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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流程

时间:2023-07-18 17:24: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的流程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规范运行 合法性 借贷风险

一、概论

(一)相关概念

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二)业务流程展示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业务流程,为了形象的了解,笔者进行了总结,目前民间借贷的流程大体如下:

(三)研究意义

选取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然,笔者主要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现实影响。就其理论意义而言,民间借贷虽然说已经影响了不少国民,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但是其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很匮乏,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那么对于这种融资方式的发展也就存在弊端。通过这一课题的研究能够弥补民间借贷方面的理论缺憾,同时能够给以后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国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规范还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为了避免财产损失,我们就有必要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能够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为借鉴,进而指导现实,让人们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融资模式。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融资有风险,当然民间借贷活动也不例外。根据一些现实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首先当然是看价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产,那么其偿还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备;及时价款人有足够的资产,还要考虑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如何,如果经常拖欠欠款的话,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钱给他,就很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因此,一定要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必要的了解,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在时间约定的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取回并获得相应的利息。最好是能够订立书面收据之类的文字材料,这样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一定的佐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虽然我们把钱借出去了,但是本金还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集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风险性很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而且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溜之大吉,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谨防非法集资这种行为,事先约定资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同时,我们还要找人担保,用以见证借款活动的履行。在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担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如果选定担保人时不注意,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资格,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一旦日后出现民事纠纷,就不足以作为担保凭证,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当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把款项还给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并不具备担保资格,而且当时由于关系好只是口头约定,像这种案例该如何处理呢?所以说,担保人一定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不能随便找人充数。

(四)高利贷风险

考虑到借款人急需用钱,那么作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虑,以谋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过高,就属于高利贷行为,那么这种借贷活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高利贷对于借款人的负担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导致借款人因无法偿还而家破人亡,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对于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

(五)追讨欠款的合法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们进行民间借贷都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即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之后就要借款方偿还欠款和利息。倘若价款人此时不具备偿还能力,那么追讨欠款的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人员,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强行催债,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自己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六)追讨欠款的时效性风险

对于这种民间借贷,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问题。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讼。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在有效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万不要忽视,否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

既然民间借贷行为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尽量降低这种风险就显得更加重要。我们可以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风险,从而能够更好地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保证金融市场的规范运行。在此,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查阅资料,总结出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一)借款之前对于借款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因为民间借贷在履行手续上并没有银行借贷手续上那么正规和繁琐,那么相应的对于借款人的审查也就不是那么严格。但是这并不代表不重要,对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够保证如期还款。正如上面所说的,不仅要对其资产情况审查,其信用情况同时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信用状况良好,资产情况充足的借款者我们才能够放心的进行借款,也才能够保证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事先约定借款用途

虽然民事借贷自己的财产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但是债权人仍可对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进行商榷。最好能够在借据或者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从而能够保证所借款项用途的合法性。一旦发现所借款项并非用于事先约定用途,债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约定借款用途,用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机会,使得非法集资活动更加猖獗。

(三)担保人的选定要谨慎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担保人的选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担保人信誉状况良好,最好是借贷双方都认识的,大家都信赖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为担保人选定时不仔细造成的纠纷,甚至有些担保人并不具备担保资格。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担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现问题,那么很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在担保人的选定上最好是一些资产实力雄厚,信用状况良好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利息约定要合法

虽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也提供了一个上限。这也给了债权人一个可以活动的标杆,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获得满意的融资成果。切忌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一种非法的融资活动,不仅在法律上不被允许,高利贷行为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这也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要坚决抵制高利贷行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五)追讨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间借贷,我们会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民间追债问题。甚至有些人居然请打手到家里强行要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作为债权人来说,我们按照约定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并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走,没有必要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债的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指在一定时间内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说一旦超出时间,效用就会较少甚至失去。作为债务人,要及时的跟进自己的财产流动,债务到期之后及时跟借款人取得联系,表明其应该及时付给所借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适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内追回自己的财产,千万不要做一些口头上的临时协议,一旦债务人矢口否认,那么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此外,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能够找一些比较正规的贷款机构需求帮助,这样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够在有关协议临时口头变更时同时出具书面凭证,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凭证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现纠纷,书面凭证可以作为自己的借款依据,在涉及金钱方面一切要以凭证为准。

四、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包括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风险以及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相关的调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方兴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内这种借贷方式也会受到大家的认可。我们要理性对待这种融资行为,因为它既具有资金来源充足等优点,同时也具有风险性大的缺点,我们在面对民间借贷时要尽量规避风险,发挥其有点,从而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的手续履行起来比较快捷,资金来源充足,对于处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进行借贷之前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各种活动规范运行,只有这种才有助于融资市场的繁荣和有序。

参考文献

[1] 刘长雁.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探析[J].西部金融,2011(05).

[2] 赵勇.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机制[J].中国金融,2012(05).

[3] 李兢赫.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2(08).

[4] 吴正.民间借贷疯狂增长,高利贷隐忧重重[J].科技智囊,2011(09).

[5] 张世晓.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

[6] 许明.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3).

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借贷高涨;监管制度

一、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高涨的现状及成因

2011年我国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持续上升,民间借贷的利率随之高涨,最低2分(即月利率为2%)到1角5分(即月利率为15%)。也由于条件低、手续简、放款快等优势,我国60%的民企都在从民间借贷渠道筹集资金。据央行数据调查,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正处于阶段性高位。与此同时,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监管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种不平衡性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违规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是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的主因。(1)民间借贷比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较为容易。无可厚非,民间借贷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作为借贷资金主要的来源渠道,国内大型的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行业)因为要规避借贷所带来的还款之风险,所以必须制定严格的限制放贷的条件。譬如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贷款的条件之苛,手续之杂,耗时之长,使得银行往来业务中出现了贷款难和放款难的负面现象。而民间借贷却以其条件低,手续简,放款快等优点受到广大筹资者的拥戴。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在大型正规金融机构方面无法及时获得贷款的时候,便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渠道来筹集资金发展公司的业务。(2)金融机构对借贷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政府机构监管不力。我国金融机构对资金的利用效率并不高。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化,监管制度匮乏与利率不断高涨之间,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不平衡性,间接拓宽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机构在放贷业务上的垄断地位,尤其对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亦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此时要面对需求庞大、复杂多变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政府机构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加重了企业与经营者的负担

民间借贷行为中企业主体在获得贷款之后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实属高息,所以带给企业的负债压力不可小觑。即便将贷款资金及时投入了生产经营,其带来的营业收入增值空间也十分有限,于是只能通过再次借贷利用转帐方式来偿还本期的高息负债,长久以往便会形成资金链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高涨的利率事实上进一步加重了企业与经营者的债务负担致使社会上的部分流动资金几近失控,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无法按时返还,企业借来的贷款无法偿还本息,资金链完全处于恶性循环之中,如此干扰了金融机构准确地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信贷政策,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面对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现象的对策

第一,面对2011年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现象,我国政府首先应加快制定有关民间借贷在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立法程序和规范标准。第二,设立专项专业的监管部门并制订严格的规章执行管理准则,实现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的奠基和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中具体的借贷流程和操作准则,维护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协调合作及可持续发展。第三,完善借贷市场的投资环境及体制改革。譬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在保证执行监管的过程中须在不断修正民间借贷监管法规的同时,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鼓励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严格的监管范围内,严厉控制借贷利率的高涨问题,打击高利贷行为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四,大型正规金融机构与我国司法部门必须恰谈合作机制,实施监管必须依法执行。金融机构与司法机构这两大社会机构务必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涨跌现象,保护民间借贷中借贷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监管期间双方主体所要实行的义务,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譬如政府可将诸如高速公路以及隧道修建等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选择有目的地对民间资金进行开放。

