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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问题和解决办法

时间:2023-07-19 17:30: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问题和解决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1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支柱型产业的畜禽养殖业也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同时,针对于畜禽养殖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为此,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就成为现阶段畜禽养殖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畜禽养殖场的选址、畜禽的饲养、排泄物与有机污染物的再利用以及畜禽排泄物的加工改造工艺等四个方面,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了阐述,旨在为畜禽养殖业能有效的处理好环境污染问题,进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加突出的贡献。

关键词:

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0引言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畜禽养殖产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型产业,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但畜禽养殖业在带来巨大可观收益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的粪便中含有硫化氢、氨气二甲胺等恶臭味极大的有毒气体,这会对大气造成污染;若畜禽粪便以超出农田吸收限额的数量排入农田之中,则会使土壤出现硬化现象,从而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再进行任何作物的种植,使土壤的再利用性极大降低;若畜禽粪便与水结合,则会促使水源营养化饱和,生成污染性水源;同时,畜禽粪便中还含有数量众多的寄生虫和有毒病菌,若与人类进行接触,则会造成生物污染。为解决畜禽养殖场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使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处理。

1合理规划、科学选址,减少污染

传统的个体化畜禽养殖场将养殖收益作为根本目标,不仅通过各种途径来减少成本投入,更未具有良好的养殖场环境保护意识。这使得畜禽养殖场被设置在居民居住环境的周围或与水源较为接近的区域,而部分畜禽养殖场考虑到运输成本及人力投入问题,将畜禽粪便就近堆放到养殖场周边,或在水源附近进行肆意的倾倒,这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此,应对畜禽养殖场场址的选取上,尽量设置在远离居民居住地,且土地面积相对较大的地区。同时,通过合理的规划,将养殖场位置设定在向阳、背风且水源充足的地点,这样不仅能利于对养殖场的开发,更便于对环境污染因素进行综合整治,从而使畜禽养殖场的选址更具科学性。此外,若能够将畜禽养殖场与地方的立体农业进行有效结合,还能够使地方农业转变为生态农业,进而形成共赢局面[1]。

2从饲养的管理角度减少环境污染

首先,饲料的喂养。在饲料喂养前,采用膨化加工技术或颗粒加工技术,将饲料进行二次加工,使饲料中的微生物和有害物质在喂养前被破坏,从而使饲料卫生得到有效改善,并能够使饲料的养分转化率得到有效提升,促进畜禽的消化与吸收,此种做法能够有效的降低畜禽排泄物的数量。其次,饲料中添加剂的应用。在对畜禽进行喂养时,应视畜禽种类而定,在饲料中添加相应的添加剂,以促进畜禽对某些微量元素的吸收,并能够有效的降低畜禽排泄物中对于污染元素的排放。例如:在猪的养殖过程中,其喂养饲料内富含大量的含磷类物质,且其中的磷元素的存在形式为植酸磷或磷酸盐。而猪体内却没有能够对植酸磷进行有效利用的酶类成分,因此,需要在猪饲料中添加无机磷,以达到猪生长过程中所需要的磷元素供应。若将植酸磷添加到猪饲料中,则植酸磷通过水解,生成肌醇与正磷酸,便于磷的吸收和利用,从而有效降低了磷对环境的污染[2]。此外,在饲料中还可添加其他种类的添加剂,这不仅能够减少畜禽对氮、磷等污染元素的排放,更能促进畜禽的生长和发育。

3建造科学合理的沼气工程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等有机物,因此,对于畜禽养殖场中畜禽排泄物的处理,可建立起沼气工程。通过沼气综合利用工艺,将畜禽排泄物等利用沼气设施进行厌氧化解,可在去除90%COD的同时,杀死粪便污水中的有害病菌和寄生虫卵等。而利用沼气设施分离出的固态物质——沼渣,可作为有机肥料或作为添加剂融入进饲料之中;所生成的气体——沼气,是清洁型节能环保燃料。同时,沼气工程的建立,对畜禽养殖场中粪便及污水的利用率大幅提升,从而能够对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带来良好的改善,从而极大的降低了疾病的传染几率,也使畜禽养殖场周边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和改善。

