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 17:24: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和非融资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谈到公司的融资问题,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都是从外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比如从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基金、银行等筹资,而较少考虑到企业内部的资本市场。但是,从内部资本市场融资却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在1981~1991年间,美国非金融公司的资本支出有3/4来自于内部资金。而在我国,内部资本市场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渠道。一方面,内部资本市场运作一直是国家给予国有企业运作的一项优惠措施,比如国务院将“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作为发展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经济环境,内部资本市场也成为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需要。
与外部融资丰富的研究资料相比,国内外理论界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就略显贫乏。在对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的若干主题中,其中就有关于内外部资本市场关联性和互动性的,比如在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前提下,内部资本市场对外部资本市场的替代性。但笔者认为,除了对内外部资本市场的联系进行研究之外,进一步探讨内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也很重要。
有关内外资本市场区别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在对外部融资相对熟悉的前提下,解释内外资本市场的区别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内部资本市场的内涵;其次,通过内外资本市场的对比,可以比较内外资本市场的各自利弊,以便于企业对具体的融资方式进行选择;再次,通过比较,可以了解两种融资渠道的各自特点,也有助于企业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趋利避害。内部资本市场和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一、集中性的融资方式
当企业利用外部资本市场融资时,会采取“分散融资”方式,即各部门或成员企业向诸如股票市场或银行等外在的资金提供者融资。而内部资本市场采用了与“分散融资”相对应的“集中融资”方式。“集中融资”方式是指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的融资都统一由企业的中央权威(总部或母公司)来承担,即总部实施集中融资(包括统一向银行等外源融资和在企业组织内集中进行内源融资),然后统一将资金分配给各部门或成员企业。融资方式的不同,带来了内部资本市场不同于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的三个突出特点:
首先,集中性的融资方式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外部融资,即集中融资所得来的外源资金比各成员企业“分散融资”得来资金的简单相加数额更多,这就是著名的“多钱”效应(“moremoney”)。这是由于各成员企业现金流不完全相关,所以集团的“整体融资”提供更稳定的现金流担保,降低了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多元化公司的债务融资承受能力。
其次,和外部资本市场的众多资金供应者相比,内部资本市场只有一个资金供应者(即总公司),根据“搭便车”理论,总公司由于无法搭便车,进而将花费更多的精力对下属公司或事业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更好地了解子公司或事业部的资金使用情况、运营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再次,和外部融资相比,内部资本市场更易造成预算“软约束”。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可与总公司CEO反复就融资问题讨价还价,可能出现各种超预算行为,而集团CEO不可能象外部投资人一样,从源头上阻止各种讨价还价和超预算行为。即使下属事业部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业绩都非常差,也不可能面临破产或清算。
二、控制权
集中性融资方式虽然是内外资本市场的区别之一,却不是根本区别,否则,内部资本市场将类似于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只向唯一的银行融资,内外部资本市场最大区别在于总公司CEO拥有完全的,无条件的控制权。GSS模型提出,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区别在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管理层拥有剩余控制权,这意味着集团CEO能够处置其成员的一切资产。总部对事业部或子公司绝对的控制权对内部资本市场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首先,总部不同于外部唯一银行的区别在于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的强烈参与和监督动机。这是由于总部拥有对下属企业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进而也享有下属企业或部门价值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总部如果有任何增加企业价值的想法,凭借其权威地位,可以在下属企业迅速开展,而银行等外部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只有建议权,是否采纳在于企业。相比之下,银行等外部投资者的参与和监督权力要小得多。
另一方面,总部凭借“权威”地位,对下级部门的经营决策进行干预,影响了下级部门决策的有效性,降低了事业部或子公司经理的积极性。同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相比,内部融资更容易降低分部经理积极性。因为尽管股权分散的股东或债权人在法理上均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种控制权与公司总部相比要弱得多,也缺乏信息。所以,子公司(分部)经理向公司总部报告,较其直接向外部股东和贷款人报告,更有可能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三、重新配置资源的权利
以上分析中,均假设总公司只有一个事业部或子公司。在集团有多个事业部或子公司的情况下,CEO和银行的关键区别在于CEO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这可以通过构造模型证明:由于企业决策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信息优势,可以通过挑选优胜者(winners-picking)的方式,提高内部资本市场的资金使用效率。比如,假设总公司有两个事业部,从事两个不同的行业,各自有能力从外部市场融资。总公司CEO可以集中融资,并且有权把融资得到的全部资源给其中一家公司,而外部资本市场则没有这个权利。举例来说,如果某银行不给其中一家公司资金,这家公司完全可以找另外一家银行。而CEO因为同时拥有这两家公司,可以完全禁止其中一家公司单独进行融资,或者禁止该公司得到任何资源。
挑选优胜者的重新配置资源方式也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后果。从益处来说,由于管理者有权重新配置项目,也能通过监管获得更大的收益,所以更有动机将资金从弱项目转移到好项目,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其次,对外界的产业变化能做出更加快速的反应,因为多元化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来快速地调整公司内部的战略资源。此外,在不良资产配置方面,如果一个部门运作不理想,总部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直接将其资产与其他部门进行整合。而银行在资产运作濒临破产时,必须变卖资产,无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如果资产重组后部门续存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但是,消极方面在于首先引发了部门经理的寻租行为,造成了寻租过程中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并且可能造成资
源的扭曲分配。同时,总部在配置资源时,从一些部门调出资源到其他部门,甚至牺牲某些部门利益,这些行为都会打击调出资源部门经理的积极性,减少其正常情况下会付出的应有努力,降低他们寻求投资机会以及制造现金流的事前激励,因为该期创造的资金很有可能在下一期被重新调配给其他部门。有学者指出。挑选优胜者活动剥夺了各级部门对本部门自产现金流的控制权,而部门管理者的私人收益是与其所掌控的资金正相关的。
在这个问题上相反的观点认为,CEO重新配置资源的行为也有积极一面。具体来说,事业部经理为了能取信CEO给予他们更多的资源,将采取诚实的态度,自愿披露更多合法真实的信息,所以从整体上说,效率是提高了。
四、问题的差异
内部资本市场的根本矛盾来源于内部资本市场上的问题。除了在发展中国家较为突出的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外,内部资本市场的最基本矛盾是股东与总公司CEO之间以及总公司CEO与各部门或成员企业经理之间的双层问题。外部资本市场也存在双层问题,那么,这两种问题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
关键词:短期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变化 影响
现代企业除了从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获取收益外,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通过对外投资来增加财富。对外投资的合理核算对投资方而言有其重要性。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内容更多,核算更复杂,信息披露更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原准则下,企业对外投资从投资的目的、回收期和变现能力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分类则有所不同,新准则首次提出“金融资产”的概念,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主要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新准则与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相对应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文就短期投资核算在新准则下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与论述。
一、新旧准则下核算科目、核算内容的变化与区别
新准则下取消了“短期投资”科目,而将原准则下的“短期投资”全部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不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内容更为广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在核算中,企业还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此外。还新增一个“公允价值损益变动”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二、新旧准则下初始计量的变化与区别
原准则下,企业购人作为短期投资的各种股票和债券等,应按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佣金、手续费等)记人“短期投资”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新准则下,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该项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如果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新旧准则下后续计量的变化与区别
原准则下,企业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是直接按实际分得金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期末计价,当该项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若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投资成本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期末账面价值。
新准则下,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并计人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即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新旧准则下资产处置时的变化与区别
原准则下,短期投资处置时,处置净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新准则下,规定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项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人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新旧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分析
关键词: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运作主体;融资方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0-0035-04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促进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07年已达到全国工业企业总数的99.1%,但其中的70%以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一个长期存在并影响国家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产生“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市场结构的垄断特征、所有制歧视、企业规模歧视及外部环境发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二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适于银行抵押的不动产数量少,在生产过程中存货及原材料等又占用着大量的流动资金,此现象在季节性、周期性等特征明显的企业尤为突出;同时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制度不允许银行经营仓储业务,加之银行缺乏产品评估、仓储管理、商品拍卖等专业知识,使银行将企业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拒之于千里之外。三是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非系统风险高、管理规范性差、平均融资规模小等一系列的问题,使其在银行的信贷评级中处于较低级别。分析表明,一方面中小企业“有款贷不到”,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有款贷不出”,造成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为解决上述矛盾,融合金融创新和新型物流增值服务的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除以往用固定资产或存款抵押以外,中小企业还能以自有原材料、在制品以及产成品等进行抵押,获得贷款。这两种融资方式的发展弱化了企业担保及房地产抵押在借贷中的地位,大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普遍欢迎。
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物流金融常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或者它们被看做是同一种融资方式的两个称谓;实际上,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是服务于不同融资对象的两种不同融资方式。为正确区分它们,纠正当前使用上的混乱,以下将对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概念、运作主体和运作模式等分别进行论述,进一步分析两者的区别、运作中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并为金融机构制定出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的流程图。
二、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一)两种融资方式的可行性
