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 17:08: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分业经营的优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业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管理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求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不得相互间持有股份,参与经营,就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始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1.1分业经营模式的优点有:①促进了各行业的专业发展:实行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行业独立发展,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②避免了不同行业之间的摩擦: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为不同的金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③有效保护了商业银行客户资金的安全,避免了银行客户资金的损失。1.2分业经营模式的缺点有:①抑制了行业之间的竞争:各行业互不相干的发展,不利于市场的竞争,促进行业的改革创新。②抑制了行业之间的互补互助作用,浪费大量资源:各行业的独自发展导致了资源的重复使用,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2综合经营的优缺点
综合经营是指金融业中的某一行业在经营自己领域业务的同时,可以经营其他行业的业务,实现对各种业务的综合经营。
2.1综合经营模式的优点有:
2.1.1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银行业务,还可以同时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基金业务等。多种业务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实现多方共赢,使银行积累更多的客户资源。
2.1.2综合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实行综合经营模式后,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行业可以有效帮助银行业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存款保险等制度的推出可以保护银行客户的资金,降低银行遭遇挤兑的风险。
2.1.3综合经营节约了大量资源。避免各行业单独经营导致的资源浪费,减少了人员冗杂等现象,优化资源配置。
2.1.4实行综合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多种金融业务。促进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2.2综合经营模式的缺点有:
2.2.1实行综合经营,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垄断。使利润被少部分行业所占有,不利于公平竞争与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宁夏银行 城市商行 经营模式 SWOT分析
传统意义上,城市商业银行主要承担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外的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度调整,城市商业银行也需要不断调整经营模式和业务范畴,不断探寻适合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宁夏银行发展的SWOT模型分析
目前,国内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银行群体。从整体状况看,其发展情况良莠不齐,既有少数如上海银行等已跻身全球500强的优秀银行,也有如宁夏银行等发展状况一般的银行。宁夏银行具有国内大部分城市银行的典型特点,本文选择以宁夏银行作为典例,运用SWOT模型,对宁夏银行发展状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其他银行提供参考。
(一)优势与机遇
1、经营机制灵活
宁夏银行作为新兴企业,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具有“小”、“灵”、“快”的特点,其经营机制相对灵活,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内部命令一元化,执行力强,能快速协调银行内部的所有资源,不受国家直接管理的体制影响,成本及综合风险相对较低,同时对市场反应敏锐,行为灵活,反应速度较快,企业变革阻力相对较小。
2、团队凝聚力较高
宁夏银行作为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工作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银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不像国有银行那样在庞大的阶层化组织内容易产生怠惰与无效率的情况。可以说,规模较小的银行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与国有银行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工作团队凝聚力较高,工作效率、效益水平也较高。
3、国家鼓励政策较多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等,对地方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中小微企业融资等给予了诸多优惠与扶持。
(二)劣势与威胁
1、市场竞争力较弱
从市场格局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存款、贷款占据了市场80%左右的份额,国内银行业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具备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的能力,截至201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的网点布局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庞大的市场占有率是宁夏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
2、银行资本金不足
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作为后盾,有补充资本金的机制,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债来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就没有这一强大后盾,只能通过私募扩股、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红利转注等渠道补充资本金。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偏少,限制了业务的拓展,而增资扩股渠道的制约,进一步加剧了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困难,发展速度缓慢。
3、资产信用水平有限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水平极为有限。以宁夏银行为例,2011年底该行的总资产还不足同期工商银行的千分之一。同时,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一般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影响力较弱,信用水平较低,相比国有商业银行完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不具备这个条件。
4、处理不良资产能力较弱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将自身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而中小商业银行则没有这个条件。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2年9月30日,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置不良资产2323亿元。此外,不良资产比例较大、银行软硬件系统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
从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和历程来看,主要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是指由法律限定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互相分离。分业经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分业经营的优点,是可以区别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别采取有效政策切断二者之间风险传递的链条;证券业和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监管效率。分业经营的缺点,是分业经营行业之间存在障碍,会使得金融机构效率降低、利润降低。
(二)混业经营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0-0046-02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关键词: 金融混业;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一、金融经营模式及其趋势分析
金融业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即金融机构)可以在一个小行业内经营,也可以在这个大行业内跨各小行业经营,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
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由于早期证券业不发达,银行业承担主要金融业务,世界各国金融业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而在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混业经营一统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随着新的竞争者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许多国家又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也都在转型之时就实行了混业经营。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
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从理论上讲,当前分业经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创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业经营的前提。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业的渗透,资本市场对传统银行业的替代,使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日益艰难,为了拓展业务,开发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经营。第三,国际竞争力的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推进了银行全能化,分业经营束缚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第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分业经营已经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甚至还会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
二、金融混业经营下监管体制的选择
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前文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从目前全世界金融业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发展趋势。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仍实行多元化分业金融监管机构带来很大的冲击。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下,监管体制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指由一个监管当局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监管指由多个监管当局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分别就某方面的业务活动及由其引起的风险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后者的好处是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具有跨产品的复杂特性,其风险来源比较复杂,单纯的功能监管可能忽略了由产品的复杂特性引发的风险,不利于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总体水平的控制。但是简单的统一监管也越来越不适合金融产品复杂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监管体制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体制,具体地,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以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
所谓功能性统一监管或统一性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关注总体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其优点主要是:(1)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2)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3)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全新的设计。巴塞尔委员会1995年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也采纳了功能观点。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进展
1. 我国金融业的运行态势。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格局,但事实上,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冲击着分业经营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就与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合并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并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集团以及平安保险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团目前已经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已组建合资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是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在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家赋予其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并指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其中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务。针对逐渐出现的混业经营局面,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金融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从1999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已打破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业之间的资金壁垒。分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混业经营内在冲动的不断撞击。
