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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融资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68-03
一、典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处置举措
(一)加强分析预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区在民间融资风险爆发初期,都采取措施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预警,及时提示各单位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演变为非法集资,防止民间融资风险向金融体系传递。同时,在应对民间融资风险时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负面舆论引发公众的恐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投资者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二)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一是鄂尔多斯市于2012年6月5日的《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成为我国首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即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二是温州市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就是创新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模式。此外,《条例》和《实施细则》还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三)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资本阳光运作。一是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于2012年4月26日正式挂牌开业,以公司化形式运营。实行免费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民间借贷金额超过1万元都应登记,除在登记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要在登记中心备案登记外,如果借贷双方是朋友等私人关系,私下已经约定好利率,并且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倍银行贷款利率,都可自愿来借贷登记中心登记。
二是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于2012年11月18日开业并运营,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的子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项目有:收集和借贷供求的各类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本市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指导性利率;邀请银行、小贷、担保、典当、公证、法务、评估、支付结算等组织机构入驻中心,根据借贷当事人意愿,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合同公证、交易支付结算和登记备案服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各类信息的安全。
三是陕西神木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运行,工作职能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加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宏观把控,为地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信息依据;提供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支柱产业、朝阳产业的支持力度;运营神木金融网,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国内民事经济证明服务;开设中小企业服务区,帮助解决中心企业融资困难。
(四)分类对待,科学处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鄂尔多斯市根据民间融资关系实行分类处置措施,第一类是进入崩盘的,即资金链临近断裂的融资人,摸清大部分资产,掌握其活动状况,在适当时候作为典型打击,要求扣押其护照,冻结资产,清偿本金,特别是对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者进行“居住监禁”,防止其外逃。第二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将其列为融资“黑名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进行查账、询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类是信誉度、抗风险能力一般的,列为融资重点调查对象,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限期缩小融资额度和规模,监控资金去向。
二是榆林市按照“区分性质,分类处置,一案一策”原则,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第一,对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中饱私囊、侵害群众利益的,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和处理;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帮助参与集资的群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对采取暴力和变相暴力手段讨债或以高价抵顶财物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对具有生产能力的融资主体,加强对其服务协调,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和资金链条状况,提高银企对接的履约率,引导企业帮扶等措施,协力度过难关。第三,对一些讲诚信、有偿还能力的借贷主体,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引导其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借贷问题。第四,从严查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司法机关对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又背后煽动群众群访以达到个人目的、影响稳定大局者依法严惩。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难点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笼统、模糊,使得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极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无论是《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还是《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依旧没有突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融资仍然难以界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又明确“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特征,但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具有很大的弹性。但对如何界定“特定”关系,依然存在许多困惑,容易在案件审判中出现同类型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导和监测、监督,到头来发生风险,只能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处于到处“救火”的状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登记备案的也寥寥无几。《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该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案件。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该暂行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继温州、鄂尔多斯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一些地方也成立了类似机构,但整体效果有限,突出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对登记备案积极性不高,进场登记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均较少,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和强制登记备案的依据不足,借贷双方未能从中受益,且考虑隐私信息被公开等因素。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风险传递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融资主体既有民间资金又有银行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债务,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了解到,其大部分业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放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后个人或企业再从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实现信用增信和降低利息支出的双重目标。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方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制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的立法,应对民间融资活动重要事项,如借贷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确定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是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基层创新的作用。鉴于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差异性,由各级地方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民间融资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规定民间融资的利率区间、融资方式、资金投向,多少金额以上的民间融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等,制订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起完整的民间融资管理法规体系。
(二)建立权责清晰的监管架构,完善民间融资监管体制。一是树立分类监管的理念,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实现监管的无缝隙对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整顿”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的权责,完善风险问责机制。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监管方式转变。按照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完善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自律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式,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提高民间融资行业的自律意识和水平。
(三)优化民间融资运行环境,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一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或股权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社会之间合理、有序的流动,进而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是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导向,引导民间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提高居民、企业对民间融资认识的同时,加大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规教育,引导其科学理性投资,做好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树立融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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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n the Disposal of the Private Financing Risk under the New Normal
WANG YongFei LIU Xiangming LIU Changyan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民间融资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经济活动,有其固有优势与灵活性。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民间融资良好秩序,既要保持其原有的活性与自由,又要减少行政审批与行政干预。从设计思路来看,《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主体设立准入条件,但在行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尤其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效处理行业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1.在主体设立方面除了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需满足5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以及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需获市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核准外,取消了其他诸多行政前置条件,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设立与发展。同时,鉴于有些主体主要从事社会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风险性,根据审慎性原则,条例又规定这些主体在工商注册核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备案。2.在主体行为方面《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发行定向债券及定向集合资金的主体提出了监管要求,即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主体才能从事定向债券和定向集合资金发行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防范和控制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这些主体的业务禁入、信息披露、资金托管、运营投向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
二、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发展现状剖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制约着借入方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从条例设计内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始终贯穿着主体的确立及发展。但从企业规范程度看,传统的温州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据统计,全市中小企业50%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业与企业主的一元化运作模式,混淆了条例所倡导的民间融资主体及其行为,降低了借贷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体规范行为的实践。虽然温州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以来,累计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了过去34年的总和,但长期所形成的“不规范”意识仍使投资者的“敬而远之”,直接影响着企业定向债的发行以及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的投向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温州仅有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发行,备案金额1.62亿元,但成功发行仅7000万元。
(二)“三类中间服务”市场主体运行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机制问题1.民间资金专业管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温州已培育发展12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2.5亿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组织39亿元资金投向1020个项目,其中发行定向集合资金共7期6.05亿元,占资金投向总额的15.5%。从规模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资本金。与《条例》施行后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总额94亿元相比,仅占6%。换个角度来说,大部分民间资金仍是以借贷形式在市场上流动,还未能有效归入专业化运作轨道。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资项目难找、专业人才匮乏、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如何提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专业能力及其衍生出来的公信力更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是目前条例制度设计中未能充分考虑的一个“短板”。虽然《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准入已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但受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影响,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得条例所规制的5000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沦为形式,易造成主体源头管理上失控,脱离了类金融主体审慎发展的原则,引发部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空壳化”运作,给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2.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破解(1)可持续经营经费来源不足《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并赋予其受托承担民间借贷备案等一系列准公共服务职能。从本质上来看,民间借贷的备案等职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但除个别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享受小额地方财政补助或收取微额场租外,大部分中心没有收入来源,处于亏本运营状态。据初步测算,全市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年平均运行成本在300万元左右,长期以往必将影响中心的正常运转。(2)业务转型创新滞后按原先设计方案来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主要定位于为场内入驻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场外各类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中介的服务缺乏有效的着力点。而《条例》赋予中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职能,以及其依托民间借贷备案职能所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即民间借贷征信)的挖掘运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资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约,仍未能有效开展,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探索。3.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良莠不齐截至2014年底,温州经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已达72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最高达5000万元。从运营模式来看,既有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又有债权转让以及信用担保模式;既有纯线上或线下模式、又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等,整体上呈现出运营模式互联网化、业务运营多样化等特点。受制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法规滞后等影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即便是《条例》出台后,温州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也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不足,造成了当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业务运营的多样化、同质化,导致整体行业鱼龙混乱,部分甚至已经违悖设立时的定位初衷、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从事资金融通等红线底线。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场主体队伍建设还存在“软硬”环境不匹配现象投资者是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成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没有成熟的投资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相比证券、期货等成熟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仍任重道远。从当前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现状分析来看,投资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显,风险意识总体上还不强。以P2P平台为例,部分投资者受高利驱使受骗上当或发生不良损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凸显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不足。此外,从市场培育情况来看,温州虽已搭建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营运中心等平台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判断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推进合格投资者教育、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约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扩面提质”,切实发挥其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引导作用《条例》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集聚并提升民间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力,解决“投资难和融资难”这一关联问题,实现“小资本与大项目”的对接。为此,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鼓励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质与量”齐头并进,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完善资金专业化服务网络,放宽服务地域限制,促进专业服务“下沉”或“普惠”。同时,要积极吸引温州区域外成熟的资产管理公司入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政策,推进服务“属地化”,着力将温州打造成“区域民间资本专业运营中心”,形成专业化金融服务产业支撑体系。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长期以来“温州模式”下企业自身的不规范发展相对应的是民间借贷的地下野蛮生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造成了前几年“借贷风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行条例制度框架设计下,如何发挥民间融资“三条河流”(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作用,首先要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体制束缚。为此,不仅在继续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要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尤其是在资金投向、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励作用。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动力,促进民间融资市场规范秩序的重建。
(三)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转型升级”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1.要以改革创新思维重新思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能,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业务,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间借贷征信服务”为基础的权益转让“二级市场”。2.要形成适合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要以原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未上市股权转让平台试点为基础,引导其朝着具有独立的市场定位、特别的制度安排、不同的运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适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3.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鼓励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研发定向融资产品、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定向投资产品、公私合营(PPP)产品、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百姓投资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开拓高成长中小企业融资蓝海业务。
(四)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推进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1.要细化地方金融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要以区别投资者的市场风险识别水平和承受能力为核心内容,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2.要建立合格投资者自律管理制度以股权营运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平台,推进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工作,加大对投资者的素质教育,逐步搭建起“合格投资者数据信息库”。3.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监管部门必须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与事后监管机制,准确定位并严厉打击各类应披露未披露、错误披露甚至是恶意欺骗投资者的违法违规现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机构 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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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容慧.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及实践模式――基于河南省省情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7).
