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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

时间:2023-07-18 17: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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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合法化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2011年4月份,关于温州民间借贷偿还出现问题的报道纷纷出现在大众面前,从而引起了社会上民间资金链的巨大动荡。一时间市场上的资本大量抽离,民间借贷危机呈现出扩散的趋势。于是,关于民间借贷监管、民间信用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问题的词汇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与特征

民间借贷是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以及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这样的外部环境下产生并活跃起来的。它与所处的国内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制度及市场价格机制、房地产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当宏观经济政策使得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紧张时,民间借贷就会相应的活跃起来,满足部分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最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农民借款难的问题。由于正规金融在信贷管理上制度严格,信贷过程缓慢又繁琐,而民间信用往往表现为借贷手续简便,操作性强,能够更好地缓解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或突发性的资金短缺问题。而对于拥有闲置资金的居民来说,银行存款缺少吸引力,从事民间借贷则获利较快且丰厚,又能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也因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形式,与正规金融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规模迅速扩大,民间游资积极逐利催生了很多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这些机构提供资金供求信息、代办借贷协议以及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构建起了民间资金运作的服务性平台。在正规金融严格的信贷风险控制背景下,这些民间借贷机构通过灵活化的信用考查方式,填补了那些急需渡过难关或者进一步发展拓展但又缺乏符合银行条件担保的企业的资金需求缺口。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

在美国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之后,我国经历了经济的软着陆。在这期间,负的实际利率以及紧缩的货币政策环境使得资金通过正规金融由供给方向需求方配置的路径发生了断裂:一方面,中小企业主要存在强大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国内股市房市转冷,民间游资亟需一个突破口。在这种双重的刺激下,民间信贷市场的活跃异常,这种情况同样也推高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利息。一旦企业无力还本付息,将导致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血本无归,进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从本质上说,民间借贷具有“逐利性”,在缺乏相应的管制以及正确的引导机制下,基于这种目的开展的活动容易使得非正规金融带上“非法”的帽子。比如,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很容易演变为高利贷。而民间借贷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容易诱发经济诈骗案件。特别的,由于民间借贷在资金流向上有很大限制,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而如果是以中间人作为担保的关系贷款,这种关联信息的可靠性又很不稳定,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对于中间的担保人来说,将承受来自被担保人的经营失败、携款潜逃等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对于国家来说,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在于其脱离监督管理之外,不能响应国家的调控意图,其盲目性、趋利性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以及存款的分流。

事实上,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有正规金融没有的优势,但也同样存在问题。解决我国的民间借贷问题,首先要把握民间借贷的特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从本质特征入手分析存在的风险,从而结合当前的政策、市场和体制的现状提出解决民间借贷危机的措施。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合法性应当是必然的,但需要剥离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将剩余精华的部分进行合法化、规范化。如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由此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建立起“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三、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首先是对民间借贷行为中合法以及非法的准确定义。其次,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和借贷用途,预防最基本的借款纠纷和非法借贷。最后,强化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借款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对评估程序、营销规模、收账方式等提供详细的设置,推行出标准合同制度。

(二)合法化民间借贷,建立科学监测体系

合法化民间借贷活动,相当于把所有问题都公开化。而科学的监测体系则很大程度上起到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个预警防控作用。在合法化路径上,可以通过合理设定准入门槛,实行注册制,同时发放相关业务牌照来实现。通过将开展民间借贷的主要机构登记在册,定期进行风险性、合规性的评估,来保证民间借贷的合规化经营。同时,通过获得这些中介机构的借贷数据,从而把握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运行状况,预判未来市场运行走势,从而有效降低潜在的风险。

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信贷市场

最近民间借贷闹得沸沸扬扬,从江苏省泗洪“宝马乡”的崩盘,到各大老板纷纷跑步和起飞,民间借贷的风波一起未平一波又起。十一期间,亲自到温州视察,并发表讲话,提出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同时温州也在进行民间金融改革试点的诸多尝试。

一、民间借贷的缘起

民间借贷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是背后的高利诱惑。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就是“理性人”假设:即不断追逐利润的欲望和动机酿造了这场风波。当然也存在诸多的外部因素和刺激,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 中小企业却一直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但由于规模小、经营业绩达不到银行规定的门槛,因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民间有闲置资金,但银行存款率和理财产品所能带来的收益较低等,加之不断的通胀的压力,以及出事前一部分人确实从中收益不少,起到了带动作用,致使更多民间资本涌入,加大了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作用。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已发展成为温州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资本积累和运用提供了平台。 但是民间借贷却存在极大的隐患。高利率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间相互借贷普遍,容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不少人呼吁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不可否认的是,在自由经济条件下,借贷自由是经济自由的一大表现,市场经济必然要赋予人们这样一种权利和自由。因此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合法化是正确的,也是必然的。但值得指出的是阳光化和合法化只是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大前提,重点还在于如何规范化。

民间借贷资本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法律对其规定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本身就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民间资本流向。在这里也体现了民间资本的两面性,一部分资金满足主流金融机构不能满足的正常民间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一部分却通过资金腾挪,谋取高息收入,涉及违法融资,以及资金流向矿产等暴利行业及赌博等不法行业。同时,这些民间资本对于试图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等问题的村镇银行又是一个冲击,由于村镇银行存款金额减少,民间借贷又反过来抑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农村民间资本使监管难以有效覆盖,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建立。

三、对民间借贷的思考

对于以上问题,必须要从源头上予以解决。首先我们要反思是不是主流金融机构是不是门槛太高?对于一些现状良好和发展前景不错的小型微利企业,大银行金融机构是否要适当考虑降低融资条件和担保要求,而加强对贷出款项的监管:如严格规定和监视资金用途,确保贷给企业的钱真正用于企业发展,而非投资于虚拟经济。