2. 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轨迹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来看,金融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相距甚远,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缺乏。因此,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混业渗透现象不容忽视,而且随着混业程度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现行体制下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方式会不断降低效率。
以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基本情况是:(1)不良资产比例(高);(2)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情况(多);(3)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发生比例(高);(5)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稳);(6)资本充足率(低);(7)经营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低);(8)国际评级(中等)。由此可见,以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效能是较低的。
3.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现代金融业务刚刚起步,金融市场仅初具规模,许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还没有推出,现有的股票交易还很不规范,短时间内还难以突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我们的许多金融问题还局限在机构内部苦苦寻求解决的方案,譬如,银行的坏帐问题还只看作是企业体制不对、银行审核不严的问题,没有从银行存贷业务的风险收益的对称性上找问题,没有深入分析为什么除了中国、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都有大量的银行坏帐,没有深入研究银行现有的存贷业务结构可以抵御非系统风险,是否可以抵御系统风险。因此,基于功能观点的理论对我国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领域问题的解决、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另外,现阶段对功能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还只限于借鉴国外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大部分的论点还缺乏理论模型和实证的检验。而作为我国现实问题,这方面更是缺乏实践研究,就难以发现这一理论应用在我国是否具有实际绩效,以及对功能性金融监管在我国面临的各种可能障碍,所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监管对我国金融稳健运行产生的作用,都还限于泛泛之谈。因此,我们的工作可以从中国的现实性出发,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机制与设计出可行的步骤,并用实证分析得出其作用发挥的绩效,指出改进其作用的思路。
四、总结
金融监管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功能性金融监管取代传统的机构性金融监管的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思路,它兴起的必然性和模式方法的选择成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热点。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开始,需要对国外的研究成果吸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真正给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带来新的可用思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美国 完善 银行监管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越来越发达,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逐渐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格局的调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与冲击,出现了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了监管失灵和低效。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及弊端
1.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
1992年和1998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订、实施、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受国务院的领导,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图1)。
2.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模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清晰、分工明确的分业经营格局是相适应的,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了对金融领域的管制,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实行分业体制的国家,虽然目前的制度、技术与市场条件还不允许我国立即实现全面的混业经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的合作日益密切,事实上已出现较多的混业经营状况。我国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趋势日渐明显、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1)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困难
分业监管可能使得同一个金融机构接受不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制,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进行跨业监管的时候,必须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然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况,协调的难度相当大,协调成本也较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分工协作机制是松散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牵头人以及每一金融监管机构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使联席会议制度面临流产的危险。
(2)难以综合评估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我国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要想随时进行沟通和协作十分困难。而且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也不一样,当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有双重目标要求时,单个监管者很可能不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如果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
(3)易产生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效
在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以共享,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现象,这将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而且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了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二、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型监管模式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造就的,也是在出现多次金融风险之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对银行都有监督权,“多头”是指在每一级又有若干个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联邦这一级上,有8个监管机构,其中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体系(简称FRD),货币监管署(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在州这一级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管官员和管理机构。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该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由此开启了混业经营的局面,同时也确立了“功能性监管”的原则。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金融监管框架出现了调整(如图2):从整体上制定美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美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向被监管对象取得信息时,美联储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被监管者重复提供信息,减轻被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为了避免冲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还建立起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财政部长之间的协商制度,当联邦储备理事会行使检察权时,也应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
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的分业监管或单纯的统一监管的缺陷。一方面,美联储作为牵头监管人,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从总体上掌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以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另一方面,各专业监管机构作为功能监管人,以金融业务的功能为依据来划分监管对象,有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监管,从而也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优势。
三、以美为鉴建立“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
在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情况和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一种介于完全分业监管和完全统一监管之间的“牵头式功能型”监管模式,这也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可行的选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正式而稳定的协调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设计见图3),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统一管理,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磋商建立畅通的渠道,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合作。具体来说,可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建立各层次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首先,建立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就关系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业的突发事件,堵塞各种监管漏洞,真正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督管理局之间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双方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最新的金融运行情况以及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才有助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实施,统筹安排对相关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分清职责,提高效率。最后,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四方之间的信息畅通,有助于金融监管局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讨论,协商解决。
第二,加强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对各金融机构风险的全面掌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按照“功能型监管”的理念,分别对各金融机构的银行类业务、证券类业务和保险类业务进行监管,并由该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决定一家监管机构负主要责任,类似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功能监管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保证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到金融监督管理局,由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监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机构进行并表处理,从而真实、全面地反映各金融机构及其下设的各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效避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的积聚与爆发。
