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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

时间:2023-07-19 17:31: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志轩.明晰责任 完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J].环境保护,2013,(16):65-68.

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策略

1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分析

1.1噪音污染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引起众多的实际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最为突出而且最会引起民愤的问题还是噪声污染问题。在工程项目施工的每个过程中,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噪声污染问题,噪声污染问题影响周围群众,同时对施工人员本身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正常情况下,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来源主要有土石方的挖掘、推土机以及挖掘机等其他机械噪音、打桩机发出噪音等等,当然每一个过程都会用到机器,只要使用机器基本都会产生噪音污染,噪音来源都是多方面的,也是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代表,噪音问题能否切实防治,将会给工程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便利。这个问题要充分引起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足够重视。

1.2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问题也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的来回运输以及搅拌过程、砂石料的搅拌等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灰尘,这些灰尘就会随着气流向周围扩散,如果时间过程,则周围就会形成强烈的粉尘大气污染,粉尘污染也是导致施工人员职业病的重要根源之一,同时也会给周围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不便。另一方面,如果施工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涂料,涂料中含有很强的气味或是有毒气体向周围散播,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理,其危害是巨大的。

1.3水污染问题

建筑施工造成的水污染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设备的清洗过程带来的水污染问题,这方面还表现在水资源的浪费上面,另一方面是由施工原材料方面带来的水污染,很多原材料需要经过清洗或者混合,废水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处理,很容易将重金属等对土壤或者地下水物质排出,从而引起环境污染。1.4固体垃圾处理问题固态垃圾我们也称之为建筑垃圾,建筑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很多的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及时处理也是施工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固体垃圾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不仅会占用施工单位很多的空间,缩小施工有用区域,同时如果处理时间过长,很多的固态垃圾会产生不良气味或者有害物质,进而影响环境。

2更好的解决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首先要确定好噪音产生的源头,从源头出发才可以更好的发现噪音源头,进而更好的针对问题并解决问题。为了有效的对施工过程中的汽车、机械产生的噪音进行控制,可以在建筑工程色周围设置专门的隔离带和隔离墙,起到良好的隔音作用。而对于一些打桩、钻孔等噪音可以通过改良施工方式进行控制,比如打桩可以采用静力压桩的方式进行,不仅可以很好的降低噪音,同时还可以以提高压桩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噪音控制问题,施工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噪音问题的存在会大大的加大附近居民对施工单位的投诉率,影响施工单位的形象。第二,对建筑施工中的大气污染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施工中,对施工中的粉尘问题解决,就要能在施工现场进行设置一些保护措施,在防尘的处理工作上加以完善化实施。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从人群密集的地方经过,在运输的路线选择方面要能优化。在施工中遇到天气比较干燥的问题,就可通过在施工现场进行洒水的方式。在对泥浆进行搅拌的时候,可通过防尘罩加以应用,这对粉尘污染的问题也能得到有效解决。第三,建筑施工中的废水污染问题的解决要科学性。在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就要能注重对废水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保障废水的水质达到可排放的标准。可以通过化学絮凝剂的应用,对污染物进行沉淀,以及在有害物质上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消解。总之,只有达到废水排放的标准才能进行排放,严格的按照排放要求实施。第四,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垃圾处理要及时有效无污染。很多固体垃圾的长时间堆放会产生有害气体或者滋生有害物质,遇到大风天气还会加深大气污染,所以施工过程中的固态垃圾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处理计划,及时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好废物再利用的同时也要科学有效的降低固态垃圾的污染程度。

3结束语

建筑施工项目的增多也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果不能对这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和控制,那么会给环境污染的扩大带来隐患,影响施工企业的形象,也会给最终的工程验收带来问题。在解决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不切实际,要注重科学的应对策略,处理问题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同的问题解决措施的制定都要行之有效。同时也希望本次问题分析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一定的启示。

作者:林哲宇 张宝全

参考文献:

[1]杜培龙,郭子雄.实施绿色施工:管理与技术双管齐下——基于ISO14001的建筑企业环境因素及管理措施[J].建筑,2003(12).

第3篇

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存在农民、乡镇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形成三方的相互博弈。农村和乡镇企业在使用环境过程中均可能采取净化和污染的策略,博弈双方在不同的策略下会有不同的得益;政府针对乡镇企业的行为可以采取惩罚和不惩罚的策略,从而有不同的得益。模型假设:1)博弈的参与者只有两个,即博弈发生在两个农民之间、两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政府之间;2)利益主体了解的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即一个利益主体并不知道另一个利益主体关于决策的信息;3)市场参与者都是风险中性的。

1.1农民群体内部

假设A、B两位农民在使用农村环境时有污染和净化两种策略。假定他们都采取污染策略,其获得的收益为I1和I2;但当两个人都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后会给他们带来不利影响,他们的得益为R1和R2。从A、B双方的策略及损益矩阵(表1)分析可看出,A、B双方会选择在消费和生产的过程中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尽量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减少污水的乱排,对于畜禽粪便进行处理等,从而使环境得以改善,这项活动在长期生产中具有正的外部性,但是对于环境的投资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会使短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I1>R1,I2>R2。所以,无论A怎样选择,B的最优选择就是污染,因为这样给他带来的收益为I2(I2>R2);同样的道理,无论B选择污染还是净化,A的最优决策同样是污染,因为这样给他带来的收益为I1(I1>R1)。所以最终两个博弈主体在追求个体理性时,给集体带来的收益是最小的,形成典型的“囚徒困境”。