4按照粪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工艺进行改造

除以上改进措施外,还应进一步从畜禽养殖场内部入手,处理畜禽粪尿以及冲洗等所用污水。对于畜禽粪尿的处理,可引进粪尿干湿分离机或在养殖场中建立起干湿分离自动化清粪系统,以此使畜禽粪尿能够有效分离[3]。同时,干湿分离自动化清粪系统中,还可进一步设置排污系统,利用不同的输送管道,将养殖污水与雨水进行合理的分流,其中雨水可通过管网直接融入河道之中,而污水则需通过管网流入沼气系统之中。这样能够有效的减少污水对河道及土壤的污染,更能够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是畜禽养殖场可积极推广使用的污染治理措施。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发展速度突飞猛进。而随之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成为了现阶段我国畜禽养殖产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畜禽养殖产业的充分分析,得出其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是由于畜禽数量的众多,带来众多的畜禽粪便,若不能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文中从四个角度及方面分别探讨了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依据良好的处理,能够使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白献晓,马强.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现状与治理技术[J].兽医导刊,2007,(8):7-10.

[2]苏杨.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障碍分析及对策[J].中国畜牧杂志,2006,(14):31-34.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环境侵权 救济 责任能力

一、环境侵权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比例日趋提升,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逐眼前利益无视长远发展肆意破坏环境,使得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据公安部统计,去年环保部门移送警方连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过前10年的总和。环境侵权在这个时代频频发生,不仅影响着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更影响着人类生存的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侵权的涵义

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美法学学者提出并使用,虽然各国之间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名称各不相同,但从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地区的“公害”到英美地区的“妨害行为”,都表述了同一类行为,即我国所称的“环境侵权”行为。

对环境侵权的涵义我国学界存在不同界定,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认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王灿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相当地区多数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或危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根据以上学者对环境侵权的界定,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类活动而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受到污染或者被破坏,侵害对象既包括对人的侵害也包括对物(主要指生态环境、农田、牲畜等)的侵害,既可以指对个体环境权益的损害也可以指对公共环境权益的损害,是一种危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如今我国大力推行环境保护政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受侵害人和受侵害环境难以得到很好的补偿和恢复,因此,完善我国的环境救济制度刻不容缓。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对于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综合各学者所述,笔者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间具有不平等性

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在传统民事侵权行为中,双方主体一般具有平等性,或为农民、邻里之间,或为小企业主、个体户之间等等,双方实力与地位差距均不至于过大。而环境侵权则多发生于企业与普通群众之间,加害者大多数是经济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甚至巨大,在各方面都有强力后盾的企业,而受侵害的普通群众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抵抗能力都无法与这些大型企业相提并论,双方具有严重的不平等性,这也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正是由于这种不平等性的存在,导致受侵害人难以通过常规的救济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2.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公害性

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相较,还有以下重要特征,即是具有间接性、持续性与公害性。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一般是加害人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环境侵权往往是加害人通过排放污染物到受害人的生活环境中,使受害人间接受到损害,且损害具有持续性,并非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仅有一次行为造成一次损害。同时,环境侵权兼具一般侵权行为中的私害性以及一般侵权行为中没有的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事件中,不仅有加害人与受害人特定的情况,更多的是加害人通过排污等方式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权益造成侵害。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知道,环境侵权大多数时候危害对象多、范围广、程度严重,不仅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具有“私害性”,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兼具“公害性”。

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对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做出规定,此外,国家还针对特定的环境污染问题颁布了单项法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宪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为指导,《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也都规定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排除侵害,环境侵权救济的途径主要为和解、诉讼、仲裁、调解等。仅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并不算少,但在实践中,以上救济途径却并未得到很好的使用,难以发挥应有效果。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对于环境侵权的救济的法律规定并不集中,而是分散于各个法律中,并且还可能存在各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在实践中受侵害人维护自身权益存在一定困难。

