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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论文

时间:2022-10-24 13:5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保险论文

第1篇

基本能力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自学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以及与他人合作的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职业道德、责任感、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主要包括国际保险业务中的产品营销能力、理财规划能力、汽车驾驶与维修技能、保险理赔能力、会计记账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等工作岗位所需的操作能力。语言能力即较强的英语语言表达能力,在国外或国内、外资企业生活和工作中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达能力。

二、国际保险课程设置的基本原理

高职院校具有为社会培养适用人才和为个体发展服务的双重目的。为此,在国际保险专业课程时,可以参考和运用学术界已有的课程设计理论,结合国际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其专业课程设置原理如下:

(一)课程设置体现国际特色

国际保险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学生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国际意识,熟悉国际保险运营和保险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有良好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沟通能力。课程设置要注重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才能运用外语了解学术研究前沿,用于指导工作实际,实现前瞻性发展。课程设置时,可以利用中外合作资源、保险行业协会的资源与优势,与行业专家共同切磋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促成学生参加职业能力考试认证、甚至是国际认证,与国际标准课程相通,以核心课程建设为牵引,引入行业企业的新知识、新成果和国际通用的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标准,培养外向型的国际化人才,加速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和标准接轨。

(二)课程设置的系统性

课程主干论认为在纵横交错的课程体系中,存在着树状的主干与枝叶的关系。树干代表主干课程,枝叶代表拓展课程,“树干”与“枝叶”的有机结合,也即强调课程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贯性,才形成合理的课程系统。注重课程之间的衔接。课程体系中,每门学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实际上课程与课程之间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每门课程应该开设在第几个学期和哪个阶段,每门课程的前后应该设置什么课程才能有利于知识的衔接和学生的掌握程度,避免前后倒置或知识点的重复都是课程体系建设中应考虑的方面。平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保险学是一门专业学科,所以保险专业课程是整个专业体系内的必备课程,使学生掌握具有一定深度的专业知识。同时,保险学的综合性很强,它与其他金融领域的内容交叉很多,如营销、管理、金融、会计等一系列广泛的课程知识应在体系设置中得以体现。在课程设置时,除了开设专业课程加强学生的基础深度外,还应该开设灵活多样的选修课,为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和学生的个体成长需求,平衡课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原则上讲,必修课要少而精,选修课应该多而全,增设与学生就业方向相关的、学生感兴趣的以及反映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前沿问题的选修课程,丰富课程门类,改变专业课程为主体的选修课程格局,为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课程的机会与余地,增强课程设置的弹性和灵活性。

(三)课程设置加大实践环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也就是说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依据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高校可以组织专业教师、保险公司一线高管,制定用于课程教学资源开发、课程教学实施的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并把该标准融入课程体系中建立相应的课程标准,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理论与实践课程交替进行,直观和抽象在课堂中交错出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解决用人单位普遍反映的部分学生岗位实操技能低等问题,造就应用型人才,促进毕业生与岗位的迅速对接和社会融合的速度。

三、国际保险的课程设置

结合以上对国际保险相关岗位群所需的能力和知识的分析,相应的课程可以从国际化、职业化、模块化三个方向来进行设置。

(一)国际化的课程

国际化的工作岗位决定了国际保险专业课程的国际化特色,国际交流、国际市场、国际营销、国际财务等国际特色鲜明的课程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国际视野的课程教学可以使用国际先进的教材,课程教学可安排双语教学或英文授课充分体现国际化特色。国际保险课程体系还可以在公共基础课和素质修养课中开设国际教育课程,如商务英语交流、金融保险英语、国际贸易、宏观经济学等,同时在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内容中及时补充国外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科技成果。

(二)职业化的课程

第2篇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第3篇

“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

保险市场结构是决定保险产业组织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其表现在于:一是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险商品差别化特征不明显;三是保险新企业的进入和老企业的退出存在着壁垒障碍;四是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对现有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对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进行调整。

首先,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中国内地共有保险公司28家,其中国有独资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仅有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已达到13家。这种外资公司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仅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

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组建一定数量的新保险公司,但要关注新公司的资本状况,保证新公司的质量;二是将现有的大型保险公司中部分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选择地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较成熟的主体数量。

其次,放宽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中国急需尽快放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另外,改革现有内资保险公司的体制。继续贯彻内资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政策。

二、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在整顿保险人不规范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兼职保险人市场。

抓紧培育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市场。

在培育中国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技术测量机构、卫生检疫机构等职业人员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尽快缩短与国际保险中介市场接轨的时间。

尽快建立电子商务保险网络。

保险销售直接化是国际保险市场出现的新趋势之一。电子网络在保险中的使用,改变了传统保险业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新兴的网络保险,将传统保险业与电子信息相连接,为保险业带来重大变革,这一重大变革不仅使保险业的发展跟上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步伐,而且让消费者感受到崭新的与时代脉搏同步的服务理念。网络保险的兴起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中国可以利用其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通过网络保险直接进入现代保险直接销售阶段。

中国的网络保险可以分层次进行,第一阶段建立“保险信息网”;第二阶段建立“保险销售网”;第三阶段建立“保险服务网”。待条件成熟,实行三网合一,使之成为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目前中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了网络保险的新尝试,建立了“保险信息网”和初级的“保险销售网”等等。三、试办专属自保公司。

专属自保公司是指由母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承保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相联公司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中国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中国有比较好的建立专属自保公司的条件,但不可盲目发展。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比如航空、铁路、邮电、航运、石化集团、粮油系统等,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新成立的专属自保公司应该完全按商业方式运作,并与普通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有机地联系起来。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务亟待拓展市场空间

中国加人WTO,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中国保险业应从新产品开发和保险业务空间拓展等方面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促进传统保险产品向现代保险产品转变。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以传统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的保险市场。不仅保险产品数量少,而且作用单一,不能适应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这种滞后的市场状况明显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的出路,就是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

其次,开发新险种,发展新市场。

加入WTO后需要开发的新险种、新市场很多。国内保险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开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大型保险业务: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等业务。

