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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8 17:25: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

第1篇

1.合同审核。一般需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尤其是进口仪器设备,需要对国内商的资质及其商业信誉进行调查评价。我校有专门的审计部门对合同对象的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进行审查,评估合同签订对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并在其合同履约过程中关注资质、信用有无变化。2.合同签订。进口设备的签订大多是与国内的商签订,为了规避汇率变动,结算方式主要为人民币包死价。但也有少量签订条款中涉及外汇结算,进口仪器设备签订合同后免税办理、清关等程序,到货周期较长,一般为3到6个月,汇率波动较大,出现结算付款与预算相差甚远,从而导致用户部门预算不够的现象。从而导致合同风险把控不严,违约处理风险增加。3.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一起遵循合同约定条款,根据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目的履行义务。尤其进口仪器设备,要进行设备性能测试、分析,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4.合同签订后的验收、结算。合同签订后,进口仪器设备需要相关免税办理,清关到货后的验收工作一般由职能部门、用户部门以及供应商参与,如果涉及商检的设备,还需要海关等校外单位参与。进口仪器设备由于指标的复杂性、专业要求,验收有时会需要专业的场地和条件进行设备性能调试。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物条款进行履约验收。合同结算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对合同履约的监督,也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一般由用户部门办理入库、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汇率变动对进口设备采购合同的影响

高校的年度预算是对一年的采购计划的总体规划。其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是年度采购总预算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对年度整体采购预算计划有重要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影响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且对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我校目前采用的一般结算方式为人民币包死价,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汇率变动风险。但也有少部分进口设备是采用外汇结算,采购合同条款一般会注明付款结算的方式、时间等,合同结算的时间段不同所对应的人民币汇率就不同,所支付的金额就会随着汇率的上升或者下降而变化。

三、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流程管理

目前进口仪器设备普遍金额较高,结合我校的实际工作,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需要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大部分的进口仪器设备都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于进口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采购周期较长,流程中涉及单位较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合同管理体现了采购合同过程的闭环管理,包含合同的签署、办理免税、清关、商检、资料归档等环节。

四、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

作为政府采购的其中一员,高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也具有商业性质,同样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开展。学校通过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用制度法规约束,施以监督,将合同管理工作推向规范化、法制化,使其更加完善。尤其对于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通过规范合同的标的物产地、型号、价格、到货时间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以及履行阶段进行合法、规范管理,我们能够做到保护学校资金、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而有效提高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五、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我校已经实现集中采购合同统一管理模式,并且已初步建立了合同规范管理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章管理办法,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模式。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的缺乏,导致用户在查阅采购合同时效率低下,也为学校采购合同整体管理增加潜在风险。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是合同管理效率提升的重要保障,合同是否及时归档、合同档案分类是否便利、科学,使得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2篇

经营管理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通知要求,为了做好迎接公司经营管理检查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我司结合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高效、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及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我司建立了相应的多项经营管理办法。其中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办法、合同评审制度、项目施工预算制度、材料进场的验收管理、项目责任追究办法、施工现场材料的保管等。各项经营管理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我公司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也为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做了铺垫。我司计划通过各种途径作好经营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的经营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经营监督和经营管理,使经营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 

二、经营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制度及办法的执行。

根据公司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对经营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和要求进行了重新核实,重新检查了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2017年以来签订的采购合同,对各类采购经营管理的数量、名称、价格、金额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核实;针对主要经营管理的采购,对订货次数、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供应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对资源市场内同一产品进行询价比较;认真分析市场走势,对所用经营管理材料进行了价格评估,对采购时机进行了重新统筹安排,采用规模、批量采购的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经营管理结算过程中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流程进行了自检自查,杜绝了违反合同约定方式和额度擅自对外付款,付款手续不全进行结算等问题;对采购经营管理的质量进行了彻底检查,确保了产品质量。 

三、做好经营预算及评价、落实经营公司管理规定。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与我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认真对成本、费用目标进行分解、控制、分析与评价。定期进行经营综合分析,及时提出经营控制措施和建议;定期对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四、工作策略反思及监管制度运行情况。

我司作为实体经营公司,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综合经营当好先锋。根据需要,我司适时牵头制定新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依据。同时抓责任落实,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管理者理论水平、思想意识及业务能力。夯实廉洁自律精神,2018年,我司做到无违规使用资金、无“小金库”、无违规使用公车、无违规公款接待、无“两本账”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在制度健全方面,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与现实的工作存在不相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管理制度是相对比较刻板,不是很灵活,而经营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多面向于现场管理,这就存在于制定的制度在现场实际操作起来难免会发生冲突,现场管理的灵活性正好与制度的不灵活、死板相互制约,如车间产品库存与现场对接滞后、设计部门与现场管理消息滞后等情况。所以现有的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断的现实管理实践中才能得以完善,得以推广和发展。

