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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

时间:2023-07-14 17:36: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发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的发展

第1篇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得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需求日益增多,并成为当前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却能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也不利于我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现金流的控制。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并就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 策略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并将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营企业80%左右的资金需求来自于民间融资,事实上,由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其规模远不止这一数据。民间借贷俨然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是以解决个人自身或企业发展需求为目的,而是以非法从事资本经营来获利,严重偏离了传统的民间借贷的方向,影响到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所以,很有必要规范和引导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提高民间资金的利用率。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1.灵活性。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机构不同,其借款或还款的数额和方式都比较灵活,有多种选择余地的选择,只需双方约定好就行。只要你想借,便会有人愿意借给你。

2.广泛性。调查显示,在空间上民间借贷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很遍普遍,尤其是那些金融网点较少的地区。同时,在借款主体上看,民间借贷行为则涵盖于民营小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个阶层。

3.快捷性。快捷是民间借贷中吸引人之处,你所想要借贷的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尤其是数额较小的资金,可以在数小时之内即可到位,并且这种借贷关系往往只需口头形式或借条,从而有效地免去了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时所需要得一系列复杂程序,因此,民间借贷更适合那些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

二、如何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1.积极、合理、稳妥地引导民间借贷发展

1)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监管体系

国家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和预警、监测、通报制度,当民间借贷遇到风险时,要及时化解。同时,充分考虑到相关体系的操作可行性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最好只对专业的民间借贷组织或者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民

间融资实施监管。

2)加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面来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对于高利贷坚决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将民间借贷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2.大胆松绑民间借贷,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和借贷公司

国家要及时出台相关有利于放宽信用担保机构、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更要率组建相应的融资组织,让分散、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正规化、公开化,确保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民间融资组织。从而不仅可以增加农牧区金融供给,缓解农牧区贷款难问题,还可以提高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效率。

3.加强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

国家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民间借贷中介的地位与职责,例如民间借贷中介的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准入条件等,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此外,还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测和管理,最好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民间借贷的监管、监测工作,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进行,以及成立民间借贷中介行业协会,依靠相关的自律性组织进行统计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反映民间借贷的动向与发展,并尽早处理民间借贷在经营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4.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力。

这就要求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对于那些有良好发展前景、订单农业户、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加工户等城乡个体经营户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不断创新经营理念、改善手段的金融服务策略,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功能,从而为民间借贷双方的顺利交易提供先决条件。逐步加强农村信息咨询服务,加快支农服务电子化建设,并全方位地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此外,还要适当扩宽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以便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合理分布,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的现象越来越多,并将面临这新的挑战与机遇。同时,民间借贷作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快速的发展也会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我国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民间借贷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分析,从中找出问题,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确保民间借贷能够真正成为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补充。

参考文献:

[1] 曹一萍.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会计之友.2009.

[2] 邢增艺.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当代经济.2009.

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发展;正效应;负效应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及产生原因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通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等渠道,实现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种特殊形式。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农村实行的以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相应地对资金需求旺盛,然而农村正规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其需求,这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

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大量的非正规财务信息。二是手续简单,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地提供信贷服务给不同的借款人。三是借款金额比较小,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借款期限也短,因为只是临时性的借贷,贷方也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所以借贷的金额有限。四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二)民间借贷的原因分析

1. 中国社会注重亲缘关系,亲朋好友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任,其交易成本低,风险较小,极大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在对兴化市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68.63%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亲戚朋友,有30.02%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邻里,只有1.35%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民间小额借款公司。由此可见,当前兴化市民间借贷的存在基础是以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见下图)。

2. 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首先,近年来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得不到提升,而贷款手续复杂,任何一笔贷款都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并且审核时间较长,效率不高,致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其次,贷款门槛过高,对于银行的贷款来说,企业若越有实力,贷款数额就会越高也越容易,而对于一些想要扩大规模和发展的中小企业来说,其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没有实力相当的人来担保,银行则对其谨之慎之。

3. 农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对于放贷者来说,限制的资金可能会贬值,但是银行存款利率又低,收益小,股票投资风险大,房地产投资周期太长,所以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首选。

4. 手续简单、方便快捷。金融机构对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限制,以此来规避风险,但是民间借贷冲破了时间、地域、偿还能力、用途考察等的束缚,只要借款者有需求,放贷者觉得有必要或有利可图,那么这种借贷活动就会产生。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民间借贷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又给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的正效应

1. 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是由于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高,贷款时间长,手续复杂,融资难问题成为限制大多数现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2. 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方式。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再加上征收利息税,其收益较低,致使人们的存款意愿下降。而投资股票风险又大,又缺乏其相关专业知识,因此一些有钱人不得不把目光锁定在那些既能带来盈利,又能规避风险的民间借贷方式上去。

3. 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逐渐退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中小企业,而农村信用社没有及时补入,使得个体私营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真空。当个体户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时,他们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状况作保障来筹集资金,从而实现扩大再生产和提高效益。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的负效应

1.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是民间自主、自发的行为,监管部门至今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其随意性较大,他们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仅是为了获利,而不管其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民间借贷资金比较分散,经营较随意,缺乏规范性,具有在政策上正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所以容易诱发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从而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 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是由国家来确定金融机构的利率,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由借贷双方主体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自发自主制定的。此外,民间借贷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其利率水平通常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利于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3. 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其立法、监管等不完善,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二是借款金额小,且涉及的人员大多处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基于民间借款的用途缺乏管制,一些贷款人则可能发生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三、政策建议

目前,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方面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民间借贷运作规范化,真正使民间借贷走向合法有序的发展道路。

(一)加强规范引导,创造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

作为一种必要的融资补充形式,民间借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应保护并规范那些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在法律方面给它们提供支持;对于那些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则应该严厉打击。建议国家尽力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步伐,给规范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鼓励并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经营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从而满足多层次的农村资金需求,以抑制农村民间借贷的过快增长,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立法进程,营造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依法管理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来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来处理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应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放贷人管理条例》或《民间贷款组织法》等,给规范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例如,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组织的产权结构、机构设置、设立程序、市场定位、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加快利率改革的进程,尽快推动利率市场化

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力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并配合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货币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使得社会闲散资金能够被金融机构最大化地吸收利用,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等社会各层次的资金需求,以此制约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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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轩卓.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原因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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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0(04).

