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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技术发展趋势

时间:2023-07-12 17:0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云计算技术发展趋势,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云计算技术发展趋势

第1篇

近几年来,随着云计算技术在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日本政府看到了云计算对未来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云计算产业发展。日本是个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口众多,老龄化问题严重,云计算技术在降低资源消耗、简化用户使用、集中提供服务方面,正好适应日本的发展需要。因此,日本政府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大力推进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希望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从本世纪初,日本积极推进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使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达到世界一流水平。2001年,日本根据国家信息发展需要制定了《IT基本法》,作为国家各项信息化发展战略计划的基础性文件。日本还成立了隶属首相官邸的“IT战略总部”,研究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定国家信息化战略。

2001年1月,IT战略总部提出了电子日本“e-Japan战略”,用以推进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宽带网络。“e-Japan战略”主要是以基础建设为重点,从4个方面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1.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世界水平最高的互联网宽带网络,使未端接入速度达到30M以上;鼓励电信企业良性竞争与科技创新,提高电信服务质量。2.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扩大电子商务市场规模。3.推进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在网上共享公共信息资源,实现网上行政办公。4.加强信息技术方面的人力资源开发,为日本的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在全社会推行信息技术应用的普及教育,形成对社会成员的终身信息教育。日本的“e-Japan战略”以基础建设为出发点,快速提高了国家的信息化水平,取得了极佳的效果。2003年已完成所有既定目标,使日本已成为世界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

良好的基础设施需要社会广泛的应用才能发挥效益,为深化“e-Japan战略”,普遍提高社会的信息应用能力,日本政府对这一战略进行了升级,制定了“e-JapanⅡ战略”。“e-JapanⅡ战略”主要以推动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普及与提高应用水平为主要目标,在重点领域推进信息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如金融、教育、行政、医疗、食品安全等领域,相继进行了信息化改造,建立了公益或商业的信息系统平台。例如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NTT)为公共医院开通电子病历系统;教育行业建立远程教育系统;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21世纪农林水产领域信息化战略”推进食品农业领域的信息化。

2004年5月,日本政府提出了“u-Japan战略”。“u”是指无处不在的、广泛存在的意思,这一战略的目标是要在2010年前,将日本建成一个可以“实现随时、随地、任何物体、任何人都可相互连接的泛在网络社会”,也就是要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广泛的互联互通,建立全社会的泛在网络。

“u-Japan战略”强调以人为本,所有信息网络服务都要以人为中心来建立服务民众、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信息网络。这一战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构建整个国家的泛在网络,打造一个可供全体国民使用的、高速的信息网络,使人们可以利用有线网、无线网、射频技术等,实现随时随地的、不受时空限制的网络服务。二是推动信息、通信和技术(ICT)的广泛应用,提高整个社会的信息应用水平,促进社会系统的改革,使ICT在医疗福利、环境能源、教育科研、劳动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建立安心、安全的信息利用环境,用泛在网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u-Japan战略”力图通过无处不在的信息网络,改善社会发展方式,提高生活水平。这一战略前瞻性地预见了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提出和利用了很多最新的信息技术概念与思维方式。如第一次提出了泛在网络的概念,成为日后物联网发展的基础;基础设施建设趋向利用集中管理、集群运算、弹性扩展等先进技术,成为云计算技术的雏形。当2006年美国谷歌公司正式提出云计算概念后,日本的IT战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慢慢转向云计算。

2009年7月,IT战略总部了日本中长期信息技术发展战略“i-Japan战略”,规划了日本2015年前数字化发展蓝图。这一战略要通过数字化“实现以国民为中心的安心、活力的社会”,提升国家竞争力,确保日本在全球的领先地位。“i-Japan战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全国进行大规模云计算基础建设,建立大型云计算中心;二是政府的行政运作要利用云计算平台为民众提供服务,建立基于云平台的电子政府;实现电子地方自治,推动医疗、教育等领域对云平台的利用。

“i-Japan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国民个人电子文件箱”,让国民管理自已的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完成工资支付、医疗保险等手续,使国家享受一战式网络服务;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推动物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技术、传感技术,实现对国民的远程医疗、远程教育、远程办公等。这两个方面都是建立在以云计算为基础的网络服务之上。

2010年5月,日本总务省《智能云研究会报告书》,提出了“智能云战略”用以推进社会实现对海量信息的集成管理与广泛应用,借助云平台,建立一个高度智能化的社会。战略包括三部分:技术方面,促进社会开展下一代云计算技术研究,制定云计算的技术标准,引领世界云计算技术发展方向。应用方面,支持企业或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创建新的云服务方式,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创造高附加值的云服务产品,在行政、医疗、教育等领域,向世界提供云服务;对云服务进行标准化,促进云计算规范、健康地发展。应用推广方面,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在社会普及云计算,构建开放式互联网络,积极参与制定云服务的国际标准与商业规则。

2010年8月,日本经济产业省了《云计算与日本竞争力研究》报告,分析了云计算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指出日本要构建一个良好的云计算产业发展环境,提高日本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希望到2020年,云计算产业达到40万亿日元。在应用方面,日本政府指出,要在国内多个地区构建数据中心,通过云技术提升数据中心的节能环保,减少中心的运营成本。在制度方面,日本在确保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放宽对数据信息的管控,提倡数据的异地存取与服务外包;制定电子出版物的重复使用制度与版权许可制度。在鼓励创新方面,日本政府鼓励市场创新,激励企业构建新的云服务应用平台,加大行业投入,开拓国际市场。

第2篇

关键词:教育技术;云计算;中职教育;转变

中图分类号:TP393.09

1 教育技术发展概述

教育技术是根据视听教育理论和实践应用的基础上,美国教育技术委员会首次提出,经过多次修改,多次实践,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教育技术是通过创设、使用、管理适当的技术性的过程和资源,以促进学习和改善绩效的研究与符合道德规范的实践[1]。教育技术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领域,也是实践的领域,本文主要就教育技术的实践领域的应用进行论述。

教育技术的发展与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教育技术的发展从萌芽阶段到网络发展阶段,它在教育手段方面经历了视觉教学――试听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计算机多媒体教学的演变历程[2]。教育技术的特点体现为积累性与选择性,最后形成了现代教育技术。

2 中职学校教育技术应用现状

中职教育办学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3],决定了中职教育以培养一线的技工和服务人员为目标,同时为职业学校学生继续学习奠定基础。在教育目的上需要达到一定的技能目标,也需要掌握方法目标。为达到上述两个目的,中职学校在教育技术的实践上应走在前列,采用时代性的技术过程和资源创设环境,但是在实际教育过程中,从观念到实践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2.1 定义的误解

教育技术在我国的还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在过去十余年间,不少地区与学校对教师进行了现代教育技术相关知识能力的培训,但是在实践中反映出对教育技术定义的误解:认为只要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计算机,就实现了教学的现代化。

2.2 操作环节机械

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受到局限,表现为用电脑玩花样、重形式。在操作环节上机械,只是将书本简单的“复制”到电脑上,将电脑单纯的作为了显示器,按照课件内容安排教学活动,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有效调整课堂。学习方式未发生变化,教学过程缺乏互动性导致学生学习主动性与参与性降低。另一极端体现是在教学活动过分依赖信息手段而摒弃传统手段。忽视教育技术的运用目的是为了达成教学目标,它们在本质上是辅教育手段。

2.3 缺乏交互,资源单一

教育过程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缺乏交互,学习过程虽然因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让学习更便捷,但学习的形式上学生参与度不高,学习活动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信息有限。在教育资源的选择上单一、薄弱,对资源的利用仅是对教材的普通延伸,使之不能因材施教,提供学生喜欢的资源。

3 云计算概述

云计算是根据使用量进行付费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可用、便捷、按需网络访问形式,通过网络资源配置的共享池,提供了简单、快捷使用资源的服务。

云计算有弥漫性、分布性和社会性特征。云计算的简单技术已经在网络服务中应用得很广泛,如电邮、搜索引擎等。云计算的特征决定了云计算服务的共享性、同时性和交互性,按照云计算的最普通的解释,它的目标是把一切都拿到网络上,云就是网络,网络就是计算机。如今云计算技术也逐渐在开始改变信息产业的格局和人们的工作生活模式,例如Google的Google Doc和Google Apps等产品,用上了许多远程应用如Office文字处理而不是用自己本地机器上安装这些应用软件。

4 云计算在中职教育中的应用探讨

教育的发展需要新的教育技术,刺激了教育的发展。云计算的发展带来信息技术的变革,教育技术也必然会进一步发展,利用云计算技术,整合教育资源促使教学方式的变化。

云计算教育是开放性的学习,它让家庭、学校、社会教育贯穿一体。创造了全程式终生化的学习环境和模式。MOOC是美国2012年兴起的一种开放型网络教育课程,如今在全球范围越来越普及,因为MOOC课程更具有自主性,课程更容易让学生使用。这些特性都是云计算环境所带来的教育模式的优越性。云计算教学特点如图1所示:

4.1 学习的移动化

云计算环境下,网络发展特点是移动化,教育技术发展趋势也是移动化。如今移动设备终端的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在移动通讯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在这种大趋势之下,作为教育者与其如禁止学生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不如利用移动设备来促进学生更有效地学习,让云计算应用在所有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过程之中。

4.2 学习资源的交互式转变

在云环境下的移动化学习模式,学习资源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学习过程中,学习资源主要由教师提供,传统课程的内容是事先准备好的,学生在学习资源的选择上存在着被动性。在云计算环境下的教学,学习资源的选择更具有自主性,学习内容的提供者不再只是教师,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角色也发生着变化,不仅是学习者,也可能是学习内容的提供者,学习资源的准备者。学习资源将是交互式的,并在不断的更新发展。

4.3 非正式化学习与社交化学习

在云计算环境下,学习将更加的非正式化,因移动终端的使用,可以突破传统课程时间、空间的限制,依托互联网技术,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对知识进行更新和储备,不再局限于课堂和学期之内,在课余以及假期学生均可以利用学习资源进行学习,一方面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程度的解放教师,使教育目的更有效的达成。

非正式化学习过程中,学生在共享资源的同时也补充新的资源,同时也可以与其他学生进行讨论并分享自己的观点与看法或者成果。学生之间形成互动和回应,在学习过程中能得到及时的回馈,达成同侪审查、协作学习的结果。

5 教师的角色从主导到合作的转变

学习资源的交互性、学习的非正式化的发展,让教师做出相应的转变,教师不再仅是知识的传播和输出者,更是知识的创造与学习者。教师也融入到社交化学习过程中,从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转变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合作作用。

参考文献:

[1]傅钢善.现代教育技术[M].西安:山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李琼.教育技术的变迁与高等教育大众化[D].湘潭大学,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Z],2008.

第3篇

关键词: 云计算; 信息技术; IT人才;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8228(2012)03-59-03

Innovation in training mode of IT talents in colleges at cloud computing era

Huang Wulan

(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Changzhou University, Changzhou, Jiangsu 213164, China)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dvantage of cloud computing is describ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T job description information from the well-known recruitment website, the authors summarize in the paper new requests for IT talents in enterprises. Finally, in order to meet the demands for IT talents in the future and to improve the employment rate, the reform strategy for IT training mode in universities is proposed.

Key words: cloud compu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talent; training

0 引言

信息技术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提升整体创新能力以及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从我国IT人才供需的实际情况看,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其原因并不是IT人才需求疲软,(数据显示,信息技术人才的缺口就高达数十万),而是目前很多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短视,教学内容滞后无法适应产业的发展,人才供给与需求不对称。

云计算是IT发展的最新技术,正逐渐融进IT日常管理和开发模式中。它的出现给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在校大学生产生了巨大影响和挑战,也给高校相关专业的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将引发一场新革命。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云计算时代对IT人才新的需求和要求,并对高校相关专业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培养目标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以顺应时代对IT人才的需求。

1 云计算是未来IT发展趋势

云计算是IT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早在20世纪60年代麦卡锡(John McCarthy)就提出了把计算能力作为一种像水和电一样的公共事业提供给用户[1]。继个人计算机变革、互联网变革之后,云计算被看作是第三次IT浪潮,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应用计算方式,它应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⑴ 降低IT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云计算意味着没有硬件购置的成本,没有软件许可证或软件升级管理所产生的成本,也不用租用设施,避免了隐性成本的支出,只需按照使用率采用计量收费或者固定收费的方式,按需使用,按需付费,这样可以降低IT运营成本。相关研究[3]证明,使用即买即用方式购买资源的成本低于企业自行购置资源的成本。云模式使得企业可集中时间、精力和投资在利润较大的核心业务中去,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⑵ 为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化服务

云计算基于分布式计算,它以用户为中心,将数据存于云端,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某种便捷的方式安全地获得数据,满足办公移动性要求。

⑶ IT人员分工专业化,降低IT部门工作量

云计算将业务交由服务提供商(更专业)负责,使IT工作人员分工更专业化,这将降低企业IT部门工作量,提高IT效率。

当前,云计算正成为各服务提供商的关注热点、受到各个领域的关注,Google、IBM、Amazon和Microsoft等大型的IT公司纷纷建立自己云计算平台,提供相关的云计算服务。据赛迪顾问《中国云计算产业发展白皮书》[2]预测,未来几年,云计算和相关服务市场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市场规模将从2009年的92.2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606.7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87.4%。全国各地政府正结合产业规划,积极建立云计算产业发展与创新基地,通过资金支持大力培育云计算技术服务厂商,建立面向城市管理、产业发展、电子政务、中小企业服务等领域的云计算示范平台。北京的“祥云计划”、上海的“云海计划”、重庆的“云端计划”、广州的“天云计划”等等无不说明中国的云计算时代即将来临。据报道,北京将建成亚洲最大的超云服务器生产基地,在“十二五”末期,北京的云计算相关产业收入将达到2000亿元。

综上所述,云计算的广泛普及和深入应用将成为大势所趋,是IT未来发展的趋势。广大IT人员需认清信息化发展趋势,更新观念,迎头赶上。

2 云计算时代对IT人才需求的挑战

云计算时代将对IT人才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根据企业采用公共云或是企业自身搭建云平台这两种情况,其人才需求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如下。

⑴ 采用公共云的企业对IT人才的需求。

一般而言,对于广大中小企业用户来说,资金是发展最大的障碍,他们将选择公共云服务。公共云是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云服务,服务在第三方运行。企业通过与云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协议,以按需付费的方式使用相关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IT部门来讲,传统的系统维护IT人员、软件研发人员、硬件部署人员面临着工作机会减少的危机。因为所有的后台管理和维护工作都交给了云供应商。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企业IT部门工作量太大减少,但是IT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首先,IT工作人员需要懂管理,IT部门需要运用云计算经济模式去评估是否应将业务移到云端。相关负责人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做出公共云是否适用企业发展需求以及投资回报率分析。同时,企业IT部门需要明确业务需求、并负责与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获得为自己量身定制的服务。从这种意义上讲,IT工作人员需要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还要熟悉企业业务流程具有阐明企业业务需求以及和服务提供商沟通、协商的能力,并需要熟悉相关立法以保障企业权益。另外,IT人员需要负责处理数据安全性问题,决定哪些数据能移到云端,哪些数据不能,对移到云端的数据进行加密,信息安全是IT部门需要考虑的因素。

Gartner于2010年10月了一份预测报告[3]指明,企业用户应该对10项新技术的应用加以密切关注,其中包括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数据中心、虚拟化软件和绿色IT。据业界人士表示:“云计算对IT职位的总体影响,可能类似于外包、自动化和可用计算等这些趋势带来的影响―IT专业人员的岗位,正逐步从技术性的具体岗位向企业业务终端岗位转变。”来自Forrester公司的Schadler表示,供应商合同管理、云计算、分析学、网络应用技术、移动应用技术等,都是未来10年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术。”

总的来说,IT部门人员将从关注具体的技术细节转移到关注企业的业务,与以前相比,懂得企业流程方面的人将越来越重要。IT人员需要成为有一定的管理、沟通、专业技术(需求分析、信息安全处理)能力和法律知识(要求熟悉交付服务的流程与制度、SLA服务等级管理、云计算相关立法等内容)等的复合型人才。同时,IT人员需要关注云计算标准的制定、成熟和演进。

⑵ 有实力的大企业或是云平台搭建方对IT人才的需求.