关键词:民间融资 现状 弊端 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一个升温的态势,民间融资市场日益活跃。与之相应的,我国有关民间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没有得以配套实施,其发展的不规范性也冲击着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货币政策并潜在的增加了总体金融调控的风险。2009年浙江的吴英融资案则是民间融资风险爆发的一个缩影,因为笔者认为应对本文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弊端出发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民间融资概述
目前对于关于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定义有很多种说法,因为很难给予其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总体来说,民间融资是指借款人采用民间票据融资、民间借贷、票据贴现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及社会集资等方式在国家法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民间融资机构的存在方式相当繁多。比如融资理财机构、担保理财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当铺以及现在悄然兴起的网络借贷。
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现状
(一)借贷市场活跃,融资规模大
受到近年来宏观紧缩政策的影响,各大银行对于贷款的投放相对以往慎重了许多,各大国有银行对于授信制度的严格审核和收缩票据融资业务,导致了放贷的资金主要流向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被压缩,以至于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流比较紧张,迫使这些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进行融资,从而极大刺激了民间融资市场。
(二)融资用途及种类的多元化
民间融资主体的多元化无形中也导致了融资种类和用途的多元化。现在很多民间融资的经营模式已经和正式金融机构非常相似,其借贷种类包括信用融资、抵押融资,生产经营融资、临时资金周转融资、个人消费融资等方式,民间融资的用途已经从以往的生活需求向生产、经营、流通等领域转变,贷款期限通常以短期为主,并配以高额利息。
(三)融资主体多元化,民营企业为民间融资的主体
在融资规模增长的同时,融资主体也开始向多元化发展,融资形式从最开始的企业对企业的借贷拓展到了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在当中民营企业仍然是融资主体。但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特点是额度小,期限短,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出于对信贷风险防控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融资审核的过程时间相对较长,手续相对繁杂,因此国有信贷政策很难惠及到中小企业,迫使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更多依赖于民间融资。早期温州民间融资的兴起和繁荣正是一个真实的写照,有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民间融资的总额在4500亿到6000亿之间,浙江全省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1万亿的规模,民间融资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有力保障。
三、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融资资金属于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体外循环资金,而体外循环资金特点所限,使得很多体外循环资金流向了准入门槛低、短期见效快的行业,而这部分行业大多属于高消耗、高污染、高暴利、科技水平底下的行业和项目,如近几年国家已经多次对小煤矿、合金等高污染企业加强规范,为抑制房地产的投资行为对房地产行业多次出台政策法规以控制房地产价格的增长。但是在行业高额利益的回报下,受民间资金扶持的这些行业能可以投入建设得到迅速发展,使得这些行业利润增幅较大,因此民间融资利率虽然高,但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单靠信贷政策仍无法调控这些企业,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显现。
(二)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较高
尽管我国有《合同法》和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一些相应法律法律存在某些直接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做一个全面系统的阐述和规定。与配套法律缺失的情况相比,民间融资速度的大规模扩张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而导致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此外,在现有的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规定中也存在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例如《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可证明的,可参照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而《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种表述显然互相矛盾。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的民间融资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阻碍的民间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民间金融由于缺乏国家政策面的法律支持,加之融资机构没有统一的清算系统,外部有效监管的缺失,自身组织的不完善性,借款主体的小规模性无疑增加了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导致其抵御风险能力非常薄弱,一旦出现出借人挤兑的情况,很多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及时承兑,导致了破产风险的增大。而相对比的是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正是由于国家作为最后的承兑人,在国有金融机构不足以应对金融风险的时候,还有国家作为一个有力后盾存在进行注资以缓解承兑风险。由此可见,在同样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国有金融机构有着民间金融不可比拟的稳定性和风险抵御力。
(三)高额利息阻碍企业稳定发展,妨碍社会和谐
民间融资形式大多以比国有金融机构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吸纳出借人资金,一方面严重冲击了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市场,另一方面借款企业以高额利息来来吸纳资金,无形之中导致了企业财务支出的进一步扩大。高息贷款虽能解企业短期资金欠缺的燃眉之急,但若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出现问题或是产品无法迎合市场,则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迫不得已通过吸收新的高额贷款来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最终将会落到“拆东墙补西墙”“堵窟窿”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有一些企业通过利用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的漏洞,在银行贷款到期时,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机构筹集资金以偿还银行贷款,从而避免了银行信用额度的下降,偿还完银行到期贷款后又从银行申请新的贷款,这毫无疑问增大了银行资金的使用风险,最终会导致信贷危机的发生。以温州信贷危机为例,在过去几年间,许多温州中小企业主由于无法在银行贷到款,因而选择了向民间融资机构贷款并支付高额利息,最后银行和民间融资机构两方面同时要求企业偿还资金从而导致了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了温州借贷危机,不少老板“跑路”。
(四)政府监管缺失,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民间融资并没有一个可靠的法律依据做支撑,且民间融资尚未纳入统计范畴,金融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如银监会、工商、税务、司法机关等机构均无法掌握其融资后资金动向,造成了监管缺失这一空白区域,极易造成民间融资机构违规操作,更有甚者民间融资机构吸纳来资金自吸自用,为追求利益将资金投入到一些国家限制禁止的行业,甚至成为假冒产品的投资制造者。
其次民间融资的主要贷款对象是那些不是及时从正规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本来资金链就非常紧张,一旦市场条件发生恶化,企业的生产就将面对极大的风险,间接使得融资风险增加。这种经营的高风险却缺乏一种可靠的风险保障制度,在国外民间融资机构一般都建立了存款存款保险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投保机构和个人交纳一定比例存款作为风险保障金,民间融资机构一旦出现破产风险,则由此保险机构向出借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障出借人利益。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在抵押或第三人担保的基础上,可是由于我国大部分民间融资的借款人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融资已经比较困难,更不要提交纳存款来走位风险保证金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而这种制度的缺失也使得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增加。
四、对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民间融资通常伴随着投机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是多元化民间融资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信用担保体系,能有效降低借贷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因此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关键在于建立民间金融信用数据库,完善信用评估的水平和技巧,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对经营发展好信用高的企业扶持力度加大,对业绩不好的企业融资加强审核力度,以有效识别民间的融资风险。同时银监会、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公证机构等单位,应当为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即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担保服务、个人资源服务和信息服务。例如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现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个人诚信档案”等,帮助民间融资机构构建所需要的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加强信息披露,打击信息造假行为,从而让出借人和民间金融机构对融资方作出更准确、更客观的判断。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让民间闲置的资金活跃起来,去对真正需要资金有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产品
广大投资者之所以会选择民间融资作为投资方向,看重的也是其高回报的特点,因此一方面国家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股票、债券、基金市场的管理,加强风险预警,提高和稳定收益水平,增加老百姓的投资信心,让老百姓愿意将手中的资金投入这些市场。另一方面学习国际先进的投资模式,推出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城乡居民投资的渠道和产品,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需求,各级政府应当以国务院关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经济的意见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出台地区性的民间投资指导意见,规范投资方向。
(三)加强金融和法律方面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顺利有序进行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活动,向广大居民普及有关民间融资的常识和法律法规,并用事例加以警示,使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受到保护,从而是老百姓自发规范自己的借贷行为。在借贷手续上,要引导其参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民间借贷的顺利有序进行。
(四)国有金融机构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其主要贷款方向仍然是国有大型企业,大型机构,使得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从而转向民间融资取得资金获得发展。因此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国有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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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乃帅,王永杰.民间融资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1)
一、民间融资样本选择情况
为使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随机选取企业样本15个,其中工业企业样本5个,非工业企业样本10个;非工业企业样本涵盖了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及非金融类服务业等。
样本企业按规模划分,大型企业1个,中型企业3个,小型企业3个,微型企业3个;从企业注册类型上看,国有及国有控股2个、中外合资1个、股份制4个、其他(私营等)3个。
二、民间融资的几个特点
(一)企业民间融资较为普遍
调查显示,15个企业监测样本中,有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比例较高;同时,在走访其他企业时也了解到企业的融资现象也普遍存在,只是出于对民间融资问题的敏感,不愿意透露细节情况。从行业上看,民间融资行为体现在批发和零售业2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家,其他非金融服务业1家。