[8]王晓勇.当前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融资的特点、问题及政策建议[J].债券,2012(03).

[9]张胜林,李英民,王银光.交易成本与自发激励:对传统农业区民间借贷的调查[J].金融研究,2002(02).

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测工作 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发展;借贷;民间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6.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6-40-02

2012年5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吸引了无数人关注的“吴英案”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沸沸扬扬的“吴英案”,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一个年轻的亿万女富豪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更在于本案折射出来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问题。

一、近年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原因分析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以还本付息为标志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逐渐活跃,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也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最近几年,国家政策对银行贷款限制条件增加,国有银行越来越倾向于向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贷款,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不断加大,只能转向民间资本寻求短期融资,更加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的江浙一带以及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神木等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民间融资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民间融资之所以会越来越活跃,主要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大量资金的需求方,为民间融资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市场需求。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所有制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类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民间资本的需求者。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民营企业发达的省市,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接连涌现与飞速成长,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导致民间借贷融资日益活跃,是民间融资出现和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是国有银行“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为民间融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性。近些年,国有银行的经营中心不断向大企业、大城市转移,使得中小企业、城乡经济的资金缺位,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国家针对地区和行业的区别政策调控,加剧了部分地区和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贷款条件不断提高,广大的中小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受到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因素的困扰,很难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或其他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及乡镇企业,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扩大生产、偿还债务,为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只能转向民间融资,这就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三是民间资金大量累积,急于寻找投资的渠道,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带来了国家经济的繁荣,也为个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有存钱的良好习惯,使得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个人存进银行的资金所得利息无几,有时还得倒贴钱给银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把钱存进国有银行。而且,我国股市长期下滑,走势低迷,吸引力丧失殆尽;房地产市场宏观政策调控明显,潜在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放在收益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市场等,都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繁荣的契机。

二、当前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可以存在并且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在于它可以深入到正规国家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推动产业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同时,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但是,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的过度活跃发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利率导致民间融资借贷的风险加剧。个人存款大量涌向民间融资,最大的动力就是高利率、高回报,甚至要比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利率高上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中小企业较多的苏浙和广东,矿产资源丰富的鄂尔多斯、陕北神木,有的民间融资利率甚至达到了畸形的30%-40%。民间融资的需求方一般都为中小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借贷原因通常是企业经营或资金受到冲击,不能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转向高利率的民间融资,因而对借贷的资金成本和收益缺少理性的衡量;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缺乏分析借贷风险的相关专业技能和资格,受到高利率的驱使而进行盲目的借贷。一旦这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经营持续恶化,其收益难以支付民间融资的高息负债,企业就会陷入更大的危机,造成的连锁反应往往是整个资金链条的断裂,给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的风险。

第二,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融资利率高,回报高,往往可以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投资者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对民间融资的风险又存在侥幸心理,使得个人手中的大笔资金都流向了非正规的民间资本市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而且会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的大部分都投向了国家宏观控制的一些过热行业,国有银行贷款限制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小煤窑等,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调控政策,对某些国家限制投资的行业持续发热或反弹起到了相当大促进作用,严重影响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

第三,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正常的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民间融资的高利润,高风险,为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发生祸患。加之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不健全,不存在抵押或者相关的类似机制,导致违约事件时常发生,因民间融资借贷引发的纠纷事件,法律诉讼量正在不断上升。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经营,破产的中小企业数不胜数,在江浙温州等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老板跑路、跳楼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某些民间金融活跃的个别地区,还有当地黑社会势力的介入,给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制造了一系列的不利因素。

三、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路径

虽然民间融资存在许多缺陷,不可否认的是,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怎样正确约束民间金融有序良性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限制、制约其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促进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正确引导,疏堵结合,推动民间融资的可监测化。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应改变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严厉禁止。做到正确引导,疏堵结合,让民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游离于国家法律政策之外,对互动性民间借贷融资,要承认其在社会经济体制中的存在合理性,给予其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民间融资的程序、办法、规模、利率和手续,使得民间融资行为合理化、规范化,获取更大的融资收益。

第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正规金融为主、民间金融为辅的双向金融制度。深化金融制度的改革,打破银行业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允许满足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银行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积极地资金支持,可以把企业民间融资的目光吸引到银行业上来,达到民间融资和银行业的双赢,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创新金融业务,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融资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双方资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条件代为发放贷款,并且协助收回贷款,承担中介作用,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的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提供者承担的风险减小,将民间借贷融资转化为银行为个人提供的理财机会,最终使得民间融资成为正常的市场融资行为。

第四,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机制建设。国家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赋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民间金融活跃的行业和地区,试点提高法律的容忍程度,使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合法化。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区别,保障正常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张,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使得民间融资借贷有法可依,推动民间融资合法化进程和法律制度的积极建立,解决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民间融资借贷纠纷。

民间融资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看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利因素的基础上,也应看到它为我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在尽量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同时,积极引导其正面的作用,将其纳入相关法律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以使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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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思瑶.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2).

