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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法

时间:2023-07-14 17:35: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交通安全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共交通安全法

第1篇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过失犯罪 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从本罪的法定刑来看,本罪的主刑为拘役,属于比较轻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中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款项之一,而其前款所规定的正是典型的过失犯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的这样一种设置,说明本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补充。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起点相对较高,通常要发生存在实际损害结果的交通事故,即便在行为人具有酒后、吸食之后驾驶等情节时,也要发生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时至今日,由于全国范围内多次的醉酒驾车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一般人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罪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肇事人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在此背景下,立法对于交通肇事罪当中的一些特别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进行调整,将罪与非罪的界线从造成实际侵害结果改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法益存在现实的危险状态。易言之,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虽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其对于公共交通安全法益所处的危险状态持有过失心理,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这种危险状态的出现,因此构成犯罪。同时,在法定刑方面,不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时本罪设定的法定刑仅是拘役,这也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档次形成了衔接。

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否需要一定的情节限制

既然本罪是一个过失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五条以及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①,本罪亦不例外。按照过失犯罪的一般理论,过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②。对于本罪而言,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是机动车驾驶员,通常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状态,因此本罪的行为人不是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而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如前所述,实际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都是可以支撑过失犯罪成立的犯罪结果,而在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往往行为导致了危险结果就已经构成犯罪。基于这种原因,如果说处罚危险驾驶罪需要一定的情节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就应该根据危险结果的存在与否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本罪曾说:“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如前所述,本罪是一个过失犯,对于缺乏危险结果的醉驾行为,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

就目前已经依照本罪所进行定罪量刑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考虑到了对法益造成现实危险状态的犯罪行为,才按照本罪定罪处罚。例如,从“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农民郭术东案以及高晓松醉驾案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确实将刑罚处罚的范围从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进行了极大的延伸,有利于保障公民在公共交通当中的生命财产法益。

但是同样需要注意到的是,社会舆论和有些学者认为只要达到醉酒的标准,同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俊平认为醉驾本身是很严重的行为,不需再作限制。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行为人饮酒达到行政违法标准同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固然是具有危险的行为,但是是否当然地就具备了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益的现实危险,换言之,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值得克处刑罚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本罪虽然不像交通肇事罪那样,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但是作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应当具有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危险状态正如前述郭术东、高晓松的肇事,是以一定的交通事故或者非常紧急的危险状况体现出来的。反言之,假若一个饮酒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但由于其本身体质对酒精不敏感,或者由于时间在深夜或者郊区,车速非常缓慢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这样的行为存在对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并对其定罪处罚,恐怕是有违刑法歉抑精神的。

第2篇

邵先生询问:日前,我与单位的几位同事驾车到外地办事,坐在后排座的向某因有事要下车,我们便将车停在路边。就在向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要下车时,受害人钱某骑摩托车从后面赶上来,正好撞到刚打开的车门上,钱某当即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受害人钱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向某承担。

请问:向某的行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复:交通肇事罪是否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邵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向某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主体方面,向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这一案件中,向某作为机动车乘客,虽然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但因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客观方面,向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项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邵先生介绍的情况来看,该案发生地点是机动车正常行驶中的道路上,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2)项、第(3)项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这一案件中,向某在停车后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观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另外,向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摩托车驾驶人钱某撞到打开的左侧车门上,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向某在交通道路上停车后开启车门,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并违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求,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提醒:在机动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因为突然开启车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案件并不鲜见。这就需要交通参与人保持高度警惕,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启车门时务必要对车辆周围的状况认真观察,以确保安全。

第3篇

春节期间安全行车文明出行倡议书一

全市广大市民、驾驶员朋友们: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来临,此时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相互叠加,客流高度集中,为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春节,共青团舒兰市委向广大市民、驾驶员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1、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闯红灯、不跨越护栏、不乱穿马路、不争道抢行,谅解宽容、文明礼让。

2、积极参与文明交通的监督、疏导活动,宣传交通文明礼仪,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3、随时提醒家人、亲戚、朋友和邻居,树立文明交通意识,注意交通安全,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实践者和守护者。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随意吐痰和乱扔东西,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

5、驾驶客运车辆按规定地点停车、上下客,出租车不随意停车招揽乘客,公交车进站上下客不得并排和接龙。

6、主动系好安全带,并提醒乘车人系好安全带,驾、乘两轮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

7、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

8、主动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主动避让。

家事国事天下事,交通安全是大事。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己做起,珍爱生命,遵章守法,文明出行,共同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春运交通环境。最后,祝广大市民新春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共青团舒兰市委

春节期间安全行车文明出行倡议书二

全县广大市民、驾驶员朋友们:

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防止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特倡议如下:

一、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管理。

二、树立为已为人,平安出行的交通安全观,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让行为习惯,坚决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谨记十一条车规,告别陋习,让我们向路怒症、路霸等不文明行为宣战,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1、路遇不平,不开斗气车、赌气车;

2、按道行驶,不任性变道猛拐急停;

3、有序通行,不加塞抢行急抢黄灯;

4、正确用灯,变道打灯不乱打远光;

5、慎用喇叭,不乱鸣笛扰民多噪音;

6、集中精神,不打电话聊天找东西;

7、爱护环境,不向车外抛洒废弃物;

8、停车有序,不随意乱停乱放占道;