虚拟化和自动化是云计算区别于传统计算的两大特点,它们对IT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员工必须培养和扩大跨平台和应用的技能,以建立、管理和支持私有云计算。这不仅意味着IT人才要更深入地了解传统核心技术,而且还要掌握囊括从虚拟化、存储、大型数据到安全等关键技术的更全面、融合的技能。

根据云计算技术特点,我们对通过互联网上全国知名招聘网站如51Job[4]、智联招聘[5]等的相关职位的招聘信息进行了综合分析,总结出未来IT人才需求的新趋势。

①移动云终端开发人才需求旺盛

云计算在移动终端上应用率极高,现阶段移动云计算人才短缺。移动云计算将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的概念融合到一起,据业内人士统计国内3G研发人员缺口有300-400万,其中Android研发人才缺口至少30万。手机嵌入式开发和J2EE技术人员市场需求旺盛。

②开发人员主流技术发生极大改变

在云计算时代,程序设计需要注重分布式、并行计算模式,开发人员要熟悉云计算模式编程框架,熟悉Hadoop等相关原理及技术有相关基础;要采纳敏捷开发思想,更擅长负载均衡、并行数据处理、网格计算、云体系结构、资源调度和MapReduce并行运算编程模型。程序设计偏向更多的数据访问和调用;利用云计算的高性能,要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使应用更加智能。

③开发平台发生转移

在云计算时代,开发人员编程环境发生改变,如转向基于Hadoop框架的开发环境、GoogleAppEngine开发环境。操作系统环境则从Windows平台向Linux,VMware虚拟机发生转移。

④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安全性问题是阻碍云计算发展的首要因素之一,它不仅仅只包括数据安全、是一个涉及到公信力、制度、技术、法律甚至监管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对于服务提供商而言,需要建立更具公信力、更安全的云服务。对于IT人员来讲,则需要掌握更多的信息安全技术,如反病毒、木马技术。

⑤数据存储和开发

云计算环境下数据爆炸式增长,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面临数据能力的挑战;另外,许多应用存储设备对于数据存储的要求大多体现在非结构化数据或者是半结化的存储,大多数云计算平台都会提供针对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数据存储方式,如google公司采用Bigtable数据库。云计算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使用资源池,通过构筑虚拟的数据中心最大程度地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因此,对于开发者来说在数据存储和开发方面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要求开发者/维护者熟悉新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存储技术如SAN/NAS/iSCSI等、熟悉资源池的构建方法。

3 高校IT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云计算不仅影响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对IT专业人士就业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高校大学生应该认清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未雨绸缪抓住发展机遇;对于培养大学生的高等院校来说,其责任重大,高校必须关注相关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和热点,及时调整课程体系、更新人才培养模式。

3.1 涉及专业和要求

云计算在诸多领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影响最大、最直接的群体莫过于和相关技术和应用直接联系的人们。我们根据本科生专业目录,提取和云计算密切相关的专业,并根据云计算技术特点和人才市场需求,列出了对这些专业的新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高校涉及专业和新要求

[[门类\&专业名称\&专业新要求\&管理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科学\&业务需求分析能力、沟通能力、熟知立法、信息安全、\&工商管理类\&电子商务\&商业智能、云计算新标准和立法、商务网站开发环境、运营规范、云计算经济\&数学类\&信息与计算科学\&并行、分布式计算、大型数据存储技术\&电气信息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并行、分布式、云模式编程框架、大型数据存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Linux编程,手机嵌入式开发\&通信工程\&移动,3G,手机嵌入式开发\&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微电子学\&关注硬件设施的新趋势和要求\&]]

3.2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3.2.1 调整培养目标及专业定位

表中所列的相关专业应根据IT发展新趋势,适时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定位。如信管专业、管理科学专业则可向“重业务轻技术”方向发展,专业人员只需了解企业内部运作流程和相关立法,底层IT技术则交给服务提供商去处理。对于计算机类或通信类专业则将更重技术,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云计算平台搭建等相关工作。

3.2.2 调整专业培养方案、调整相关课程教学大纲

增加支持云计算相关的课程、如云计算导论等,让学生深入了解云计算概念、应和新技术。对相关课程内容作一些调整,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计算机网络、程序设计类课程,在课程中加入云计算相关内容,如GFS(Google File System)、Hadoop 云计算架构、Bigtable、MapReduce、VMware虚拟化技术等内容。

3.2.3 大力引进或培训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云计算是一项新兴的技术,现有教师队伍在这方面知识缺乏,无法满足云计算教学需要。高校必须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打造一批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高校可采用引进云计算领域专家或是把老师送出去培训学习云计算技术的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3.2.4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尤其对IT人才的培养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IT人才需要具备很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高校应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3.2.5 开拓云计算校外实习基地

目前,中央、各地政府都非常重视和关注云计算,采取了各种举措促进云计算产业的发展,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云计算项目、构筑云计算平台,高等院校可联系学生云计算校外实习基地,让学生实地考察云计算平台的运作模式,对云计算架构更时进一步理解和深入。

3.3 根据高校自身情况增设云计算硕士专业

高校可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开设云计算硕士专业(对于本科生来讲课程接受难度较大),系统讲授云计算领域知识。由于云计算是一项新兴技术,对高校开设云计算专业来讲,目前在师资、云硬件设施和教材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难度,高校要综合考虑,打通渠道,创造条件才能开设这样一个新专业。目前,北航软件学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北京市政府、联想集团、Adobe、中国云计算联盟、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望京科技创业园、宏达电HTC和多普达Dopod(拥有全球Google Android和Microsoft Windows Mobile最大的市场份额)等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移动云计算”软件工程硕士专业。该专业在师资和实验室建设方面受到国内外大型领头羊企业的支持,相信其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会符合市场需求。

4 结束语

云计算是一种新兴的计算模式,是IT发展的趋势,正逐渐融进IT日常管理和开发模式中。它的出现给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对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在校大学生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根据云计算技术特点和目前IT岗位用人新需求,分析了云计算时代对IT人才新的需求和要求,并对高校相关涉及专业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培养目标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以顺应时代对IT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R. Buyya, C.S. Yeo, S. Venugopal, Market-oriented cloud

computing: vision, hype, and reality for delivering computing as the 5th utility[A]. Cluster Computing and the Grid, 2009. CCGRID '09. 9th IEEE/ACM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C]. ShangHai, IEEE Xplore, May 2009,page 1-1

[2] 赛迪顾问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云计算发展白皮书[R].省略/zt/cwb/images/cloudbook.pdf,2010

[3] eNet硅谷动力. 2010年全球十大IT趋势:云计算走红[OL].,February 10, 2009

[8] D.Zissis, D.Lekkas. Addressing cloud computing security issues [J].

Future Generation Computer Systems, (2011),doi:10.1016/j.future.2010.12.006

[9] 曾静.云计算时代高职院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现代教育装

备,2010.22:34~35

第4篇

面对网络变革的大潮,日前新华三集团(简称“新华三”)正式“新网络 新IT 新价值”运营商战略。“面对运营商的网络重构挑战,新华三将通过创新技术和商业实践积累,助力运营商实现业务转型。”新华三集团副总裁黄智辉在接受《通信产业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华三将以SDN/NFV及云计算技术做引导,以面向下一代网络的创新理念帮助运营商开拓全新的服务空间,创造新的业务价值,目标成为运营商网络重构和业务转型的全方位战略合作伙伴。”

整合资源重塑新IT价值

以计算、存储、网络三大硬件设备领域为基础,开拓云计算、大数据、大互联、大安全四个方向,结合IT咨询服务,新华三从一个硬件供应商向软件公司转型的战略迅速推进。事实上,新华三在2013年就提出了“新IT”概念,希望通过创新IT推动各行业的变革,以大互联、大数据、大安全和云计算为四大技术方向,为传统行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供新IT智慧。

而此次运营商战略中,新华三再次巩固“新IT”的战略核心,并结合运营商需求扩展外延。在运营商领域,新华三是运营商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数据中心基础架构的全面供应商。

以SDN/NFV以及云计算为核心的网络重构已经成为运营商主流的技术发展趋势的今天,IT与CT加速融合不仅是运营商面临的重要趋势,更是新华三的重要机遇所在。“新网络、新IT”正是新华三乘风而上的核心战略。“依托SDN构建多级DC网络,实现全网流量统一调度,全面覆盖新型城域网以及移动核心网,并以NFV平台软件为基础,通过集成第三方网元以及自有端对端方案,成为运营商网络重构领域最佳战略合作伙伴。”黄智辉表示。

依托新网络战略,新华三将发挥新IT战略的更大能量。近年来,在“三大一云”及咨询服务的新IT领域的投入,使新华三不仅拥有完备的基础架构产品线,同时又拥有新IT解决方案,端到端的解决方案,使新华三有能力为运营商业务转型提供强大的技术驱动。

黄智辉介绍,如今,通过HPE与H3C双品牌协同创新,新华三已经拥有基于开放架构的服务器、存储、交换机、无线、网络安全及管理软件。在市场上,目前拥有如此完整全套解决方案的厂商屈指可数。这些也正是运营商在其网络重构变革中最为看重的核心价值。

抢占新网络技术制高点

运营商强大的基础资源能力和网络连接能力,成为做云业务的天然优势。因此,新华三将行业云市场作为孕育新价值的最佳领域。新华三将与运营商共同开拓政企市场。“以政务云、教育云等行业领先解决方案结合更加灵活的运营模式,新华三希望能够成为运营商ICT业务的伙伴,用全新的战略合作决胜电信云市场。”黄智辉表示。

新华三作为全球范围内最早期参与网络重构实践的厂商,其解决方案目前已经在三大运营商的多个省分公司现网成功应用。

第5篇

关键词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60-02

1 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从不同的角度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有着不同的含义。从网络供应商角度看,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维护网络稳定的硬件设施基本安全,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在网络异常时如何快速恢复,如何维持其安全等。从用户角度讲,网络安全指保证个人信息或私密信息受到保护,确保传递信息的安全。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问题,则需要分析其隐患和产生原因。

2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隐患及产生原因

1)部分计算机使用者缺乏或者没有安全保护意识。虽然计算机网络中已经有了多重安全设置,可是由于使用者对安全使用知识的匮乏,使这类保障形同虚设。网络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病毒,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欺骗等多种手段,这些都很容易使缺乏安全保护意识的使用者上当受骗。

2)技术存在漏洞。比如互联网中使用的基础协议TCP/IP对于网络安全的考虑缺乏,攻击者会利用它实现网络攻击,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再如Internet中使用的“网间网”技术,当信息传输时,信息数据通过许多网络进行转发。此时攻击者会拦截用户数据包,利用一台电脑威胁其他数据传输路径上的多台主机。

3)不法黑客对信息网络的威胁。精通信息网络的黑客会肆意窃取用户的保密信息,窃听互联网上的数据。在人们使用电子邮件,输入账户密码,传输文件的时候,这些保密信息会被黑客窃听、盗取。

4)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引发新的安全隐患,比如新出现的“云技术”的使用。

3 防范与安全技术的使用

3.1 防范

1)对于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管理。对于使用的计算机,要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安全。不定期检查和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外部设备,保证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2)管理访问控制,保护、限制系统功能的使用。为保证网络资源的正常访问、使用,网络管理员应设置网络资源使用的权限,控制用户访问时间。管理员可以通过限制密码长短、修改密码时间间隔、当日输入错误密码的次数、密码的唯一性等方式,保证用户名信息的安全。对于系统和服务功能也应该加以保护,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减少黑客利用服务功能进行系统攻击。例如对数据进行加密,保证特定的人才可能解读密文。对于一些系统中容易被攻击的且使用者不常用的服务,可以设置限制功能,比如操作系中的GUEST普通用户权限的使用,使用者在不常用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取消他的权限。

3)使用网络提供的安全技术防范。如使用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结合病毒软件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范病毒的入侵。

3.2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

1)防火墙技术的使用。在网络中,所谓“防火墙”,是指一种将内部网和外部网(如Internet)分开的方法,它实际上是一种隔离技术,最大限度地阻止网络中的黑客来访问你的网络。防火墙可以扫描流经它的网络的数据,过滤掉一些非法的攻击。防火墙还有关闭服务端口的功能,禁止特定端口的流入、流出通信,封锁特洛伊木马。它还有禁止站点访问的功能,从而防止所有的非法的通信。

