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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

时间:2023-07-19 17:31: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

第1篇

现阶段各类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阶段,各种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作出了贡献,但是,在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程度上又有所区别。为评价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我们按照对工业总产值、社会零售总额、工商税收、就业几个方面的分类分别来考察不同的经济成分所具有的贡献。

表1 不同经济成分对工业总产值的贡献率(注:资料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1、58、24、25页。)

年份

外资企业

私营经济

个体经济

1999

15.92

5.34

18.18

表2 不同经济成分对社会零售商品额的贡献(注:资料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 ),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年版,第23、41、58、24、25页。)   年份

国有零售额比重

集体零售额比重

私营零售额比重

个体零售额   1989

39.10

33.20

0.42

18.63   1992

41.29

27.91

0.83

20.27   1995

29.85

19.31

4.88

30.33   1998

20.65

16.57

10.49

37.05

表3 不同经济成分对工商税收的贡献(注: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1992-1998 。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年份

个体

私营

外资

国有

集体 1993

7.93

0.26

5.20

63.56

21.08 1994

7.62

0.37

8.12

63.04

17.15 1995

7.27

0.65

10.38

59.74

17.58 1996

7.35

1.11

13.16

54.69

18.41 1997

6.71

1.32

13.95

56.33

15.34 1998

7.06

2.14

1999

5.59

2.48

表4 整个国民经济中各种类型经济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注:资料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1、58、24、 25页。) 年份

国有

集体

外资

私营

个体 1989

18.27

6.33

0.08

0.30

3.51 1990

16.19

5.55

0.10

0.27

3.29 1991

16.46

5.60

0.25

0.28

3.56 1992

16.61

5.52

0.35

0.35

3.76 1993

16.45

5.11

0.43

0.56

4.43 1994

16.69

4.89

0.60

0.96

5.62 1995

16.57

4.63

0.76

1.41

6.79 1996

16.33

4.38

0.78

1.70

7.29 1997

15.87

4.14

0.83

1.94

7.82 1998

12.95

2.81

0.84

2.44

8.74 1999

12.14

2.43

0.87

2.86

8.84

从上述各项指标来看,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在就业方面,个体经济已经成为除国有经济外,提供就业机会最多的经济成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经济提供就业机会的功能正在逐年下降,按其战略地位,以后也很难有大的吸纳空间。因此,个体经济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更为引人注目。其次,目前个体经济在实现社会零售额方面已经是贡献最大的经济成分,其余的在工业生产总值和工商税收方面,其作用也不容忽视。然而,我们注意到不同的经济成分在对就业和税收的贡献上,并不是同步的,往往是被看好可以提供就业机会的经济成分,反而吸收就业的数量并不多,这是市场主体追求经济效益而必有的“降本”观念所为。因此,如果与国民经济发展中什么是最重要的目标的认定联系起来,对不同经济成分贡献的衡量就会得出不完全一样的结论。

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多元目标中,就业是最重要的目标

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而言,目前所存在的任何一种经济成分都有它的重要性,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都各有自己的特点。问题是,当前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最重要的或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我们比较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以及确定它在发展战略中地位的依据。

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说,无论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就业的贡献、对国家税收的贡献还是对出口的贡献,都有它的重要性。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就业目标的重要性超过了其他目标,它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其原因在 于:

中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经达到7 %的警戒线,今后几年可能还会再提高1至2个百分点,中国目前城镇失业率的警戒线应该为7.03%,在达到9.73%时,就会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风险(注:莫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汝信等主编:《社会蓝皮书,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版,第166、167页。)。农村地区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隐性失业的现象,目前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4%左右,但农业只占GDP的15%。在加入WTO之后,由于受到世界市场的冲击,农民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更多的农民将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寻找其他就业机会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它对于就业形势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就业形势的严峻性还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持续的增长,但是,出现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同步的现象。为追求经济增长,在政策优惠和政府的招商活动中,人们更偏好追求高新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大项目;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为追求微观的效率,“减员增效”成为一个普遍被采纳的办法;而近年来,对经济的增长和出口贡献非常突出,对税收贡献也增加很快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注重微观效益,对就业的贡献虽然也在增加,但幅度十分有限。

过去人们认为,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解决就业问题。但是,如果改革和所采取的发展战略所导致的是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不同步,就会出现越改革,越发展,失业越严重的现象。近年的经验表明,就业不是一个由经济增长附带的目标,不会随着经济增长而自动增长,而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需要由相关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来予以保障,不同的发展战略,可以导致不同的就业效应。比如,是优先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传统产业,还是优先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将使同样数量的资本投入,提供完全不同数量的就业机会。

进一步来看,最近几年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贫富分化、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拉大的现象已十分突出,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之一。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选择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普遍地扩大就业,尤其不能更多地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目前,我们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不能同步,甚至是以牺牲就业为代价。这种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就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城乡与地区差别无法缩小,甚至不断扩大。

笔者认为,就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指标,它不仅与效益相联系,也与社会公正与公平,与稳定相联系。扩大就业,应高于其他指标,成为指导今后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

另一方面,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要解决就业问题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职工和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的特点是除了劳动力外,既缺少其他人力资本(经营能力、专业知识),也缺少必要的经营资本。当现有的产业不能吸纳他们就业时,他们很容易就成为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并由此成为低收入或贫困群体。所谓就业问题,主要是使他们在经济的发展中能获得就业的机会。

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发展什么经济成分对解决就业问题可以作出最大的贡献?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就业都作出了贡献,但其贡献度并不相同。

从前面的表列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在各类经济中最大,但它对就业的贡献不是呈不断扩大的态势,而是呈不断萎缩的态势。在改革深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经济的战略地位必然要求她进一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使它对就业的贡献率会进一步降低。

集体经济(包括乡镇企业)曾经对就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是,原有的集体经济在新一轮市场争夺中面临艰巨的结构转换,企业较多减员而较少增员;新型的集体经济如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出资者即劳动者,利益机制的刚性使之在用人方面也是精打细算,虽能提供就业机会,但其贡献也已从80年代的排名第二位降低到第四位。

外资企业对经济增长、出口以及税收的贡献都非常突出,1999年出口占全国的45.47%,税收占全国税收的15.99%。但是如果从就业来看,1999年在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为612万,占全国城乡就业人口的2.91%,占全国就业人口不到1 %(注: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0页。)。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对于中国就业的贡献是十分有限的。加入WTO以后, 外资企业将进一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方向发展,不可能对解决中国的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作出很大的贡献。

私营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蓬勃发展,到1999年从业人员已达到2022万人。它的进一步发展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潜力,但由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限,仅靠私营企业仍无法解决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

从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数据中可以看出,个体经济对解决就业具有巨大的贡献和潜力。1999年,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6241万人,仅次于国有经济从业人员的8572万人,成为国民经济中第二大吸纳就业的经济成分。如果其他经济成分在提供就业机会上都是有限的话,我们要考察的是,在我国未来个体经济是否有可能大发展,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渠道。

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的理由

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局面下。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是由于它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潜力。从发展和提供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个体与私营经济都有迅速发展的势头,而且私营经济的规模、效益,以及单个经济体雇佣从业人员的数目都要高于个体经济,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发展个体经济呢?没有别的原因,就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因为发展个体经济门槛最低。

第2篇

这次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研究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动员部署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会上印发了区政府、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现实意义,更有其长远的历史意义。

