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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定

时间:2023-07-14 17:36: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煤矿安全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煤矿安全规定

第1篇

一、填空题

1、规程第15 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规程第 17 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规程第18 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规程第21 条: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5、规程第21 条: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

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6、规程第25 条: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

7、规程第26 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规程第28 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9、规程第35 条: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必须佩带(保险带)。

10、规程第41 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11、规程第43 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12、规程第44 条: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13、规程第44 条: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14、规程第44 条: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15、规程第46 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臵(防止跑车装臵),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臵坚固的(跑车防护装臵)。跑车防护装臵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16、规程第47 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17、规程第 48 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臵(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8、规程第48 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臵(2)个回采 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9、规程第50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0、规程第53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第2篇

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改革过程分析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的改革根据时间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在这三个不同的时期,各有相应的指导政策颁布出台。第一个时期是从2004年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员会,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开始算起,这是国家部门和煤矿管理部门第一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问题加以重视,并提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在这项政策的文件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出行了初步的规定,文件中规定应该按照吨煤标准计提所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还应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第二个时期是在2008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在这项通知中,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改进,作为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需要单独列出,明确表示,对于其他的费用记录方式等也有了新的规定。第三个时期,是在2009年,财政部再次下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规定,煤矿产业,作为一项高危行业,除了需要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以外,还需要计入专项,资金的来源是从专项资金中扣除。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变革,现在,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到了相应的改善,各个煤矿内部的安全防范设备逐渐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各个煤矿也逐渐应用起来,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善了煤矿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减少了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煤矿生产的安全系数,是由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随着各种相关政策的颁布,不断的改革,还处于改革中期,没有形成完整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系统给企业在财务管理、财政收支、缴税纳税等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不断改革、完善,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如记录方法的混乱会导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不符,严重危害到企业的管理和行驶相应的决策,在税收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体系还比较混乱,没有一个清晰的流程,这就给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麻烦,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了危险。

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为了能够更有效的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计算问题,采取如下建议可能会有成效: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现行的一些政策只是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核算,而对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分类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计算安全生产费用时,一些相对模糊的项目,如维修费、煤矿生产后期处理费用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是否应该计算在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应为应该,而有的人则觉得不应该,这些都不应该有某一个人说了算,应该颁布相应的政策,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其次,应该将需要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先上税,后扣除,因为这部分费用不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理应先上税后扣除,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出于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考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关于这个问题除了在2009年国税局的领导给过相关的解答后,没有明确的表示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应该颁布新的政策,明确指出如何进行处理不同情况的扣除问题。还有,应该完善计提折旧的计算方法,应该对折旧的项目进行单独记录,最会进行统计,以便会计对公司财务进行结算时有明确的账目可查,而不是像以往的政策中要求的那样,一次性折旧,以后便不再提及。

三、总结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是煤矿安全保障的财务基础,是煤矿安全保证的不竭动力,确保煤矿工作者安全施工,降低危险系数的重要前提,只有有了充足的安全生产费用,才有更多的可能采取更加安全的防护措施,采用更加先进的安全保护设备,才能建设出没有安全隐患、适合工作的工作环境。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变革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是切实的执行国务院所提出的安全生产相关措施要求,因此本文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计算、处理方法的提出到不断成熟的过程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根据自己的理解针对目前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希望可以有效的改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

作者:史艳 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过程零隐患、现场零风险、安全零事故”理念,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为手段,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防治水、防灭火工作为重点,全面治理重大隐患,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0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强力推进安全质量达标,全面完成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平稳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煤矿矿长严格进行《七条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七条规定》内容入脑入心,并把七条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培训、复训和必考内容之一,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确保《七条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把“打非治违”活动与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建矿,从严管矿。

(三)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决策部署,夯实瓦斯防治工作基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确保抽采达标。

(四)提高水灾、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煤矿防治水规定》专题学习,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煤矿水害专项整治工作;淘汰明令淘汰设备和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完善机电设备的“三大保护”,杜绝失爆现象,加强防灭火基础工作。

(五)推进“六大系统”健全完善。加强对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六)严格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依法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安监、公安、国土、水利等部门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专项大检查。

(七)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工作。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用工安全培训管理。

(八)加强煤矿隐患排查管理。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局报告备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九)严格证照管理,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十)煤矿要按时每月和县局进行图纸交换(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三、计划安排

每季度一次全面检查,每月两次以上专项安全检查。

(一)春节后复产验收。根据煤矿申请,按煤矿复产程序逐一检查验收。

(二)安全大检查。全年安排4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及特殊时段安全检查。

(三)专项检查。计划开展瓦斯防治、防治水、防灭火、雨季“三防”、“六大系统”、《七条规定》贯彻落实、“打非治违”、“标准化建设年”等8个类别的专项执法检查。

(四)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扎实开展煤矿“标准化建设年”活动。4月底、7月底、9月底安排3次检查。

(五)5月底、8月底、11月底开展三次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检查。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4次。对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办法》,每季度末对亭南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验收。