第三,进一步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

第4篇

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研究吸收国际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有重要启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出金融监管领域的弊病,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契机。自危机发生以来,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其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作为国际保险规则制定机构,成为推动改革的重要力量。总体来看,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呈现出以下趋势:全球保险监管规则趋于统一、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举、逆周期监管和保险创新监管得到加强。

1全球保险监管规则趋于统一

危机前,国际上没有形成对保险业的统一监管规则。美国国际集团危机暴露出各国监管规定宽松不一所导致的监管套利等风险,制定统一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2009年6月,IAIS决定比照银行监管的“巴塞尔II”,面向保险集团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共同评估框架(CAF)”。CAF将重点关注集团监管,从适用范围、集团结构与业务、定量和定性标准、监管合作、管辖权等五个方面评价集团监管。这是国际保险监管界首次提出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标志着国际保险监管向全球统一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市场也先后启动了对其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评估和修订,以使其更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力求对全球监管规则施加更多影响。欧盟于2001年启动偿付能力II项目,目前正在起草偿付能力II细则,预计于2010年10月底完成,2011年10月实施;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2008年6月启动“偿付能力现代化项目”,在资本要求、会计准则、保险负债评估、再保险和集团监管五个方面开展偿付能力评估框架研究。

全球统一规则将可能对我国现行保险监管体系形成压力,也将为我国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有益参照。我们应从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全面审视统一规则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一是深入研究IAIS统一规则框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好技术准备;二是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IAIS执委的作用,坚持统一规则要充分考虑IAIS各成员,特别是新兴市场成员的现实情况,允许成员自主选择规则实施的时机和范围;三是以统一规则为契机,合理把握我国保险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节奏和进度。

2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维护金融稳定

危机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宏观审慎监管由此备受关注。美国、英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改变以往仅从微观层面关注个体金融机构风险的做法。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及其成员正致力于开发定量工具,用于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中的宏观审慎风险及其演变过程,包括杠杆率等系统性指标。IAIS认为,保险领域存在系统性风险,但作用方式与银行不同。保险业通常并非系统性风险的始作俑者,而只是其传递载体或受害者;少数源于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将在较长时间内逐步释放,而不会在短时间内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目前,IAIS已经向二十国集团和FSB提交了《系统性风险和保险业》调查报告,介绍保险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状况;修改《保险核心原则》,制定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保险监管机构拥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建立针对跨国保险集团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解决“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问题;将金融稳定工作组升格为常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建立金融稳定框架,研究宏观审慎监测体系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另据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介绍,欧盟正对大型金融集团开展压力测试,对欧盟内部各地区风险进行评估,并收集有关金融稳定数据上报FSB。

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保险领域的系统性影响在资本市场、养老健康保障和“三农”领域等多方面都有体现,并超越经济范畴作用于社会管理领域。相比其他金融领域,保险领域独立性较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紧密,手段兼容。保险业必须坚持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并举,才能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全面覆盖和全程监控,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一是积极跟踪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探讨,密切关注IAIS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全面了解保险领域宏观审慎监管的范围和主要措施;二是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测机制,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保险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改进动态偿付能力监测和压力测试;三是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公司和重点业务领域推进跟踪报告制度,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排查;四是建立保险领域的危机管理机制,加强对危机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完善对非正常退保、外资保险公司母公司发生危机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3加强逆周期监管,熨平经济波动

顺周期效应放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程度,是金融危机升级的重要原因。FSB认为以下领域易产生顺周期效应: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方法、以“已发生损失”为标准的拨备方法、以公允价值为原则的会计准则和以短期业绩为激励的薪酬体制。IAIS认为,保险业在上述领域也面临顺周期压力,需开展逆周期监管。要特别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周期变化及关联程度,考察其对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影响,研究建立超额资本和应急资本的可能性;重点监控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影响,考虑使用更为灵活的评估利率计提技术准备金,减缓低利率环境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压力;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的最新进展,深入考察“动态拨备”的潜在影响;全面了解“公允价值”会计方法对保险长期资产计量的影响,寻找适应保险业特点的解决办法;借鉴FSB2009年4月颁布的《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建立具有长期风险视野的保险薪酬体制。

下一步,要高度重视顺周期效应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研究开展保险逆周期监管。我国于2006年适用新的会计准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使用“已发生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金融危机发生后,保监会果断颁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顺周期压力。上述重要制度在有力推动保险监管发展的同时,也使我国监管制度与国际全面接轨。今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密切关注国际上对顺周期效应的探讨,研究顺周期效应在保险领域的作用方式;二是借鉴FSB、BCBS、国际会计准则等组织的逆周期对策,了解保险领域应用逆周期措施的具体做法;三是推动逆周期监管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结合,改善我国偿付能力、会计准则和高管薪酬等监管制度;四是研究逆周期监管措施的实践操作方法,合理把握逆周期措施的实施节奏,确保逆周期措施的实施效果。

4完善金融创新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过渡

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的监管过于松懈甚至缺位,是欧美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金融体制改革体现出弥补监管漏洞、扩大监管覆盖面并实现全方位监管的趋势。机构方面,将对冲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FSB2009年6月了《信用评级使用综述》,供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参考,以降低监管机构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产品和市场方面,将场外衍生品和其他未监管市场和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在引入中央对手方和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方面不断取得进展。2009年9月,场外衍生品监管机构论坛正式成立,以推动全球统一监管。

金融业不能过度创新,但也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压抑创新。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创新不足问题,品种少,现有品种同质化严重,很多领域开发不足。因此,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应准确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二是避免滥用金融创新技术;三是应坚持主业。AIG陷入危机就是辅业拖垮主业的现实案例。保监会鼓励同时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的保险集团成为主营业务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机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机构。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跨国金融集团监管

在资本跨行业、跨境流动日趋活跃的今天,单一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在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而重中之重是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应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尤其应将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并对不同地域和业务领域实施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

第5篇

[摘要]我国保险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保险国际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保险国际化与保险企业国际化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从四个角度对我国保险企业国际化予以现实思考。

一、保险国际化与保险企业国际化的界定

保险国际化是指各国保险活动日益跨越国界,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过程,即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一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它包括本国保险人与国外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国外保险人与本国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为本国保险人走出国境到国外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外保险公司到本国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第二层次的保险分配关系,反映着保险资本的社会化、国际化。保险分配关系的两个层次反映着保险分配关系在国际范围内的体现。随着保险活动的扩展,保险国际化的内容日益丰富,主要有保险企业国际化、保险市场国际化、保险监管国际化等方面。