在国外,众多的银行及大型物流公司(如UPS)对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了实践,获得了良好收益。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为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国外相比,它们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这是因为:一是银行迫于竞争压力,需要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及交通银行提出的供应链金融,招商银行提出的物流金融等服务,均表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二是物流企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创新以及第三方、第四方甚至第五方物流的服务方式相继出现,为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提供了物流保障;目前,国内大型的物流公司如中国外运、中国远洋、中国储运等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了商品融资及物流监管业务。三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仅存货就高达30326亿元,若按50%的贷款折扣率计算,这些资产可以担保生成约1.6万多亿元的贷款。实践证明,这两种融资方式既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存量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又为金融机构及物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开拓广阔的蓝海市场。
(二)两种融资方式的相关概念
1 物流金融
(1)定义
物流金融是包含金融服务功能的物流服务,指贷款企业在生产和发生物流业务时,其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通过物流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物流企业为贷款企业提供物流监管及相应的融资及金融结算服务,使物流产生价值增值的服务活动。
图1为通常意义上的物流金融业务关系,从图中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仅为供应链或非供应链的某一贷款企业进行服务,由于仅面向一个企业,此融资方式流程简洁,不存在关联担保,且融资关系简单清楚,风险性小。
(2)运作主体
从定义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主要涉及三个主体: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贷款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者在物流管理活动中相互合作、互利互惠。
(3)运作模式
根据金融机构参与程度的不同,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可分为资本流通模式、资产流通模式及综合模式。其中资本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包含四种典型模式:仓单质押模式、授信融资模式、买方信贷模式和垫付贷款模式;资产流通模式是金融机构间接参与物流活动的流通模式,其流通模式有两种:替代采购模式和信用证担保模式;综合模式是资本和资产流通模式的结合。
2 供应链金融
(1)定义
供应链金融指给予企业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资而衍生出来的组合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捆绑,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服务,其目标客户群主要为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目前供应链金融已应用在了汽车、钢铁、能源、电子等大型、稳固的供应链中。
由图2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是为某供应链中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融资请求提供服务,它的出现避免了供应链因资金短缺造成的断裂。在具体融资过程中,物流企业辅助金融机构完成整条供应链的融资,供应链金融模式不同其参与程度也不同。由于面对整条供应链的企业,金融机构易于掌握资金的流向及使用情况。
(2)运作主体
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三个运作主体: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是融资服务的需求者,金融机构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人或服务提供商为贷款企业提供仓储、配送、监管等业务。
(3)运作模式
从风险控制体系的差别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导向维度,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分为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采取的标准范式为“1+N”,即以核心企业“1”带动上、下游的中小企业“N”进行融资活动,“+”则代表两者之间的利益、风险进行的连接。
(三)两种融资方式的区别
通过(二)节的论述可以看出,物流金融与供
应链金融在具体的融资活动中既有共性也有差别,除去运作模式的不同,其他主要区别如下:
1 服务对象
物流金融是面向所有符合其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不限规模、种类和地域等;而供应链金融是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及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 担保及风险
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中小企业以其自有资源提供担保,融资活动的风险主要由贷款企业产生。
供应链金融的担保以核心企业为主,或由核心企业负连带责任,其风险由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企业产生;供应链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影响整个供应链的安全及贷款的顺利归还,因此操作风险较大。但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也会因整条供应链的加入而随之增大。
3 物流企业的作用
对于物流金融,物流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主要运作方,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供应链金融则以金融机构为主,物流企业仅作为金融机构的辅助部门提供物流运作服务。
4 异地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
在融资活动中,物流金融一般仅涉及贷款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对于供应链金融,由于上、下游企业及核心企业经营和生产的异地化趋势增强,因而涉及多个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同时加大了监管难度。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金融机构正确、合理地为贷款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是各运作主体收益最大化的前提;若其未详细考察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仅凭以往放贷经验盲目地为贷款企业提供融资方案,将导致金融机构降低收益、失去潜在客户群及增加不良贷款,同时,影响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阻碍所在供应链的发展。
鉴于以上分析,本文为金融机构制定出正确选择融资方式并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的流程图,如图3所示,金融机构接到企业的融资请求后,首先考察其是否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若是核心企业又仅为自身融资,则采用物流金融方式;若是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提出的融资请求,金融机构则采用以前者为主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方案;其他情况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问题及对策
根据第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展中的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能有效盘活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两者具有独特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 在融资业务之初,由于存在对两种融资方式的认识偏差,运作主体选择融资方式时易产生混淆。
2 中小商业银行因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等先天问题,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服务时,其未能设计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产品,无法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3 贷款企业的融资方案均由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为其量身定做,由于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流程设计往往不完善;如金融机构在设计存货融资流程时,货物出、入库的物权控制在物流企业与贷款企业之间易出现混乱。
4 目前,供应链金融只面向国内企业进行服务,对于上、下游企业是国外公司的跨国供应链还未提出合适的融资方案;同时,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的种类及核心企业的要求较高,其业务大多只集中在钢铁、汽车、能源和电子等稳定的大型供应链中,对于临时组建或中小型供应链的融资涉足较少,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5 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融资对象产生不同的风险,运作主体对于各类风险的分析、规避和及时处置等工作并未到位;加上信息不对称、运作主体各方沟通不及时,易造成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仓单流阻塞;同时,两种融资方式的外部环境发展滞后,造成融资生态系统不稳定。
(二)对策
上述问题既影响了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又阻碍了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此,为两种融资方式的各运作主体提出如下对策:
1 在运作过程中若发现融资方式混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误纳入供应链金融的贷款企业,金融机构应适当提高企业的风险敞口,增加抵押品或仓单数量,同时加强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及其抵押物的监管;对于误纳入物流金融的贷款企业,若为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金融机构可及时引人核心企业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并相应增加融资金额;若为核心企业,可增加放贷金额,同时,引入上、下游企业,扩大客户群。
2 中小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发与大型金融机构差异化的融资产品,以此适应中小企业融资多样性的需求,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
3 设计融资流程和方案时,金融机构可将管理方法如六西格玛方法应用到物流金融及供应链金融的流程优化设计中,并建立顾客市场细分模型,以期提高运作主体的综合竞争能力及盈利水平。
4 金融机构应提高核心企业的准入条件,加强与物流企业合作,在与大型供应链合作的同时重点扶持中小型供应链,关注其经营状态和发展趋势,并开发相应的融资产品;同时,针对跨国供应链的特点,与大型物流企业及境外金融机构合作,提出相应的融资和质押品监管方案。
5 为扩大信息的采集半径,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运作主体应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建立市场的前馈、反馈体系;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设立风险等级,加强风险预警工作,如物流企业在质押品监管和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各运作主体应提出防范和规避策略;同时,运作主体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统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合作,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形成符合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稳定生态系统。
【关键词】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挑战
在互联网渗透到我国的各个领域的过程中,民间融资这个话题不断升温,成为了社会频发的一个词汇,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增强和普及的时代下,互联网民间融资创新模式呈“井喷”的姿态上扬,如: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信用宝等,它们是一种非正规的融资方式,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然而,与之相反的是,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及规制却建设缓慢。为此,我们要关注互联网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挑战,并提出完善的法律应对之策。
一、互联网民间融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依法获得金融中介资格的互联网平台,成为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相互之间的平台,它包涵有债权关系和股权关系。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区别,它在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由此产生盈利。并且,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交易形式和手段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传统民间借贷之中,双方需要签订协议才能实施交易行为,而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互联网平台充当了第三方媒介,融资者和投资者无须见面即可实现交易。它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盈利为目标。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它的范围得到了最大化的拓展,它不再是互帮互助的传统观念,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交易行为。
2、形成了债权关系。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投资者和融资者是在互联网的环境之中,需要借助于互联网的第三方平台,实现资金的转移和支付,并且这种互联网民间融资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表达出双方真实而自愿的意思,并最终达成合约和协议,这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关系。
3、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融资者和投资者都可以在数量上不对等,可以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中的参与者。
4、社会性及公共属性。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尽管它还归属于私人交易,然而却更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其参与者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而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融资项目更为透明,如:项目内容、项目预期收益、供求信息等,在公平对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显示出明显的公共属性。
二、我国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面临的挑战