个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客观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和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市区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份额也在不断加大。20*年,市区范围内实际交税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汇总纳税的按*户计算,下同)户、私营企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入库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税收*万元,比上年增长*.*%。20*年全区私营个体经济登记户数*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由于个体私营企业面广量大、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频繁,各类零星分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等纳税人素质和纳税意识都较企业纳税人有所差别,且具有规模小、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相继实施的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内的各项个体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增加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对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现实举措。税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盘子的大小,关系到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4月份,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万元,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与序时进度比不仅相差*.*个百分点(其中:国税收入相差*.*个百分点),更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个百分点。从五月份的收入形势看,进度不能令人满意,完成双过半的压力仍然较大。收入不能按序时均衡入库,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固然有我区税源不丰,骨干税源支撑力不强等原因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没有到位,成效难以完全显现。作为主城区的亭湖区,发展个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体税收增收潜力巨大。因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可以使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有力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在经济增收和政策增收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征管矛盾显得益发突出,偷税、骗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加大了打击偷、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体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执法秩序如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税收队伍。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措施

税收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牵头开展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有力的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

期效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关键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这是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会上,区成立了个体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国税局负责同志应邀担任副组长,同时组织城郊、街道、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国税部门组成整治活动小组,具体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这次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职责要求等方面内容比较明确。各级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组织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健全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巩固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2、深入宣传,广造声势。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坚持依法纳税,是全党的大事,全民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全区要以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将税收政策带进千家万户。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版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印发宣传提纲、开展税法知识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浓烈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偷、逃,骗税行为,对一些偷骗税反面典型进行亮相曝光。

3、科学定额,阳光办税。整治活动小组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以个体工商户自报经营情况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选取核定税收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力求税收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确保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基本相同。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必须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形成有力的源头控管态势。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这里我强调一下,凡是阻挠抗拒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介入,严厉打击,为税务部门调查核定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健全台帐,长效管理。《征管法》第十五条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属税收基础管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管理不力,会导致底数不清,户数不明,资料不全。摸清税源的家底,并建立规范的台帐,是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也直接关系到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专项整治小组要配合税务部门对所属区域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税源登记资料。调查工作要细、要实,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三、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为依法征收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

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3篇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现象、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部门法等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学科。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政治、文化、道德、民俗习惯、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学本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一、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

 

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所谓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和监察、审计、司法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干步,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合法进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国家干预体系。

 

市场调节是自发性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观层次上往往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难以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度的干预。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以间接手段为主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有助于发挥其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短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四、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平稳协调法。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立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法律地位,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组织,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以能否发展生产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自己进行经济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最终目的;确立彼此的经济关系,解决彼此的争议纠纷,也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作为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

 

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共同目标下,各尽其责,各行其权,兼顾利益,注重效应。要把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和利益协调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国家在总体上代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质利益,不能因此否认或并吞企业组织等物质利益实体。国家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机关也要对社会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损害企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企业也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取利益,不能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经济法就是这样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对国家和企业组织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平衡协调的规范。

 

五、经济民主原则

 

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信号产生积极灵敏的反应。为此,必须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在清理企业产权关系的同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国家对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通过民主的方法来制约管理。

 

首先,政企职责公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职责不分,导致了企业过多的依赖政府,依靠政府发展,企业活力受到极大限制,不利于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促进企业竞争。政企职责公开,将对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实行两权分离,企业的财产属国家,财产的经营权归企业。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同时,企业要得到发展,就必须发扬民主,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总之,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紧密联系,他对于推动经济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学习它。

第4篇

一、既有文献的简要概述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中介(银行)主导型和市场土导型金融体系的优劣。Dcmirgic—KunI&Levine(1999)通过对多个国家的数据分析,认为较高收入国家的股票市场相对于银行更为活跃和有效率,金融体系也更可能以市场为导向;Tadessc(2001)的研究表明,在经济金融发达国家,市场主导金融体系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比银行体系占优,但在经济金融不发达国家,银行上导体系可能更好;Ergungor(2003)也认为在不同的条件下,两种金融体系表现出不同的优劣,在不灵活的法律体系下,银行比较重要,而当法律灵活性增强时,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优势就开始发挥出来。而—些学者从其他角度考察的结果是两种金融体系并没有明显的优劣区别,如Bcck&Lcvine(2000)的实证研究不能得出银行主导体系和市场主导体系在促进新企业设立和原有企业扩张上哪个更有作用的结论。转轨中的中国选择何种金融体系也是我国理论界广泛关注的问题,200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报》15版“推动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融合”论坛专门探讨了这个问题,北京入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纽约证交所国际董事兼中国首席代表张磊等倾向于建立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总经理贝多广持反对意见,不同意把中国未来金融体系建立在资本市场上。对于这些研究和争论,汪办兴等(2006)做了一个综述,并且认为目前中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在促进经济增长上是有效的,强行将中介主导型金融体系转变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政策可能是误导的。

二、我国金融体系的历史起点只能是银行主导型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国家也是一个有自身效用的组织,笔者认为,在国家的效用函数中,政权的存续应该占有极大的权重,只有在满足社会稳定、从而政权存续这一偏好的前提下,国家才可能考虑税收增加、经济增长等其他效用。因此,在改革的初始阶段,国家面临着两难选择:不改革,国有经济的低效造成的经济低迷、人民闲顿,在外部竞争对于(尤具足周边国家)快速经济增长的激发下,很有可能滋生不稳定因素;改革,由于在改革之初,我国经济是“—大二公”的国有国营经济,当时的国营企业(后为国有企业)不但提供了国家的主要税收,而且承担了就业、医疗、教育(一般的国有企业都有自己的医院或医疗所,有幼儿园,子弟学校等)等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责任,国有经济存量对整个国民经济、甚至对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都有重要的意义。贸然改苹国有经济存量和旧的经济体制,也有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国家必须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追求税收增加与经济增长的效用。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极端重要的国有经济必须得以维持并保持增长,不能急剧地衰退,因此,须设计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价格双轨制等)将稀缺资源(尤其是资金)向国有经济倾斜。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非国有部门(包括居民以及民营企业等)成为主要的储蓄者,国家所支配的份额相对较少,国家虽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手段为国有经济筹资,如增税、发行货币以及举债等,但这些手段只能筹措到十分有限的资金(张杰,2003),可资利用的一笔巨额资金就是分散在非国有部门的储蓄资源,因此,为了动员和集中国有部门外的储蓄,使之配置于国有经济,必须自上而下地没置银行上导、确切地说是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

三、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收益的弱化和成本的凸显

显而易见,设置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收益是巨大的,不但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又保证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平稳转变,而前的转变却与政权的更迭、经济的衰退相伴。但同时这种金融体系也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国有银行体系巨额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向国有经济提供信贷,是以国家提供隐性担保为前提条件的,国有银行体系的巨额不良资产最终要由国家承担责任。既然这样,作为人的国有银行就有激励采取风险偏好的策略,收益归自己所有,而把损失(不良资产)转嫁给国家,因为国家无法甄别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中哪些部分是由国有经济低效这一客观因素造成的,哪些是由国有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因此,国有银行体系不良资产规模的膨胀会更迅猛,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成本会以更快的速度递增。

正如前文所论述,在改革初期,由于国有经济存量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只能在一定的边界内对国有经济进行变革和调整,如政企分开;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国营企业变为国有企业等,而不能从根本上触动国有经济,也不能容忍非国有经济过分地与国有经济争资源、争市场,因为在非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较小份额的前提下,国有经济的式微或大规模变革必将造成不可预期的冲击。但当非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已占相当大的份额,国有经济的收缩或变革对经济、社会稳定的冲击较小时,由于非国有经济更富有效率和活力,更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税收增加,因此,在社会稳定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国家就有激励取消原有的向国有经济倾斜的政策,甚至转而对非国有经济采取政策倾斜,这时,国家就会尽量收缩已有的国有经济存量边界,直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那一点上。随着国有经济对就业、经济增长贡献的下降,非国有经济贡献的相应上升(如下图所示),国家对非国有经济的政策也逐渐转变,从“—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直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的非国有经济的范围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一直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范围越来越广;对非国有经济的态度从公有经济的“补充”地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态度也越来越肯定。