保险企业国际化指一国的保险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形成信息灵敏、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保险企业网络。同时在对等的条件下,允许外国保险机构进入本国,开放本国的保险市场。

二、我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现实考虑

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企业国际化的方式是多样化的,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行现实考虑。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国市场出现饱和时才向海外扩展。通常大型保险公司只有在本国的业务和市场出现饱和的情况下才会向海外扩展。在本国拓展业务的同时,适当向海外扩张,通过实战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等也可以促进本国业务的成熟。

第二,国际化所带来的风险仍应重视。在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现象:一是过去很多曾是封闭型市场,现在向国外保险业开放,明显的例子就是欧盟、印度以及中国。但实际上包括法国和德国向海外保险公司开放市场也是在十多年里才开始的;二是许多曾对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格式进行严格控制的国家,已开始放松管制。现在如果一个企业要进入海外市场,门槛来自于纯粹市场经营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如果人们对新的市场不熟悉,仍然要面临严峻的考验。

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之后,就要面临所在国的法律约束和监管,必然需要对所在国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险企业应重视文化的认同,这是企业国际化过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损伤的风险。

可以说,保险国际化后对保险经营的影响主要是经营风险的增加。保险经营风险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风险,一类是投资风险。在承保方面,保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经营国际化和惯例化。另外,国际化使保险市场竞争加剧,那些片面追求份额、不计经营效益的非理性竞争行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市场,以至于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害。在国际化条件下,再保险分出业务和转分保分出业务在更多的国家分散。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形势的变化和保险市场的波动都会对再保险业务分出国的保险市场产生影响,都会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波动,甚至导致业务分出国保险市场的不稳定,这对保险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风险。在投资方面,国际化会增加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在这种体制下,不但本国利率的变化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关联国利率的波动也会对本国保险市场产生互动。同时,不同国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准也会影响本国保险业的稳定。总之,在保险国际化条件下,保险公司风险将出现多元化、国际化和复杂化,保险市场波动将呈现出连动化的新局面。因此,对于国际化中出现的风险仍应予以重视。

第三,大力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再保险的国际性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成为保险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国保险国际化的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近年来,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9家,其中,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6家。随着再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加,以及各主体资产总额的上升,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途径

3.1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其一,做大做强中再集团的同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反对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改造中再集团,使其成为符合现代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不失为一条捷径。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团的时候,必须将其推向市场,让其感受到市场的压力,促使其自身的变革,实现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凤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团,鼓励各直接保险公司建立互惠共保体系。巨灾风险损失的巨额性和竞争的激烈性,都促使国内保险公司选择了联合以应对大型的单个保险项目。国内已形成了共保机制,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这样的合作无疑增强了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但是对于常规保险业务,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较少。对保险公司来说,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灾风险等,也会由于某一风险的发生,导致赔付额瞬间大幅上升,导致公司经营的不稳定。所以,各保险公司应继续考虑针对一些特殊风险,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组织或组建某风险同保集团,这样既可形成国内各公司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尽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现市场开放造成的保费严重外流现象。

其三,鼓励、促进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合作。国际再保险业开展得较早,早期的经验积累和数据较完善,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可以引进短期外资战略投资者,或中资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公司建立短期战略合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国外先进承保与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3.2鼓励再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

由于再保险行业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一般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高,因此国际上大部分再保险人的业务都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办理的。而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寥寥无几,再保险中介机构的缓慢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险经纪人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高要求性则是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以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项培养,加紧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尤其是国际型、开放型、复合型的再保险管理人才和业务专业人才。

此外,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险监管制度。我国应建立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并以间接监管制度为主体,符合国际惯例并体现自身特色的再保险监管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应建立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在内的再保险全过程监管框架。

四、加强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对于跨境保险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渐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应尽快对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具体来说应参照东道国与母国监管责任划分的国际惯例,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协调实施对跨国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在保险业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都不能逃避监督。

另外,要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加大对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引进,从而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会员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当局,中国保监会要切实利用好这个国际保险监管交流与合作的场所,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世界各国同行们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近年来制定的对各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保险监管原则和建议,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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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160-02

1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需求现状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是面向企业培养其所需人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权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准入门槛降低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幅度增加。由于国际贸易特殊的贸易环境和运作惯例,外经贸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较强的专业性。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在员工招聘中倾向于录用动手能力强、能够直接进入业务状态的外贸人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业务量不大、设岗较少,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全面的操作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业务量大、部门分解较细、设岗较多,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过硬的专门操作技能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他们的贸易程序都是相同的。

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出易前的准备、签订出口合同和履行出口合同。出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出口计划、组织货源、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出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签订出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出口合同包括以收取货款为核心的货物、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出口报关、办理保险、缮制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必要时,还有出口索赔。

进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也包括三个阶段:进易前的准备、签订进口合同和履行进口合同。进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进口计划、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选择交易对象;签订进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进口合同包括以交付货款为核心的租船订舱、派船接运、办理保险、买汇、审核单据、进口付汇核销、进口报关、检验货物;必要时,还有进口索赔。

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程序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业务环节非常多。因此,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来说,该专业的毕业生应具备的技能和能力包括:①基本技能,如阅读技能、写作技能、现代办公设备操作技能、网上进行商务处理技能、商品检验技能、识别与填制外贸单证技能。②基本能力,如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应变能力。③专业能力,如贸易业务处理能力、外语运用能力。

2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脱节

实习是学生在系统地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的熟悉进出口业务程序的现场活动。毕业论文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实践教学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撰写毕业论文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但是,由于外贸业务量大,一项外贸业务涉及时间较长,从发盘到完成业务全过程可能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安排在不同的学期,它们之间相互脱节,学生很难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这样就造成了实习的非系统性,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与实习脱节,难免脱离实际,不利于学生的能力培养。

