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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总论

时间:2023-07-17 17:22: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政治哲学总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政治哲学总论

第1篇

政 治

刘 东

这次政治理论知识考核复习的内容,分为社会发展史常识、政治经济学常识、哲学常识、科学社会主义常识、法律常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知识六部分。其中包括经典理论的基础知识、一般政治常识以及时事政治的新鲜内容。

以上各部分的内容各有侧重点。①社会发展史部分,要抓住五种社会基本形态的特征,并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加以分析说明。②政治经济学部分,其内容主要围绕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帝国主义论及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等展开,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原理。③哲学部分,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与意识关系原理和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原理为复习主干,并掌握一些常用的哲学名词。④科学社会主义部分则要掌握关于阶级、政党、国家、的基本概念。⑤法律部分,要重点掌握《宪法》知识,大家要明确《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懂得违法、犯罪的涵义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正确认识守法和行使民利的关系。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部分,是整个政治部分中最现实和灵活性最大的内容,它的主要内容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几件大事和几个重要文件。要联系社会实际,联系现实问题,把着重点放在准确理解我党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各项方针、政策上。

政治理论确有不少基本概念和原理需要记牢、记准确,但功夫应花在理解上。这里强调的理解就是不仅要掌握观点、原理的科学结论,同时要懂得它们的由来和指导作用,以及和别的结论的联系。比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不仅要掌握它们两者谁决定谁这种关系,而且要联系社会发展史、政治经济学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去理解它们的内容和指导意义。这样,就可看清知识间的必然联系,把一大部分概念灵活地串起来了。又如:政治经济学常识中,对于剩余价值这一概念的理解就很关键,掌握好它,对于整个资本主义部分的许多经济学概念就有了更深的认识。

善于比较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复习方法,它通过确定概念或事物间的同异关系来加深、辨别各部分知识的内容。比如:各种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特点的比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特征的比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比较;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内容的比较;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错误的比较等等,都有助于我们掌握这些概念的实质和联系。

应试同志须知:①认真审题。政治试题中常出现的解释、填空、改错、判断、分析、论述和应用等形式的题,答题前要先看清题的类型和题意,切勿答非所问。②力求准确。回答基本概念和原理要尽量准确完整;举例、联系实际要恰当。③详略得当。考试时间有限,题目也有主次、深浅之分,答题时一是要重点突出,二是要当详则详,当简则简。

地 理

冯嘉苹

复习地理包括基础知识、中国地理和世界地理。复习资料以中国地理为重点,约占3/5的比例;其次是基础知识,约占1/5强;世界地理部分不到1/5。

一、基础知识 内容包括地球和地球仪、时区和日界线、地球上的五带、地图比例尺、地图上的方向、等高线和等深线等。这部分内容名词概念较多,是学习地理的入门。复习时要求以掌握基本概念为主,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计算题,如时区、日界线的计算,以及需要比较熟练技能的地图判读,暂不作要求。五带的划分依据及四季的形成原因是这部分的难点,也是重点,需要很好地理解并切实掌握。作为名词解释,答题时概念一定要确切,不能含混不清。例如,解释什么是南、北回归线时,应答:“地球表面上接受阳光直射的最北界和最南界叫回归线。北纬23.5°的纬线叫北回归线,南纬23.5°的纬线叫南回归线。”其别注意的是阳光直射的“直”字,如果答:阳光“照”射的最北界和最南界,那么一字之差,就全错了。另外,要精确地指出南、北回归线的具体纬度位置。

二、中国地理 内容包括全国总论、分区地理及自然资源的利用。

1. 复习时要有空间概念。如学习疆域、行政区划时,不仅要掌握与我国相邻的国家名称、我国主要岛屿、半岛的名字,省级行政单位的名称等,还要掌握它们空间的相对位置,并能在图上填绘。同样,其它各章,如主要的山脉、河流、平原的分布,也都要求达到在图上填绘的要求。

第2篇

在近代东西方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中国独特的科举制度被介绍到了西方。创始于隋唐的科举制,用考试选拔人才的原则备受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世纪欧洲各国政府实行赐官制,文职官员的录用,不进行任何的考试和选拔,因此像大哲学家培根这样有才华的人,为了求得一官半职,只好去巴结宫庭权贵。这种赐官制必然导致吏治腐败,“朝有南郭,野有遗贤”的现象相当普遍。

新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中国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的传教士克鲁兹,发现了中国的科举制与西方的人事制度迥然不同,实行“学而优则仕”的原则,他对此很感兴趣,随后在游记中把中国的科举制介绍到欧洲。这个世纪末,欧洲就有关于中国科举制度的详细报导。18世纪介绍中国最有影响的著作是阿尔德的《中国概况》,其中介绍了中国的科举制度。至1810年,《大清舞例》被译成英文,其中也有关于科举的法律条文。

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的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地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结到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着”,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即使中国在中失败,欧洲学者仍对科举制度称道不已。廉士在《中国总论》中说“中国通过卓越的考试制度录用文官武将,这是他们制度惟一不同于古今任何一个伟大的君主国家的地方”。

欧洲人称赞的是中国科举制度选拔人才的原则: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在中国科举制的影响下,欧洲开始废弃腐朽的赐官制,确立从竞争性考试中选拔文职官员的制度。早在1776年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提议,每个人“被获准在作任何机构自由从事某一职业前必须经过考试或试用。”他的主张是受法国百科全书派的影响,而后者又是受中国政治哲学的影响。斯密提出选拔人才的原则为欧洲各国普遍接受,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大约是在1800年。英国有识之士早就呼吁政府效法中国科举制度,面向全体国民,开科取士。1833年英国确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考试。此举受到种种非难,但英国行政改革者最终获得胜利,因为这是一种卓越的选拔人才的制度。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70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

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对应试者进行基础知识的笔试,低级职务的考试在地方进行,高级职务的考试才在首都伦敦。强调入选者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的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当时英国报刊就指出:“生活中没有什么能比这与中国所实行的制度更相似的了。”《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度与中国的科举制度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英国文官制度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

第3篇

关键词:典型教育 综述

一、典型教育的学科定位及概念分析

(一)典型教育的学科定位

典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中的学科横向定位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原则如事实求是原则、平等待人原则、分层次教育原则、积极引导原则等原则指导下的一般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具体实施方法,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学科纵向分类又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中的一般方法,纵向分类参见郑永廷教授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把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分为思想政治教育认识方法、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估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提高方法。他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具体运用,是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实际操作性和通用性。按照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层次结构体系,第一个层次为哲学方法,他是认识实物客观规律,一般特征的方法。第二个层次为通用方法,他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为各门具体科学所共有的方法。第三个层次为具体方法,他是人类活动各专门领域的专有方法,三者彼此联系不可分割,在层次上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典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体系中处于比较微观的层面的一个侧面。

(二)典型教育的概念分析

典型,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方面、一定范围内能表现和说明事物本质特征,代表同类事物发展趋势的个别事物。典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教材中各位学者都有着不同的定义,虽然有些定义在表达上有部分差异,但都准确的把握住了典型教育的内涵。主要定义有:祖嘉合教授认为典型教育是通过有代表性的人和事进行示范,引导人们学习、对照和模仿,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的一种教育方法。郑永延教授定义为典型教育也叫示范教育,它是指通过典型的人和事进行示范,教育人们提高思想认识的一种方法。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最为认同和统一的一种定义。典型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典型的性质来划分,有先进典型和后进典型。先进典型体现或代表着先进、正确的思想,反映了时代的主旋律,代表着积极向上的前进力量,在人民群众中能起榜样示范作用的典型叫做先进典型。反面典型反映落后的,错误的思想,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消极影响和对社会产生破坏作用的典型。

二、典型教育的内涵

(一)典型教育与榜样教育、榜样示范法、榜样教育法

在典型教育法实际运用中和大家研究的视角不用,一般都是研究和使用正面的典型教育为主,也就是榜样示范教育,榜样教育法,或者称呼为正面典型教育。如张耀灿教授等主编在其《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中规定为榜样教育,表述为所谓榜样教育法是指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以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为范例,教育人们提高思想认识、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的一种方法。榜样教育法又叫示范教育法或典型教育法。这一定义在2007年的改版中表述为榜样示范法:也称典型示范法,是指通过具有典型、榜样意义的人和事(正面的,先进的抑或反面的、落后的人和事)的示范引导、警示警戒作用,教育人们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自身行为的方法。1988年,邱伟光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概论》中将榜样示范法定义为:“榜样示范,就是通过典型事例,榜样人物,把抽象的说理变为生动的形象教育,即变思想教育的以虚为实的一种教育方法”。王汉澜在《教育学》定义为:“榜样教育是以他人的高尚思想、模范行为和卓越成就来影响学生品德的方法”。詹万生主编的《整体构建德育体系总论》认为:“榜样示范法是以教师或其他典范人物的优秀品质去影响人们的思想、感情和行为的教育方法”。从德育的角度出发,在榜样的示范内容和对学生的具体影响给予了详细的说明。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榜样教育法有别于典型教育法。典型教育法,“它是运用正反两种类型的典型人物或事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典型教育分为正面典型教育,或者称为榜样教育,示范教育,它是典型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典型教育还包含负面的典型教育,对反面典型的选择和确定一定要慎重,不能随意的树立反面典型,也不能树立过多的反面典型。它是典型教育次要组成部分。

