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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相关概念

时间:2023-07-19 17:31: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管理相关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共管理相关概念

第1篇

根据“行政法”的字面意义和行政法内在的“法”的属性与“行政”的属性,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建构视角可分为两种基本方向,一是“法学”视角,二是“行政”的视角。

1.1“法学”的视角:传统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视角

所谓“法学”的视角,就是指基于行政法的法理基础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从“法学”视角上理解,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和行政法律的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行政法的起因来看,“所谓行政法者,为公法之一部分而规定行政官吏之组织及其能力;且指定权利利害之时,而以救济之道予个人者也”[1],也就是说,行政法的实质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2],行政法的产生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由此,“法学”视角关注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运用问题,行政权成为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但是,行政权是一个行政法内在的抽象性概念,单靠行政权概念无法描绘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活动,这就需要寻找和借助能够体现行政权目的和本质的外部性概念———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的社会行为。因为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规制的对象主要是社会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4]。由此,“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关注的是作为行政权行使行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运行活动所需相关的规范性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透彻理解行政法律条文之法理内涵,培养处理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掌握适用法律文件的能力和处理行政案件的技巧技能,进而使学生培育成法律专业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这就要求“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必然包容所有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案件处理技能。但是,对于公共管理类专业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此,因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涉及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的特点决定,“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教学无法使原本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在规定的有限学期时间段内能够全面有效地领会这种庞杂的知识体系之内容,“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也无法适合于以培养公共管理人才(而不是法律专业人才)为目的的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教学要求。而且“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且没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5],使“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无法适应和解释当代公共行政(行政管理)的多样化、复杂性发展趋势,无法适应当代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无法适应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的。

1.2“行政”的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

在传统的“法学”视角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们也重视“行政”视角的行政法研究,试图从“行政”的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在此,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和传统行政学理论,“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换句话讲,“公共行政是指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别人(政治家)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6]。据此,公共行政实际上就是国家行政权行使主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活动。如果说“法学”视角侧重于国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依据和运行条件的合法性,那么“公共行政”视角则更加关注国家行政权运行的过程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此,行政权的实现是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的,因此在以行政权控制为本位的理念下,“公共行政”视角的出发点和归属只能是国家行政层面上的行政行为论,据此“公共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在“法学”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效力、撤销要件等行政行为之一般法理基础,增加了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责任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具体法律制度及其法理解释。可以说,关注行政权行使过程的合法合理性是“公共行政”视角对“法学”视角的发展和丰富,更加符合公共行政部门及其行政实践的发展要求。然而,随着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的改革,很多过去国家(政府)包办的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转由社会的非政府性质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公共行政已经不再仅指国家行政,“也指国家以外的非营利为目的,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和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公共组织(如律协、医协、消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的职能、作用和活动”[7]。据此,传统的公共行政行为主体,从过去单一的行政机关,扩大成包含特别授权的公共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复杂系统。也就是说,传统的“行政法”字面意义上的“行政”内涵,已经演变成主体、内容、方式日趋多元化的“公共管理”。在此,“行政”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因其研究对象(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活动)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公共行政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向,无法解释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更无法满足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要求。

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2.1“公共管理”视角:对传统“行政”视角的发展

关于如何定义公共管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甚至相去甚远,国外有一定影响的概念不下十几种,近年来,国内的定义也是不胜枚举。按照曹现强等人的观点,所谓公共管理,就是公共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和公共企业为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部门进行管理的活动[8]。非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成为管理主体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以国家行政为内涵的传统公共行政的特点之一。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是国家集权形式的一元主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官僚制管理形态,那么公共管理则是国家放权或还权形式的多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形态。按照休斯的观点[9],“行政”基本上指服从指令和服务,而“管理”则指:(1)取得某些结果;(2)取得这些结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据此,如果说传统公共行政关注的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强调服从上级的指令,提供公共服务,那么公共管理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就国家行政权而言,公共管理不仅是关注国家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更加关注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及其个人责任,更加关注社会公共组织如非政府组织、公共企业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结果与责任。由此,公共管理多元化主体的角色、地位、行为方式以及公共管理主体与国家、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入到行政法学研究对象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必然成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新的视角。比起传统的“法学”视角和“行政”视角,“公共管理”视角的思维方式,更有利于解释当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方式、内容的多元化发展,更加符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等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此,如何基于当代公共管理实践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就成为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时代课题。当前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研究和教学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理解公共管理类专业中的行政法学课程地位?如何根据公共管理实践需求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何选择适应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方法?就当前的课程建设要求来看,当务之急是重构符合公共管理实践和教学对象需求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问题。因为课程知识体系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2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分析逻辑

近年来,一些高校行政法学教学及研究人员开始尝试从公共管理视角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如皮纯协与张成福主编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行政法学》[10]、苏祖勤主编的《行政法概论》[11]、温晋锋主编的《行政法学》[12]等是针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育而编写的代表性行政法学教材。但是这些教材在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思路上仍然残留传统行政法学的视角的影响,并且没有能够理清各知识模块与公共管理实践之间的衔接关系和各知识模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无法真正体现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无法真正满足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行政法学知识需求。在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共管理视角的建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问题。按照关保英教授的观点[13],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既是一个理论体系,又是一个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操作工具;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对行政法认识的一个方法论,它所包含的哲学原理是以具体的操作得到体现的;行政法学分析逻辑是一个行政法学研究的实用理性问题,它的最大效果是对行政法分析过程的指导和在行政法分析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行政法学的分析逻辑是以一定的分析范畴为依据的,没有一定的分析范畴我们将无法对行政法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行政法学分析逻辑中的范畴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即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范畴上的选择,取一些范畴而舍另一些范畴。据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应当从规范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目的角度去选择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此,需要明确三个基本点;首先,要明确如何从“公共管理”视角认识行政法?这是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其次,要明确公共管理活动所要依据的基本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管理类专业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公共管理法治观念和依法从事公共管理的行为方式以及对自己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不是以培养学生的解决行政争讼的法律思维和技能为教学目的,这一点是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内容的选择标准。最后,要明确哪些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构成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有用的知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公共管理视角构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

2.3行政法行为论:公共管理视角重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理论主线

如果说传统行政法学视角中的“行政法是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冲突的控制性规范,反映并联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14],那么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调整的是因实施公共管理权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既包含国家行政权力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国家公共行政关系,又包含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公共企业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社会公共管理关系,也包含因国家权力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公共管理监督关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这些主体的行使权力(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公共行政权主体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为公共行政行为、非政府组织和公共企业等社会公共部门的根据行政法律授权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即社会公共管理行为、公共行政权或公共管理对象的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众法律行为即公众守法行为、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行为即行政法律监督行为,共同构成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成为现代行政法规制的对象。没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即行政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公共管理法律关系。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国家制定和实施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公共管理中的各种法律行为主体的行政法行为,来控制和规范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关系,使公共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意志。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是一个集合概念,当我们讨论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时,也就是以对行政法的总体认识以及这种总体认识所形成的机制为焦点的。但是,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总体性认识不能完全排斥研究者对基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目的而对特定行政法问题给予的关注,而所关注的视角不同,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方向和结果也不同,此时被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构成这一视角上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由法权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的法理决定,我们需要关注的特定行政法问题就是行政法行为。从以注重结果和行为责任为核心要素的当代公共管理的视角看,树立法律权威理念,以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法行为,就是行政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主体的多元化是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最大特点,不同的主体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规定性,使公共管理与行政法发生了关联,而各类公共管理主体的法律行为方式,则成为行政法对公共管理进行规制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法学视角的“行政法治的前提是行为法定,行为法定必须以完善的行政行为理论为条件”[15],那么从公共管理角度上讲,行政法行为就是贯穿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范畴,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应当以行政法行为论为核心,行政法行为论成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基石和理论主线。