2.2 专业课案例教学不能相互衔接

案例教学是把实践案例进行处理后引入课堂,让学生根据案例提供的背景资料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般地经历一系列事件和问题,接触各种各样的组织场景,通过深入地研究与分析,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感觉能力和反应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各专业课任课教师均从所授课程角度出发组织案例教学,重点当然在所讲课程之中,这就导致不同课程的案例很难形成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学生也很难将多门课程的知识应用到一笔业务,这样就会造成所学知识的“无用性”,知识之间形成壁垒,很难相互衔接。

2.3 课程设计组织难度大

通过课程设计考查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情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也是对理论教学效果的检验。但是,由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如讯盘、发盘、还盘、接受,在合同磋商的每一个环节里,又涉及贸易术语、商品的数量和品质、商品的包装、商品的运输及保险、商品的检验、货款的收付以及索赔等。教师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还要联系其他课程的知识,不容易组织。

3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针对当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应具有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的自身特点,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

我们首先对原有的时间短而又分散的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进行了整合,统一调整为四周的专业实习,将原来为期十三周的毕业论文调整为十八周,调整前后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总周数却没有变化。然后,在学期安排上也进行了调整: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八学期前四周进行,毕业论文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四周,安排在第七学期后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后十四周,安排在第八学期后十四周进行,专业实习恰好置于毕业论文的两个阶段中间。

改革之后,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深入相关企业,选择一笔或几笔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毕业论文前四周的时间和寒假进行选题、开题和收集资料,从而确保论文选题的客观性和实用性;在接下来的四周专业实习期间里,学生依据选定的论文题目和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继续在企业里进一步了解、熟悉相关的业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毕业论文最后的十四周里,学生要确定论文撰写提纲、查阅资料、撰写、修改、审查、进行答辩等环节。

通过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可以使学生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同时也可以使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等环节紧密联系实际,非常有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3.2 按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统一制定案例教学方案

我们通过组织专业课教师进行共同商讨、相互沟通,依据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和程序,最终制定出来一套统一的案例教学方案,所有专业课的案例都按照业务程序融合在其中,确保了案例教学相互衔接,便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掌握,提高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我们学院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与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相邻,可以组织学生到辽化对其国际贸易业务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在企业进行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校企合作共同搭建实践教学平台。这样,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将各门课程的理论知识联系并运用到实际。

3.3 情景模拟组织课程设计

为了解决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计难以组织的问题,我们采取了能够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情景模拟教学形式。按照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和程序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都有自己的工作和职责,发给学生一些背景资料,要求学生认真研读,也可以查找相关资料作为补充,模仿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模拟训练,可以对出口报价、结算以及所涉及的单证等业务进行模拟。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沟通、商讨,共同理解、掌握国际贸易理论和方法,学生的学习乐趣倍增。

3.4 组织学生进行暑期社会实践

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一至大三的学生安排了暑期社会实践。针对每个年级学生已经学过的课程,我们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暑期社会实践大纲。学生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学生将自己进行暑期社会实践的过程及体会写成报告,开学后上交报告及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据此评定成绩。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学生认知和了解了企业及国情,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7篇

总结国外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罕用药管理制度现状并对其进行分析,为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提供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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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Orphan drugs[EB/OL].http://tga.gov.au/orphandrugs#summaryi.

[9]Simerka P,EurLEX A.Council recommendation of 8 June 2009 on an action in the field of rare diseases[EB/O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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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本文作者:曹利娜 单位:郑州金融学校

从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把工伤保险的立足点放在预防上面,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等强化预防工作,强调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甚至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强调康复和重返工作岗位。到20世纪末,工伤社会保险不仅从人道主义出发,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权为原则,形成了包括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三大环节在内的职业伤害社会保险体系。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极为健全并且执行得很好的工伤保险制度,无论从立法原则、具体内容与精神理念上还是执法力度、管理细节与技术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有益之处。

在工伤保险立法上,曾经长期存在有制度而没有法制的时代,大量的行政性红头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规。从工伤保险法规本身来说,2003年4月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没有关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预防的规定,存在着制度漏洞。我们很多人还习惯上把“工伤”理解为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这种不规范、不准确的片面看法,缺乏工伤保险方面的常识性知识。这些法规对当今涉及社会底层民众的生存威胁与生存危机问题避重就轻,因为工伤不但是一种职业伤害,而且还是一种负外部效应极强的社会风险和社会问题。回避现实生活中民众的生存问题,从长远来看这种现象并不是学术界的福音。

学术论文关于工伤保险研究的国际比较

我国目前对国外工伤保险的情况介绍与研究,从数量上看极为稀少,从地域与国别分布上看,涉及的国家与地区极为有限与集中,主要限于欧美等极少数几个国家,其中德国相对突出一些。对这几个国家以外的其他100多个国家工伤保险介绍完全是空白。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于国外情况的介绍与分析比较起来,工伤保险的国外情况介绍与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为忽略的。这种极为落后的状况反映了对工伤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史以及先进经验的极端漠视,而且对于发达国家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经验的漠视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当今矿难频发及其引起的严重社会问题也许可以从这里窥见一些社会思想与文化矛盾根源。

从时间上看,我国对工伤保险的探讨起步非常晚,从实质上说,是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出现的,并且有明显的时间分界点,特别是2003年是工伤保险研究的一个突出分水岭,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从文献数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较为显著的增加。从内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质量上处于极为低级的初始状态,在研究范围上比较狭窄,根本无系统性、整体性可言,这种状况在2003年以后有比较明显的改观。从时间变化过程来看,2003年以前变化不明显,或者说简直没什么变化,在2003年以后变化显著,而且这种变化的趋势很可能还会延续下去。从学位论文方面来看,博士论文很少。在硕士论文方面,在数量上几乎没什么差别,数量都很少。从时间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毕业学位论文,说明这方面的研究时间非常晚。从内容上看,关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赔偿等方面的内容稍多,探讨的范围都很狭窄,研究水平基本上处于较低层次,缺乏系统性与理论深度。从专业分布角度看,法学、社会保障专业稍多一点。在学校分布上,都比较零散,这方面研究没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稍多一点。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工伤保险研究的落后状况。