参 考 文 献

[1]任寿根.房产税研究[M].南吕: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2]刘植才.我国才站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06(1)

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风险;预防

一、引言

在民间实行借贷办理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这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几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执行。基于民间借贷公证的实现(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有利于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而稳定的秩序。但是,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借贷交易相对比较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民间借贷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违法性,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加大,风险相应的增大。在本文中,笔者对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其预防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

1.虚假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工作时,很多当事人进行肆意串通,随意捏造借贷事实,构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随便签订虚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实的借条,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坏,对财产进行随便转移。在平时的民间借贷公证实践中,很多虚假的债务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之中,这个过程就可能钻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债务,这不仅可能损坏他人利益,更严重地是损坏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趋于虚假:第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借贷要求,但是又没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受到欺骗而出示借条。此时,借条内容可视为无效,因为借条内容并不是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不具有完全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证机构班级(办理)的民间借贷业务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那么可能会面临公证无效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要提供赔偿。

2.为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容易掺入很多违法元素,导致民间借贷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借贷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前提下,还是选择借款给他,这就是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显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地,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相较于银行利率会偏高一点,但是上限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参照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可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掌握一定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这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错误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间借贷业务。

民间借贷一般会涉及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及经济犯罪,更严重的是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底线。

三、民间借贷公证中风险预防的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避免承担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中国公证协会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该项业务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并为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业务办理规范。基于此,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办理就具备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使得公证员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办理(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需要认真细化和具体化,对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还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鉴定,但是审查员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严格参照一定的依据和程序来执行。与此同时,还要适当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行业约束力,保证行业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间借贷公证抗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审查核实,防范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必须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甄别,杜绝一切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第一,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要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掌握。如果遇到银行出示的凭证和借款金额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就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关凭证,就要要求出借人说明资金来源。第二,加强对于借贷交易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凭证是否齐全且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杜绝违法借贷现象的出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借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主体审查,保证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而言,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才具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能力。第二,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从本金中实现扣除。与此同时,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约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此外,借款人必须为了进行合法业务(用途)才进行借款。第三,严格审查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击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第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抗击风险能力。只有公证员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较强的公证业务能力,才能够进行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抗击公证风险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也无语(业务)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剖析证例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这样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业务的优势与不足,有效规避公证风险。

第二,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可以有效规避民间借贷公证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公证从业人员的一己之力是很难规避所有公证风险的,可见,必须通过提高科技技术,增强综合信息核实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用记录来对其进行严格核查。

四、小结

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同时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对公证机构自身的风险,本文探讨了相关风险后提出了规避措施,但也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公证风险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蔡宏昕.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3年09期

第4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风险成因;监管

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早期的民间金融是在大家互相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形成的,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虽然形式和方式有了变化,但是信用这个基础一直没有变也不能变,否则,在发生那么多的借贷危机和风险的情况下,这种金融模式是不会存活并越来越发展壮大的。和官方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形式和其有很多不同,但是它τ诠愦蟮闹行⌒推笠档淖试俗,对增强百姓对我国金融的信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问题

1.1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金融形成的时间很早,并且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它并没有被国家正式的承认并纳入正规的地位,所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着一点也是没有办法立法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很多,但是成熟的却不多,而对民间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更加少了。所以,这对于民间金融的合理有序发展一直不能有效的开展,对它之中存在的风险和违法犯罪现象也并不能合理的避免和有效精准的打击,并且民间金融和流程和运作都是有着比较隐蔽的特点,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很有可能无法避免民间金融在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非常情况从而对地方造成许多不好的影响甚至国家的经济有序发展甚至国家的稳定都有一定的妨碍和威胁。如果事情出现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出面解决,就会影响百姓对它的信任,这个时候再解决已经为时已晚了。

1.2国民素质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

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将资本的使用权利进行让渡的行为即是借贷的本质。民间金融主要存在于民间,特别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其经济社会的落后条件决定了其具有互和违约风险较低的特点。在目前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普遍追求物质生活忽视了对于精神生活以及道德的关注,社会道德底线不断被打破,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旁氏骗局”现象不断发生,各种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民间金融交易的机构组织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相当严格,例如典当行业,他们的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多种业务,其他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房产、机动车辆、历史以及高科技等也必须广泛涉猎。目前典当行业的发展不景气,逐步被边缘化,其对于优秀人才的引进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并且开设典当这门课程的高校只有湖南经济学院和天津大学。如果没有系统学习典当知识直接从业,就会造成典当行业人才供给短缺,严重影响典当行业发展。

1.3民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遇到困境

民间金融领域政府全能行政主义的模式较普遍,这就造成了政府在民间金融监管作用过大,而社会作用较弱。这种监管模式会导致政府监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较大,而且必须承担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共同打击,监管效果可想而知。通过对民间金融体制进行改革,问题在于政府付出的成本预算以及承担的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常常无法精确预测,所以无法对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有效评估。从江浙地区已经开展的制度变革来看,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变革。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在供给和需求双方力量共同作用下产生。如果二者力量达到平衡时,制度就可以延续下去。民间金融领域,制度供给的力量或者大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或者小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正是这种制度需求的不平衡给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造成了很大麻烦。

2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2.1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内生原因分析

2.1.1民间金融机构的自身脆弱性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里。基本上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负债运营,该特征迫使金融机构在运营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脆弱性是所有金融机构的特征。相比于我们的国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负债率更高,所以脆弱性的特征给民间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更为严重。从分析来看,由于地理位置和亲缘关系发展而来传统经营方式和现在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方式远远不同,资金借出者们通常不了解资本的最终去向,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某批资金偿还不了,那么这个地区里的民间借贷会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负债率高的民间金融机构旺旺无法再很短的时间里偿还所有借贷人的资金,导致民间金融机构资金流出现断裂,导致崩塌。所以民间金融机构本身的脆弱性给他们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无法规避。

2.1.2民间金融内部组织的不健全

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一般依靠亲缘关系,这种关系虽紧密但是不牢靠,一旦出现问题,没有标准的流程去解决,这说明民间金融内部组织根本是无序的,跟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一方面没有规范的评价制度,另一方面没有专业的评估人才。而且民间金融组织放款过程比较粗放,过程一般都是口条协议或者借条。而且这种借贷款一般都集中在某个地区,跟正规的机构不同,出现风险时,无法转移分散,导致一旦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引发当地社会危机甚至动荡。

2.2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外生原因分析

2.2.1民间金融法律政策缺失

民间金融从诞生开始,就没有得到政府的绝对支持,具有先天的弱势。而且虽然没有绝对的禁止民间金融,但是我国法律就没有正规的认可和承认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一直没有走进法律中,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政府也知道民间金融处于地下黑色地带,但是我国从建国以来,就没有真正出台正规的金融政策对民间金融的支持,也没有出台过正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民间金融。所以,民间组织和个人通常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经常钻法律的漏洞,故意宣传有巨大的高额利息,忽悠民众去购买。一般采用这种模式去筹集资金使机构正常运转。如果有恶意的民间借贷组织以看起来正常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骗取民众投资,就很有可能导致诈骗案件的发生。