(二)开展典型教育的理论基础

1、哲学基础

典型教育是根据客观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提出来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都存在矛盾,其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有差别的。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总是有高低,实际表现总是有好坏,贡献总是有大小,不可能完全相同,一切典型都是共性和个性的对立统一。

2、心理学基础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典型教育能够极大的促进人的社会化进程,无论是动作的模拟和语言的掌握,态度的养成至人格的形成,都是可以通过观测和模仿完成的。那么,典型教育是人、行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必须从三个方面通盘加以考虑,统筹兼顾,发挥好替代性强化和认知强化的作用,促使受教育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典型教育的含义和实质,有所选择的纳入到自己的价值观体系中,成为带有个人标签又符合典型教育效果的价值观,也就是班杜拉所说的从“观念的存在”到“现实的存在的过程”。

三、典型教育研究现状

第4篇

关键词:道德经;言论;分类研究

一、引言

《道德经》俗称《老子》,是道家最重要的典籍,但其影响绝不仅仅限于道家,其对整个中华文化、人心人性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广博,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科学、艺术等领域的诸多方面;其思想辩证深刻,是一种看破世事与历史后的回归。无怪乎德国哲学家尼采说:“像一个永不枯竭的井泉,满载宝藏,放下汲桶,唾手可得”。如此优秀的一部经典,我们现代人当然应该好好学习及继承,但由于《道德经》为“分章记言体”,且各章之间的逻辑关系不甚明显,同一类内容零散的分布于各章,这对学习者欲快速整体把握其主要思想、理清其脉络结构,造成了很大困难。基于此,笔者将《道德经》分为“论道体、论道之理、论修道、论事理、论治国用兵、论处世及修养”六个范畴,并对每一个范畴进行总体的研究及把握。通过这样的研究,使得对《道德经》的理解与把握更加清晰透彻,从而也使得《道德经》能更好的服务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分类研究

1、论道体

《道德经》开篇就提出了其基本哲学概念“道”,这个“道”有形而上的道即“道体”,也有形而下的道即“道理”。在“论道体”范畴中,对“道”的形而上“道体”进行了一些描述,总的来说是:“虚而不空,用而不穷,行而不殆,极而必反”。但“道可道,非常道”,真体如何只可相契,不可尽言。

2、论道之理

此范畴承袭“道体”对“道”所体现出来的理性层面进行描述。如:“生生不息”、“循环往复”、“有以为利,无以为用”、“天道无亲”、“相反相成”等等,并告诉人们体道行道可以“免罪得求”。

3、论修道

此范畴承袭“道体”以“道之理”为指导,提出“道法自然,致虚守静”的修道原则及“抱一为式,挫锐解纷,和光同尘”的行事指导。此部分是修道者修持的形而上部分之具体指导。

4、论事理

此范畴承袭“道体”以“道之理”来认识事物,解释事理。其思想辩证深邃。如:“祸福相依”、“以柔克

刚”、“为大于细,图难于易”等等,涉及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可为行事指导。

5、论治国用兵

此范畴承袭“道体”以“道之理”、“事理”为基础,效法天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清静无为”来指导治国用兵。提出“清静治国,淳淳治民,谨慎用兵”的总原则。其“恬静淳和”的治民理想及“胜而哀泣”的人道主义情怀充斥全篇。

6、论处世及修养

此范畴承袭“道体”以“道之理”、“事理”为基础,以圣人言行为楷模,教导人们“慎独自正,慈俭不先,不争为下,雌柔归朴”,共促社会和谐。

三、总论

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了其基本哲学概念“道”,通过“道”来认识事物,效法“道”来修身行事及治国用兵,可以说林林总总头头是“道”。但总括起来《道德经》主要有以下思想特征:

1、自然

老子体察天地人生,发现事物各自都有自身的本性。这种本性是强大的、不可抗拒的,只有顺应了这种本性事物才能正常的发展。所以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并且将这种“道法自然”的理念灌输到每一个环节。体现在道之理就是“天道无亲”;体现在修道就是“致虚守静”;体现在事理就是“企者不立,跨者不行”、“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体现在治国用兵就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体现在处世及修养就是“慎独自正,不争为下”。总之“道法自然”为“常”,不知常,妄作凶。

2、虚静

老子认为万物的根源是“虚静”的,但这个“虚静”的本体含藏着无穷的创造性与生命力。所以老子呼吁人们回归到这个“虚静”之中。“虚静”的生活,蕴涵着心灵保持凝聚含藏的状态。惟有这种心灵才能培养出高远的心志与真朴的气质;也惟有这种心灵,才能导引出深厚的创造能量。

3、反

老子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反”。“反”有两层含义,一是:事物向相反的方向运动;二是:循环运动,返回原点,即“返”。由于认识到事物相反相成,所以老子看问题往往从一个相反的角度来审视;老子行事往往从一个相反的方向来对治。这样常常使得对事物的认识更加深刻,对事情的处理更加有效,使人耳目一新。由于认识到事物循环运动,所以老子觉得以其疲于奔命的追逐事物,不如以逸代劳坐等他的下一次回归。这样不但省事而且显示出一种颇具智慧的先见之明。正是由于这种先见之明老子告诫人们“物极必反,处事不盈”。

4、柔

老子的“柔”其内涵是丰富的。首先,有“缓慢、不知不觉”的意思,也就是说“道”的作用是细微的、是缓慢的,不知不觉之间已然成事,如“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其次,有“充满生机的,有包容性的,从而也是充满应变能力的”的意思,如“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再者,有“有韧性,百折不挠,抱一不易”的意思,如“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

参考文献

[1] 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M].商务印书馆.2003

[2] 尹国兴.老子秘语[M].齐鲁书社.2006

[3] 王弼.老子道德经注[M].浙江古籍出版社.

第5篇

美育被视为德育的辅助而受到封建帝王和儒家的重视。同时,六艺中指涉“美”的范畴的也只是“乐、书”而已。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我们所说的“美育”实际上就是指音乐教育,是德育的一部分。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关注的就是这样一种以礼乐和诗教培养君子的美育观。而这中美育观又与儒家文化中的“仁”、“天人合一”等核心价值密不可分。孔子生活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他特别重视诗教与乐教对道德熏陶的作用,所谓“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即人格培养要从诗歌的熏陶开始,立足于礼教,完成于乐教。而乐又与礼互为表里,所以孔子更注视乐教的重要作用,他本人也擅长器乐演唱以及音乐鉴赏。君子人格的形成和实现在于对音乐的把握和领悟。孔子对乐的重视,源于他对“仁”这一儒学核心价值的深切认知。他对礼乐的教化功能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反思,他十分崇尚先古帝王利用诗教和礼乐教化达到治理国家教化人民的做法,那是他理想中的人类社会,“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论语•泰伯》这是对诗教的认同;“行夏之时,乘殷之路,服周之冕,乐则《韶》《武》,放郑声,远佞人。”礼乐不仅可以实现对个体道德品质的培养,更是巩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的基础,至此礼乐具有了社会学的价值和意义。

“天人合一”是儒学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要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必须要通过音乐的形式。在《论语》中有这样一段话常常为后人津津乐道。有一次,孔子问弟子子路、曾皙(名点)等四位弟子的志向。子路师兄弟均表示愿意从政治民,实现儒家的社会政治思想,只有曾点的志向有些例外:“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孔子对此却极为赞赏,曰:“吾与点也。”曾点所描述的这样一种随心所欲,自由闲适的生活画面恰恰是孔子所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境界,即达到美与善的统一。而这种在审美中所体会到的乐趣,就是美育所要达到的无关利害的澄明境界。

王国维在《孔子之美育主义》一文中,也提到了上文中的这个典故,对此,王国维评论道“此时之境界,无希望,无恐怖,无内界之争斗,无利害,无人无我……一人如此,则优入圣域,社会如此,则成华胥之国。孔子所谓安而言之,与希尔列尔所谓乐于守道德之法则者,舍美育无由矣。”尽管王国维把孔子的“安而言之”与席勒的美育观进行同比有些牵强,但都是对美育所达到的个人性格提升和社会安定和谐作用的肯定,同时也指出了所谓的“无用之用”最终还是要落脚在提升国人的趣味上。从美育的被引进到之初,就已经深深地烙上了儒学传统价值观,即通过美育来培养完全之人物,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在这一点上,王国维与孔孟的美育观殊途同归。