第5篇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概述

民间借贷指的就是公民与各种组织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活动。对于这种性质的借贷活动,只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其真实性认可即是有效,其中涉及到的因为借贷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抵押也会相应有效,但是这种借贷活动需注意一点,那就是其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利率所做出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的对象,可以把民间借贷分成个人的借贷活动和金融企业与组织之间涉及到的借贷。另外民间借贷活动还得遵循一些原则,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首先应该遵守的就是国家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遵循一般市场原则中的诚信与自愿的原则。从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来讲,民间借贷指的是公民依照相互之间的约定对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证券进行借贷的一种行为,具有民事法律的性质。从广义上来讲,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除了其狭义所指的内容之外,还同时包括了公民和法人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所涉及到的有关货币与有价证券的相互借贷。而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用到的都是民间借贷的涵义。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农村的民间借贷,因为我国的依然是农民人数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而农村的民间借贷在我国本来就有着很久的历史,这些民间借贷为那些不能在国家金融机构中贷到款的人们提供了筹集资金的便利,不仅如此,民间借贷也为部分的资金拥有着创造了一定的收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借贷也盘活了农村的经济活动,促进了农村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农村的民间信贷也开始涌现出不少问题,仔细分析这些问题出现,不难发现,都与一个因素有关系,那就是高利率贷款,他对农村的经济与社会产生了很多不好的影响,下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二、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带来的主要问题

1.高利率将影响农村的长远发展

一般的民间借贷将会盘活农村的经济,作为主流借贷业务的必要补充,将会促进资金的流通,而高利率借贷业务将会对农村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好的影响,具体来讲,其对农村长远发展的影响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第一,不论是对于债主还是对于债户,高利率借贷都会极大地激化有效收益率和高机会成本相互间的矛盾,这样以来将会使很多农户和企业他们的资金流通以及资金的积累受到影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一个问题,如果收益率的大小不变,借贷利率一直升高,没那么农户与企业在资金积累方面的速度将会变得非常的缓慢,进而就会导致农户与企业经济的规模上很难再扩大,影响规模经济的效益。所以说,这种在农村的民间借贷实行高利率将会对农村的规模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第二,这种高利率如果长期实行,将会使得边际消费倾向呈现降低的势头,同时还会导致消费滞后现象的产生。在一般的农村借贷活动中,债主在资金方面一般会有较高的风险,然而在实际中因为他们会获得高息收入,所以也会有很多人冒着风险将资金以贷款的形式以借给别人。根据农村民间借贷的一般情形来判断,贷款活动一般都是发生熟悉的人之间,这样一来,就使得债主方所承担的资金方面的风险大大降低,前面所讲的资金风险方面的顾虑打消之后,就会增加很多人来参与这项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活动。但是实际中的情况是,农村民间借贷的债主一般资金都比较有限,如果他们在高利率借贷上投入过多,必然会导致其在消费上的投入就会大大减少,这样的结果就是消费动力不足以及消费滞后,这些都会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好的影响。

2.高利率将使农村的社会不公加剧,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高利率的农村民间贷款给农村社会发展造成的不好影响除了上文所讲的长远发展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个不良的影响,那就是使得本来就不合理的社会公平变得更加不公。因为高利率贷款将会使那些有钱人可以通过很轻松而且不需要劳动的手段获取高额的收益,这必然让没有钱的人感到社会的不公平,没钱的人辛辛苦苦一年的工作,所得报酬还不及高利贷者不用付出劳动所获得收益高,不免会心中不平。另外一个方面,这些高利贷者不用劳动就可以生活的好,使得发放高利贷就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事实上他们什么也不干,这样就会在社会上出现一批的闲散劳动力,出现了市场资源的闲置,导致社会资源利用率降低,同时由于这种民间贷款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在发生纠纷而款项无法收回时就会导致暴力收款,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针对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所说的高利率民间贷款对农村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1.加快民间借贷的法制化进程

对于当前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现状来说,除了有少数法律文件中的少量规定之外,就很少看到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没有了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将会使得民间借贷中产生的纠纷没有一个评判的标准,等到事态严重时,就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所以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建设应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要有明确的法律来保护和规范,明确其法律地位,为其合理生存创造空间。第二,成立相应的组织,建立相应的部门专门来管理民间借贷中的有关契约签订的问题,同时约束双方的行为,并为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强化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纠纷。第三、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标准进行界定,给民间借贷行为一个法律的标杆,使其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2.端正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在民间生存那么久,就是因为它有其生存的空间与土壤,这就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因此对于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拒绝或者禁止,这是因为高利贷生存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还在,如果贸然禁止,只能带来更坏的结果,这种结果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情况使正常渠道贷不到款的人资金更加紧张,高利贷更加猖獗,另一种情况使农村本来就不宽裕的资金变得更加枯竭。因此,对于民间借贷这种具有一定历史的事物,不能离开其产生的历史环境,只有在现实条件成熟时才能够禁止。

3.积极发展正常的民间借贷,弱化高利贷的影响

高利贷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因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发展实力不够强大所致,只要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断地发展壮大,那么高利贷也将没有生存的空间。按照民间借贷的种类来看其主要分为专业化借贷与兼营借贷,其中专业化的借贷方式有的是从兼营行式发展而来的,与兼营方式相比,专业化的经营规模更大、成本更低、资金更充足,利率也比更低,这样看来,个人化的经营朝着专业化的经营将会有利于利率的降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积极鼓励民间借贷不断地朝向规模化与专业化发展,这是一种抵制高利贷的有效方式。

4.增加对农村的资金供给,打破少数人对资金的垄断

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政策上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以及农业银行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这样一来必然会对高利贷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对高利贷税率进行提高,对个别垄断资金者进行打击和限制。民间借贷高利率最根本的原因是资金不足,这才给了垄断者以机会,因此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克制高利贷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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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艳.农村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原因及规范对策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25-27,38.

