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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经济责任审计

时间:2023-07-17 17:21:58

发改委经济责任审计

第1篇

*年,市审计局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积极创新审计方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注重结果运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突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市委书记靳克文、市委副书记张社魁先后5次对经济审计工作作出批示肯定,其做法多次在省纪委、省审计厅信息刊物刊发,受到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表扬,并在全省推广。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重视审计专职机构建设,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全力给予支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规范的工作运行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理论研讨、出台政策意见、开展质量检查等办法,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由过去参加会议、听取汇报、传阅文件的静态管理,变为全过程参与、多角度指导的动态管理。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加强,逐步形成坚持“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共同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共同研究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共同反馈审计结果,共同督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纠正”的“五共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了部门之间的配合、互动,真正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创新方式,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突破

*年,市审计局积极探索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在审计方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全年共对112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任前审计40名,任中审计10名,离任审计63名。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87名,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25名。

一是在审计方式上实现新突破。规定凡负有经济责任的县科级领导干部,提拔之前、离任之后和任职5年仍未离任的,不管是哪个部门,从事哪个岗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从过去的单纯开展离任审计,向任前、任中审计转变。二是在审计方法上实现新突破。接受委托的数量有新突破。*年,市委组织部共委托市审计局对112名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年委托任务的4倍。被审计对象的范围有新突破。*年,市审计局共组织对23名在县区换届调整中离任的县区常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区3名检察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在往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是没有的。审计办法有新突破。在全市审计系统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抽调县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结合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同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实行“统一方案、统一进点、统一督查、统一审计时间、统一认定处理、统一公文格式”的“六统一”方法,保证了审计的客观性,提高审计质量。三是在审计内容上实现新突破。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八查”法,即一查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查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三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四查离任时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五查各项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六大经济开支事项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有关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七查资金流向,并延伸下属预算执行单位;八查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近年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规违法问题金额7.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110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5.5亿元。其中,由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违法问题金额1.4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91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4384亿元。

三、注重审计结果运用,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针对审计出来的各类问题,认真采取措施,注重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市审计局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审计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报告制度。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提出结果运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形成审计结果运用初步意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各成员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二是谈话制度。对被审计对象实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本人写出深刻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三是反馈制度。由市审计局召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四是督查制度。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两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落实整改情况。审计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重点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五是归档制度。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要求拟提拔对象先就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视整改纠正情况再研究是否使用。*年,市委依据审计结论,共对31名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其中:不予提拔2人,暂缓提拔3人,诫勉谈话6人,警示谈话20人。

四、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为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市审计局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成为具有根本性、长效性的特点。*年,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就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委托、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法、审计评价的原则、审计结果的运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执行财经纪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出台制度和规定加以约束。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乱集资,造成单位负担过重、偷税等问题,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集资活动的通知》;针对市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针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任前审计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办财政财务收支的通知》。目前,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订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财政虚收虚支、偷税欠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个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除依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当年暂缓提拔、一年内不予提拔、两年内不予提拔等处理。

第2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理念

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系统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不断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理念,以此来指导工作和实践,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责任审计理念,主要体现在四种意识的强化上:一是大局意识。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置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中来思考和谋划;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目标;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找准审计定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路,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二是发展意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就是要促进发展、保障发展、服务发展。要着重在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和思路推动发展上出好主意、在用科学发展观的标准和要求检验发展上当好参谋、在运用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举措和提升发展水平上当好助手。三是服务意识。经济责任审计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努力实现由审计具体经济责任人(领导干部)向善于谋全局、当高参转变;由满足于做好眼前审计项目工作向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积极做好超前服务转变,不断拓展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层面,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创新意识。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就是审计工作创新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也依赖于进一步的创新。要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引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创新,不断破解工作难题;要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上下功夫,有新作为;要实现由单一的财政财务收支为主的传统型经济责任审计向以财政财务收支和绩效评价相结合为基础的具有现代审计特征的经济责任审计逐步转型,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执政治国环境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路子和新方法。

二、改进业务管理,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一要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我们对市、县两级2006年、2007年经济责任计划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查,发现11个设区市只有宜春是每年年初由市委、市政府下达审计指令,确定审计项目计划。99个县(市、区)中由党委、政府下达审计指令或由组织部门一次性长期委托、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只有13个县(市、区),由审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只有6个,其余80%都是临时委托的,很多是大批量集中委托,这必然造成审计走过场。所以要建立以审计计划管理为龙头的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管理体系,否则审计风险无法防范,审计质量无法确保。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由无计划逐步到有计划。这需要审计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事先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排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能先确定一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数量;第二步是由临时计划到长期计划。这主要依靠增加党委、政府下达审计指令项目的数量,或者有关部门增加一次性长期委托项目的数量;第三步是由被动计划到主动计划。这主要依靠大力推行任中审计,压缩审计时段,均衡审计工作量,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改进计划管理,还必须改进审计对象的管理。在审计对象的选择上,也要坚持抓重点的原则。可以尝试学习广东的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在审计制度广泛覆盖的前提下,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岗位重要性程度、履行经济责任大小、掌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数量多少等适度分类,从而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一般性审计对象区别对待,在工作重心上有所侧重。

二要深化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财政财务收支人格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上,更要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具体行使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情况,引导和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围绕以人为本的核心深化审计内容,着重关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如就业、社会保障、房地产开发、城镇拆迁补偿、企业改制、教育收费等;要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深化审计内容,着重关注影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问题。如土地转让、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围绕“五个统筹”的根本方法深化审计内容,着重关注领导干部在把握全局、搞好统筹兼顾上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问题。当然,深化审计内容并不要求每个审计项目、每次审计都面面俱到,任何时候都要根据现实的审计力量和工作要求,做到突出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三要改进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在审计方法上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多独特之处,而且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方法也必须不断创新和改进。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投资审计、企业审计等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做到在做其他专业审计时,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为以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同时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广泛运用其他专业审计的成果,争取做到事半功倍;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广泛运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适度简化审计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特殊作用,化解工作阻力,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提升审计技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广泛引入计算机开展辅助审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技术含量。

四要改进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难就难在审计评价上。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基层审计机关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上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规避责任;二是责任不清;三是责任笼统;四是表述不准。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没有明确、系统的考核指标和指标体系。但是这种情况正在得以逐步改变。中组部下发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去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注重实绩、本质、民意和操作性的考核市县政府的“六大考评体系”,该考评体系由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民生工程、政务环境六方面50多个具体指标组成,从而使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这其中,有很多指标可供经济责任审计作评价借鉴之用。要通过不断改进审计评价指标设置,逐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五要控制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要特别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控制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切实防范审计风险。我们认为,当前仍然要坚持能审什么审什么、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放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外延。要研究怎样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控制办法,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有很多的特殊性,在法理依据和审计程序、内容、方法、要求、报告等方面与其他专业审计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就其广度而言,已经涵盖了其他专业审计,所以切忌照搬照套其他专业审计中使用的质量控制“一百条”规定。当然,其他专业审计中已经实践并且证明是成熟有效的控制环节、控制点等,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中还是可以借鉴、参考的。

三、抓好整改督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

干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提拔任用干部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仅仅是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要高度重视被审计单位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督查工作机制,有效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在审计中始终坚持对领导干部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进行指导、帮助、教育;要对审计资料进行深入、全面挖掘,注意进行综合分析,在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之外,多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真实情况、有原因分析、有改进对策的审计建议和信息;要逐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透明度,尝试进行审计公告,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的结合。