2. 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及时性。项目经营管理临时计划变化较多,同时,施工现场施工计划无法及时提交公司,导致经营管理计划也无法按照规定实施,与项目管理产生冲突。

3. 对市场上材料价格的了解渠道相对比较单一,难免会造成成本的增加。现在我们了解的方式主要就是通过网络、供应商报价、造价信息,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多多走出去加强市场调查,充分的了解各种经营管理的价格、性能等信息。

4.公司对经营产业掌控力不足,公司产业链属刚性需求,而公司产品对于该产业链不属于刚性需求,市场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及生产力过剩。  

六、 今后努力的方向。

1.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学习综合经营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管理办法,取其精华来充实完善各项制度。

2. 加强经营管理计划管理。为了确保经营管理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经营管理计划的准确率,杜绝计划随意性,本着“经营管理进场,计划先行”的原则,严格要求计划的制定,合理降低生产损耗。

3. 按照要求选定合格供应商、分包商,严格招、议标流程,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的目的。

4. 强化项目成本制度控制,细化成本分析,做到对标管理,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并强化执行控制力度。

5. 加强项目负责人经营管理意识,提升项目现场成本控制能力。

6. 加强经营管理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力度。

7. 加强业务能力,在我司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学习先进企业技术,让我司拥有属于自己的高端产品生产技术,进一步加强门窗产业的市场份额。

                          

                          云南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

(一)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符合政府首购基本条件的试制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首购产品公布前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执行,首购产品公布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首购政策执行。

第4篇

(一)61号任务:已在政府网站公开省、市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将新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转发给各预算单位,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91号任务:已召集相关归口管理股室召开专题会议,正在梳理各领域涉企“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二、13号指标“政府采购”推进情况

(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自查。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政府采购评价指标,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诚信体系建设、采购流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找出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更好地落实整改,推动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发展。

(二)落实惠企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与我区各大银行沟通,加快推进“政采贷”业务开展。本月建设银行完成线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1笔,开展融资供应商1家,融资合同额100万元,实际完成贷款额100万元。

三、其他工作推进情况

(一)财政贴息引流金融活水滋润实体经济。截至1季度末,全区财政贴息资金支出达93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36万元,增长377%,撬动银行创业贷款7.4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2亿元,增长500%。办理小微企业创业贷款34笔,惠及个体工商户3672人。

(二)当好“红色店小二”,办好企业财务决算。为切实办好全区企业财务决算,区财政局当好“红色店小二”精心谋划,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确保决算质量。本次决算采取线上分批次审核的汇审方式,为企业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财力成本。全区共采集上报企业决算报表36家,企业数量和数据质量均列全市前列。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部门预算编制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衔接不够,受财力影响,尚存在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而未纳入预算的情况。建议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的单位,新增项目经报批后追加预算的,也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在部门预算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需购买服务的,产生的费用从公共业务费中安排。

五、下月工作计划

(一)对收集起来的各领域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完善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

(一)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第6篇

近年来,*市财政局积极探索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全方位监管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工作体制机制,用制度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一、围绕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对采购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全过程监管

1、严格预算采购和方式管理,公开采购

信息,做好采购项目实施的事前监管。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费来源、实施步骤等全面进行审核,对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实施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特殊需求进行论证,依法从严审批。规范采购信息披露,建立了*市政府采购网,将所有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以及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标结果等信息在指定的媒体上,提高采购透明度。2、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重大项目现场监管,对采购执行过程实时监控。政府采购评审对整个采购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此市财政局建立和使用评审专家库,实施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间接监管。通过自主开发专家管理软件实现了专家资源共享和随机抽取。通过扩充专家数量、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政府采购现场监管,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分工,各自负责对口单位采购项目的政策咨询、采购指导和项目现场监督,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备案制度,完善采购项目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支付环节。加强资金审核,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发生的支出拒绝支付。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的分析,对年度内政府采购支出发生极少或违规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合同签订环节可能出现的擅自变更合同等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必备条款,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合同内容、价格进行鉴证,并在合同签订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努力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绩效

1.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特点是按照采购项目的流程和步骤,围绕资金全过程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并着力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网上报送计划、委托,财政部门网上审批,采购中心网上分解计划,采购实施后及时将采购结构录入系统。此系统的实施,不仅省去了采购人过去纸质传输的程序,而且监管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执行情况,使采购过程更加高效、透明。2.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开发政府采购电子化操作系统。在采购的操作环节,*市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尝试网上采购,一是网上询价系统。将规格型号标准、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如汽车、计算机等,通过网站采购信息,供应商网上报价,计算机自动确认最低价供应商成交。二是网上公开招标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在线招标、供应商网上远程投标、评标专家网上评标。该系统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建立履约验收制度,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质量监管