“美育”当属清末西学东渐背景下的舶来品。从最初“美育”观念的引进到“美育”在中国形成一门现代教育体系下的学科,都离不开西方哲学以及美学思想在国内的传播。20世纪初前后,中国处于封建文化的没落与各种新思想兴起的更迭中,传统的儒家思想体系接近崩溃,新的民主、科学等西方思想成为中国救亡图存的先驱们的选择。兴洋务,开新式学堂,变法新民,从政治到经济,从思想到教育,许多知识分子都经历了这样痛苦的转变,从而产生了“美育”的西学东渐,这中间不能不提的是王国维。

王国维在十八岁前除去在私塾所受教育外,还从其父学习骈散文及古今体诗,金石书画,并长于考据。中日的爆发促使王国维产生了学习西学的欲求,最初他从日本英文教师那里获得了关于康德与叔本华的哲学论著,后来经过罗振玉的资助留学日本,回国后开始致力于康德、席勒、叔本华等哲学思想的学术研究,翻译了大量哲学著作例如《伦理学》(日本,元良勇次著)、《心理学》(日本,元良勇次著)、《西洋伦理学史要》(英国,西额惟克著)等书。他还在《教育世界》上大力译介西方哲学及美学思想,写出了《哲学辩惑》、《论教育之宗旨》、《孔子之美育主义》等学术论文。《论教育之宗旨》写于1903年,王国维在文中提到了美育的必要,并指出席勒“之重美育学,实非偶然”。

“所谓完全之人物,精神与身体必不可不为调和之发达。而精神之中又分为三部:知力、感情及意志是也。对此三者而有真善美之理想:‘真’者知力之理想,‘美’者感情之理想,‘善’者意志之理想也。完全之人物不可不备真善美之三德,欲达此理想,于是教育之事起。教育之事亦分为三部:智育、德育(即意育)、美育(即情育)是也”。“三者并行而得渐达真善美之理想,又加以身体之训练,斯得为完全之人物,而教育之能事毕矣。”王国维认识到了美育作为情感教育的独特性质,在维护美育独立地位的同时又把美育与德育和智育联系起来,始开美育独立的先河。后来王国维又通过《教育家之希尔列尔》专门介绍了席勒《审美教育书简》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和写作背景。席勒主要的著作都是在接受了康德的哲学及美学思想,特别是《判断力批判》的影响,以此作为自己的哲学依据,展开美学以及美育的讨论。在《审美教育书简》中,席勒用27封书信明确地提出了“审美教育”的概念,并对美育的社会作用、性质作了系统的阐述。他从人性的分裂着手,探讨了美和艺术的批判功能,“因为艺术是自由的女儿……正是通过美,人们才可以走向自由”。自由是美育的本质属性,应让美在自由之前先行。可见西方审美教育的目的并非立足于社会的安定有序,而且重在追求人的自由。但这样的美育观是怎样中国化的呢?

从1903年至1907年,王国维写下了《去毒篇》、《人间嗜好之研究》、《古雅之在美学上之位置》。《教育偶感四则》、《奏定经学科大学文学科大学章程书后》、《论小学校唱歌科之材料》、《孔子之美育主义》、《教育家之希尔列尔》等一系列文章讨论美育,提出了“形式”、“审美无关功利”等现代美学观点,成为当时主要致力于美育思想传播的旗手。但第一个把“美育”观念引进国内的,却是先生。早在其作于1901年10一12月的《哲学总论》中论析各种学术之关系时指出:“人类生存其间的宇宙由物、心、神三者成立,而其研究之学问,则分别有理学、哲学、神学。哲学论究无形之心性,为心性之学,而心性有外显之心象,由作为哲学之一部的心理学研究之。心象又有情感、智力、意志之三种,相应又有审美、论理、伦理之三学。伦理学说心象之意志之应用;论理学示智力之应用;审美学论情感之应用。故此三学者,为适用心理学之理论干实地,而称应用学也。其他有教育学之一科,则亦心理之应用,即教育学中,智育者教智力之应用,德育者教意志之应用,美育者教情感之应用是也。”

先生认为美育首先是一种情感教育或者叫做美感教育,他还提出了“美育代宗教”的口号。他对“审美无关功利”美学命题极具中国特色的表述,在今天看来仍然是达到了无可企及的高度。但他对美育的社会功能则过分夸大,甚至上升到宗教的高度。在《教育大辞典》中关于“美育”的条目也明确表示:“美育者,与智育相附而行,以图德育之完成也。”

第6篇

关键词:林语堂;哲学翻译;半半哲学;翻译

0. 引言

林语堂(1895-1976)是中国现代的著名学者、重要作家、翻译家、语言学家与哲学家。为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做出了不少贡献。在西方,林语堂不仅仅是学者作家,更多得是被称为哲学家。林语堂的《吾国与吾民》(My Country and My People)、《生活的艺术》(The Importance of Living)位于畅销书之首位。他向西方传播了孔孟老庄思想,向西方读者展现了真实的中国哲学与形象。美国林语堂研究专家Timothy C. Huson在林语堂国际学术研讨会评价林语堂时认为他提倡日常生活哲学,睡觉哲学,饮食哲学,在这些日常哲学中,含有深沉的哲理,他通过讽刺和幽默,来表达他的哲学观点。其作品没有故意迎合美国人的口味,他是一位很有独立人格的哲学家。

1. 林语堂是哲学家?

林语堂一生贡献卓著。作为作家,著述颇丰。作为语言学家,他研究了古代方言、探究闽粤方言之来源等,编撰《林语堂当代英汉词典》。作为发明家,倾尽家财发明出来明快打字机。作为翻译家,不仅向西方介绍了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还向西方译介了中华哲学的精髓——儒家与道家思想。因为他的幽默与闲适的生活哲学,他是一位哲学家。

1.1 为何林语堂是哲学家?

哲学是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所讨论的自然与生命的本质。哲学家就是对哲学的深入研究思考的人。纵观其著作,从译著《孔子的智慧》(The Wisdom of Confucius)、《老子的智慧》(The Wisdom of Laotse)到英文小说《京华烟云》(Moment in Peking)、传记《坡传》(The Gay Genius, The Life and Times of Su Tunpo)以及散文集中,体现出综合儒家与道家思想之所长,体现各种生活哲学。但是这种哲学与传统的儒道思想不同,融合儒道,使两者互补,是儒道的发展与升华。林语堂在文化传播过程当中,一直努力构建自己的文化哲学。这个哲学就是“半半哲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林语堂是一位哲学家。

1.2 林语堂的“半半哲学”

“半半哲学”起源于儒家中庸传统,并以道家的眼光反观儒家思想。一开始,林语堂极力反对“中庸”,在后来受到克罗齐的美学思想的影响,重新审视了儒家“中庸”思想,至后来极力推崇。林语堂认为中国人是“一半道家主义,一半儒家主义”。分别抽取了儒家和道家中合理的部分,摈弃了其中的糟粕。但是“半半哲学”并不是指一半道家精华,一半儒家精华,林语堂从小出生在基督教家庭,所受西洋教育很多。同时还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各方面的精华凝聚在一起形成其独特的“人文主义精神”。所以“半半哲学”是集众家所长,具有丰富文化底蕴的哲学。“半半哲学”既是林语堂文化观的体现,也是其人生哲学的高度浓缩。

1.3 林语堂“半半哲学”翻译观

林语堂对自己文化哲学的构建在各类作品中都有不同体现。林语堂在谈论儒家与道家的区别时,认为儒家的人生观是积极功利的,其本质是“都市哲学”;道家的人生观是消极的,对世界抱着否定嘲弄的态度,其本质是“田野的闲适哲学”。在他看来,这两种哲学思想是两种极端,在这两个极端中间还有许多中间可取的部分。最佳的人生态度应该是不过分功利,有保持最崇高的理想,不完全逃避社会,同时有着充分的节制力。其人生哲学指导他的创作与翻译活动中所使用的策略都有一定的影响。

林语堂认为真正的艺术是不可翻译的;译者与作者地位平等,译者也是艺术工作者(熊宣东2006)。他说:一百分的忠实,只是一种梦想。翻译者能达七八成或八九成之忠实,已为人事上可能之极端。凡文字有声音之美,有意义之美,有传神之美,有文气文体形式之美,译者或顾其义而忘其神,或得其神而忘其体,决不能把文义文神文体及声音之美完全同时译出。这是其“半半哲学”观的一方面的体现。而在其对于翻译中重视程度,在他看来,忠实可以分为四等,就是直译,死译,意译与胡译。死译是直译的极端,是译派中的国际档,反过来,胡译就是意译的极端表现,也是过激党。由此不难看出林语堂在“半半哲学”影响之下在忠实的标准上寻找一种动态的平衡。