四、整合审计力量资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素质

第3篇

    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强化了审计结果的运用,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管理、预防干部违法违纪、实现廉洁从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加强领导,协调运作。一是统一了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认识。XX年以前,由于监管力度不强,我县曾出现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资金利用效果不好,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反应,影响了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痛定思痛,我们认识到,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县委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了一班人的思想认识,使大家感到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十分必要,十分紧迫。在此基础上,我们及时召开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五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合理分工,从而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切实发挥领导组织作用。为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XX年起我县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的职能。在每年年初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依据县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和上级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保证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遇到难点问题时,各部门协调作战,实现了优势互补,保证了工作效果。我县芦苇公司问题积压较多,情况复杂,因退休职工工资发放问题而引发了集体上访。针对这一问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对该公司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决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同介入,借助职能优势和工作手段,很快完成了此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查清了事实,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上访职工得到了满意的答复,维护了一方稳定。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县委对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重新作出调整,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县委副书记担任,高层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几年4月份,在对某局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局长不仅不配合工作,反而百般刁难。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在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后,建议县委先行将其待岗。通过审计,发现了该局较多的经济管理问题,事实查清后,县委根据审计结果免去了该局长的职务,从而进一步树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县政治经济领域活动中的权威地位。三是积极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XX年,为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县委组织部选调政治素质好、懂财务、审计工作的业务干部5人到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室挂职工作四年,到期后,4人被提拔重用。XX年,在机构改革,精简编制的情况下,破例为县审计局增加了4个编制,同时设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室,将室主任高配到副科级。通过面向社会招录的形式,将具有注册会计师职称的专业人才充实到了审计一线。今年我县又为县审计局增加了5个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安排一定的资金,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费支出。在此基础上,县财政累计拨付专款50万元,为审计局更新配置了15台计算机,建立了局域网,实现了办公现代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客观公正

规范有效的工作制度,能够克服工作中随意性。为此,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建立了一整套的工作制度。一是研究制定了《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我县按照边审计边规范的原则,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指导全县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我县《科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并于XX年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以县委文件依法执行。《规定》将全县所有履行经济责任的科级干部全部纳入到审计对象之中,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达到100%。除此之外,XX年以来,先后印发《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组织办法》、《**蒙古族自治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及结果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关于对局级领导干部实行全程审计的实施办法》、《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关于财政、审计部门参与干部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章制度。二是实行了“先离后审”制度。为解决审计结果和作用滞后的问题,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实现了离任审计向在职审计转变,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转变,对领导干部的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变。县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属审计对象,任职3年的,必须对其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拟提拔、调动工作的,不经审计不能提拔和任职,而是将其先行免职,在进行审计,然后根据审计情况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在干部任用上实现了“先离、后审、再任”的运行机制。仅今年上半年就完成了13名在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县委调整中层领导队伍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三是实行了审前公示和审后通报制度。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监管干部的目的,在工作中我们又相继制定了审前公示和审后通报制度。实行审前公示制度有利于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审计人员更广泛地搜集被审计对象的相关证据,拓展审计的工作空间,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实行审后通报制度,有利于组织部门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增加透明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四是建立了审计成果综合利用制度。在审计成果的利用上,我们实行了“一单到底”的运行模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通过填制《审计结果督办单》的形式,将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封闭的循环系统,使审计成果转化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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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审计质量

为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机关注意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使审计方法科学有效,内容全面具体。

(一)项目安排上着重把握“三个环节”。对于拟提拔、调任的优先安排审计;对不涉及升迁调动的适时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为突出的安排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二)在审计过程中把住“三个关口”。一是把住“质量关”。在严格执行审计署6号令的基础上建立了“三级复核”制度,对审计项目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二是把住“人情关”。在严格执行“八不准”的基础上,县委同审计局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审计局同全体审计人员签订了廉政责任状,在廉政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三是把住“评价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评价上,我们严格区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由审计机关召开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确保了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客观公正。

(三)在审计内容上注重“三个热点”。一是着重看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着重看主要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及其经济效益情况;三是着重看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纪律及廉政情况。这样就保证了从多个角度去评价被审计对象,收到了事半功倍的的效果。

(四)在审计方法上做到“三个结合”。一是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在项目安排上,注重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统筹考虑,有效地节约了审计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意发现被审计对象普遍存在的的共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及时对其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县委、县政府及时解决问题,提供重要依据。三是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着重核实重大经济决策所产生的效果,为客观评价干部提供依据。

四、正确运用成果,发挥监管效能

几年来,我们高度重视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与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县政治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一是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为经济发展服务。我们积极利用审计资源,为全县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如审计中发现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强,导致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资金利用的效果不好,我们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出台了我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现了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二是利用审计成果,为干部考核、任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情况在表中载明,装入干部档案,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成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数。我县公路工程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效益低下,县委组织部在筛选该公司经理人选时,积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发现原天湖宾馆经理在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营管理经验比较丰富,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好,县委依据审计结果任命其为公路工程公司经理。该同志上任后,内抓管理,外联业务,更新了经营理念,迅速扭转了企业的亏损局面,当年盈利100余万元,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映,认为县委选对了企业带头人。几年来,县委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拔重用干部79人,免职或待岗36人。三是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廉政考核相结合,把审计反映的问题确定为考廉重点,增强了考廉的针对性。同时将审计报告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中发现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立案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今年年初,在对县扶贫办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私设“小金库”的严重违纪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县委免去了该负责人的职务,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几年来,我们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3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问题76人,通报批评领导干部13人,21名领导干部受到党政纪处分。四是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为县人大常委会考核县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干部提供依据。自XX年开始,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县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的述职报告时,同时听取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截至现在,县人大常委会已听取了12位政府序列局“一把手”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利于人大从多角度监督政府的工作,保证政府组成人员廉洁高效地工作。

第4篇

关键词:高校院系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同步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C

Research on the Synchronous Audit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ing Cadres in Colleges and Departments

Su Lina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udit Office, Shanghai 200241)

Abstract:In recent years,leading cadres in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due to the lack of relatively sound and effective means, leading to some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ing cadres of the violation of law and discipline cases.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the state has gradually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audit and the need for synchronization. In this paper,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with the trial",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auditing contents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audi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some problems worthy of attention. It hop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ynchronization audit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ers perfect.