1.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履约验收。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质量监管作为一项专项工作,建立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制定了《*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验收、付款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建立财政和质监部门对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联动制度,共同构筑政府采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网络。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抽查验收措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接受质量和服务方面的反映,对违规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2.通过投诉处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监管。我们十分重视政府采购供应的投诉处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做到讲程序、重事实、依法律。几年来共协调处理各类纠纷三十多起、投诉7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通过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对薄弱环节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挥以点促面的作用。

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要针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1、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加强监管,促进廉政建设。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为契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构建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2、坚持科学发展,促进政府采购规模协调增长。根据全市经济和财力发展状况,按照“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抓大放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范围和采购品种。3、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心逐步向发挥政策功能、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等方面转变,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4、加强宣传培训和交流,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区县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指导。针对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和交流,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水平。5、建设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营造和谐政府采购氛围。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力度,增加供应商违法违规成本。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全面提高评审专家队伍整体水平。6、优化采购方式,切实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统一政府采购产品与市场一般产品的配置,便于监控供应商报价。严格价格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行为,给予罚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开除出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加强协议供货制度的宣传,让采购人熟悉了解协议供货制度的“最高限价”和“二次竞争”规则,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与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务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配置标准,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与节约行政开支有机结合起来。

第7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医疗设备 管理 绩效评价

医疗设备是医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资料统计,我国大中型医院的医疗设备总值约占医院固定资产的30~50%,2008年广西每个医疗卫生机构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总价值已达72.78万元。随着我国新医改各项政策的实施,医院的医疗设备,特别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日益增加,并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医疗设备在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也愈加突出。参与医疗设备全程管理、控制医疗设备采购成本、提高医疗设备的综合使用效益是当前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医院内部审计参与医疗设备管理需关注六个重点环节。

一、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

医院在医疗设备立项、购置前期对设备的用途、使用效率、预期收益、回收年限等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决策分析,目的是为了降低医疗设备投资中的盲目性、控制医疗设备的采购成本、防范投资风险,杜绝因购置不适合医院实际需要而发生的设备闲置或重复购置现象,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确保医疗设备投入使用后能够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因此,在医疗设备购置前期的可行性论证环节,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使用部门是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通过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论证和技术评估,专家组的论证过程是否严谨,充分考虑医院发展规划、临床应用前景、科研、医疗市场的需求和医改政策的新要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医院现有的诊疗和治疗水平;是否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技术准入要求;采购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财务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是否进行设备运行成本效益分析,充分论证设备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二、招标投标

招投标是医疗设备采购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监督医疗设备招投标全过程,保证购置过程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确保医疗设备购置的经济性,防止违纪情况发生。凡是符合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要按规定通过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形式进行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外或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医院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在医疗设备招投标环节,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包括对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技术要求是否正确,是否满足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清楚,确定的标准和方法是否公平、公正、可行、科学、合理,是否含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参与投标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的数量是否在三家及以上,并提供用户名单和项目建议书;招标参数制定是否带有歧视或倾向性元素。歧视性不仅会影响医疗设备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导致售后成本的增加;而倾向性则直接导致中标可能性较大的医疗设备高价投标,从而增加购置成本;非通用设备的后续消耗费用。有的设备在运行时的所消耗的费用,如水电费用、维保费用、专用检验试剂等超过了设备的本身价值;有的设备主机及其附属设备的配套性与医院已购同类医疗设备不兼容或与软件不共享。设备本身的高性价比并不能代表最佳的经济效益。

在医疗设备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审计部门还应关注:招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程序公开唱标;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及组成部分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正、保密;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采购合同签订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是医疗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关口。

在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环节,审计部门应重点关注:采购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条款是否完善,标的是否与中标物资相符;意识表达是否清楚,文字表述是否严密,特别是售后服务条款是否正确、具体;对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的各项费用是否细化;合同的价款是否明确合理,价款支付条件是否规范,以及质量保证金是否明确等。

四、验收管理

医疗设备的验收管理是设备购置后对其进行科学管理、质量控制以及检验合同的执行水平的重要环节。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在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对照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条款等文件,由验收部门或指定的专人对所购医疗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在医疗设备验收环节,审计部门通过查看验收报告和入库单,重点关注:设备的品牌、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随机赠送的物品、设备附件、辅助设备、软件、专用工具、零配件以及高值包装物等是否严格按发票、装箱单、合同明细清单进行清点验收、逐项核对编号、登记入账,妥善保管,避免资产流失;验收完毕后是否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单应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合同金额、供应商、采购日期、设备编号和主要附件编号、售后服务联系电话、设备配件清点情况、文字资料齐全情况及使用科室意见等;供货单位提供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合同价格相符,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五、付款结算