第6篇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速度足以令人咋舌,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相应扩大。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07年安徽50%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资金上的困难,而8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增加流动资金进行企业资金流动;由于河北正常银行借贷渠道不畅通,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40%的企业(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都有民间借贷活动,足以显示民间借贷在河北范围内的重要地位;2008年湖南地区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大致包括建筑业、商业、农业、制造业、饮食业以及房地产等等。这些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而民间借贷又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所以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

二、民间交易已逐渐半公开化

国家承认的借贷行为是正当银行借贷,而民间借贷正好与银行借贷相反,它的发展不属于国家调控和监管的,民间借贷发展初期都被称之为地下金融,即不受法律所保护的。然而,民间借贷又是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随着民间借贷逐渐走向成熟化,民间交易也已逐渐从原先的暗处交易转向半公开化。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实施中也逐渐产生了中介人和放债人。借贷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中介人为借贷双方牵线,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用;还有一种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再将这些钱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双方的差价。

四、市县范围之内的个人借贷普遍

民间借贷与正规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个人关系,它具有极强的关系借贷性质,所以民间借贷活动一般都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据调查,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或者村镇之间,且个人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民间借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现如今已经成了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经济发达的地区、偏僻穷困山区都数见不鲜。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产业流向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银行借贷,它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约束不强,部分资金流向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计划经济残留下来的一些小工厂,例如小水泥厂、小纸厂、小钢铁厂,或是一些高污染的工厂,这些产业的生产都没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所以在正规银行借贷中是不允许向这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放贷的,然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法律约束又比较小,不少民间借贷都不重视这一点,向这些工厂放贷,这些企业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所积累下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措施不明确

不少人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差别分不开,不少非法集资行为都是由民间借贷慢慢发展过来的,这是由于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者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很明确的给出定义,导致社会大众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有关法规有如下定义: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两者之间达成协议即表示有效,但又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保护措施,导致不少借贷企业抓住此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没有相关规范措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定义给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

三、民间借贷结构性分析

以往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属于地下行为,见不得光的,也就不受当地政府所掌控,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难以把握,以致民间借贷现在主要都集中在一些热门行业去了,例如建筑业、房地产、饮食业等等。将民间借贷的资金都集中到几个热门行业的风险在于,不能产生合适的竞争,无法促进产业的发展,如果这个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不景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得不到及时的销售处理就会导致民间借贷的投资效益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数时,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会越来越大的。

四、借贷形式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形式有很多种,前面已经提及了几种常见的借贷形式,中介人、担保公司、中介机构,在这集中常见的形式中也是存在不小风险的。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关系,所以在大部分借贷活动中都是有关系才找的民间借贷,如果某些人利用这一点进行金融集资行为也无法防止,就跟当今社会上的传销形式差不多,就是利用关系进行的。就拿以下一个真实案例来说吧,2011年4月11日,江某借给许某、郑某600万人民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0天,要求许某、郑某在期限内还清本息,但是到了还款期限,许某、郑某无力偿还,江某就将这二人告上法庭,法庭之上担保公司合肥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出具的担保盖章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所以认为这次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后的结果,原告获得了胜诉,但是被告以及其他担保公司都无力偿还这两人所借贷的600万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企业到最后还是拿不回原先借出去的资金,自己的损失还是最大的。向这样的事情也许一两次无关紧要,但是发现这一漏洞的人多了对民间借贷的威胁也是比较大的,没有很好的内部保护措施很难避免这些借贷形式上的风险。

第7篇

论文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匮乏问题,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始终处于地下状态,缺乏担保和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深入查摆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背后的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正确加以引导,对于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借贷主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信贷有着不能忽视而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信贷发展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行的对策建议。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目前,农村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以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借贷机构发生的借贷,另一个是相对于官方借贷而言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那些没有被官方监管、控制的民间金融活动。大量的调查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功能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间有息借贷基本消失,但亲友之间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一直没有间断。改革开放后,尽管由于认识上、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了农村社区民间借贷发展的波折,但随着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崛起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形式也多样化,融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是:

(一)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大、数额多。1996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求,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同事、邻居等熟人中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在利率下调和开征利息税的情况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人或企业,从而获取高额回报。

(三)民间借贷服务对象复杂,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为主。由于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而农村信用社又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上成为信贷支持的盲区,因此,只有从民间寻求支持,这也是民间借贷主要倾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领域宽,用途广泛。其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建房投资,婚丧嫁娶、治病、教育等方面支出,其中主要是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

(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以信用方式为主。大多数借款人向债主写下借据、签字或盖章后.再由担保人签字,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

(六)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借款期限一般在2~8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一般都是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一定上浮幅度确定的。

二、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效益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既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给农民需求带来的矛盾,也缓解了农村借贷资源的极重匮乏,其积极的一面是不容置疑的。

1.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在我国农村,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每年靠种地维持生活的农民比较普遍,他们没有多余的钱从事农业生产,相当一部分农民春天种地全靠借贷,而正规的银行和信用社借贷资源又有限,民间借贷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需求。

2.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据调查,在农村的民营经济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3.简便、灵活,方便农民借贷。由于民间借贷不受时间、地域和多少限制,一次借贷十几分钟就能搞定,有的当时就能拿到钱,而且贷款无须抵押物品作担保,所以很受农民的欢迎。

4.运行成本低,效率高。民间借贷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不缴纳各种税费,运作没有什么成本,加之打个借条就拿钱的方式,比起三番五次、层层把关的正规银行和借贷机构来说,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率要高得多。

5.利息灵活。虽然国家对存贷款利息都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违反,但由于是个人私下借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上下浮动,也可以根据供求状况和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偿还能力约定对称的利率。

(二)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借贷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

2.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4.民间借贷纠纷多,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由于利益所致,民间借贷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引发纠纷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5.借贷双方心理压力都较大,都有一定戒备和担心。民间借贷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不光彩”地带,拿不到“桌面”上来操作,以至在借贷期,给双方精神上带来了巨大压力,借的怕还不上,贷的怕人跑了。

三、解决农村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对策

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能忽视。因此,建议:

(一)要科学认识民间借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固然有其合理性。同时,足以说明现有的借贷形式在其设计上有缺陷。因此,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存在重新认识。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二)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引导。民间借贷由于长期处在地下状态,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第8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引导 民间借贷