3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的知识模块及其逻辑关系

对行政法行为的关注,必然引发出行政法行为之主体问题(需要解答谁作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等)、行政法行为之本身理论问题(需要解答何谓行政法行为,如何作出行政法行为等)、行政法行为之监督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监督公共管理行为,对违法公共管理行为如何加以制止等)、行政法行为之救济问题(需要解答如何纠正瑕疵公共管理行为、如何补偿或赔偿违法公共管理行为所导致的侵害后果等)等相关理论问题的关注。而这四个方面的理论知识的学习,需要用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目的的行政法基础论(法理基础)来加以支撑。由此,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公共管理类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知识模块:

首先,行政法基础论:行政法基础论主要解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功能、行政法关系(包括各类公共管理行为引发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等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缺乏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思维训练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来说,行政法基础论是学习行政法学其他专题理论的法学理论基础。

其次,行政法主体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行为主体,主要指公共管理主体(国家行政主体、社会公共管理主体等公共管理权行使主体)、公共管理对象(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层面上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上的管理对象等公共管理权的相对人)、监督公共管理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对公共管理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等。行政法主体论主要解释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各类行政法行为主体的概念、类型及其含义、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或权利)与责任(或义务)等相关主体理论问题,注重有关公共管理组织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为学习行政法行为论提供基本理论框架。

第三,行政法行为论:行政法行为是行政法上的行为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依法行使法定权力(或者权利),履行法定责任(或义务),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法行为可分为国家公共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合同等法律行为)、社会公共管理行为(依法创制行为规范、解决争议、执行法律规定、建立契约等法律行为))、行政法制监督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对公共管理进行的监督行为)、公众守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等四种。行政法行为论主要解释与四种行政法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效力、形式、具体种类、程序等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行为论,注重的是行政法行为的程序法知识的解释。

第四,行政法监督论:从公共管理视角上看,行政法上的监督指的是对公共管理主体法律行为的监督。违法公共管理是行政法监督的主要对象,它指公共管理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管理关系或监督公共管理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瑕疵)公共管理行为。行政法监督论主要解释监督公共管理的内涵、监督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监督的形式和方式、对违法公共管理的界定等监督公共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监督论,注重行政法制监督的实体法知识的解释。

第2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冲突;关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75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2

公共管理是政府及从事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处理涉及公共事务的问题的工作,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从公共管理的含义中可以看出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和需要,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同时,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政府要积极地调和这些冲突,使公共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职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1 公共管理的概念分析

公共管理是政府把新型的观念与技术应用到公共领域,来为广大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公共管理是一种以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管理机构,联合其他社会力量,利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管理方法和途径,以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主要内容,提高政府和社会治理绩效,进而促使公共利益顺利实现的活动。公共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包含社会行业和社会性质的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所从事的公共事务。公共事务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而开展的一系列社会范围内的活动。公共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主要承受者和实践者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当今我国,政府是实施公共管理的核心部分,负责提供大部分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职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各种公益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也在进一步发展壮大,承担着一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从总体来看,政府主要担任宏观方面的职责,主要从事对外行使的交流活动、社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工作;而关于社会方面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及各种政策法规的具体实施则大部分是由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完成的。公共管理的对象是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公共方面的项目及人们共同使用的物品和资源,如马路、路灯、空气、水源等。

2 公共利益的概念分析

从利益主体来看,社会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所谓的个人利益主要是指以个人为目的的利益,而公共利益则是指以公众为目的的利益。从古至今,国家形式一直在发生着不同形式的变化,但公共利益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合理又合法的原因。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对的,个人利益的主体是个人,而公共利益对应的主体则是广大公众。公共利益包含的范围较广,涉及的对象及利益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具有多样性。在一般情况下,利益可以等同于需求,但是公共利益并不是所有私人需求的简单相加,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个人利益的交集。比如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的安全、卫生、环境、公共汽车、公共广场、公共健身器材及文化、体育、艺术等方面的需要都是公共利益的内容。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即每一位公民都可以享受这些权利,没有人能剥夺其他人在公共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我们也不需要证明公共利益是不是真的存在,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和所有公民都认可并接受公共利益,且我国法律也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所涉及的内容应该是与其有直接关系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3 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3.1 公共管理主体及相关活动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公共管理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才进行的一项管理活动,公共管理的各项活动开展的基础和出发点应放在公共利益上。判断公共管理活动是否有效的标准也主要是看其是否实现了公共利益。比如,目前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种公共财产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财产权的界限确定的不够清楚,尤其是对公共财产的权力更是模糊不清。同时,作为公共管理主要内容的权力一旦被赋予相关的部门和个人,便很容易失去其公共的性质,转而为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方便。一些人在选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时,选择维护个人的利益,忽视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像电信、天然气、电力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部门依靠所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这些部门或个人依靠自己所处的垄断地位,获取较高利益。也就是说,在公共管理部门中,部分人获取的个人利益较高,从而造成利益不平衡,加剧了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除此之外,公共资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有些本身应属于公众所有的信息,却被掌握在个别人手里,用于谋取私利,从而造成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3.2 在公共管理工作中,政策决定的机能制度并没有遵循民主原则,缺乏科学性

第3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共管理;统筹能力

1引言

公共管理强化了政府的治理能力,也提升了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当前阶段我国房地产建筑工程的施工比例明显上升,建筑工程的管理弊端也暴露的更加明显起来,公共管理应结合大数据优势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效果。

2大数据时代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

公共管理是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状态,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关键管理路径,大数据时代下,数字成为了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成就了全新的科技时代。但是大数据时代同时也对公共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以下对大数据时代下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第一,现阶段中,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是我国强化社会基础设施供给力度的关键路径,统筹意识缺失是公共管理在大数据时代中面临的较为明显的挑战,这一挑战的出现是大数据与建筑工程管理衔接不良导致的;第二,管理安全问题。大数据时代中,信息的传播效率明显提升,这一特征体现于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公共管理上时,整体呈现了公共管理安全性下降的趋势;第三,信息共享性不足。当前阶段,公共管理作用于房地产建筑工程时,展现了一定的孤岛效应,公共管理与大数据模块的连接性较低;第四,公共管理人才匮乏。就房地产建筑工程而言,其建筑比例逐年上升,大数据时代中,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既需要能力也需要配合[1]

3公共管理在大数据时代的创新路径

3.1实施精细化管理

现代社会中,房地产建筑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关键构成,在我国推进“美丽中国”规划进程时,占据了较大的规划实施比例。从概念上来看,公共管理是研究以政府行政组织为核心的各种公共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及其技术、方法的学问。因此,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于公共管理而言,更是一种全新的机遇,以下对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公共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应该以我国相关政策为指导,建立公共管理与建筑工程大数据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从大数据中获取房地产建筑工程相关信息,达到统筹管理的目的;第二,为进一步提升公共管理在房地产建筑工程中的管理力度,相关人员应该构建建筑工程大数据与公共管理之间的连接体系,保证房地产建筑工程质量。

3.2保障信息安全

现代社会中,我国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难度逐渐加大,传统公共管理方式在面临新型建筑环境时,出现了一定的落后现象。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房地产建筑工程的管理提供了可持续发展方针,为解决公共管理在房地产建筑工程上的信息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公共管理人员在进行房地产建筑工程管理时,应具备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与大数据环境进行连接的过程中,强化管理信息的保障性,以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建筑全局为基础,采取相关措施,树立有效的安全屏障;第二,公共管理人员在进行房地产建筑工程管理时,为全面保障信息安全,应立足于房地产建筑工程管理现状,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并对其进行严格推进。