Keywords: Colleges and departments Leading cadres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ynchronization audit

近年恚由于在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机制上缺乏比较健全有效的手段,导致出现了像、李春城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得国家也逐步认识到了党政同步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说“党政同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方法同中国审计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审计制度的创新,是对以往审计工作的科学总结。

“党政同审”不仅适用于高校层面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同样适用于高校内部针对于院系开展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随着高校权利和责任对二级单位的下移及院系二级管理政策的放开和深入,院系所负责和参与的经济管理活动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院系党政领导不仅在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负有责任,还在管理和使用资金、资产等方面也承担着相应的经济责任。目前,高校对院系监督的最主要途径还是依赖于对院系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主要集中在院系的行政干部,而对院系党委干部的审计很少,同步审计则少之又少。如何遵照《规定》,使得高校院系“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填补监督上的缺位,正是本文需要重点解决和讨论的问题。

一、院系“党政同审”的必要性

从高校整体层面上讲,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事务做集体决策,并带领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在把握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校长全面领导办学活动,执行党委集体决策,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两者在权利和职责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

相对于校级层面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目前,高校院系采用最为广泛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还是党政共同负责制,即院系党政共同接受学校党政的领导,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工作侧重点不同,院系党委着力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院系行政则着力于业务管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单一地评价决策的科学性或者检验执行的效果性都是不全面的,“板子总是打在院长的身上”,使高校院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只有对二者进行同步审计,才能对高校院系党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制约、监督和评价。

二、院系“党政同审”的基础

(一)理论基础

“党政同审”的理论基础源于“受托经济责任”。院系党政领导干部成为高校党委和行政委托的直接管理者,代表高校党委和行政直接行使相应的权力,高校审计机关就应该对其权利的行使做出客观的评价。目前,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都是受学校组织部的委托而开展工作的,因此,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形成了“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二)体制和机制基础

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治理结构,为“同步审计”奠定体制和机制基础,使对院系“党政同审”变为可能。

1.集体领导

院系的党组织是院系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院系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共同负责”主要体现在重要事项的共同决策上,而建立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是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保证。在形成决定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形成集中的决策意见。

2.个人分工负责

院系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又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分工负责”是“共同负责”的保障。没有“分工”,院系工作就没有了推进的主体,没有“合作”,造成各自为政,院系工作同样难以开展。在落实党委工作时,应由书记为主的党组织来主导,在落实行政工作时,应由院长为主的行政班子来主导,这就要求党政领导在不同事项上把握好“主角”和“配角”,共同负好责。

3.党政同责下的院系内部治理结构

党政共同负责制作为院系主要的领导体制,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院系内部治理结构。院系党委和行政工作中重大事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决定的事项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组织按照党政分工,负责执行落实。同时党政相互配合,党组织发挥在院系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行政组织发挥在院系中教授治学的作用。院系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简单表述为图1所示。

(三)制度基础

从国家层面上来讲,近期主要制定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分别认定”的相关内容。

从高校层面上来讲,国内大部分高校都相继制定了《学部、院、系(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分别规定了院系党委和行政的职责、议事范围、程序、纪律,决议的执行与反馈等内容。有些高校还进一步建立了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在各个院系增设了纪检监察员的岗位,使得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在院系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上述内容都为院系开展“党政同审”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制度基础。

三、院系“党政同审”内容探讨

“党政同审”相比照原来的单纯只针对行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不同。同时,还需要把握好“7同步”,即:审计计划同步,审计通知同步,审计方案同步,审计实施同步,审计评价同步,审计报告同步,审计整改同步。

根据教育部2016年最新印发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章审计内容来看,针对直属高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有11项,针对直属高校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14项。

其中,党委和行政完全相同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下面5项: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二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是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是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五是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党委和行政不完全相同的审计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党委和行政都涉及的但侧重点不同的审计内容,如:预算、制度、机构编制和整改等;第二方面是只有党委涉及的审计内容,如:决策和党委相关工作等;第三方面是只有行政涉及的审计内容,如:目标责任、债务、采购和资产、投资和下属单位管理等,具体详见表1。

对于党委和行政都涉及但侧重点不同的审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对于预算和财务方面,党委审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预算及预算重大调整的决策方面,而行政则主要侧重于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制度建立方面,党委审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审议和督查,而行政则主要侧重于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机构和编制方面,党委审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对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而行政则主要侧重于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事项的执行情况;对于对以往审计整改方面,党委审计的内容主要侧重于督促整改,而行政则主要侧重于整改的执行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除了党委和行政完全相同的5项审计内容外,对于党委的审计内容主要侧重于决策、审议、督查和督促,另外就是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使用和管理重大资金的监管情况进行审计;而对于行政的审计内容就比较丰富,除了要Φ澄上述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外,从目标责任到债务和投资,从采购、资产管理到对下属单位的监管都列入了行政的审计内容范围之内。

鉴于对教育部印发的《规定》中党委和行政审计内容的学习和参考,本人得出高校院系党政审计内容,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院系党委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院系科学发展情况;二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是重大经济和重要项目研究决策情况;四是院系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五是院系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和督查情况;六是院系机构设置、院系人员编制事项的决策情况;七是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资金的监管情况;八是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九是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十是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高校院系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院系科学发展情况;二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三是学校及院系工作计划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是院系预算执行和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六是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七是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八是院系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九是院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十是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情况;十一是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十二是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三是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四、院系“党政同审”审计评价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院系“党政同审”实施过程中除了审计内容外,“审计评价”也与原来的单纯只针对行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有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评价依据上,增加了非财务资料的数量和比例。“党政同审”评价依据不仅限于财务数据,更多的依赖于诸如:学校和院系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院系的l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分工文件,内部管理制度等等,多数情况下还要参考有关会议记录,决议和决定等等。可以说评价所依据的信息量非常的大。

其次,评价要以责任界定为核心,总体原则是“权责对等,以责定评”。党委书记侧重院系大的发展方向和整体思路,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及监督,评价也主要侧重“决策”;行政负责人参与重大决策,但侧重执行和组织实施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并对日常性事务进行决策、执行和管理,对其的评价主要测重“执行”。

最后,要区分4类不同的责任。一是历史责任和现任责任。以问题出现的时间为客观依据,发生在任期范围外的为历史责任,发生在任期范围内的为现任责任。二是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责任大致可以归纳如下,责任人直接负责或者执行的工作,则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根据内部分工而分管不同的工作和部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任何问题,都要承担相应的主管责任;虽然不直接管理工作,但是根据职责分工,确属权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则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三是客观责任、主观责任。责任人无法把握的客观因素导致的工作失误,可以免于责任;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工作失误,则必须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四是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虽然一些重大事项都是通过集体决策的,但是在责任认定上还是要根据具体的职责范围来确定责任人。即使是党委会的集体决策,也要由党委书记承担直接责任;即使是行政会议的集体决策,也必须由行政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五、现阶段院系“党政同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梳理党委书记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解决责任界定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各自所履行的经济责任具有共同的责任也有不同的责任,在同和不同之间很难清晰地做出界定和划分。但在实际工作中,较为普遍的是党委领导决策,行政领导执行,这些理论和现实的矛盾给准确界定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我们需要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高校院系“党政同审”的审计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按照“全责对等”的原则,分别确定党委和行政的责任。

(二)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南和评价体系,解决审计依据的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对其做出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价存在一定的困难。截至到目前,国家对“党政同审”的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和操作规范,各地审计机关往往根据以往的经验设计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缺乏充足的依据,无形中加大了同步审计评价的风险。在整体趋势下,高校院系“党政同审”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

我们要本着“全责对等、以权定责、以责定评”的原则,认真把握评价内容,在审计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力求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地进行评价,提高审计评价的质量。

(三)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解决人才队伍建设问题

“党政同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了科学准确的进行责任划分和审计评价,必须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

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以审代培,加大审计培训力度。在依靠我们高校内审力量的同时,还可以积极进行审计资源整合,适当引入社会审计力量,壮大审计队伍,提高审计技能,为“同步审计”的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四)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解决信息共享问题

同步审计责任大、信息多、要求高,单单凭借高校内部审计机关的力量往往难以独立完成,为此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

首先,需要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发现新问题,化解新矛盾,及时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其次,联席会议要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明确各成员部门职责,避免被动应付、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最后,联席会议要负责建立审计结果跟踪督查制度,确保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使审计整改形成闭环。

(五)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解决审计权威问题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组织部门与审计部门脱节现象仍旧存在着,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的运用,甚至有些领导干部在被审计之前就已经被提拔或调动了,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问题仍很严重。

干部任用和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同步审计的结果,将其作为干部提拔和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部、纪委监察和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存入干部考核档案,提升审计权威性,解决同步审计中“用”的问题。

六、总结

“同步审计”可以说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随着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进一步加深,同时伴随着审计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审计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我相信无论是国家还是高校院系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梁雪铖.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评价问题探析[J].审计研究,2011(3):18- 23.