其次是立法层面的规范。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然而我国目前法律在这一片还是比较空白,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立法最重要的是创造一个环境,合法规范的大环境,合理引导。立法的关键点为利率的确定和流程的规范。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个人觉得利率不能没有上线,目前的法律虽然给出了一个高点,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超过这个点,这样对于以追逐高利率为目的民间借贷的约束力不强,应明确界定超过部分就是不合法的,在借贷合同上明确硬性规定不可超过这个点。这样既保证了借款人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率的收益,又使得利率不会畸高。不然经济人的无限追求还是会放大风险。

最后是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可以积极发展,民间借贷中介和小型金融机构。一些为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示范的金融机构,已经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提供多种类多层次的小额贷款和贷款政策,确保信贷资金100%投向实体经济,严格把控资金确保不涉及房贷按揭、股市理财和金融衍生交易类表外业务。此外,也可以发展中介机构,如浙江台州等地区兴起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因为民营银行机制灵活、服务便捷、利率合理、安全可信,能够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公开金融机构,成为连接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桥梁。这种间接投资的形式相对于民间放高利贷的直接融资更为正规,规模大,风险小。一方面,汇聚了众多散户的资金,满足了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另一面,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水平,放出去的贷款本息的收回更有保障。现实环境中,大多数的人都属于风险厌恶者,提供这样一种风险水平相对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常艳军.给民间资本更多出口[N].经济日报,2012-05-17(3)

[2] 吴伟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浙江台州的实证分析[J].企业研究,2010,(6):45-46.

第3篇

(一)非正式金融的构成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界定,一般而言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即指在正式金融之外的其他金融模式。金融体系中的正式部分即依法设立,有金融当局认可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被称为正式金融,它包括正式金融中介和正式金融市场,正式金融处在金融当局的控制之下。因此,我们可以把那些正式的,被登记、被管制和被记录的部分,简称正式部分:而将那些非正式,末被登记的,末被管制的和未被记录的部分,简称为非正式部分。非正式金融也由非正式中介体和非正式金融市场两部分所构成。1、由正式金融衍生出来的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市场与非正式金融市场在资金供求、监管程度、收益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正式金融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在非正式金融市场套利。如银行同业拆借资金不用于补充头寸不足,而是用于投资,甚至非法获利;一些机构与部门利用在正式金融市场的融资便利,以低利率借入资金再高利率贷放出去,获取利差收益,即通常所说的假贷款;还有证券市场的非法私募基金如“基金黑幕”事件等。2、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一种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生命力旺盛的非正式金融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即通过简单的契约关系形成资金融通;各种互济互质的钱会;民间金融中介性质“钱背”,甚至规模更大的地下钱庄。除此之外民间金融还包括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

(二)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正式金融局限性的矛盾”是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本原因。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诱发的巨大投资需求与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构成了金融体系内部的冲突,成为非正式金融成长的土壤。1、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促进了非正式金融的发展与壮大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制性缺陷,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正式金融体系受制于政策等方面的约束,更多地趋向于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二是金融产品创新不促,供给产品单一,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不同融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管理成本高,收益低,因而对小额信贷缺乏积极性;四是灵活性差,程序与手续复杂,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了社会对正式金融的有效需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非正式金融以高收益为目标,冒险性强,经营方式灵活,创新能力强,加之可以借助于金融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可以实现更加多样的经营方式。同时,非正式金融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信任机制、声誉机制,为其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正式金融正是得益于此,能够扎根于社会经济的土壤。2、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中小民营企业是市场上数量最多、最活跃的经济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亦需要从金融市场获得金融支持,在现有的金融秩序下,他们在正式金融市场很难获得资金,只能向非正式金融市场借入资金;而市场资金的供给者发现在正式金融市场所获得的收益率很低,他们更倾向于把资金投入到非正式金融市场,以博取较高的收益。由于资金的需求与供给的都有赖于非正式金融市场,造就了一个处于不受控制的市场。同时,因为一些现金交易甚至是非法交易的存在,进一步刺激了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非正式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在存在非正式金融市场的条件下,资金交易价格由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均衡水平来确定。由于该市场的资金需求者不能或不变转入正式金融市场融资,因而具有需求刚性;资金供给方要承担的大于正式金融市场风险,故会要求较高的风险溢价收益,形成高于正式金融的价格水平。高的收益会让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减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加剧金融脱媒现象。

(二)导致金融信号失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非正式金融活动以现金交易方式进行,增加了货币流通量,同时,由于交易的隐蔽性,降低了整个社会经济的透明度,银行体系货币流量不能客观反映市场货币需求量,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大量现金的体外循环,增加了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增加了监管难度,扰乱金融秩序一是非正式金融主要发生在熟人社会,私人之间进行融资,而且形式多样,数量众多,监管成本高;二是一部分融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刻意规避监管。造成政府监管机构监管的困难。缺乏监管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秩序。非正式金融大部分缺乏规范的程序,也没有可靠的法律手续,甚至抵押也不充分或者没有抵押,主要仰赖于熟人社会的信用约束。在社区相对稳固并以解决暂时流动性不足为条件的融资中,体现出来高效与灵活。但在传统社区弱化并以投资为主的融资活动中,非正式融资产生了很高的风险,导致了金融纠纷的多发,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一些民间集资为获得资金,不断抬升资金价格,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破坏金融秩序。

