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7:31: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间借贷;概念;现状;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得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至于利率,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借贷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处在金融行政监管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须符合金融法律的规定。而民间借贷是个别企业、个人自主、自发的行为。
其次,借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利率。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高低比较随意,从零利率到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几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民间借贷的出资人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相比,他们的资金积累有限,能够出借的金额也相对较少,再加之他们对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报;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为民间借贷利息偏高不愿长期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小,期限短。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趋于繁荣,利率持续飙升
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的小企业、民营企业等,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主要以信用为主,大部分无需抵押或担保,因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据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2]
近些年来,由于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额度,各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一再飙升。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摊到12个月即月息2.1%。而据有关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贷款月利率仍为2.6%至2.8%。而若无抵押贷款,月利率可达7%至10%。[3]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使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某市基层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总标的额达887万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总标的额达1112万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总标的额达986万元。[4]此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有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的不良趋势。
(三) 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协调性
民间借贷行为实质就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但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间借贷合同范畴要大,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借贷主体的情况,因此也不能拿来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同样的问题,1998 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对于相同的民间借贷行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显不一致。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立法层次低,难以形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做出全面的规范引导,也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效力比较高的、专门的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款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作出详细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及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对于借贷资金数额较大的,规定担保抵押。民间借贷一般没有担保和抵押。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无担保的民间信贷占73%,真正的财产担保的不到20%。[5]这又再次加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因此要规定对于资金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必须有抵押或担保。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最后,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目前,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费用高,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手续不全,难以取证,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耻讼观念,使得民间借贷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有些过激的债权人采取绑架等非法手段追讨借款,致使本来合法的行为转向非法、甚至犯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采取调解等非讼手段加以解决。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本管辖范围之内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不能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标准,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及时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 .前沿,2011,(17).
[2]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助力国民经济发展[EB/OL].钢企网.
[3]央行持续收紧银根民间借贷利率飙升[N].文汇报,2011-05.
[4]关于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调研报告[EB/OL].东莞民间借贷网.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河北 风险 规范经营
民间借贷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民间自发地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借贷的行为。借贷主体多为公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其以自有资金从事借贷行为,借贷形式、合同、担保都没有规范的形式,经营简单,借贷快捷,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借贷利率多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与正规金融借贷相比,具有规模小、灵活便捷的特点,但由于借贷手续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原因,又具有高风险特点。民间借贷在中国城乡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空隙。尤其近年来,随着民间游资增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呈供求两旺之势,大有赶超正规金融之势。正因如此,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河北省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4年下半年河北省融资分析报告的数据可知,河北省上半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大约为500亿元,这个统计数字只针对相对大规模、明显的民间借贷,大量小规模民间私人借贷不在其中,故实际借贷规模当远大于此。
1、借贷规模与利率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吸引如此庞大的规模资金进入,主要原因在于其超高的利率。据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间融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河北省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加权年利率为15.3%,其中向“其他企业”、“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利率分别是18.8%、14.0%和23.6%。到2015年为止,银行利率下调的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小幅度变动,但整体变动不是太大,基本保持在银行借贷利率的3倍左右。
2、借贷期限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期限普遍较短,这是由民间资本持有者的抗风险能力决定的。具体而言,较规范化的网络平台民间借贷的最高期限为3年至4年,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年至2年。此外,大量借贷为不定期借贷,随借随还,利随本清,灵活性较大。另外,还有大多不定期借贷多在春节前清偿,实际借贷期限多在1年以内。
3、借贷形式
