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 17:07: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投资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高校新校区建设 基础设施 内资BOT融资模式 BOT项目
中国高等教育自1999 年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以来,到 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3.3%,全国在校学生人数已达到2907万人,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建设新校区是我国高校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张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有效地解决了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改善了办学条件,保证了教学质量,为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渠道、教育收费渠道、科研渠道、产业渠道)仅能保证高校日常运转的需要,无法满足新校区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因此,高校有必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如BOT项目融资渠道、社会捐赠渠道、基金渠道、信托渠道等为新校区建设提供资金,以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内资BOT融资模式
1、BOT融资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是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典型的BOT定义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或个人(项目发起人)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模式根据项目投资者及项目股本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外资BOT和内资BOT。
2、内资BOT模式
一般意义上的“内资”,是指国内财政资金和国内民间资本的总称,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企业投资、民营企业投资以及个人的投资。本文所讨论的“内资”,是特指国内民间资本。
国内民间资本包括国有民间资本和私人民间资本两部分。国有民间资本最常见的就是国有企业资本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私人民间资本包括各种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非国有私营经济资本。
二、高校新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必要性
在国家建设资金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将BOT投资模式引入到高校新校区建设中来,将对传统的高校资源配置与运作产生全面的冲击,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
高校目前的经费来源主要用于高校日常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转,政府虽然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对教育产业建设方面的投资,但还是无法满足新校区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因此,利用内资BOT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新校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高校建设资金的不足,弥补资金缺口。
2、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分散项目投资风险
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有效的引进了民间资本对高校新校区基础设施的投入,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实现了政府、民营企业、高校三方的最佳融资效果。在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下,高校增加了基建项目的资本金数量,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不仅节省了政府的投资,还将基建项目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民营企业。
3、拓展投资空间,提升竞争力
高校由于投资主体单一、财力有限,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着建设资金不足、运营效率低下的现状。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融资新格局。
4、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
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下,高校与民营企业是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的全程合作,民营企业从高校基建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开始参与,可以将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到项目中,这不仅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而且实现了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
三、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内资BOT模式为高校新校区建设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它实现了投资主体、融资方式、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BOT项目融资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放宽投资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公平税费政策、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也作出了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担保法》、《招投标法》、《信托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为BOT模式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BOT模式在我国的成功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充足的社会资金为BOT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积累了大量资金,拥有巨大的投资潜力。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自觉地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业务活动。在对待风险的问题上,能客观地分析、理性地决策,很多国内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已经可以和国外水平相匹敌。
3、高校BOT融资模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
北京京华育缘(天津大学)国际会馆项目采用BOT的融资模式兴建校内物业,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以BOT模式进行建设和办学,泉州师范学院通过BOT模式对旧校区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等成功的案例,为高校新校区建设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4、影响高校BOT融资模式的发展障碍逐步消除
基建项目前期费用高、工作时间长是制约BOT实施的主要因素,而BOT融资模式在高校的成功试点,正在逐步消除这两方面的障碍。实施BOT项目融资模式虽然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但作为解决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BOT融资模式具有巨大的实施潜力。
四、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问题
1、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项目的范围
BOT融资模式一般适用于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直接的经济收入,并有较长的经济寿命的项目,具体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场馆、招待所、校内超市等以经营为主的非教学设施基建项目。
2、高校新校区建设应用内资BOT融资模式项目的特点
(1)高校以新校区的学生住宿收入和食堂经营收入等收费作为代价,最终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由于内资BOT融资模式下的项目公司完成了整个项目的筹资、设计、建设和经营,项目的举债不计入高校资产负债表,因此不会增加高校的负债。
(2)高校采用内资BOT融资方式进行新校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只能靠项目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量来偿还,所以出于风险的考虑,项目公司会要求高校对学生宿舍的最低入住率、学生食堂的最低就餐率等相关方面作出书面承诺。
(3)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既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经营。
(4)内资BOT模式是契约式,对于高校、承包商、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相关的合同和协议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和记录。
五、高校新校区BOT项目的融资结构与运作程序
1、高校BOT项目的融资结构
高校新校区建设BOT项目参与者主要有高校、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商业银行、工程承包商、供应商、运营商等法律主体,各方主体相互合作形成高校内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结构(见图1)。
2、高校BOT项目的基本运作程序
高校BOT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大致分为六个阶段:项目确定阶段、项目招标阶段、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特许协议签订阶段、BOT项目建设与融资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项目移交阶段(见图2)。
(1)项目确定阶段。高校根据新校区发展的建设规划以及市场的需求对预期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进行BOT建设的可行性论证,BOT建设的可行性论证是从项目建设条件的可能性,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盈利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论证,提出可适用的BOT模式建设项目。确定BOT项目后制定包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项目产品定价或项目设施服务定价等内容的项目建议书,颁布BOT项目的特许权意向。
(2)项目招标阶段。高校确定BOT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后,开始准备招标和要约文件,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邀请有兴趣的投资者提出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等方案的建议。高校设专门机构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者的方案、建议、价格、期限、服务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中标者。
(3)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特许协议签订阶段。高校与中标者就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协商、依照法律文件签订特许权协议,中标者缴纳履约保函,使项目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中标者单独或与其他企业按法定程序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的授权才能进行建设与运营。高校与项目公司正式签订特许权协议,一旦签订立即生效。特许权协议内容主要有:项目与项目公司的名称,特许权期限,项目公司所做出的有关项目施工标准和竣工日期的承诺,高校在特殊情况下介入项目或终止特许协议的规定,特许期限结束后BOT项目转交给高校的方式以及解决争议条款等。
(4)BOT项目建设与融资阶段。高校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无偿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规定的技术和工期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筹集投入,包括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向国内外银行贷款、向国际银行、外国政府申请援助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
(5)项目运营阶段。高校BOT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可以把BOT项目委托给担保委托人,以此保证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为确保放贷的安全,这一阶段项目公司主要任务是委托咨询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支付。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将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
(6)项目移交阶段。高校BOT项目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必须按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保证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的完好,将项目的资产运营期预留的维护基金和运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高校。项目移交阶段的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六、结语
