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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3 17:22: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定点采购优势与劣势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 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其中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

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品是指办公用的纸张、笔墨、信封、资料夹、计算器、计算机耗

材、其它消耗用品等。

第四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

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定。

第六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以及定点单

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办公用品定点

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

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

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定点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2)办公用品价格标准执行情况;

(3)规定信息向河北省财政厅反馈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办公用品,享受统一的优质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办公用品定点单位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单位的财

政监督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管

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定点采购政策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七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委托,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八条 对办公用品定点商场(店)单位的要求:

1、热情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设专人负责,保证售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低、

数量足、服务优。可电话采购的,及时送货上门。

对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10公斤的货物,必须提供免费送货服务。对需要安装的,

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合同》的规定,制作本商场(店)办公用

品定点采购价目表,除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外,还应分送在本商场(店)定点采购的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并将办公用品价目表悬挂在本商场(店)醒目位置以备监督。

3、经销的办公用品必须是全新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现货,不允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

4、对外宣传、刊登广告时涉及定点问题的,要按河北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执行。

5、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财政监督联络员受财政部门委托对

定点单位办公用品的供应和价格优惠情况进行监督,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河北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办公用品结算表和有关资料。

6、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

7、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规定

缴纳税费,必须提供带税章的正式发票,有权拒绝购买办公用品单位提出的办公用品采购以外

的不正当要求;不得为购买单位开具虚假发票;坚决杜绝给个人送礼品、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

竞争行为。

第九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办公用品购买、保管、领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立采购询价制度。特别是在采购较大数额之前,至少应在定点范围内货比三家,择优

购买。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定点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关系。

3、各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须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交给定

点单位,由定点单位登记购买办公用品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签字确认。《河

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证》登满或使用满两年后,交回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

室核销,更换新证。该证不作他用,不得转借。

4、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单位结算时,使用非现金方式由财务人员办理。

5、属于下列情况,需由两家定点单位出具无货或不能供货的证明,经河北省财政厅批准后

方可到非定点单位购买:

(1)购买商品的价格和质量综合评价明显优于定点单位的;

(2)各定点单位无货供应的;

(3)其它经河北省财政厅同意的购买事项。

6、发现定点单位存在提高价格、质量下降、以次充好、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或者定点单

位的任一办公用品高于非定点单位的,及时向河北省财政厅反映。

7、擅自到非定点单位以外购买办公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到外地出差,

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的票据,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

按现行预算级次将办公用品购置费拨付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

结算。结算时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日。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点单位

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定点单位违犯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提供伪劣商品的,视不同情

况分别给予警告、抵扣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资格。

3、用户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实或抽查确有质量问题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单

位资格,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办公用品定点的投标活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的,定点单位有权拒绝供货。

5、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

督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2篇

采购部门作为职校使用财政拨款的最大输出口,其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职校良性运行的必要屏障。本文以内部审计为视角,研究了职校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规范化管理职校采购工作,以期为职校相关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采购管理;内部审计;职校

三年来,仅从政府公开招标评审专家审查投标人财务状况真实性,由原来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报告到现在审查投标人的财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职校内部审计要点之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采购—资金支付”循环审计,加强对采购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审计。笔者以内部审计为视角,就职校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研究,期望给职校采购同仁一些参考。

一、职校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

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的特点要求学校提前一年准确而详尽地制定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这对职校来说操作难度较大。一方面职校采购的品种多,很多技术更新发展非常快,很难提前一年提供技术参数、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间较短,经常出现资金的支出不明确、预算编制不够精细化等问题。职校对资金是否合理科学地使用关注度不高,对政府采购项目科学认证、市场调研较少,存在重复申报、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批复资金严重不足或者富余等两极分化现象。

2.对实训耗材采购程度不够重视

随着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各类项目的国赛、省赛层出不穷,职校参赛热度有增无减,耗材的采购份额在职校采购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实训耗材采购的方式决定了耗材的品质,实训耗材供货时间的紧凑性影响了参赛选手的实操次数,间接影响参赛成绩,实训耗材采购所节约的资金可直接降低实训参赛成本。目前职校实训耗材采购还存在着耗材选购依据不充分、价格控制措施不到位、资质审验不严格、货物配送服务不满意等问题,成为降低实训耗材采购合理性、行业竞争不透明、资源效能低下等诸多问题的根源。

3.采购人员专业性不强

采购工作在职校起步较晚,很多职校没有独立的采购部门或者采购部门成立较晚,采购管理人员往往都是兼职或临时调用,对人员专业素质考虑甚少,拥有专业采购技术和能力、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职校管理模式而且熟悉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价格等的现代采购人才非常紧缺,与职业学校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职校采购管理办法及监督工作的对策

1.规范职校采购制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以广东省为例,2014~2016年,财政部、粤财厅等频繁下发了各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职校采购应切合政策导向,及时修订本单位的采购制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明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职校采购应以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电商直购等采购方式为主导;规范使用邀请招标方式、询价采购;对于需求时间急、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要灵活处理,尝试使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严格把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求,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2.强化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工作

