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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发展

时间:2023-07-16 08:50: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土地的发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土地的发展

第1篇

研究并解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原因与绩效,能为我国今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本文力图建立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般性因素提炼出来,以期能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并以此来审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实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合理有效。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进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在原有制度下的一些经济主体就会尝试对既有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变革,从而导致了新的制度安排产生。而制度创新总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来进行决策的。

除了追求利益的动力,制度变迁也受到意识形态、各种压力集团和政府关于什么对公众最有利的判断的影响。外生变迁并不是改变游戏规则以适应游戏变化的要求,相反,是改变游戏使之适应于为某特定利益集团所偏爱的规则。因此,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可以称之为“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即在制度环境的约束甚至主导下,利益集团为了内化外部利润而相互博弈,最终会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达成博弈的均衡,实现制度变迁。

(一)制度环境的约束与影响

这里制度环境是指影响交易成本的各种因素构成的外部环境。制度环境制约着制度选择的集合,同时影响着具体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对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指由政治权力机构制定出来并依靠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体制、国家政策等。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传统观念与习俗等,其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的地位。与正式制度是通过正式有组织的机制来保障其实施不同,非正式制度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是分权化的、自发的社会反馈。与新的制度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非正式制度会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反之,则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利益集团博弈的推动

制度变迁必然由人的行动来推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会根据各自的利益取向采取不同的行动,推动制度向着有利于本集团利益的方向发展,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并达成均衡,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对于利益集团而言,只要制度变迁为本集团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推动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就有动力推动制度变迁,而且在行动过程中,利益集团会根据成本收益的变化调整其行动。

对于解释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央与微观主体之间二元博弈的框架不能反映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应该将地方政府纳入制度分析的框架,构建三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外部利润的存在能否导致制度供给,取决于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是否处于优势地位。

其一,中央政府。此处的中央政府可广义理解,等同于诺斯所说的国家。中央政府是制度变迁中最重要的行动集团,对于所有制度的确立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中央政府的利益取向更为宏观和具有综合性,会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在行为方式上,中央政府由于拥有国家权力的保障,并且受到意识形态、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有力支持,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推进制度变迁。这一点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和利益取向,一方面它是中央政府的人,有义务维护中央政府的利益,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又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府的自主利益。具体到农村土地制度,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是希望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能够带来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促进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当自身利益与中央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时,地方政府会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使其自主行为或制度合法化,推动制度变迁。

其三,农民集团。农民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主要通过其行为对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的影响而影响制度变迁,虽然间接,但有时却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农民对于公平和私人产权的偏好,就会得到农民集团的认同并自觉执行,从而降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反之,则会遭到抵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三)交易成本的约束

制度环境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影响制度变迁,利益集团的博弈同样要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交易成本的约束贯穿制度变迁的始终。由于将制度环境和利益集团博弈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交易成本可以分为环境成本和博弈成本两个部分,环境成本是指受到制度环境约束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及制度正常运作的成本。从长期来看,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降低环境成本。博弈成本是指由于不同利益集团进行博弈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包括组织成本、谈判成本等,博弈成本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了利益集团行动的限度,当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成本超过了制度变迁带给某一利益集团预期收益,则该利益集团会采取妥协,停止行动。因此,博弈成本构成利益集团行动的约束,制约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程度。

(四)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实施时序

在分析了交易成本、制度环境和利益集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影响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产生外部利润。外部利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制度选择集合或制度运行成本的改变而产生外部利润,即由于新的制度被纳入选择的集合,或者制度环境中某些因素的改变而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外部利润的产生。二是技术的进步导致外部利润的产生。由于技术的进步会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效益,并降低某些制度安排的操作成本,使得大规模经营制度的建立变得有利。

第二阶段,内化外部利润,利益集团展开博弈。外部利润产生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会根据制度变迁的预期利润和变迁成本选择制度方案,并推动制度变迁,博弈成本随之产生。利益集团会不断调整制度方案以降低博弈成本,当博弈的边际效益为零时,博弈就会停止。