内资BOT融资模式是筹集资金的有效渠道,是加快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有效途径,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BOT融资模式将在高校新校区建设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这一组概念,继而设定政府投资主要是投向公益性文化单位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银行贷款。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发展,只靠公益性文化单位是不够的,大量的经营性文化单位活跃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第一线,对它们来说,通过银行贷款是一个更为主要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文化产品的无形性特点,长期以来这些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在政府相关政策的鼓励下,已经出现了可喜的突破。2007年11月2日,首笔文化创业产业中小企业版权保证贷款诞生,北京一家影视公司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600万元的贷款。2012年,各大银行频繁与文化产业企业及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增加文化产业授信。4月,陕西广电网络产业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在西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未来3年内,将获得农业银行80亿元的意向性信用额度支持;8月,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与无锡市文广新局签订《金融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计划在5年内,为无锡市文化和相关企业提供100亿元的意向性融资支持。这些合作协议的达成,对于未来经营性文化单位融资及发展注入了催化剂。但是,这些都属于框架性协议,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最明显的就是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的担保贷款的可靠性问题。
对此,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在宏观上规定一些通过无形资产担保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法律原则,为银行和希望从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法律引导。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我国拥有大量的民间资本,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风险资本也开始看好中国市场。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出于对国家文化资源的保护而对部分外资的限制是合理的,通过法律确定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可以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格外重要。
在部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限制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的进入,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状态;而在经营性文化单位,则可以向民间资本和风险资本敞开大门,确保他们合法的投资主体地位,让这些资本可以放心地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当中,发挥其资本优势,促进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构建国家文化产业银行,以保护和开发民族历史文化资源与自然资源。[3]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更赞同前者。因为,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机构,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情况来看,时机并未成熟。而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则有一定的基础。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建立国有资本为主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已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当然,仅靠《公司法》解决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还略显不足,应该在规范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宏观法律中,确定这种公司的投资主体、运营模式等。
作者:赵阳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合伙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73-02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由专业投资机构运作的以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为投资对象的一种风险投资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之一,但由于制度层面缺乏支撑,政府在此类风险投资活动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和责任,而民间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活跃度并不高。当前,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培育市场化投资主体,建立对民营企业的风险投资方式意义深远。一方面,有利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寻求资本增值的新渠道。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Fund)是指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企业私人股权的金融投资活动。私人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私人公司(Private Firm)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公开股权(Public Equity),即上市公司的公开交易股权。从股权投资方式看,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公开股权交易和非公开股权交易两种形式,也就是股票发行上市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成长溢价和市场风险溢价(Market Risk Premium)。
相对于传统的产业投资来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新型的投资理念。第一,它不是利用自有资本来投资,而是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聚集规模巨大的资本,有利于发挥资本的规模效应。第二,它的投资对象是企业,投资前要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投资企业后还要对企业进行重组和改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第三,它的投资标的是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与公开上市交易相比,与企业私下协商达成的股权交易方式具有较低地融资成本、适度地信息披露和宽松的监管方式等优势。第四,它购入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在股权市场上转让持股而获利,具有较长周期持股的特点。第五,它的投资策略讲究的是投资组合的概念,其盈利性取决于一揽子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项目的盈利情况。由此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体现了集合投资、专家理财、长期价值、合作共赢等多重投资理念和价值主张。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离不开三个主体,即出资者、管理者和受资企业。其中,出资者负责提供货币资本,管理者负责提供人力资本,受资企业负责提供股权资本。如果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来理解,投资制度就是致力于解决三个根本性问题。首先是出资者的保护和收益问题,投资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资本安全,出资者得有优先权。其次是出资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既要保证管理者的管理优势,也要使出资者在重大事项上有控制权。最后是解决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机构投资方式,而机构投资方式产生了双层的契约关系,即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认购或合伙协议,以及基金组织与受资企业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这些协议约定了投资者、基金组织以及受资企业三个主体间的生产关系和责权利制度,实际上也解决了上述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主流的PE基金组织形式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出资者称为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GP作为基金的发起人承担管理责任,LP负责出资和监督。在保护投资者方面,GP与LP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PE基金有固定期限,基金到期时需将本金和回报还给LP;在角色定位方面,GP要有一定出资,同时要投入其人力资本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对PE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LP只以其投资额为限对PE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双重激励模式。首先,LP按合伙协议给予基金经理利益分享激励,GP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以及按照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分成。其次,基金管理公司与受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对未来的投资交易达成约定,除约定投资者对受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在基金资本退出时,对于受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分配,不是简单的按资本投入比例分配,而是经由激励约束功能很强的对赌协议做出安排。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导向
我国PE基金市场最早是由外资基金主导的,2006年之后,在政府鼓励和推动下本土基金开始崛起,一些中央企业和国有资本迅速跟进,进入PE基金行业。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出台了,给予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成立、续存的法律依据。2007年之后,第一批合伙制的基金PE开始出现,民间资本开始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占据一席之地。
经过近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当前国内PE基金已形成外资、国资、民资三分天下的局面:一是外资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外资基金,像JP摩根、高盛、KKR、Blackstone等国际投资机构已在国内纷纷设立基金;二是政府牵头设立的国有基金,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等;三是民间资本自发设立的民营基金,如九鼎投资、宏福股权基金等。
当前社会各界关于本土PE基金发展方向问题存有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角色和定位问题上。在本土PE基金行业发展过程中,有一条发展路径是由政府发动国有资本参与PE基金投资。支持的一方认为,政府应当介入国内PE基金市场的发展,主要理由有产业政策的需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等。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PE基金市场属于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政府在没有透明或一致的原则下根据政府意愿实行补助或限制,是对市场的不恰当介入。这两派观点实际上是对本土PE基金未来发展导向的争论。
客观地看,政府对PE基金行业过多介入和干预将给PE基金行业的整体发展带来如下隐忧:一是以财政资金扶持,会形成资源的不均衡,从而影响PE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财政资金不适合高风险项目的投资,这会使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风险投资行业的管理模式存在冲突;四是政策性基金的定位和盈利模式问题较为模糊,如果定位是盈利的,会形成与民争利的局面,而如果定位是不盈利的,则国有资产的考核目标又无法实现。国际上的风险投资实践表明,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商业化资金。在风险投资领域,大规模的政府投资是不可持续的,只有带动民间投资,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PE基金市场化运作思路
PE基金市场化运作的特点是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受资企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制度化的市场下进行自觉的逐利活动。当前,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PE基金行业的制度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解决PE基金市场化运作环节所存在的现实障碍和深层次矛盾,以激发其制度优势和内在活力。
