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7:31: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范围及其经营、从业人员
(一)按摩服务场所指各类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场所。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销《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按摩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责任人,自吊销证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经营按摩服务场所。
(三)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是指管理人员、按摩人员、保安人员和其它服务人员。
二、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依照条件,严格审批,齐抓共管。
(二)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力度,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消除治安隐患。要定期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备、报警系统,检查从业人员证明和保安员雇请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劳动部门负责按摩服务场所劳动用工、劳动年审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做好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该行业实行劳动监察。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场地、设施、用品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监督、检测。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
(六)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开业审批程序
(一)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需要登记注册的蟹摩服务场所的名称。
(二)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
(三)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四)持《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凭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申领用工许可证,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申办证照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有关证照;但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按摩服务场所的需从严控制。
四、申领有关证照的条件
(一)申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筑场地报建施工及峻工验收资料,经检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领《治安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人员必须提供由经营场所辖区或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其中外地从业人员还应办理暂住证。
3.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发的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与场所的容量相适应并设置明显标志。
4.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6.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户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
7.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悬挂遮盖物.
7.按摩间门锁应能内外通开,室内摆设物件符合要求。
8.确定专职治安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并与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场所设有报警电话和安全应急设施。
9.配备与场所规模、治安情况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录用应遵守《*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
10.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律法规知识培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按摩服务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无明显污染源.地面防渗、防滑,排水通畅。室内无积水、无异味、无昆虫等。
2.从业人员必须有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4.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设施,包括:(1)洗消间内设去污清洁池、消毒地、冲洗地,用于茶具、酒具的清洗消毒,并配备杯具保洁柜。使用公共拖鞋的场所,应另设拖鞋消毒间。(2)浴巾,毛巾、衣裤等设专用洗涤,消毒间,并设布草房、保洁柜。(3)公用杯具、拖鞋、布草、理发、修脚工具应保持“一客一换一消毒”。(4)设机械通风换气设备,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新处,远离污染源,空谓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5)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清洁无异味,设置座厕的应提供一次性座垫.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卫生要求:(1)更衣室应根据客流量和衣服保管柜的数量确定面积,保证空气质量符合5.外来务工人员须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否则不能招用.
6.严禁超范围经营.对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实价,严禁从业人员向顾客索取其他费用。
7.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
8.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岗位、职务标志。
9.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
10.严禁利用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娟活动。
11.服从和接受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保健按摩服务时间须与该医疗机构开诊时间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场所,不得承包给个人或从事非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属下的服务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开设商业经营性的桑拿按摩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须纳入本《意见》所指的按摩服务场所进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育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遵照《*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执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见》有关规定。
(四)按摩服务场所改变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终止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并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缴交《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处罚
(一)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娟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意见》之规定,被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应相应吊销证照。对拒绝,阻碍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有关证照.
下午好!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院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县城区社会治安综治办的指导下,领导高度重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岗位安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城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以院长张卫华为组长,院委会、总支成员及保卫科科长为成员的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委全委会,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治安形势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全面了解干部职工对社会治安的感受和意见。把安全教育做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不断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向社会开通了安全工作监督电话(2411353,内线8067),接受广大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二、加大基础设施力度,认真做好“三防”工作
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担负着病人就医、康复、保健的重要任务,因此医院的防火、防盗、防爆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院领导亦高度重视。
一是遵照中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临床、医技、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做到经常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使大家时时处处提高警惕,自觉加强防范意识和责任心,我院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要求人人建立学习笔记,从思想上高度紧张起来。对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重点防范。对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把落实《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情况,作为科室及个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做到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备有详实的实地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遏制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认真做好防盗工作。医院人流量大,情况复杂,怎样为病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和康复环境显利尤为重要。我们一是加强工作制度,规定保卫科人员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每天定期不定期到各科巡查,并配备了手鞭7个。其中保卫人员6个,财务人员1个;电击棍2个;橡皮棍4个;拐子3个等工具。对入、出院人员严格检查,对可疑人员做到跟踪监察,对收款处、住院处、财务科等重点部位时刻进行严密监视,做到百无一失。二是对财务科、药剂科、总务科等科室安装防盗门,强化了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三是为确保病人、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把防爆工作又作为一个重点,时刻提高警惕。对易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的地方配有专人按时巡查,责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灭火器具,做到重点对象重点防护。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根据全国、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了《鄄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卫科工作人员职责》等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条规章制度和职责,明确了社会治安管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们不仅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请记住我站域名/上,更重要的坚持落实到行动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并做到了与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对保卫科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改革试点,改革后的保卫科,成为独立的二级法人科室,更加明确了科室工作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四、成效显著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 要】本文根据园内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结合国内外其他动物园的安全管理经验,对城市动物园内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原则、职能、内容、考核、存在的隐患、应急措施等进行简要分析,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和防止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全面提升动物园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希望能为城市动物园及其他景区安全生产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城市动物园 ;安全质量管理 ;安全隐患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actices in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of other zoo at home and abroa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ity zoo in safety and quali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functions, contents, assessment, problems and emergency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reduce accidents from the source, to eliminate all kinds of accidents and to prevent a major loss of life and property, to enhanc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of safety of the zoo, hoping to provide some guidance for the city zoo and other scenic spots of safety production.
