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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18 17:25: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属性;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122-01

自2004年被判为非法经营罪的民间借贷“涂汉江案”,2006年浙江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吴英案”,2009年的浙江丽水美容院“杜益敏案”,到2010年的“台州吴英案”,民间借贷案件接踵而至,然而,民间借贷是经济金融领域中建立在熟人社会之上的一种资金融通渠道,它自身的法制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显现,许多业界专家认为,监管缺失和法律缺位是民间借贷始终游离在灰色地带的重要原因,“法律何时为民间借贷松绑”的呼声提上日程。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原则为:私法是以个人自由选择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和拘束力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权限,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形成国民生活时,我们都应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对民间借贷,我们首先应明确其具备的公法和私法属性,以便对民间借贷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定位有清晰的认识。

首先,民间借贷是指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管制之外的融资活动。从其定义出发我们可得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满足民法构成的部分要件,即合法自愿、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因而,符合民法构成要件的法律关系可由民法体系进行规制。从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来看,由于相关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还未出炉,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的借款合同则为其主要参考对象。即合同法属于民法体系,民法体系则统属于私法范畴,民间借贷则具有私法属性则不可置疑。

其次,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为有效率合理规范的必要,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中设公法规定,颇为常见并日益增加的趋势。民间借贷的自愿平等的私法属性毋庸置疑,然而,我们应正视:民间借贷本身是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补充手段,即自然人或企业在国家的金融系统中不能获得融资而寻求的另外一种融资途径。既然作为融资补充方式,必定由国家强制手段即以公权力形式进行干预民间借贷活动,使其符合国家意志而存在。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构想

1.明确民间借贷的立法思想

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反映着执政者或立法者以法的形式确定的思想理论和基本立场。进行民间借贷基本立法首先要求政府转变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应是支持而不是压制,事实表明,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发展是与其自身符合市场需求相吻合的,如政府不能端正态度,必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产生阻碍,最终难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2.勾勒民间借贷的法律框架

民间金融由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化,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将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完备化、系统化。民间借贷涉足到公法和私法的范畴,必须进行统筹规定,比如在民法领域对民间借贷进行定位,在其合同法中载入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在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章节中加入民间借贷诈骗罪等类似规定,此举乃为弥补法律的空缺,使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形成相互呼应的效应,做到法律结构的完整性才能保证民间借贷活动具有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即有私权的自由自愿保障又有合理调控公法手段,才能更好地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常轨道。

3.落实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只有专门性的立法才能保障法律行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及操作程序的合法性,《贷款人条例》无疑点亮了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的曙光。《贷款人条例》是由央行起草并于2008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各界人士对《贷款人条例》的出炉予以满怀期待,早在2005年央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时就明确表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但至今该法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据相关人士表示《放贷人条例》暂时不会推出,但涉及民间借贷的内容将会放在央行正在推进的《贷款通则》里面。无论怎样,民间借贷的已进入立法筹备程序,其落实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或许待立法时机成熟之时,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终会展现在我们眼前。

参考文献:

[1]贾清林.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民间借贷二元化法律认定探析[J].学理论,2010,(27).

[2]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金永熙.新编民间借贷实务379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胡光志.虚拟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对方欠钱没有欠条,可以选择其他的一些东西作为证据,比如录音、付款凭证等等。也就是说,在欠条诉讼当中,欠条并不是作为唯一的证据存在,当然欠条的证明力肯定是比其他证据要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月息2分受法律保护。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是支持的,也就是月利率2%法院是支持的。对于超过年利率24%~36%部分,已经付了的,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另外关于利息需要提示的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即不认可砍头息。并且对于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年利率大于36%都属于高利贷。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网贷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可以不还。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欠条协议书范本是首先应当写明借款方与出借方的姓名等具体信息;其次,写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和还款期限以及还款资金来源;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关于违法网贷的形式有: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风险;预防

一、引言

在民间实行借贷办理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这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几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执行。基于民间借贷公证的实现(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有利于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而稳定的秩序。但是,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借贷交易相对比较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民间借贷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违法性,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加大,风险相应的增大。在本文中,笔者对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其预防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

