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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住宅建筑设计方案

时间:2023-07-13 17:23: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独立式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独立式住宅建筑设计方案

第1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绿色景观

引言

东方夏威夷“东鼎苑、明鼎苑、鼎丰苑”工程位于人杰地灵的上海松江区。翻开松江的历史,松江自古至今一直都是上海城市文明的发源地,这里有著名的方塔园、醉白池等。随着改革开放及松江新城区的规划的实施、松江大学城的建成,给这座昔日的有辉煌历史的古城,又增添了许多文化上的氛围。文章结合该项目实例,侧重建筑和城市组织结构的连续性,对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互相渗透和互相影响在该项目中的呈现进行了深入分析。

1 工程概述

东方夏威夷项目位于松江新城区,与松江大学城临近,基地位于新松江路南侧、滨湖路东侧、江学路西侧、北翠路北侧。基地占地面积42861.8m2,总建筑面积为216833m2,南侧为城市景观绿化带,北侧及西侧为住宅区,东侧为正在规划中的商业公建区。本项目基地地处新城区核心商务区,毗邻新城区的主干道路和城市景观绿化带。建筑主要功能为住宅小区,辅以商业配套等。小区交通方便,周边配套齐全,地块共规划建设9幢高层住宅,一栋独立式住宅,一栋地下车库及门卫,垃圾房等。项目在深入研究地区特征、自然环境、植物种类以及当地人的生活习俗之后,选择丰富的树种,保证园林的多姿多彩,将建筑、景观设计有机结合,共筑生态绿色家园(图1)。

2 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互相渗透及影响

在该项目中,在建筑设计当中非常重视景观设计意识的融入与体现。在设计建筑主体之前,为了保证建筑设计可以和景观设计完美的融合,对建筑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认真的考察,掌握了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通过树立景观意识,在高质量完成建筑本体设计的同时,也努力达到最优秀的景观效果。依据本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中继续贯彻方案设计的理念和构思,并使其更加深化和完善,力求创造出一个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生活舒适方便,环境优雅美观的高品质小区。具体而言,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互相渗透及影响重点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总体设计

项目在“高效、创新、合理”的原则下,注重外部景观利用及基地自身环境特点的挖掘与开发。由于基地南侧的400米宽新城中央绿化带是本项目最有利的景观资源,整体规划围绕“中央绿化带景观资源”展开。本地块住宅小区内由9栋高层住宅、1栋独立式别墅及部分沿街商业组成。高层住宅层数由南向北依次增加,最南侧为21层,中间一排为23层,最北侧一排为26层,前后排相互交错,以利于后排高层住宅也能共享“中央绿化带景观资源”(图2)。

在该项目中,在设计风格统一的前提下,开放的大空间和私密的小空间采用了互补的构图手法。小区在总体设计上力求与项目拥有的自然水资源内外呼应,园林设计理念源自于水,一个以水系为脉络、丰富生物群落为基础的和谐生态家园是设计的重要目标,注重打造将生态引入庭院,让居民足不出户便可切实感受到的绿色家园。

出于灵活的布局与精心的设计,建筑的排布注重与水景结合,实现住宅对景观的充分吸纳。建筑与水的不同形式的结合形成各种丰富优美的水景休闲空间,建筑与水的结合也共同创造出住宅小区的各种美丽画面:在住宅建筑成为景区的远景中,区内既有开阔大气的大场景,又有精致婉约的小路,小桥流水,亲水平台等。主景观步行流线结合贯穿全区的水景空间展开,区内水道将众多的景点一一呈现在行进的过程中,实现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戏剧性场景。

2.2 单体设计与景观协调

建筑是环境重要的有机构成部分,而环境是建筑存在的基础,所以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没有一味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通过积极主动的建筑设计来促进周围的景观向着有利于发挥建筑实用性和观赏性的方向发展,进而实现建筑和环境的完美融合。在该项目中,建筑户型设计秉承规划设计的要旨,注重景观资源的利用。主卧室转角阳台设计、客厅大进深阳台设计、观景浴缸设计等均传达景观设计的第一性。高层住宅房型以强调居住舒适性为设计原则,户型面积以175m2至240m2为主。受政策影响,8、9号楼为70到90m2的小户型。大房型设计注重功能分区,主人与保姆流线分明,活动区域分明。房型设计同时注重动静分区,流线合理,厨房、卫生间等全明设计,客厅、卧室均采用大面宽,合理进深。

