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7:29: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直都存在的问题,在古代由于影响较小,自然具有自身清洁的功能,因此相互抵消,但是现代生活中,工业的不断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且都是那种直接影响到人类生活,地球生态平衡的大问题,因此对于环境光污染的风险我们应当明白,测量出环境污染的一系列指标,针对这些指标进行评估,是我们认识环境污染程度和指导社会合理发展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环境污染;模型;监测
本文描述了环境污染的危害,让人们清楚地明白了环境之于人的关系是多么的密切,人们追求好的生活环境的意义是多么的重大。在现代生活中,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用当前先进的知识对这样重要的问题应当进行干预,用合理的办法提出解决和监管措施。
1环境污染的危害
人与环境的关系息息相关,环境影响着人类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身体健康、交通安全等等,而环境污染就会制约着这一切的向前发展。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但随之带来的却是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我们可以看到的社会问题中,雾霾问题尤其严重,他不仅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导致交通堵塞,极大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同时,环境污染问题影响着整个地球,在其他生物的生长过程中带来危害,减少生物多样性,更甚者,环境污染会导致冰川融化,间接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
2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方法
2.1环境污染评估模型的建立
环境污染评估模型就是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制定出来的,在其中包括很多的测量指标,这些指标多数就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但是主要因素具有多样性的问题,如果都进行测量,那么具有极高的难度,无法真正把控测量结果,因此在众多测量指标中,应当选择出主要的测量目标,通过这些目标可以有代表性的说明环境污染问题,这样的做法更加的务实,针对得到的有限数据说明大多问题,但问题是不断增长的,可以通过建立基本数据的情况之后,在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再开发对于其他因素的测量与说明。
2.2建立科学的环境污染监测系统
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加强,对于如何监测环境污染问题会有一个系统式的方案,同时也具有先进监测仪器,针对监测环境污染来说有十分有效。对于监测的样本环境的选择要进行针对性同时又具有代表性的选择特点,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识别,监测,计算,预防都具有提前的准备手段,在面对局部地区的厂房建设也会有指导性的建议,以避免环境污染。
2.3完善责任承包体系
在环境污染问题中,那些大的工厂对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我们当下的科学技术是可以将工厂排泄的废物进行整理加工使之达到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是一些工厂并没有完全的按照这样的做法去做,这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工厂排放物的监测,一旦发现局部污染是源于这些工厂,那么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的联系这家工厂负责人进行处罚,并且监督完成处理仪器安装工作。
2.4培养相应的技术员工
环境问题是多方面的问题,他的主要出现的原因就在于近代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加强,大量化学制品的使用,这些化学制品对人类的身体具有明显的伤害作用,同时对于环境也有很大的伤害性,但问题的根源是复杂的,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学习才能够明白其中的原理以及相对的应对手段,现在环境污染是多层次且大范围的,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知识的技术员工势在必行。
3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仍存在的现实问题
3.1装备落后
在监察环境污染问题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装备还处于落后阶段,因为装备的落后而导致的监察不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各级政府对于环境危害的不重视的结果,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不能较好地购买先进设备,对于执法人员的身体安全提供不了专业的保障,因为这些原因而延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执法人员自身形象,为之后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难度。
3.2判罚困难
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往往都是当地较大的企业,他们具有各式各样的关系,因此在执法队员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在发现环境污染时,想要取证产生了巨大的困难。当前处于法制社会,无法有效的进行证据取材,那是无法说明大的问题的,如果这些企业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那对于长期执法环境问题是不利于建设工作的。
3.3缺少支持
环境污染问题往往就是伴随社会生产,社会要取得大的生产,人们往往会认为污染一些环境是没有问题的,更有甚者,一些人还认为环境污染的执法问题是给社会增加财富与价值的道路上存在的绊脚石,最严重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竟然也是这样认为,使得一些地方的环境监管部门成为了一个有名无实的国家机关,蛊惑着人民大众不重视环境污染的问题。
3.4缺少宣传
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不是在污染的过程中就能完全感受到危害的问题,因此人们不是很重视,这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大力的宣传,让人们在意识当中认识到环境污染长线的严重问题,但是这些活动往往都是缺少的,即使有,很多的地方也都是敷衍了事,根本不能起到宣传环境污染危害,加深人们意识的作用。
4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是人们生产生活当中的大问题,很多人不能清楚地意识到,环境污染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并且不断地残害着我们现代的生活,也不断地残害着我们未来孩子们的幸福生活,只追求当前经济的快速生长,那并不是可喜的现象,只有当在环境问题解决的情况下,人类生活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时候才是真正社会发展的好生活。
作者:钟经 蔡晓生 单位:珠海力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一、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安全、和谐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主题,在此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市环境保护工作将越显重要和突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环境污染风险,不仅能为涉污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12年计划在临南化工区的药业、药业、科级、药业、药业等5家上市医化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利用市场化手段管理环境污染风险,初步建立环境污染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末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其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0年11月-2012年1月。通过认真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临南园区内5家上市企业参加。同时,保险公司结合市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二)实施阶段。2012年2月-2012年10月。根据工作方案开始试点工作。在确定参加试点的企业和保险条款的基础上,下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指导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同时配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事故勘察、定损、理赔等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三)总结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认真回顾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措施,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交试点报告,为我市进一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试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建设,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依法作为申报环保专项资金、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上市环保核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的重要依据。自愿投保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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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环境污染修复教学,融入了大量的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信息化的新形势下将传统的环境污染修复教学和信息技术进行整合,是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行之有效的途径[4,5]。当然,掌握这些技术,并能很好地利用这些技术的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教师们,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结语