1.2乡镇企业之间

乡镇企业在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污染着农村的环境。假定在农村附近有两个乡镇企业C和D,两家企业的目标都倾向于降低成本以增加利润,在生产中,假定企业的正常利润水平为R,自己购买排污设备的支出将形成企业成本,如果偷偷将生产的废物排放到环境中将节省这部分支出,从而形成额外的收益R0。所以,如果两个企业都这样做,从博弈的支付矩阵(表2)可见,如果存在排污而不遭受惩罚的情况,那么C和D两个企业在生产中最终会选择(排污,排污)的纳什均衡解。但是,两个企业都选择自己利益最大的策略后,却对外界环境造成了危害,迫使农民承担了他们行为的不利后果。这种博弈最后演变成了乡镇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博弈行为,农民对于乡镇企业的排污行为不满,于是他们为了享有洁净的环境,将采取一定的行动(如与企业进行谈判),但是由于农民力量的有限,这种谈判往往无果而终,这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只能把想拥有洁净环境的权利委托给政府,寻求政府的干预,改变乡镇企业的得益,解决乡镇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1.3乡镇企业和政府之间

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下,衡量地方政府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指标GDP,因此,政府在经济增长和污染治理的权衡中会有所偏颇。在乡镇企业和政府的博弈中,政府会选择惩罚和不惩罚两种策略,而企业也会选择排污和净化两种策略。1.3.1企业选择排污1)政府选择重罚。完全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行使作为人的义务,对于排污乡镇企业的行为实行重罚,则企业的得益为-P(P为企业破坏环境被政府惩罚的成本,通常大于企业偷排后所得的收益,因为一旦政府发现就会重罚)。政府完全是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农民不会为环境治理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政府的得益为零。2)政府选择不惩罚。由于企业的“寻租”行为而选择不惩罚。此时,企业的得益为V(V>R),政府也可以考虑到地方经济增长,在乡镇企业“寻租”下采取不予管制的态度,此时政府从中得到的收益将大于对于企业管制得到的好处。一般来说,政府所得的好处被小部分人据为己有,但由于受到农民的委托需要支付相应的治染成本。因此,政府真正的得益为-U(综合来讲,政府的收入小于总的支出)。1.3.2企业选择净化1)政府选择不惩罚,则企业获取正常的利润R。企业净化环境的成果会带来外部经济,这将成为农民评价政府的一个标准,因此,对政府的好评使政府的得益为H。2)政府选择惩罚。企业仍然获得正常利润R,而政府由于动用了人力、物力而没有任何的成果,因此,得益为零。从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矩阵(表3)看出,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因此,用“混合策略均衡”来确定最终的策略组合。最终,企业会以H/(H+U)的概率选择排污,以U/(H+U)的概率选择不排污。政府以(P+R)/(V+V)选择不惩罚,以(V-R)/(V+P)的概率选择惩罚[4]。对于企业来讲,如果政府加大惩罚力度,将企业偷排污染后的得益V-R变为负值,则企业就没有动机去增加排污逃避惩罚,相反会遵章守法,在企业内部尽最大努力处理污染源。从政府的角度讲,当U逐渐增加时,政府就负得益越多,也即是治理环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政府越需要加大力量对于排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企业选择净化的概率就会增加。同样,如果政府能够从立法和监督的角度提前做好乡镇企业的排污布局,则就能从源头上减少排污行为,而不至于让农村环境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

2河南省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2.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促进农民的环保参与意识

目前,河南省针对农村环境方面的立法还未形成体系,因此要改善农村环境,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保护,制定专门的有关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和农村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对于农村养殖业污染、农业生产中农用化肥、农药和农膜等方面的污染,应尽快立法;对于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方面的污染应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农村环境污染受害群体经济补偿制度,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农民是直接影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体,要想改变河南省农村的环境面貌,就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生产和生活中提高防污防治的能力。

2.2有效控制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

乡镇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一味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将给环境带来的社会成本忽略不计。因此,减少乡镇企业对于农村环境的污染,首先,以产业聚集为导向,调整和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对企业污染采取集中治理的方法,实行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其次,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培养农村环境排污权交易市场,将企业排污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用市场机制解决行政机制不能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

2.3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投资力度

第4篇

[关键词]生态城市;环境污染;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发展模式;城市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176

1长三角地区城市建设背景分析

自2013年中国近半数城市遭受雾霾污染,中国环境问题越发严重,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更是成为制约区域城市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城市群,作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到高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我国推进城镇化中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认可,长三角城市群作为我国经济实力最强劲的区域,

由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快速城市化建设,已经形成了超大规模人口数量和较高的人口密度;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居民生活、交通运输方式的改变,快速工业化进程、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爆炸式增长的机动车以及交通拥堵都在加剧环境资源压力,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长三角地区面临的问题正是我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矛盾的体现,因此探究长三角地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环境问题越发突出,国内外学者针对城市群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关联的研究越来越重视。由诺瑟曲线规律可知,当城市化水平处在30%~70%的中期迅速发展阶段,人均能源消耗和单位GDP 能源消耗会出现急速上涨趋势。长江三角洲地区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剧,据统计1999―2012年该地区城市化水平年均增速为096,平均城市化率达到507%,可见正处于发展中期,如此的发展规模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能源的刚性需求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1]。

在城市化发展角度来看,黄金川、方创琳(2003)认为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相互影响,生态环境随城市化的发展存在先衰退、后指数改善的祸合规律[2]。宋建波等(2010)通过构建城市群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发展水平的评级指标体系,测算长三角16个城市的协调发展程度,长三角城市群内部的城市之间城市化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差距较大,城市化水平差距明显[3]。

因此环境资源是长三角城市群发展的重要承载因素,支撑长三角城市群人口与经济的发展,环境容量大小以及环境质量水平都对长三角城市群的建设起着关键性作用;长三角城市之间城市化水平与生态环境水平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内部发展不平衡将不利于长三角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长三角地区想要增强本区域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解决生态环境压力与经济增长的矛盾。探索建设生态型城市不仅有利于衡量群内城市城市化水平与环境污染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城市化和生态环境研究奠定基础,也有利于更好的解决城市群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为长三角城市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为我国城市群建设提供宝贵经验和教训。