项目中的高层公寓的景观特色表现得比较突出,楼梯设计采用板式结构,楼梯扁薄,阳光、清风、景色可以通过梯间落地窗进入建筑。在部分楼宇的交通厅设一处开放的空间,其目的在于形成大气微循环,有利于贯穿楼宇之间的空气流动,并形成了一个融入户花园、公共走道和空中绿化的空间,提供了一个邻里共享的绿化空间。

2.3 立面设计与景观协调

建筑造型力求超越居住建筑的固有形式,追求简洁、流畅、大气的风格,具有强烈的现代感。外墙采用玻璃与石材的材质对比,冷色与暖色的色调对比,阳台内墙面与阳台栏板的凹凸对比,不仅形成了光与影的和谐韵律,同时也造就了外立面明快、活跃的气氛。利用阳台及窗户的造型,采用现代手法进行诠释,将景观意识充分融入建筑设计上,形成立面上的前后错落,以丰富街道的景观变化,从而开阔了空间视野,无论是沿南北墙面看还是从山墙看,均有良好的空间视线和景观,具有新古典主义建筑风格,同时散发了现代建筑的气息。

3 景观设计中建筑设计意识的融入和体现

3.1 科学控制景观的生成

景观生成过程是景观理性途径的应用,科学的景观生成过程应是对功能、经济、生态效应、技术等因素进行严谨的逻辑分析及推理。项目规划由一系列的广场、中庭等构成丰富的空间体系及绿化体系。住宅区有相对独立的绿化庭院,以绿体为主,强调景观空间的尺度进深感。绿化种植和景观节点相结合的极具特色的环境,以及室内外一体的灯光处理和高品位的室外环境小品,提升了建筑的品质。

大面积的草坪,线性的曲折小路,极尽能动变化之能事。同时穿插高差变化,倾斜草坪、宜人小岛,绿树成荫的小山以及艺术性几何元素构成的小品布置等等,为人们提供了视线吸引和引导作用。在风格上,既有大气的构图形式,又有亲切、灵秀的写意山水,最大限度的赋予环境一种生态的艺术感染力(图3)。

3.2 生态补偿性设计

在通用设计有些不同的是,生态补偿设计是指在进行设计时,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与最终结果对地球生态造成负干扰而应用的补救性的设计手法。

在该项目中,绿化种植以本地树种为主,适量种植热带植物和景观主题树种。采用观花、观叶、观果植物的有机结合,科学配置植物类型,合理塑造土坡地形,形成生态稳定的人工植物群落。为了保证任何一个季节都有植物景观,进行了如下设计:1)春季:以嫩绿色或颜色鲜艳的植物为主,使用开花植物,创造色彩丰富,鲜花烂漫的效果,例如:白玉兰、含笑、茶花。2)夏季:以深墨绿色且叶面光亮的植物为主,植物种植创造出密集、厚实的感觉,例如:鸳鸯茉莉、蓝花楹、荷花。3)秋季:采用金黄色系的植物,种植果实的植株,表现金黄色的强饱和度色彩,例如:银杏、枫树。4)冬季:选用暗灰绿色,或者叶面带白色绒毛的植物,并点缀人工材质,实现冬天的灰白苍茫,例如:木棉、梧桐。

4 结语

近年来,人们对建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中,单纯依靠建筑设计,缺少景观设计的补充和融合,那么再好的建筑设计也满足不了人们真正的需求,因此,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融合将是无法避免的趋势,也是未来建筑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生态建筑;高新技术;传统材料;经济性;可持续发展

当今人类社会正从工业社会向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信息化社会过渡,人类生活方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机器大工业时代,经济的增长和技术进步都建立在耗用大量资源的基础上,这种生产方式早成了地球环境恶化、生态失衡等问题。

一.生态建筑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要进行的物质生产和艺术创作活动,对于自然环境也有巨大的影响,仅以住宅为例,我国目前每年的建设总量超过13亿平方米,折合1200万套,是当今世界建房数量最多的国家,而且这样的速度可保持10至20年,在如此大规模的建设中怎样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项严峻的课题。