在互联网与民间融资相结合的过程中,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逐渐改变,形成了全新的金融资源市场,这无疑给民间融资法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互联网民间融资市场主体的变化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在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之中,首要的制度要素即是交易的主体。在互联网平台下的民间豆浆市场之中,它的交易主体明显发生了改变,它不同于正规的金融市场,具有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状态,互联网民间金融法律对于参与主体的限制不多,因而其参与主体众多,相对自由和开放,这就极大地拓展了互联网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的范围,导致法律制度出现诱致性的变迁,面临两大挑战:1、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究竟是应当以主体身份确定对象,还是以行为性质确定监管对象。2、对互联网民间融资中的非金融机构的交易活动是否应当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并且应当如何监管和规制。
(二)互联网民间融资交易价格的变化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其交易价格也发生了变化,它不同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之中,存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价格也在法律规制之内。然而,互联网民间融资却比正规金融市场的利率机制更为灵活和自由,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民间融资借贷双方是自由选择的,这就降低了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交易成本,在市场自由竞争的状态之下,形成了自由且充分的价格竞争机制,这就彻底改变了正规金融机构实施融资的前提条件,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互联网民间融资销售渠道和金融产品获取方式的变化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交易工具和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对金融信息的传播,在搜索引擎的助力之下,实现对金融信息的采集、分析、检索和处理,具有极强的金融信息挖掘功能和信用风险管理功能,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交易方式和成本也明显降低。这就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需要分析和思考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边界是否要重新界定,并采用何种方式认定新的网络金融交易行为。
三、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应对
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互联网民间融资成为了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方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具有极其强劲的生命力,然而,互联网民间融资也还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加以思考和分析,要面对互联网对民间融资的挑战,探索对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之策。
(一)推动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系统化
对互联网对民间融资所提出的挑战,我们要M快对其法律规制内容加以梳理和归纳,要分析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中的构成要素和内容,在科学完善的整合之下,完善出台系统性的法律规制,使之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案件审理中的判例或量刑仪所。同时,还要对民法、商法、刑法中与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相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行全面的梳理,使之不断完善和齐备。由此可知,只有将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系统化和完善化,才能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交易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民间融资的自治法律体系
要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对互联网民间融资交易行为进行自律鼓励,通过有效的行业自律规则,实现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规范和约束。还要修订民法、商法的相关法规内容,对互联网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和界定,要使参与主体在明晰自己的自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互联网民间融资交易中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并且,还要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企业加以鼓励和支持,要总结和归纳互联网民间融资企业的行业自律经验,将其凝练,形成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制度化成果,并采用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其定位,使之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主体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另外,还要完善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体系,在这个监管体系之中,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法定职权、监管流程等,使互联网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自治体系的外部推动力,并成为防范互联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防线。
在这个体系之中,其重要的法理依据在于:互联网民间融资行业自治体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参与的独立主体需要严格自律,这就需要发挥民法和商法的作用,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参与主体人的约束规制。而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有效监管,则是通过经济法中的监管、{控措施,更好地推动自律、自治制度的实现,最大程度上降低互联网民间融资的风险,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的重要后盾。
(三)促进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中的责权利的平衡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需要确定其法定资质和具体职权、责任、利益等,要实施资质审核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要注意保持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均衡性,使之成为责权利均衡的平台,可以认真履行职责,核实互联网中的信息,并在动态追踪体系之下,督促平台中的运营方,对不履行职责的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还要对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加以完善,在政府主导和牵头之下,在法律规定的约束之下,确切核实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真实身份和职权,从而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民间金融平台的规范化和真实性。
(四)注重互联网民间融资类型的全面性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融资风险和纠纷,为此,需要对互联网民间融资中的风险,进行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等措施,使之在法律的闭合体系之下,最大程度上化解金融风险,提前将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还可以提高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准入门槛,对于“带病上线”的互联网民间融资坚决隔绝。在事中法律防范过程中,还要遵循让渡的原则和宗旨,使互联网民间融资中的参与主体,用正确的、积极的态度,进行有效的协调。在事后法律控制过程中,要尽量以解决问题为原则,避免损失扩大化。
(五)确定互联网民间融资的法律界限
在互联网民间融资平台的非正规金融方式之下,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明晰和确定互联网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区别,要将其与集资诈骗、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融资活动相区别。要认定将融资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的,归属于法律允许范畴。而将融资用于资本市场投入或投机行为的,则归属于非法融资。这就需要对互联网民间融资的资金走向进行真实而详细的披露,使投资者具有资金使用知情权。
四、结束语
总之,互联网渗透于社会各个领域,在互联网与民间融资相结合的过程中,我们要正视互联网对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挑战,要从法律的视角,对互联网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加以完善,更好地成为互联网民间融资的后盾和坚实的防线,有效地弥补法律缺陷,促进互联网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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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会计处理中,金融资产被认为就是货币资产。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金融资产又成为了会计核算的一个新独立名词。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章条中给出的解释却并不一致。第四章第24条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八章第56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按照上述定义,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问: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哪一方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如果现金也认定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体现现金的金融工具合同是什么合同;金融资产和现金是什么关系。因此有必要对金融资产作出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资,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其特征表现是:(1)货币性,指其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2)流通性,指可以迅速变现,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3)有期性,指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4)风险性,是用来购买金融资产是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5)收益性,用收益率来表示,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其中货币性是金融资产的典型特征。
二、金融资产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第一,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两个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构成形式,需要通过金融工具来体现,并不等同于现金,包括有基本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表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将来以现金结算的书面凭证,从权责地位看,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种,从发行时间看,有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分为二性,对权利享有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才构成金融资产,而对责任义务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构成的是金融负债。
第二,金融资产更不同于现金。根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知,金融工具准则第五十六条中除第一款的现金外,其余五款都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此看来,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和现金混为了一谈,不进行区分,模糊了二者的会计属性,将二者划上了等号。具体地说,金融资产和现金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现金又称货币资产,即是企业拥用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而金融资产又称对外投资,即是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2)范围不同。现金从狭义上讲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从广义上讲,包括狭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之第七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风险收益不同。现金是确有资产,不存在金额变动。风险几乎为零,但安全性强且收益较低。而金融资产是不定资产,存在本金和收益的变动,有赚有亏,但风险高且收益高。(4)功能不同。现金主要用于随时满足企业自身的支配和使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而金融资产主要形成于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以将来实现现金增殖为目的的。
第三,金融资产也不同于衍生金融资产。从金融资产的定义和衍生工具的表述中看出,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是:(1)二者来源相同。即二者均基于金融工具而产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基本金融工具形成,包括了衍生金融资产。而衍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形成,也是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2)二者在核算上具有独立性。如果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均很多且需单独考核管理时,二者要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在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应收票据”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预付账款”账户、“其他应收款”账户、“应收利息”账户和“应收股利”账户等。而在衍生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衍生工具”账户、“套期工具”账户和“被套期项目”账户。此时,金融资产不包括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说,衍生金融资产是广义的金融资产。(3)二者在核算上又有交织性。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很少且无需单独考核管理时,可不单独设置上述衍生金融资产账户而并入有关金融资产账户中,二者实行统一账务处理。此时,衍生金融资产就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确认