(二)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立法缺陷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的环境侵权救济条款,上文对现状的描述中也提到,虽然环境侵权的救济并不是无法可依,但相关法律依据却非常零散,在几部程序法中可直接用于实践中的法律规定也少之又少,缺乏可操作性,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多为概括性、模糊性的内容,旨在鼓励和提倡环境保护,强调环境保护的责任集重要性,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几乎未涉及。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这些零散的法律条款并没能在环境侵权救济的实践工作中得到充分的运用。

2.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在实践中,通过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应是效率最高的救济途径,因此,行政救济也是群众最常用的维权方式之一,尤其是在乡镇地区,受到污染的地区民众一般会先采取行政救济手段,到环保局等环保相关部分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但是,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加害人主要为拥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社会背景的大型企业以及一些贪图利润违规排污的小工厂,而这些企业和工厂往往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环保行政部门时常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甚至有少数地区还出现包庇、纵容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环境。并且,环保部门拥有的权利有限,做出的行政决定有时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例如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就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权利设置复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利十分有限,加之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及政绩目标,过度干预环境行政救济,使行政救济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平衡处理环境诉讼

环境侵权问题通常较为复杂,要有效率的处理好环境诉讼,对司法机关有着相当高的要求。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个专业的法庭,专业的法官,是处理好环境诉讼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水平参差不齐,难以有效处理环境侵权案件。在发达地区,法院整体实力较强,能更好的进行调查取证,有效处理环境侵权诉讼。但在欠发达地区,法院处理环境诉讼的能力弱,法官水平不高,欠缺环境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环境侵权的调查取证本就比较困难,以至于这些地方法院难以有效处理环境侵权诉讼。这样的地区差异还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因此,只有提高我国司法机关整体水平,加强法院应对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的能力,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4.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不足

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也称为环境侵权的公共补偿制度。环境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多为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侵权模式,其本身还具有持续性、复杂性等特征,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难以在短时间内予以恢复。对于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企业能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些长期潜伏导致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企业难以独自承担巨额赔偿。环境侵权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仅要求侵害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够合理的,虽然侵害人一般为大型企业,但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数量通常较多,企业财力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损失,造成企业经济负担过重,甚至可能破产关闭,最终影响了受害人得到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完善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不仅对受害人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环境和经济共同发展的关键。

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环境侵权救济法》

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仅要有环境污染的责任规定,也要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我国虽颁布了多项法律对环境问题进行逐一规定,但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在前文中也有阐述由于法律规定零散不利于适用,因此,制定一部《环境侵权救济法》,整合各项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侵权救济的条款,对环境侵权的行为认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救济程序、救济标准、救济机关等一一作出详尽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这不仅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重要作用。

(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救济

1.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

在受到环境侵权损害后,大多数群众的首选则是找地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寻求解决办法,如前文所述,很多时候行政救济途径却并不能起到其应该有的作用,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救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则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不独立。地方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而侵权人时常是当地的主要税收来源,这导致政府过度干预环境行政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将环境保护部门独立于政府,成为直属机构,并将现阶段分散的执法权利集中于环境保护部门,树立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威性,有利于实践中受害人采取行政救济手段,同时有利于环境保护部门处罚决定的执行。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与政府互相监督,促进行政决定的公平、公正,确保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

2.落实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估制度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还未完全结束过去“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是近些年来环境侵权频发的原因之一,行政机关面对大量的诉求,难以有效率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而完善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估制度,是改善这一现象的有效措施,只有预防与治理同时进行,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才能更有效的实施行政救济。日前,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的行为。《办法》针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应纳入评价体系的企业范围、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及具体措施分别作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同时信用评估结果与企业各方面挂钩,并且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便于公众监督。该《办法》的出台无疑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地方政府应加强落实该办法,完善我国环境救济体制。

(三)加强环保法庭的建设

在司法救济途径中,案件是否能得到最有效的解决,法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司法机关目前并没有有效解决环境侵权问题的水平,导致司法救济途径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之效。因此,加强建设环保法庭对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并对环境法知识有较为透彻的理解。环保法庭的设立能集中环境法方面的法律人才,并保持各个环境法庭之间的差距不至于过大,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如贵州省清镇市的环保法庭自2007年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共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170件,结案率100%,自建立以来解决了不少环境纠纷。类似这样的环保法庭全国多地都设有,但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通过不断完善环保法庭的建设,能够使司法救济途径更为有效的适用于实践中。