2.2.2监管制度不完善

跟正规金融机构交易不同,民间机构交易通常都是非正式场合开展的,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没有统一的标准流程,依靠的是双方的信任程度,如果没有问题,一切都正常,但是如果一旦发生分歧,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双方无法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权限,不管是对借方还是贷款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政府对金融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在监管主体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监管机构权威性,然后落实到监管是否能很好的执行,最后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能保证将损失降低到最小范围内。中国的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流程,这就导致非法集资在出现问题时,无法找到监管主体,让民众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3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对策研究

3.1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防范理论

如何保障金融能够健康运行,尽力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条文,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加入WTO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使民间金融的地位得到合法性,由市场提供更多的基础性的有关配置功能,逐步放宽对金融市场过多的限制,包括投资领域、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其次,民间金融以什么方式存在、向什么方向演进可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调整和适应。最后,要加强对民间金融债权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同时我们重视民间金融,消除民间金融在借贷过程中的弊端,首先针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管控,然后指定一些政策,这些政策能够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3.2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不易管控,数额虽然总体大,但是主要的群体比较散乱,造成监管的难度大大提成,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所以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由于不受管控,民间借贷组织经常受到利益的驱使,做出疯狂的举动,而且一旦做大,也极易操控借款人,进一步扩大自身的收益。但是一味的打击,严厉监管并不能引导其向良性的发展,也不能有效的降低其风险、因此,只有从手段上完善民间监管体系才能有效规避民间金融风险。我们一定要正式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它们有各自的市场定位,应当具体细化其在不同领域的作用,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开展不同的金融业务,将民间金融纳入到监管之下。

3.3建立风险规避体系

民间金融中借贷方一般是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这一部分本来就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他们来说非常的重要,这样一方面能大大提高他们获取信息判断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承受最低的风险,大大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那些资金充裕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才放心的将钱借出去。因此,应当建立民间的征信体系和信用体系,不仅能够促进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而且能为中国建立征信体系做出贡献。我们应当看到,如果建立了信用体系,不仅能为个人和企业服务,还能为整个金融市场服务。

参考文献:

[1]钟士取,储敏伟.民间金融风险的测度与预警研究――以温州为例[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1)

[2]方先明,孙利.民间金融风险:形成、传染与演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7)

[3]陈昭来.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旬刊,2015(32)

[4]陈礼.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32)

[5]苏蕾.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及防范策略探讨[J].现代营销旬刊,2015(9)

[6]楚郢.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策略[J].品牌月刊,2015(8)

[7]郭兴方.民间金融发展的风险与防范对策―以河南省开封市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3)

[8]孙海英.民间金融的界定、风险类型与防范措施[J].商业时代,2016(1)

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信贷市场

最近民间借贷闹得沸沸扬扬,从江苏省泗洪“宝马乡”的崩盘,到各大老板纷纷跑步和起飞,民间借贷的风波一起未平一波又起。十一期间,亲自到温州视察,并发表讲话,提出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同时温州也在进行民间金融改革试点的诸多尝试。

一、民间借贷的缘起

民间借贷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是背后的高利诱惑。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就是“理性人”假设:即不断追逐利润的欲望和动机酿造了这场风波。当然也存在诸多的外部因素和刺激,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 中小企业却一直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但由于规模小、经营业绩达不到银行规定的门槛,因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民间有闲置资金,但银行存款率和理财产品所能带来的收益较低等,加之不断的通胀的压力,以及出事前一部分人确实从中收益不少,起到了带动作用,致使更多民间资本涌入,加大了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有着一定的作用。例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已发展成为温州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资本积累和运用提供了平台。 但是民间借贷却存在极大的隐患。高利率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间相互借贷普遍,容易引发资金链的断裂;民间借贷用途不规范,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与此同时,不少人呼吁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不可否认的是,在自由经济条件下,借贷自由是经济自由的一大表现,市场经济必然要赋予人们这样一种权利和自由。因此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合法化是正确的,也是必然的。但值得指出的是阳光化和合法化只是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大前提,重点还在于如何规范化。

民间借贷资本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法律对其规定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本身就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民间资本流向。在这里也体现了民间资本的两面性,一部分资金满足主流金融机构不能满足的正常民间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一部分却通过资金腾挪,谋取高息收入,涉及违法融资,以及资金流向矿产等暴利行业及赌博等不法行业。同时,这些民间资本对于试图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等问题的村镇银行又是一个冲击,由于村镇银行存款金额减少,民间借贷又反过来抑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农村民间资本使监管难以有效覆盖,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建立。

三、对民间借贷的思考

对于以上问题,必须要从源头上予以解决。首先我们要反思是不是主流金融机构是不是门槛太高?对于一些现状良好和发展前景不错的小型微利企业,大银行金融机构是否要适当考虑降低融资条件和担保要求,而加强对贷出款项的监管:如严格规定和监视资金用途,确保贷给企业的钱真正用于企业发展,而非投资于虚拟经济。

其次是立法层面的规范。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然而我国目前法律在这一片还是比较空白,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立法最重要的是创造一个环境,合法规范的大环境,合理引导。立法的关键点为利率的确定和流程的规范。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个人觉得利率不能没有上线,目前的法律虽然给出了一个高点,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超过这个点,这样对于以追逐高利率为目的民间借贷的约束力不强,应明确界定超过部分就是不合法的,在借贷合同上明确硬性规定不可超过这个点。这样既保证了借款人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率的收益,又使得利率不会畸高。不然经济人的无限追求还是会放大风险。

最后是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可以积极发展,民间借贷中介和小型金融机构。一些为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示范的金融机构,已经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如提供多种类多层次的小额贷款和贷款政策,确保信贷资金100%投向实体经济,严格把控资金确保不涉及房贷按揭、股市理财和金融衍生交易类表外业务。此外,也可以发展中介机构,如浙江台州等地区兴起的民营股份制银行。因为民营银行机制灵活、服务便捷、利率合理、安全可信,能够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公开金融机构,成为连接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桥梁。这种间接投资的形式相对于民间放高利贷的直接融资更为正规,规模大,风险小。一方面,汇聚了众多散户的资金,满足了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另一面,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水平,放出去的贷款本息的收回更有保障。现实环境中,大多数的人都属于风险厌恶者,提供这样一种风险水平相对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常艳军.给民间资本更多出口[N].经济日报,2012-05-17(3)

[2] 吴伟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浙江台州的实证分析[J].企业研究,2010,(6):45-46.