既然在改革之初设置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补贴庞大、重要的国有经济,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则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壮大、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份额的下降,国有经济的式微或大规模变革已经不再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时,对国家来讲,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收益就呈现递减趋势,更进一步,由于国有经济的低效不利于经济增长和税收增加,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收益会加速递减,而由于国有银行的道德风险,其成本(国有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规模)则会迅猛扩张。当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下降到临界点以下时,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给国家造成的成本大于其益,国家就有激励放弃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

以上分析自然引申出一个问题:既然较高的国有经济比重使得国家设置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而且其差额是国有经济比重的增函数,国家理应追求较高的国有经济比重,这与国家近年来主动收缩国有经济边界构成悖论。

应该看到,国家之所以自上而下强制性地推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是由于国有经济长期效率低下,缺乏活力,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极其缓慢: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国家模型,国家面临其他国家和国内利益集团的竞争压力,不但周边国家快速的经济增长(如所谓的亚洲“四小龙”、“五小虎”)对国家构筑了强大的竞争攻势,而且,国内经济的长期低迷在其他国家快速增长的刺激下,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一方面,国家设置国有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将信贷资金配置于国有经济;另一方面,发展非国有经济以满足税收增加和经济增长的偏好。因此,银行主导型余融体系的收益更大程度上体现在社会稳定上,足以暂时牺牲经济增长和税收增加为代价换取社会的稳定。由于非国有经济比国有经济有更高的效率和资本边际生产率,大量的实证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NarjessBoubakriandJean-ClaudCosset对21个发展中国家在1980年至1992年民营化的79家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民营化后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绩效、资本投资支出、产出和就业水平都显著上升。JulietD’SouzaandWilliamLMegginson考察了28个国家1990-1996年民营化后的85家公司的经营绩效,发现民营化后公司的盈利能力、产出和效率都显著上升了。因此,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必然呈现下降趋势,相应地,非国有经济对就业、国家税收、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这时,国有经济的衰退或大规模变革已经不再构成社会稳定的威胁。在社会稳定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显然应该努力谋求税收增加和经济增长的效用最大化,显而易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非国有经济更有利于税收增加和经济增长,国家就有激励主动收缩国有经济边界。

四、银行主导型的衰弱和市场主导型的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未来趋势

根据以上分析,国家以其声誉这一无形资产为国有银行提供隐性担保,从而维持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收益已经大大降低,而其成本(不良资产)则由于国有银行的败德行为而急剧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成本几乎是无穷大的。为国有银行注入真实资本,虽然也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和无穷的成本比较起来,显然是占优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家声誉的不可分割性,国家以其声誉作为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不可能通过国有银行资本金的分散化拆分国家承担的风险,而真实资本却是可以分割的,在为国有银行注入真实资本的同时,国家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吸收民间、国外等其他资本人股,一则可以减轻国家现实的财政压力,二则可以通过国有银行资本金的分散化拆分国家承担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目前积极推进国有银行上市,将外资金融机构对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从5%提高到25%,也就并不是偶然的了。

不仅国家主观上存在以真实资本的注入来替换其声誉资本,从而退出银行的偏好,而且制度环境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家的声誉资本失去了意义。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必将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资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而日益激烈,一国银行业的国际信誉必然影响其国内外的业务开展与竞争,而国际评级机构在考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是不会将国家声誉资本纳入其视野的,只可能考察可测量的真实资本。因此,在开放的制度环境下,国家的声誉注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其意义,与其付出提供声誉资本的巨大成本,却难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还不如用真实资本的注入替换声誉资本。

从国有银行的角度看,在金融相对封闭的制度背景下,国家的声誉资本使得国有银行不仅可以几乎不付出任何成本就凭借国家声誉建立了稳固的市场信誉,而且,还可以将其经营失败的风险转嫁给国家。因此,在渐进改革的初始阶段,虽然国家声誉注资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使国有银行丧失了一定程度的信贷自,但其收益仍是远远大于其成本的。更进一步,不管国家注入的真实资本规模多么大,总有一定的量的限制,况且,窘困的国家财政也不可能使注入真实资本的规模远远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随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规模的迅速膨胀,资本充足率必然向原来的低水平回归,而国家的声誉资本几乎是一个无穷大的量,只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国有银行就不可能发生流动性危机而倒闭。因此,在渐进改革的初始阶段,国有银行也愿意国家以其声誉资本的注入来维持一个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而金融业的开放使得国家声誉与国有银行市场信誉的同质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异化,为了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同外资银行竞争,国有银行必须付出成本,重建其市场信誉,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正是市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国有银行的上市需求,也正是出于重建其市场信誉的需要,因此,国家以真实资本置换声誉资本也符合国有银行的效用函数。

综上所述,国家将会通过真实资本的注入和声誉资本的退出、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逐步市场化国有银行,不再维持一个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效用,因此,强有力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将会逐步弱化,而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将会有所增强。

第5篇

关键词: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法律价值

一、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一)公平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对个人而言,公平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承担责任的同时享有其利益。从社会角度而言,公平是指公平的竞争环境、合理的分配制度等社会责任。公平的法律意义在于让更多人意识到公平公正的存在,从而积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法律存在于社会的各大环节中,为社会和个人的行为提供合理性的约束和规范化的制约,以此确保社会的稳定运行。在经济矛盾无法调解时,必然需要用到法律途径来解决。效率的法律价值在于执行,法律的处理效率越高,越容易控制事态的发展,进而优化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效率的价值

(一)公平的法律价值

对于法律的公平价值,不同研究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一般情况下,公平是指在通过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合理分配,从而达到社会各环节中的稳定发展。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现出公平的价值和意义也不尽相同,只有不断健全法律原则,才能最大程度体现出公平的价值所在。

(二)效率的法律价值

经济矛盾的产生,往往来自于公共、社会和个人益处的分配不均。法律的作用就是缓和矛盾,通过法律途径把每个人所追求的益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最后通过法律的方式,用规范约束个体活动的规范化,让个体效率向社会效率方向靠拢,让个体活动往组织层面提升。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对比

(一)两者的相同价值取向

民商法的精髓在于公平标准,这一标准甚至远远高于诚实信用标准。此外,由于商事活动的特殊性,民商法往往更重视效率为大这一标准。经济法是纵观企业和社会两种层面的经济利益,然后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调节,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层面和个体层面的双重获益。从效率的标准而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规则制定上都是以达成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两者的不同价值取向

从广义来看,民商法的系统价值取向是属于个体角度的私法范畴,而经济法是属于综合角度的社会范畴。从狭义而言,这两种法律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有着以下区别。第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两者的生产基础上不同。在民商法初期,公平的生产基础是自主交易,那时的重点在于对人们个体经济成果的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已经不适用现有的经济需求,一度导致市场失衡的局面。随后,政府积极出台调控政策,从而达到维持经济稳定的局面。第二,在公平原则上的区别。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是建立在统一起跑线上的,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都是相对规范且公平的。第三,在公平实现的方法上各有不同。民商法是通过对商事活动进行司法判定,通过不断规范和约束公平交易原则,实现更公正的法律法规。而经济法是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的方法,通过不断的宏观和微观的市场调控,以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第四,民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公平偏向不同。民商法的公平主要是指从个体、方式以及起点方面的公平,而经济法的公平更多体现为社会范畴和实际生活层面中的公平。

(三)两者在效率价值取向上的展现

第一,在利益的重视层面上,民商法与经济法所在不一。民商法主要是使用单一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法更看重的是系统和社会的双重利益。第二,在效益与效率的关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着普遍性的差异。效益和效率之间,有着系统和单一的区别。民商法保证的是大部分商人的利益,商人往往追求单一的效益和效率,而忽视系统的效益和效率。而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要求追求系统的效益和效率。

四、结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与问题并存,倘若无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法律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和经济法相互结合又密不可分,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只有积极将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联有机融合,才能更加充分的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宋本源.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J].经济,2016(5):204.