在医疗设备付款结算环节,审计部门应对请购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购货发票等结算凭证进行审核,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关注:货款结算是否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内容、支付金额以及收款人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是否超过起点以现金支付设备价款,有无提前支付设备款,财务处理是否恰当等。

六、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通过对医疗设备的运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分析、评价,向管理层准确、及时地反映医院当前医疗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效益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为院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同时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设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重要保证。

审计部门在对医疗设备进行运行成本和使用效益的分析评价过程中,需科学、合理运用分析方法和评价指标。常用的经济效益分析方法有:本量利分析法、投入产出法、动态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投资回收期法、投资收益率法、净现值法等。评价指标有: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如设备年收益、设备投资利润率、设备日均业务量、设备投资回收期、单台设备利用率、设备利用时数、设备完好率等);社会效益评价指标(如使用该项设备诊疗的病人满意度、检查阳性率、治疗有效率、设备对诊疗工作的贡献、设备对教学工作的贡献、设备对科研工作的贡献等)。对医疗设备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地对医疗设备购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审计评价。

参考文献:

[1]尚长浩等.医院医疗器械管理的思考和建议[J].医疗卫生装备,2004(9):139

第8篇

一、项目立项阶段

主要审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计委《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是否充分,有无虚假,各项数据是否齐全,可信度如何;审查建设项目场地、规模、建设方案是否经过多方案比较;运用经济评价、效益分析考核对投资估算和预计效益进行复核、分析、测评,是否进行动态、静态分析及财务、效益分析,重大项目是否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审查建设资金安排是否合理,估算和概算内容是否完整,指标选用是否合理,资金有无正当来源渠道,贷款有无偿还能力,投资回收期是否正确。

二、设计(勘察)阶段

在初步设计阶段,是否推行工程限额设计;在设计招标过程中是否设置一个合理的投资控制目标,是否要求设计单位应用价值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方案优化,提出至少一组方案参与竞标;是否要求设计单位尽可能详尽准确地编制每个方案的设计概算;设计单位是否重视工程投资控制,核查设计单位是否全面落实了限额设计目标。审查概算是否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进行编制,是否要根据已批准的项目报告书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来编制;对总概算投资超过批准估算10%以上的,是否查明原因,重新编制或调整概算上报审批;审查编制概算所依据、套用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价格定额、税率是否适用,有无违反国家规定高套、混套定额,擅自提高取费标准。审查概算编制是否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编制,各种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招标投标阶段

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位的审计要点。审计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是否完整;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特别是关注项目特征的描述是否详细准确,不留争议。对招标控制价的审计要点。审查建设单位是否采用招标方法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全面、准确和清晰;招标控制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作价的设置是否合理。

四、施工采购合同签订阶段

审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的办法是否合理;审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审查合同规定的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审查采购合同是否按公平竞争、优质廉价的原则来确定供应商;重点审查建设单位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是否通过真正意义的招标竞价,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检查采购合同是否明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包装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付款时间、付款方式、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标准、验收方式等;审查采购合同中是否明确保修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式。

五、工程施工阶段

目前审计部门提倡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集中在施工过程审计阶段,绩效审计主要以工程变更、签证、价款调整和索赔为审计重点。工程变签证的价款调整情况。工程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跟踪审计的代表签字,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效益性;审查签证的程序是否到位,手续是否齐全,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审查变更价款中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调整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六、竣工结算阶段

审查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清单项目单价是否按投标单价执行;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主要材料的消耗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等,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措施费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依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各种税费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工程质量奖惩事项是否得到落实;工期奖惩事项是否得到落实。

七、竣工决算阶段

第9篇

关键词:EPC 采办 进度 成本 供应商

中图分类号:F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89-02

伴随着建设市场的不断开放,EPC总承包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模式之一。在EPC项目的合同模式下,总承包商或者承包联营体按照合同要求,承揽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进行全面负责。对于大部分EPC项目来说,物资设备采办费用约占EPC项目总合同额的50%以上。因此,采办管理作为EPC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购进度控制、物资质量、采购成本控制等工作将对实现工程的顺利交付及整个项目的盈利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EPC项目采办管理的特点及流程

EPC项目采办工作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整个项目始终,是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采办工作管理得好坏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及盈利:所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是项目工程质量的基础;设备材料的交货期和运输进度同工程进度紧密联系;设备材料的采购成本将直接影响项目盈利目标的实现。同时,EPC项目的采办工作,具有着采购程序复杂,所采购设备涉及面广、种类繁多、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采购物资的供应进度必须严格控制等特点,包含确定采购计划、采买、催交、检验、运输、设备现场安装调试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现将常规的EPC项目采办的主要流程及关键环节概述如下:

1.采办计划的制定。承包商结合项目总体计划,同时在做好同设计计划、施工计划的紧密衔接的基础上,制定项目采办计划,明确采购设备材料采购方式,制定各设备材料的询价、采买、监造、验收、运输的完成时间,同时对各项设备材料的采购费用制定控制目标等,并在之后的采办工作中按此计划执行。当项目总体计划或其他项目客观因素发生变更时,对采办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

2.采买。采买工作是指从设备材料的询价到下订单之间发生的工作流程。首先,采办部按照设计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相关技术文件及该项目业主确定的“供应商名单”(VENDOR LIST)进行采买的预询工作。对于可自行选择供应商的设备材料,则在充分考虑项目成本的同时,积极寻找在产品质量、供货周期、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状况良好的厂家进行询价。其次,确保同设计的通力合作,对技术标书的批复、技术澄清的答疑等进度严格控制。在确认了设计对厂家提交的技术标的最终批复之后,采办部对所询供应商的报价单、供货周期、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做好详细的询价、比价记录。最后,以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组织并进行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综合评审,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及签署采购合同。

3.催交。设备材料的催交工作即为下发中标通知书或者签署采购合同后一直到设备材料生产完毕交货为止。主要关键环节如下:(1)采购合同签署后,严格把握各项生产环节,及时跟踪供货商的生产制造情况,对厂家的材料制造计划、交付计划等进行落实。必要时派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督促及驻厂监造等工作,对设备材料的关键性工厂测试进行目击或直接参与。(2)要求供货商严格按照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文件(包括图纸、质量计划、质量控制程序等),同时严格控制设计对相关技术文件的批复进度。

4.检验。检验工作是采办工作的核心之一,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及项目的要求。在EPC项目中,业主通常会指定关键的设备材料在出厂前必须经过权威检验机构的检测(即第三方检验),并出具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除此之外,承包商应配备专业的检验工程师,根据设备材料的情况,执行相应的检验工作,包括工序节点检验、最终检验、技术资料检验、性能检验等,并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此类检验并不解除供应商对产品的质量所应付的责任。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措施。

5.运输。在EPC项目下,业主对运输的要求各不相同,设备材料从生产完毕到运送至现场要经过多项运输关节,且设备材料的运输是属于最容易受客观环节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环节,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进度及成本控制。如果业主未指定专门的运输公司,承包商一般都应建立专门的物流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执行设备材料的运输工作,制定专门的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成本计划、运输进度计划等),做好设备材料的发运、确定船期、商检、报关、清关、提货、运输的各项事宜。例如:将货物的包装方式及相关要求作为承包商同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并在合同中选择合理的贸易术语;在发货前派人对设备材料的包装进行严密审查,包括包装方式、唛头粘贴方式、唛头内容正确与否等;协调并做好进出口口岸接货、进出口报关等工作,做好提单等发运文件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货物的订舱、装船、船期、到港、清关等信息的交流工作。

二、对加强EPC采办管理提出的几点建议

EPC项目采办工作的程序复杂,每个环节都对项目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如何提供EPC项目的采办管理水平,以确保EPC项目工程的高质量,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齐全的项目采办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的采办计划,为EPC项目的采办工作指引方向。EPC项目的采办工作程序复杂,因此,必须建立整套齐全有效的采办管理办法,对采买、催交、检验、运输、设备现场安装调试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操作流程、规章制度进行制定,让采办工作有章可循,从而高效有序地开展EPC项目的采办管理工作。

2.建立一支勇于拼搏、责任感强、业务精通的采办专业化人才队伍。要做好EPC项目的采办管理,必须要对采办部门的组织职位进行细化,应分别设置文件控制人员、采办工程师、催交工程师、验收工程师、物流工程师等。同时,要注意加强采办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3.建立采购管理全流程概念,用最佳的评标策略选择最适合项目的优秀供应商。在EPC项目的采办工作中,优秀的供应商是采办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承包商有时为了控制项目成本,一味地坚持“低价”中标的原则,单一性地降低采购成本,将很有可能会对项目的整体管理和顺利完工埋下隐患。承包商必须要建立采购管理的全流程的概念,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应考虑其他相关方面的利益。尤其对于一些关键性的设备,除了考虑采购的成本,还应考虑产品后续的安装、维护等费用。因此,必须根据所采购设备材料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4.加强供应商管理理念和监控力度,完善供应商的评选体系及数据库,与优秀的供应商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同时,对于采购过的材料建立价格档案,为以后的项目采购工作建立良好的询价依据。

5.强化合同及文件控制工作,为项目采办管理提供支持。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对合同的草拟、执行、关闭等过程进行的管理。对于合同的草拟,尤其是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草拟,必须保证其完整及严谨性,避免因对部分条款定义不清造成后期合同执行的麻烦。合同签署完成并生效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相应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支付条件,承包商务必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提前做好资金计划,避免因为付款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供应商延迟交货等问题。同时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供应商需要履行的义务,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各环节进行控制,当发生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时,应做好相应的文件记录,并及时通过正式函件告知供应商,为日后的索赔工作做好铺垫。