我们在“环境污染修复”教学中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制定了“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本要求,以培养学生工程应用能力和科研素质为最终培养目的”的环境污染修复课程目标;修订了教学计划;调整了传统的教学内容;制作了教学多媒体课件;初步开设了综合设计性研讨课程;为培养基础扎实、具有自主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进行了很好的尝试,为现在和今后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相关教学改革做了有意义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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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斌,黄健文.现代病理学教学改革的现状与思考[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2006,8(4):351-352.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法国至今没有综合性、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法、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的。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2007年在经过法国政府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该部继受原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形成了极为先进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这些策略也成为欧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来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法国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主要有2个:一是现存的污染土地的国家数据库(Basol),这个数据库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经过权威机关认证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进入这个目录。这个目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关系人、污染类型、管理机关采取的行为、环境修复的技术手段和修复状态等。二是以前工业污染地的国家目录(Basias),这个数据库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踪过去被污染的土地,这些信息被运用于特定的发展计划之中。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同时,法国环境部还了一些关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技术导则,给环境风险评估操作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风险评估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文件准备:(1)对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况、污染源和相关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论述,将这作为风险评估的背景知识;(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工业法是法国环境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编纂于法国的《环境法典》之中,法国工业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厂址操作者[4]。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但是工业法制度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工业活动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国工业法中,工业项目操作者负有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工业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清除责任主要施加于工业活动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业活动或者工业厂址的人。最后一个操作者不仅要负责他自身工业行为产生的污染,而且要负责同样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产生的污染,之前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将不再对土地修复负责任。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工业厂址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没有权利声称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没有负责清理。但是,在工业活动转让时前任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向其后的操作者负担修复土地环境的费用,前后工业厂址操作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不属于工业法的调整范畴。如此,关于工业厂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最后一任工业操作者对于该土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类是各个工业操作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前一任操作者对后一任操作者有关污染责任的民事补偿。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没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认定为废物处理和清除的责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国工业法、废物法施加给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外,法国民法同样可以对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业厂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工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环境损害)的,工业厂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应该对这个损害负责任。根据法国的判例法,一个工业厂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1)工业厂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须对该土地上产生的污染负责任;(2)工业厂址操作者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操作;(3)工业厂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就关闭了;(4)土地所有者没有有效地控制工业厂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为。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法国的环境管理者在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之后,在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基础上,对工业厂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环境修复义务。2005年9月的“1170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新的工业厂址的关闭制度,特别地说明了工业厂址未来利用的定义,明确地将工业厂址的操作者认定为对土壤污染有清洁义务的责任人。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005年的第1170号法令规定,“未来的利用”是这样的使用:(1)在工业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当地政府之间讨论或者达成一致的利用;(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政府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政府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法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同样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对于土壤污染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有以下几点突破:(1)将污染土壤责任主体扩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权责任发生的基础,即损害,也包括环境损害,如土壤污染;(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其一,在对每一个新的工业厂址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就要求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确定该工业厂址关闭后对于土地的使用类型;其次,每个工业厂址的操作者都必须提交关于该工业活动对于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三,对于工业厂址关闭时操作者进行土壤环境修复资金的保障,也是为了预防工业厂址操作者修复能力不足;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实质的渊源,即法律规则来源于什么地方。