河北省民间借贷呈现多样化,大多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而是采取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形式,少数为财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等。2014年的河北省民间融资报告显示,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企业占8.8%;签订正式合同的民间借贷占12.6%;而以打借条为借款形式的为78.6%。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以信用借贷为主。
二、河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民间借贷的秩序混乱,不规范,纠纷频发
民间借贷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合同甚至没有规定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借款方式、利率约定形式、合同形式都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不法分子以高利率回报为诱饵骗取借款,使资金持有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其纠纷案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仅从河北省高级法院接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2011―2014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数量增加50%有余,集资诈骗案件数量增加更在100%以上。
2、民间借贷期限较短,担保不足
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对于家庭借贷形式例如房贷、车贷和大中型企业的企业运营资金等长周期资金需求来说,民间借贷显然是不适合的。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没有担保,即使有些有担保,但由于受到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限制,对担保财产的估价也可能有所差错,这样,如果出现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抵补借贷资金时,就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3、经营不规范,违约风险过高
传统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违约率比较低。但是随着民间借贷关系范围的扩大,新式民间借贷更多发生在陌生人或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合理的平台进行信用咨询,大大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持有者无法真实掌握借贷者的信用情况和资产持有情况,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了解一些基本的情况,这样容易造成借贷者到期无法偿还贷款,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增多。
三、河北省规范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对于正规金融是一个有效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还具有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的缺点,使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频发。民间借贷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下面从三大风险来源出发进行分析,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建议,以防范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
1、风险的防范与监控
(1)不规范风险控制。民间借贷在期限、利率、担保等方面的随意性与不规范,使其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导致违约与纠纷案件高发。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合法民间借贷的违约行为,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增强民间对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普及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让借贷主体做到法律范围内借贷,遇到纠纷借助法律解决。制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样本,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担保、期限、用途、违约处理等要有详细规定。
(2)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针对近年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扩大,多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趋势,政府应鼓励民间借贷更多地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规定中介机构对于民间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记录,建立信用征集库,根据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状况,实时调整参与人的信用等级,并定时披露。国家方面,对于信用的征集要定时。这样,借贷双方在借贷前可以了解借贷双方的信用,根据信用状况确定要不要借贷、借贷的利率、担保、违约处罚等等。
(3)市场性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其隐匿风险很大。民间对于这部分风险识别不足,应建立农村小型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将民间借贷资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统一收回,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机构运营条例。资金闲置者将闲置资金集中在这种机构中,以发放资金持有证明的形式,证明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资金需求者可以到机构申请借款,由机构派专人对资金需求者进行审核,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由机构专人对借款者进行催款,如果到期无法得到偿还,就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灵活运用资金持有证明,如果资金持有者需要使用资金,可以凭借资金持有证明取回资金;如果手头有闲置资金可以存放机构中,取得资金持有证明。每年年底将资金发放所得的利息按资金提供的数量与时间发放。通过建立这种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使民间借贷更加规范,降低民间借贷违约率,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督难度。
2、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督
河北政府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体系,国家现有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只是简单地将民间借贷划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虽然许多专家和学者在一直寻找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但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行为,其借贷分散化程度较高,管理和监督起来比较困难。政府现在对民间借贷也只是采用限制、禁止、打击、惩罚等基本的规制手段。而这种手段对于保障交易秩序和降低违约风险有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隐匿风险的调控还远远不足。政府应该根据河北省民间借贷的特点制定法律来保护和督促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力度,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机构,派专人深入民间了解情况,记录民间借贷规范不足之处,制止不按照法律进行借贷的行为。
3、降低银行借贷门槛,增加正规金融服务范围
民间借贷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虽然国家对于宏观经济的控制力度在减小,然而货币政策的实施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这是因为国家对于“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方面实施政策时,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因为三者既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悖的。中小企业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大,手续繁琐。如果降低银行的借贷门槛,银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以相对较低的利率借入资金,自然就会减少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这样就会降低民间借贷的规模。当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大于需求时,民间借贷就会降低利率,或者将资金储存在银行或者寻找规范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民间借贷规模的减少,使民间借贷规范管理起来更加方便,政府监督也更加有效。
4、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知识的宣传力度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不足,再加上民间借贷人员对民间借贷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缺乏控制,只看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很高,并没有评估其风险大小,使借贷双方从借贷到归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模、期限等的监督,普及民间借贷基础知识。建立民间借贷咨询机构,使民间在进行借贷之前,可以对民间借贷的风险大小、合同规范性、利率合法性进行咨询。
【参考文献】
[1] 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3(10).
[2] 高孝欣: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与规范化研究[J].经济地理,2013(12).
[3] 卢亚娟、孟德峰: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12(3).