第三阶段,主导利益集团促成博弈均衡。由于一些集团可以运用自身优势对另一些集团施加影响,因此农村土地制

度变迁往往是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进行。在确立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主导集团后,主导集团会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下,综合自身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和完善制度方案,并且利用自身的实力支配或影响其他利益集团,确定达成博弈均衡,完成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未来的集体土地制度应该立足维护集体所有、明晰土地权利的基础上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基于下列理由:

其一,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宪法的基本规定,也与国家发展理念的调整保持一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理念,这标志着我国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正在到来。随着新的发展观念和政策取向的转变,要求逐步改变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平等现状,提高集体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效率将成为必然的选择。

其二,这一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内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外部利润,法律上对权利的清楚界定和相应保护机制能够增强集体和农民对于权利稳定的预期,稳定的土地产权具有“担保效应”,即当农民觉得能长期使用土地,并且保存和增强土地肥力的长期投资能够带来的回报很高的时候,他们就有更强积极性去进行这种投资。

其三,这一制度安排是变迁成本最低,最容易获得各利益集团同意一致性的制度选择,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保持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推进使用权的流转无疑是制度变迁成本最低的方案。从利益集团博弈的角度而言,这一方案也符合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取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对中央政府而言,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地方政府而言,虽然会损失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但可以开拓新的建设用地来源,降低工业化的门槛,显化资产,节约交易成本,增加新的财政收入,综合权衡,地方政府仍将获得净收益;对农民而言,可以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利用土地的方式,并且通过抵押等形式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2篇

1、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

一是规模流转涉及的农户多,每个农户的想法不一致,意见不统一,又不能强求,协调难度大。二是租金与农民自种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专业蔬菜地、公路沿线的好土良田,农民不愿流转。三是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四是种养大户偏少。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头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资金、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经营的发展。

2、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保守

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轻易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营权流转。

4、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时

有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议政府应及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土地流转的面积,土地所属位置,土地质量的等级,土地流转的时限等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5、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6、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7、加大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和资本、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发挥作用,它们通过耦合、补偿和替代,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射,增强要素各自组织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使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更好的生活。引进优质的资本、技术、龙头企业等当前农业发展稀缺的生产要素,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8、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9、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3篇

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

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

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

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 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

2.4 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

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

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 m2增加到218 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 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 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 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 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第4篇

关键词:制定;农村土地;深度性;广度性

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和海洋等六大领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其中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为突出,这场革命在深度、广度、速度和力度等方面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促进了人类新的社会经济产业和经济形态——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推动人类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化社会。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和行为等经济活动有直接影响,而且还强有力的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社会生产力、竞争力的关键,信息化将为各类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处理、分析等提供全新的技术可能性,促使人们的工作方式、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土资源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富有远见的提出,以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带动国民经济和国土资源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省厅要统筹考虑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是一定的,而我县要实现社会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建设用地指标是很重要的一环,如何争取更多指标只是一个方面,而立足于我县原有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也是保证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本所在。

带着这个问题,我作了一个小调查。 选择了南楼乡二十二个村庄行政村除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作为调查对象。之所以将范围缩小在一个乡之内,原因有几点:

一是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更多,更深层次的问题,而不是走马观花;

二是南楼乡作为正定县传统的农业大乡,其占地情况较其他乡来说要少得多,对此分析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能够代表一个县的整体情况;

三是有利于对乡镇总体规划中下一轮修编工作进行探讨。

一、目的

通过本次调查能够将南楼乡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摸清楚,分析其有没有内涵挖潜的可能性,找出乡镇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讨论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制定的可行性,试图找出一种内涵挖潜的方法,摆脱以大量浪费土地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内容

南楼乡原有建设用地重点是独立工矿,永久性建筑,公共设施,科教文卫,土地利用状况包括用地数量、闲置数量、用地手续的办理;调查每宗地的权属性质、权属单位、以及各权属单位发展情况、经济效益,及涉及矛盾纠纷情况;而不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及部分特殊用地的调查。