(一)深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以来已形成许多基本改革理论和共识,如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一般性竞争领域不要与民争利。当前必须深化改革,包括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在改革中要打破各种垄断,真正实现各种经济成份的平等准入、公平竞争,调动社会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在机制设计上要给予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特别是民资工基金以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完善监管规则
政府的职责应当是明确PE基金行业发展的整体思路,尽早出台能够规范统一市场的监管规则,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障投融资双方的权益。PE基金市场化进程中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的问题,比如打着PE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有的PE基金机构没有重视PE股权投资的长期价值和资本运作,而是热衷于短期的投机行为。政府应该尽快的研究、关注这些问题,从制度上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推出整体的监管规则,使PE基金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民间融资样本选择情况
为使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随机选取企业样本15个,其中工业企业样本5个,非工业企业样本10个;非工业企业样本涵盖了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及非金融类服务业等。
样本企业按规模划分,大型企业1个,中型企业3个,小型企业3个,微型企业3个;从企业注册类型上看,国有及国有控股2个、中外合资1个、股份制4个、其他(私营等)3个。
二、民间融资的几个特点
(一)企业民间融资较为普遍
调查显示,15个企业监测样本中,有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比例较高;同时,在走访其他企业时也了解到企业的融资现象也普遍存在,只是出于对民间融资问题的敏感,不愿意透露细节情况。从行业上看,民间融资行为体现在批发和零售业2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家,其他非金融服务业1家。
(二)民间融资规模较小且只用于流动资金
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末,15个样本企业银行贷款余额为98123万元,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融资余额为360万元,融资额占银行贷款比例为0.43%;从融资流向看融入资金290万元,融出资金90万元;据了解,融出方融出资金并不是为了谋取收益,而是关系较好的企业之间相互支持;从用途看,6家企业融入的资金全部用于流动资金;从渠道看,从其他企业融入210万元,从股东或内部职工融入30万元,从其他个人融入70万元。
(三)民间融资行为多存在于小微企业
在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中,1个是中型企业,2个是小型企业,3个是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居多。
(四)主要是凭信用融资,未出现高息融资现象
从担保方式上看,有3个样本企业担保方式是无担保公凭信用融资,有3个样本企业采用了财产担保;协议形式多样化,有4个是正式合同,1个是口头约定,1个是借据;从利率情况看,1家企业融入利率较低,经了解是从亲属处融入,有亲情因素;其余5家的融入利率基本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当,未出现高息融入资金现象。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探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有效满足
一方面,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给中小企业贷款确实存在着形不成“规模经济”的问题,因为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登记、监督等环节都大致相同,结果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上升;大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担保不足、风险偏高,很难江中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条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也很难把握信贷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及时、全部的信贷支持。
(二)民间融资高效、灵活
中小企业物生产经营方式灵活,也就决定了其资金需求在时间、额度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当企业出现商机有资金需求时,企业在熟悉的范围内,如关系企业、内部职工、亲属等渠道,经过简单协商,即可在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达成借款协议,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快将能得到满足。
(三)民间融资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多在熟悉的范围内进行,相互信任度较高,借据、合同文本也比较简单,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复杂,验资、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环节繁多,且审贷周期长,与民间融资相比,企业更愿意避免“麻烦”。
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其步入正轨轨道
随着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如何促进中小的发展,逐步改善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鉴于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而且民间融资也切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解决就业和支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法规,规范民浊音融资行为,使民间融步入正轨渠道。
(一)引导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到“地上”,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
调查显示,有50%的样本企业认为资金状况偏紧,有80%的样本企业认为下一个季度本企业资金状况将超紧;不难看出,民间融资的需求空间很大,同时,从社会各界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上看,绝大多数是讳莫如深,很忌讳谈及这个话题。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提到,温州金融改革要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这更加突显出探索民间融资阳光途径的必要性的迫切性。一是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在法律的层面确立民间融资的地位、作用,为民间融资正名;二是要引导和鼓励企业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以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三是要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范畴及不同对待政策,消除企业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模糊认识,引导民间融资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探索民间资本的保值、增值途径
在通胀压力下,楼市价格高企,股市低迷,期货、黄金等投资品风险很大,存款利息负增长,民间资本面临“走投无路”的境地,于是民间资本便自然而涌入“放贷”市场。因此,为民间资本开辟投资领域,从而分流进入放贷市场的民间资本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业,贪污设立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二是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转化为可被金融机构利用的金融资源,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这一渠道,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单纯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融资的风险;三是引导民间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把民间资金由借贷关系转化为投资关系,从而增加中小企业实有资本,真正壮大发展实力。
(三)充分的风险提示,降低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加强宣传和指导,充分提示民间融资风险。一是相关部门及媒体应加强公益宣传,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来增强社会各界对民间融资的认识;二是严格限定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为合法“自有”、“富于”财产,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避免一旦出现风险后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严格限定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主要是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减少市场投机风气;四是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网贷促成的民间借贷 同一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就同一类型的民事纠纷众多被告,被称为“批量案件”。去年1月至今年7月,长宁法院先后受理了原告王健铭的106起民事案件,案由都是民间借贷纠纷。
这106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一两万元到二三十万元不等,案情如出一辙:借款人通过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和一家信用管理公司的中介向王健铭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每月利息和每月还款本金,并约定由王健铭代扣中介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协议签署后,王健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借款人按约归还几个月本息后不再继续还款,于是王健铭向法院提讼。
王健铭表示,他是涉案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投资公司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家庭及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
到今年7月,106起案件已结案56起,其中撤诉8起、调解7起、判决41起。判决结案的绝大多数为缺席审判,被告户籍多不在上海,且目前住址不明。
法官点评:与本案相关的这批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P2P网贷平台的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催生的新型民间借贷案件。居间性质决定P2P只能为客户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一旦脱离这一点,试图以投资理财产品的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极易滑入非法经营的轨道。
为情所困的民间借贷 2011年10月,女白领赵娟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男子孙建国。由于在网上比较聊得来,两人在现实生活中开始交往。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1月,赵娟将孙建国和他的前妻郭燕一起告到了法院。
赵娟诉称,孙建国先以其母亲生病去世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她借钱,她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他3万元。之后,孙建国又以安葬母亲和为父亲购买治疗仪等理由,借用她的信用卡多次消费但没有还款。经她反复催要,孙建国补写了借条,承诺在两年内归还借款20.5万元。此后,孙建国又以各种理由向她借款1.8万余元。综上,赵娟要求孙建国返还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2万元。
孙建国的律师表示,由于赵与孙两人关系特殊,在交往中有过钱款往来,但其中有的是赠予,有的已经归还了,实际欠的并没有那么多。郭燕的律师表示,郭对赵与孙的经济往来并不知情,而且相关钱款也并未用于郭与孙的共同生活。最后,孙建国同意归还赵娟10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点评:因恋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并不少见。从形式上看,这类案件并不缺少“借条”、“欠条”等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证据,但原被告双方对“借条”、“欠条”的形成往往各执一词,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时较难判断。
殃及婚姻的民间借贷 今年5月5日,原告张鸿鸣诉被告汤权、华燕要求返还借款4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审理。张鸿鸣表示,2013年7月,做小贷业务的汤权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500万元,说好借两三个月。后来只还了100万元,另外400万元补写了借条。被告汤权称,他没有向张鸿鸣借款,这400万元是他与原告的投资款,补写借条是为了让原告放心并对原告的收益作出约定。汤权的前妻华燕表示,她不清楚张鸿鸣与汤权之间有没有借贷关系,即使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汤权与华燕离婚,张鸿鸣认为两被告感情一直很好,离婚的原因是汤权在外欠债很多,害怕给家里带来负担。而汤权和华燕表示,两人2001年结婚后关系就比较淡,2014年就离了。
关键词:涉台商事争端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司法调解
中图分类号:F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76-02