2)数据加密技术的使用。数据加密(Data Encryption)技术是指将一个明文(plain text)经过加密钥匙(Encryption key)及加密函数转换,变成无实际意义的密文(cipher text),而只有特定用户通过解密函数、解密钥匙把密文还原成明文了解到信息,其他用户则无法还原密文。这样就有效控制用户信息被盗取、窃听。数据加密技术是网络安全技术中的一块基石。

3)漏洞扫描技术的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漏洞是指硬件、软件以及策略上存在的安全缺陷,这种缺陷的存在,使得攻击者很轻松地访问、控制系统。漏洞扫描可以自动检测本地或远端主机的安全。扫描程序通过查询各种网络中的服务端口,扫描本地主机系统和远端系统信息,收集相关信息,在短时间内找出网络系统中的安全隐患,帮助网络管理员准确地掌握网络的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系统进行优化、配置和打补丁等各种安全防御措施,最大可能地弥补安全漏洞和消除安全隐患。

4)入侵检测技术的使用。入侵检测是防火墙的一个补充,它可以帮助系统管理员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安全审计、监视、进攻识别和响应),提高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它检查并收集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若干信息点,并分析这些信息,检测网络中是否存在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遭到袭击的迹象。入侵检测是继防火墙之后的又一道安全闸门,它对网络的监测,可以实时保护即将发生的相关攻击和误操作。入侵检测可以检测网络的入侵,可以检测主机的入侵,还可以混合检测。目前广泛使用的还是基于网络的入侵检测。

5)云安全技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反病毒模式已不能满足目前的安全需求,云安全技术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云安全(Cloud Security)技术是一种新技术,是由P2P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技术相结合,经过不断的发展而来。

云安全技术的思想就是把计算机用户的电脑与负责安全保护的生产商的技术平系起来,组成一个更大的查杀病毒、木马的网络,每个计算机用户既是云安全技术的服务者,也是被服务者。因此,用户越多,也就越安全。云安全技术不仅是一种互联网的安全防御体系,也是一种理念。相比传统反病毒技术,具有明显的优势。云安全中的病毒样本是从大量的客户端收集上来的,相比传统病毒库更全面。这样就减轻了反病毒人员的工作量,形成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提高查杀病毒的能力和处理效率。另一方面,传统用户因为病毒的查杀需要耗费大量电脑资源,而云安全技术是把查杀病毒放在服务端,这样就节省了计算机用户本地的资源耗费,客户端就不必经常更新病毒库,其体积就会变小,而功能则更强。

4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趋势

由于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突飞猛进的发展,攻击网络的手段也层出不穷,恶意软件也肆意猖狂,这就要求信息安全的思想、概念、方法、技术、产品不断更新。未来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发展趋势:1)信息安全技术发展从静态向动态、从被动向主动方向转变,应急响应、攻击取证、攻击追踪定位、自动恢复等主动防御技术得到重视和发展;2)形成以安全策略为核心,以安全产品有机组合的安全防护体系,并由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体系的落实和实施;3)内网的信息安全技术将更趋完善,有效、准确地防范对掌握网络结构的用户实施攻击或者误操作;4)待云安全技术更加成熟时,将成为信息网络安全的坚实护盾。

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不仅要掌握其安全技术,也要有安全意识。未来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更加复杂。必须认真研究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新趋势,时刻提高安全意识,构建一个完善的安全保护体系,保证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可靠地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杨健,赵曦.网络安全技术探讨[J].科技促进发展,2009(11):90-91.

第6篇

关键词:煤矿工程;露天开采;工艺;发展

中图分类号:TD8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煤矿工程露天开采的技术日臻成熟,使得煤炭露天开采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新工艺和新科技产品源源不断的注入,不仅成本大幅下降,开采煤矿的效率也得到了普遍的提升。本文主要从目前露天煤矿开采现状以及新工艺和未来煤矿露天开采发展的等方面进行讨论分析。

1.露天煤矿开采技术发展现状

1.1世界露天开采技术发展现状及特点

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煤炭工业现阶段发展特点是,依据本国煤田赋存条件超前发展露天采煤,世界露天采煤量占总采煤量的比重不断增加。开采条件好的国家露天开采比重均超过50%。加拿大88. 0% 、德国78.3%、,美国61.5%、俄罗斯56.1% 、南非52.9% 。逐渐形成了各具特点的露天采煤工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及印度。

1.2我国露天煤矿技术发展现状

我国煤炭储量中适合露天开采的储量有641亿t,按经济剥采比褐煤4.0、烟煤6.0计算, 露天可采的经济储量约460亿t,主要分布在内蒙、云南、山西、新疆4大地区。其中内蒙250亿t;云南100亿t;山西70亿t; 新疆30亿t(其他地区10亿t)。储量勘探程度较高,均为精、详查储量,分布地区处在煤炭工业建设重点西移的战略规划区,可供特大型、大型露天矿区开发。可见煤炭资源并不是制约我国露天采煤发展的因素。我国露天采煤发展几经曲折,产量比重始终停留在3%―4%。近年来,露天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矿产量比重逐渐增加,由2002年的4%左右提高到2010年的9%左右。

2.现阶段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特点

目前,露天矿常用的开采工艺系统主要根据开采的物料流是否连续进行划分,分为间断式( 亦称周期式)、连续式和半连续3 种,也有将其分为间断式和连续式2种的分类方法( 如美国露天采煤工艺分类法);也有根据开采工艺的主要环节(采掘、 运输、排卸)是否由不同设备完成分为独立式与合并式开采工艺系统两类。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系统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煤层的赋存条件和设备制造能力。 1980 年以来,我国新建的大型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系统的主要特点是:

(1) 剥离以单斗汽车工艺为主,5大露天煤矿( 伊敏河、霍林河、安太堡、黑岱沟、元宝山) 均采用了此类工艺; 后续建设的露天煤矿也纷纷采用单斗汽车工艺系统用于剥离;

(2) 表土剥离在条件适宜的矿山采用了连续工艺系统, 例如黑岱沟、元宝山、哈尔乌素, 布沼坝;

(3) 煤炭开采以半连续工艺系统为主,表3所列生产能力在百万t 以上、开采深度超过100 m 的露天煤矿莫不如此;

(4) 大型矿山均采用了综合开采工艺系统,即单一矿山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开采工艺系统同时运行;

(5) 具备条件的矿山开始考虑引进大型拉斗铲倒堆工艺,如黑岱沟、哈尔乌素等;

(6) 开采运输设备大型化趋势加速,单斗挖掘机由过去斗容34 m3 提高到25~27m3;运输汽车载重由20~232t提高到154~2190t。

露天开采工艺系统的发展,取决于开采设备制造能力的提高程度。我国露天采煤的年生产能力在全国煤炭生产能力中所占比例不高,一方面是煤层赋存条件复杂,适合露天开采的储量比例不高;另一方面设备制造能力跟不上,国外设备占据大部分份额。实际上,我国探明适于露天开采的煤炭储量已经超过400 亿t,加快露天开采矿山的建设速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家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3、我国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没有充分了解和掌握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几千年的农耕社会使得矿产资源对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小,从而导致矿产资源自身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可以说这是由于以往生产力低下的状况所决定的。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工业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因此需要抛弃以往的思想观念,充分了解和掌握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3.2过度依赖于市场配置资源

3.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的地质找矿工作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矿业权市场的建筑与地质队伍体制的改革成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两条主线,地质找矿工作开始逐渐依赖于市场配置资源。由于地质找矿工作的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仅仅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良性循环产业链,从而造成地质找矿工作的混乱局面。

3.4对矿业权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够

和其他资产一样,矿产资源也具有产权关系,一旦产权关系混乱就容易造成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局面,但是当前由于我国对矿业权的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地质找矿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3.5矿业权的发放不能按照预定方向发展,一些取得矿业权的企业没有有效进行地质找矿工作;对于获取矿业权的对象资格没有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进行考虑。

4露天煤矿开采技术发展趋势

露天煤矿开采技术是露天采煤科技发展的主题, 露天采煤工艺是发展露天采煤技术的最活跃的因素, 露天采煤工艺和技术的创新, 则是露天矿安全及生产能力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大型、新技术、综合工艺、集约化生产、绿色环保开采、数字智能化管理是未来露天采煤工艺和技术发展的主要趋向。

4.1设备大型化、开采集中化、生产规模化

坚持对优势煤炭资源实行集中化开采, 发挥大规模生产的优势, 提高煤炭开采的经济效益,实行大集团经营战略, 实现高度集约化经营。由大型企业集团占有煤炭生产、销售份额,是煤炭集约化开发一个重要趋势, 露天开采可实现优势资源的集约化开采, 实现大规模生产的高效益。

4.2基于传统开采模式上的创新

随着与露天煤炭开采相关的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基于传统开采模式的创新是大势所趋。这种技术与矿山生产协调有序发展,将会越来越多的吸纳其他科研成果和技术手段,促使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催生新兴科技成果与技术手段。如,露天煤矿时效边坡分析与二次设计技术,以往露天煤矿边坡采用静态、均一、永久性设计,端帮边坡角缓;端帮设置运输通道,边坡进一步变缓,造成端帮压煤,并且多占用土地。

4.3露天煤矿绿色开采技术

露天煤矿开采环境问题复杂、多样、特殊、敏感,由于特定历史因素影响对矿业城市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非常巨大。露天煤炭绿色开采技术是未来露天煤炭开采技术的发展趋势。

4.4露天煤炭开采数字化、自动化

如今,已有多种新技术可以供应并且可以用于露天开采, 其中不仅有先进的数字计算技术设备,而且还有精密可靠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高速高频双向无线数据通信技术、平面显示器等等。同时,这些新技术乃是目前正在开发的各种矿山控制系统的基础。

矿山数字化是国家战略资源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矿山资源生态环境的重要数据基础。数字矿山建设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化解高危行业风险的根本途径。数字矿山是建立在数字化、信息化、虚拟化、智能化、集成化基础上的,由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管控一体化系统,它综合考虑生产、经营、管理、环境、资源、安全和效益等各种因素,使企业实现整体协调优化,在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达到提高其整体效益、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目的。数字矿山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矿山的综合自动化。

5 结语

近年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露天煤矿开采技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一是露天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矿产量比重逐渐增加。二是露天煤矿开采特点正在向高度集中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开采工艺正在向多样化、综合化和半连续化方向发展。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由以单斗―铁道运输为主导向以单斗―卡车运输为主导的开采工艺发展,尤其是连续开采工艺和半连续开采工艺得到了迅速发展,吊斗铲倒堆开采工艺受到重视并开始实施。三是露天煤矿开采装备正在向大型化、系列化、自动化方向发展。四是露天煤矿边坡稳定与安全技术也从初始阶段的认识不足、认识不清到越来越受到重视,边坡稳定技术与手段越来越成熟、先进、有效,保障了露天煤矿的安全高效生产。这些,对发展露天采矿理论和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骆中洲. 露天采矿学[M] . 徐州: 中国矿业学院出版社, 1986.

[2] 张幼蒂,才庆祥, 李克民, 等. 世界露天开采技术发展特点及我国露天采煤科研规划建议[J]. 中国煤炭, 1996(10).

第7篇

一、高校图书馆在互联网时代下功能拓展的现状

对于每一所高校而言,图书馆都是一个巨大的“信息源”,是广大师生获取文献、信息和知识以及进行学习的重要场所,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基本的文献服务对于师生而言已经远远不足以满足课程学习与教学的需求,为了拓展自身功能,各高校图书馆均作出了新的尝试,但其中依然出现了很多问题。

在各大高校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资源建设方面,纸本文献总是比各种类型和载体的电子文献处于更重要的位置,其数量也更多,但是如今的阅读趋势却是逐步由纸质文献阅览为主转变至以浏览网络电子文献为主。由于受到不同高校本身教学力量和办公条件的制约,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馆藏模式都较为封闭,在扩展文献信息资源中出现了大量的重复建设。为了迅速增加电子文献的数量,过度地从藏书需求而不是用户需求出发进行信息资源建设,造成了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另外,由于缺乏对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得不到制定,造成了特色数据库较少,电子文献数据库的应用共享程度不高的尴尬情形。

在高校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建设方面,简单人工咨询式服务仍是咨询服务的主要方式,这使得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成为难以实现的目标,电子互联网技术也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导航服务、网络导航服务等大多数功能均处于空白状态。

而在图书馆的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方面,在网络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随着计算机教学网络与教育技术的日益融合而成为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之时,许多高校面对的现实困难却是资金力量不足、技术开发困难。在新技术和设备的多种应用、多媒体阅览空间的建立、快速网络服务的提供、资源共享和远程教育等功能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而在电子教学服务系统建设、教学资源整合、多媒体课件播放支持方面也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师生日益增长的学习需求。

虽然建设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高校图书馆也做出了成功的探索,图书馆的校园APP的开发就是一例。在校园图书馆APP的开发中,代表了定制开发最高水平的高校APP移动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图书馆、浙江大学图书馆)在经过了一系列功能调查和测试后得出的报告中,交出了较为满意的答卷。这几所国内高校移动图书馆APP具备的基本功能包括:“馆藏信息查询”“个人借阅信息查询”“续借预约”“通知公告”“在线阅读”与“分享”等等。同时,每一款APP系统也根据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技术水平,在本校图书馆基本能力的基础上,开发了如“多媒体阅读”“在线展览”和“空间预约”等特有功能。尽管在细节设计和人文个性体现方面还存在一定薄弱的地方,但是这些APP已经能够依托互联网技术为校园学习提供更方便优质的服务。

在这些或成功、或不足的探索中,电子互联网技术是之中最重要的因素,如何发挥“互联网+图书馆”的实力,关键就在于电子互联网技术的合理应用。

“互联网+”这一概念实际上指得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在这样的时代特征之下,已经有搜索引擎凭借超强的检索功能,冲击着图书馆作为信息中心的地位,而图书馆虽然在资源与服务方面逐渐转向了数字化环境,但它在开发使用互联网的拓展服务和关联服务这一部分功能上极其短缺。发展“互联网+图书馆”,掌握电子互联网优势技术,培养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人才,实现高校图书馆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基础上的功能拓展,已成为当代高校图书馆刻不容缓的要求。如何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将“互联网+图书馆”这个模式成功应用到实践层面中,利用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以及大数据等新一代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探索出新的功能,以实现满足校园师生日益增长的需求的最终目的。