三、范围

南楼乡二十二个村庄和乡直独立的工矿行政区域内,关于建设用地情况的调查。

四、方法

采用普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内业判读所有目标地块位置,量算面积,外业逐宗一一核实,并纪录闲置土地面积,及问询权属单位、用地性质等情况。重点调查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重点沟通。

将土地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等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去做,既不用政府投资,又不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向土地权利人收费,而土地权利人,也不会因为不熟悉土地手续的办理,而多跑冤枉路,国土资源部门、中介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各得其所,职能分工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既提高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又转变了政府职能。

五、步骤

(一)调查的准备阶段。将涉及范围内的图件、文本资料整理好,准备必要的测量仪器及其它工具。

(二)实施阶段。春节以前,由于时间上的关系,只做内业工作,判读调查范围内地块的位置,编号,量算面积,设计调查内容表格及调查线路等。

   (三)整理阶段。安排上班以后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将调查内容汇总、分析、讨论,得出结论。

结论如下:

1、在这个工矿行政区内原有建设用地闲置率很高,为43.4%,很多建设用地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2、土地管理混乱,大部分没有正式的用地手续,或是手续不完备、不正规;

3、乡政府对这些地块实际行使着管理权和收益权,土地监察对此是一个真空;

4、砖窑复垦工作进展程度缓慢;

5、由于土地管理的混乱,也一定程度上给该乡企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6、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该乡的招商引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将原有的建设用地内涵挖潜足可以,用地指标分配并不合理;

对于以上结论,我认为由于调查工作仍然还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调查结论只供参考和讨论。

对于本篇主题,建设用地指标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和反映出的问题,我得出的观点是:

当前,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贯穿整个大矛盾体系的主线,是搞好整个农村工作的主动环节。而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相互协调起来。农村经济的发展,二、三产业是主要带动力量,因此二、三产业用地的规划布局是整个建设用地治理的牛鼻子,以此为切入点,确实将农村建设用地的治理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也才能使我县的土地规划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极大的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

具体措施有如下几条,以供讨论。

1、对原有建设用地,特别是独立工矿、公共设施、行政机关等用地,综合考虑交通区位,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等因素,采用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在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制定和执行工作。

2、对于农业用地,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出发点,合理利用各类农业用地为原则,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目标,制定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3、原则上将各乡镇的建设用地指标降到最低,除留给村镇进行空心村改造的建设用地指标外,其余建设用地应对每个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进行详细审批的基础上,在适当分配指标。

4、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在有条件的地方,对利用价值高的土地,实行资产管理和经营。

第5篇

1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维度与流程

1.1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1]。1.2农村土地流转的三个维度。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三个维度:农民权益的维度、农业发展的维度、农村稳定的维度。土地问题是农民最核心的利益问题,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2];推动农业发展是土地流转最基本的目标;而土地流转还关系到农村各项改革与社会的稳定。1.3农村土地流转的流程。农村土地流转的流程见图1,包括制定农作物种植计划,确定土地流转面积,选择土地流转区域,由乡、村政府筹集租金,村委集中租赁或者农户挂自牌出让,划分轮作区域,进行基础设施完善,种植户成立互助组,以统一价转租给种植户,扣回土地租金,统一农事操作,统一交售种植物,结算转租盈余,种植物补贴亏损及租金利息。

2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中土地能够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与经营,经济效益能够得到提升,有助于促进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更是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由之路[3]。2.1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相比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为低下。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运作,同时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大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2.2促进农民收入增长。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将农业内部增收动力挖掘出来,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同时,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化经营、农产品互助组织等方式,推动农业生产实现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并让农民分享到产后环节的利润,促进农民增收。2.3构建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必由之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坚持走市场主导、政府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农机农艺深度融合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着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技术创新、农产品营销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着力促进农机、农艺、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着力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机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构建现代化农业体系。

3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对策

3.1大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企业、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实现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集约化、组织化、精细化、专业化、流程化与社会化[4]。3.2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服务工作,各地区需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基层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区(县)、镇(乡)和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5]。3.3构建农村土地供需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构建信息化的网络平台,可以根据地方发展情况以及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供需双方的需要,实时监测农村土地流转的动态,不断健全和完善流转信息平台功能,利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分享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息需求[6]。3.4完善土地流转法律与监管防范风险。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以来,即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来,促进了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随之也产生了许多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防范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应强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动态性监管,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能力,规范农村土地用途,有效地监督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减少土地资源浪费,更好地促进农业、农村发展[7]。

4结语

农村土地流转是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结果,与农村农业发展紧密相连,关系到农村自然环境变化,也关系到农民对土地的认知水平。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坚持政策支持和引导,同时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督,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8]。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活力。

作者:张婉金 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参考文献

[1]江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环球市场,2017(6):49.