第一,明确各项金融资产的内在属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由此可概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够随时变现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金融资产,亦即短期性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证券投资、短期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投资、短期非衍生金融资产和类市价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1条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概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拥有的不能随时变现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定期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定期债权投资。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投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由此可概括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拥有的由营业活动产生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营业性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
(一)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含义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注入、设立股权等形式进行融资,所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运营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建设开发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虽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类型很多,但是资金融入后的重点都是进行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营特点
一是独立性。我国政府在相关规章制度中都已经明确指出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一般独立法人的资格。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是地方政府,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平台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政府所出台的政策顺利实施。
二是一贯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在资金的使用范围上与商业银行信贷有着一定的区别,其并不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限制,也不会存在利率低的情况。而是根据资金来源情况谨遵一贯性原则,进行资金使用性质的确定对有偿资金有偿使用,对无偿资金无偿使用。
三是公益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目标与其他房地产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房地产企业都是以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经营管理目标,而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则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为经营目的,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四是服务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所建立起来的,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计划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与财政预算和商业银行一样被视为是地区资金的重要来源,地区政府融资平台的顺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财政政策顺利实施,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我国某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活动情况
随着各个地区投融资平台的不断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投融资平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对此,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避风险,本文对我国某市15个区、县(市)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以全面反映该市区、县(市)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现状。截止2011年底,该市15个区、县(市)共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61家。总资产金额高达1495.6亿元,总负债为848.6亿元。筹资总额为465.4亿元,银行贷款占筹资总额的89.2%,共计415.2亿元,债券占筹资总额的8.8%,共计41.1亿元。本节从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担保、筹资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是利润情况。该市这61家公司中利润总额达5亿元的占公司总数的4.9%。1―5亿的占公司总数的9.8%;1000万―1亿元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4.8%;利润0―1000万元占公司总数的34.5%;0元以下的公司占总数的36%。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情况总体上良好,盈利企业达到了半数以上。而且公司利润金额非常可观,妥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会拉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是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该市这61家公司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4.9%;5亿元―10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7%;1亿元―5亿元占平台公司总数的9.8%;5000万元―1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1.5%;0元―5000万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63.9%;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8.2%。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总体收入情况良好,间接地反映出该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稳定。
三是融资情况。截止至2011年底,该市61家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总额高达4653682万元,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179872万元,占筹资总额的90%;发行债券为356800万元,占筹资总额的8%;银信政理财产品62300万元,占融资总额的1%;其它占筹资总额的1%。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最重要来源为银行贷款。同时以上数据也反映出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资金来源较为单一,这样一来公司就存在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一旦银行资金链断裂公司日常运营就会受阻。
四是担保情况。该市6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3612479万元,其中以财政收入担保占担保总额的4%,约160000万元,保证担保占担保总额的75%,约为2694979万;土地质押担保占担保总额的14%,约为513400万元;其它担保占担保总额的7%,约为244100万元。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公司的主要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由于保证担保主要是通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形式进行担保的,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就存在着一个问题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责任就会落到当地政府的头上,直接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加大的情况发生。
三、我国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财务风险分析
(一)投资风险
以该市综保公司为例,该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累计完成投资财务发生额291605.94万元,按工程项目分,列表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该市综保公司的资金主要是应用于包括道桥建设、广场建设、公园、景点、游乐场建设等丰富人民生活的公共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城市水电热气供应等公共事业等方面。虽然公司诸如安置房工程等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投产后自身经营运行所产生的现金流形成“自偿性”,但是这一部分资金并不足以满足公司运营需要。而所占比重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完全没有直接收入,政府只能利用其它筹资手段偿还借款,使得公司运营压力增大。同时,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有关于政府投资内容以及资金运作的相关规定,也没用建立一个透明而公允的投资资金运营披露平台,这样一来资金流向就存在着很多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徇私舞弊,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融资风险
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其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债券发行也成为了银行贷款之后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本节从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两方面进行融资风险的讨论。
一是银行贷款融资风险。以该市综保公司为例,从公司2013年资产负债表(表2)中可以了解到,截止至2013年年末,公司负责合计2241725769.18元,较年初有所增长,主要是长期借款的增多直接导致负债的增加。长期借款中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因为随着银行贷款管理机制的日益完善以及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平台项目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获得贷款资金的难度。同时,一些平台项目还款期的迫近也会造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的发生。银行贷款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首先,政府和平台公司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被视为是政府的经理人,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受益方为政府而不是平台公司,而政府还没有建立健全平台绩效考核体系,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徇私舞弊滥用银行贷款致使平台公司资金外流;其次,信息差异性风险。平台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银行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与平台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关系不大,更多的时候与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关系密切。很多地区商业银行在对贷款评估过程中无论是在能力上还是在信息上都不占优势无法监控政府投融资平台跨银行的资金流向,使得银行在对其进行贷款时金额数具有一定局限性,难以弥补公司资金缺口从而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是发行债券融资风险。债券发行融资方面,该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以筹集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资金。但是从目前该市财政支出与收入总体情况来看,二者之间的缺口正逐年增大,而地方政府有权同时设立一个或者多个投融资平台,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续期内,该市地方政府很有可能会改变对平台公司的信用偏好,一旦出现投融资平台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政府不会对城投融资平台债券本息清偿付法律责任,这样就会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对于该市政府融资平台资金运用的一些完善措施
(一)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
单一的融资方式容易加大公司对商业贷款和财政拨款的依赖性,不利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顺利发展,所以该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积极探索融资渠道进一步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首先,平台公司应当加大对发行债券的重视程度,不仅要重视与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合作,还可以与国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制定合理的本息发放方式,吸引社会上以及国外的企业和个人资金的投入,尽可能地降低对商业贷款以及财政拨款的依赖性;其次,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应当关注证券市场,通过上市的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这种形式不仅可以进行重复融资而且还不用支付利息,促进公司的资金链稳健运转。
(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套完善的平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和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首先,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各个部门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尤其是财务部门一定要进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避免一人兼多职现象的发生,实现定期对账。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落实到个人,控制和防范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其次,公司应当建立现代化信息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交流;最后,平台公司应当进一步促进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主管人员应当积极向部门成员传递国家最新法律政策,并组织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优化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在务管理工作时更加得心应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明确责任主体
该市政府投融平台公司不应当过于依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公司一定的管理权力,使公司由政府控制其运营管理向实现自主管理形式的转变,杜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公司管理工作闲暇的发生,应当另外选聘一些综合素质突出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明确责任主体,避免由于平台公司债务过重转化为政府的债务,致使地区财政负担加重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融资租赁 现状 问题及对策 发展趋势
一、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含义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契约或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以融资为目的,从而最终获取所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的租赁。这种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带有商品销售性质,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