二、“互联网+图书馆”模式下的拓展应用

(一)方便借阅,实现网络自助服务。在一般高校的图书馆中,学生一般通过随身携带的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通过图书馆门禁,这样的方式虽然有便利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读者忘记带卡,或碍于情面将卡转借他人、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基于二维码技术的发展以及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在学生间的普及,运用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网络技术、智能化控制技术等多种高科技手段,就可以在没有校园卡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图书馆实现读者自助借还书、安全防盗、数据统计等功能。其操作方法也很简单,只要学生在自己手机上关注图书馆微信公众号(或者下载安装图书馆APP),认证本人身份之后,生成一张专属的“手机读者证”,用此证在图书馆门禁系统“扫一扫”即可入馆。同样,读者使用“手机读者证”在自助借还设备上“扫一扫”就可完成借书、续借操作,既为读者提供了安全的身份保护,同时也简便了借阅的手续步骤。

RFID技术作为一种过自动识别技术,高校图书馆完全可以借鉴它在物联网方面的功能,并合理运用于书籍的移动和识别方面。比如在某位学生寻找自己想要借阅的书籍的时候,RFID的定位技术和手机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可以充分减少学生寻找目标的时间,避免了在面积较大的图书馆中频频发生的藏书寻找困难的情况出现。

(二)优化管理,构建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管理系统。随着云计算在高校图书馆的开始应用,以纸质图书出借为主要对象的传统借阅习惯已经逐渐成为图书馆文献出借服务中占比重较少的一部分。因此高校图书馆的知识管理及咨询服务体系就必须加以改造,以实现自己与以往完全不同的效用。

首先,建立知识管理和服务系统平台应成为图书馆电子信息化管理最重要的一项举措。图书馆应该根据本校各大学院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收集、分析、识别、细化、提取、整合相关的显性和隐性知识,利用云计算技术统计出各种文献的流通情况,并以学院专业为条目,生成具有较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功能性的知识资源库。教师与学生只需要通过查看校园图书馆的知识管理和服务系统生成的统计结果,直接在本专业的知识资源库中进行检索查询,查阅到得到所需的资料,或者在其他阅读量较大的文献中发现自己需要的知识内容。

其次,为了实现知识资源库中信息的共建共享,知识管理和服务系统还可以提供信息咨询、信息、信息交流等功能。这就需要高校图书馆应整合服务部门,优化信息资源,努力实现在同一空间的较短时间内解决师生的所有问题,使得信息的交流与反馈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双向返送,提高服务工作的效率。例如,可以把图书馆流通、阅览、期刊等部门整合为信息服务部,同时加强信息采编、技术发展、课题研究、教育培训等部门的整合,为高校图书馆的自动化提供信息集成工作平台。这项工作就需要将传统的咨询台和专业馆员结合起来,咨询台接到师生的信息反馈之后,通过信息系统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学科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同时传递给相应的专业馆员,由专业的图书馆员解决后再反馈给读者。

最后,图书馆需要引进和培养一批适应云环境下信息化技术操作的图书馆员。一方面,要让图书馆全体成员对于云计算、互联网技术等知识有一定的了解,明白图书馆与互联网技术结合之后会产生哪些变化,以及自己的工作在这些变化面前要做出哪些调整。另一方面,知识管理及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需要一批能够利用好云计算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专业人员,这对图书馆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与职业素养的总体要求就比较高。

而“云馆员”的引进与培训也将成为图书馆工作的重要一环,这也是图书馆适应云计算的重要保证,“云馆员”指得并不是图书馆中的工作人员,而是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专职或兼职专家,这些成员能够补充和完善咨询系统的信息结构,以便完成深层次的知识信息服务的功能目标。同时图书馆也可以与专业门户网站合作,为师生提供专业化的网络知识服务和信息资源,而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也可以成为校图书馆的合作对象,直接为师生提供校内的课题合作和信息服务。

(三)帮助实践,提供自主学习的空间。图书馆作为学校自主学习的重要服务平台,不仅要重视和完善提供文献借阅的基础服务,更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自主学习的氛围和空间。特别是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自主学习能力这一方面,高校图书馆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功能延伸,是吸引学生到馆学习的一种方式。

虚拟学习共享空间就是高校图书馆信息共享空间在网络中的一种衍生功能,它指得是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由各种不同类型学习者和助学者共同构成的一个相互协作的网络空间,利用网络作为成员之间沟通的方式,进行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导师之间的学习讨论,这一功能不同于网上直接的交流,它以图书馆大量的电子信息储备为基础,从而更加具有目的性与实用性。

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建设之外,高校图书馆还需要开辟出一些全新的实体空间实现为师生提供现实小组讨论与活动的功能目的,例如开辟小组研讨室、社团项目展示中心、交互式教学实验室等。在这样的功能之下,图书馆就能在提供图书文献的信息存储点这样的一个角色中转变为一个知识交互和创造的信息活跃点。在这些的新的学习空间中,书籍只起到辅作用,现代的移动WIFII、LED,具有科研功能的3D打印设备、电子沙盘、交互性白板、投影仪等,这些实验性的工具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实践经验的转变,以满足学生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训练的需求。在外国的某些高校的图书馆,更是直接将“创客空间”服务整合进来,为学生提供一个“互联网+玩”的场所。这些新开辟的活动室更像是一个小型的实验室,是一种学生在掌握信息技术下实现自我导向并与其学习目标相一致的学习方法,在这样的实验室里,学生可以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锻炼自己研究互联网前端问题的能力,如手机服务开发、3D打印制作等,这是图书馆在互联网技术下实体的创新功能。

第8篇

关键词:移动学习;泛在学习;微型学习;学习终端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1)21-0018-04

一、引言

国家开放大学借助云计算技术架构的信息化建设即“一朵云,一条信息高速路,一个学习终端”,其中,一朵云是指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一条信息高速路是指国家开放大学虚拟专网,一个学习终端是指国家开放大学自主研发的智能学习终端机以及任何可以接人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进行学习的终端。学习终端采用云桌面的思路,即所有的资源和数据都在云端,而学习终端仅要求能连接互联网并安装有标准浏览器即可,大量的计算、存储功能在云端进行,学习者只需要学习终端即可进行学习,所有的学习记录、个人信息、课程资源都在云端。利用终端以此种方式进行学习可以有效拓展学习时间和地点,实现人人、时时、处处学习,它充分融合了正式学习、非正式学习特点,是泛在学习、移动学习的重要实现手段。

正式学习主要是指通过学校组织、课堂授课等形式实现的学习形态。它通常是有计划性的,有明确的目标和课程知识体系,并依托规范化的学习材料实现。非正式学习通常是非官方的,一般由具体的问题或情境引发,由学习者自我发起和调控,强调人与人的交流、共享和协作。它可能是有目的的行为也可能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正式学习是学习的主流形态,但是非正式学习依然大量存在,它的场合、时间和形式都相当灵活。非正式学习是持续终生的学习,在终身学习的体系下,非正式学习将在人类学习的谱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泛在学习作为非正式学习的理想模式已成为教育技术学领域关注和研究的热点话题。泛在学习是“普适计算环境下未来的学习方式,是一种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刻获取所需的任何信息的方式,是提供学生一个可以在任何地方、随时使用手边可以取得的科技工具来进行学习活动的3A(Anywhere,Anvtime,Any device)学习”,给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充分自由的、无处不在的学习空间;具有移动性、智能交互性、个性化、人性化等特点。而移动学习(M-learning)则是以移动终端设备的使用为基础,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通信技术,满足学习者随时随地学习的教育形式。

消费电子产品的迅速发展使得较为廉价的移动终端已经达到了逐步普及的程度,多种类型的移动终端都可以满足学习的需要。因此利用移动终端进行随时、随地的个性化学习,已经成为可能并是历史发展趋势。国家开放大学通过对移动学习终端的支持,同时满足正式学习和非正式学习的需求,充分体现了移动学习、泛在学习的理念,为远程教育的创新和发展进行积极探索。

二、移动终端教育应用的需求分析

1 利用碎片时间导致的需求

现代社会忙碌的节奏,让人总是处于马不停蹄的状态,与相对较为完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对应的是,边边角角的碎片时间多了起来。比如,上班路上在交通工具上的时间,等候公交、火车、上飞机的时间,会议中的间歇时问,这些零碎的时间如果能将其利用起来,合零为整,则相当可观。对于利用碎片时间学习的行为,有学者提出了微型学习的概念。微型学习(Microlearning)是近年来成人学习及培训领域开始关注的一种新型学习形态。微小学习组块可以通过轻便的学习终端轻易地获取、存储、生产和流通,并在轻松的心态中获得一种轻快的乃至附有一定娱乐性的学习体验。微型学习的出现不仅适应了新媒介技术引发的学习媒介生态的变化,也满足了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型社会中学习者对非正式学习的需求。为了满足人们对微型学习的需求,有必要利用好各种便捷的移动终端。

2.学习习惯多样化导致的需求

学习者的年龄差异、偏好差异等诸多因素使得学习者形成了不同的学习习惯。比如老龄学习者可能更习惯通过电视获取资讯学习知识,年轻学习者则偏好于使用个人计算机、移动终端。从手机阅读用户数据、iTuues U平台应用和国外移动学习数据可看出新的学习习惯已经形成,以手机阅读为例,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手机阅读市场活跃用户数已超过1.55亿。以当下流行的iTunes U平台为例,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iphone、ipad等终端免费访问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等世界著名高校或教育机构的教学媒体资源。截至2011年9月,iTunes U教育商店的课程总下载量已经突破6亿次。2011年数据显示(Ambient In-sight2010年度报告),美国移动学习的需求正以5年复合年增长率为18.3%的速度在增长。以上数据说明r人们学习习惯已经进一步多样化,而多样化的学习习惯特别是移动学习习惯的形成必然会对利用移动终端进行学习提出需求。

3.网络接入条件差异导致的需求

我国城乡之间网络接入条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日前光纤宽带在城市的覆盖率很高,但是由于农村地区幅员过于广大,地形过于复杂,网络规划和建设的难度很大,广大农村乡镇地区(尤其是非平原地区)的光纤宽带覆盖还很不完善。在电话线路方面,有11个省市实现了所有行政村通电话,全国通电话行政利比例达到971%,卫星通信则通知地面基站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地区的覆盖在广播电视方面,按照“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规划,通过直播星等技术,“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全面加强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计算机通过电话线路可以接入互联网,但其位于农村的学习者通过个人计算机网上学习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移动通讯终端在这种情况下能突破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其对应的网络进行学习。网络接人条件的差异也对如何利用移动终端进行学习提出了需求。

三、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的移动终端接入和应用场景

1.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的移动终端接入

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具有功能强大、高性能和高安全可靠性的优点,学习终端将云平台提供的远程教学与服务落地。基于该平台的泛在学习环境采用分布式、并行化协同处理,通过推送式、智能化的主动服务,将学习资源不断的推送至学习终端供有需要的学习者使用,并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实现快速定制和扩展,实现E-learning、移动学习、泛在学习。利用移动终端支持人人、时时、处处可学,实现微型学习,使学生的碎片时问得到有效利用。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的移动学习终端接入如图1所示:

2.移动终端在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中的应用

移动终端,主要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其主要应用场景是微型学习和移动学习。

手机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通讯功能强等特点。主要适用于移动学习。基于手机的学习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手机学习者通过在线浏览来学习,即在网络允许的时候,学习者在线浏览学习材料,与辅导教师及其他学习者进行交流、协作等:另一种是学习者通过下载学习材料后离线学习,即他们通过保存在终端存储内的学习材料进行学习。利用手机学习有如下优势:通过量身定制各类应用软件,有较广的应用范围;携带方便,且满足随时随地学习的需要;互动性高;人性化程度高。其不足之处在于:研发成本高;资源分散,标准各异,资源交互性差;手机操作系统差异性大导致教学通用性较差:不适应:大容量且连续的移动学习,而日,受屏幕大小的限制,不适。自:播放视频教学课件,学习模式单一。

作为新兴电子产品的平板电脑,同样适合作为移动学习的学习工具,它不仅能满足传统学习过程中各个教学环节,还能提供更为全面、高效的学习功能支持。平板电脑由于其便携性较之便携式计算机更有优势之外,还具备优秀的文档显示、影音播放、视频交互等功能,能够支持正式学习和非正式学习。其优势在于:白重较轻,具备便捷的移动性;依托于庞大的无线或有线网络,接入网络非常便利;资源易获取性;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互动交流;学习辅助功能强大:良好的扩展性。其不足之处在于其成本过高,资源没有标准化等。通过和手机的优劣势比较可知,平板电脑能有效地弥补手机终端的不足。

3.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对移动终端的支持

移动学习终端由于其自身特点,可以在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的支持下在应用时充分发挥其优势。移动云计算技术和应用虚拟化云计算技术为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支持移动学习终端提供了技术基础。移动云计算是指通过移动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基础设施、平台、软件(或应用)等的一种IT资源或(信息)服务的交付与使用模式。应用虚拟化云计算中,在服务与终端之间增加一层虚拟层,应用实际上运行在虚拟层,而将应用运行的屏幕界面推送到终端上显示。通过应用虚拟化技术,原来在各计算终端上运行的程序,用虚拟化服务器代替,而运行时的屏幕显示将传送给远程的终端,因此终端的角色就是一个图像接收器,对终端的性能要求不高,只要为各种终端实现同样的接收显示功能,那么各种各样的应用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各种终端使用。

基于上述技术,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对于终端性能要求很低,可以说是“超瘦”终端,因此学习终端只要可连接互联网以及安装了标准的浏览器就可访问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的应用和服务。