[4] 周孟亮、蒋文华: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5).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和其它融资方式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融资相比,其存在着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较好的契合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在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一般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甚至引发,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融资优势,更好防范其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规范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
一、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增强信用观念。
目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多是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单一,企业规模小,经营行为短期化,负债多,积累少,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场淘汰。同时,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化管理不规范,调查显示,有近80%的中小企业会计报表不真实或没有会计报表,财务信息严重失实,因而其资信等级不高,银行对其缺乏足够的信心,导致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中小企业应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尽可能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企业管理,建立起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将企业的资金投向回报率、发展前景好的“朝阳”产业链;应规范自身的借贷行为,着力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
1、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加之中小企业存在规模小、财务管理透明度差等缺点,造成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就显得犹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应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同时建立互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联合出资,发挥联保互保的作用,通过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监督的效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2、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帮助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银行信贷融资始终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符合产业升级政策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应进一步修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套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应把企业的行业发展、成长预期、管理团队、科技优势作为评估的主要因素,并以量化指标体现出来,再结合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评估企业的贷款条件,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3、合理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允许企业间进行金融互助。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企业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进一步放宽企业间的合法的金融互助。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是一种非法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不但有利于发挥企业闲置资金的市场价值,而且能够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对其应宜“疏”不宜“堵”的原则,通过合法的金融创新,有效发挥其融资的优势。如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等融资方式(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这样,使得在较好的规避企业间非法拆借的同时,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企业间融资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
三、强化能动司法的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纠纷健康有序发展。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处理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注重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财产犯罪,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融资并重。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作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2、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注重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其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在处理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经济转型要求的负债中、小企业,只要其具有挽救价值,就积极促使其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重生。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雒招霞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规定》赋予民间借贷身份合法化
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跑路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业界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
《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贷帽子
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
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规定》明确P2P网络借贷再去担保化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策略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民间金融被国外很多研究者界定为“非正规金融”,也即是指,一种游离于政府监管与立法规范的边缘化金融行为,包括一切在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作为最早的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其存在的基础仍然是集体组织经济,因此,其本质意义上并非作为民间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实际上,其作为社区金融系统的补充和完善,能够为乡村提供较为清洁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企业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流通资金,这种有偿的贷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由于其资金的来源较为明确,也有着相应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较为明显。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4.小额贷款该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以农村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小额借贷活动,其作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划归为民间金融之内。这种类型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的参考,使得政府能够主动参与农村地区的贷款,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因此其发展的规模也往往由政策所决定。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发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国家全面贷款的形式也使得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小额范畴,并未真正实现全面普及,农户在使用贷款的同时,也只是对目前的经营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尽管民间融资降低了融资的标准,但其实际上增加了市场资本的投放,使得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竞争力,同时也导致市场发展的不稳定。一旦某种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最终受损的还是融资者本身。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2015年1月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在总体贷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小额贷款仅占总数的1.09%。民间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快。通过高额的利息借贷,民间融资实际上也吸引了众多个体融资对象对于资本的投入。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投资资本往往能受到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个体投资对象,往往借机对资本进行投入。而同时,由于社会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扩大,类似于P2P等新形势的借贷也在不断发展。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社会金融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区别于将资本投入银行,民众更希望通过金钱获得更高额度的利润,因此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民间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长满足着越来越多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特殊的区域发展特点,具体表现在,在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其贷款额度和贷款范围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沿海城市民间金融的发展高于内陆地区金融的发展。同时,在相同省份内,省会城市往往是借贷的高发地区。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区,其省会杭州的借贷额度低于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温州。在政策较为开放的地区,其借贷的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对闭塞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同也会导致借贷规模的差异,如以企业培养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规模自然相对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观光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区,其民间金融自然也就相对较少。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经济和法律纠纷发生频率较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四)积极投入民间金融立法建设