[2]周妍.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2):.

[3]桑卫英.浅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6(23):41-42.

[4]王磊,郑惠萍,施喜军.浅析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营销,2014(9):110-112.

[5]李曼,李小民.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56-58.

[6]张寒阳.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湘西自治州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36-39.

第6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1-0348-02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近几年呈快速上升趋势。针对这一现状,商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因势利导,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为重点,以政策法律为导向,以培育经营主体为抓手,以强化服务管理为手段,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显著成绩[1-2]。截至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1 778.67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15.2%,较2010年增加3 486.20 hm2,增幅为42%,涉及农户41 388户,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并存,其中,转包面积为6 705.4 hm2,占流转面积的56.9%,出租面积为4 311.87 hm2,占流转面积的36.6%,其他形式流转面积为761.4 hm2,占流转面积的6.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商水县农业高产开发、农产品深加工、良种繁育、花卉种植和畜禽养殖等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商水县委、县政府深刻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3];是党根据当前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顺应广大农民意愿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4];同时也是商水县农村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商水县委、县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深入调查研究,出台政策,组织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商办〔2010〕88号),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为推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商政〔2010〕52号),其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奖励措施和流转原则,各乡镇场、办事处按照县政府意见成立了相应组织,出台了更为细化的实施意见。为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进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2 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管理,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1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

2010年5月,县政府以农业局为依托,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截至2011年底,大部分乡镇场、办事处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同时行政村确定1名村级土地流转联络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县有服务大厅、乡镇(场办)有服务中心、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确保“流”得动、“转”得出[5]。

2.2 强化管理,完善制度

一是制订了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存储制度。二是规范了基本操作规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依法、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标准合同文本,各乡镇场、办事处及流转农户按照县里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及时把土地流转资料登记归档[6]。四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加强监管,及时登记备案,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3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11年商水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商政办〔2011〕47号),依托县农业局农经管理部门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指导乡村健全调解机制。各乡镇场、办事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逐步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7-8]。

3 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3.1 制定财政奖补政策

2010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商政〔2010〕52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基金,对当年一次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到6.67 hm2、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入主体1万元的奖励。以6.67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同时整合各项涉农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场、办事处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经验收达标的奖励1.5万元。

3.2 核实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面积,确保财政资金落实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制定了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核实认定程序:一是土地流入户持和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向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核申请;二是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流入户申请认定的地块进行实地丈量,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商水县农村土地百亩以上规模流转认定材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事处报送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采取实地丈量、走访土地流出户、夏季验收的秋季回访,秋季验收的次年夏季回访,2季核实予以认定、在商水县农业信息网站和县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公示等方法,切实把6.67 hm2以上土地规模流转面积和户数核准、核实。2011年6.67 hm2连片规模流转认定面积448.47 hm2,占流转面积的3.8%,涉及农业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25家。

4 做好宣传,示范引导,解除农民群众后顾之忧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农业和农村资源配置、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9]。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如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举行专题讲座、利用农业部门在电视台开设的技术专题栏目讲解、宣传车下乡等,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帮助群众算好生产账、经济账、生态账、资源账,消除顾虑。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增强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流转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参考文献

[1] 田孝刚,李保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发展[J].河南农业,2012(3):7.

[2] 段力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3] 张照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中国农村经济,2002,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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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及其流转效率的评价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5):54-60.

[6] 包宗顺,徐志明,高珊,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差异与影响因素——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9(4):23-30.

[7] 许亚芬.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3):101-102.

[8] 钟涨宝,狄金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J].江苏社会科学,2008(1):147-151.