三、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非正式金融在发展过程中,既存在问题,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看,非正式金融正式化,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首先,非正式金融自身通过不断发展成长,日益成熟,业务逐渐规范化,具备了正式化的条件,也产生了正式化的要求;其次,非正式金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无论是它存在的问题,还是它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把它纳入到正式金融体系,才能兴利除弊,充分展示其服务经济的积极力量。换言之,把非正式金融纳入正式的轨道,即非正式金融合法化,是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一)非正式金融合法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微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生力军,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从实践来看,大型金融机构很难当此重任。近年来,我国试水小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法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民间资本以合法的利率水平,高效的融资方式,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取得了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政府为非正式金融合法化,提供了政策基础目前,政策已经允许一些非政府、非国有小型金融机构逐步发展;利率的放宽,给予中小型金融机构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另外,把一些非正式的金融行业逐步变成正式金融行业,可以让非正式的金融机构慢慢纳入到正式金融系统当中,使得更多非国有小型金融机构能够发展起来。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促进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法规。如2013年10月,山东省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各市成立民间融资机构,截至2014年10月末,全省共成立民间融资机构581家,县域覆盖率达79%,注册资本296.83亿元,投资余额154.60亿元。

(三)非正式金融合法化对策非正式金融合法化,但不能把非正式金融银行化。既要发挥非正式金融原有的优势与特点,又要合乎现代金融的规范。首先,灵活的融资方式,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便捷的融资程序,这是原有非正式金融的特点,也是它富有生命力的原因。在合法化的过程中,保持了这些特点,就保持了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创新是企业的生命,非正式金融合法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如网络金融创新、担保方式创新,交易结算方式创新,产品创新等。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壮大发展。再次,非正式金融的合法化,就意味着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对非正式金融中存在的违法国家法律,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要有有效的约束。如高利贷、违法筹资等要予以取缔。

四、结语

第4篇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发展既有正面、积极的作用,但也有负面、消极的影响。因此,如何规范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和现状的基础,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民间金融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民间金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

一、引言

国外多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从历史渊源来看,民间金融在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占据着主流,而官办金融则是现代以来才出现的,因此,民间金融是源,官办金融是流。1978年开始的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随着改革的深入,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民间经济主体不断发展壮大,一些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又重新活跃起来,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包括友情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和典当等,都具有了新时代的色彩。同时一些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助储金会、金融服务公司等也被创新出来。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中国人民分行广州分行课题组曾按照组织化与专业化程度,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分为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具体形式包括私人间借贷、集资和企业间借贷)和有组织民营金融(包括各种民间金融中介的信用活动)两种形式,前者是民间金融的初级形式,后者属于民间金融的高级形式。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没有民间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使用者与资金供应者之间的中介,借贷双方直接发生一对一的金融交易关系,资金供应者要直接承担资金使用者违约风险和项目失败风险的借贷行为。一般来说,这类金融活动都是无组织且分散的,缺乏连续性,规模也较小。民间借贷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根据利率高低,可以分为白色借贷(又称亲朋借贷,低息甚至无息)、黑色借贷(高利贷)、灰色借贷(利率介于前两者之间)。

(二)民营金融

民营金融是以金融机构形式进行的有组织民间金融交易,只是这种组织没有经过监管当局的审批,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民营金融和民间借贷相比,运行机制大致相同,但交易活动的组织性、专业性和连续性更强,交易量更大,风险管理能力也更强。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合会、钱庄、当铺等。

三、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规范其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不同层面加以分析:①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政策依据;②民间金融组织不规范中的注册问题、办公场所问题、组织成员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旦经营行为出现问题,资不抵债,局中人常常选择逃跑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剩余资产的处理。③利率管制,信贷风险高。④监管难度大、成本高。

首先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而且会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另外,还可能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另外,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它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

四、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其监管力度,规范其组织和活动,使农村民间金融健康而有序地沿着正确道路发展。

首先,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并将其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其次,构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民间金融的存在,打破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它是一个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规范民间金融组织。目前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还存在着产权不明现象、没有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审计审核监管体制等问题。同时经营活动也不规范,业务扩张,向赌博、非法经营、违法活动等关系人放款。并且也缺乏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抗风险能力差。最后,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通过制度手段对民间进行规范。对民间金融实施合法化改革能有效解决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特别是能规范民间金融市场,防止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的出现,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长虹,齐俊英.民间金融现状分析及改进对策――基于对正规金融的影响[J].财会通讯,2012,(8)

[2]杜晓洋.在金融危机时展民间金融的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2,(5)

[3]任国强,刘刚,桂玉帅.中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研究评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2,(3)

[4]郭芳,程祥.吴英案的启示:给民间金融一缕阳光[J].中国经济周刊;2012,

[5]文超,汪文成.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途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1)

[6]曹素梅,赵日泰.浅析我国民间金融问题[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5)

[7]贺琛,宁洋洋.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1,(7)

[8]张文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6)

9]李琰,魏翔,李红霞.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现状与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学,2011,(31)

第5篇

【关键词】借贷;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类型

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以来都将超过法定利息上限的民间借贷界定为金融违法行为或非法金融活动,通过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规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创新手段的多样化,曾经正当的法律手段,在今天的体系下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已无法达到社会福利状态,也就是说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现行的实际是不符的。

一、民间借贷的语义分析

春秋时已出现了赊贷业,放债取利是那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以后随着各个朝代的不断发展丰富,借贷一词的语义分为两种:其一,向人借用钱物。其二,将钱物借给他人。法律意义上的借贷不仅指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包括了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集资关系。

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又可定义为三种:(1)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借款合同,称之为个人借贷合同;(2)是包含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3)包括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总的意义上,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脱离于官方监管范围内的,广泛存在于个体之间、个体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是国家信用和金融法律法规控制之外的一种金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