2. 哲学翻译与哲学体现

2.1 哲学翻译

如同诗人译诗,哲学翻译也需要由哲学家来完成。正是这两部不朽的传统哲学引导着中国几千年的思想。林语堂作为哲学家才能传达出最真实的传统儒道思想。林语堂的“半半哲学”中有儒家的思想精髓,也有道家的思想核心,还有其他西方思想精华。他相信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而编译了《孔子的智慧》一书。因为他十分推崇道家的思想,编译了《老子的智慧》一书。

林语堂编译《孔子的智慧》中把翻译与编辑创作创造性地融合在一起。为了传播儒家思想,在序言导读中对现代社会其所具有的价值。不同于对儒家思想的全盘否定,也区别与对儒家思想的盲目褒扬,中正地对儒家思想进行了评价。书中深入揭示了儒家智慧的全貌。在翻译文本中,林语堂针对相同词在不同语境中的翻译采取了灵活变通。如“礼”译

为“the principle of social order”,但是在设计个人行为规范时则翻译为“moral discipline”,在涉及个人行为原则时翻译为propriety以传达哲学思想内涵(冯智强2008)。

在《老子的智慧》中,林语堂提出“最好的翻译是愚蠢的翻译”。《道德经》在林译本出现之前就有9个版本的译文,自然优劣皆有。林语堂也从其中的一些版本中收益较多。林语堂使用“愚译”翻译《道德经》虽略显笨拙,但是却超出其他版本译文,展示了本真的中国传统哲学以及语言形式特点。例如: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Out of Tao, one is born;

out of One, Two;

out of Two, Three;

out of Three; the Created Universe.

虽然这种翻译会让西方读者一时难以接受,但是这才是真正原汁原味的中国传统哲学。“Tao”不同于“way”,“way”不能完全表达出其中的哲学含义。没有使用西方哲学概念解释中国传统哲学,可以纠正西方人对中国哲学的偏见。愚译在哲学概念的翻译中应该是最佳的翻译方法了。

2.2 “半半哲学”在小说创作中的体现

林语堂创作的小说有很多,如《京华烟云》、《风声鹤唳》、《红牡丹》等。在小说中体现出来的哲学思想是一种儒道互补、中西结合式的哲学思想。

小说《京华烟云》中道家思想。《京华烟云》主要体现了道家的哲学思想。林语堂本人在《关于》中说道“全书以道家精神贯之,故以庄周哲学为笼络”。小说中第一卷的标题就凸显出小说将会描述到的道家思想,为“ 道家女儿”。林语堂通过对姚姓一家的人生遭遇以及人物性格的描写生动刻画了道家人生哲学思想。如姚父在丧子丧妻之后没有大悲,选择了云游四海,坦然面对。木兰作为“道家的女儿”完全集成了道家思想,她天真烂漫、胸怀开阔、与世无争、随遇而安。林语堂本人极为推崇,曾言说“若为女儿身,必做木兰”。其实就是将自己所推崇的哲学完全表现在木兰的人物性格上面。

小说《京华烟云》中儒家思想。 小说中诸多风俗习惯就是儒家思想的体现,木兰出嫁的描写中,那些中国式的风俗展现的淋漓尽致,如敬茶、会亲戚、进合欢酒等。这些是儒家风俗习惯的体现。再有曾姓夫妇作为小说中的儒家思想代表,在日常生活中规范与伦理,爱幼孝老。这是林语堂先生所认同的中国传统美德。但是针对看西方电影,曾文璞由开始认为是伤风败俗的态度转换为表面厌恶信中暗喜。这种刻画是对儒家思想中封闭一面的冲击。

曾文璞的尊儒与暗喜电影的对比显示出林语堂对儒家思想取精去糟。道家人物代表姚思安、木兰、孔立夫等对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关注与忧患;不满现实渴望变革的心态与他们以“仁”和“义”凝聚人心、以“礼”维持关系凸显了儒道思想的融合。

2.3 哲学观在散文中的体现

林语堂著有多本散文集,其中作为译创的典范《吾国吾民》。在书中林语堂对于传统的社会政治生活作了评说,对传统的儒释道作了宏观评价,还对国民的特性作了独到的分析。在《吾国与吾民》第四章“人生的理想”中阐述了中国的人文主义、宗教、中庸之道、道教与佛教。在其他章节中列举了中国人“最糟糕最昭著”、“最恶劣”的两个特点:消极避世与超脱老狡。暴露了中国人缺乏组织能力。“超脱老狡”是一种麻木不仁与自私心理的表现。另一方面,对中国人的“知足常乐”表示了赞许。中国人能够随遇而安,在生活的辛酸或困苦中寻找快乐。

2.4 “半半哲学”在人物传记中的体现

林语堂所著传记有《坡传》(1947)、《武则天传》(Lady Wu1957)、《由异教徒到基督徒》(1959)、《八十自述》(1947)等。钱钟书曾言“为别人作传记也是自我表现的一种……”,《坡传》中苏轼的人生哲学其实就是林语堂人生哲学的真实写照。坡熔铸儒、释、道思想精神于一身,这正与林语堂的“半半哲学”不谋而合。林语堂在谈及著《坡传》的原因说知识个人比较喜欢坡。正式因为苏轼的人生哲学与林语堂所推崇的生活哲学一致才会产生共鸣,进而成为作传的动机。

以《坡转》为例,林语堂以真实史料为依托,展现了坡人生各阶段的处世哲学。《坡传》描绘了坡 60 多年的生活历程,重点着墨的是坡遭贬谪、流放时期。因其身处逆境,最能体现他“忧患来临,一笑置之”的豁达。第一章总论就以“独行其事”概括了坡超脱不羁的道家风度。林语堂描写坡祖父苏序高大英俊、慷慨大方、不慕钱财、衣食无忧、优哉游哉;最喜欢携酒在青草地上饮酒高歌,以遣时光。这正是道家思想所推崇的返归自然性情之美。坡身处狱中却鼾声如雷体现了坡准其自然、不惧生死与畅达脱俗。坡多入仕途体现了积极入世的儒家思想。不得不提的是,林语堂笔下的快乐自由的坡形象,与历史上亦有沉重、压抑、坎坷的一面的历史人物并非完全符合,这是因为林语堂独特的中西文化观,使他笔下的坡形象既融合了佛、道、儒的混合人生观,同时又兼具西方对“人”的重视,从而使坡成为“具有现代精神的古人”。

总结

林语堂作为文学家、语言学家的光环太过耀眼,但是作为哲学家的贡献更是不可小觑。林语堂独特的人文主义哲学观影响了其一生。对中国传统哲学的翻译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西方人对中国哲学的偏见,让世界了解了中国哲学。英文创作中的哲学人生观让西方人认识了真实可敬的中国人。散文传记生动刻画出中国儒道生活方式。他“行为尊孔孟,思想随老庄”,作为哲学家,他的贡献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林语堂. 张振玉译. 坡传[M]. 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2]林语堂. 圣哲的智慧 [M]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冯智强. 中国智慧的跨文化传播 [M]. 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8

[4]张强. 浅析苏轼人生观念中儒释思想的互补性 [J]. 三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8

[5]万平近. 评林语堂著《坡》传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1994年第二期

[6]王慧. 论林语堂的传记文学创作 [D]. 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2.4

[7]孙晓玲. 论传统道家思想对林语堂的影响 [D]. 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8]高桂英. 林语堂《京华烟云》中儒家思想及其矛盾性 [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6

[9]张芸. 林语堂的道教观 [J]. 内蒙古师范大学 集宁师专学报 2005

第7篇

一、论文叙笔,囿别区分

“若乃论文叙笔,则囿别区分,原始以表末,释名以彰义,选文以定篇,敷理以举统,上篇以上,纲领明矣。”进行任何科学研究项目,首先必须对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的分类,再对分类进行比较,要求做到“振叶以寻根,观澜而索源”。找出其特殊点和相同点。刘勰在评论历代文体时,就是这样做的。他善于用历史的发展眼光来审视各种文体的发生和发展状况以及继承变化等特点。他重视历代政治、社会、风俗习气的盛衰变化,考察探索文化发展变化的历史根源,从各种文体的兴起和发展轨迹中,得出文学创作的普遍规律。在文体论的分类上,刘勰吸取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文笔之争的正确成果,按照文与笔的顺序来安排各种文体,在《总术》篇中,他谈到自己对文笔之争的看法:

“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夫文以足言,理兼《诗》、《书》,别目两名,自近代耳。颜延年以为:笔之为体,言之文也;经典则言而非笔,传记则笔而非言,请夺彼矛,还攻其盾矣。何者?《易》之《文言》,岂非言文?若笔不言文,不得云经典非笔矣。将以立论,未见其论立也。予以为:发口为言,属笔曰翰,常道曰经,述经曰传,经传之体,出言入笔;笔为言使,可强可弱,六经以典奥为不刊,非以言、笔为优劣也。”