第三,依据“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起来的银行监管体系可有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对金融机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容易明确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针对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状而言,“牵头式功能型”的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现状,在维持我国现有监管机构的稳定性的同时,适应了银行业务融合的混业经营大势。
伴随着银行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作为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我们可以在现有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改良与变革,最终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银行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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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母公司是否有具体的实际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本身有自己的经营业务。按母公司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母公司自身就是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新的公司等途径,从而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等。另一种是母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从而达到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目的。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它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但有投资功能,主要负责收购、兼并、转让和子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及新领域投资等。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实现了从全能制银行向业务多元化金融集团的飞跃,在集团控股、子公司分业的构架下,达到一种“有分有合,既分又合”的巧妙安排。
(一)金融控股公司最本质的机能是资产的集约化经营管理。在进行资本运营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要比一般性公司的资本运营更为便利和更具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与子公司产权关系明晰,而且资产又集中到母公司进行集约化管理,所以母公司的资本运营是十分便利的。应该说,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集约化管理是金融控股公司最根本的业务,也是其经营优势所在。
(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着许多种类的金融服务产品,而当经营规模扩大或者经营范围扩大时,成本相对就会降低,为此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不额外增加技术和资本投入的情况下,仅通过组织结构、业务结构的创新,使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扩大而达到增加收益的效果,这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
(三)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金融业务多元化。在分业管理体制下,银行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消费者在银行无法享受到证券、保险业所提供的服务。但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在各个领域设立子公司,可以实现金融业务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地利用每个营业网点,开展多种金融服务,使消费者在银行就享受到证券、保险业所提供的服务。
(四)金融控股公司既能规避降低金融风险,又能满足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是符合分业经营管制要求的混业经营模式。各个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特定专业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财务都是各自独立的,各自都能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集团通过在内部构建防火墙制度,隔离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避免风险在机构内部的传递。同时,由于子公司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又避免了分业经营所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和金融服务效率的降低,金融控股公司是实行混业经营的较好选择。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理性选择
(一)可供选择的模式。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统一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国采用此种做法。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仍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银行部分仍接受原来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仍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可见美国采取了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同时还规定了美联储与进行分业监管的机构之间相互提供监管信息,加强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合作,保持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健全性的要求。
2、典型统一的监管模式。代表国家为英国。英国在八十年代后金融混业得到了发展,此时先前所采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同时混业也打破了金融监管各自为政的监管局面。1997年10月英国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督机构金融监管服务局,负责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统一全面监管,进而形成一元化的监管模式。
3、维持分业监管体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决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
(二)我国应采取统一协调下的分业监管模式。首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依然很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和缺乏透明度,将导致经营行为的盲从与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抵御能力薄弱。如果实行统一监管不仅使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工作更为复杂,而且会增加监管的时滞效应。只有做好分业监管,提升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专业化水平,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总体有效性。其次,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如果要弥补在交叉业务上监管的空白,就必须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各机构定期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增加信息交流和共享。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建议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当综合分析这种公司的优势与风险,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具体来说,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建设:
(一)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程序。首先,要全面研究制定监管立法、监管执法、监管争议解决、监管救济等方面的监管程序,以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程序体系。其次,要在监管程序中加强对被监管对象的程序性权利规定,特别赋予监管对象听证和的权利。这样可以从外部来监督我国监管机构的公正执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收集证据的程序,以保证监管机构收集的证据从程序上合法有效。最后,加强事前预防程序的建设,变以事后查处程序为主为事后查处与事前预防程序相结合,强调事前预防程序,实现监管程序创新。
(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主体及其职能。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中考虑了这种趋势,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监管。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还需要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机协调机制。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综合性金融业务,需要各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配合。我国现在实行分业经营,不同监管机构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难,彼此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就十分必要。
(三)尽快制定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法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考虑到我国目前立法任务比较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条件还不够成熟,又迫切需要马上形成立法成果,可以先由国务院制订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订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和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条例》中除规定框架性内容外,主要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子公司组成类型;集团中相互持股的限制、循环持股的限制、资本充足率标准及其计算方法;集团内部的经营活动规范;股东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公司业务范围;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风险处置和监管机关等,以尽可能合理控制公司的风险和风险的传递。
关键词:综合化经营 协同效应 金融脱媒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6-038-03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的全面开放, “金融脱媒”现象日益严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资商业银行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实现经营模式战略转型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重点是向资本节约型经营、收入多元化和差异化竞争等模式转变,其中的关键是综合化经营。作为国际银行业发展主流模式的综合化经营,不仅可以提高服务效率,还能有效地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最终增加盈利。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模式选择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综合化经营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德国、瑞士、英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该模式下,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二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下,由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为了谋求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近年来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业经营的界限,通过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等模式开展综合化经营的探索与实践。从国内实践看,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化经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浅层次的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共同开发综合性产品并销售;二是大型企业集团组建控股公司,集团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而由其控股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多个金融子公司分别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模式;三是合资模式,如建行与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投资银行――中金公司;四是境外机构并购,如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亚洲(香港),并通过工银亚洲控制太平保险,渗入投行和保险业,开展综合化经营;五是设立专业性公司如基金公司,进入其他金融领域。这些做法对于推动综合化经营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满足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需要。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环境,以及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目前较为可取的模式。这种模式下的子公司事实上仍实施专业化经营,而在集团层面是“全能”的,这既没有打破分业经营的大原则,又可以达到综合化经营的实际效果,较大限度地减少了对我国当前法律环境及监管体制的冲击。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途径问题,可以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就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也就是说,建立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以商业银行为母体或核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以辅助角色进入金融控股集团。因为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信誉、稳健性、品牌、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都较其他金融企业更为显著。这一点,从国外金融控股集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国外金融集团大都是以银行为核心来组建的,如花旗集团、瑞穗金融集团、瑞士银行集团、汇丰集团、荷兰银行集团、德意志银行集团等国际有影响力的综合性金融集团,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进行运转的。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多元化经营企业,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基础,而且由于金融业本身的一些特性,比如各种业务、资源之间强烈的相关性,从而使得金融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协同效应,获得比一般企业多元化经营更多的收益。而且金融业自古以来就有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金融控股公司在销售渠道、信息资源共享,分散并降低风险,节约管理成本,更充分地发挥品牌效应,增强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综合产品定价等多个方面潜力巨大。