1.我国的民间借贷概述

1.1民间借贷内涵

民间借贷的产生源于私有制的发展,它是各国长期存在的自发性金融行为,从金融上来说,它是一种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进行的以货币为标的的资金借贷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合法性民事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也逐渐放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我国的民间借贷形式

弄清民间借贷的形式是理解我国民间借贷的关键所在。按照性质划分,我国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互助型和营利型,按照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无中介型和有中介型。所谓互助型就是借贷双方是基于互助的目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互惠互利的低息甚至无息性借贷行为,多存在与亲缘、地缘、业缘的亲朋好友之间,具有灵活性强、数额小、范围广的特点,往往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合同。与此相反,营利型民间借贷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借贷行为,其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利息,多在非亲友间进行,具有数额大、利息高、筹资快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这也是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的一种借贷行为。而有无中介型借贷就是按照借贷行为是否存在约束的第三方来划分的,一般互助型民间借贷都是无中介型的。

1.3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成熟,金融市场也欣欣向荣,民间借贷市场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互助型民间借贷向营利型借贷发展;二是中介机构介入借贷市场,有中介型民间借贷大力发展。一方面,传统的互助型借贷主要是由于过去人们的借贷行为往往源于短期的余缺互补,而如今随着经济的向好,人们的短期性借贷行为越来越多的产生于经营,互助型借贷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借贷需求,这样营利型的借贷行为就开始发展起来;另一方面,营利型借贷行为的发展为中介机构的介入创造了条件,大量房屋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涌入民间借贷市场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市场化、公开化和规范化。但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这种发展,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更值得关注,其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如何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的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又一难题,由此引入小额贷款公司引动民间借贷的思考。

2.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需要一个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的中介平台,相比于一般的资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可控性不强、内部操作大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其无论是在法律监管还是运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规范,将其作为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中介平台有着如下的可行之处。

2.1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民间借贷机构

不同于其他资金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本源于民间的借贷机构,自2008年推向市场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本着“小额、分散”的理念向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业服务,多由民营企业设立,通过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服务于民间,一直充当着民间借贷机构的角色,将其发展成为民间借贷中介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更加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自推向市场以来一直处于较规范的监管之中,2008年颁布的《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同时各省市也相应地出台了各种细化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还要进行定期的数据收集,以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借贷资金状况,不仅减少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的各类风险,还能实现实时监控,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建立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借贷平台能够很好地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到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之中。

2.3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发展较为成熟以后才推行的一种民间借贷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资金借贷中介机构,其在运作上有着不可比拟的规范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安全。同时在各省市又出台了更加细化的相关管理条例,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金融产品设计、人力资源管理、信贷对象搜寻等各个方面对其有了更为规范的引导,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流程更加透明公开。

2.4小额贷款公司有行业协会的自律

作为金融机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业自律对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不可或缺。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也正逐步建立起来,在浙江、上海等不少省市都已经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行业规范监督、行业风险监管等,许多地区还正着手建立起行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内省和自律,实现借贷行为的系统化管理。

3.总结

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需要一个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的中介平台,相比于一般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民间借贷平台,其无论是在法律监管还是运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规范,也有着行业协会的自律,将其作为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中介平台将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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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志华,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况调整――以山西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0(23)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征;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阮亚男,周小平.当前农村民间借贷新特征及相关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1).

第10篇

[关建词]:民间借贷 规范 法律思考

引 言

民间借贷不是新时期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它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着社会进步的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不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向前发展,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发展。是以其合法的一面挡住其非法的一面,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利润已经不是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产生的利润。因此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没有作出公示性的限制,从而对民间借贷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笔者在多起民间借贷的案件中,经历了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非法集资、诈骗等民放高利债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局面。本文从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对民间借贷提出部份思考意见,以此抛砖引玉,让民间借贷进入一个合法的、为社会有用的资金循环链。

一、 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借贷的主体,从法律意义上,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社会自然人。而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不是一般意思上的社会自然人。随着我国富民政策的不断落实,人民群众手中的现金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的主体也在不断的壮大。由一般的社会自然人发展到了各行各业之中拥有现金资本的人员都加入到这一行列之中。现在,不单纯的社会自然人,部份有资金的企业法人也在从事资金拆借,有点单位甚至从国有商业银行借款,将暂不使用的部份也投入到了民间借贷的行列之中。因此,有关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不是单纯的民间主体,这个主体正在不断的扩大。

二、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民间借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从历史看,银行业还是在民间借贷的基础发展起来的,它将零碎的民间资金进行了有效的结合,形成具备规模统一进行借贷的钱庄,在钱庄的基础上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因此在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问题,笔者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民借借贷进行的探讨。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由于缺乏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有利用民间借贷成为暴发户也有因民间借贷落到倾家荡产的下场,在这种高风险的情况下为何现阶段还有越越多的人参与者到民间借贷的行列之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发下几点:

1、国有商业银行、城市股份制银行贷款要求高、手续繁锁、周期长、渠道不畅为民间借贷创造了条件。

当前,我国融资渠道成金字塔形,在金字塔的最下层是实力雄厚国有商业银行、金字塔的中间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实力远不如国有商业银行,在金字塔的再上层是农商业作银行其资金实力又没有城市股份制银行雄厚;再上层是国家刚刚允许进入的市场的小型贷款公司,他们的资金少得可怜,只能在一个小范围内起到补充作用;最上层也是资金最少的是拥有资金资本的民间借贷主体。在这五层金字塔中,人们当然希望能够从国有商业银行贷到款。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城市股份制银行需要提供担保、抵押、上级行的审批等,这些手续对小型企业来讲是很不容易办到的。因此他们只能另辟贷款渠道,只能用高息从小型贷款公司或向民间的资金持有人贷款。