四、国家开放大学移动互联学习终端应用

平板电脑的特点介乎便携式计算机、手机之间,或者是两者的综合体,具有移动性、便携性、交互性、即时性、扩展性、功能多样性等特点,兼具笔记本电脑的多功能性与手机的便携性,在支持移动学习方面,较之前两者有优势,将逐步取代两者,将会发展成为最适宜、最普遍的移动学习终端。鉴于移动学习、泛在学习的深入发展趋势和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国家开放大学研发为移动学习定制的平板电脑,作为国家开放大学移动互联学习终端,为实现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国家开放大学移动互联终端突出了以学习者为中心,通过移动学习、泛在学习解决学习者端的信息技术应用问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的着力点。该终端的应用包括三部分:移动互联学习终端硬件,终端操作系统,学习终端应用系统,后台管理系统。

(1)移动互联学习终端硬件。终端采用国内首创的屏幕双触控技术,同时支持手指触控、手写笔输入两种输入方式,提高学习者的学习体验。国家开放大学移动互联终端支持电子教材的笔记、标注、整本搜索、字典等功能,其中的创新之处尤其体现在笔记功能,学习者可以在自己教材上看到其他学习者做的笔记,甚至可以向教师的教材中添加内容,这些功能的实现为无纸化学习奠定了技术基础。该终端具有不同类型网络接口,包括有线(RJ-45)、无线(Wi-n、3G、4G)等,满足各种网络状态下学习资源下载更新,对于互联网覆盖条件较差的广大农村地区解决了接入的难题。

(2)终端操作系统。终端基于为移动教育定制的操作系统mLning OS,该操作系统基于Android,由核心层、协议层、框架层和应用层组成,各层所包含的内容如表所示。该操作系统强调符合移动学习模式和操作特性,强化移动学习操作系统交互逻辑,优化移动学习操作使用界面。

(3)学习应用系统。在操作系统上运行功能丰富的学习应用,包括公告区、学习港、考试中心、互动管理中心、自我管理中心、学习资源中心、学习终端应用工具中心等,能具体实现的功能包括在线课程学习、提交作业练习、在线测试、在线答疑、实时交流互动、学习兴趣调查、学习进度跟踪、学习效果评价等。

(4)后台管理系统。与该终端相对应的服务器端的后台管理平台,以Po~al平台为核心,其他功能系统作扩展的星形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其中Portal平台实现对系统的公共信息部分进行合理的封装,仅实现系统的核心功能,而将其他子功能以子系统的形式进行模块化管理。将Portal平台中的核心数据信息,以WebService的方式提供数据API接口的形式对外开放,为子系统的开发提供统一的用户、用户组、权限、安全校验等数据信息服务。学员管理和终端管理则涉及学生信息及终端信息,在整个系统功能中是最贴近于核心功能区的子系统。学生信息将与Portal平台的用户信息建立一对一的关联绑定。终端设备作为移动学习的有效载体,将配合安全认证TF-Key,为学生提供安全有效的移动学习环境。依据实际使用环境要求,需要将终端设备信息进行必要的注册登记,并可与学生信息建立关联绑定。

利用该终端能实现的主要功能如下:通过其自身的上网优势,实现在线学习功能,使学习者可以利用零碎时间,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从而实现移动学习:将文字、视频、音频、图片、动画等形式的学习资源呈献给学习者,实现教学资源的一体化,不仅丰富了学习资源的呈现形式,还可以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效率;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形式,解决学习资源跨地域流通的问题,师生间进行实时互动,第一时间解决学习者在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教师与教师之间,还可通过平台进行教学方面的沟通,为学习者展现更优越的教学形式;设置学习进度跟踪系统,方便教师了解每一位学习者的学习进展及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针对不同学习者的学习情况进行问题解答,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教师还可以在线发放试卷,不受地域及时间限制,对学习者进行测试,并根据学习者的不同情况,为学习者进行学习效果评价,提高教学质量。

五、结束语

国家开放大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办学网络覆盖全国城乡,为我国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服务和学习机会,适应国家发展、终身教育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和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需要。国家开放大学的定位及其目标和任务决定了其学习者和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的多元化、碎片学习和移动学习的发展、城乡网络条件的差异等诸多因素对利用移动学习终端进行学习提出了需求。在国家开放大学远程教育云的支持下。学习者可利用移动学习终端访问国家开放大学的教育教学应用和服务。其中,国家开放大学移动互联学习终端由于适应移动学习、泛在学习的发展趋势和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将为实现人人、时时、处处的学习模式提供信息技术载体,发挥其重要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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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罡,余胜泉,杨现民,学习元运行环境的设计与实现[J].开放教育研究2009(4):P10-13.

[3]张雪,李子运打开终身教育希望之门的学习方式――泛在学习[J].继续教育研究2010(2):43-45.

[4]冉敏,周智尚基于手机的移动终端学习模式[J].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08f3):19-20.

第9篇

1.1云计算主要特征

(1)以互联网为中心.

终端逐渐弱化处理能力,大量的存储和运算能力是由分布在网络所连接的各个节点统一进行,互联网的计算架构由“服务器+客户端”转换为“云服务平台+客户端”.

(2)虚拟化.

基础资源池由底层的硬件,包括服务器、存储与网络设备等组成,全面进行虚拟化,从而建立一个可以共享同时按需分配的资源.

(3)动态扩展.

基础资源池可以按需分配和自动增长,但是上层的数据及应用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动态分配,形成云计算的各种应用,使云计算的服务逐渐导向IT架构.(4)支撑体系可以处理业务.云计算服务运营平台的业务支撑体系,可以完成网络容量规划、计费、监控、安全、可扩展、可升级等功能.

1.2云计算提供的服务类型

(1)基础设施即服务.

云计算将硬件基础设施资源池进行封装,以虚拟化的形式提供给用户服务.例如,Amazon的EC2和S3提供的就是基础设施的服务.

(2)平台即服务.

以开发环境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开发人员,这种服务形式包括应用程序开发及部署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将平台中的数据库、中间件及开发工具提供服务平台.例如,微软的WindowsAzure提供的就属于这种类型.

(3)软件即服务.

通过互联网提供用户所需的软件服务模式,用户可以采用租赁等形式获得基于Web的软件,不需要购买软件,可以节约软件的开发费用,降低成本.

(4)数据即服务.

信息共享是互联网的最大优点,用户对于海量数据的存储、计算通过云计算平台就可以实现.

2基于云计算的网络营销系统的构建

网络营销的实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在企业经营策略的目标实现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网络营销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实践保证.目前企业网络营销主要利用自己的门户网站企业的商品信息、市场需求信息以及企业所提供服务和保障等,消费者主要利用互联网获取有关商品信息和商家提供的服务,包括商品的详细说明书、技术指标、规格、最新市场需求信息、产品提供的服务等,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在线客户服务、在线咨询等了解相关产品信息.通过网络营销一方面为商家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从而实现了网络营销的职能,体现了商品的价值,同时也降低了成本.网络营销的职能是传统市场营销组合4P理论(包括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和促销)基础上发展的.主要的职能包括网络品牌、网站推广、信息、销售促进、销售渠道、顾客关系和网上调研,而且各个职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通过各个职能之间相互共同作用实现网络营销的整体效果.网站推广、顾客关系、信息、网上调研和顾客服务属于基本职能,是网络营销资源的投入和表现,而销售促进、在线销售和品牌形象是网络营销效果的体现.网络营销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的为实现网络营销的基本职能而建立的信息系统,系统的总体功能是以营销为手段而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包括以顾客为中心的各种营销策略。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库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推陈出新,网络营销系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单机系统结构,而是一个云服务、信息技术、网络营销应用、社会保障和技术标准构成的整体系统结构.引入云计算建立的网络营销系统体系,可以实现以云服务为中心的共建和共享,而且可以实现与其他部门协作的人才、管理、技术的保障,信息技术的支撑,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与协作.整个基于云计算的网络营销系统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

(1)信息技术支撑系统.

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网络营销系统的基础设施,一般由政府投资完成.目前我国网络基础设施投入大量的资金,建立了骨干网,也相应建立各种专业网站,例如产品交易网、中国农产品销售网、中国服装网等,然而这些专业网站比不上人们对淘宝网、阿里巴巴等第三方平台网站的熟悉,政府部门引导或者整合产品网络营销策略,可以利用搜索引擎营销策略、网络广告联盟、网站链接等网络营销手段开展产品的促销,营造与服务或产品相关的网络社区,引导客户积极参加,从而吸引潜在客户的参与,实现与顾客沟通零距离、零时点,形成一种全新的网络营销体系.同时数据库技术建设在网络营销系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产品、客户、市场供求等数据库资源,以市场数据库为主线,分别建立客户关系管理数据库和产品数据库,从而推动顾客关系管理系统得以快速发展.

(2)保障系统.

保障系统主要包括组织、人力资源和资金.任何一个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都离不开组织领导的协调和重视.在网络营销系统中组织不仅要高度重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网络信息平台的搭建,同时必须有效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促进和引导系统得以顺利实现.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优质科技资源和市场经营组织与企业的关系,搭建统一的网络营销系统平台,也可以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和部门,建立一个网络营销协会,从而提升网络营销系统中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资金是网络营销系统得以实现的保障.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信息平台的搭建、网络硬件的配置都离不开政府或者信息主管部门的资金投入.同时还必须将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平台和云计算等技术进行整合,从而形成完善的信息资源网.积极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的服务水平,制订相关的投资和优惠政策,拓展渠道筹集资金,从而实现基于云计算的网络营销系统.人力资源的建设在网络营销系统中不可被轻视.发挥“团队精神”,重视“协同作战”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专业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对现有的员工进行培养,通过培训、提供交流平台、设置奖惩制度等方式,激发员工学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基础业务能力及专业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与相关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培训结构等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和研究基地,从而实现联合培养.

(3)技术标准系统.

技术标准系统主要包括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认证标准.在网络营销系统中,企业从生产到消费整个流程必须实行标准化,提高系统的技术标准、质量和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产品的标准化是发挥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产品经营者、监管者及消费者认同产品标准化的重要性和统一性作用;而且相应的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制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安全和质量认证标准时,认真组织协调,对于产品标准的组织实施、检测检验、评估认证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完善地方特色产品标准.为了提高本地特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充分考虑地方特色产品标准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衔接问题,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在制定特色产品标准体系中,安全标准、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的标准,同时要与国际的有关标准衔接,而对于本地特色产品的品质、包装规格等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地方特色标准体系,还要兼顾特色产品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保证相关标准得以实施.第三,技术标准与品牌产品相结合.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品牌产品的建设,也是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产品品种日益丰富化,无品牌或品牌知名度不高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劣势,很少被消费者熟悉和信赖.但是品牌产品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积累和渗透的过程,必须以质量安全标准为前提,通过制度建设和管理,严格质量安全认证管理和监管确保品牌的建立.第四,质量安全评估认证不可忽视.产品标准的实施过程离不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质量安全评估认证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特别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必须实施一票否决制,杜绝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建立市场的准入制度,在源头把好质量关,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3引入云计算的网络营销系统的优势

引入云计算的网络营销系统,以云服务和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撑,以组织、资金和人才作保障,以质量安全为技术标准,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共同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降低系统的总成本,主要是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系统的建设成本相对于传统系统建设来说,由于传统系统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前期进行投资规划,按照业务最高负载时的需求进行配置,对于云计算的系统建设来讲,由于云服务具备资源统一规划,实现多业务应用对硬件资源的共享,从而可以保障系统硬件资源的利用最大化.传统网络营销系统,通常都是在某个特定时段,一般情况是白天系统处于最高负载,而大多数硬件设备在晚上却处于休眠状态.引入云服务的系统建设,可以将各种业务应用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实施“错峰”应用硬件资源.对于系统的运维成本来讲,传统网络营销系统建设必须拥有人力、物力进行系统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硬件检修与保养、软件配置与维护、数据安全与保护等,而引入云服务的解决方案,一般可以通过资源集中和统一管理,有效降低日常维护工作量,大量的工作都转移到后台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从而有效降低管理与运行维护成本.其次,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一般情况,信息资源从收集、处理加工、传播、反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处理工具,信息的价值具有时效性、可变换性和不完全性.特别是对于网络营销系统中的信息需求量大,处理必须及时和可靠.利用云计算数据中心,可以汇聚庞大的数据资源,而且不同类型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云计算的深度融合和交互,从而实现信息的增值.基于云计算的网络营销系统中,利用云计算数据中心,将采集到的视频信息、音频信息、报警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和处理,并结合相关的地理信息、人口信息和相关智能分析算法,实现用户在海量数据中及时有效地提炼出“有用”信息.最后,克服传统网络营销系统建设周期长,系统应用周期相对较短的弊端.由于传统系统在可扩展性和应用方面存在缺陷,会造成系统的有效生命周期不长,而且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国内外行情的变化,系统的扩容比较难以实现,存在推倒重来的情况.而基于云服务的网络营销系统在建设时,具备统一接口、支撑二次开发等前瞻性规划,有效保障系统的长久有效,同时伴随各类业务的逐步累加和业务流程重组,在保证原有业务继续应用的基础上,系统会不断产生出“新鲜”的业务价值.