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韩国的《土壤污染保护法》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调控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政府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法国对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了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形式的信息,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在污染土壤环境修复过程中,综合利用公共机构的执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来协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同时,在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还有关于水、自然、风景、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引导政策。可以说,法国在缺少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综合污染控制的模式。这样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选择。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自觉性
(一)明确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范围。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权益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事项均纳入环保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有可能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的重大建设项目;制定出台新的环境管理措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等。
(二)落实领导责任和职能科室责任。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的预防工作,成立市环保局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三)纳入目标管理。坚持把环保系统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各科室、站、队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列为重要工作内容,确定目标,加重分值,严格考评。
二、细化措施,进一步增强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实效
(一)认真开展评估。凡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范围内的重大环保事项在出台或实施之前,都按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把是否开展评估作为重大环保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条件,坚决做到未经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环保事项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的重大环保事项不实施。
(二)形成专题报告。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职能科室一道,将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出台或实施重大环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环保矛盾的具体措施等,形成书面专项报告,逐级分别报送。
(三)呈请初审。由领导小组按要求组织开展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专项报告后,要连同决策建议或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报机关党工委予以初审。
(四)集体会审,作出决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领导小组机关党工委召开会议,并邀请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参加,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进行集体会审,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决定。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项措施落实
(一)加强督促协调,推动工作落实。要在市维稳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督促本机关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评估对象的维稳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实施全程监督,提示稳定风险。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审批、监察和的干部要随时了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落实情况,注意收集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重大环保事项问题的反映,对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及时向本机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调控风险的对策建议。
(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防范措施。在重大环保事项出现严重稳定风险的情况下,环保局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出席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形成共识,商议共同做好防范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四)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和纠正偏差。按照要求,定期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的情况报告市维稳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维稳办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认真督促本单位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整改措施。
【关键词】能源企业 保险 自保 策略
能源企业具有高风险、高科技、高投入的特点。通常来说,能源企业业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板块、专业技术服务和综合服务板块、中下游板块等板块。这些板块生产经营活动普遍面临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意外事故、环境污染及合同责任等风险将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世界范围内海洋石油工业发生过一系列影响巨大损失严重的事故,如1988年7月6日,欧洲北海PIPER ALPHA平台爆炸火灾事故全部损失高达15亿美元,造成167人死亡,65人受伤。2010年4月20日BP公司租赁的钻井平台“Deepwater Horizon” 在墨西哥湾倾覆沉没,11名工作人员死亡失踪,发生大量的原油泄漏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
保险是能源企业应对上述风险的重要财务手段之一。通常来说,能源企业保险管理普遍遵循着保险集中管理、保险集中采办和基于风险评估的保险购买政策的三个基本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的贯彻使能源企业能够整合自身风险资源,获得了同商业保险市场充分谈判的地位。
基本原则一、保险集中管理。集团总部掌握各业务板块整体可保风险情况,建立统一保险政策,根据不同业务板块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该业务板块相关单位具体保险购买策略,即通过保险和自保方式转嫁特定风险。
基本原则二、保险集中采办。集团总部统一安排,集中采办所属单位保险,选择符合资质的国内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采取一揽子投保、专业团队管理、上下游统筹、充分运用自保公司等策略,实现合理有效管控风险、获得有利谈判地位、节约和稳定保险成本的目的。
基本原则三、基于风险评估的保险购买政策。集团总部组织各所属单位对特定的可通过保险转嫁的自然风险、火灾爆炸、意外事故、环境污染及合同责任等进行风险评估,对所属单位承受风险能力和转嫁风险的方式和成本做出原则性判断,要求对重大风险安排保险和自保、对转嫁的风险足额投保、对自留的风险合理免赔。
自保是指企业经过风险评估判断,对于低于企业承受能力的可能风险和损失,不购买商业保险,而将风险自留下来,自行承担的一种控制手段。自保是企业保险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近年来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企业资产经营规模不断提升,对于原本由安排商业保险的风险,企业完全能够自行承担和消化。另一方面,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巨灾事,如BP墨西哥湾井喷事故等巨灾,商业保险市场对能源风险提出了更高的保费和承保条件。能源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持续保持坚挺。
在企业新的承受风险能力和高额的保费压力内外部因素环境下,能源企业开始反思和调整购买商业保险的策略。
BP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对其保险策略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当年BP的保险策略决策过程、开展预测损失风险并全面评估公司财务承受风险能力的方法仍然值得能源企业研究和学习。
一、BP在1991年基本财务数据和业务状况