【关键词】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民间金融;利率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用途繁多,但主要集中在商业和工农业生产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的利率,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都用来进行商品流通领域的产品购销,有的则用于民营经济的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给还款提供可靠的保障。民营经济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大量资金,主要靠民间借贷进行资金支持。据统计,2005年,河南泌阳县有近5000万元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产及流通购销领域[1]。除了集中在商业和工农业生产上以外,还有一部分用于消费。主要是用于农村建房、子女上学、大件农用机械的购买等。
(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随意性大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多年没有对县域经济发放过贷款,使得这些企业找不到贷款资金流动的渠道。整个县域内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发放贷款,信贷资金非常有限。有的民营经济和商业企业在投资时有一定的盲目性,银行贷款的资金收不回来,造成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逐年增加,金融机构“惜贷”、“恨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金融机构只有把借贷的门槛提高。这样对于抵押物较少的民营经济和商业来说,只有借助于以信用担保为主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是有着血缘或者地缘等关系,或者有共同熟悉的第三方中间人。在进行借贷时,只需两方或者三方一起达成协议,写出协议的内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手续相当简单。而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程序繁琐,审批期限较长,并且对贷款方的当时还款能力还要加以审视,时间较长。有时商业流通企业有一定的时间性,银行审批款下来时就错过很好的投资时期了,所以有些商业流通企业宁愿选择手续简单的民间借贷,以便更好地把握投资的时期。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对出借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由于思想观念、信息渠道等因素的影响,银行存款仍然是农村主要的投资方式。但存款的利率一降再降,使农民存款的收益大大降低,认为存款不合算,有的还可能使存款造成贬值。大量的闲散资金需要寻找其他出路。据调查,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200%,在煤矿、房地产等行业甚至更高。民间借贷较高的利率吸引有一定闲散资金的群体,加入到借贷的队伍中。
(四)民间借贷主要以贷方或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为主
目前,民间借贷大都在有着不同的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亲戚朋友、同乡、同学、邻居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感情及信用,不好意思提及担保的问题,有的只是一个中间证明人。只有贷方的信用担保或者由第三人的信用作担保,没有任何的物质抵押。只有极少数的民间借贷注意到了担保的问题。有的用自己没有到期的存单作抵押,有的用交通工具和农机具作抵押,有的用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作抵押。
二、农村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给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使得大量的资金流入,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流出,削弱了其支农的力度。
(二)民间借贷容易引发纠纷,给社会安定带来影响
农村民间借贷常常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者碍于第三方的面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出现借据不规范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缺乏必要的担保。借款人丧失诚信或者故意赖帐不还,致使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增加了借款机构的负担
对于流通性较好的商业,高额的借贷利息迫使企业不能占用太长的时间,不能进行扩大经营规模。而某些生产周期较长的民营企业,不得不为较高的民间借贷而付出高额的利息,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困难和负担。
三、关于农村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减少民间借贷的发生
民间借贷能在农村迅速发展,说明金融机构在农村有空白的区域,信贷机制有不足之处,据此应改善农村的借贷环境。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投放,简化信贷的手续,对于有发展潜力的民营经济应适当的降低贷款的门槛,切实解决在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
(二)明确管理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在农村,民间借贷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借贷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款形式不规范,造成管理困难,纠纷较多等等。通过建立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过程,做到有章可循,使其朝着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繁荣农村经济的方向健康发展。山西的“票号”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模式。
(三)杜绝民间借贷中的非法事件
民间借贷中的非法事件如非法集资、洗钱、炒卖外汇、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等,司法部门应当联手依法惩办,加大曝光力度,提高农民的辨别能力;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出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确保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借贷 社会危害 债权人权益 对策与建议
一、广东省湛江市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涉及民间借贷问题的分析
广东省湛江市嘉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嘉粤集团”)注册资本5000万元,下设16家子公司,为湛江地产龙头企业。根据破产程序,嘉粤集团资不抵债提出重整申请。经审计,嘉粤集团负债约70.35亿元,涉债权人333户,是全国涉案债权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
亚太城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谢逸枫对21世纪网表示,“嘉粤(濒临)破产的根源是开发商过于深入商业地产与销售资金回收缓慢导致的结果,而导火线就是民间贷款,高利息与商业地产项目投资超过开发商的承担能力,招来破产恶果。”
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债权人333户,人数众多,债权金额70多亿,金额特别巨大,对湛江当地的金融、房地产、酒店等行业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对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大局有直接关系,也是全国标的额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因而得到湛江市委、市政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湛江中级法院高度重视。如今,嘉粤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管下,重新步入正轨,重整后或将得以”化险为夷”,或将得到 “重生”,债权人的权益或将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然而通过对该案件的探究,民间借贷所显现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债权人权益维护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009年至2011年,湛江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225件,二审民间借贷案件231件。三年来,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三年审结数2010年较2009年上升23%,2011年较2010年上升41%;三年审结二审案件2010年比2009年增长15%,2011年较上年增长17%。民间借贷正是因为具备了手续简便、随需随借、甚至无需抵押、无需担保、资金快速到位等绝对优势,使得民间融资市场越发有生机。但是,首先由于法律界限的不明确、体制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各层面的认识的不一致,以致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或放任失控的状态;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容易在多个借贷关系之间产生交叉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手续过于简便,甚至不考虑资信,无需财产担保,所以当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解决;另外,一些人借机进行高息放贷活动,干扰了金融市场。