(二)融资租赁主要特征
1.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1)对权利的最终要求不同。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租赁资产的目的仅限于使用资产,在租赁期满后一般将资产如数归还给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但考虑在租赁期间内使用出租人的资产,而且意在于租赁期届满时获得资产的所有权。
(2)租赁期长短不同。由于经营租赁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资产的使用权而并非最终获得资产,所以租赁期间较短,通常远远短于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而融资租赁的期限则较长,有时甚至长于资产的有效经济寿命。
(3)履约成本的承担者不同。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资产有关的税金、保险费和修理费等一般不是由承租人承担,在确定租金时,出租人可能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把上述费用转嫁给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这些费用通常都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4)作用不同。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可以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
2.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生产成本。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http://.cn/kw/financing.asp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二、融资租赁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2009年中国融资租赁总交易额约3000亿元,而2008年为1500亿元,2007年为700-800亿元,2010年,这一数字为4200亿元人民币。中国融资租赁最近几年成长速度非常快。
(二)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
1.缺乏社会认知度
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办以来,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明显作用,但是目前它在社会经济中尚未“家喻户晓”。国内许多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许多企业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设备的传统观念上,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广泛开展,影响了租赁产业的成长。
2.租赁机构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1)法律制度不健全。
(2)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3)缺乏政府支持和金融支持。
3.经营管理能力欠佳,市场拓展面不足
其一,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内控机制,经营管理混乱。其二,公司缺乏全方位知识的人才,不能为客户提供满足切身需要的组合产品,难以对客户产生吸引力。其三,由于既没有银行广阔的客户背景和销售渠道,又没有制造厂商的支持,导致租赁公司客户群很小且不稳定,市场开拓无方。
(三)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2.争取政府扶持和鼓励行业发展的优惠经济政策,特别在公司发展初期得到政府的税收和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拓宽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通过与金融机构多方位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民间资本等,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困难。
4.因需设置经营组织结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开拓、资金筹措的方式、风险控制的特点和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立和调整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
5.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专业人才。
三、融资租赁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融资租赁的优势
1.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融资租赁有两种主要功能,即: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因此在经济发展时期,需要资金时,它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需要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时,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促销功能。
2.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通过融资租赁的项目可以加速租赁物件的折旧。
3.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因此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
4.有利于技术改造因率
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5.灵活多变
融资租赁是贸易、金融、租借三结合的产物,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吸收它方益处,因此在操作上非常灵活,可以有多种方式适应多种情况,因此搞项目方便、快捷而且成功率比其他融资方式要高。
(二)融资租赁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1.从微观经济层面来说
在资金不足的时候引进设备,扩大生产,用设备投产产生的经济效益,逐年归还租金,这样,既可以抓住市场机会,又可以起到早投产早受益的效果。融资租赁速度快,方式灵活,只需要付小部分的款就可以得到设备的使用权。
2.从宏观层面来说
(1)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市场活力,发挥金融市场媒介资金融通的功能。
(2)加强宏观调控,利于国家引导市场投资方向,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租赁的资金流向。
(三)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
1.“十二五”规划――中国经济的“上升点”
综观“十二五”规划,其战略在整体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1)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以往相比,中国的经济发展将更加注重整体协调性。同时,产业升级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建设的主基调。
(2)社会利益分配结构的调整:在世界经济尚未完全复苏的情况下,中国依靠产业升级与内部建设的提速将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获得巨大而稳定的成长空间。
2.融资租赁――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
目前,融资租赁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每年全球交易规模已超过7000亿美元。而在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诞生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拥有超过30年的经营历史。
(1)在“十二五”规划的蓝图框架下,中国融资租赁业所依附的“土壤”―中国GDP在未来五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2)随著“十二五”规划的逐年实施,中国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大力推进,传统行业的产业升级,新兴行业和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民生工程如保障房建设、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医改”、“教改”的稳步落实,与此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新增设备的投资需求将持续增长。
3.融资租赁公司――产业与金融结合的最佳纽带
中国已有超过20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按股东背景,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主要股东为银行的银行系租赁公司,其特点是对大股东银行的依赖性较强,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分布以回租赁为主。第二类是主要股东为设备制造厂商的厂商系租赁公司,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物件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第三类是主要股东既非银行也非厂商的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其业务本质是以设备为载体提供融资服务,是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在市场上相互渗透与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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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结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4-0027-04
近期,随着对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热议,影子银行的概念引发各方关注。事实上,国际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与各经济体的经济金融结构、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密不可分。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于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已基本达成一致。根据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影子银行:范围界定》的研究报告,影子银行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和特征描述,但由于各国金融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影子银行的形式也各不相同。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而这些在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机构在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尚不广泛存在。中国金融界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四个口径:最窄口径,影子银行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和民间借贷。本文选择受到关注最高也是目前最为流行的较窄口径,即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中国影子银行进行讨论。
二、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
结合影子银行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应主要考虑如下三方面:一是是否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国际金融危机前欧美国家的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业务并未受到充分监管,这些机构在回购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不断扩张资产负债表实现低成本、高风险的运营。二是是否具有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经营的特征及由此可能带来的较高的单体风险。国际金融危机中,欧美影子银行的负债以银行间借贷、商业票据等短期批发融资为主,但投资却是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从而带来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主要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急剧扩张,平均杠杆倍数更是高达40倍,危机期间激烈的去杠杆效应也加速了资产价格的大幅下跌。三是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传染性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国际金融危机前通过业务往来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欧美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相互关联,使危机发生时风险迅速从影子银行体系传染至商业银行体系,从而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考虑,虽然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是出于监管套利的目的,同样具有流动性转换和信用风险的特征,但总体上已被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内,并不具备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的特征,同时其规模和风险也尚未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巨大的影响。总体看,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有本质上的不同。
第一,中国影子银行仍在金融监管的范围内。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已在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统计口径中,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运行情况定期报送监管部门,理财产品的明细也需报送央行并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口径。2005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监管法规。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也实施了包括准入、资本监管等较为严格的管理。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下,监管部门也已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审慎监管制度。
第二,中国影子银行不具备明显的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的特征。合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应做到单独管理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每笔资金都有对应的资产,每笔收益基本可以覆盖风险。这样,理财产品的风险应基本接近于正规监管体系内部公募基金的类似投资产品。从理财资金投资的项目资产看,超过90%的资产期限都在5年以内,期限错配程度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当。对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来说,既不能负债经营,也不能向银行贷款,不具备杠杆经营的条件。同时,信托业务的资金实施封闭式运行,投资期限与项目期限要求一致,因此不具备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特征。
