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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医疗废物的含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具体标识法; 神经外科; 感染性废物; 医疗废物混放
【Abstract】 Objective:To probe the effects of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 in improvement of medical waste in the department of neurosurgery.Method:25 trash in the department of neurosurgery ward in our hospital from April 2012 to April 2016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waste in the garbage was observed.The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s were implemented in our hospital since January 2014,the medical waste mix were observed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and the distribution of medical waste of two time periods were counted.Result:Before implementation,a total of 472 cases with medical waste classification in 25 wards,56 cases of mixed phenomenon, the rate of 11.86%;after implementation,a total of 506 cases with medical waste classification in 25 wards,21 cases of mixed release,the rate of 4.15%,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 Department of neurosurgery; Infectious waste; Medical waste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Affiliated Xiaogan Hospit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ogan 432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04.030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和保健等相关活动总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其他有害性的废物。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而在实际的执行中,仍然存在很多医院或科室人员,无视医疗废物处理法律,或因疏忽和知识匮乏造成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医疗废物处理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合理的管理方法显得异常重要[2]。本次研究就选择本院2012年4月-2016年4月神经外科内病房内的25个垃圾桶作为研究对象,观察实施具体标识法前后,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选择本院2012年4月-2016年4月神经外科内病房内的25个垃圾桶作为研究对象,本院自2014年1月开始实施具体标识法,由此根据实施顺序就实施前后垃圾桶内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1.2 方法 将每个病房内的垃圾桶进行标签分类,嘱医护人员将神经外科科室内产生的废物用标有具体名称的标签对每个垃圾桶进行标识。每季度进行必要的医疗废物处理培训课程,告知医护人员,对收治的传染患者或疑似传染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对废弃的精神、麻醉、毒性药品,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3]。让医护人员了解到,医疗废物垃圾桶是国家列入法规管理的危险性废弃物,其中含有大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存在污染环境和引发传染性疾病的潜在危险。因此,要告知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应该放入对应的垃圾桶,要增加其感性认知,如在治疗车上感染性废物垃圾桶上可以贴上“注射器、延伸管废物”,非感染性垃圾桶上可贴上“塑料包装袋废物”;护理车上的肺感染性废物桶上可贴上“尿裤”“吸痰管”“口服药杯”等字样,以此来提醒相关人员正确的处理医疗废物[4]。此外,所有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收集、贮存、运输机处置都应防治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并且所有标识必须按照市环保局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感染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一律用正规公司提供,印有正规废弃物标识的包装袋进行分装,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物品必须要有统一生产和标识的利器盒盛装。医疗废弃物的标识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新,保证其清晰易辨[5]。
其次,还应加强对医院医疗废物垃圾桶的管理,首先管理层的人员必须意识到医疗废物垃圾桶正确处理的重要性,可将医疗废物的管理视为医院科室服务人的绩效审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并安排相关职能科室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医护人员职业素养的培养,针对医疗废物垃圾桶的管理不单单是医院感染问题控制的主题,更是医院整体形象的提升。因此,要加强职业素质的培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处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做到规范化、职业化和科学化[6]。另外,要加强标识化管理,由医院统一规范不同科室和医疗技术部门的处置室设施,严格按照卫生部2003年颁发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警示标识规定”对要求放置包装袋、容器和周转箱的废物要配置好足够的包装袋、容器等。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根据标识设计理念、设计依据、医疗废物分类原则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工作流程。标识的左上角可以为医院或科室的标识或名称,标识中间要有标记明确分类的位置用于标记玻璃类废物、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理性废物等。制作好的标识应由专人对医院各个科室进行发放,并统一指导回收人员进行粘贴,保证位置的固定、醒目。最后,还应出台规定临床科室和医疗技术部门必须明确区别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严格按照标识进行分类,统一存放[7]。
1.3 观察指标 观察实施具体标识法前后,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并统计两个时间段内医疗废物混放人员的分布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 20.0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 字2检验,多因素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检验均为双侧,以P
2 结果
2.1 实施前后医疗废物混放发生情况比较 实施前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472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56例,混放率11.86%;实施后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506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21例,混放率4.1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4.0360,P
2.2 实施前后医疗废物混放人员分布情况比较 实施前,医疗废物混放人员分布主要为进修生和实习生,总共发现34例出现医疗废物混放情况;实施后,医疗废物混放人员的分布主要为实习生,共计发现12例出现医疗废物混放情况,实施后显著低于实施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13.6646,P
3 讨论
3.1 当前医疗废物处理管理现状 医疗废物是指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和保健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随着科学和医疗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本院医疗水平逐渐得到提升,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一直以来都还是医院很难完美解决的一个问题,其包括对某些感染性强的医疗废弃物品的妥善消毒乃至彻底清除的过程。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防止医疗废物在产生、转移、贮存、处理等过程中造成多种污染,一般来说,医院肯定存在针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条例或制度,但因医院管理层人事不重视,或基层医护人员不熟悉操作流程,极易造成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8]。
医疗废物管理不严或处置不当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病毒感染等情r,如不及时处理可能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神经外科医疗废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47类危险废物中。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针对医疗机构废物的处理也逐渐得到广泛关注。但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因缺乏严格的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医疗废物的处理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流失。再加上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和管理研究欠缺一个严格的体制和标准,如何改善和提高医疗废物处理成为医院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3.2 医疗机构废物处理方法 神经外科是医院的一个独立科室,涉及到的疾病包括颅骨、头皮、脑血管膜结构损伤、炎症、肿瘤、急性等功能紊乱疾病。神经外科涉及到的医疗废物包括传染性、化学性和神经性的医疗废物,而不同的废物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不同的放置和处理。针对神经外科的医疗服务来说可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虎穴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不同的废物污染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也有所差异。所谓感染性废物就是指被患者血液、w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主要有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和各种敷料,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器械、废弃被服等物品[9]。同时,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医院实验室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及毒种保存液都属于感染性废物。针对感染性废物最主要的就是对其杀菌和消毒,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感染性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废物塑料袋密封包装后,贴上标签;针对容易产生感染性废物的科室进行登记,并由医院进行废物的统一收回和消毒焚烧;针对被患者体液、排泄物等要用黄色医疗废弃物塑料袋包装,并在塑料袋上贴上标签,统一回收后进行焚烧[10]。
病理性的废物主要包括手术或其他诊疗过程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产生的动物组织、尸体等,病理切片后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针对病理性废弃物的处理应用黄色医疗废弃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塑料袋上贴上标签,对产生病理性废物的科室进行登记,由医院统一回收当日焚烧。针对术后产生的废弃肢体、肿瘤等由病理科保存,定期由殡仪馆回收焚烧。损伤性的废弃物包括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物品,针对这类物品的处理应放入专门的密封盒内,贴上标签后由科室负责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医院统一收回,利器盒密封后不允许再打开[11]。化学性废物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针对化学性废废弃物,因其量较多,因此需要批量进行回收,部分报废的器具应先到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由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交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药物性废弃物包括一般性废弃的药物如抗菌素、非处方类药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及免疫抑制剂等药物。针对药物性的废弃物应统一交由药品管理科、药品管理科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2]。
医疗废弃物的具体标识法通过将不同的废弃物按照某些标准统一分类,用专门盛装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塑料袋或利器盒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贴上标签,制定对应标签的有效处理方法,以保证准确的处理[13]。事实上,标识是一种传播的符号,它能够以精炼的形象表达一定的含义,并借助人类的惯性思维和想象力传达特定的信息,因此,社会各界对于标识法的用途较广。随着标识法应用在医疗服务的分类和处理中,受到医护人员的青睐[14]。实施具体标识法前,本院神经外科相关人员仅少部分人能够掌握正确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且存在很严重的知识缺乏问题,导致医院医疗废物的分类、回收及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不仅造成了对环境、人类的不必要感染,更阻碍了医院资深发展。自实施具体标识法后,神经外科医护人员医疗废物处理知识显著提升,医疗废物混放的情况也显著减少[15-17]。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实施前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472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56例,混放率11.86%;实施后25个病房内垃圾桶共计506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共发现混放现象21例,混放率4.15%,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针对神经外科医疗废物处理,应实施具体标识法,提高相关人员正确处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制定严格、合理的处理管理制度,实现改善医疗废物混放情况的目标,从而促进医疗废物处理的规范化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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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口腔医院消毒管理制度细则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 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 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
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消毒后放入清洁区无菌容器内备用。灭菌温度134℃,灭菌时间35~40min。不耐高温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灭菌。
注意事项:①由于2%戊二醛有强腐蚀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经蒸馏水冲洗干净,用无菌毛巾擦干后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接触戊二醛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还要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灭菌时间10h。③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0.5%亚硝酸钠防锈。盛装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应加盖,放于通风良好处。(5)其他:清洁区的用品如储槽,带盖方盘等每周更换消毒高压灭菌一次。干燥镊子罐及持物钳每4h高压灭菌一次。部分打开的无菌物品每24h灭菌一次。
(2)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