文件控制工作,则是对在承包商与业主、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联络工作中的文件往来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确保来往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追溯性,可以提高采办工作效率,有效跟踪关键节点,并对采办的不同工作阶段起到推进作用,以及日后的索赔等谈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是采办高效工作的基础保障。

6.高度重视采办与设计、采办与施工的交流和协调工作。做好与设计、施工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协调工作应是EPC项目采办工作的重中之重。设计是EPC项目的龙头,为了确保采办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首先要做好同设计方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工作,确保同设计人员的密切配合,加强就技术问题,如技术澄清、设计变更等供应商和设计人员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并设置专门的文控岗位同设计配合,对设计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实时掌握,同时派专门的人员协调设计的技术资料的审批、澄清等相关进度;同时为了保证施工建设的正常建设,承包商应加强采办同施工部门的交流工作,建立临时采购、紧急采购流程,对现场施工临时追加急用料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采办的进度计划进行实时更新并做好同施工部的信息交流,以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

三、结语

每一个EPC项目的执行情况各有不同,承包商应充分认识到采办工作对项目管理的价值,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EPC项目管理、采办管理的研究,严格把握采办工作的各项环节,建立健全高效的EPC项目采办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为承包商带来更大的盈利。

参考文献:

1.刘长胤,高峰,张浩.论EPC管理工程建设中的物资采办.石油规划设计,2010(5)

2.田政等.项目采办管理与定标策略解析.中国海上油气,2008(5)

3.杨洁等.从印度东气西输工程探析国际工程项目采办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项目管理技术,2008(2)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问题;措施

一、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设领域的项目,一般是指按客观经济规律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从性质上看,项目管理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微观基础、其性质属投资管理范畴。对于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其目标已不仅仅是质量、工期、费用的控制,还要与资金筹措、风险分析、使用维护以及与所在地经济、环境等联系起来,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除了具体的技术性方法,还要向前后期的评价延伸,并且要考虑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等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项审批及内部控制方面

1.违规立项。如个别应由国务院或部委总部审批的项目,直接由省级管辖单位审批立项,有的建设项目未经上级单位审批擅自在地方立项。

2.规模控制不力,超面积、超投资、超标准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变更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变更工程项目。

3.部分项目立项时间较长,建设工期失控,个别建设项目在上级行立项批复之前先行施工,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监督管理不善,项目一拖再拖,成为“马拉松”工程。

4.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未落实,未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没有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会计和懂基建工程的管理人员,有的甚至基建会计、出纳一人兼,重大决策没有相关的会议记录,基建档案资料不全,内部控制薄弱,管理不规范。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核算机制及重视

建筑工程核算欠缺规范合理性,是当前企业在工程管理中所呈现出的另一重要问题,诸多施工企业在工程实际开展中,一味单纯的强调施工的整体工程方案及施工的进度,只从工程的工期安排及时间方面进行考虑,从而忽视了对工程的良好核算,其次在工程成本核算方法上,也未能做到全过程成本的核算控制,缺乏一整套必要的核算方法机制,导致在核算方面呈现出诸类不足问题,从而加大了工程整体的成本投入。

(三)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在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未将基建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未纳入建设单位集中采购管理,采购方式、操作程序不合规,分散采购,应招标项目未招标。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招标活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比较普遍,如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够的情况下未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前与中标单位进行实质性谈判,招标标底不准,隐性市场存在舞弊;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资质、评标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等。

(四)合同及工程管理方面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经济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契约。一些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不合理,有的单位未按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有些则签订追加采购的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0%的规定比例逃避再次招标,个别单位边施工边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还有的根本就未签合同或协议;一些合同(协议)签订不严谨,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对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相一致,合同条款残缺不全,维权意识差,造成经济纠纷;一些单位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个别单位终止合同却未签订解除协议,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有的甚至造成了基建资金的损失浪费。

(五)过度强调按时竣工,忽视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控制

在多数建筑企业内部,存在着工期即是金钱的思想观念,以为赶超工期,置工程施工环节的规范性及技术性为罔然,私自提前工程,不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流程进行施工,也未能针对施工前及施工中与施工后,对工程达到科学管理和动态控制,令工程在各环节的施工中,出现相应质量不达标,施工不合理的情况发生,从而对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造成了大的影响,令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直线下降。