(二)民间融资规模较小且只用于流动资金
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末,15个样本企业银行贷款余额为98123万元,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融资余额为360万元,融资额占银行贷款比例为0.43%;从融资流向看融入资金290万元,融出资金90万元;据了解,融出方融出资金并不是为了谋取收益,而是关系较好的企业之间相互支持;从用途看,6家企业融入的资金全部用于流动资金;从渠道看,从其他企业融入210万元,从股东或内部职工融入30万元,从其他个人融入70万元。
(三)民间融资行为多存在于小微企业
在6个存在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中,1个是中型企业,2个是小型企业,3个是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居多。
(四)主要是凭信用融资,未出现高息融资现象
从担保方式上看,有3个样本企业担保方式是无担保公凭信用融资,有3个样本企业采用了财产担保;协议形式多样化,有4个是正式合同,1个是口头约定,1个是借据;从利率情况看,1家企业融入利率较低,经了解是从亲属处融入,有亲情因素;其余5家的融入利率基本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当,未出现高息融入资金现象。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探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有效满足
一方面,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给中小企业贷款确实存在着形不成“规模经济”的问题,因为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登记、监督等环节都大致相同,结果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上升;大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担保不足、风险偏高,很难江中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条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也很难把握信贷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及时、全部的信贷支持。
(二)民间融资高效、灵活
中小企业物生产经营方式灵活,也就决定了其资金需求在时间、额度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当企业出现商机有资金需求时,企业在熟悉的范围内,如关系企业、内部职工、亲属等渠道,经过简单协商,即可在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达成借款协议,企业的资金需求很快将能得到满足。
(三)民间融资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多在熟悉的范围内进行,相互信任度较高,借据、合同文本也比较简单,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复杂,验资、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环节繁多,且审贷周期长,与民间融资相比,企业更愿意避免“麻烦”。
四、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其步入正轨轨道
随着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如何促进中小的发展,逐步改善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鉴于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而且民间融资也切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解决就业和支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法规,规范民浊音融资行为,使民间融步入正轨渠道。
(一)引导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到“地上”,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
调查显示,有50%的样本企业认为资金状况偏紧,有80%的样本企业认为下一个季度本企业资金状况将超紧;不难看出,民间融资的需求空间很大,同时,从社会各界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上看,绝大多数是讳莫如深,很忌讳谈及这个话题。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提到,温州金融改革要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这更加突显出探索民间融资阳光途径的必要性的迫切性。一是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在法律的层面确立民间融资的地位、作用,为民间融资正名;二是要引导和鼓励企业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以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三是要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范畴及不同对待政策,消除企业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模糊认识,引导民间融资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探索民间资本的保值、增值途径
在通胀压力下,楼市价格高企,股市低迷,期货、黄金等投资品风险很大,存款利息负增长,民间资本面临“走投无路”的境地,于是民间资本便自然而涌入“放贷”市场。因此,为民间资本开辟投资领域,从而分流进入放贷市场的民间资本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业,贪污设立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二是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转化为可被金融机构利用的金融资源,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这一渠道,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单纯采用民间融资方式融资的风险;三是引导民间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把民间资金由借贷关系转化为投资关系,从而增加中小企业实有资本,真正壮大发展实力。
(三)充分的风险提示,降低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加强宣传和指导,充分提示民间融资风险。一是相关部门及媒体应加强公益宣传,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来增强社会各界对民间融资的认识;二是严格限定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为合法“自有”、“富于”财产,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避免一旦出现风险后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严格限定民间融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主要是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减少市场投机风气;四是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调查摸底、自查整改、规范完善等措施,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建立起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全县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
目标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民间融资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三是初步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规范整顿的范围:本方案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县辖区内或主要业务在县辖区内,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为主,向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业主、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各类资金合作互助社、各类农民发展互助资金协会等经济组织,包括非县辖区内以上类型公司在县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和创业类、股权类等投资企业,以及已经确认的含“投资”字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整顿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范。主要包括民间融资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件;股东及股权设置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业务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民间融资公司业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开展超范围业务;是否跨区域经营;是否有从事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三)从业场所及队伍规范。主要包括民间融资公司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从开始,至底结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发动部署,调查摸底
1、成立县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2、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
3、组织辖区内各有关从事民间融资活动的机构对本方案和《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学习。
4、组织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填报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对全县民间融资机构进行调查摸底。
(二)自查整改,自我完善
1、各民间融资公司对照《暂行办法》和规范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于前将自查报告和规范整顿方案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民间融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帮助解决企业在规范整顿中遇到的困难。
(三)规范整改,组织上报
组织通过规范整顿后符合《暂行办法》和规范管理有关
要求的民间融资公司分批上报县金融办进行确认的文件。
1、组织各民间融资机构上报以下文件、资料:
(1)关于申请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请示(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营业区域等内容);
(2)县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5)股东承诺书;
(6)公司法人股东情况、自然人股东简历;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9)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证明;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1)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2)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13)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
(14)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照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情况进行处置。对于注册资本充足、管理和风控制度健全、主营业务突出、各项条件达到《暂行办法》和规范管理要求的民间融资公司,上报县金融办确认;对于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民间融资公司,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于底前重新上报有关材料;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风险较大、整改措施难以落实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问题特别严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检查验收,系统总结
规范整顿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前报县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汇总后上报县政府,经批准后,报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民间融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
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卞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县民间融资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支持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审核民间融资公司的资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组织做好民间融资风险处置、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民间融资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全力做好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民间融资公司属性和业务特点,县金融办为全县民间融资业务监管部门,负责民间融资业务监管工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推动全县民间融资规范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关键词:民间融资;不确定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071-02
引言