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各类治疗室、诊疗室、换药室消毒后应达到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我科常用空气消毒方法是紫外线照射消毒法。有报道表明:诊疗室在室温19℃~20℃,相对湿度48%~59%的条件下,用紫外线照射30min,可使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紫外线消毒的适宜温度范围是20℃~40℃,温度过高过低均会影响消毒效果,可适当延长消毒时间,用于空气消毒时,消毒环境的相对湿度低于80%为好,否则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根据紫外线的消毒的这些特点我科采用诊室停诊后每天紫外线照射消毒2h,并填写照射后登记卡进行监测。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控制;监测管理医院感染是患者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包括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环境中获得的感染。医院感染管理是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内容,医院感染不仅与患者安全相关,也与医务人员的健康密切相关,也是全球日趋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随着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住院及门诊就诊患者日益增多,医院感染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管理中也日益重要。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突出且严重,主要是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医务人员缺乏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医院感染管理、监测、控制滞后,消毒灭菌不规范等不安全医疗隐患较多。为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对我市10家乡镇卫生院近年来检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相应管理措施,对控制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现总结如下:
1存在问题
1.1乡镇卫生院组织机构不健全医院感染管理薄弱,制度不健全,无专职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多挂靠于护理部,由身兼多职的护士长代管,无三级医院感染管理网络或是有组织机构名单但是名单内的人员对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不甚了解,也未尽职尽责。 使医院感染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流于形式。
1.2 医院感染监测方面缺失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未开展,环境卫生(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由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或6个月监测1次。乡镇卫生院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面开展,优惠政策不断增加,因种种原因乡镇卫生院存在严重抗生素滥用现象。乡镇卫生院抗生素使用监测工作不严格,存在严重的因抗生素滥用而引发医院感染的隐患。
1.3 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的安全意识淡薄①压力容器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有压力容器但操作人员无岗位培训合格证,无证上岗和压力容器未进行定期检修,导致不能保障灭菌物品的有效性。②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的执行力差,消毒隔离的安全意识欠缺。③器械的清洗、消毒和灭菌不规范:有的医务人员对器械的清洗流程不熟悉,未使用多酶清洗液清洗器械,导致器械存在污迹、锈迹。④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对消毒液配制不规范,知识老化、陈旧。监测不到位、记录不全面。⑤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区域划分混乱。检验科无生物安全柜,职业防护用品不全,容易导致职业暴露。
1.4 手卫生依从性差由于手卫生的必备设施不全,多数科室未使用洗手液、手消液,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重点科室的洗手开关未采用非手接触式,全为手拎开关。洗手池和拖把池共用。
1.5 一次性用品使用不规范,对"三证"含义不清,一次性物品有过期现象和重复使用现象。
1.6 职业防护不到位职业防护的制度、措施和防护用品不全,发生职业暴露后有的医务人员不熟悉处置流程。
1.7 医院废弃物的管理欠妥规范相关制度不健全,分类不规范,未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弃物专用垃圾袋或桶,利器未进入利器盒。记录不完整。
2管理措施
2.1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必须引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管理部门重视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是控制乡镇卫生院控制医院感染成功与否的关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举办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完善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完善体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科、临床监控小组。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细化工作流程,制定重点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通过对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的全方位监控,确保患者的安全,可有效控制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的发生。
2.2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应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分线管理制度,各临床科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医院感染管理科积极参与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的督查,从出院病历和在架病历的监测开始,查抗生素的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耐药菌的感染。是否存在医院感染漏报现象等,环境卫生的监测做好后可尝试开展重点科室、重点部位的目标监测。逐步完善医院感染监测体系,把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为医院感染的预防现控制提供科学依据,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效性、针对性。
2.3完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配置必须的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和手卫生设施,并按规范对特种医疗设备定期检修。手卫生是医院感染控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增加必要的洗手消毒设施,改善洗手条件,购进快速手消毒剂,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知识培训,在重要地方和场所张贴六步洗手法示意图,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医院感染管理监控部门应定期抽考医务人员对洗手的方法和手消毒方法掌握情况。
2.4规范医疗器械的清洗流程,重视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清洗、消毒、灭菌和质量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杜绝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隐患,每个环节都应落实责任人,保留可追溯的记录资料。无菌物品应有专室专柜存放,存放时按灭菌的先后顺序存放,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按要求进行常规和日常的物理、化学、生物监测,正确选择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消毒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2.5按医院感染的相关规范,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划分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固定清洁工具,避免交叉感染。
2.6加强一次性用物及消毒液的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必须统一由招标企业采购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私自利用其他途径采购,必须按规范要求严把审批关和购进关,同时要进行质量验收,建立健全购进及验收记录。按需购进使用,严禁过期、失效用品出现,对消毒液必须具备三证齐全,并且要监测使用浓度,以保证消毒物品有效。
2.7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手卫生管理规范》、《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新上岗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尤其是特种医院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资质持证上岗,并进行不定期考核,院领导要为医务人员提供医院感染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机会。
2.8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意识因医务人员与患者接触较多,有发生医源性感染的可能,应定期进行体检,为医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接种疫苗,提供职业防护的用品,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技术规程。乡镇卫生院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使医务人员掌握标准防护的概念、要求、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方法、报告流程,以及隔离技术要求。提高防护意识和处置职业暴露的能力。
2.9规范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健全医疗废弃物的分类、运送、处置管理流程,责任落实明确,分类清楚,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弃物专用垃圾袋或桶,损伤性废弃物进入利器盒,并完善记录。医院感染科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并常规督察,严防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引起感染暴发。
【关键词】院内感染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276-02
随着人们对院内感染的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护理工作又是医院的重组成部分。严格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规程,强化护理人员的无菌意识,在控制医院感染中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通过对临床多年来的观察,对院内感染总结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1.1 认识不足 医生和护士对院内感染知识不如对本专业学科重视,对院内感染的制度是被动的遵守和执行,甚至感到是一种压力。再则院内感染监控机构不健全,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工作意识不到其重要性,对其管理目的意义认识不足;职业防护意识淡薄。
1.2 操作不规范 侵袭性操作如导尿、气管切开、气管插管、静脉给药、深浅静脉置管等,所用的器械、物体表面、工作人员的手、空气等污染或消毒不彻底或无菌操作不严格,导致院内交叉感染。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医院感染率最高,其次是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再次是泌尿系统感染,泌尿道、尿路感染与导尿及尿管的留置关系甚为密切。
1.3 消毒隔离制度不严格 治疗室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划分不明确,病室、治疗室、厕所所用拖布不分开,病床、桌抹布混用,用后不消毒,清扫床铺、地面不能湿式清扫,造成病室空气污染。终末消毒不彻底,造成病室之间的污染。医护人员、患者的手污染是造成院内感染的重要传播途径。由于医护人员接触患者污染的物品机会较多,易将病原体通过手传递给其他患者或用品,造成间接
污染,因此医护人员接触患者后不认真洗手消毒,就可成为输送病原体的工具。此外操作用具混合使用,可造成患者间病原体的直接传染。
1.4 基础设施简陋 布局不合理,建筑老化,卫生状况差。
1.5 感染管理知识缺乏 高危、中危、低危物品分不清;高效、中效、低效消毒液区分不清;无菌区域划分不清等。
1.6 消毒液使用不规范 未按要求使用消毒液;选择浓度配制方法错误;消毒有效时间掌握不准确。
1.7 一次性用物使用不规范 进货“三证”不全,不了解“三证”的含义,对索要“三证”的意义不明确。一次性用品过期现象严重,如产包过期,换药包、麻醉包、注射器过期;不注意有效期,进货过多,使用中不按先进先用的原则进行;重复使用一次性用物等。
1.8 消毒供应质量难以保证 从检查中发现,有供应室的医院只有3所,而且非常简陋;多数卫生院用于灭菌的就是小型手提式上排气工压力灭菌器、灭菌包批示标志不全或指示物已过期失效、灭菌包潮湿等,无专人负责消毒工作,一般
是谁用谁消毒或者指使他人消毒等。
1.9 医疗废物管理混乱 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区分不清,一次性用物用后不毁形,不进行妥善管理,有流人社会市场的危险。
2 改进措施
2.1 加强培训
2.1.1 加强洗手的培训 有研究指出医务人员的手是散播微生物的重要传播媒介,经医务人员的手传播细菌而造成医院感染约占30%,可见洗手之重要。然而,医院医务人员的洗手执行率小于40%[2]。因此,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能认识到洗手是预防感染传播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并学会正确洗手。
2.1.2 加强无菌技术操作培训 学习无菌技术操作原则:(1)环境清洁:操作前30 分钟通风,停止清扫地面,减少走动以降低空气中的尘埃。(2)工作人员:修剪指甲、洗手,戴帽子、口罩。必要时穿无菌衣戴无菌手套。(3)物品保管: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
2.1.3 加强灭菌知识培训 高压蒸汽灭菌用于耐高温、耐高湿的医疗器械和物品的灭菌。灭菌前准备:(1)清洗:彻底。(2)包装:包装材料应允许物品内部空气的排出和蒸汽的透人。普通铝饭盒与搪瓷盒适当使用。(3)装载:柜室内容量应
2.1.4 强化标准化预防 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必须采取措施。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患者传至医护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护人员传至患者;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2 合理使用抗生素 尽早明确病原学诊断是合理应用抗生素的前提,也是保障患者尽快康复的条件。在使用抗生素时,要考虑到患者住院时间的长短、已用过的抗生素、全身情况、细菌培养结果、药物敏感性、感染的部位及目前院内细菌的耐药性和流行趋势等。遵守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原则:
2.2.1 正确选择抗生素。
2.2.2 抗生素的联合应用。
2.3 加强一次性用物的管理 一次性医疗用品专人采购,采购时必须三证齐全,要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严格索证制度,各临床科室必须统一使用由医院采购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自行应用其他途径购进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同时,每次采购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产品的检查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
建立管理组织 规定每所医院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有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同时,免费为各所医院配置了紫外线灯、泡镊桶、不锈钢方盘、血管钳、消毒液等。一次性医疗用物做到毁灭、消毒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分袋包装,责令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回收。
3 讨论
院内感染是指在住院期间得到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时即有,或已潜伏的感染。广义的对象包括住院病人、门诊病人、以及院内工作人员。造成院内感染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抵抗力低及易受感染病患的增加,导致抵抗力降低之治疗法的使用,侵入性检查及治疗法的使用,抗生素的广泛使用及病原菌的改变,病房构造设计缺失及医院内环境污染,消毒剂或灭菌方法的选择错误,医护人员及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交互感染,陪病员、访客、及外来的花、水果、食物等。院内感染是现代医学发展中日益突出的问题,特别在发生SARS疫情后,越来越得到医学界的重视和关注。
参考文献
[1]牟玉英,王欣,李君.不同病区医护手监测调查与分析[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40-441.