2016年,教学设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以上需选用政府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设备的技术参数成为关注的焦点,技术参数是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参考依据,指向性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招标过程中容易受到投标人的质疑投诉,严重者可能会导致流标。强化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工作,组织专业审核小组严格审核设备技术参数,以使用部门实际使用需求为落脚点,以确保采购不超预算为前提,以公允性为目标,着重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无歧视性内容,招标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设备购买后的质保和维修情况等。通过严格的审核,使招标到的设备在购买价格、技术特点、售后服务等方面得到保障。

3.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贯穿采购、资金支付始终

依法依规合理采购,保证管理与服务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强化纪检监察审计贯彻采购流程、资金支付始终,从招标文件编写论证、采购结果公允性、合同条款的完整、公正性到资金支付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整个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如下图所示。招标文件论证审核内部审计事前审计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确认招标公示结果公示事中审计签订合同备案验收资金支付校内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事后审计图要审计是否按照事前确定的标准进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防止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监督开评、评标、定标的程序合法性,从专家人数合理性、专业对口性,过程是否全程记录,是否有专家发表具有导向性的言论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审计人员功效,降低腐败滋生点。近年来,职校内部审计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实训耗材采购风险防控意识增强,实训耗材的监管将成为采购领域惩防体系的重点之一。

4.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

职校采购管理工作要重视舆情导向,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学校网站做好采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采购过程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5.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

建立职校供应商诚信体系,明确管理、准入、奖惩、淘汰等制度。严把供应商准入制度关,审查经营资质、年度审计报告、工作业绩、有无行贿记录证明等资料。与合格供应商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过程中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强化供应商诚信监控,提高供应商的廉洁、守法、自律意识,对刻意隐瞒不良记录、肆意妄为、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参加学校项目采购投标工作。

6.加强采购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职校应注重采购管理人才的培养,提升采购管理人员的专业采购技术和沟通协调能力。采购管理人员的能力影响着采购质量与效率、风险防控等诸多方面。可多走访同类院校,探讨采购管理经验,互相取长补短;组织采购人员参与采购管理系统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基础素质,增强谈判、沟通等能力,掌握新型采购方式。

三、小结

强化职校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人员素质,切实做好职校采购工作。从内部审计视角下职校采购管理研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职校采购制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招标文件的论证审核工作;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贯穿采购、资金支付始终;增强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加强采购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作者:王增娣 单位:广东省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恩科,李帅帅,王凤等.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体系建立的探究[J].中国医疗设备,2016(31).

[2]邢昊昱.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规范化流程管理的探索[J].重庆医学,2016(12).

[3]沈慎涵.新形势下的高校物资政府采购管理探讨[J].经贸实践,2015(14).

[4]陆美莲.职校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求知导刊,2016(3).

第3篇

一、领导重视,各部积极配合

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紧紧依靠和配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今年,我县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要求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配合的资金。都必须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都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未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擅自自行采购的,财政核算中心拒付项目资金。

二、大力宣传政府采购法,逐步使政府采购走向正规化

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紧紧围绕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使政府采购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为重点,不断完善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利用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法》,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法,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并制定了《县××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逐步使政府采购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

三、构建监督体系,体现“三公”原则

为了使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始终坚持“规范为重”的原则,把好采购审批关,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加强现场监督,重大项目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过程参与,有力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增强了政府采购透明度,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确保政府采购成为真正“阳光采购”。

四、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年我县政府采购实际支出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加万元。

⒈从货物类采购情况看,我们采取了随到随采购的积极办法,想单位所想,急单位所急,严格按政府采购文件办事,按规定程序为单位提供最好的服务,最好的价格,最好的产品,全年共采购次数次,采购金额万元。

⒉从服务采购情况看:①会议费情况,我们严格按照《县政府采购资金报帐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县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各类项目,继续实行“走会、看会”,实事求是,灵活掌握大会食、住情况,积极主动与单位配合,搞好会议期间的服务工作。全年共召开二类以上会议次,预算数为万元,实际支出为万元,节约资金万元,节支率达;②车辆保险情况。根据文件精神,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根据各单位车辆保险的实际情况与保险签订车辆保险合同,对个别单位资金有困难的,我们采取灵活机动的办法,与保险公司协商,把保险基数降低到最低,这样,即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又维护了单位的利益,今年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共保险车辆台,保险金额万元,节支率为;③四大家车辆维修情况:我们为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重点审查维修厂家的信誉程度,在维修车辆时,我们采取了“货比三家”的办法,并提出合理的保养及承诺,每台车优惠-。今年维修小车辆,维修金额万元,节支率,。

五、控购工作不能削弱,只有加强

×年我县控购工作,继续按照省政府、省控购办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审核资金来源,特别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不预审批,对资金不落实的不预审批,凡贷款购车的不预审批,重点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款消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行政、事业小汽车都纳入了政府采购,全县今年购置小汽车辆,通过我们的努力,控购工作职能不能削弱,而且得到了加强。

总之,一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将依据“规范操作,循序渐进,协调发展,开拓创新”思路,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力争进一步拓宽采购领域,加快工程采购步伐,加大政府采购制度专项检查力度,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促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促使大家进一步地做好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