此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环境意识增强,对建筑造成的环境影响日益重视。房地产商们也瞄准了人们希望远离污染、渴望健康的心理,给自己品牌贴上“绿色”、“生态”、“健康”的标签,以追求销量,然而,很多极尽溢美之词的所谓“生态”、“健康”小区,只不过是多种几棵大树,增加了一些草坪、园林小品和水面而已。其实绿色生态住宅并不等于住宅和绿化的简单像加,评价一座建筑是否是生态建筑,关键要看在从建设到拆除全过程中是否贯彻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在涉及能源、水、空气、声、光、热、材料、绿化和废弃物处理等多方面是否能满足节约资源、防止污染。

二.生态建筑的环境

先进的数字技术使得对建筑环境的精确调控成为可能,也能够准确的估算建筑内外能量的吸收和转化以降低能源损耗。英国建筑师威廉.艾尔索设计的法国马塞省府大楼,就运用了传感和网络技术,安装在大楼屋顶的传感器测出外界的气温、风力和日照强度等数据并传输到中央管理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条件处理后,电脑发出指令精确控制各处的遮阳和通风百叶窗、楼板中的冷热水管道系统以及中央空调系统,调节温度、湿度、气流速度等以获得最佳室内环境。

地球上的很多生物在适应环境的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特有组织和结构,也往往是生态建筑模仿的对象。一些先进的生态建筑能够在技术层面上模拟生物高效低耗、自觉应变的内在机理,是建筑具有像生物一样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的“生物特性”,能调整自身状态适应环境的变化。

由于生态建筑理论的起步时间并不长,其设计建造涉及到众多的学科,运转实施起来就更加复杂(美国“生物圈2号”实验的中止就是一个例子),所以虽然有上述一些成功的典范,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其设计和建设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生态建筑是一个新生事物,新理论新材料层出不穷,但并不意味着其设计和建筑必须采用高、精、尖的技术。国外确实有一些生态建筑移植了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等高科技,但也不乏对传统技术进行改造的做法。对高新技术和传统技术的取舍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在发达国家具有良好效果的生态建筑技术,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一定是合理可行的方案。

三.建筑设计策略

从建筑设计的角度看生态建筑的基本技术策略,应当重点考虑规划选址合理,顺应气候条件;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生;选择可循环再生的环保材料、减少环境污染;优化空间组织达到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效果,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无污染能源;提高材料热工性能,实现建筑隔热、房晒和保温,降低空调能耗等空间设计和构造设计方面的措施。生态建筑是一个技术集成体,许多技术问题,比如节约能源、污水处理、太阳能利用等,并不是建筑专业的内容,需要专业工程师配合工作,因此在选择具体的技术方案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要树立生态建筑应当“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目前很多建筑设计都在提这口号,伸究下去却无法落实到实处,不少自称“以人为本”、“健康社区”的住宅没有阳台,居民无法晾晒衣服被褥;楼群间距太小,有的住户冬天连一小时的日照都无法保证……尽管生态建筑应当追求高效节约的空间,但也不能以降低生活质量、牺牲居住的舒适和健康为代价,“以人为本”这一原则对于生态建筑则应表现为健康舒适的建筑内外生活环境。

其次是生态建筑的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可行。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实例,如柏林新议会大厦、法兰克福商业银行、汉诺威世博会26号馆等,无一例外都是高投资的大型项目。而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这种投资巨大的高新技术几乎是无法实现的,至少在目前,当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经济性就可能成为取舍的最终依据。根据我国的经济状况,生态建筑的技术战略应当是利用成熟的技术,通过工程设计各专业的密切配合,在规划、设计的层次上逐步地实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环境舒适的基本目标。

第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千差万别,人们的生活习惯也不同,因此应当采取适应不同条件的生态建筑技术方案。就住宅来说,西方人居住的独立式住宅服务人数少,多采用分户式的独立采暖炉,适合利用太阳能发电供暖,而我国城市人口密集,以多层或高层住宅为主,住户多能耗大,仅靠太阳能无法提供所需的能源,供暖方案也以城市热网最优,所以照搬国外经验是不可取的。再如我国各地气候差异极大,北方地区冬季气温低,用油、煤做燃料采暖会消耗大量能源,也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生态建筑首先要解决好采暖和污染问题;而南方夏季天气炎热、潮湿,在设计中如何做到自然隔热通风,降低空调能耗则是主要问题。