第6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 对策

在世界各地经济的发展当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这些研究当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没有彻底解决,依然干扰着小微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对金融错配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解困误区及对策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小微企业融资解困误区

(一)小微企业与银行机构关系认识的误区

1、银行的国家发展职能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之间的错配

在我国商业银行运行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达到我国长远的发展目标,导致其融资职能,从根本上与小微企业的需求产生了分歧。(1)目标上的分歧。在我国相关制度当中要求,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外向型、科技型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的紧张,往往很难达到这一要求,从而使两者之间产生了差异。(2)融资倾向上的分歧。在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时,更加倾向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就算是大型企业的发展状况不是很好,具有高额的债务,银行也愿意向其提供贷款。正是受到这两方面分歧的影响,使小微企业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占据较低的位置,不利于其融资活动的进行。如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在对其进行干预,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了这种错配的现象[1]。

2、大银行融资评价尺度僵化与小微企业草根特征错配

在银行运行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对自身的资产,进行“不良率”的考评,通过考评,来确定出银行或者是内部员工的工作能力与水平。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不良率”,会选择风险较低的项目进行投资,而这些项目当中,大多数为大型企业的融资项目。而在小微企业当中,很少有融资项目满足这一要求。不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首先,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是以家族的形式运营的,这种方式中,往往缺乏完善的会计工作,导致财务数据不健全,并且很少企业愿意将财务数据公开出去,使银行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评价工作的进行,导致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评价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从而使两者之间建立了不良的社会关系。其次,在银行提供贷款业务时,通常都需要收取相应的抵押物品,根据抵押物品的实际价值,来对企业提供不同数量的资金。大多数银行当中,都喜欢房地产来作为抵押物品,但在实际当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经济能力不是很强,往往很难对房地产的产权进行购买,大多数都是以租赁的方式来获取办公的地点,这就导致其缺乏良好的抵押物品。

3、银行融资的冗长手续与小微企业融资快速继续的错配

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在银行机构提供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融资体系,对任何企业提供信贷业务时,都需要利用这一体系。小微企业在贷款时,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低,只需要借贷少量的资金即可,无法与大型企业借贷的资金相比。而不论是借贷多少资金,整个流程是一成不变的,从而导致银行机构不愿意向小微企业贷款。并且,小微企业进行贷款时,是在经济市场中发现了巨大的商机,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流程的贷款工作。但在实际当中,这些流程全部完成需要大量的时间,当贷款下来之后,往往会错过最佳的投资时间,导致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无法达不到实际的要求[2]。

(二)对民间借贷理解的误区

当前阶段中,民间借贷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定帮助。单深入研究后可以发现,还会对其产生错误的误区,对民间借贷进行打压,导致民间借贷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民间借贷的发展当中,国家一直严抓高利贷行为,这种情况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市场的合理性,但由于民间借贷缺乏国家的支持,与法律政策的保护,当经济市场中出现风险后,往往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双方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同时倒闭。而银行受到国家的保护,则会免受这种危害。从表面上来说,高利率借贷是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因素,而从根本的角度来说,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为经济失控。其次,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开展紧缩性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干扰了民间借贷的运行。

二、小微企业融资解困的优化对策

(一)解除管制壁荆提高民间资本服务小微企业的程度

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好的进行融资活动,必须要解除当前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管制壁垒,使社会各界共同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当前阶段中,民间资本进金融市场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最近3年的发展中,企业的经济效益一直在稳步的增长;二是年末资产对各股份人员分配之后,剩余资产不能低于30%;三是企业总资产要高于100亿元,并且,实际控股人所占据的资产要在50%以上。这种较高的要求,导致很多具有大量剩余资金的企业参与不进来,影响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因此,必须要降低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同时,改善现有的政策,保证民间机构正常贷款的情况下,加强存款业务的开展,使存与贷构成良好的循环。

(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创新与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多元化业务模式

在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融资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融资模式,可以使小微企业更好的进行融资。因此,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时,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如在我国浙江台州地区,经过了不断地改革,制定出了良好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这一模式当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内容:1、民间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服务,如秦隆商业银行当中,制定了“三品三表”信息识别技术,台州银行建立了“三看三不看”的风险识别技术等,加强了对小微企业信息的了解程度;2、简单的业务流程,在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最长只需要3天,即可完成整个贷款活动,而对于老客户而言,贷款的时间更快,当天就可完成。3、丰富了担保的内容,不仅可以利用抵押物进行担保,而且还可以利用信用担保,并在担保时,可以通过多人共同担保,减少了担保人的风险。

(三)构建良好的法律法规

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出良好的法律法规。这一过程中,可以对我国先进的法律法规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固有的特点,使两者有效的融合到一起,构建出适合我国应用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约束,改善小微企业与银行机构关系认识的误区,保证小微企业在向银行机构提交贷款业务时,能够积极主动地提供贷款服务。

(四)制定全新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在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一种为“股权+债券+担保”的方式,通过三方共同的运作,将创投、企业与银行构成一个良好的整体,当一方利益受到损失之后,也会对其他方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每一方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会在融资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另一种为“股权众筹+创业投资+新三板”的方式。这种方式使用的过程中,首先,通过股权众筹,将民间资金引进到金融市场,使市场中的资金更加丰富;然后,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创业投资;最后,利用私募投资的方式,将完善的项目加入到新三板中,从而使小微企业达到融资目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误区,导致融资活动的开展不是很力度,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根据作者自身对小微企业以及融资的了解,提出了几点优化对策,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完成融资活动提供了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借贷危机 法律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国民营经济平稳运行的强大后盾,是我国经济制度平稳转轨的剂。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多年保持高位经济增长率,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受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先天与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具有灵活高效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越发依赖民间资本得以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民间借贷规模和用途区域性差异明显。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异:北京、上海等正规金融体系健全的一线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显;新疆、、宁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小,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家庭消费;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半壁江山,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已达到相当规模;另外,一些地区随着民营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开始由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其中尤以温州最具代表性,在温州可以说全民借贷。

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数量急速攀升。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演化发展到现在,我国民间借贷以灵活多样名目众多的形式存在着,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各种金融合会,有聚会、摇会、标会、抬会等,这些合会组织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为目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趋利性愈发明显;三是通过一定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最为普遍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私人钱庄等。

随着民间借贷形式的不断发展创新,民间借贷已由最初无需中介机构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通过各式各样中介机构关系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借贷活动狂热进行的一些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参与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更是随处可见,由于民间借贷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中介机构虽数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组织,无挂牌无自有资金,民间借贷中介系统内潜藏着极大的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偏离理性范围,已处于历史高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其4倍,也就是说,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借贷利率受供求关系影响明显,近几年由于民间资本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且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民间资本供不应求的缺口更加严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逐渐偏离理性范围,不断爆出新高。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且多数超出30%,维持在30%~60%之间,有极少数甚至高于100%,达到180%,高利贷性质昭然若揭。在鄂尔多斯、广州等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都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各个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都屡创新高,居于历史高位。

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诱因

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尽管保障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久稳定的演化和发展,但由于内在稳定机制本身并不具备绝对的稳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冲击下难免有被破坏的可能,从而造成民间借贷风波甚至大规模危机的爆发。

民间借贷资本供求的疯狂式增长为危机埋下隐患。近几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后随着世界金融危机不良影响的减弱,我国经济迅速回暖,房地产、股市等投资领域出现资产泡沫,我国政府开始改变之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连续采取的大力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银根紧缩和信贷控制,从而控制投资领域过剩的流动性。然而,宏观调控在调节过热的投资领域的同时,也催生了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纷纷转向民间借贷领域,旺盛的需求促进了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护范围,变为实际意义上的高利贷,从而吸引更多的闲置民间资本加入进来,加之楼市、股市等投资领域的低迷,民间借贷资本供给变得愈加疯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间借贷井喷般繁盛起来。

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俨然由十年前享誉中外的制造之都转型成为借贷之城、炒钱之乡,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放高利贷的行当已如同其十年前发达的制造业一样成为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没有经营执照的更是数不胜数。其民间借贷利率也已超出历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从2%到6%,有的甚至高达15%,年利率高达180%,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这样高额度的借贷利率所蕴藏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