[2]于君,潘娟,李新华,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与使用[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5):398.
关键词:医院迁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通过多年发展,目前在房产开发与改造的项目规划、设计、开发上有了自己成熟经验,也有相对完善的设计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制度,对项目规划设计的把握程度较高;但也有些规模小的房产公司,在规划设计方面技术力量不足、工程管理水平不高的薄弱环节,同时规划设计的项目问题百出,导致房地产项目质量低下,直接造成房产项目的失败。本文就结合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一期项目,简要论述规划设计方面的问题。
1.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一期项目情况
1.1基本情况
目前,双流县经济、人口都发展迅速,承担着93万人口和周边地区部分人口的医疗。为了增强城市综合配套能力,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现将迁建;本工程选址于双流县东升镇北蛟村11大队5组,航林路北侧,城北上街东侧,航都大道南侧;规划用地面积约115499.85m2。用地为平行四边形地块,南北方向长约368米,东西方向宽约231米。
1.2工程简介及建设规模设计范围
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现已发展成为基础设施齐备,功能齐全,实力雄厚的三级乙等医院,编制床位300张,占地面积4万7仟平方米。本次设计为在用地的北部形成“门诊医技区”,南部形成“住院区”,南北两区通过连廊连接。设计范围为工程住院楼、门诊医技楼、地下室及其总平面。
2.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一期项目规划设计
2.1设计指导思想
现代化综合医院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内部环境和高层次,高标准的建筑设施,还应具有高效能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以及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设计理念,使其成为集治疗、预防、保健、康复、避难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中心,以满足人们生理心理双重需求是我们的追求。优化设计,尽量减少各功能之间的流线干扰,结合医院发展要求,作出近期与远期规划。在单体设计中尽量实现自然采光通风,提高室内外景观绿化和空间环境的质量,营造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明亮、整洁、舒适的、充满人文关怀的医疗环境。
2.2规划布局特点
2.2.1整体分区合理
根据医院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通过规划设计,做到合理布局各功能分区。保证在建设期和建成之后,医院既能进行完整的功能运转,又能逐步继续扩建完善,实现医院各功能建筑的合理分布。在靠近医院主入口附近布置住院楼:住院楼东侧及下风方向布置传染科和后勤综合楼。从而符合综合医院科学管理及现代化要求。力争形成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管理方便的完整医疗服务中心。
2.2.2道路交通设置与组织
我们在城北上街道路一侧设有门急诊楼主次入口,航林路设置住院部出入口,两处的出入口呈垂直方向布置,既满足医院门急诊大量人流的出入,又保证各自流线不交叉。为保障后勤供应,后勤与行政人员出入口设置在整个场地的东面的规划道路上。医疗废物以及尸体从地下室的污物通道运出至总平面的污物出入口。机动车进入园区后直接开向地下停车库,做到园区内无人车交叉。7米宽的道路形成环形道路系统,串联整个区域内的所有单体建筑。真正做到人、车、物流路线分开;病人和职工、健康人分开;废物和污物分开和便于管理。
2.2.3形成“品”字型的结构
门诊综合楼、住院楼之间的用地设置内部庭院绿化空间为景观主节点,由主入口集散庭院及绿地形成院区景观主轴线。在辅以住院楼南侧两大绿地,并设置座椅、凉亭花廊、名人雕塑供病人休息,交流。结合门诊楼形成前、中、后三部分景观,形成绿化系统。同时为医院的规模,医疗技术、设备进一步更新,改造和发展予留空间。
2.3规划设计重要性和内容
笔者对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做过相应的调查和分析;油的房产项目不顾实际情况,不断增加、增加工期,造成最后项目变成烂尾。而且规划设计技术水平欠缺。往往规划设计的目标很好,这反映出一方面规划设计人员素质不高;同时业主指令太多,让规划设计人员产生歧义。规划设计的方案和图纸的非理性因素直接导致项目萎缩。还就是房产开发商的管理不到位、内容不明确。针对于本项目设计而言,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弱电、暖通、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节能、人防设计等。
3.规划设计细则
3.1重视规划设计
从设计的角度,设计只是纯粹技术的问题,但从设计管理角度,它却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重视和采取有效的手段是规划设计的主要目标,查找影响设计管理的因素,并重视设计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尽量用规范性的管理方法和现代管理手段做好设计规划设计工作。
3.2提倡“以人为本”设计理念
“以人为本”是现在提倡的观念,很多行业规范都在强调“以人为本”重要性,从本设计的角度来说,医院的迁建工程是为了满足病人和医护人员需求的,无论怎么样,人都是第一位的,我们要将“人”“生态”“现代”三者的有效融合,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要最大化的利用大自然的赋予的阳光、水资源、空气等来改善人们的生活,利用现代化的元素,将迁建工程设计成为一个完美协调的一个整体,也是“以人为本”的最佳体现。
3.3设计讲求自然因素回归创造
迁建工程设计讲求与自然环境的融合与统一,不损伤自然环境,不破坏自然形态,同时我们加入了一些与自然相互贯通的的连接点,使设计与自然界协调统一,如绿化的布置、散步公共区域的设计等,将人的因素尽量贴近大自然因素,相互整合相互交融,不仅从内外部体现出自然美感、流畅、舒适,而且能在病人居住质量上和舒适度上得到有机的提升。
3.4设计需要满足各种功能需求
迁建工程设计中,几种功能的运用不是简单的划分和隔离,他们之间存在相互的分离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如停车场的设计、门诊与检查联动、急救和住院部各个区域之间,必须要创造一个主体元素来将他们联系在一起,讲求和谐、美观、精致,只考虑其中一个因素必然会导致整体设计的失败,勉强加入会导致整体布局的混乱,这就要我们实实在在的思考在满足所有功能的同时,能否保持线条的流畅性;其中门诊和检查由于功能的不可缺少性,它又是病人活动较多的地方,设计时候要尽量全方位考虑使用者的细节动作,考虑不同人不同的行为,以确保其舒适度。
结语:
从设计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功能来看,明确说明设计管理的内涵和组织流程是关键所在。结合项目的详细研究和分析设计中各种因素的影响、设计职责、设计人员的配备以及协同设计等内容,将设计管理的全过程展现。本文尚有不完善之处,也有个案的局限性。但完全依照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一期项目实事求是的情况出发,希望对相关的房地产企业设计管理工作以启发和借鉴。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
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单位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第二十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处理责任。变更前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中不得免除当事人的处理义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三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三)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应急情况。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是指不以产生X射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
河南省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心外科,河南郑州 50000
[摘要]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心血管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心脏外科事业亟待发展。我国大约有800名患者需要进行心外科的手术,而我国每年仅能进行11万例的手术。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心外科事业,以满足广大病患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对心外科科室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探讨,以求更好地为广大的病患服务。心外科科室病患身体脆弱,同时紧急情况时常发生,这就需要时时进行风险管理。该研究重点对心外科科室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心外科科室管理中风险管理的方法。
[
关键词 ] 心脏;心外科;科室管理;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a)-0076-02
[作者简介] 张伟峰(1977-),男,河南人,硕士研究生,科主任,研究方向:心外科管理。
心脏是人身体中最重要的一个器官,主要功能是提供压力,把血液运行至身体各个部分。心脏的作用是推动血液流动,向器官、组织提供充足的血流量,以供应氧和各种营养物质(如水、无机盐、葡萄糖、蛋白质、各种水溶性维等),并带走代谢的终产物(如二氧化碳、尿素和尿酸等),使细胞维持正常的代谢功能。
体内各种内分泌的激素和一些其它体液因素也要通过血液循环将它们运送到靶细胞,实现机体的体液调节,维持机体内环境的相对恒定。此外,血液防卫机能的实现,以及体温相对恒定的调节,也都要依赖血液在血管内不断循环流动,而血液的循环是由于心脏“泵”的作用实现的。心脏可以不断推动血液流动,为人体各项器官和组织提供最为充足的血液,对器官等提供源源不断的氧以及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同时将二氧化碳、尿素等代谢废物运走。
心脏一旦出现问题,而药物治疗又达不到医治的目的,就需要到心脏外科进行治疗。心脏外科是外科领域各分支中较年轻的一个学科,主要是以手术治疗心脏病,如心脏搭桥术、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瓣膜置换术等。而所治疗的常见心脏病有:先天性心脏病、瓣膜性心脏病、冠心病、胸主动脉瘤、心包疾病、心脏肿瘤等。
1科室管理的意义与实现方式
科室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医院管理水平的高低,科室管理是整个医院的实质内容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增强科室的管理意识,提高科室的管理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1 科室要成为有凝聚力的集体
作为科室的主任和护士长,要有领导艺术和方法,积极地起到科室带头人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医生与护士的团结协作精神,搞好科室的人际关系。大家要多联系、多沟通、多交流,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增强科室的集体凝聚力。
作为科室带头人的科室主任,要对科室实行目标管理,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做到标准化与规范化相结合。
1.2 科室要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科室的质量管理是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康复和医院的声誉。医护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用科学和严谨的从医态度,为患者服务。医护人员要尊重病患,不但要治病救人,也要进行心理安慰和指导。切实保障医疗安全[1]。
1.3 科室要建立公平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作为科室管理者,要最大限度地挖掘科室人员的潜力,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根据绩效,从奖金及工资、晋升、福利等方面,调动科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科室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1.4 科室要有集体参与和管理的热情
科室要组织大家进行岗前培训、阶段性培训,使人人懂管理,工作责任制有布置有检查,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
2科室风险管理中风险的含义
