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17:22: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而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二、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动机都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观方面都是聚众进行,包括有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扰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侵犯的是机关、单位的秩序。
[关键词]虚拟仿真技术;治安教学训练
应用型人才是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而实践能力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治安课程是建立在治安专业理论基础上的应用性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治安专业在实践能力训练中却大量存在实战训练中的高度危险性以及不可及、不可逆的训练环境条件和内容(比如处置、事故现场处置和暴力犯罪的处置、巡逻盘查等),这为发展治安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提供了需求和空间。虚拟仿真技术是计算机、智能、传感、图像处理与模式识别、音响与语音处理、网络等多个领域技术的综合性技术。迅速发展的现代教育训练技术把虚拟仿真技术引入到了实践性的教育训练中,使传统的教育模式进一步得到改变,也使得教与学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治安管理虚拟训练系统主要用于公安院校治安专业学员和公安干警岗位能力训练,为公安院校创新开展实训教学提供有效支持。基于虚拟仿真技术内涵分析,探讨治安课程虚拟仿真训练环境设计以及在治安教学领域中的应用前景。
一、虚拟现实及相关技术
(一)虚拟现实概念及特点解析
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简称VR,又称灵境),是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高技术生成融视觉、听觉、触觉等多位一体的虚拟环境,使用者利用匹配的设备以现实的方式与虚拟环境中的对象进行自然交互,从而让使用者会形成亲临真实环境的体验。虚拟环境指利用计算机建构的有逼真色彩的立体几何图像,它既可以是某特定的真实环境,也可以是能够满足使用者需求的虚构虚拟环境。匹配的设备指穿戴于使用者身上或置于使用环境中的传感装置。比如:头盔式显示器、数据手套等设备。自然交互是指用现实活动方式对虚拟环境内的对象进行互动并得到实时反馈,如使用者运动等。虚拟现实具有的三个特点。
一是沉浸性。虚拟仿真技术的沉浸性是其在训练领域的应用技术最突出的特点,运用该技术使受训者能全身心进入到建构的虚拟环境中,调动其感觉器官达到同真实环境相似或相同的逼真程度,成为知识掌握、能力训练直接w验化的工具。这种逼真体验不是获得的间接经验,而是受训者在逼真模拟情境中通过自身的体验获得的直接经验,因此,利用虚拟仿真技术使受训者获得的知识和能力效果最好的。
二是交互性。交互性是虚拟现实技术不同于其它媒体技术的重要特征,体现虚拟现实技术创设的是一个开放的互动性人机环境,利用先进的人机接口,通过多样受训者感觉通道的实时模拟交互,当使用者做出如手控、语言命令等相应的操作时,创设的情景里能具有相应的回应。因此,交互性是指使用者对创设的情景的可操作度和从情景里获得到回应的实时性。
三是构想性。构想性特征反映了虚拟现实技术运用具有无限宽广的想象范围,可拓展人的认知广度与深度,可任意构想现实不存在或是发生可能性小的情景。
随着虚拟仿真技术的在教育训练中的运用,虚拟仿真技术的沉浸感、交互性、构想性三属性,提高了受训者的综合能力培养效率。
(二)虚拟现实技术
1.利用三维建模技术,构建虚拟训练环境。三维建模技术需要CAD和视觉建模等技术的结合,以此提高数据获取的效率,当然在构建虚拟环境中更多需要采用视觉建模技术。而对象物体的三维模型是三维模型建构的基础。在治安学针对治安管理中的虚拟三维训练环境建构,通过建构相应的管理、处置环境图库,包括处置背景、场景、各种警用装备和处置人员等,为使用者创造一种变化多样、逼近真实的立体环境,使用者能够有置身其中的临场感觉。在训练中,可以采用综合了照片、影像和现实街区数字地形数据等生成处置区域三维立体环境,以几乎一致的三维环境来训练执行处置任务的学员,可以提高执行任务的效率。
2.交互技术。虚拟现实系统运用的交互技术主要功能是对物体和各种输入的处理。用户要完成的任务通过仿真引擎输送到虚拟空间,并计算完成动作并呈现在虚拟环境中。虚拟现实中的人机交互方式多样,可以通过计算输入设备,也可利用数据手套、跟踪器、三维探针、操作杆等交互技术等。比如:数据衣、手套可计算出身体、手的空间位置和状态,关节的位置和方向可通过手指动作以及各个部位传感器来确定,为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三维交互方式,从而实现对虚拟环境中物体的操作,数据手套是VR系统常用的交互设备。
3.传感技术。传感技术包括定位、跟踪、感知反馈等技术。虚拟环境用户的定位和跟踪主要是通过空间传感器来确定。跟踪系统由发射和接收器、电子部件等构成。比如,声音跟踪可以包括多个发射、接受和控制单元,它可以与其它设备相连,如,数据衣和手套等。视觉跟踪技术是跟踪投影在图像投影平面不同时刻和不同位置上的光,确定跟踪对象的空间动静状态。感知反馈是使用者感知图像、声音、作用力等的过程。视觉反馈包括实体造型、光照模型、消影、纹理影射等内容。立体视觉反馈显示器可以使用者两眼呈现视差的平面图像合成并呈现立体视觉反馈。
4.计算处理技术。计算处理技术具有快计算、大储存能力、强处理能力属性,主要包括数据转换与预处理、实时仿真图像生成与显示、声音合成、多维信息数据融合、转换、压缩以及数据库的生成、模式识别以及信息检测、合成和识别、分布式与并行计算等综合性计算技术。可以说虚拟现实系统是以高性能计算技术为核心的创新科技,是系统性能强弱的根本。
二、虚拟治安管理训练模块及环境设计
(一)虚拟治安管理主要训练模块
虚拟治安管理训练模块,采用虚拟现实三维仿真引擎进行开发,主要模拟接处警、公共安全危机处置和消防仿真演练的各类场景、人物角色、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以工作流程为主线,以交互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训。主要开发以下实训模块:一是接处警教学实训模块。包括接警、处警、现场控制和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三维交互教学实训子系统。二是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教学实训模块。包括了群体性危机事件处置、恐怖袭击危机事件处置、公共事故灾难危机事件处理等三维交互教学实训子系统。三是消防仿真应急演练模块。包括演练培训与考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装备与灭火技术、火灾救援指挥等三维交互教学实训子系统、应急疏散等三维交互教学实训子系统以及通过动作捕捉系统进行交互演练的半实物实训系统。
(二)虚拟治安管理训练环境设计
虚拟现实技术与治安管理实训相结合,可以产生虚拟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环境,这样的仿真世界如同身临其境,操作者能够进入该环境,直接参与该环境中事物的变化过程并能互动。虚拟治安问题处理环境设计这是基于治安问题分析模型、治安问题处理等虚拟现实,是呈现治安管理及问题处理系统的三维空间和处理过程的虚拟仿真环境,训练者可以根据构想和意愿去构建完善治安管理及问题处理时空关系、分析和处置模型等,并能实时检测交互结果,通过循环性反馈结果获取规律性认识。
一个高效虚拟现实系统,都需要设计模型、处理数据、分析评估等程序。当然,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虚拟现实系统也需要。根据虚拟现实系统的三属性及其之间关系,可以将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虚拟现实系统训练看着为一个空间系统,由治安管理相关载体和物理条件所构成。
通过虚拟现实系统实现环境逼真模拟,首先要进行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环境设计,即将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环境进行数字处理,这种把环境建构处理成符合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模拟训练要求的设计过程,就是治安管理环境的仿真设计。为了能够真实模拟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过程,就需要经过设计使用和验证过程,以保证模拟效果和质量。
治安管理虚拟训练系统涉及数据处理和感知虚拟现实。通过治安管理及相关问题处理数据来识别虚拟环境,并将其模型化,也就是将虚拟环境数据转变为计算机认知虚拟环境模型。虚拟环境感知是以运用虚拟环境影像、声音等内容呈现治安管理环境,训练者运用操作系统体验感觉管理环境,实现现场情况观察、态势走向把握以及决策辅助的目的,并评估和接受感知结果。治安管理虚拟训练系统是以数据处理虚拟仿真为核心,由于模型驱动导致数据信息变化可通过虚拟环境感知转递到训练者,同时,人机交互也可改变数据处理的结果。
