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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和融资的区别

时间:2023-07-14 17:36: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融资和融资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投融资和融资的区别

第1篇

一、重要意义

2009年以来,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缓解政府有限财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市政府通过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筹集资金的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了老工业基地改造步伐。但是,我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在举债规模科学、偿债资金落实、债务风险控制、融资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改进和加强。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政府投融资体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按照国发19号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我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

二、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多元经济结构、具有运营和发展实力的经济实体,形成“低成本借入、高效率使用、严格风险控制”的运作模式,以满足政府投资需求,实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加强市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府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工作。

2.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分类标准,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负担的债务进行分类管理。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公司建设,促进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范围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发19号文件要求,清理后区别不同类型的债务,分别进行妥善处理:

1.对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没有经营收入的债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

2.对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要落实债务人偿债责任和偿债计划,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3.对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资金,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营。

纳入规范范围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既包括专门承担政府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也包括同时承担其他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国发19号文件要求,要划分平台公司类别,区别不同类型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规范:

1.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还款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整合、重组等方式建立能够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任务的市场经济主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支持政策,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做大做强。

2.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还款措施的基础上,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在完成政府确定项目建设和运营任务的同时,明确发展方向,确定职能定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3.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运营管理模式,不断发展壮大。

4.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规范。

(三)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

在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我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融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完善政府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的政策,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使我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四、组织领导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调度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全面真实反映债务情况,分类统计债务并分别提出妥善处理意见;按照国发19号文件要求,确定平台公司类型,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自求平衡、自谋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运营模式,定位业务范围,提出完善平台公司建设、规范自身管理的方案。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组织协调项目计划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审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分类及处理意见;审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出的完善平台公司建设和规范自身管理的方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提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改进运营模式、明确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三)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国发19号文件的分类标准,认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项目类型及债务类型,特别是对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要提出安排意见。

(四)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认定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情况,并对与财政相关的内容提出意见;拟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债务有关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和政府要求进行债务统计,上报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人民银行沈阳营业管理部:负责衔接金融机构,配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做好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六)规划国土和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核实认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中涉及的土地、国有资产等相关内容。

(七)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时限,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本次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我检查阶段。

由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填写投融资项目债务相关表格,以及平台公司财务报表;按照国发19号文件要求,对债务进行分类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平台公司类型,查找在融资项目运作、债务偿还、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出规范管理、完善平台公司建设的方案。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审核认定阶段。

市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相关报表、债务分类及处理意见、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平台公司建设方案等进行审定,并在征求项目计划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区、县(市)政府也要将本地区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情况报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三)汇总上报阶段。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将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区、县(市)政府报送的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四)总结提高阶段。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市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我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措施,明确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职能定位和业务领域,制定市政府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政策。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妥善处理债务,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和业务领域,结合市政府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投融资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方案。

(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

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多、任务交叉多、项目数量多、债务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项工作都要有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2篇

关键词:地方开发公司 投融资

一、投融资特点

(一)融资状况

1、内部融资

公司融资基本依托地方财政实力及相关资源,地方政府多以实物、股权、评估增值的投入为主,现金较少,造成公司所有者权益规模较大但整体流动性较差,存在先天性的外部融资需求。

2、外部融资

公司对外融资渠道单一, 多以银行直接贷款为主。

(二)投资状况

1、投资区域性及行业性明显

由于开发区政府影响力所限,一般投资均在开发区内,而行业基本以房产、工程、自来水及天然气供给、污水处理等基建、公用行业为主,投资周期长、收益率低。

2、投资类型较为单一

公司常惯于以开发的内容划分成立多家独立全资子公司运作;而以获得稳定利益为目的财务投资和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进行的股权投资较少。

二、投融资困境

(一)地方债务问题困扰

在国家关注地方政府债务后,公司对外贷款、担保等隐性债务也随之受到严控,很多公司被归入融资平台,贷款受到严格控制,再融资难度极大。

(二)投融资项目储备不足

投融资项目前期运作时间较长,公司融资落脚点一般以中长期项目为主,资金需求量大,金融机构对于相关资质及文件把关较严。

(三)公司整体可持续发展动力偏弱

受资金方面的限制及政企关系密切的影响,做不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自主性对外投资项目占投资比例偏低,将导致投资收益大大降低,影响公司的再融资能力。

三、投融资创新思考

作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左膀右臂的地方开发公司,既使自身具备良好的融资及再融资条件,又做好投资获得经济及社会效益,为此必须进行的投融资方面的创新:

(一)融资方面的创新

1、拓宽融资渠道,夯实项目储备

(1)利用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

公司在债券市场融资大有可为,区安置房、保障房等建设项目是区政府职能并可在公司系统落实,符合政策导向,应善加利用,并且债券的发行不仅将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而且将提升其在资本市场中的知名度及认可度,为后期发行债券以及进入票据市场(中票、短融)起了良好的宣传示范作用,降低融资成本。

(2)做好专项贷款

专项贷款对项目有一定要求,运作复杂,但由于其期限长、利率较低而更易匹配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因此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十分重要。

(3)资产收益证券化

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产、增加流动性的手段,使资产未来收益提前到手,获得比单纯抵押更充裕的资金,更好引导增量,培育更多资源,缺点是融资成本较高,可以作为补充手段使用。

2、加强债权人及投资者的关系管理,构建隐性资金池

债权人是比较宽泛的范围,对公司而言,债权人既是现在的融资提供者,又包括债券、票据等产品发行后潜在的购买者;既有未来将供应资金的机构,也包括提供担保的公司;投资者是与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现有及潜在企业。关系是一种隐性的资源,公司如从债权人及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改变国企作风,管理好与两者的关系将会获得额外的无形资产。

(二)投资方面的创新

公司应注重投资项目的培育,做好项目储备,有层次性和有阶段性的投资。

1、专注区域投资

公司应专注区域内投资,并积极拓展区域外投资,实现开发区内往外输血,外往内补血的投资目的。区内的投资是根基,公司与区域发展紧密结合,凭借政府背景获得相关投资项目,将政府的无形资源变成实实在在的企业利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战略意图。

2、注重产业投资

(1)区域产业

每个开发区有自身特有的产业,公司在这方面的投资战略,应是在投资专业化方面得到加强和突破,树立该行业投资专家的地位,以引进其他区外项目,吸引其他投资者。

(2)金融产业

第一,参控股担保公司。结合开发区引进的商贸服务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或在此基础上开展直接融资,筹建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参股地方银行。在适当的时候,公司应参股周边地区的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社,乃至入股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开发区投资于资金需求规模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第三,参与投资产业(股权)基金。此类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的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的公司获得价值增值,最终以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3、拓展项目投资

投资方面除专注区域开发、完善服务功能外,亦应注重培育区域外、有赢利能力及良好现金流的项目。除投资优质项目外,公司应努力在证券、银行间等各个市场中成为合格投资者,通过风险筛选,积极参与中票、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定向增发、信托计划等业务。

四、投融资创新基础

(一)做大净资产,提供根本保障

利用开发区政府资源,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无偿划拨股权、注入资产、对区内国有资产进行整合等方式,但须注意整合的资产必须赢利能力好,现金流全覆盖,如注入的资本有名无实,造成先天“发育”不良,必将导致后天“造血”机能失调。

(二)做好净利润,提供基础支撑

利润是资本市场的硬性指标之一,必须覆盖财务成本。稳定且增加的净利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资产周转率,资产利润率等财务指标,提升债权人信心;另一方面有助于国资考核经济增量指标。此外,对于利润组成也要注意细分,可持续的主业经营是公司区别于政府融资平台的本质,财政补贴所占的比例不宜过高。