第三,中国影子银行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首先,影子银行的规模不大。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的理财金额6.73万亿元,全国66家信托公司总资产达6.32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2%。可见,信托公司的规模较小,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则更小,总计不超过3万亿元,且拥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较充足的资本和拨备。其次,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较高。理财产品中约有四成投向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两成投向存款,两成投向项目融资类资产,仅有一成投向权益类资产及其他,这些资产的整体信用状况较好。信托资产中有四成用于贷款,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存放同业及其他各占一成。从投向看,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各占四分之一,房地产和金融机构各一成,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有一定保障。同时,为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过快增长,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规定。再次,出台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不大。针对信托公司与银行间可能存在的风险传染,监管部门于2011年初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明确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归属,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将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控制银行体系与信托公司间的风险传染,而其他金融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借款金额占商业银行总体贷款规模不足1%,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基于不同的金融结构和相关功能特征,中国的影子银行与欧美的影子银行有着本质的区别,如表1所示,其在监管现状、规模大小、杠杆化程度、期限错配状况、关联性上都有明显不同,其表现出的风险特征也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有着本质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与欧美金融市场中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复制、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快速扩张不同,中国的影子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功能。
三、当前中国影子银行对完善融资结构和促进经济转型起到重要作用
从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看,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的一个表现。
(一)现阶段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是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受到特定条件限制时的市场选择
从特定角度看,银行理财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利率市场化的试水,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无风险资金的市场价格,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总体上处于同一水平(如,2013年1月6日的7天拆借利率为3.6%,同期1个月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约为4.13%,远远低于同期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根据温州金融办公布的数据,同期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高达26.2%)。当利率市场化完成后,银行可通过自主定价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财产品可能会逐渐萎缩并出现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因此,中国当前的影子银行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变化背景下、融资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特定表现。
(二)当前中国影子银行存在的意义在于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目前,有两成的理财产品和四成的信托产品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了实体经济的大量资金需求,使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化更为便利。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占比始终偏高,不仅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聚,也限制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银行理财、信托和财务公司等影子银行业务的存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也为居民提供了多元的投资工具,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为市场化的配置。
四、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实施差别化监管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非传统业务的金融创新并非近年来才出现,只是在“影子银行”这个舶来品尚未出现之前这些产品有其他的称谓,如资金体外循环等。而影子银行的出现似乎为这些金融创新附加了更多的负面含义。从金融结构的发展趋势看,应逐步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更多将其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应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增强其促进金融结构完善的作用。
第一,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在当前金融结构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的背景下,应避免简单搬用影子银行的概念,而更多地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角度来规范和引导这些金融创新。影子银行具有金融创新所拥有的基本特征,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然而,并非所有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都应划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范畴,对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创新应从调整社会融资结构的角度积极鼓励和推进。
传统意义上,人们一般认为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财会部门,其实财务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以前企业通常把财务和会计合二为一,财会部门既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又进行日常的财务管理,造成了财务管理由财会部门进行的印象。基于这种认识,国内企业的最高决策层通常不太懂财务,遇到财务问题通常都是找财会部门。
在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情况有了转变。比如设立总会计师职位,继而设立财务总监职位,以便从全局和企业战略角度进行财务管理。不仅如此,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在财务管理上不仅实现了会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分离,而且财务部门也进一步细分为许多专职部门,如融资部、投资部、证券部等;同时,财务管理进一步由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的管理层次上升到董事会层次,一般都在董事会下设有投融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重大的投融资决策和分配政策必须通过董事会以至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这些现象表明,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不是财会部门。那么,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要说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确财务与会计的区别以及财务管理中决策与执行的区别。
就财务与会计的区别而言,财务主要是组织资金运动、协调相关财务关系,主要业务包括投资、融资和分配,我们将其称为财务活动。最早的财务活动主要是为了企业商品经营活动而展开的,为了购买商品筹措资金,为了生产商品进行投资,为利益主体获得收益进行分配。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财务活动还要关注金融市场的运作,通过发行有价证券融得资金,再把融得的资金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收益。这样,财务从事金融商品的买卖活动成了一种独立的经营行为。从事这一行为的主体开始由企业内部某一专门的部门转化为独立的公司,如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
当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分离后,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财务活动和管理既可以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也可以成为全企业的任务,这说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主体并非财务部门。
与财务不同,会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记账、算账、用账,来反映企业资金的运动过程,并分析其效益的好坏。它本质上是个信息系统,而不是经营系统。会计部门更具有专业技术化的特征,它的职能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正因如此,就很容易把财会部门作为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惟一主体。
从财务管理中决策与执行的差别来看,企业的财务部门,以至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都不可能完全担当财务决策和财务执行的全部职责。
我们曾经按财务管理的主体不同,把财务管理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部门财务和员工财务,这表明财务活动及其管理的职责是与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的。出资者必然要从资本保全和资本增值的角度进行财务决策和控制;经营者(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等管理层人员,一般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也包括在内)为了履行出资者的委托责任,必须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为此就要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费用、扩大企业收入;财务部门为了执行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必须要组织现金的流入、流出,并降低资金占用、减少资金成本,增加资金收益;员工要降低与岗位有关的资金占用,减少现金流出和成本费用,增加现金流入。
论文摘要 本文以“海富投资案”为例来分析“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的适用困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视角,结合“估值调整协议”的本质和目的,来说明 “估值调整协议”并不必然造成投融资双方“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必然“侵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估值调整协议”只要运用得当在我国完全合法且合理。
论文关键词 “估值调整协议” 海富投资案 合法性
“估值调整协议”发轫于欧美,英文为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在我国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估值调整协议”在国内的运用早已经屡见不鲜,蒙牛、太子奶、中华英才网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与投资方使用“估值调整协议”来进行融资。而在法律层面,“估值调整协议”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多的重视,直到国内首例“估值调整协议”案件“海富投资案”发生,使人们开始关注“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运用的法律问题。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内涵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概念辨析
“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 在成熟资本市场交易别是股权投资中广泛存在,在摩根、高盛等国际资本对我国企业投资中也被大量采纳。根据传媒报道,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徐工机械、相宜本草、雨润食品、太子奶等知名企业都曾涉及“估值调整协议”。目前,我国私募融资中也经常使用“估值调整协议”。在境外的许多国家,“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立法机关明确确认,尽管今年最高院在受业界瞩目的“海富投资案”中承认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相对有效性。
“估值调整协议”,在学界和社会相关专业领域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具体而言,双方公司约定设立某个指标对融资公司进行考核:倘若融资公司在协议期间实现了约定的业绩指标,这表明投资方低估了融资方的公司价值,则融资方从投资方处获得相应补偿或奖励;倘若融资公司没有达成预先约定的业绩,这表明融资方高估了自己的公司价值,则投资方从融资方获得一定补偿(在实践操作中,其补偿方式包括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现金补偿等,甚至获得融资公司控制权)。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方或融资方的“补偿”通常价值能量惊人,往往决定着融资公司控制权的得与失,这也就是业界将“估值调整协议”称为“对赌协议”的原因之一。
“估值调整协议”是由国际投资者引入中国的,由于国内学者及企业对其复杂的估值计价方式不太熟悉,只看到“对赌标的”的不确定性和“对赌筹码”的巨大价值,而给这类协议取名“估值调整协议”,此名称显然赋予此类协议以负面形象和信息。由于“赌”在我国文化中自古以来就不受肯定,因此“估值调整协议”很容易使得人们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具有“赌性”,充满不确定性和有害性。
首先,通常来说,赌博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的输赢纯粹靠运气,而“估值调整协议”需要协议当事人预先估算价值,并通过融资方公司管理层努力达成业绩来实现升值,其结果不是靠运气,而需要专业的商业技巧和经营方法。因此,“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风险投资策略工具,区别于一般的赌博。
再者,在学界,对于具有赌博性质的合同,学者通常应用射幸合同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属于不完全契约下的射幸性合同,具有业绩方面“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较大的不确定性”。 判断一个射幸合同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达成一致,若一致,则合法,反之,非法。“估值调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显然具有一致的利益:达成约定的业绩,实现双赢。在没有达成约定指标的情况下,投资方虽然可以获得一定补偿,但是整体收益却下降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估值调整协议”是合法的,区别于非法的赌博性质的合同。
综上所述,“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比“对赌协议”更加准确地体现出此类协议的本质含义和特点,因此,本文选择采用 “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
(二)“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运用——以类型区分为视角