二、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的近期策略
在金融业全面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拓宽自身的业务范围,加快向综合经营的转变,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发展投资银行业务
随着资本市场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传统的以大中型客户为贷款导向的信贷盈利模式受到直接冲击,以承分销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和资金投资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还能改善当前商业银行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的单一收入结构,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改变观念,积极拓展资本市场业务,主动出击投行业务。当前可以开拓的业务领域包括:(1)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依托银团贷款等结构化项目融资业务,发展融资及财务顾问业务。通过参与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积极介入到政府财务顾问和大型国企财务顾问市场,利用银团贷款与证券承销操作程序的相近特性,积累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的承销经验。(2)业务。利用资金汇划和清算系统券商结算是商业银行依托健全网络的优势业务。同时,还可利用机构网络优势开展销售证券、基金和保险产品与服务。(3)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历来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表现竞争与合作关系的主要业务领域,商业银行利用掌握着不良资产和优质住房按揭贷款资源的优势。通过不良资产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现处置不良资产、盘活长期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等经营目标,同时积累投行业务经验。(4)创业板市场业务。主要是针对具有核心技术优势和较好管理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期进行扶持、包装、推介等一系列融资顾问服务。
(二)积极推进产品创新
综合化经营的着力点,就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来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商业银行不仅要在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如票据业务、消费信贷等方面不断推出新的创新产品,而且要积极探索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非银行金融产品,为综合化经营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跨市场性产品的研发和交叉销售。
(三)提高非利息收入业务的比例
近期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综合经营将面临较大的体制风险。但当前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违反现有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客户的需要,选择重点发展中间业务品种,加强相互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例,推进综合化经营。重点发展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一是由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等所组成的政府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商业银行运用巨额资金的重要渠道;二是商业银行有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网点优势,是品种日益繁多的基金、政府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代销渠道;三是证券市场机构投资数量的增加、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将会使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QFII投资、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金融资产的托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汇率形成机制的改进,防范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用利率、汇率波动进行投资的衍生业务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五是企业资金管理、投融资需求的高涨和购并活动的增加将推动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现金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的发展。
(四)拓展个人银行业务
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个人银行业务是在80年代前后逐步兴起的,短短十几年间,个人银行业务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国际上许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利润已占利润总额的30%~70%,成为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如汇丰控股的个人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和私人银行业务利润贡献占到60%以上。
拓展个人银行业务关键是要求商业银行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客户为出发点,使其渗透到银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起市场观念、客户观念和营销观念,增强“市场和客户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的理念,加强产品创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从而留住客户,扩大优质客户群体。
(五)构建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指企业之间为实现战略目的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战略联盟有合资企业式、功能协议式、股权参与式和宽框架协议等具体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获得综合经营功能。此外,通过合作,还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减低成本和分享客户基础,从而扩大各类金融机构本身的地理、产品服务及客户范围。目前,中国人寿、平安、新华、太平人寿在内的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已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与境内外保险、证券公司战略联盟的实质性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模式。
(六)加快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进程
所谓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从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为综合性银行,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
(七)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人才是竞争的关键。国际上实行综合化经营较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拥有一批适应综合化经营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队伍。与之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内商业银行将因人才不足在综合化经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面临着人才流失的危险。 因此,商业银行应尽快着手,按照综合化经营的需要,超前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一方面,选拔一批优秀员工到国外综合型商业银行培训学习,培养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项金融业务又拥有法律、管理等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应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在国际金融人才市场上,引进一些优秀的复合型金融骨干。
(八)建立综合化经营的信息技术平台
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是实施综合化经营的技术保障。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的信息系统都是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建立起来的,综合化经营后,原有的业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业务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要求。
因此,要实现综合化经营,必须尽快着手更新或升级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建立起多元化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复合型产品创新和销售的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这一点对今后实行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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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组织架构 特点 变迁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所给出的定义是:一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的状态或模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金融监管集中度问题,即是应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还是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二是中央银行是否行使金融监管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是否监管商业银行。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浪潮使得金融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为了应对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所带来的挑战,各国开始逐步变革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转向统一监管。从实践上看,20世纪80-90年代北欧三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的国家。北欧国家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于1986、1988和1991年改革了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走上了统一监管的道路。这一改革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有部分国家追随北欧国家的改革统一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这一浪潮至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成立后达到顶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统一监管已成为一种潮流。根据统计,1996年仅有15个国家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而到2009年,世界共有45个国家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国和英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改革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美国于2010年10月1日成立了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发现、分析、化解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2009年后,英国对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建立了两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和金融稳定理事会(CFS)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一时间,加强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之间的协调,增强其统一程度成了各国所选择的方向。