3.3强化互联互通能力

大数据时代的降临,大大提升了房地产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性,通过公共管理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管是可行性路径之一。统观大数据时代特点,公共管理只有建立了良好的互联互通的能力,才能发挥大数据优势,促进我国房地产建筑行业的发展,以下对强化互联互通能力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公共管理人员应立足于当前房地产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对工程管理人员的构成进行调查,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公共管理与大数据的联通网络,从而提升信息传递效率,实现数据的多方共享;第二,互联互通能力与公共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相关部门还应致力于管理人员管理意识的提升,以全面推进公共管理的发展[2]。

3.4强化人才建设

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的公共管理具有明显的管理效果,健全了社会管理体系,其在房地产建筑工程中的管理应用,也显著提升了房地产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大数据时代中公共管理要想进一步发挥管理能力,还应强化公共管理人才的建设力度,以下对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对公共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并设置能力考核环节,重点考评公共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水平和公共管理与大数据之间的连接能力;第二,为进一步提升公共管理水平,解决管理难题,相关人员可邀请公共管理和大数据的行业内专家对公共管理人员进行协同教育,传授相关管理经验,解答公共管理人员的管理疑惑,从而提升公共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大数据时代下公共管理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但是,公共管理不应将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视为洪水猛兽,而应详细分析大数据优势,并将其应用于创新管理中,以全面建设我国的和谐管理局面,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公共管理 传媒效应

一、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与传媒效应概述

公共图书馆是由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 资助和支持的、 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书刊借阅、报告讲座、读书活动、参考咨询等服务的图书馆,其服务对象可以针对儿童到成人,即所有的普通居民;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代表的政府组织以及以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将社会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进行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公共图书馆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其公共管理就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社会文化传播和培训服务的活动。

传媒即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是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一般而言,传媒具有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教育大众和提供娱乐等社会功能与效应。公共图书馆作为提供书刊借阅、报告讲座、读书活动、参考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其本身与传媒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而进入科学化管理的今天,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也与传媒有着一定的联系。本文就从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和传媒的关系出发,进一步分析与之相关的优化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进一步分析传媒效应对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运用传媒效应提高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探讨

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融合现代管理理念所吸收的公众因素的基础上,我们试图将传媒效应运用到提高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图书馆的有效运行。对于运用传媒效应提高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和技巧的探讨应该从两者的关系出发,并结合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现状进行具体分析。

2.1发挥媒体舆论导向效应,促进公共图书馆公共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方面,国家层面无法可依,地方立法又过于粗浅,成效不明显。法律的欠缺和法制化进程的滞缓,必然导致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无法可依,甚至混乱欠缺规则的约束。要有效促进公共图书馆中公共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应当进一步调动公众积极性、提高公众关注度、发挥公众舆论监督作用,进而需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如此,通过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效应,促进公共图书馆中的公共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从而有效提高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水平。

2.2吸纳公众参与和影响决策,缓解“秩序有余,活力不足”的现状

当前,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呈现“秩序有余,活力不足”的现状。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增强公共图书馆的活力,就应当吸纳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影响决策,而这一过程就必须充分利用传媒的宣传和传播的作用。通过媒体的有效宣传,从而吸纳公众参与决策,进一步有效缓解公共图书馆管理所面临的现状,提高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水平。

三、传媒效应对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的意义探讨

在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的过程中传媒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两者之间又存在怎么样的联系呢?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3.1传媒效应能够有效促进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的优化

美籍奥地利著名社会学家和传播学家保罗・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媒体具有强化社会规范的作用,即通过对舆论的引导和传播以促使公共管理部门改进社会规范。基于传媒对大众舆论的引导和传播,促使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者不得不对大众的态度和要求予以考虑,从而制定出更为合理更能体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规则。因此,对大众媒体和传媒效应的有效利用,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

3.2借助传媒效应能够增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的效果

现代管理交流中心学派认为管理人员是交流中心,而管理人员的作用就是接受信息、储存信息、处理信息、传播信息,并将计算机运用于管理之中。依照此理论思考,在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就是收集公众对公共图书馆的看法、根据信息及时制定具体规则、将规则反馈给公众以检验规则的有效性的过程。而在规则反馈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传媒技术和运用传媒效应,从而使得管理规则被更广泛的人群所关注与遵守。如此,通过传媒技术与传媒效应的合理运用以增强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效果,从而使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得到有效的推行。

3.3 应用传媒效应能够保障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决策中公众参与和影响

现代公共管理决策理论认为管理的过程中应给予公众以更多的关注,从公民中搜寻政策制定的来源,讲求主动吸纳公民参与决策。在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决策中也应当吸纳公众参与决策或提出意见,这也是保障公共管理决策的正确性的必要选择。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吸纳公众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决策的过程在简单传递信息的同时,还要对信息进行加工包装以达到让公众关注、讨论并提出意见,也就是需要用到传媒渲染的效应。如此,则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决策中的公民参与需要传媒效应的应用。

四、结束语

本文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运用传媒效应提高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以及传媒效应对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管理的意义进行了分析与探究。由于个人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这一问题更深层次的探究还要我们继续探寻。

参考文献:

[1] 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及在城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兼议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9年02期

[2] 我国公共图书馆组织结构改革新视角《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9年02期

[3] 浅析公共图书馆的和谐服务《贵图学刊》2009年02期

第5篇

在科学研究中只有那些专业共同体和整个人类的知识积累都尚未解决或无法回答的疑问才算是研究问题。问题可以定义为:“某个给定过程的当前状态与智能主体(人或机器)所要求的目标状态之间存在的差距。”问题是一个反映了主客观矛盾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概念。科学研究从何开始?一直是哲学和方法论研究的一个关键主题。波普尔在《猜想和反驳》一书中总结道:“科学和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在公共管理研究中,几乎每个公共管理理论的提出和发展,都是从特定的公共管理问题开始的。问题作为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反映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认知矛盾。虽然诸多科学家和不同流派的哲学家持有不同的方法论,但是科学史和哲学史的发展历史表明,他们都会不约而同地从方法论层面上开展对“问题”的研究,探究什么是问题、问题的重要意义、问题的结构、问题的类型。“问题”成了不同流派科学哲学家交锋对话的聚焦点,他们对问题认识的深入,逐渐形成了以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哲学分支领域“问题学”。目前“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研究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学界的共识:解决问题是公共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核心;问题为公共管理研究定向;问题是制定公共管理研究计划的依据;问题指导公共管理研究的观察和资料的收集等等。但是公共管理问题包括哪些类型?每种类型公共管理问题对应的研究方法是什么?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一个完美的答案。类型学(typology),或称作分类学(taxonomy),指研究者结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一维度的简单概念,然后由简单概念的交叉形成新的概念。本文从问题的定义———“某个给定过程的当前状态与智能主体(人或机器)所要求的目标状态之间存在的差距”———出发,根据“差距”的本质特征对问题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按照近代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Hume)揭示的事实和价值二分的原则,我们可以将问题中所含的“差距”分为“事实性差距”和“价值性差距”两个维度。可以用如下的坐标图定位公共管理问题的各种类型。(1)纵坐标所示的纯粹涉及价值差距的问题属于诠释类问题,对诠释类问题的解答,往往使用诠释主义的方法,形成诠释类知识。诠释类知识通过挖掘、阐发、建立和确证一种价值,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2)横坐标所示的那些纯粹涉及事实差距的问题是科学发现类问题,科学发现类问题往往使用实证主义的方法,探索经验世界的状态、发展、变化,寻找经验世界中存在的联系。(3)横坐标和纵坐标构成的平面中的问题既含有价值因素又含有事实因素,可将这些问题分为技术设计类问题、批判类问题和评估类问题。

1.科学发现类问题。科学发现类问题是人类主观认知与经验事实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主观认知之间、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疑问。对科学发现类问题的回答,往往使用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框架,最终将产生对客观世界描述、解释和预测的知识。提出科学发现类问题的途径包括:寻求经验事实之间的联系和一致的解释,证实假说和现象的可靠性、寻求理论体系内部的不一致性,解答多个理论和假设的不一致性,学科理论方法的移植等。