经过笔者资料的搜集及整理,我国《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85条和第90条,《民法通则》第135条,《合同法》第196条和第211条等比较零散的一些条文规定,力度不够;相对而言,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是其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一个最直接的指导性文件了。
由此可见:首先,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散乱,无专门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在适用问题上,既可适用民法通也可采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其次,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认定是难题。如借贷合同的订立是借贷双方的合意行为,我国并未强制要求使用书面合同,甚至可使口头约定形式,借贷双方一般都比较随意,以“借条”、“收据”等形式进行;再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模糊,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条文相对不清晰;另外,“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或已不适用。
二、对民间借贷债权人权益维护机制的探索
民间借贷虽然是必须的普通的经济行为,但也可能诱发不良的社会问题,甚至异化成经济犯罪。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民间信贷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出台专门法律,是使民间信贷实行有法可依的最有效途径,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民间获取信贷资金,打破目前银行垄断信贷资金的局面,并保障出借人的放贷权利,将使民间信贷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和保护。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
首先要界定两者的目的,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资金缺口,而非法集资一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次界定两者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放贷资金源自债权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集资来源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国外热钱等。
(三)加强法律监管,完善机构机制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导,将民间闲散资金引向国家鼓励的行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民间借贷行为尽量采用完整的书面借贷合同,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据;构建企业诚信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设立民间金融监管机构,将民间借贷纳入我国金融监管范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和利率水平,指导民间借贷合理合法进行,使得民间借贷风险可控。
(四)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设
放开资金价格,把民间借贷引导到市场正常运行的轨道,让民间借贷利率真实反映金融市场不同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一方面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一方面使债务人及时获得借贷资金。在完善、有效的民间金融风险监控体系中,参考具体时间段的货币政策,货币存量等重要经济指数,由国家金融主管机构专门制定《民间利率分类动态指引》,实行分类管理和定期利率浮动的指引,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让民间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参考文献:
[1]彭凯翔,陈志武.近代中国农村借贷市场的机制[J].经济研究,2008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漳浦法院2011-2013年9月期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25件,占同期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0307件的12.86%,审结1194件,占同期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9616件的12.42%,标的额人民币76012125元。调解撤诉586件,判决588件(其中缺席判决463件)。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案标的金额增大。2011年受理340件,2012年受理440件,2013年1-9月受理545件,与去年同比增加204件;2013年1-9月案件标的额同比增加789.0796万。
2、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最基本的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证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大多数案件未设立保证、抵押等担保。
3、被告大都拒不到庭应诉,审理周期偏长。被告大都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躲债,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后,案件无法直接送达,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延长了法院的审理时间。
4、申请强制执行增多,执行兑现难度增大。由于债务人借款后没有能力偿还就外出逃债,加之借款数额一般都比较大且缺乏必要的保证、抵押担保,因此,执行兑现都比较困难。缺席判决也直接导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2013年1-9月申请强制执行就达208件,占49.4%,标的金额达人民币18802545元。
(二)审理难点
1、应诉送达难。债务人举债后没有还款能力大都离家出走,给法院送达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漳浦法院两年多来公告送达而缺席审理判决就达463件,占判决案件总数的78.74%。
2、案件调解难。由于相当部分债务人没有到庭,即使到庭也因履行能力有限而难以达成调解协议。该类案件近三年的平均调撤率为48.84 %,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较,调撤率明显偏低。
3、事实认定难。一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夫妻一方举债司法属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因举证不力往往难以认定。2013年1-9月审结的此类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129件,占30.64%;二是借款性质认定难。因被告没有到庭,仅凭原告举证的借条(或欠条)很难分清是现金借贷还是民间标会款;三是本金利息区分难。部分案件实际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因被告没有到庭,导致借款本金、利息无法正确作出区分认定。
二、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贷款难度增大,手续繁杂。由于银行借款手续复杂,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非常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大都也无须办理担保手续。加之,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间资本逐渐增多,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便将闲置资金用于向个人放贷。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投资领域的扩大,市场急需大量资金,使得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扩大。
(二)出借人风险意识不强,贪图高利息。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放款的一个主要原因。部分公民为贪图高利息,将闲置资金转向高利率、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行业进行投资。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部分案件将利息计入本金,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而部分出借人贪图高额利润利益,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而利益受损。此外,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条、欠条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成为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三)还款能力受限,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不符合实际的还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还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或诚信缺失不见踪影,民间借贷秩序混乱,权利人只有向法院追讨。
(四)还款保证措施不到位,大多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大多数的当事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情面,或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者设定财产抵押,还款没有了约束力,使借款没有了还款保证。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即使有财产抵押,也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借贷秩序混乱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加之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此外,金融市场融资管理不力,民间借贷秩序混乱,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增多。
三、应对案件增多及审理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力度,加大风险告知
加强对公民法制宣传力度和投资风险意识的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合法投资观。应对诚信缺失的问题,提醒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不仅要考查对方的经济状况,还要考察对方的人品、信誉和社会评价。如果对方经济状况入不敷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是对方多处借款以维持生计;或是对方正在从事一种风险性很大经营活动有可能破产;或是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存在信誉污点;或是对方借款后可能是以更高的利息再转借他人等,都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盲目出借。