虽然统一监管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和潮流,但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下中央银行是否行使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是否包含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内目前还没有定论。由于各国金融业发展水平、法律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各不相同,所以,通过比较不同种类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之间的特点,并考察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史及路径,对指导各国改善金融监管,顺应时代潮流变革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特点比较
按照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统一程度,同时中央银行是否行使监管职能,可以将全球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分为8种类型,分别是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在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证券统一)、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保险统一)、不完全统一监管(证券和保险统一)、不完全统一监管(双峰监管)、分业监管(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和分业监管(中央银行负责监管)。下面将对这8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缺点进行比较。
(一)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
这种监管组织架构是完全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不但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完全统一,且中央银行也合并在统一监管机构中。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国家,其典型代表是新加坡。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较为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较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其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容易产生官僚效应和道德风险。
(二)在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一种较常用的架构,即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统一,但中央银行独立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之外,单独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其典型国家是英国。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较为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容易取得范围经济。缺点是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流不畅,容易延误金融机构的救助时间,导致金融危机在更大范围蔓延。如英国在2009年对北岩银行的救助,就由于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中央银行信息沟通不顺畅而延误了救助时间,从而导致北岩银行被挤兑,进而使得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证券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由于该国银行和证券融合程度较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而将银行和证券的监管部门合并,以更好的监管系统性风险。其典型国家是芬兰、卢森堡、墨西哥。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较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且便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其缺点是由于其监管组织架构集中程度不高,并不能较好地应对金融机构更深程度的混业经营,如银保混业和证保混业的趋势。
(四)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由于该国证券市场不发达,或者由于该国的证券监管权力较为分散。其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哥伦比亚、秘鲁。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和规模。其缺点是难以适应日益加深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由于金融系统性风险多数是在银行和证券市场形成和传染,所以这种监管组织架构难以控制银证混业和证保混业所产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五)不完全统一监管(证券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主要是由于该国证券或者保险行业不发达。其典型国家是玻利维亚、智利。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好处是容易取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其缺点同样是难以适应日益加深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由于金融系统性风险多数是在银行和证券市场形成和传染,所以这种监管组织架构难以控制银证混业和银保混业所产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六)不完全统一监管(双峰监管)
这种监管组织架构是基于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1995年提出“双峰”(Twin Peaks)模式理论基础之上的。这种组织架构的特点是成立两家在职能上相互补充的金融监管机构,一家是针对金融领域里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机构,可称之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另一家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合规监管的机构,可称之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双峰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避免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重叠,并解决金融监管目标等方面的矛盾冲突。双峰监管组织架构的劣势在于:第一,由于未实现完全统一的监管模式,仍然会存在信息沟通方面的障碍,所以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套利;第二,目前双峰监管主要停留在研究阶段,真正付诸实践的只有荷兰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且其具体操作也有很大差别,并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
(七)分业监管(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且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而不负责金融监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中国。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点是监管责任比较清晰,不会产生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且便于中央银行独立的制定和行使货币政策,缺点是不适应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且无法取得监管的规模效应。
(八)分业监管(中央银行负责监管)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但中央银行除负责货币政策外,也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巴西、印度。这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点是监管责任比较清晰,不会产生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且便于中央银行掌握商业银行运行的情况,以便及时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其缺点是不适应目前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且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无法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容易导致道德风险。
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史及路径
金融监管的历史起源来自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起点是中央银行的建立。众所周知,在中央银行建立之前,由于货币发行权并不集中在国家手中,所以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只能通过税收来实现,其影响相对较弱。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货币发行权最终由国家垄断,国家可以通过改变货币供应量来影响经济,即通过货币政策来影响经济。但一国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受到金本位制的影响,中央银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随着金本位制的逐渐瓦解和崩溃而不断增强。众所周知,金本位指分为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在金币本位制下,经济基本自发运行,中央银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是最弱的,而在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下,中央银行对银行的调控能力逐渐变强。中央银行通过统一货币发行,逐渐具有了发行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天然脆弱性,导致其经常会出现危机。而中央银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间接行使了银行监管的职能。
20世纪30年代以前属于各国金融监管的建立时期,这一时期主要发达国家建立了中央银行或者银行监管机构,开始监管商业银行的经营和运作。当时由于证券业规模发展较小,所以混业经营的风险是有限的和可控制的。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由于管制较严,只有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建立了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而一些民族独立国家建立起了中央银行。20世纪70-90年代,金融业规模增大的同时,证券、保险市场得到了发展,特别是70年代,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趋势开始明显。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开始普遍建立,只有少数国家建立起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21世纪之后,金融业进入全面混业经营阶段,此时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开始盛行,部分国家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但通过建立金融监管的协调机构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挑战。
以上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一个大致方向和历史。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也存在着不同的变迁路径,上文所列举的8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也代表了8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类型与路径。下面列举如下:
(一)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
这样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两种变迁路径:第一种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墨西哥;第二种是直接由在中央银行内实现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新加坡。
(二)在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路径一般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中央银行外实现统一监管,即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但中央银行不包括其中,代表国家是英国。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证券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两种变迁路径:第一种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银行和证券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墨西哥;第二种是直接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而没有证券监管机构的建立过程,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卢森堡。
(四)不完全统一监管(银行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有两种:第一种是正常的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银行和保险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第二种是直接由中央银行监管保险业,而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过程,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秘鲁。
(五)不完全统一监管(证券和保险统一)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证券和保险统一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玻利维亚、智利。
(六)不完全统一监管(双峰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再到双峰监管模式,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澳大利亚和荷兰。
(七)分业监管(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然后成立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中国。
(八)分业监管(中央银行负责监管)
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历程一般是从中央银行的建立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建立,但中央银行仍然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这种变迁的典型国家是印度和巴西。