第4篇

(一)思想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

政府采购是一场重大的分配体制改革和分配格局的调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府加强对采购物品的预算管理并严格了采购程序,从而削弱了部门的采购自,直接威胁行业垄断。一些部门和少数人从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对此产生抵触情绪,在工作上不配合,故意拖延,给采购工作人员寻麻烦,给供应商出难题,为政府采购工作设置障碍。同时,有的干部群众对此项改革能否成功仍持有怀疑态度,信心不足,甚至担心政府采购会出现由“分散腐败”转变为“集中腐败”,这些情绪和疑虑给正在实施的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一定的阻力。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不规范。

目前,政府采购在全国各地虽然已开展起来,但在机构设置上却自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其职责各地都不相同,管理权限也不一样,各级采购机构都制定自身的管理办法。同时,各地政府对采购机构的管理也不尽相同,全额预算拨款、财政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体制都有。这种局面,对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统一,对外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在操作上缺乏统一的配套政策。

政府采购工作与现行的预算制度、国库支付制度、会计制度等存在着许多需要衔接的地方。主要有:1.由于传统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无法从整个预算拨款中分离开来。同时,由于预算编制时间晚,随机修改较多,无法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影响科学编制采购计划。2.现行的国库支付制度是预算资金按预算由国库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层层下拨到各基层单位,这就与政府采购需要直接支付机制相矛盾,难以做到集中采购、统一支付。3.迄今为止,国家尚没有颁布一套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财务核算会计制度,造成政府采购会计核算与总预算会计核算和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相脱节。

(四)采购管理亟待完善。

1.关于采购机关的管理。存在编制采购预算内容不完整,上报不及时,造成事后人为的急购现象的产生,有的单位还出现投标后要求改变购买品牌及技术参数等现象,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增加了工作量。

2.关于供应商的管理。在供应的商品质量和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上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带来负面影响。

3.关于采购招投标的管理。有的项目由于标底偏低,出现没有供货单位中标现象,有的采购项目中标单位过少,或供货单位来源单一,产生了独家经营的状况。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出现缺少评标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五)采购队伍建设尚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机构还没有统一的管理方式,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力量不足,特别是县级采购队伍力量还很薄弱,难以适应大量的政府采购工作。特别是在人员业务素质方面,大部分同志都是从财会岗位上选调而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极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买方市场的政府采购涉及的招投标、市场调查、商品特性、商业谈判、合同法律等了解不够,有的甚至很不熟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的速度和质量。

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下步打算

实施政府采购要本着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推开。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抓好政府采购工作。

(一)强化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加大宣传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不仅要强调其经济意义,而且要强调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二是大力宣传实行政府采购的优越性、采购取得的实际效果以及先进地区的经验;三是注重宣传效率,宣传的内容要有目的性,宣传的方法要有灵活性,宣传的对象要有针对性,既要有舆论上的声势,又要有实质性的内容。通过宣传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排除干扰和阻力,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统一机构设置,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质上是财政支出管理职能的延伸,财政部应该是主持全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着手构建中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时统一规范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

(三)做好立法工作,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交易”之美称,它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为进行条件的,无规则、无法律就谈不上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必须通过一系列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的目的、原则、主体、程序、立法、管理以及质疑、申诉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最终形成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如: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的规定,对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管理规定,对政府采购投诉或仲裁程序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对大型工程采购、大型复杂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以及本国产品采购的规定等等。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需要通过的法律规范的对象将更加具体。同时,必须抓紧相关配套改革工作,搞好预算编制细化,做好预算编制时间、方法的改革,在年初预算总盘子中单列政府采购预算。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允许财政直接办理国库拨款,要尽快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财务制度。这些都是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四)完善管理措施,形成科学的操作规则。

第一,理顺管理体制。政府采购业务由现在的“官办”逐步转为由社会中介机构,使政府职能从政府采购的具体商业活动中解脱出来,着重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一是政府采购的三个当事主体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相分离的制度;二是招标人、使用人和定标人相分离的制度;三是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的制度,形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第三,明确采购范围。一是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包括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购买行为,凡是动用政府性资金,包括政府贷款,基层赞助等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必须包括所有用于公共的物品和服务的采购,只要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的货物、工程、劳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三是必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条管部门和单位的采购行为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第四,强化约束机制。既要细化供应商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标准,又要落实采购机关的责任措施,要明确领导负责制和奖惩考核责任制,并推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监督者和操作者相分离的原则;二是依法监督的原则;三是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

(1)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律体制。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制订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三是财政部门制订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配套法规,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等。

(2)建立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一是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约束力;二是建立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督;三是建立评委库制度,加强对指导投标环节的监督;四是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加强货款结算环节监督。

(3)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人大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纪检、监察、工商、财政、审计、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司法部门对大额采购的司法公正监督;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4)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在内部建设上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机制,包括以评标、定标等为重要内容的集体决策制度,内部重要岗位的轮换制度,重大采购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等。

(六)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推动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5篇