9、雨中慢行,降速不溅污行人衣物;

10、心平气和,小擦小碰有话好好说;

11、文明礼让,不抢一秒宁停三分钟。

三、倡导绿色出行、健康出行。建议在县城之内办事、聚会、访友需要经过闹市区、商业繁华区域的,尽量选择步行,驾车出行尽量绕行或避开这些区域。

第4篇

一、深入调研,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

为了使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我局及时深入到各出租汽车公司和公共汽车公司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各公司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给予分析解决,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我局不定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向各公司传达有关文件精神,维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管理,打击非法运营

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我局联合交警大队对城区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查处各类非法运营车辆14辆,有效地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为维护广大乘客的利益,我局联合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并出台了《弥勒县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通告》,公示了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三、规范出租车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通过了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各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承诺书》,并要求各出租汽车公司和驾驶员签订《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承诺书》,与各公共汽车公司签订《安全生成目标责任书》,加强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运营、遵纪守法等教育和培训,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

四、及时宣传,开展活动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坚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思想真正落实到每一位驾驶人员当中,不得出现压车、追车、违规超车现象,不得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准追求片面利润多拉快跑,做到行车有序,车容整洁,不得出现宰客、甩客现象,做到礼貌载客,安全行车。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1)公交车、出租车经营年限没有界定明确。弥勒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年限不明确,导致弥勒县《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不能发放,出租车的合法身份不全,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车被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不能很好地维护合法运营的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权益,给主管部门在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带来困难。(2)出租车驾驶员素质低,服务态度差。乘客上车乘坐出租车多数驾驶员不进行打表计费,未按规定标准收取乘车费,宰客现象时有发生。(3)据出租车驾驶员反映: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港田车非法营运行为又死灰复燃,从过去的半公开发展到现在的公开和出租车争抢客源,大量港田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这些车辆无牌、无证、无照,稳定性能差,抗风险能力弱,加上残疾人受身体条件制约,驾驶机动三轮车从事载客营运,且相互间争抢客源,成为了新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扰乱出租车客运市场和交通秩序。由于打击非法客运车辆难度较大,我局目前公共客运管理方面人员编制、装备不足,经费紧缺;打击非法运营的“黑车”取证难度较大;暴力抗法事件突出,在政策法规方面,缺少强制力的律法保障,导致管理力度不够,目前非法运营的黑车较多,取缔非法运营的黑车难度较大。为了避免发生新的社会矛盾冲突,我局随时关注并掌握港田车非法营运事情动态,同时将这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打击非法运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并建议由交通局牵头,从运政、建设、公安交警、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进行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运营“黑的”和三轮港田车,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公交车管理难规范。由于弥勒县有2家公交公司在经营,为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争抢客源相互追赶,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部分线路存在重合,资源造成浪费,没有长远的公交车线路规划方案,部分线路私自增减营运车辆数未报主管部门审批,部分线路车辆时有变更。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力度,做好县城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使城市公共交通更规范、安全、便利为广大市民服务。

第5篇

班级:软件15K2

时间:2018年9月27日

地点:教二308

对象:软件15K2全体同学

大四的同学们,即将面对走向社会工作实习,需要经常乘坐交通工具和行走在车水马龙的路上,所以引起同学们对校园门口和各种环境的交通安全的重视。

一、活动目的:

1、通过读新闻、讲解身边事例等方式引起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2、通过本次主题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及交通标志,并逐步形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会前准备:

1、收集有关交通事故的新闻;

2、选好主题班会课的主持人并进行简单的培训;

3、收集全面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4、常见的交通安全tips的收集;

三、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阐述班会主题,强调主题班会的内容

1、班委分发关于学生交通安全的调查问卷;

2、主持人结合交通安全事件案例视频讲解交通安全方面注意事项、同时班委进行调查统计;

3、由统计结果与案例作对比,说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随意性,提醒同学注意交通安全,熟悉交通规则、珍惜生命。

4、面对严峻的交通频发的形势,课堂讨论收集

(二)学生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深化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南昌市政府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至今年6月1日起,南昌市最后一批拥有行驶证的摩托车到了强制报废期,,这也意味着,南昌市将全面“无摩”。包括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也一并取缔。

4、主持人: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有什么感想呢?(学生发言)

四、小结: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三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

近日,我和朋友聊天时,听到他们谈论:为何公交车超载严重而无人管?有时候公交车上连站的地方都没有,一想到乘公交车就头疼。公交车严重超载,万一出事,不堪设想。

城市公交车严重超载现象由来已久,且享有超载特权。在同一城市中,同样载客的单位班车、学生校车、小公共车、购物班车等,若车上站立一人,则被视为超载而处罚。严禁客车超载,是对乘客的安全负责,这是对的。难道公交车上的乘客安全,就无须保护吗?就目前而言,不允许公交车超载不太现实。但制定一个适宜的超载标准,既能保证公交车运载乘客安全行驶,又能为乘客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乘车环境,有益无害。

我国根据国情,提出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思路与规划,并正在实施。推行中应视弊而治,而非姑妄任之。

读者 梁锋 莫非

梁、莫二位:

来信收阅,迟复为欠。

信中所言城市公交车超载之弊,吾亦身受同感。吾京城久居,出行亦常乘公交汽车。北京乃华都首府,近年来发展巨变,令人击掌称道。惟独公交车,尚不能言满意。与吾少时相比,虽有天地之变,但拥挤程度,改观不大。逢乘车高峰,拥挤尤甚。所言“头疼”,实不为过。

关于公交车超载顽症,由来已久。遍查资料条例,尚无专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10%;吾不知公交车应否属于‘公路载客汽车’之范畴?除此之外,既未见对公交车的特定条例,亦未闻有关部门,对公交车超载予以治理处罚。公交车超载现象,居诸车之冠。持特权而无恐,亦非诸车可及。长此以往,隐患常在,危害相随。

民众皆盼公交车超载有度,加以限控。安全可保为其一,乘坐不难为其次,若能宽松舒适,岂不大快人心!