[2]马宏伟.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待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8):34.

第6篇

张玲玲:硕士,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1992年,越南国会根据越共“七大”精神对1980年宪法进行了修改。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化主要有:第一,删除“生产关系革命”的规定,增加“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的规定。第二,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第三,增加国营企业有生产经营自的规定。第四,删除了“投机倒把”等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规定。

关键词:越南;经济制度;修宪;1992年宪法

1992年,越南国会对宪法的修改是基于对本国的基本国情与国家根本任务的深刻认识。越共“六大”和“七大”不但认清了越南仍然是贫穷国家的现实,也认识到越南发展所具备的有利条件。为了不再失去发展的大好时机,越南党和国家决心沿着革新路线建设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基于此,国会大刀阔斧地修改宪法,为法律、法令的修改奠定宪法基础,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宪法保障。本文以1992年修宪为视角探讨越南经济制度的变化。

一、 越南1992年修宪的背景

越南1980年宪法是黎笋当政时的宪法。1988年,越南国会修宪会议删除了宪法中攻击中国的内容。1991年6月,在苏、东剧变的形势下召开了越共“七大”,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又译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纲领》,通常简称为1991年纲领),指明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基本取向,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方针政策,明确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革新思路,提出要在保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改革。越共“七大”提出应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尽快修改宪法。

越南1992年修宪的历史背景可概括为四点:一、在冷战格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形势下,越南国会要把党和国家新的外交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越共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与过去有很大不同,基于此越共“七大”提出了修宪的任务;国会依据越共“七大”精神对1980年宪法进行多项条款的修改。三、国会要把革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四、越南有以中国为师的传统,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并且取得巨大成功。

二、经济制度的变化——1992年越南国会对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

越南1946年宪法没有“经济制度”的内容。1959年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计划经济和“走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特征和要求。笔者从以下内容分析1992年国会对经济制度的修改:

1、199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有管理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多种成分的商品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的多种成分经济结构,保障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同时存在,其中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第16条规定:“国家经济政策的目的是民富国强。在解放生产力的基础上,日益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发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潜力,促进物质、技术基础建设,扩大同世界市场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正如阮文灵在越共“七大”上指出的,“在我国沿着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经济就是解放生产力的过程,调动一切潜力,动员每一个越南人,为他们创造条件发扬自力自强的精神,勤俭建设和保卫祖国,努力使个人和国家富足起来。发展经济的事业把人置于中心位置,使经济的增长与社会公允和进步统一起来。……必须稳定经济,走出危机。经过奋斗摆脱国家贫困、发展迟滞的局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基础结构,发展教育,培养、提高科学和工艺技能,满足1990年代的要求,并为将来作好准备……”

1990年代,政府投资、对外贸易、外资是越南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解决就业、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1992年宪法第17条规定:“土地、森林、河流、湖泊、水源、矿藏、海域和大陆架和空间资源,国家投资的企业、工程设施和经济、文化、社会、科技、外交、国防、安全等领域的设施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财产,均属于全民所有。”第18条:“国家根据规划和法律统一管理全部土地,保证以正确的目的有效地使用土地。国家把土地交给集体和个人长期稳定地使用。使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改良、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土地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80年宪法中“非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农、林业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的规定没有出现于1992年宪法中。

在活跃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内企业需要盘活可使用的土地资源;企业自己使用土地、出租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用于贷款或者以土地作为与其它企业合资、合作的股本等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内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在租用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3、1992年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营经济单位“有生产经营自”;1980年宪法第22条规定,所有国营企业“按国家计划所确定的方针和任务进行工作……”

1991年6月,越共“七大”指出:“国营经济要在关键的行业和领域得到巩固和发展,掌握重要行业,进行其它经济成分不具备投资经营条件的活动。国营领域必须按照这个方向重新部署,革新工艺和组织管理,讲求经济效益,与其它经济成分进行联营和互助,发挥主导作用和作为国家宏观管理机制的职能。对于那些不需要保持国营形式的基层单位,要转变经营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解散,同时安排好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统包制渐渐解除,众多国企开始踏上新的征程。1996年前后,越共突出强调国营经济要重视与国内外资本主义的合作与联营。其理论来源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列宁认为国家资本主义是落后国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他说:“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相比,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应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①

4、1992年宪法第20条规定:“由公民合资合作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在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多种组织形式。”1959年宪法有“国家特别鼓励、指导和扶助发展合作社经济(集体经济)”的规定;1980年宪法第23条有“合作社按国家和地方的计划方针及任务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这些内容在1992年修宪时被删除,说明越南不再认为“所有制越大越公越好”,国家把集体经济放在与其它经济成分平等的地位上。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少集体企业面临着新的考验,急需抓住新的机遇。不能继续经营下去的集体企业要么被其他企业收购,要么卖给个人,要么破产。

5、1980年宪法有“鼓励、帮助个体农民、手工业劳动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走上集体生产的道路”的规定,也有小商贩要逐渐“转向生产或其他适合的职业”的规定。1992年宪法不再这样规定。

革新开放后,越南允许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选择生产经营方式,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中的经营规模不受限制。新宪法还规定:“鼓励发展家庭经济。”②事实上,革新后越南大范围地解散了生产合作社,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以恢复、提高。越共“六大”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1980年时的地位一样,是被限制的对象。③1991年越共“七大”正式允许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发展。

6、1992年宪法第23条、第25条分别有“个人和集体的合法财产不被收归国有化”和“有外资的企业不被收归国有化”的规定。1980年宪法第25条(“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封建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的经济设施一律无偿实施国有化。”)不再呈现于1992年宪法中。

7.1992年宪法第24条:“国家统一管理和扩大对外经济活动,在尊重独立、、互利、保护与促进国内生产的原则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关系。”前三部宪法都没有同一切国家发展经济关系的规定。

1992年修宪时,苏联已经解体,中越关系已实现正常化,越南与美国也在积极接触。正如越共指出的,“和平、合作、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越南急于摆脱贫穷落后的帽子,在互利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关系才是明智之举。

8.1992年宪法第26条:“国家以法律、计划、政策来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1980年第34条:“国家按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组织社会生产,不断建设和完善经济管理系统,正确运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行业管理与地方管理相结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遵循经济法律。”

虽然社会主义大生产方式有其优越性,但在自然经济尚很普遍的条件下是不能盲目扩张的。革新后,越南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在更大程度上依靠企业自身、农户自身的发展而发展。政府主要应当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并搞好宏观调控;企业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集中制在现实中成了“企业只能听上级的而没有自,上级部门又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9.1992年宪法第28条:“一切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国民经济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一律依法严惩。国家实施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政策。”1980年宪法第35条:“因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破坏国家计划、贪污盗窃、贿赂、浪费、渎职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可以看出以下变化:第一,在发展商品经济的背景下,抓住商机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投机倒把;第二,“破坏国家计划”应受惩处改为“破坏国民经济”应受惩处,是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表现;第三,“贪污、盗窃、贿赂、浪费”等由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进行规范为宜;第四,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生产者权益的规定是力图建立“法治经济”的表现。

10.1992年宪法删除了1980年宪法第29条(“国家根据发展经济文化和巩固国防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全国、各地方和各基层单位的社会劳动力”)。

革新前,越共把社会劳动力看成是国家的资源进行分配和使用。革新开放后,国家的职责与群众(公民)的义务不再像过去那样密切联系在一起了;越南的国家管理方式有向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学习、转变的倾向。