建立虚拟治安管理环境需要现实调研获得特征数据。特征数据拥有精确坐标和特征编码,用于表现虚拟现实环境,比如建筑、道路、广场等。对于虚拟三维环境设计,要根据标准数据生成街区等公共场所中的静态以及运动物体,然后覆盖纹理,生成虚拟场景。对于治安管理环境,可以用航拍照片和特征纹理的方法建模,纹理可以通过扫描用数字相机拍摄场景照片和手工绘制图片生成,三维模型建立完成后,可以进行特殊效果处理。
三、虚拟现实在治安学中的应用前景
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虚拟现实与GIS技术的有效结合实现了虚拟仿真,治安管理及问题处理训练仿真系统就是利用虚拟现实和GIS技术的仿真系统。近年来,公安院校大力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是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实战能力的重要基础。虚拟现实技术创造了一个新的训练环境,将训练领域和结果接近真实的展示,使其沉浸于其中,激发训练创造性思维,这将学生技能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通过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也促进治安学实践教学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水平。
(一)学生的教育训练
虚拟现实技术运用于教育训练,将更能引起受教育者的兴趣,提高教学训练效果。对治安学有关的教育训练,传统的治安专业知识大都以教科书来呈现,通过讲授以及借助于文字案例、有关的视频等教学工具来实现,但如能借助于虚拟现实技术,就可以将直观的综合性治安信息搭建模型,利用虚拟现实系统的功能系统,让受训者通过一次次足不出户的虚拟经历就能置身于治安问题处理和能力训练。治安学虚拟仿真训练主要结合接处警、公共安全危机处置、公共场所治安防控、治安事故现场处置等,包括的内容涵盖人群管控、违法犯罪的现场制止、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治安秩序管控、应急救援等教学训练模块,每个模块根据实际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的大小不同定制开发一个或多个虚拟三维仿真模拟场景,旨在尽可能真实的还原公共安全工作的真实环境和人物行为,让参训者沉浸在高仿真的环境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观体验,从而达到最佳的教学实训效果。目前,公安院校在处置训练上存在较多问题,由于受现实训练条件限制,实训展开次数少,如果训练操作不当还可能出现危险,如果运用仿真系统实现模拟发生及处置全过程,可以实现训练者在场景中沉浸,并能运用多种方法控制现场、处置事态,观察处置中的变化过程,可以让处置训练者体验并学习到如何对各种处置环节和情形做出反应,并且对处置结果进行直观评价。
(二)研究者理论研究
虚拟现实技术为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了特殊手段和方法,利用它可以为治安学理论进行全过程研究,让学者完全沉浸于计算机环境中的三维场景,充分表达学者构想,并得到构想形成的结果,获得规律性的认识。特别是一些难以记忆、掌握的统计数据可以转换成直观性强三维图形图像,寻找各种治安现象之间的关系,更能理解和把握,达到研究目的。比如警察巡逻规划和治安防控制w系建设研究。
(三)课程虚拟实验
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可创建一个基于计算机为核心的虚拟实验平台,利用虚拟仿真技术进行技能训练、虚拟实验,创设的虚拟环境的演示物可摆脱实验室所需昂贵的器材,降低实验成本,而实验效果基本接近现实技能训练的教学效果。对于不具备现实条件开展训练的项目,也能在此环境实现。比如:对公共场所危爆物品处置,传统的教学训练主要依靠讲授和视频展开,而虚拟现实技术提供体验公共场所危爆物品的处置现实环境,并将结果呈现以此检验科学性、合理性。
(四)治安实践应用
【关键词】 法制视野;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不断形成和发展,多样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层出不穷,这给立法者和执法者造成很大的困扰。具体的处罚法定原则也并没有出现在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而代之的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尽管如此,在执法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执法者如果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则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出现;如果采用“类比处罚”则可能造成滥用处罚权的现象产生,这就使执法者骑虎难下,进退两难。不管是立法者的故意为之,还是制度本身的漏洞,这制度的制定都将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有力武器。接下来就从法制视野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1.执法者的两难境地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文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此条即是通称的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其中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很明确、很具体的规定。无论立法者出于何种意图,执法者都必须在遵守处罚法定原则或者类比处罚这两者之间进行抉择。这就造成了执法者进退两难的局面,举个例子为证。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家中问题是否应该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争论。在一栋居民楼里,住着几十户居民,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作息习惯在一定程度上都能给彼此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比如在炎热的夏天,家中无女儿的某中年男子通常为了避暑窗户大开,甚至在屋里乘凉。这就给邻居造成了一定的“视觉污染”,特别是对那些家里有处于青春期的女孩子的家庭影响极其恶劣。这些家长为了保护孩子不得不在炎热的夏天门户紧闭,前去交涉,交涉无果后便向警方求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 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 情节恶劣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虽然该男子的行为对他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 但因为不是在公共场所, 警方对此除了说服教育外毫无办法。然而在新加坡,这种对邻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管是否是在公众场合都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中国和新加坡法律的差异性彰显了我国立法者履行立法职能的不全面性,造成这种不全面性的原因也不确定。这就给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难度。还以上述案例为例,该男子经教育后仍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执法者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对该男子的行为听之任之,则邻居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大,甚至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社会也将给予中国法律更多的抱怨和不满;如果按照“类比”原则进行处理,则是对行政法治的无视,影响也很恶劣。尽管这个例子只是反映出多面社会的冰山一角,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法律问题的普遍性。由此而见,执法者在维护和践行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面对社会、媒体、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质疑,执法者要提高自己的执法效果任重而道远。
2.法律与现实的矛盾