对此你我同感共识,相信佳音不远。

顺致

第7篇

2017交通文明倡议书【1】

市民朋友们:

文明交通是城市文明的标志、是广大市民幸福生活的和谐音符。文明交通不仅能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更能折射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在全社会倡导文明交通新风,摒弃不文明交通陋习,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深化开展学习雷锋好榜样万名志愿者集中行动,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努力打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决定在城区实施文明交通行动。因此,我们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倡议:

一、做一个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认真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积极开展车让车、车让人、人让车、人让人的四让活动,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谅解宽容、文明礼让;

二、做一个文明的驾驶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无证驾驶,不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不乱停乱放,不争道抢行,不违规使用远光灯,保持行车车距,不开斗气车。

三、做一个文明的行路人。行人走人行道,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非机动车不占用机动车道,不逆向行驶。

四、做一个文明交通志愿者。积极参加文明交通公益活动,随时提醒身边的亲友,树立文明交通意识,注意交通安全,劝导交通违法者,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实践者。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出行,我行你行,让沭阳明天更文明、更有序、更和谐!

2017交通文明倡议书【2】

广大市民朋友们:

城市交通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安全通畅需要你我共同参与。为解决主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扎实推进文明出行,绿色交通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与市民生活品质,我们倡议:

一、改变陋习,文明出行。自觉养成按灯停走、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按章驾乘、按规处罚的交通习惯,改变中国式过马路的交通陋习,不在机动车道上候车,不在十字路口打的,不跨越隔离设施过街。

二、倡导新风,绿色低碳。有车族树立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每周少开一天车,积极参与交通135行动,即1公里内步行、3公里内骑自行车、5公里内乘坐公共交通。

三、传播文明,示范引领。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劝导活动,提醒亲友远离闯红灯、酒驾、违停、超速、违法使用公交专用车道、路口违法穿插和行人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等不良违法行为,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实践者和守护者。

文明是一种习惯,也是一种力量,从我做起,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市民。我们深信,治堵工作有了您的支持和参与,天台交通一定更畅通、更有序、更安全、更文明。

天台县治堵办

20XX年5月10日

2017交通文明倡议书【3】

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城市里穿行的汽车越来越多,道路显得越来越窄时;当路上花费的时间越来越多,出行不再便捷时;当空气被污染,蓝天白云难以再现时我们有理由思考、改变我们的自身行为,重新考虑出行方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承受着难以负载的压力,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特别是在全球能源需求紧张,经济危机日益蔓延的背景下,节能、减排、环保已经成为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广元是全国较早提出低碳发展的城市,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建设低碳城市的目标,走低碳之路,建低碳广元,是广元312万人民的共同责任。为更好的建设低碳新家园,树立生态、文明的广元城市新形象,我们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共建绿色文明家园为宗旨,发起低碳出行,文明交通为主题的节能减碳公益行动,倡导低碳出行、健康出行、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并向广大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做低碳出行文明交通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看似生活琐事,但关乎长远、影响大局。我们倡议广大市民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掌握、广泛宣传低碳生活知识,提高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倡导低碳生活;积极向群众和亲朋好友宣传开展低碳健康出行,文明和谐交通的意义,宣传健康、环保的出行方式,带动更多人自觉参与到低碳出行,文明交通行动中来,人人争做倡导绿色交通、文明交通、爱护环境的宣传者、传播者、践行者,让我们的家园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点文明,多一些健康。

二、争做低碳出行文明交通的倡导者。汽车作为一种现代交通工具大量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急剧上升直接导致气候变暖趋势加剧。我们倡议广大市民充分认识驾驶汽车出行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和交通拥堵问题,倡导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倡导购车族尽量选择低油耗、低排放、低污染、更环保的汽车;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车族每周一天主动放弃使用小汽车,尽可能采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低碳绿色的出行方式。给我们的地球放一天假!给我们的城市放一天假!给我们超负荷的身心放一天假!