四、结论及启示
从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历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多种多样,各有优缺点,各国应该根据本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模式。从上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较为适合金融市场比较发达、混业程度较高的国家,如英国、新加坡等;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较为适合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混业程度不高的国家,如中国、印度等;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做为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过渡形式,较为适合部分金融行业混业程度较高或者部分金融行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如墨西哥、加拿大,澳大利亚。
(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路径多种多样,其基本趋势是:中央银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或者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而中央银行是否行使监管职能则没有明显的规律性,主要看一国政府的意愿。假如政府追求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即保持监管信息沟通的顺畅,及时处置金融风险,则中央银行将会行使监管职能;假如政府害怕金融监管中的利益冲突、声誉损失及道德风险,则中央银行不会行使监管职能。
(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呈现发达国家引领,发展中国家追随模仿的趋势。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主要与该国经济金融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所以,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主要始于发达国家。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中央银行的建立、证券和保险机构的建立及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建立,都源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主要处于追随模仿发达国家的阶段。对我国来说,虽然我国经济总量较大,但由于我国人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目前还应该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待经济进一步发展之后,逐步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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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关键词:银行保险模式;协议合作;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1-0063-03
一、前言
银行保险有狭义、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理解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人销售保险公司产品;广义理解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用渗透和融合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整合与销售渠道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Sigma,2002)。
银行保险起源于法国, 20世纪80年代末银行开始全面介入保险市场,成为西方保险业的新宠。据统计,目前欧洲有35%-60%的寿险业务是通过银行保险方式进行的,银行保险利润占银行零售业务利润的20%-30%。
我国从1995年开始银保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普遍建立以保险业务为核心内容的合作关系。据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47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的3.3%;2002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388.4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中的17.1%;2003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至816亿元,占寿险保费收入的31%。银行保险与个险、团险一起成为寿险产品销售的三大渠道。近年来,银行与保险公司除了业务合作外,在组织形式上和层次上的合作也有所突破,银行开始尝试以股权形式进入保险业务领域。自2004年,由于保险公司之间恶意竞争导致利润大幅度缩减,银行保险发展势头一度放缓,但仍保持着很强的生命力。
二、银行保险的合作层次与合作模式
银行保险根据其融合程度和方式的不同,有多个层次和多种模式。虽然理论界的分类方法或者概念提法多有不同,但笔者认为究其实质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共六种模式组成。
(一)委托层次
模式一:协议合作模式。这是最低层次银行保险模式,也是最能说明银行保险本质含义的合作模式。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银行作为方,以保险公司为主导,双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实质是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代销产品,银行收取佣金。银行通过银行保险这一中间业务,充分利用既有资源,扩展获利空间;保险公司则通过银行网点,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产品销量。这种模式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的优点,缺点是合作层次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稳定性最差。
(二)战略联盟层次
模式二:战略联盟模式。战略联盟层次是对委托层次的深化,银保双方实行战略合作,销售的产品由委托层次代销扩展到共同开发产品、融资合作、服务配套、客户资源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并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这种合作模式提升了银行保险产品的适用性,使保险产品成为投资工具。银保双方在组织和资本结构上保持各自独立。
(三)资本融合层次
模式三:银保合资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组建新保险公司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这种方式在许多发达国家被较多采用,该模式优势在于整合双方资源,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能力和银行客户信息资源等多方面资源在新公司中得到融合。新公司直接面对市场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并保持与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成本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缺点是新公司成立和运营增加了成本,保险产品推广周期长,合资公司存在不稳定性。
模式四:银保合并模式。银行和保险公司中一方直接兼并收购另一方,形成新公司。这种模式具有银保合资模式的优点,并且新公司具有规模效应,也不会对原保险公司业务形成竞争压力;缺点在于公司合并将会面临不同公司文化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难以整合,需要很长的融合期,措施不当可能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模式五:新建子公司模式。银行或保险公司独自成立隶属子公司,直接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独享银保合作好处。这种模式目前更多的是以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的方式运作。新建子公司模式在欧洲许多国家获得较大成功,其最大优势在于可避免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不同企业文化之间的冲突。缺点是这种模式需要银行熟悉保险业务或保险公司熟悉银行业务,否则贸然进入不熟悉的领域,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模式六: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其进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非金融业务,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柏檀,2004)。各子公司之间保持资产上的独立性,并采取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严防金融风险蔓延,保护投保人及银行债权人利益。
银保合并、新建子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这三种模式有时可合称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主要合作模式及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模式选择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因素决定的。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合资公司、银保合并、新建子公司等模式建立的制度前提尚不具备,因此,当前适合采用的模式主要有:协议合作(第一层次)、战略联盟(第二层次)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第三层次)三种模式。
(一)协议合作模式运作的的状况
如今国内各保险公司与十几家银行均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联合发信用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金融咨询服务等方面。尽管我国银行保险业务量已经很高,但客观地说,银行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层次肤浅,合作模式还主要停留在简单合作销售协议阶段。银行保险业务形式多为银行在柜台上销售保险产品,在其他方面合作还很少。属于保险公司的操作业务程序,如保单状态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保险理赔申请等业务仍由保险公司操作,银行更多地充当了保险公司的柜台,扩大了保险公司销售网。这种模式目前看来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1.银行保险产品趋同,类型单一。银行与保险公司是两类性质不同、专业性很强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利用银行销售的都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便于银行销售的产品,因此目前市面上银行保险产品表现出产品同质化、结构单一化。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以寿险产品为主,有小部分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与家庭财产保险。在寿险产品中,又以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为主。
2.保险公司:网点竞争激烈,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保险的初衷本来在于提高保费收入、降低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缺乏明显差异,保险公司产品销量主要取决于销售网点广度与密度,因此,保险公司都不遗余力地争夺银行网点。新修订的《保险法》明显有利于银行一方(新《保险法》实施之后,银行保险销售实行“1+N”模式,即1家银行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导致在谈判时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形成多家保险公司争夺一家银行的局面。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银行资源,多采取增加手续费、奖励业务人员等手段。银行胃口越来越大,保险公司不得不开出很高的手续费。再加上保险公司的公关费用等灰色成本支出,保险公司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3.银行方面:行为短期化,消极应对。目前银行销售保险手续费收入只占银行利润的2%左右,绝大部分利润是由存贷款利差创造的。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环境相对宽松,商业银行处于市场垄断地位,从事传统业务不存在较大压力。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积极性并不高,银行不愿意为保险业务投资于网点建设、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银行保险业务多是由银行职员通过柜台销售形式推销。银行职员隶属于银行,虽然保险公司手续费能促使银行职员销售,但激励显然不足。保险产品销售只能算是兼业,银行员工因为只能按照银行一般中间业务规定获得报酬,积极性不高,服务意识差,经营活动被动。
4.合作关系极不稳定。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并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仅仅是一种协议关系,双方的行为短期化,没有形成战略性合作关系。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博弈,缺乏利益共享机制,合作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运作状况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最高级层次中的合作模式之一,主要是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追求混业经营收益的制度创新。在同一控制权下,因为委托―关系存在而导致博弈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将不复存在,协调成本也降到最低,有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2002年,工商银行通过其境外投资的工银亚洲收购太平保险,持有太平保险24.9%的股权,并计划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这一行动被看作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大事件)。可以说,在目前这种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将是银行保险深化发展的一种良好模式,一种有益的尝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金融环境和自身要求都很高,在同一金融集团内部,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构筑有效的“防火墙”,保持独立性;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范性要求,防止金融风险转嫁和扩散;等等。然而,我国金融机构还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内控制度不健全等体制缺陷。更何况,为了开展银行保险就去组建控股公司是否有必要呢?答案是否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规避金融分业经营监管的一种创新,它是针对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的,不是针对银行保险的。笔者认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慎行,不宜运动式推广。