二、原始以表末,释名以彰义

刘勰对各种文体的源流演变以及其创作特征的分析,是遵循着他对文体论所立下的四条原则,即“原始的表末,释名以彰义,选文以定篇,敷理以兴统”。这样,依照这四条原则,就把各种文体的分析研究纳入了科学的研究程序之中。刘勰对各种文体的历史发展,源流演变的论述,既全面深刻,又恰当准确。如在《诠赋》篇中,文章一开头就指出:“赋者,铺也,铺采摘文,体物写志也。”这就是释名以彰义。刘勰以历史的眼光,从上古时代的“献诗”、“赋诗”一直到秦代的杂赋、汉赋、晋赋,这就是“原始以表末”。文中还提到战国时的荀卿《赋篇》,宋玉的《风赋》和《钓赋》,汉代司马相如的《上林赋》、贾渲的《鹏鸟赋》等篇。再从“赞”这种文体的历史发展分析,也可看出刘勰论文,“原始以表末,释名以彰义”的特点。“赞者,明也,助也。昔虞舜之祀,乐正重赞,盖唱发之辞也。及益赞于禹,伊陟赞于巫咸,并扬言以明事,嗟叹以助辞也,故汉置鸿胪,以唱拜为赞,即古之遗语也。至相如属笔,始赞荆轲,及迁《史》固《书》,托赞褒贬;约文以总录,颂体以论辞,又纪传后评,亦同其名。而仲洽《流别》,谬称为“述”,失之远矣。

指明从流传在口头上的赞叹之言发展到文章中成为赞辞的过程,分析了赞辞由单纯的朴素语言美,演变为《史记》、《汉书》中赞语的典雅美,且兼有褒贬之功用。刘勰接着进一步指出,郭璞写的《尔雅图赞》,赞语不仅仅限于赞美和批评人物及其行为,而且可以广泛用于对动植物进行褒贬,这样,赞这种文体的范围就大大地拓宽了。

三、选文以定篇,敷理以举统

刘勰文体论的科学价值,还表现在他对不同时代的文体和作家进行解剖和论证时,能扣紧历史发展的脉搏,紧紧抓住文体的特点特色,特别注重各种文体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尤其是注重有创新意义的作品。文学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每一个作家都处于不同的历史时代,他们创作的各种作品,在政治艺术上自有高低优劣之分。刘勰以历史发展的观点,将作家与作品放置各自产生的社会环境中,冷静地进行分析,对作者的个性和作品的艺术风格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在论述五言诗的发展时,刘勰对建安和三国时期的作家和作品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在《明诗》篇中,刘勰指出:“暨建安之初,五言腾踊,文帝、陈思纵辔以聘节;王、徐、应、陈,望路而争驱,并怜风月,狎池苑,述恩荣,叙酣宴;慷慨以任气,磊落以使才。造怀指事,不求纤密之巧;驱辞逐貌,唯取昭晰之能。此其所同也。及正始明道,诗杂仙心;何晏之徒,率多浮浅。唯嵇志清峻,阮旨遥深,故能标焉。若乃应璩《百一》,独立不惧;辞谲义负,亦魏之遗直也。”在这里,刘勰指出了建安诗歌以曹丕、曹植的成就最高,建安七子中的王粲、徐干、应汤、刘桢,在五言诗的创作上可与曹氏兄弟“望路而争驱”。刘勰对诗人们的诗歌创作的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点作了精确的概括。在对建安和三国时代的诗歌评价上,突出了建安诗歌的成就。对正始诗歌既指出有玄学的倾向,同时又指出嵇康、阮籍的成就,并简括地分析了嵇、阮诗歌创作的基本特征。

四、同之与异,惟务折衷

刘勰在《自序》中说:“同之与异,不屑古今,擘肌分理,惟务折衷。”《史记•孔子世家》云:“自天子王侯,中国言六艺者折衷于夫子。”说明刘勰文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就是“惟务折衷”,所谓“折衷”,就是以孔子的儒家言行为标准。儒家经典是刘勰论文总的指导思想,文体论中也贯穿这一思想。固而在文体论中,常出现宗经崇古的倾向。刘勰不但宗经,而且以经书作为他文体分类的标准,在他看来,论、说、辞、序出于《易经》,诏、策、章、奏出于《尚书》,赋、颂、歌、诗出于《诗经》,铭、诔、箴、祝出于《礼记》,纪、传、铭、檄出于《春秋》。这就使刘勰文体论深受儒家思想的拘囿,因而产生一些偏见。

刘勰在对文体的科学分类上,不仅注意到每种文体在文学发展思潮中的历史地位,并从这种文体的发展源流,代表作家、作品、以及文体的创作特征进行深入详尽的辨析,创立科学的文体论。文体论的创立,既是作家文学创作实践发展的需要,又是文学理论体系和完善文学批评理论发展的需要。恩格斯在其哲学名著《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指出:“任何思想体系一经出现之后,便结合着现有表现材料发展起来,并继续改造这些表现材料。”恩格斯的精辟论断,为我们指明了作为表现材料的文体论与文学思想体系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由于创立文学思想体系的需要,刘勰继承了前代有关文体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改造”文体这种表现材料,对文体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按顺序排列,深入分析各种文体的特点特征,因而更丰富提高了他的文学思想体系。

第8篇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48-03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参考文献:

[1]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3(4):34-35.

[2]王贵勤.民国时期国际法研究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4):74.

[3]宋连斌.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实证[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51.

第9篇

关键词:法学本a科教育;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1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7-0204-03

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在这种形势下改革课程设置,并做其他的整体规划,使我们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我们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组织了一次面向大二大三以及大四学生的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试图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对策。

一、调查报告的概观

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218份,问卷包括20题,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1.你认为现在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

A.合理 B.比较合理 C.不合理

在调查学生中有13.76%认为“合理”;有44.13%学生认为“比较合理”;有32.11%的学生认为 “不合理”。

2.你认为现在的课程设置中,哪些方面有欠缺?

A.理论性 B.实用性 C.二者都有

在调查学生中有3.21%认为“理论性”;有67.89%学生认为“实用性”;有28.90%的学生认为 “二者都有”。

3.你认为现在的课程中哪门较难学(可写其他科目)?

A.法理学 B.宪法学

C.中国法制史 D.其他

在调查学生中有48.62%认为是“法理学”;有14.22%学生认为是“宪法学”;有23.83%的学生认为是“中国法制史”;还有10.55%的学生认为国际法、海商法、刑事诉讼法等科目较难学。

4.你认为法学本科教学中是否有必要增加其他学科的知识讲授?

A.很有必要 B.有必要 C.没必要

在调查学生中有20.18%认为“很有必要”;有69.72%学生认为“有必要”;有10.10%的学生认为 “没必要”。

5.你认为若增加其他学科的知识讲授,应主要增加哪个学科的(可写其他学科)(上题选C可不答此题)?

A.经济学 B.社会学 C.哲学

在调查学生中有65.60%认为应增加“经济学”;有28.90%学生认为应增加“社会学”;有32.11%的学生认为应增加“哲学”。

6.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增加一些法学课程?

A.很有必要 B.有必要 C.没必要

在调查学生中有15.60%认为“很有必要”;有63.30%学生认为“有必要”;有21.10%的学生认为 “没必要”。

7.如果增加一些法学课程,你认为应增加哪些(可写其他学科)(上题选C可不答此题)?

A.基础课类(如法律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等)

B.商法、经济法类

C.新兴学科类(如电子商务法等)

D.其他

在调查学生中有19.27%认为应增加“基础课类”;有23.85%学生认为应增加“商法、经济法类”;有40.89%的学生认为应增加 “新兴学科类”;还有3.6%的学生认为应增加外交学、心理学等课程。

8.你将来的就业意向是什么(可自己另写)?

A.法律职业资格所含职业(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员)

B.公司C.行政机关

在调查学生中有65.13%选择“法律职业资格所含职业”;有16.06%学生选择“公司”;有15.14%的学生选择“行政机关”;有3.67%的学生选择了经商、事业单位等其他职业。

9.你对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是否乐观?

A.乐观 B.比较乐观 C.不乐观

在调查学生中有9.17%选择“乐观”;有13.76%学生选择“比较乐观”;有77.07%的学生选择“不乐观”。

10.你认为现在的专业设置对你未来的就业的作用如何?

A.很有帮助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在调查学生中有8.71%认为“很有帮助”;有74.78%学生认为“有帮助”;有16.51%的学生认为 “没有帮助”。

11.你是否认为现在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合适?

A.合适 B.过大 C.过小

在调查学生中有17.89%认为“合适”;有69.27%学生认为“过大”;有12.84%的学生认为 “过小”。

12.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延长学制,以培养精通多项技能的学生?

A.有必要 B.没必要C.不清楚

在调查学生中有15.60%认为“有必要”;有78.90%学生认为“没必要”;有5.50%的学生认为“不清楚”。

13.你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专才还是通才?

A.专才 B.通才C.二者皆可

在调查学生中有21.1%认为应培养“专才”;有50.91%学生认为应培养“通才”;有27.99%的学生认为“二者皆可”。

14.你是否认为有必要在高年级中适当的根据自己的就业意向设置不同的方向?