第8篇

关键词:出租车; 交通管理; 安全

1目前出租车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违法临时停车现象严重。在一些流动人口多的地方,象汽车站、火车站,商场、饭店、宾馆附近,人们乘坐出租车的需求比较旺盛,于是出租车往往在这种人员密集的地方占用路面,严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甚至造成交通堵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市区的形象。

1.2 闯红灯、超速行驶,争道抢行问题突出。为了尽快到达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往往高速行驶,有空就钻,见缝就上;在没有交警值勤或没有电子警察监控的路口,闯红灯现象时常发生;有的故意遮挡号牌,逃避电子警察抓拍等;变更车道时往往也不开启转向灯,哪条车道空闲,就跑哪条车道,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1.3 随意掉头,即时停车比较常见。出租车在空驶揽客时,一见路边有人招呼,大多不开转向灯就靠边停车,或者急转掉头或紧急停车,使其对行或随后行驶的车辆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措施,往往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1.4 疲劳驾驶非常普遍。大多数出租车只有一名司机驾驶,他往往每天很早就出来,一直干到深夜十一、二点钟,中间也不休息,困了,累了就在车上利用无客的空闲时间眯会儿,长此以往身心疲惫,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经济利益驱使。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缩短投资周期,尽快收回成本,出租车司机大多就会视交通法规于不顾,恣意违法,目的是为了争拉几个客人,多挣一些钱。

2.2 侥幸心理作祟。出租车司机大多认为,乘客上、下车用不了多长时间,除非正好碰上交通警察执勤,否则一般不会被交警查获,得不到处罚。另外有些出租车司机从事此职业多年,天天在路上跑,同大多数执勤交警非常熟悉,认为交警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对其进行处罚。

2.3 交通法规意识淡薄。为了多赚钱,驾驶员就只注意马路两旁是否有人招手叫车,交通法规有时就放到一边了。只要没有警察的地方,怎么方便怎么开,不把交通标志标线放在眼里。乘客在招手叫出租车时不遵守有关规定也是出租车交通违法多的一个因素,有些市民对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很反感,但自己乘出租车时,为了方便,随意招手坐车的很多,如果出租车不停,还认为是拒载,其实正是自己的行为加剧了出租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3 对出租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措施

3.1 控制市区出租车保有量。交管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严格控制出租车的数量。宝鸡市是一个中小城市,市区面积小,人口相对较少,通车路程有限,现有的出租车已经饱和,不宜再增加出租车,否则,出租车交通违法,不但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还易造成道路睹塞,给安全造成隐患。同时要发展公共交通,方便群众出行。

3.2 强化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应联合交通、城管部门加强对出租车管理,提高出租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出租公司要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整套的出租车驾驶人和车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出租车在行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查处或非现场执法的方式,给予严厉处罚。

3.3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民乘坐出租车时,不要逆向拦车,不要在出租车临近时突然拦车,更不要在交叉路口拦车,我们大家要一起为出租车驾驶人创建一个良好的交通社会环境。

3.4 加强源头管理,强化教育培训。一是出租公司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增强出租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对所属的车辆、驾驶人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严格资质审查和资格认定,经常性组织员工、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二是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民警深入到客运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讲授安全课、播放事故案例、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等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念,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素质,从而减少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通过组织出租车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观看出租车交通事故案例光盘等方式,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不断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使驾驶人自觉养成文明、安全、礼貌行车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3.5 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民警深入学校、社区、临街面、公路沿线,针对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不同类别人群开展宣传教育,采取散发资料、设立咨询点、播放光盘、授课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移动等部门联动,结合“平安景区”宣传专栏与交通参与者共话交通安全,群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告别不文明行为”内容的短信,大力营造“人人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从我做起”的浓厚氛围。

第9篇

【关键词】交通安全;城市道路;综合治理

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持续高强度投资,城市道路面积快速增加,机动车拥有量高速增长,其中汽车数量增长速度惊人。截止2013年底,我国有31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百万辆,其中北京、天津、成都、深圳、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8个城市汽车数量超过二百万辆,北京市超过五百万辆,已经进入汽车社会。但交通参与者整体交通安全观念和交通文明意识仍比较滞后,交通违法行为常见多发,城市交通安全问题突出。

1 城市交通安全问题现状

1.1 出行总量快速增加,拥堵问题突出

不管是特大型、大型城市,还是中小市,普遍存在城区面积快速扩大,人口迅速增加,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数量增长速度惊人的现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城市人口分布和功能定位,不能满通畅通的需要。一般地,新城区交通状况好于老城区,但都不同程度呈现拥堵状况。

1.2 交通出行方式多样,事故点多

在交通流中,地铁、轻轨、快速公交、普通公交、小客车等公共交通方式约占总出行量的一半,其余私家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步行等也占一半。除了轨道交通委封闭式专用道路、城市快速道路为部分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路外,其余道路大部分为混合型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点众多,常引发交通事故。

1.3 道路设施和安全设施不完善、不平衡

道路交通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硬件条件、交通标线、交通组织和应急救援等方面,部分城市的部分地方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大部分道路设施和安全设施不完善。总体而言,大城市的道路设施和安全设施优于小城市,新城区的道路设施和安全设施优于老城区。

2 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

2.1 人的交通安全特性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中,人是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人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居多。人不仅包括行人,而且包括驾驶人和乘客等所有的道路使用者。