作为一种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了上千年的资金流通形式,现实中比较广为人熟知的是以下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个人借贷,指单独个体因为日常生活、生产而发生的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其他个体借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的借贷行为。此种借贷规模一般较小,在农村非常普遍,是农村民间借贷的一种主要形式,且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是一种熟人借贷。

(二)高利贷,是一种以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其借贷利息往往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高于银行四倍利息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地下钱庄,是一种旧式的金融组织机构。其资金来源于企业主的个人资本或投资、以高利贷吸纳的公众存款和特殊背景下的银行贷款。此种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对高利贷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资金来源往往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四)典当行,指通过将实物进行抵押,得到经营者认可,同意借给所需资金使借贷者取得借款,并规定期满后还本付息,赎回实物的借贷行为。现行发展中,一些典当商行逐渐演变成吸收存款、发放抵押贷款的变相钱庄,此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五)合会,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这一形式最早产生于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后来内地也开始仿效。现在的合会一般具有规模大、涉及面广、月息高、以会养会等特点。

(六)其他:如私募基金、金融服务公司等。

三、民间借贷的原因

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是由政府金融监管即金融抑制下的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产生的。具体到导致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导致民间借贷大肆盛行的最主要因素。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手段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采取紧缩银根,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的措施,导致信贷资金的供给大幅减少。各金融机构缩紧银根,压缩流动资金贷款。中小微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开展生产,不得不向民间资本求助,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自救于金融危机之中。

(二)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是民间借贷得以蓬勃发展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拥有了大量的闲置资金或者说储蓄。由于将这些钱借贷给企业可以获得比银行高得多的利息,所以他们愿意将手头资金借贷给企业。一方面可以从中赚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另一方面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企业收回借款而无任何损失,这就催发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

(三)对金融的监管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民间借贷。由于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了转换,其不再对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而银监部门也未明确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这就使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使民间借贷处于盲区之中;加之我国对金融的管理属于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机构没有相应的机构职能,这也使得对民间借贷的官方监管不足,助长了民间借贷大肆无序发展的气焰。

四、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民间借贷立法。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得以明确化,自由、健康的民间借贷行为才能顺利开展,可以说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文本就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借贷自由的圣经,有了这样一部“圣经”这些企业的“自由”才有了保障。

(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当前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中还没有一部民间借贷法典,建议在这样一部法典出台之前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的意思表示自由裁量民间借贷罪与非的标准。

(三)坚持公证的方法。通过对民间借贷进行公证,赋予民间借贷法律依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相对方可以凭有效的公证文书寻求法律帮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公证在现行民间借贷行为中可以发辉出良好的效果。

(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由政府专门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借贷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借贷,合理运用借贷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互信,减缓借贷双方因企业信用记录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等引起的问题。在法律缺乏规定的中间地带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保障借贷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通畅化。

(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民间借贷多是借贷双方的自愿行为,是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自由借贷合同。对于此种借贷行为,最高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无疑应成为今后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默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对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参考文献】

[1]方伶俐,李文芳,王雅鹏.浅谈我国农村民间借贷[J].安徽农业科学,2005(7).

[2]张青庚.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金融,2006(1).

[3]高晋康,唐清利.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12.

[4]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

第6篇

2011年以来,温州频繁爆出因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消息,其中有不少担保公司老板跑路的传闻,在温州网站和微博中流传的《温州老板跑路名单》更是将民间借贷所引起的恐慌推向,这其中涉案金额都达到了几千万,几亿、甚至十多个亿的规模。虽然这些企业的老板身处不同的行业,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欠下了巨额的民间资金无法偿还。而这些闲置的民间资金多数是通过担保公司借贷给企业的,一个担保公司老板跑路以后,成千上万个普通家庭的借款将会血本无归,由此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矛盾是不可估计的。怎样来控制公司的借贷风险及对公司进行司法介入,以保障这些普通家庭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呢?为此本文从以下几点来论述:

二、公司的借贷风险控制

资金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原动力,但是公司的资本运转有一个周期,所以大多数的公司的发展都曾面临过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我国法律又以明文规定了公司之间进行同行业资金拆借是违法行为,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也可能借助于其他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本,其中除了向银行借款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向职工或者民间进行借贷。这就使得不仅加大了公司的营运风险,而且还关系着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更有可能引起社会的动荡,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借贷风险加以控制,我们应当从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努力:

(1)健全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成员的文化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具有较高素质的董事会企业能创造出最好的业绩,而空有其表的董事会则是内症和内耗的根源。健全董事会制度,首先要保证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相对独立性。使企业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其次,完善董事会决策制度,要严格依法执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度。再次,扩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2)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我国对公司的治理模式为二元模式,即在设有董事会的同时设有监事会。要使公司的运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更多的考虑如何使监事会真正的起到监督董事会的功能。首先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应当考虑将债权人纳入公司的管理人行列中,设立债权人监事,甚至可以设立独立监事。其次,提高监事会组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监事会要想做到有效的监督董事会,必须具备高质量的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还要保证监事的知情权,公司章程应当通过一系列的自治规章确保监事时刻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情况,起到正常的监督职能。第三,注重发挥经理层的职能,经理是公司的重要部门,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公司经理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为保障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有序进行,还要对公司经理层进行适当的激励和约束。①