(二)培育诚信理念,加大金融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教育,进一步培育“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诚信理念,让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实证调研后,及时制定一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规定,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按规操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对高利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适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大送达、调解和执行力度
一是要加大送达力度。要穷尽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加大直接送达力度,规范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扩大探索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进一步缩短公告送达时间。二是要加大调解力度。要坚持“三全”调解,动员原告让利,设置调解限制条款,促进被告诚信履约。针对亲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多做调解协商工作;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既要考虑借款人的债权利益,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可通过债转股,降息等形式促成双方和解。三是加大执行力度。审理中尽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执行中强化强制执行的各项措施,确保执行取得实效。
(四)完善借贷手续,强化还款保障
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对于大额借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借款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款、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设定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强化还款保障。
(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夫妻债务性质
关键词:民间借贷 危机 调控
温州民间借贷依靠的是熟人圈子里的知根知底和个人信用来维系,这导致这种以“会”为形式的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先得会款者如果后来逃离,未得会款者将无法取回投入的资金。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推动民间借贷愈演愈烈,利息越来越高,最后资本链一旦断裂,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连锁效应,使得民间借贷危机迅速爆发,一发不可收拾
通过分析与考察,我认为造成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如下:
1.民间借贷、次贷的利率过高。经过反复的借贷,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过高,大概相当于高利贷,有些甚至高于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支出成本,使原本实力就不强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债务利息。
2.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危害了权益人的利益。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适用的法规支持,放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主,一旦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3.面向遗体企业的金融体制不完善。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对中企业没有政策上的扶持。中小企业要想运作起来,只能采用其他的渠道融资,这就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民间资本大,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差。浙江省是经济大省,民间资本巨大,但小资本的投资环境较差,导致民间游资额大,这为民间集资提供了条件。
2012年3月经过国务院批准核发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在温州设立了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对温州的借贷危机进行调控,此方案是从宏观方面进行了讲述,但应该更加细化,提出建议如下:
(一)制定详细、完备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应该制订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温州民间借贷的情况固定下来。国家可以设立专业部门,招聘专业人士,并通过法律赋予此部门、专家以相应的权力。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流程、手续的办理,确保民间借贷走上正确的运行轨道。
为了避免民间借贷导致的风险及纠纷,可以制度相应的法律,解决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通过对借款人加以规范、约束,并对违反法律者进行严惩,来保障贷款人的利益。
(二)银行业应该对民间借贷进行实地监管。包括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在内的银行业,应该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增强金融、财政对民间资本的支持力度,包括完善适应民间资本投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金融服务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包括产业投向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引导等。
(三)改善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建立鼓励、引导机制,促使民间资金进行直接投资;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切实改善本地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区域流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和体系,引导民间投资的产业结构升级。
我们应该打破传统的投资观念,打破投资壁垒,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大部分温州民间资本都存在于传统产业,导致投资饱和、利润率下降。而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的投资则相对较少,因此我们应该以BOT或“逆向BOT”模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前提是要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使民间资本所有者充分信任政府部门的人信用,消除“道德风险”顾虑。
(四)对金融与法律知识进行相应的宣传。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使新的民间借贷能够深入民心。充分利用国家为人民建立的捷径。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经过一年危机后的改革、整顿,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开始慢慢的消减。并且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初步建立了民间借贷服务平台,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经济措施。虽然,当前由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经济泡沫余威未消,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温州的民间借贷会趋向于阳光化,合法化,正规化。拥有一个美好的来生。
参考文献:
[1]陈彦恺.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民间借贷.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2]郭浩.浅谈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民问借贷.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3]瞿敏.浙江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规范问题研究.学术论坛
[4]邵川.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企业改革和管理
[5]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金融领域
关键词:民间借贷;产生原因及特点;规范发展建议
一、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主体及资金来源多元化
借贷主体多元化,城市居民、农户、个体户,均存在借贷现象,其中求贷者主要以农户为主,其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等个体。按照借出资金的目的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单纯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二是亲朋好友的富余资金,用于临时周转,不以获利为目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的闲余资金,具有获取利息收益和综合收益的双重性,即借出资金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取利息收益,同时有维护关系,建立长期合作的考虑。
(二)民间借贷活动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
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活跃的县域地区,如广东潮州市主要集中在潮安县的彩塘镇和庵埠镇、饶平县的沿海乡镇。近年来,上述地区的民营经济相当发达,特色产业发展迅速,如庵埠有食品、印刷、包装等产业,彩塘有五金、不锈钢等产业,发展后劲十足。在产业升级、产品换代、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的过程中急需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但由于多为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因而多求助于民间借贷。
(三)借贷期限短,用途集中
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基本不超过一年,据对广东潮州民间借贷监测点的调查情况,借贷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占比91.55%;六个月至一年(含)的占比8.45%。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多元化。一是用于农户种、养殖业投入;二是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学生上学费用不足;四是个人消费。此外,根据求贷者类型的不同,其资金用途有明显的不同:农户主要用途是生产急需,个体工商户、企业则主要用于补充经营资金,城乡居民则主要用于消费。