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最突出的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不正常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员数量急剧增多,出现大量新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能完全符合要求,而且由于部分驾驶员违章驾驶、驾驶适应性差,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行人的一些违章现象也导致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交通安全法规倾向于保护行人,无形中使行人产生了一种优越感,与机动车争道抢行,普遍存在着行人无视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示牌、不走人行横道和天桥而翻越护栏等不安全行为,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规现象突出。电动车具有美观、快捷、价廉、使用成本低等优点,在近几年得到广泛普及。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超速,时速最高超过50公里。在道路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调头、逆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与机动车和行人争抢道路,常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2.2 车辆因素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我国机动车的种类多,工作性能和安全性差别大,许多车辆带着安全隐患行驶。特别是一些车辆,明显改装,车辆技术状况差,却依然行驶在道路上。部分经营性车主为了谋取利润,采用多拉快跑、只用不修等驾驶方式,导致车辆的技术状况严重不满足行车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2.3 环境因素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城市道路环境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指一个城市的地形和自然天气等因素,在雨雪天气中,路面湿滑,驾驶员驾驶车辆特别是在坡道和上下立交桥处,容易发生车辆打滑和追尾等事故;在大雾天气中,能见度低,容易导致追尾等事故的发生。社会环境是指城市的交通基础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完善,道路设计是否合理。在没有完善的交通设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除此之外,交通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各部门协调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

3 提高城市交通安全的对策

3.1 适度超前设计,优化路网规划设计,提高工程质量

改善城市交通安全状况,首先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超前道路设计,能够满足以后一定时期城市道路发展要求。以城市的空间结构与生产力布局为前提,优化城市路网规划,从各个方面综合衡量、论证,实现路网密度和网络结构的合理配置。通过调研,制定适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要求和天气状况的路网工程方案,并考虑实际提出应急解决措施。在路网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3.2 实施交通综合治理

强化行人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的意识,提高现有道路的最大利用率和通行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文件的要求,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交通意识和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工作,采取播放宣传片、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开展专题活动等形式,营造强化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严格执法,对占道行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驶带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影响交通运行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大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力度。

3.3 加强交通安全科研投入,推广交通安全新技术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研究、城市道路的适应性研究、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疲劳和环境适应性、交通事故有效干预等方面的研究,但投入力度还偏小,不能满足科研需要,应进一步加大力度,结合我国城市实际展开研究。

ITS 系统,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实用阶段,我国部分城市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城市交通控制系统。城市重要路口均布置有监控系统,但这些系统注重驾驶违章,没有最大程度地发挥监控系统的效能,为交通安全服务。有利于交通安全的驾驶员状态监测仪、车辆导航系统、路面凹凸曲度测试仪、称重仪等技术装备,应从提高交通安全的角度,积极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侯心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特征及管理对策:以上海为例[J].上海城市管理,2014(5):52-57.

[2]贺椿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4(2):158-159.

[3]王文涛,张启.加大行人和非机对城市交通安全畅通问题的几点思考[J].交通标准化,2006(1):79-81.

第10篇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交通问题;建议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C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A-0047-02

1电动自行车发展状况

我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量近1000万辆,且以每年80%的速度增长,但是与电动车的快速发展相比,其管理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生产不规范,有标准不执行,电动自行车是有严格技术条件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方准生产和销售,国家未有规定生产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必须报政府职能部门。但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冠以TD,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等其他技术标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既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但据行业人士估计,实际上在1000万辆的年产量中,有一半是违规产品,由此而带来的因负重带货、带人而刹不住车,随意改装,超速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使用人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任意违法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挥,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监管不力,对违章行为查处较少,电动车违法行驶目前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又一大隐患。

2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道路交通事故方面

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日益增多,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渐上升。

目前,电动自行车在法定意义上仍属于非机动车,这使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责任难以认定。例如,假设路面上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在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前提下,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行人与非机动车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认定,但由于目前我国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车型、车速上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标准,如在电动自行车上运用“无过错原则”,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原则,还与“无过错原则”的“以人为本”的初衷相驳。同理,当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同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也难以把握公正尺度,容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造成困绕。除此之外,由于电动自行车无号牌,发生逃逸事故后也难以侦破,对交通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2.2车辆管理方面

上牌登记难。根据调查,当前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65%左右是无牌无证车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当前市面上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样式百出、种类繁多,其中很大一部分不在公安部所公布的上牌登记目录范围之内,这是造成当前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销售商在销售此类车辆时,告知消费者此类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不需办理牌证即可上道路行驶,使许多本想购车上牌的市民打消了上牌的念头。广大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这也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疏于宣传和引导有关。

安全系数低。目前,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电动自行车未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车辆的各方面安全性能、技术性能没有得到保证。国家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有明确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然而许多生产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往往没有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生产出大量超过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的是外观尺寸超标、有的是设计时速超标、有的是整车质量超标、有的则在生产出厂时其合格证上干脆标明了是电动摩托车,其各项指标性能也确实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然而销售商借该类车是电机驱动为晃子而在销售环节中以普通电动车来销售,并且时时误导消费者该类车不用上牌,而该类车也确实不在公安部所公布的上牌目录内。造成电动自行车超标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行业国家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国家没有一个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还有一方面是工商、质检等部门未能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再有就是我国目前缺少对电动自行车的统一管理,使得在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得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监督,车辆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

2.3驾驶人管理方面

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许多一线民警都有一种防不胜防、无从着手的感觉。这不单单是交通管理上的难题,同时也存在安全防范上的难题。从日常的交通违法查处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率约占所查处的违法总量的15%左右,占非机动车违法总量的80%左右,这的确给一线民警带来不小的压力,同时也埋下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据统计,2004年我国某区电动车交通事故193起,占事故总数的10%左右,是继摩托车之后的又一新的马路杀手。