2长三角城市发展问题分析

21经济发展方式制约环境质量

长三角地区当前经济总量规模庞大,在诸多环境治理政策影响下环境污染损失增速虽然放缓,但目前还没出现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环境污染仍将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4]。上海环境污染主要是由城市“增生”和“外扩”带来的,高度城市化的经济聚集效应加大了环境压力;江苏省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第二产业的发展,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再加上省内城市发展差距较大,对构建协调区域性的生态城市带来了难度;浙江省同样面临城市差距大的问题,然而浙江省商品经济发展模式相较来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以宁波为代表的华东地区重要的发电和化工基地面临较大的减排治污压力,产业结构依靠邻港工业和进出口贸易,限制了制造业未来发展方向的转换[5]。

22资源承载力限制生态城市建设

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环境污染是直接原因,由资源和环境约束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显得更为复杂和尖锐,难以调和。从人口、用地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关系看,2005―2010年每增加一个人口,长三角地区就要新增用水量610平方米、能耗168吨标准煤和城乡建设用地250平方米;每增加1万元工业增加值就要新增工业烟尘排放02千克和固废排放1766千克左右。虽然2005―2010年万元GDP用水量和能耗分别下降了449%和171%,但人均用水量和能耗则上升了03%和507%,单位水、能源等资源消耗水平以及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水平也明显高于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与国外先进发达国家的水平更不可能同日而语。

23地区间利益矛盾加剧环境污染

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经济措施

前言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坚实后盾。但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利益,人类不惜以牺牲环境达到目的,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反而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分析,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等社会经济行为所带来的,现在它反作用于人类社会,引起经济社会与自然、人与自然等关系失调,如不采取有效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后果将会极其严重。

一、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现状的分析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取得了斐然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表面现象背后的一些问题,在环境污染治理上,行政手段有余,经济和法律手段严重不足,即使政府付出了高额的管制成本,但是在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面前依然束手无策。环境污染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从经济、法律等方面考虑如何推进工作。从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来看,一系列不当的社会经济行为是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所以,经济手段的运用才是关键,行政手段才是保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等手段理顺分类资源产品的价格机制,促使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市场信号和政府政策导向主动选择最优方案,主动调控节能减排空间。

二、经济手段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实施情况

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经济手段源于经济学研究的“企业外部性”问题和“内部化”理论和实践,其结果是改变传统的企业投入―产出的本利分析模式,改变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仅对环境污染实施“末端”治理的一种经济调控方式。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多种选择,刺激他们通过成本和效益比较选择最有效或最有利的治理方案,减少环境管制成本支出的同时,也能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中主要使用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税等经济手段。每一种手段都有着自身的优势和作用,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效果差、效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第一,排污收费上,收费对象不全、收费标准过低、收费管理混乱,甚至存在“讨价还价”和非法使用不予付费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环境污染治理费用远远超过缴纳的排污费用,这就导致不少经济主体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自主进行污染治理,严重削弱了排污收费制度的作用。第二,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加之监管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一种良性关系,妨碍了这一手段的实施。第三,环境税实行以来,由于征收范围窄,缺乏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之一些环境税协调性严重不足,以致环境税作用发挥有限。

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肯定它的功效,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隐藏在表象之下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难以保证经济手段的有效实施,更为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新问题,对此,只有找原因、提新意,才能逐步消除问题、促发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经济措施分析

基于经济学研究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讨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切实发挥经济手段的功效。因而,针对经济手段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了以下五点措施:

第一,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要想使排污收费制度切实起到效果,亟待组建一个具备高素质的执行主体,通过他们健全排污收费管理体系,深入挖掘隐藏在背后的问题,同时严格按照制度收取排污费用,做到管理严格,以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另外,还要优化管理制度,既要做到依法收费,又要强调管理效率的提升。当然,在管理效率提升上一定要加强收费人员业务素质建设。其次,将浓度与总量结合在一起,改变过去超标收费,向超标加倍收费形式转变,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此外,对同一排污口含有的污染物质进行分别收费,使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于收费标准的转变,经济主体出于效益考虑就不会忽视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再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市场经济主体认识到依法缴纳排污费的必要性,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的严重后果,使其自觉缴纳排污费用。最后,合理使用排污费,常言道“钱要花在刀刃上”,在排污费使用上更要做到如此。

第二,完善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于排污交易权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从理论上讲,对市场上每一排污单位进行全天候的连续性监控是最理想的情况,但从技术上讲,这需要有充分的技术作为保证,可是我国环境监测系统技术水平并不高。对此,需要不断提高技术环境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引进先进的环境监测系统,对排污权交易进行高效而严格的管理。例如,某市发生自来水严重苯超标问题,调查结果是该市石化20世纪80年生泄漏事故后污染物渗入地下,现在渗入某水务集团水厂自流沟造成。这一事件完全揭示了我国水环境污染监测上的漏洞,如果监测得当、高效,自来水污染就有可能避免,足见环境污染监测的重要性,所以不能忽视这一项技术工作的推进与建设。

第三,在全国范围中推广使用排污许可证,逐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刺激让市场主体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排污措施,从而使污染源合理布局,控制环境污染问题。

第四,建立成熟且完善的税收机制。目前,我国生态税收还停留在准收税阶段,而美国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对此,我国要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现状及其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成熟的环境税体系,尤其要确保生态税的完整性,这一点上可借鉴西方国家。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税收调控机制,以提高环境税的适用性。

第五,加强其他形式的经济手段的落实与实行。除了上文提到三种经济手段,环境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还有押金返还、政府补贴等。在押金返还上,可适当提高金额或提高污染物排放检验标准,以加强污染物回收、治理。政府补贴可以减少排污单位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为鼓励排污企业积极落实“治污”工作,政府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从财务上给予其多形式的优惠政策。

结语

综上,文章就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及加强治理的经济措施进行了分析。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出现了新的矛盾,为了缓和并化解这一矛盾,就必须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当中,并使他们充分认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治久安。对于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予以实现,而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来予以保障。