其实各种模式各有好坏,不能一概而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过多的评价。由于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保险发展的普遍模式仍将是松散的分销协议合作模式和战略同盟式的分销协议模式。笔者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当前最符合我国现状的战略选择是,大力推广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积极从委托层次向战略联盟层次过渡。
四、银行保险模式发展取向:战略联盟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模式是协议模式的高级形态,它要求双方进行长期战略性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品牌。银行保险现在仍以销售协议模式最为盛行,目前银行保险方面,除平安和人寿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外,其他大都是一年期的短期协议。
目前,努力的方向就是要在协议模式的委托合作关系基础上更进一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断增加合作深度,逐步向战略联盟层次推进。合作双方利益共享、成本共摊、双方共同投资建立银行保险业务部门、共同建立信息资源系统、共同培训员工、共同投资于先进设备等等。在战略联盟框架下,银行和保险公司更趋向于选择一至两家固定伙伴构建战略同盟。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商业银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部签署排他性的交叉协议。银行网点只销售同盟保险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也只让同盟银行销售;银行让同盟保险公司销售自己的产品,保险公司也只销售同盟银行的产品,双方实行“一对一”的合作。
(二)保险公司将同盟银行作为主办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资金的所有要由银行处理的程序全部交由同盟银行处理,保证银行利益(银行在处理活动中收取费用)。
(三)合作双方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库。这是设计出更好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的前提。只有保险产品能被市场广泛接受,银行保险才有长远而广泛的发展空间。银保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同分享技术平台和客户资源。
(四)加强人员的交流和培训。银行保险作为一种交叉产品,银保双方都要改变传统观念。对银行来说,要加大投入,加强员工的培训;努力将其柜台业务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对于保险公司,不但要对银行进行技术支持,还要对银行提供人力支持,可考虑在银行设立专职人员对客户提供服务,以弥补银行人力和技术的不足。
(五)努力提高合作双方的核心竞争力。银行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丰富的销售网络资源,银行能通过其销售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但降低销售成本而且还能获得信息反馈;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在于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只有合作双方努力提高各自的核心竞争力,才能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
(六)深入开展业务合作。虽然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但是银保合作的空间很充分,双方还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如: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银行发放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购买金融债券、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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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媒体;传媒监管;对策;研究
传媒监管是传媒主管部门对传媒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性规定或规范,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行为。而传媒监管体制是对相应的传媒监管体系和基本制度的总称。传媒行业进入门槛高、技术性强,当前广泛应用的电脑技术和数字技术将传统传媒和计算机网络等新兴传媒融为一体,形成新的传媒模式,传媒创新也不断出现。同时,各个传媒机构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纷纷在传媒创新的过程中实行跨越传统领域经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传媒监管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传媒创新的监管收效甚微。传媒产业的良性发展呼唤传媒监管新秩序,以规范传媒创新不断发展的产业系统和链条。为适应传媒创新的市场化和多元化发展,及时改善我国的传媒监管模式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的传媒监管体制不仅要适应传媒创新,而且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传媒监管体制。
一、新媒体时代传媒创新的概述及影响
新媒体时代传媒创新概述。传媒创新是引起新闻传媒领域发生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从广义来看,发生在新闻传媒领域的一切形式,包括传媒制度和传媒业务两方面的创新活动都可以称为传媒创新。一般来讲,传媒创新是指传媒工具创新和传媒服务创新等传媒业务创新,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动因来看,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导致对传媒服务需求的急速扩张,社会新兴行业的崛起、组织结构的变化及同时伴随的各种制度创新、规模变动,从根本上要求现代传媒业提供更宏观、更专业和更复杂的传媒业务服务。[1]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媒体的自我更新,新兴传媒技术的崛起为社会打造了众多媒介传播方式及媒介组织,引发了传媒业相对实体业务的快速增长,促进了传媒发展的加速提升。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传媒产品和传媒制度的改变都会对社会传播体系产生制衡。
从时间角度来看,创新媒体是一个相对于旧有媒体而言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所有随时代变更而推陈出新的媒介都可以被称为新媒体。由于融合了大量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当前的传媒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许多以网络新媒体、移动新媒体、数字新媒体等为主的创新传媒得到了迅速发展,创新传媒种类很多,而其共性基础均是利用数字技术,依托融合宽带信息网络,具有自身独特终端移动性。
从特点来看,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创新传媒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在自身运行制度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创新传媒拥有一些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海量的存储能力、立体的传播手段和个性的服务方式等。但二者根本性的区别不在这些表象特征,而是基于传播方式和内容形态方面的根本性差异。传统意义的媒体传播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一对多的,受众被动接收信息,是绝对意义上的传媒消费者。受众在现代信息传播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和机会,与媒体传播者之间的关系转为互动,创新媒体的受众不仅有听的机会,而且由于进入门槛低,每个人都有说的条件,都可以表达自己的传媒意图。也就是说,受众不单单是传媒消费者,还是传媒生产者。传媒权力由传统大众媒介扩展到受众群体,传播从单向变成双向,从一对多变成多对多,从精英制造变成大众制造。
传媒创新对传媒监管的影响。新传媒时期传媒创新技术不断涌现,传媒技术创新促使传媒业务发生了变化,也极大地改变了传媒市场结构和传媒组织结构,突出的一点就是传媒创新导致传媒市场融合。和传统传媒相比,当前传媒机构提供着日益多样化的传播工具、传播渠道以及传播内容。新型传媒工具的发展,传媒业务的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传媒市场的内容与结构,信息互联网络技术的应用,导致传媒市场发生了根本性的结构变化,打破了传播媒介的行业界限,使文字、电视、广播等传统传媒市场直接融汇在一起,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现代传媒市场。当前,世界许多国家传媒业务构成中,传统传媒业务在传媒资产总额中的比例不断下降,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传媒市场的进一步细分而产生的新兴传媒业务的比例则在不断上升,创新业务在传媒业务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衍生产品业务和增值服务等业务已成为综合性传媒机构日益重要的收入来源。[2]
与当前传媒市场结构和传媒机构自身资产结构的变化相适应,传媒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一般意义上所认知的传媒机构的经营方式和内容,传媒业务交叉使得传媒机构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趋势,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增强,同时也使得传媒机构的市场化运行趋势不断增强。为了不断提高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下去,现代传媒机构往往会通过不断拓宽市场途径来拓展自己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这促进了传媒机构之间跨行业、跨地域的合作,也促进了集团化全能传媒机构的兴起。典型的模式之一就是成立综合化的传媒控股公司,以打破传媒行业界限和地域限制,将各种传媒业务融合起来,打破传统传媒业务的界限,突破传统业务界限的限制,使得各种传媒机构和业务以及传媒市场之间的差别日益模糊,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可以提供各种传媒业务的综合传媒集团。
整体上来看,传媒技术的不断创新使得传媒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而技术、运营、产品、服务等模式上的创新又不断完善传媒机构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得新媒体发展突出强调市场机制的主导运行。正是由于客观上传媒发展的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不断对我国传媒监管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逐渐暴露出传统监管模式在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上越来越“力不从心”。在全新的发展环境下,传媒产业出现若干新的问题,新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旧有监管的能力和范围,使传媒发展受到影响。
二、当前传媒监管发展中的问题
传媒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从制度发展角度看,法律是监管体系最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方式。在当前媒体创新快速发展时期,传媒监管滞后直观表现为我国传媒领域相关立法较少,规范作用较弱。纵观我国传媒监管发展过程,各种行政手段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而相应的传媒法规发展进程相对缓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关传媒管理的法律文件中,大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一小部分是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同时,每年颁布的有关传媒管理法规文件中,一半以上是以“通知”“意见”或“办法”等行政文件的形式表现的。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行政手段有自己独到的优点,如权威、严肃,但是灵活性和实用性不强,而且体系不完善、前瞻性较弱,长久来看不利于政府传媒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常见的一种现象是面对传媒发展中的问题,不断用禁令、叫停的形式来禁止,这样的监管手段不仅单一、简单化,而且往往导致规范措施流于空泛。尽管监管禁令不断,但往往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更为关键的是,行政手段的本质在于保证传媒发展的稳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行政手段的过多运用却在客观上忽视了促进传媒业务创新发展的可能,尤其是当二者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传媒创新发展强调市场机制,核心是按照各种法律规章、规范办事,目的是要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来达到发展的目标,而传媒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相关法律规章的缺失,从根本上阻碍了传媒产业的良性发展。
传媒社会公信力降低。公信力是传媒导向作用的保证,拥有良好公信力的传媒往往能使舆论导向发挥积极的社会促进作用;反过来,良好的舆论效果又能有效促进传媒的发展。在当前传媒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中,由于传媒机构自身受利益驱动和过度竞争的影响,加上社会性监管的缺失,出现了某些传媒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一些传媒机构为追逐收视率和商业效益不顾社会影响,导致传媒公信力降低。传媒创新强调市场化机制,有效地促进了传媒产品的资源配置,但是市场并不能完全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以满足社会需要。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因无利可图或者收益偏低而被某些媒体忽视甚至抛弃,而那些无聊、乏味甚至不良的内容由于能够吸引受众,带来较高的收益,则受到很多媒体的追捧,并大肆传播。可以说,由于外部监管措施对传媒机构内部建设不力,传媒机构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降低了传媒的品质,也降低了传媒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传媒创新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传媒机构自身建设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我国传媒产业市场化过程中社会性管制职能的缺失,亟须强化与传媒市场化发展相适应的、以标准和规则为基准的各种社会性管制措施。严格限定传媒产品、传媒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的各种传媒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社会道德或者社会秩序的传媒行为,通过这些具体措施以实现标本兼治、有的放矢的监管目的。