(四)借贷行为缺乏法律保障
从立法现状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就民间借贷问题做了简单规定外,金融领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未涉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
(五)相对银行借贷具有自身优势
一是成本低。民间借贷定价一般以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参照,其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不需要中介费用。二是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具有适应民间资金“短、频、快”的特点,借贷期限趋于短期化,基本不超过一年,期限由借贷双方自由确定,能够较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三是手续简便。民间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一般无需抵押,通常只用写张纸条、注明期限利率、找一个中间人做保证或注明即可;借贷双方相互比较了解、信任,发放效率高,一般只需1-2天的发放时间。
二、民间借贷利弊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一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营销策略的调整和营销重点的转移,使县域经济发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县域金融的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资金实力薄弱,难以支撑起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同时,县域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时填补了信贷的“真空”和缺失。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行业的资金需求。如荒山开发、畜牧养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如果农民自有资金不足,而银行由于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支持,农民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
二是民间融资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投入起到了“孵化器”作用。迅猛发展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起步阶段由于可供抵押的财产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约,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支持,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好借助民间融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融资承接了大部分民营企业成长之初的融资高风险,对中小民营企事业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
三是民间融资起到了融资市场化发展的“助推器”作用。长期以来,银行信贷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的主渠道,而民间融资的发展,使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学会了多元筹资,由市场确定利率,从而助推了金融市场多元化融资格局的形成。
(二)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会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借贷削弱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民间借贷使大量资金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国家货币政策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限制,影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的特点,其信贷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限制的产业和行业,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再次,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是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同时使高利贷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社会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阶层。
三是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一、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其二、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其三、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其四、民间借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想方设法归还高息贷款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废就废,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是个别借贷利率较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据调查,个别民间借贷利率较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加重资金需求者的负担,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换而言之,一旦借贷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堵疏结合,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毋庸置疑,目前农村民间借贷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民间借贷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容量集中风险,不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并且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借贷手续又不够完善,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增多,在目前县域银行机构基层网点大量被撤并,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又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快捷,期限灵活,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急需,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对民间借贷宜疏导不宜堵塞。
(一)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国家要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消除民间借贷的法律障碍。同时要界定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幅度,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引导,使广大群众从法律、政策上对民间借贷有详尽的了解,从而使群众自发的规范自身借贷行为。二是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有关部门应制订统一的借贷合同,规范借贷合同的内容,对借贷人、借贷时间、借贷金额、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使用填写统一的借贷合同,双方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存。三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
要明确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优先清偿权等。同时人民银行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监测的重点包括借贷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和用途等,并配合以一定周期开展民间借贷调查。其目的是将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四)改进金融服务,增加主渠道资金供应
要有效解决当前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农村资金需求突出的矛盾,必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中央银行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积极开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进信贷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改进和简化放贷手续,适度向农村降低信贷门槛和中间费用,努力搭建适合农村个人融资需求的平台。
参考文献:
[1]黄沛光.正规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比较分析:以揭阳为例.[J]南方金融,2006,(9)
[2]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合理引导 规范操作 趋利避害[J].武汉融,2004,(4)
关键词:民间金融管理;中介机构;征信
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合规的金融,即未按照政府确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市场准入和运作,也未遵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监管。它是一种自发性的、分散性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应当说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这些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得到很大发展,已经不完全是最初意义上的民间信用互助行为,而是从自发性发展为有组织性,从互发展为逐利性,生产性融资比重高,成为合规金融的补充。
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的运作特点
根据对青岛市100户有民间借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55家企业、45家个体经营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在经济下行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活跃,催生职业放贷人出现