第3篇

本人于2009年~2012年在北京某施工图审查中心工作,审查了几百个施工图项目,发现建筑专业在图纸中存在很多共性问题。我们一遍遍给每一个项目的设计人员提出问题,进行解答,并不是这些问题有多么困难、多么复杂,而是不够重视,或是对某条规定提出的原因不清晰、理解出现偏差。如果在设计之初注意到这些问题,及时规避,就会避免审查时的返工。尤其是各专业都已完成施工图,有些问题可能很难修改和补救。综上所述,本人依据近几年的审图意见,归纳出以下问题,供建筑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分析和探讨。

设计说明的严谨性

设计说明应全面严谨

施工图审查人员最重视设计说明,不仅因为要通过设计说明全面了解一个项目,更重要的设计说明也是施工人员理解图纸、实施项目的依据。图纸不可能面面俱到、所有的细节都表示清楚,所以有些原则、理念和要求,都是通过设计说明来表达的。而建筑专业的设计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就是设计说明。他们往往在匆匆忙忙的最后冲刺阶段,找来一个以前做过项目的说明,把必要的数据修改一下就使用了。这样造成的问题就是容易漏项,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容易被忽略。另外,前一个项目是否已经把应该列入的条文都表示清楚,也没有进行认真检查。

目前阶段比较容易漏掉的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是关于住宅的防盗:

北京地区有特殊要求,依据《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DBJ01-608-2002,住宅首层及屋顶上人平台、公共外廊等处,距地面2米范围内,外门窗应采取防盗措施;地下车库通往住宅的楼电梯间处,应与首层外门要求一样,设电控防盗门。

二是关于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

外墙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设置一般不会漏掉,但是屋面的防火措施往往被忽略。应注明屋面与外墙交接处及屋面开窗处周围0.5米范围内设A级材料防火隔离带。

三是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重视,设计者也要对建筑材料和施工对环境的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尤其是住宅项目。应根据建筑物类型注明建筑材料和施工中污染物活度和浓度应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某一条的要求。

四是关于防火问题:

设计人员有时会漏掉关于管道井的防火封堵说明、消火栓留洞处于防火墙处的防火措施说明。

五是关于无障碍的补充说明:

外门及卫生间处的内外高差应不大于0.015米,且以斜面过渡;住宅区对无障碍住宅的整体考虑;宿舍楼对无障碍房间的安排;观众厅、报告厅等对无障碍席位的设置说明等内容。

六是关于节能说明的格式问题:

目前节能设计要求很高,审查要求更为严格,格式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地区都有固定的格式,设计人员要根据不同地区,正确选择相应的格式,确保节能设计内容全面准确。最重要的是认真核对,确保设计说明、图纸、节能文件之间数据的一致性。

2) 规范的有效性

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规范的时效问题,目前规范的更新非常频繁,设计人员必须随时了解规范的更新情况。当然这个问题应当引起设计单位的足够重视,技术质量部门应掌握规范的更新情况并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作为设计人员最保险的做法是,深化设计前上网搜一下规范的版本号,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规范,满足规范的要求,更可避免出现版本号错误的低级问题。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外窗气密性遵守的规范应为《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标准》GB/T 7106-2008,审查中名称和版本号经常会出现旧版本的身影。同时由于不同版本要求的级别不同,就会产生选择错误。

安全防护问题

关于防护高度,有几个细节需要注意。

住宅封闭阳台窗台的防护高度与普通外窗窗台的防护高度不一样,应该同开敞阳台要求一致,即1.05米 (24米及以下)或1.1米(24米以上),不足此高度应设护栏。

大家都清楚防护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但是可踏面的宽度应引起注意。栏杆缝隙是可以把脚伸进去的,不管宽度是否达到0.22米。尤其是小孩子,这个宽度限制就没有更大意义,所以住宅规范关于防护要求没有提到宽度限制,只要高度不满足就要设防。