调解是指发生争端的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弭争端的一种活动。祖国大陆的调解类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中华民族富有“和为贵”的民族美德以及调解文化传统,海峡两岸均普遍认同及广泛采用调解方法。环顾世界,调解方法也是日益重要的非诉讼解决方法,是最主要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自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逐步走上了和平发展的坦途,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更是逐步呈现合作与一体化的格局。今日的祖国大陆,已是台湾最重要的贸易来源地及最重要的投资场所。伴随台商西进大陆的浪潮,两岸民间的商事争端亦是大幅增加。善用灵活度高、对抗性弱、中正平和的调解方法,稳健、妥适处理大陆涉台商事争端,有助于两岸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维护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性与合法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祖国大陆《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运用人民调解方法,处理涉台商事争端,应该力求公平正义,务实高效。在调解员的选任方面,应当选任独立、公正的民间人士,而不能是现任公职人员。调解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且是法律、经济、科技领域的权威,工作水准应与仲裁员比肩;在调解组织的完善方面,应加强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改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鼓励和指导台商协会、台资企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依据的补强方面,应当走上多元化与城市化的坦途,以两岸区际经济协议,两岸区际经济习惯以及两岸共同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作为最优先的调解依据,以祖国大陆的民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政策为主要的调解依据,以两岸及两岸人民共有的中华经济伦理作为重要的调解依据;在调解工作成果形式的改进方面,应当完善调解报告与调解协议的架构以及格式,增进调解报告与调解协议的确定性与说服力。
近年来,英美等国流行模拟法庭方法,在模拟法庭解决商事争端的情况下,“一方面,争议双方的主管人员即有权代表一方当事人作出决断的人员参加;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也是一个关键性的人物,他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至关重要,尽管此项意见本身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他的意见被双方主管采纳,争议当时即可得到解决。该中立的第三者一般为在解决特定争议方面的权威人士,主要是一些退休法官,以及声誉卓著的、富有经验的律师。”如果祖国大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涉台商事争端的过程中,引入模拟法庭,并在模拟法庭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调解报告或调解协议,更易让争议各方(陆商、台商等)信服与接受,从而提升调解的实效。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特定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或特定行政争议(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与人民调解一样,行政调解在性质上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益原则,一般经过申请、受理、调查、协商、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调解协议书等环节。平实而论,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是比较强的,规范化程度也是比较高的。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相当重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来处理两岸投资争端。在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方面,该协议第1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可由投资所在地或其上级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该协议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可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投资工作小组所设的投资争端协处机制协助解决,该协议第1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可由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投资补偿争端。其实,在投资商事争端解决方面,行政调解也有尽情挥洒的空间。大陆的基层人民政府可对涉台商事争端进行行政调解,大陆地区的合同管理机关也可依《合同法》之规定调解涉台商事合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与台商投资集中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更是大有可为。事实上,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近年来致力于做好台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成效显著。建议国务院台办制定《涉台商事争端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规范涉台商事争端的行政调解工作。
三、仲裁调解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说,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解决商事争端的重要途径。由于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因而深获大陆企业界以及广大台商的认同。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鼓励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运用仲裁方法解决投资商事争端。该协议第14条第4款规定:“商事争议的当事双方可选择两(下转第79页)(上接第76页)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如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两岸的仲裁机构,在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解决争议。”近年来,祖国大陆仲裁机构纷纷聘请台湾地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受理了大量的涉台商事争议案件,涵盖了房地产、建筑、投资、贸易等领域。2009年2月17日,第一家专门的涉台仲裁中心在上海成立,有助于改善涉台商事仲裁工作,维护台商权益,并推动两岸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交流以及互动。
但是,仲裁组织也可以进行调解,由仲裁组织进行的调解即是仲裁调解。祖国大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观国际仲裁的实践,相当重视仲裁调解方法的运用。世界银行集团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不仅规定了仲裁程序,同时亦规定了调解程序。其争端解决机制固然以仲裁机制为主,亦不缺失调解机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仲裁庭认为一缔约国采取的某一措施是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框架协议中的某一条款不一致时,它可以建议被申请方修改其措施,从而使得其措施与框架协议的条款一致。除了建议之外,仲裁庭还可以明示一些被申请方实施其建议的方法。上述的仲裁建议,不同于仲裁庭作出的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实质上就是仲裁调解。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同胞一家亲”,应有和谐的经济关系,确有必要善用仲裁调解方法,甚至强制性规定仲裁调解为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平和处理大陆涉台商事争端。
四、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司法组织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有关权益争端,最终达成和解的一种诉讼活动。由于它具有方便快捷、灵活高效、对抗性弱等特点,较为适宜于处理涉台商事争端。
在祖国大陆,人民法院审理涉台商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活动须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大陆社会、台湾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争端当事方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尽其所能。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解涉台商事争端。当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为妥善解决涉台商事争端,维护台商合法权益,祖国大陆可在台商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并大力创新司法调解机制。2009年3月,漳州市中院成立大陆首家独立建制的“涉台案件审判庭”,在近一年时间内共受理涉台案件361件,审结332件,调解撤诉率达81.6%。值得一提的是,“涉台案件审判庭”聘任了台商担任涉台商事案件的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引入多元力量,务实解决涉台商事争端。上述的“漳州经验”,应当予以全面总结,并适当推广。
参考文献:
[1] 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陈融.ECFA的后续篇章―大陆关于台胞投资权益保护法制的成就与完善.法治研究,2011(1)
一、BOT项目融资模式的特点
(一)BOT 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1.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BOT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涉及金额往往是十几亿美元,政府财政难以支付。采用BOT模式可以动员国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弥补了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缺口。由于国外投资者的参与,可以把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中,东道国政府也可以从BOT项目的承建和运营中学到先进工程建设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项目公司将项目建成后在特许期内经营项目,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比政府建设时更有动力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2.避免政府的债务风险
如果项目是由政府从国外银行贷款来完成,则政府本身会承担很大的债务风险,采用BOT模式,政府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期限内失去了对项目产权的控制,失掉一部分财政收入,但却避免了财务风险。
3.促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BOT方式实质是将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民营化,对改变我国传统体制下基础设施发展过程中政府包揽过多、政企不分的弊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消除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性有重要意义。加快利用外资的进程,调控外资投资结构。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外资起了重要的拉动作用,而BOT方式正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推动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结构升级。投资者通过项目特许经营,拓宽投资范围。可以使项目主办者更有机会涉足项目东道国的基础性领域,为将来的投资活动奠定基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量稳定,减少投资风险。由于外商投资往往涉及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及不可抗风险,政府为吸引外资,会提供各种担保,尤其对外资BOT 项目,从而使项目面临的风险较小。
4.有利于形成国内企业大集团
目前企业规模小是我国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不能进入世界企业强手之林的主要原因。需要巨额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完成往往需要企业之间,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如泉州刺桐大桥是泉州市15家民营、乡镇企业联手而建成的;宁波常洪隧道是由3家国有企业联合实施的。
二、BOT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中国加入WTO 要求