1.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
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对赌企业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对赌企业非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在杠杆条款上,我国的投资企业大多采用财务业绩指标条款,聚焦于一定时期融资企业所能取得的财务绩效上。国内比较有名的以财务绩效为杠杆条款的”估值调整协议”如“蒙牛乳业”的对赌,其对赌条件是“从2004到2006年的复合增长率是否低于50%”;“永乐电器”的对赌条件是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净利润是否高于7.5亿人民币;而“太子奶”的对赌条件是“在收到投资方7300万美元投资后的3年内太子奶集团的业绩增长是否超过50%”等等。
在非企业财务业绩的“估值调整协议”中,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的杠杆条款约定为融资企业的上市时间、客户拥有量、特定企业行为、管理层去向、人才引进等非财务指标。在非财务业绩对赌方面,有的对赌网络公司活跃客户增长数量,有的对赌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有的对赌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还有的对赌约定: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完成重大战略合作或者获得其他重大融资,则投资公司统一进行第二轮投资;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上市或股价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水平,则融资方需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由企业赎回投资方股权;在经营者变化对赌方面,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若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在任,则投资方需要向融资企业进行第二轮投资。在“华灿光电”的人才“估值调整协议”中,由于未能实现继续为公司引入海外技术人才的目标,融资方企业高管以平价转让5%股权作为对投资公司的补偿。
2.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以股权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和以现金补偿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在私募投资领域,多数对赌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得股权,尽管最终目的是待融资企业上市后退出套现,如果不能上市则将投资时获得的以及对赌期限届满时按“估值调整协议”可以获得的股权以约定的较高价格装让给原股东。上述“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太子奶”对赌案例都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对赌目标。又例如在摩根史丹利与中国动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各方约定:如果中国动向2006年和2008年的净利润达不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公司主要股东将1美元的象征性价格向投资方转让最高比例超过30%的股份。再例如凯雷在徐工签订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利润达到约定的目标,则凯雷出资购股占徐工的85%金额为3.15亿美元;如达不到目标要求,则凯雷的购股金额为2.55亿美元。
有的投资公司在对赌中不仅仅满足于简单的股份转让,直接明确为收购公司。例如在巨兽公司与中华英才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中华英才网在三年内不能上市,巨兽公司有权购买其超过51%的的股份,将成为绝对控股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3.以对赌主体是否限于企业股东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主体是否为公司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区分为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以对赌主体是否涉外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分为国内融投资主体之间的对赌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因为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其中的区别,笔者这里不再赘述。
二、“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判断路径
(一)“估值调整协议” 宏观上的合法性考量
“估值调整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为舶来品,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估值调整协议”并未名列其中,是一种无名合同。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性质,学界观点并不一致。主要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视未来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另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满足或者条件未满足的时候,投融资企业享有不同的权利。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其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有明显的区分。其一,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是不生效力的,而射幸合同则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时即生效,“估值调整协议”则是在签署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二,射幸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并不明确,或者说并不唯一。在“估值调整协议”中,合同的标的有可能是投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融资方,也有可能是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投资方,这一切要视条件的满足或者未满足。
基于此,笔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它是投融资双方关于被投资企业未来业绩的一种约定,当约定条件触发,由投资方向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反之亦然。尽管射幸合同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性,也并不是所有的射幸合同都受法律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只要该射幸合同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从而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所冒风险与可能收益之间极不对称,从而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时,法律才有必要确定它的违法性。
(二) “估值调整协议”微观上的有效性考量
1.“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造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对于“估值调整协议”,国内有学者认为如果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虽然付出了投资成本,却得到了公司价值上扬的回报;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不但无需承担风险,反而能够从融资公司或其股东取得公司价值下调的补偿,因此,不管目标公司的业绩是否达到约定指标,投资公司都能取得固定收益,而融资公司却需承担收益背后的风险。这样的估值调整方式有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造成了投资方“旱涝保收”的局面,这是一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条款。上述“海富投资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种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到约定的业绩,海富公司要求迪亚和世恒的赔偿请求有违风险共担原则,使得海富不论世恒公司业绩如何,都能取得固定的收益。
在国内现有的使用“估值调整协议”的案例中,无论是私募股权投资还是普通企业投资,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会对目标公司的现有价值进行初步估值并约定未来的的业绩指标。在业绩完成不了的情况下,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协议中规定由融资方向自己进行一定的补偿,其实在本质上这是一次对初步估值进行的调整,也是“估值调整协议”的“题中之义”。这样看似“兜底”的条款往往也是估值调整效力遭受质疑最大的因素之一。究其原因,笔者觉得是因为“估值调整协议”是舶来品,国内投融资双方往往忽略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真正目的和价值——弥合投融资双方在估值上的差异,促成融资交易的最终达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从合同的目的出发来详细解读“估值调整协议”中所蕴含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具体而言就是在估值调整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在尽力锁住风险的同时,其实也承担着非常可观的显性成本和可能存在的隐形正本,所谓的补偿条款并不会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等。
2.“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关键词】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影响;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计算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有别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作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交易费用作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只影响取得金融资产当期的全面收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润表的损益最终会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如果不计所得税,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也不影响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评价公司的绩效,可减少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以全面收益作为会计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3.对所得税的影响
(1)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仅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大小,也不影响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因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确认的损益都等于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后的差额加上原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等于处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账成本的差额,因此,不管归类为何种权益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没有影响,即两种处理方法的递延所得税相同。2)资产减值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严重或属非暂时性时,需将公允价值的下跌作为减值损失,计入损益表。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相一致。因此,虽然新准则对这两种权益性金融资产是否计提减值的规定不同,但不同的归类不会带来所得税的差异。
(3)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析。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含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由于不同归类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因而也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可见,虽然人为因素可以操纵计入损益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调节所得税。所得税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费用支出,由于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不影响公司所得税,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
4.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新准则下,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对公司会计指标的影响有差异,但这种会计信息的差异只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并未实质上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果资本市场是强有效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不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在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人们识别、利用会计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简单使用少数几个财务指标进行决策的情况下,这种由会计政策选择引起的会计指标的差异传导到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关联公司的股票价格乃至整个股票市场可能产生深刻的影响。
有众多中外学者关于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收益、评估股票价值并做出买卖决策。有不少学者通过数据检验证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收益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还有价值相关性的实证检验结果进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大于每股净资产及其它财务指标的解释能力。如曹国华、赖苹2006年的研究《净资产、剩余收益与股票定价: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当期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较弱,当期的每股收益对股票价格很有解释能力,未来的每股收益对预测股票价格没有太多帮助。
据此推测,在一定条件下,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上升时,为了提高公司的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长期股权投资归类为权益性金融资产,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下降时,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前提条件一是持股公司认同有关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结论;二是会计利润指标、市场价值指标在评价经营者业绩时权重适当;三是持股公司对股票市场有合理的预期。显然,股票市场价格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受宏观政策、资金的充裕程度、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持股公司难以预测所持有的股票的价格走势,而其他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能满足还有待验证。由此推断,管理层不存在明显的借助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动机。