三、经济制度变化的意义

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动,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人力等各种资源,有利于调动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修改也有利于创立新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总之,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变动对于越南摆脱贫穷落后状态有重要意义,对越南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并有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1.云南师大史政学院;2.兰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页。

第7篇

[关键词]镇域经济 统筹城乡 结构调整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3―0047―01

镇域经济是一个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是区域经济的一个单元,但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经济体。镇域经济是县域经济、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县域经济的支柱和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龙头,建制镇是农村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日照市镇域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在经济新常态下,镇域经济发展中也面临新的困难。

1镇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1.1经济结构不够合理,第三产业发展滞后

近年来,我市镇域经济结构虽然有所优化,但总体而言,仍不尽合理,与第二产业发展相比,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结构方面,近年来三级产业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一产业的比重逐步下降,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与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态势相比,第一产业的比重仍然偏高,镇域经济的工业化水平仍然偏低,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发展不足。镇域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慢于县域和市域经济,是日照市经济的薄弱环节。

1.2城镇发展用地与可利用土地资源矛盾突出

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碰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一方面表现为建设用地不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建设用地与农田保护区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镇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镇域规模小,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使镇域在人才、项目引进,产品技术更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且对资源的集聚能力就小,不仅难以把周边的资源吸引过来,对镇域经济也无法起到辐射作用,使得城镇经济难以繁荣起来,城镇功能的发挥也受到极大影响。镇域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产生一定的聚集效应。

1.3产业发展与特色乡镇建设仍存差距

城镇发展与农业发展的关系尚不紧密,但在与农村经济的联系上比城市要密切得多。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产业发展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建设特色乡镇的步伐有所加快,但对比周边发达镇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一是发展产业思路不清晰。新兴的支柱产业总量仍较小,传统产业仍占相当比例。二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大部分镇域经济发展缺乏主导产业。相当一部分镇工业经济基础薄弱,由于缺乏合理的产业布局,产品缺乏关联性,龙头企业少,产业聚合、盘整资源很有限,产业支撑能力很弱。多数镇企业规模小,工业支柱产业优势不够突出,“专业镇”、骨干企业、名牌和拳头产品少,产品缺乏特色。第三产业仍以传统的商业服务业为主,新兴的第三产业尚未得到充分发展。

1.4村级经济发展不平衡,弱化整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镇域经济发展在区域分布上极不平衡,生产力布局不均。在镇域经济中,各村的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地域差异十分明显,在镇域发展的初期阶段,资金和人才等往往会被吸引到区域条件较好的村,因为在那些村的发展潜力大,资金投入的回报率高。而这些村往往就成为镇域经济的增长极,它的发展速度会比周边村快,使强村更强。在这个过程中,增长极(强村)周边地区的发展就会受到增长极(强村)的抑制,从而导致了村级经济之间的不平衡发展,而村级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就弱化了镇域整体经济能力。且乡镇缺乏资金来源,乡镇资金缺口大,基层财政困难,无力扶持弱村发展,使弱村更弱,形成恶性循环。

2加快镇域经济发展的对策与思考

镇域经济是区域经济的基础和支撑,是扩大内需的总抓手,是启动消费的推进器,是统筹城乡的关节点,是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加快发展和壮大镇域经济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日照市镇域经济要在有限的资源配置中占据优势地位,就必须不断提升经济竞争力,强化镇域吸引、争夺、拥有、控制资源和市场的能力,做强做优镇域经济。

2.1抓好镇域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区域一体化、农村城镇化

镇村社区建设是镇域经济发展的载体,一个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镇村环境才可能增强磁性效应。抓好小城镇规划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既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镇域经济的必由之路。

2.1.1以规划为先导。小城镇建设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一是定位上,立足实际,在搞好发展规划上求突破,要把镇域经济发展目标与本地可持续发展目标结合起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产业规模、城镇功能进行规划,要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注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

2.1.2要把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互为前提:把城镇建设与工业基地建设和发展服务业结合起来,确立自己的产业重点,培育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特色产业。采取积极可行的策略,提升人气、聚集财气,加快镇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3积极探索城镇经营的路子。要将城镇规划作为经营城镇的第一资源,积极运用经济的手段,不断提升城镇的发展档次,以城镇建设助推新农村建设。做活小城镇发展文章,坚持“谁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城镇建设资金来源,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强化小城镇建设资金来源,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强化小城镇载体和经济辐射功能,增强发展驱动力。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完善小城镇的居住、休闲和娱乐等人居功能,经济探索和试行农民的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承包权换保障、合村并居等办法,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集中。

2.2发挥聚集效应,引导二、三产业向建制镇集中

引导二、三产业向建制镇集中,要以民营经济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镇域特色经济主力军的作用。要发展民营经济,壮大私营经济、培育个体经济,使其成为镇域经济的主力军。抓环境,切实放宽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各种限制,培育有利于民营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抓引进,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民营个体资本到乡镇投资创业抓培植,大力兴办加工业项目,鼓励支持农村能人、大学毕业生投资创业抓提高,筛选一批重点新兴产业,实行重点帮扶,促其尽快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提升镇域经济发展水平。

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更加关注招商引资效果和园区企业质量,突出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指标考核,从土地投入密度、基本建设周期、投产达效时间、上缴税收数额、就业人数和环保等方面,完善项目招引机制,让好项目优先进入。

一是调整优化一二三产业结构,提高三产业比重。稳农兴工活商,深度开发多种经营,开拓性发展工业,全方位发展三产业。二是优化农业产业内部结构,培植经济发展后劲。种植业向优质化、集约化发展,养殖业向规模化、精品化、工厂化发展,生态林业向观光型、效益型发展。三是合理布局区域经济。以产业项目带动城镇化,初步实现工厂进园区,农民进城镇,即“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使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互动发展。

2.3实施农业产业转型战略,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按照日照市镇域经济目前的发展现状,应巩固农业基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素质,是发展镇域经济的永恒主题,继续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主攻方向,把对接市场、发展特色、建立基地和做强龙头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实施农业转型战略,推进农业产业化。

2.3.1大力发展规模农业产业。根据市场优先、效益优先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立足资源优势,继续抓好“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建设,建设片区型农业。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充分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优势,以生产要素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的理念发展片区型农业,突出抓好具有日照区域特色优势农业,尽快形成规模适度的优势农产品区域。

第8篇

信用是经济理性的体现,是创新活动最终产生更高的交易维度的保证。它既是经济增长的体现,又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体健康可持续增长的过程,也就是信用深化的过程。信用深化通过其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服务的对象的选择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发展,改变投融资的预期,进而影响经济的增长和制度变迁的速度和路径。

系统理性的内涵与意义

人的理性水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静态值,而是智力和行为的统一。决定行为的关键不在于表面的知识和感受而在于每个个体内在的认知模型。

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的最前沿的研究方向之一便是对人的认知模型的研究。以往的经济学研究把理性的内涵局限在思维和心理层面,即智商和情商。但思维和心理都是当事人的认知模型所能摄取并以自身的理解模型进行加工、放大和保存的 因此,我们认为,理性的核心是认识、学习和改变自身认知模型的能力。有了这种能力,我们就可以认识自己和他人的理性模型,不断在与他人、自然界的交流中学习和改进自身的理性模型,提升理性水平。

鉴于人是生活在环境中依赖和外界的物质、信息、能量交换而生存和发展的系统,所以其自利与利他是相关联的。就如同精神和物质的关系一样。从方法论意义上,人的理性特征接近“系统理性”,即物质与精神利益、自利与利他相互影响,个体的理性模型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学习。从这个视角看,个体的自利与利他并不是对立的、分割的关系,而是统一的、互为因果的。