第7篇

关键词:农村;;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7-02

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农村经济制度中最基础性的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之后,我国农村全部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极大地发展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三农问题”呈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土地分割碎化、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混乱、土地粗放经营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再次被提到改革的前沿。探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情况,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土地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和合理配置。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1.1立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原则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渡阶段,农业经济受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显著的层次性和地域差异性。目前土地制度创新时机仍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如果完全依照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是不实际的。为此相比较来说,农业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可以适当快一些,对于大多经济欠发达区域,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难度较高,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必然要考虑目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多层次性,不能脱离实际,否则容易造成盲目性改革,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1.2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性选择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与土地市场化和城市化相对接的系统体系,是农村人口变迁和农村城镇化的配套对策,是使农村隐性市场导向规范化和公开化的现实措施。只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进一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约化。因此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

1.3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是人们赖以发展和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创造财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的制约。土地资源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运作、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上均应以有利于保持土地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为改革原则,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协调性、发展性。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关键。

2深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2.1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上的矛盾,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下法律空间。同时可率先在国家改革试验区、经济特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就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市场定价机制、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出资、转让、入股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条件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典,将城乡土地的产权功能、产权归属、使用权流转程序、权利义务等一同纳入法律。同时修订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原则、城乡土地法典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2.2建立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必须明晰化。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权制度,其中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一般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建立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是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应将经济管理组织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区分,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

2.3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按照现在我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级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由国家按照脱离农村家庭所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技术、资金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8篇

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加快的发展进程,对于作为城镇化载体的土地来说,逐渐完善农地流转机制来满足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及城镇化建设的相互协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新型城市化的视角出发,通过适当分析我国当前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有效措施,为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城市化背景;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

伴随着国家城市化与工业化脚步的加快,农村居民也迎来了良好的契机,实现了向经济水平和收益水平较好的城市转移的目标。但是城镇化发展的历程中,农村的空心化发展进程出现了矛盾,主要表现在城镇化用地紧张的方面,同时还有农村土地局部荒芜的问题非常严峻。为此,需要正视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关键因素,同时积极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正常的运作,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不断的推进农业产业湿度规模化的经营,促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更进一步。

一、城市化背景下土地流转的内容和特点

土地流转的基本含义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获得更高的利益价值,但流转的权益只限于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类型实现了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外资单位、企事业机构、科研机构的城镇居民与农业科技人员等都逐渐加入队伍,促进了农业经营的产业化。土地流转的种类正实现多元化,转让、互换、租、包和股份合作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主要方式与种类,其中最具有潜力、发展最为迅速的流转方式的股份合作。由于小镇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低,城乡结合部区域的土地流转比较频繁,偏僻地区的农民则常年在外务工,造成土地撂荒转而流向经营者,因此频繁的土地流转导致了其地域差异化的趋向。又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加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使得很多的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转移加快了土地流转规模的速度,造成了地域扩张化,即尽管流转的区域范围在不停扩大,但区域之间的规模和质量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

二、城市化及农村土地流转之间的联系

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很容易造成人口数量的增多,加之工业化进程的趋势明显,使得土地预留面积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如同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催化剂,整体的效果关系到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缓解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矛盾,有利于缓解人口城镇化的矛盾,也有利于促进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城市化的发展背景能够及时的消灭城乡之间的二次元结构,同时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自身收益的提升,并且可以进行多种就业渠道的选择,为农村地区的工业化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并且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农村多余的劳动力会逐步的向着其他产业链转移,这个过程可以提升剩余劳动力的效率,便于农村劳动力的科学利用,实现高效的配置,及时的缓解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劳动力短缺现状。

三、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的运营过程操作不到位

很多以变更农村土地用途为手段的非法流转方式非常猖獗,深究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可以发现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土地权益登记制度缺乏一定的规范化,导致国家的农田土地受到了威胁,加剧了粮食的分险。另外,农村的土地流转出现了主体错位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们农地流转的收益,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承包经营土地的相关农户,但是不能是属于行政区的乡镇政府,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部门就错误地定位自己的角色,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的经济行为,最终将导致农民的意愿被扭曲,威胁了合法经营权。