凸窗的防护:当凸窗的开启扇位置偏高,或窗台较宽时,只有站在窗台上才能开启外窗,所以不管窗台多高,防护高度均应从窗台算起。

屋面女儿墙的防护高度应从面层的最高点计算,不要忽略屋面找坡。更不能从结构层开始计算,留下安全隐患。

关于上人屋面的判定,有一个特殊情况,当高层建筑屋面没有上人的特殊要求,但是需要两部楼梯通到屋面作为逃生通道时,考虑到紧急情况下容易发生拥挤,为避免发生危险,所以要求女儿墙防护高度按照上人屋面来设计。

最后一点就是特别注意不同规范对防护高度的要求不同, 幼儿园的防护高度是1.2米,老年人和中小学校的防护高度是1.1米,住宅外窗的防护高度是0.9米,阳台的防护高度是1.05米(24米及以下)或1.1米 (24米以上),其他建筑外窗的防护高度是0.8米。

消防问题

只要涉及到消防就不是小问题。设计人员有时会侥幸地认为不是强制性条文,不必过于较真。规范强制的都是最低标准,不是最优化方案,只要有可能,还是应该按照更安全的方式设计,尤其是规范已经给出推荐方式”宜”如何如何,设计人员应尽量遵照执行。

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不同规范给出的要求和解释不尽相同,甚至有时同一本规范中条文和条文解释的要求也存在差异,设计人员应该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来执行,减少出现问题时可能产生的纠纷,规避设计风险。

共用疏散出口: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疏散出口,当地下室面积很大时,往往出现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的情况。当每个防火分区都有另一部疏散楼梯时,这样设计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这两个防火分区都只有这一部疏散楼梯,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因为这部楼梯必须要划到其中的一个防火分区之内,所以只能满足一个防火分区的疏散要求,另一个防火分区就没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了。

地下车库与功能用房的关系:地下车库防火分区的面积较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达到4000平米。车库内附设了很多设备用房,当设备用房面积较大时(一般大于300平米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按照500平米或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按照1000平米进行分区。

封闭楼梯间的通风面积:防火规范中明确了防烟楼梯间的通风面积,却没有确切说明封闭楼梯间是否需要同样的通风面积。有的设计人员因为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审查提出问题后,修改困难,于是辩称没有明确规定,不肯修改。其实原理是相同的,没有自然通风才需要做防烟楼梯间,必要的通风面积就是基本要求,所以封闭楼梯间也需要同样的通风面积。在设计之初就要给予充分重视和考虑。

住宅防火墙两侧窗间墙距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规定了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同时又规定窗间墙满足1.2米, 那么设计中究竟如何执行呢?既然单元之间的墙明确是防火墙,耐火3小时, 窗间墙距离就应是2米,单元内住宅套型之间的窗间墙距离满足1.2米。

楼梯间平台地上与地下相邻处窗槛墙的高度:地上地下属于不同耐火等级的防火分区,应进行防火分隔。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在审查中通常借鉴住宅窗槛墙0.8米、玻璃幕墙0.8米高实体墙的规定,也希望设计人员足够重视,预留条件。

楼梯间地上与地下进行防火分隔门的设置位置:有的设计人员把此门位置设在地下室楼梯间平台处,认为既进行了防火分隔,又不与首层通向室外的门抢占空间,是很好的解决办法。其实这样做不仅没有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没有理解规范的内涵。当发生危急情况时,大量人流随着惯性向下跑,只有看到这道分隔门时,才会意识到了首层向外冲。一旦这道门设在地下平台处,到了这里发现不能逃生再返身回去,就会发生拥挤甚至踩踏,后果很严重。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这个问题在封闭楼梯间中出现的更多。为了充分利用空间,设计人员将首层楼梯平台下部空间做成储藏间或设备用房,有时是某些房间直接将门开向了楼梯间,这些都是规范不允许的,逃生之路就要绝对安全。

地下库房:应注明火灾危险性等级,防火门一定要向疏散方向开启。有些设计人员常常忽略库房及设备用房防火门的开启方向,认为没有几个人,方向无关紧要。但是,当火灾发生时,也许房间里面的物品倒塌堵住了门口,也许防火门变形不易开启,无论哪种情况发生,都是向外开启的门更容易被打开,利于逃生。