A.有必要 B.没必要C.无所谓

在调查学生中有85.32%认为“有必要”;有8.26%学生认为“没必要”;有6.42%的学生认为 “无所谓”。

15.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强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训练?

A.有必要B.比较有必要 C.没有必要

在调查学生中有73.85%认为“有必要”;有19.73%学生认为“比较有必要”;有6.42%的学生认为 “没有必要”。

16.如果加强实践环节的学习和训练,你认为哪种方式最合适(可写其他)(上题选C可不答此题)?

A.去法院或检察院 B.去律师事务所

C.去政府相关法制机构或部门 D.其他

在调查学生中有55.50%认为去法院或检察院;有28.90%学生认为去律师事务所;有13.30%的学生认为去政府相关法制机构或部门,另有2.30%的学生选择其他方式。

17.你认为双语教学的比重应该有多大?

A.10-20%B.30-40%C.50%以上

在调查学生中有48.46%认为应占10%~20%;有39.03%学生认为应占30%~40%;有12.51%的学生认为50%以上。

18.你认为是否有必要提高案例教学在课程中的比重?

A.有必要 B.没必要 C.不知道

在调查学生中有65.60%认为“有必要”;有14.13%学生认为“比较有必要”;有20.27%的学生认为 “不知道”。

19.你对现在实行的考试方式有异议吗?

A.有异议 B.没异议

在调查学生中有67.43%对此有异议;有32.57%学生没有异议。

20.请你谈谈对现在法学教育和专业建设总的看法和提议:

这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被调查的学生对此问题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门,但大部分都还是围绕着前面问题中所涉及的几个方面,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如有的认为应当把单纯的考试和考能力结合起来,有的认为可以把法院的判决拿来讲讲,注重实践,还有的认为好的老师是关键,等等。

二、课程设置本身的问题

通过以上调查问卷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本科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顺序颠倒

这里所说的顺序颠倒,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年级应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来安排,应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来由易到难的进行,而不是凭老师或行政官员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在我们的此次调查中有48.6%的学生认为,法理学最难学,另外有24%的学生认为,中国法制史最难学,而我们一般则是把这两门课放在大一来开。在我们看来这似乎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但“理”在哪,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楚,唯一的我们经常听到的解释就是,这两门是基础课,学好它为学习以后的课程打下基础。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不先学这两门课的话,后面的课程未必就学不好。相反,正是这两门课可能就把学生们学习法律的满腔热情给浇灭了。另外,“法理是所有法学课程的基础”这一论断,似乎除我们国家之外,还没有听说过,我们看一下法学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在大一就开设法理学的,一般是在大三以后才开设,而且有的是作为选修课来处理。其实,反倒是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刑法对于将来法学的学习更为重要一些。在它们中所蕴含的一些原理和方法,对于后面的学习更有帮助。我们也可以将一些法学上的基本的常识,放在大三来讲授,并可考虑作为选修课来处理。另外,民法和刑法的基础知识放在大一讲授,因为其案例较成体系,并且离学生的生活较近,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容易引起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必修与选修的设定

就选修课来说,目前的选修课种类的设置,完全没有任何章法可循,比如有的学校有外国法律思想史,而没有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事实上,外国法制史应该比外国法律思想史更为基础,况且一般涉及到思想史,均属比较艰深的内容,很难指望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我们把它放在大二开)学完之后有所掌握。因此,我们认为,目前选修课程,可以重新规划整理,以培育法律特定领域的专长为导向,配合前面的高年级分方向的建议,将选修课程整理规划为几类选修群。指导同学依其兴趣及未来发展的规划,作适当配套的选修。希望同学在学习基础法律课程之后,也能为其未来发展的专长领域,奠定基础。

另外,应考虑增开一些新的选修课,此次调查中,近70%的学生希望增开一些选修课程,而其中又以要求增开新兴学科为主,如电子商务法,以及新的涉及科际整合的法学领域,如科技法,在未来涉及选修课时,应将此一并纳入考虑。

(三)应增加法律实例演习、法律实习

为了加强学生对于法律实务的了解,可以考虑增开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实例演习”课程,改为必选课程,要求学生最少修习两个领域,四个学分。另外,在高年级中可考虑开设“综合实例演习”,在一道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应当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甚至有关的国际公约,因为在将来的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一个案件会牵涉到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很多熟悉了“单一思维”的学生遇到这种情况,就会手足无措,因此,我们必须要培养学生的这种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应增设“法律实习”必修课程。法律实习课程,可在校内开设法律服务社,每周在教师指导下定时提供法律服务,也可鼓励同学积极参与校外公益社团的义工服务,尤其是维护或增进弱势团体、促进环保、消费者保护等团体。经由此种服务,让同学有机会体验及观察社会实际生活,并接触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

(四)应增列专题讨论课程

目前法律学系同学,大多数人在毕业之前,根本没有机会学习如何从事独立研究,撰写报告。我们建议在选修课中增列专题讨论课程,并有系统地规划该类课程。使那些学有余力并准备考取研究生的学生拓展自己的研究兴趣,在毕业之前,通过修习其中一门专题讨论课程,以学习分析问题、搜集资料、撰写研究报告的能力。这种学习,由于必须对于问题深入分析,并思索解决之道,将能刺激学习动机,扩大视野。

(五)对具体几门课程的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的法理学有些内容过于艰深,而且放在大一来讲,造成很多学生一上来就觉得学习法律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产生畏难、厌学情绪,基于此,我们建议,将法理学分拆为法学绪论和法理学(法哲学),将法理学(法哲学)放到高年级讲授,而法学绪论仅介绍对于下面的学习所必不可少的一些基础性概念。

民法至少拆为四部分,即民法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和继承法。因为民法可说是最难学(但入门容易)、最博大精深的学科,说是“万法之母”,目前的这种安排,很难使学生透彻了解和掌握民法,且法学先进国家和地区,莫不作此区分,国内也有学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采用这种方式。

三、未来课程设置的调整方向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尝试以现有四年制为基础对法学专业的课程作如下调整(英语、大学语文、计算机、体育、理论课等公共课另计):

(一)必修课

第一学年:政治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法律逻辑、宪法、法学绪论(也可用法理学名称,但二者内容应无不同)、民法总则、债法总论、刑法总则。

第二学年:债法各论、物权法、亲属和继承法、刑法分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

第三学年: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商法总论和公司法、商法各论(含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主要是分论)、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英美法导论(英文版,同时兼作双语教学课程)。

第四学年:法律伦理、司法文书、证据法、法律综合实例演习。

(二)选修课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效用评价 本土化

一、法律移植的内涵

“移植”一词是西学东进的产物,于20世纪初辗转传入中国,这一过程是伴着生物学与医学等学科的传入而进行的。对于“法律移植”一词,学界有着不同的界定。英国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认为:法律移植是“一条规则或者一种法律制度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者自一个民族向另一个民族的迁徙(moving)”。德国法学家莱茵斯坦(M Rheinstein)认为:“法律移植是在一种法环境中发展的法秩序在与此不同的法环境中有意识地得到实施的现象。”笔者比较赞同我国学者张文显先生的定义:“它(法律移植)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这一定义较为全面的涵盖了法律移植的内涵与方式,将显性移植和“润物细无声”的隐形移植

均涵盖在其中了。

二、法律移植的合理性

认可法律移植的人一般都是深信不疑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说的话: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产于外国的土壤而拒绝服用它,继受外国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民族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必要性的问题。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我国从近代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以来,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法律移植,并且在法律移植的同时伴随着法律的本土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高涨,各国的法律体系也都是开放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制度、规则、概念、法律实践、法律意识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这些都是全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因而法律移植是有着其合理性的。

(一)法律移植是人类认识能力的体现

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中的认识论可知,人能够在认识的基础上对客观世界进行能动反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能动性并且认识的过程是无限的。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是不平衡的,落后的国家为了赶超先进国家必然会对先进国家的法律文化、制度进行研究而移植,以用来保障和促进本国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移植是对历史经验的借鉴

从世界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法律移植已有。比如,古代腓尼基地中海诸国曾较为系统的移植了古巴比伦的商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腓尼商法,后来又为其殖民地罗得岛海商法所吸收,而罗得岛的海商法后来则为古希腊和罗马法所移植。

(三)法律移植是节约立法成本的最佳选择

法律移植具有实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一般被选为将要移植的法律基本都是在一国或一地区较为成熟的法律,在移植前,供体的优点、缺点已被知晓,有利于移植国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其在本国成活。

(四)法律移植是人类的共同需要

虽然各国人民生活环境各不相同,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求是不同的,但是对生存、发展、幸福、自由、秩序和平等的共同需求是全人类相通的,这种相同的需求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三、法律移植的效用