(三)做实现金流,提供发展动力

通过做强做大主业,不仅带来现金流,还可以发现更多的业务机会,如衍生投资、商业融资等,最终构建多元化有效运作的投融资体系。

地方开发公司的融资实质上是利用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的过程,投资则是区域开发与股权投资互相融合的过程。公司应抓住机遇,在自身的投融资领域积极创新,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条款,是投融资双方在融资协议中,为了解决投融资双方对目标企业估值的分歧,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不确定的情况达成的一种合意。对赌条款本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基础,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订的对赌条款中对主体认定不当,权利和义务失衡,才是其被判无效的根本原因。

由于该对赌条款将目标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和义务主体,而且没有规定预定目标完成时投资方应承担的义务,不符合一般对赌条款的主体要求和内容对等性要求,不具有普适性。也就是说,它违反了“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对赌条款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这一基本原则,本案对赌条款由于将目标企业世恒公司作为对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和义务主体,要求世恒公司在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时对公司股东海富公司进行补偿,涉嫌滥用股东地位为公司设定债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案对赌条款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公司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认定该对赌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因为对赌条款的存在就将投资方的投资认定为借款,是没弄清对赌条款的根本属性造成的。

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是以高溢价从原股东处购买股权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从购买时就面临着估值高估的巨大风险,如本案中海富投资出资2000万元,却只获得注册资本384万美元世恒公司3.85%的股权,溢价高达十几倍。而对赌条款就是为了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而产生的。实际上,对赌条款预期目标未能达到,对投资方也是输的结果,因为投资方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赌条款中所设定的预期目标。如果预期目标未能达到,投资方即使收回了投资本金,也难以弥补其机会成本和融资成本,更何况由于违约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导致还有很多投资方连本金也未能收回的,因此,对赌条款只是对投融资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达成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与那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二审判决对对赌条款性质的错误认定,将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带来致命的打击,将使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4篇

关键词:城建 投融资体制 问题及对策

当前,随着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政府财力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已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公用行业市场垄断,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最终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化、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融资渠道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资平台的现状及问题

1.现有投融资平台脆弱,缺少实体支撑

按照“政府投资、国企运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为资本组建国资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然后以政府信用为担保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实施。由于缺少实体支撑,几乎没有经营现金流入,其财务指标通常达不到基本的信用标准,必须依靠政府资源的支持,才能勉强维持平台资金周转。

2.债务问题突出,债务风险凸现

一是筹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债务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还贷压力大;二是债务结构不合理,多为中短期贷款,资金还贷期集中,可持续能力不强;三是净资产负债率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少,必然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资本金却未能与负债总额同步增长,造成了净资产负债率畸高。

3.项目管理机制混乱,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目前,城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各子公司的组织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违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规避公开招投标,评标把关不严,业主擅自变更招投标结果等问题;二是项目超概算严重,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概算50%以上;三是项目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变更设计施工、违规签证、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现行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均为各主管部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呈现分散融资、单一建设、垄断经营、统一还贷的局面,这些公司拥有代行政府职能的天然业主地位,与政府往日成立指挥部直接参与投资和建设没有本质区别。

2.成本约束弹性化

现行模式其实就是“借贷主体是国资总公司,投资主体是各子公司,最终负债的还是政府”。这样,各子公司既不承担偿债风险,又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造成各种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普遍存在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3.融资渠道狭隘化

现行的投融资体制,融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实上,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意向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缺少准入规则,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呈封闭式运行,使外界参与投资出现瓶颈效应,抑制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政府财政之外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下一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1.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传统体制使得人们对城市建设中公用行业的理解发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认为公用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实践证明,无视公用行业经济属性的观点,只能导致这一行业的不断萎缩和衰亡。今后必须真正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城市建设,构建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节约政府投资,解决制约城建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投融资时应注重直接融资,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过程的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各种融资模式的组合方面进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营利点,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实现市场化的投融资格局。

3.盘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和激活无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条件。通过经营城市,最终要使城市资本实现“投入——经营——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

4.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提高运行效率。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可消除原有体制下严重的“等靠要”现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转向为投资者服务,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防止从统办统揽的职能定位极端走向全盘推向市场,由市场主宰的职能虚位极端,在整个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导向、调控作用。

5.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强化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强”。

(2)加强审计监督。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对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和工作量的审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并严格审核项目用款,减少项目资金沉淀。

(3)配套进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以及项目制等方式,对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6.建立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偿债机制。建立稳定的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和可靠的贷款偿还机制,是保持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姜笑琴.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投资环境[J].中国科技产业,2005,(5).

[2]樊保军.小城镇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J].村镇建设,2004,(3):15-18.

第5篇

关键词: 城建 投融资体制 问题及对策

当前,随着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政府财力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已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公用行业市场垄断,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最终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化、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融资渠道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资平台的现状及问题

1.现有投融资平台脆弱,缺少实体支撑

按照“政府投资、国企运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为资本组建国资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然后以政府信用为担保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实施。由于缺少实体支撑,几乎没有经营现金流入,其财务指标通常达不到基本的信用标准,必须依靠政府资源的支持,才能勉强维持平台资金周转。

2.债务问题突出,债务风险凸现

一是筹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债务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还贷压力大;二是债务结构不合理,多为中短期贷款,资金还贷期集中,可持续能力不强;三是净资产负债率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少,必然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资本金却未能与负债总额同步增长,造成了净资产负债率畸高。

3.项目管理机制混乱,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目前,城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各子公司的组织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违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规避公开招投标,评标把关不严,业主擅自变更招投标结果等问题;二是项目超概算严重,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概算50%以上;三是项目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变更设计施工、违规签证、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现行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均为各主管部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呈现分散融资、单一建设、垄断经营、统一还贷的局面,这些公司拥有代行政府职能的天然业主地位,与政府往日成立指挥部直接参与投资和建设没有本质区别。

2.成本约束弹性化

现行模式其实就是“借贷主体是国资总公司,投资主体是各子公司,最终负债的还是政府”。这样,各子公司既不承担偿债风险,又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造成各种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普遍存在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3.融资渠道狭隘化

现行的投融资体制,融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实上,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意向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缺少准入规则,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呈封闭式运行,使外界参与投资出现瓶颈效应,抑制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政府财政之外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下一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1.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传统体制使得人们对城市建设中公用行业的理解发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认为公用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实践证明,无视公用行业经济属性的观点,只能导致这一行业的不断萎缩和衰亡。今后必须真正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城市建设,构建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节约政府投资,解决制约城建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投融资时应注重直接融资,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过程的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各种融资模式的组合方面进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营利点,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实现市场化的投融资格局。

3.盘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和激活无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条件。通过经营城市,最终要使城市资本实现“投入——经营——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

4.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提高运行效率。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可消除原有体制下严重的“等靠要”现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转向为投资者服务,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防止从统办统揽的职能定位极端走向全盘推向市场,由市场主宰的职能虚位极端,在整个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导向、调控作用。

5.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强化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强”。

(2)加强审计监督。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对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和工作量的审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并严格审核项目用款,减少项目资金沉淀。

(3)配套进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以及项目制等方式,对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6.建立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偿债机制。建立稳定的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和可靠的贷款偿还机制,是保持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姜笑琴.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投资环境[J].中国科技产业,2005,(5).

[2]樊保军.小城镇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J].村镇建设,2004,(3):15-18.