近年来,中国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对盘活民间资本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加大。本文通过对中国民间融资风险形成机制和控制模式的深入系统研究,希望能丰富和发展金融风险理论,为相关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融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兼融资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1.民间融资的规模。最近几年来,中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呈迅速增长之势。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都普遍存在民间融资现象。并且,农村的民间融资比城市更为活跃。有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中国民间融资总量已达3.38万亿元。民间融资不仅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相关,更重要的是直接促进了中国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有55.3%的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进行融资,有62.3%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因此,民间融资已经成了中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
2.民间融资的主体。目前,中国民间融资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和不断扩大之势。不仅存在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而且还有一些违规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不仅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也包括民营企业主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中小企业。
3.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多种多样,不仅有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存在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不仅存在企业集资、私募基金、合会、资金中介、地下钱庄,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从经营模式看,主要有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社会集资型借贷、高利贷和中介借贷几种类型。其中,高利贷是最主要的形式。从借贷手续的完善程度来看,民间融资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利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不仅借贷双方要签订借款合同,而且,借款方需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二是打借条和收据,借款利息在贷款时扣除;三是利用签订合同方式,通过入股、投资性存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以股息分红或利息形式回收贷款。
4.民间融资的用途和目的。民间融资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主要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目的是营利。
二、中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形成
民间融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民间融资外部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1.缺乏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导致制度性风险。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地位。法律制度对民间融资保护的力度不到位,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活动采取保守甚至反对态度。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的标准,使民间融资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性风险。
2.对民间融资缺乏监管,诱发非法集资,不利于社会稳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3.民间融资尚处于地下状态,无法对其发展趋势、操作规范和运作状况进行检测,使民间资本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导致民间融资供给不稳定、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检测等问题,使民间融资处于高风险状态,引发金融和社会治安动荡。
4.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控制,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大多数企业不敢承认自身的民间融资行为,呈现隐蔽性特点。这种特点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容易产生金融信号失真,弱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再加上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监管缺位,在某一链条出现问题时,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内部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1.高利率使企业财务负担过重,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有些企业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大幅增加。由于其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产品缺乏竞争力,市场疲软,使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造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2.自身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民间融资规模一般较小,经营范围较窄,其发展水平会受到较大的制约。加上没有国家为其支撑,民间金融面临挤兑风险的概率就比较高。民间融资范围狭窄,货币结余较少,会出现供给垄断,无法通过竞争降低利率,导致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另外,民间融资的自我防御风险能力较低,一旦风险事件发生,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危险。
3.民间融资期限短、投机性较强,会导致违法乱纪行为,诱发金融风险。比如,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不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业务,为那些手续不全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使融资行为失去法律保障,导致债务人的道德风险。有些民间金融机构越权进行担保,抵押物外延过度扩大,加大融资风险。
4.核算不规范,导致税收流失风险。作为民间融资主要主体的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较低,财务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容易出现弄虚作假行为。这不仅加大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而且会造成一部分税收的流失。
5.信息不对称导致违约风险。民间融资的信息不对称,使债权人无法对资金使用有效监控,长此以往,会造成经营环境恶化。再加上高利率,会造成债务人违约,发生债务纠纷。
6.不规范融资会使风险转移给银行,给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造成一定压力。比如,有些借款人把从银行的借款投到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就把民间借贷的风险转向银行,给银行正常运行造成障碍。
三、中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模式选择
民间融资所面临的内部不确定性和外部不确定性使其面临着更多、更大的风险。外部不确定性的减少和消除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内部不确定性则很容易在短时期内解决。因此,民间融资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可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构建。
(一)短期路径选择
民间融资的风险控制从短期来讲,就是尽量减少内部的不确定性。
1.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不断提高经营者的素质和决策水平。民间金融机构应尽可能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调整,通过改组、改造优化企业结构、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同时,还要加强诚信建设,增强重合同、守信誉的自我约束意识。政府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树立竞争意识。
2.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制定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3.正轨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展民间借贷委托贷款业务,帮助民间融资规范借贷行为。
4.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民间融资催收服务公司,及时化解潜在风险。
(二)长期路径选择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予以民间融资合法地位。(1)修改现行法规中有关非法集资和企业间借贷的规定。(2)加快制定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3)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标准。
2.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1)建立正式的监管机构。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应当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地位、权限、原则和基本方式。根据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和民间金融实际情况,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可由金融监管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实施。(2)监管部门要对民间金融机构颁发执照并登记备案,及时网上有资质和无资质的民间金融机构信息,增强民间金融市场透明度。(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借鉴银行业协会模式,建立民间融资自律制度。成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营造一个良好的自律氛围。(4)采用混合监管模式。考虑到中国民间融资风险的特点,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不仅要依法监管民间融资的合规性,还要通过对民间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分析、判断和评级实施风险监管。
3.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有效措施,国家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具体标准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进行机构准入、资本准入、业务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的制度创新。同时,要制定民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标准,完善退出的审批程序。
4.健全监测体系。(1)建立和完善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扩大监测网点,定期采集和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融资对象、期限和利率等信息,从而对民间融资进行正确引导。(2)政府部门要适时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提示和预警,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5.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于民间金融的咨询服务中介组织。(1)积极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业务,为民间金融提供法律中介服务。(2)加快建立会员制金融咨询服务中介结构。
参考文献:
[1]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金融产业,2011,(5):26-28.
2012年12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准通过,这是继温州、前海之后的第三个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这条消息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兴奋,温州金改初始社会各界普遍看好,如今落得“徘徊不前”的评价,人们不禁再次发问:泉州主动请缨金改的“尚方宝剑”是什么?
“实”——泉州市市长黄少萍给出了答案:“泉州金改会紧紧围绕实体经济,发展实体金融,努力打造海峡西岸乃至全国的‘台港澳侨资集聚中心’和‘实体金融服务中心’,力争走出一条具有泉州特色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之路。”
泉州境内外上市公司有75家,素有“民营特区”之称,一直专注于实体经济发展,2011年泉州民企逾13万家,其中亿元企业1497家,上市公司有75家,拥有驰名商标87件,在2008年金融危机蔓延全球之时,泉州经济却逆势增长,在很多人看来,靠的就是“实”。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陈善昂在接受《小康》采访时表示,泉州金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是方案获批的最根本原因。
然而在泉州,中小微民企贷款难是普遍现象,企业融资很多依靠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黄少萍直言: “泉州金融服务业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与企业现实需求相距甚远。”
金改能否为银行松绑?