从大系统角度看,是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投资与投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人人都只为自我利益考虑,不愿首先付出和信任他人,那交易关系就会因风险太大、交易成本太高而无法达成。而那些首先付出、愿意信任他人的人,即便短期可能多承担了一定的成本,但对内有了更大的动力、对外获得了信誉,并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提升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必将在长期更具有发展实力。

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同样,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体现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展速度,影响物质财富的生产,从长期看则带来了可持续发展,避免了日后的危机;同时,在适当约束物质欲望的同时,使人类得以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精神愉悦,在与各物种和谐共存的环境中使身心得以协调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一样,恶性竞争和赶超型的文化只会导致国民的浮躁与疲惫,无论是经济领域的战争还是军事上的战争都是负和博弈,而自强的共融的经济发展模式必将带来正和博弈的回报。

提升系统理性必须加强基础制度建设

要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增长,就要在凝聚全民族的系统理性上下工夫,这主要体现在文化体制、经济体制、法制和德育四个方面。

第一,回归传统文化血脉,形成和谐的共有信念。

系统理性在中国有历史传统,几千年来的“天人合一”的追求,为我们留下来大量的典籍、制度和文化、习俗。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佛、道、儒三家都是推崇共融、自然、大爱和智慧的。虽然,在历史中经常发生以“整体理性”甚至集权冒充、扭曲系统理性的现象,但和谐的精神之光依旧掩盖不住,跨时代地指引着中国人的精神。以此深厚的文化积淀,中国面临任何坎坷和危境时都体现出了独有的智慧,创造出了“摸着石头过河”的转轨,在实践探索和参考中外制度的基础上,止于“和谐社会”的信念。

认识到要追求和谐社会是一个飞跃。而飞跃后的落实则需要方方面面的积累。首先要在文化领域内形成古今贯通、中外兼容的和谐文化,才有创新和发展。当前,我们在吸收外国文化经验上做了相当多,但在传承中国古代优秀文化上做得很不够。这需要教育体制和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二,市场经济可以通过自主的经济行为增进个体理性,并增进组织的层级。

这对系统理性提升所需的默会知识及其交流提供必要的经济环境。我们这些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有效地证明了这一点。当前的任务是要下决心打破垄断,转变政府职能,让公平、透明的市场经济真正落实下来。由转轨走入正轨。

第三,公正的法制是系统理性凝聚和提高的保证。否则,只能产生对立、仇恨,以至导致经济上的霍布斯丛林状态。我国法制的建设是亟待完善的课题。

第四,德育使人们的心灵光明、充实,能抵御犯罪的诱惑,是法治的实现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柱,也是全民族理性不断提升的保证。

我国目前的德育工作需大力加强。目前社会风气中过于偏重知识、技能、物质利益和眼前的回报,对于一个人内在的修养重视不够,直接导致民族幸福指数降低。因为缺乏内在的道德评判和自我约束的动力,容易通过外界的成败来检验自己和别人,容易受外界环境所影响。而一个民族内在的精神追求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也不是从外部可以轻易移植的,必须复兴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精髓,找回中国人内心真正的踏实与自信,我们才可能超越赶超模式、超越自卑和自大,真正走中国自己的道路,建设和谐社会。

第9篇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产权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st_03.htm,ThuOct922:49:381997

【17】韦尼·萨德霍尔茨,Win·科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255-25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第10篇

今年上半年,周口市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消费品市场呈现较快增长态势。上半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84153万元,同比增长23.5%,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7.5个百分点。

一周口市消费品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城乡市场协调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居民消费结构的稳步升级,城市消费品市场充满活力。上半年,周口市县及县以上实现零售额911961万元,同比增长24.5%,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59.6%,拉动全市零售额增长13.9个百分点。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农村居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全面铺开,已经建立1925个连锁超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开展顺利,截止6月底共销售手机、彩电、冰箱30986台(部),销售额3930.62万元,补贴18850台(部),补贴额312.77万元。农村消费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市场发展步伐加快。上半年全市县以下消费品市场实现零售额672193万元,同比增长22.2%。

(二)住宿餐饮业快速增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市场需求逐步走高,住宿和餐饮业行业规模和经营领域随之扩大,成为消费市场中增长幅度最高、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今年上半年,全市住宿和餐饮业实现零售额276519万元,增长29.5%,增幅高出全市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占全市零售总额的17.5%。

(三)个体经济稳步发展。全市个体经济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靠其灵活多样的促销手段、遍布各地的经销网点,得以发展和壮大,为繁荣全市消费品市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上半年,全市个体户实现零售额1201723万元,同比增长18.9%。

(四)消费热点突出。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消费理念日渐成熟,消费档次进一步提高,今年上半年消费品市场亮点突出,从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看:珠宝首饰类、化妆品类分别增长35.8%、80.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和家用电器类分别增长60.0%、91.8%、103.1%;旅游拉动了数码产品、摄像器材、帐篷、背包、山地车等商品的热销,体育、娱乐用品类同比增长141.3%;烟酒、礼品、休闲食品仍是各大超市的主打商品,食品、饮料、烟酒类比增长64.0%。

(五)物价上涨助推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额增长。进入2008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高达8.7%,尤其是食品类商品零售价格指数高达22.1%。物价的上涨助推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今年上半年若扣除物价因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4.8%。消费品零售价格的上涨,在刺激零售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抑制了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欲望。

二周口居民消费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消费信心不足,影响消费水平提高。尽管国家为了让群众分享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经济社会成果,缩小贫富差距,正在大力推进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增加公务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退休金水平,提高城市最低收入标准以及贫困和弱势群体的补助标准,还有引导、促进消费的各项措施等等,都对提高城市居民的消费增长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但居民消费信心仍显不足。尤其是前期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上涨速度之快超过了许多家庭收入增长速度,这无疑会使居民对未来支出预期有顾虑,消费欲望不强,这些因素都将长久影响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

(二)价格上涨明显,抑制消费需求。上半年高达8.7%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推动消费品零售增长的同时,也给多数居民家庭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地影响,特别是低收入家庭,抵御风险能力脆弱,价格上涨对他们影响就显的特别大,消费能力受到极大的抑制。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在不同程度地上涨,上半年高达12.9%,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产品给农民带来的实惠,缩小农民增收空间,影响了农民即期消费。

三促进消费品市场合理发展的建议

为保持消费品市场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消费品市场平稳增长,必须采取相应得力措施:

(一)提高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提升居民消费能力。要通过政府调控措施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提高城市弱势群体和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增加低收入户家庭的收入,使收入的增长与物价上涨相协调,不使居民消费水平降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居民消费预期。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健全,相当多的消费者对未来预期不稳定,即使收入增加,也不愿意增加即期消费。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消费者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这样才能扩大消费意愿。

第11篇

关键词:小城镇 建设 发展

小城镇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小城镇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且需要不断实践,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探讨出一种科学的发展,尤其是作为大城市边远的小城镇,作为农村与城市之间连接的纽带,对促进农村经济,政治建设,在大城市建设时,小城镇的建设可促进商品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是这也存在许多的经济矛盾,例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扩大内需困难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阻碍经济发展。

一、小城镇发展现状

我国小城镇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起步阶段、徘徊停滞阶段、健康迅速发展阶段,小城镇的产业结构发展存在非农化的特征,需要在制度上以及市场发展需要进行创新,结合各地经济、社会、自然条件的不同,我国的小城镇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集体经济推动型的苏南模式、以个体经济推动型的温洲模式、以外向型经济推动型的珠江三角洲模式、以支柱产业推动型的南丹模式等等各地不同的小城镇发展模式,这些模式的成因不同、造就了不同的发展形式,这些模式各具优势,但也存在着不足,总之在小城镇的发展应该注意一下几点:第一:小城镇发展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二:需要形成特色城镇产业结构,这增加了市场竞争力;第三:小城镇发展需要结合农村文明以及城市文明,应地制宜充分发展的小城镇的经济推动作用。

