高校经济监督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学校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有效地抑制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它必将成为学校对内部经济进行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高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节减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由之路;是健全中国财政政策、加强支出管理的方向;是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是廉洁从政、树立政府良好作风的有效措施。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高等院校要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充实政府采购人员,注重吸纳政治素质高,具有招投标专业知识,准确了解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经济合同及法律相关知识的各类专业人员。高校的采购人员虽然经受过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下采购活动的锻炼,但对招投标、合同、商务谈判、市场调查及高校繁杂仪器设备的用途、性能、指标等有关知识和技能依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还是不够的,高校由于缺少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招标训练,借鉴成功的经验,提高运作技巧。同时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行列,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

3.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严把采购立项关

对于高校来说,部门采购预算制定的科学、准确与否是政府采购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而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则是高校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在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中,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链条中的首要环节,它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到位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益。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将在计划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支出等方面引起深刻变革和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程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项目需求、完整的收支范围,设立政府采购专用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在执行过程中,对临时追加预算的采购申请一般不予批准。对确因项目必须,应由主管校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严格审批其必要性,同时要建立高效、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强化采购约束,使之具有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4.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

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应调动政府和学校两方面的积极性。学校要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多沟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和灵活运用政府采购规定中要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网上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形式和方法。学校可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制定学校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管理办法。学校成立货物类资产、服务类项目招标领导组和工程类项目招标领导组,依据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对单台件、数量少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采购采用政府采购规定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对那些数量少、品种单一、价值量低、单一来源的货物类资产的采购学校应积极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网上招标、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这样不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同时也节省了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才能解决好政府采购周期长与学校对所需货物类资产和服务使用时间要求紧的矛盾,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能顺利进行。

5.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由于高校所需货物类资产、工程、服务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政府采购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体现在采购环节上,不允许有丝毫疏忽和漏洞,否则既容易造成隐患,又容易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了避免有关情况的发生,高质量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服务中实施“阳光工程”,高校必须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在制度框架下开展好政府采购工作。(1)围绕工作完善,促进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完善,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方法、招标投标程序、资金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按章操作。(2)围绕工作规范,制定货物类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要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抓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努力完善政府采购中各种环节管理细则。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3)围绕纪律约束,制定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采购是社会注目的焦点,我们要时刻注重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管理,并从纪律上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作为源头治腐的契机,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制定出台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党纪、政纪的约束加大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力度。

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重大基建项目 集中采购 改进对策

一、商业银行重大基建项目及集中采购存在的问题

据对某商业银行的调查,2011年至2013年末,该商业银行按照有关标准总共实施了集中采购业务近百笔,合计金额数千万元,其中工程类数十笔,金额小计数百万元,金额占比近四分之一;大宗物品类数十笔,金额小计一千多万元,金额占比近一半;服务类数十笔,金额小计数百万元,金额占比四分之一多一些。

总的来看,商业银行制定了重大基建项目和集中采购的相关管理细则,组织架构基本符合商业银行制度要求,基本能够按照商业银行相关制度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但是,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水平尚显薄弱,基础管理尚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管理存在偏差,个别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用缺乏充分性,个别项目评标委员的评分过程存在随意性,影响评分结果;部分采购流程中对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到位,个别重大基建项目变更没有实施集体决策等审批流程,个别大额会h费支出没有经过集中采购,并且真实性存疑;集中采购的档案及合同管理尚有欠缺。上述问题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合规性风险情况及发现问题

1.商业银行个别重大基建项目超过预算比较多,施工管理尚需要加强

前述商业银行于2011年末,委托某市某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某个支行的装修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某省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数百万元,该项目于2012年初竣工交付使用, 2012年末某市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项目的结算审价报告,审定的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的近一半,并且从审决报告看,甲方签证金额占该项目决算金额的绝大部分。说明商业银行在该项目上有重大变更,但是查阅商业银行行务会及财审会记录,没有发现有集体决策的记载。

2.商业银行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操作环节不合规

前述商业银行从2011年至2013年共进行集中采购项目数十笔,其中重大基建项目若干笔。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统计如下:

(1)有若干个项目的开工日期早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

(2)已签订的数十份合同中有若干份合同没有签订日期;

(3)有个别项目的评审会日期早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日期;

(4)有若干个项目的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

(5)有若干个项目的商业银行财审会日期晚于行办会日期;