4结论

第10篇

关键词:技术网络化专利 侵权判定 分离式侵权 跨境侵权 举证责任倒置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59-11

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领域呈现典型的网络化特征,在充分利用网络通信技术的基础上,为提高计算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和范围解决了技术难题。从技术发展趋势来说,云计算是基于信息网络而提供新型的网络计算、数据存储和应用程序服务,是一整套通过网络通信连接起来的计算机资源。就技术特点而言,云计算具有网络化、分散性和跨国性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软件服务。①目前,云计算已经成为专利诉讼争夺的焦点领域。②但是由于其具有的技术网络化特点,对于专利制度设计时所针对的传统技术形态形成冲击,特别是专利侵权行为分离化趋势明显、专利侵权跨境化情形增多以及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适用产生困难,给专利侵权判定带来的新问题,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解决。

一、分离式专利侵权判定问题

(一)分离式专利侵权的构成和产生原因

分离式侵权,是指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并非由单个主体全部实施所有的工艺和步骤,而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分别实施其中若干步骤的侵权行为。例如,某方法专利包含步骤甲、步骤乙和步骤丙,其中步骤甲和步骤丙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而步骤乙由该服务商的客户实施。从专利侵权判定的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均未实施全部三个步骤,因此均不能判定其构成对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专利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对于申请文件的要求,特别是要求专利权利必须包含为实施发明创造技术方案不可或缺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所有必要的工艺步骤),否则不能授权。然而,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该要求,加上专利申请人对于侵权判定标准中关于完成主体单一性要求的不了解,可能导致专利授权以后进行侵权诉讼时如果面对分离式行为,难以使其被认定为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造成权利人处境尴尬。分离式侵权从形式要件来看可能并不构成侵权,但是从实质上侵害了专利权人的独占性市场利益,因此应当受到专利法的规制。

产生分离式侵权行为的原因包括技术原因和法律原因。首先,在技术原因方面,网络计算服务技术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动态服务,因此强调技术实施的交互性,而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与客户进行计算消费服务的过程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从技术实施过程来看,必然有客户参与到网络计算服务的具体步骤中来,而且要根据客户所提供的计算指令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而在网络软件服务和网络数据存储服务中,也必然要求客户实质性地参与到最终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而在客户参与的环节,网络服务提供商会提供明确而细致的指导,因此,客户是在服务提供商的指导之下完成其所需要参与的步骤的。既然有客户参与,就为网络化技术的分离式专利侵权行为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随着网络通信和网络服务技术的发展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其次,在专利法律方面,既有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要求撰写技巧问题,也有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认定出现僵化和缺乏灵活性的制度漏洞问题。其一,从专利申请人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分裂侵权抗辩而采取的专利权利要求撰写策略可能会与专利法对清楚限定专利权要求保护范围的要求产生冲突,因此,在撰写云计算等网络化技术专利权时要注意采用合理的撰写策略以平衡两方面的风险。其二,从专利侵权判定所针对的假设性技术模型来看,技术网络化发展超出了传统专利法所设计的“一项专利对应一种产品”的技术发展模式,有可能让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主体共同参与到技术实施中来。网络通信技术让实施方法专利的指令发送更为便捷,普通的客户也能够通过点击鼠标而发出指令,能够方便地参与到技术实施过程中。而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技术网络化使得全面覆盖原则难以对权利人构成有效保护,规避侵权可能变得更为容易,特别是云计算方法专利则更加难以得到执行和救济,因此,必须对分离式侵权行为进行特别规制。

(二)分离式专利侵权行为判定的困惑

对于分离式行为,要判定其构成直接侵权或者间接侵权均存在法律困境。就直接专利侵权判定而言,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控侵权人的技术实施行为包含系争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即必须完成所有技术步骤。全面覆盖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实施行为应当由单个主体完成,并且必须由其完成所有的专利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步骤。如果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由另一行为人制造另一产品的,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但条件是“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也就是其主观上必须有故意侵权的意思联络。

美国专利法对于直接侵权也采用类似的立场,该法第271条第(a)款对于直接侵权在行为主体数量方面的要求为单独主体。③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全面覆盖原则也是针对被控侵权人主体的单一性而言的。在2000年的Canton Bios Medical案中,④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多步骤方法专利的直接侵权判定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专利方法的全部步骤”。因此,如果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人单独或者与具有共同侵权故意的其他主体共同实施了全部方法专利步骤,则不能构成直接侵权。

由于分离式侵权行为由多个主体完成,特别是要通过接受网络计算服务的客户完成部分专利权利要求当中所包含的步骤,然后再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完成其余的步骤,因此,对于客户和服务提供商而言,都难以认定其构成直接侵权。专利权人能否直接援引作为一般民法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2条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呢?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可能成为法律障碍。美国法院在专利共同侵权问题上的意见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2006年On Demand案⑤曾采取比较宽松的“参与和复合标准(participation and combined action)”,即“如果侵权行为是由多个主体参与或者复合情况下完成的,则所有参与者均是共同侵权人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法专利中的部分步骤由其他人实施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并且同样要求“各个参与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尽管单个专利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错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共同侵权或者帮助权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参与和复合标准”作为侵权判定标准在随后的BMC Resource等案件中被弃用。⑥共同侵权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⑦而作为网络技术实施者,特别是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是缺乏侵犯专利权的意思联络的,再加上作为专利侵权必须要具有《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作为接受网络服务的客户来说,其营利性目的是难以得到证明的。因此,对于网络技术实施者来说,不能认为具有认定其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前景。

如果难以认定为直接侵权,还可以考虑通过间接侵权对于分离式侵权进行规制,但是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中重要的是,对于间接侵权而言,必须有直接侵权行为才能够认定。然而对于网络化技术而言,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比较困难的。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判决的Dynacore案中,⑧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或者被告的客户构成了对系争专利的直接侵权,尽管被控间接侵权人的产品可能被用于直接侵权行为,但是也存在实质的非侵权商业化用途,因此,不能要求被告为“虚构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此外,被控间接侵权人要明确了解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此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专利技术实质部件等帮助,才能够认定间接侵权存在。另外,间接侵权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除侵权用途以外,没有其他合理的商业用途。

(三)实质性直接侵权判定——联合侵权行为

由于根据传统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云计算等网络化技术在认定直接或者间接专利侵权上存在困难,因此,必须克服专利法对于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在形式上的单个主体要求,转而对形式上属于多个主体但实质上属于单个主体的行为要求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基于上述目的,为了寻找解决方案,美国法院通过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例发展出“控制和管理标准(Control and Direct Test)”来对联合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要求行为人在非传统侵权领域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联合侵权行为类似于共同侵权,但是在证明主观故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其行为具有联合侵权的属性,并且为寻求专利保护确立法律依据。在确立该规则之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hields案中就认为,⑨如果专利方法不得不由除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其中某个步骤,并且第三人是作为被告的人实施技术的,或者由被告向第三人提供技术指导,则可能认定有被告单独承担或者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正式确立“控制和指导”原则是在联邦巡回法院2007年BMC Resources案,⑩并且在Muniaution案B11和2010年Akamai案B12中得到发展和澄清,使得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得到优化。

“控制与管理规则”的目标是要求被控侵权人为受其控制或者管理的其他当事人实施部分方法专利步骤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从而要求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单独行为均不构成直接侵权,否则无需适用该规则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在此基础上,如果被控侵权人控制和指挥了整个方法专利的实施过程,特别是对于实施其中部分步骤的其他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具有控制能力,则需要对其整个实施行为负责。法院在BMC Resources案中认为,B13“如果被告对于整个方法专利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或者指导’,以至于所有方法专利的工艺步骤的实施可以归因于被告”,则可以认为被告必须要“为其所控制的具体行为主体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在适用标准方面,被控侵权人和其他技术实施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是满足“控制和管理”标准的关键要素。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Akamai案中B14将认定的核心因素从具体的技术实施指导行为转变为考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特别是是否具有委托关系。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Dixson案中,认定具有委托关系的标准是基于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受到委托人的控制而产生的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B15并且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同意存在委托关系才能够认定该关系成立,而只有委托方的意思表示是不够的。联合侵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关系或者负有合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身份不足以排除委托身份的存在。同样在Akamai案中,法院根据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认为,委托关系不仅包含信托关系,独立承包人也可能包括在内,只要根据其他环境因素认为存在委托关系即可。2007年Hudson案中,B16法院就根据法律习惯和传统作出这种认定。法院作出上述意见的依据是,形式上的独立承包人可能在实质上是负有信托义务的。

此外,合同义务也可能构成符合“控制和管理”标准的因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委托法律关系,那么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负有的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认定符合“控制和管理标准”的依据。在BMC Resource案中,法院曾经表示“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方式让第三人实施步骤的方式规避专利侵权责任”。当然,这种合同义务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如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方法专利步骤的选择权,则不能将其所享有的合同权利理解为合同义务。在Akamai案中,专利权人就认为被告Limelight公司提供了标准服务合同,因此对于Limelight的客户(即网络内容提供商)而言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内容并实施方法专利的部分步骤。但是,对于客户而言,只有在其决定使用Limelight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数据传输服务后,才会实施标记等技术步骤,并且这种实施行为从性质来说是技术上的必要而非法律上的义务。对于其他网络技术服务的普通客户来说,由于其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而不负有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义务,因此也不能认为其具有合同义务,也不得认为客户的行为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控制和指挥。法院在Muniaution案中就指出,当事人之间仅具有“长臂”商业交易关系(arm’s-length business transaction)不会引起任何一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B17因此,要通过合同义务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和管理”关系必须是稳定的长期合同关系,而非基于偶然或随机因素而订立的合同关系。

二、跨境专利侵权行为判定问题

(一)技术跨境化引发专利侵权判定困境

技术网络化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跨境专利实施行为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网络技术发展使得技术实施行为有可能跨越国界,超出特定国家的地理边界,从而造成专利保护难以实现。从技术角度来说,云计算的特点是打破了地域信息和物理信息的界限,整合物理上相对分散的网络资源提供计算服务,其使用的网络资源完全可能分布在世界各地。云计算提供商可以利用分布在全国范围(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庞大数据中心资源,并且将数据通过网络连接起来,因此在云计算中数据可以传播于不同国家境内。云计算中心数据服务器位于境外,可能因此引发专利权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问题,其实施行为能否受到内国专利法管辖将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焦点问题。

专利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任何国家的专利法效力并不及于国家管辖以外的行为。如果对于在国境以外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管辖,则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司法的侵犯,也不符合专利保护的宗旨——对于特定国家内技术产品独占性市场利益的保护。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a)款明确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才能构成直接侵权。B18美国1856年Brown案中,B19法院就明确指出,“‘专利权的效力本质上仅及于国内而且必须局限于美国国境之内’,美国国会在专利立法时‘并没有而且无意产生超出美国国境的效果’”。在2006年的Zoltek案中B20法院重申了由于被告部分方法专利步骤发生在美国以外,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的立场。因此,作为专利权人来说,必须面对云计算等网络计算服务领域的行为能够得到其受保护国专利法管辖问题的挑战。

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对于跨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限制的立法突破。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Deepsouth案认为,被控侵权人在美国境内所实施的制造零部件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时,不能以在境外发生的对设备的组装和使用行为作为判定其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事实依据。美国国会在1984年专利法修正案中,专门针对Deepsouth案的涉案事实和行为模式增加了第271条第(f)款,B21以期在特定条件下有限制地突破严格的专利权地域要求,从而对明显属于规避侵权责任但损害到权利人在美国国内市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侵权。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要对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侵权行为认定为专利侵权,必须要符合五个方面的要件:(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2)所提供的产品是发明的所有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者所提供的零部件在商业上只能用于侵权而没有其他非侵权用途;(3)行为人主动提供或者促成向境外提供发明组成部分或者零部件;(4)如果组装该零部件的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则构成侵权;(5)行为人具有促成其在美国境外组装的主观故意。通过该条款,美国专利法对于形式上并未在其境内实施完整侵权行为但是在实质上构成对专利法所保护的独占性市场开拓权侵害的行为也进行类推适用,可以称为法律上拟制的侵权行为。2001年的Waymark 案B22就认为行为人对外输出并未在境外实际组装的产品零部件,但只要有组装的意图,也具有侵权性质。

(二)方法专利跨境侵权行为

跨境实施专利方法行为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方法专利的所有步骤均在境外实施,但是其实施的商业效果和技术效果发生在境内,并且构成对专利权人在境内排他性权利和独占性商业利益的损害。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法所提供的保护固然延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问题在于,如果该“产品”仅指有形产品,那么在境外通过实施专利方法向境内提供网络计算服务就不受专利法限制。美国法院在这一点上持比较谨慎的态度。2003年的Bayer AG案中,B2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认为美国专利法中对于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仅指有形产品,而不包括数据。该意见在2005年的NTP案中得到重申。B24另外,在国内实施对境外使用方法专利的指导,包括在境内对侵权产品的具体式样进行设计并向国外提供设计图样(design),尚不构成向境外提供专利方法实施的实质部分或者零部件。B25

第二种情况是部分方法专利步骤在境外实施,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美国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存在相左之处,争议焦点在于方法专利步骤以及为实施方法专利步骤而提供的产品能否成为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所规定的产品组件或者零部件。首先,就方法专利步骤的法律性质而言,法院更倾向于不支持认定其属于认定跨境专利侵权构成要件中的“可提供性”。尽管有法院在Eolas案中认为,B26第271条第(f)款所说的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并未限定在产品专利领域并排除方法专利,但是持否定意见的法院占多数。包括1998年的Enpat案B27和2005年的NTP案,B28法院从方法专利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组成专利的步骤不可能属于产品的实质部分或者零部件,也无法由境内主体向境外“提供”,因此不能构成跨境专利侵权。其次,对于为实施方法专利步骤而提供的设备或者工具而言,通常认为其不属于方法专利的实质部分或者零部件,因此即使存在向境外提供使用的情况也不构成对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的违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1年的Standard Havens案B29中认为,实施一项方法专利但自身并未受专利保护的设备销售给美国境外消费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方法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是具有时间顺序的步骤,而不是具有空间结构的产品,不能因为第271条第(f)款不限制技术领域的理由,就认为该条款可以适用于并非方法专利组成要素的零部件。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跨境侵权行为

对于不具有物理形态而以代码形式出现的计算机软件或者数据能否成为跨境侵权行为中向境外提供的发明实质部分或者产品零部件,美国法院通常持开放的态度。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如果其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应当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而计算机软件作为驱动设备的关键性要素,可以构成认定跨境侵权行为中向境外提供的发明创造实质部分或者零部件。在Eolas案中,法院就排除了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对于技术领域的限制,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从性质上说应当被包含在跨境侵权行为所认定的范围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软件方式向境外提品设计与实际提品部件的界限有时候是比较模糊的。一方面,如果认为专利产品仅限于有形产品,通常会因为软件是对产品进行设计而完成的蓝图(blueprint),因而被定性为对境外专利实施行为的指导,例如2004年的Pellegrini案B30法院就采用该意见。另一方面,如果专利产品本身就是包含软件的机器设备,那么向境外提供的软件将会被认为是专利产品的实质组成部分。在Eolas案中,法院就将Microsoft公司向境外提供的软件母盘作为专利产品的组成部分而认定为构成第271条第(f)款下对专利权的侵犯。当然,在向境外供应软件的行为模式上不能仅将体现软件的代码传送到国外,还必须要实际提供拷贝,否则仍然属于指导技术实施的蓝图性质,不会在实际上构成跨境专利侵权。因此,在涉及软件的跨境侵权行为中是否需要像实体产品零部件那样要求所有加载了软件的实物拷贝均从境内向外供应,是否可以用对软件代码的拟制输出代替实际的拷贝输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前持肯定的立场,但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对AT&T案B31作出判决后情况有所变化。在Eolas案中,被告微软公司将记载有软件的母盘(golden master disk)或者将软件通过网络输出给美国境外的经营者,再由后者将软件安装在实际出售的电脑产品当中,法院认定其行为是对作为零部件的软件的跨境“输出”,因此构成跨境侵权行为。在AT&T案中,微软公司对外“输出”Windows软件产品的行为模式类似,而其Windows操作系统在境外被安装在电脑中后,将会侵犯到原告在美国获得保护的语音处理设备专利。微软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安装在实际销售的电脑中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是在美国境外制造而并非从美国境内供应。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遵循此前判决的Eolas案,在肯定软件可以作为产品部件得到供应的基础上,对于向境外“供应”的行为模式也根据软件业的行业特点进行了扩张解释,将对软件“复制”作为“供应”的组成部分看待,因此,可以替代“供应”在跨境专利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并认定微软的跨境软件传输行为构成侵权。然而,随着网络化技术发展,第271条第(f)款所规定的跨境侵权行为从专利范围到侵权行为类型的扩张有超出立法原意并打破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趋势。在专利立法确认之前,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跨境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从宽或者扩张解释应当更为谨慎。