二、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发展一直是处于高速发展中,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克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以实现增加居民收入,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小城镇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小城镇发展数量过多,但是其本身的实际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而且部分发展缺乏资金技术的支持,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土地浪费严重,这些问题都是制约着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实现,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为了促进小城镇的正确发展,必须要清除这些问题,实现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三、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小城镇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小城镇在发展的过程中,大力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促进了农村基础的建设,更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小城镇发展的过程中,住房建设的潜力巨大,对建房购房是农村居民的一个契机,更是其迁移到小城镇工作的农村青年梦寐以求的目标,在小城镇发展的过程中,将农民住房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对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基础建设都是意义重大的,而且小城镇房地产业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在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时的同时,逐步的改善的小城镇上居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增加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的市场发展前景,促进各种产品的消费,改变了多数人的消费状况,增了农民的收入。

(二)小城镇经济体制的发展。借鉴我国沿海地区以及国发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小城镇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要求,发达国家的城镇化发展是基于市场机制所实现的,并且在大城市的带动下并不会出现滞后的状况,但是我国农村地区广阔,在城镇化进程中各个地区的情况各有不同,大城市所起的作用小,而且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城乡分割制度,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实现,造成了长期存在城镇化滞后现象,所以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 我们光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行不通,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样才能够引导乡镇企业向中小城镇集中,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进城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小城镇在我国的农村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革农村经济发展上都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小城镇经济发展的途径

(一)基础设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制约小城镇经济的发展重要因素,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大力建设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发展乡镇企业道路 水电 线路 通迅等基础设施,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总体投资效益,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在城镇发展的过程中,有效的控制对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现象,采取大型工业代替农村小规模的粗放工业,降低环境污染度,进而集中引导乡镇企业走集中发展,有效控制和治理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降低资源的消耗,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产业结构改变。城镇产业结构的转变必须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我国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农村普遍存在劳动力过剩的现象,所以城镇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大力吸收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促进城镇发展,同时也能够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城市中所能提供的岗位是有限的,同时城市下岗再就业问题严峻,无法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而且当前农民无法适应城市工作方式,即使进入城市生活也无法实现长期居住,而且近年来各地小城镇建设在带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有效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

五、结束语

小城镇发展模式更为接近农村经济发展,而且结合小城镇发展的规模,能够更好的利用各种资源,,解决农村发展困难问题,实现我国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12篇

摘要: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益目标,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应是经济法首先追逐和实现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法益目标,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为核心。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的社会根源,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依靠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作用而实现。

我国现代经济法的发展是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正确地确定与把握经济法的利益保护目标日益显得必要。人们不可能设想,经济法将以保护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同样,也不可能设想,经济法会不加区别地将任何具体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保护目标。究竟它应确定什么样的利益保护目标即法益目标,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一、经济法首要的法益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一)利益与法益目标

法益应为法律保护的利益。[1]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或言之,将追逐和实现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所以,所有部门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标。

当我们讨论法益之时,不可避免地会注意到社会上存在的"利益"。法益和利益的关系如何?

无疑,利益先于法益而存在,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2]利益总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者,不能成其为利益。利益不限于有形的物质利益,也包括无形的利益(如名誉等),它们都可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当某些利益成为一定法的目的,并受到其保护时才成为法益。

法益目标结构在法益目标的讨论中应该给以特别注意。法益目标结构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依保护形态而区分,法益应由积极的法益和消极的法益构成。前者,指法律保护和积极实现的利益;后者,指法律消极地排除他人之侵害。二是以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加以区分,法益由直接法益和间接法益组成。显然,后者有着特别的意义。就总体而言,我国法律体系中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担当着保护和实现自然人(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但就每一个法律部门而言,它不可能毫无主次地平行地保护和实现上述每一种利益,而只能首先保护和实现一种性质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进而实现又一种利益,或间接地实现另一种性质的利益。由此,每+个法律部门的法益只能是一个凸现一种利益目标,并由多种利益目标组成的利益保护结构。这种不同的法益结构,虽不能认为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但对辨别不同法律部门,尤其是把握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及其本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从理论到实践--经济法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1.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在法益结构上除忽视公民、法人的独立利益外,还混淆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区别。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社会与国家、个人是相互区别的,即"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3]经过改革,不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过立法被肯定下来,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被肯定下来了01982年宪法第51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表明,社会公共利益已通过立法成为法益了,这无疑是一大社会进步。遗憾的是,经济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如此明确地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规定。

在一些法学著作中,有时也可以发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这是相互联系又意义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之。民法学家史尚宽在谈到"公益"时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益易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改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4]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同为并列的下位概念。当然,国家利益有时也包括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但这多是在国家与国家交往之时。应该说,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区别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国家利益包含社会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存在的普遍性的价值。

2、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是经济法的法益结构,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结构

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结构,适应不同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国外的经验表明,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是由民法典确定的,它不因采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体制而不同。在我国,现存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是由民法通则确定的。作为宗旨性条款的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时,如上述第7条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我国民法、商法既保护公民、法人的个别利益(个别主体的利益),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这就是所谓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结构。毫无疑问,这种法益结构体现了民法、商法所确认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经营自由和用工自由,最能实现市场进入的自由和竞争的自由。同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与自由、公平竞争相悖的现象,也确实可以依照民法、商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得到某种程度的纠正。尤其是,当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商法的公法化日渐明显之时,民法、商法在制止上述现象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中被赋予了新的功能。换言之,这种法益结构可以在社会的理念上借助民法、商法的规范,为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作出努力。但是,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个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言之,它是通过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个体利益的。因此,将公民、法人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民法、商法法益结构不适应纠正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和破坏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的需要。相反,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每个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经济法的法益结构并非忽视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而实现对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这种法益结构只是凸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利益进行保护。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用共同的习惯语言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5]但是,如何揭示它在经济法中的内涵,学者和法律实务界则有许多不同见解。

其一,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即自由竞争自体。[6]

其二,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确保对等交易权的恢复。[7]

其三,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竞争,又指广泛的国民经济利益,即国民经济之均衡发展。[8]

其四,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是指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但限制竞争而维护的价值大于自由竞争维护的价值时,此种限制竞争并不违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此立场。何为限制竞争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环境保护、公害防止、产品安全、善良风俗及事业者之自卫所采取的行为。[9]

其五,认为经济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竞争秩序的维持和:-般消费者利益的保护。[10]

其六,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实际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的利益。[11]

其七,认为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实际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确保消费者利益为基调的国民经济民主的健全发展。[12]

以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见解,多从市场管理法和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问题,甚至从更狭小的范围讨论问题,即只从竞争法的视野讨论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经济法的主张大多认为,经济法不仅包括市场管理法,还应包括宏观经济管理法。这样,社会公共利益仅指自由竞争秩序,就显得窄了些。所以,上述第三种见解,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国民经济利益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更好些。或言之,应将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和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维持共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其特征是:

1.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任何一种法益结构中的首要保护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权利外形。如果说,法益结构中的反射利益和间接保护利益可以不依赖于权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护的利益则不能避免采用权利外形。譬如,民法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利益以民事权利为权利外形。同样,经济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以经济基本权为权利外形。

何为经济基本权?经济基本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经济基本权,是指满足人们生活所必要的生产、消费经济活动的基本权利。[13]狭义的经济基本权是指抑制大企业经济权力的滥用和对一般消费者、多数中小企业的保护。"[14]显然,广义的经济基本权失之范围过宽,狭义的经济基本权范围适当,比较适合作为经济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外形。