(6)商业银行有若干个集中采购项目没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7)有若干个项目的申请日期晚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日期;

(8)有若干个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合同金额;

(9)有若干个项目的合同日期早于商业银行的财审会日期。

3.商业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流程管理存在不足之处

(1)采购后没有对采购事项进行后评估。商业银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商品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考评。

(2)评委的评分过程存在随意性。例如前述商业银行2013年某自助银行装修工程、私人银行客户高端论坛的采购项目,评标均采取综合因素百分制法,调查发现,各位评委对每家供应商评标计分表上的各项综合因素评分项目均给出相同的分值。

(3)评标流程欠规范。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所有集中采购档案中均未见向中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个别集中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议纪录和评标报告上的评审委员签字过少,如前述商业银行某自助银行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部分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报告上没有监督人签字,如前述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高端论坛、某自助银行装修工程等采购项目;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没有立项审批手续,如前述商业银行公司客户金融产品推介论坛等采购项目。

(4)个别评标小组人员组成不符合制度要求。例如2013年中,前述商业银行组织的关于其某支行办公家具的竞争性谈判,评标小组成员过少。

(5)个别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的理由不充分。员工行服项目为总行选型采购,2013年年中以及年末,前述商业银行分别进行了二次员工行服采购,采购形式为年度性采购,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中标供应商为某省某企业,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为按照招标入围厂家公示价格,该供应商的报价较低。按照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选型采购商品,商业银行在总行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本行实际组织商务谈判,选定供应商以及商品型号、确定商品实际采购价格。

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前述商业银行的台式计算机以及笔记本电脑采购。2011年至2013年间,前述商业银行总共进行了台式计算机以及笔记本电脑集中采购项目若干笔,单笔合同金额均为数十万元,合同金额合计为百万元以上,调查发现,商业银行对上述项目均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标供应商均是某市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档案及合同管理存在欠缺

(1)个别集中采购合同存在瑕疵。例如前述商业银行与某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支付服务平台软件采购合同以及前述商业银行与某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市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脑购置合同,均存在没有填写合同签订日期的情况;个别商务合同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签章,例如前述商业银行某自助银行装修施工合同等。

(2)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档案管理存在欠缺。按照有关规定,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档案由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归档管理,按顺序归集。调查发现前述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档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①部分集中采购档案重要资料没有收集。商业银行部分集中采购档案中缺少采购合同,例如前述商业银行2013年关于自助设备运营外包服务项目等;所有集中采购档案中均未见采购商品验收单、合同付款申请书等重要资料。

②集中采购档案没有集中管理。商业银行部分集中采购档案资料分散在相关部门保管,如前述商业银行广告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在办公室保管,没有纳入采购办集中管理。

5.商业银行个别集中采购项目的诸多流程不合规

2013年末,前述商业银行财审会审议通过该行某届私人银行客户高端论坛采购项目,拟分两批组织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出境,预算金额为几十万元。10月31日,商业银行评标委员会组织对该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邀请的三家供应商分别是某省某国际旅行社、某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旅行社总社某省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某省某国际旅行社和某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是:

(1)实际付款单位不是合同签订的供应商。该项目的另一家中标单位是某省某国际旅行社,但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应该付给某省某国际旅行社的资金,实际付给了某市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虽然经过网上查证,某市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系某省某国际旅行社的子公司,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也没有见母公司某省某国际旅行社资金结算的相关授权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评标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制度要求。该采购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组成人数为偶数,不符合评标小组为五人以上的奇数的相关管理规定。

(3)实际付款金额超出合同签订金额。该采购项目中,两家中标单位为某省某国际旅行社和某省某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两家的合同签订金额分别为近三十万元,合同金额合计为近六十万元,但是商业银行实际付款金额分别为三十多万元,付款金额合计为六十多万元,超出合同金额若干元。

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商业银行2013年端午礼品采购项目。2013年年中,商业银行财审会审议通过端午礼品采购,预算金额为近二十万元,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调查发现,商业银行行政保卫部于7月10日端午节后近一个月才提出采购申请,商业银行立项审批时间为7月9日,商业银行与供应商没有签订采购合同,7月11日,商业银行实际付款二十多万元,超出预算金额近四万元。

(4)没有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立项部门没有填写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立项表,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

(5)实际供应商不是中标单位,并且合同签订存在疏漏。该项目评标报告显示其中一家中标单位是某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但是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却是某省某国际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时,该项目的目的地在境外,但是商业银行与该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却是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而不是团队境外旅游合同。