作为建筑师,应当努力把当地条件与生态设计理论结合起来并积极地应用到工程中去。国内已有一些实例,如北京的国内第一座生态能源建筑示范楼(EEDB),其结构为高性能混凝土框架和高强轻质陶粒楼板;外墙采用水泥泡沫聚苯珍珠岩板、岩棉板粘贴外保温,保温效果比普通墙体提高10倍,能反射90%长波与红外线的LOW-E中空玻璃使门窗保温性能提高5—8倍;还用导光和反射装置将阳光引入室内以充分利用自然光,其效率比太阳能发电照明高10—20倍;对房间的温控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电动热泵复合的专利技术,虽然造价仅为传统采暖方式的1/3—1/4,但却能将供热耗电降低2/3;节能措施的综合运用是冷、热负荷降到普通楼房的1/6;用电负荷为1/3。清华大学伍威权楼的生态设计重点考虑以下措施:在西向设一片独立混凝土墙,夏天遮阳防止日晒,在冬季作为蓄热层遮挡西北风;根据计算机模拟结果调整设计方案,使大楼办公区在过渡季节节能完全依靠自然通风维持室内环境的舒适,大幅降低空调能耗;大体积绿化中庭和百叶遮阳在冬夏两季可以有效改善办公室热环境并节省供暖能耗;通过对照明分级设计、分区集控、场景设置解决了照度不适、电能浪费的问题;在空调系统中设置转轮除湿机,解决空调系统的细菌污染。

总之,随着人们居住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将会对身边的环境质量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中国建筑师,我们应该顺应这一潮流,将生态原则整合融会到建筑创作中,在实践中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学习国外的经验但不必因循发达国家以往的城市化轨迹,一适合自己国情的方式克服有环境危机带来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创造出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建筑。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公寓式办公LOFT公寓酒店式公寓住宅式公寓设计实践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一、公寓式办公产品现状

随着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一步步收紧,房价上涨,限购政策使得一部分人群买不起住宅,一部分人群投资无门。就在这形势下,“公寓”这类产品以其总价低、不限购不限贷等优势,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就济南来说,2013年,公寓市场热度不减,供应量充足,高性价比投资产品持续走量,投资客流连市场。“不限购不限贷”的特点,使得公寓产品在国家加紧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阶段,成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

二、公寓式办公产品起源

对于一个城市人来说,公寓这种建筑类型并不陌生,但不论百度搜索还是词典、辞海,它代表的物业范围都很难界定。正是他这种宽泛的存在,使它的功能、形态丰富多彩,在开发和设计领域非常具有难度和挑战。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国内开发商对于住宅类产品的依赖是非常明显的,开发商在非居住类土地上的资金运转很多都需要“公寓”这种类住宅产品出现,并消化容积率,快速回笼资金的同时,降低大量非居住类产品来规避操盘风险。例如济南的龙奥金座、杰正山山山、诚基中心、卓越时代广场等等。

在建筑设计方面,公寓一般是指非住宅用地上面建设的适合居住的产品类型,产权40~50年,日照不能保证,设计文件中不能标厨房、卧室、客厅的住宅中的字眼,只能标注公寓式办公。本文就针对公寓类型以及细节设计展开研究。

三、当今公寓式办公产品类型及解读

服务式(酒店式公寓):此类产品针对消费人群一是高端商务人士,另一种则是刚开始工作买不起住宅的白领阶层。面对不同人群,产品的类型是一样的,档次高低主要体现在装修程度上。

比如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更强调“服务”和“品质”,让客户尽量享有住酒店的体验和感受,为中长期商务住客提供一种完整独立,或者具有自助式服务功能的住宿设施。空间组成一般是开敞式“厨房”,卫生间,客卧室合一,阳台。所谓的厨房,通常是一个带电磁炉灶台操作面板,住户可以在这里做一些简单的烹饪,仅此而已,限于房间面宽,一般是在过道旁边的开敞式布局。卫生间布局传统三件套。客厅+卧室整个一个大间,通过一个窗口采光,住户可以在中间加一个玻璃隔断,在保证客厅采光前提下,明确一下会客与休息空间。讲究一些的产品,会考虑住户晾晒衣物空间,适当增加一个小阳台。这种公寓一般标准间面积控制套内38O左右,(开间x进深)4.2x9.0米,加上公摊总销售面积约50O。房间轮廓比较规整,标准层划分间数比较灵活,可分可合,适应性较强,而且对底部商业或者车库空间影响较小。但是,该产品面积略大,难以缩小,无形之中就流失了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另外,空间比较单一,客卧空间划分牵强,厨房难以封闭形成独立空间,无法满足某些人群对于家的概念的渴望。