2.技术设计类问题。“实现特定目标的最优化方案、手段和措施是什么?”属于技术设计类问题。技术设计类问题包含事实前提和价值前提两个基本因素。技术设计类研究的目的是在既有事实前提下,确定合理的价值前提;或者在既定的价值前提下,寻求实现特定价值的优化方案。在公共管理研究中,往往需要在时间(时间段、历史、现状等等)和空间(国别、地区、部门等等)中进行目标比较、约束条件比较、环境参数比较、手段比较找出当前问题的特殊性,并“有的放矢”地提出战略与政策、体制与机制、措施与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3.评估类问题。该类问题与科学发现类问题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事实、行为和态度的描述和解释。但不同的是,评估研究在对事实、行为和态度进行描述时,是建立在与特定标准进行比较基础上的描述和解释,比较的标准可以是客观的标准也可以是主观的标准。评估至少包括三个要素,即标准(criteria)、证据(evidence)和判断(judgment),评估类问题的本质是根据经验证据,寻求特定标准和经验证据之间的关系,并对这种关系进行评判。

4.诠释类问题。诠释类问题是阐发、确立和建构社会现象背后的价值和意义的问题。诠释研究尝试回答文化、价值和精神领域的“应该怎么样”的价值问题,与人的目的、自由和人际之间的共识和规则紧密相关。公共管理领域,人们一般通过公共管理的历史诠释、文本诠释、话语诠释和行动诠释来获取诠释类问题的答案。

5.批判类问题。在批判研究者看来,现实社会并不是实证主义所谓的纯粹的经验的堆积,而是主体被“异化”的世界,需要改变客观世界,将主体从“异化”中解放出来。批评研究以矛盾的观点和辩证的观点看待和分析现实,其目的是改变世界。批判问题的提出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行动取向,批判研究本身就是改变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公共管理问题类型的划分,是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基础和公约数。

二、以公共管理问题类型学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1.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维度。可以借鉴亚瑟·霍尔(ArthurD.Hall)提出的系统工程三维结构(时间维度、逻辑维度和知识维度)对研究的方法体系进行刻画。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时间维度即公共管理研究依次进行的过程,包括选题、文献综述、研究设计、研究实施和研究成果发表等环节。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维包括方法论、研究方式和研究工具三个层面。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知识维度是提出和解决公共管理问题的思维背景、认知背景和实践背景。凡是对公共管理问题解决有启发的知识都可以纳入这一维度,而不论该知识的学科界限。

2.问题是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公约数。从问题学的角度来看,在研究方法体系中,问题是连接研究逻辑维度、时间维度和知识维度的共通点。首先,不同的方法论流派对问题的性质、问题的地位、问题结构看法不同,就会形成研究过程的差异。比如:诠释主义将问题看做是意义呈现的过程,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交互作用贯穿在研究过程的始终;实证主义将问题看做是归纳和证实的过程,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中立观察是研究的起点,对结论的证实或证伪成为研究的终点;批判理性主义将问题看作是主观和客观的不一致,研究过程是始于问题,提出探索性答案,然后验证,再提出新问题的过程。其次,不同的问题类型对应不同的方法论框架。(1)对于科学发现类的公共管理问题,通常使用实证主义作为主导的研究方法论框架。(2)对于技术设计类的公共管理问题,通常运用技术设计所特有的最优化方法的逻辑,这种逻辑是“一种特别的命令逻辑。”“首先,考察满足外部环境限制的所有可能状态,然后,从此集合中找出满足目标的其它约束条件、又使效用函数最大化的特定状态。”这相当于把目标约束条件及最大化看作新的“自然法则”并把它加到其它自然法则上进行逻辑运演,运演结果中的值被看成“应当”取的值。(3)评估类公共管理问题会同时涉及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在实际评估中,对事实和价值因素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导致评估研究中实证主义、诠释主义和批判主义的分歧。(4)诠释学、现象学、建构主义、女性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非实证主义方法论是解决诠释类问题的常用方法论。(5)批判类问题则主要使用批判主义、批判实在主义、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最后,研究知识通过研究问题与研究逻辑紧密相关。研究知识只有与特定的研究问题相联系,才有可能纳入特定的研究活动。(1)背景知识驱动问题的产生,各学科知识为问题解决提供可能的答案,并促进新知识的产生。(2)既有的理论引导研究的进行。既有的理论在研究中不仅仅对问题的产生和问题的解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以理论框架、研究途径、研究范式等形式引导资料的收集、资料分析、假设检验、分析性归纳等过程。

3.以问题类型为基础的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总体特色。以公共管理问题类型为基础,将问题作为沟通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的公约数,这种新的公共管理研究方法体系具有以下特色。第一,公共管理问题形态差异决定了公共管理研究表现形态的多样性。公共管理学术、实务和咨询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一种解答问题的活动,只是三者所解答问题的类型、问题的难度、问题的指向等方面存在差异。从难度上来讲,公共管理实务活动中的问题可以使用已有的常识,或者对已有的知识进行简单地综合就能加以解决。如果问题的难度超出了常识和已有知识简单综合的范围,那么就需要诉诸公共管理咨询或公共管理学术活动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咨询提供一个或多个可供选择的较为固定的答案,公共管理学术研究则对问题进行探索性的回答,提供阶段性的答案。从问题类型来看,公共管理学术研究活动侧重解决科学发现类问题;公共管理实务工作者侧重解决技术设计类问题;公共管理咨询则重点阐明将公共管理一般原理转换为具体操作政策条文的基本原则。

第6篇

关键词:公共利益;现代公共;公共管理;管理本质

引言

显然,这两种立场都没有脱离公共利益这个核心问题:前者以“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为焦点;后者以“公共利益是怎样被实现的”为焦点。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前一种主张所说的公共利益多半是抽象的,而后一种主张则意指现实的公共利益,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3.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2.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新晨

第三,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同时,以公众为立场并不代表公众只是被动的、挑剔的消费者,因而也并不是与公共管理主体相对立的群体。既然公众可以从公共物品中“共同受益”,他们也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除了以税收等方式集体地购买不特定的公共物品之外,公民参与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集体表达利益需求的途径,也是与公共管理主体合作从而降低管理成本的方式。

第7篇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3.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2.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第三,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可见,政府的核心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种核心作用还表现在它为其他管理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在这里,其他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利他性、自愿性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虽然也参与其中,但其营利性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上升为公共管理主体。由此可以认为,公共管理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化的开放主体体系。这也是与国外公共管理仅仅聚焦于公共部门相区别的一个标志。这种制度化的途径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组织基础。

第8篇

事实上,研究公共利益时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第一,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虚幻的)还是现实的(具体的)?第二,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一致吗?围绕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区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概念差别的基础上,界定公共利益的本质内涵;进而力图阐明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一、对“共同利益”的概念辨析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interest和general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第612页。)

可见,“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它与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我们将分别阐述这两种指代关系。

(一)共同利益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在对这些利益共同体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几种视角:一是以单个的利益共同体为单元,分析其共同利益的属性;二是以不同层次利益共同体的相对关系为单元,分析共同利益的相对性。

1.共同体的规模与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是由相关成员组成的。其成员数量的多少,影响着共同体利益的内容。既然共同体利益不局限于某个或某些特定成员,它就应该是绝大多数成员或者是所有成员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利益的内容越复杂、越广泛。但无论如何,共同体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这是由利益需求“总量”和利益差异程度所决定的。

最为主要的是,共同体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的认可和确认。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这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原则是否忽略甚至是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通常认为,不管采取怎样的表达机制,共同体利益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抹杀其实质上的“普遍性”或“差异性”。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他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共同体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这些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就是说,共同体利益并不以大多数人主观的确认和认可为限度,它还包括一些客观的、在特定时期内没有得到确认和认可的利益。