【Key words】 Urban zoo;safety quality management;security risks
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是动物园运转过程中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保证游客、动物、饲养人员的安全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其次,园内的山林防火也成为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游园秩序安全管理及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等都是常抓不懈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政策,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及时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以全园安全网络组织为阵地充分发动群众;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为抓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和防止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全面提升动物园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1.安全质量管理总则
1.1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2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法人代表是动物园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动物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3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有效的安全设施。
2.安全管理组织和职能
2.1 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2.1.1建立以法人代表(或人)为组长,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动物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2.1.2建立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关责任,部门领导、班组长、一线操作人员及各联营单位对各自工作安全生产负责任。
2.13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如安全质量管理部。
2.2安全管理职能
2.2.1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保卫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全面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2.2.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处与各部门、各联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2.3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a.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b.各部门、班组、岗位及各联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c.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d.治安保卫制度;
e.值班、值勤制度;
f.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g.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h.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i.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安全管理制度;
j.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k.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l.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m.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n.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o.安全行车制度;
p.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q.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4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制定游览、游玩规则,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应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可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提示,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有安全游览须知。
2.2.5加强治安管理和危U物品安全管理。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应提出有效措施,确定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报相关领导组织实施,限期整改到位。
2.2.6积极防范各类不法活动,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和治安灾害事件,保证动物园游览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2.2.7制定园内各种应急防范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
2.2.8广泛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建立并保管好安全管理有P档案。
2.2.9及时上报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2.2.10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见图1。
3.职工安全培训
3.1各部门对新员工及换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管理处安排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3.2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规教育,杜绝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
3.3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工种作业员工,应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4.游览场所安全
4.1园区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4.2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应急救援措施完善,发生突发事件处置应迅速及时。
4.3在假山、驳岸、动物场馆等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植物、危险动物的地区,应有专人负责巡视、监护,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完善的防范措施。
4.4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设置明显禁止标志。
4.5园区道路应平整、畅通,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按有关规定设置禁行、禁停、限速警示等交通标志。
4.6园区内设置监控、有线广播和无线通讯网。
4.7各种供电线路架设,井口、井盖的安装等符合规范,确保游览和游乐中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8园区内根据容量设置安全出口,并设置导向标识。园区内配备流动巡查人员,游客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及时组织救助。
5.园区交通安全
5.1交通游览车
5.1.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人做到安全行驶。
5.1.2抓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各种机动车保养、检修制度。
5.1.3各类车辆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行驶做到“三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停稳开门、关门走车,不催促游客上、下车,严禁超载、超速、超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5.1.4交通游览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指定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2停车场
5.2.1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清洁、不积水,且便于游客及车辆出入。
5.2.2停车场应有专人管理,划出停车位,留出车辆进出通道。
5.2.3停车场应有醒目图形符号标志牌,标志牌的图形应符合有关规定。
5.2.4停车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维护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5.3园区机动车道
5.3.1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巡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各种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5.3.2发生交通事故时,园内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应配合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记录好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驾驶证号、车牌号、保险证号、碰撞部位、联系方式。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人身伤亡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迅速报警。
6.园内消防安全
6.1各有关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2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消防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6.3景区内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保养,保持100%完好率。
6.1森林防火安全
6.4.1各重点防火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6.4.2配备灭火物资及通讯设备,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及巡查。
7.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安全
7.1大型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活动期间,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安保人员。
7.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应增设明显的标志标识,保证畅通。
7.3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相关的安全救护设施设备,并确保完好有效。
7.4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与举办活动规模要求相适应。
7.5大型活动、节假日时期,动物场馆、狭窄路段、台阶等处,出现人员过多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门闭园、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6举办夜间游览活动,须配备应急广播和照明设备,增加危险地段的警示牌和巡查次数。
7.7封闭式夜游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清园工作。
8.商品、食品卫生安全