对于众多泉州民企主来说,没有什么比“搞不到钱”令他们更头疼的事了。2012年4月,总理调研泉州民企时,民企主纷纷向他诉苦“融资难、融资成本高”。
泉州民企对融资的渴求有着特殊的背景,金融危机后,日益攀升的成本倒逼企业从产业链低端向高端升级,2012年初,泉州政府提出针对泉州民企的“二次创业”计划,又促使民企转型升级加快,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泉州金改的逻辑起点,就是为实体经济‘找钱’、注入资金。”曾参与泉州金改调研的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张向前对《小康》表示。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少量大企业、优质企业被银行追着放贷;另一方面,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求贷无门,唯有依靠民间借贷。据统计,泉州10余万中小微企业中,只有不足20%有过银行贷款经历。
此次泉州金改方案中提到了将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审贷机制和服务平台,鼓励在泉州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审批流程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改革试点。
事实上,泉州的一些银行已经在探索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金融产品,去年上半年,泉州安溪县52家茶企抱团,顺利从银行贷款近1亿元。这笔贷款不同于以往的融资模式,即无需房产抵押或互相担保,但是每家企业都必须拿出相当于各自贷款金额16%的资金,组成一笔1600万元的互助合作基金,充当风险资金池。而就在去年的12月28日,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对东湖商会企业提供了3亿元融资额度,这是泉州分行在小微城市合作社项目推进上开创的新模式。
“信用不健全,信息不对称。这道‘两信’难题,就是我们此次金融改革首要破解的核心。”泉州市副市长付朝阳一直以“区域金融”强调此次泉州金融改革的路径,而他目前最想启动的一项工作,就是建立泉州区域信贷征信系统。
付朝阳还表示,为了打造区域性的本地金融机构,正在申请成立一家中小企业银行,“或为全国首家”,规模不需要很大,但要专门服务小微企业。如果这个方案走不通,计划将泉州银行改制成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服务分布全国各地的泉商。
“这次金改,我猜测给银行的自由度会更大一点,比如融资、贷款、监管、抵押担保、信用自由度会更大一些。”张向前表示。
民资“尽善其用”的现实难题
经过30年的实业积累,泉州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毋庸置疑,尤其是积累了众多现金。泉州市长黄少萍透露,泉州本地民间资本加上外地侨资可能高达2万亿元,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以往媒体报道的泉州民间资金4000亿元规模。
一边是雄厚的民间资本,一边是众多企业求“金”若渴,如何实现2万亿元民间资本与企业需求对接,打通金融资本与产业的通道,确保民间资本方便可控地流入实业之中,这是泉州金改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陈善昂认为解决泉州民资与企业的对接关键在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活动,让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到“地上”,张向前乐观地表示:“泉州目前民间融资还没有出现重大问题,民间信用还在有效运行,并且多数企业家仍以实体经济为主,炒作民资还较少,这和温州金改的背景有很大不同,最重要是政府有效管理。”
泉州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由晋江当地各个行业中的20余家龙头企业出资而成,也是福建第一家小贷公司,目前这样的公司在泉州已有23家,然而小贷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只能在3亿元以内,单笔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每个股东的占比都有限制,利润率低,本意是让积淀于民间的资本,用小贷的形式回流于实业中的小微企业,可在实际运作中,发挥的效果却有限。
黄少萍不久前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泉州金改方案在建设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地方金融机构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或预留一定空间,将为化解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中小微企业多、融资难等问题开辟新路。”而在去年5月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中,就指出要在泉州试点开展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服务泉州民营企业二次创业。
值得关注的是,泉州金改方案中也提到 “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这和温州金改有点类似,但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各地金改都试图对民资进入金融领域有所突破,并一致将参股或参与发起设立小贷公司、股权基金、村镇银行作为具体途径。但从现在来看,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突破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继温州小贷公司、民企发起村镇银行受挫后,泉州的金改方案对此亦无突破。
针对当地产业特点,泉州金改方案提出开展石化、鞋业、纺织服装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与温州金改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珠三角金改旨在探索金融国际化道路相比,泉州把金改的重点放在了扶持实体经济上,而两个月后即将出台的金改实施细则将检验最终的改革结果。
(链接)
泉州金改亮点
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
支持企业交易所制定符合条件的仓库为期货交割库
鼓励民间资金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农村金融机构。
开展石化鞋业纺织服装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
拟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审贷机制和服务平台,鼓励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实施客户认定、信贷评审及会计核算
探索现金管理产品及约定回购式证券交易创新试点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进驻泉州
适当放宽港澳金融机构来泉准入条件
温州金改亮点
1.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形成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也称“温州指数”)
2.推动专业化民间小额资金管理机构发展,积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
3.推动设立各类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法人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4.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广东金改亮点
1.极推动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私募债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能源发展战略西移的历史机遇,借助自治区鼓励优势地区率先发展政策优势,通过实施“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带动战略,地区经济始终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2007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突破千亿元关口,达1150亿元,同比增长24.3%,人均GDP超1万美元;财政收入达到200.8亿元,同比增长38%;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13.32亿元,同比增长42.8%,标志着鄂尔多斯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进入了新阶段,地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跃居全国百强城市第28位。鄂尔多斯地区经济增长中呈现的显著特征是,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已成为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状况和特点
1、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多、数量多
据统计,经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担保公司159家,典当行12个,委托寄卖商行46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未正式办理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数量难以数计。
2、民间融资业务发展迅速,投融资量巨大
据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对两家投资公司、1家担保公司、1家典当公司、1家委托寄卖商行的调查,注册资金为7000万元,投资总量为14000万元,民间融资4200万元,民间融资占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委托寄卖商行全部资金来源的60%左右。据估计,投资总量平均为注册资金的1.9-2.2倍,以此比例测算,全市投资公司投资总量在180-200亿元之间,吸收公众存款在87.4-107.4亿元之间。
3、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借贷用途多样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4、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期限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一年。发放贷款的利率视不同期限、额度而变化,一般为月息30‰-35‰。期限最短的5-10天,最长为一年。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45‰,手续简便快捷,对中小企业有较强吸引力。
三、鄂尔多斯民间融资高度发达内在成因分析
1、正规金融机构虚位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契机
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有商业银行普遍推行集约化经营战略,市场定位于面向大型企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形成了对县域经济和农牧区信贷支持缺失。鄂尔多斯地区迅速成长的民营经济,无法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充足资金,民间融资由此获得了生存发展空间。
2、资本的趋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生生不息的推动力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无论放贷于何种行业何种企业,获利是其根本驱动力。随着地区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居民收入大幅迅速增长。2002-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058元增加到17000元,年均增长18.8%。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使居民对于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期望较高,寻求新的投资方式拓宽收入渠道。
四、鄂尔多斯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效应分析
1、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1)民间融资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鄂尔多斯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扩张、实力增强对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着显著作用。但由于银行难以适应中小企业经济复杂多变的融资要求,大部分民营企业未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强大的输血功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为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
(2)民间融资促进了地区就业状况的改善。民间融资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2006年末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达37.9万人,占全市就业人员总数的45.14%。民间融资主要支持的房地产业、公路桥梁等行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牧民收入。
(3)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民间融资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民间融资投资的高额回报,加速了民间财富积累。
(4)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区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繁荣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为争取社会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2、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本质是追逐受益最大化,加之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加大了地区产业升级、区域经济结构优化难度。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但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这些企业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机构未经银监局批准以存款利率比银行基准利率高18.56个百分点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冲击了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市场份额。2007年末,全市储蓄存款余额为226亿元,同比增长14.12%,增幅同比回落7.81个百分点,成为2003年以来储蓄存款增速水平最低的年份,主要原因是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只能收缴在工商部门注册机构的税款,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民间融资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导致了储蓄利息所得税流失。
(4)经济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可能触发民间融资存在的薄弱链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市场目前尚未出现大规模非法集资或卷款逃跑恶性事件,但民间融资链条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逆转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显现,有赖于民间融资“输血”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供应链断裂,将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以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为例,由于面临政策控制、供应过剩、成本上升三重压力,行业预期回报率下降,一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已从房地产行业抽离资金或进行行业转型。房地产业是民间借贷市场主要资金借入方,市场趋冷,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房利润下降、资金回笼困难,一旦某一地产商无法兑现还本付息的承诺导致融资链条断裂,可能会触发大范围内的资金供应偿还问题,引致公众恐慌和社会动荡。
(5)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及其制度变迁。从国家金融机构的制度变迁来看,新的正规金融制度必须正视非正规金融制度所导致的利益格局,但目前正规金融体系对于民间借贷市场做出的反应调整有限,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持续弱化,不利于正规金融体系的发展。