第6篇

一、前言

作为提升城市交通水平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在近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研究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问题,能够更好地提升该项工作的投融资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对轨道交通的建设起到重要保证作用。本文从概述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二、轨道交通投融资概述

由于具有载客量大、快捷准时、舒适环保、有效利用地上与地下空间等优点,轨道交通已经成为解决现代化大都市交通问题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逐渐步入了以发展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快速交通建设期,地铁、轻轨、城际高速列车等轨道交通已经成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主要领域。但是,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普遍存在着资金匮乏、建设速度缓慢、商业化经营经验不足等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一项具有耗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内容复杂等特点的庞大开发项目。首先,资本密集型和高昂的沉没成本决定了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巨大,且线路一旦建成就难以变动。其次,自然垄断的特点决定了潜在进入者进入这一市场具有明显的难度,从而导致市场的竞争性大大降低。再次,由于建设和运营周期较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导致的客流量变化以及宏观政策变化等经营风险,投资者难以控制和独自承担。最后,轨道交通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巨大的外部效益,承担着对所有市民的普遍服务义务,在价格、服务对象、成本分担等方面必须体现公共服务项目的公平性,在节约时间成本、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社会经济福利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正因为以上特点,轨道交通建设的初期,政府需要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以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并赋予企业独占经营的地位,对企业进行适当的保护。同时,由于企业面临着巨大风险,需要政府从资金补贴、客流培育、票价制度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而当线路运营开始产生效益之时,政府又需要调整有关政策措施,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对服务水准、价格等进行严格的监管,激励企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

三、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的发展

(一)政府财政资金无偿投入、政府经营的投融资模式

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轨道交通投资基本上是由政府无偿投入,即轨道交通全部由政府投资,经营上由国有企业(实际是公共部门)垄断经营,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达到盈亏平衡,如北京地铁1号线、环线、天津地铁等全部由中央政府投资。政府对项目的投入主要是现金投入,由于资金完全由政府财政投入,投资结构单一,政府财政面临巨大压力。

(二)以政府为主导的负债型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由政府财政投入部分资金,其余资金则依托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由地铁企业以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很多采用这种模式。上海地铁1、2号线,广州地铁2、3号线即采用此种模式。这种模式筹措资金操作简便,资金充足、到位快,可以大大缓解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对地方财政的压力。但是融资成本高,巨额债务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和政府的财务负担,尽管可以缓解政府的即期财政压力,但是政府必须提供持续的补贴,以保证运营的顺利进行。

(三)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模式

公私合作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民营机构合作模式。中文直译为“政府民营合作制”,主要指政府部门与民营机构签署合作伙伴关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目的是共同完成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任务。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与BOT模式不同的是,合作各方在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参与项目。因此,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并不是对项目全局的改头换面,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组织机构的设置提出的一个新的模型。

四、建立多元化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投融资模式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状况分析知,城市轨道交通具有“准公益性”的特点。基于以上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模式不能按一般的商业性原则对其进行管理和分析,而应该构建一种长远的、可持续的投融资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按投资收益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线路建设和设备购置安装;二是附属设施建设及收益。那么前者是公众关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后者属于增值性收益。现将两者分开考虑分别建立投融资体系,在政策保证的前提下,实现投融资体制、经营与发展的良性循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可以放开政策。真正做到谁投资、谁得益,建立真正的利益返还机制,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最大限度的吸引各种来源的资金,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轻政府资金压力,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环境。

对于与基础设施部分相关的附属工程、附属设施建设,可运用招投标的模式讨论相关开发方案,被选方案应该做到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相应基础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带动基础设施相关产业发展,同时保证自身合理的利润空间。基于以上分析,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分别筹资与运营的开发建设模式,既避免了投融资模式单一又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如此往复可以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五、轨道交通投融资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巨大,系统复杂,由此对投融资与管理模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在管理模式上,目前国内轨道交通在建城市多采用“一体化”模式,。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高投入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单靠传统的财政拨款加银行贷款的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引入外部投资者,实现轨道交通建设多元化投资是明显的趋势。

(三)随着投融资模式的变化,在轨道交通发展中,传统的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的“大业主”模式将逐步演变为“市场化”的“小业主”模式。如通过BT模式将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剥离,通过BOT模式将建设及特许期的运营都交给专业公司,通过PPP模式实现“公私合营”。这些新模式的引入给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带来了资金、专业的技术及丰富的管理经验,而地方政府一方面设立公司按合同等契约参与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事务的监管。

六、“三个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创新

(一)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是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取向之一。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是以增加资金供给为着力点,通过市场化改革,引进竞争机制和私人资本,形成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投融资体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这一政府与市场共生的多元复合模式,既否定了政府作为单一投融资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模式,又否定了民营、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单一投融资主体的以市场为基础形成的市场性垄断模式。

(二)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是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取向之二。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是以优化资本结构为着力点,通过对渠道体系的拓宽与优化创新,推进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实现资金供给与资本结构优化的协调互动。

(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是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取向之三。任何创新都是对现存的超越,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方式的创新也是如此,需要改进:(一)一些已经为国内外投融资实践证明有效的方式未能得到推广或引进;(二)一些在其它领域证明有效的方式未能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所用:(三)用于满足不同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的创新方式未能开发出来。

七、投融资模式优缺点分析

(一)北京市投融资模式

北京作为首都选择以“政府筹资+银行贷款”为主导的模式,该模式适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早期阶段。此模式能够(下转第36页上接第22页)保证建设资金迅速到位,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迅速开展,同时,由政府作为建设主导力量,可以很好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公益性。

但该模式由于需要政府补贴运营亏损和还本付息,这往往使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客观上,为解决北京市日益严重的交通出行问题,又需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为此京投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方法如BT、PPP、BOT等模式,通过吸引社会资金来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从而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二)上海市投融资模式

上海市采用“市、区两级财政+银团贷款”为主导的模式,政府作为融资主体能够保证申通集团具有一个较好的融资资信等级,利于资金问题的解决,方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迅速展开。同样,上海模式下政府间接作为投融资和建设主导力量也能够很好的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公益性质。

(三)南京市投融资模式

南京城市交通轨道刚起步不久,处于早期阶段,政府通过多渠道融资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立长期稳定现金流等手段来保障城市轨道交通长期稳定的现金投入,该模式为“多渠道政府出资+商业贷款”可以缓解政府单个部门资金压力,保证资金的稳定投入,从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稳步推进,但从根源上仍由政府买单,地铁投入过大,长此以往,财政将不堪重负。

八、把握城市轨道交通经济特性,构建可持续发展投融资模式

(一)区别经营性与公益性在资产上的特点,构建盈利模式。

盈利模式是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企业如果有盈利的可能而且构建了清晰可靠的盈利模式,投资决策就有了科学的效益指标基础,融资计划就有了可实现的经济基础,投融资模式也就据以建立,实现自主融资,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和现代企业机制保障。

1.优化地铁建设规划设计是构建盈利模式的起点。地铁建设规划和设计不仅直接决定建设成本,而且直接影响客流、附属资源商业价值和土地增值,从源头上决定投资是否具有盈利性和盈利能力的大小。

2.提高运营效率是构建盈利模式的基础。提高运营效率包括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特别要认识到,增加客流量不仅直接提高客运收入,而且客流量是地铁实现资源开发收入的源泉。

3.地铁附属资源是构建盈利模式的重点。地铁附属资源是地铁投资建设的衍生产出,边际成本收益率极高,只需增加极少的策划和建设成本,就能增加较多的附属资源,产生很大的资源开发收入。

(二)在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化运作,真正实现”谁投资谁得益“目标,解决因多元化融资的利益分配问题

根据产权理论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地铁建设和运营投入的产出都是企业法人的投资效益,属于企业法人的产权范畴。作为城轨企业的股东(如政府),拥有的是企业整体,通过股权享有股东权益。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和理念才是实现多元化融资成功的精髓。

具体来说,政府与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之间的管控关系应按照《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下界定、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篇

论文摘要 本文以“海富投资案”为例来分析“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的适用困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视角,结合“估值调整协议”的本质和目的,来说明 “估值调整协议”并不必然造成投融资双方“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必然“侵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估值调整协议”只要运用得当在我国完全合法且合理。

论文关键词 “估值调整协议” 海富投资案 合法性

“估值调整协议”发轫于欧美,英文为名为(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在我国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估值调整协议”在国内的运用早已经屡见不鲜,蒙牛、太子奶、中华英才网一个个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曾与投资方使用“估值调整协议”来进行融资。而在法律层面,“估值调整协议”一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多的重视,直到国内首例“估值调整协议”案件“海富投资案”发生,使人们开始关注“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运用的法律问题。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内涵