第6篇

关键词:生物技术;环境污染治理;特点;应用

1现代生物技术的特点

在当前生态系统中,生物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需要通过生物过程来完成。生物技术能够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属于一个纯生态化过程,具有快速、低消耗、高效率、低成本、反应温和及无二次污染等优势。在当前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利用微生物,其在对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其最终产物多为无毒无害、稳定的物质,有效的避免了污染物的多次转移。而且一些难以处理的环境介质也可以通过生物技术实现治理,即可以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来净化环境,使受污染源的水资源及土壤等重新得到利用,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强化环境的自净能力。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不仅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进行广泛应用,而且在环境监测方面应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通过利用生物传感器发展起来的环境生物监测技术,能够在线提供各种环境质量参数,为环境质量预报和报警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2生物技术在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2.1生物技术应用于废水处理

在对废水处理过程中,可能利用在自然条件下生长及系列的微生物,通过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转移和转化废水中的污染物,达到净化废水的目的。这种处理方法称为自然生物处理法,是一路具有较好经济性的污水处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净化废水过程中,具有较好的吸附性、沉降性和降解能力,而与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观点相符合。特别是当前随着环境标准的不断提升,废水生物处理技术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各种以其为基础的新技术也不断开发出来,并在污水处理中进行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2生物技术在废气净化处理中的应用

目前采用的方法有生物过滤、生物洗涤和生物吸附法等。生物技术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安全性好和无二次污染等技术优点,国内外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对废气净化处理得到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美国学者利用微生物代谢净化工业性恶臭气体效果显著,而且不产生二次异臭;德国研究者利用生物膜过滤处理含硫化氢的气体,硫化氢除去率达90%以上。另外通过利用生物膜填料塔对橡胶再生脱硫处理试验结果表明:运行条件控制适当时,净化效率可保持在90%以上,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且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2.3生物技术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目前,国内外固体废弃物常规处理方法主要有固积、掩埋、焚烧,在处理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固体废弃物经过生物技术处理可作为作物生长的优质有机肥料。近年来,国外采用机械快速堆肥工艺,发展用蚯蚓床处理有机垃圾和粪便、处理城市垃圾,不仅可以将城市有机废弃物转变为肥效高且无臭味的蚯蚓粪土而且还能获得大量蚯蚓作医药原料,加上蚯蚓体内蛋白质含量与鱼类相当,是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优良饲料,可以收到一举数得之效果。

2.4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利用生物技术来对环境污染修复过程中,尽可能在不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破坏的情况下,通过利用自然净化和增强分解污染物的能力来达到修复的目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充分的应用了生物生命代谢活动来减少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深度,或是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化,使被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最初的状态。利用生物技术在对环境污染修复过程中,主要以植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为主。主要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来将环境中的污染物去除。在对油轮泄漏所带来的污染处理过程中,通过投加营养和高效降解菌有效的对海岸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当前生物修复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治理大面积污染区域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5利用生物技术处理难处理的污染物

传统的生物处理技术利用生物及微生物,但生物和微生物代谢过程复杂,能量利用率较低,处理速度不快。因此需要有较好的技术来加以改进。还有许多的废物不能完全处理好,采用新的技术和生物种类来进行处理、适当加大生物用量和添加流程步骤是改进废物处理技术的关键所在。基因工程就是通过基因分离和重组技术,将人类需要的目的基因片段转移到受体生物细胞中并表达出来,使受体生物具有该目的基因表达后显现出来的特殊性状。达到改进生物物种的目的。利用基因工程构建的高效菌种来治理污染,尤其是除草剂、杀虫剂和塑料、橡胶制品等人工合成物质的污染,是现代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热点之一,更是未来环境生物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在。

3结语

生物技术发展速度较快,将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进行应用,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环境中的污染物去除,特别是在对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处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还要能够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修复,对一些难处理的污染物在处理过程中也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利用生物技术能够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还我们一个洁净、安全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陈飞.环境生物技术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7):4673-4674.

[2]杜鹃.环境污染治理中生物技术的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13(21):24-25.

第7篇

关健词: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控制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海水养殖行业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追捧。海水养殖生物种类较为多样,且拥有丰富的营养,对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海水养殖业的养殖质量和效益却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导致养殖产品在质量上难以得到保证,成为人们十分担忧的问题[1]。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海水养殖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提出具体的解决和控制措施,以下就这两方面内容进行简要探讨。 

一、海水養殖环境污染问题 

1、 化学污染 

海水养殖化学污染较为严重,其中包括营养盐污染、硫化物污染以及化学试剂和药品污染等。营养盐是海水养殖中经常会用到的化学物质,其主要的成分包括NH4+-N、磷酸以及其他成分。N盐和磷酸盐在水底的沉积会导致水底产生无机氮或者导致水底缺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硫化物的污染则是由有机物水底细菌的作用而形成的,其对养殖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生存有着较大的影响[2]。一般来说,为了增加海水养殖生物的产量,海水养殖管理人员必然会在水中投放化学药品或者滴入药剂,但是大量化学用品的投入和使用会杀害水中的有益菌,造成水底环境的破坏,不利于养殖生物的正常生长。 

2、生物污染 

生物污染指的是在海水养殖的发展过程中,不少养殖人员为了增加海水养殖生物的繁殖率,认为应该要对物种进行引进,甚至引导物种相互之间进行竞争和捕食。我们常见的养殖方式就是移植和引种,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在短时间内见到成效而且有利于成本的降低[3]。但是这种养殖方式也容易造成水底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物种的基因保存也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3、发展的污染 

随着海水养殖行业的大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发家致富的希望放在海水养殖上,导致养殖行业发展过剩。过大的海水养殖规模容易导致海域面积的减少,对海洋的系统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对海水的纯净度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紊乱等。海水养殖行业发展带来的系统紊乱问题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对海水养殖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4、饵料污染 