[2] 周荣青.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审计模式研究[J].审计研究,2012(4):48- 53.

[3] 宋吴刘.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体会与思考[J].审计月刊,2013(2):36- 39.

[4]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Z].2014-07- 27.

[5] 周迎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4.

[6] 曾晓璇,李赞.浅谈应如何推进高校书记校长同步经责审计[N].中国审计报,2016- 2- 3(2).

第5篇

关键词 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效;问题;对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配合做好南涧县2010年度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对全县8个乡镇、80个村委会、1 591个村民小组及296个村干部进行了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基本情况

南涧县辖8个乡镇,80个村(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20.66万人。20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114 193万元,比上年增长13.4%,农民人均纯收入2 502元,比上年增长11.6%。现全县已完成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8个乡镇,80个村(居)委会,审计了包括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兼文书)、大学生村官在内的村“两委”成员296人,审计完成率100%。审计时间为2007年至2010年12月,审计金额299.31万元,落实审计工作经费1.1万元。

2主要成效

一是加强了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规范农村干部和财务人员行为,消除干群之间的误解。二是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村干部的财经法纪观念。这次审计的目的在于让广大基层干部明确其财物使用范围和权限,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的长治久安。三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此次审计增加了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得到干部群众的高度评价,减少了社会难、热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此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表明,全县自2007年换届选举以来,在南涧县委、县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大多数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能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根据县委、政府和乡镇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团结务实,集中力量,理清各村经济发展思路,大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此届村干部已为当地百姓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审计中也发现部分村及村干部财经纪律松懈、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一是不按时报帐。部分村不按时或者推迟到村级会计中心报帐核算。二是自收自支。部分村出现自收自支现象,主要原因是财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村委会可以不通过乡代管中心调拨资金[1]。三是遗留债权追偿难。很多村委会有遗留的债权,很难追偿[2]。究其原因,主要是追偿责任不明确。四是财务公开难,其原因如下:一是职责不明,对提供公开的材料实施公开,督查的人员不明确。二是公开的费用没有保障[3]。

4改进对策

4.1不按时报帐问题的改进

建立报帐员月例会制度。例会由镇代管中心主任每月定期召集1次。一般由村委会报帐员和镇代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遇特殊问题需要解决,可邀请乡镇相关领导参加。召开例会可解决不按时报帐及各村委会执行财经纪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宣传学习培训财会业务[4]。

4.2自收自支问题的改进

一是村委会现金收入必须在3日内缴存镇代管中心帐户。未经镇代管中心帐户拨付的现金,一律不得使用。二是严禁自收自支。三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自收自支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四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对现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4.3遗留债权追偿难问题的改进

一是发限期偿还通知书,明确指出过期不偿还借款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严禁公款外借。

4.4财务公开难问题的改进

第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具体的财务公开制度。各级要高度重视乡镇代管中心建设:一是配备精良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二是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三是提高乡镇代管中心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为人民利益负责、为干部负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专业队伍。第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情况。继续加强财务公开制度,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自觉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公开。采用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形式,定期如实地向群众公布有关账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委、政府牵头,农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相关部门要与代管中心联系,适时做好督查工作。

5参考文献

[1] 丁虹,张劲松.新时期内部审计职能的变化[j].河南农业科学,2001(3):33.

[2] 陈琛凝.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的几点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132-133.

第6篇

2006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新增第25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为大快人心的“审计风暴”提供了更得力的拐杖。在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问题”并没有下降的趋势,而是呈现出一波不平一波又起的“繁荣景象”。试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

二、文献综述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依据1996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以及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不定期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胡玉明(2005)认为在实施离任审计的过程中既要审计经济指标,又要审计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张利民(2007),王冬青(2007)指出,审计成果转化滞后,影响审计效果的发挥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使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在实施的过程中更有针对性的去规避风险,没有从更深层次上挖掘经济责任审计产生问题的根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探讨经济责任审计与公司治理的互动机理出发,通过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找出问题的症结。从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对策、具体对策两个层面提出完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达到其预期的目标。

三、公司治理与经济责任审计的互动机理

(一)理论同源性

两者的产生的理论基础都是委托理论。如果不存在委托关系,既不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没有公司治理问题,更没有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必要性,在存在委托关系的前提下,公司治理和经济责任审计是决定公司经营效率和公司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二)目标同向性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有效的降低监督经营者所产生的监督成本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所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审计是公司治理的一种外部治理机制,这一新的经济监督形式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来说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激励,有利于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相互作用性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外部治理机制,更有利于全面、系统的评价领导干部的综合能力和经济责任,对公司治理中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选任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中,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达到预期的目标。

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审计成果更加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在不断取得新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离后审现象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指出,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现实中,组织人事工作与审计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普遍存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难以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真正发挥作用,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2.审计方法单一。中国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大多数仍沿用十几年来惯用的审计套路,未能跳出就账查账的模式,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等同起来,审计评价仍然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方法上,其审计层面不够完整经济责任审计认定不甚全面的缺陷使其难以成为责任追究的可靠依据。

3.审计成果运用过程不透明和不规范。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除了作为委托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作为受托方的审计机关,作为被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等相关各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对外公开披露。审计结果运用上的封闭状况,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少外部的监督压力。

4.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有限的矛盾突出。审计部门的审计资源是一定的,每个年度都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项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数量却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近年来企业领导干部交流频繁,使得审计力量不足的现象更为突出。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的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以下几个方面是分不开:

1.现行经济责任审计体制的制约。中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的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机关要受到本级政府领导,并且审计经费是由地方政府供给,审计干部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在地方,只有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管理。事实上,被审计领导人员与本级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有地方利益关系。审计人员很难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2.国有企业固有的治理缺陷。目前国有资产的产权机制尚未从根本上理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仍是由原来的厂长、副厂长和党委正副职担任,并且为了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权矛盾,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由一人担任,不能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于体制问题,内部审计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依赖注册会计师审计,也不尽如人意。对审计结果不正确的对待造成了负面影响,一是助长了腐败行为;二是打击了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

3.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审计结论直接影响其任用或升迁问题,一旦出现差错或失误一般都会引起复议或诉讼。对少数人而言则可能存在着违纪违规或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如果审计结论中没有反映出来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经济责任审计的高风险性也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复杂的高难度的审计工作。

4.审计人员素质目前还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现代经济责任审计相对审计人员来说仍属于一项新生事物,随着审计内容的不断丰富,审计的难度和复杂的程度也会随之增加。目前,审计人员多为一个专业,专业知识比较单薄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五、完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

(一)改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外部环境

1.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国现有的机构投资者委托人的个人化和机构投资者队伍构成不合理,制约着中国机构投资股东的快速发展及其股东功能的发挥。中国在促进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大批资金入市的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引入包括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等各类社会公益基金进入市场,增加长期投资者比例。