通常来讲,现实的发展要快于法律的步伐,这就使立法者与执法者始终在二者之间徘徊,不断地通过制定法律、调整法律、完善法律来适应当时社会秩序的发展。而且由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职能分工不同,立法者可以对一些敏感问题进行回避,而执法者面对现实却不得不迎难而上,因此其工作难度要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立法者。在当下,面对时刻在发展的现实世界和 现实问题,立法者必须维护法律稳定性和有效性,还得考虑执法的现实性,面对立法的双重压力,不得不做出抉择。因此立法者选了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也是权宜之计。然而,立法者的这种无奈之举也将执法者带入了两难的境地,执法者如果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则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出现;如果采用“类比处罚”则可能造成滥用处罚权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导致了处罚法定原则渐渐地失去了应有的位置和作用,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明显地违反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日益提倡法治的今天,立法者仍然忽略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是件多么可悲的事情。反观世界各国立法例, 由于国外没有专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将类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包含在一般行政处罚或者是专门的违警罚中, 在立法上均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如1926年奥地利《行政罚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 违反行政义务行为之处罚, 以行为前已有处罚规定者为限; 1968年德国制定的《违反秩序罚法》 第3 条明确规定:违反秩序行为之处罚, 仅在行为前法律规定该行为违反秩序而得处罚者为限; 即使在法治进程相对缓慢的越南, 其1990年《行政违法处罚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对任何组织、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程序。因此,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处罚法定原则既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法治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立法者的立法过程中,还必须在执法者的执法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治安处罚是一种深刻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政执法手段, 执法者必须遵守处罚法定原则, 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控制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防范其, 违法行政。
就立法者来讲,应当重视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并将其很好地渗透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社会正处在法治初级阶段,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社会群众也应站在立法者的角度理解他们,积极地配合他们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3.结束语
世界是发展的,现实是多变的。处理好新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所有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奋斗目标。处罚法定原则并不能因此而遭摒弃,而是在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及时地修改法律和完善法律,使《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参考文献
[1]魏继华.论行政法治视野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N).郑州大学学报.2007.(05).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
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第一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包括:
(一)水域上各类移动、浮动或者固定的船舶、排筏和平台;
(二)船闸、水上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或者设施;
(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进行统一编号;
(二)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的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
(三)对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
(四)查处各类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指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交通、水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省内河水域的船舶等水上交通、作业工具实施管理,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条第三款第(一)、(二)、(三)项中各水上场所的主管单位,或者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原则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建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的水上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等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保安服务实行自愿和有偿原则。各种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机动船舶,航船所有人应当持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经申请领取的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该船舶的醒目处。船舶户牌统一标准浙江户牌、浙江省公安厅制等字样以及统一编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下列内容登记在船舶户牌的副本中,交船舶作业人员随船携带:
(一)船名、船舶种类、船籍港;
(二)航船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及其住所;
(三)船舶用途和主要经营航线;
(四)船长和其他船舶从业人员。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以水上生产运输为职业的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临时(包括轮换)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三年和一年。
外省、市船舶从业人员在本省内河水域作业而未在其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其主要作业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第十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公安机关将有关船舶和船舶从业人员的情况记录在案。登记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船舶的登记内容办理。
第十一条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航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已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出借、转让及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航船户牌的变更登记。
以上证、牌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核发。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证、牌工本费。
第十二条 除固定航班外,人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三天以上的船舶,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24小时之内携带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机动船舶的从业人员登记时还应当携带船舶户牌副本。