从文献主要内容来看,属于基础知识方面的内容占据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论性方面的内容太少。在这部分文献数量比较少的制度性、理论性研究方面,没有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研究那样具体明显的不平衡性特点,没有特别突出的方面,即没有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对国外工伤保险情况的介绍与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对于发达国家特别是对于他们注重工伤事故预防,强调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等目前为我国极为缺失的方面介绍得极为不够。对于本国的工伤保险研究处于边缘化状态,特别是对于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储备金问题、风险防范、意识培育等基础性、迫切性问题几乎没有述及,不管这种现状是研究者的一种主观上的故意回避还是思想意识上的原初缺失,这种现状与工伤事故成为当前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亟待解决的迫切要求极不相称,远远落后于当今的社会现实,更谈不上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先导性思想指导了。

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于工伤保险研究,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有几点也许应该特别予以关注或强调:从历史对比来看,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西方国家最早建立的是工伤保险制度,而且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出现的,并且是当今发展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立法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制度性与法制性建设长期迟滞最根本的阻碍因素是什么?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的人性假设基础与政治哲学基础应该是什么?人权理论、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工伤保险制度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实现它们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为什么计划经济时代在职能上接近“全能政府”这种形式却没有专门性和独立性的工伤保险法规?对于当今的官员参股,政府的责任与边界如何确定?当今我们提出政府改革和建立服务型政府,那么在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政府实现服务型政府理念对于工伤保险来说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革以达到这种新的执政理念的实现?在具有可行性以及操作性层面上,工伤保险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确立以48小时为界的理由是什么?在第50小时死亡者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当前中国学界对西方工伤保险的介绍与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造成这种状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当今学界对“国学”的热炒与对工伤保险的忽视,是否有某些思想文化上的根源,如果有,那么其深层思想文化根源是什么?对于见义勇为而受伤和死亡者,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过劳死是否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其基本理由是什么?对于国外信息的引进,在中国学界存在一个“资中筠困惑”,这种困惑在当前工伤保险研究别突出,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与管理方面应该如何解除这种困惑?在一些发达国家,临时工、钟点工、家庭教师和保姆都享受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的扩面问题上,这些人员与兼职者是否也应该纳入中国工伤保险的范围?

对比国外对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确实有待加强,希望我国的立法部门能够立足于我国的实际问题,把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修正,真正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Incoterms2010,,影响,对策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 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 与Incoterms2000的对比

自从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此项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的合同标准就经常性地更新换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免税贸易区的不断增加,电子沟通在商务中的不断增多,以及被更加重视的货物运输中的安全和变化等问题。

(一)新版本的主要变化

1、术语分组的变化

Incoterms 2000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新版本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具体列表如下: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 公路,空运,铁路运输l)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Ex Works (EXW)

Free Alongside Ship (FAS)

Free Carrier (FCA)

Free on Board (FOB)

Carriage Paid To (CPT)

Cost and Freight (CF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Delivered at Place (DAP)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新版本的这种分类方法看似没有旧版本的排列容易记忆和把握,但这种分组方式强化了适用于海运与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区分,提醒大家不要混用。在过往的贸易术语使用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一些人把FOB用于空运或其他运输方式,由此造成了误解和分歧。新版本的分组方式在这一点上为使用者划分了更为清晰和直观的界线。

2、术语的增减

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贸易术语从原来的13个减少到11个。具体对比如下表:

新增术语

新术语含义

卸货费承担

被取代的术语

新术语的优势

Delivered at Place (DAP)

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Delivered at Frontier (DAF)

Delivered Ex Ship (DES)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

用DAP替代以前三个术语,适应所有运输方式,指定目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更简化。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Delivered Ex Quay (DEQ)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更加适合当今运输模式。

3、术语义务项目的变化

在新版本的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论文怎么写。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

4、“船舷”概念的消失

在Incoterms 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船舷”是十分重要的风险划分界限。而在实际操作中,“船舷”这个界限只能作为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不具有可操作性,长期以来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此次新版本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onboard)。之前关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在新术语环境下变化为“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5、关于“StringSales”(链式销售)的补充

新版本考虑并具体化了“StringSales”(链式销售)。像FCA, CPT, CIP, FAS, FOB, CFR 以及CIF这些贸易术语的说明中提及连环贸易,并对连环贸易中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环节的卖家不需要再次运输货物,因为货物已被第一个卖家安排装船运输了。中间的卖方通过接收货物而非运输货物向买方履行义务。为明确起见,Incoterms? 规则2010在相关规定中把提取已经运输的商品的义务作为运输商品义务的替换。

(二) 新版本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术语使用范围的变化——将Incoterms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传统的Incoterms 规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Incoterms? 2010明确表明可适用于国内贸易合同。这主要是考虑到像欧盟这种单一市场内部的进出口过程中,国与国的边界手续的大量消失,以及在美国国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多地使用Incoterms而不是UCC(美国统一商法)。

2、注册商标带来使用格式上的要求

以往的Incoterms 2000不是注册商标国际贸易论文,因此在使用的格式上往往会出现差异。而Incoterms? 2010是注册商标,这就要求在使用时格式必须规范,并且,由于?是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使用任何贸易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 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时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

3、风险临界点的变化,贸易术语中地点的重要性

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准确的反应了现代商业现实,避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但这也并不能杜绝在风险划分点上产生争议。贸易术语的使用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地点或港口名称越精准,Inconterms规则越有效。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影响分析

(一)总的来看,影响力有限

此次Incoterms? 2010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首次修订,也是中国专家代表首次参与该规则的修订。但笔者分析此次修订影响力不会太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贸易术语只是沟通工具,非强制使用

INCOTERMS是全球贸易经验的总结,就其性质而言它只是业界沟通的工具,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选择不同版本内的所有贸易方式,新版本虽已执行,但在INCOTERM2000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旧版本。

2、此次修订的是D组贸易术语,对现在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影响不大

此次修订新增了两个D组术语,替代以前的四个D组术语,而目前在贸易实践中使用较多的还是FOB、CFR、CIF、EXW等术语,也就是说,使用量最大的术语在此次修订中没有实质性变化。