(六)六月底开展一次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七)加强驻矿监督员管理,开展驻矿工作专项检查4次。驻矿监督员实行24小时驻矿,每月入井检查不得少于15次,并认真如实填写驻矿监管日志及各种执法文书。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督促煤矿落实整改。

第4篇

【关键词】煤矿 安全

一、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一)伤亡事故严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大。

在我国的12个产业门类中,煤矿行业事故最频繁、伤亡严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内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近年来,煤矿每年的一般事故损失约7.5亿元,瓦斯爆炸事故损失约7.5亿元,加上因尘肺病的损失,共计27亿元,约占国有重点煤矿每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煤矿特大事故己不仅是经济问题,史涉及到社会的稳定。

(二)环境条件恶劣,危险因素多。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m以上,煤矿井卜工作场所窄小,光线主要靠矿灯照明,且劳动强度大。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多。

(三)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

虽然我国煤矿的安全防灾救灾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先外先进产煤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瓦斯抽放方而,美国普遍采用采前地而钻孔抽放瓦斯,抽出率在70%以上,比我国瓦斯抽出率高出50%,并且地面抽出量大,可大幅度减少通风量、降低通风费用,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组织结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滞后等方而的问题,在灾害管理上始终处于救灾状态,而在灾害预防与系统管理方而相对落后。

二、煤矿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自从《安全生产法》确立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以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煤炭企业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或续证的一个条件。部分煤炭企业并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投人,简单的认为安全评价只是一个过程,只是为了取证,导致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得不到整改,整改的措施得不到落实,甚至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隐瞒矿井生产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中介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与现状严重不符,与后续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脱节。

(二)评价人员技术力且明显不足。

我国安全评价工作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目前的安全评价师队伍主要以前期培训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证书转换而来的人员为主,也有2008年以后通过安全评价师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前期转换来的安全评价师固然存在新技术、新理论方面的缺陷,但大多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批曾经在煤炭战线长期从事生产、管理的煤矿安全评价师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通过考试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尚缺乏现场生产实践和工作的锻炼,安全评价工作步人了空前困难的“实践经验”匾乏期。同时评价项目成员结构不合理,专业配置不全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评价机构资质与评价项目要求不匹配。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6条规定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业务范围,特别规定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随着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煤矿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及工程规模与多年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评价机构技术力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为了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甲级资质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技术力量、风险担当能力没有标准,导致安全评价资质相互借用、挂靠的现象,乙级资质评价机构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未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等规定,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大型甚至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现象,安全评价质量难以保证。

(四)评价程序不合理。

安全评价通则或安全评价导则中列举了评价工作程序,只是规定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该按照这个程序进行。而部分评价公司将通则或导则中的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作为自己评价工作的程序,不能按照评价工作进度客观地描述具体的评价工作程序,反映不出实际的评价工作周期。

(五)评价依据不充分。

随着煤炭市场发展,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仍存在前期地质工作及审批程序不全的问题,导致安全评价工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评价应该依据的技术文件和法定程序文件不充分。部分评价机构未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信息库,未及时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评价人员继续教育跟不上,评价工作该依据的法规标准不依据,甚至引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法规规定。

三、煤矿安全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方法的科学研究。

煤矿是一个人、机械、环境共存的复杂系统。其灾变既具有人工系统灾变的性质,同时也具有自然系统灾变的特点,单纯地借用目前只适用于人工系统或自然系统的方法评价煤矿灾害系统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可行的。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评价的深度和准确度,直接影响评价效果。我国现行的一些评价方法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性评价方法在评价过程中有它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准确预测事故的风险。为此,希望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能联合研究、开发具备科学的、先进的评价方法,推进我国的安全评价工作逐步走向深人,更准确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二)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安全评价标准。

第5篇

一、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分析

1.矿主追求高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增长快速,煤价出现恢复性增长的态势。许多煤矿矿主急功近利,法制意识淡薄,抱着“有水快流”的心态。他们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可观的利益,发现存在事故隐患,也报有侥幸的心理,一拖再拖,只抓生产,完全忘记了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不顾矿工的安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

2.煤矿超能力生产。受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我国的能源需求特别是煤炭供应趋紧,随之引起的是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日益突出,给煤矿生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近年来,煤矿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都与超能力生产有关。超能力矿井缺乏必要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装备,其安全生产事故的本质是安全投入不足。原本我国煤矿的瓦斯灾害就很严重,高瓦斯矿井占45.97%,超能力生产不仅导致井下通风不足,安全隐患突出,而且造成煤矿中的近1/3出现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煤矿超能力生产给我国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压力。

3.煤矿安全投入欠账非常严重。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许多煤矿安全工程和安全设备上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一通三防”上的隐患更多。直至当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仍然缺乏控制能力。由于长期安全投入不足,导致我国多数煤炭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老化,普遍存在装备差以及不同程度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续紧张问题。

二、我国煤炭企业安全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

1.国家对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了自身生产安全而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但由于煤炭行业存在的历史原因以及安全技术、装备研发周期长、投资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保证。发达国家安全科研投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较低。