8.1商店、餐馆等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8.2出售的食品、提供的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及生活饮用水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3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8.4建立完善粮、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炒货、饮料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外购食品应有完整的质量标识(或证明),销售商品符合保质期限。
8.5如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特种设备和特种游乐活动安全
9.1动物场馆的锅炉、压力容器、游乐设备等国家指定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有效证件方可投入运行。操作人员须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2交通游览设施及各类机械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在游乐活动开始前,应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严禁超员,及时纠正游客不安全行为。某些活动对游客有健康要求的,应在入口处予以警示公布。
9.3使用特种设备,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定期检验。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均须记录在案。
9.4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必须每日运行检查和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立即整改。
9.5园区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应安装防雷设备。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9.6森林冒险、拓展、攀岩、骑马、垂钓、游客与动物互动等特种游乐活动必须制定游乐安全事项说明。服务人员应注意监护,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防止意外发生。
10.生产安全
10.1园区生产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10.2变电室、空调机房、电话总机房等要害部位应建立24h值班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0.3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10.4建立配电装置清洁和检修制度。室外配电装置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至少每年检修一次。
10.5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10.6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0.7动用明火、电气焊,须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动火证,动火证限一次有效。
10.8园区施工,应设有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有防护隔离措施。
11.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1.1设有为游客服务的紧急医护室,并备有医护人员和必要的抢救设备。
11.2园区应制定以下预案并实施演练:
11.2.1防踩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2.2游乐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2.3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11.2.4园事活动及假节日安全保卫方案;
11.2.5反恐防暴应急预案;
11.2.6动物逃笼应急预案;
11.2.7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1.3应为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危险游乐项目操作人员和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
12.安全质量考核与评定
12.1考核原则
12.1.1动物园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12.1.2安全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制度。
12.2考核内容及办法
12.2.1@区安全质量考核,需作完善记录归档。
12.2.2管理处考核部门, 部门考核班组, 员工考核为日常工作。
12.2.3园区应结合年终安全检查,进行一次安全质量自我评定检查,发扬成绩,整改隐患,落实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安全质量达到等级标准。
12.2.4管理处对各部门安全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季度奖励性绩效挂钩。奖惩制度挂钩。安全制度落实,安全形势平稳,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376号
[4]《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建设部建城(1995)159号
[5]《旅游业安全管理办法》 公安部 1990年2月20日
[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2000年6月29日
[7]《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院长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失火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展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形象,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开发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美化城市夜景为目的的装饰性照明。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文物、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城市广场、绿化、雕塑、喷泉、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照明场所;
(三)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
(五)主要大街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
(六)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城市繁华商业区、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场所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设置;其他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场所,由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四)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第十一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从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 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规划、建设事项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附属的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并查验建设单位与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同步建设夜景照明设施责任书。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对建设项目的夜景照明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将夜景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广场的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初审后,报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重大夜景照明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夜景照明工程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建设、规划、财政、电力等部门,协调解决夜景照明工程推进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实行统一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应的夜景照明控制系统,并与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夜景照明管理控制中心系统联网。
第十八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夜景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有关规定,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九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夜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城市夜景照明的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设施运行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
第二十一条 维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执行夜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整洁美观,图案文字清晰、完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者挖坑取土;
(二)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渣土、垃圾或者设置建(构)筑物,堵塞、覆盖维修通道或者设施设备;
(三)擅自停用、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四)擅自接用城市夜景照明电源;
(五)擅自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者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盗窃、损毁、非法占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工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城建计划。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设或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启闭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
(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未按规定修复、维护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夜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盗窃、损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和市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9日起施行。
城市夜景照明1. 一般概念:泛指地域或城市的自然景观和人文 景观。
2. 特定区域概念:专指自然地理区划中的区域景观。
3. 类型概念:指相互隔离地段,按其外部特征的相似性,归为同一类型的景观,如建筑景观、园林景观、草原景观、江河景观和森林景观等。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
只受到人类间接、轻微或偶尔影响,自然面貌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天然景观,如高山、极地、热带雨林及某些自然保护区等。
人文景观
又称文化景观culrure landscape
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景,是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主人物和服饰等构成的人文现象的复合体。
夜间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