2、土地流转的交易过程不够正规

对于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程序、价格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降低了实际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这几方面:缺乏专业管理和监督的农村机构与组织,导致土地流转的过程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土地流转体系,造成无法保证交易有序进行;增值的收益机制并不完善,由于目前的土地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排除在二级市场之外,政府征用土地后将其转包给开发商,这样造成了农民利益的极大损失。

四、城市化背景下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对策

1、不断的健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产权制度体系

一般来说,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需要严格的土地产权制度做可靠保障。地方政府和参与到此事务中的单位应该及时关注农村土地的产权边界,在明确了产权的条件下,进一步的推动农村土地实现流转,以保证农村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优化总体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还应该积极的采取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科学的指导并规范土地流转的过程,让农村流转的参与方可以在遵守基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规律下,在尊重农民意愿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发挥出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逐步的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假如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引导作用,就能更加促使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收集和土地供需信息,并借助专业服务的评估机构,就能优化规范土地流转的价格,最大化保障农民的权益;发展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也可使土地流转的交易变得规范化、规模化;建立降低风险的保险机构与土地流转法律事务咨询机构,可以为土地流转提供对应的法律风险保障,以便有效地降低我国农村城市化背景下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五、结语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 规模经营 市场流转

市场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千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就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量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缓慢,农民思想观念落后,恋土情节重。大多数农民小农意识浓,不愿放弃能给他们带来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的土地,传统的思维方式,旧的观念的存在制约着农民对非农产业的参与,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就不能促进土地流转。国家实行“一补三免”优惠政策后。部分农民出现了“回流”现象,农民重新投身农业生产,大部分农民满足现状,惜地如金,加重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流转价格越来越高,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

1.2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口头协议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多为农民自主行为,绝大多数没有履行签约手续和登记手续,没有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大。流转合同不完善,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口头协议,个别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清,存在土地流转隐患。还有个别村屯在土地流转时没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还有的村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在未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农民手中无偿收回土地,导致农民上访,激化干群矛盾。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程度低,缺少中介服务机构。使得土地供求信息渠道不畅,往往出现要转的转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现象。

1.4 村级组织没充分发挥作用,引导和服务意识不强。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与政府关系不大,还有的村干部认为土地流转十分复杂,搞不好可能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怕捞埋怨,担责任,没有全力以赴进行土地流转,没有发挥村级组织应有的作用,没有及时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缺乏健全的服务机制,大多数乡镇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1.5 土地流转范围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流转形式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大多数以村内流转为主,向企业和村外流转较少。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还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首先要统一思想,要以中央十七大全会精神为统领,把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工作重点,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健康有序、管理完善、服务到位、农民受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扩大产业规模,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其次,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总体目标。通过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明显提升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水平,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健康有序、管理完善、服务到位、农民受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有服务区;乡镇有服务站;村屯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和规范管理。再次,遵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原则。

2.1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民有权自主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侵占、扣缴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

2.2 坚持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从农村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严格禁止借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之机,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储备权益的错误做法。

2.3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的要求,各地在开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工作中,认真做好农村流转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村土地逐步向各类园区、合作组织、种田大户集中,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2.4 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依法指导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 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押 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10-0016-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人,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来实现担保抵押权人债权的一种方法。同时,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方式,而相关制度的制定将有利于流转的管理,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同时,在法律、制度的制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将更加的规范化,于经济的总体发展方面具有促进性的作用。而为了更好地规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抵押时所出现的各类风险,相关部门应围绕土地来完善、革新各项法规、制度。

1 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

1.1 有效地促进了城乡结合

当下,我国的城乡发展处在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致使城乡间的经济发展、民众收入、生活等多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距,近些年来,这一情况在不断地扩大。这种巨大的城乡差距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将会进入到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在国家的整体发展方面十分不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行,给予了那些想要脱离土地、走出农村的人们一线机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地拉近了农村与城市间的距离,是有效改善、平衡合理化城乡发展的方法之一。