(一)“估值调整协议”的概念辨析

“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Agreement) 在成熟资本市场交易别是股权投资中广泛存在,在摩根、高盛等国际资本对我国企业投资中也被大量采纳。根据传媒报道,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徐工机械、相宜本草、雨润食品、太子奶等知名企业都曾涉及“估值调整协议”。目前,我国私募融资中也经常使用“估值调整协议”。在境外的许多国家,“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没有得到立法机关明确确认,尽管今年最高院在受业界瞩目的“海富投资案”中承认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相对有效性。

“估值调整协议”,在学界和社会相关专业领域又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所谓“估值”,就是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意即投资公司在对融资公司投资的时候,必须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是这个过程存在一定矛盾:投资公司由于难以掌握准确完全的信息,倾向于保守估计;而融资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资金,倾向于较高估值。为了解决这种争议,于是出现了“调整”,意即投资公司要求融资公司把将来的业绩作为对之前估值的调整标杆。具体而言,双方公司约定设立某个指标对融资公司进行考核:倘若融资公司在协议期间实现了约定的业绩指标,这表明投资方低估了融资方的公司价值,则融资方从投资方处获得相应补偿或奖励;倘若融资公司没有达成预先约定的业绩,这表明融资方高估了自己的公司价值,则投资方从融资方获得一定补偿(在实践操作中,其补偿方式包括股份转让、股份回购、现金补偿等,甚至获得融资公司控制权)。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方或融资方的“补偿”通常价值能量惊人,往往决定着融资公司控制权的得与失,这也就是业界将“估值调整协议”称为“对赌协议”的原因之一。

“估值调整协议”是由国际投资者引入中国的,由于国内学者及企业对其复杂的估值计价方式不太熟悉,只看到“对赌标的”的不确定性和“对赌筹码”的巨大价值,而给这类协议取名“估值调整协议”,此名称显然赋予此类协议以负面形象和信息。由于“赌”在我国文化中自古以来就不受肯定,因此“估值调整协议”很容易使得人们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具有“赌性”,充满不确定性和有害性。

首先,通常来说,赌博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的输赢纯粹靠运气,而“估值调整协议”需要协议当事人预先估算价值,并通过融资方公司管理层努力达成业绩来实现升值,其结果不是靠运气,而需要专业的商业技巧和经营方法。因此,“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风险投资策略工具,区别于一般的赌博。

再者,在学界,对于具有赌博性质的合同,学者通常应用射幸合同的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属于不完全契约下的射幸性合同,具有业绩方面“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较大的不确定性”。 判断一个射幸合同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达成一致,若一致,则合法,反之,非法。“估值调整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显然具有一致的利益:达成约定的业绩,实现双赢。在没有达成约定指标的情况下,投资方虽然可以获得一定补偿,但是整体收益却下降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估值调整协议”是合法的,区别于非法的赌博性质的合同。

综上所述,“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比“对赌协议”更加准确地体现出此类协议的本质含义和特点,因此,本文选择采用 “估值调整协议”这个名称。

(二)“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运用——以类型区分为视角

1.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

以杠杆条款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对赌企业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对赌企业非财务业绩指标协议。在杠杆条款上,我国的投资企业大多采用财务业绩指标条款,聚焦于一定时期融资企业所能取得的财务绩效上。国内比较有名的以财务绩效为杠杆条款的”估值调整协议”如“蒙牛乳业”的对赌,其对赌条件是“从2004到2006年的复合增长率是否低于50%”;“永乐电器”的对赌条件是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净利润是否高于7.5亿人民币;而“太子奶”的对赌条件是“在收到投资方7300万美元投资后的3年内太子奶集团的业绩增长是否超过50%”等等。

在非企业财务业绩的“估值调整协议”中,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的杠杆条款约定为融资企业的上市时间、客户拥有量、特定企业行为、管理层去向、人才引进等非财务指标。在非财务业绩对赌方面,有的对赌网络公司活跃客户增长数量,有的对赌技术研发企业的技术实现阶段,有的对赌连锁企业的店面数量等非财务指标;还有的对赌约定: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完成重大战略合作或者获得其他重大融资,则投资公司统一进行第二轮投资;若企业在本轮融资结束后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上市或股价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水平,则融资方需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由企业赎回投资方股权;在经营者变化对赌方面,有的“估值调整协议”约定:若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在任,则投资方需要向融资企业进行第二轮投资。在“华灿光电”的人才“估值调整协议”中,由于未能实现继续为公司引入海外技术人才的目标,融资方企业高管以平价转让5%股权作为对投资公司的补偿。

2.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标的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区分为以股权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和以现金补偿为目标的“估值调整协议”。在私募投资领域,多数对赌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得股权,尽管最终目的是待融资企业上市后退出套现,如果不能上市则将投资时获得的以及对赌期限届满时按“估值调整协议”可以获得的股权以约定的较高价格装让给原股东。上述“蒙牛乳业”、“永乐电器”、“太子奶”对赌案例都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对赌目标。又例如在摩根史丹利与中国动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各方约定:如果中国动向2006年和2008年的净利润达不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公司主要股东将1美元的象征性价格向投资方转让最高比例超过30%的股份。再例如凯雷在徐工签订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利润达到约定的目标,则凯雷出资购股占徐工的85%金额为3.15亿美元;如达不到目标要求,则凯雷的购股金额为2.55亿美元。

有的投资公司在对赌中不仅仅满足于简单的股份转让,直接明确为收购公司。例如在巨兽公司与中华英才网的“估值调整协议”中约定,如果中华英才网在三年内不能上市,巨兽公司有权购买其超过51%的的股份,将成为绝对控股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3.以对赌主体是否限于企业股东为分类标准

以对赌主体是否为公司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区分为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以对赌主体是否涉外为分类标准,“估值调整协议”可以分为国内融投资主体之间的对赌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估值调整协议”。因为从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其中的区别,笔者这里不再赘述。

二、“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判断路径

(一)“估值调整协议” 宏观上的合法性考量

“估值调整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作为舶来品,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估值调整协议”并未名列其中,是一种无名合同。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性质,学界观点并不一致。主要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视未来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另一种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满足或者条件未满足的时候,投融资企业享有不同的权利。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其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有明显的区分。其一,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是不生效力的,而射幸合同则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时即生效,“估值调整协议”则是在签署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二,射幸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并不明确,或者说并不唯一。在“估值调整协议”中,合同的标的有可能是投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融资方,也有可能是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给投资方,这一切要视条件的满足或者未满足。

基于此,笔者认为”估值调整协议”是射幸合同,它是投融资双方关于被投资企业未来业绩的一种约定,当约定条件触发,由投资方向融资方让渡一定的权利,反之亦然。尽管射幸合同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性,也并不是所有的射幸合同都受法律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只要该射幸合同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从而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所冒风险与可能收益之间极不对称,从而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时,法律才有必要确定它的违法性。

(二) “估值调整协议”微观上的有效性考量

1.“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造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对于“估值调整协议”,国内有学者认为如果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虽然付出了投资成本,却得到了公司价值上扬的回报;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投资公司不但无需承担风险,反而能够从融资公司或其股东取得公司价值下调的补偿,因此,不管目标公司的业绩是否达到约定指标,投资公司都能取得固定收益,而融资公司却需承担收益背后的风险。这样的估值调整方式有违反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造成了投资方“旱涝保收”的局面,这是一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条款。上述“海富投资案”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种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到约定的业绩,海富公司要求迪亚和世恒的赔偿请求有违风险共担原则,使得海富不论世恒公司业绩如何,都能取得固定的收益。