科室管理的重要一环就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现代医疗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心外科科室管理中风险管理更是整个科室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风险是“在给定的情况下和特定的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间的差异”,“如果肯定只有一个结果发生,则差异为零,风险为零;如果有多种可能结果,则有风险,且差异越大,风险越大”。这是美国学者阿瑟·威廉姆斯等在《风险管理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进行的界定。风险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无处不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1 风险在科室管理中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
心外科的主要工作是针对心脏进行手术,由于心脏所在人体的特殊位置以及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风险性就越发的高。医生和患者之间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沟通,医务人员虽然进行了尽职尽责的努力,但意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旦出现意外,医患之间就构成矛盾的对立方,严重会造成医疗纠纷。
2.2 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的特点
心外科科室管理具有诊断风险、技术风险、医疗器械风险、护理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之间存在着错中复杂的关系,这些风险又与外界相互影响构成了它的多层次。
2.3 风险不但具有偶然性,大量危险的背后隐藏着必然性
心外科作为医院中高技术与高风险并存的科室,它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减少风险、共担风险和接受风险,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4护理风险管理是心外科科室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风险是医院内患者在接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护理风险体现在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伤残。护理风险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性、风险复杂性、风险后果严重等特征。
提到心外科科室管理中风险管理的价值探讨,就必须探讨心外科科室管理的状况。心外科科室的各个工作环节都存在着潜在的医疗风险,哪个环节管理不到位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严重的会以生命为代价。
3心外科科室管理者能力分析
目前心外科科室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不强,也是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利因素之一。
①心外科科室管理者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在管理上没能形成反风险计划和措施。风险一旦来临,没有很好地协调能力,不能将危机迅速有效地处理好。
②心外科科室的管理者,为维护科室的整体利益,回避患者的正当需求,使医患关系紧张,严重者造成恶性事件,后果无法弥补。由于心外科手术的高技术、高危险的特质,使得心外科手术的难度更强,发生意外的几率也就更高。当风险来临,部分患者及家属不讲诚信,缺乏道德,到科室进行无理取闹,这时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局面,恶性事件发生的几率就会越来越大[3]。
加强心外科科室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心外科科室管理者首先要做好风险评估。要对风险产生的条件、风险产生的结果、风险产生的证候进行评估。对风险产生的概率进行量化分析,利用模拟工作表、决策树,建立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其次,心外科管理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监控已知风险,识别和评估新风险,确认应对措施的正确实施,评估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4 心外科护理风险原因所在
心外科的手术治疗术后的护理显得尤为重要。护理风险是指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存在于整个护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危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病人死亡、损害和伤残事件的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
护理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4.1技术性原因
护理技术操作是引发矛盾和纠纷常见原因之一。在护理过程中,有些是因为医护人员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身心的损伤,继而引发医患纠纷。
4.2重复性原因
在护理当中,由于每天都重复操作,医护容易因习以为常而掉以轻心,导致差错的发生。
4.3服务态度性原因
护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不能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在工作中,态度蛮横,对患者的质询不能及时有效地回答,致使医患关系交恶。
4.4人文性原因
由于医患及家属的沟通技巧问题,常常让病患的心理产生不满,进而不配合治疗,导致纠纷的发生。
5 心外科科室管理中的风险因素及管理
心外科科室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这种风险的发生带有极大的偶然性、突然性及个体差异性。但是,难以预测性不能盲目的理解为不能预测。科室的管理者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切实把工作做到前面,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对风险的预案,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为避免患者的病情加重,给患者造成新的损害,一定要在解决身体疾病的同时,进行心理抚慰,使病患没有顾虑的条件下配合治疗[2]。
5.1心外科科室管理发生风险的因素
5.1.1患者因素 患者因为自身病情的严重和复杂性,不配合治疗,常常给医护人员出难题,为挽救病患的生命,医患及家属也会产生纠纷。这时,医护人员就要放弃自我,以强大的责任感和超乎常人的忍耐力说服医患,避免矛盾的发生。
5.1.2社会心理因素 由于心外科患者的不断增加,医护的配备已明显不足,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又由于医疗设备的快速更新,学习的难度不断加大,医护的身心也面临超负荷的压力。患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医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者既要对心外科的患者负责,同时要多关心该科室的医护同事,不只是工作上、学习上,更应在生活和心理上多关心他(她)们。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避免医患的纠纷[4]。
5.1.3护理人员因素 护理人员由于经验及技术水平不足,使病患产生担心和忧虑,又由于护理人员的过失造成医患的冲突。
5.2心外科科室管理要进行危机管理
心外科是危重病人集中的高风险科室,病情变化快,急救仪器复杂,医务人员操作多,存在极多的不安全因素。针对心外科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5]。
5.2.1不断提高心外科室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业务素质 作为科室的领导者和带头人,要熟知医疗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护理知识。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自身业务修养,做好科室的带头人。
5.2.2建立健全心外科室的风险管理制度 明确危重病人查房制度,护理人员培训制度,病历书写制度和医患沟通制度等,同时要规范各种操作流程,使危重病人得到快捷有效的救治。
5.2.3积极组织心外科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学习内容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5.2.4集思广益进行安全教育,使医护人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设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开展安全周、安全月活动,切实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
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使医疗事故得到有效的避免,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危机管理重在预防,心外科科室作为高风险的科室,更要做好风险管理,对风险做到早预见、早识别、早评估、早处理。对科室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流程,严格执行医院和科室的规章制度,保证心外科科室工作安全有序,稳定健康地发展[6]。
6结语
心外科科室管理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探讨,是通过对心外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状的分析和阐述,以达到减少医疗风险,避免医疗纠纷,杜绝医患交恶的发生。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风险意识,使医患不再是对立的,医者仁心,患者安心。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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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质量管理 质量教育”
1 存在的问题:
1.1 部分护理人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不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由于服务对象所涉及的问题绝大部分非疾病状况而是生殖健康问题,因而,在护理质量管理工作中偏重行政管理,对护理人员持续进行的质量教育不够;部分护理人员表现仅为被动接受质量检查,不能真正地做到工作质量自我控制,缺乏认知质量问题的意识和改进意识;个别护理管理人员也不能将所学过的质量管理知识主动、有效地指导实践工作,忽视质量问题的追踪检查和效果评价,导致同类护理质量问题重复发生。
1.2 对服务对象的需求重视不够。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护理质量管理是护理管理工作中永恒的主题,从护理质量管理的结果及临床工作中发现,仍有部分基层护理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需求的重视不够;对服务对象的意见没能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地进行改进。护理质量评价也存在着对服务对象体验后的感受重视不够的现象。
1.3 专科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们以往的工作比较重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的培训和拟定,忽视了专科技术标准的拟定,部分的专科技术操作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标准不统一,个别核心制度过时,影响了护理工作效率和护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全过程质量控制意识有待加强。
2 对策
2.1 加强护理质量教育。质量教育是护理质量管理的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对管理层护理人员进行管理知识的培训,定期对质控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提高护理质控组织的工作效能,遵循PDCA(质量管理)循环的科学程序进行护理质量管理活动,是稳步提高护理质量的前提。只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质量教育,才能使职工真正理解“质量第一”的含义。真切、深刻地体会到“质量就是生命”。从而树立质量意识、问题意识、改进意识、参与意识,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的、超值的护理服务。
2.2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根据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和修订护理质量评价标准。一切坚持为服务对象服务、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思想,制定、修订核心制度,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同时,完善重点护理环节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完善科室专科护理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将各级护理人员职责、护理工作制度、护理文件书写细则、医疗废物管理方案及重点护理环节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装订成《护理工作手册》,做到护理人员人手1册。把护理质量标准交给护理人员,使每位护理人员熟悉制度,熟悉标准,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质量标准,切实做到质量自我检查、自主管理。让全体护士主动参与到质量改进的工作中去,转变“要我服务”为“我要服务”。形成了质控小组宏观控制,护士长微观管理的模式,有效促进了护理质量标准的落实。