比如,人们在和平时期可能并不会感受到共同体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共同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任何成员都不可能否认共同体安全乃是最大的共同体利益。再比如,在追求共同体利益的过程中,共同体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可能被“无意”地破坏了,此前似乎没有人意识到“外生的”自然环境也是共同体利益;当共同体的发展受到自然环境的惩罚或威胁时,保护自然环境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共同体利益。可见,形式上的共同体利益并不能抹杀那些客观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潜在共同利益。

这表明,共同体利益并不否认差异性和客观性,它既包括形式上的“共同利益”,也包括客观的“普遍利益”。

2.共同体的性质与共同体利益

以上,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了共同体利益。事实上,除了规模之外,共同体的性质也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或是“私人的”。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注:DavidMathasen:TheNewPublicManagementandItsCritics,InternationalPublicManagementJournal,Volume2,Numberl,1999.)。

在这里,政府被看作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部门。这种传统的看法受到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挑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因而并不见得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事实上,这种冲突可以用共同体利益来解释。布坎南等人所说的“政府的自身利益”近似于政府这个公共组织的共同体利益,而斯托克斯所说的“公共利益”乃是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传统观点认为,这两种共同体的利益根本一致;而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两者可能相分离。可见,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取决于共同体利益的指向。

3.共同体的层次与共同体利益

既然共同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可以看作是利益实体,那么就应该考虑到不同层次共同体及其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纵向一体化的角度而言,人类社会这个最大的共同体是由若干层次的次级共同体按一定规则组成的。高一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制约着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两者之间也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冲突。比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社会看成是由国家组成的共同体,国家本身也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共同体。基于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威胁;同样,一些核大国发展核力量形成核威慑也是对人类社会安全与和平的挑战。这是国家利益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间合作,则是协调国家间利益关系、维护人类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措施。

这种逻辑同样适用于对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都不能被看作是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但它们在形式上具有利益共同体的某些特征。如果将国家看作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那么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可以看作是次级的利益共同体。我们通常所说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这里都可以理解为低层级的共同体利益。它们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各自的范围内也都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它们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这种冲突再次表明:不同层级共同体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国家利益显然是高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

上述分析表明,共同体利益首先是共同利益,它是共同体成员利益的综合。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层级的提升,共同利益聚合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同时,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是否是共同利益时,必须选定合理的参照系、辨别其适用范围。因为低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高层级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二)作为利益关系产物的共同利益

在探讨共同体利益时,实际上是从静态意义来理解共同利益的。除此之外,共同利益也表达了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由于利益自我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确切地说,共同利益乃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注: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1页。)。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引伸:

1.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

如果我们承认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利益驱动假设的话,那么就同样应该承认利益关系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关系。但在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原构利益主体”的性质不同,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两个公共机构基于公共目的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及共同利益,显然与两个私营部门基于私人目的产生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有所不同。换言之,不同利益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可能具有私人的性质,也可能具有公共的性质。

2.共同利益的动态变化性

尽管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上述逻辑,如果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第三种利益”也会随之变化。从这一意义上说,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这使得共同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完全把握的概念。如果仅仅是共同利益的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或私人性就不会变化;如果两者同时发生变化,那就意味着利益关系本身发生了变化。显然,两个私营机构为垄断市场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与基于合作性地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及其共同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意味着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关系的产物,可能在其动态变化过程中改变其公共的或私人的属性。

由此可见,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或者说,不能仅仅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共同利益并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注: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第37页。),尽管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要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对“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作出概念上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在这里,公众是一个集合名词,公众组成的群体可以看作是共同体。因此公共利益首先与共同体利益相关。不过这个由单个公众以一定方式组成的共同体,与由单个个体组成的私人性质的共同体存在实质性差别。前已述及,共同体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共同体利益的性质。基于这种认识,公众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包含着公共性而不是私人性的内涵。

其次,公共利益意为“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现代公共管理转向公众立场是合情合理的)。不过,公众利益并不能代替公共利益。因为公众利益既有纯私人性质的,也有公共性质的;公众除了消费公共物品之外;还大量地消费私人物品。反之,公共利益则应该代表公众利益,否则它就失去了依托而成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

再次,公共利益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这是由政府的公共特性所决定的。尽管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也具有自利性,但谁都无法否认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一方面,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因为政府是代表者和维护者,而认为公共利益只能由政府来维护、增进和分配。这排除了政府以外社会主体的补充作用。事实上,西方国家大量出现的志愿性团体、社区自治,以及“治理(govenance)”概念的提出都表明:“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也同样可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为共同体利益和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当成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或是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并没有告诉人们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尤其是那些外生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并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

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

以上两种特性都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但公共利益并不是完全虚幻的概念。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是公共利益主要的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使用者不能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如果将非排他性看作是源于产权而派生出的特性的话,那么,它在形式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共有”的性质。而非竞争性则从实际上保证了公共物品可以是“共同受益”的。这决定了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物质表现形式;进而,公共物品的现实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也是现实的而非抽象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物品的这种特征往往被误解,即公共物品往往被理解为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不能否认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确存在,但不能借此认为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应该具有这种特征。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事实上是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来实现的。

从纵向上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共同体利益的层次性来界定公共物品的层次性:(1)全球性或国际性公共物品:世界和平、一种可持续的全球环境、一个统一的世界商品及服务市场和基本知识,都是国际公共物品的例子。(注: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2)全国性公共物品:提供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国家安全和防务,发展初等教育,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公共设施(比如道路),都是全国性公共物品。(3)地方性公共物品:地方基础设施(比如城市道路)、垃圾处理、街道照明、警察保安等都属于地方性公共物品。(4)社区性公共物品:社区绿化与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基础设施等乃是社区性公共物品。

从横向上来说,同一层次的公共物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1)基础性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基础设施一类的公共工程。(2)管制性的公共物品,指宪法、法律等制度安排以及国家安全或地方治安。(3)保障性公共物品,比如社会保障、疾病防治。(4)服务性公共物品,比如公共交通、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性公共项目。

由此可见,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实际上代表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了。这是现代公共管理探讨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从而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和公平分配的基础。

三、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从上述对公共利益本质属性的阐释中可以看出,既然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它具有相对普遍的影响力,那么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就应当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那样,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传统观点基本上秉持着管理者的立场,即以政府公共管理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这对于探讨政府这个最大的管理主体如何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是大有稗益的。不过,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却力图改变这种立场,顾客取向和结果取向并不仅仅是政府公共价值观念转型的目标,它也蕴含着公共文化转型的核心内容。同时,市场化供给机制的引入似乎并没有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政府身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甚至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的参与同样能够带来有效的产出和更高的绩效水平。因此,转向公众立场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现实基础。

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公共利益是现实的。它表现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多层次、多样化、整体性的利益需求。这些需求与公众个人对私人物品的需求相区别。后者可以通过在市场中进行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而得到实现;而前者则需要集体行动、有组织的供给方式才能得到满足。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大的、有组织的供给主体,这由政府传统的公共责任所决定。但仅仅有公共责任并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的能力和绩效状况是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是对传统政府理论和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批判的焦点在于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并不能有效满足公众的需求。即使对这一相对普遍的现实忽略不计,也应当承认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基于这两大前提,必然要求寻求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西方七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实践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放手让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物品的供给。改革的成功经验都贯穿着“政府不必是唯一提供者”的多元化主体信念。这一信念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政府的有限能力决定了它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建立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是必然的理性选择,也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的组织基础。

第二,政府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但政府的某些传统责任和职能是不能放弃的,而且某些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也就是说,主张多元化供给并不能全盘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毕竟是最核心的公共管理主体。