2.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在中国,对经营业绩尚佳的企业,银行可充分发挥其间接信息生产者的职能,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并争取在这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建立健全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以外部董事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强化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日常活动享有知情权,与企业建立主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有效沟通和共同决策最大程度地保证债权安全。

3.改进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构建经营者保险机制,对于全面完成责任制指标的经营者,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离职后业绩奖惩制度和终身追偿制度;对于造成经营性亏损者,除及早免职外还应削减其社会保障待遇。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该机制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遏制其短期经营行为。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对策

1.建立独立型的政府审计体制。在基本不改变现行政府审计体制的条件下,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审计署进行审计,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形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对审计署的双重领导。国家审计的经费(包括各级地方审计)应统一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专款专用。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负责人,应由上级审计机关征求地方政府意见进行任免。

2.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统一审计人员选拔和录用的标准,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准入“门槛”,可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

3.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公告的范围可分三个层次 :对社会公众的公告、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告、对被审计单位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包括该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六、结论

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通过分析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找出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在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进行分析时,没有考虑行业、规模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提出的建议也缺乏一定的针对性。上述局限也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今后可以在大量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不同行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使提出的建议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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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俊毅.机构投资股东:理论、实践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3)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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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署经贸司课题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第一版

[5]刘银国.基于委托理论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1):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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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谭红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3):59~60

[9]石良平,李洋.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作用的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7(7):83~90

[10]乔学华.从外圈走进内圈―债权人应参与公司治理.经济与管理.2006(3):45~46

第7篇

近日,江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尚勇在省审计厅呈报的2011年市厅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2011年省审计厅开展的市厅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次有益的实践,要积累经验,认真总结,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要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尽职尽责,不辱使命。为切实把尚勇副书记的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江西省审计厅将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龙头”,着力打造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核心的审计业务工作大格局,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注重探索、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力求在审计深度、广度和力度上有新突破,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市厅级领导干部审计对象数据库;把握权利运行与责任落实两个重要方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审计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适应性、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审计分析的建设性,肯定成绩,揭示问题,做到审计结果可用、好用、管用,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龙头”,统领各项审计业务工作,进行战略谋划和布局,集中各项审计资源,着力打造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核心的审计业务工作大格局。认真贯彻会同省委组织部联合制订印发的《江西省2012~2016年市厅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五年内完成11个设区市市委书记、市长和省政府厅局委办正职领导共97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使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一遍,基本成为一项常态性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巡视监督等相衔接,注重抓好审计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认真执行去年起已施行的设区市市长和省直单位厅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不断积累实践经验,认真总结工作规律,努力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组织专门人员,结合审计实践,重点研究确定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计划管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等制度,以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为保证,稳步探索和推进我省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同时,积极推进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争取省委、省政府领导支持,进一步充实配备审计力量,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加强审计干部业务培训,提升审计干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探索在信息化条件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技术含量,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8篇

关键词:异地同步;审计工作;审计重点

一、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的概念

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是指由地区级以上审计机关组织,主要由外地审计机关派员对当地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并且同时对多个乡镇(街道办)开展的一种经济责任审计。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属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与一般经济责任审计没有根本区别,只是组织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关键内容:审计的主体是外地审计机关;审计对象(被审计人)是乡镇(街道办)的书记和镇长(主任);开展的审计项目为多个;审计步骤同步,即同时发送审计通知、同时进点、同时离场等。

二、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内容简析

按2014年7月,中央纪律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内容主要有十二项;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审计内容主要有十五项。乡镇(街道办)是我国目前行政建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党委和政府,由于同步审计是同时对书记和镇长(主任)开展审计,开展审计的审计内容就包括《细则》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共27项内容,但由于乡镇(街道办)实际上为党政合一的一个政体,书记和镇长(主任)的经济责任内容大同小异,只不过是党委工作侧重于总览全局、协调各方和科学决策,政府工作侧重于贯彻执行、管理监督和督查落实。实际上,乡镇(街道办)的书记和镇长(主任)实行“一岗双责”,对镇所发生的问题,都同时负有重要责任。鉴此,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的内容其实只有15项。

三、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重点内容分析

(一)要把“财务收支”作为主线开展审计。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异地同步审计的内容可分为二类,一类为财务类,另一类为非财务类。由于在15项审计内容中,大部份需要从“查账”入手,即从检查资金收支的合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入手。每年各级政府拨入乡镇(街道办)的经费和专项资金数额较大,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考核书记和镇长(主任)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检查“三农”工作做得怎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等都需要从检查乡镇(街道办)账、证、表等会计资料入手,即从检查财务收支入手。经济责任审计从财务收支审计中产生,并随着财务收支审计的发展而发展,但永远离不开“财务收支”审计。本次对水东镇的审计,审计组6人中,就安排了4人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要把检查书记镇长(主任)遵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贯穿于审计内容的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是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十后,对这要求更加严格,违规处理力度更加大。作为乡镇(街道办)的主要负责人,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廉洁从政规定,是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是否遵守,涉及到国家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大问题。2013年,世界审计组织《北京宣言》时指出,审计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建设清正廉洁的政府,维护法律秩序,揭露违法行为,遏制滥权,维护民主政治。

(三)要更加关注“三农”问题。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今后,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支持体系,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成为我国涉农的重点工作,乡镇(街道办)书记、镇长(主任)是这些工作的重要带头人,同时也是他们的重要责任。为了要解决农村扶贫、危房改造、养老保险、维稳、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各级财政将要投入大量资金。一直以来,镇(街道办)征收的社会扶养费、其他涉农收费等,数额较大。以上这些资金如何管理、使用,都需要审计机关在异地同步审计中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审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情况”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内容。在资源管理方面,乡镇(街道办)一般没有管理和开发权限,但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则刻不容缓。个别经济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企业较多,但由于环境资源方面工作管理不到位,土地、大气、水等环境资源污染严重,因此,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工作作为乡镇(街道办)异地同步审计内容,对促进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协助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第9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委派制;内容与形式

一、内部审计委派制的内容与形式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的委派制在2 010年1月卫生部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委派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且在当年7月试点单位为卫生部管辖的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试点,现已扩大到国家直属大型公立医院有七家医院在实施。现阶段该项工作正在全面启动和推广中。

(一)内部审计委派制的内容与形式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内审机构委派制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内审机构所取得的授权及审计结果的效力两个方面。通过委派后内审机构基本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法人的监督机构,在审计业务开展中且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的作用:①能有利于加强对大型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运经济监督,确保国有投资不受损失。并能极大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妥善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和范围。通过内部审计委派制能不断增加会计报表的准确质量,减少会计业务差错的有效措施,确保国有投资效益的最大发挥;②能有利于加强对大型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完善现代大型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实行国有大型公立医院营运经济高效营运,最大程度地规避国有大型公立医院的风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的投资效益,减少大型公立医院在营运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保护国有投资人的利益;③能有利于实行大型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虚假的会计信息。实施大型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能有效确保委派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能有效提高委派制工作的审计信息质量,确保大型公立医院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防止国有投资利益不再受经营者、管理者、利益者的侵犯;④能有效地摆脱委派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更能促使委派的审计人员的工作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组织只有隶属于最高领导,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与职责作用,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为保持委派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权威性,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的法人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不能参与审计组织人选的推荐与任免,不参与日常审计管理与业务开展活动。为此,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都得由委派单位任免,从而确保委派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具有相对的权威性。