2、存款利率过底,造成社会闲置资金不向银行流入,进入了民间借贷行列其中另一原因,是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过低。

自取2011年以来,国家虽然调整了几次存贷款基本利息,一年期存款利率达到3.5%,折合成月利率只有0.29%,与民间借贷月利率5%甚至5%以上来讲,这样的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相比较,这一点的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相比较,其收益率是无法相比的。加之民间借贷方面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将手中的现金做活,不向银行流动,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是一种社会的一种必然趋势。

3、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过高,借贷人实际付出的利息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距离在缩小。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国家指导利率,各商业银行可以国家公布的标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贷款利率。因银行的体制不同,利率的上浮比例也不相同。我国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不浮20%为实际贷款利率;而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90%为实际贷款利率。除执行上述贷款利率外,我国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还需要抵押、担保。在抵押登记时,还要进行价值评估,对抵押物还要办理财产保险,有时银行还要对借贷项目进行考察,这些支出无疑增加了企业贷款的成本。如果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计算,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99%,加上价值评估、保险、考察等费用,实际年利率已经超过18%,有点还超过20%,加上现在商业银行不是按借款时间计算利息,而是按月计算利息。除了上述成本外,要办成这一笔贷款,还要等层层批准。因此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成本之大、手续繁锁、渠道不畅给了民间借贷一条路。

4、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吸引了资金持有人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现阶段,民间借贷的月利率通常在5%左右,有些高利率甚至达到10%以上,他们的借贷方式,是确定借贷的数额和时间,在此基础上先扣除利息,扣除利息后的借贷数发放给借贷人。笔者曾经算了一下民间借贷后的收益。按照月息5%计算,10万元一年出借六次,其益就高达到84460元,如果借贷的月利率再高于5%,达到10%那收益率就更大了。如此之高的收益呢,怎么不让人动心,又怎么会将手中的现金存入银行呢。因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吸引各种资本进入民间借贷的特大磁场。

5、国家对民间借贷没有约束,使民间借贷无制约的发展

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还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唯一约束民间借贷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意见没有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进行规定,只是对民部借款的利率作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我国现阶段对民间借贷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这就使民间借贷无序的发展造成法律上的真空。

三、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

根据央行的 统计,我国2011年银行新增贷款4.17万亿,而从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达到7.76万亿元,银行贷款规模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逐年在下降,目前银行外资金已经接近全社会融资总量的一半。我国居民真的有这么大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吗?据有关统计2010年底我国居民个人存款已达到21万亿元左右,企业存款达16万亿。从这一统计数字看,我国居民的存款数量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再有这么多的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显然不可能的;企业的16万亿存款,成了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重要角式,当生产资金不从事生产所用,而转入资金运作时,对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结果,将有可能影响到国家对全国资本的管理的能力。因此,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已经从单一居民发展到多元化的主体。

四、如何正确评价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好的一面是帮助缺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的困扰,将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发展再生产或促进商品流通,给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没有约束,民间借贷也给社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主要有:

1、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民放高利债

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其资金不能满足需求,因此他们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就要继续组织资金,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监督机制和风险评估,借贷的确风险系数较大,一旦有一笔资金不能收回,必然引起联锁反应。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开始折东墙补西墙。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借贷款时,出借人为了保护借款的安全,便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追要债权,在追要债权时,往往通过非法拘禁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逼借款人还债,这种追要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民放高利债。

2、高利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现阶段民间借贷在利息上,有的已出现了高利债,这种利息已实际超出了其它行业正常利润范围。因此,借上高利债的人,从经营取得的利润已不能满足支付高额利息的需要,这时,借贷人为了逃避逃避责任,将借款卷走外逃。

三、民间借贷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反映

从理论上讲,民间借贷不会对资产产生增值,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将会使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资金撤回,因此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金融是为第一、二产业服务的,只有第一、二产业搞好了第三产业才能兴旺发达。因此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润超过任何一个产业时,大家都去做金融业务。这样的结果最终导致第一、二产业因不能承受高额的利息和低下的利润使第一、二产业衰落,大家都将以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之中,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不堪设想。

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不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一历史的产物,民间借贷积极性的一面,他解决了公民在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时,但也存在危害社会的一面,如不加以规范,任其发展,给社会、家庭都会造成直接的、间接的影响,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制订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从横观上进行监督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没有法律进行调整,无法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行为已经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如何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应当以成文法加以固定。对利用民间借贷获取非法巨额利润,并以暴力手段或以非法拘禁债务人的行为,应当从法律的角度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有制订法律、法规,才能对以民间借贷的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人员和行为予以打击,也才能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

2、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如何确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1991》21号)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份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仅对利率的上限作出的原则性规定,而对超过部份不予保护,那超过的部份属什么行为,应当不应当进行处罚,最高法的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操作性上来讲,国家极须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3、从税收上对民间借贷进行行政管理

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看,按照我国现在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我国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基本上达到25%左右,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获取的一次性收入,没有纳入所得税的范围。而国有商业银的贷款利息,都要缴纳税收。因此,为了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对发现的民间借贷应当课以重税,以调节利用民间借贷获取巨额利润以税收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调节。

4、银行对现金流量数额较大进出频繁银行客户跟踪调查

根据国家的关的统计数据,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已接近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这些庞大的资金,有许多并非是公民手中的闲散资金。各式各样的资金将随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润进入非正常渠道的融资范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我们有些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员,利用手中借贷的机会,将银行资金通过合法渠道借出,然后再通过相应的渠道,将这部份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以此获得非法的利润。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借贷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利用银行资金进行转贷,获取利润的,应当予以坚决的制裁。同时我国法律也应当赋于银行部门有充分的调查权,使银行进行调查时,得到法律的支持。