(四)“影响因素”标准与实质性境内侵权行为的判定

为了解决技术网络化带来的跨境专利侵权行为判定问题,可以摆脱传统的完全境内实施原则,即要求境内实施专利技术行为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避免由于法院拘泥于形式上的侵权判定要求而造成行为人有可能利用制度漏洞对于专利侵权责任的策略性规避。通过专利实施行为对于国内市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在实质上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将成为可行的制度选择,也符合专利法对于权利人所享有的独占性市场开发地位进行保护的目标。为此,作为法院如果认定在国内发生实质权行为,可以将本国作为侵权行为地(locus of infringement),B32判别依据是侵权行为与本国具有最为紧密的联系,并判定其构成侵犯该国专利权。当然,基于对其他国家司法采取的礼让原则,要避免国内专利法产生域外效力。

综合美国法院对于跨境侵权行为进行审判的经验,我国在对于跨境侵权行为规制时,可以发展出一套“影响因素”标准对于实质性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根据该标准,如果行为人跨境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对于权利人在国内的专利许可或者实施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即使其部分实施专利行为发生在境外,也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即使行为人在境内实施专利行为并非完全覆盖系争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将构成专利侵权。对于专利权域外效力问题,专利法尚无需突破地域性要求,因为仅针对境内行为进行侵权判定已可规制实质性而非形式性的境内侵权行为。另外,即使判定跨境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在赔偿数额上也应当仅以境内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市场损害金额作为依据,而不应延及境外行为所产生的市场效益,原因在于境外市场效益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分配应当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来进行判定。

对于判定专利侵权实质性的影响因素,可以结合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两方面来考察。在技术因素方面,如果在美国境内实施的部分是产品专利技术的设备、零部件或者方法专利技术的某些步骤,特别是体现专利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将专利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则构成判定其侵权的技术因素,可以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可以采用“技术效果标准(technology-based effect tests)” 。B33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时要注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境内实施行为的技术重要性判断上,针对产品专利或者系统设备专利要采用“控制与收益性使用标准(control and beneficial use test)”,B34对于整体系统的控制性部件而非单纯的数据处理服务器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技术因素进行考察。在2005年NTP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即使有部分产品部件位置在国外(该案中为加拿大),但是美国作为整体系统投入服务的场所,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构成对美国专利权的侵犯。而认定场所的标准是对系统的控制和使用获得收益的地点位于美国境内即可。其次,对于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可专利技术特征标准(patentably distinctive test)” ,B35将最体现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产品零部件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将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区别)覆盖的产品部件所在国作为侵权行为发生的国家。再次,在认定技术因素时,应当同等对待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并且在产品专利中不能对实物产品和数据产品进行区别对待。B36对于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区别对待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原意,在认定跨境专利侵权行为时不应当进行这样的区别对待。

此外,如果境外专利实施行为对于权利人对国内市场的经济利益造成显著影响,那么专利法将具有约束力。对于构成显著影响的情形,包括专利权销售专利产品数额的减少、损失潜在的颁发专利许可机会以及稀释了被许可人销售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等情况,B37不能仅根据部分实施行为发生在境外而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如果构成显著影响,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云计算专利侵权诉讼举证困难

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云计算专利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云计算技术专利通常属于方法专利,其技术特征由实施该技术的步骤组成,而实施该步骤的过程均在网络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控制之下,即处于其作为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保密状态之下。作为专利权人,要通过正常手段获得作为对方秘密信息的技术实施情况,并与方法专利步骤进行详细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相当困难的。B38因此,专利权人更为倾向于利用专利制度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利规定,从而提高赢得专利诉讼的机会。

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只要方法专利所获得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方法专利所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那么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责任,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该条款看似为云计算专利权利人减轻了证明责任,其实有利于其主张专利权。但是,由于云计算技术具有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特点,因此,在适用举证倒置问题上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对于“产品”的定义,能否将以代码形式出现的信息产品认定为该条款中的产品存在疑义。普遍认为,在宏观上或者微观上具有空间结构的物质属于专利法上所规定的产品,包括机器设备或者化合物等。B39作为云计算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结果,计算机软件代码和数据并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产品,也阻碍了将其认定为作为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要件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将信息产品纳入产品部件已经得到司法案例的支持,特别是上面提到的美国法院在2007年AT&T案中对信息产品能够构成专利产品零部件方面作出了认定,因此,如果拓宽产品范围或者允许产品零部件作为构成要件,则云计算专利可以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加以适用。

其次,对于“新”产品的认定。新产品的认定问题是涉及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司法适用中的核心问题,同样也是疑难问题。《专利法》和TRIPS协定第34条对于新产品的含义均没有作出解释。2002年Merck案中认为,B40通过专利方法让产品具有更优品质的改变或者改进可以满足“新产品”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新产品含义的界定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新产品”被界定为在国内市场没有出现或者在国内没有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在组份、结构或者质量、性能和功能方面与现有产品存在明显差异。B41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将判断专利新颖性的标准适用到新产品的认定上,认为“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新产品”,因此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将申请日作为判断新产品的固定时间标准,不能适应云计算等快速发展的网络化计算服务领域,因为该领域的替代技术发展较快,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时很可能已经出现了不同于专利方法但能够实现同样功能的计算方法,因此,将动摇以新产品作为举证责任倒置条件的法理基础,将不适当地扩大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范围。

再次,对于“相同”产品的认定。我们固然在认定相同产品时可以根据产品组份、结构或者质量、性能、功能等因素加以考虑,对于不存在实质差异的产品作为相同产品加以认定,然而,在云计算领域,如果要认定“相同”产品可能存在更多的困难。应当注意到,认定相同产品的前提是产品本身应当是稳定的,一旦专利方法启动以后,可以按照方法步骤所要求的内容得到能够预期的稳定产品。但是对于云计算专利而言,方法专利中的若干步骤是由接受网络计算服务的客户或消费者来完成的,因此,体现为结果数据的信息产品具体构成是不能够预期的。对于信息产品,“相同”产品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将产品结构加以比对,而必须从信息产品质量或者功能方面进行对比才能得出结论。

复次,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可操作性较差。原告要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都需要证明被告制造的产品与方法专利获得的产品相同,并且通常都仅限于直接获得的产品。此处直接获得的产品范围与专利法方法延伸保护中所延及的产品范围应当是相同的。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解释,对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导致专利权人举证责任倒置难以实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应当成为举证责任倒置认定中进行比对的产品对象。由于该司法解释条文还规定:“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除原始产品以外的其他后续产品均不属于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考虑到云计算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计算结果等数据信息,通常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后续处理才能够提供给客户实际使用。这种处理可能是比较简单的加工,比如进行存储或者压缩处理;也有可能是比较复杂的处理,比如图形化处理或者转变为可远程传输信号等。药品制造方法中由于存在中间物质等环节,已经出现方法专利延伸保护不足和举证责任倒置困难的问题。B42如果因此就切断了方法专利与最终产品之间的联系,不认为其是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将使得竞争对手轻而易举地绕开方法专利延伸保护的领域,最终导致专利权难以得到司法保护。

最后,云计算专利权人要获取方法专利所得到的产品本身可能比较困难。由于云计算中的数据和软件储存地点对于用户而言都是保密的,并且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不愿意公开其数据来源,除服务提供商以外的第三人也缺乏相应的地域和物理信息,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要进行调查取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作为产品所提供数据或者软件的事实情况是非常困难的。2000年Eng’g案中法院认为,B43如果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必须要证明其在申请专利以前就有合理的机会和能力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在调查涉嫌侵权的云计算服务行为时,并没有从公开渠道可以访问和调查云服务提供平台的程序、软件和物理机构。因此,云计算的保密性和不可确定性为专利权人通过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诉讼维权带来了很多困难和挑战。

(二)实质性举证困难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选择

云计算方法专利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所产生举证责任倒置法律障碍等问题,是由于其技术网络化属性带来的。我们必须把握技术发展和竞争的特点,从实质上把握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和技术原因,从打破现有制度安排产生的思维定式束缚,解决举证倒置制度适用方面的困难,从制度完善方面寻求突破。

首先,可以拓展“产品”范围或者增加产品部件作为认定依据。作为构成表面证据的要素,“产品”概念是对被告所生产的能够进行交易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法律概括,但是其概括得未必准确。对于不能纳入传统产品范畴的某些材料,但是又构成经济价值的主要来源,比如可以装载到计算机并为人所利用的软件或者数据信息,应当对其作为“产品”或者产品部件进行类推适用。对于云计算技术等产生信息产品的方法专利能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必须对产品的含义进行拓展。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设计是将产品零部件或者产品组件作为认定依据,而计算机软件或者信息数据作为产品组件得到法律认可的障碍较少,原因在于其是实现产品技术功能的重要部件,而单独作为产品尚存一定困难。

其次,选择根据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第(a)项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立法。TRIPS协定第34条在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给予WTO各成员相应的义务,但是成员实际上可以在其允许的范围加以适当选择。我国目前是根据该条第1款第(a)项内容进行立法,但是考虑到“新产品”等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要件的设置而引发的证明困难和实质正义缺失,因此,可以考虑根据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第(b)项进行立法。TRIPS协定第34条规定,在涉及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要求被告证明获取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并负举证责任。在可供选择的两种情形中,我国选择了看似较为简便的第(a)项。但是,对于云计算方法专利(也包括药品专利等领域)而言,新产品要求并不容易得到证明。因此,该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无助于云计算方法专利的有效保护。我国在专利立法中可以考虑改为采用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该相同产品有实质可能是以该工艺生产的,而专利权人又不能通过合理的努力确定实际使用的工艺,则被告要承担举证责任。采用第(b)项立法,可以避免由于难以对“新产品”概念进行界定而导致的困境。B44我国如果仍然坚持采用第(a)项作为立法依据,应灵活确定“新产品”认定时间界限,不能一概以申请日作为标准。如果时间距离申请日已经5年以上,则应当以产品实际投入市场日开始计算。若投入市场时已经出现了替代制造方法或者产品替代制造商,则被告使用方法专利的概率大为下降,不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再次,拓宽“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范围。现有司法解释对于产品的解释过于狭窄,应当在借鉴美国专利法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判例的经验合理加以确定。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g)款规定,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只要没有在实质上被后来的方法所改变”或者“产品成为另一项产品的不重要的和非实质的组成部分”即可。英国法院通常采用“本质消亡检验”标准(the loss of identity test)。B45根据该规则,除非后续步骤实质性地改变了依照方法专利获得产品的本性,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并不会因为后续处理就确定不再是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我国在确定方法专利延伸保护范围和举证责任倒置比对产品范围时,应当突破专利法条款上关于直接获得或者制造的文字规定,转而寻求让保护范围拓展到在实质上并未改变产品性质或者功能的后续处理措施之后的产品形态,使得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有在云计算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应用的可能性。

复次,合理确定举证责任与商业秘密权利界限。TRIPS协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在举出相反证据时,应考虑被告保护其生产和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商业秘密权益之间的边界非常重要。在举证程序上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其一,其在披露证据的人员范围方面应当只提交给法院以及法院指定的技术专家,并且尽可能排除向原告及其员工披露。法院固然可以“责令原告及其委托人、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被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是只要原告及其员工接触了被告商业秘密,对于被告应当享有的商业竞争优势可能已经构成了损害。法院不仅要保护法律上规定权利,更要保护被告的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s),B46而商业利益应当在考虑范围之内。B47其二,考虑到对被告商业秘密的保护,其提出的证明制造产品方法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即可采行,防止商业秘密遭到泄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被告提交证据“应当经过质证,方能采信”的规定不够合理,可能导致司法程序被滥用。国外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理论认为,基于制造的产品对生产方法构成侵权的认定属于“可以用反证的法律推定(juris tantum presumption)”。B48有鉴于此,英国2009年Generics (UK) Ltd. v. H Lundbeck A/S案中法院认为,B49通过被告可以在中间程序(interlocutory stage)提出反驳,无需向对方披露所提供的证据。法院甚至驳回了原告要求进行完整质证程序的请求,并认为可以直接作出不必举证责任倒置的裁决。

四、结 语

专利制度的正当性体现在促进技术发展,专利制度的改革动力也来自于技术发展。云计算等网络化技术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使得专利制度固有的侵权判定规则不能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形式上的侵权构成要件或者证明责任可能轻而易举地遭到被告规避,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也难以得到落实。专利法蕴含的权利法定主义原则固然使得立法机关进行的利益平衡得到较高程度的实现,然而随着技术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专利立法者所设想的利益平衡格局将被打破,正如网络传播技术对著作权法所产生的挑战那样。严格按照专利法条文进行司法适用,特别是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将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误区,使得云计算等领域的专利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也有违实质正义原则。专利制度的发展让我们避免面对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冲击,并有效解决云计算专利保护的问题。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要避免维权困难,固然可以在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时采取比较谨慎的策略,使得单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步骤能够为单个主体所完成,避免可能出现的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困难程度的增加,但是,从立法者和司法者角度来说,制度漏洞仍然应当得到解决。我国必须在专利侵权判定制度上加以革新,以实现专利制度激励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增进社会福利的终极目标。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Judgment in Networking Technologi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on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LIU Qiang