1.2 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现代化农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的投入问题,而充足的资金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可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规模化经营转变。就这一角度而言,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十分必要的。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

农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当下的学术界中,对于是否应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持有着不同的观点。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可行的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问题,其对资金的融通是具有促进性作用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当下农村所存在的金融供需矛盾问题。

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

一部分学者认为,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才更有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会使农民失去生存的依据,这样将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由于人们就这一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观点,进而在现行的社会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健全,导致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对于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当下的问题所在

3.1 社会保障尚不完善

相关人士认为,当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因而在农村,土地不只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还起到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若是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后,在期限内无法履行债务时,那这些农民将会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其原有的基本生活来源。此时,不完善的社会体制又无法为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的生存便出现了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问题无法解决,不断膨胀、扩大时,这一问题便演化成了社会问题,对于社会的整体稳定极其不利。

3.2 土地的评估是否合理

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过程中,势必要对相应的土地进行评估定价。而当下,社会中尚无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对土地进行评估,并且相关部门也未制定出相应的评估制度,致使土地的评估无有效依据可参考。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当下土地评估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4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几点建议

4.1 法律法规的完善

相关部门应针对土地生产的特性、作物的种植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制度、法规的制定时将其考虑进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对其予以保障。同时,还应对耕地的保护进行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对其产生破坏性作用。不仅如此,相关部门在制度制定时,还应切实地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在保证抵押制度完整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农民的利益。

4.2 政府部门应加强土地管理

政府作为土地使用、监管的职能部门,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力度,明确各自分工,切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办公应透明化、工作应有序化、管理应严谨化、信息应公开化,以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平、有序。同时,政府部门可采用回购制度作为保障,这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施将具有促进性的作用。

4.3 进一步地完善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

在农村,土地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施。而完善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这也将为拉近城乡距离,产生促进性的作用。

4.4 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

各地的金融机构可与政府进行相应的沟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搭建一个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以政府为担保,适情况来进行抵押业务办理。这既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避金融机构风险的作用。

4.5 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的实施中是必不可少的,其的规范化可令土地的价值评估合理化。因此,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培养专业的土地评估人员,制定相应的评估法规。

5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一种财产与权力的流转方式,其的实施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而在这一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制度的制定,并对现行的制度进行完善,在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将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以达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浩青,俞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14).

[2]李相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0(11).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农村生态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1 土地整理的含义

在学术界有很多关于“土地整理”的定义,笔者结合目前发展的形式和土地整理发展的形式和方向,将“土地整理”定义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和一定资金的支持下,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将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或利用效率比较低的土地进行整理,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形式不一,土地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土地的规划管理过程中,土地整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农村的土地整理过程中,往往出现对规划制定、实施和使用过程中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全局性,会出现重复建设的情况,土地使用效率较低,农村土地使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缺乏农村土地规划的统一指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2 农村土地整理的融资渠道不足

在农村土地整理的过程中影响土地整理工作开展的因素包括:土地投资经费不足、标准落后、资金来源渠道不健全等。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机构和群众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的积极性,有碍于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公众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参与不积极

公众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参与积极性高低对于土地整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大部分群众对土地整理工作在认知上不是很清晰,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整理工作宣传不到位,使得群众对于土地整理工作缺乏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解决农村土地整理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土地整理的相关政策,为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农村土地整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整治工作,涉及到许多的因素,并且关系着群众的个人利益。因此,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完善的农村土地整理政策的指导下,可以进行农村土地整理区域的划分、土地整理区域的划定、土地整理工作的各个项目都有章可循。

3.2 拓宽土地整理工作的融资渠道,实现多渠道融资

要加强土地整理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费、农业重点建设基金返还款等项目获得的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多途径筹集土地整理资金,除了政府投资外,土地整理的主体还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取土地整理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优化土地整理资金运作机制,政府应在产业政策、税收方面给予土地整理企业较大优惠,使其在土地整理完成后优先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有企业能得到丰厚的回报,才能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土地整理的积极性,保障资金渠道的稳定。