5、打击以营利为目的高利贷的行为

高利债并不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和产物,他具有一定的历史。在我国的历史上,因为高利债,将借款人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数不胜数。在近阶段,高利债又死灰复燃,因高利又 引发非法集资。他们以2-3%的月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然后他们以10%月利率向一些缺少资金的企业和个体户放贷从中收取巨额的利差。根据这一事实,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的高利息的行为已经触的刑律,应当对发放高利债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数罪并罚予以打击。其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发放高利债的主体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高利债的主观方面是以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发放高利债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秩序;发放高利债的客观方面是向不特定的人发放高利债的行为。由于发放高利债的行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和 税务登记证,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所纳税,按照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偷税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11篇

关键词:民营经济;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一、民间信用发展的新特点

民间信用又称民间借贷或民间金融,从现实情况看,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借贷为主要形式的价值让渡及还本付息。它是适应民间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解决生活、生产、经营、投资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形式。长期以来,因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也称为“地下金融”。

民间信用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长久以来,民间信用的基本特点为非生产型,期限较短,活动范围有限,手续简便、快捷,利率较高,信用风险大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中国民间信用的发展具有了新的特点:

1. 向生产性借贷发展。改革之前,民间借贷多为生活性借贷,一般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资金需求。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众多小微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借款用途从解决温饱、婚丧嫁娶或天灾人祸等生活费用和临时短缺需要,发展到以生产性借贷为主。

2.以货币借贷为主,利率高。改革开放之前,民间借贷多为非市场性的人情债,多为亲戚朋友之间发生的没有利息或低息的借贷。借贷方式有借钱还物、借物还钱、借物还物、借钱还钱等多种形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民众市场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发展到以货币借贷为主,利率从无息低息为主,向高息为主转变。利率高且浮动,也反映了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

3.范围、规模扩大,期限延长。早期的民间借贷因多在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发生空间范围有限。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人流和物流大范围、大规模流动,社会关系更广泛了,越来越多的借贷为生产性借贷,单笔资金需求量较高,而且居民个人和小微企业资金实力增强,能够满足更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所以借贷关系从亲朋好友发展到非亲非故,借贷范围从本村本乡发展到跨乡、跨县甚至跨省;交易额从几十元、几百元发展到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上千万元;期限也从春借秋还,一般不超过1年,发展到长达1--2年,甚至3--5年或更长。

4.组织化发展。早期的民间借贷大都在个人之间临时无组织地进行,表现为私人之间直接货币借贷,或私人通过中介人进行的货币借贷。随着借贷规模和范围的扩大,有一定组织程序和规范的的借贷活动发展起来:如股份集资、农村基金会、民间合会、“典当行”、 金融仓储公司、供应链金融、 民间借贷公司、地下钱庄等。这些信用形式灵活多样、手续简便、期限自由、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金融杠杆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民间信用的发展。

5.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及违规操作。民间信用的资金一般来源于四个方面:一为居民个人的劳动收入和积蓄;二为企业或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三为借入资金,包括向银行的借入;四为来路不明的资金,如一些灰色或黑色收入。借入资金,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受高回报的诱惑,有不少企业也开始违规从事放款业务。他们以自己的资产为抵押,从银行贷来大笔资金,并不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放贷到资金缺乏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低息从银行取得贷款,成立担保公司,之后又立即转手发放高利贷,赚取巨额息差,从而形成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

二、民间信用发展的主要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民间金融进入了活跃发展时期。以温州为例,温州经济的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大都靠自筹,并主要来自民间借贷。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民间信用的发展?

l.源于金融资源的集中和垄断。金融体系改革开始后,多元多层次金融结构有较大发展,但金融资源过于集中于国有控股银行和其它正规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倾向于成熟产业,倾向于国有经济部门和大中企业,而民营小微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贷款。虽然近年来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额度和占比有所提升,但贷款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

2.源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发展。改革以来,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控股、集体、个体、股份制、合作制、外资或中外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些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由支配其收入,增大了相互融资的机会,也形成了民间信用发展的基础。

3.源于小微企业融资困局。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经营规模不大,信用欠佳,抵押资产不多,经营风险大,难以满足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审批手续、担保抵押等要求。银行出于安全考虑,往往也不愿意提供贷款。民间借贷的发展为大量急需资金又贷款无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4.源于民间财富增加,民众逐利心增强。改革开放30多年,企业或劳动者个人积累的财富大幅增加,资金数额巨大,形成了民间信用的资金源泉。资本逐利的本性,市场经济意识的提高,使民众的逐利心理不断增强,从而驱使资金流向获利空间最大的领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中,通过民间借贷赚取利差,获取丰厚的回报是“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因。

5.源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由于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民间资本实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楼市调控炒房受到严格限制,炒股又炒得血本无归,实体经济利润微簿、经营困难,许多小微企业破产倒闭,而海外投资风大浪高又未成气候,从楼市、股市以及实体经济中退出的大量民间资本如笼中困兽无处可去。出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在民间高利贷的杠杆作用下,大量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就不足为奇了。

6.源于泡沫经济。前几年的房地产热,股市热,出现了一些投资和投机的热点。高收益的预期,必然会调动部分资金流进房市和股市。炒房炒股能赚一倍的钱,借50%的利息的钱仍然划算,尽管民间借贷利率高、风险大,但任何事情都有风险,高风险往往意味着高收益。因此,在高收益预期的影响下,也驱使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

7.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关系。2010年为防止经济过热,对抗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的政策取向。进入2011年,中央银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接连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最高水平,而且多次提高基准利率。货币政策的快速趋紧、直接传导到信贷市场,各商业银行被迫控制信贷额度,小微企业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贷款,民间借贷市场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这也促使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当然,目前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三、民间信用发展的积极作用

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民间信用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其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缓解信贷资金供需矛盾。银行信用受体制和政策的影响,在信贷投向、风险控制、授信范围及权限、经营方式、信贷规模等多方面受到限制,无论在总量、结构还是在服务上,都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民间信用一般是在银行信用等正规金融机构涉足不到或力不能及的领域发展起来的,民间信用的发展弥补了银行等信贷资金的不足,有效缓解了信贷资金的供需矛盾。