第三,这一信念意味着政府不必直接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它可能通过有效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来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供给,也可能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政府既不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也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可见,政府的核心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种核心作用还表现在它为其他管理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在这里,其他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利他性、自愿性的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虽然也参与其中,但其营利性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上升为公共管理主体。由此可以认为,公共管理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化的开放主体体系。这也是与国外公共管理仅仅聚焦于公共部门相区别的一个标志。这种制度化的途径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组织基础。

第9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危机;危机管理

一、公共危机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公共危机管理是指公共组织以政府为核心,通过现代风险和危机精神以及危机管理理念的指挥,依据法律原则采取公共危机管理法规、应对紧急事件处理方案,在社会各方组织和群众的相互协调合作下,来对危机事件进行预测、预防、控制与处理,以达到避免、减轻、弥补公共危机的目的,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危机管理有三层含义。一是自然环境有着不可抗力、不可预知、不确定信息、极具挑战性等因素下会出现各种公共危机不同程度的可能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应该正视这一方面的事务。二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研究公共危机,这是了解公共危机的前提条件。三是公共危机的处理不仅要靠政府与相关部门的主导,同时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有序参与、共同合作。公共危机管理呈现出七大特征。一是紧迫性。由于危机的发生往往是突发性的,而且时间很紧迫,急需处理,突然性使得社会面对极大的负面因素,难以有效采取应对措施。二是长期性。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其通常并非偶然和孤立的,涉及自然和社会的因素很多,危机管理的时间较长。其三是不确定性,事前事后对危机事件的预测和判断也往往是不确定的。其四是链条效应。通常危机会引起连锁反应,“牵一发而动全身”,触及到方方面面。其五是权变性。危机发生的诱因很多,对于发生过程中所表现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其六是心理约束性。一旦发生危机,人经常表现出忧虑、恐慌、害怕等心理。这些心理状态会约束人们对危机事件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七是博弈性。在危机面前,双方都在一个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中。

二、公共危机管理的必要性

1.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从社会的稳定发展来看,重视危机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因此,必须从更高的审慎标准来看待危机事件,否则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

2.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当今公共关系是一个越来越紧密的整体,经济全球化使得各个国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联性愈加强烈,因此,更需要加强公共危机管理,提升危机意识,借鉴其他国家危机管理的案例,取其精华,以求达到减小危机的影响范围与影响时间,更有效地预防社会发生系统性的风险。

三、公共危机的诱因

1.主观原因。如果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缺乏一定的认知度、适应能力不够,往往无法对危机的出现做出一个比较及时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是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危机管理意识不够,对社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关注度不高,在管理上效率不高,导致出现了不必要的疏忽和脱节现象。

2.客观原因。自然灾害因素往往难以预料,有相对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物资匮乏的情况下会引起盲目和一定程度的恐慌,导致公共危机的暂时发生。例如,经济泡沫和间接性的通货膨胀使居民购买力下降,出现暂时的市场低迷,公共危机管理底气不足等现象。

四、公共危机管理模式创新

加强“全局化”观念,对传统公共危机管理的弊端进行有针对性地避免,架起“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接洽、整体和部分”的公共危机管理新模式。公共危机管理需要在统筹全局、宏观决策的背景下,充分考虑危机可能发展的各种因素,注重借鉴公共危机事件所具有的波动性、范围性、全球性。创新构造知识型、有需求的公共危机管理模式。由于相关部门公共管理系统至今存在部分漏洞,要有效改进其处理危机事件的效率和能力,就必须从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中获取知识,建立一个有知识和有需求的公共危机管理模式。当前情况下,公共危机管理依然是以有关部门为主导,多方面公众共同有序参与、反馈配合的,但为了经济与公共管理事业的稳定发展、迎接美好未来,有关部门亟需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适时将网络信息技术等新兴事物更好地融入危机管理模式中,并且尝试倾听大众的反馈与心声,促进集民智、顺民意的发展局面。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探讨和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对公共危机管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实践,但是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理论的上的局限,实证和反馈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由于公共危机所带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研究势必涉及管理学、法律学、经济学等多领域,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该以“包容和发展的眼光,谨慎又开放的心态”来处理好公共管理中危机管理这一部分的实务。

作者:陈丽彬 陈国良 单位:贺州学院 广西平桂飞碟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吕孝礼,张海波,钟开斌.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中国危机管理研究——现状、趋势和未来方向[J].公共管理学,2012(3).

第10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学;行政案例;教学方法

在现代教学活动中,从国家到学校都大力提倡教师采用新的教学方法以提升教学效果。与此同时,国家和各大高校对教师进行了各种教学方法培训,旨在使教师探索出符合自身教学特点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一种经常被提及和广泛使用的教学方法。但是,与国外著名高校相比,我们对从事案例教学的师资培训还处于一种空白状态,以哈佛商学院为例,除一两门课以外,其他课程都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所占比例高达90%,对于30个学时的课程,一般只有2学时的理论讲授,28个学时用于案例教学。行政案例教学是公共管理学课程传授管理知识,培养管理技能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可以很好地解决理论讲述、案例教学等方法的不足,使授课对象深入理解知识要点,使学生无论在生活和学习中,都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思考现实问题。

一、公共管理学的课程定位与行政案例教学的引入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运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组织理论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综合性学科体系。这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单纯以理论灌输的方式进行教学,就会导致这门课显得空洞乏味,无法帮助学生建构完整的知识框架体系;因此,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对于应用性极强的公共管理学的教学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当下中国高校的授课过程中,公共管理学多采取课堂理论教学,教学内容多以概论性、原理}生和原则性等为主。这种课堂教学难以使学生获得定性、定量等专业的分析工具和具备更高级的专业素养,也不能有效地帮助学生取得能满足公共管理需要、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所需要的品质、能力和技能。但是,我们也不可能让学生脱离课堂,完全深入到公共管理工作中去。

从动态过程看,教学活动其实是师生之间建构一种互动关系的过程,除了教师的讲授之外,也要培养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参与性、合作性。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与协调人,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订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动手”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案例教学是管理类专业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讲授来拓宽学生的眼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就课程特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也非常适合采用案例教学。行政案例,是把行政过程中已经发生过的成功或失误的典型事例编写成的案例。它对行政机关的组织、人员以及行为的过程加以描述,再现当事人的主要观点、行为经过和导致的结果,作为辅助材料配合理论学习,以提高学习者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在公共管理学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要通过理论讲述、案例教学等多种方法向学生传递知识要点和理论精髓,使学生能把书面的概念、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从实际中理解概念要点,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行政案例教学将学习者置身于复杂的现实情境中,使其体验到政府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复杂性,有助于提高学习者在有限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的能力以及在分析复杂问题时的能力,使得学习者通过对行政现实素材的分析,更好地理解公共管理理论,使得学习者更积极地介入或参与教学过程,在教学互动过程中开发学习者多方面的潜能。

二、行政案例教学:从概念理论到现实实践

在公共管理学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对行政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展示公共管理的经验或教训,使学生对分析方法、管理技巧和解决问题有所体验,从而达到掌握公共管理知识、理解公共管理真谛的目的。因此,在公共管理学的教学过程中,需要培养学生根据不同背景的案例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的能力,为寻找实现目标的各种方案,在结果预测和比较基础上,做出合理决策。

从教学要求结合授课特点,可将行政案例具体划分为四种类型:

1.应用型案例:选择案例的案情与学习中的某一知识点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情节比较简单,围绕主题展开表述,没有冗余或干扰性信息,有明确的和唯一的标准答案,这种类型的案例多用于教师对知识点检验和训练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2.对策型案例:案例围绕主题展开表述,提供信息比较充分,虽有基本的解决问题思路,但答案不是唯一的或没有最佳的标准答案,多用于教师对相应知识点的例证或检验与训练学生对相应知识点的掌握与运用,常见于讲课、作业、课堂讨论及开卷考试。