(一)影响法律移植效用发挥的因素

1.翻译中的失真

翻译是法律移植的首要环节。任何一种法律语言的表达都是历史文化的沉淀,即使在法律制度、概念等术语的翻译移植中已经竭尽所能力求到位,其预期效果并非尽如人意,尤其是翻译者主观因素的介入,更加恶化了此物非彼物的结局。

2.盲目的移植

移植外国法时,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不仅考察被认为较好的外国解决办法在它原来的国家是否已经受考验证明是满意的;还要考察它是否适合于自己的国家。否则会造成“排异反应”,移植而来的法律在本土无法存活,移植功效也就更无法发挥。

3.传统的作用

法律移植是为了在继承优良传统、发扬传统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改革,在将外国法挪移入本国法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处理好与传统的关系,不忘传统,才能使移植而来的法律有本土的基因。

(二)法律移植效用的评价标准

1.以移植的法律是否与本土的法律相协调、相融合发展为标准

如果移植的法律能与本土法律协调发展,则移植是高效的。反之,如果仅是技术的移植而文化上难以融合则就是说不成功的。托克维尔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国宪法论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移植而来的法律不能与本土的法律相协调,失败则是必然的。

2.以移植的法律是否符合接受国自身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标准

若移植的法律能符合或推动接受国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那么所进行的移植则是高效的,是成功的;相反,如果移植的法律阻碍了接受国社会的发展,则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是失败的。罗马法在西欧经过了漫长的冲突与融合,最终移植成功,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且也是罗马法不断地改变自身适应新的环境,进行长期的法律文化整合的结果。

3.移植的效用还需要从长时间来考察

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既可以落后于社会存在,也可以走在社会现实之前而先于社会存在。因此,在移植的法律中,有些在较短时期内收效甚微,但从长时间来考察,却有很大的进展。对法律移植的效用不能断然下结论,而要经过长期的观察才行,这也是我们在判别法律移植的效用时应当注意的。

4.以移植的法律是否有所改进或创新并产生了积极作用为标准

法律移植有如植物学上的嫁接,完全有可能产生一个更良好的品种。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在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法律一经制定就是滞后的,在移植过程中,要摒弃原先不合理的陈旧成分,在原有基础上突破创新,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使移植法律在运作上更加可行、灵活,只有这样才是高效的。

参考文献: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9.

[2]冯卓慧.法律移植问题探讨.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

[3]薄燕娜.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谈法律移植的功效.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5年卷).法律出版社,2005:270.

第11篇

摘要:无论是传统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各国私法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产生有着哲学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基础。它与其他民法原则一起,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关键词:意思自治 私法 理论基础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对意思自治的基础来源有着不完整的认识,本文意在通过意思自治含义的描述来分析意思自治理论的哲学、经济和社会基础。强调在我国当下,应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发展但也要抑制过度发展意思自治,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 

首先从意思自治的含义看。意思自治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现实景况之中,产生于西方的社会观念基础上,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诺称契约,法国契约自由思想体现了它的成长,而它最终的成熟则是在德国法,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成熟的最好的体现,被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所采用。根据学界学者的统一观点,私法精神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民法的一系列原则以及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正是基于意思自治理念才使民法得以确立了权利法、人法的性质,于是乎民法就被打上“人文主义”的烙印。例如,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构成以及民法的开放性体系特征。私法数千年而不绝的传统也因此而绵延不绝。 

那么什么是意思自治?根据西方的“意思自治”学说的观点,“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依其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负责。18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20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 

张俊浩老师对意思自治理论的论断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以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从积极层面来说,是自主参与与自主选择。从消极层面上说包括自己责任和过失责任”。①然而,董安老师对意思自治的表述是我国民法学界较早的了,他认为:“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对意思自治问题往往存而不论”。李开国先生对意思自治的论述与张俊浩老师的类似,表述为:“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与自己责任两个方面”。②也有学者指出:我们把人的行为自由(如订立合同的自由或设立遗嘱的自由等)称为意思自治。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③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不同角度进行规定,从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的含义可以总结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任意法的适用。私法为当事人的民事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意思自治法律原则鼓励人们自由地为民事行为并通过行为发展自己,在不违背私法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任意法的适用。意思自治的体现有三:一是实施行为必须是自己自愿的行为;二是实施的行为必须由自己负责;三是他优先于法律。 

其次,意思自治的发展简史看。罗马法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罗马,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在古代奴隶社会,也只有数量有限的市民享有私权这一特权;进入中世纪后,迫于来自世俗和教会势力的重重压制,完全的私法主体仅限于封建君主,中世纪教会法把“意思”作为逻辑上统一说明权利义务得丧变更的出发点;人类进入契约社会以后,私法自治原则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到来在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从而打破封建枷锁,使得私权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和发展。20世纪的法律社会化的出发点仍然是调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种基本的出发点实质上是对前期立法偏颇的一种矫正,表明意思自治原则的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民主法制的日益完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司法解释和法律中予以规定了意思自治或者规定了意思自治的一些内容,从立法上确立了其在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 

首先,意思自治的哲学基础——生而自由

编辑整理本文。

、生而平等。 

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想席卷整个欧洲,而正是这种人文主义思想奠定了现代契约自由的真正的哲学基础。人文主义针对的是天主教神学统治倡导的一种人生观和世界观,是一种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它宣扬自由、平等和人权,反对君主专制以及封建的等级制度,它提倡人应当从神的依附中解脱出来,从而才能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④ 

综上所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思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源泉,但是一个国家的立法者是理性的,他们不可能依据哲学层面上的基础就去立法,编纂指导一个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他们的立法活动需要更多的依据,因而,意思自治之所以为立法者所考虑,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经济上的原因。 

其次,意思自治的经济基础——自由经济理念。⑤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原则在法国确立与18世纪,而后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因而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为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与法国当时的经济关系分不开的,他直接体现了自由经济的要求。 

应该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管理产业和经营贸易。而在这种场合下,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对其产生影响、进行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虽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但是却真实的达到的目的。然而实践发现,更能促进社会利益的往往是在非处于本意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⑥ 

理论上的经济自由学说为意思自治在私法上的兴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恰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政治的又或者是市民的立法,均都仅仅只显示和记录了经济关系的要求。”⑦ 

   再次,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 

意思自治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市民社会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为基本的结构,而连接契约当事人的便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作为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⑧ 

自治组织、商品经济、文化整合是西方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而作为西方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则主要是个人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思想,这些思想也为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以及公私法划分奠定了理论基础。“自由”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治成为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形成于市民社会。因此,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是法律特别是私法的沃土”便是源于此说。 

三、结语 

人生活在同他人不断交往之中,是一种具有社会共性的高级动物。能独立的思考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因此,每个人要想在自己的切身事物上自由的作出决定,以自己的支配物来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责任,就需要有意思自治。只有做到充分的意思自自治,一个人也才能充分地发展其人格,维护其尊严与上帝赋予其与生具来之力量。意思自治经历了诸多曲折与挑战而发展到现在,其在整个私法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始终没有被动摇。可以说,没有主体的意思自治,就没有私法的存在与发展。意思自治是私法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核心内容。 

我国的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很容易偏离甚至是违背意思自治思想,从而也使得民法规范的效力基础受到质疑。在我国现实情况的拘束下,首先应当做的便是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特别是在私法效力的认识上更应如此。在立法中应突出意思自治作为私法效力基础,强调意思自治在民法立法与民法中的地位。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应该成为我国私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无论实在这个世界的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学术界,并不存在任何毫无限制的意思自治,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领域更是不存在的。因此对意思自治原则也应进行适当限制。正确利用意思自治原则,培养市民社会观念,从而更好的、真正的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注释: 

 

①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30-32页。 

②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1页。 

③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④赵万一:《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总第80期)。 

⑤赵万一:《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总第80期)。 

⑥[英

编辑整理本文。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5。 

⑦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页。 

第12篇

【关键词】谦抑性 适度性 刑法修正案 社会效果

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是社会规范中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刑法是法律规范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同时,刑法也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其存在关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刑法的价值追求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害,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刑罚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发生。二战之后,世界对刑法万能主义、积极适用刑法的倾向进行反思,不再过分迷信刑法作为最强统治力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主张刑法应当被谨慎地适用。德国刑法学家耶塞克曾指出:“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适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只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最后手段,这一点现在已经成为所有国家修改刑法的一大目标。”①因此,刑法应当保持谦让、抑制的品格,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作用在于限制刑罚权的发动。

关于刑法的谦抑性,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不应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纳入到刑罚处罚的范围,刑法应当发挥其最后的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成为国家和社会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刑法要谦抑成为学者的共识,但是关于刑法谦抑适度性问题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刑法的谦抑性要保证刑法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刑法发挥着社会保护的机能,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利益,这也是刑法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据之一。但是刑法发挥社会保护机能的最理想状态并不是将社会中的所有利益和价值,包括国家利益与社会伦理都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予以最强有力的保护。刑法上存在一个二律背反规律,即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既可以通过刑法的适用得到保护,也可以通过避免刑法的滥用得到保护,因为刑法的制裁手段较之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要严厉的多,刑罚不仅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刑罚的滥用不仅会引起社会中人们的恐慌,而且会增加社会运行的制度成本。这样的矛盾决定了刑法的保护范围并非越大越好,而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就要求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在现实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必须存在于一定的范围之内。