2.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规定不全面。煤矿安全投入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事故预防费用和事故处理费用两大部分组成。而事故预防费用包括固定预防费用、特殊预防费用和变动预防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包括保险费用和非保险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项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但前九项列举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的费用。虽然第十项作了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说明,但具体是哪些支出并不明确。这一规定不利于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也会给煤矿企业造成安全投入重硬轻软的错误引导。

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缺乏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为了应付煤矿安监部门针对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检查,弄虚作假,把应该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放到安全费用中。监管部门往往不深入审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相关账册,也就难以发现问题。由于没有建立常规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项审计制度,专业审计人员不能参与监督工作,而多数安监人员因为不懂会计,即使面对相关账册也无法发现问题,致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流于形式。

三、加强煤矿安全投入的对策――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

1.煤矿安全生产税的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税是指,国家在考虑了发生矿难后给社会增加的成本,向煤炭企业从生产的每吨煤中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税费。这些税费应上缴国家财政并由国家设立一专门机构(如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归集和管理,并建立专项账户,严格控制,确保资金主要用在煤矿安全投入的构成之中。可以说,以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来代替目前大部分省市由企业自筹和部分省市以“费”的形式筹集煤炭安全生产资金,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

2.煤矿安全生产税的征税方式。在具体的征税过程中,要区分不同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水平,实行差别税制。对一些效益较低或是新建立的煤矿企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对其实行优惠税率;而对一些效益较好的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其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税率。这样由国家根据各地煤矿安全投入的实际情况,按需下拨资金,加强它们的安全投入,并实时监督安全投入资金的完成情况,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实现了国家各地煤矿安全投入的均衡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对一些煤炭生产企业为追求超额利润而进行无限制的超额开采的情况,国家可以更高的税率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征收适当的安全生产税,限制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冒险行为,并把税收所得用到必要的煤矿安全投入项目上。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矿难,又可以增加国家煤矿安全投入资金,可谓一举两得。

3.税率和税基的确定。(1)税率的确定。要对煤炭企业开征煤矿安全生产税,首先要确定的是税率的大小。如果税率太大,就可能严重限制企业的生产发展。而如果税率过低,则可能出现上述外部成本内在化的效应,收入尚不足以弥补征收成本,对纳税人影响很小,以至于矿难还大量存在,没有达到征收煤矿安全生产税的目的。(2)税基的确定。一般来说,煤矿安全生产税的计税基础有两种选择:煤炭企业的产量和煤炭资源的储量。对于第一种方式,即以煤炭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这一依据必须建立在矿难的发生与煤矿的产量存在固定的比例正相关的基础上,而现实生活中,各煤矿矿难的程度是不同的,煤矿的产量高不一定发生的矿难就严重。第二种方式是煤炭资源的储量作为税基,也有较大的缺陷,因为煤炭资源的储量与矿难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煤矿安全生产税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及其财产的重要性,笔者建议,煤矿安全生产税可按煤炭生产企业的产量计征,并实行差别税额,同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优劣的变化决定是否给予减免优惠。

四、开征安全生产税的配套措施

为了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税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增强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

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工程的投入,煤矿安全生产动用资金需要经过申请、立项、评估、使用、验收和决算等程序。实行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转移支付制度,解决效益低下的老矿区和个体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或安全投入能力低下的问题。

煤矿安全税是煤炭安全基金的主要来源。煤炭安全生产基金管理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中央与地方的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笔者认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是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基金模式的基本目标。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可以交给省(市)、地(市)一级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管理的水平。

从高效、安全的角度出发,未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应采用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管理的组织建构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的模式。具体来说,基金筹措归税务部门,基金支出认定归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归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基金发放归银行部门,基金增值归市场部门,基金监管归权利机关。

2.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财政体制是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在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实现事权的筹资来源。就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而言,财政体制问题的关键是划清煤矿安全生产基金责任的风险或责任边界,以及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分配。

煤矿安全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的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将煤矿安全税的收支全部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筹措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健全相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煤矿安全生产基金应是一种法律保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很难成功实施。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基金立法势在必行。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其次,制定煤矿安全税法;还需要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税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煤矿安全税有关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开征煤矿安全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6篇

为切实加强对驻市省属煤矿和市属煤矿(以下简称“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冀政办字〔**〕4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省市属煤矿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促进省市属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我市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基础、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甚至在全国煤炭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但由于历史等原因,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素质较低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事故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认清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

2、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驻市省属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为煤矿企业提供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同时,要加大安监执法力度,规范省市属煤矿的生产行为,确保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在监管执法中,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问题;特别是对拒不执行下达的整改或停产指令、发生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情况、瞒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对违法煤矿实施处罚。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4、建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报告制度。省市属煤矿要加强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要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意外事件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省市属煤矿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公司)也要及时、主动向市安监部门报告、沟通安全生产情况,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省市属煤矿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建立安全生产联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煤矿方面的技术专家,每季度对各省市属煤矿开展一次联查,全面了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环节、逐系统地查找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矿长会议。调度会和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解决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治理