3.3 鼓励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引入激励机制

3.3.1 要引入市场激励机制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土地整理,整理后所得土地收益,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归相关企业或个人。以“投工”形式参与土地整理的农民,也应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筹融资先进部门或个人,可借鉴招商引资奖励模式,按土地整理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3.2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公众参与

要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理规划制定及监督。土地整理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政府应出台法规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对土地整理进言献策,参与土地整理规划制定,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以监督;要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在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时,政府要提供统一的规划,鼓励村民聚集建房,并为居民聚集点配置基本的休闲活动设施。

3.4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农村土地的长远发展

我国的土地国情是地少人多,人地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当前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环境的破坏,土地资源严重造成破坏。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环境的保护,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工作,让农村土地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带来经济与社会的平衡。

3.4.1 统筹安排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对全局的土地整理工作进行统筹的前提下,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考虑相关的环境保护因素,改善农村土地现状。

3.4.2 工作不拖后

在实施农村土地整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多复垦地改造的土地进行保护和评估,加强对小流域治理、耕地易地占补的生态环境建设。同时,要及时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反馈和解决。

3.4.3 合理投资

要避免对农村土地整理提出过分的要求,要在符合现实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整理和整治,避免因过分投资造成的浪费,保证良好的生态效果。

3.4.4 加强宣传

政府的相关土地整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整理工作的教育与宣传,加强群众在土地整理方面的意识,集合群众的力量,保证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进行,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平衡发展。

4 小结

农村土地整理是缓解人地紧张矛盾的关键一环,不仅要依靠政府法律和政策引导,也要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利用科学技术,应用环保理念,使得农村土地实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鲍海君,吴次芳,贾化民.土地整理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的设计与应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第12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镇(街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上一级服务组织对下一级服务组织具有指导关系。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要有机构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对外服务的窗口和信息的渠道。

(二)发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功能。市、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按照职能,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服务网络,发挥信息收集、信息、项目对接和交易服务的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并与农业担保、农业保险和土地纠纷仲裁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同时,逐步将农村住房、宅基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等产权纳入交易服务范围。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电子化管理系统。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采集、审核、存储、统计、分析和信息的电子软件系统,发挥土地流转信息资源作用,形成土地流转信息汇集、、交易、统计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主要职能

(一)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及时收集、整理、土地流转信息;

3.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流转价格和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4.及时组织土地流转供需双方见面洽谈,做好项目对接;

5.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提供鉴证服务;

6.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7.参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工作。

(二)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和政策法律咨询;

2.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3.组织开展农业招商活动,引进农业规模经营主体;

4.负责对土地流转价格的协调和流入主体的资质审核;

5.组织洽谈,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合同鉴证服务;

6.协助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变更和发放;

7.对流转土地进行跟踪服务,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调处土地流转纠纷。

(三)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能

1.负责搜集、核实、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2.负责与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并与流入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3.指导农户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4.受理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申请;

5.负责做好土地流转双方关系的处理,包括土地位置的置换,受托办理土地流转费的收取和发放,做好流转纠纷的调解等。

四、服务流程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基本服务流程为: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组织洽谈——签订合同——审核鉴证——资料归档——跟踪服务。

(一)申请受理。提出流出土地申请的主体是有承包权的农户,也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应提供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申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应提供农户委托流转协议书;土地股份合作社应提供章程和入股社员清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先经发包方(村经济合作社)同意。提出流入土地申请的主体可以是种养大户,也可以是其他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流入方应提供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资信和经营技能证明等材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调查核实。对流出土地,主要调查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以及有无权属纠纷等;对流入主体,主要调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三)信息。对土地流转双方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后,将流出土地(包括位置、面积、价格、适宜用途、流转期限等)和流入土地(包括单位、价格、拟发展项目等)的信息,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网站、农民信箱、公告栏、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

(四)组织洽谈。及时组织有流转意向的双方进行洽谈,做好项目对接。对同一宗土地有多个需求主体的,在审核的基础上,由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竞标。

(五)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洽谈一致后,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六)审核发证。对土地流转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由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发经营权证。

(七)资料归档。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将土地流转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八)跟踪服务。对流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流转双方履行土地流转合同,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