1991年BP总资产约350亿美元,负债约150亿美元。前5年的平均税后利润约19亿美元,标准离差为11亿美元。
当时BP在全球50多个国家有13000个作业点,上中下游行业分布较广。
二、BP对损失风险进行预测
BP按照不同损失金额区间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和预测。
根据不同损失程度和发生概率来分析预测对公司资产和税后利润的影响。BP假设一个损失金额为5亿美元事故没有投保(预计30年发生一次),在所得税35%的情况下,会造成BP资产减少约1%,同时造成税后利润减少17%。
三、1000万美元以下的损失风险处理
BP决定不再统一规定是否必须对1000万美元以下的损失购买保险。而由各作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如确有需要,作业公司可以从BP自保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选择购买保险。
上述决定是基于一下考虑:
(一)BP认为1000万美元以下损失对于公司价值影响很小。如果公司承担1000万美元以下损失对于公司税后收入的标准离差仅从11亿美元上升为12亿美元。1000万美元下损失购买保险对控制和缓解财务危机的作用很小。
(二)承保1000万以下的风险损失的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保险价格合理。
(三)由于1000万美元以下的损失事故(如货运、车辆等)发生频繁,保险公司处理了大量的类似事故,在损失评估、风险控制和索赔管理上更具有优势。
(四)购买保险可以满足作业公司财务责任要求。
(五)保险成本可以在税前列支。
四、1000万美元至5亿美元的损失风险处理
除了贷款合同、合资合同等特殊要求必须购买保险的情况外,BP决定1000万美元以上的损失风险不购买保险。该决定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承保1000万美元至5亿美元损失风险的保险市场缺乏竞争,导致保险费率较高。在1991年以前的10年间,BP支付了11.5亿美元保费,获得了2.5亿美元赔款(两个数字均已折算现值)。保费超过赔款3.6倍。
(二)由于市场缺乏竞争,在发生重大赔案时,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也可能不积极,被保险人的理赔成本和时间也会相应增加。同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参与也会造成理赔的困难和拖延。
(三)由于该区间的损失事故发生频率很低,保险公司在类似事故的损失评估、风险控制和索赔管理上没有优势。
(四)该区间的损失对整个BP集团价值的影响很有限。在上面“BP损失风险预测表”列出,如全部自担1000万美元至5亿美元的损失,使年收入的标准离差上涨9800万美元。
(五)发生大的索赔损失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更大。从保险市场角度来看,做为主要承保1000万美元至5亿美元损失风险的劳合社保险市场,在发生了5亿美元的索赔损失后,会对其财务状况造成重要的影响。5亿美元占到劳合社8%的年收入,90%的利润和4%的准备金。
五、5亿美元以上的损失风险处理
由于5亿美元风险超过了1990年当时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BP决定同样不购买保险。另外,BP当时考虑如发生油气田生产设施的巨灾会导致全球供应下降,进而导致油价的上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BP整体的风险。
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是对未来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后果的预测。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后果,企业判断这些风险事故如何安排保险,是否适合自保,是全部自保还是部分自保,是否需要其他风险转嫁辅助。可以说,风险评估的过程也就是保险和自保策略选择的过程。
一般来说,选择保险和自保策略应遵循以下准则:
(一)对于发生频率较低,但损失后果非常严重的风险,能源企业通常购买商业保险。
(二)对于发生频率较高,总体或累计损失可以预测的风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不经济的。对于这类风险,企业可以选择自保,将预测的损失记入经营成本,同时加强技术预防措施以控制和降低损失发生。
【关键词】水污染;地质;水文勘测技术;应用
由于我国近几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追求发展的片面性,导致我国水环境地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随着时间的推移,水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显出来。并且,因为我国原来水文勘测技术水平低下的原因,早期的水文勘测技术未能广泛的适用于地质工程之中,导致水环境地质污染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导致我国水环境地质污染问题频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水文勘测能否有效完成决定着后期地质工程质量的高低。然而,目前我国的地质工程往往却忽视了水文勘测,从而导致地质工程的造价比较偏高,安全性较低等问题。由此来看,水文勘测技术在地质工程中具有着不可缺失的作用。
1.导致水环境地质污染的主要原因
1.1地面下沉引起的污染
由于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经常会发生地面塌陷或断层的情况。并且,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发展高速阶段,不断的开土建房也加速了地面基土的塌陷速度。这两个原因直接导致了地表水被掩埋或被截断、地下水被直接泄露的情况,破坏了地下水的水循环。水资源环境一旦被破坏就会导致地表植被缺水,造成水土流失,从而又加重了地面下沉问题。
1.2管道破损引起的污染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扩建,城市管理者经常会对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进行施工。但是,由于部分施工人员的工作不严谨,导致管道材料经常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管道破损,使管道内的污染物质通过破损处直接渗入地质水层当中,间接的污染了地下深层的暗河。
1.3水源井不止水引起的污染
目前,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仍采用传统的方式增加单井出水量和回灌量,水泥止水环节被人为取消,因而导致了水环境地质的污染。并且,由于施工工人的技术不高,责任心不强,错误的将地表水和地下深水层进行简单连通,导致了水环境地质污染的情况出现。
1.4金属井管腐蚀引起的污染
在施工当中,如果建设单位使用的是质量不合格的金属井管,那么则会造成水环境地质污染的情况出现。因为这些金属井管很容易受细菌、电偶、缝隙、氧浓差等情况的影响而遭到腐蚀,被腐蚀的金属管会产生大量的硫化亚铁和铁瘤,从而给水环境地质造成金属污染。
2.关于水文勘测技术的内容
目前我国水文勘测技术的具体运用主要有三种:水文雨量监测、水文泥沙监测、水文站网,这三项是水文勘测地质工程工作的关键所在。
2.1水文雨量监测
优质的水文雨量流量监测是水文勘测技术在地质工程的关键。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是采取自动和半自动的雨量流量监测技术。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水文监测技术已经实现了自动记录、自动存储、自动传输、自动测报等功能的完善。一个良好的水文监测自动化,需要建立一个水位监控可视系统,通过网络在线观测水位从而完成无人值守和网络数据传输。
2.2水文泥沙仪器设备
使用先进的水文泥沙仪器设备代替原来传统的、费时费力的粒径计和移液管法的泥沙监测法,直接运用同位紊测沙仪,电测沙仪,超声波测沙仪等自动测沙仪器进行直接快速的测算,从而减轻了监测人员的测量工作量。并且,运用水文泥沙仪器设备测量的数据会更为精准。
2.3水文站网
主要是要优化水文站网的分析功能,针对每个地区的水文情况的特殊性,从水文测验方式和水文勘测技术改革出发,进行分析水文站网分布的优化型。从而充实、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水文监测网络体系。
3.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
3.1水文勘测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有效改变污染环境地质给人们带来的不良危害,水利研究人员应该逐步对污染场地进行研讨和开发,在合理开发、勘测、改造基础上改善原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使污染场地能转变成具有商业价值和居住价值的良性土地。
3.2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应用范围
污染环境地质水文勘测技术主要用于探查污染场地的现状和历史活动状态的全面调查。探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来源、污染途径、污染现状的勘测,探查的项目主要有地下水的分布、埋藏、水位、流向、动态变化、地下水径流和补给、排泄等。最后再对水环境污染地质进行综合评估,并得出相关的风险评估数据,以及整改意见和探查措施。
3.3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的实施程序
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的具体实施程序的第一步为收集资料,需要充分收集和调查污染场地的环境地质的相关信息,包括对污染水质进行采样,污染场地现场勘查等。然后,再采用模拟污染计算分析的步骤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风险评估报表。最后,再结合风险评估报表拟出污染场地的整改意见并于实施。
3.4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的应用判断
由于水污染环境的扩散性和流动性,应该在污染的潜在区域进行勘测布点,从勘测点勘察可疑区域的污染程度,并在可疑区域设定多个勘察点去勘测地下水的污染情况。对水环境的地质污染进行详细的勘测报告记录,并从技术、经济多个方面去比较污染环境地质处理方案,最终提出合理的勘测方案和实施建议。
4.结束语
目前,水污染环境地质中水文勘测技术的应用,不仅能改善我国水污染严重的情况,还能有效控制我国水污染范围扩大的趋势,并有效地改善我国原有的污染环境场地的污染情况,变废为宝的开发出更多有效的商业用地和居民用地。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水环境地质污染水文勘测技术定会越来越完善,提高地质环境数据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精准性,从而提高人们治理地质环境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梁海洋.水文勘测技术在污染环境地质中的应用[J].地球,2014,(6).
[2]阿不都艾则孜・尼扎木丁,莫合塔尔・尼扎木丁,王怀江等.污染环境地质的水文勘测技术及其运用[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2,(11).