2.3 重视服务对象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持续改进护理服务。教育护理人员要积极热情地关注并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护理部应抓好对服务对象满意度的调查工作,内容要体现服务对象的需求,调查结果要客观、真实,并在护士长会上反馈,认真分析,找出护理工作与服务对象需求上的差距,进行持续改进,使服务对象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能持续、稳定地提高。
2.4 全程质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1)认真做好护理质量各项影响要素的评估。如人员、设施设备、组织设置、时间、信息、物质、环境等要素的评估,并针对不安全因素,做好控制措施,使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2)同期质量控制是护理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职能,尤其是护士长要特别做好同期护理质量控制。如对护理人员的违章操作,进行现场纠正,极可能做到查到一点,改进一点,提高一点,让护理质量管理真正起到健全制度、规范行为、确保安全、提升水平的作用。(3)终末质量管理要注意利用反馈控制的数据进行总结,发扬成绩,吸取教训,亡羊补牢,改进提高护理质量。
2.5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质量保障体系。服务对象是护理质量管理的中心,护理人员是护理质量管理的主体和实施者,只有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护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护理质量才能提高,质量才有持续保证。(1)护理管理者应坚持“以人为本”,从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关心爱护护理人员,改善护理工作环境,创建更多的学习和发展的机会,满足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求。(2)调动护士的主观能动性,因为护理工作具有独立性、连续性、具体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绝大多数护理活动都是在无人监督下完成的。让每位护理人员自觉地依照标准和制度,严格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这是做好护理质量控制的根本所在。(3)强化“三基”训练,年初根据不同职称制订训练的目标,每月坚持业务学习与业务查房相结合,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不同年资的护理人员进行不同项目的业务技术培训,并对操作制定考核标准和流程。每年对全所(站)护士进行1次基础技能考试,要求人人达标。(4)优化护理人员结构,护理人员普遍护龄较短、学历偏低,缺乏高级职称。应积极引进临床经验丰富的高职称护理专业人才,按老中青相结合的方式,发挥老护士经验丰富、中年护士的精力充沛、年经护士容易接受新生事物的优势,根据不同学历、职称分层使用,确定不同职责及责任。同时还制订相应的劳务分配系数,做到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组织目标。
参考文献
为此,本刊从2014年初推出全新的专栏:“穿城阅市,智慧中国”,从住建部2013年公布的193个智慧城市的名单中,选取10个极具潜力的智慧城市进行专题报道。采取约稿和访谈的形式,全面、多角度呈现不同阶段的智慧城市发展经验。
这些经本刊遴选出的案例在全国的尺度上切割出一个个当期智慧城市实践的时空横断面,试图反映多面的智慧城市发展观。城市所面临的问题在不断扩大的时空范围内穿插,它们犹如镜鉴,彼此参照;与此对应,城市实践无论是在现象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进入了一个看似平行的问题领域。但当我们聚焦于城市个案时,聚集其中的人口、物质和信息以流态方式在不同社会文化语境和制度背景下交错作用,却演绎出不同的结果。隐藏于这种塔式转换中的是一种错位平行的时空关系。
“穿城阅市,智慧中国”活动在《数字商业时代》杂志将以专栏报道的形式展现,内容包括:城市全景、城市未来、智慧城市规划、智慧旅游产业、城市文化、媒体和科技、特色智慧旅游项目等方面。希望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栏目的意见,在摸索中对中国的智慧城市发展管中窥豹,寻求未来中国智慧城市发展的最佳模式。
21世纪新兴工业化国家城市化的进程非常迅速,那些人口密集、具有更高生产力和创新能力的大城市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然而,大量涌入城市的人口给城市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旧城、疯狂克隆、胡乱“标志”、攀高比傻、盲目国际化、永远塞车。世界范围内,非均衡发展、交通堵塞、废物管理、资源分配和犯罪等城市病层出不穷。全球化加剧了城市间的资本、资源和创造力的竞争。这些挑战促使城市借助信息技术的进步更智能地追求规划、设计、金融、建筑、治理、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的新方法。
除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城市在最近几年里开始遭受极端天气的考验,夏天的温度创下历史新高,冬天则越来越冷。全球环境已经进入一个新的、人为的升温状态,科学家预计20~30年之后这些极端天气会变成新常态。现在人们看到的只是前奏,如果不及时改变,接下来的灾难及其引发的后果将无法预估。
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城市病,整个地球迫切需要系统性解决方案,智慧城市的理念由此应运而生。智慧城市的思想和理论依据起源于1998年鲍里尔(Bollier)《怎样通过智慧的增长阻止城市的无序发展》著作中,作者倡导应该摒弃旧的观点,对城市规划采用新的政策,这种新主张在20世纪90年代末被美国的波特兰市付诸实践。自2005年以来,“智慧城市”一词被全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Siemens,2004;Cisco,2005;IBM,2009)广泛采纳,用于构建复杂的信息系统,对城市的建筑、运输、电网、水网、公共安全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进行集成,逐渐演化成任何形式的以技术为基础的城市规划、发展和运营的创新活动。
重塑城市生态系统
“智慧城市”的完整内涵应该包括三重含义:首先,“智慧城市”应拥有的基础:物质基础雄厚,具有建设先进的ICT基础设施的能力,能够实现物的智能化,比如要努力建设成为“U型城市”(Ubiquitous City)、“金融城市”(Finance City)和“高科技城市”(High-Tech City);其次,真正的“智慧城市”应能充分开发利用人的智慧,从容应对复杂的现实挑战,要成为“创新城市”、“人文城市”(Culture City)和“智本城市”(Intellectual Capital City);最后,“智慧城市”应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充分满足人的需求,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成为“绿色宜居城市”(Green City&Livable City)。
智慧城市的构建就是把城市本身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城市中的人、物质、交通、能源、商业、通信等构成的诸多子系统建立一个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整体。智慧城市是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云计算、决策分析优化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泛在化、智能化的方式,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商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础设施,把城市中各领域、各子系统之间有机地联系起来,给城市装上网络神经系统,使之成为可以指挥决策、实时反应、协调运作的中枢神经。未来,我们将生活在一座座智慧而又聪明的城市里,在这里网络是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它无处不在,就像城市的神经系统,而一个强大的数据处理中心将成为城市的“大脑”,它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自动帮助我们思考怎样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高效。“智慧城市”重在用智慧的信息科技帮助人们克服城市发展带来的种种弊病,让人们的生活更美好。智慧城市的提出,就相当于一个城市需要大脑一样。
中国智慧城市的发展动力与方向
“智慧城市”概念引入国内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和响应。深圳、南京、昆山等城市纷纷推出以“智慧城市”命名的发展战略,希望取得先发优势。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上百个地区提出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28 个省、市将其作为“十二五”时期加快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战略导向和重要抓手,80%以上的城市将物联网列为智慧城市建设的主导产业。2012年,地方政府和三大运营商就已共同在全国400个城市进行智慧城市建设,,投资规模超过3000亿元。
在我国智慧城市实践中,大多数城市以某个方面为重点,选择单一目标定位、逐步深入的战略,展开智慧城市建设。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以信息基础设施为先导的智慧城市建设模式。这种模式以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出发点,建成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互联互通的城市信息网络实现智慧城市的条件的首要目标——感知城市。处于西部通信战略高地的成都2009年开始“无线成都”建设及运营,其构建的“无线成都”应用平台来拓展其应用,重点发展成都物联网产业的通信基础。
第二种是以物联网产业发展为驱动的智慧城市建设模式。在感知城市的建设过程中,重点发展物联网相关的产业,出台物联网产业扶持政策,大规模建设物联网产业聚集园区,吸收、培养科研人才,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一批示范项目,按照先培育产业发展,再扩展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应用的模式来进行感知城市的建设。无锡就是一座因物联网而闻名的城市,智慧交通、智慧环保、物联网正在勾勒无锡这个“智慧城市”的面孔。以这种模式建设智慧城市的还有天津、杭州、广州和西安等共14个城市,占智慧城市建设总数的39%。
关键词:衢州市新农村;农村景观;保护与规划
1衢州市新农村景观保护与规划的现状
1.1开展了房屋与村容村貌的美化工程
衢州市保留乡村中的现有建筑,包括历史建筑和农舍民居,对历史建筑从结构上加固,并对该区域内的建筑物采用江南民居的风格进行统一的立面装饰改造:粉墙、黛瓦、木窗、装饰性的墙面分格线条及坡屋面改造等,保持当地民居和谐统一的传统风格不变,并采用本地出产的石材、竹子等建筑材料,资金投入低,又有地方特色。结合村容整顿,进行改厨、改厕、改圈和院坝的改造,并按实用美观的原则在房前屋后进行植物种植,使农舍整洁美观,实现村容村貌的绿化、美化。
1.2进行了乡村景观的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衢州市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大了对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新建和改扩建乡村公路6000多公里,基本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的目标;疏通灌溉渠道5000公里以上,基本农田沟渠通畅率达到70%以上;年内已帮助近十万人解决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市恢复和改造乡镇卫生院25所,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人数扩大到150万人以上;全市农村二期电网改造面只有87%。二期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并成功启动三期电网改造,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建设农村沼气池20万个,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浴配套率达到40%以上。
2衢州市新农村景观保护与规划面临的问题
2.1田园风光严重破坏
自然资源是指在特定的地域内,受到自然界的地形地貌、水文、植被、气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地表景象。它是自然界内部各因素长期以来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相对稳定的自然景观格局。