3.开放型案例:这种案例描述的往往是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提供的信息是全面的,包括大量冗余的甚至干扰性信息,问题本身和解决问题所涉及的知识是综合性的、跨章节甚至跨学科的。学生要首先搞清问题所在,分清主次,然后理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利用所学知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进行抉择。

4.理论创新型案例:这种案例描述的往往是现有管理知识与工具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需要师生共同探索和尝试,理出思路,给出概念,提出方法,进行理论创新。这类案例的选取和应用需要教师认真备课并收集大量相关资料。

三、行政案例教学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行政案例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本土化的案例

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选择案例要紧扣已经讲过和将要讲的基本原理,有助于学生在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分析案例,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提升教学效果。

第二,选择本土案例,贴近中国现实。由于学科发展的历史原因,公共管理学课程的有关教材大多是在国外经典著作的基础上编写,国外的一些经典案例是对历史上管理经验与方法的总结与回顾,但与行政管理的现实已有了距离,如果机械照搬,对于还没有走出大学校门、欠缺实践经验的学生来说,更不易于使他们领悟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因此,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通过案例的本土化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能把握整体理论体系、接触理论前沿,又能联系中国实际。选择国内行政案例容易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有利于学生认知案例所蕴含的原理,深入了解中国公共管理的现状。公共管理学的本土化必然要求熟悉我们国家的制度,而行政案例教学恰恰可以把一些全国性的、在社会中影响比较大的事件引入中国的公共管理教学过程中,了解中国公共管理的特点,发现公共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加深理论和实践尤其是和中国的实践、中国国情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案例教学的技巧:关注启发式教学,注重组织环节。鼓励学生参与

应用启发式教学模式,注重本科生素质培养,强调学生参与,在教学中注意营造轻松热烈的气氛,通过互动方式提高参与度,及时引导学生的讨论方向。要及时对讨论的中心议题进行归纳、概括、提示、明确,对已经讨论充分的问题及时总结、终止、转移,对尚未讨论或讨论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引导、提示,对游离主题之外的问题及时制止、转移,对开放性的问题及时诱导、暗示,讨论结束时要及时点评等。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参与至关重要。大多数学生习惯于教师讲授、学生听课记录的教学模式,不习惯参与讨论,导致部分学生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的教学技巧至关重要。教师要用亲切、有感召力的语言和形体动作感染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要善于营造平等、宽容、人性化的课堂氛围,消除学生心理障碍;要鼓励学生在案例讨论中多层次、多角度探讨“为什么”,大胆质疑,勇于争辩;要给予积极参与者正面评价,提高学生的信心;当案例讨论产生交锋,教师应当及时疏导、鼓励讨论深入。

(三)教师在行政案例教学中的定位:扮演多重角色

案例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离不开教师角色的准确定位。行政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扮演多种角色,如“设计者、主持人、仲裁者、参与者等一系列潜在、模糊的角色”。作为设计者,教师要预先规划和设计案例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作为主持人,教师要控制课堂讨论节奏和学习进度,引导讨论主题,创造热烈有序的讨论氛围;作为仲裁者,教师在案例讨论出现批评与争论时,将主题引导至问题的不同看法的解释和辩论上;作为讨论参与者,教师要注意抓住学生发言的闪光点,鼓励学生独创之见。

第11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失范;社会信任危机;政府

社会信任是一个社会安全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着直接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受到市场经济建设初步发展的影响,我国社会上的信任水平相对较低,甚至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度出现了下滑趋势,对国家经济增长、政治稳定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产生了相应的不利影响。从社会运行理论的角度看,导致这种社会信任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管理失范。因此,现阶段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公共管理失范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公共管理失范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公共管理失范问题探索社会信任危机的解决办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相应的贡献。

一、公共管理失范的具体表现和失范原因

1.公共管理失范极其表现。失范是社会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概念,根据涂尔干的相关研究理论,主要指人们在呈现出夸张化文化建设目标中逐渐失去了对规范趋同的情感支持,而在实际目标的建设中通过一定的手段极力获取未获得法律支持的利益,在集体意识发生改变和社会结构出现转型的历史时期,经济活动所带有的非道德取向变化导致公共生活出现一定的危机,造成社会整体结构和功能出现失调和紊乱现象,个人的目标成为影响其行为的主要因素,最终必然会造成社会整体稳定情况的急剧恶化,行为规范的应有效力丧失,整个社会出现信任危机的病态发展征兆。现阶段,我国公共管理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结合方面:其一,工作人员懒惰怠工,本应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相应作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政府信用出现断链;其二,渎职失责,推卸本应该自己履行的责任,在工作中,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现损失,对政府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其三,权钱交易、、,政府公共管理失效,对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其四,两面行政,公共管理人员“台上一套、台下一套”,阳奉阴违,实施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也推动了政府信任危机的产生。

2.公共管理失范出现的原因。当前我国导致我国公共管理失范出现的原因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整体行政意识较差。受我国传统行政管理心理的影响,一些政府组织成员自身行政意识较差,对法制建设相对忽视,不利于政府行政工作的高效开展。近几年,尽管我国已经认识到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并不断完善行政体制,但是在落后行政意识观念的影响下,组织成员的主观思想对行政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共管理失范的产生,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第二,政府管理职能缺乏明确的定位。现阶段,在我国行政机构的建设中,由于管理职能缺乏明确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职能之间的职责和职权发生分离或重合现象,造成公共部门存在内部竞争和推诿责任现象,致使公共管理失范现象的出现。第三,政绩评估工作不够合理。尽管当前我国政绩评估共合作已经开始实施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标准,但是受到政绩评估工作复杂性的影响,评估体系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造成一部分政府官员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使公共管理失范产生。第四,权力的监督和执行规范性较差。由于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存在单一发展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和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对公共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缺乏足够的参考,致使公共管理失范现象产生,对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二、克服公共管理失范,解决社会信任危机的对策

1.培育科学的公共管理精神、公共管理精神是社会公共组织在各项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生命力、凝聚力等整体性精神风貌,是对公共服务进行管理的持久性承诺。现阶段,基于政府信任危机,亟需在社会建设中培育和构筑一种科学的公共管理精神,对公共管理工作做出正确的指引。这一精神的构筑一般包含效率、公正、责任和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效率具体指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正则指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或者行使正义的自由裁量权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责任代表着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态度;创新表现为与时俱进的探索公共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解决办法,促使公共管理效用得到充分发挥。在工作实践中,公共管理精神能够通过适当的自我教育、社会舆论、组织强化和道德考核等方式,激励个体在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自觉,最大限度的克服行为失范现象,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2.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要想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信任危机,就必须构建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发展时期,要构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为切入点,从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开始逐步打造能够真正兼顾人民利益、取信于民的公共信用体系,进而建成能够对现代化建设产生极大辅助作用的全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相应的力量。在此工作中,政府应该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以民为本的工作原则,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政策的出台都应该符合社会公益、公理、公德等方面的要求,促使政府工作的开展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自觉维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不断建立健全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为优质的管理服务,真正实现公共管理工作的开展亲近民众、为民众服务、维护民众的基本利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3.对公共管理决策进行优化处理。一般情况下,社会风险与信任危机之间存在一定的正比例影响关系,即社会风险的影响性越大,公共信任危机也必然越大,社会大众的社会信任感则必然受到不良影响而逐渐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提升公共管理决策的科学性,规避社会风险或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决策机制建设,在公共管理工作中在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加以制定和贯彻落实之前,应该对国情和民情进行具体的考察,尽量听取社会上不同阶层对社会对本次决策的建议和要求等,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社会适用性,保证公共决策的制定能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同时,在体察民情的基础上也应该发挥相关专家在决策制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多元化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获取系统,切实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避决策风险。其次,坚持预防原则。任何政治决策的制定必然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制定公共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决策评估工作的重视,明确决策执行后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并针对风险做好评预防和应对方案,维护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最后,建立完善的当事人参与决策体系。一般情况下,公共管理决策的制定必然关系到一定的公共群体,甚至在维护某些人利益的同时也会对其他社会大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要兼顾不同参与者的意见,保证各个方面参与者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最大限度的降低民众对决策的抵触心理,促使管理决策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提升公众对社会的信任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贡献相应的力量。

三、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公共管理体系存在相应的公共管理失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信任危机的产生,所以为了规避社会信任危机,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加强公共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实际质量,进而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增强公众对社会的信任,完善社会公共信任体系,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袁建欣,覃凤阳,戴璐等.公共管理失范与社会信任危机研究[J].卷宗,2014(10):485-485.