1.是WTO的国民待遇的要求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多采用BOT方式中吸取外国资本投资的形式,但中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成员国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的待遇应该是一样的,在投资方面外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内资也应该是同样可以进入的,况且,BOT投资方式最早就是利用私人资本的一种形式,私人资本既应该包括外国私人资本,也应该包括国内私人资本,只允许外国资本投资BOT项目,不允许外国私人资本投入,就等于是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对国内有能力投资BOT项目的投资者而言存在歧视、有失公平。比如:关于项目公司出资时间,BOT方式所要求的“先注册、后出资”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与《公司法》中确定的“先出资,后登记”的原则相冲突,这将为中国投资者采用BOT方式建设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甚至可能使中国投资者无法在中国运行BOT投资方式。因此,有必要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资者遇到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消除国内BOT方式遇到的法律障碍,减少国内外投资者的差别待遇,更好地贯彻国民待遇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立法重复,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2.避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追诉的要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项目规定了特殊的税收减免等优惠,属于产业性税收减免优惠,是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简称《SCM 协议》)中规定的可申诉补贴,可能招致别国根据《SCM 协议》或其反补贴法对我国提起反补贴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使我国遭受重大损失。而在BOT 方式中,优惠政策又必不可少,因此,为了避免反补贴指控,应调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增加《SCM 协议》中的不可申诉补贴形式,如增加环保补贴和西部地区的补贴等,这样用合法的补贴既可吸引国内外私人资本到中西部落后地区投资,又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
(二)BOT投资方式对国内投资者的适用性,可以解决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已逐步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投融资体制,使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近几年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到201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总长3.6万公里的“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未来10年间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规模还有2万公里左右,建设任务艰巨。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这一方面要靠西部各地区自力更生,但考虑到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一直是我国经济落后和较落后的地区,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又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左右,因此,更重要的应该是吸引外资,借助外资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这就要求西部地区必须拓宽思路,寻求更灵活、更有效的筹资方式。BOT融资方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中西部地区急需引入BOT这种远期投资方式以缓解燃眉之急。
(三)中国的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可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
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民间资本已经拥有了相当庞大的数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司长苏波在2003年中国民营企业发展论坛上说,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国有资本直接投入的领域和投资的总量将不断地减少,尽快启动10万亿民间投资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也已经有了一些国内投资者采用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例子,比如1996年泉州市民营企业名流实业有限公司就以BOT方式承担了刺桐大桥工程的建设就取得了成功;上海过去在利用BOT这种投资方式,依靠民间资本进行城市建设上一直是走在前沿的。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上海将南浦、杨浦、徐浦3 座大桥和沪嘉公路、打浦路隧道20年的专营权以及延安东路隧道30年的专营权,转让给香港中信泰富集团,之后又把内环线高架35%的专营权作价6亿美元,转让给“上海实业”。2002 年3月,民营企业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32.07亿元受让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的股权,从而买断了原由后者经营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的经营权。上述国内民间资本投资BOT项目的成功例子,国家虽未禁止,但也并未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内、外资在承建BOT项目时具有同样的权利,而且在这方面推广的力度也不够大,所以,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现实条件下,除个别特殊情况(如外汇风险)对外资加以特殊规定外,以BOT立法的形式对国内外投资者作出统一规定,已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前景
BOT在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我国目前具备BOT融资模式发展的良好国际国内环境: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大量的私人资本急于到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寻找投资机会和出路,而我国自加入WTO后,经济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由于我国政治稳定,经济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国外投资者十分看好我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纷纷加大对我国的投资力度,“入世”效应进一步体现。从国内看,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为国外投资者提供了优越的市场条件和众多的投资机会。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贯彻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提出和实施,刚刚结束的两会提出的东部崛起政策,更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国内外资本可以抓住这个历史时机,在广阔的中国大地上大施拳脚,干出一番大事业。
国外的投资基金基本来自公募养老金、企业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而在国内,社保基金、保险等资金刚刚有所松动,活跃的民间资本或许将成为人民币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如果中国的民营企业都想做LP,我觉得是非常可喜的现象。如果都想做GP,那是非常可怕的现象。”在谈起本土一些欲试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民营企业时,软银亚洲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炎坦言。
从2007年6月1日起,中国《有限合伙企业法》修订颁布,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了一种成立的方式。加之红筹上市的受阻以及创业板的呼之欲出等因素,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两头在外”的情况正逐步变化,一条“两头在内”的人民币基金循环圈似乎正隐隐成形。到今天,人民币基金已日渐呈现遍地开花之势。
外资私募基金在国内的攻城略地已经让海外LP(limited partner,即有限合伙人)赚得盆满钵溢。创投咨询公司纵横合力总经理于公表示,按照常规,在国际市场一般天使投资的回报在30倍到50倍,VC的回报在10倍到20倍,PE的回报在几倍。而在中国,PE的回报都达到了几十倍。
在股市后撤和民间资本暗流涌动的背景下,眼睁睁看着国际资本赚钱,本土许多民营企业也正跃跃欲试。据一位私募投资者介绍,国外的投资基金基本来自公募养老金、企业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而在国内,社保基金、保险等资金刚刚有所松动,“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活跃的民间资本或许将成为人民币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一位私募界人士表示,本土LP与海外成熟LP群体相比,差距大约有40年。又如阎炎所说:“这是一个很严肃的游戏。”
LP与GP: 双向选择
有限合伙制在海外来讲,占所有合伙制公司基金总数的80%以上,在国外是比较成熟的。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将钱交给专业团队,是一个比较可靠的方法。但无论对LP还是基金,都需经过严谨的选择过程。
根据记者的采访,对于LP而言,选择GP(general partner,其负责投资管理)需要注意的大致有如下几点:
首先,需有合理的投资组合。据私募投资人士介绍, LP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时应该有自己的投资组合,按不同回报期望,可能的风险值来评分,根据自身偏好构成平衡。不同的私募基金有着不同的投资策略,偏向投资早、中、晚期的风险和回报均不同。他们认为,民营企业的钱更多希望快进快出,投资项目为偏后期的基金或许更适合他们。相比之下,社保基金、大学基金就可以投资长期稳定的回报。
第二,关注基金投资的产业。企业投资最好围绕自身相关的领域,这首先是由于对行业投资前景有深入的了解。例如作为LP,思科投资的基金偏爱高科技领域。同时,这种选择可能有助于自身企业以及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例如之后收购。 国内首家LP顾问――埃曼哲投资集团(IManagersGroup)总裁徐刚介绍,有的企业是既做直投,也做LP的。IBM、思科都属于这种类型。在被投资企业引入下一轮投资的时候,LP也可以考虑介入。GP在选择项目时也会考虑LP的背景,因为LP可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资源和机会。LP和GP的共同利益使这种合作得以实现。而非企业LP追求的是财务回报,可以投资各个行业的基金,考虑更多的是投资策略,投资收益等。
第三,对投资团队的考察。这需要一个合理的考评体系,对团队的投资历史,包括曾投资哪些知名的企业、回报和退出情况、投资管理体系、决策标准、成立时间以及投资领域等进行考察。其中投资历史十分关键。据介绍,国外成熟的LP往往会建立一个数据库,并研究活跃在某一领域的基金有哪些。同时建立一个评价体系和投资流程,包括尽职调查等等。
“但过去的成绩不代表将来。”软银中国合伙人宋安澜表示,有一个容易忽略但很重要的因素是团队的稳定性。他介绍,如今有许多投资界人士不断跳槽,不稳定的团队的业绩又怎能保持稳定?
对于很多本土企业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理解并不充分的情况,私募投资者建议,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LP投资顾问进行行业调研,在对PE投资机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或者投资于由LP投资顾问成立的FOF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Of-Funds),由FOF组合基金投资到多支私募股权基金。
FOF是一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组合的基金。到2006年,被私募股权FOF管理的资本数额接近5000亿美元,占全球私募股权资产总额的38%。FOF基金拥有更专业的水平,投资FOF基金具有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据中国有限合伙人协会介绍,如今已有部分外资FOF开始考虑筹集人民币的FOF,在一两年后将成为中国本土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又一种选择。
而GP如何选择LP也有其标准,例如LP资金的稳定性及其他战略性资源。宋安澜介绍,基金希望可以和LP建立长期的关系,以拥有稳定的资金源。“建立关系也需要长期的磨合。如果LP里有一个很‘野’的人,会影响我们的运作。”
此外,如前文所述,一些LP能主动提供一些网络、关系和项目源。对于优秀的基金,各个LP也有着竞争关系。如果LP能提供这样的资源,GP将会优先考虑。“LP、GP和被投企业是共赢体。LP需要为GP提供价值,正如GP需要向被投企业提供价值。”宋安澜表示。此外,为了防止后续资金断流的风险,GP也会考虑引进具有不同特点的LP组合,将资金来源分散化。
另外,从个人品牌和机构品牌来说,双方的高标准会提高对方的品牌。KPCB副总裁周炜介绍,“例如,好的风险投资会对被投企业说他的钱都来自某个著名学府。由于成熟的LP对基金的选择是高标准的,这也提升了基金的品牌含金量。”
双方的合作
可以说,国内也有很多好的LP,但总体而言,国内LP和国际相比有较大差距,一些私募投资者表示。主要体现在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性质和操作流程不够了解,他们需要一些观念上的改变。
“一个基金有其投资周期。国外一般给钱后不会去干涉投资决定。不会急着去看到赚钱。中国经济发展快,企业也往往比较急,往往造成GP的动作变形。”周炜表示。许多老板认为,自己投了资就是大股东,就应该掌管公司的财务,就应该拥有决策权。事实证明,这种操作使出资人、资本管理者以及创业者的关系不明确,专业的人没有做专业的事,最终往往以失败收场。LP在投资委员会有投票权,这在国际上也是禁止的。徐刚指出,因为中国民营企业的传统就是家长制作风,出资人手伸的比较长,这是对合伙制核心理念的严峻考验。
另外,国内诚信体制的薄弱也将制肘双方的合作。例如,国外诚信体系、法律制度较健全,资金一般是分期到位。投资行为都由银行托管。中国就存在LP到期时资金未到位的情况,这让基金往往要选择要求LP将资金一次到位,这将制约GP的投资效率。
据介绍,基金融资有一个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简称PPM),上面将介绍基金公司及以往业绩, 描述投资方向、投资策略、风险、收益分成条款和入股方式等等。而最终的投资协议将从法律上明确PPM中的各项条款以及各方的权力和职责, 还有资金注入方式, 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关闭等等。“投资协议比较复杂详细,一般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宋安澜指出。
投资协议也将对GP行为进行监督。“我们在很多投资协议书中会和投资者对投资行为进行事先约定,我们公司不会在二级市场买股票,我们不会投房地产,我们不会进行短期的资金拆借等等,对自己的投资会做一些事先的约定和监管,投资者可以通过托管银行托管行为对我的行为进行监管,说明我的投资不会违背我们跟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 硅谷天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鲍钺介绍,协议中将对投资者进行一些约定,比如激励措施、业绩提成等。如果银行认为GP投资行为违背投资协议,就可以不支付资金。如果由于GP的投资水平出现了失误,将由发起人基金部分弥补。如果投资出现超额收益,将提取一部分的业绩奖金,可以解决投资者对管理者的疑惑。
同时,依据国际惯例,GP将按季度对LP进行汇报。比如基金的升值、退出、投资情况,接受LP的监督。并且重大决策(而非投资决策)也需要LP来决定,如钱投完了是不是要扩充等。
身兼GP和LP?