3解决电动自行车所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存在一定社会因素和深层次矛盾,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因此,为了做到既解决问题,又要保障社会稳定,整治工作的原则应该是: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为此试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3.1明确分类,准确定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之所以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电动自行车分类概念模糊,车辆类型定性不清,“身份不明”。因此,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明确区分开来,是管理工作的一个关键。依据此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我们不难判断,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其定义,应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进行临时登记。杜绝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的销售和非法上路行驶。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的行驶秩序。

3.2规范电动自行车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将电动自行车时速随意提高,所制造的电动摩托车不但各方面技术条件远不符合国家标准,各方面安全系数也得不到保证。而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了掩人耳目,在车身上安装了限制车速的限速销,将车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但这种极易拔除的限速销在拔销后,车速便能立刻提高到40公里/小时以上。而更有部分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销售车辆时帮助消费者拔除电动自行车上所安装的限速销,以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市场上以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出售电动摩托车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违规车满街跑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不会出现“一边卖、一边抓”的混乱局面,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

3.3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除了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大对路面上所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并结合实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的各种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其上路行驶。对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则应准许其上路。对于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外,还应加大路面检查力度,检查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是否超过规定值,杜绝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车速度控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15公里/小时以内,以免对车道内其他非机动车造成干扰,同时也避免形成交通隐患。

3.4交通定位

第11篇

一、漾濞县城区面临的道路交通管理现状范

漾濞县是一个总人口不到11万人的小县,城区位于漾濞上街镇,面积约1.33平方公里,人口约10408人。

1、漾濞县城道路总体概况;漾濞县城有环城路、为民路、新建街、金星路、商业街、农民街6条主要城市街道,其它有文化巷、来龙巷、北门巷以及仁民街等胡同里巷,总公里程6.41公里,城区街道全部为沥青路面,有路灯照明,绿化仅为两边行道树。有4个十字路口,两处交通信号灯和执勤岗亭,城内无公共停车场,仅在新建街设临时停车线,有停车泊位40个,主街道新建街宽10米有中心标线,为民街宽10米,划有中心标线,但无标志,平均街道宽7.1米,整个城市网络骨架呈自由式结构。

2、漾濞县机动车拥量及县城内交通状况;

20__年5月止全县机动车总数为3461辆,其中货车238辆,客车55辆,农用车365辆,拖拉机223辆,摩托车2449辆,全县交通警察13人,人均管理机动车266辆,城区日平均交通流量5533车次,人均管理425.61车次,全县机动车驾驶员4152人,人均管理319.4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地人遵章率只有55,驾驶人遵章率75,城镇居民日均出行量为6500人次,县城街天交通高峰期人流量8300人次,车流量达20__车次,全县共设两个客运站,拥有8辆远郊公交车,由于漾濞城区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供车辆停放,所有车辆沿街摆放,小贩以路为市,再加上停放的大小车辆经常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是漾濞县城的交通乱点、堵点及事故隐患所在。

二、小城镇建设中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直接原因引发的思考

“人、车、路、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四要素,不论是哪一个要素的滞后发展都会影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甚至阻碍城镇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交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一)关于“人”的思考

人是交通中的主体,没有人无所谓交通,而人对交通的不理解、不尊重,就会导致产生混乱的交通秩序,使日常的各项工作都无法开展,我县城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参与者的主要表现有:

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城市交通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淡薄。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农村县城的交通日趋城市化,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观念都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仍停留在过去小城镇交通意识上,随意性和盲目性比较大,没有良好的交通习惯,甚至不知道红灯停、绿灯行,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区别,只图个人方便,不顾交通大局。特别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山区农村进入城区的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更是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他们把在农村长期形成的走路、开车的不良习惯带入城镇,对交通警察的正常交通管理不以为然,甚至疑惑不解,我行我素,对交通信号灯及交警的招呼漠然置之,对驾驶员的喇叭声不闻不问,再加上赶集的村民们无视交通秩序,随意摆摊置点,更使交通秩序异常混乱,异致了各种交通占道现象日益严重,特别是街天,城市街道成了大卖场、垃圾、废弃物满地狼籍,造就了城市的脏、乱、杂。

(二)关于“车”和“交通环境”的思考

1、城市规划与交通发展不同步,交通设施滞后。

在近几年来漾濞县的小城镇在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坑洼不平的乡村道路也随之飞速发展,县内机动车拥有量也在随着供求的需要急剧增加,与相应的公共设施不能同步发展。(1)在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公共设施的建设都远远的不能满足这种增长的需要,城区道路窄,人车混行,使本已超负荷的道路显得更加拥挤,再加上商贩林立,10米宽的路面被占去5米,有效路面更加窄小,加上行人购物等,机动车几乎不能行走,特别是在街天这一现象更为突出。(2)交通规划不全,导致了车位不够,许多车辆乱停乱放,停车随意性非常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个别驾驶员更为突出,无视交通规则,当街停放。(3)城市建设规划不长远,建筑新设施必先占用或破坏一部分公路,忽视交通,减少公路使用期限,大大的降低了公路应有的通行率和使用率。

2、违反交通法规现象非常普遍;由于城市和居民的需求各种因素导致了近几年漾濞县境内三轮摩托车迅猛增加,而这些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大部分都是一些剩余劳动力或外来人口组成,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驾驶技能不高,有的甚至没有驾驶证就开始驾驶三轮摩托车,导致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不了解通行条件,不了解停车规定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经常违法违章。