关键字:垃圾焚烧厂;AERMOD;扩散;监测
1 前言
“垃圾围城”是世界性难题,2012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到1.71亿吨。因此,垃圾焚烧正逐步成为中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而由于政府监管不力、投资者目光短浅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前些年各地建设的垃圾焚烧电厂在运营中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城市的新建垃圾焚烧厂选址都出现因居民反对而难以落地的局面。在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方面,目前主要是在垃圾焚烧厂内进行测量监控,缺少从周边环境视角出发的动态监控,因而难以形成为民众所信服的全方位垃圾焚烧厂环境监控体系。
2 模型基本假设
(1)在城区表层土(0-10cm)取样得到的浓度就是该采样点土壤中的重金属浓度;
(2)在自然区获得的重金属浓度能够真实反映该城区的土壤背景值;
(3)不考虑区域外污染源对城区内土壤重金属含量的影响;
(4)假设模型中使用的采样点能够客观反映整个市区的重金属污染情况;
(5)假设事故发生的概率是可估算的;
(6)不同区域的人群对污染物的吸收率是一样的。
3 监测因子的提出
在对模型求解之前,需要对垃圾焚烧厂烟气当中所产生的各种化学物质依据其对受体的负面健康影响进行一个定量评价。从而筛选出垃圾焚烧厂设施的有代表性的污染物。
考虑到垃圾焚烧厂的特殊性,其环境空气监测因子除了常规污染物HCL、SO2、NOx、以及TSP外,还需监测汞、铅、二恶英等特殊污染物。
4 暴露点浓度计算
AERMOD模型综合考虑了垃圾焚烧厂周边的大气、风力风向、地形、建筑物等因素,引入了行星边界层等新的大气边界层和大气扩散理论,并采用高斯扩散公式。因此,AERMOD模型可用于多种排放源(包括点源、面源和体源)的排放,它也可用于对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平坦地形和复杂地形、地面源和高架源等多种排放扩散情形的模拟。
AERMOD模型在不同条件下的扩散公式(考虑地形影响)如下:
5 健康风险评估
5.1 污染物通过呼吸作用进入人体的量
对于位于垃圾焚烧厂影响范围内某一区域里的居民,其受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影响程度可通过计算污染物通过呼吸作用进入人体的量来定量给出。
其计算公式如下:
5.2 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主要包括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
A. 致癌风险
B. 非致癌风险
将所有的致癌物和非致癌物的风险分别相加,从而就得到了最终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通过计算垃圾焚烧厂影响范围区域内的这两个指标,可以对居民受垃圾焚烧厂污染物危害程度进行一个评估。
C. 综合风险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IRIS(综合风险信息系统)给出的计算方法,将所有的致癌物和非致癌物的风险分别相加 , 从而得到最终的综合致癌风险和综合非致癌风险。
R*为综合致癌风险
(为二英、等的致癌风险)
H*综合非致癌风险。
(为二英非致癌风险,为为非致癌风险)
6 结束语
垃圾焚烧厂在中国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缺少从周边环境视角出发的动态监控,因而难以形成为民众所信服的全方位垃圾焚烧厂环境监控体系。使用AERMOD模型可以很好地预测出垃圾焚烧厂周围的污染风险,有很高的应用推广价值。于此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评估模型,对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在建立科学的补偿体系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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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丝纺.解庆龙.曾辉.刘阳生.焚烧源二英的排放对周边土壤和植被污染的研究进展.生态环境学报.2011,20(3):560-566
[3]赵宏伟.钟秀萍.刘阳生深圳市清水河垃圾焚烧厂汞污染特征的研究.环境科学.2009
关键词:煤化工项目 实施环境 风险评价
煤化工项目为当前我国的工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能源资源,但是煤化工项目的污染比较严重,对于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逐渐受到重视,对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的风险评价对于加强环境的保护,促进环境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今后的煤化工项目中需要进一步落实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尽量减少煤化工项目对于环境的污染。
一、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的必要性
煤化工项目对于环境具有一定的污染性,当前由于我国煤化工项目的逐渐增加,对于环境的影响也随之增加,这对于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进行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加强煤化工项目的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对于当前的环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是煤化工项目实施索要采取的必要环节。
1.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重要性逐渐受到关注,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可持续发展要求对于环境的要求十分明确,随着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逐渐受到重视。煤化工产业的出现虽然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众多的能源资源,但是煤化工产业对于环境的污染也是十分严重的,甚至严重影响周围的环境质量,造成重大的中毒事故。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煤化工项目这一污染比较严重的生产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评价,根据评估的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提高煤化工项目人员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的需要
当前由于煤化工项目工作人员缺少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煤化工企业的污染认识不足,导致在工作中难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煤化工项目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煤化工项目中加强对环境的风险评估,可以为煤化工企业所产生的污染提供一定的数据,这对于提高煤化工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3.煤化工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施环境风险评价
煤化工项目生产具有高污染性,对于周围的环境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一些煤化工项目因为重度污染曾经被环保部门叫停,因此加强煤化工项目的实施环境风险评价是由于煤化工项目具有一定的污染性才实施的。由于当前我国的煤化工企业对于污染物的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强煤化工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是煤化工企业的环境检查的重要指标,对煤化工项目生产起到一种警醒的作用。
二、如何加强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
煤化工项目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于环境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但是由于缺少严格的规范制度和管理部门,煤化工项目的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这对于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煤化工企业的污染物处理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在今后的煤化工项目生产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价工作,减少煤化工项目对于环境的污染。
1.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
当前我国对于煤化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不十分健全,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约束,当前煤化工企业的的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这对于周围的环境影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一方面需要建立对煤化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于煤化工企业的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尤其是针对污染物的处理和对周围环境保护方面。在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管理中可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于由于煤化工项目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导致的环境问题追究相关的责任人,这既可以提高煤化工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督促煤化工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另一方面需要针对这些制度制定相关的措施。对于煤化工项目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之后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措施保障制度的落实,由于一些制度未能采取有效地措施导致制度规范难以落实。对于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制度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保障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落实,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
2.重视煤化工企业的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当前一些煤化工企业对于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没有重视,一些企业完全忽视了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还有一些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在环境风险评价工作中采用一些虚假的信息,导致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难以有效地进行。煤化工企业的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对于项目的实施环境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价,提高工作人员对于这一工作的重视。另外在煤化工企业工作中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于项目污染物的管理工作。
3.加强执法部门对于煤化工企业的管理