在国内现有的使用“估值调整协议”的案例中,无论是私募股权投资还是普通企业投资,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会对目标公司的现有价值进行初步估值并约定未来的的业绩指标。在业绩完成不了的情况下,投资方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在协议中规定由融资方向自己进行一定的补偿,其实在本质上这是一次对初步估值进行的调整,也是“估值调整协议”的“题中之义”。这样看似“兜底”的条款往往也是估值调整效力遭受质疑最大的因素之一。究其原因,笔者觉得是因为“估值调整协议”是舶来品,国内投融资双方往往忽略了“估值调整协议”的真正目的和价值——弥合投融资双方在估值上的差异,促成融资交易的最终达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从合同的目的出发来详细解读“估值调整协议”中所蕴含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具体而言就是在估值调整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在尽力锁住风险的同时,其实也承担着非常可观的显性成本和可能存在的隐形正本,所谓的补偿条款并不会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严重不对等。

2.“估值调整协议”是否必然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第8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 地方政府投资 地方政府融资

在中国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和财权的分配上出现了事权的重心下移和财权的重心上移,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与此同时,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在中国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大,而大部分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庞大的资金需求,唯有寻求外部融资。为了进行投资,地方政府绕过了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各种融资平台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巨大的地方财政赤字带来的财政风险等。而相关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的地方政府投资并不是逆经济周期的,而是萧条时投资扩张,高涨时投资也扩张,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危险。因此,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至关重要。目前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方式创新上,而没有将融资放在整个投融资体制的框架下来加以考虑。本文按照财政分权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基本思想,通过地方公共产品将地方政府融资(财权)与地方政府投资支出(事权)结合起来,克服地方政府“缺位”、“越位”现象,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

1.地方政府投资支出的界定

1.1地方政府投资理论

政府投资包括中央政府投资与地方政府投资,从分工看,中央政府是投资宏观调控的决策者和主要执行者,地方政府并不是投资宏观调控主体,只是进行财政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而财政投资扮演什么角色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属于公共财政,政府财政投资主要投资于公共投资领域,而且财政资金是公共投资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公共品理论是公共财政的基础理论。

根据公共品理论,政府是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私人部门生产的产品来提供公共品,也可以自己投资生产公共品。这里就要区分公共投资和财政投资。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公共投资是各种经济主体以公共品为对象的投资,而财政投资的主体则是政府,财政投资与公共投资不应完全等同。与理论上界定公共投资领域相比,实际中把政府财政投资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存在不小的难度,它会遇到多方面阻力。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而公共财政制度是以政府预算制度为依托,随着政府预算制度的形成而形成的。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预算制度就没有公共财政制度,把财政投资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在中国由于尚未真正建成公共财政制度,财政投资不能限定在公共投资领域,是投资领域政府作用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的根源之一。

1.2地方政府投资的范围

从上述分析可得知目前中国的公共财政制度商不完善,中国的地方政府投资范围也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情况。那么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呢?按照现有财政分权的基本思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理,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而事权的相关规定分散见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总的来看,与政府投资相关的事权涉及本区域内的公用设施项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公共领域。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否如此呢?

自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就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按照要求,对地方政府投资范围和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将财政投资区分为公共投资和国有资本投资两大类,当前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领域投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进一步降低,财政投资变成次要地位,非财政投资成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力军。仅仅依靠财政融资投资是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需求,还需要非财政融资投资提供公共物品。综上所述,本文的地方政府投资就是指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和非财政投资。

2.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品需求日益增长,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资方式提供公共品已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因此必须要扩大非财政投资也即广泛吸收民间投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品。与此相对应的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也要作出重大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1地方政府融资方式

是一拨款、债务性融资、资资方式的事权。共投资领域也就无从谈起。政从目前国内外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与方式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其资金来源一般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用于教育、卫生公共事业;二是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三是资产(资源)性融资。资产(资源)性融资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资源)融资(如项目融资与土地融资)和无形资产(资源)融资(如特许经营权融资)。四是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政府性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或其他自筹资金,包括上市融资和非上市股权融资。

2.2各种融资方式评述

上述四类融资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色和适用范围,综合看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有:

首先,债务性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是当前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全国城建投资中银行贷款的比例变化看,2000年银行贷款占全国城建投资资金的20.9%,2003年达到31.1%,2005年为30.8%,2007年在禁止“打捆贷款”业务后,银行贷款仍占全国城建投资资金的28.9%,其中有近1/5的城市67.5%的城建投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其次,资产(资源)性融资中的项目融资是当前融资机制市场化的主要方式。就有形资产(资源)融资而言,项目融资如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是目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创新,是未来准经营性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土地融资也是地方政府融资主要方式之一。

第三,权益性融资中的股权上市融资目前在国内比较常见,一些以水务、交通等为基础的交通投资公司、城司都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如上海城投控股就是以城市水务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典型。而非上市股权融资主要资金主要以外资为主,集中在一些有限的领域。

3.对建立在公共品供给基础上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地方政府融资方式不是孤立的,而是必须将其与地方政府投资及地方公共品供给结合起来分析。其中,提供满足地方民众需要的地方公共品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核心,地方政府投资是提供地方公共品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他主体投资将弥补地方政府投资的不足。所以地方政府融资要更宽泛,不仅为财政投资融资,还要为非财政投资融资。另外,针对不同的地方公共品所使用的融资方式是有差异的,同一种地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以有不同的融资方式。

3.1财政融资

财政融资来源通常由地方税收和地方非税收收入组成,主要用于解决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这些投资因无收费机制、完全按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无法实现有效供给,必须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加以解决,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人行道等。

3.2非财政融资

3.2.1债务性融资

在地方政府不享有举债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不得不“没有正门、走旁门”,变通违规操作,或者把债务分散在各部门或下属公司,或者以为其他单位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筹集资金,其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蔽性。但对于债务融资也要区别对待:对于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控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融资,适当放宽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融资,但必须要有严格的控制:一是事先经过同级人大投票通过;二是要将年度债务融资总量控制在地方政府收入一定的比例范围之内。

3.2.2资产(资源)性融资

目前项目融资主要是为那些造价高昂的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手段,因为这些项目具有潜在利润,但无法短期收回投资成本,需要通过公共—私人合作方式来提供资金,如道路、桥梁、关口等。私人部门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当前债务并提高举债能力,从而将更多的资金用来解决民生问题。对于利用土地等资源进行融资是着力要解决事关全体民众的项目投资,而且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所以要采取市场的方式来进行。

3.2.3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香港地铁在2000年10月发行股票上市,政府向公众直接出售23%的股权,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内也有很多城市在基础设施领域已开始了这种运作,所以,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解决类似地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问题。

4.总结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政府的作用责无旁贷,而政府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毋庸置疑。因此,规范政府投融资模式,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研究投融资模式的意义也在于此,希望能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相关参考。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不宜过分夸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EB/OL]. (20100301)[20100421] 省略.cn/plus/view.php?aid=2449.

[2]陆昂.转型时期中国政府投资行为研究:基于公共管理者视角[D].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08:56-57,111.

[4]张雷宝.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效率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5]安秀梅.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与支出分配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70.

[6]刘立峰.地方政府建设性债务的可持续性[J].宏观经济研究,2009,(11):49.

[7]陈燕.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及其演进[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42,44.