33%的被调查者在2008年3季度到2009年2季度期间既借入过资金又借出过资金,67%的被调查者在此期间仅借入过资金。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大,一些专业的放债人应运而生。如胶南从事手推车制造的一家企业,其自有资金比较充裕,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订单减少,于2008年11月份停产,该企业停产后先后向3户企业出借资金648万元,借贷年利率在14%-25%之间,期限一般为3个月左右。该企业目前聘请了一位商业银行内退的人员管理业务,对每笔贷款进行详细考察。如该企业对一家企业放款152万元,由借款企业的3位主管分别担保30万元、82万元、40万元,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3位主管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次调查发现了3家类似的退出生产领域专门从事放贷收息的企业。
(二)利率区间相对集中,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利率同向波动
民间借贷利率区间相对集中,17%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以下,63%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0%至15%(含)之间,14%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15%至30%(含)之间,6%的被调查者借款的年利率在30%以上。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中信息透明度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资金的日益集中,民间借贷利率与资金供求状况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利率区间表现出明显的集中,说明市场利率的日趋理性。
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根据借款主体用途、金额多少、期限、抵押物等协商确定,同时还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随着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各种渠道传导到社会各类经济体,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利率同向波动。
(三)民间借贷呈现较强的地区性特点
根据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经济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比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高2-3个百分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民间资金短缺,中介服务机构少,信息不对称,利率相对较高。经济发达的市区民间资金宽松,民间借贷的中介服务机构竞争激烈,银行服务完善,利率相对较低。
(四)民间借贷趋于组织化,借贷的方式更加正规
有55%的被调查者表示获得民间借贷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有45%的被调查者表示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获得借款,中介机构在日益“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更加广阔,放贷更加组织化、专业化。
37%的被调查者采用打欠条的方式,29%的被调查者采用抵押方式,20%的被调查者采用第三者担保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的仅占7%,采取质押方式的仅占7%。调查结果显示,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熟人,借贷程序简单、随意,多采取打借条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手续呈现正规化,不仅需要签定正式合同,详细标明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且金额较大的借款多做抵押。抵押物的范围更加广泛,动产、不动产、物品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均在抵押品范围以内。如胶南市王台镇部分蔬菜大棚成为抵押物,琅琊镇养殖户用养殖水域的使用权进行抵押,通过民间借贷公司操作的贷款抵押物多为房产等不动产。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和对其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金融资源的大部分分配给大企业,而一些中小民营经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而民营经济高度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外源型融资,这就客观上造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民间金融就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置,从而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有利于缓解金融抑制、促进经济增长,在补充正规金融、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要,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和金融宏观调控也有一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在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规模受到遏制,“收缩银根”造成的资金缺口转向民间资金寻求补充,民间融资高速增长,使投融资规模不降反升。由于民间融资存在较大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投向,一些限制性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得以喘息,也是民间借贷“输血”维持的结果,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冲淡了宏观调控的效果。
(二)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基本处于盲目和隐蔽的状态,利率高、风险大,加之手续不健全,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2008年1-6月份,某市中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3起,同比上升66.1%,2008年1-6月份已办结414起案件,办结率为69.8%,但执行率仅为28%。据法院工作人员反映,一些借款人在入不敷出以后,往往会出现“下落不明”的情况,造成大量民间借贷无法收回。调查显示,部分私人借款公司与黑恶势力联系紧密,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时往往动用黑恶势力催款,因债务索取导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质等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稳定。据法院工作人员反映,2008年1-6月份,在审理的非法拘禁犯罪中,约四成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
(三)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控,可能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
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尚处于“灰色地带”,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难以开展,目前主要是监测人员选取监测点,通过道听途说和亲戚和朋友之间信息沟通,无法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对、核实。
三、对民间借贷管理的启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应针对民间融资特点,尽快出台对民间融资主体、用途、额度,给民间借贷合法化,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对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进行严惩。从法律上确定民间融资的地位和行为,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推动民间融资的发展又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减少融资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利率上限等相关规定,加快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界定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的标准,重新认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使高利贷没有生存的空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二)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制定《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中介机构、中介人的界定、业务范围、形式、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放债人和中介人的借贷行为。明确规定放债人只能用自由资金放债,中介人只能收取中介费,不能赚取利息差。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有形的民间融资市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渠道,实行备案登记制。既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监管部门的视野,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以便为经济和金融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
(三)征信体系建设,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目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这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既有其必要性,也具有了可行性。可将民间借贷机构视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纳入征信系统,设立放贷人子系统,向其开放登记、数据报送、查询等功能,对其数据报送、查询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或个人视同放贷人纳入征信系统。由民间借贷主体承担数据报送职责,允许民间借贷联盟作为行业管理者,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
(四)加大监测力度。建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统计监测范围,以减弱民间借贷对宏观金融调控效果的冲击。在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借贷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借贷动态,增加监测样本数量,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准确性。加强人行、工商、税务等各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做好民间借贷监测。争取地方政府统计局农村调查队的支持和帮助,以利于提高民间借贷监测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 J].金融研究,2005,(8).
[2]张德强.民间金融监管:逻辑、风险、收益与可行性――基于民间金融的视角[ 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