关键词: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影响;监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最大的亮点。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代表性领域,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理念的核心变化,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增减和股票市价的涨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影响存在差异,但新准则没有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某项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目的等因素,这为企业管理层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留下了选择空间。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的范畴
(一)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内涵
金融资产是金融工具的资产化形式,是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的结果。本文所称的权益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对股票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下。其中,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在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基金等;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权益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二)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联系与区别
权益性金融资产的“镜像”是股票及其他权益性工具,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同属于股权投资,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权益性金融资产就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显著的区别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期末的账面价值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报告,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表决权比例、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影响等标准进行划分,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影响分析
对某项资产的归类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归类对公司本身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会计指标、全面收益、所得税、股票价格等方面的影响,以对管理层的归类偏好做出判断。
(一)会计处理比较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同属于金融资产,都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适用于独立的具体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两者的会计核算有以下异同:
一是初始计量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交易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入账。二是期末,两者都按期末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的正常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重大或属非暂时性时,需计提减值损失,减少账面价值;在计提减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又上升时,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对负债性金融工具投资,则冲减原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在分析范围),如果属于对权益性金融工具投资,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处置时,两者都须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出。
(二)会计处理差异的影响分析
1.对会计指标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不发生减值的持有期间的利润有差异,对减值期间及处置时的利润没有影响。当所持有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金融资产不存在减值,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当期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上升;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会导致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影响利润指标。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都等于出售价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且投资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涨;反之,在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会使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处置时两种归类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唯一差异来源于取得金融资产时对交易费用的处理差异。由于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额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计。
2.对全面收益的影响
(1)全面收益的含义:企业的全面收益是指“在报告期内,除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动”,包括公司的经营损益、持有资产的未实现和已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公司的经营损益是指传统的会计利润;持有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在持有期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持有金融资产的已实现利得和损失是指从取得至出售金融资产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持有金融资产取得的应收股利、出售金融资产时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差额及转出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2)全面收益的计算
全面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
-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计算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变动,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有别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会计理念。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取得投资时的交易费用作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交易费用作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只影响取得金融资产当期的全面收益,不影响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润表的损益最终会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如果不计所得税,则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法也不影响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评价公司的绩效,可减少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应以全面收益作为会计监管和市场监管的一个基础性指标。
3.对所得税的影响
(1)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某项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仅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大小,也不影响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因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确认的损益都等于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后的差额加上原计入损益或资本公积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实际上等于处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账成本的差额,因此,不管归类为何种权益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没有影响,即两种处理方法的递延所得税相同。(2)资产减值对当期和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计提减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跌严重或属非暂时性时,需将公允价值的下跌作为减值损失,计入损益表。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按期末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税法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相一致。因此,虽然新准则对这两种权益性金融资产是否计提减值的规定不同,但不同的归类不会带来所得税的差异。
(3)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分析。新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含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由于不同归类不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因而也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可见,虽然人为因素可以操纵计入损益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调节所得税。所得税是公司的一项重要费用支出,由于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不影响公司所得税,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
4.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新准则下,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对公司会计指标的影响有差异,但这种会计信息的差异只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并未实质上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如果资本市场是强有效的,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不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在资本市场有效性不强,人们识别、利用会计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简单使用少数几个财务指标进行决策的情况下,这种由会计政策选择引起的会计指标的差异传导到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关联公司的股票价格乃至整个股票市场可能产生深刻的影响。
有众多中外学者关于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会计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收益、评估股票价值并做出买卖决策。有不少学者通过数据检验证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收益的变化,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还有价值相关性的实证检验结果进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大于每股净资产及其它财务指标的解释能力。如曹国华、赖苹2006年的研究《净资产、剩余收益与股票定价: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当期的每股净资产对股票价格的解释能力较弱,当期的每股收益对股票价格很有解释能力,未来的每股收益对预测股票价格没有太多帮助。
据此推测,在一定条件下,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上升时,为了提高公司的营业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长期股权投资归类为权益性金融资产,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下降时,持股公司更倾向于将权益性投资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将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前提条件一是持股公司认同有关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有用性、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结论;二是会计利润指标、市场价值指标在评价经营者业绩时权重适当;三是持股公司对股票市场有合理的预期。显然,股票市场价格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受宏观政策、资金的充裕程度、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持股公司难以预测所持有的股票的价格走势,而其他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能满足还有待验证。由此推断,管理层不存在明显的借助权益性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动机。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一项权益性金融资产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影响公司的会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不影响公司的全面收益、所得税。由于股市的不确定性,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权益性金融资产时,不应存在明显的通过改变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具体归类影响股票价格的倾向。如果在监管中更强调全面收益指标的作用,可消除企业管理层通过改变对权益性金融资产的归类而影响会计指标的动机。但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比,两者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本质上的不同。一项股权投资被归类为金融资产与被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公司的业绩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差异悬殊。因此,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应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归类的正确性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应重点关注权益性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正确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汝莹,符蓉.经济收益、会计收益与全面收益的比较分析.四川会计,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