海水养殖生物的生长离不开各种饵料的喂养。据悉,中国海水养殖生物的饵料大部分为人工合成饵料,这些饵料富含各种营养物质,对海水养殖生物的生长起着促进作用。但是,从目前中国海水养殖饵料投喂和食用的情况来看,中国海水养殖饵料有20%会被浪费,这种浪费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海底环境污染。海鱼的排泄物在沉入海底后会造成海内异养生物损耗氧气的增加,破坏海底环境平衡,给养殖生物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对策 

1、物理和化学结合控制 

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一般指的是水质的污染和水底环境的破坏,因此养殖人员可以通过采用增氧机来增加水底氧气,或者通过换水的形式来加强对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此外,养殖人员还能够通过适当的化学方法来保持海水的质量和加强养殖环境的净化。例如,养殖人员可以通过臭氧处理、投放过碳酸钠颗粒以及电化学法等方式控制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以净化水底环境,增加水底活性氧。物理和化学方法可以结合使用,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进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的控制具有操作简单,见效快的特征,但是其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处理方法的成本较高,且不能保证彻底治理污染问题[4],因此养殖人员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 

2、生物修复法 

生物修复法指的是利用生物修复技术来进行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利用营养动力学和生态毒理学知识进行操作的一项技术,其主要的特征在于治理时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例如利用利生素和益生菌等有益菌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污染时,不仅能够保持水底环境的净化,还能够达到控制病菌繁殖、预防疾病的作用。 

3、实施健康养殖工程 

健康养殖工程指的是根据养殖生物的生活习性和繁殖规律进行科学养殖的发展模式。要实施健康的养殖工程必须要求养殖人员能够对养殖厂进行全天候的观察和管理,严密观察养殖生物的繁殖情况和水底的环境情况。如果观察中发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处理,这样可以帮助达到高产和优质的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海水养殖行业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目前中国海水养殖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发展污染以及饵料污染等,要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环境污染,保证海水养殖行业的正常发展。实现养殖业的高产和优质必须要坚持物理和化学结合的方法,或者采用生物修复法进行环境污染控制,并实施健康养殖工程。 

参考文献 

[1] 李京梅,杨士永. 基于环境质量成本模型的海水养殖业污染控制研究[J]. 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04:89-96. 

[2] 艾春香,唐媛媛,许 洁. 海水养殖动物营养生态学研究及其养殖可持续发展[J]. 饲料工业,2012,08:1-9. 

第8篇

关键词:跨界环境污染;环境治理;外部性;长江流域;博弈分析;帕累托最优;公地悲剧;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5-0096-06

一、引言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以年增长9%的速度创造了经济“奇迹”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欧美发达国家近200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中国短短3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集中出现。2012年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科学家联合的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绩效排名显示,中国排在第116位;2013年亚洲开发银行和清华大学联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报告显示,中国500个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发展思路。

由于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如何对跨界环境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缺乏有效监管状况下,一些地区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大多数地区都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从而将成本外部化,即环境责任规避。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由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所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

d’Arge[2]和Rueff[3]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方案上,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成合作是研究的核心问题,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4][5][6][7];Laijun Zhao,et al.[8]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MTT),MTT可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更多是集中在验证PHH理论,而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政策研究方面[9][10];关于如何解决流域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11];二是建立合理的水权分配原则和水权交易系统[12];三是采取部分市场化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准市场”方案[13]。

笔者采用博弈论分析工具构建跨地区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分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与全局利益最大化最优选择的利益冲突;随后以长江的地方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博弈为例,对理论分析结论进行经验分析,探讨造成我国环境治理困难的影响因素,最后就此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政府跨界污染治理的经验分析――以长江流域为例

跨流域水污染是最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形式,基于长江流域每次发生水污染事故,大抵都要引起区域性的紧张。某种意义上,此类事故也许天生就具备某种“广泛性”和“超越性”。本部分以我国长江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对博弈理论分析的结果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更客观地分析我国地方政府的跨界环境污染和治理问题。

(一)长江流域水污染概况

长江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脉主峰、海拔6 221米的各拉丹冬雪山西南侧,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6 300公里。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如表1所示。

通过表1的数据可知,近10年来,全国流域的水质状况逐渐好转,这说明在中央政府一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治理的重要性并不断通过立法和出台强制性法规来加大流域治理力度的背景下,中国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整体水质仍为中度污染水平,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待进一步的治理[15]。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好于全国其他流域的水质状况。2004―2010年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不断上升,但在2011年整个流域的水质出现下降,之后有所上升,到达最好水平,而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在2010年之前一直优于全长江流域的水质状况,但在2011年之后,省域断面的水质状况不断下降,远差于前几年的水质水平,2011年省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仅为78.7%,远低于2010年的95%,这也直接造成了长江全流域的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为80.9%。

另外,通过表1还可知,在2011年之后,长江流域域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低于全流域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这表明长江流域的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重污染企业设置在两地的交界处,将水污染物排污的外部成本转嫁到处于本地区流域下游的地区。其原因是我国的环保体制为属地管理,也就是说环境执法不能跨界,这使得交界处带来的水污染责任难以确定。位于上游的地方政府这样的行为选择,不仅可以将有限的环境治理资金用于其他能够更好的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中,还可以通过污染企业的税收以创造更多的GDP和财政收入。

(二)长江流域各省水污染治理状况分析

本文借鉴赵琳等[16]对长江经济带的划分,选取四川、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9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状况进行分析。表2显示了9个省级地方政府2010―2012年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和环境治理投资在环境基建和工业污染治理两方面的使用比重。

通过表2可知,长江流域各省的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大部分低于全国水平,各省在创造较高GDP的同时,对环境治理的投资相对不足,而长江流域各省市的环境治理投资更多的是用在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这是因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改善地区投资环境,争取到更多的经济投资从而带来GDP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比例则非常低,特别是在2011年和2012年,长江流域各省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方面的平均投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而工业污染治理的平均投资比重低于全国水平。