民间借贷资本链条大规模断裂诱致危机酿成。民间借贷资本循环正常进行的两个隐含条件是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信用环境的成熟稳定,除去极少数恶意的信贷诈骗,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决定了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接连不断,也就决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进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保证经济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纷纷以各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慷慨劝贷,许多企业取得贷款后除了用于优化原有企业经营外,四处寻找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领域,贷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种投资项目中。不幸的是,当大多数企业仍处于投资周期中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从2011年1月开始,央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了新一轮大力度的紧缩货币政策,银行纷纷收回贷款,本来资金实力就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更面临着资金链紧张、资本周转不开的窘境,为了经营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巨大的利息压力更使得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如此就陷入了资金链紧张的恶性循环。

由于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性,其发挥作用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当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投向房地产行业后,房产调控的效果开始显现,房价出现松动,且消费者普遍持观望态度,房地产市场由热转冷,很多人将借来的资金投进了房地产,不但没有预期的高利润回报,还面临着转手困难及亏损的困境,一些运作大规模民间借贷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组织和团体更是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高利润行业的支撑是借款者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没有高利润行业,人们就丧失了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动力,而高利润行业的突然变故,则会使得民间借贷资本循环不能正常运转,导致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本链条中断,引发大规模借贷风波及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不断蔓延。自2011年4月温州出现涉高利贷老板出逃事件以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地铺天盖地而来,一批信誉好的甚至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陷入了“倒闭潮”,老板纷纷跑路,使整个温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气氛中。温州“跑路潮”蔓延之势尚未削减,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也传来噩耗,鄂尔多斯房地产老板因不堪高利贷追逼而自杀,此后民间借贷资金崩盘的消息屡屡传来。

民间借贷生存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熟人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遍整个圈子。民间借贷风波使这些地区长期精心培育起来的信用环境受到重创,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急剧恶化,而信用的恶化又进一步引发大规模挤兑,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者纷纷撤回资金,更加剧了借款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使得原本相对安全的企业也无法进行正常有序的资本循环,陷入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中,于是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的雪球越滚越大。

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根源

尽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此次民间借贷危机脱不了干系,变幻莫测的货币政策破坏了民间借贷的内在稳定机制,引发了危机浪潮,但单纯看宏观调控和内在稳定机制,二者都没有错,归根结底有错的则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法律监管这一制度层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制度阻碍。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至今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仍是国有金融机构一尊独大民间金融市场夹缝生存、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体系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国有大型垄断企业,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则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与二元金融结构体系对应的则是双轨制利率体制,即我国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这两种利率体系并存,这就导致资金体现出双重价格,即管制的体制内价格和不受管制的体制外价格。基于这一双轨制体系,大型垄断企业享受着低利率的融资优势,中小企业在融资难的情况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则要处于高利率的融资劣势下。

由此,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严重背离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衷,不仅扭曲了资金配置资源的机制,更扭曲了我国的经济体制,造成了民营企业做实业的生存困境。这样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间借贷的疯狂发展,逼出了房地产投资脱离理性的狂热,逼出了资产泡沫的无限膨胀,更注定会逼出一场民间借贷危机。

政府监管缺失使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障。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且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央行起草并准备多年的《放贷人条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星出现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有些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制规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的障碍。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发展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刑罚为辅的基本管理思路,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构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与规范正规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相比较,它的不完备和滞后严重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始终没有一个合法阳光的身份,游离于法律和宏观调控之外,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处于监管混乱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风险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和化解,从而难免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很大威胁。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路径选择

事实表明,尽管民间借贷有着自身的内在稳定机制,但它处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却也有着自身的脆弱性,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做到始终在安全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所以不论是事前避免危机的发生还是事后应对危机的破坏都需要政府的作为。从法制角度而言,政府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我国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长期以来不仅地位尴尬,而且管理困难问题棘手。发展民间借贷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设则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制度建设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控化为基本目标展开制度细则的制定。

阳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是制度建设首先要坚持不动摇的立场取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民间借贷的支持,与其让其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并成为经济动荡的隐患,还不如利用此契机将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以便将其正式纳入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将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要给出合法民间借贷活动的精确内涵,还要明确非法集资等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判断标准,从而使正常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规范化,即建立一整套严格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做到面面俱到,方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应贯穿在民营金融组织运作的整个流程,要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彻底改变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也是事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使监管事半功倍,民营金融组织不妨借鉴正规金融组织规避风险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间金融组织公开其资本规模、业务范围、经营细则等,从而保障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相对对称,进而降低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使监管部门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要针对监管对象指定明确的监管部门,使银监会、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门权责明晰,防止出现权责不明的灰色监管地带,要彻底改变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使监管贯穿在民间融资行为的始终,而且尤其要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管,并加大对事后监管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民间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8篇

(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通过调查研究“金改”背景下温州的民营企业,本小组发现2012年浙江省民营企业民间借贷在上半年经历了一个低迷期,民间资本流动不活跃、许多企业筹资难、相关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温州地区问题更为严重。而在温州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后,情况有所改善,民间借贷的发展更为健康但速度不快、规模不大,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关键词 ]浙江;民营企业;民间借贷;金融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17

本次的研究主要以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为了更好地了解现状,我们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设计了十分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我们通过对温州地区和我们家乡身边的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人的问卷调查,了解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

1问卷数据及分析结果

我们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温州民营企业,调查结果显示40%民营企业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分别占20%和17?78%。温州制造业极具代表性,所有我们调查的对象多数为从事制造业。

多数被调查的民营企业通过朋友、亲戚联系到了借贷人,民间借贷主要依靠朋友、亲戚这种关系联系到了借贷人,是其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调查的民营企业主要以借入为主,多数企业资金周转或再投资存在问题,而进行民间借贷,也有少数企业把资金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借贷给其他小型企业以赚得利润,这种途径的民间借贷政府要进行监管。

多数民营企业还是通过合同或者借条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为日后的经济隐患提供依据。但也有少数民营企业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民营企业从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主要作为银行贷款到期的过桥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或投资项目的启动资金,弥补原材料采购等劳务费用资金不足,解决支付员工工资等临时资金周转等,都比较平均。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57?14%的人身边没有遭遇借贷危险主要是因为经过温州跑路事件后,很多民间借贷人与借贷企业都谨慎了许多。

多数民间借贷人是百姓,他们有闲余资金来投资,57?14%的民间借贷人觉得身边有很多认识的人都这么做,并且利润不错,所以选择民间借贷。也有30?60%的民间借贷人是因为是熟人不得不借。

2民间借贷的网络发展情况

2005年3月欧洲最大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上线,为借贷双方提供了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依托互联网技术,这种高效便捷安全的借贷模式,一举推出便受到各界的关注和认可,并迅速扩散到各发达国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民间借贷趋于成熟、规范,形成了专门的借贷机构。现在中国一些机构也学习欧洲的ZOPA,相机借助网络,建立相应的网站。现在网上有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网站,有些网站是地方性质的,只针对或只局限于某些地区,有些网站是全国范围的。这些网站参差不齐,好坏掺杂。

好的网站一般以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理念,与各大银行、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闲置资金个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集资、不放高利。并敦促其会员在信息和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工作作风严谨、管理规范,拥有自己的专业性队伍,大批的金融行业精英和互联网技术专家及政策法规专业队伍,拥有专业知识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有的好的网站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间金融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好的网站建立了一个安全、高效、诚信的网络平台,提供合法、专业、快捷、阳光的服务。