三、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

公司自治在英美法系中强调公司独立于股东,能够摆脱股东的控制,而在我国的法治环境下则侧重于政企分开思维模式,强调公司摆脱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公司自治不是绝对自由下的自治,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有法律来决定的,因此公司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治。②司法介入是公司自治的补充,是以公司本身的自治为前提。司法介入的前提也必须是承认公司的市场自治主体地位。公司自治追求以效率标准配置资源,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对公司运行的国家干预,旨在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解决公司自治过程中衍生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司法介入只是公司自治的例外。其要求司法在介入时必须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司法介入不能滥用,不能借司法之便,介入公司的正常经营与管理或者干预经济纠纷或正常的市场经营。

四、地下钱庄的合法化探究

地下钱庄产生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中,是游走于黑白之间的民间借贷机构。一方面,地下钱庄起着激活民间资本、扶持中小企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负面的存在着吞噬国家群众财产,帮助黑钱外流,掩盖逃骗税等一系列的不良行径。因此,一方面,银监会应当充分发挥在金融监管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保障金融信贷公司所融资金来源的合法化,避免黑钱通过金融信贷公司而转化为良性资本。在适当的时候应当允许司法的介入。③另一方面银监会应当严格控制金融企业的的贷款风险。杜绝金融信贷公司为了获取最高额的信贷利润而随意放贷。另外作为金融信贷公司,应当将公司的每项业务透明化,将公司的运转,业务公之于众。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明天是美好的,公司借贷风险及“地下钱庄”的存在问题都是一个短期的过度现象,我们有能力也有决心,将其改造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任尔昕:《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第7篇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民间借贷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理财、融资解困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间借贷服务业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风险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金融制度存在不足,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却有大量民间资金闲置,诱致性地促动民间借贷制度的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货方式,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融资体系之外,虽然方便了民间个人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货币政策带来了一定冲击,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整治民间借贷,需要转变思路,即变扼制为疏导,尽快通过立法制度积极引导农村民间借贷步入健康轨道。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间借贷风险日益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的借贷息率很高,月利率超过4. 2% 成为常见现象,按此计算,年度资金利率超过50%。如此高息,不但造成了借贷违约风险的提高,也给银行资产“体外循环”造成了利益空间和链条,给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利贷的“短期致富”心理,诱发人们盲目放贷。借款时,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借贷手续往往不规范,操作环节埋下重大隐患。

第二,资金“脱媒”必然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运行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也就无法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很可能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另外,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信用可得性受到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也受到干扰。

第三,高利率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根据典型调查,民间金融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该利率水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较高, 从而对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来说就增加了其融资成本,不利于广大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融资虽一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必然使企业经营风险加大。

基于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由此,为更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并有效促进地方金融秩序与金融市场的规范,迫切需要我们将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如何实现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对待民间借贷应以疏导为,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以便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金融所蕴含的能量, 并有效地促进地方金融秩序的规范。建议如下:

第一、加速完善政府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专门为民间借贷服务的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从技术、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政府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纳入民间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做到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第二、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融资渠道规范化。由于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政府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坚决取缔操作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引导投资者自觉地将资金存入资信誉程度可靠、手续完善、经营合法的融资机构,保证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回报必然意味着高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让民间借贷的黑暗面暴露在公众面前,对其风险、后果、相关法律问题做深入介绍。

第四、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走向社区银行的正规组织模式。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可以考虑建设一些符合条件的社区银行,找到民间借贷合理化、规范化的重要载体。可以规定一些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或者社区,准予设立合法的民间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同时,社区银行将在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 在大型银行不愿进入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 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警惕民间借贷滑向非法融资的深渊。

三、结语

综上,民间借贷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其的合理性,但其运作方面缺乏规范监督和有效管理。若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由竞争,但如果一味“堵截”,恐怕也非当前形势下的明智之举。而应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合理化,对借贷双方做好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利率,才能为我所用,使之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1] 王惠萍,龙冬,唐嵩.我国民间金融透析与制度构想[J].软科学,2010(8).

[2] 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3] 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年10期

第8篇

关键词:吉林省;民间信贷;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引言

近年来,民间信贷已成为了社会的热点,其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与中小企业、农村建设资金供给需求矛盾的产物,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在资本市场完善的国家也广泛存在。尽管各国努力推广正规金融,但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及农村建设等仍无法获得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则处于重要位置。

吉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三农”问题较为突出,国内正规金融市场对于农村经营集体的不稳定性而对其有所保留。同时,吉林省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等不断得到提高,民间闲置资金容量有所上升,而吉林省投资渠道的缺少,给民间信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孕育环境。但民间信贷问题也就近几年在吉林省广泛开展实施,体制不健全,监督不完善等问题逐渐浮现出来。本文从吉林省民间信贷的现状、风险与对策等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对如何改善吉林省民间信贷现状进行剖析。

一、吉林省民间信贷发展现状及分析

与南方多个省市相比,吉林省的民间信贷规模并不大。但随着吉林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等,吉林省民间信贷规模也不断在扩大。截至2010年10月末,我省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38.69亿元。不仅如此,已经获得批准注册但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有30余家。

目前,吉林省民间借贷利率所呈现的特点是利率水平的高低差异大,利率价格整体水平高,且不断攀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定价主要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取决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个人感情关系、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借款人的资金急需程度、借款人的诚信度、借贷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浮动幅度比较大。以2007年下半年为例,吉林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达到79%,最低为0。从近年变化趋势来看,随着央行不断加息提高利率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类似互借款的信贷事件已经逐渐减少,甚至亲友之间的融资呈现有息化趋势,并且此趋势逐年增强,从2006年的9.91%到2008年的14.47%,增幅达到46%。

二、吉林省民间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信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信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民间信贷在补充正规金融服务不足、解决社会资金需求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