关键词:乡镇政府;采购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作用及本文研究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随着该制度的广泛实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明显。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较晚,各项法律、程序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乡镇级,更加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过程的一个盲点。本人在乡镇一级政府采购机构工作多年,对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有深刻的了解,并结合某镇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此作为其它乡镇在推行政府采购工作时作参考,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更快、更健康发展。

二、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法》实施已10年,与之相适应的、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性法规相对滞后,现行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关键条款难以适用等问题。并且,《政府采购法》当中很多要求只规定到市、县级,对乡镇级根本没有提及,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亟需完善。

(二)机构设置混乱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管办分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包括集中采构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就意味着镇级只能设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没有法律依据。但目前,某些乡镇管办不分,政府采购监督和执行均为同一套人马,如果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上级执行机构去操作,加大了采购成本不说,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该如何行使其监管职责呢?因此,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该如何设立,是当前困扰乡镇政府采购的一大难题。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计划性差

乡镇级采购预算编制意性很大,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经常脱节。由于采购预算编制粗糙,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制订年度采购总体计划,导致突发采购、零散采购居多,无法形成集中规模。分散多次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规模小,而不愿意参加竞标,导致投标竞争性不够,降低了节约率。

(四)政府采购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但很多乡镇尚未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不够重视,规避采购等乱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使得某些乡镇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缺乏科学性,公开招标操作流于形式,邀请招标滥用,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应用也不规范,单一来源应用率高等。

(五)政府采购专业操作人才缺乏

目前,乡镇级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理论水平、操作能力整体上偏低,对政府采购有关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等知识欠缺。并且,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相对不固定,人员流到性大,不利于整体水平的待续提高。

(六)政府采购监督乏力

乡镇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着重于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但对采购项目前期参数制订、项目合理性论证、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以及供应商售后服务等环节基本上不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存在漏洞,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亟需加强。

三、完善乡镇级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研究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配套措施

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缺位问题。并结合乡镇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定》、《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这样,既有国家法律支撑,又有地方规章制度的配套约束,才能更好地规范乡镇政府采购行为。

(二)因地制宜,完善采购执行机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域差异较大,因此,本人认为乡镇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设置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允许经济发展良好,支出总量大的乡镇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设立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负责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交易四大类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条件不成熟的乡镇,可将政府采购操作推向市场,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同时,还要健全财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职能,从而有效避免采购环节的不规范行为。

(三)强化预算管理,推进规模采购

首先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将现行财政支出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货物、服务和工程等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使采购管理部门拟定年度采购计划,克服零星采购和无序采购的弊端。同时,要提高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要求采购人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将项目进行细化,将项目金额划分到采购的各种货物、服务和工程中,使其能与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对应。最后,采购预算一经乡镇人大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任意追加或者改变采购计划,对确需调整的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否则,采购资金将不予支付。

(四)加强采购宣传,狠抓规范操作

首先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使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宣传到每个采购人。并通过走访、讲解、答疑以及对单位领导和采购人员实地进行采购操作培训等形式,使其提高理论水平,掌握操作要领,又增强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制订乡镇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严把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有效杜绝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影响采购结果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采购培训制度,保障专业人才需求

首先,要建立全面、系统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制度,明确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形成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和优胜劣汰的培训制度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和培训上岗制度,形成特定的职业规范化机制。最后,可建立政府采购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宣传、行业培训,实施行业维权和行业交流等行业性管理职责。

(六)多方配合,严格监督管理

首先要完善法律监督,以《政府采购法》和乡镇级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建立多方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采购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采购监管部门要定期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等定期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另外,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有效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同时,还要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操作,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监管,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四、实例分析

自我国2003实施《国政府采购法》以来,某镇是全国首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乡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10年来,共完成采购项目6300项,完成采购金额共28.6亿元,节约采购金额达6.42亿元,平均节约率达18.3%。政府采购的范围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镇属各中小学、医院及镇属集体企业共128个。政府采购制度在某镇取得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经过10年的不断完善,某镇采取了以下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在全镇快速、健康发展。

(一)制度建设

为确保依法采购,某镇结合《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先后制订了《镇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镇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镇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为规范全镇政府采购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机构设置

某镇严格执行“管办分离”制度。在镇财政分局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全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镇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政府采购过程监督。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乡镇一级不能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某镇以设立社会中介机构的形式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操作流程

一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求各采购人将全年用于单位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资金详细列出,并要求对项目预算信息进行细化,没有编制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二是拟定全年采购计划,将同类项目合并采购,克服乡镇项目过于零星和无计划采购的弊端。例如,将全镇30家中、小学分散多次的多媒体设备合并采购,一次就完成了全年60多次的零星采购,而且,增加了采购项目的标的额,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节约了采购金额;三是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每个采购项目严格按照《镇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要求操作,对规避采购和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资金不予支付;四是全面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起采购项目从资金落实—项目审批—组织采购—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每个环节的动态监控机制,每个环节有严格的审批和操作时间要求,切实强化对每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人员管理

为保障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某镇要求全镇每个采购人的采购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分批举行采购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定期向采购从业人员传达政府采购最快信息,并且,建立采购从业人员业务档案,劣汰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

(五)监督管理

某镇将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分阶段实施监督,明确每阶段监督要求。预算制作阶段由采购人负责,镇采购管理办公室严格把关;项目阶段,采购执行部门及时将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项目评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按预算金额的不同分别实行监督,每年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进场监督的采购项目金额均占全部采购项目金额的90%以上;项目验收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阶段,镇采购管理办公室就每个采购项目在镇采购网上开展供应商合同履行及售后服务网上评价,有效地实现了对供应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许彩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商业经济.