8、加大安全投入。要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依法保证安全投入。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把安全投入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的总体布局,建立阶梯式递进的安全投入工作机制,弥补长期以来省市属煤矿的安全欠账,为省市属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9、加强水患防治工作。省市属煤矿特别是受水威胁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足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严防透水事故;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防探水队伍;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对水患的监控;要有完善的水文图纸资料,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进行勘测,加强预测,定期向职工通报预测结果;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防范措施,增强职工防险避灾的能力。

10、抓好瓦斯的治理和监测监控工作。省市属煤矿企业要坚决、全面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相应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要从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劳动组织等方面,为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供条件;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不断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管理,定期维护检验,确保发挥作用。

五、督促落实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制体系;建立董事会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层面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区队和班组,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12、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的支付。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交通知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将风险抵押金足额补齐。

13、继续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省市属煤矿要牢固树立“标准化无止境”的观念,从建立标准体系、验收达标、考核奖惩等环节着手,扎实推进省市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水平,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14、规范劳动定员管理,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省市属煤矿必须严格按要求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必须按规定对主要采掘、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

第7篇

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安全生产秩序;严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全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煤矿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总体行动方案、以及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同时,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具有下列行为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

l、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安全执法视而不见的;

7、煤矿未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重点要排查治理以下内容: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保证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完善,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的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调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重点是加强老空水、钻孔水、构造水、强含水层、地表水等水害的防治,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完善防洪排水各类装备、设施,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好雨季水害的防治。

4、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5、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6、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力争所有矿井基础管理达到新水平。

7、杜绝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行为。

8、杜绝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

9、杜绝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三)宣传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时公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员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强化煤矿业主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矿建设;

4、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5、及时公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员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6、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

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抄报区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7月至9月)

1、各涉煤矿乡镇认真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区安全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在9月底前,将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大检查,并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进行专项督查。

3、各涉煤矿乡镇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每月25日将“三项行动”阶段开展情况书面抄送我局;11月10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抄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煤矿乡镇要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强执法和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要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监管,务求取得实效。

第8篇

【关键词】 煤矿 外部性 安全规制

近期,我国煤矿劳动安全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煤矿劳动安全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煤矿安全就是对矿工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预防。煤矿事故频发不断,社会指责的主要对象是煤矿开采企业。之所以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原因是企业在控制安全生产时处在最有利的位置,或者说由它来控制成本最小,但现实中企业总是做不到位。本文从外部性角度探讨为何矿难频繁发生,如何有效遏制煤矿生产事故高发态势,降低外部性的影响是本文研究的核心。

一、煤矿外部性的界定

外部性的概念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

从定义中可以得到以下理解: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或非生物影响。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成长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地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煤矿劳动安全与煤矿安全投资有关。煤矿安全投资是指矿主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与建造、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资。在煤矿生产中,如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投资,则会导致矿难发生。矿难发生后,一方面会造成诸如生产设施损毁、生产停工等损失,另一方面会导致矿工的伤亡,这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本文称之为矿难损失。矿难损失有私人损失和社会损失之分。私人损失是矿主在矿难发生后所需承担的各种损失,主要由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损毁引发的资产损失与停工损失、矿工伤亡引发的赔偿损失构成。社会损失是矿难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损毁引发的资产损失与停工损失,这部分损失由矿主承担,构成矿主私人损失的一个内容;另一部分是矿工死亡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对于这部分社会损失,其中的一定比例会以矿主向矿工家属支付赔偿金的形式由矿主承担,成为矿主私人损失的另一个构成内容。但在完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矿工家属与矿主相比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矿难发生后矿主所支付的赔偿金往往不会完全补偿矿工伤亡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也就是说,矿主不会完全承担这部分社会损失,这就导致了矿难的社会损失大于矿主私人损失的情况出现。由于在煤矿生产中增加安全投资可以在一种程度上避免矿难的发生,进而避免矿难损失的发生,因而安全投资就是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经济活动,这一收益就是所能避免的矿难损失。与矿难损失相对应,煤矿安全投资的收益可以分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私人收益即矿主收益,是矿主从事煤矿安全投资所带来的私人损失的减少。社会收益则是煤矿安全投资带来的社会损失的减少。由于矿难发生后导致的私人损失小于社会损失,因而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这就意味着煤矿安全投资存在外部经济性。

二、矿难频繁发生的经济学分析

煤矿安全投资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必然要发生成本,即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设施、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发生的成本。对矿主来说,是否进行安全投资,或者把安全投资确定在什么样的水平上,其决策依据取决于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对比关系。如果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则矿主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反之则不会进行安全投资。对矿主来说,最优的安全投资应确定在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私人成本的水平上。

当从社会的角度来考虑最优安全投资决策这一问题时,同样遵循的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但这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对应的是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其中,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相等,但由于外部经济性的存在,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这必然造成矿主私人的最优安全投资水平与社会最优的安全投资水平不一致,前者低于后者。这一点可用图1来说明。