坏的网站则通过向民间放高利贷来集资,再通过网站来将这些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去,而且这些机构的资金供应链不成熟、不完善,一旦某个环节出错,那资金链就断裂了,无法正常运行。没有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游走在灰色地带。内部的管理不规范、不完善,没有效率和效果。没有专业的精英队伍,没有有效的决策机构,没有良好的信誉。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的网站应该会越来越成熟、规范、合法、专业,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革新,通过互联网技术完善平台的管理和流程,是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便利化的道路。

3原因分析

3?1经济学角度

3?1?1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当前我国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使得民营企业难以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导致民营企业转向民间借贷。

3?1?2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环境

目前经济处于转型期,随着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上升,一方面企业运营成本快速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外部需求急剧下降,人民币不断升值,企业的盈利急剧减少需要向外界融资。

3?2心理学角度

投资者想要高回报率,希望用钱生出更多的钱,在趋利心理的作用下,一般会把闲置的民间资本用于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3?3法律角度

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

4对现状的评价及建议

4?1现状的总体评价

资本缺口大,资金成为阻碍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

民营企业融资受自身条件所限。小规模、零散化,不成体制,技术有限,种种决定了民营企业难以享受等同于大型企业乃至国有企业的待遇。

融资渠道单一,商业银行成为主力。在引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将民间借贷视为解决融资问题的关键一环,并试图通过建立如金融改革中心等措施来达到优化配置民间资本的目的。

金融机构供资受体制所限。银行的业务受理程序冗杂,决策时间偏长,这无疑会挫伤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民间资本流动性弱,集聚力差。民间游资小、多而杂,随地域分布,其有效合理的配置无疑是小微企业打破“瓶颈”的关键。

4?2建议

第一,完善以人人贷为主要代表的非抵押贷款。人人贷作为国内较为成熟的非抵押贷款之一,其良好的运行状况已无须多言。目前的问题是,由于非抵押贷款导致其贷款额度偏小(虽然最近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相比于非抵押贷款动辄500万元的贷款额度,整个机构对温州市多达千亿元的流动资金的融资能力有待观察。此处可以学习外国的成熟的非抵押贷款制度,可以按照评估前景对各类型抵押贷款按风险大小从低到高评级,相对应的利率将会提高。在此基础上,非抵押贷款的额度较小的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第二,规范民间借贷在网络上的运行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总结相关特征制定适用于网络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第三,政府应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评价及监督体系,从而使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相关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第四,民间借贷人必须尽可能地学习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和心理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大事。在进行投资时要理智思考和分析,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

5结论

经历了一系列老板跑路、企业破产、借贷人无法收回资本等事件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被大量报道和披露,民间借贷市场也因此遭遇困境,许多民营企业面临筹资难题。银行的严格审查进一步使民营企业缺乏资金。政府目前实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营企业利用民间借贷方式的规范化、增强市场的稳定性,但由于政府的监管一定程度上也使民间借贷的所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小,并不能满足许多企业实际的需求量。由于民营企业和民间借贷自身存在很多问题,要真正解决浙江省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和创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飞翔,龙玉国?温州民间借贷研究[J]?经济纵横,2010(3)?

[2]刘民权,俞建拖?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晓毅,里犯万,李人?农村工业化与民间金融——温州的经验[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

第9篇

一、组织部署情况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我1行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深刻认识到本行员工一旦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可能形成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各支行行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排查方案,采取从上向下,层层负责的排查方式。

(二)深入贯彻、加强教育。要求及时将此次排查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参与民间融资等行为的危害性及开展排查工作对于保护员工职业生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我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等活动的重大风险隐患,在工作和生活中真正树立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合规办事的观念。

(三)明确责任、严格排查。

二、排查开展情况

(一)宣传到位、理解到位。为考察前期准备工作的效果,通过调查,全行职工对此次排查工作的内容和监管部门、本行相关文件精神的知晓率为100%,对相关政策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

(二)手段多样、多向排查。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涵盖所有业务流程的全部重点岗位。

(四)责任到位、书面确认。

第10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理论根源:展望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54-02

一、引言

近几年,民间借贷风起云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载体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如今这股潮流开始踏入互联网领域,线下的活动被搬到了线上,由此,一种全新的P2P(person to person)信贷理财模式一网络借贷悄然流行,面向草根阶层、无抵押、小额贷款为主要特征的各式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何谓网络借贷平台?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借贷关系的平台,资金借入者和资金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

“网络版孟加托乡村银行”的大量出现冲击着人们的信贷观念,改变着人们的理财生活,同时它的存在也面临着诸如法律、政策、监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考验,如何正视和对待网络借贷的存在,了解和掌握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探究其价值所在以及进行科学展望,理应成为一条正确的路径选择。

二、国内外网络借贷发展现状概述

网络借贷在同外早已风靡,全球第一家网上互助借贷平台Zopa网站于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提供P2P(person to person)金融中介服务,在此模式下,贷方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时间、信用度,借方可以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因为没有中间结构,借贷双方都可以找到最符合自身利益的交易。而Zopa作为中介者负责系统架构、身份核实、规则设计、讨债追账等责任。“繁荣市场公司”(Prosper Marketplace Ine)诞生于美国,并于2006年2月上线运行,其功能类似于Zopa,但运营模式有所区别。Prosper引入了竞标机制,在此机制安排下,借贷双方进行金额和利率竞价,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而出借者则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因此能够实现双赢。Prosper需要完成的工作则是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它在概念上也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Zopa和Prosper主要依靠用户费用获利,借贷双方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由于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国外P2P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市场开发相对比较成熟。譬如:Zopa如今业务已经扩展到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到200多万英镑,已经撮合了8500万英镑的借贷交易:截至2009年底,Prosper注册用户已超过90万,累积交易量1.8亿美元。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外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 Club、Kiva等等,其中部分公司为借贷双方尤其是低收入者免费提供中介服务,较好地体现了非营利性和福利性。

与国外成熟运作相比,国内网络借贷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其建立多是模仿英国、美国。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的网站,它成立于2007年7月,作为第三方,它不吸储、不放贷,只是一个“民间借贷中介平台”,它秉持“使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一种乐趣”的理念,主要致力于一站式中间服务,包括:身份认证,工资等收入资料审核、网络信用验证、开发服务、网络通缉等等,目的是使借贷各方各取所需、资源互补,使网民之间的借贷更加方便、快捷、安全、规范。2009年成立的红岭创投,与拍拍贷的功能相同,审核手段也类似,它的最大亮点在于风险控制方面,更大胆地迈出了“坏账垫付”的一步,而不仅仅是曝光“老赖”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住址等资料,然后将其纳入黑名单等。此外宜信、哈哈贷、天天贷、搜好贷、e借通、ezmoney、钱世界等网站也纷纷建立,注册用户、交易量均有较好的成绩。

三、网络借贷的现实价值及对中国实践的展望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得主一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早在40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这类市场,并用“柠檬”市场模型预言了网络借贷市场必然消失,然而由于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难以普遍成立,以及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现象的存在,网络借贷这类私人借方与私人贷方之间的“准直接联系”模式会被激发和推行,成为当今自下而上金融创新的典范。