第9篇

关键词:投融资平台企业 非经营性基础设施 折旧与摊销

一、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因逐渐损耗所消失的企业价值而按照一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转移。摊销是指除了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从总体上看,折旧和摊销有着相似之处,但是,折旧的对象是固定资产,而摊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并且两者计算时的期限长短是不同的,折旧的期限为两年以上,而摊销除了长期待摊销的之外,均是在一年之内完成摊销。

二、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方式

所谓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替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而这些公益性资产,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从严格意义上讲不算是会计学中的企业的“资产”。因此,多数地方政府认为不应对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非营利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且不计提折旧每年可以适当地减少给予这些企业的财政补贴。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应对其计提折旧,该类问题目前引起了广大财务人员和学者的关注,众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般地,对于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的折旧与摊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归于固定资产的范畴

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投融资企业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于固定资产的范畴,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在对此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对于是否计提折旧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比较常用的一种处理方式是计提折旧。当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和转入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外,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应对政府投融资企业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折旧率和折旧期限进行折旧,同时政府采用资本金投入或补贴收入的方式给予平台企业补贴以不断增加该类企业的资金规模和企业利润。但是,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由于企业在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导致因此进行的项目建设活动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现实收益,在此情况下却对这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不断减少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整体资产,尤其是企业资产规模比较大时,较高的折旧会降低公司其他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利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信评价和融资能力。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针对特殊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而言,对于此类特殊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如果由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为政府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授权同意可以不计提折旧,则这部分固定资产不必计提折旧。对于不计提折旧的该类固定资产,政府不需要安排专门的补贴,只是在该资产需要更新改造时才会给予相应的更新改造资金,这种处理方式不但有利于平台企业扩大资金规模,而且解决了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折旧期限难以确定的难题,但是,目前为止,财政部并没有颁布相应的政策来说明这类特殊的固定资产不必计提折旧,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不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

(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定义为存货

部分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认为目前为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的目的而使用或持有的资产,而是为了以后的转让,该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符合存货的定义,在进行核算时应按照存货进行核算,若政府对基础设施进行回购,平台企业可将相应的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当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作为存货进行核算时,该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采用这种方式对非营利性基础设施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不仅不必考虑难以确定的折旧年限的问题,而且不会产生作为固定资产考虑计提折旧时降低平台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等类似的问题。

(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属于其他长期资产

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对非营利性基础设施资产的所属范畴问题除以上两种看法外还有小部分平台企业认为代建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不是为生产商品等目的而持用的资产,而且政府在授权代建时不一定和平台企业签订了回购契约或虽签订契约但政府却无法明确回购的时间、能力等具体事项,所以不能将该类基础设施资产归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也不能将其作为存货即流动资产来进行核算,此时需要将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作为其他长期资产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平台企业的资产规模,另一方面解决了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为政府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平台企业的经济利益,满足了平台债券类融资的应用需求,更加容易被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接受。

三、加强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折旧与摊销问题解决力度的措施

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替各地方政府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通常属于公益行为,是无法为该企业创造出直接利润的,若贸然决定该类企业的此项资产折旧与摊销方式,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投融资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的折旧与摊销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为加强此类资产折旧与摊销问题的解决力度,现提出以下几项重要的举措。

(一)应完善现有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准则

现有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只是对于固定资产应折旧的范畴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清晰指出对于该类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以及计提折旧的具体做法等,也没有指出该类资产的归属问题,使得平台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无“法”可依,不能明确地、规范地处理该类折旧与摊销问题,所以,应在现有的会计政策与会计准则严格规定该类资产属于哪类资产并补充该类资产折旧与摊销的处理方式以规范平台企业会计核算。

(二)应加强政府对该类资产的监管力度

政府应严格监控平台企业为其建设非营利性基础设施所产生的资产是否进行了折旧,并根据监控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若计提折旧,则政府应对该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或注入资金以弥补折旧对于企业带来的资金规模和利润损失;若不计提折旧,则政府不必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平台企业还应注重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目前,对于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产生的资产的归属问题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应将其作为存货核算;三是作为其他长期资产核算。企业对该类资产归属问题的不同的看法使得企业对该类资产的折旧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平台企业的相关会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在熟习会计政策和准则的前提下,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以增加平台企业的资产规模和整体利润,提高平台为政府融资的能力。

四、结束语

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实质是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政府通过组建投融资平台公司来贯彻落实财政或货币政策的意图,而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在替政府建设地方基础设施的行为属于公益,不存在营利的目的。对于此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问题,目前为止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但是,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该类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平台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和当时企业进行融资的环境,采取对企业更为有利的处理方式以促进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莉.浅谈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现状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10

第10篇

一、众筹平台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众筹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点梦时间成立于成立于2011年5月,旨在支持有创意的想法。目前点名时间接受以下类别的项目:艺术、漫画、舞蹈、设计、服装、电影、食品、游戏、音乐、摄影、出版、科技和戏剧。但是不对创业公司开放,不接受捐赠项目,回报形式只限于实物回报。我国的众筹网站主要以文化创意类项目为主,2011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不足10个,到2013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将近150个,文化项目融资规模从2011年的6.2万元增长到2013年年末的1278.9万元,增长幅度惊人。

二、众筹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监管原则

对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是为了规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在投融资的桥梁作用,来积极促进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其本身所存在的高欺诈性、不规范性、投资者利益保护难问题等缺点要求对其进行规范,消除其不利影响。同时,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形式,其存在适合了当今的发展需要,如果对其进行严厉的监管,必然会打击创新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要坚持适度性原则,既不能过度监管也不能过松监管,同时要有利于金融创新。众筹平台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对其监管原则要区别对待,避免将其直接归入金融机构的监管行列。要采取有别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包容性监管和智慧型监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原则,先对其给定一个大致宽泛的监管标准,对于具体细节不必过于苛刻,根据其以后的发展情况适时再出台具体的细则。总之,监管原则既要避免增加其成本从而提高进入壁垒,阻碍众筹平台的发展,又要避免放松监管放纵其过度发展从而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监管主体

提到监管少不了监管主体即监管机构,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对于不同的众筹融资模式,可以将其置于不同的监管主体之下。对于赞助模式或捐赠模式和优先认购权的实物回报模式可以归于普通的工商企业,无需纳入监管体制;对于贷款模式可以将其归于银监会之下进行监管,适用于银行等级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对于股权模式可以将其置于证监会之下进行监管,对其股权的发行进行规范;同时各个机构之间并非独立的,要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适时进行沟通,避免监管空白,共同构建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建立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定市场进入条件。对于实物回报和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可以放松限制,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的条件门槛即可;对于贷款模式的众筹平台和股权模式的众筹平台实行牌照制度,对其注册资金、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业务流程等方面设定条件,对于满足条件的平台发行牌照,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将其排除在外。对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要相对宽松,对于认可众筹模式的投资者要扩大其参与投资的范围,积极引导参与不同模式的众筹投资。

2.业务范围的监管。不同模式的众筹平台其经营业务范围不同,避免混业经营,要把实物众筹、贷款众筹与股权融资众筹分开,规范各自的业务范围。平台作为融资中介,以提供融资信息和收取手续费为主要业务,不得诱导投资者,避免参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自身业务,不得擅自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开展信用担保、投资建议等业务。

第11篇

一、以文化体制的改革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为突破口,激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活力

北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功能与职责,将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事业完全分离,成立专门管理文化创意产业的部门,形成独立、有效的文化创意产业管理监督体制;加强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作为政府来讲,应做好以下工作:注重对全民创造力的培养,鼓励文化创新,培养创新民族,创建创意产业园;增强对文化创意产业基础设施、周期性消耗的规划及支持力度,提高资源利用率;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建立有效地本地发展模式;设立专门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的公司,同时也可建立信用评级机制,为创意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建立自由、开放机制,实行政策扶持,吸引创意人才。

二、调整产业结构,打造完整产业链条,重视产业链中附加值较高环节,撇除单利润运行的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价值

从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本身来讲,企业在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和社会资金支持的同时,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在保证文化创意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的前提下,做大做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市场公信度,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转变传统的单一产品生产模式,生产多种文化创意产品,突出特色,丰富形式,以市场为导向,借鉴国外企业的发展经验。

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链完善方面应加强有效的引导,结合北京自身特点,发挥优势弥补短缺,重点支持动漫产业、新媒体产业、工业设计等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利用好奥运产业,融入背景的文化特色,精心运筹谋划, 做好奥运会场馆的赛后利用, 为文艺演出、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等开辟新的空间,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和声望。