图1中,横轴Q表示是煤矿安全投资的产出量,纵轴P表示产出的价格,代表社会或矿主对不同程度的安全投资的主观评价。MC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成本曲线,MPB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MSB为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社会收益曲线。由于存在外部经济性,煤矿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低于边际社会收益,因此MPB位于MSB的下方。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原则,对矿主来说,MC与MPB的交点决定的煤矿安全投资量QP为其最优投资量,而对社会来说,煤矿安全的最优投资量是由MC与MSB的交点Qs决定的。这时,QP

对于这种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的煤矿安全规制加以治理。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规制政策措施,使矿主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当矿主的私人边际收益增加到社会边际收益水平时,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投资法则下,矿主就会把其安全投资调整到社会最优水平。从图1来看,如果由政府实施煤矿安全规制,使矿主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曲线由原先的MPB向右移动到MPB'的位置,那么MPB'与MC 的交点所决定的安全投资量正好能达到社会最优的安全投资量水平Qs,从而消除了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正是因为政府的煤矿安全规制能够治理这种市场失灵,因而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三、降低煤矿外部性影响的合理建议

1、建立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规制并不是一个高质量的规制体系,不论是事前有效预防还是事后事故追究都没有发挥高效的作用。明确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以及可靠的规制主体所构造的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不仅能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而且事故发生后的事故追究制能有效明晰责任。因此,建立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是改善中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重要措施。首先,应该确保煤矿安全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要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权利的实施。其次,对煤矿安全规制机构还必须建立相应有效的日常监督系统,从而确保其不滥用权力,也不限制其权力,使其在与监督系统的博弈中逐步完善并成熟。

2、对煤矿安全投资不足的矿主施以处罚

对于煤矿安全投资不足的矿主,如果政府对其进行处罚,那么矿主在增加安全投资时,就可避免被处罚,从而使其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处罚越多,安全投资的边际私人收益增加的就越多,就越能有效地刺激矿主提高安全投资水平。这就要求政府对煤矿安全投资做出明确的规定,设定具体的安全投资标准,比如在矿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方面做出有关规定。在做出安全投资的相关规定后,还需要由规制机构对矿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社会监督,如果发现有矿主在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那么就要对其实施处罚。处罚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罚款,也可以是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3、提高煤矿工人的参与程度

提高煤矿工人的参与程度,对完善煤矿安全公共政策及解决我国煤矿安全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培育煤矿工人的参与意识。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煤矿工人缺乏参与的经验和民主的意识。而且我国的煤矿工人社会地位较低,得不到政策制定方的关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是难上加难。其次,拓宽煤矿工人参与的渠道。除了传统的参与渠道外,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煤矿工人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相关部门表达意见和建议。

4、实施矿工人身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矿工是安全服务的较大受益者,因此也应承担部分成本,可以考虑实施强制人身保险制度。当然,考虑目前工人收入低,建议采用国家、企业承担保险的大部分,而工人少交或免交的方式。强制人身保险既可以减轻安全受损者及其家人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避免开采企业因为赔偿而破产,从而削弱开采环节的竞争性。

【参考文献】

[1]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王文方、冯科技:浅谈鹤煤十矿安全隐患的治理与管理方法[J].中州煤炭,2012(11).

第9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3〕99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巩固、深化和提升,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上见实效,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我市煤矿安全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市煤矿安全、和谐、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全市煤矿安全事故总量控制在达州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是年初组织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开展“新安法”宣讲教育培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二是督促煤矿及时送培矿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组织煤矿职工开展“五大灾害”防范、自救互救知识和岗位技能全员培训。煤矿班组长以及新工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老工人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结合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3—5月认真开展好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切实做到“隐患治理行动查出的隐患未整改结束的不得复产复工,不安全不复产复工,不达标准不允许生产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机械化、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力度。一是督促船儿河坝煤矿和万田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二是督促红旗煤矿和陈家湾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机械化矿井;三是督促文家岩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四是除攻坚战要求达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外,督促其它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在2015年10月底前达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停产停工煤矿除外)。

督促各煤矿全面摸清本矿区水、火、瓦斯、煤层自燃等隐蔽致灾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隐蔽致灾因素引发安全事故。一是督促长石煤矿、船儿河坝煤矿、文家岩煤矿、右岸口煤矿、同兴煤矿、红旗煤矿、徐家湾煤矿、长石二煤矿、龙洞沟煤矿、刺竹沟煤矿、洞湾煤矿今年内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红欣煤矿三井、万田煤矿、关田坝煤矿、黑石溪三煤矿、赵家河煤矿5家停产停工煤矿在复产复工后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二是督促设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机构,配备人员,完善措施,配齐设备;三是督促所有煤矿编制完成《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和《水温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落实探放水制度,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一是督促我市各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支撑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配强采掘、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监测监控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矿井至少2名,建设矿井至少1名),完善“五长、五科、五队”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二是推进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三是督促生产矿井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矿井按设计专篇要求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度*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复,报达州市安监局、川东煤监分局备案,并按批准的监管检查计划认真执行,重点强化煤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防治水、粉尘等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加大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检查力度,保障煤矿安全稳定。