(二)内部审计委派制的内容与形式能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医药卫生系通过国家卫计委对公立医院内部逐步实现内部审计委派制,能确保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其审计内容与形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政府财政拨款使用渠道的正确性:①内部审计的业务开展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委派制后,内审机构的设置就不隶属于或平行于企业(公立医院)的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隶属于企业(公立医院)委派机构的最高领导人,这样才有可能使国家政府能够直接及时获得企业(公立医院)所提供的审计信息与审计业务咨询服务及国家投资效益发挥的真实性,直接或间接地可确保内部审计委派制完全发挥独立性的作用;②内部审计的形式与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通过内部审计委派后,凡对公立院的项目审计,必须是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或其它部门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内部审计委派制的工作质量,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所规定的审计业务任务、达到预期的审计效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容与形式是在全面体现有独立观察、判断各种问题,更能把握审计工作的原则尺度为准则,在忠于职守,且以饱满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确保工作质量为前提,在条件允可的范围内,能最大限度地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信任和重托,从而通过委派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工作的能力发挥,能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工作的质量;③内部审计委派制在审计的业务开展内容与形式方面更具有比较完整的独立性。委派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负责制定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经济业务,不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公立医院各部门的医疗营运活动,而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公立医院的各项经济绩效指标水平及营运开展情况,能否取得的经验和分析存在的现有问题的判断是否正确性、程序性、有效性、法效性,更是全面体现内部审计委派制组织机构的职能、职责、职权能否更有效发挥,是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促进委派制的内部审计人员基本独立于其它的被审计部门,更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中的承认的认可度和支持力度。

二、内容与形式确定的基本框架内容

根据II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11年的IPPF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第1100、1110章节要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在履职时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且更要免受威胁;在另外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要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委派组织机构和派驻到公立医院的审计构及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汇报关系要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提出委派人员独立性的主要的基本工作内容。内部审计委派制是企业及公立医院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会计及经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公立医院营运的效率效果、实现发展目标,依照审计法规,确保派驻单位审计的基本工作职责与审计内容至关重要,且是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的基本工作框架内容:①明确内审机构职能、职责、程序、范围、内容、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②对非独立核算及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划清经济主管和经济经办人的责任,通过审计对违法乱纪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并督促被审单位经管人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③帮助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财务和后勤实体搞好财务的建章立制工作,侧重点放在财务收支渠道、经费支出、现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安全管理、财务的档案管理、财务物资管理、会计出纳工作的财务审计制度[2]。做到内审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能按制、按章协助抓好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④帮助与监督公立医院营运经济政策的变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方向及方案拟定的正确性、以及投资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大额度资金的支付情况和重大项目合同的履行与执行情况;对外投资与合作及担保与融资情况的监督。

(二)履行正确的相应的审计方法。实行审计委派制后,由于审计人员的人事、薪酬等管理相对不受被委派单位约束,审计人员在实质上保证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可消除由于人事关系、工资薪酬等因素的制约,从而拓宽审计监督范围,转变审计职能,提高基层审计机构工作效率,降低基层单位经营管理风险[1]。 ①加强对医院微观经济决策大型设备、基建项目、预算资金、修缮资金等项目的审计;②强对宏观经济管理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经济合同、经济管理的审计;③加强对智力、知识、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源投入的审计;④加强界定产权、分清责任的财务审计。

(三)能加大审计力度、拓宽审计面。国有公立医院是确保人民身心健康的主要医疗机构,其内部审计委派制更具有对公立医院内部的营运发展起到监督、评价、服务和增值功能,有利于确保公立医院受托营运经济发展责任的有效履行。为发挥国有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制内审功能的需要,其方法就得拓宽审计面:①从开源、节流、管理三个环节,多为医院科室、研究所、后勤班组、第三产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内审的影响力,把领导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医院审计工作的重点;②加强现金、银行账户、票据、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审计;③对预算资金收入、分配、上交国库财税及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计;④严格执行领导的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⑤严格执行重大的责任事故及违纪案件的责任追究审计;⑥严格执行对内外的一切投资项目及方案的可行性效益审计。

三、明确委派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更加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①编制年度计划,经委派驻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卫计委规划财务司审定;②在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预(决)算、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责任、基本建设投资、修善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与经费、内部控制、绩效等审计工作;③组织做好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工作、履行审计报告制度、参与集中检查任务;④完成委派单位、派驻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更加明确委派人员的权限。① 参加派驻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院级决策会议;②查阅经济活动相关方面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③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行相关证明材料;④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整改意见,且督促落实审计处理意见;⑤完成委派单位规定的其它权限及事宜。

(三)能有利加强内部审计委派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的组织

领导。派制机构设置即由委派单位、派驻单位、派出单位三方领导与管理,签订委派协议。派出单位确定人员,委派单位向派驻单位派出总审计师,兼任派驻单位审计处处长(主任),履行监督职能和内部审计职责。这一规则明确审计机构设置的主导权在党和政府方面,实施“上级委派、人事工资关系不变、驻地履职、双重考核、定期交流”的原则。强化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委派工作力量,不断增强与提高内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内审工作的严禁性、法效性、政策性、责任性,严格按制按章、按法规贯穿在整个业务运营、经济活动、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的审计中。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委派制是确保公产医院及医疗市场的经济营运的正常秩序的新举措。[2]

四、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的形式

审计委派制独立性的形式是改革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完善基层审计机构监督和评价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型公立医院实行审计委派制是保障公立医院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提高审计机构对同级组织的经济运行质量的鉴证和评价力度,促进基层审计机构在审计业务工作中的独立性和规范性委派的形式是十分重要的。

(一)确定内部审计委派制独立性的形式。内部审计委派制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实质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师的一种精神态度,即在工作中不使自己的判断受他人左右,不受个人偏见与杂念的影响,完全客观公正地形成审计意见;但是就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来看,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都是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兼任,这种设置模式有利于内部审计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但是却不利于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师的一种社会形象,即审计师在组织地位与客户关系方面独立于会计报表编制人,从而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实施。

(二)由各部委的审计机关负责委派制的形式。根据国有企业的特征与建立内部审计新模式的原则要求,由各部委及各级审计机关对所有国家独资与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委派制。这对整合国有企业内部所有的营运机构的监督,能有效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形成独立统一的监督机构,直接负责被委派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委员会不受董事会和监事会领导,直接向被派出的审计机关汇报工作,其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不受企业组织、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制约。

(三)地方性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及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委

派制的形式。独资和控股企业及国家在京的公立医院可由总公司或上级审计监察机关及卫计委实施委派制。①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或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由总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委派审计人员领导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②国家在京的公立医院及由国家全额拨款单位由国家卫生卫计委负责实施委派制,行使监督职责,凡委派的审计机构及人员应直接向卫计委审计委派机构汇报工作;③在京外单位国有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在国家实施内部审计委派制人力物力有限及条件还尚未全部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地方上一级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内部审计委派制。地方国有企业及公立医院可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派驻专业审计人员进行行业审计,这样就有利于规范各企业及公立医院的经济行为,改变对各自拥有资金的支配权和所有权,在分配使用渠道与途径的有效性、合法性、政策性,并为提出在营运方面存在措施规则的滞后影响发展前景提出可行的建设性意见与改正措施。