东方富海总裁程厚博表示,实践已经证明,有限合伙是一个比较好的模式,作为投资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与LP没关系,LP只享受收益分成。不过,这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很多出资人要干预投资决策。因此,虽然东方富海是有限合伙制,但在上期资金募集中,也做了一些变通,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一个席位给了出资人,没有严格遵循国际上的模式。程厚博说,在第二期资金募集时,将严格按照有限合伙制的方式来操作,LP与GP完全分离。
既做GP又做LP,这或许是如今中国企业投资现阶段一种折中的方法。“现实一些考虑,如今有多少企业愿意完全不参与投资决策?”徐刚坦言。民营企业可以如此选择:把钱委托给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并且适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这样,第一民营企业拥有了了解专业的团队,第二部分解决了LP和GP沟通之间的问题。“我相信既做LP又做GP是2008年企业股权投资的主流。据我所知,在江浙等地的企业,往往拿出一笔现金组建管理公司做GP,同时也以1亿元现金做LP之一用来体现信用,来动员他的企业家朋友和内部的商务圈人士来担任其他LP。他相当于自己压了一部分的身家在里面,形成一个比较密切的关系。这样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这就相当于自己出钱组建了一个专业团队。如果靠企业家投资很容易失败,如果全部委托给其他GP,现阶段企业又不放心。因此这是一个比较合适的过渡。”徐刚补充道。“例如,诺基亚公司原先作为单一LP和GP成立基金,之后逐渐引入其他的LP。”跨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例如思科、IBM、西门子、英特尔等纷纷将风险投资部门独立化,而且基本围绕自身行业特点,进行高新技术方面的投资。联想控股集团下属的联想投资与弘毅投资同样是此类选择的杰出代表,在联想投资成立的初期,LP和GP均是由联想控股出资,之后逐渐引入其他LP。
关键词:民间融资;合作金融;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9―0046―04
一、当前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及特点
(一)传统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主流
据调查,民间借贷行为在吕梁辖区各县市范围内普遍存在,截至2007年5月末,以民间借贷方式形成的融资额为72.4亿元,占到民间融资总额的60.33%。它的营运方式主要有:一是由借贷双方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这种交易方式,一般借贷双方相互熟识,一方自愿出资,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这种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借贷方式,多数融资金额小、投入快、风险低。二是融资中间人介入操作。融资中介人多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凭借自身的政治或经济优势从事民间融资中介活动。交易过程遵循资金供给方一借贷中介人一资金需求方这一“链条”,所用资金在按协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同时,还要按5‰或10‰的比例支付中介费用。
(二)兼容扶贫与盈利双重性质的基金会试点运行
1993年9月始,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先后在吕梁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湍水头村和小寨上设立了三个基金会。三个基金会以村为单位相互独立,各自负责所在村的小额信贷。截至2006年末,贷款累计发放2577笔,金额321.63万元。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基金会收支相抵后略有盈余。基金会一般发放小额贷款,每笔在几百元~几千元人民币之间,最多不超过五千元,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一年。基金贷款不需要财产抵押和他人担保,因此深受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欢迎。基金会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一是贷款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联合签字。二是开展信用户评定活动,对信用户优先贷款,对未按期还款户张榜公示。三是定期不定期公开扶贫基金会运作情况。四是建立赔偿制度,实行责任均担。借款户因故无力偿还时,借款户要写出申请,由管理人员审查,湍水头镇镇长审核,茅于轼先生批准,方可免去借款本利的50%,其余50%由管理小组按比例赔付。
(三)民间标会初露头角并浮出水面
标会,也称“合会”,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2005年以来,吕梁孝义、柳林等县市出现了标会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它多由3至5个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组成一个小团体,参与人员经过协议,各出资5万元或10万元形成滚动基金,出资人按约定期限轮流使用,且不需要支付利息。这一融资形式,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质、生产规模基本相同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集中采购原材料、储备商品等特定情况下使用。
(四)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应运而生
兼具“集资”和“租赁”两大特色的汾阳田屯村天马汽车运输公司模式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吕梁辖内汾阳市田屯村位于全国最大煤焦生产基地――孝义市煤焦外运的必经之地,运输业是该村的支柱产业,目前全村拥有各类运输车辆近300辆。为了帮助村民解决贷款难、购车难的问题,2005年9月,由村集体牵头,田屯村5名村干部分别拿出2万元集资入股成立了集互助融资、汽车金融、运输管理、保险等为一体的村民合作组织――“汾阳市田屯村天马汽车运输公司”。
公司成立后,陆续吸收本村50余户村民股金100多万元,吸收2家汽车经销商股金50多万元,截至2007年5月末,该公司共有资本金240多万元。该公司汽车租赁业务主要汽车经销商签定长期合作协议,以低于经销商零售价格10%的优惠价提取新车,由公司统一办理养路费、车辆保险等费用,然后以车价50%的价格租赁给本村购车户,剩余50%的费用由天马公司以“贷款”形式垫支,并按15‰的月息向用车户收取利息和定额月度车辆管理费。
(五)以典当形式出现的“类银行化”业务
从2002年开始,吕梁离石、文水、孝义、柳林四县市先后成立了4家典当行业,注册资金达3400万元,分别占山西省典当业机构和全部注册资金的10.8%和11.3%。由于这些典当业大部分由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做后盾,且横跨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下降的前提下,典当资金90%以上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成为部分中小企业短期应急性快速融资的“第二银行”。目前4家典当企业的典当总额达到6300万元,比2005年底增长24.3%,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增幅13.3个百分点。从典当结构来看,动产、财产权利(包括股票、债券等)和房产融资比重分别为26.9%、22.3%和50.8%。
(六)民间票据融资现象日趋活跃
近年来,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不仅难以获得新增贷款,而且连原来较为容易的票据贴现融资也很难取得,直接促使银行承兑汇票民间市场的升温,出现了炒“银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在吕梁市部分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县域也出现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银票市场,大量频繁地进行银票炒买、炒卖活动。银票的炒卖商,是利用低进高出炒买炒卖银票获取利润,专门赚取银票炒卖商让度的转让贴息。目前,民间银票市场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日益扩大。据调查,截至2007年5月末吕梁汾阳市的“炒票”规模达3.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二是组织日趋严密。从联系票源、筹集炒票资金到卖出承兑汇票、办理贴现手续都有专人负责。三是融资主体广泛。参与人员包括银行信用社职工、公务员、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等。四是票源品种多样。所买卖银票不仅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而且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出的票据。
(七)“私募基金”民间融资大量涌入证券市场
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升温,股市财富效应凸现。为获取收益最大化,一些投机意识较强的投资者积极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进入证券市场买卖股票获利,调查表明,当前民间融资进入证券市场呈快速增长趋势,私募资金总量持续上升、参与群体日益扩大。据人民银行汾阳支行联合当地证券营业机构监测显示:2006年末50万元以上大户比例达到9.68%,较年初上升7.3个百分点,2007年5月末,这一比例再度上升4.2个百分点。进入证券市场的民间融资利率最低的
为月息10‰,最高的达40‰,根据不同额度期限,协商确定,总体加权平均利率达27‰,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高出20个百分点。
(八)投资房地产市场成为民间融资的热点
近年来,在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稳定住房价格、防止房地产过热增长的调控政策后,全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已有所企稳,但中小城市房地产开发热却方兴未艾,呈现了持续增长态势,并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强势注入,通过对吕梁辖内汾阳市典型调查显示,该市房地产业已成为继煤焦业之后民间资本集中投向的新热点。一方面,各类民间资本开始大规模涉足房地产业,房地产投资类民间融资规模日益膨胀。据调查,汾阳市现有10大房地产开发商中,有3家是原煤焦老板、2家为建材企业转型。同时,受投资房地产业良好回报预期影响,不少居民竞相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房地产开发商集资,据调查,目前汾阳市房地产开发商吸纳的民间投资高达3000余万元,利率水平大致在1.8%左右,略低于全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已成为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体。据调查,汾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累计4.6亿元,其中,定金、预收款、开发商自有资金以及各类民间融资占比达67.4%,而银行贷款不足600万元,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呈金融脱媒化趋势。
二、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的动因分析
民间融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但由于未能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形成巨大的资金暗流,无限制的“自由”流动不仅抵消了国家宏观调控部分实施效果,而且加重了企业负担,对金融稳定形成威胁。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督,最终实现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发展。
(一)资本天然属性的客观要求
资本的原始冲动就是获利,民间金融合法化是私人财富资本化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巨大,然而现实中民间资本投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身份不合法,民间资本被迫转入到地下。因此,让民间资本在规范化的基础上走向公开化、合法化,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提高宏观调控实施成效的客观要求
大量的民间资金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形成资金暗流,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成效,尤其是一些地下交易,危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已成为有效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进而保持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
(三)优化金融服务体系配置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我国整体经济格局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民营经济总量已超过了国有经济,但与之相对应的银行服务业却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来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民营银行利用金融增量推进存量改革,加速金融制度创新,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办法之一。
(四)国内金融参与全球竞争的客观要求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保护到期,中外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已日趋激烈。而近年来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现状,从另一侧面反衬出我国现有金融制度的缺陷,即正规的金融体系市场化发育程度低,远远不能满足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现行法律之外,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为此,迫切需要引入金融业有序竞争机制,规范民间融资,并使之合法化,从而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民族银行体系,整体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国际金融风险对民族金融业的冲击。
三、支持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实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选择
1.政策引导。针对当前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与形式,各级政府要本着发展中求规范的原则,对民间融资采取“疏堵结合、合理引导”方针。首先,实现对民间融资的政策性保护,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其次,在市场准入上尽量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第三,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2.法律支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对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税务管理、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