(三)关于“路”的思考

1、道路功能不明确;漾濞县内有国道、省道、县乡道几十条,也分成不同的等级,在这些国、省、县、乡道上

各种非法占道行为经常发生;村民打场晒粮,堆放肥料,占道放置机建材料、城区道路两侧更是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商贩、地摊林立,道路成了既是交通又是重要商业区,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机动车的通行率。有大量的公共交通、货运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和行人交通,形成交通类型复杂,交通密度大,交通频繁的混合交通,相互干扰,交通安全、畅通得不到保证。2、路面设施不全;城区交通路面设施差,设备不全,路面标志远远不能满足道路交通的需要,缺少必要的停车场设施,绝大多数的车辆都是当街停放,无法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更加重了交通管理工作。道路没有护栏设施,行人和机动车混杂,埋下了极大的事故的隐患。

三、如何协调交通管理工作和客观现实交通环境的思考

面临着这样的一个交通现状,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中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来规范人、车、路、交通环境“四要素”中所存在的主、客观问题,利用有限的管理资源实现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管理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这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工作难点和关键所在,从漾濞的现实交通出发,我们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做好以下的工作,使人、车、路和谐发展,解决交通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素质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治违章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的治本措施。只有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了,并自觉依法行车走路,交通秩序才会彻底变好。一方面立足长远,从学校入手,加强小学生遵守公共交通的启蒙教育,使今后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普及。另一方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县内各个乡镇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村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从最贴近交通参与者的利益方面入手,灌输给广大的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的安全意识,改变过去无视交通在公路上、大街小巷,胜似闲庭信步、无视交通信号,不顾其他交通参与者,随意停放车辆,任意穿行马路、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二)创新管理手段、大胆管理;

加大城区人口较为集中的新建街十字路口的红绿灯管理,从潜意识里给交通参与者灌输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大胆创新、大胆管理,如:更改上路执勤时间,提前上班执勤规范交通高峰期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经常下乡巡查乡村道路交通情况,委托偏远乡镇的派出所管理交通,加强夜间巡逻机制,减少失管、漏管现象等。不断健全管理体制,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的交通法规出发,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管理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

(三)建议政府更新交通设施,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完善停车场,改变乱停乱放的停车恶习。提出意见和理由,建议政府和城建等部门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放在城市建设的重要位置,建立和城市规模及城市机动车拥有量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并合理布置,加强管理。彻底改变交通拥挤、乱停乱放的现象。增设交通标志和交通防护栏,划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从客观上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大整治力度,净化交通环境;

要使县城的交通有序、畅通就必须要加大整治力度,净化交通环境。由于目前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警力配置因素,对城区的交通管理,必须联合工商、城建、交通、农机及公安诸警种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除了日常管理外,每年定期开展统一行动,打击盗抢机动车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乱停乱放等各种违法行为,治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打场晒粮,规范机动车修理摊点,营造严管氛围,以确保城镇交通安全有序,净化交通环境。

(五)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交通管理;

第12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38-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出行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对出行的各方面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道路交通系统发展滞后的现实状况成为城市发展的主要矛盾,交通拥堵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等成为我国一二线城市所面临的主要交通问题,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些城市中,机动车辆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我国汽车政策的放松而快速增长,然而城市交通管理与设施跟不上交通需求的增长,当前城市交通的供需严重不平衡已成为既定事实。笔者通过对江苏省内主要城市交通发展情况的实地调查,在分析当前中国交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实施建议,以期指导交通系统的构建和设施建设。

二、城市道路交通主要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的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人均城市机动车拥有率不高,但由于改革开放步伐发展较快,道路规划改造速度赶不上机动车增加速度。虽然近年来,道路运输取得巨大成就,各大城市交通规划与管理也取得显著成效,但是成绩的背后是城市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未能跟上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道路交通供需严重失衡。

最近几年是机动车增长速度最快的年份,机动车增幅年平均在20%以上,但是道路容量的增幅未能及时跟上,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只是近10年方开始有较快发展,平均每人拥有道路面积由6.7平方米上升到11平方米,尽管增长幅度较快,仍赶不上城市交通量增长速度。目前,江苏省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纽约、芝加哥、名古屋等国际大都市仍有一定差距。综观国内城市,从交通拥堵的区域范围、空间分布、时间分布看.拥堵现象已经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由主要交通节点向路段及路网蔓延;由中心城区和老城区向新城区及周边地区蔓延;由高峰时段向平峰时段延伸,一些大城市早晚高峰交通拥堵时间持续1至2个小时甚至更长。

2.公共交通日益萎缩。

目前,我国大中型城市公共交通运力缺失.公交公司与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不清,管理不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发展缓慢。加之汽车行业发展迅速,选择个体交通(汽车)出行方式的人群快速增多,尤其在一二线城市,公共交通成为城市道路交通的主运力的地位正在日益受到挑战,公共交通的日益萎缩必然造成城市交通拥堵。