五、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1、更新对民间金融的认知,为民间金融合理定位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定义,乱集资是指未经任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据此,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虽经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多次清理,仍愈演愈烈,根本原因是国有金融体系体制缺陷造成的,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缺少层次和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为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应加强政策引导,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经营。
2、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建议尽快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范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修正的重点一是对非法融资活动做出准确界定,明确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二是明确开办民间融资业务机构的条件。三是明确对民间融资的管理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目前民间融资机构由多个部门登记管理,这些部门仅履行市场准入管理,业务合规性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严重不足。由于缺乏法律支持,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无法对这些机构实行业务监管,形成民间融资监管真空。四是制定明确细致的监管办法,有效监控此类机构日常运营与经营风险。五是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经认定的非法融资加大处罚力度。
3、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步伐,改组改造非金融机构
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组建民营银行、创投基金、小额贷款协会等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防范民营银行风险可以从提高注册资本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着手,切实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民营银行可利用其特殊的经营模式,较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风险问题的优点,来补充大中型银行服务不足和空白。对民营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确保民营银行健康发展。
4、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体系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应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具有发展潜力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降低上市的门槛,给与更多的上市机会;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融资;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5、加快正规金融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发挥其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大信贷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
银行要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信贷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降低贷款门槛,对于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关键词:民间融资;温州金融改革;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4-0037-06
一、民间融资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属于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金融抑制是民间融资存在的根本原因
金融抑制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等经济学理论为民间融资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并广泛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具体到我国,金融抑制是民间融资活跃的根本原因。金融抑制具体表现为信贷管制、金融市场分割、金融市场价格扭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不发达、高准备金率和通货膨胀。金融抑制催生了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一是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我国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特征,即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城市及县乡域的金融服务缺位,基层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二是金融市场存在价格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尚在探索之中,存贷利率仍受央行的控制。同时,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往往“抓大放小”、“锦上添花”,倾向于央企、国企、效益好的产业和行业,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微型企业则很难获得融资支持,其发展壮大往往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市场支持。三是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渠道在金融活动中处于垄断地位,股市、债市、场外交易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发育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民间融资快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融资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民间融资对我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格局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两者表现为一种比较和谐的互补关系,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融资主体需求。民间融资为拥有闲置资金的人群提供了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同时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个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与建设资金的难题,增强了经济整体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从金融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以“地缘”、“血缘”、“亲缘”和“业缘”为基础,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此外,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融资服务不足的制度安排缺陷:一是民间融资有力支持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广东等省份,民间融资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力推动了当地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二是民间融资有效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匮乏的状况。农户贷款具有“少、急、频”的特点,多数情况下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而民间融资主要以“地缘”、“亲缘”、“血缘”等关系为基础,无需物品抵押等手续,更适应农村地区的实际。
(三)民间融资具有自身特有优势
民间融资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由市场决定,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化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一是效率优势。民间融资没有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大额的一般有抵押手续及担保人,几小时内就可办理;小额的有担保人签约或个人信用立据就可,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居民有较强的吸引力。二是成本优势。表面上看民间融资比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要高,但它的抵押成本、担保成本、人情成本、贷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的损失等隐性成本几乎没有。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也较低,因而其融资成本低于正规金融。三是信息优势。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可以通过各种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详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个人社会往来,更容易克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
二、温州金融改革对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借鉴意义
温州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发源地,是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中小企业众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资金量大,民间融资活跃。始于2012年3月的温州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问题,这对全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温州金融改革在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方面的突破
1 为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供地方法律政策支持。2012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了《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包含30条法律意见,明确提出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内容涉及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建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保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化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支持地方市场培育等领域,为温州金融改革保驾护航。2012年11月《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完毕,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更加侧重于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与促进。这些文件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保障。
2 民间融资综合利率监测指数。2012年12月7日,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简称温州指数)正式,在民间利率监测上迈出重要一步。温州指数的采集与测算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温州市设立的几百家企业测报点。二是对各小额贷款公司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如典当行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率。四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实时利率。…温州指数涵盖了温州民间融资市场上各类参与主体和各种借贷行为,对温州民间利率形成了价格传导作用,为温州乃至全国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风向标”,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走向规范化和阳光化。2013年1月5日,温州指数正式由每周改为每日,反映温州民间融资价格动态变化情况更为及时准确,对引导民间融资定价和走向、强化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3 建设全方位的民间融资服务平台。2012年4月和8月,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与温州金融改革广场相继开业,为温州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开业至今,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行平稳,截至2012年12月27日合计成交813笔,金额3.52亿元,借贷成功率28.3%。此外,苍南、平阳的民间借贷商务中心也已在2012年9月、10月先后开业,瑞安等县、市的民间借贷中心也将相继开张。此外,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构建了民间融资的信息对称平台,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广场内设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竞价交易集中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中心等机构,业务范围涉及项目策划融资、投资信息咨询、产权转让服务、企业股权托管、物业租赁管理等。
4 加快新型金融组织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载体。一是确立了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转村镇银行主发起企业——苍南联信小贷和乐清正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村合作银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温州本土银行在浙江、福建、重庆、江西、河南和贵州完成了“五省一市”的战略布局,获批设立的村镇银行指标超过30个。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2012年温州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规模达125亿元,平均可贷款规模4.17亿元/家,在全国名列前茅。四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成效显著,温州瑞安马屿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缓解当地社员资金短缺,解决社员抵押难、贷款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五是政府平台引导发展较快,包括保障房引导基金、产业平台引导基金和社会事业引导基金三项,总规模23亿元。同时,引进各类投资者共同组建若干支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放大形成约115亿元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资本金形式投向全市保障房项目、产业平台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
(二)温州金融改革在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
1 金融改革配套制度与政策还不完善。温州金融的综合改革需要大量制度与政策的协调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包括《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在内的国家层面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不能出台,那么温州的民间融资管理改革依然属于地方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如果整个资本项目管理机制没有变化,那么温州民间资本海外投资很难有大的进展。同样,无论是温州产业转型还是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政策只能起到部分作用,没有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金融改革的目标仍然难以实现。在依托政策推动地方金融改革期间,温州必须要使地方金融发展尽可能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以制度形式来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与管理中的职责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新的温州金融发展模式。