由于衢州市农民对自己周围的事物与景致皆司空见惯,对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缺乏正确的保护意识,农村的生态环境随着新农村的开发建设正面临着空前的危机。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已经不容忽视。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开采地下水,产业化带来的“三废”等,使自然界的空气、水、土壤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到乡村的田园风光受到严重破坏。
2.2乡村特色逐渐缺失
随着衢州市乡村居民温饱问题得到解决,村民对其生活品质的追求也在逐步提高,但是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由于农民对自身的特色乡村景观缺乏正确的认识,更谈不上保护和继承,他们将城市的一切都看作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价值取向逐步向城市化发展,意欲用城市的一切:现代建筑、雕塑小品、大广场、大草坪等来取代乡村固有的特色景观。更有甚者,部分乡村干部为了个人政绩,大刀阔斧,拆除历史建筑,利用现代建筑的新型材料、筑手法,大肆兴建欧式建筑、宫殿式建筑和现代城市雕塑,罗马柱、琉璃瓦、不锈钢雕等充斥其间,形虽似而神不似,使乡村景观变得不洋不土,逐渐丧失了自身独特的风貌。
3衢州市新农村景观保护与规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3.1缺乏理论和行为的指导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乡村景观规划理所当然地被提上来议事日程,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相关专家学者们也调整了自己的研究方向,乡村生态、农业观光,形成旅游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开始不断涌现,但是这些成果毕竟还仅仅只是理论层面的研究,对于系统地进行乡村景观规划还缺乏可操作的指导意义。
3.2缺乏因地制宜的规划
当前的乡村规划相对滞后,虽然自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衢州市大约有71.2%村镇已经编制了总体规划,但是大多数只是应付政策的需要,毫无操作性可言,由于管理缺乏力度,没有必要的处罚措施,衢州市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乱搭乱建、村民自行拆旧建新、垃圾随意乱倒、工业“废水”、“废气”、“废物”不及时加以处理,便直接排放到河流和空气中,种种极不和谐的画面屡禁不止。同时,一部分地方政府不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没有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按照城市社区的建设模式,推行城市的建筑方案,结果部分村民自行拆除重建,使建筑景观一片混乱。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做指导,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衢州市乡村中肆意侵占农田的现象亦极为普遍,有的甚至在农田中建房,使农业生产景观遭到破坏,生态系统严重受损。新农村居住空间建设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布局分散、无序,村镇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造成土地和资金的浪费,也造成乡村建筑布局与景观混乱的现象。
4促进衢州市新农村景观保护与规划的对策
4.1加快乡村景观建设的理论研究
乡村景观规划的兴起与发展,产生了一门新的学科。乡村景观的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课题,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被国内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争相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很多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往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仍然会是一个不朽的课题。有了理论的支持,才能更好的推动乡村景观的健康有序发展。
4.2确立科学合理的乡村景观规划
有了理论的支持,接下来便是付诸实践。实践的前提是有一份科学合理的景观规划。在规划的制订过程中,应本着生态先行的原则,尊重自然地理条件,尊重文化历史传统,根据经济、社会、生态等个方面的要求进行科学地编制。规划设计要延续原有的乡村景观特色,保护生态平衡,充分挖掘乡村固有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定位准确,轻重有序,可操作性强,有实际的指导意义。规划一经制订,不论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应按照规划循序渐进地付诸实施。
通过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土地,保护农田和乡村特色,将总体规划中的景观专项规划和分区建设理念运用到实处。在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中,应大力宣传景观建设的重要性,动员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规划的制订,集思广益,出谋划策,激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尊重民意,充分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只要是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都应该虚心听取,并用于规划实践,这样才可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他们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
5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衢州市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景观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归纳了衢州市对新农村建设作出的贡献,并找出了由于建设过程中理论知识、专项规划、建设者意识、资金投入等多方面的原因所带来的田园风光消失、乡村特色缺失、地域文化退化、居民缺乏参与意识等诸多问题,并参考他山之石,提出了相关的思考与建议:因地制宜的制定科学的景观规划,执行者合理地根据规划逐步付诸实施,当地居民积极出谋划策,提高参与意识,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建设投入力度,通过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旅游业等多产业,缓解资金压力,力求在尊重现状条件,保护和恢复乡村的自然和生态价值,延续当地的历史文化思想等前提下,创造出具有地域特色的优美的乡村景观,实现乡村景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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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GDP;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环境恶化成本;环保收益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05-03
一、绿色GDP的含义
绿色GDP是指从传统GDP中扣除资源环境成本,加上环保收益后的GDP。资源环境成本包括:(1)自然资源耗减成本。该成本是指各种自然资源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消耗的价值,可称之为自然资源的折耗成本,它不同于资源的市场价格。目前中国自然资源的价格构成不完整,主要由开发成本、税收和利润构成,而完整的自然资源定价还应考虑其环境成本和资源耗减成本。由于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必然会导致其储量和原有社会财富积累的减少,其减少的价值即为自然资源耗减成本;(2)环境保护成本。该成本是在人类为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过程中发生的现实成本,它不同于虚拟治理成本,是在已发生的环境保护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3)环境恶化成本。该成本是由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恶化引起的各种损失,包括环境污染损失和生态破坏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是指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对环境系统的干预超过环境系统的承载能力而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虚拟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破坏成本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引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种类减少等生态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现象而造成的损失。
在考虑环境成本代价的同时,还应考虑保护环境产生的环境改善和生态效益,即绿色GDP的核算既有减法也应该有加法。环保收益是指人们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而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收益,如企业有效处理“三废”取得的收益、开展循环生产和清洁生产增加的收入、治理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后农业、渔业增产的收入、城市环境改善后增加旅游收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并促进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
二、绿色GDP的核算方法
核算绿色GDP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计算确定各项资源和环境成本及环保收益,在此基础对传统GDP进行修正和调整。用公式表示如下:
绿色GDP=传统GDP-资源环境成本+环保收益 (1)
其中:资源环境成本=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环境恶化成本 (2)
其中:环境恶化成本=环境污染损失+生态破坏损失 (3)
(一)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
1.可再生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可再生资源耗减成本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经济活动中合理使用资源,未超出资源自我修复和繁殖的能力,此情况下无须计算耗减成本,因为资源总量和质量并不会受到影响,是可持续的使用;第二种情况是不合理使用资源,如滥伐林木、过度捕捞等,超出自然资源自我修复和繁殖的能力,但尚未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退化和破坏的严重后果。如滥伐林木的范围较小、程度较轻、时间较短,可能引起的生态后果还没有体现出来,这时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在此可以将重置成本理解为将自然资源恢复到原有状态、原有功能所需要的费用,重置成本包括初始恢复成本和后续管护费用两部分。初始恢复成本是指补栽树木、补种草地和补充鱼苗等花费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用等,后续管护费用是将这些自然资源管护到可使用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
2.非再生资源耗减成本的核算。非再生资源是不可复制的,具有一次消耗性质,随着经济活动对资源的开发使用,其储量会越来越少,直至耗竭,因此非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比可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要大,且计量难度也相对较大。要对非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进行计量,必须取得其耗减实物量和单位价值量指标数据,但目前我们只能获得非再生资源的市场价格,而对资源本身真正的价值我们却无从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机会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进行核算。
为了保护非再生资源,不使其尽快耗竭,可采用替代资源或能源,并用这些替代资源或能源的生产成本作为非再生资源的耗减成本。例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对石油需求的急剧增加,中国提出了“氢化石油”、“煤变油”、“生物质液化”等替代方案,为解决能源危机,国家大力发展地热能、太阳能、风能和海洋能等新能源技术,这都为解决非再生资源的枯竭危机提供了可能。因此,在机会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下,要想不消耗非再生资源,就必须使用替代资源,并用替代资源或能源的开发生产成本作为非再生资源耗减成本。
(二)环境保护成本的核算