一是督促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初步设计方案》和批复的《安全专篇》购置各种安全设备,煤矿所有入井设备必须是具有煤安标志;二是组织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仪器、仪表检定;三是10月底前组织煤矿开展通风阻力测定;四是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开展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

加强煤矿密闭管理,加大暗访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煤矿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超设计范围施工、超核定头面作业、擅自打开井下密闭、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对列为关闭的煤矿开展回头看,确保“关实、关死、关到位”;二是完善关闭煤矿档案资料;三是加强与国土、工商等部门衔接,妥善推进兼并重

组工作;四是加大督促煤矿关闭互助资金的支付力度,确保按期支付到位。 一是对生产能力、生产要素有变化的煤矿,在煤矿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上全部真实上报、公示;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监管,确保煤矿按质、按期竣工投产,2015年计划督促徐家湾煤矿、陈家湾煤矿、长石二煤矿、洞湾煤矿、刺竹沟煤矿、黑石溪二煤矿、万新煤矿、三台寺煤矿竣工验收投产;三是继续作好煤矿企业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淘汰落后产品和旧的生产工艺;四是严格煤矿采煤工作面接替、采区接替、水平接替监督管理。

第10篇

一、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几个特点:一是从全国到全省到全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总体上呈下降态势。元至月,全国发生事故2340起,死亡3726人,同比分别下降12.5%和21.9%;全省发生事故389起,死亡582人,同比分别下降11.59%和16.86%;全州发生事故24起,死亡30人,同比分别下降44%和72%。二是进入月份以来,出现煤矿事故频发的趋势。全国发生了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山西大同煤矿集团焦家寨矿、山西省灵石县南山煤矿等瓦斯爆炸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全省相继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全州兴仁、普安等地发生了5起跑车、顶板等事故,死亡6人。三是全州虽无特大事故,但小事故不断,煤矿安全管理任务艰巨。四是仍有大量安全隐患,仍有一些煤矿违法生产,仍有无证采煤窝点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特别是兴仁县富兴祥煤矿,为逃避监管,置矿工生命于不顾,将私自打开、尚有矿工在内作业的密闭封闭,造成十余名矿工窒息,若不是监管部门发现及时、抢救及时,险些酿成大事。五是全州煤矿安全形势平稳,很大的因素是很多煤矿因整顿整合停产,一些煤矿关闭,一些煤矿因市场原因主动减产。并不是说煤矿监管就完全到位了,煤矿问题很少了。千万不可麻痹大意。六是现处于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轨时期,煤炭政策变化快,煤矿存在状态复杂,有在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关闭矿、停产矿、新布局矿等多种类型,造成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加大,薄弱环节增多。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副省长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要分析原因,正视问题。特别要看到一些部门监管不到位,甚至严重失职;一些监管人员不熟悉有关法规政策。二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重点排除隐患,实行检查责任制,专员专人销号。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四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五要推进关闭整合工作。六要全面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面对当前似稳实凶、峥嵘已露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面对冬春季煤矿安全生产的巨大压力,面对全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州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竣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特别是副省长重要讲话精神,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增强信心,下定决心,拿出实际行动,认真履行职责,狠抓措施落实,整改和解决问题,实现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持安全生产“双降”的势头,为“”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认真抓好下阶段煤矿安全整治工作

(一)以“一通三防”为重点,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防治,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要始终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二要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监控,加大瓦斯抽放力度。瓦斯检查缺员、缺项、缺位不能正常进行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高瓦斯矿井不进行瓦斯抽放的,一律停产整顿。三要对各类煤矿“一通三防”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排查,所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问题,都要建档登记,逐项解决,排除隐患。四要高度重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的,要立即停产整顿。五要严厉打击擅自开采矿井防水保安煤柱、边界煤柱及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特别规定》,加强监管和执法。一是突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各级煤矿安监、煤炭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或不认真组织实施的,一律停产整顿;煤矿安监、监察部门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所列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关闭。二是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该整改的要责令整改,坚决不能留隐患。对于停产整顿煤矿,一定要看好管住,严防其非法生产,酿成大祸。三是对技改矿、新建矿、资源整合矿等煤矿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核准)、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对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四是抓好措施落实。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好[]82号文件,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进一步确定煤矿整顿关闭名单。各县市政府以及州安监督、煤炭、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82号规定应关闭的16种矿井再进行清理,在原上报年度关闭名单的基础上,只要是符合关闭条件的,就要纳入新的关闭名单。名单核定、上报以县市政府为主。各县市政府于年12月15日前将本县市整顿关闭名单报州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安监局)。二是抓好煤矿整合工作。前不久省国土厅向省煤管局出具了对我州煤矿整合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其中对我州的一些矿的整合、布局不予同意。若按省国土厅的意见,州县为推进煤矿整合所做的大量艰苦的工作成果将付之东流,煤矿整合工作将会面临很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各县市对此都很重视,州政府也专门开会作了部署。在近期将到省国土厅等部门进行协调。各县市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我州的实际情况,同时,对纳入煤矿整合方案的矿井要重新进行核查,查方案、查证照、查资源、查程序、查规模,确实需要调整的要进行调整,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省政府已明确12月15日前完成煤矿整合方案的审批工作,这项工作需要紧而又紧。三是对纳入整合方案的煤矿要重点监管,防止煤矿因面临关闭或被整合,可能发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行为。对已公告关闭的矿井,要依法搞好爆破物资、用电设施和作业面的清理,确保达到《特别规定》中的关闭标准,并落实专人监管,严禁非法开采,绝不能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四是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要做好稳定工作,对关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给予高度重视,制定相应的预案,落实责任制,力争矛盾就地消化、处理。