3.平台服务。要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在建设中的征信系统。并通过组建专门机构为民间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逐步构建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与平台,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
4.监管制约。银监部门应真正担负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出台监管指引,规范民间融资的行为,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于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要严管严查,切实保护合法的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融资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切实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实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方向选择
1.设立社区私人银行。在县域内允许民营企业或个人设立社区银行。其功能是为县域内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既发放贷款又吸收存款。具体设想是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规定,放宽私人设立银行的准入禁限,坚持自负盈亏、风险自担的原则,限定经营范围、业务种类,在严格条件的前提下,先试点、后扩大,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准人、退出机制,促进私人银行的发展,让民间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2.改革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股金吸纳机制。扩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吸纳社会资金投资股比例,将民间资本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设想是在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股本结构中,严格控制法人股本金比例,在保证法人51%股权的前提下,准许股本自由流人,实现民间融资由直接投资到间接投资的转化,减少投资风险。
3.成立区域性金融互助组织。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设立金融互助组织。其功能是帮助当地居民融通资金,既发放贷款又吸收存款。具体设想是采取居民入股、控制规模、锁定业务、自主经营、服务社区的原则。吸收存款利率可以按一定比例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发放贷款可以按一定比例在国家法定贷款利率上浮动。
4.设立小额信贷机构或基金。设立个人或法人投资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基金。其功能是利用自有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并获取收益,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具体设想是由政府核准,严格划定经营范围,小额信贷机构或基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开展对居民或企业的贷款业务。资金由信贷机构或基金向特定对象筹集,贷款自主发放,利率市场调节。
最近,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正经历一场罕见的民间金融“风暴潮”。一方面,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量逃债、躲债、赖债等债务纠纷。当公民和法人遇到这方面的难题时,不妨尝试一下当前正在经济领域里升温的强制执行公证。它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你的债权实现提速。
案例1:2009年4月,吴某将人民币1.2万元借与朋友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多次向张某索要钱款未果。无奈之下,吴某向公证处咨询求助。公证员在对张某出具的借据及借款用途等情况作了调查后,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11年11月,新的借款协议期满,但张某仍以无力支付为由未将欠款及违约金归还吴某。为此,公证处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吴某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很快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案例2:董某经营着一家造纸企业。2010年6月,因业务需要,董某以现有房屋和设备作抵押,向投资公司申请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季结息。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凡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申请办理了借款协议公证。合同到期后,投资公司多次上门催款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立即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向投资公司全部偿还了借款本息。
案例3: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镇中学的综合教学楼工程。工程按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于建设方尚欠承建方25万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为由拒绝交付使用。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建设方6个月内分期还清工程款的还款协议。为解除后顾之忧,双方均同意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所签协议合法有效,遂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赋予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今年2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偿还工程款。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依法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及账户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慑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债务人自觉还清了全部债务。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大多数债权人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债权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债权的捷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述3个案例,均符合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从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启动执行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关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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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PP模式;项目管理;公私伙伴;风险分担
中图分类号: TU7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0-103-2
1 PPP模式简介
PPP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后在80~90年代由荷兰国会及英国工党政府先后提及并投入实践[1]。90年代初到 20世纪初,这种公私合营模式在我国大力推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发展至今PPP概念分如下几类:有人认为狭义的PPP模式是对多种项目融资模式的简单概括,广义的PPP模式公私合营下的为达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伙伴关系。国外一些权威机构如欧盟委员会[4]认为PPP是指政府机构与私人机构为提供公共利益或服务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联合国发展计划署[5]对PPP的概念为将政府与各企业组织为达成统一目标而形成的合作关系。
通过上述概念可以看出,PPP模式更多的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与私营企业为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服务而建立起的伙伴关系,以此达到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和提高私有技术力量的目标。
2 PPP模式的特征与优势
2.1 PPP模式的特征
①伙伴关系是PPP最为首要的关系。伙伴关系的首要任务是双方保持一致目标。②利益共享是维持长久PPP模式的基础。利益共享包括PPP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公共事业运营阶段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③PPP模式中公共组织与私营组织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优势特征,与其他类似的公私合作的交易形式有所不同。PPP管理模式中是将整体风险最小化[6]。
2.2 PPP模式在我国项目管理中的优势
第一,PPP模式中政府扮演的是投资经纪人的角色,引入民间资本及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目的是达到社会效果及经济效益的双重利益[7]。
第二,PPP模式在运营阶段要保证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得私营企业在银行借款还款中有一定的保证。
第三,PPP项目中公共企业可以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承担一定的风险,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
第四,PPP模式下多元化后的公共部门将减轻财政压力负担,私营企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可以提高项目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五,PPP模式运用到公共基础设施中,打破了基础设施领域垄断的局面,促使经济长期稳定地发展。
第六,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共同合作参与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策划、融资等规划工作。
第七,PPP模式也可应用于自然资源开发、电厂、供水或污水处理厂、通信、公路、隧道或桥梁、铁路、地铁、机场、港口等建设领域[8]。
3 PPP项目组织管理体系
3.1 确定组织结构
组织一般由组织与职务、组织结构、变革与创新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要素组成。PPP项目的主要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私营企业、PPP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商、消费者、供应商等[9]。
3.2 PPP项目相关者利益分析
①政府管理PPP项目机构。PPP项目中政府机构扮演着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者也是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者。基础设施的建设能拉动GDP的增长,并提高服务质量和减轻财政压力,是各级领导政府支持大力建设基础设施的有利原因。②政府的股权机构。公共基础事业的资金需求很大,PPP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单一企业的资金投入,通常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本补贴。③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私营企业是PPP项目公司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引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业务,是PPP项目成功实施的必要保障。④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是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为项目的投资运营而专设立的临时性公司。项目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通常由私人部门所拥有,政府投资方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涉及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上具有决策权。⑤银行和金融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指在项目融资中为项目提供贷款的信贷机构,其关注的是贷款本息的安全收回,扩大信贷资产规模。⑥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是除了公私双方各自风险下的分担项目风险的重要一方,可以对项目中未承担的风险提供保险服务。⑦公共设施的消费者。公共设施的消费者是PPP项目得以生存依赖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付费是项目运用阶段收益的主要来源[10]。
3.3 PPP项目基本运作流程
①项目选择是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其主要内容有技术、经济、市场规模等方面的评价。②选择民间资本是PPP项目运作的重要内容。政府制作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估,优选出较好的民间资本。③初选结束后,政府与中标人开始进行谈判,若双方就谈判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签订特许权协议。得到政府批准后的特许权协议,民间资本将申请成立PPP项目公司。④在完成项目的初步融资并与所有各方签订有关协议后,项目公司进行下一步的项目融资工作。⑤项目建成投入运营阶段后,项目公司可自行运营或交由专门的运营商进行运营管理,并按照协议定期对项目的设施进行维护。⑥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4 研究结论
本文首先介绍了PPP模式的由来、特征及优势,PPP模式运用到公共基础设施中,体现了公私合作的公平与效益的双赢,私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较高的水准。PPP模式可以促进公共事业建设与管理的运营机制改革,加快实现产权多元化,提高项目经营效率,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城镇基础设施的供应提出更大的挑战。
参 考 文 献
[1] 刘小华,陈凡.浅析PPP投资模式下项目管理运作和风险[J].财经界,2013(17).