按照投资主体不同,环境保护成本可分为国家政府投入、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环保民间组织和个人投入。无论是从资金量、投资范围和效果来看,三者直接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应当分别核算。
1.国家政府环保成本的核算。2006年财政部正式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环保投融资体制。政府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的三项约束性指标。要实现“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加了环保投入。“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正在以每年18%的增长速度投入到环境保护中,预计环保总投入将达到14000亿元。为正确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反映经济发展的环境投入和环境代价,必须将各级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实际投资总额纳入GDP的核算范围。
2.企业环保成本的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环保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成本;2)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及处置成本;3)绿色采购成本;4)环境管理成本;5)环境保护的社会活动成本。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企业发生的环保成本应当分别采用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核算方法。假如环境成本的发生达到了以下效果,应当将其资本化:1)提高企业拥有的其他资产的能力,或改进其安全状况或提高其效率;2)减少或防止可能由今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3)保护环境。例如企业因为环境原因购置的厂房和设备,能使企业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获得经济利益,就应该将其资本化,并在利益实现时通过折旧等方式计入当期损益。而许多环境成本并不会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只能使发生的当期受益,如环保设备的日常运营费用、与当期经营活动有关的废物清理成本等,对这些环境成本应进行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环保成本都纳入了日常会计核算,并在GDP核算中得以反映,所以就企业投入和发生的环保成本而言,无须再对GDP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3.民间组织和个人环保成本的核算。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各界民间环保组织蓬勃兴起、快速发展,已成为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并不断推动中国和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与进步。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 539家,74.7%的环保民间组织有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向主管单位提交报告的占47.6%,向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提交报告的占45.5%,向社会公众公开报告的占47.6%。
对于民间组织和个人环保成本的核算,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统计估计和专家咨询等方法。如上所述,74.7%的环保民间组织有年度工作报告,我们可以从年度报告中获得环保支出情况,对于其他未提供报告的,可以采用统计估计等方法,例如将公布报告的组织的平均环保成本,作为计算其他未提供报告的组织的环保成本的依据。
(三)环境恶化成本的核算
1.环境污染损失的核算。人类生产活动和生活中排放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如果超过环境系统的承载能力,将造成多种不利影响和损失,导致各种直接经济损失,并需要当代人乃至后代为治理污染付出沉重代价。
(1)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可采用以下方法:1)生产率变动法(changes in productivity approach)是利用生产率的变动来评价环境状况变动的影响的方法。这种方法把环境质量看做一个生产要素。环境质量的变化会导致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变化,从而导致产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而后两者是可以观察到的并可以测量的。例如,化工厂的污水排放对厂周围的农业生产率有不利影响,将导致农作物减产,农业收入降低的损失。不排放污水情况下,由于科技进步农业产量会逐年提高,而在排污情况下,随着污染累计效应的增加,产量会逐年下降,这种生产率的变化是可以测量的。农业生产减产的损失可以用农产品的减产量乘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2)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恶化对人类健康有着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因劳动者发病率与死亡率增加而给生产直接造成的损失(可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而且还表现为因环境质量恶化而导致的医疗费开支的增加,以及因为人们过早得病或死亡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等。
疾病成本法计算由疾病引起的医疗成本,例如门诊费、住院费、药费、看护费等医疗费用,相当于因环境质量变化而增加的病人人数与每个病人的平均治疗费的乘积,具体计算时可按不同病症分别计算,如尘肺病、放射性疾病、皮肤病、眼病等。
人力资本法计算由疾病引起的收入损失,包括过早死亡的损失、劳动能力降低和丧失的损失等几种情况。根据边际劳动生产力理论,人失去寿命或工作时间的价值等于这段时间中个人劳动的价值。一个人的劳动价值是考虑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因素情况下,每个人的未来收入经贴现折算成的现值。根据国外研究者Mishan的研究,一个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活动t年、由于污染而于T年过早死亡的人所损失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描述为:
Lr= ■∑ YtPtT(1+r)-(t-T) (4)
式中:Yt为预期个人在t年内所得到的总收入扣除他所拥有的非人力资本收入;PtT为个人在第T年活到第t年的概率,r为预计到第t年的社会贴现率。
如果不是过早死亡,而是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则需要对公式(4)进行调整,主要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对第t年的总收入Yt 进行适当的调整。
(2)环境污染虚拟治理成本的核算。虚拟治理成本是指目前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全部治理所需要的支出。虚拟治理成本是相对于实际治理成本而言的,实际治理成本即前面提到的由政府、企业或环保组织投入的环保成本。如果实际环保成本的发生未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那么剩余污染物仍会对环境产生危害,而要完全治理和清除污染,需要进一步发生治理成本,在未实际投入之前,称之为虚拟治理成本,一旦各环保主体实际投资,就成为实际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可采用治理成本法计算获得,公式如下:
虚拟治理成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的单位治理成本治理成本法主要难点是测算单位污染物治理成本,可用一段时期内的实际环保总支出除以实际处理量测算得出,例如用“三废”的环保支出分别除以“三废”处理量,得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处理成本,具体计算时可以考虑将五年作为计算周期(也可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因为每年治理污染的投资力度和效果不一定是均衡的,当年发生的投资效果可能在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才得以体现,如为了净化空气而种植树木。
2.生态破坏损失的核算。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可分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恢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态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价值的损失。生态资源大多是生产所需的材料、原料或燃料,根据这些要素的市场价值,可以计算出生态破坏造成的生产要素的价值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态资源的非要素价值丧失所隐含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不能或暂时不能由市场决定。如森林资源的水土保持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资源的破坏给后代人利用资源所造成的损失等。生态资源恢复费用是指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投入。生态资源遭破坏后所引发的一些间接经济损失会年复一年地累加下去,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对被破坏生态资源进行治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也是生态破坏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一部分。生态破坏损失的核算可采用以下方法:(1)收益还原法。该法主要适用于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是将丧失的自然资源可创造的收益按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如生态破坏造成森林、草地、耕地、湿地面积减少,从而降低其创造的收益,用减少的面积和数量乘以当期该项资源的单位平均收益,即可计算出损失的直接收益。(2)恢复费用法。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状况所需要的费用就是恢复费用。如生态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恢复,需要种植草皮或树木等方法来恢复。恢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补偿费等。恢复费用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计算,以准确反映现实价格水平下的恢复成本。这和我们前面提到的再生资源耗减成本的重置成本法原理相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态破坏都能得以恢复,或者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能恢复的采用恢复费用法,不能恢复的,采用影子工程法。(3)影子项目法(工程成本法)。影子项目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当某一项目的建设会使生态环境质量遭到破坏,而且在技术上无法恢复或恢复费用太高时,人工建造一个工程来代替原来的生态环境功能,用建造该工程的费用来估计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某个旅游海湾被污染了,则另建造一个海湾公园代替它,以满足人们的旅游要求;某片森林被破坏了,要达到与原来同样的涵养水土的目的,就需要兴建水土保持工程,工程的投资成本就可以作为生态破坏损失的一个最低标准。
(四)环保收益的核算
人们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必定会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尽管这些收益可能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可能是未来的而非现在的,可能是隐含的而非显性的。例如,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减免税款的收益以及为履行环保责任取得低息或无息贷款而节约的利息支出都属于的隐含收益。而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后外商投资增加,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就属于间接收益。
对于各种环保收益,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以按照传统方法纳入GDP核算,无须单独计算调整。如处理废弃物取得的收入、企业环境形象改善后增加的销售收入都将直接增加企业利润;土壤污染减少后农产品产量增加使农业收入增加;外商投资增加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无论是GDP总量还是人均GDP都将增加。
参考文献:
[1]王磊.中国绿色GDP的核算方法与应用[J].现代经济探讨,2007,(5).