(二)完湫郧榭鲆约胺⑾值奈侍

个别大额会议费支出没有经过集中采购,并且真实性存疑。

2011年末,前述商业银行向某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会议费若干笔合计金额数百万元,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实际出席人数与预算金额相差比较大,会议举办真实性存在疑问。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会议资金仅有费用预算审批表与费用确认单,并且内容过于简单。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个别会议的签到簿发现,商业银行实际出席人数与预算人数相差比较大。通常商业银行预算参会人数为百人以上,但是签到簿上的签名仅有不到一半,与实际相差比较大,同时商业银行举办会议的预算为按人计算,以上问题导致会议举办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2)商业银行没有对上述会议费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2011年中至2011年末,前述商业银行一共组织会议十多次,其中大部分的金额超过10万元,但是上述超过10万元的会议费均没有进行集中采购。

(3)个别会议的举办地不在前述的某市,举办单位也不是某餐饮有限公司,但是商业银行仍然向其结算了相应款项。2011年末的某三天,商业银行举办客户投资经验交流会,举办地点为另一个城市,但是商业银行仍然向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十多万元的会议款项。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主要是套取营业费用补贴食堂用于客户营销。

某省某旅行社为前述商业银行的会议服务供应商,查询该企业在前述商业银行的交易流水发现,2014年初,前述商业银行以会议费名义向其转款若干万元,用途为会议费,次日,某旅行社将该笔款项几乎全额转入该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卡内,该法人代表又将该笔款项转入某旅行社员工卡中,随后该旅行社员工将上述款项扣除6.7%的税款后全部提现交给商业银行员工,金额合计若干万元。经询问商业银行有关人员,由于商业银行上年招待费用已经超标,商业银行变通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商业银行食堂招待营销客户原料款。

二、商业银行重大基建项目及集中采购的改进对策

(一)商业银行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各种形式的费用变通行为。

(二)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标准手册的要求,强化集中采购与基建管理的内控体系建设,加强集中采购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对采购方式选用、评标小组组成、评标评分过程以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确保集中采购流程的合规性。

第12篇

280种低价西药和250种低价中成药,共1154个剂型被纳入国家发改委低价药目录,这些品种将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药企在西药费用日均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前提下可自主定价。

5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家生产入选目录中药品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向媒体表示,《通知》规定的采购方式与此前的市场传闻基本一致。入选低价药清单的题中之意不在于提价,而是低价药清单中的部分产品可以不参与地方招标,直接进入医院采购行列,这对于产品放量有些帮助。

《通知》前,在低价药采购的具体执行方式上,市场传闻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存在分歧。在限价范围内,发改委倾向于直接挂网,即由医院与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成交。而卫计委《通知》规定,对低价药实施分类管理,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由省级汇总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而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则由医院直接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

《通知》后,在采购管理方面出台跟进措施的省份屈指可数。6月,陕西、安徽等省份明确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均能直接挂网,而湖北省则直接规定要选取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三个生产企业中标。

毕竟,《通知》阐述的“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药品”,只是点到为止。

综合文件及相关细则,九州通医药集团业务总裁耿鸿武表示,放开最高限价、实行分类采购都是跨越性的进步。他进一步解释说:“公立医院可直接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保障了供需双方的议价权,提高了效率;而对于基层卫生机构,可以使用基药之外的低价药,意味着药品的选择范围大大增加。”他举例,低价药覆盖基层后,安徽任何一家镇卫生院,其药品的选择范围将达上千品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研究室主任傅鸿鹏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表示,低价药相关政策是对现有药品定价、采购环节中暴露问题的综合性回应,政府的用意和决心有目共睹。但他认为,发改委公布的目录并未准确对应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有点太宽泛了。他说:“保障供给的关键是要找到临床必需但价格又偏低、药品质量和供应受到影响的品种,这些药才是应该用低价药目录保护的品种。”

的确,低价与药品的重要性不能划等号。耿鸿武表示,在全球,基药的重要性是共识。考虑到这一点,低价药中的基本药物,如果能在政策驱动下得以充足地供应,低价药的政策可算“真正落地”。

北京一家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表示:“作为医院,真正关切的是临床必需的、不可替代的这一类药品的供给。这部分药品短缺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定价太低,导致利润太薄,而药企不愿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