[2]邹晓燕.公共管理失范原因及有效控制[J].魅力中国,2013(20):72-72,184.

第12篇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2.政府公共事务。《美国百科全书》指出:“政府一词适应于管理团体和国家的机构及其活动。通常它指的是诸如英国或日本这些民族国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及法定程序,就这一方面而言,政府对已经确认为某一民族国家中成员的事务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治理机构。”应当指出,这是狭义的政府,它专指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这种政府公共事务包括政治选举、行政区划与国家礼仪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务、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对外关系公共事务、人事行政公共事务、财务行政公共事务以及机关内部的公共事务。

3.社会公共事务。这里的“社会”并非“人类社会”的广义“社会”涵义,而是专指“政府管理社会”中的中观的“社会”,这里的“社会”,即将社会管理与政治、经济管理职能并列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社会公共事务。这种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社会服务、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公共事务等。这种类型的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同时这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直接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实施对象,因此,它所显示的社会公共性也最强。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由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可以归纳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因此,我们也应该把种种公共管理归结为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正是这“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庞大的公共管理体系。我们既要从个性去分清它们的差异,又要从共性去归纳它们的统一,用共性与个性相联结的辩证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谛。

二、社会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国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构成的,因此,“国家”、“政府”、“社会”都分别是公共管理的内涵之一,然而,比较而言,只有“社会”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内涵。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阐述:

(一)公共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内涵

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下面分别阐释它们的社会职能特征。

1.国家的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只有到了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方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因此,国家来自社会,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从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运用上天赋予他自己的价值和趋利避害的权利。然而,每个人在运用上天给予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时候,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为了不致于使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自己和整个社会归于毁灭,于是人们运用理性来解决冲突。即人们坐下来协商,将上天赋予他们实现自己价值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者”,权利让渡的过程就是国家产生的过程,而这个“者”就是国家。这种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为核。动的社会契约学说,把人们契约的原因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把国家说成是人们契约的结果,从而否认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固然不对,但是,它肯定了消除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契约内容。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否认了国家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表达了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来自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表明国家和社会是不可分的。国家不是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力量,是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是国家产生、存在的基础。这清楚地表明了国家的社会性特征。还有,国家不仅不是从来就有的,而且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消灭阶级的条件时,国家就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也是国家依赖社会的表现。此外,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对社会也发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整体发展趋势和规律而言,社会越向前发展,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越强,国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就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弱。由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政治统治职能不变的同时,国家的经济职能、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科技文化职能不断扩展;政治性。统治性职能越来越依赖于管理性、服务性职能作用的发挥。总之,国家存在于社会之中,以社会的存在为基础,我们不能离开社会来谈国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去。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各个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社会对它的要求,如果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身就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为,在对人的统治与管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了纯粹的管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管理、双轨运行的局面。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去?械!N颐?nbsp;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二)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的对象,即公共管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管理对象的社会性,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管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下几个侧面去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础。因为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进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础上,揭示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了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只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政府的公共性(社会性)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此外,还要认识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也在于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有时甚至实现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务,如向贫穷者提供社会救济等。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运动,主张以社会公众的偏向和需要作为政府行为导向,强调顾客意识,树立服务对象为上帝的观念,正是在这种公共事务的社会性要求压力下,采用新的统治手段与方法,从而也使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进一步巩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

应当指出,这里讲的“公共”、“社会”是抽象的范畴,现实的“公共”、“社会”却是十分具体的,是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资产阶级要做到真正凌驾于社会、代表整个“社会”是不现实的,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来表述,是很确切的。但其社会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动和过程的社会性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活动的社会责任和绩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绩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对绩效决不能简单地用利润或效率标准来进行衡量,而是必须用服务效果、质量和公众满意的程度等多种尺度作标准。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基于对传统行政学以经济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忽视了公共行政所应肩负的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时代,长期存在着普遍失业、贫穷、疾病、无知和绝望,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胁的批判,从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应将“效率至上”转为“公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组织设计方案应遵循的两个基本目标:其一是顾客导向的行政组织形态,即以公众——公共行政服务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政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其二是应变灵活的组织形态,即加大组织结构的弹性,以便能够对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应。将社会公平和广泛的社会责任提高到作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倡导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主要贡献。为此,这一理论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府改革运动所依据的一项重要理论。这种强调政府以社会公众的需求?形枷颍?nbsp;税人以政府实际的工作结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过程为纳税尺度的理论,有效地推动了政府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务和活动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广泛参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政府活动的舆论监督等,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由政府的垄断供给转变为通过合同出租和非国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揽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一化转变为民营化,将其投放市场,由各个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自己来提供;对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会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也改用合同的形式,以竞争招标手段,交给社会公众承担。在实现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方面,也由原来的“黑箱”操作,变为“金鱼缸里生活”,让社会公众知晓,让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介和公众了解活动内容,随时可以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得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上述种种公开性、参与性及其非国有化等关于公共管理过程的环节和变化,实际上都是公共管理社会性的体现。

总之,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社会性都是它们的共同性内涵、基础性内涵。我们应从最普遍、最基本的意义上去准确把握这种社会性特征的内涵,并以其为一个重要依据,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建设,包括构建严谨的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

三、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上面集中阐述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盖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内涵。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一定阶级的国家机器(包括政府)是实现该阶级政治统治的政治组织。因此,历来国家、政府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了。一般而言,就是前述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管理组织,也或多或少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本身就是社会政治团体,不可能没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讲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讲政治”的。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是相辅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政治性寓于社会性之中,没有社会性就没有政治性。我们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时,一定要明确社会性的这种基础地位与作用,坚持以是否推动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作为先进的与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标准。

2.政治性是社会性的保证,社会性以政治性为指导。在阶级社会和存在着阶级与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没有政治性也就很难或者无法体现社会性,实际上,没有全面地体现社会性,在阶级社会里,不靠国家、政府把社会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社会难以存在,更不用说进步与发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坚持用先进的、科学的政治去保护和发展社会。

(二)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向最高(终)目标迈进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彻底的唯物辩证的宇宙观来看,从时间论,社会性比政治性更长久。因为国家、政府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社会了,国家、政府还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而社会将长期(不是永远)存在着。再者,从空间论,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国家、政府以及社会上的一切存在,而国家、政府则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或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简言之,社会性要比政治性宽泛的多。从时间论,政治性存在于社会历史长河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社会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长久得多。作为一个彻底的辩证唯物论者,“路就在脚下”,应该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正确地做好当前所承担的每一项公共管理工作,为实现无阶级、无国家、无政府的,我们的先贤所谓的“世界大同”的目标而奉献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热和光。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改革也称得上是朝着这个远大方向努力的一个工程!

四、根据公共管理的客观属性构建公共管理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问题是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重点。公共管理研究在这方面虽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问题了。事实上,尚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地研讨。其中,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问题,就是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

公共管理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是“界域”问题。即这里讲的学科体系是“门类”学科体系,还是一级学科体系,或者是一门公共管理课程的体系。就“公共管理”而言,还有一个综合“三界”(国家、政府、社会)的公共管理与分门别类的公共管理的关系问题。笔者这里拟按“公共管理概论”的范围定位提出一个研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