1.虚假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工作时,很多当事人进行肆意串通,随意捏造借贷事实,构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随便签订虚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实的借条,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坏,对财产进行随便转移。在平时的民间借贷公证实践中,很多虚假的债务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之中,这个过程就可能钻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债务,这不仅可能损坏他人利益,更严重地是损坏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趋于虚假:第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借贷要求,但是又没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受到欺骗而出示借条。此时,借条内容可视为无效,因为借条内容并不是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不具有完全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证机构班级(办理)的民间借贷业务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那么可能会面临公证无效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要提供赔偿。

2.为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容易掺入很多违法元素,导致民间借贷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借贷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前提下,还是选择借款给他,这就是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显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地,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相较于银行利率会偏高一点,但是上限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参照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可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掌握一定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这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错误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间借贷业务。

民间借贷一般会涉及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及经济犯罪,更严重的是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底线。

三、民间借贷公证中风险预防的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避免承担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中国公证协会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该项业务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并为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业务办理规范。基于此,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办理就具备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使得公证员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办理(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需要认真细化和具体化,对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还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鉴定,但是审查员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严格参照一定的依据和程序来执行。与此同时,还要适当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行业约束力,保证行业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间借贷公证抗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审查核实,防范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必须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甄别,杜绝一切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第一,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要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掌握。如果遇到银行出示的凭证和借款金额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就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关凭证,就要要求出借人说明资金来源。第二,加强对于借贷交易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凭证是否齐全且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杜绝违法借贷现象的出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借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主体审查,保证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而言,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才具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能力。第二,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从本金中实现扣除。与此同时,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约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此外,借款人必须为了进行合法业务(用途)才进行借款。第三,严格审查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击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第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抗击风险能力。只有公证员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较强的公证业务能力,才能够进行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抗击公证风险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也无语(业务)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剖析证例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这样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业务的优势与不足,有效规避公证风险。

第二,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可以有效规避民间借贷公证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公证从业人员的一己之力是很难规避所有公证风险的,可见,必须通过提高科技技术,增强综合信息核实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用记录来对其进行严格核查。

四、小结

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同时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对公证机构自身的风险,本文探讨了相关风险后提出了规避措施,但也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公证风险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蔡宏昕.浅谈民间借贷与公证[J].法制与社会,2013年09期

第10篇

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分,要坚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标准,更要坚持实质标准:

一是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使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是非法集资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对其理解不应仅限于人数的多寡,而应取决于集资对象的社会影响力。因为,金融系统的风险性与参与者的社会网络广度、影响力是成正比关系;

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危及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这也是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最实质性的区分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关键词】温州;借贷危机;政策因素

一、危机概述

近年来温州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资金链环环相扣,涉及人员不断增加。根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4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资本超过6000亿,并且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其中参与民间借贷的资本约有1100亿,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左右。据统计1100亿的融资总额中有40%就投入了民间借贷。

高额的民间借贷资金不仅来源居民的闲置资金,还有大部分来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杠杆原理,用少数成本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大量的资金贷款再转贷给他人,使得民间借贷过度发展,借贷数额急剧上升,从而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伏笔。2011年随着政府的一系列银根紧缩货币政策,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与此同时掌握借贷资金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息差,不断提升民间借贷利率,直至超过历史最高值。平均年息是24%到36%,最高达到180%。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毛利润大过3%至5%,不会超过10%,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得企业背负着巨大还贷的压力,直至无力偿还贷款而“跑路”。

但在这短短半年里,危机造成了80多家企业破产,损失达到800亿左右。中小企业的倒闭破产和大量工人的失业给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2011年4月温州开始出现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随后几个月有近40多名企业负责人失踪,直至2011年10月“胡福林”回归,温州借贷危机才受到初步遏制。

总体而言,温州借贷危机爆发前后持续了半年之久,给温州经济乃至全国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同时也让人们开始重视民间借贷及其所带来的危机。

二、借贷危机的政策原因分析

(一)货币政策衔接不稳

2008年中央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采用了“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而银行利率并未随之调整,这使得极度需求资金的企业及个人不得不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融资,而无视了高额的贷款利率。2011年政府为稳定房地产,防止房产泡沫,一年以内进行了5次上调贷款基准利率,连续7次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致使银根进一步紧缩,借款更加困难。2011年货币政策的骤然紧缩,使得这些毫无保留的投资者们突然之间资金紧张。许多企业因为货出款未到和银行贷款量的骤然减少而无法连上资金,以致这些企业不得不向民间进行借贷,这是温州借贷危机爆发的基础原因之一。