2 民间融资转为正规金融依然受到准人限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虽然是民营性质,也是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重要载体,但是其作用和意义与民营银行相比不可同日而语。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没有提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试点,是本次金融改革的一个缺憾。民营银行不一定完善,其重要价值在于能带来普遍的金融市场化条件。在市场环境下,哪怕纯粹国有的银行,也会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而在垄断的环境下,纯粹民营金融机构也会按照垄断的逻辑来经营。既然温州设立了试验区,就应该在制度上有所突破,目前现有的民生银行、泰隆银行、稠州银行都是非制度性个案,中国应开启通过制度设立民营银行的时代。
3 尚需大力推进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的建立。短期看,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利率市场化未纳入改革议程。但是实际上,民间融资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利率市场化的借贷体系,温州金融改革通过让民间借贷市场纳入监管,消除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冲击,使正规融资渠道的金融安全性有所提高。长期而言,需大力推进建立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如果没有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民间资本纳入正规金融后,可能反而进一步加剧银行系统的垄断经营。温州指数的编制和每日为温州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利率市场化可以在温州分步实施:第一步,民间借贷公开实行利率市场化;第二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可以先行试点;第三步推广到温州所有金融机构;第四步,可以考虑通过顶层设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 民间融资监管模式与监管体系的建立仍需探索。近年来,温州小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活动、混业经营不断发展,使得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常常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迫切需要加强监管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探索中央与地方合作监管的模式,建立分层次的监管体系,地方与中央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等,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修正。
三、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制度创新
温州金融改革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迈出了关键几步。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基本思路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使民间融资合法化,通过监管制度的创新减少民间融资自身存在的风险,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提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民间融资“允许做、有人管、能发展”的目标。
(一)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
1 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获得合法地位是民间融资能够规范发展的首要保障因素,美国等发达国家,印度、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通过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并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尽快建立并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是首要问题。我国尚无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的规范和引导大多分布于各部门法律之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缺乏系统性,存在冲突并明显滞后。而最新的关于民间金融具体工作指导,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还未真正得到落实。因此,应进行相关立法和有关法律条款的修订,形成以《民间融资法》和《民间融资实施细则》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并修订涉及民间融资的法律条款,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形式、运行方式,以及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借贷最高额、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融资构建法律保障。
2 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破产法只涉及企业和企业法人的破产,未涉及非法人和自然人资不抵债和财务困境问题。随着我国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在涉及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法律纠纷时,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有些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债务时依然可以逍遥自在,司法的尊严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使债权人正当行使财产权提供界限,公平地获得清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财产保障,使债务人摆脱旧债,开始其新经济生活。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还能有效规制民间融资的放贷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居民和农户等借贷人的偿还行为,从而全面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行为,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参考国际上成熟的经验,规定要求除个人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之外的所有财产都必须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由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并对破产的个人的消费额进行限制,禁止任何在破产清算中的不法、私自处理财产的行为以及对不法行为撤销权的设置;同时,对破产的个人提供救济措施,按照法律要求将可供破产清算的财产如实交出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个人破产者,可在完成财产内的债务偿还之后,对于剩下的债务可予以免除,并可帮助破产的个人申请社会救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在宏观层面利于减少民间融资风险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微观上利于帮助民间融资主体实现危机脱困,促进法律制度保障的信赖利益原则,避免制度外的不良因素介入,维护社会秩序整体稳定。
(二)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监管制度创新
1 降低民间融资机构准入门槛。目前在我国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繁琐、周期太长、限制过多、门槛较高。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的民营信贷机构属于竞争性很强的行业,准入门槛不应太高。与其让高利贷、地下钱庄不受约束和管制,悄然滋生蔓延,最后危及社会与经济,不如让更多民间金融在监管之下合法化、阳光化。建议政府允许资本金、经营者资格等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民间融资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转变为正规的民间融资组织;同时,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融资组织的改制,壮大正规民间融资的力量;在此基础上可以试点民营银行的建立,在制度上保护民间融资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从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
2 建立正式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民间融资合法化后,民间融资活动将以各种形式迅猛发展,其风险防范将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现状和民间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建立以金融监管当局正式监管与民间融资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在正式监管中可构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双线多头模式适合我国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地域色彩浓厚、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由于各地政府更了解本地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具有优势,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能够调动其监管积极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弥补单线多头监管中的空白。中央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双线并行,有助于化解风险,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行业自律是民间融资主体利益代表与表达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合作力量。因此,在正式监管之外,要积极推进民间融资行业自律,成立由放贷人机构、其他民间融资者自愿参加的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对民间融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有序竞争、减少信息不对称、协调纠纷、协调监管与激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实现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民间融资自律组织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3 实现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统一。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必须加强风险监管。合规监管重点监管民间融资的合规性,包括能否达到所在区域内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风险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现场检查具体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情况、流动性状况等,并对其进行风险评级和风险分类。
此外,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经营上的重要数据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披露并向相应监管部门呈报,建立联席通报机制。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不仅要关注风险的事后化解,更应注重风险的事前预警性防范。应采用动态监管方式,通过监管内容的变革,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监管、准入监管、信息监测、退出监管四个方面。备案监管通过事前的登记备案制度,审核控制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发挥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的作用;准入监管根据具体审核条件和程序,在入口上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格、资金、业务、利率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管;信息监测是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总量、流动方向、发展态势等信息进行监测,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提供依据;退出监管可以有效规避民间融资机构破产引起的风险扩散,监管机构通过依法兼并、重组和破产等方式,使那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超出警戒线的民间融资机构退出,保证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金融体制创新
至**年末,xx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xxx亿元,比年初增加xx亿元,增长7.3%;各项贷款余额xxx亿元,比年初增加xx亿元,增长7.8%;存贷比例只有xx%。据测算,**年末,xx市经济发展资金需求总额约xx亿元,**年全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只有xx亿元,资金缺口达到xx亿元。据问卷调查,至**年末,xx份家庭问卷中有xx户参与了民间融资,比例达到xx%,家庭(个人)融资总额达到xx万元,其中借入民间资金的有xx户,占xx%,借入金额达到xx万元;借出资金的有x户,占xx%,借出金额达到xx万元。xx份企业问卷显示,有x家企业参与民间融资,占比为xx%,融资总额达到xxxx万元。
二、xx市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xx市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资金时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相互之间或向社会居民筹资;二是资金比较富裕的私营企业主或个体户把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三是社会居民之间因一时之需而进行的“互通有无”行为。从调查情况看,xx市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融资主体广泛。目前xx市约有xx%以上的家庭、xx%以上的中小民营企业涉及民间融资,融资主体不仅涉及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有参与,融资主体相当广泛。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学校、乡村政权机构也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借方。在xx市较为贫困地区,很多的农村中小学都有向教师和其它社会成员借款维持运转的经历。绝大部分的农村中小学负债都源自民间融资。一般都是期终的冬夏时节借,开学的春秋时节还。“一费制”导致农村学校收费锐减,财政保障程度偏低,再加上学校没有用以抵押的资产,历年负债沉重,所以农村学校的负债流动性差,借债渠道窄,利率明显偏高。
(二)融资规模大。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融资目的的变迁,以前民间融资金额一般单笔几百、几千元,但现在扩大到最多单笔达到几十万元。
(三)融资方式灵活。从xx户样本企业期限结构看,期限6个月以下的x户,6至12个月的x户,12个月以上的x户,不定期的x户,普遍在12个月以上,不定期的最多,根据借入者的需要,随用随取,借入的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偿还能力较强。家庭融资期限基本为6至12个月,且大部份以一年期限为主,再用续借,这样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可较好地满足借入户的不同资金期限需求;但也有一部分未定期限,主要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融通,要用即还,这样增加了资金融出者资金调度灵活性。同时,融资手续趋于规范化,大部分融资行为都立有字据凭证,有的还有中间人作担保;企业民间融资多采取向社会、职工集资等借款手段,如xx股份公司向社会集资xxxx万元、向职工股东集资xx万元;xx市xx有限公司向职工集资xxxx万元。
(四)融资交易方式简单化。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及金额大小有所变化。
(五)融资用途多样。据调查测算,企业民间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占xx%;家庭民间融资中农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占xx%,用于婚丧嫁娶、修建房屋、子女上学、找工作、住院治病的占xx%,用于还债的占x%。借款用途转向多样化。