三、优化文化创意产业法制环境,创新理念,大力培育创意人才

针对产业立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盗版猖獗、创意氛围缺失或者创意不够等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北京市政府首先要加强立法、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生产、行业创造和市场流通,此外立法要与国际接轨,为产业走向国家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制后盾,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增加砝码;另一方面,政府和企业乃至个人都要注重创意研发,深入创意理念和创意宣传,政府企业要培养创意人才,个人也要积极上进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创意人才的产生一方面可以依托高校教育、专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创意相关专业, 建立产学研一体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在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 北京市要努力做到培养和引进并重。注重加强与国外教学机构的合作交流, 相继开办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新闻宣传人才等多期培训班, 逐步建立起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机制。

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流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拓宽投融资渠道,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从而激发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活力。

为探索解决目前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领域存在的投资方与项目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北京市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 构筑面向文化创意企业的股(产) 权融资服务平台, 汇聚文化创意企业资源和金融资源, 为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提供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构架以文化创意企业为核心, 通过组织专业服务机构, 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为企业在债权融资、私募融资、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并购与重组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

五、优化文化产业组织内部结构,创新运行机制

合理的组织内结构和科学的运行机制是产业有序快速发展的基础。霍步刚认为,大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必须完善文化市场主体,为此,需要做到:第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建立健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三,优化文化产业组织结构,建立扁平化、网络化的组织架构,降低成本,提高管理运营效率。第四,培育文化产业集团,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同样,北京要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目标,必须建立健全文化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及培育产业龙头和具有整合效力的文化产业集团。

六、财政税收政策向文化创意产业倾斜,提供资金支持

几乎所有产业,从新兴产业到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的演进过程中,都会获得政府的政策、土地、税收、金融等各方面的支援。文化创意产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第一,针对新成立的文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甚至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第二,针对优秀的文化产品和进出口文化创意企业实施奖励性返还所交部分税款或出口退税;第三,实行差别税率,文化行业之间本身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在税率上也应有所区别,针对文化行业的不同特征以及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分类制定差别税收政策,实行不同的税率;第四,成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为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 演艺产业;投融资;政府补贴;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0751(2017)06-0018-05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消费水平的提升,演艺产业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期。演艺产业的市场化是从2002年文化产业被确定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开始的,到目前只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仍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因此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产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中资本是演艺产业发展最重要且最敏感的因素,在投融资体系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的投融资行为在很长时间内是中国演艺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支持力量。自2002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上百个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文化产业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演艺产业作为文化产业中的基础性产业,得到了很多的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有必要对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研究,为演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政策的科学性提供参考。

一、支持中国演艺产业投融资发展的政府行为

1.政策导向

在20世o80年代之前,中国只有演艺事业,没有演艺产业。也就是说,文艺表演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宣传工具,由国家财政全额支持。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大城市出现了歌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当时政府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2000年《“十五”计划纲要》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后,国家对演艺产业的态度由不置可否转变为积极支持。2003年国家开始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此后,政策对演艺产业的支持分为两个方向:一是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如2005年文化部出台的《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提出,要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简化民营文艺表演的演出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文化交流等;二是鼓励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对转企改制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将转制院团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通过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转制院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文政法发〔2013〕28号)。演艺产业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渠道将越来越多元化。

2.专项资金

从1994年起,中央和省级财政开始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党和国家重点倡导的影片、图书出版、党报党刊、电影院维护改造等。2008年设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演艺产业发展,如2015年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中有湖南大剧院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吴桥杂技艺术中心项目、《印象平遥》大型实景演艺项目、武汉万达汉秀等项目,采用金融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近年来,演艺产业日益丰富,国家对演艺产业的支持更为细化和具体化。如北京市2013年起设立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对北京市优秀舞台艺术剧目的创作生产、演出进行奖励,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演出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目前,财政补贴仍然是很多国有院团的主要利润来源,财政每年从文化与传媒预算中支出大量经费用于大剧院、公共演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付省文艺院团的转企改制费用及政府采购等。如表1所示,2015年,全国文艺表演团体总收入为196.11亿元,其中政府补贴52.88亿元,占总收入的26.9%。 ① 甚至部分民营演艺公司也得到大量的财政资金。以杭州宋城演艺集团为例,2012年取得财政补贴4470.92万元,占全面综合收益总额的17.99%, ② 可见政府资助是演艺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3.政府性基金

面对日益繁荣壮大的演艺产业,国家采用“由投变补”的策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演艺产业。2013年文化部成立国家艺术基金,围绕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四大方向进行资助,其中艺术创作是基金支持的重点。国家艺术基金采用国家设立、政府主导、专家评审、面向社会的公益性基金模式,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为社会资本进入文化艺术领域搭建平台。

政府性文化产业基金是按照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引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的要求发起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资60亿元,基金规模为200亿元。到目前为止,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成功投资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金海岸股份发展有限公司等众多演艺企业,有力支持了演艺产业的发展。2007―2014年,有将近100支文化投资基金设立。 ③ 自2016年开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政府性文化产业基金结合,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参股全国14只优秀文化产业基金,直接撬动其他各类资本120亿元,有效地缓解了演艺产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

二、演艺产业投融资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1.政府行为在演艺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根据道略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的分析,中国的演艺产业尚处于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表现为演出产业链不成熟,演出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演出国有院团改革不彻底,演出产业化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等问题。 ④ 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演艺产业,尚需要政府的力量为其保驾护航,保证其健康成长。

第一,缓解产业资金短缺局面。演艺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对资本具有极强的需求和依赖性。目前中国演艺产业中大部分企业属于中小企业,据了解,目前若以500万元资产作为中小型文化企业的标准,我国中小型文化企业占演艺企业总数的44%左右,其中资产100万元以下的演艺企业约占总数的20%。 ⑤ 大量的小规模演艺企业没有形成明确的商业模式,经营风险大,剧本、品牌、演员等无形资产不好评估,产品市场收益不好预测,这些因素导致担保机构和投资者对演艺业的投资有所顾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演艺企业的资金困难,更重要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广告效应”,提高扶持项目的信用度,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对演艺产业的关注,激发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演艺领域的热情和动力。

第二,优化产业投融资结构。近年来,一些商业模式相对成熟、赢利能力较强的演艺产业项目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的进入,然而由于对演艺产业不够了解,创意陈旧、粗制滥造、过度投资的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实景演出,自“印象系列”成名之后,全国各地掀起实景演出潮,截至2015年,全国的实景演出项目超过300个,但真正实现赢利的却只占9%,另外11%的项目能收支平衡,其余80%则处于亏损状态。 ⑥ 随着《甄执》《盗墓笔记》等网络小说被改编为影视作品取得成功,国内掀起IP潮,一部网络小说的IP从3万元、5万元涨价到最高2000万元,甚至催生了预购模式,有知名度的作家还没有开始写,下一部作品已被预订。这些盲目投资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通过间接手段引导地方政府、文化企业和新进入者的投资方向,避免演艺产业出现泡沫化的盲目投资现象。

第三,降低产业投融资风险。一般的投融资由于资本主体清晰,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融资风险预判。但产业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不同,它是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实现的工具与手段,常常是超越市场的政府性主导行为,因此往往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社会性和外部性特征,其风险不仅来自市场,而且更会来自不确定的制度性因素。 ⑦ 具体到演艺产业,由于受意识形态的限制,演艺产业必须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并以社会效益优先,再加上目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存的局面导致产权结构不是很清晰,社会资本进入的风险较大。具体表现为,某些文化产品一旦涉及意识形态纠纷,比如投巨资排成的节目通不过文化管理部门审查,将会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另外,社会资本进入演艺产业后,如果投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保障,资本收益就很y真正体现。为此需要政府从制度层面明确社会资本的主体地位、产权分配、市场准入、投资范围等,从而为社会资本进入提供制度保障。