提高内审计委派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容与形式的理论研究,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确保内审委派工作质量,保证其有效监督国有企业及大型公立医院的经营决策,实时监控国有公立医院经济营运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履行,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国有公立医院的保值增值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件:

第10篇

关键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做法;对策

所谓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行政机关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一、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做法和主要程序

一是每年年初,监审处根据当年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人数以及所需经费,报审计联席会议和领导办公会审批;二是监审处根据批准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拟定委托审计事项,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拟定审计委托书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二是由监审处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签订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个人需提交述职报告并经现任领导签字认可;三是监审处与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的工作人员共同召开审计进点会,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介绍;四是监审处适时与审计组联系,敦促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了解审计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组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五是监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负责任地提出反馈意见。对涉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方面的问题,要求审计组提交管理建议书;六是监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报经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执行。

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1.规范委托管理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制度保障

过去,垦区的委托审计工作,尤其是独立核算的农场、有独立账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由这些单位即将离任的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给中介机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离任同志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中介机构,很难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二是由于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难以用同“一把尺子”衡量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造成离任干部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三是垦区领导、组织和监审部门以及农场职工不能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结果,不能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使委托审计失去了意义和价值。

2.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适时介入审计组的工作是确保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手段

刚开始时,我们只是把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给一家中介机构,后来发现,一家中介机构常年做垦区的委托审计项目,很难满足垦区多层次的需要,由于缺乏竞争机制,所完成审计项目的质量无法达到垦区的要求。目前,与数家中介机构建立了联系。在开展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初期,有的同志认为,把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只要他们把最终的审计结果给单位即可,至于中介机构怎么做,做出来的质量如何就不用管了。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客观上讲,中介机构更多的是关注时间和人力资源成本,特别是中介机构中有的从业人员,同时承接了几个项目,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只有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个别从业人员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一气。垦区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把好委托审计质量关,一是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二是对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从执业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对审计应重点关注什么,哪些是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资产的抽查率应该达到的百分比等均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对审计程序提出要求,防止审计组为节省时间省去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三、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垦区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内审工作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以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1.在保证委托审计质量、防止社会审计舞弊行为方面,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措施还不够有力。

第11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管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区(市)、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区(市)、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要逐步建立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

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有关部门临时委托,在领导干部任期内,为监督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满1年,即可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应先审计在同一部门任职3年以上的、即将离任的或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需审计的区(市)、部门、单位领导干部。

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党委、政府交办和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向有关区(市)、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本辖区内部门、单位或区(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区(市)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审计管辖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区(市)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区(市)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市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审计,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和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情况;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情况;

3.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重要经济活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4.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5.政府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

6.所在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

7.国有资产管理、收益、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9.群众反映有问题的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

4.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重大投资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7.债权债务情况;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9.本人廉洁从政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2.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3.企业重大经济决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和重大股权变更、重大对外经济担保、大额资金运作、大额采购等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7.本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8.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的特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管理部门考察考核干部期间,群众反映的与被考察考核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与公示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或离任时,群众比较集中反映的与其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进行审计查证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涉嫌经济上违法违纪拟立案查处或已立案查处期间,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先行审计查证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审计专项查证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根据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事项,由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向审计机关下达委托审计通知,由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组织部门和有关机关协商后,在每年的1月份提出本年度审计对象名单,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具体实施。

任期经济责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直接办理。

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由党委、政府交办或者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二)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同时,将审计组成员、审计地点和联系电话张贴公示,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应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市)、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部门。

(四)被审计或调查的领导干部所在区(市)、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视为同意。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和说明。

(七)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市)、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告等文书主送委托部门,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视审计情况抄送同级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重要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具有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同等的效力。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应当区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审计建议书制度。凡是审计决定中涉及应由财政、税务部门收缴有关款项的,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向财政、税务部门另外发送审计建议书,协助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当听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情况介绍。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区(市)、部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单位和个人开展审计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机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予以及时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四)要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

(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任免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组织部门进行戒勉谈话;

(三)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应当结合干部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或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促进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干部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区(市)、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积极采纳;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机关部门,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市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机关部门,应当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市级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区(市)、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经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应当向市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机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1至2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检查情况要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12篇

【关键词】 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8-0105-04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14年审计工作会议中透露,2015年全国审计机关将全面推行党政官员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同时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单位)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在相同任职期间内所做的经济责任审计[1]。在我国,地方各级领导工作都是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协作,两位管理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因此,适宜实行“一审二人”的同步审计策略。同步审计在关注“经济”和“责任”的同时主要强调的是“同步”,也就是同时对党、政两位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分别审计,在明确界定党委和政府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客观的审计评价,从而形成更为准确、公正的审计结论。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理论基础

在现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机构和最高行政机构中央(政府)共同掌管着国家政治经济权力。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掌握的管理国家经济工作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而中央人民政府实施对全国经济工作的管理也必须通过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权得以实现。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授权、分权机制,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了管理全国经济活动的权力,同时相应地也承担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全国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建立起中央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央政府又通过分权形式授予了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管理各行业、各地方经济工作的权力,各政府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地承担了行业和地方经济管理的受托经济责任,从而建立了中央政府部门、省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也建立起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与本级政府、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党政领导干部是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者,代表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共同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运用公共经济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共同承担相应的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委托理论,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共同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实施同步审计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制度基础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均是国家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人,需要为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后果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往往密切相关。虽然党委的工作侧重于决策,包括制定中长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重大经济项目决策、人事决策,类似于“董事会”;政府的主要工作是贯彻党委决策,认真执行,类似于“总经理”。但是许多工作决策后,党委往往直接组织执行,党委工作行政化的情况较为常见。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一把手”也同时兼任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等职务,各级地方政府党政组织一体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地方党政权力的交织和重叠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党政职能分工的原则和实践为我国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提供了制度基础,审计机关对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实施同步审计,能够更为全面和综合地评价二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更好的审计效果。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同步审计不仅在经济领域监督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符合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形势,同时也有助于在政治领域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符合我国国情。

(一)同步审计是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的需要

从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和运行机制来看,各级党委始终处于领导核心地位,重大经济决策通常都是由党委领导作出,政府领导虽然也处于决策层,但往往难以参与其中,只是充当着执行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而在以往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大多数审计机关常常更加注重对政府领导的审计,政府领导成为了完全责任人,忽视了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划分,造成政府承担了一些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够全面、客观和公平,由此也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两办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分别明确了对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内容[2]。同步审计建立了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并在审计过程中对二人权力运行的各环节进行综合评判,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能够分清各自承担的责任,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计评价。建立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有利于领导干部认清自己的“权”“责”范围,做到不,不推卸责任,同时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协作配合及履职尽责意识,明确工作重点,实现地方发展目标。

(二)同步审计是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2014年,“反腐”无疑成为年度热词,近年来,党中央反腐决心之坚、反腐效率之高令人瞩目,问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反腐风暴深刻改变了党风政风。在百姓拍手称快的同时,如何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成为让人民放心满意的好官,需要审计机关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内容。同步审计有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能够更加全面和彻底地发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并与纪检监察部门携手共进,实现法制反腐、制度反腐,做到预防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施同步审计并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有助于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合理运用审计结果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有助于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实现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并建立轮审制度有助于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三)同步审计是提高审计效率、完善审计职能的需要