(一)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第一,民间信贷在国家金融机构监管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第二,民间信贷的资金流动存在随意性,资金流向无法控制,造成资金投入的分散性,削弱了国家利用金融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的效果。第三,民间信贷发展到一定规模,现已抢占了一定银行信贷的市场份额,扩大了货币供应量,该部分货币供应量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 30%以上。

(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

第一,民间借贷资金容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第二,民间借贷高利率加剧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使企业深陷信贷的恶性循环之中,企业的高息信贷会加重企业的财政负担,使本来效益就很差的状态陷入更深。第三,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影响正规金融的发展

我国民间信贷活动唯利是图,对正规金融有较大的不良影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分流存款、分割贷款业务,形成了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政策不利;由于中小企业是参与民间金融的重要主体,他们在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进行民间信贷。但是在归还时,往往优先考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款,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常常被短贷长用,甚至成了长期占用的铺底资金,这直接加重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民间信贷手段过于简单

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信贷繁荣的根本原因。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熟人的范围内,借贷双方信息透明,省去了复杂的申请审批程序,且期限灵活,只要双方同意,出具一张借条或签订一份简单的借款合同就能使资金到位,不像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审计鉴定、验资、资产评估、抵(质)押登记、借款合同公正等手续和层层审批,但这些所谓的“借条”上面大都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价值(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三、发展吉林省民间信贷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明确民间信贷的地位,通过使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信贷。从规范我国民间信贷的法律法规来看,民间信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紧张的,而不是互补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信贷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信贷,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吉林省地方政府应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信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扩大政府财政税收,严格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农村民间信贷组织和活动。对民间信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收征收、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引导吉林省民间信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第二,建议尽快根据吉林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而,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提升社会信用环境,以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加快我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同时,新农村建设呼唤新的金融体制,吉林省金融机构也就需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着力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以及能够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构建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多种所有制并存、产权明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结语

民间信贷起源南方发达地区,其独特的优势快速地将其辐射到全国各地。民间资本经历了从“地下”走到“地上”的岁月,无可否认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的不可忽略的贡献。然而,我们追溯了吉林省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历程,发现其中隐藏着一些风险及问题。目前,我国经济仍以高于世界发展的平均速度,如果不及时作出相应的防范及解决措施,相信未来吉林省甚至是全国的民间信贷市场将陷入一场寒冬。因此本文结合吉林省的特色,针对吉林省现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对策。

参考文献:

[1]车正红,张淼,古雨.对吉林省民间融资发展的对策建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2]鲁雪岩.关于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的研究报告[J].金融发展评论,2010.

[3]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

[4]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

[5]曾冬白.浅谈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

[6]徐坚,张文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J].新金融,2011.

[7]郭文超,梁洪.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1.

[8]孙亮,李炎军.当前民间借贷的状况和对策研究[J].新金融,2012.

第9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融资规模逐年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压力,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具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削弱了宏观调控等。针对民间融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如何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规范;建议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章.许洋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J].经济研究,2009(3)

第10篇

关键词:银根紧缩 民间借贷危机 金融风险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现代化经济发展中枢的金融业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然而,通胀压力的持续增长,国家宏观调控屡次提高银行金融业存款准备金率和存款利率,使得企业贷款利率步步升高,于是民间金融业更加繁盛。民间金融是为解决一定地理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产和生活的的资金需要而自发形成的一种“内生金融”。作为正规金融业的补充,民间金融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局面,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也正是因其非正规化,引起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一、民间金融的现状与特点

1.融资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央行2011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初步统计显示,从2002年到2010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由2万亿元扩大到14.27万亿元,年均增长27.8%,比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年均增速高9.4个百分点。2010年社会融资规模与GDP之比为35.9%,比2002年提高19.2个百分点。在温州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占重要地位,融资比例以超40%。

2.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原始的民间融资是中小企业基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过高以及申请程序复杂转而投靠以解决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出现的问题。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要求也提高,因此人们的消费需求从生活必需品转向生活享受。于是,民间借贷也从人民的生活急需转向住房贷款。

3.公开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民间金融占据很大比重的就是民间借贷。据调查显示,在温州特定区域,近九成的家庭都参与民间借贷。在温州,作为非正规化的民间金融,有着和正规金融一样的家喻户晓度。另外,加之融资范围的不断扩大,民众参与民间借贷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公开化呈明显趋势。

4.民间资本相对集聚,行业风险有所积累

温州很多中小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于是民间资本集聚,尤其是在房地产业累积较多,从而使得企业存在风险隐患。

二、民间金融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

在温州,有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主要以服饰、鞋、皮革、眼镜等产业为主,由于近年来温州房市投资的的日趋活跃,于是很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炒房,使得资金用途倾向偏离生产经营领域。这种倾向使房市风险渗入民间借贷市场,房市投资的高回报率又不断刺激民间借贷市场,资金流量和风险度同时趋升。

2.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限制了其发展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影响民间金融的重要因素,这点在近几年表现得明显。从2008年以来货币政策逐渐转为稳健的货币政策,随后由于物价上涨的压力,中央人民银行从2010年以来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得商业银行向央行贷款的利率升高,从而成本上涨,银根的缩紧导致中小企业转而求助于民间金融。

3.投资者产权保护和担保制度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一直存在着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缺失问题。在这种缺失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下,放贷者从事民间金融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和契约风险会相当高。另外,担保制度也存在着缺失。存在欠缺的担保法律会导致银行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借贷风险,最终导致信贷萎缩。

4.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制度外,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这样或那样的负面问题,而监管制度是政府有效实施金融管制的保障。但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监管主体的重叠、监管强度过高、监管能力缺失等问题。

5.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的缺失

我国 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对其否定性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其朝着规范化和合法化方向演化,使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的约束。再从政策上看,尽管人民银行、银监会颁行的政策法规从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各种配套政策还未成熟,各种税收等优惠待遇不能落实。