第6篇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本级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单位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本级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资金;

4.协同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属事业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负责本辖区内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标准;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

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商品或劳务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预算;

2.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计划(标的);

3.参与招标、评标,并主验招标商品和劳务;

4.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交纳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入专户;财政部门要求使用人配套的采购资金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10日内存入采购资金专户,结余资金退回使用人。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为使用人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省内采购。

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公开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2.邀请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终经公平竞争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人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或劳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批准采购项目预算后,交由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均应成立由采购中心、使用人及有关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保证招投标客观公正进行。招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询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商品或劳务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中标人拨付价款。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使用人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劳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经费。

第十九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已经拨付的,要采取措施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使用人应按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7篇

一、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前提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离不开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本人认为有三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一)顶层设计必须以标准建设为推动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而言,不可能由各个单位随意地按照单位领导的个人意志进行,如果这样内部控制必然会出现不同的标准和结果,必须进行全国范围的顶层设计,即由财政部门同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权威的、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国务院部门和系统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明确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

(二)实施为主体必须落实在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三)评价必须以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作为必要的补充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效果怎么样,单纯依靠行政事业单位自我评价是不科学的,为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实施内控规范,财政、审计等政府监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内部控制第一责任人,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而单位负责人行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就必须组建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职责:为内部控制建设项目提供总体指导;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就关键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负责内部控制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并控制项目进度;推进解决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内部控制建设阶段性成果进行复核与确认。 内控部门职责包括:确定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及工作范围;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调研与风险评估;了解、记录与评估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现状;推进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并向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整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相关成果,并组织对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三、明确单位议事决策程序,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确保内部控制在决策环节的有效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决策及议事方面,必须制定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等有关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能较好地实施内部控制的议事决策机制需要做到: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每个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如实反映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过程和意见,并请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核实记录并签字,及时归档。

四、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是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保证。单位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制定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 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以及业务经办、财产保管、会计记录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五、把好单位用人关,营造和谐的单位文化,创建有利于实施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

一个单位怎样选人、用人,直接关系单位事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尽管有各种规章制度,但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 单位应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任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单位文化是单位在存续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思想、作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单位应当加强文化建设,由领导带头,积极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的文化。

六、完善财务体系,规范会计行为,从会计信息方面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财务体系是指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机结合。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财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对于规模比较小或者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单位,上级单位可以考虑收回其财务管理权,只在这些单位设立报账点;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尽量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确保全单位财务管理政策统一,会计核算集中。

近年来,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以部门预算为龙头的预算编制体系、以国库集中支付为龙头的预算执行体系、以绩效评价为龙头的监督体系构筑了新型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 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绩效评价的改革创新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强化管理,配套制定相关办法,确保各项改革得以贯彻实施。在强化内部控制方面可以制订如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库存现金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8篇

关键词 行政事业 固定资产 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也在逐渐增大。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管理效率明显提高,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采购不规范,采购管理混乱

2016年,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为2万元,为刻意规避政府的采购规定,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的战术分解采购规模。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之一是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部分单位采用分次逐步添购的方法来使单一来源方式向供应商采购物品。另外,还有部分单位在谈判小组的选择、标书的撰写上不够规范,导致人为因素增大。固定资产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方面做得不够,私下交易、暗箱操作、“人情采购”等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行为依然存在。

(二)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务处理不规范

第一,领导不重视,未设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购买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资产总额,是单位领导政绩的一种体现,许多单位领导看重向上级要来专项资金采购大项固定资产,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一些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后,由使用部门直接领用,固定资产只有账务处理,没有专门的实物管理人员,固定资产被领用后,就无法跟踪管理。例如,在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专业的高配置电脑在一线制作部室使用,有的摄像设备,在购买初期的确满足了电视行业的需求,但随着技术要求的提高,这些设备已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购置新的设备后,这些设备也会闲置,甚至去向不明。如果有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单位统筹安排或者通过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拍卖,既处理了闲置资产,也能发挥资产的有效性。

第二,固定资产疏于日常管理,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部分事业单位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严重。例如,调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会计核算不及时、不准确。该销未销,导致账物脱节、存量不清;个别单位建造的楼房已使用多年,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改扩建固定资产按维护费用入账,减少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固定资产处置不到位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只有占用和使用权,处置权归财政部门和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规范的处置流程,甚至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充满随意性,有的直接当废品处理掉。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还有的单位存在以违规处置建造“小金库”的不良现象,通过报废处置、低价转租、无偿担保等形式把国有中的非盈利性固定资产转变为营销用途,通过不良的资产处置方法人为谋利。