3、技术层面东西,对贸易本身影响不大

INCOTERMS 作为技术层面的成果,只是给相关当事方针对具体合同条款更好的约定,但没有影响主要的贸易因素,因此,对贸易本身没什么影响。

4、未必能解决THC 问题。

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erminalHandling Charges)的责任方。目前,常有买方在货物到港后,投诉被要求重复缴付码头处理费,一方面是来自卖方国际贸易论文,一方面是来自船公司,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但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工具性,用不用取决于贸易双方的达成的意愿,并没有强制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新版本引入的意在解决THC纠纷的两个贸易方式——DAT和DAF,虽然明确了买卖双方对THC的责任,但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很难发挥实效。

(二) 实务各方应如何应对

1、海关——对报关通关无影响

在货物的进出口通关实践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主要是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项目中“成交方式”这一栏,但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只有6种成交方式可供选择填报,(见下表)。

成交方式代码

1

2

3

4

5

6

成交方式名称

CIF

C&F

FOB

C&I

市场价

垫仓

代码表给出的成交方式主要体现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目的在于方便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和计算税费。这几种成交方式不完全等同于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的概念,它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论文怎么写。因此,在填制报关单时,如果买卖双方成交时实际使用的成交方式不属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要依照实际成交方式中的成本、运费、保险费等成交价格构成因素选择代码表中具有相同价格构成的代码填报。

比如在报关单填制时,一批空运货物出口实际成交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CA,但由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中没有FCA,因此不能够填报FCA。因为FCA的价格构成只包括成本不包括运费、保险费,所以应该选择《成交方式代码表》同样只包括成本的成交方式,即FOB填报。这样看来,此次新版本虽有贸易术语的增减但不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报以及通关带来影响。

2、买卖双方——辨识新旧版本,明确风险费用

(1)正确地选择贸易方式,辨识新旧版本,避免纠纷

选择贸易术语需要与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相适宜,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是否添加额外的义务,不论选用何种Incoterms规则,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址惯例影响。

如果确定要适用某一版本规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适用Incoterms? 2010规则。

(2)明确风险、费用划分

此次修订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的问题仍不可避免。新版本意图将具体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这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这个问题国际贸易论文,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以及相关费用的划分。同时,尽可能精准地描述地址或港口名称。

(3)INCOTERMS不是一份完整合同,其他事宜需约定

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然而,Incoterms并没有关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

3、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确费用

在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点的旧版本中,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也就是,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随着新版本中,“船舷”概念的消失,代之以“装到船上”,这就需要托运人和承运人进一步明确在装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Incoterms? 2010 ,By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 (ICC) ,ICC Publication No. 715 , 2010 Edition

[2]From theintroduction of Incoterms? 2010. iccwbo.org/incoterms/

[3]TransplaceHighlights Changes to Incoterms and its Effect on International Shippers.,logisticsmatter.com/.,by PressReleases on December 16, 2010

[4]王学惠: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对IncotermsRrules2010的认识, 《国际商报》,第7070期,2010-11-01

第10篇

保险毕业论文

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第11篇

许多学生发现他们非常爱他们的东道国,所以他们决定在那里寻找工作。如果你能够联系,你会发现当在该国寻找潜在工作时,当地教育将非常有价值。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2021年传媒类申请留学申请书,欢迎阅读!

2021年传媒类申请留学申请书Dear _,

I am hoping to read for a communications, media and culture degree.I findit remarkable, inspiring and a little bit frightening how the media exercisecontrol over our lives, whilst offering rich cultural rewards.I am fascinatedby the action and effects of human communications of all kinds and am keen toextend the insight I have gained so far.

My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began through my GCSE Media Studies and myknowledge of the subject area has expanded at A-level where I am acquiringanalytical skills, helping me unpack and contextualise a wider variety of mediaforms.My other A-levels are English Language, Sociology, Critical Thinking andPhilosophy &Ethics, and these are giving me a broad overview of life andhuman communications and culture.An example of how these subjects support eachother would be studying the marxist concept of hegemony and applying it toreligion, media ownership, the high culture/low culture debate in sociology andeven the bourgeois emphasis on Standard English.

I've slowly been gain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alongside my academiclearning.Two years ago, I was lucky enough to get work experience with atelevision crew on location as a runner.I learnt the value of working as amember of the team in a stressful environment and I gained an understanding ofthe processes of TV production.I have also been involved in several other mediaprojects, some as coursework and others undertaken independently.Courseworkprojects have included a magazine for young male teenagers; designing a productand advertising campaign; and producing, directing and presenting a documentaryfor sixth formers and their parents on the EMA system.As extra-curricularactivities, I designed a poster and Internet campaign for one of the schoolplays and in the absence of any existing school publication, I launched abimonthly newsletter, aimed at Angley's students.These projects have providedgreat learning experiences, enabling me to develop print software skills in acreative way.

Other school activities have included, the lead male role in 'SouthPacific' and significant roles in 'Oliver' and 'West Side Story' as well asassisting the Performing Arts A-level group perform their comedy show.Byplaying roles on stage, my confidence has increased and I have learnt toappreciate and learn from the talents of others.I am also a school prefect,which I find satisfying and a great privilege.

In my leisure time I enjoy making films - mostly parodies of variousgenres.I then edit the films using a programme called Magix Movie Edit Pro.Ihave also edited on Final Cut Express, which has made an interesting comparison.My next project is to learn Final Cut Pro, and to develop a more effects-drivenstyle.I also like to read, for example, I was inspired by Naomi Klein's book NoLogo on the effects of globalization, the commoditisation of our culture andpublic spaces and how powerful brands have become.I am currently reading GraemeBurton's Media & Society to gain some additional perspective on my A2 mediaand to prepare myself for my degree.

So far I have enjoyed myself in my studies and hopefully have developedsome of the skills and qualities for success in degree-level communications,media and culture studies.