当然,刑法的保护范围并不是越小越好。刑法不能背离其保护社会利益的机能。刑法能够真正发挥价值的地方在二律背反的均衡之处,即在保护社会与限制刑法的滥用之间进行平衡,使得触犯刑法之人必定会得到刑法的制裁,而刑法的适用不会侵害到社会利益,而是在社会中产生积极的影响。犯罪和刑罚必须在取得国民理解的基础上加以确立。将什么样的侵害法益行为作为犯罪,对该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能够为保护国民的人权、保护法益做出贡献,能够为社会的安定提供保障,这是最大的课题。因为偏离国民的规范意识的犯罪和刑罚,最终难以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刑法目的。②

刑法谦抑性的实质是通过刑法的限制适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如果刑法的适用不能达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则刑法就会变得软弱无力,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刑法确实起到了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但这种效果的取得是通过严酷的刑罚来实现的,则刑法易蜕变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刑法的扩大适用固然会对人权以及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刑法是一种必要的恶害,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创造出合适的刑法,而不是不需要刑法。刑法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刑法的手段包括刑罚制度、刑罚措施等要最完美地体现出刑法的目的,但不超出必要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社会的利益。因此要通过刑法的手段达到刑法的目的,同时也通过刑法的手段制约刑法的使用,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最引人瞩目的变化就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在减少的死刑罪名中有一类就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不适合规定为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这一修改即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实现了刑法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死刑的适用与保护社会利益相比,更多地容易导致刑罚权的滥用,与刑法的目的相去甚远。通过提高抓捕和定罪的概率,做到有罪必罚,比加重刑罚更具有威慑力。

刑法谦抑性要确保其保障人权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法不同于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刑法从本质上说是以恶制恶,它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以维护社会利益。与此同时,刑法的适用可能伴随着给犯罪人贴上犯罪标签,使得他们回归社会之后面临着社会舆论、就业等压力,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刑法的适用要慎重,它应当保持谦让且抑制的姿态,被用作法益保护的最后手段。刑法必须在保护社会利益和保障人权两大机能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滥用刑法就达不到保障人权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罚是一种事后惩罚,它无法恢复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刑罚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的措施,它的实施旨在彰显一种社会公平的理想,对未然或者潜在的犯罪予以威慑,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刑罚妥当与否,只能依据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实施它的可能效果来评价。如果实施刑罚的结果表明它具有促进社会利益的效果,它就是适当的;否则,就是不妥的。”③一方面,刑法要达到威慑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刑法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尽最大可能消除其社会危害性,防止新的犯罪发生,因此要针对每个罪犯的特殊情况确定其所受刑罚,保护其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

要实现刑法的社会效果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涉及到刑法实施的各个环节。在刑法实施阶段,应当对严重的社会犯罪进行依法处置,对潜在的危害行为进行威慑,达到刑法保护社会利益的效果;同时要正视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创新刑罚执行方式,正确地引导犯罪人进行社会化改造,消除其人身危险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创设老年人犯罪处罚从宽制度,免除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并增加了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罪犯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化;另一方面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进行限制、对于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进行适当延长以及加强对被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使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能够更好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利益。

刑法谦抑性要体现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准确定位

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刑法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这就是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这里的“刑法的二次规范性”,意思是刑法规范是以民法等第一次规范的权利设定以及法律保护为前提的,纷争的第一次违法的处理应该交给民事的、行政的法律规范,刑法起到的是第二次的、补充性的作用。④刑法只有在习惯、道德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都穷尽救济还不足以保障法益时,才能适用刑法。刑法应该被谦逊地适用,不能因为其处罚严厉就肆意扩张。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二是,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⑤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是补充性的。行政处罚法、侵权法都承担了一部分对侵权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刑法旨在调整那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保护重要社会关系中的具有公共性和重要性的利益。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其他法律能予以纠正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时,刑法就不要介入;当刑法不介入,则法律保护的权益得不到救济时,刑法就要施以最后的援手。

如上所言,刑法的适用必须具有不可避免性,简言之,适用刑法是出于为维护社会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如何衡量以及确定这种不可避免性呢?我们可以从具有不可避免性的反面进行考察。陈兴良教授列举了不具备刑罚之无可避免性的三种情况:无效果。所谓无效果,就是对某一危害行为来说,即使规定为犯罪,并且处以刑罚,也不能达到预防与抗制之效果;可代替。所谓可代替,就是指对于某一危害行为来说,即使不运用刑罚手段,而运用其他社会的或者法律的手段,例如道德教育、民事或者行政制裁,也足以预防或抗制这一危害行为;太昂贵。所谓太昂贵,是指通过刑罚所得到的效益小于其所产生的消极作用。⑥如果习惯、道德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对于侵害法益的行为有效果,足以预防或者制裁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应该适用刑法;即使比较大的法益受到损害,其他的措施无法弥补,需要适用刑法的时候,如果适用刑法成本太高,则无异于用更大的社会利益来填补所受损害,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刑法要坚守法律防线的最底层,要慎重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同时,还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取消了一些长期以来很少适用的死刑罪名。这些规定均从刑法谦抑的角度出发,使刑法成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刑法谦抑性要关注现实的社会状况

关于刑法的历史性考察或者国际性考察,均不能成为刑法变革的理由,而应该取决于本国现实的法律状况。刑法谦抑性是刑事法发展的一个历史趋势,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的发展状况,国民的素质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容忍程度等。

许多学者从历史的视角来论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所谓,随着历史的发展,刑法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刑法出现了轻刑化的趋势,表现为刑法的紧缩性。在现代社会提倡刑法的谦抑性,主要指刑法的轻缓化,其主要理由也是顺应历史的发展。西方国家规定的范围较我国刑法规定的范围要广,故出现非犯罪化的倾向。非犯罪化是一种历史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在不断变化,有些犯罪在以前可能被认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被规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则被社会所接受和谅解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被刑法予以确认。这说明刑法在“非犯罪化”的同时也在“犯罪化”。每个国家的刑法都有过相同的境遇,这就是刑法的发展。

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是与社会的基本价值及最基本秩序的维护相关联,而且这种调整只是在这种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价值与最基本的秩序维护遭到不可容忍的破坏或者挑衅时才真正进行。刑法调控范围的有限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实现:一是刑法的价值选择与价值捍卫符合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刑法对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必需的基本价值与秩序的认识判断是准确的;二是,已为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规定获得足够的社会心理认同与支持,为人们所合理的期望。⑦每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都是基于本国国情的现实基础上形成的,都是基于对本国现实情况和传统的考量。任何不考虑国情的刑事政策的实施都会受到阻碍,甚至取得相反的效果。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体现了我们一贯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平衡了各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刑罚轻缓化的今天,我们并没有一味地追求“去犯罪化”“去刑罚化”,在体现刑法轻缓化的同时,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强迫交易罪等规定了更为严厉的限制,并将近年来出现的危害严重的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正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保护社会利益。因此,对于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应当做现实的考察。任何与国外对比以及与历史对比而得出的结论都是不理性的。因为每个国家的刑法都在发生着适合本国国情的变化,而以历史的眼光看刑法的谦抑性就会脱离现实的生活。刑法作为一个重法,与人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要关注现实的人。

结语

刑法的谦抑性要适度,并不是限制刑法的谦抑性,而是在谦抑的基础上,考虑现实的社会状况,取得刑法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的谦抑性不是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即使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刑法没有表现出普遍意义上的谦抑性,我们也不能妄下结论,认为此刑法不符合刑法的精神,而应当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特定的地域之上,刑法是否保持了谦逊的姿态,刑法的目的和手段是否达到了有机统一、刑法是否坚守在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保障人权和社会效果是否达到了统一以及刑法是否关注了现实的社会状况?因此刑法的适度性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但有共同的衡量标准。

和谐社会视野下看刑法谦抑的适度性,要从研究犯罪发生的角度出发,全面地看待刑法的目的和作用,单纯地强调某一方面只会将人们引入歧途,导致一种极端化的倾向。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靠刑罚的教育改善和监狱的封闭式改造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从社会各个角度分析犯罪的发生原因,对罪犯的社会化改造,是预防再次犯罪的有效方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这才是刑法谦抑性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①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世界刑法改革运动摘要》,载于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1辑),1982年,第162页。

②[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6页。

③[美]理查德・霍金斯著:《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孙晓雳、林遐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98页。

④参见[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成文堂,2004年,第14页;[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第47页;[日]立石二六:《刑法总论》,成文堂,2006年,第3页。

⑤曲新久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⑥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