住宅式公寓:与上述类型相比,此类产品更注重功能性,客卧分间设计,面积可以自由控制,有些城市还允许厨房内接入煤气,这就解决了一类客户群对于居住的简单要求,受到年轻人的追捧。

LOFT公寓:LOFT原意是“在屋顶之下,存放东西的阁楼或高大空间的建筑”。如今,这个概念在公寓设计中已经成为一个时尚前卫的设计手法。现在,一提到LOFT,人们的直观感觉就是一个大房子,在这个空荡荡的空间里,主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地隔断出各种功能不同、风格各异的子空间。

但是,随着此类产品的使用反馈以及各地市限制政策的收紧(详见5相关政府文件),他的弊端也逐渐体现出来,例如开发商为了偷面积,先期夹层不做,验收通过后由住户自己或者物业统一改造,一是本身层高并不大最多的5.4米,改造后单层侧层高都比较低,空间压抑;施工质量良莠不齐,防水隔音做不到位,严重影响居住品质,种种问题使该产品一度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四、公寓式办公产品细节设计研究

众所周知,不论哪种公寓,总面积是有一定控制的,不会像住宅一样做成面积阔绰的几室几厅,平层豪宅或者复式住宅。那么,在有限的条件内我们如何打造一个功能相对齐全,使用相对舒适的空间,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参考:

1、卫生间干湿分离,分为如厕、盥洗、淋浴三个独立隔间,满足不同需要的一家人同时使用,互不干扰。

2、强调玄关空间的重要性,通过精心设计玄关储物空间,充分发挥其在小型居住公寓中的作用!(这里其实容纳了很多功能:进出门的换鞋、雨伞衣物的放置、各种小物品的放置等等。一个好的玄关橱柜对居家品质起到很大的作用~~)

3、尽可能多的设计储藏空间,满足各种生活需求,以期取得小中见大的效果。(比如在餐厅附近设计一组碗柜、在浴室外面的盥洗室设计一组储藏柜,进浴室之前可在此脱换衣服,有合适的放置衣物的平台或橱柜、主卧室内设计步入式衣柜 、化妆间等,取得同豪宅一样的效果)

4、跃廊式户型设计,动静分区明确,空间阔绰!(首层超宽客厅,能容纳各种日常活动,二层分设南北卧室,满足人们不同居住习惯。中间设计活动室或者家庭厅,营造一处浪漫温馨的休闲空间)

五、设计实践

今年有幸做了两个公寓项目的户型设计,两个项目都属于住宅式公寓,根据各自的策划公司要求,前者针对当地中等收入及以上人群,因此户型设计在经济紧凑的基础上追求一定的舒适性;后者针对济南中低收入人群,户型设计在满足基本功能基础上,以紧凑、面积小为特点。现将两个项目分别做简要的分析。

项目一:

概况:1、产品形式为LOFT公寓,地上16层(夹层不计层数),层高5.4m,底层2.8m夹层2.6m。2、两室户建筑面积约50~65O,三室户建筑面积约75~100O,厨房接入煤气,户型内设计阳台空间。

设计方案:按照设计要求并结合前述设计细节研究,我们在此项目户型设计中着重对玄关空间、卫生间功能细分、储藏空间做了细化设计。玄关设计,在门口处将墙体凹进,预留一处放置鞋柜空间。卫生间设计将洁具分别布置在独立的小房间,从而使各功能空间能同时使用互不干扰;控制细部尺寸设计,为后期装修预留充足的储藏空间。标准层设计成单廊式布

局,保证夹层的北侧房间可以自然采光。个别户型面宽较小,但又要保证厨房、卫生间的独立性,我们将两户卫生间错位咬合布置,有效的节省了面宽,达到了设计目的。

项目二:

概况:1、产品形式为住宅式平层公寓、复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地上32层,层高3.1m,主楼标准层大面宽、小进深。2、主力户型建筑面积30~45O,独立式厨房、卫生间。

设计方案:本项目产品类型较多,但主力户型为住宅式平层公寓,占总面积的80%,这是策划公司跟甲方一起确定的产品方向。策划方提出要求是:最小户型套内面积不能超过20O,必须要有独立厨房、卫生间;中等户型套内不超过28O,独立厨房、卫生间,客厅与卧室分离,做到一室一厅。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1.0

大于、等于2,小于4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

大于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