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讲,网络借贷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事物,经过3年左右的发展。国内网络借贷虽已见雏形,但由于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善,个人信贷更是处于法律边缘,对其监管自然陷入“模糊地带”,加之诸多网络借贷平台多为民间中介,品质良莠不齐,身份无法验证、没有抵押担保、欠款无人追偿、平台资质难界定等“尴尬”较为普遍,另外它们运作交易虚拟化,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方面有明显弱化倾向,如迅猛发展,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问题将逐渐暴露,网络借贷的风险将会凸显,于是,有些经济、金融界专家提醒和呼吁目前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网站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网络高利贷、金融诈骗等活动,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针对以上情况,同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这一“幼稚行业”,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网络监管部门应秉持客观、科学的态度,细致观察和密切跟踪网络借贷的发展进度和倾向,深入认识和挖掘它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并从保护新兴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秩序的高度,合理界定其身份、明确监管分工,使各类网络借贷平台朝着更加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健全法律政策,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发展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网络借贷凭借“短、平、快”的特点和优势,快速跻身于广大的信贷市场,丰富了金融服务市场。国外网络借贷较为发达,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网络借贷法律建设方面走在了时代前列,反观国内,虽然目前网络借贷的规模并不大,但其受益人数之多、发展速度之快却令人惊奇,然而作为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国内网络借贷平台还处于“灰色地带”,唯一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如此简单的法律条款,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应正视网络借贷平台的存在,积极参考现有理论和国外法律,结合中国国情,设计

相关法律政策,应及早出台《放贷人条例》或者《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明确其合法身份,使之早日走出“模糊地带”,消除明显的法律风险。同时,国家应积极鼓励此类中介的存在,合理规划行业发展战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行业集中度,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和创业资本投身于这一朝阳产业,借此发展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丰富和完善现有金融市场。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网络借贷能够成功交易,得益于中介平台的严格把关,更离不开借贷双方的诚信和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要从我国社会实际需求出发,积极依托政府监督和管理权威,做好信用立法、系统建设、信息采集、合理应用等基础性工作,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同时,考虑到我国信用产业的长远发展,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信用产业发展经验,努力倡导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适时探索、建立民营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独立性和运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三)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要在法律规范的基础 ;上,继续明确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责归属,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网络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细化监管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要着手建立网络借贷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跟踪和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公布行业权威研究报告和行业发展报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就网络借贷热点问题同国内外管理部门和业界人士进行广泛沟通,共商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大计;建议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民间协会的力量,有效促进国家法律更加契合现行经济金融环境,为网络借贷行业营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网络借贷中介应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核,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布局营销渠道网络,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开发不完全雷同于银行的金融信贷产品,要扩大服务范围,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更新服务手段。推行个性化服务方案,实现借贷双方和自身的价值增值,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引进和培植专业人才,努力打造综合性强的个人贷款优质金融服务平台。同时,网络借贷中介也应重视信贷风险控制,除了进行常规审核、黑名单曝光、协助受害者进行资金追讨等之外,应积极引进科技手段,自身投资建设反欺诈系统或者考虑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对接,健全身份认证体系,降低欺诈风险。此外,网络借贷中介也应加强流程管理,适当借鉴银行机构小额借款审核程序,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11篇

关键词:互联网;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路径优化

本文为江苏省商业会计学会重大课题:“互联网金融新时代下小额贷款模式研究”(项目编号:JSSYKJ20141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4日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原理及操作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原理就是有资金并且有投资理财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在此过程中,专业的金融服务平台(P2P平台)充当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而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底,平台已达1,575家,这个数据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上升,虽然各个网络借贷平台都会有自己突出的特点,但是其基本的交易操作流程大致都是相同的,见图1所示。(图1)

虽然网络借贷发展速度非常快,使众多小额借贷得以满足,但是目前其规模都不大,行业发展不规范、监管缺位、内部风险控制不够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存在的法律风险。P2P平台作为一种中介,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本身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所以P2P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平台运营商不参与借贷活动,基本上无法律风险可言。但是,如果平台运营商参与借贷活动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面临诸如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集资诈骗、洗钱等法律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P2P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另如P2P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经营。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3、集资诈骗。如果P2P平台运营商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4、洗钱。就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一来,平台主体没有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记录上报的机制,也不会主动承担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二来,平台主体对贷后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力度不够,只要客户能按时还款,对其用途与申报用途是否一致也不深究;最后,由于在平台转账过程中是通过网络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形式实现的,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因此洗钱分子能够瞬间实现转移非法所得,达到洗钱目的。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仅仅是一种金融理财的中介平台,最多只能算是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究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管还是第三方进行监管还不确定。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部分都是挂靠在以某投资咨询、电子信息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等字样名称注册的公司经营的,根据工商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只有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设立审批注册管理,却不能对其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进行监管。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设立中所需要的资质、技术、人员、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其运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没有任何规定,一旦借款人大面积违约将对平台的运营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总而言之,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设立、运营及事后管理方面均缺乏相应监管。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存在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防范一直以来都是包括P2P在内的小额贷款机构的一块短板,这不仅是影响其自身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也是普通投资者对其安全性充满疑虑的症结所在。

1、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分析。在P2P平台和借款人之间,信用审核尤为重要。P2P平台一般通过网络或电话获取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产状况、结婚证等相关信息,并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审核。但这些审核标准对借款人的信用、实际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很难跟踪调查,平台难以把握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出于利己的目的,借款人必然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网络借贷平台做出不真实的信用评级,导致风险系数大的借款人获得贷款,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当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后,为了获得超额收益,他们可能不按借贷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或者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果投资成功,借款人可以获得全部额外风险收益,如果投资失败,甚至进行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致命打击。

2、平台与出借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分析。在平台(担保方)和出借人之间,信用风险比较突出。目前,大多数平台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中介,而是充当不同的角色,比如审核方、担保方、资金管理者等。一是平台有可能利用出借人的资金自融,将触犯非法集资底线;二是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到P2P平台账户,因为第三方支付没有资金监管权力,资金流向不明,平台卷钱跑路风险加大。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存在网络系统风险。互联网网络具有开放性,平台存在的安全漏洞也有被侵入破坏的可能。黑客侵入攻击,一是可能造成网站瘫痪,信息无法及时更新,出现信息缺失,使数据的积累受到影响;二是数据库可能受到篡改,使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受到破坏。另外,即使不受到外来攻击,系统本身也并非完全安全,由于设备损耗、系统故障,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系统崩溃,这些都使平台的正常运转面临网络系统风险。一旦平台无法正常运转,那么依托于平台系统的数据收集与整理就会受到影响,间接增加平台的运营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路径优化

(一)加强法制建设。当前,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也在帮助金融创新,定位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只要不涉及“资金池、假标”,而使投资人的钱对接到借款人的手中,平台作为通道获取一定收益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低、利益诱惑大,一些“线上中介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因为竞争激烈等原因纷纷由“线上”转向“线下”,甚至存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强烈冲动,个别不法分子更是浑水摸鱼、集资诈骗。为有效防范和应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可能出现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重大风险,可以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打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方工作合力,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从事资金池模式、债权转让和等线下业务的P2P网络平台,鉴于其涉嫌违法违规、扰乱金融秩序,应予以严肃查处、直至依法予以取缔。