外省、市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和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场所所在地,或者船籍所在地,或者经常作业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该办法所规定安全要求的申请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治安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定期检查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船舶内的治安秩序;
(三)及时调解船舶内的治安纠纷,制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并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对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及其他内河水域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检查:
(一)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
(二)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
(三)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
(四)窝藏犯罪赃物的;
(五)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在立即通知港监机关的同时,可以直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道、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一)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故现场的;
(二)追截在逃的犯罪人员的;
(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水上重大保卫工作急需的;
(五)侦大案件需要的。
第十九条 严禁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装载危险物品或者擅自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上船或者投放内河水域;
(二)在航道上设置障碍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生产运输;
(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哄抢公私财物、损坏公共设施;
(四)赌博、、贩卖物品;
(五)盗窃、购销赃物、藏匿、买卖权属不明的船舶及船用机器、仪器和其他可疑物品;
(六)非法拦截、劫持、扣押他人船舶和船上物品以及绑架人质;
(七)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牌、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牌变更手续的,处5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来时登记,走时注销手续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通知指出仍不加整改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有关牌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的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不服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第五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船舶营运证。
第十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一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 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招未遂被骗的报警要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进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和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被骗的钱也拿不回来。属于资,依法要进行收缴。,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文章屋网 )
3月4日,北京地铁10号线车厢内一男子辱骂推搡两女孩的视频传遍网络。视频中,涉事男子多次口出脏话,辱骂两女孩,还在女孩报警之时抢夺手机,并在地铁关门时强行推人下车,期间,并未有乘客上前阻拦。经调查,因蒲某某和胡某某请求张某扫手机二维码推销产品遭拒,引发争吵,后张某对其实施了辱骂、抢手机、推搡等行为。蒲某某和胡某某未受伤,手机等财物未损坏。因涉事男子张某悔过态度好,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警方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同时,对地铁要求扫码的两女孩蒲某某、胡某某,二人在地铁车厢要求他人扫码推销产品等涉嫌违反地铁运行管理的行为,警方已通报相关主责单位,并对二人进行教育。
【述评】 纵观整个事件,舆论呈现出了较大的起伏态势。视频大热时分,舆论出现了“一边倒”趋势――谴责当事男子用语粗暴,带有很强的地域攻击和性别攻击色彩。视频中男子飞扬跋扈,借助自己的身高优势,抢夺女性手机,特别是在地铁即将关闭的一刻将女生推下,激起网民“晚一秒,你就是杀人犯”的声讨。
但随着网友自发人肉男子微博,并搞清楚了事件是因两女求其扫码而起,舆论出现了“两极分化”的趋势,一部分网友马上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在地铁上经常被人求扫码的经历,认为两女是自取其辱;而另一部分网友依然坚持己见:女子工作不易,而男子行为确实不妥,还影响了地铁治安。
而在事发后,关于“围观者的沉默”也引发争议。面对一场公共场所纠纷,没有一人情愿站出来帮忙。有人认为人心冷漠,有人则表明“见义勇为的代价太大”,还有人则喟叹“网友总是热情的,而临阵脱逃的也是他们”。意在指出再多的声讨也不免沦为看客行径。
笔者看来,这场颇具争议性的公共场合纠,若从法律结果上定义,性质并不算恶劣,因为没有造成人员财产伤亡;但是站在道德及人性的立场上,其后果是分外严重的。涉事男子以当地人、男人自居,用极其粗鄙的话语辱骂外地人、妇女,且是在公共场合,实在缺乏素养。而推搡他人,扔掉手机等肢体攻击,则可能带来惨不忍睹的下场。固然地铁扫码有碍交通场所秩序,但是乘客有权选择拒绝或提醒,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达成目的。而对地铁管理方来说,也应当提高公共管理能力,制定措施约束地铁营销等行为。
事已至此,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而非随意把当事人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任人评说,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避免重蹈覆辙的最好办法是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
公交公司担负着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任务,满足了城乡居民出行的需要。目前共有34条营运线路,440台营运车辆,日均运送乘客22万人次,承担了我市30%的出行。公交企业被喻为没有围墙的工厂,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高度分散的特点,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客观上增大了管理难度,尤其是在治安管理上加大了困难,一些治安案件时有发生。
一是公交车上盗窃活动猖獗。公交是城市中人流较集中的公共场所,一些盗窃分子乘机作案,特别是在1路、13路、512路、515路等乘客多的线路,盗窃活动更是频繁。公交车上的盗窃行为不仅损害了乘客的利益,给公交企业也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乘客财物在车上失窃,抓不到犯罪分子,经常把责任转嫁到企业或职工身上,抓住我们的职工不放,要求企业赔偿,影响了正常的营运生产,使企业的形象也受损。
二是一些乘客在公交车上借机敲诈。乘客坐上公交车,若是发生摔伤、颠伤等情况,公交企业要负责赔偿。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了这一点,上车后,趁司机紧急刹车的时候,故意摔倒,叫喊着身体的某处被摔伤了,要求赔偿。这些人瞅准有些司机怕麻烦,最终敲诈得手。他们中的有些人本来就有病,被送去医院借机治老病。这些案件不好界定,没有人管,我们的职工时常被敲诈,情绪很受影响。