[2] Darrin Grimsey,Mervyn K L.Evaluation the Risks of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f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 [J].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002(20).
[3] 滕兰.项目PPP模式选择及项目施工方案评价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1(2).
[4] 滕兰.项目PPP模式选择及项目施工方案评价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1(2).
[5] 崔琳琳,谭大璐,刘滢.PPP 模式在成都市保障性住房中的应用[J].工程管理学报2011,25(4).
[6] 王帅力,单汨源.PPP模式在我国公共事业项目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35(1).
[7] 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8] 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识别和管理策略分析.
关键字: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效率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对丰富社会产品和服务价值、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可以说中小企业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已经变得迫在眉睫。
二、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第一、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有所改善 特别是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第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但银行信贷仍是主要渠道。第三、靠自我积累进行融资将影响自身的发展规模,但是缺乏自我积累机制,高度依赖银行信贷,对利率、价格等经济参数反应不敏感,企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第四、直接融资渠道过窄 、门槛高,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板块,只能解决极少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效果不容乐观。第五、间接融资渠道不畅 ,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成本较高。我国担保体系不够完善,因此难以通过抵押贷款获得资金支持。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几条主要途径
我国中小企业的几条主要融资途径:
第一、内源融资。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发生融资费用,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
第二、银行贷款。被调查的190家温州地区民营企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40%,而银行贷款在企业总负债的比重平均为61%。
第三、金融租赁。金融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新生事物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第四、民间借贷。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占有较大比例,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优势、信用约束优势、交易成本优势、而且资金配置效率较高。
第五、典当融资。随着私营中小企业大规模发展,典当行更多体现的是融资功能。实践看来,典当业向融资的发展,一方面拓展了经营范围,增加了经济收益;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
第六、商业信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商业社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已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筹集短期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
第七、股权、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股票(或股份)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第八、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引进及成长期,在政策制度和操作方面,应该说是较为成熟的一种融资方式。据统计,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只有3%,且要求极高的回报。第九、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对银行来说,降低了风险,对企业来说,获得了资金,担保贷款正在成为中小企业另一条有效的融资之路。
三、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分析
(一)融资效率的界定和分析
融资效率就是分析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采用的融资工具融通资金的质和量两方面效率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企业融资效率的高低体现:第一,企业能否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及时融通到所需的资金。第二,企业所融通的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企业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很多,下面对各融资方式进行因素比较分析。
1.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与融资效率成反比,融资成本越高则融资效率越低。从融资成本角度来说,据统计企业上市实际发行费用占发行额的1.84%~3.98%,股权融资的融资成本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是最高的。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称其为黑市利率,而且民间融资的高风险。银行信贷合约一般由银行和企业直接谈判达成,灵活性强,但与内部融资和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贷的融资成本还较高。内部融资资方式表面上不需要付出代价,但实际上也有机会成本。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并不产生融资成本。但由于商业信用所筹得的资金一般较少,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说,其实际总成本大于内部融资。
2.资金利用率
上述的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的资金到位率是最高的。商业信用作为自然性筹资方式,只要协议达成即可交易,资金到位率仅次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同商业信用相似,协议一旦达成,资金到位非常迅速,但和商业信用相比民间借贷有资金周转的时差。银行信贷资金中,信贷资金到位率一般不高。在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情况下,股本募集不仅经常出现,股权融资的资金到位率很低。
3.融资主体自由度
企业内部融资资金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自由度最高。股票融资的资金的自由度也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随意更改资金投向。银行信贷融资资金使用自由度要低于股票融资,因为在借款协议中,一般对资金的使用方向都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者更关注借贷的归还和高额的利息,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不甚注意,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要高。商业信用不涉及资金的流动,且发生在专项交易中,所以资金使用的自由度最低。
4.融资机制规范度
机制规范的资金市场融资渠道多、风险小,融资效率也就高。目前我国资金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中小企业遇到资金问题时大部分靠银行贷款解决,所以银行信贷制的规范度最高。股权融资发展历史短,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但它作为较为正规的融资渠道,其机制规范度较高。民间借贷是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借贷发生时主要靠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规范度较低。商业信用一般约束条件较少,更多的是信用道德制约,规范度和民间借贷相当。内部融资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前,可以说无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由于有公司法和新会计制度的约束有所规范,但是其规范程度仍最低。
5.融资风险
由于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都不需要偿还本金,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方式来说二者的融资风险较小,但从控制权损失的角度讲,股票融资风险远高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从而无法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所以对资金借出者来说风险较高,但从资金借入者角度,民间融资风险要低于银行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借钱还钱都按协议、规定办理,逾期不还被罚款、被冻结存款,以后也得不到后续的贷款资金。商业信用融资的期限较短,如不能及时地偿还应付账款将失去信誉,以后的交易也很难达成,所以其融资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之间。
(二) 各种融途径资效率的比较
内源融资比较特殊,几乎没有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资金的自由支配不受到影响而且资本到位率很高,因此内部融资的融资效率最高。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内部融资占的比例最高,但我们不能就此下结论认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高,这是因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整体积累能力仍很弱,并且产权问题也影响着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因此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改革,要涉及产权改革的形式,通过拍卖、出售等有偿转让的方式,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具有较强自我积累能力的企业制度 。
银行信贷的融资效率虽然低下,却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方式的第一选择。目前从国家的宏观政策,到具体的监管部门,都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实,目前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竞争也开始逐渐激烈。商业银行应不断创新,发展多种方式,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效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比民间融资银行信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规范的融资机制安全性很高,但是企业贷款资金的自由支配度却受到银行很大程度的限制。
民间借贷和商业信用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民间借贷手续费高、安全性低,但银行贷款效率太慢。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资金的互相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融资资金到位率很快,资金的自由支配度很大。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较高,没有规范的融资机制、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客观正确调控,因此具有较大的融资风险。对于民间借贷应完善融资的法制规章,真正的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创造和谐的融资环境;同时也要鼓励商业信用融资。
理论上讲股票融资的效率仅次于自我积累,但从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来看,股票融资不容乐观,股市的门槛过高和股票的作性太强,严重影响着股票融资的效率。应规范资本市场,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机制。虽然金融监管当局鼓励并牵头引导中小企业发行过债券进行融资,但是数量毕竟有限而且对发行债券的的企业有很高的要求,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这一途径获得资金。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虽然理论上效率较高,在融资实践中并不是主流的途径,并不适合大部分的中小企业。
金融租赁和典当融资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两种融资方式。金融租赁融资与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手续要简便得多。金融租赁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具有很高的融资效率。典当最受欢迎的特点在于其所特有的便捷性,能够迅速及时地解决当户的资金需求。经营产品灵活机动,典当融资期限短,周转快。另外,由于是实物质押、抵押,不涉及信用。典当融资资金到位率较高、资金支配度较大没什么风险虽然必须承受抵押物转移的代价但是总体来讲有较高的融资效率。
风险投资与担保贷款解决了我国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风险投资最适合于产品或项目科技含量高,具有高发展空间和高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在企业创业之初,或者在产品研发阶段和市场进入前期,急需资金之际,这是一条比较好的渠道,利用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可以尽快启动。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效率。担保贷款正在成为中小企业另一条有效的融资之路。由于担保贷款有较小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会通过该种方式较快的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担保贷款有相应的效率。
四、结束语
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任重道远。一方面,要加大内部治理,提高生产经营状况、构建合理的财务机制和培养良好的信用形象;另一方面,还要靠国家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以及立法方面的支持。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近几年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融资境况伴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一大批相关法规的制定将逐步改善。灵活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和规范的融资机制使中小企业资金饥渴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缓解。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深信我国中小企业将会更加便利的融通资金,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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