(四)加强无证非法采煤窝点取缔炸封工作。进入冬季,煤炭市场看好,一些非法采煤窝点又有可能蠢蠢欲动,县、乡两级政府及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一定要时刻绷紧弦,严防死守,加强巡查,对非法采煤窝点,见一个打一个,见一个炸一个,决不让其死灰复燃、形成气候。这项工作需要实干、实战,需要锲而不舍的精神,不可有任何松懈和麻痹大意。各县市回去以后一定要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强化措施,巩固成果。要根据《特别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以煤矿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电[]12号)精神,落实好对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县乡发现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落实煤矿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一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落实各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二要督促煤矿加大投入力度。对煤矿投入不到位、设施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准予生产。三要对煤矿三项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以及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停产整顿。四要对年初出台的三项扣分制度和八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并严格执行。

三、落实省府发电[]12号文件精神,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一是各县市要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强有力的队伍开展检查。州政府从安监、煤炭、国土等部门抽人组成三个督查组赴各县市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检查必须周密。一定要逐矿检查,不漏一矿一井。要严格按照《省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办,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抓好隐患排除。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三是检查工作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检查不能一查了之,必须要落实“谁检查、谁督促、谁负责”,隐患不整改、不排除,就视为检查工作未完成,若因此发生事故,检查人员要负连带责任。四是要查贯彻落实[]82号、黔府发电[]12文件和省、州部署的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查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排除情况。对以往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至今尚未整改的,要查清原因,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是重点清理基建、改扩建矿井。要对在建的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一查核准,二查资质,三查违章,四查措施,五查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全州的煤矿安全大检查方案,州安委办已经在会上发放,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抓好落实工作。各县市大检查开展情况,于月日前报州安委办。

四、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一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抓好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限期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病车上路、无牌无证、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地区和点段的监控。按照路权、事权划分,做好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特别是各县市政府,要有方案,有职责,有措施,有投入。制定周密的春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春运安全有序。

二要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三要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学校、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单位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凡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整改,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要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抓好黄金矿山、采石场的安全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大对各类个体私营小矿山的整治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矿山,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山予以关闭。抓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

五要抓好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要依法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实施取缔并依法查处。

六要抓好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对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清除出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制造、安装、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

水上交通、民航、旅游、电力、林业、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行业和领域,也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11篇

我国大多数煤矿自然条件差,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机械化程度相对不高,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和管理跟不上企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煤矿的各级主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改变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到实处。只有稳抓、狠抓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使安全和企业发展相同步。

一、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混乱

近年来,由于我国煤矿生产效益不断提高,许多煤矿管理人员在经济效益面前,逐渐弱化了煤矿安全管理意识,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煤矿安全管理文化被逐渐淡化,当生产、效益和安全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放松了对煤矿安全的要求。其次,安全管理混乱, “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例如:潜在存在着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存在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和水平接续紧张问题;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等。

2.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差,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

据国内外调查统计表明,煤炭行业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职工违章造成的。近几年来,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煤矿职工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使用农民工、协议工、临时工,并且已经成为井下一线工作的主力军。这些工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他们对安全规程、措施及安全知识的接受能力差,不能适应高强度的集约化、机械化采煤作业。其次,工人每天工作时间大都在l0~14个小时之间,长期超时从事高强度的劳作,势必会加大误操作的概率及发生事故的机率。此外,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很多煤矿的培训只走形式不重实效,没有很好的管理考核制度,工人把学习和技能培训看成是一种消遣,考核关不严,混着就能过关,所以导致了虽然天天在讲安全、学安全,但是效果就是不明显。

3.安全技术及装备无法适应当前的开采需要

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不断发展,矿井也在不断加深,就会出现以前未出现的安全灾害,比如地热、冲击地压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安全问题在目前都还无法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此外,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煤矿自主科技研发能力十分有限,安全技术和设备无法适应当前的开采要求,依然存在有些设备的更新速度过慢、可靠性差等方面的情况。

4.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在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之后,煤矿专门管理部门被取消,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煤矿安全管理缺乏统一标准体系,特别是一些产煤省撤消了煤炭管理机构,政府对煤炭工业的行业监管都不到位,形成了一种以企业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安全管理模式。虽然各个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出现一些繁杂问题,导致了煤矿监管部门主体责任薄弱,安全监察缺乏权威性,在安全执法过程中执法有章难循。其次,在检查形式上,各种检查的时间、路线大部分是既定的,下属的生产单位对检查的规律都已了如指掌,这样就会造成生产单位应付各种检查。