三、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WTO,如何完善目前的法律条文,保障金融健康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迫在眉睫。首先,要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逐步放松对金融市场的限制,包括市场准入、投资领域和业务范围,由市场承认更多的基础性配置功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忽视金融监管的制约性。因此,政府监管部门要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其市场准入资格,并通过民间金融中介组织的信息披露。其次,民间金融的存在形式、演进方向可根据不同的经济环境进行适应。如像温州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可以逐步过渡到正规金融。而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农村,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决定了正式金融难以到达这些地区,带有明显互助合作的合会、私人借贷等非民间金融的低级形式会继续保留下来。最后,要增强民间金融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例如扩大担保物范围及改善担保方式,提高执行效率,避免因担保物贬值而使担保权落空。

2.促进利率市场改革,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局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代经济发展的最大主题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而有效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关键因素就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约束机制。实施利率改革,促进利率市场化可以形成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在各自确定的目标市场上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局面,避免无序竞争,从而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体制机制和民间资本优势,规范、引导好民间资本,切实提高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水平,推进温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3.支持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积极构建民间金融体系

小额信贷组织是中国民间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温州的民间金融发展史来看,鼓励小型投资机构、信用合作社等小额信贷组织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同时要积极构建民间金融体系。当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发展完善成熟后,机构的各类属性就会通过交易行为由市场进行选择,在正规经营和信息分散直接找到一个效率最大化的边界。

参考文献:

[1]张建伟  《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 《当代法学》2006.5

第11篇

我国民间借贷领域财政政策存在的不足

从上述现状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财政政策在民间借贷领域的若干不足之处。1.银行放款条件苛刻。由于银行吸收储户资金再向借款人放贷并抽取利息、手续费而从中盈利的运营模式,使银行对资金安全性的重视程度非常高,这是银行业的天性。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它们或缺乏足够的抵押物,或缺乏具有说服力的信用记录,或缺少担保,因而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虽然每年银行业都会进行大量的放贷业务,可最终中小企业所获得的却微不足道,大头还是给了国有企业或财务体系健全、拥有抵押或担保的大型企业,他们的贷款额度大概占到八成,而其他的非国有化企业最终也只有不到两成,这与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的贡献率达六成很不协调。这种畸形的经济发展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谅解:中小企业本身固定资产少,一般是轻工业或为大型企业代工,这样,在银行贷款的时候,担保就成了问题;许多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不明朗,银行对于他们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现金流不易把握,且它们的抗金融风波能力远不及大型企业,银行为其贷款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远远小于各类大企业,这样银行从利息中去除各种费用,最终基本上是无法从中小企业的贷款中获利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转向其他途径,比如民间借贷以解燃眉之急。2.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管理。民间信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信用性。民间借贷融资方式最初在乡镇中兴起,一般在亲人、熟人间展开,所以借贷双方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在调查上省去了时间和费用。二是灵活性。比起银行复杂的手续,尤其是担保环节,民间借贷更可以满足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资金的需求。三是利率浮动性。据了解,民间信贷的利率在一些情况下是通过当事双方协议形成的。利率的层次根据借款企业从事的不同领域概括分为回报率较高的房地产企业、国家禁止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农产品和一般企业。另外,民间借贷根据资金大小和需求的缓急可分为零利息或低利息的友情借贷、中等的一般借贷、高利贷,这似乎更加人性化,更能迎合企业的需求。根据上述特点,不难想象在银根日益紧缩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对于企业资金周转或发展有多么重要,而且相对于银行繁琐的贷款又是多么的快捷与简单。但是,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这些特性,导致民间借贷对于出资者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如缺乏对贷款方还贷能力的核实,缺乏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等。3.民间闲置资金缺乏适当的引导。民间个人持有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闲置,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创造财富的效率极其低下。近来持续的高通胀率使存款基本保持负利率状态,而随着人们金融知识的增加,许多人意识到了CP(IConsumerPriceIndex,消费者物价指数,下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把钱存在银行会贬值,为了对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人们较倾向于将钱从银行取出,转而进行保险、股票、债券、黄金等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存款,同时也使大量的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