(二)将P2P行业纳入监管。对国家来说,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是完善金融体系、搞活民间小额信贷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往民间借贷并未被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现在看来,民间借贷的形式是完善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有必要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调整修订现行法律中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鼓励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要求P2P平台必须经过注册后才可进入市场。有效注册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以此将其纳入监管轨道,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与民间借贷自身门槛低、方式灵活简便、以信用为基础进行借贷的形式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在将其纳入监管的同时,也不可以完全等同于对银行业金融体系的监管,以防止掩盖民间借贷本身的优势。具体可以参照英国行业协会的方式,鼓励P2P市场的参与者组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

(三)建立并完善征信服务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征信市场的培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英美两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基础就在于国内有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良好的征信服务既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难以完整的查找、没有一个综合的信用数据平台、各类机构的信用资料不能共享、评级方法不完备,等等。对此,可以采取与第三方信息共享的方式来增强信息的证明力度。比如,身份证认证可以与全国统一的公安部系统联网,学历认证可以与教育部系统联网,房屋产权证明可以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合作,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等。建立完备和透明的个人信用体系,通过个人的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便可以验证个人的真实信用等级。

同时,网贷平台应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与平台自身的自有资金账户分离开来。贷款人将资金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打入这个托管账户,托管机构会对此账户内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限制借款人、贷款人和平台对于该笔资金的提现或者划账,以保障资金安全。

当然,作为一名P2P投资者,应有理性投资心态。P2P投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需要注意投资风险的控制,选好平台,选好标的,注意投资分散性,并对于自身的投资决策需要有承担一定风险的准备。对于无专业实力或者无时间精力进行投资选择的投资者可以适当选择优秀的网贷基金类产品进行投资,通过第三方专业的风控手段来降低投资风险。

(四)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系统安全防护。作为网络借贷平台方,必须加强自身系统安全防护级别,采用严格的认证与数据加密体系,并做好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作为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平台数据与资金数据应相互隔离,才能有效保障平台数据安全。数据安全防护不能一劳永逸,需要不断加强与升级更新软硬件系统,才能切实保障用户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网络借贷平台要将客户数据当作自己的生命线来对待。平台的数据访问采取严格分级制度,每个能访问数据的人员访问信息范围仅限工作职责所需。另外,平台各个应用之间有防火墙,仅限配置为信任的通道访问。除此之外,还要定期请网络安全公司进行渗透测试,防止开发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漏洞。

同时,P2P平台要定期组织自查,对于经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和加强,从产品和运营的合规性开始,不断强化自身。从法律上、从管理上、从产品本身不断改进,这对企业的发展绝对是个良性循环。

最后,P2P行业需要规范化发展,加大对P2P行业的经侦力度实属必要,能进一步促进行业的进步。经侦力度加大,跑路事件提前扼杀,于投资人而言减少了损失;对行业而言,恶性事件概率降低,中国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也就在眼前。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第1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管制 金融体制

自今年8月以来,温州发生多起借款人因拖欠高利贷而“跑路”的事件。部分企业涉案金额达数亿元,贷款者近千人。9月28日,温州市政府紧急出台了《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意见》。总理也亲赴温州了解调查实际情况。国务院出台了“国九条”来缓解民间借贷危机。尽管如此,一些沿海城市如台州、宁波、晋江、佛山还是相继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这股风波甚至在向内陆城市蔓延,焦虑和恐慌情绪迅速蔓延至整个河南担保业,冲击着早已绷紧的民间借贷市场。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特征

分析以上事件可以发现,民间借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范围很广,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从地域上看,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省市是原本民间借贷就比较活跃的区域,而如今河南、内蒙、陕北等内陆省市也快速发展起来;从贷款流入的行业来看,制造业、房地产业、商贸流通领域均有涉及;从借款人的规模来看,广大中小企业是主要的资金需求者。据温州瓯海区对105家中小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初始资金来源中,有15家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占14.3%,其余90家企业都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来融资。第二,利率水平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严重偏离,具备高利贷的性质。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显示,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已连续5个月上升,其中11月为23.08%,比上个月上升了0.25个百分点。而其他资金周转较快的地区如福建、广东等地,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是远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而一些短期周转贷款,民间借贷利率月息可高达8%~10%,年化收益率可高达50%~100%。第三,资金链条环环相扣,银行也牵涉其中。在这条链条上,个人、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企业、投资公司、企业、银行都紧密相连,共同造就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和繁荣。令人担忧的是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据温州银监分局6日透露,从2011年8月至今,温州共发现4家银行4名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相关银行已对当事人作出开除处理。这4名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涉及的金额大约为2亿元。然而这不过是冰山一角,商业银行体系到底有多少信贷资金变相成为民间高利贷尚且难以估计。

二、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危机的原因

我国民间信贷市场出现此种态势固然有很多原因,比如人民币升值和物价上涨两大因素压缩了低端制造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致使这些企业资金紧缺,与此同时,一些个人、家庭、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一味追求高额回报而将资金盲目拆借给民间高利贷机构。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首先,利率管制受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影响。央行实行“存款利率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限管理”,通过直接干预商业银行信贷利率来影响金融市场价格。随着近年通货膨胀率的上升,负利率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为了寻求更合理的回报,许多家庭与企业将资金拆借给高利贷机构。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不再是价格竞争,而是规模扩张的竞争,而利率管制又为信贷人员提供了巨大的获利和寻租的空间,于是大量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注入民间信贷市场。其次,商业银行信贷机构不合理,使中小企业融资较为困难。虽然自1984年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但我国的金融体制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种国有银行垄断下得二元结构。在现行金融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倾向于向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当我国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起来时,这种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信贷结构与需求结构的不对称性愈加明显。随着2010年底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贷款增速开始下降,首先殃及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被迫向民间信贷机构寻求资金支持。再次,民间信贷机构自身资质参差不齐,外部监管缺失。很多民间信贷公司成立时间尚短,少数甚至不足一年。这些公司自身资金有限,又缺少资产负债经营管理的经验,内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就外部而言,银监会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近乎真空。经济增长一旦放缓,部分行业中小企业资产周转放慢,还贷出现困难,则民间借贷机构很容易发生集体倒闭事件。

三、应对民间借贷市场危机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温州市政府首先出台了《关于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意见》,其中加大对中小企业帮扶力度与确保系统性风险可控等做法还是可取的;国务院出台的“国9条”也从各方面加大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给予了极大地税收优惠。从最新数据来看,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都开始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至9月底,工商银行全行的小企业贷款余额已达6472亿元,较年初增长1747亿元,同比多增585亿元,增幅达37%,增幅是全部公司贷款增幅的4.4倍,增量占全部公司贷款增量的44%。各省市也出台相应的措施,比如大连市补贴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浙江省政府财政出资10亿元建立中小企业再担保基金。

这些措施只能在短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想要标本兼治,首先应该放松利率管制,缩小民间借贷市场与商业银行体系的利率差。根据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尽管如此,3倍的利率差仍然是巨大的违规套利的空间。只有放松利率管制,才能使借款人获利逐渐向存款人获利转化,才能逐渐缩小利率差,从而引导资金流向,遏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向高利贷,而中小企业也能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其次,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监管体系,使得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阳光化。从法律层面界定民间借贷机构的性质、职能、分类及相应的开业条件、资本金要求及业务范围,加强业务决策、授权操作的流程管理,督促民间借贷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通过建立行业存款保险制度和再担保基金来增强整个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以上两项措施结合,才能逐渐消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垄断下的二元金融体制。商业银行体系与民间借贷市场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利率的市场机制,引导资金流向,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从而使金融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而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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