第11篇

一、物联网概念和关键技术

物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利用射频识别(RFID)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协议完成物品与物品、人与物品、人与人之间的互连,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需要利用物联网才能解决的是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没有考虑的、对于任何物品连接的问题。

(一)物联网涉及的主要关键技术

一是射频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通过射频信号识别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是物联网关键的技术之一。RFID标签,具有读取距离远、穿透能力强、无磨损、抗污染、效率高、信息量大等特点。当带有RFID标签的物品通过特定RFID读写器时,标签被读写器激活并通过无线电波将标签中的信息传送到读写器以及信息处理系统,完成信息的自动采集。

二是下一代网络技术。下一代网络以软交换为核心的,采用开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能够提供丰富业务,具有分组传送、控制功能从业务中分离、业务提供与网络分离、端到端QoS和透明的传输能力、融合固定与移动业务等特征。这些特征对实现物联网人与物品和物品与物品可靠互连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已经成为现实的多种装置的互连网络,例如手机互连、移动装置互连、汽车互连等等,都揭示了下一代网络在互连任何物品方面的发展趋势。

三是深度嵌入式系统技术。物联网实现人与物、物与物连接的主要目的是对物理系统的控制,这要求物联网系统具有自我反馈与智能控制的特点,嵌入式系统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要手段。嵌入式系统综合了计算机、自动控制、通讯等多项技术,是针对某一应用开发出的智能化机电产品。广泛应用机、汽车、家电、工业装置、医疗器械、监控装置等各类物理设备中,国际上把利用计算技术监测和控制物理设备的嵌入式系统称为深度嵌入式系统。

(二)目前关于物联网的认识误区

一是把传感网或RFID网等同于物联网。事实上传感技术也好、RFID技术也好,都仅仅是信息采集技术。除传感技术和RFID技术外,GPS、视频识别、红外、激光、扫描等所有能够实现自动识别的技术都可以成为物联网的信息采集技术。传感网或者RFID网只是物联网的一个领域,不是物联网的全部。

二是把物联网当成互联网的无限延伸。事实上物联网可以是传统意义互联网向物的延伸,也可以根据现实需要组成局域网、专业网,没必要也不可能使全部物品联网,类似智能物流、智能交通、智能电网等专业网、局域网才是其最大的应用空间。

三是认为物联网是很难实现的技术。事实上物联网是实实在在的,很多初级的物联网应用早已在为我们服务。物联网理念是在很多现实应用基础上推出的聚合型集成创新,是对早就存在的具有物物互联特征的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系统的提升。

二、我国和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现状

(一)我国物联网研究起步早,技术研发位居世界前列

我国早在1999年就开始进行无线传感网络及其应用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都部署了物联网相关技术攻关,并在芯片、通信协议、协同处理、智能计算等领域取得突破,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走在世界前列,是为数不多能够实现产业化的国家。2010年10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物联网列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等多部委也在加紧研究制定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积极为物联网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我市拥有较好的物联网产业基础和丰富的示范应用经验

是省内物联网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的先行地区之一,在标准制定、示范应用、人才资源和新型产业培育等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聚集了北洋集团、新北洋、华菱电子、双丰电子、卡尔电气、渔翁科技等一批骨干企业。北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物联网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在射频识别和图像读取领域技术标准制定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市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学分校、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在人才培养、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我市拥有省光纤传感重点实验室、国家计算机内容信息安全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国际微电子研究中心、省嵌入式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RFID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3家从事物联网相关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科技攻关能力。在物联网应用方面,我市先后启动了工业、海洋、环保、电力、交通、物流等领域的物联网技术应用研究,北洋集团研发的国际海运物流管理系统和港集团建设的智能物流仓储管理系统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同时应当看到,我市物联网产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先进区域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产业体系尚不完整,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创新体系不健全,应用领域不广、层次偏低,运营模式不成熟等。面对激烈竞争,我市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产业资源集聚,大力推动示范应用,才能确保在新一轮技术和产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三、我市物联网产业的发展目标定位

主要目标是将建设成为专业化水平强、产业化应用好、市场化程度高、辐射带动面广的物联网强市。

一是建立较完善的物联网产业体系。建设物联网特色化产业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应用示范基地,形成完整的物联网产业布局、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核心产业、关键技术、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示范应用取得突破,在新型传感器、系统集成、应用软件、信息服务等领域集聚一批规模较大企业,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是形成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聚集一批国家级研究机构与研发中心,在传感器及节点、应用软件、高端集成、应用服务、信息安全等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物联网产品系列,自主研发、产业保障和核心技术掌控能力显著提升,并在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培育一只结构合理、创新力强的人才队伍。建立物联网人才培养体系,优化物联网人才支撑环境,引进一批物联网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物联网工程师,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和梯队,初步显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联动效应,建成国内一流的物联网人才高地。

四、我市物联网产业的发展重点

依托现有产业发展基础,紧密跟踪国际技术发展趋势,攻克一批制约物联网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的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实施一批重点示范项目,推动应用创新及产业化。

(一)集中突破物联网重要核心技术

1.新型传感器与短距离无线传输技术。重点围绕关键传感器件、短距离无线传输技术开展技术攻关,着力突破物联网感知层技术。发挥北洋集团、双丰电子、卡尔电气等企业技术优势,重点加强超高频射频识别、打印与扫描图像、地震检波、石油勘探传、光纤测温、智能家居、物位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等各类新型传感器研制,和低功耗传感节点及监测设备的嵌入式微系统技术研发。

2.物联网信息安全及智能处理技术。依托卡尔电气、渔翁科技等重点企业,加强网络数据传输加密、大规模网络行为模拟、信息与内容安全等技术研发;加快云安全技术的研发;开发快速、高精度、高效率数据挖掘、比对分析算法与模型;研发高效率传输光缆及数据压缩、传输、处理技术。

3.物联网系统集成关键软硬件技术。加强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嵌入式操作系统及中间件开发与产业化,推进系统解决方案标准化;加强各层次数据接口信息交互的标准化研究;加强应用管理、服务软件以及信息服务平台技术的开发力度,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的发展;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开发面向特定应用领域的新一代网络服务业务。

4.物联网共性支撑技术。重点加强可编程、系统测试、数据保护等共性技术研发及现代信息通信、计算机及网络、先进微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基础支撑技术的研究。加强关键技术协议与规范、平台软件开发环境、开发工具、核心框架及中间件构造等技术研发,重点加强面向行业和领域的物联网应用软件支撑平台研发。

(二)重点培育物联网关键产业领域

1.先进传感器产业。围绕物联网感知层技术,抢先发展先进传感器、无线传感器及智能终端设备制造产业,抢占物联网产业发展关键点。引进和培育一批低功耗、微型化、智能化的新型传感器研发和制造企业,迅速提升高端传感器市场的影响力。大力支持北洋集团开展高性能射频识别标签设计、封装,开展相应读写器具研发和生产;引导新北洋、卡尔电气等企业开展融无线数据通信、交易支付、信息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终端设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华菱电子研发高精度图像传感器、北洋集团研发光纤测温传感器、双丰电子研发地震检波和石油勘探传感器;支持和引导哈尔滨工业大学研发海洋环境检测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传感器并产业化。

2.数据传输与信息安全产业。积极开展传输技术和安全技术研究,引进一批基础设备生产和关键技术研发企业,加快培育新一代网络产业。大力支持宏安集团研发高性能光纤光缆、通信电缆、超五类数据缆;支持东兴电子、宝岩电气、新康威等企业研发智能数据传输与连接线缆;支持渔翁科技研发高性能数据加密设备和信息安全设备;积极引导哈尔滨工业大学研发大规模网络行为模拟、信息与内容安全、数据加密等,并尽快进行产业化。

3.物联网基础支撑产业。加快发展微纳器件、集成电路、网络与通信设备、微能源、新材料、软件等相关基础产业。支持家和科技研发智能家居系列产品与集成方案;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大学(分校)联合相关企业研发面向领域的物联网应用软件支撑平台、核心框架及中间件产品;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微电子研发中心研发汽车电子芯片;支持农友软件研发新一代农村信息化集成服务系统。

4.物联网应用提升产业。利用物联网对传统产业的重大变革,积极推进带动效应明显的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产业的发展。重点推动港集团、威东航运、胶东国际海运、汇峰物流园、鑫通物流园、华东海运等发展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慧物流服务;积极推动威高集团、金猴集团、光威集团、天润曲轴等大企业集团实施制造业物联网工程;支持好当家集团、寻山水产集团等企业发展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海产品加工和海水养殖。

5.物联网集成和服务产业。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企业为依托,重点推进与物联网产业发展和应用相关的通信传输、智能处理、数据存储、信息安全等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工程。尽快形成以网络传输、信息处理、内容提供以及运营服务为主的物联网网络运营和服务产业快速聚集、可持续发展的网络基础条件和服务支撑体系。

(三)加快建设物联网公共技术平台

1.构建适合物联网应用的下一代网络平台。积极引导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电优化整合网络资源,构建开放、标准、安全的下一代网络平台,广泛开展物联网技术应用业务。支持网络运营商、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联合搭建物联网信息中心,构建综合性物联网数据共享、交换和测试平台,为物联网相关用户提供数据接入、数据处理以及系统测试等服务,支撑物联网各领域应用业务的快速实施。

2.建设物联网技术创新支撑平台。依托北洋电气集团的省智能光纤测温重点实验室和省RFID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相关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加强物联网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主导和参加标准制定,建成国际前沿、国内领先,具备引领作用的国家级物联网核心技术研发中心。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企业与服务智能计算技术研究中心为基础,组建哈工大物联网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充分利用哈工大的技术、人才优势,围绕推进技术产业化应用、执行重大示范项目等主题开展集中攻关。

3.物联网信息和中介服务平台。以网络运营商、龙头企业、研究机构为主体,鼓励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围绕物联网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和技术检测和标准化工作,搭建立足、辐射全省的物联网技术交流平台,推进省内物联网技术交流合作,对接国家物联网标准联合会工作组,推动企业参与跨区域物联网应用项目。

(四)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示范应用

智能工业示范应用。加快三角轮胎、万得集团的射频识别项目建设,实现生产过程监视、质量控制智能化。在黄海造船、成山集团、天润曲轴推广数字化设计、电子识别、可配置信息集成等先进生产技术。在威高集团应用产品质量和成份智能监测技术。

数字渔业示范应用。加快物联网技术在“海上110”、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海洋产品加工及等领域的应用,以公安边防为依托,加强海上基础设施建设。以好当家渔业集团、鸿洋神为重点,推动海洋产品分类、质量检测、产品流转、生产加工等智能化。建立海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传统优势产业的整体提升。

智能物流示范应用。以港(国际物流园)、华东海运、家家悦集团为主体,建设港口集装箱智能调度、职能仓储系统、商品分拣调拨、物流信息处理、车辆调度等智能信息系统,积极推动物联网技术在制造业物流、仓储管理、商品配送等物流模式的应用,推动以物联网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新模式发展。

智能电网示范应用。积极推动北洋集团分布式光纤测温预警系统在我市电网中应用,实现重要输变电设备和电缆温度实时监测和远程预警。以佳衡电子等企业为依托,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力远程抄表、自动通知和缴费系统,提升精细管理和智能运营能力。

智能交通示范应用。加快射频识别和传感技术在交通领域的应用,积极实施智能交通行车诱导、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高速公路智能管理、道路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等系统示范应用,建立智能交通标准体系和应用模式,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智能化水平。

数字节能环保示范应用。推动基于传感技术的高耗能行业传统工艺改造和生产流程优化项目建设。加快物联网技术在污染源监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城市噪声监测和海洋环境监测、森林防护等系统领域的应用,构建智能化的监测、防控体系。

智能城市管理示范工程。依托已建成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及建设中的城市精细化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相关技术,实现对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大型活动实时监控、应急指挥。以机场、火车站、港口等为示范,探索建设周界防入侵系统。

五、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对策

(一)确立物联网产业战略高技术产业地位,予以重点支持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成立强有力的促进和推进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物联网产业推进计划”,科学确定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战略重点。提高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市场支持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在政府采购中要优先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地企业产品。成立物联网专家咨询机构,聘请技术、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知名专家,就物联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对前瞻性的技术进行论证。

(二)加快推动基地园区建设,培育物联网产业集群

支持物联网产业基地(园区)建设,通过专业园区建设,集成创业服务、技术支撑、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体系,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物联网项目在基地(园区)布局,打造涉及研发、制造、集成、运营多个环节,涵盖传感器、嵌入式系统、系统集成等领域的完整物联网产业体系。加快完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基地(园区)集中,引导企业、研究机构、大学及其它机构之间相互合作,推动新型企业、新型技术的产生,促进区域创新网络的形成和发展。

(三)加强企业联合与协作,促进产业技术联盟发展

由政府牵头组建若干产业技术联盟,协调联盟各方利益和冲突,消除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现实的或者潜在的风险。发挥政府资源整合作用、核心企业的产业化推进主体作用、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源头作用、应用部门的市场牵引作用,共同推进关键技术研发、技术标准制定、重要市场开拓。提升各高校之间合作办学、联合攻关层次,推动物联网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加强与国内和国际大型物联网企业合作,通过合作研发、合作营销、互相交流管理经验等,促进产业联盟的国际化。

(四)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掌握产业发展主导权

技术标准是技术化的资本,是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支点,也是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我市应充分利用已有优势,发挥政府、协会、联盟等的作用,完善市场驱动技术创新机制,推动核心企业参与国内、国际技术标准制定。要加强与国内重要系统集成商和龙头企业合作,探索新的产学研合作方式,使之成为我市技术标准合作者,加快我市参与的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和完善。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要通过直接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时了解国际相关产业发展动向,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

(五)创新多种形式的金融市场,快速聚集产业资本

建立政府主导的物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物联网产业重点研发项目建设、示范推广项目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集成电路专项基金及国家重大产业化项目基金等。积极组织物联网产业园、产学研合作示范园区申报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完善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风险资本与优质企业、项目的对接平台,推动社会风险投资积极参与我市物联网产业化项目和示范项目建设。做好上市融资协助工作,切实推动物联网企业到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