Yours sincerely,

haoword

澳大利亚留学行前物品清单一、生活物品

位于南半球的澳大利亚,和国内的四季是颠倒的,大家在准备衣服的时候,需要参加这边的气候情况,不需要太多,因为在这里购置服饰和鞋包很方便,折扣活动也不少。

药品可以准备一些,但是要注意不要准备禁止入境的产品;床品和洗漱类物品也可以带上;要想顺利使用带过去的电器,还要记得带上转换的插头。

二、电子产品

手机是必带的,国产机拥有性价比的特点,而且同样的产品,在澳洲价格是会贵上不少的,而手机卡可以在这边办,同时办理合适的套餐,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学习和日常都需要手机。

电脑同样重要,毕竟大家做作业和写论文都需要他,在平时看电影查资料上网也少不了他,国内的选择会更多一些,而且使用起来也会更加方便,还不需要更换系统。

三、文件现金

要带出国的东西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对新生来说,申请的文件原件就是很大一份材料,大家还要进行备份,这样体积也不小,还要准备电子版,护照等身份也要带好。

现在转账汇款很方便,大家交学费后直接使用银行转账就可以了,在澳洲刷卡也很方便,不过随身还是带上一些零钱,澳币在国内兑换还是比较方便的,这样大家抵达后可以直接花。

四、行李分类

对自己带出国的行李进行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托运和登机的行李类型是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的,有些东西明确禁止托运就只能随身带,有的则只能托运不能自己拿。

建议大家将准备带的行李整理好并且分好类之后,再进行行李箱和随身背包的采购,这样可以比对着重量和体积进行,不会很耽误大家的时间,记得买显眼的箱子,找行李的时候更快。

澳大利亚留学有哪些奖学金1、澳大利亚奖学金

该奖学金覆盖本科、研究生和博士,以及高等职业教育和培训课程。

具体包括全部学费、往返机票、生活费补助、安顿津贴、海外学生健康保险、以及学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2、研究生奋进奖学金

该奖学金为在澳读书2年~3.5年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

奖学金包括学费、旅游津贴(3000澳元)、安顿津贴(4000澳元)、月生活津贴(3000澳元)、医疗和旅行保险等。

3、国际硕士研究奖学金

该奖学金旨在保证硕士留学生的研究资格,为他们提供与澳大利亚顶尖学者交流的机会,还包括学费和健康保险费。

4、悉尼成就国际奖学金

该奖学金是悉尼大学新为本校本科和硕士留学生设置的奖学金,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国际学生。

每个留学生每年可申请1万澳元奖学金。

5、麦克里大学国际奖学金

麦克里大学为本校优秀的国际学生提供最为高1万澳元的奖学金,本科或研究生都可申请。

6、墨尔本大学国际科研奖学金

该奖学金专门授予墨尔本大学研究型研究生学位的国际学生,每个系名额有限。奖学金包括生活津贴、安置补贴、论文补贴以及病假、产假和探亲假费用。

7、阿德莱德国际奖学金

该奖学金是阿德莱德大学为吸引优秀的国际研究生、提高本校的研究实力而推出的。其中包括学费、生活费和医疗保险。

8、拉筹伯大学国际生学业优秀奖学金

该奖学金旨在吸引全球优秀的国际生来拉筹伯大学攻读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奖学金在1万~2万澳元之间。

9、莫纳什大学国际奖学金

该奖学金主要针对在莫纳什大学攻读本科和研究生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金额为1万澳元。

第12篇

“王教授是79级的,这代学者的特点是治学严谨,在专业上认真。”中央电大的保险学教授朱志忠先生事前告诉记者,同为恢复高考后中国第三届大学生,研究方向同是保险,两人相知十多年,属同行兼朋友。

采访路的上,在北京工商大学校园里,又一次验证了朱志忠教授的观点。问道学生,众口一词:“校园里的名师,保险圈的名人,风趣幽默,听他的课是一种享受。但是他很严格,对教学和学生要求很高。他的研究生不好考,竞争太激烈。”

“说得没错,我对自己弟子的要求较高,这是为了专业的长期发展。”王绪瑾直言,选弟子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德、才、貌一个都不能少。

“保险行业有自己的行业特点,加上我希望培养的人才是在保险行业能够有所作为的人才,所以定了三个条件:第一是德,品质要好,基本要求是以善为人;第二是才,专业基础过硬,包括笔头能力和口头能力两方面;第三是貌,强调气质,长相是父母给的,气质是自己培养出来的。”让王绪瑾由衷宽慰的是,毕业进入保险界的弟子就业较好、多居重要岗位,口碑业绩都不错,在海内外大学做研究的也是喜讯频传、成果不断。

说到教书,王绪瑾最初并不想教书,大学毕业时,校长和书记认为他学习认真、成绩好,让他当大学老师,北京商学院属于商业部直属的院校,要分给他们一个可靠的老师。

说实在的,大学毕业,谁都想到商业部去工作,但那个时代讲服从组织分配,王绪瑾也就无可奈何地干上了这一行。他是个干一行爱一行的人,慢慢地也就找到教书育人的乐趣了。从1983年开始,经过多年努力,他与同事一道,于1994年在北京工商大学创办了保险专业,2003年增设了保险精算学方向,并使该专业成学校专业亮点之一。

学者的观点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他认为专业的发展是众多保险学界与业界同行支持、学生与老师共同努力的结果。许多事情他放手给得力的两个副主任,两个不到30岁的年轻人不负众望给保险系带来一片活力。最近一例即是2007年底,由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和教务处主办、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社承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赞助的“第二届全国大学生保险模拟法庭大赛”。来自北大、人民大学、中央财大、对外经贸大、南开、复旦、武大、上海财大、中山大学等全国10所保险名校的代表队经过激烈角逐,最终由北京工商大学代表队获得亚军,该校代表队胡虹获得最佳辩手奖。

“这帮孩子素质好,能吃苦,有潜力。”学者经常称自己的学生为孩子,尽管欣赏爱护有加,仍严格要求他们。在他眼里,年轻人聪明、有潜力,但也需要引导。

2007年底,王绪瑾教授应邀参加了第四届“中国平安精英大学生励志计划”论文颁奖活动,让他高兴的是系里五位学生的论文在全国50多所参赛高校的110多篇参选学术文章中脱颖而出,占总获奖数30篇的六分之一,在2006年该系保险专业学生获奖6篇,也是占总获奖数37篇的六分之一,连续四年来,该系学生每年都获奖。这个活动一大特点是对论文质量要求严,论文要求具有较强的学术含金量。该系研究生2007年获奖的论文均曾在《保险研究》上发表。

研究成果较多对一个教授来说也是价值的体现。这算不上什么成果!王绪瑾不满意自己的成绩:做学问不应该是简单地为了发多少论文、出多少书,而是要论证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也就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观点,若干年后大家看来还是值得读的文章,但要做到这点太难了。这取决于自身的理论水平、研究方法,还有保险市场的实践。

寻找中国保险市场理想模式

垄断竞争型是中国保险业的理想模式

《保险家》:最近学界一个讨论的热点是您提的关于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问题,你认为中国保险市场模式是一个什么模式?