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思考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财政政策环境下,民间借贷几乎是无法避免的。我国的财政政策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我国民营企业陷入今天的困局:无法融资,融到资金却又很难偿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1.政府应对民营企业做出合理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丰富以及就业机会的提供做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科技创新为主旋律的今天,我们的大多数民营企业仍以简单的轻加工业为主,这既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利润与发展空间,也制约着我国战略发展需要。转型,已经是我国民营企业近年的主旋律。但是,在国际金融持续动荡的今天,单靠民营企业自救已经无法为其争取足够的资本与时间,因此,如果依照社会上的一些声音对民营企业进行适者生存式的淘汰,将导致民营企业大量倒闭,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民营企业必须救,救的途径至少应包括:(1)减税。即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支出,不止是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经常性税务,对于出口型企业,必须进行出口退税,保持我国出口型企业的竞争力;(2)增加银行贷款对中小型企业的倾斜,降低利率,适当延长还款期限。2.政府应当让个人资金有更为妥善的增值渠道如前所述,近期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之上,2012年曾达到5%之上[4],高度紧张的通货膨胀率使消费者不得不为手里的钱寻找银行之外的保值的去处。期货、股票对于金融知识需求较高,而楼市不仅受到政策调控影响,进入门槛也较高,那么,如何在较高的CPI之下保持自己手中的财富不缩水呢?吴英案件突出了民间借贷的违法性,但是对于一人的重责并不能阻止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与民间对财富保值的需要。一方面,应当对高利贷进行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应当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引导资金流向需要的地方。这个引导可以通过银行,也可以通过私立金融机构。只有真正引入市场化机制,保持金融行业的竞争性、创造性和必要的自由发展空间,才能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否则,金融业永远是在政府牵扶引导下蹒跚学步的小孩,无法独立前行。3.银行应当适当放宽对民营企业的放贷条件中小企业借高利贷,原因是无从借钱。据笔者对某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查,银行对于贷款实际上也是非常痛苦的。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家不得不扩大银根,以规避风险。当贷款限额分配到基层支行时,完全是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经常是几个支行行长互相争夺更多的放贷额度以满足自己支行客户的需求。尽管如此,贷款仍是不足,有时不得不采用征询客户是否愿意支付额外1%~2%的手续费来决定发放贷款顺序。由于银行业的天然特性,银行不得不避免向高风险的企业发放贷款,即使发放也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或有足够的担保,因此,大部分贷款由国有企业或大企业获得,中小企业极难获得贷款。如何让银行贷给中小企业钱,并不是一纸文件就能解决的。首先,国家应当放松银根,让银行有钱可以放贷,释放供给以满足需求。其次,政府应当出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让中小企业有资格得到贷款,即前文所提的增加银行贷款对中小型企业的倾斜。当然,这种担保应当是有选择性和引导性的,如高新科技产业,新兴能源产业等。4.政府应当增加财政在国民福利领域的投入我国国民向来喜欢存款,随时可取出的存款可以应对不时之需,同时也可以保证安全。一定程度上,这是政府的课题。这些钱应当流入消费品和服务业市场,进行消费,让中小企业有钱可赚,这就要求政府降低人民对货币的预防性需求,即增加社会福利,让人们敢花钱。同时,政府要整顿股票市场,使股票市场成为一个投资而非投机的市场,这样才能从多方面保证企业更好地融资。

本文作者:韩孟波工作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第12篇

法院审理案件的变化是反应经济形势的晴雨表,今年央行连续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利率,企业生产成本高企,融资难度增大,一些企业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矛盾纠纷隐患。本篇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基础,分析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

一、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

与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少、标的小、案情简单不同,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值得关注。

1、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标的不断增大。

与传统民间借贷案件数额较小不同,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也不断攀升,20__至20__年江阴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标的分别为16.04万元、15.71万元、20.03万元。20__年1至8月份新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总额达到2.08亿元,平均标的22.51万元。此外20__至20__年8月,全院共审结企业间借贷案件149件,平均标的为169.13万元。

2、借贷主体多元化,民刑案件交织。

在民间借贷案件主体中,既有公民个人,也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贷公司和公民个人,以担保、集资、“搭会”等各种方式参与其中。传统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点对点”,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点对面”(同时向多人借款或借款给多人)的情况。

3、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专业化”倾向明显

为规避法律对高额利率的规定,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专业化”倾向明显,放贷人采取了多种手段: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借款协议,一份为咨询服务费;将利息计入借款总额;交付借款先将利息扣除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

4、虚假诉讼暗含其中,案件审理难度陡增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举证要求较低,当事人持一张借条即能被法院受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情形屡有发生,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还有一部分资金流向表面合法,但实际上为赌债。此外,由于部分债务人自知无力归还借款或不愿归还,往往一走了之,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导致案件真实情况难以查清,认定虚假诉讼难度较大,调解工作也无法展开。

二、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既有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相关联,归结起来主要有:

1、社会诚信缺失

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又大量借贷,有些当事人借款目的是为了转借,获取高额的利差,毫无风险控制能力,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诉讼案件频发。

2、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表现在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贷情况下,一部分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即使胜诉也很难得到执行。

3、现行立法不完善

从立法层面上而言,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备。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的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无章可循,金融监管存在漏洞。另一方面规范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

4、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

近年来,国家货币政策从紧,央行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同时,全球球金融危机爆发,导致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坡,甚至停产歇业,面临生存危机。

三、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既给法院审判工作增加了压力,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行。掌握民间借贷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有助于及时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院应调整审判策略,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一是加大调解的力度。对一些正常的借贷案件,即使双方存在违规、违法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轻易宣布无效,要多做调解工作,力争通过审判使原先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矫正。

二是合理调整利息和违约金。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如利息或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着力通过审判,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贷轨道。

三是正确识别虚假诉讼。对于被告有异议的答辩,虽没有提供证据,承办法官一定要根据审理情况仔细甄别和调查,合理分配证据责任,力争使案件审理结果与客观事实相一致,防止虚假诉讼蔓延。

2、法院应延伸审判职能,密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

一是依靠党委政府防范群体性纠纷。对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隐患的群体性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请求相关部门出面协助做工作。

二是及时通报金融违法行为线索。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保持对民间融资案件中隐藏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警惕性,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嫌疑或者担保公司等违法开展放贷业务的,及时向公安、

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是有效运用司法建议。对发现有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可能的,及时发放司法建议,做好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从源头上减少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和诉讼。

3、全社会应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融资

一是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乡、以案说法等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

二是要倡导民间借贷的规范操作方式。出借人在借款前应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的权属情况,以防借款人骗贷。在借贷时,务必要与借款人订立规范的借款协议,同时应主动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是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透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正确引导当事人对债权实现的期望值,避免社会舆论的误解。遇到典型案件审判时邀请社会各界旁听,使群众理解案情,引以为戒。

4、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职能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既要给以地位,也要使其受规矩约束,让游走在边缘的民间借贷走向正轨。

5、建议政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要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内生动力,积极争取各项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安排资金给予补助,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