2.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实现经济上的"公平"(或公正)

公正"意味着对同样环境中的人一视同仁,并且,应使约束以同样标准适用于所有人,不问其阶级和身份。在实践上,这往往与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联系在一起。"[15]所谓经济法上的公平与公正,是指经济法确保进入市场的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其为"经营者",包括企业、企业集团和个体经营户等,以下相同)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经济机会均等作为经济公正应有之意,应是"所有人都有机会不受他人妨碍地追求其自选的目标"[16]。但就竞争关系而言,它是指商事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必须从注重"结果平等"转到注重"机会均等"。即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它所建立和维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将进入市场和竞争的机会给予每一个商事主体,即不为某个商事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商事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同时,经济法律也不允许某个商事主体独占机会。当然,机会均等也理所当然地包括每个商事主体享有宏观经济秩序创造的条件。

经济平等,是指商事主体竞争的条件相同。一方面,商事主体的经济负担合理,包括税负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向商事主体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必须强调商事主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取得收益的基本条件是资金的筹措条件和取得资源的条件。所谓取得收益的条件相同,即经济法律创造所有商事主体取得资金、资源相同条件的环境,不对任何商事主体进行歧视。

二、经济法的法益需求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产生经济法法益需求的社会根源。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两个重大变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强调公民和企业的独立的主体地位,使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发生不再依赖政府,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被更加突出出来了;二是伴随国家一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尤其是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晰化了。

(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国的经济形式是单一的公有制①,而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又占有绝对优势。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成其为企业。[17]一方面,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政府既是国民经济的管理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资源(包括物资和资金)的配置和产品的收购均通过计划实现,因而商品交换除在生活资料方面存在外,整个的社会商品经济处于萎缩状态。在此情况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发达,而且是受经济管理关系制约并与其混同的,不同的经济关系处于混沌状态。1979年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开始有了独立自主的地位,能够自主地进行经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机制已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充分发展。由此,具体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从"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再受经济管理关系的制约,经济管理关系与企业经营关系(实质是商事关系)分离。于此,不仅民法、商法既在理论上也在实际上分别有了自己的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后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经济法也有了明确的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点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

同社会经济关系结构的变化一样,管理结构的变化也是形成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是单一的。虽然,有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不同的称谓,但由于公有制的单一形式,国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实质上,涉及经济的管理只能是单一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国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个身份与职能不分的包罗万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不同的地位。就主要者而言,国家是国家财产(含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的所有者,是行政关系的权力主体,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当国家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时,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由民法凋整;当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和实施行政权时,它所发生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凋整;当国家(主要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实施经济管理权时,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这里的经济管理是区别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管理和行政权力主体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种社会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表现为一种普遍性的措施,着眼于社会整体,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它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在这种管理中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

有的学说认为,"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18]这一学说,一方面正确地指出了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另一方面却又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行政隶属性的经济关系。无疑,后者所引发的问题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是政府参加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都具有隶属性?否。前已述及的多元管理告诉我们,政府的不同管理产生不同的管理关系。由于财产所有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此处不必论述。仅就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而言,虽然它们都可以发生不平等主体间的管理关系,但两者是有区别的。行政管理关系具有隶属性,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则不具有行政隶属性。不可否认,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不存在隶属关系。所以,不能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关系等同于行政隶属性的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在政府(包括法定的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时发生的管理关系,不能以行政隶属性揭示它的特征,只能以社会公共性揭示它的特征。

毫无疑问,经济管理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决定了它的利益需求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利益需求。民事、商事关系的个体性,决定了该种社会关系的利益需求具有个别性;行政关系的隶属性和垂直性,决定了利益需求的集中性,即国家利益。而经济管理关系的社会公共性,则使该种社会关系的利益需求着眼于社会整体。这就是经济法凸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结构的社会根源。

三、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对于市场经济的凋节机制,如果略去行政调节机制不论,主要有三种:一是普通个别主体自我凋节机制,依赖于单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自我约束,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采用民法形式;二是营利的自我调节机制,依赖于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行为和自我约束,适用于平等商事主体之间,采用商法形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两者严格区别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它不依赖于平等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是依赖于社会公共管理。"过去被推人到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逐渐成为一个利益调解的场所;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19]这种调节,就是政府以社会名义进行的整体调节。但是,这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整体调节者。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经济团体也可以担当社会整体调节者的角色。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同经济法的综合性紧密相联系的。但是,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是有其特有的内容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着眼于社会经济个别领域与个别层次,更不着眼于某个个别主体,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的调整。所谓整体调整,其微观上的立场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其宏观上的立场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这种法律调整,其重点不是具体地规定每个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规定普遍性措施,涉及到哪个主体便在哪个主体身上产生权利、义务。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主要采用两种形式

(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1。通过对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在市场结构上的垄断状态)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认可、承认,为所有商事主体(包括外国的经营者)自由地进入市场并公平竞争创造一般性条件,进而实现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的。

2,通过划清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揭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规定消费者权利,并规定措施确保消费者实现其权利。显然,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因此,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然带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后果。但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经济法还特设了消费者保护的特别领域,形成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有效结构。

4.规定市场职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场职能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构成和谐的市场秩序。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造就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秩序

1.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创造法律条件。

2.通过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规定实现货

币政策的法律规则,为实现货币总供给和总需求创造法律条件。

3.通过确认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则和振兴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则,建立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秩序,促进某些薄弱产业的发展和该产业内部的竞争。

4.通过确认价格规则,建立良好的价格秩序,防止价格严重波动对国民经济宏观经济秩序的破坏。

5.通过确认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计划管理的规则,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

6.通过确认经济监督的规则,建立为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准确基础资料和向社会宏观经济信息的法律机制。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与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环境和宏观经济法律秩序,就总体而言,两者是一致的。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无疑是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依赖自由、公平的竞争,并且不得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两者之间也有某些冲突之处。从总体而言,宏观经济管理法律措施,强调的是取得"总量"平衡的效果,因而难免限制或鼓励某一经济领域的发展,从而也影响该领域商事主体的发展。而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这就是市场准人上的一种障碍。就具体领域而言,也可能出现某些与市场竞争机制相悖的现象。譬如产业法的实施,当它强调振兴某一产业时,它不可避免地要为该产业的商事主体的市场准人设置一些方便条件。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在自由、公平的条件下充分竞争,也可能导致破坏"总量"平衡。譬如,在资本市场没有设置任何障碍的条件下,商事主体在某一行业竞相投资,就极有可能使总供给和总需求发生失衡。因此,两种调节有-个如何协调的问题。这种协调,既要实现自由、公平竞争,又要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进而实现公平与效率在总体上的统一。

由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节是上述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系统和调节功能作用的统一。经济法有别于其他法的一个重要之处,是它的多种类、多层次的调节功能。既有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的引导功能,也有经济运行中的强行组织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经济领域发展的功能,也有促进某些经济领域发展的功能。这种多调节功能的相互结合,表现了经济法调节系统的内在协调和统一。而这种社会整体调节,不仅带来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益,也为法人和自然人的个别利益的实现创造一般性条件,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注释:

初期,中国存在五种经济成份,即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公私合营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1952年,国民收入中各种经济成份占的比重,全民所有制经济为19.1%,集体所有制经济1.5%,公私合营经济为0.7%,私营经济为6.9%,个体经济为71.8%。1956年,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全民所有制经济上升到33.2%,集体所有制经济上升到56.4%,公私合营经济上升到7.6%,个体经济下降到2.8%,私营经济消失。1980年,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占60.3%,集体所有制经济占34.6%,加上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合营的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95.3%,个体经济及其他经济占4.7%。见马洪主编:《现代中国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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