王绪瑾教授(以下简称“王”):在封闭经济环境条件,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理想选择,它既能够促进竞争又能够保障市场的稳定;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

《保险家》:有最危险的可能选择?王:在我国目前而言,那就是自由竞争型危险模式,因为它也可能带来中国保险市场的不稳定,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保险家》: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您得出该结论的依据是什么?

王: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由于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其它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1997年到2002年日本8家寿险公司破产,被大型保险公司接管,就是较好的先例。

第二,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因此,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需要打造保险“航空母舰”。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竞争,各国为了提高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产业组织上将会注重打造民族保险业的“航空母舰”。

第四,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做出了规定,而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

第五,中国国情。据统计,2006年,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市场份额为第一位占13%,其次为江苏占7.98%;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为9.96%,其次为江苏9.25%和北京7.92%。保险业落后的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1.72%, 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

《保险家》:如何实现这个模式,有何建议?

王:主要是一些宏观政策建议。

第一,加速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尤其是加速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培育,发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市场上的传导作用;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构架以再保险集团为主的、多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

第二,打造保险航空母舰。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进行深化股份制改造;对原有的股份公司应当逐步增资扩股,并且逐步引入民营资本,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在股份制企业制度下逐步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航空母舰”以提高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结合本国国情,进一步修订《保险法》。

第四,实现保险监管职能和方式转变。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职能转变在于发挥监管部门应当发挥的职能,并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在监管方式方面,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建立组织机构和监管制度。

第五,完善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制度。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保险行业的利益。要让中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真正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利益的代表。

第六,要进行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一方面,推进有关保险公司产品的交叉销售;另一方面,通过允许利用中介展业降低成本,同时设立理赔服务部控制风险,扶持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

创新是主题

《保险家》:您刚才提到完善保险法律,意味着法律修订?

王:是的。

《保险家》:具体说《保险法》应该在哪些条目上进行完善?

王:保险业法待研究的问题中,可概括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两方面都需要修改。从保险业法看,主要为保险组织形式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从保险组织形式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保险需求的多层次性,各种保险组织形式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目前中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而在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也是保险组织的重要形式。尤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1999年全球500强中的53家保险公司中,占有21家;在2000年全球500强中的49家保险公司中,占有17家,这是因为相互保险公司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一致性的重要优势。因此,中国的保险组织形式应当有: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保险合作社,以及其他保险组织。从资金运用监管看,应当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

从保险合同法的修订看,在不可抗辩条款、受益人条款等均有待完善。

当然,也有金融一体化问题。目前在中国存在银行保险,有银行保险业务,也有控股公司,也存在购并,但金融控股公司法尚未颁布,适应银保融通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亟待制定和颁布。

《保险家》:说到组织形式的创新,有观点认为大量的保险中介组织生存已经困难,还有必要提保险组织多样化?

王:组织形式创新是需要的,应该多样化。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保险需求的多样性;保险组织功能的差异性;同时,有利于构架中国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模式。一方面具有大量的公司存在,利于促进竞争;另一方面少数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较高,利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为此,应当打造中国的“保险航空母舰”,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改革、股份公司的增资扩股,以及一定程度的购并来实现。

保险组织如何创新?要多元化。由于已经入世,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应当适当发展一些相互保险公司,在有些地区或行业,发展保险合作社,如农村、渔船业。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将面临逐步股份化,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形成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为补充的多样保险组织。优秀的中介忙着跑马圈地以期上市,大量的中介为生存而战,这里涉及的是保险服务创新的问题。

《保险家》:保险服务创新有哪些内容?

王:保险服务创新方向是服务的综合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银行、证券、保险融为一体经营,跨业经营在所难免。短期内,从银行窗口销售保险商品,对保险业只是多了一个代为促销的机构,但长期而言,保险及银行的结合,已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保险业应有所准备。

银保业务的融通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银行已经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在近期内还会扩大,主要是保险业务。目前在国外银行保险在寿险业务比例在逐年提高,从1994年到2004年,法国从55%上升到62.5%,英国从12%上升到17.2%;意大利从12%上升到59.1%;德国从8%上升到23.5%;西班牙从21%上升到73.7%。

逐步与国际接轨也是必然,一方面保险消费者消费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套餐”或“保险超市”,甚至“金融超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仅要在承保方便、及时理赔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务,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赔中提供附加服务。

《保险家》: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应该从哪些方面突破?,

王: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

一方面,推进有关保险公司产品的交叉销售;另一方面,通过允许利用中介展业降低成本,同时设立理赔服务部控制风险,扶持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具体讲,在目前条件下,展业要创新,即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柜台销售和陌生拜访相结合;保险公司直接展业与保险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相结合,并以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为主。

目前中国电脑和网络发展非常迅速,相应地,网络在保险业的运用也将较为广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管理和销售方面。国民保险意识和网络的发展状况,网络销售近期发展将较为缓慢。现在网络销售主要应用在人寿保险和部分财产保险中的简易险种;然而,从长期来看,网上交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监管路径

《保险家》: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保险投资监管如何与时俱进?

王:保险投资监管的方向是,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协调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当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是需要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保险家》:刚才谈到了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如何看待?

王: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外部环境所限,如内控制度不十分完善、人才储备的紧缺以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等,都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从而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因此,需要严控保险公司的风险。但这都是发展中的风险,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将会逐步解决。

《保险家》: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对策有何建议?

王: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从两个基本途径入手,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内部的风险管理;二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的预防与监管。保险公司自身进行风险管理的对策,第一,加快人才培养、加大技术开发与引进力度;第二,加快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内部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第三,树立科学的市场经营理念。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只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地了解、监控,才能及时地发现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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