地下库房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的设计人员把整个地下室设为一个大库房,没有设计疏散走道。这也是不利于逃生的,没有疏散走道,物品很容易将必要的逃生通道堵塞,所以一定要划分疏散走道,连通两个疏散出口。

疏散宽度:当规范明确规定疏散宽度为净宽时,一定要考虑保温材料厚度,面层厚度及栏杆中心线等细节,等到施工图送审后再修改,往往不具备修改条件,造成多专业返工等后果,应引起重视。

直通安全出口的房间:设计人员应熟悉几个规范明确规定需要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房间,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高层建筑中的消防泵房。当条件所限无法实现时,此类房间门不能距离安全出口过远,且经过的所有房间门均应采用防火门。

凸阳台侧窗两两相对,当两窗之间为只有一个疏散出口的单元分隔墙时,侧窗的距离应大于等于4米,不满足时需设固定乙级防火窗。

共享中庭:中庭常常被划分到下层防火分区内,其上空与相邻房间属于不同的防火分区,注意设置防火墙及保持窗距,水平窗距大于等于2米,内转角窗距大于等于4米。

材料的燃烧等级:有些材料不能达到A级,经过处理后可以达到,在需要使用A级材料的部位选用该材料时,必须注明防火型,比如防火型乳胶漆。

机房层前室:屋顶机房层前室依然是逃生通道,机房的防火门也不能开向前室,可以将楼梯间门和机房门都直接开向室外。

室外停车场地与建筑之间应保持6米的间距。我们不应因为用地紧张,随处看到汽车停在建筑墙边,就降低新设计的消防标准,规范的要求就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设计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能放松。

敞开楼梯和开敞楼梯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敞开楼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不计入疏散宽度。

室外疏散楼梯的几个基本要求:设计人员容易对室外疏散楼梯放松警惕,它有几个必须遵守的规定.首先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多层为“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其次梯段周围2米范围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楼梯栏杆高度大于等于1.1米。关于梯段角度和宽度基本都能满足要求,不再赘述。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是针对平时的使用功能,疏散宽度计算不应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

20)局部特殊材料的防火要求:当设计采用玻璃走廊时,一定要对玻璃的耐火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当建筑中局部使用钢结构时,也要提出耐火要求。

关于地下车库

地面及顶部保温材料的燃烧等级:《内装防火规》明确规定地下车库所有部位均应使用A级材料,所以即便外墙采用B1级保温材料,车库顶板也要使用A级材料;即便图集中注明环氧地面用于车库,因其为B1级,也不能用于地下车库。

地面排水坡度的设置:车库内不必整个地面都做找坡,只需在集水坑周围做1%坡度即可。

说明车档,柱角防护做法。

表示行车路线及方向。

表示双车道车道之间的隔离措施。

注意汽车坡道转弯处的半径,尤其是双车道,有些柱子会影响转弯半径。

汽车库排风口高度应距离地面大于等于2.5米。

节能问题

凸窗:凸窗在立面上容易出效果,也可以争取更大的采光面和视野,设计人员和甲方都容易优先考虑。但是凸窗对节能不利,尤其是北向房间,很多地方已经禁止使用,设计人员要引起注意。

推拉窗的气密性:外窗设计已经普遍使用平开窗,不易出现问题.在设计中容易忽视的地方是顶层或退台处,原本是室内的推拉门,突然变成外门窗,在门窗选择时要注意。

墙身节点详图容易出错的地方

节能问题:热桥部位应做好节能措施,比如不采暖车库顶板应设保温;外墙保温材料应直接做到地面以下,不要被散水切断; 窗井内外墙保温材料应直接做到地面垫层以下。

防火问题:注意玻璃幕墙层间的防火分隔措施; 玻璃幕墙在防火墙处的防火分隔措施;地上地下楼梯间平台分隔处的防火措施。

安防问题:外窗及阳台窗的防护高度;屋顶女儿墙的防护高度。

其他问题

无障碍设计:给残疾人使用的房间门,门把手一侧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窗井墙: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米,很多设计采用0.3米,由于首层室内外高差和外窗高度都已经确定,修改起来也有难度,提醒设计人员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