(四)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的配置时,缺乏发展远见,没有合理的购置计划和科学的配置方案,造成固定资产的配置进入一个追求短期利益的误区。还有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环节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处理方面也缺乏监督审核,造成资源浪费严重,使固定资产不合理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不规范的现状无法得到及时的遏制。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固定资产采购制度,加强采购管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的采购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制定自己的固定资产采购办法,规范固定资产采购流程,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制定科学的采购方案,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对于管理混乱、制度缺乏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限制专项经费的批拨,加强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审计。加强对固定采购人员的管理,特别是Ω呒壑祷虼蠊婺5墓潭ㄗ什采购,不但要严格执行竞价制度,更要成立由单位领导、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采购委员会,提高采购的透明性和科学性,避免人情和腐弊现象的发生。

(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起到基础性作用。一是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占用和使用过程中,要对相关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分配、资产收益、资产处置等流程进行统一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是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配套流程,如固定资产的配置评估、固定资产的使用监督等,进行一个制度化的建设,让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能在一套健全完备的制度系统中有序进行。其次,要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制度。每个单位都要设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审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审批各项资产的处置手续,协调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内控机制,大型事业单位要设立专用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负责专用设备的验收和日常的设备维护以及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所辖范围的资产卡片,明晰分类账以及资产的详细资料,并负责与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总账。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出入库应有不同的人来担任,不能出现一人兼任数职的情况。

四、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促进服务型、节约型、高效型政府建设,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为漯河市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第9篇

与企业相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体系力量相对比较弱小,这一方面是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比较单一,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另一方面也和单位领导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部门地位不高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地位不高、会计工作不受重视是普遍现象。中央单位的机关财务部门不少是设置在办公厅里,有些是在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部门不是一级组成机构,虽然不少地方单位的财务部门是一级组成机构,但常被列为后勤部门而不受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综合性工作,以财务部门目前的地位,很难胜任这个角色。

二、财务部门人手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反映财务部门人手不足,不少单位只有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个别单位甚至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出任会计、出纳,或者聘用外单位、临时工担任会计、出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往往和会计工作不受重视、财务部门地位不高相关。这样的人员配备导致财务部门自身很难建立内部控制,部分不相容岗位无法分离,更无法进行轮岗。会计人员普遍反映日常工作繁忙,无法额外再承担内部控制建设和日常管理的任务,使得单位的内控建设无人可用、没人负责。

三、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与企业的会计人员相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在学历,职称、专业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会计人员整体学历偏低,不少是初中,高中学历,全日制本科相当少;拥有中级职称的会计人员比例偏低;科班出身的很少,不少会计人员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业化的教育培训,年龄偏大,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掌握能力较差。这些问题都导致财务部门难以胜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的使命。

四、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填制会计凭证未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随意性大,编制财务报告不合法,不真实等,会计工作交接不规范,会计工作信息化程度低。会计控制本身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法,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这个方法就会失效。

财务体系面临这些问题,有些是我们无法改变的,有些是我们可以改变的,对于无法改变的,只能采取替代措施。对于可以改变的,则应采取相应的方法,狠抓落实。

1.建立健全的财务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要求,确实承担起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或者中级会计师以上的职称。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以便财务部门能够实施必要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和轮岗。

2.理顺财务管理体制,适度集中管理。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对于规模较小或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单位,上级单位可以考虑收回财务管理权,只在这些单位设立报账点;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尽量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确保全单位财务管理政策统一,会计核算集中,这样有助于壮大财务部门的力量,实施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建立比较完善的财务部门内部控制。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除了遵照上级部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外,单位还应制定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制定包括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管理办法、库存现金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4.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应为每个岗位编写岗位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权利义务,并由相应会计人员签字确认,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严格约束各单位内部涉及会计控制的所有人员,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机构的岗位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源头和制度上保证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和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10篇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般说来,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各地的立法基本规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在立法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所占的比例很少,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并未出现“国有”企业,而是以法人或财团的名义出现。新加坡的政府采购主体为政府部门(government ministries )和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s),而国有企业(government company)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上海的采购办法虽然将国有企业纳入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但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即将国有企业包括在有关单位之中,而没有使国有企业直接在法条中出现。作这样的处理,是因为我国加入wto 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gpa),而且我国政府单方承诺最迟在2020年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如果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就相应扩大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而且,随着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化,今后将难以区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社会募集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政府采购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有利于避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此外,还应看到,政府采购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建立这个制度的初期,把政府采购规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并在限定的范围内将这个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然后,逐步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这样做,符合渐进的改革模式。

政府采购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没有严格的界定,这是各地立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虽然这些机构前面,一般都冠以一个限定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但没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量化,不便于实际操作。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这样的立法表述似可借鉴。

招标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三种方式,(注:在起草过程中,对招标分类的表述分歧较大,最后采用了上述表述。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表述有较大的差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送审稿)》规定:“招标必须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招标之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其中竞争性招标也称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此外,政府采购还有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对招标采购,有一种不当认识,即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招标,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全部,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注: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曾对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由于公开招标规则的篇幅较大,因此,有人建议将草案的名称改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中一直采用“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最后才去掉“招标”。广东省也直接冠以“招标采购”,即《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