三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在车上损伤影响公交正常运行。老年人因为生理原因,行动不便,属于高危人群,可是乘坐公交出行的人群中这类人群的比重较大,所以每年车厢事故中老年人损伤的事故最多。老年人受损伤后,一般都比较难治,治疗时间较长,经济支出很大。其中有些老年人的亲属向公司要求不合理的赔偿,得不到满足时,就纠集一些人围攻企业,封堵大门,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行人、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吸毒人员利用各种伎俩频繁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新交通法的出台给了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更多的保护,所以有些人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假装被车撞伤,或是有意将狗、宠物等塞在车下,主观原因造成伤亡,制造事故假象,胁迫公安机关,逼公交企业就范。
据我们统计,2004年,我公司司乘人员被打47起,敲诈、勒索10几起,利用交通事故勒索23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围攻、封堵企业,阻止营运达多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公共交通是城市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公交的治安工作必须给予足够重视。鉴于公交流动、分散、错综复杂等特点,现有的城市治安属地管理对其已不适合,我们建议成立公交治安机构,由其专门负责对公交营运车辆、公交站场的治安管理。
一、主要工作成绩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坚持以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着力点,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重视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今年利用网上预警系统抓获各类逃犯7人,信息网络对办案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连续7年被市局评为执法质量优秀等次。开展了大走访活动,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重视干警素质提高,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民警的思想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连续五年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下沉警力到基层,对一些治安复杂地区、行业或某一方面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增强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治安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流动人员聚集场所、网吧、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监管,加大对无牌无照、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两抢一盗是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研究措施,周密部署,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要坚持点、线、面相结合,确定打击的重点场所、重点地段、重点对象。要提升侦察破案水平,对一些有影响的恶性案件,要集中全力快速侦破,坚决遏制两抢一盗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城乡流氓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树立“三大理念” 突出“三个实效”
__县位处湘、粤、赣三省交界,辖23个乡镇37万人口,是老、少、边、穷、库山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去年来,县内矿产业陆续叫停,务工人员大量回归,厦蓉高速全面施工,106国道大幅扩改,加上因企事业单位改革和国家就业政策的改革带来的遗留问题等,诸多矛盾错综交织。面临严峻挑战,__县公安局把社会治安工作的成效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树立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以人为本的“三大理念”,突出了基层警务、信息建设、爱民实践的社会实效,推进了全县治安工作的整体平衡发展。该局获湖南省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全省20__年至20__年县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特别奖、全省公安系统奥运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全省“三基一化”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治安管理工作优秀基层单位等荣誉,创建了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第一批示范警务室。该县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20__年的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队伍形象总体评价排全省第42位,比20__年前进了17位。
一、 用持续发展的理念统领公安基础工作,凸出基层警务的效果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__县公安局把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摆在公安工作的首要位置,以超常的力度抓好抓实,切实解决了制约公安基层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高规格要求抓保障。为了深化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该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分别召开了2次全县性会议和公安机关中层负责人会议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出台相关文件9个,落实了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工程的责任。警务室建设经费列入了所在乡镇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日常办公费用按所属乡镇和村(居)委会负担70%,派出所负担30%的要求落实。二是高标准要求抓建设。作为人均年收入仅有1634元的国扶县,20__年全县共投入建设经费85万元,各乡镇及村级投入49.5万元,争取社会各界支持10.5万元,建成高标准社区警务室7个,农村警务室33个,实现了“九个一”的高标准配置。全局共配备社区警务室民警16人,农村警务室民警36人,专职治安巡逻队员43人,彻底解决了以往群众反映强烈的“见室不见人”的状况。20__年9月份__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和治安巡逻队员共83人,在县委党校开展了为期4天的集中统一培训。20__年3月,全县又新招考治安巡逻队员47名,充实到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一线。三是高效用要求抓管理。制定了《__县20__年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任务规划》,下发了《__县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工作考核方案》、《__县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编印发放了便民利民手册,制作“为民服务承诺卡”,做到服务群众“五上门”,努力打造“透明警务室”、“诚信警务室”和“责任警务室”。群众对警务室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警民关系更加融洽。__的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经验得到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推广,__村、__村两个全县警务室示范点成为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城关派出所建成高标准警务室10个,被评为全省“三基一化”工程建设优秀基层单位,__县公安局被评为20__年度全省公安机关“三基一化”工程建设先进单位。
二、用创新发展的理念统领治安管理工作,凸显信息建设的效用