[2]张惠茹.绿色GDP与环境污染成本核算[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7,(10).
关键词:绿色生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群众参与
Abstract: in the tortuous developing history of human civilization, cities have been up and peopl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Now the urban material civilization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 is the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of the past. So highly civilization inherits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future now, also is the advanced stage of urban development, is building a green ecological city, ecological city construction will coordinate to deal with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ure, society, and the quality of life, will be greatly conducive to building a resource-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friendly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o the green ecological city planning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his article first mak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concept of green ecological city, and then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rban ecology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of ecological planning, finally,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ecological city planning is discussed in detail. The main points of the
Key words: green ecology; City; Planning; Urban land; The masses to participate in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绿色生态城市的概念
绿色生态城市就是生态上健康的城市。城市生态应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即在庞大的城市载体系统工程建设中必须考虑生态问题。城市生态设计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绿化设计,而是要增强其对城市生态健康发展的作用,城市绿化已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给人以多样化的生态体验,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生态建设的目的是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最终使人的生存环境更加美好。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层次含义是要尊重和维护大自然的多样性,为生物的多样性创造良好的繁衍生息的环境。每个城市所处的地理环境都有其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生态要素和生态条件,要充分利用各地的差异性来创造有特色的生态环境。合理的城市生态建设应与自然融合,在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的前提下,在城市整体层面上建立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有机融合,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生态的现状及生态规划的原则
(一)城市生态的现状
1、城市绿地日趋减少,土地利用与建设扩张带来自然生境退化,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空气难以净化,噪音难以降低,不利于居民的健康。
2、城市气候发生了局部变化,二氧化碳的增大,使城市的温室效应日趋显明,建筑物和沥青马路发出的热辐射更加剧了城市的热岛效应。加上建筑物的密度和高度不断增加,阻碍了城市的通风,城市的中心地区气温往往高出周围2℃~4℃。
3、城市污染不断加剧。城市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废气、废水、废渣排量增加,致使城市的空气质量下降,水系环境恶化,垃圾无序堆放等城市问题的产生。
4、水资源日趋紧张,尤其是城市饮用水的缺乏,城市的河流和地下水因污染而不能引用,城市的排水系统使降水很快流入河流,难以补充地下水,此乃过程城市漠化效应。
(二)城市绿色生态规划的具体原则
1、控制城市人口规模
我国是一个城市化水平不高的农业大国,城市化的快速进程决定大量农业人口会进入城市,如不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势必造成城市超负荷运行。确定城市人口容量时,既要考虑人口规模的合理性,又要满足未来人口增长的可能性。合理性与可能性的交叉点即是最佳人口规模。
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土地生态是城市生态的最基本内容,它兼具自然生态与经济生态两重属性。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的30%,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对于城市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必须科学制定城市土地利用发展战略,从生态学角度分析研究城市各地块的最佳利用功能,合理规划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农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支撑。
合理布局城镇体系
要按照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进行以中心城市为基础的城镇布局,确定区域内各城镇的规模、等级、地位、作用和职能分工,以中心城市繁荣发展,辐射带动区域内各城镇和广大农村的发展,促进区域发展生态平衡。
实施生态产业与循环经济相结合的生态经济发展战略
生态城市要求城市主导产业应当是代表现代文明潮流和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生态产业。因此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形成自然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的和谐统一。循环经济也就是生态经济,只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济增长与资源短缺之间的尖锐矛盾。
三、绿色生态城市规划中的要点
(一)编制科学的生态城市规划
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均应达到国家先进城市的最高标准。
2、高效能的运转系统
包括通畅的道路交通系统,充足的能流、物流和客流运输系统,快速有序的信息传递系统,相应配套的有保障的物资供应系统和城郊生态支持圈,完善的专业服务系统和污水废物的排放和处理系统。
高水平的管理系统
包括人口控制、资源利用社会服务、医疗保险、劳动就业、治安防灾、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都应有高水平管理,以保证水土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适度的人口规模。
完善的绿地生态系统
不仅有较高的绿地指标,如绿地覆盖率,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还应布局合理,点线面有机结合,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组成完善的复层绿地系统。
实行城乡一体化规划,优化城乡空间结构
城乡空间结构的合理与否,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形态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城乡生态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城市与其周围乡村地区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城乡各自规划不利于整个生态经济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甚至会相互制约。
(二)采取措施缓解交通压力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增加,交通压力增大。从未来的发展看,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以及由此带来交通与环境系列问题,我国城市普遍缺少应对的有效措施。如何实现城市交通的合理运行,是生态宜居城市规划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交通生态走廊是与生态城市相关联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与生态城市核心、或是区域发展的“心脏地带”相连接,属于城市建设与区域开发通过“交通走廊”为支撑条件的地理空间概念。建造交通生态走廊,就是要完善城市交通规划,使城市主要街区与交通干线有绿色环带包围,形成良好的生态走廊,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在城市道路的两侧规划宽阔的绿化带,形成绿色走廊,其间相互连通形成绿色交通网络,覆盖整个城区,从而达到交通与自然相互协调的共生环境。
(三)做好区域绿地规划
构建城市绿地系统体系应当对区域绿地现有规划和保护情况进行分析,严格控制住城市生态网络和生态格局的重要片区,争取实现区域绿地的高覆盖率。区域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到城市绿地规划建设体系当中,形成全市范围内的生态安全格局。可以将城市绿地版块、廊道和区域绿地相连,从而形成绿地网络,构成绿地系统。区域绿地规划包括15类用地: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岸线绿带、消落带、大中型水库及沼泽、结构性补偿绿地、自然遗产、自然灾害易发区、基础设施防护带、地质地貌景观区、山体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区域绿地等。中心城区着重建设“多链、多点”结构链式绿地,与城市内部的风景绿地、生产林地和防护林地相结合,形成城、林、山、水融为一体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从而确保生态宜居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态背景。
(四)做好城市景观规划
尊重人、尊重自然、尊重文化,是城市景观设计的三大原则。城市景观设计应融生态环境、城市文化、历史传统与现代科技、现念、现代生活于一体,塑造现代文明。构成城市景观的基本要素有路、区、边缘、标志、中心点,它们是城市图像的骨架,应使它们有机结合,相互协调,创造出新的、鲜明的景观;城市的空间天际轮廓线是城市的远景,是城市生命的体现(如上海的外滩建筑群轮廓线),同时也是城市潜在的艺术形象,一定要做好;要做好主要街道景观设计;在重点做好高层超高层建筑景观设计的同时,适当进行低层的景观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的重点是要做好沿江、河、湖等岸边林带以及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的景观设计。
(五)广泛的群众参与
在美国生态学家提出的生态城市建设的十项计划中,首项即是普及与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公众是城市的生产者、建设者、消费者、保护者,因此国外成功的生态城市规划都鼓励尽可能广泛的公众参与。无论从规划方案的制定、实际的建设推进过程,还是后续的监督监控,都有具体的措施保证群众的广泛参与。可以说,广泛的群众参与是国外生态城镇建设得以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吸收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要真正做到公众参与,必须修订法律,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
结语
综上,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市是当前城市发展和转型的重要模式,要将城市绿色生态的指标落实在总体规划、密度分区、标准分区以及地块控制上,实现城市容量控制、景观环境建设、服务设施配置、公共活动空间建构等多项空间布局目标,切实将绿色生态城市的规划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玉庆.当前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几个突出问题[J].求是杂志,2011.4.
[2]李炜,奚旦立,陈季华.生态城市建设中规划与绿化问题的探讨[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