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对财政性资金的内容有不同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第二稿)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在正式通过的采购条例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上海市在起草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起草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讨论稿)》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承借或担保的债务等”;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财政部起草的《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并未对财政性资金作出解释。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财政性资金不仅应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而且还应包括那些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而是政府部门收取的公众基金、收费收入等。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担保借款,根据外国政府的贷款协议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从而排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中存在表述方面的分歧。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认为货物和服务是可以购买的,但不能购买工程,这种表述不符合汉语习惯。深圳在起草的条例草案中曾表述为“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工程”,但在审议中,由于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因此在颁布的条例中删去了“工程”。《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对象表述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没有把“工程”列入。《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对采购对象则表述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但在关于《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说明中却表述为“提高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这两者之间的不同表述,说明了立法者故意在草案中回避这个问题,以避免被否定的结局。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注:台湾唐国盛律师在对《政府采购法》的释义中却表述为“…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唐国盛:《政府采购法律应用篇》,永然文化,国民87年,第61页。)从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人们还不能完全接受采购“工程”这种表述。从实际情况看,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法规的审议阶段,而法规的起草者对这种表述基本认同,学者也认同这种表述。在这个问题上,上海在起草过程中各个部门的意见比较一致,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而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序言中规定:“鉴于…[政府][国会]认为应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加以管制,以促进下列目标:(a)…;(b)…;(c)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即采购对象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和外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的对象规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采购的对象是特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政府采购不可分割的部分,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我国的改革开放水平。因此,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特别是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和原则。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效益等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应当遵循效率与效益、公开、公正和公平等原则。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通用的采购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透明和效率原则。韩国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国民待遇、公正、扶持中小企业以及鼓励共同参与原则。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为透明原则、物有所值原则以及公平与公开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需要,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影响,并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这样做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行政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政府采购的这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各地的立法中都得到了确认。(注:例如《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率原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的原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讨论稿)》曾列举了五个政府采购原则,但《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未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作出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调控,节约财政性支出,并减少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的需要进行的,因而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不仅是采购的效率问题,也是采购的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如何协调效率与效益、社会效益与资金效益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安徽和深圳两地的立法中规定了效益原则,但效益原则是指资金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有明显区别的。资金效益是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以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数量大小来衡量的。社会效益注意社会整体利益,因而社会效益不仅包含资金效益,而且还包含效率,因为没有效率的资金效益是不可能产生整体的社会效益,只有在效率中才可能出现社会效益。因此,社会效益是资金效益与效率的统一。政府采购应当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采购的资金效益。上海的办法在起草中,对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曾颇费斟酌,也参考和研究了国内外的立法表述,最后表述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的国家将物有所值列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原则。物有所值与资金效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有所值原则是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基础的,但又不局限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它的着眼点在于价格与效益的比,在于所采购的物品的效用和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应当承认,物有所值原则的价值取向,是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它比效率与效益的表述,更具弹性,亦更具内涵,这项原则赋予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从实际出发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实施这项原则,需要有完备的法制环境以及全社会普遍的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然,不利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并有可能滋生腐败,导致财政性资金的滥用。笔者认为,我国各地的立法中,都没有表述这样的原则,恐怕不是偶然的。

三、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有两种:委员会制和部门管理制。国务院和上海采取了委员会制,(注:《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部长兼任。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便利于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这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深圳和安徽采取了部门管理制,(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便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了多头管理。但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在财政部门,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从而妨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从国外的情况看,台湾地区采取委员会制,设立行政院暨公共工程委员会,负责修改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的标准合同、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协调、督导。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部门管理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实施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不仅实行部门管理制,而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即财政经济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国家采购厅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障,这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机构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机构分离,这种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产生。

笔者认为,管理体制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采用何种体制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有助于把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并把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系数降低到可能的程度。

制度建设具有阶段性,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在法制基础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中,立法的着眼点与法制完善的社会应有所不同的。加强对权利约束与控制,是社会转型时期立法的重点。因此,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而且还必须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束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委员会制可能比较适合这个时期的法制发展的特点。此外,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实行委员会制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矛盾和冲突,能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弊端,从而有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而实行部门管理制,则将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集中到部门,不利于消除旧体制的弊端,阻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立法的重点应当从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对操作程序与规范的规定,那么,实行部门管理制则有利于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运作成本。实行委员会制则有可能降低工作效率,增加政府投入,加大政府运作成本。

笔者认为,无论采购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借鉴韩国的做法,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与政策的执行分开。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以及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分离,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从各地的立法上看,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种情况是,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而且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另一种情况是,成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关系密切,相当于它的下设机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负面的影响,造就了一种不公平的新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自由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可能失去原有生命力。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必须引起重视并应予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我国各地的立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模式。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模式。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性质的经济成员。香港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除了低值商品外,一律由布政司政府物料供应处实行集中采购。新加坡实行分散采购,但其采购模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注:在1995年5月之前, 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由中央采购局负责采购,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1995年5月, 新加坡关闭了中央采购局,除少数项目外,实行分散采购。 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定了《政府采购条例》(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新加坡所有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即从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发展到极度分散的采购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在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宜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应当控制在适当范围,否则,从事集中采购的机构就可能成为第二个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亦与政府采购的宗旨不合。一般说来,以下几类采购可以适用集中采购:一是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二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三是一定门槛价之上的服务;四是工程采购。对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争议较大,主要是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性,以及财政性资金在工程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此外,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相比较而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程序较为简单,工程采购的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一套招投标制度。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共工程的资金的渠道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上海的办法将“工程”列入集中采购,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范畴,但鉴于工程采购的特殊性,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又有别于货物和服务。(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模式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共存的局面,以便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