通过对长江流域各省环境治理投资的分析,可以得到有限理性的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偏好为: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选择是不断加大对能够直接带来政绩和投资项目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地区的GDP和财政收入水平。但诸如城市排水投入、园林绿化投入和市容卫生环境投入等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投入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的。他们对于明显具有正外部性的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则选择搭便车。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选择无法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这与本文第三部分博弈分析的结果一致。

除上述原因外,审计署于2009年10月28日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中还列举了三条水污染治理中的不规范情况: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在我国其他领域的环境污染治理中同样会存在这三种状况,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治理投入的效率。

通过对长江流域水污染和治理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障碍主要有: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和有限理性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双重身份的权衡中通常会偏向地方利益,使得许多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各种“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几乎不会主动地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更有部分地方政府为降低本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而将污染转嫁到其他地区,造成更加严重的污染事故。二是跨界环境保护体系权限模糊,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以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为例,虽然设立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某些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流域管理机构检查其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状况,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责,但在处理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上基本上是无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这致使地方政府在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相互推脱、争执不断,造成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多地区参与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进行了理论讨论,结果表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中的纳什均衡状态与帕累托最优状态相背离,两者的背离程度随着参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地区个数增加而增加。并通过对长江流域7省2市的水污染治理博弈的经验分析进一步验证了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因此要实现整体环境质量的提高,就需要每个地区能够真诚合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切实承担起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为避免环境治理中出现“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本文建议:

1. 建立基于区域分工与合作的跨区生态补偿体系,争取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要将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政府补偿和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市场补偿方式结合起来,形成“财政转移支付纵横交错,市场补偿穿插其中”的网络式生态补偿体系,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方面带来的问题。纵向补偿指的是中央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横向补偿指的是受益区政府或企业向保护区政府或企业支付生态产品的使用费,这里主要是不同区域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市场补偿是指通过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平台,实现受益区企业和保护区企业和居民自由平等交换,包括受益区企业给保护区居民和企业提供资金补偿、技术援助和项目支持等,相应地保护区居民和企业要给受益区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和服务,还包括受益区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费等。

2. 明确跨界环境治理产品的产权归属,引入市场机制。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现阶段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标准确定方面的限制,造成生态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准确评估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生态服务进行补偿,但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市场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在生态补偿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激励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市场机制的参与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态利益共享及责任分担机制。

3. 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监管。一是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应是包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任务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并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考核比重。只有构建包含生态保护的绿色GDP政绩考核体系,将自然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框架中,才能调节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之间的选择偏好,增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二是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负责、环保部统一领导的环境治理与监管机构,剥离当前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国土资源系统掌控的有关环境治理职能,实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自下而上垂直领导,打破属地管理,实现跨界环境执法。三是环境评价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确保环境评估的客观性和透明度,为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项目支持、交易辅导等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杰,刘斌.环境规制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的经验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14,(3):44-56.

[2]D′ARGE R C.On the economics of transnational environmental externalities[A].In Mills,E.(ed),Economic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M].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5.

[3]RUEFF L E.The economics of transnational pollution [J].Economic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1976.

[4]MALER K G.The acid rain game[J].Studies in Environmental Science,1989,36:231-252.

[5]SILVA E C D,CAPLAN A J.Transboundary pollution control in federal system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97,(2):173-186.

[6]BáRCENA-RUIZ J C.Environmental taxes and first-mover advantages[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6,(1):19-39.

[7]YANASE A.Global environment and dynamic game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an international duopoly[J].Journal of Economics,2009,(2):121-140.

[8]Zhao L,Qian Y,Huang R,et al.Model of transfer tax on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in China’s river basin[J].Operations Research Letters,2012,(3):218-222.

[9]赵来军,李旭,朱道立,李怀祖.流域跨界污染纠纷排污权交易调控模型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2005,(4):398-403.

[10]易志斌,马晓明.论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J].社会科学,2009,(2):20-25.

[11]赵华荃.遵循客观规律,推进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J].管理学刊,2014,(4):31-40.

[12]常云昆,肖六亿.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89-95.

[13]胡鞍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J].经济研究参考,2002,(20):12-20.

[14]OLSON M.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economic growth,stagflation,and social rigidities[M].Yale University Press,2008.

第9篇

【关键词】出口贸易;环境污染;影响分析

在我国出口贸易不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行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废水等也在不断的增加,总体的环境状况正在恶化,而在出口贸易中并不能直接的表现出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负面不利影响,实际上我国的外贸发展的成本正在逐渐的增长,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在今后的出口贸易活动中,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策略,减少对环境的伤害。

一、我国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一)我国出口贸易呈粗放型增长模式

我国出口贸易活动的规模正在不断增大,2007年的出口贸易总额就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达到1.2万亿美元,2010年这一数值更是达到了1.57万亿美元。从这些数值可以看出,货物出口贸易行业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其贸易年均增长率也达到了20%以上,增长飞快。行业中,外贸出口的依存度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经济增长更多的需要依赖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主要还是呈现一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我国在出口贸易中所涉及到的商品数量以及种类都是最多的。不过其中属于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自主品牌的商品种类比例却比较低,有很大一部分产品之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主要是依靠的低廉的价格。出口货物中大多数都属于资源消耗大、污染程度高的行业的产品。也可以说,我国的出口贸易具有高投入、高污染、低效益的特点,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环境及资源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二)服务贸易滞后,物流行业污染严重

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程度正在不断扩大,不过服务贸易的规模与货物贸易相比还较小,逆差明显,我国的服务贸易仍以传统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在这一领域,运输、旅游以及其他商业服务行业在整体的服务贸易中占据的进出口总额是比较大的。在运输行业的发展中汽车尾气污染逐渐加重,旅游行业产生的垃圾对环境也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新发展起来的金融、信息等的绿色贸易行业所占据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对环境保护带来的正面影响威力不足。这就造成了在服务贸易额逐渐增长的同时,服务贸易结构并没有为绿色贸易的发展做出太大的贡献。