2.演艺产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缺陷分析

与市场存在失灵的问题一样,政府对产业的干预行为也不一定全是合理的。目前中国的演艺产业政策由于是一种既不同于西方国家又区别于中国过去管理经验的创新性举动,在探索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行为目的的模糊性。实施产业政策,首先要明确政策要达到的目的。演艺产业政策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演艺产业的增长,并最终带动经济的整体增长。经济学中将经济的增长分为短期增长和长期增长。短期增长是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供需的平衡,通过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凯恩斯的经济增长理论即源于此。长期增长是生产要素的增长,认为社会进步和人类富有的本质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需要依靠知识积累和技术进步。演艺产业政策实施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促进演艺产业全生产要素的提升,为此需要支持的方向应该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进步。但从目前的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来看,财政投入过多关注具体项目的投入,关注项目的短期效应,而对项目的长期效用、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关注不足。比如,在国家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下,很多地方政府投资兴办各种“产业园区”“产业基地”,举办全国乃至国际范围的各种文化节庆会展,热闹过后,企业却发现,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仍未解决,产业环境并未改善,于是继续向政府争取财政经费支持;而政府发现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并没有带来明显的收益,很多项目需要财政资金的后续投入才能维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这种持续博弈的过程抑制了市场机制的形成。

第二,行为主体的单一性。如前所述,在中国,政府现阶段仍然是演艺产业投资的主体,其他社会资本由于受到体制机制的限制,在进入演艺产业领域时仍然存在诸多的障碍。中国正在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进入市场,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为惯性让政府在选择资助项目时,更容易从国有文化企业中选取,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不注重,导致财政投入的成效并不明显。而在财政资助演艺企业的方式上以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等行政性手段为主,对股权、基金、债券等投融资市场行为关注不够。在演艺产业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财政直接投资的效用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而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必须充分利用财政间接融资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美国政府在文化产业的资助方式上以多元化混合资助为主,政府的资助比例一般不会超过文化组织所得的20%,而联邦政府的直接资助比例更小,更多发挥自营收入、私人赞助、基金会的作用。与美国相比,中国政府过大的资助比例显然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需要进一步调整。

第三,行为效果的非意图性。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都不是单独的,会与其他政策混合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效果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但不是政策实施本意所预测到的。演艺产业政策的本意是促进演艺产业的积极健康发展,但在实施中有可能被扭曲变形。比如,在市场规模有限的前提下,过多的财政投入有可能会对社会资本造成“挤出效应”。同时,项目补贴式的财政投入,可能会对市场的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造成干扰,从而影响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尤其是对很多转企改制并不彻底的国有院团来说,过多的财政投入会滋生企业对体制的依赖性,使其躲在体制的摇篮里不愿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失去市场竞争力,更没办法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三、优化政府投融资行为的建议

中国演艺产业在经历了分散发展的市场发育阶段后,已经进入兼并重组的融合发展阶段,资本在产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给资本更大的发挥空间,引导社会资本从过剩的经济领域进入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演艺产业领域,这不仅有助于演艺产业的发展繁荣,还能优化经济增长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1.明确政府投融资行为的角色定位

进一步明确区分演艺产业与演艺事业。这需要政府进一步明确演艺事业和演艺产业各自的范围,财政资金多用于支持具有传承保护价值、濒临消逝的小剧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而对于一般经营性的表演团体、剧院、文艺院团则走市场化的道路,尽量争取社会资本进行投融资。同时还应该明确一种理念,投融资属于市场行为,在产业化初期,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干预能够有效优化产业的资源配置,帮助企业度过资金困难,并为社会资本的进入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随着演艺产业投融资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就应该逐步从具体的投融资领域退出,更多关注投融资环境的优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也就是说,在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作用应该是逐步弱化并最终淡出的。

2.提高财政投资的精准性

针对产业特点进行精准投资。要提高财政投资的精准性,必须对演艺产业的特性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它的特点,让不同性质的资本、有限的资金,以合理的方式向最有利于演艺产业发展和优化升级的方向和领域配置。演艺产业是内生型经济增长产业,其核心是以内容原创为主、科技与创意为辅的价值增长体系。因此政府在财政投资环节上应该侧重最核心、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着力于激发演艺领域的创意、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在投资主体上,最有活力、最能激发出创意的往往是广大中小文化企业,而制约中小文化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是资金,因此财政政策应该为中小文化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营造良好的投融资氛围。

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明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体系,对财政资金投入演艺产业后的使用效果进行有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去衡量。经济效益分为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主要指财政投入对其他资金的带动效应及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而间接经济效益可以从影响力系数角度来分析,当产业影响力系数大于1时,表明该产业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程度超过了社会平均影响力水平,影响力系数越大,对其他部门的需求率就越大,从而对其他部门的拉动作用就越大。社会效益可以从财政投入对演艺文化精品的社会影响、价值引领、带动就业等层面去考察。

3.培育健全的投融资市场

政府要引导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和面向市场的长效投融资机制。完善信贷金融市场,鼓励银行开发针对演艺产业特点的文化金融产品,深度践行文化领域的金融扶持计划,搭建金融资本进入演艺领域的平台。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市场,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通过股权、债券进行融资的文化企业进行奖励、债券贴息及风险补助;对演艺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票据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给予补贴。通过政策优惠推动演艺产业领域投融资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培育发展艺术基金会及行业协会。逐步完善捐赠免税政策,简政放权,充分发挥艺术基金会及行业协会在行业规则制定、吸纳社会资金、促进行业交流方面的作用,促使基金会成为支持演艺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

4.引导投融资方式创新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模式基础上,努力引导演艺产业在多元融资渠道的基础上开拓新的融资方式。在互联网背景下,众筹模式受到演艺产业的青睐。很多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可以将自己的创意放在互联网平台,只要得到足够的支持者筹资,就可以通过众筹资金将创意变成产品。对于初创期的小文化企业而言,没有固定资产可以做担保,众筹是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的最有效方式。同时,众筹为社会闲散资本进入演艺领域开辟了新的渠道,由众多投资者分担风险也降低了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可以说众筹与演艺产业具有高度的匹配性,会成为未来演艺产业不错的融资模式之一。

另一种新兴融资模式是“娱乐宝”,它是由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联合金融机构打造的增值服务平台。用户在该平台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就有机会按照预期收益率获取娱乐收益。与众筹模式不同,娱乐宝向投资者提供现金回报,通过发售产品进行融资,所融资金配置为部分信托计划,最终投向阿里娱乐旗下的文化产业。从根本属性上看,娱乐宝更像是一种借助网络平台运作的、门槛降低了的演艺产业投资基金。 ⑧

战马券也是值得关注的一种融资方式。2015年,中国国家话剧院与英国国家剧院战略合作推出舞台剧《战马》,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推出文化消费券“战马券”,战马券在京东网展开众筹,消费者以1元的价格就能买到一张战马券,持有战马券不仅可以优先兑换门票,还可以兑换停车位、回家专车服务、饮料、幕后体验活动等服务,购买《战马》专属订制品,还可以在交易平台上实现公开转让交易。战马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本质上更接近于文化消费券,是将文化企业生产文化产品的融资与消费者的消费合二为一的一种新的文化消费模式。 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融资方式将会不断出现,其他领域可行的融资方式也可以为演艺产业提供借鉴。除了上述成功案例外,国外在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方面相对成熟的经验也可供参考。通过可转换债券或是优先股等混合工具的设计,可以让演艺产业的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同时,创新就意味着有风险,政府要对市场加强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预防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16年6月的《2015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

②数据来源于宋城演艺集团2012年度财务报表。

③邓常春:《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思考》,《光明日报》2016年1月24日。

④郑洁:《演艺业“最具投资价值”标准浮出水面》,《北京商报》2011年1月24日。

⑤谢大京、刘婵君:《我国演艺业投融资机制探析及个案研究》,《音乐传播》2012年第2期。

⑥《〈2015年中国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和2016年发展预测〉》,中研W,http:///news/20160118/16311842.shtml,2016年1月18日。

⑦魏鹏举:《中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