3.多头管制,职责不清。

城市道路交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它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交通工具的拥有与控制,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投资、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城市用地布局、土地开发、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方面,必须高度协调统一。目前城市交通管制体制的一大弊端是多头管制、职责不清。目前大量的政府管理工作则由交通、住建、公安机关等负责实施。这是一种由多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分别实行政府管制的体制,虽然多个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件好事,但如果这种体制建立在职责划分不清、职能交差重叠的基础上,事情就会越变越糟,导致政府管制的低效率、高成本。[2]

4.立法滞后,管制缺乏依据。

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城市规划战略都如期实施。但是城市交通立法没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导致交通市场混乱,管理工作主要由交通运输部、住建部和地方政府等共同完成,而这种多层级的管理体制容易造成各公共部门间扯皮推诿.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缺乏约束力,使得交通管制缺乏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无法可依,必然造成地方政府对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实施过于随意,以至于出现了承诺易,兑现难的局面。

5.缺乏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

城市交通管理漏洞是长期积累造成的。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对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和科学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现有的管理模式为以条为主,条块结合.对于城市交通管理的全局前瞻性和领导决策能力与当今城市交通发展要求尚有差距,相关主管部门由于权责不一致更是难以形成合力,反而阻碍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现有的管理模式显然严重阻碍了交通发展。据了解.我国城市交通建设虽然日新月异.但仍然属于粗放式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对交通系统的其他基本组成部分(次干路、支路、停车场等)与配套的交通管理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备等)建设普遍被忽略、淡化或滞后。此外,交通建设工程中不乏权力寻租问题,使得许多工程实施进程缓慢,项目工程计划一再拖后,造成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实施不力,乃至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建设规划。[3]

三、城市交通管理改善的政策建议

1.加强交通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参与交通管理意识。

交通管理的改善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长期以来,民众只是被动的接受交通管理者的各项规定,对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让他们主动参与交通建设并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就要靠加强交通文化建设。交通文化建设必须以制度为保障,有效地规范安全运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不断提高民众的文化修养,改进其出行习惯和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属于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要针对的是驾驶员和行人,重点在于缓解交通拥堵现象,避免交通安全事故,基本上都是为了交通秩序做些基本的宣传教育。然而交通文化不能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社会参与度不高,长效的宣传教育机制缺失是主要原因,而全面调动起各方的参与意识才能推进交通安全教育系统性的社会化进程。首先要由政府号召,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的轨道,在中小学校设置交通安全教育课程,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职责,制定相关规则制度,构建起全社会学习交通文化的浓郁氛围;其次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通过开展机关征文、文艺汇演、道路公益宣传等活动,广泛调动社会参与热情。同时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宣传作用,逐渐提升群众的交通道德素质,从而进一步促进城市道路交通发展。

2.改革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1)重新确定各主管部门职能,务必权责一致。

地方政府需重新制定交通、住建、公安、环保等部门对城市交通管理的职能,分清职责权限范围,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规章制度,禁止各主管部门间相互扯皮,提升团队合作意识,在政府设立交通管理办公室,授权其全权负责协调好城市行政区划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规划工作,使各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变一家管理。通过资源整合、机构调整,实施管理机构、交通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对集中,形成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相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改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通过财政补贴,进一步降低公交服务价格,对于换乘给予更多优惠,同时给予公共交通更多优先路权,优化路线,提高通行速度和通达率;二是提高私家车进城成本,特别是对于核心区域和重要路段,通过交通管制和提高停车费等行政或经济手段限制私家车出行,以改善区域内交通条件。

(3)建立长效的考核机制,全面落实交通管理与实施的执行力。

提升交通管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建立长效管理体系,强化工作考核机制,通过考核使得交通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措施如下:一、完善工作考核制度。量化考核制度,不断完善目标考核细则,量化工作标准,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交通管理长效机制,使各级各部门能真正落实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工作。二要加强监督工作。对照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政府监督与民主监督双管齐下,使得交管部门的职能工作能保质保量的开展,并使之成为一项长久的工作措施。三要强化考核工作程序。,考核工作程序应由政府主导,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细节,对涉及的相关考核内容要制定出详细的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程序上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及时将考核情况予以公布,做到奖惩分明,从而不断完善交通管理工作。[4]

3.大力发展新型公共交通体系。

(1)环保公交。

环境保护也属于交通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城市机动车的增加,汽车污染已成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促进公共交通发挥城区道路交通的主体作用是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因此更需要制定对公交车辆运营、保养、维修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地保护城区的环境质量。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加速公交车、出租车的“油改气”速度,购置环保型公交车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程,完善充电设施。加强对公交车辆交通污染的监测,环保部门应在重要的公交枢纽、站场和交通繁忙地段设置监测点进行污染监控,并注意与交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强对公交运营企业和驾售乘人员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2)快速交通。

地方政府应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并规划城市快速公共交通体系,在具备条件新城区规划好公交专用车道,并要求具备建设BRT的条件;在人口密度大的老城区以发展地下轨道交通为目标,合理规划路线和站点,同时做好与地面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最大程度挖掘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潜力。

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离不开交管部门的管理协调,更离不开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城市交通的战略性规划与高效率的工程实施。在落实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城市规划的战略前瞻性和公共服务的执行力。重视规划实施进程,不空喊口号,实事求是的为城市道路交通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端萍,吕斌,崔炳谋.浅谈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交通标准化,2006,(8).

[2]马智辉.我国城市交通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9).

[3]杨廷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