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 17:36: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合同样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借款方:
保证方: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或两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 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一、农村金融结构的内涵
美国金融学家Goldsmith教授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提出“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并且,金融结构“随时间而变化的方式在各国不尽相同”。其核心思想是认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其中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并且金融结构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动。在Goldsmith教授提出的金融结构概念的基础上加以推演,则农村金融结构就是指关于各种金融组织在农村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以及它们所提供的金融工具和吸收储蓄的相对能力。如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研究金融结构的话,那么农村金融结构在宏观层次上是指在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各个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在微观层次上是指上述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即农村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
二、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经济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特征,加上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偏低,金融结构落后。
(一)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严重,多样化的竞争主体和有效的竞争机制缺乏
首先,城乡二元金融体系的长期存在造成了我国农村明显的金融抑制问题。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之间形成了一个割裂的不平等市场,由于在这个市场里面资金缺乏有效的双向流动,在许多地方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从农村向城市输送资金的单向流动金融市场,很少有城市资金回流到农村金融市场。这就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有效供给的严重不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单一。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充当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从表面上看这个体系功能合理、种类齐全,但事实上这个体系缺少层次性,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不能满足农村日益提高的金融需求,而且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资金配置能力不足,使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垄断。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类型仅有存贷型的金融机构,缺乏为农村经济、农村金融进行广泛服务的农业保险、担保、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总之,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缺乏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和活动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在正规金融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结果。它是一种非需求导向性的机制演进,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特征。合作金融本应是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但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原则,偏离了为互助合作的农民服务的建立初衷,部分农村信用社又不断向集体所有转换。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受到长期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压抑。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已开始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转变,同时也加大了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管理力度。并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销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结束了非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正是由于制度供给的错位与不足,使得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农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使得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转向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市场化、资金利用率高的民间金融,获得金融支持。而各种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属非正规金融组织,不受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
(三)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中金融工具服务形式单一,主要是贷款。从农村金融工具的服务功能看,金融工具分为农业经营信用、土地信用和农业保险;从农村金融工具的服务形式看,金融工具分为贷款、证券、保险等。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农业经营信用,其作用对象为农户、联户企业、联社企业和镇办企业,而且金融工具服务种类单一,短期小额贷款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农村金融工具,而且只能提供基本的存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也很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即使如此,银行的贷款结构仍非常不合理。银行的大部分贷款用于商业信贷,支持农业生产结构、组织、规模改进和农业科技进步的贷款较少,支持农业力度不足。
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弱势产业。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模式,在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目前,农业保险业的发展与农业对保险的需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供求矛盾,商业化农业迫切需要保险保障,而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近几年却连续出现滑坡,保费收入和人员机构不断减少,农业保险陷入了极端困难的边沿。
三、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具体建议
(一)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组建功能齐全、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也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不但有银行业务的需求,也有保险、信用担保、租赁及有价证券服务的需求。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存贷银行的基础上,还要发展立足农村的,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建立农村证券公司,为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农村租赁公司,为农民提供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建立农村借款担保公司,为乡镇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借贷担保服务,以及发展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等,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满足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
(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
1、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明确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农村合作金融扎根于农村,这一特点决定了这类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必须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首先应着力推进经营机制转换,继续努力满足农户小额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支持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对大中型客户可通过银团贷款或社团贷款给予支持。其次应拓宽信贷领域。比如,大力开办诸如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业务,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将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机制逐步延伸至农村私营、民营小企业的信贷领域。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具有资源、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适当增加资金投入。
2、对农业发展银行来讲,应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拓展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强化政策性银行职能。主要是支持大型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棉批发市场建设;大力促进粮棉产业化经营。大力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致富。
3、对于刚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来说,主要是调节资金流向,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首先要借助于政府的利率浮动、税收优惠等政策,将资金吸引到农村来。其次是引导邮政储蓄走商业化经营道路。对此,国家已经成立邮政储蓄银行,这样可以扩大邮政储蓄的自主运用范围,同时邮政储蓄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可以方便地引导回流到农村。再次是深化邮政储蓄体制改革。有条件地放开邮政业务价格,逐步淡化其依赖转存款利差来弥补亏损的内在利益驱动。刚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可以专门经营储蓄、汇兑、等银行业务,使其成为与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同等地位的农村金融体的组成部分。
(三)加快制度建设,对农村的非正式金融进行合理疏导。首先,应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在现实条件下,一方面政府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其次,要规范民间自由借贷市场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制定健全的市场契约制度,提供民间农贷的合同样本,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同时,扩大对民间借贷资金监控的试点范围,使更多的地区每月定期公布民间借贷利率的加权平均数,对借贷活动进行指导,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鼓励创新,增加适合运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类型。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除了存、贷款这种基础的金融工具之外,其他的可供广大农民选择的金融工具实在太少,应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多开发、多提供一些灵活、简便的金融工具。比如,发行小额金融债券,有条件的农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多样化的需求。鼓励股权融资方式在农业、农村经济运作中的运用。鉴于农村的特殊性,不一定以资金作为唯一的股本形式,农民具有明确产权的土地、生产资料、劳动力等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股本。金融机构应针对农村经济主体在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比较薄弱的特点,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包括电子汇兑、委托收付款等结算业务,收付、信息咨询等中间业务,以及股票、债券、期货、保险、投资基金等相关的金融服务。积极鼓励建立和发展以信用合作为原则的协会,留住资金、运作资金、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