当前煤化工企业为我国的工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能源资源,但是煤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也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由于我国之前对于煤化工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煤化工企业产生的污染比较严重。当前国家逐渐重视对于煤化工企业的污染治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漏网之鱼。在今后的煤化工企业的环境工作中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采取法律手段控制煤化工企业的污染。另外还需要对煤化工企业的污染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对于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法律处理,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煤化工企业的环境治理意识,在今后的项目中注重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三、结语
煤化工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的工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能源资源,但是当前由于煤化工企业生产产生的污染物比较多,对于周围的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煤化工企业的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可以对煤化工企业生产产生的污染进行一定的评估,适当采取有效地措施避免或者是减少项目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但是由于一些煤化工企业对于这一工作的认识不足,导致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未能正常进行。在今后的煤化工企业的管理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煤化工项目实施环境风险评价工作,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尽量减少煤化工企业导致的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监测;健康;技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X838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6-2009(2016)01-0001-04
随着工业化的加速与化学品使用量和品种的不断增加,新型环境污染层出不穷,化学性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影响的问题更为突出,积极应对化学性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已成为迫切需求。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第39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明确了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开启了我国环境与健康保护工作法制化的新征程,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风险控制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1-2]。今以江苏省典型区域为试点,开展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研究,在总结、分析试点应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对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作探讨。
1环境与健康监测现状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与健康管理机构,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等,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工作,如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淮河流域环境污染与癌症风险评价、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等。然而,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环境污染形势仍然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仍将处于较高水平。环境与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环境与健康的现状不明,底数不清,致使一些急需开展的工作难以实施;二是缺少透明、公开的公益性环境与健康基础数据库,部分特征环境污染物的监测资料,以及部分疾病和死亡的人群资料;三是现有环境与健康管理缺乏整体性,基层环境健康工作基础薄弱等[3-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和预警及风险管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环境与健康监测是环境风险预警和管理的基础,监测信息是环境风险评估所需要的资料[6]。然而,我国目前还缺乏针对环境与健康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导致此方面的工作无章可循。从江苏省环境监测的现状来看,尽管已开展了大量的常规监测,以及污染源、土壤、饮用水等多项专项调查,但这些调查和人群健康结合较少,加之环境与健康监测尚未纳入常规工作,对人体健康影响更为直接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基础数据缺乏,不利于政府部门实时把握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损害的状况。鉴于此,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研究有望弥补此项监测技术内容,为获取环境与人群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常态化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奠定基础,也为支撑环境健康风险管理及预警提供科学保障。
2环境与健康监测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
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环境与健康监测应具有全面性,需综合考虑影响人群健康的多种环境要素。当前,影响人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呈现出多介质污染(室内外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多途径(呼吸、饮食、皮肤暴露)、多种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新型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等)、复杂健康风险的特征[7],要摸清环境与健康问题,应全面调查分析环境空气、水、土壤、尘、食物等多种环境介质对健康的影响。二是充分基于现有环境监测工作和资料,保证资源节约。多年来,我国的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环境与健康监测作为监测体系的一个新分支,应充分利用现有体系中的相关内容,做必要的拓展,避免重复监测。三是环境与健康监测在满足自身特定要求的同时,应与我国现行的空气、水、土壤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衔接,监测方法和规范等技术要求不应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四是与目前实际监测工作水平和能力相适应,使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风险评价所需的监测数据科学、合理、严谨。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总体思路是以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历史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人群健康情况等为科学基础,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特点,结合常规性环境监测工作,因地制宜,重点加强与健康相关的特征污染物调查和研究,充分反映空气、水、土壤、尘、食物等多种环境介质对人体健康状况的影响,为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和基础工作能力提供科技支撑。环境与健康监测内容框架见图1。
3环境与健康监测领域分析
环境与健康是一门交叉学科,相关工作属于环保和卫生部门交叉管理。环保部门主要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保障人体健康,卫生部门主要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来指导人们尽量避免环境暴露,由此决定了环境与健康监测是一个综合性的监测。按照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方式和途径来归纳,环境与健康监测内容一般包括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人体内外暴露、健康效应监测等方面(见图1)[8],从而获得环境污染状况、暴露途径和强度、健康损害等信息,掌握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程度,为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撑。从目前环保和卫生部门的职责划分来看,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体外暴露监测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范畴(即图1中虚线包含部分),而内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则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责。今研究的环境与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的内容主要基于环保部门的职责,探讨在选定污染区域开展污染源、水、空气、土壤(尘土)、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环境要素监测工作。
4技术内容及相关要求
4.1现场考察与资料收集
现场考察与资料收集作为环境与健康监测的基础工作必不可少。现场考察是为了直观地了解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等情况;资料收集是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历史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情况,收集内容包括该地区相关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企业情况、人口、农药使用、人群健康状况等资料。通过现场考察和基础资料分析,了解选定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现状与演变历史,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人群生活方式等,筛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确定污染区调查范围,同时选择无明显污染来源地区作为对照区开展监测。
4.2污染源调查监测
开展工业污染源调查监测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该区域污染物尤其是特征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为寻找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之间的关联提供一定的支撑。污染源调查包括历史污染源调查和现状污染源调查。历史污染源调查需收集调查区内相关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运行时间、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历史、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污染源调查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源现场实测,收集污染源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废水和废气排放方式、废渣处理处置方式等。污染源监测指标可以从2个方面考虑:一是根据企业的原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及历史环境监测资料等,选择企业可能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二是与环境质量调查相对应,选择其筛选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为研究污染物在各种环境介质中的存在和转换规律提供依据。污染源监测在每年生产旺季和淡季各1次。