(二)民间借贷欠缺监管

1.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危机爆发前温州对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局。银监局虽然可以对银行借贷业务进行监督,但监管能力有限,对于那些利用财务杠杆向银行贷款进行筹资转贷的组织,银监局无法及时监测并控制。无监管机构的漏洞,放任了民间借贷组织对借贷规模的扩大和对贷款利率的无限制、不合理的提高,致使借贷风险的破坏力增加,风险范围扩大。

2.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银行借贷业务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的便利,灵活更适应他们的要求。但依旧掩盖不了其借贷关系的复杂性所带来的监管问题。温州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仅仅只有国内的温州商人,还有在国外的温州商人,他们之间资金的来往也及其密切。然而中国现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采用“一线多头”,对于温州这种“多线多头”甚至牵扯到海外资金的“非法融资”无从下手。因此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为温州借贷危机的产生提供了政策土壤。

(三)民间借贷缺少管理机构

温州的借贷危机不仅暴露了外部监管的不足,还体现了温州民间借贷缺乏正规机构的管理。银根紧缩后,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开始陷入恐慌。使原本已经紧张的金融市场变的更加混乱。无数借贷中介和借款人在混乱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为自保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致使温州资金链在双重拉力下断裂。由于没有正规机构出来安抚人心和处理借贷纠纷,以至于民心惶惶,金融秩序混乱。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最终陷入恐慌。

(四)法律制度的缺失

在缺失正规机构管理之下,民间借贷变得更为便利和灵活,但也放弃了以契约形式进行借贷的一系列程序,在法律上是非合法的融资方式。在缺少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出现无人承担或无机构承担,债权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资金,而债务人也可能会在偿还借款时受到利益损害。近几年温州的民间借贷纠纷事件的数量一直在上升,由于法律的不完许多都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银根紧缩后,大量企业负责人“跑路”,使债权人的借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偿还,大量的债务纠纷无法及时的到处理,从而使温州原本已紧绷的资金链不堪重负而断裂,使借贷危机彻底爆发。

三、对策分析

(一)加强政策变动的过渡

此次危机爆发的基本原因是政府骤变的货币政策改变了融资环境,导致资金链断裂。因此在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的同时,应该适度加入政策实施的过渡阶段。政府可以鼓励各金融机构对自己的客户做到信息的及时通知并在政策实施前给予1个月的缓冲时间,同时温州政府还可以对一些因政策变动而发生重大资金问题的企业进行政策资助。通过及时的告知和适度的缓冲使得借贷方法都有调整的空间,减少资金链条断裂的机会,避免危机的产生。

(二)规范民间借贷

1.建立合法的民间借贷经营机构

民间融资模式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短期性资金需求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温州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民间借贷经营机构,将闲散资金集中化,再经过统一程序出借,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国家除了要鼓励建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还应该为境内外的温州商人建立一个合法的资金借贷平台。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外币借贷机构,该机构只能吸收境外民间资金,再依据境内外商人的需求与村镇银行进行资金调度。

作为民间借贷的经营机构,首先要建立完整的管理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素质。聘请专业人员对借贷企业及个人做出项目评估,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并签订一系列借贷协议,以降低借贷风险。同时建立监督部门,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的操作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资金流向。

2.建立相关外部监管体系

在建立了民间融资经营机构后,还要成立相应的外部监管机构,如温州民间借贷监管所(见图2)。

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居民,而对于当地情况最熟悉的莫过于当地的各个政府机构。国家可鼓励温州政府建立民间融资监管所,掌握各个民间融资机构的借贷资金来源和去向;统计当地民间借贷的一系列数据并做报表交付给温州银监局。形成完整民间融资状况表,确保政府能够了解民间融资状况,并改善和制定相关政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非政府机构并且以负债业务为主,监管所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的严格检查,确保资金有充足的流动性。

(三)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对民间融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能够对民间借贷进行正规管理,政府要正视民间融资,通过将民间融资写进法律的形式使其合法化。通过法律将原本私下进行的民间借贷由暗转明,减少监管难度。其次制定融资机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融资机构行为,同时为监管提供法律手段和法律依据。国家还需为民间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借贷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关规定,为双方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对于民间融资正规化,减少风险有着巨大作用,也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途径和相关处理依据。

参考文献

[1]周慧兰.温州借贷危机:根源与解决之道[J].21世纪经济报道,2011(10):2-3.