三、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立项和基建内控管理,有效控制建设规模

一是严格落实立项审批程序和标准,从源头上对总规模控制。建议基建项目立项应在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有效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机构、人员、业务量、房屋类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等客观因素和实际需要,确定审批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类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时要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尽可能一次核准总规模,减少多次追加批复,避免“上级批一块”、“地方政府给一块”、“建设单位超一块”等多头立项、分头审批导致普遍超投资、超规模问题的发生。另外要加强工期控制,上级管理机构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时,可大致界定工程竣工时间,让建设单位有紧迫感,避免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成本增加。二是加强基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管理专业知识和工作程序,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权意识、大局意识和执行法规制度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弥补建设项目制度上的管理空挡

一是制定以资产置换方式兴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基建过程中用旧办公楼置换新办公楼、建设用地或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制定和明确项目申报、资产评估、置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二是研究制定“代建制”建设管理办法。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代建制”的利弊和风险,通过试点和总结经验,制定有关基建委托代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确定“代建制”的实现方式、工作程序和风险控制重点。三是修订完善有关基建管理办法。建议基建上级主管机构应及时制定或修订基建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基建管理操作手册或指南,增强基建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重视基建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管理核算体系,切实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采购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做到采购方式确定恰当、采购程序合规合法,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必须实施招标;加强基建合同管理,认真落实合同审核制度,确保合同的完整、严谨,预防争议或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对基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应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贯穿于基建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竣工等各个阶段,并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暂定材料认价、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审计,早介入、早审计可以使监督关口前移,改变那种找到了管理漏洞,但问题已无法纠正;查出了损失浪费,但资金已无法挽回的被动局面。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减少或避免违规问题和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健全基建项目监督机制,加大违规问题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基建工作依法合规。

四、结语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我们要正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完善,从而提高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增强我国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11篇

第二条本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资金)。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急需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急需采购的;

(四)本市驻外机构在区外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办法。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内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进行核批。

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事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汇总各主管会计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落实情况。

市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第六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

第九条凡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采购人。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采购;采购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采购。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成为采购机构: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本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有:

(一)货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药品、仪器设备、锅炉、电梯、原材料、燃料、大宗通用物品等;

(二)工程: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十三条本市各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在当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年度政府采购申请报告并填写《*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审核。

第十四条已列入经审核通过的《*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中的采购项目(包括数量、品牌型号及金额),采购人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办公室未实施采购活动之前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政府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本市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一次性采购限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次性采购限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底的;

(二)出现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招标人。

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确定标底等。

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限等。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确定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当众验明所有标书的合法性并公开唱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份,供应商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一份,资金结算一份。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有:

(一)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内拨款指标;

(二)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指标;

(三)采购人的自筹资金及资金。

第二十四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采购人根据《*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批准的预算全部划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管理、统一结算。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履行完毕采购合同,采购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商按照合同价款向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向采购单位开出资金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八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12篇

关键词:供应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68-02

供应商是企业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供应商。正因为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有序进入,给阳光下的企业采购带来了无限生机与活力。那么,怎样加强对供应的商的管理监督,使得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准确选择并科学管理监督好供应商,保证采购优质高效、秩序井然地进行,这是我们亟须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研究方法

(一)召开座谈会。召开座谈会是了解企业采购成效及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有效途径。调研小组召集了办公室、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烟叶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科的有关人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座谈会上各部门对日常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以及招投标工作中对供应商选择和管理的方法、原则及程序进行了介绍。

(二)实地调研。调研小组选派专人跟随物资采购部门实地调查了解供应商选择的经过,共参与采购活动2次(5月27日参与体育用品采购一次;6月15日参与建筑材料采购一次)。

(三)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向机关各部门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满意程度。共发放调查问卷20份,实际收回20份,有效率达到100%(其中满意率75%,基本满意率15%,不满意率10%)。

二、调研结论

(一)对供应商的选择很慎重。采购需求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大宗物资采购之前都会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费用可控制范围和具体实施过程事先进行开会研究,对于供应商的确定基本是通过比价采购的形式,择优而用,尽量避免单一货源及单一品牌。所以供应商是可信赖的。

(二)对于长期固定使用(使用可改为选择)的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督。由于信赖而产生的监督惰性使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好时坏。

(三)缺乏尊重供应商利益的认识,由于供应商利益得不到保证,曾出现供应商毁约现象和不按时履约现象。

(四)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措施不够细致。合同中对供应商违约或不合格履约的惩罚措施是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供应商管理监督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最后弥补措施,也是促使供应商积极、诚信履约的有效约束机制,所以至关重要。

三、相关措施

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临沂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狠抓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对供应商实施全方位管理与监督。对于应当怎样更加有效的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监督,我谈以下五点建议:

(一)将供应商的申报与征集相结合,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只有充足并且合格的供应商介入,有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企业采购这一市场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法规部门作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责无旁贷地依法、依规履行对供应商全方位的管理与监督。尤其是对当地供应商。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长时间固定选择某一供应商,则容易产生监督上的惰性,由于缺乏监督,供应商很容易滋生以次充好,提高报价的不诚信行为。为此,采购责任人应当避免长期选择某一供应商,采购上尽量避免单一来源与单一品牌,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企业需求信息。这样,便于更多的供应商申报参与,同时,需求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开征集的形式,让企业获得更多的供应商信息,努力诚征优秀的潜在供应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通过这种供应商申报与企业征集相结合的形式,既可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又可以让采购企业在享受优质产品与服务的基础上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与此同时,明确潜在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潜在供应商申请供应商资格时,必须提供资格申请书;经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的,三年来依法纳税证明;供应商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年检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的供应商法人代表和财务主管在申报资格前五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记录的证明;供应商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缴纳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供应商所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近三年来承揽同类型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建设单位书面证明等。

(二)将对供应商的建档与年审相结合,为企业选择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

对供应商进行科学管理,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对供应商进行注册和年审。公司应当对申报或征集来的潜在供应商进行建档登记,也就是对将要进入企业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设立档案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形成一套审查严格、分类齐全的供应商资料库。认真做好供应商的建档登记工作,才能保证让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企业采购的质量。

对申报与征集的潜在供应商进行科学的建档对于企业日后选择供应商十分重要。财务审计与采购责任部门要在建档上严把关口,科学设立表格,组织供应商认真按项填写,装卷立档,建立完整规范的供应商档案。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技术人员,成立供应商资格审定小组,对己申报与征集到的供应商分类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是看书面资料,逐项分析。二是组织人员对供应商进行实地勘察,做好市场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档案,采取同类分级设档,即按项目属于同类性质的供应商,根据符合供应商基本条件的情况分出上、中、下三级,进行归档。供应商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企业采购供应商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正本)复印件,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证明(原件),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采购活动的记录和信誉证明材料,从事专卖销售和销售的供应商所持有的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应持有的特殊行业许可等。经注册后,可在依据采购需要优先选择注册供应商。

(三)将供应商日常管理与动态考核相结合,迫使供应商高效履约

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首先要加强联系,掌握供应商经营状况,监督小组应当定期地到供应商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解,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质优价廉。监督小组应当及时反馈情况,听取各方面对供应商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情况登记备案,作为下一年度与供应商续约的重要依据。对提供虚假招标材料、中标后未经公司同意发包、分包的,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单方违约的供应商,企业采购管理机关要在档案内对其进行降低分类等级或将其列入黑名单。

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办法。企业采购需求部门及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采购实体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技术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实行动态考核和管理,并将考核情况如实反应给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工作做得好的一面要鼓励其继续发扬,对于工作欠佳的一面的要提醒其进行改进,同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在下一次检查中重点察看。

通过对供应商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能够促使供应商紧绷高效履约这根弦,同时也能有效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虚假报价。

(四)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注重供应商的利益,实现采购双方互利双赢

对供应商利益的重视也是对企业负责的表现,如果只顾企业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供应商的利益,势必会起到反作用,供应商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会出现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等现象,最终也影响到采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供应商的正当利益应是采购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的,双方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展开合作。潜在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获得企业采购订单的供应商是交易风险和利润的承担者,采购合同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供应商实施有效的保护,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措施。

主要体现在:一是应严格限制采购方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这是防止企业采购方滥用权利最有效的措施;三是对因采购方单方变更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必要的补偿;四是科学的救济机制保证供应商合法的权利。事实证明,只有尊重供应商的利益需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才能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提升社会美誉度,确保采购企业再次招标、采购时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

(五)明确违规供应商处罚措施,筑起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

诚实信用原则是供需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规供应商处罚措施。一方面,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供应商应当符合企业采购要求的行为标准和行为规范,使供应商按照采购企业采购的要求参与企业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在采购活动中不管是招标采购还是询价采购,都要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书,以书面形式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标准,并且提前向供应商说明解释清楚,这样既能促使供应商明确利害关系,严格履约,又能在供应商违约时拿出依据,进行索赔。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计入供应商档案,减低其信用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与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中标资格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无正当理由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或不能按期履约的;(7)拒绝需求方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以上情形企业采购管理部门要求供应商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取消供应商参与采购的资格。

以上就是对加强供应商管理监督的一些建议,总的来说就是广泛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潜在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使得供应商自觉高效履约,实现采购企业利益最大化;对供应商建立可供查询的档案,在选择初期就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对供应商提高监督频率,迫使供应商高效履约;我还特别提到要关注供应商的利益,只有在互惠共赢的前提下才是良性的管理,所以文章中提到要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这也是以往的工作中欠缺和没有被关注的一点,所以在以往的工作中有出现供应商毁约的现象;最后提到了惩罚措施,这是企业管理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最后途径,所以我们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供应商毁约或不合格履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防微杜渐,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