4.3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空气、土壤监测等,以全面了解可能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环境因素。我国的环境质量监测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具备较完善的点位和较全面的监测项目,此项工作的开展应以现有监测工作为基础。4.3.1水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应结合例行监测工作,同时考虑当地与健康相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地表水水质监测应选择对饮用水源影响最大的河流作断面布设,包括已有国控、省控和县控断面,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的重点断面。饮用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分散式供水(多见于农村地区)。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在典型区域范围内,至少选取代表该地区水质状况和水源类型的一两个点位采样监测。目前,很多农村地区依然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多为深井水,而根据历史资料,更早时很多地方仍然饮用浅层地下水,由此可见,分散式供水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由于分散式供水往往量大面广,综合考虑工作量,可以选择与人群健康最密切相关的地区布设监测点位。水环境监测频次可以每半年1次。4.3.2空气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包括2种类型:一是了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特征污染物水平;二是了解选定污染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或特征污染物排放水平。根据典型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该地区的点位分布和数量,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指标和特征指标。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尽可能选择国家、省、地方原先设置的点位。污染区域布点依据主要风向和扩散途径,污染源下风向可参照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布点,影响人群健康的敏感区域可采用网格布点方法,选择有代表性的点位,同时在污染区上风向设置参照点[9-10]。空气监测频次可以每半年1次。4.3.3土壤监测土壤监测宜优先选择污染地区土壤、农田土壤、与人群密切相关土壤、社会关注热点土壤等,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和研究土壤污染与当地人群健康的关联。土壤监测采用网格布点,在污染扩散途径及与人群密切相关的区域可以加密布点,在污染影响较小的地区可减少点位数量[11]。土壤监测每年1次。
4.4外暴露监测
根据污染区和对照区人群分布情况,开展外暴露监测。外暴露调查包括经口摄入、呼吸吸入、皮肤接触3个方面,确定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介质及影响途径。根据人与环境污染物的接触途径和方式,外暴露调查主要包括:一是经口摄入的饮水和饮食监测;二是呼吸吸入的室内空气监测;三是皮肤接触的水和尘土监测。调查采用抽样方式。饮水在调查人群家中抽样采集管网水、水缸水或井水等;饮食抽样采集家庭粮食、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奶制品等;室内空气在居民家中采集空气样品;尘土采集居民家中或院落地面的灰尘。外暴露调查点位布设在受污染物影响明显的区域,频次为每年1次,监测项目主要为特征污染物。
4.5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开展监测工作。在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全过程实行质量保证,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运输、实验室分析、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审核制度。采样、样品交接、前处理、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等记录应归档齐全[12-13]。
5结语
环境污染因素在影响我国居民健康风险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大,环境与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关注。今从环保部门的角度,对环境与健康监测作初步探索,相关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应用。环境与健康工作在我国逐步兴起和发展,其内容复杂且涉及面广泛,各方面工作互相关联、互相支撑。环境与健康监测作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基础,需及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及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的系统性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制度,有效完成环境与健康监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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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近几年除了老百姓日常关心的因农、兽药违规使用、监管不当及环境污染而导致局部地区农,兽药残和有害重金属超标事件之外,最使人震惊和不解的是,为什么会不断,甚至反复地出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害物的重大事件,如较早的红心鸭蛋事件,后来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瘦肉精事件等。这些事件拥有共同的特点:都是明知的有害添加物;其源头都因分段监管不够明晰i从技术层面上讲,检测难度并不太大;都涉及大型食品企业和多个利益链。
如今,我国已有《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法保障食品安全,而且明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即以食品毒理学和生物学评估为手段),以安全标准为核心。那么,当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还有哪些难点和不足?怎样建立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和安全链,从而对外取得有力的话语权,对内消除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盲区、误区、甚至误导,真实、科学地引导我国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关注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程序手册中,将食品风险分析的过程定义为3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体系的基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储运,营销等过程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等进行的科学评估,是一个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CAC程序手册中明列其步骤如图1(a)所示。在CAC导则和国内有关专著中都指出,风险交流贯穿于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乃至整个风险分析过程,所以我们认为风险交流和管理实际上即为风险应对,其内容可如图1(b)所示。图1说明风险评估是为应对风险奠定科学基础,而风险应对是最终目的。
CAC对风险评估的理念
(1)对风险评估首先要求对有害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确定,这是基础:
(2)特别强调要对有害物进行毒理学和生物学评估,这是核心
(3)对风险评估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要作出量化的评估,包括相关的不确定性,这是要求立论有据;
(4)最终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奠定科学依据。
真正进行严密的有害物风险性评估,包括对化学性污染(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的元素及违规、违禁添加物等)和生物性污染(病原性微生物及毒素)等的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基础,但同时,又存在诸多难点和不足。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食品毒理学,虽然早在5000年前,神农尝百草就已开始区分食物,药物与毒物,但毒理学,特别是食品毒理学的发展,在国际上也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才真正起步。我国则更晚一步,于1975年起步,1994年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2003年对其进行修订。近年来才出版了多本《食品毒理学》专著。
当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基础――食品毒理学,在研究和应用上仍存在诸多难点和不足,在科学仪器及分析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对有害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和确定已不太难,难点在于:
(1)药物毒理学本身就复杂,而有害物质随食品进入人体后的分布,代谢、转化,复合,排泄、富集等过程比药物毒理学等更复杂;
(2)有害物通过食品进入人体后的各种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敏性等反应及过程更为复杂;
(3)遵循伦理道德,毒理学研究方法只能使用动物体内和体外试验,不仅耗时、费工、周期长,难实现大量。快速筛选,而且影响因素复杂,由于种属不同,人体与动物体反应也存在诸多差异和不确定性;
㈩有害物的人群流行性学调查也受地域。人种,年龄,性别,习惯及个体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5)分子生物学等新技术,如基因重组、克隆、核酸杂交、PCR,DNA测序和突变检测、荧光原位杂交、芯片技术,流式细胞检测技术、核磁共振技术以及转基因动物等,尚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和普及。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加之国际贸易中掺入技术性壁垒,所以尽管国外不断修改和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其实我国常是不得已而随之,严格地说有些是缺乏严密的风险性评估的,这已为众多学者和管理机构所认同,如日本,虽在2006年5月实施了肯定列表制,但事后制订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计划”,拟定从2008年开始,5年内完成对758种农药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说明“因没有时间进行食品健康影响的评估,所以先制定肯定列表,事后再进行风险评估。”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2009年12月8日,我国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据媒体报道。卫生部部长陈竺透露,我国将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各省,市、县并延伸到农村的食品中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和总膳食调查体系,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省份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中心。我们期待着在该委员会的统领下,大力开展食品毒理学的研究与应用,迎来我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新时期。