现代物流行业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迅速,物流行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年均增长速度惊人,在这种行业繁荣发展的状态下,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不断加重。物流行业中的运输、包装、装卸等工作环节都会对环境造成或多或少的污染。尤其是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以及使用难以处理的包装物等问题比较普遍,浪费资源的同时对环境的污染也愈加严重。运输工具不够先进也会增加燃料的消耗,对外排放的有害气体也更多。

二、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优化出口贸易结构,促进清洁生产

在我国的各种出口贸易行业中污染密集型行业比例大,工业废气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出口贸易额的增长相对一致,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政府需要对绿色环保行业的贸易发展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等清洁行业的快速发展,而对于那些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贸易发展则应进行适当的限制,让出口贸易的结构更加合理,朝着绿色化、清洁化的方向发展,使得我国的出口贸易获得更加健康的发展。

清洁生产的实现需要加大绿色技术的投入力度,不断的探索有利于生态环保发展的高新科技。让各种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减少生产环节造成的浪费,这样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会降低。另外还应该不断寻找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品,减少对相关资源的消耗,使当前的资源短缺状况逐渐的得到缓解。

(二)积极发展绿色物流,加强环境合作

绿色物流是指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利用先进物流技术和实施运输、包装、装卸、流通等物流活动,在国际大力推进绿色物流的形势中,我国也应积极发展绿色物流。对物流行业中的运输、包装、流通等各个环节度加强绿色化的管理,逐渐实现与国际绿色物流发展接轨。产业内出现的污染成本降低了,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成本也会随之降低,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及环境共同的健康长久发展。

现代经济发展中,人们对环保问题更加重视,环境合作范围也在逐渐拓展。我国环保技术发展还不完善,在今后的贸易活动中,我国应积极加强与贸易伙伴之间在环境技术方面的合作,比如美国、欧盟等,这对于全球与区域环境的友好协调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对于我国出口贸易及环保产业的现代化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效果。

三、结束语

我国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视,政府需要加强重视与管理,尽快的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将现代社会所提倡的节能、绿色环保的理念彻底的贯彻到出口贸易领域之中,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管理效果,实现出口贸易活动的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伤害,这对于国际贸易的健康、长久的开展也是非常有利的举措。

参考文献:

[1]孔淑红,周甜甜.我国出口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12,08:108120

第10篇

一、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原因分析

1. 不同水产养殖模式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水产养殖的过程中,主要有三种模式:淡水池塘养殖模式、工厂化养殖模式和网箱养殖模式。①淡水池塘养殖模式,其内部水体的总体稳定性及水体的自身净化能力不强,同时该种养殖模式也是一种高产高密度的养殖方式,其内部经常伴有过多的水生动物粪便及残饵,这些有机质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会引发水体富营养化及水体缺氧,一旦产生上述问题则易导致水产动物成群死亡,诱发水体内部浮游植物短时间内疯狂生长,从而导致水产养殖的失败。②工厂化养殖模式,是通过外部进行饲料和鱼药的投放,其内部水体会得到及时更新,但水产养殖产生的废水往往直接排入附近的水域,废水中所含的大量磷、氮等相关物质会给附近水域造成较大的污染,引发附近水域的富营养化,也有可能引发赤潮。③网箱养殖模式,该模式主要是为实现对于一些大水面的利用,通过设置一定的网箱来实现对于水产动物活动的限制,该模式养殖的环境与外部水体环境相连接,网箱养殖投入的鱼饵、鱼药等相关物质除了给网箱内部水体造成影响外,还会给其之外的水体造成一定影响,增强了整个水体富营养化程度,容易引发整个大水面的赤潮,造成严重的水体环境污染。

2. 水产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宏观原因分析

首先,国内的水产养殖行业内部不论采用何种养殖模式,其内部往往伴有高密度产业分布局势,在具体的养殖过程中,为实现同期利润的最大化,将不断扩张自身的养殖规模,大量投入养殖资源,整个生产方式仍以粗放型为主。在养殖过程中放养的密度远远大于该水体环境所能承受的最大值,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养殖人员为了水体的清洁,不得不频繁更换水体,造成大量的污染水体外排,从而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次,现阶段水产养殖人员环境保护意识较差,部分水产养殖人员虽认识到环境保护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未采取有效措施去预防环境污染。例如:国家虽然提倡使用配合饲料,但是价格低廉、环境污染较大的鱼饲料仍被大量使用。同时,虽然国家在整个水产养殖用药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盲目用药和用违禁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都对养殖环境带来了危害。 最后,相关部门对水产养殖管理力度不够,很多地区在水产养殖选址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留下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同时很多水产养殖人员对于水产养殖技术及必要的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措施了解的非常少,仅仅通过观察周围人如何进行水产养殖后自己就进行水产养殖,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家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的表现。并且在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水等相关物质的排放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随意排放情况非常普遍,从而引发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降低水产养殖对环境污染的对策分析

1. 构建完善的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管理

构建完善的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和从业人员。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首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对特定区域进行全面的水产养殖审核,确定其所能承受的水产养殖数量、水产养殖规模及最适应的水产养殖模式。然后,健全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对申请水产养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的水产养殖技术、装备的审核,在整个审核过程中要对其水产养殖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才能颁发相关许可证件。此外,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内的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进行突击检查,包括生产规模是否符合先前核定的标准,其采取的环境保护策略是否在运行、运行情况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出现超标情况,一是令其立即整改,二是对于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有效策略进行处理,三是对于性质较为恶劣的立即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2. 增强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工作,提升水产养殖人员的整体素质