(六)融资趋利增强。以往民间融资绝大多数是互质,但当前的民间融资已向生产经营或投资获利方向转变,超过一半的民间融资以各种形式和方式参与到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特征和趋利目的十分明显。
(七)地域差异明显。从调查情况看,民间融资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较大,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性。一般来说,经济发展相对较慢、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私营经济比较活动的地区,民间融资相对活跃。
三、xx市民间融资日趋活跃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基础。近年来,xx市经济保持10%以上的增长速度,尤其是国家支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成为民间融资活跃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二)基层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欠缺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生存空间。近年来,xx市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以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上收贷款和资金管理权限,削弱了对基层的信贷投入。特别是农业银行近几年来,大量撤并农村网点机构,乡镇网点减少了近xx%。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主要职能只是吸收存款,加上遍布乡镇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大量吸存,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客观上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
(三)中小企业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难度提高。在xx市金融机构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对信贷投放适当紧缩的背景下,近年来新增贷款大部分发放给规模大、效益好的支柱产业和热点行业,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难度增加。同时,为降低贷款风险,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纷纷提高信贷门槛,大力推行抵押和质押贷款,严控信用贷款。对于那些可供抵押的资产少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和部分个体、私营企业而言,难以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加上原辅材料大幅度上涨,而产品销售价格在买方市场下基本持平,大多数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反映资金紧张,因此只能求助于民间融资。
(三)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使急需资金者转向民间融资。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贷款方式,尤其是对散户及众多的农村经营户的贷款方式,基本上是抵(质)押贷款,但一般农户和个体私营企业户缺少有效抵(质)押物。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机构为防范信贷风险,上收贷款审批权,客观上增加了贷款的审批时间和审批环节,为不贻误时机、商机,急需资金者就通过民间融资解决资金急需。
(四)贷款考核要求过高,打击信贷工作人员积极性。近年来,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业务经营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员的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个别金融机构甚至对信贷员制定了“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终身责任制,过分追求贷款“零风险”,严加处罚。很多信贷人员出于明哲保身,怕负信贷风险责任,存在“慎贷”、“恐贷”的保守思想,造成资产市场拓展不力,出现银行“难贷款”,企业、个人“贷款难”的“两难”现象。在向金融机构贷款困难的情况下,资金需求者只能转向民间融资。
(五)存款利率低,投资渠道窄,利益驱使成为民间融资活跃的动力。
四、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一)对经济金融的正面影响。
1、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序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农民和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活跃了城乡经济,填补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集中,农村信用社力量薄弱、覆盖面窄、独力难支的情况下,农户通过民间融资解决了生产或生活的一时资金急需,私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组织资金,实现了规模的扩张和效益的提高,促进了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
2、促进了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由于民间融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活跃和发展必然占领中小金融机构的部分信贷市场,加大它们的经营压力,同时也会促进其改善服务,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
3、拓宽了投资渠道,带动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存款利率偏低及利息税的征收,迅速发展的个体工商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促使部分民间资金转向生产和经营投资,既缓解了银行信贷压力,又扩展了民间投、融资渠道,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
1、冲击国家产业政策,造成资源浪费,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金的有效配置。如一些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在国家货币政策调控下,金融部门收回贷款或减少贷款。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通过民间融资继续生产经营,甚至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和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2、影响社会稳定。民间融资法律约束力差,手续不规范,大都采用白条方式,担保简单,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为因素较大,不能合理确定借款周期,而且资金所有者不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借款人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不能按时还款,有可能引发纠纷,酿成不稳定因素。
3、造成利率失控。民间融资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对婚丧嫁娶、治病求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性贷款和企业的急需贷款,由于借款时间的突发性和使用的急切性,借款户对融资利率基本上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易诱发高利贷行为。
4、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目前民间融资的使用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农民生活消费借款,涉及到农业生产投资的寥寥可数,大部分农村资金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流入非农领域,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造成农村资金日益减少。
5、干扰金融秩序,影响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融资使很大一部分资金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滋生非法金融活动,干扰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信用和社会资金总量统计的准确性,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6、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储户利息收入必须缴纳20%的所得税,但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国家没有相应措施进行有效规范,资金持有者的利息收入逃避了国家税收。
7、借贷风险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融资市场,但其潜在的风险却不容忽视。
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还来自于借贷本身法律手续的不齐全,一旦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则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将受到很大威胁。
五、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商业银行要改进当前的信贷管理体制,赋予基层行一定的经营自,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信用社在取得人民银行票据置换资金后,信贷资金实力大大增强,应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贷款营销理念,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努力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金融机构应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金融业务创新,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应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满足农户小额资金需求,努力拓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个人投资理财手段。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根据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存、贷款定价,吸引更多资金以减少民间游资,扩大对农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缩小民间融资的生存发展空间。
【关键词】民间融资 影响 启示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 但是广大农民及中小企业却出现难于从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资金的现象, 资金的缺口逐渐扩大,现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营运机制无法满足多元化经济主体发展的资金需求, 民间融资这种有效配置手段刚好弥补了市场空缺, 这是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
民间融资处于我国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之外,是我国监管的薄弱领域。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多元化的强劲需求下,民间融资以手续简便、利率弹性大等优势,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享受了其种种优势带给整个经济社会以及企业的益处,同时,潜在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想要继续采用民间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这些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此文件被视为我国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该项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思考。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分析
当前,国家经济的大背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央行紧缩银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日益紧张,中小企业融资难一度成为热点话题。民间融资的出现及不断活跃,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曙光,社会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间融资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表现出与过去不一样的特征,过去参与民间融资的主体比较单一,多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体,而现在则多是由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参与,民间融资的方式也发展为“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间融资”等几大类。民间融资实现资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进而形成了一种用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分析评价体系的现象。民间融资能够达到“短、快、灵”的标准,当借款者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标准时,民间融资就会成为他们解决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方式。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包括资金流向高风险产业会带来系统风险、借贷法律手续不齐全易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随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升民间融资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温州民间资本丰富,是我国民间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它的高速增长,是在正规金融机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资本实现的,其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近几年,为温州中小企业的生存及温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但从2011年3月起,温州的民间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问题,温州的中小企业主“跑路”风潮不断,包括三旗集团、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温州最大眼镜商信泰集团在内的近百家企业主外逃了。这一事件,引发了各界对民间融资方式的思考,民间融资亟待规范的事实得到了国家高层领导以及温州政府部门的充分重视。
事实上,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之前,温州市政府对规范民间融资方面也是采取过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温州市曾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今后政府部门管理民间融资要采取“连堵带疏”的措施,关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钱庄的开设,如经发现,即刻取缔,并且追究开办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关注民间融资的新动向,加强规范和管理,约束私立学校、民营医院、房产公司等在民间进行的融资,对于确实需要向民间融资的,倡导事先订立要素齐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许可的利率范围内收付利息。但此项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作用。
二、《意见》出台的影响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最大影响是具体明确了民间资金的多种流向,使民间资金投资渠道“阳光化”。
(一)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意见》原文所述如下: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资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企改制重组。
当前,民间资金主要被中小企业主用于房地产等能迅速获得暴利的领域,真正用来做实体经济的少之甚少,这不仅给民间资金带来了高风险,也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实体经济,相信以后会不断有扶持政策出台,从长远来看,民间资金投资实体经济不仅安全性高,而且还可能从中获得较高收益。
(二)参股地方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