[2]姜瑜.温州借贷危机“倒逼”经济转型[J].上海金融报,2011(10):1-2.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拍拍贷”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P2P

P2P这个概念对于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受众来说,是一个新事物。“P2P”即“peer to peer”,顾名思义,P2P即是打破传统借贷的机构化,转为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方式,具体表现为放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自由地选择他所信赖的借款人,下文的案例也会就此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说,P2P是民间借贷的新型模式,通过互联网或线下系统平台进行的个人与个人的贷款,即国内通常所说的“人人贷”模式,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线上P2P,此借贷模式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例举的“拍拍贷”正是这样的一个国内较为成熟的P2P借贷平台。

二、“拍拍贷”的基本情况介绍

本文例举的“拍拍贷”自2007年成立,是中国目前较为领先的也是最早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现已有注册用户30万人。进入该网站即可看到:可以选择借款或理财。借款的金额是3000-500000不等,还款期则为3个月至1年,相比银行贷款的漫长还款计划来说,这是一种短期贷款的渠道,通俗来说就是为人们解决了对资金的急需。选择完这两项,借款人还需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文件,并写明借款原因以供放款人选择或参考。理财部分该网站写到:年化收益12%-15%,相较很多商业银行提出的理财产品甚至比对近日较为火爆的“余额宝”,这份年收益率都是比较可观的。通过对这个网站的粗略观察,更直观地了解了何为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及其运作规则。无疑,“拍拍贷”网站即是直观的网络版线上P2P操作平台,这是本文的基础事实依据,以此为鉴。

三、P2P模式的法律意义

在“拍拍贷”网页的下方,有一个“法律政策”的选项,对线上P2P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拍拍贷”将P2P定义为民间借贷,笔者参照了多个P2P网站都采用了这个定义,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众所周知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成为银行金融活动的有效补充。同时,“拍拍贷”将自己定义为这样的角色:拍拍贷以让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得到收益为最明显的目的,采用现代互联网便捷的技术和理念建立了一个民间借贷的网络平台,以求安全、高效、诚信的民间借贷,规范了个人借贷行为。拍拍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采用平台式经营方式。这也同时更深化了我们对P2P的理解。

四、网贷P2P为何如此火热

在互联网金融炙手可热的大趋势下,P2P现以一种强势的姿态进入内地金融市场并火速扩展,是什么造成了网贷P2P的火热?对于借款人、放款人以及平台这当事三方来说,都有较传统的商业银行或地下钱庄借款的方便之处,不仅顺应了互联网大发展的趋势,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来说,民间借贷更是你作为我国金融模式的有利补充,在我国一直长期存在,并发挥了积极的实际作用,同时还将会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深化改革,而逐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从民间借贷的现状和优势可以看出,这种发展趋势与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的积极需求密不可分。而P2P作为新兴的网络方式的民间借贷,其便捷和优势有目共睹。

五、笔者的思考

我们刚刚认识到P2P的存在与发展,而在其行业内部,却已经走到了瓶颈阶段。P2P行业的低门槛状况,或能通过行业洗牌或相关部门的重视得到改善。但市场上愿意尝试的客户,是否会因为对其前期混乱的管理造成的苦果而对这个行业产生失望,回归小微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是不得而知的。

新兴且高效便捷的方式是这个社会以及金融行业希望看到的,宏观来分析,虽然它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但始终是信息化时代的进步,正如P2P。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国家已通过试点或相关的立法开始规范P2P,主要的着力点是信用评估和风险规避方面。但当新鲜事物的产生时,对于我们普通的客户或潜在客户而言,却不能轻率地全部接收。例如,当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客户在“拍拍贷”网站中投资时,如果出现逾期收不回本金的情况,除却“拍拍贷”网站内部存在催缴部门以及可以通过自己联系借款人催款,此时借款人仍不还款的话,后续再无有效的保障,放款人的损失是无意义的,且对于中国现在并没有实施信用制度,对于借款人来说,不还也没什么实质意义上的后果。这个最简单寻常的现象背后,是仍需各界共同努力的、P2P网贷确实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搜狐证券.互联网金融报告第02期.http:///s2013/p 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