二、如何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煤矿安全教育,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要在生产过程中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一名干部,严禁违章指挥,工人严禁违章操作,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合理安排生产前的各个阶段,坚持把“为生产创造最安全的条件”作为最根本的要求。严格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为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通过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生命意识”;通过设备更新提高安全技术硬件,通过采矿方法的改造,从根本上提高安全技术基础条件,通过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技术思想及技术素质;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使其不愿违章,也不敢违章;通过环境优化把危险度降至最低。因此,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

2.强化安全培训教育

煤矿是一个较特殊的行业,我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规定,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煤矿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采煤作业基本安全操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紧急情况下自救办法等。安全培训要注意培训质量要求,考核合格后才发证。在培训方式上,理论培训应与实用技术有机结合,加强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比武,对于优胜者给予奖励,以调动职工培训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在岗位上按标准规定作业。

3.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

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与技术投入。通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仅可以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与疲劳程度,提高工人的身心健康,还可以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伤病所造成的停工、停产。另外重视抓好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专家学者的作用,整合和壮大安全科技资源,抓紧对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矿井突发动力的灾害机理、突水等灾害的形成与发展机理进行攻关,提高煤矿安全科技理论水平。

第12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教育;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舒适和方便,煤炭基本已经成为主要的生产能源,需要大量开采,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的重视和安全技术的提高,煤矿的安全情况已经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安全意识的的教育方面还是有欠缺,所以,加强煤矿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煤矿企业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的企业形象已经刻不容缓了。

一、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内涵

煤矿作为煤炭生产的主要的活动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所以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但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而且对于每一位员工都有深刻的价值。安全培训授课的目的主要是使煤矿工人能充分的了解煤矿内部的各环节,以及内部各环节所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使煤矿员工能恰当的拥有安全职业能力,保障自己的生命不受到煤炭生产的威胁,促进企业的经济利润的扩大。

安全教育一个很重的环节是相关方法的普及推广。其主要的方法是老师教授法、典型案例分析法以及实地的安全技能培训。通过这些方法使矿工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安全的生产技能以及处理危机的能力,同时也要鼓励员工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使员工能在安全的环境中生产,提高企业的社会安全声誉度,争当国家安全生产企业的典范。

二、进行煤矿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

目前,安全生产的意识已经深入到了国家社会的各个角落,煤炭行业呼声也非常高,且吸引的注意力越来越大,这就迫使煤炭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特别是员工的责任安全意识也是需要急切处理的。这一方面是提高煤炭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的必然要求,使企业员工能在安全的环境的进行工作。在另一方面,进行煤炭安全教育也是企业重视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型体现,使企业员工能够了解、理解和积极参与到煤炭企业安全教育的大家庭中。接下来,我将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一个简单的陈述。

(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拒不完全统计,在过去的2016年,我国的煤炭行业的事故的发生将近200起。相对于国外的煤炭行业来说,发生的灾难数还是比较多。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煤炭事故产生非常多的人员伤亡,并且这些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地关注和国家、企业的思考。在事故中很多伤亡人员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面对灾难很多员工束手无策,没有应对危险的能力,同时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所以,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使员工能够形成一整套系统完整的安全应对矿难的能力,能独立自主的解决一些安全问题,也要培员工的相互协作精神,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相互帮助,形成一个集体。通过这些简单的措施促进安全培训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应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该成为煤炭企业的新常态,使安全生产意识升入煤炭企业的每一位领导和员工的意识和行为之中。使之能真正的从源头杜绝煤炭矿难的发生,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事故的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整个煤矿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煤炭生产由于其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很多不确定性,很多情况需要员工有安全意识,这是应对灾难很重要的一个意识。煤炭企业通过一系列的安全培训能逐渐的培养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的改进员工的安全意识匮乏,安全技能素质低下的状况。同时,企业也要向员工传达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员工在生产中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还有就是企业的自己的相关规定。这可以使员工懂得企业所表达的真正意图和真正的含义,让员工能够理解企业、赞同企业及支持企业的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通过安全意识培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员工的综合技能素质的提升,这对于员工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都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将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技能培训最根本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所以要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有机的结合与统一。但是,我们要特别的考虑煤炭企业这一特殊生产部门,我们要特别关注和重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所以在当前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煤炭企业要不断推进新技术进入到生产的环节,充分保证煤炭生产安全,使科学技术与企业的经济利润完美结合,在保证企业各方面安全的情况下,促进企业在相关的培训环节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处理,利用科技保证经济利润,保持企业经营额度的稳定上升,维持企业的经济价值含量。

在另一方面来看,培训过程也是对于员工的安全问题的筛选过程,通过一步步的练习,排除工人身上的“不安全”性的生产陋习。企业的管理培训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措施去应对和解决员工身上所产生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生产工人的伤害,维持一个合理的安全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明确国家的安全性生产的深刻含义,加强对煤炭从业员工的安全训练和技能培训;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大幅增加的社会美誉度和经济利润,减少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提高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系数,促进员工的相关的安全责任概念。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形象,使企业在公平效率和价值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企业、社会及员工之间的共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