五、政府采购机构

第11篇

【关键词】阳光采购 采购计划 定额管理 战略合作

1.创新采购方式的必要性

在国内,劳动力、土地、能源、资源等要素价格上涨已呈长期化趋势,成本推动上游原料价格上涨的压力持续存在;同时,受产能过剩影响,钢材的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物资市场价格的不确定必然存在,主要表现在:①所采购物资价格的不确定性,某些物资市场价格出现波浪式的起伏;②所采购物资市场价格的不均衡性;③某些物资市场供应出现阶段性的紧张,如油品、化工、特殊设备备件等;④主要供应商资金原因形成供应不及时或断档等情况;⑤承兑汇票贴息率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经营风险。因此,在这种背景之下,多种创新管理思路便应运而生。为保证生产所需和缓解采购资金短缺带来的极大压力,宣钢物资供应处通过改变工作管理思路,制定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管理优化组合方案。根据杠杆作用,采购成本每下降1%,相当于利润增长5-10%。因此,如何降低采购成本是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

2.创新采购管理方式的实施过程

2.1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阳光采购电子平台

网上阳光采购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自身资源的行为。重点解决以下管理难点:

(1)宣钢现有的ERP系统,实现了采购定价结果的全部记录和供应商信息的管理,但不能完整记录定价过程。

(2)ERP系统不允许供应商登陆进行操作,因此对于供应商报价需要手工进行维护,令供应商对价格保密性持怀疑态度。

(3)供应商管理未实现系统化操作,供应商信息维护数据大,不利于纸质保管。

(4)系统上线前的招标、比价、商谈等定价过程均为纸质操作,资料的保管及保密工作难度较大。

(5)实现多方面的统计功能,系统将支持相关数据的统计。

2.2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强化计划管控的定额动态管理

(1)强化计划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时性,严格按各项分解指标控制计划申报量,杜绝无计划、超计划采购。

(2)充分利用ERP管理功能,继续实施工艺性材料需求计划的线上定额管理,从源头上做好消耗控制。

(3)根据材料、备件的消耗量、每台设备的生产任务量、设备维修及技术改造的工作情况,以及材料、备件的安全库存量等,制定出材料、备件采购计划。

(4)把握采购节奏,根据分解指标,提前谋划,事前控制,确保指标的完成。

(5)大力开展平衡利库工作,下达计划时逐项比对库存和在途,能利库的必须利库。通过ERP系统数据查询功能、定期召开系统例会并经常深入仓库现场调研等多种形式,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付款压力。

2.3战略合作采购

战略合作采购是基于供需双方多年良好合作的基础,为充分发挥地域优势,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双赢,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而形成的一种长期合作的采购模式。战略合作供应商需具备以下条件:战略合作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当实力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产品在行业内具有唯一性质的企业。战略合作供应商的产品需在3年以上未出现任何质量、供货、售后服务等不良记录;战略合作供应商必须有良好的资金信誉;在银行必须是3A信誉客户。宣钢实现了与中石化河北张家口石油分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

2.4继续加强物资验收工作,逐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宣钢物资供应处高度重视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工作,通过各种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对于质检组给予组织人员和制度方面的充分保证,通过不断加强严把物资质量关,保证所采物资资质齐全、质量过硬。根据上述措施、重新梳理补充完善到货物资验收方法及管理程序,重新制定了《直送现场物资检验管理办法》、《强化电线电缆采购到货验收、出库、存储管理方案》、《钢材等金属物资验收资料管理办法》等操作性管理规定,调整、充实到货物资质检验收方法,形成材料、备件质检验收的规范性操作文件。加大物资检验力度,增加检验队伍,实行统一化领导,强化了物资到货验收力量,避免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经济效益分析

2012年,宣钢物资供应处与前期采购可比价比较降低采购成本3584.227万元,通过计划管控,与2011年比较,以吨钢消耗计算出的物资消耗总额减少2947.6万元,减少物资采购金额3750.19万元,为企业节约和融通了大量资金。

4.结束语

面对行业发展的严峻形势、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的紧迫要求,企业跨越式发展对企业的采购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改变了传统的“为库存采购”的管理模式,本着“创新采购管理思路、创造采购效益”的管理理念,通过采用先进的采购管理模式促进供方服务态度、降低材料成本、为企业节约和融通大量资金,实现了采购管理体制和方式上的创新。今后,宣钢物资供应处仍需将世界先进的物流管理模式继续深入推广。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屈冠银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第1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