地方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重合,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是共同的。实施同步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在一次取证的情况下同时获取与两人经济责任相关联的全过程资料,实现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减少分别审计时重复取证和重叠评价的现象,在极大地节约审计资源的同时提高了审计效率。此外,这种做法也有利于积极引入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的理念和方法,拓宽思想,创新方法,有效地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职能。

三、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探索和实践

(一)同步审计的内容框架

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权、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审计内容上应突出重点,各有侧重。

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通过审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科学、审慎和民主,执行是否合法、及时和有力的判定,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和调控能力。对于党委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重大经济决策制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正确贯彻了国家和上级党委的相关经济政策,是否有效履行了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以及在重大经济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和合理[3]。而对于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则应侧重是否严格贯彻和落实了上级和本级党委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是否建立和制定了合法、有效的政府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2.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通过对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结合所在地域的特点进行客观的综合分析考量,评价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水平和领导能力[4]。对于党委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任期内各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所在地区的工商企业发展情况,本级政府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加额和增长率。而对于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则应侧重任期内年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人均可用财力,各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情况以及投入效果,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和使用效益情况,财政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上缴利税情况等。

3.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通过比较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和质量好坏,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水平及掌控能力。对于党委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国有资产的重大变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否通过领导班子民主决策,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和合法,有无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等问题。而对于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则应侧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否合规,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有无挤占、挪用,甚至截留资产收益等情况存在。

4.审计个人廉政建设情况

2014年吉林省出台《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全省贯彻落实。对于党委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党风建设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廉政教育工作的进度,各级党委书记廉洁自律的情况。而对于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则应侧重审查领导干部的财政审批、资金使用、经济决策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在权力运行轨迹上有无渎职、和的问题,能否尽到一岗双责,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等违反国家法律和纪检人事机关要求的行为[5]。

(二)同步审计的方式和方法

1.采取以“计划”为主,“临时”为辅的管理方式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由省委组织部将省管干部名单和拟被审计人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委托给审计机关。审计部门将综合考虑党政主要领导的任职年限、轮审时限和离任期限等客观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审计。二是临时受托。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如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违纪线索时,审计部门也会接受省委组织部的临时委托,即使委托的被审计人只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其中一人,另一人也会被审计机关实施同步审计。以计划为主、临时为辅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计划,配置审计资源,既兼顾了日常审计工作,又能对突发事件给予及时应对,有效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2.实行“四个统一”的组织方式

吉林省审计厅采取“四个统一”的组织方式开展同步审计。“四个统一”即对同步审计的通知下达、人员组织、方案制定和计划安排均实现统一。“统一下达审计通知”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两位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只拟定一个审计通知书,同时下达通知;“统一组织人员”是指吉林省审计厅与地方审计局的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审计小组并选出组长;“统一制定方案”是指审计组在审计准备阶段针对审计的目标制定一套完整的审计方案,并有步骤地实施;“统一安排”是指在与组织部门协调沟通后,综合考虑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年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统一计划安排审计的办法。“四个统一”的组织方式为同步审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也为提高同步审计效率、节省审计资源作出了重要贡献。

3.采取“1+N”的多维审计组合方式

“1+N”是指在一个同步审计项目中,承载多项的审计内容,形成多种审计策略,得到多种审计成果,最终同时满足多方审计需求。同步审计在横向上与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专项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等结合起来,运用科学适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严密部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有效提高了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效果。纵向上深化财政审计内容,全面关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决策、实施和效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追根溯源,更加深入地挖掘问题和发现问题,使审计结果更能够说明和反映真实情况,为领导干部的任用和管理部提供更为有效的参考任用依据。

4.创新独特的审计方法

吉林省审计厅在实施同步审计过程中,实现了以下审计方法的创新:找准“一个点”,从各项会议纪录、纪要及领导签批的文件、报告入手,找准切入点。明确“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三方听取”,先听取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述职,了解个人的想法,再听取监管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情况介绍,最后听取同级和下级相关人员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全面掌握材料,深入调查研究,做到求真务实,为以后客观地定性评价做好充分准备。实现“四个结合”,运用查账结合座谈、内查结合外调、独审结合协作和由点及面相结合等创新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吉林省同步审计方法的创新在提升审计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审计效率,对其他地区顺利开展同步审计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四、改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建议

(一)经济责任划分是同步审计中的重点和难点

同步审计的主体对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也就是党政的“一把手”,两位领导有着相近的职务级别,他们肩负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责任是一致的,因而在各项重大经济事项中必然共同参与决策。同步审计中“一审二人”的经济责任界定便成为重点和难点,这也是同步审计区别于其他审计的重要特征和关键所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的规定和划分比较笼统,当审计出问题时,常常以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作为理由,难以认定个人责任。由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职责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划分方式不一致,造成责任界限不清,查出问题时易出现相互推委的情况。交融性的职责特点,使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难以合理准确地区分,因此审计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也难以得到保证[6]。

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实施细则》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分别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其中针对党委领导干部的有十二项,针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有十五项,为审计机关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审计依据,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强化并落实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党政领导的职责分工,在同步审计中为审计机关准确客观界定责任、顺利完成审计工作打下了基础[7]。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

同步审计工作责任大、要求高,审计机关往往难以独立完成。从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运用来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顺利开展需要审计机关与各级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协作,同时也离不开人社部及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拓展了同步审计作为的空间,强化了审计机关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力度。但是,目前许多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还只是由审计机关独立完成,一些地方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由于联席会议常常由多个同级单位或部门共同参加,因此,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操作规程,实现信息共享尤为重要。职责不明会导致各单位或部门被动应付、互相推诿,联席会议制度最终将流于形式,变得有名无实,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审计机关要积极为联席会议制度设计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或部门的职责,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的建立。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更好地与审计机关密切配合,使审计机关在同步审计中无后顾之忧,有所作为。各成员单位或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商量意见,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各成员单位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优势互补,形成一种合力,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化解新矛盾,从而实现审计程序畅通、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结果运用得当的目标。

(三)完善审计内容,规范评价体系

同步审计的内容应涵盖与经济相关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并关注财政的可持续性,高度重视和防范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政府性债务风险是同步审计应积极防范的重要风险,《实施细则》明确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中。同步审计应跟踪存量债务的潜在风险,监督新增债务的使用情况,并防范民间借贷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同时,应增加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以及改善民生的措施和执行效果等内容的审计,满足当前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受时间、能力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同步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各地审计机关往往根据以往的经验设计评价指标,这给同步审计的评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8]。审计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同步审计评价体系。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关注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全方位、多角度、客观地设置评价指标,坚持“以权力定职责,权责对等一致,以责任定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的评价原则,实现同步审计评价的公正、有效[9]。

(四)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完善追责机制

同步审计是政府审计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其结果不仅体现了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效,更重要的是还起到了“监管党政干部、制约权力运行、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审计结果是否能得到有效运用,体现了审计的监督评价职能是否得以有效的发挥。而在现实工作中,对审计结果置若罔闻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未接受审计或在被审计过程中就已经被提拔或调动了[10]。问责和追责不及时在严重制约审计作用发挥的同时,无法起到警示的效果,也容易产生更多的问题干部,造成严重的后果。

干部任用和监管部门应重视同步审计的结果,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建立(存入)领导干部任职考核档案和廉政档案,对发现问题的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公示。强化同步审计结果的运用,不但能够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有权不任性,依法履职尽责,还能对后备干部起到警示和鞭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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