面对人、财、物流动加速、治安管理难度加大的新课题,__县公安局本着“科技强警”的宗旨,统筹侦察破案和治安管理工作,狠抓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软实力,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公安内网建成了治安信息网,设立了基层基础、特业管理等5个栏目,在网上定期治安管理信息,有效地发挥了对派出所及警务室的指导职能。在互联网上公布县局对派出所及警务室的监督电话及举报电子信箱,有效监督和规范了全县警务工作。对派出所信息系统、旅馆业信息系统、留宿洗浴场所三个国、省检项目做到100%达标。20__年以来,通过信息系统抓获逃犯18人,对没有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擅自经营的5家旅馆及违规操作的9家旅馆予以治安处罚,确保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监控报警系统。建立延伸和辐射全县的治安防控网络,打造技防型警务区,以警务室辖区为单位,投入120多万元,在主要街道和治安复杂地区、大型公共场所、敏感区域、重点单位、道路交通路口、边界部位安装监控系统,全县13家单位实现了电子监控联网,40家单位大门和院落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30个单位财会室安装了防盗装置,325户职工住房安装了自动报警系统。20__年,通过电子监控系统成功破获了盗窃20万现金案等重大案件一起,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9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15条。三是建立社会化防控体系。充分利用警务室这一触角,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提高治安防范。城镇四个社区全面设立了警务室、两个公共复杂场所设立了治安岗亭,配齐配强了民警、协警、巡逻队,目前纳入县级管理的专职治安巡逻队员120名,严密了城区和各乡镇联防的治安防控体系,形成了居民区防控、社会面防控、内部单位防控和公共场所防控的四张防控网络,在全市率先开展了“警车上路即巡逻”活动,所有警车晚上20时到次日凌晨5时必须开启警灯履行巡逻防控责任,通过此活动,切实提高了见警率,大幅遏制了盗抢等发案势头,排查各类矛盾146起,消除治安隐患87处。与前年同期相比,去年11月份以来的发案率下降了28.98%,破案率上升了2.78%,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幅增强。
三、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引领治安管理工作,凸现爱民实践的效应
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以“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围绕全市的“两城”建设和把__打造成湘、粤、赣边际中心县城的目标,唱响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口号。一是服务重 点工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为此,__县公安局把在建的厦蓉高速、扩改的106国道、省道s324线这三条__的交通枢纽沿线作为工作重点,建立了经常性巡查联系制度,切实打击影响施工环境和阻扰施工秩序违法犯罪,严整重治了涉黄涉赌、车匪路霸、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共查处黄赌案件45起,捣毁恶势力团伙4个,抓获团伙成员34人,破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20余起。切实加强矛盾纠纷隐患的排查化解力度,采用理性平和的执法方式,成功调处厦蓉高速三标段、六标段矛盾纠纷,把两起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全县未出现一起影响施工进程的案件和事件。二是查处治安乱源,净化社会环境。根据对本县治安状况的深入研判,__县公安局把“三区(城区、矿区、边区)、三镇(土桥镇、大坪镇、三星镇)”等治安形势复杂的地区和问题作为全县治安重点地区,营造了凌厉的严打攻势,有力地稳定了社会大局。2月26日根据走访获得线索,成功捣毁一个聚众34人的赌博团伙。3月16根据群众的反映和要求,清查了5家电游室,收缴赌博游戏机42台,为群众解决了孩子放学后在电子游戏室赌博、玩游戏的难题。三是顺民意解民忧,密切警民关系。在“大走访”期间,通过开展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拉近了警民之间距离,构筑了和谐的警民关系。先后在26个警务室开展了警民恳谈、相约警务室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800余条,捐送慰问金和慰问品3万余元,发放宣传资料16800份,为民做好事、解决问题876起,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交口赞誉,在全市公安机关“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名列第一。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社会活动的范围
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馆(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社区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下列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群体性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开放性商贸活动;
(六)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内部活动,宗教场所内的宗教活动,以及影剧院、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的正常营业活动除外。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纪念性和公益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对主办者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
3.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4.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接受公安、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2%。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二)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为活动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有足够容量的专用停车场所(地),并禁止停放与活动无关的其他车辆;
6.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三)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3.在大型活动筹备及举办期间,指导、监督安全工作的落实并专项检查活动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4.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5.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1.消防部门负责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许可,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并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负责大型活动场所外的交通管理工作;
3.质监部门负责对活动中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提供安检合格证明;
4.文化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及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5.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6.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中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审查;
7.市政部门负责办理大型活动中临时占道许可;
8.环保部门对大型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禁止举办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破坏的大型活动;