亟待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层面众多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2010年1月成立了我国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二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做了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当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虽多但颇乱,有些还很旧,而且有关文件中都没有明确以下关键问题:(1)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核心是什么;(2)各种标准之间是何种派生,外延和关联性:(3)各种标准中有哪些不确定性。鉴于供食用的农产品是食品的最主要源头,本文试以农产品为例,通过图2㈦和图2(b)表述以上三个问题。
图2(a)说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核心应是依据食品毒理学、生物学(风险评估的基础和核心)及营养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害物的限量标准和营养品质标准),由安全质量标准派生出来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图2(b)说明为了使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不仅要从药效,更应从农、兽药的降解、代谢以及生物富集等高度来确定农、兽药安全使用标准,而且为了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应从动物对饲料及添加剂的吸收,代谢和残留等高度制定饲料及添加剂的标准;为确保植物源性食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应从作物对养分和农药等有害物质的吸收,代谢,降解,转移、富集等高度来制定肥料、农药和生态环境标准,而为了实现以上要求,必须制定出一系列逐一对应的检测分析方法的标准。
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管体系
我国提出“从田野到餐桌”,确保农产品、食品安全已多年。也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其理念上还是从最终端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控入手,再追溯到供食用的农产品和添加剂,进而外延至生产环境。近十多年来在CAC和粮农组织的倡导下,发达国家开始实施从源头到最终产品的完整的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我国也已开始试行。HACCP体系是运用食品加工,微生物学、质量控制和危险性评价等有关原理和方法,对食品原料、加工直至最终食用产品进行实际存在和潜在性的危害分析判断,使产品的危险性减小到最低限度,控制危害性,预防性的完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很显然,HACCP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它必须建立在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联的良好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包括:
(1)良好农业规范(GAP):GAP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内容涉及规范土壤、水,作物和饲料、植保,畜禽生产、畜禽健康、收获、加工、储运。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等,在农业生产中全面实施,完善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良好操作规范(GMP):GMP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主要内容是要求生产企业具备合理的生产过程、良好的生产设备、正确的生产知识和严格的操作规范,以及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GMP的具体内容各国不尽相同。但都涉及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原料、辅料选用和加工,包装,贮运的卫生以及有害物控制与检验,直至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等,其强调食品的生产和贮运全过程应避免微生物,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
1.1对象
下城区疾控中心的32个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
1.2方法
1.2.1评估内容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机构的指南,对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特性、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关系、致病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流行病学特征,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实验室设施和设备,人员、实验方法、危险材料、实验器材、废弃物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等要素进行风险评估。
1.2.2评估过程
微生物检测人员收集病原微生物背景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进行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1.2.3风险评估方法
从采样到分离、检测、鉴定等整个实验过程和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一识别,针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经过确认的方法进行检测,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样检测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和满足生物安全培训要求,生物安全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检定、校准及维护,菌(毒)株使用、保存、销毁及运输的规范,不同废弃物具体分类处理要求等。
1.2.险评估报告模式
以病原微生物概述、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活动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人员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其他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为主线,编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主要明确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需要的实验室防护等级以及个体防护等级等,并对整个实验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如人员、设施设备、实验方法、防护措施及自然灾害等方面是否能确保实验活动正常安全地完成进行简要总结。
1.2.5专家评审
组织浙江省熟悉相关病原微生物特征、实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不同领域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不断修订完善。
2结果
2.1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收集的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和实际评估内容,编制了风疹病毒、麻疹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汉坦病毒和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病毒、霉菌和酵母菌、梅毒螺旋体、钩端螺旋体、肠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蜡样芽孢杆菌、军团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空肠弯曲菌、铜绿假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共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10个病毒、19个细菌、2个螺旋体和1个真菌。
2.2专家评审结果
2013年12月邀请省、市级疾控中心病毒、微生物、毒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质量管理领域的7名资深专家对32个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专家们肯定了课题组风险评估方法的先进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风险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活动复杂程度取决于实验活动实际的危险特性,并不一定都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根据各种危险源特征和强度适宜地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
(2)风险评估既要识别各种风险源,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也应避免过度、盲目的防护;
(3)应注意到同一种病原微生物在不同实验活动时潜在的危险性不同;
(4)危害程度分类相同的不同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同。课题组按照专家意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修订并邀请专家再次审核修订的评估报告,认为这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对目前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疾控系统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讨论
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就是病原微生物的风险评估。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最新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增加了危险度评估、重组DNA技术的安全利用、感染性物质运输及生物安全保障等新内容。美国疾控中心和国立卫生研究院在《微生物学与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指出,生物风险评估还应包括对实验工作人员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瑞典传染病控制所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安全合作中心,2007年前就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而全面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体系。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其他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