现阶段国内很多地区从事水产养殖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这给整个水产养殖过程中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带来较大难度。因此,全面提升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的整体养殖技术水平非常重要。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水产养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养殖规模、不同的养殖区域进行强制性的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工作,从源头上提升水产养殖整体的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合格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水产养殖人员不能继续从事水产养殖工作,给予考核通过的水产养殖技术人员颁发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水产养殖质量检查的组成部分之一。整个培训过程中应对水产养殖技术人员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不同水产养殖模式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全面培训,此外,对于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投喂养殖饲料等关键性的技术进行全面的培训考核,保证整个水产养殖饲喂的合理性,降低过多的饲喂或其他不合理的饲喂方式给整个环境带来的影响。引导水产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帮助其在自身的养殖范围内建立完善的环境预警评价制度。同时,引导水产养殖人员尽量少用或不用相关的化学试剂,减轻给环境带来的污染。

三、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保险机制;强制性;困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特征为损失补偿和风险分散,通过保险机制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及时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极大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帮助企业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将不确定的损失赔偿变为确定的保费支出;通过保险公司积极的风险管理,有利于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提高社会整体环境保护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繁荣发展,我国虽90年代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却呈现出明显的需求供给不足。本文将基于保险人的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实施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

1.经营风险高

企业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清除污染物所付出的费用一般都十分巨大,从西方各国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过大,而且承保范围比较窄,导致其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并不热衷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另外,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尚不成熟,自1980年恢复开办财险业务至今,也不过短短30年,缺乏相关的经营经验,再加上与环境污染损失相关的历史数据不足,为保险公司产品的风险评估与定价带来困难。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企业是作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此类企业均具有较高的环境污染风险,且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损失也相对较大。目前为止,我国51家财险公司中仅有7家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附加险(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地财险、中华联合、平安、华泰、长安以及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热情度一般。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导致国内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给不足的另一个原因就是需求不足。一方面,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并没有把保险作为风险防范的工具,小企业资金不足,事故发生后往往转向政府,大企业认为自身财力雄厚,可以应对污染赔偿问题,还有部分企业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不愿投入资金购买防范环境风险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环境污染相关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多数企业在造成环境污染后将相关的损失转嫁给政府和社会。

二、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历史悠久,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现之前,综合赔偿责任保险就承保突发环境事故,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和损失数据,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其次,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再保险机构,尤其是规模大、资金充裕、风险管理经验充足的跨国性再保险公司,使环境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充分的转移和分散。另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稳定,金融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宽泛,通过使用各类金融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将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降低了保险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反观我国,保险起步晚,缺乏历史数据,再保险市场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受政府管制,致使我国保险业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稳健经营,费率厘定过高,形成了产品需求、供给的恶性循环。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价和损害赔偿缺乏指导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如国家尚未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并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而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一样,如若没有统一的标准,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规模效益,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让小规模保险公司退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不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与推广。此外,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因此,相关环保标准的缺失,已经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程度和政策目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保证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广,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在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并强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其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等,不仅可以吸引更多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增加产品需求,也能激励保险公司积极进行相关产品开发,风险防控,并且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加产品供给。最后,国家应尽快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解决产品的定价及损害赔偿难题,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

参考文献:

[1]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J].环境经济,2011(5):23-35

[2]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J].保险研究,2009(5):89-94

第12篇

关键词 农村环境污染 防治 法律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所以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农村环境的破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还制约着农村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农村小康社会的实现;有利于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民生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长久稳定,同时对我国整个环境安全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有着加剧的态势,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剧,随着对环境污染较小的传统农业的逐渐淘汰,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迅速,由此带来的因为化肥、农药和农业地膜等的大面积使用使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二是养殖业废弃物逐渐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人们生活提高的一方面体现在对于畜禽类肉蛋需求量的增加,随之带来的是畜禽养殖的规模化发展,畜禽粪便等严重影响了养殖场所周边的环境;三是乡镇企业生产带来的污染依然严重,一般的乡镇企业缺少筹划,缺少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的乱排乱放使得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日益加剧;四是城市污染有着向农村转移的趋势。

2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近年来,随着农村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相关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发展,有关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虽多,其中大多数内容却并不能适应农村环境的特点,无法有效地防治农村环境污染。

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法律方面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农村农民环境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我国农村环境中的广大农民的环境守法意识较差,我国大部分农民现在的首要任务依然是养家糊口,关于环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为了降低生活成本,增加农作物产出量而污染环境。二是农民缺少环境守法的客观条件,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环境的基础设施严重匮乏,绝大多数村庄是没有相应的诸如垃圾桶、垃圾站等环保基础设施的,我们很难要求农民在这种环境下不去随地乱扔垃圾,这必然会加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恶化。

2.2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缺陷

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另外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是政策性的文件,没有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法律地位不够;农民环境权利缺乏法律保护,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但是我国宪法未将此权利写入其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使得农民的环境权没有得到保障;此外地方环境立法的不足也阻碍了农村环境立法整体向前的道路。

2.3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着缺陷

一是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环境执法机构不仅包括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还包括行使环境监管权的其他部门,交叉过多,部门过多,使得执法权利不统一,执法混乱;二是环保部门缺少强制执行权,减弱了环保法规对违法企业的震慑力,降低了执法效率;三是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降低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效率;还有就是就算农民有了环保的意识但是鉴于我国公共资源有限,经济条件压力较大,就算知道焚烧秸秆等现象会污染环境也会选择从众的做法,因为其它处理秸秆的方式成本太高。

3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

3.1提高农村相关主体环境法律意识

可以采用循序渐进和部分农村先行的方式在相对富裕的农村地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在他们之中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更新他们的环境保护观念,在受到侵害时能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对于在农村受教育的小学生、中学生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在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

3.2尽快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和思想,打破传统的环境保护立法思想,有政府权力的注重转向公众参与的注重,确立公众参与原则。由重视事后监督转变为重视事前的监督。

推动公民环境权入宪,修订《环境保护法》,从中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条款,比如对目前常见的生活垃圾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并增加相应的违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条款的法律责任,由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制定相关单行法,对环境权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立法,还要根据各地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所以各地区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先行出台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和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