9.房产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中使用的建(构)筑物安全进行检查、鉴定,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禁在危房、险房中举办大型活动;
10.卫生部门负责对活动中的食品安全、传染性疾病预防进行指导监督,同时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1.供电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场馆的用电设备及临时架设的电缆、电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禁止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设备下达电气设备缺陷整改通知书,督促用户进
行整改。
三、办理程序
(一)主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50日前,向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
求意见,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还应当根据客观需要提前申请):
1.活动方案及说明;
2.主办者及承办者、协办者、场所提供者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的,提交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
告。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级党委、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说明,并附场地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2.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活动场所提供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证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以及社会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4.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批准文件。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主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1万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向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申请安全许可的同时,主办者还应当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有准予、变更、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告之安全生产监督、消防、文化等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
(三)主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变更举办时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5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主办者应当按照申请举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要求,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因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主办者的原因,举办的大型活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主办者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主办者负责。
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10日,通过合理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作好善后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公安机关加强对准予行政许可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的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管。要按照准予行政许可的标准,认真核定人员数量,参加人员核定人数不能超过座位总数的80%;在临时广场等场所举办活动的,应测定活动场地面积,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大型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不落实管理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基本要求的是( ) 正确答案:B
A、 保护环境
B、 男女平等
C、 服务群众
D、 平等尊重
2、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基本要求的是( ) 正确答案:C
A、 诚实守信
B、 保护环境
C、 夫妻和睦
D、 平等尊重
3、下列选项中,属于家庭美德基本要求的是( ) 正确答案:D
A、 爱岗敬业
B、 保护环境
C、 服务群众
D、 尊老爱幼
4、我国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等广为流传的格言,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做之事,看作自己的快乐。这是社会公德中( ) 正确答案:D
A、 保护环境的要求
B、 遵纪守法的要求
C、 爱护公物的要求
D、 助人为乐的要求
5、公共生活属于“( )社会”。 正确答案:B
A、 熟人
B、 陌生人
C、 外国人
D、 无职业者
6、维护公共程序的基本手段是( )。 正确答案:D
A、 法律
B、 道德
C、 风俗
D、 法律、道德、风俗、宗教教规、礼仪等
7、社会公德涵盖了( )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D
A、 人与人
B、 人与社会
C、 人与自然
D、 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
8、下列哪项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 ) 正确答案:D
A、 警告
B、 罚款
C、 拘留
D、 逮捕
9、公民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互助友爱,与人为善。这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 ( ) 正确答案:A
A、 团结友善的要求
B、 明礼诚信的要求
C、 勤俭自强的要求
D、 敬业奉献的要求
10、人们在公共的领域、公有的环境、公用的场所中,彼此开放透明,且相互关联的共同活动,被称为( ) 正确答案:D
A、 公共领域
B、 公共场所
[摘要]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界定,对此,司法解释采取明确将信息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开发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等特征,而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开放、传播、场所等属性,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刑法对信息网络空间不断发展的必然回应,属于刑法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空间;公共场所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一个“口袋罪”,是由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离出的罪名。因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其极易扩大适用,因此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方式饱受诟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①,将寻衅滋事罪纳入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形成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在准立法层面确立了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性质。由此引发了不同声音,我们有必要从对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进行认真研究分析。