传媒监管条块分割。历史上世界各国传媒监管制度实行的均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各种传媒立法对传媒机构的业务范围乃至经营地域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3]但是随着新传媒摆脱传统的单一媒介形态,逐渐发展成全能化和集团化的媒介融合体系,传统的传媒监管体制已经无法针对传媒的融合现象来进行有效的规范。尤其是2000年以来,传媒创新进入高峰期,众多传媒创新打破了传统传媒行业界限,分业经营的限制被突破,混业经营成为传媒业的发展趋势。这种混业经营模式以及传媒集团的崛起,对传统的单一型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一直以来,我国传媒产业都是按照技术特性划分的,各个传媒产业都以自身的传输平台向各自的媒介终端提供不同的业务形态。相对应的是我国以传媒介质为标准成立监管行政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各个传媒行政主管单位各自管理着不同种类的传媒,和传媒业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都有权进行各自业务监管,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监管结构。这种分业监管模式在传媒业务分立时符合整体经营格局,各监管机构可以进行差异化监管。但是,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增强,分业监管模式分类较细,层次过多,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的缺点就暴露出来,同时容易出现监管缺位或监管重叠的现象。
三、我国传媒发展过程中传媒监管对策分析
首先,传媒监管制度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完善传媒法律法规。从世界传媒发展趋势及各国监管制度效用发挥来看,传媒监管制度政策要有相应的提前性和前瞻性,监管效果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结合我国传媒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为有效防止传媒风险,传媒监管相关部门在制定传媒制度,特别是制定有关稳定性的政策和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到今后一段时间里传媒创新的变化趋势。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传媒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制定。长期以来,我国传媒政策的制定以保障稳定、化解风险为主,然而,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及今后传媒市场发展的要求,我国传媒政策的制定应以促进传媒发展为主,相应的传媒立法应当注重构建公平环境及平等竞争平台为目标,突出市场约束机制在传媒监管中的作用。另外,传媒政策制定的视角也应更广泛,要从先前的局限于国内监管转向为着眼于国际范围的监管。从本质上来看,在世界传媒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具有前瞻性、能促进传媒市场高效发展的制度是促进传媒行业快速发展的基本和前提。
其次,加强传媒机构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传媒社会性管制。我国传统上相对更加注重传媒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因而反映在控制手段上,就是更加注重外向控制,强调从外向内的控制手段。但是,随着传媒业的发展及创新,世界各国传媒监管的防线不断提前。当前,各国传媒监管机构对传媒机构的自我内部管理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传媒机构自身健全的管理结构、完善透明的运行制度是监控传媒机构风险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对于尚未建立健全良好社会环境的国家而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完备,传媒机构要想在强大的市场化竞争下快速地发展壮大,内部管理和建设显得尤其重要。另外,在重视传媒机构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传媒社会性监管,强有力的、全面的社会性监管是保障传媒机构有效、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经济性管制依靠行政手段,社会性管制更多的是依靠各种标准进行,实现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标准的转变,存在一个传媒机构信息披露、自身监管和程序规则公开的问题。通过社会性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身管理制度,也是配合传媒监管手段转型的有效约束和保障。
最后,以加强监管协调为目标,有效改善当前的传媒分业监管体制,建立以职能监管为核心的混业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传媒监管体系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4]这种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曾对我国传媒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在传媒机构多元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下,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多头领导、职权重叠对综合化、多元化传媒机构的监管收效大大降低,甚至起到反作用。传媒行业进入门槛高,技术性强,有必要设立权威的独立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独立监管机构不仅要独立于传媒企业,而且要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样才能不受干预进行监管,同时当产业发展和监管职能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时,可以避免由于混同于同一部门管理而导致的管制冲突。
(本文为2010年河南省软科学课题“广告传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研究”部分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李红祥.英美传媒监管模式变革的动因考察[J].传媒观察,2011(3).
[2]樊娜.新媒体对广电传播模式的影响[J].新闻爱好者,2011(10).
[3]柏杨.我国传媒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5).
[4]宋建武.我国传媒业规范转制的路径选择[J].新闻爱好者,2012(3).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79-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全面渗透到了金融业,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备受青睐,并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支付方法。互联网将促进金融业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现从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优势亦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内涵的表述有很多,界定尚不统一。从广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涉及货币的信用化流通支付的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网银,当前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服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渠道作用。
第二种模式运用电商的平台,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的综合交易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P2P模式,这种模式提供了中介服务,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实现个人对个人贷款。
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使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五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货币基金模式,以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为代表,用户能随时把自己支付宝中的钱支付到余额宝中,不但免转帐手续费,还可以获得收益。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户基础
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在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奠定了“人脉”基础,这些人是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客户,且客户群体不断扩充队伍。从未来发展的预期看,我国互联网渗透逐步加深的势头不可逆转,网络消费供需面持续积极向好,这些都将推动网络货币市场、在线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的应用人群在未来较长时间实现较为稳健的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空便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银行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7*24小时全天候运营,使金融业务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更加方便。与传统金融相比借助于互联网或移动网络,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1]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逐步社交化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并将使金融行业逐步“移动化”、“金融社交化”,产生新的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新的金融模式。这种移动金融模式将具有成本低廉、随身便捷的特点,能够使人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享受金融服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彩、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方便、快捷、超时空等优异特点,极大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用户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全方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
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2]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变幻莫测,客户的需求也千变万化,互联网金融只有将客户的需求当成自己的业务发展的动力才能冲破传统银行设置的壁垒,在金融市场上赢得应有的阵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金融市场份额,增强金融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并且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通过互联网金融,股票、期货、黄金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和个人投资渠道等信息能很快匹配,各种程度化交易的方式能随时随地的交易,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门槛,这就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优势从事传统银行的业务。纵观全球,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是大势所趋。这种模式具有协同效应、风险风散和业务多元化的特点。[3]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逐渐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创新产品层出不穷,通过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收单交易额份额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服务将进一步被延伸。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等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4]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的安全、技术选择、技术支持等风险;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传统金融无本质差别的权利义务风险;另一类是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
其次,互联网金融实用技术不够标准规范。目前,很多金融业务依赖网上操作实现,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
此外,金融监管制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相适应。互联网金融使用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所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且表现在相关等法律法规中。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将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完善,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发展时间虽短,但势头猛烈迅猛。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构建健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系统的防护能力,保证硬件环境安全运转;网络运行方面实现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陆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
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
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立法力度,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法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刑罚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标准
1.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培训,定期培训互联网金融业从业人员,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2.加快改善互联网金融系统平台建设和使用。各金融机构以自身经营业务为前提,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适合自身业务操作的系统平台。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各类交易操作规程等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2.完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