2.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这也是全世界的政府都会设立专门的政策项目,增加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原因。多年来,拉动经济增长,推出财政、信贷刺激计划,我们看到的是资源仍大部分流向了国有大中企业,小微企业照样缺资金。所以民间信用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有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竞争的“大气候”。民间信用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压力,有助于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服务品种,改善金融服务。反过来,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改善也促使民间借贷改进服务方式,降低借贷利率,提高服务质量,以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形成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运行效率。

4.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是以资金流带动,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来实现的。只有通过资金的流动,才能带动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总的来看,在利率机制作用下,民间借贷的资金一般流向那些真正需要的企业,流向那些产品竞争力强,产销两旺、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反之,民间信用会避而远之。流动的结果会促使科技含量高、成本低、效益好的企业得到发展,而科技含量低、成本高、效益差的企业遭受淘汰,从而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

5.有利于优化信用生态环境。所谓信用生态环境,一般是指市场经济发达,市场机制完善,对金融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有效,民众法治意识浓厚,信用观念强等境况。民间借贷通常以亲缘、地缘、乡缘关系为依托,互相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还贷能力和道德品格,多属于“熟人”借贷。 “熟人社会”的自律机制,使得借贷双方比较注重自己信用,信守承喏,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完善金融信用环境。

6.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阶段由于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大,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融资,往往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创业资本。民间信用的发展必然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7.对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资金不足。迫于经营压力和利益的驱动,大量的资金通过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短缺的矛盾。民间借贷的发展对解决农户、农村企业的生产所需资金,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调查,农村的中小微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其初始资金30%以上靠民间借贷,扩大再生产,50%以上靠的也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四、发展民间信用的必然性

综上所述,发展民间信用动因强劲,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特别是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发展民间信用不是要不要、想不想的问题,而是有客观必然性。

首先,发展民间信用有客观经济基础。 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其融资服务的重点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中企业,而不是小微企业或小生产者。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方式。在小生产方式下,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

其次,决定于金融体系内在的制度路径。我国目前的信贷体制是以大型国有控股银行为主体、占主导的。尽管政府要求这些银行都要成立小微企业信贷部,去做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他们也都成立了,但没有积极性。因为给小微企业放款,交易成本高、风险大,成本与收益的匹配,不符合其“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经营原则。所以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积极发展民间信用成为必然的选择。

第三,民间借贷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这种生存空间,从根本上说源于市场需求。一方面众多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缺资源,缺技术,缺资金,嗷嗷待哺,资金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满足;另一方面大量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有需求又有供给,民间借贷的发展是必然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与正规金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发展民间信用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体现。从我国宪法所主张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立法精神看,发展民间借贷,是民间投资者追求个人财富的权利与自由,以及民营企业获得普惠制金融服务的权利和自由的体现。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一直没有合法身份,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正因为法律地位缺失,游离于监管之外,放贷行为又十分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有时才显得无法无天,长期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隐患。所以如何从立法的层面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为民间借贷”正名”,使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走向“阳光化”运作、走向合法经营,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已经采取了行动。央行提出的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温州等沿海地区金融综合改革开始推进,使我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和正常发展的曙光,但任重而道远。

发展民间信用也是有风险的,而且风险很大。民间信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将另文说明。

参考文献:

[1] 邰子龙. 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 金融领域, 2010(6).

[2] 许 小 年 . 地 下 钱 庄 的 合 法 之 路 [Z]. 22度观察, 2011-05-31.

第1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率;法律风险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资本需求越来越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受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调高放贷标准的影响,在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业主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

1、民间借贷规模大,利率高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宏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近几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1]相关研究报告预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由于受民间借贷高回报,高利率的吸引,大批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体和社团组织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大潮当中。近年,受金融机构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攀升,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个别地区曝出的高利率令人瞠目。

2、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

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银行借贷条件的苛刻,或者制度的严谨,一般中小企业业主无法问津,因此民间借贷更活跃,方便,据笔者了解主要存在如下形式。

一,公司法人之间借贷到期归还,收取一定利息,也有不收息的。

二,公司法人向员工、亲戚、朋友借钱,或付息或分利。

三,法人与法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

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加限定,还款期限事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归还。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相比于金融机构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显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灵活、手续简洁的特点。

二、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和情感因素

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政府掌控。早期,民间金融机构被列为非法组织,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到银行去贷款一直是老百姓不敢想的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后,各种行业百废待兴。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拓宽融资贷款渠道,政府才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政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金融”的特点,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2]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重的家族血缘意识,这种借贷一般是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多是无息的,或象征性地付点利息,出借者一般都出于友好或礼尚往来,这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2、信贷政策的影响

许多研究报告认为民间借贷来自于“金融抑制”。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产生。[3]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贷差持续增大,进而造成了有不少资金在银行闲置,但是急需用钱的个体、中小企业主却得不到贷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在市场中占有更多优势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个体散户,居民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手续烦琐繁杂。一笔贷款一般需要经过调查、担保(质押、抵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奈之下,一些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财产用作抵押,也没有担保人作担保的小企业、个体户、农户就选择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尽管利息稍高,但还是利大于弊能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3、高利诱惑和盈利思维的驱动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强烈的逐利欲望,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往往会将自己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来赚取一定额的利息或回报。而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加之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加之民间借贷的供需两旺和放款者追求高额利息的欲望催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加上预期的高收益,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资信的考核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当贷款拖期或者无力偿还,放贷者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对借款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和恐吓,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

2、民间借贷对金融安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不在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下,所以不具有金融机构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竞争中,容易引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资金数以万亿计,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不受金融监管,无法动态掌握资金流向,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更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四、结语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在满足中小企业资本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特点,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董伟.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N].中国青年报,2012-01-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