一、“公共场所”的法律界定与特征
(一)立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公共空间”从词义上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是指那些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及室内空间。广义是指公共空间不仅仅只是个地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进入空间的人们,以及展现在空间之上的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②从立法中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来看,多是采用概括列举式的立法语言。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规定为主要的公共场所。③在刑事立法中,也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场所”的范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的诸多表述中,“公共场所”多次出现,如刑法236条的罪,结果加重情形之一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刑法中所言的“公共场所”都为现实的空间,并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详细阐明“公共场所”所包含的范围。④刑法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主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二)“公共场所”的主要特征通过立法语言中对“公共场所”的表述,并结合社会大众对该概念的一般理解,“公共场所”的特征归纳如下:1、“公共场所”必须具有公共性。应当说,公共性是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衡量公共场所的基本标尺。所谓公共性就是该场所必须能够承担公共社会活动的职能,便于社会民众在该场所中进行社会活动。2、“公共场所”必须具有开放性。所谓开放性就是向社会民众开放,并不是封闭的空间而仅对特定人员开放。3、“公共场所”必须具有人员的不特定性。人员的不特定性体现在“公共场所”不应对人员的流动进出进行严苛的限制条件。
二、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分析
在明确了“公共场所”的特征之后,有必要对信息网络空间的属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比较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共性。学者们对信息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的认识逐渐趋同。(一)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电子设备的风靡,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需求。在以前只有通过公共场所这一公共渠道实施的行为,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网络空间作为虚拟空间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传统的“公共空间”,成为新的公共平台。(二)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开放属性信息网络空间的参与限制程度较低,对参与者几乎没有设置任何的门槛。绝大部分的社会公民都可通过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信息网络空间获取或者信息。(三)信息网络空间具有传播属性当前的网络早已摆脱了传统媒介在传播领域的束缚,信息网络作为新媒介已经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传播职能,并且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四)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场所属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并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属性,但是通过相关设备连接网络之后,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交流、学习等等。
三、信息网络空间理应属于“公共场所”
(一)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的特征根据《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利用网络信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以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学者认同司法解释的观点,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如有学者从目的解释的观点阐明了司法解释的妥当性。⑤但也有学者不认同这样的观点,如张明楷指出这是一种典型的类推解释。围绕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空间”的讨论的焦点就是该种解释是目的解释或者扩大解释还是刑法所应禁止的类推解释。本文认为,应从信息网络空间的特征出发,信息网络具有场所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这些特征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之特征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两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信息网络空间理应被纳入“公共场所”的范畴。(二)刑法具有滞后性我国刑法在1997年重新修订之时,互联网还处于发展初期,远未达到如今的普及程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的社会民众对于“公共场所”的理解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状况,信息网络作为当时的新兴事物,显然不会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然而,仅仅十余年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社会民众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空间所特有的开放性和参与性保证了人们在该空间可以获得现实“公共场所”都无法提供的交流便利条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如果“公共场所”的范围继续固守传统意义上的理解,显然已经不利于更好地通过刑法手段维护社会秩序。《解释》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是一种扩大解释,并未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三)将信息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符合结果要件的要求《解释》第5条的第2款将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构成网络型寻衅滋事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网络型寻衅滋事可以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而从一般观念看只有在公共场所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才会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解释》将信息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符合结果要件的要求。将信息网络空间纳入“公共空间”的范畴具有合理性,也符合时展要求,也是为了弥补刑法滞后性所做出的扩大解释。而且,所谓的“公共场所”的界定不宜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公共场所”的含义应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不断扩展。换言之,信息网络空间在当前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场所”,具备公共场所的特征,那么刑事立法就应将信息网络空间纳入规制范围。
作者:廖紫莹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