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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时间:2023-07-19 17:31: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第1篇

县委组织部:

林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引导村集体加快发展集体林业经济,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支持村级集体发展多种经济。认真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公益林补偿、低效林改造、长江防护林、森林抚育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发展柑橘、板栗、核桃、茶叶、小水果、日本落叶松等多种经济林,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在政策应许的前提下,在计划安排和资金扶持上优先安排,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版块和实力。

二、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激发村级集体经济活力。以村集体林场为依托,积极为村级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融资服务,支持村级经济组织和林农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开展小额贷款贴息,有效盘活林木资产。以资金、技术、产业链为纽带,扶持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支持村集体和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和林下产品加工相结合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

三、落实惠民强林政策,推动村级集体林业经济发展。严格执行“两金”减免政策,切实减轻涉林负担。利用现有林业项目支持村集体建设经济林基地或用材林基地,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支持村集体成立林业造林公司和林业劳务合作社,积极参与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多渠道增加村集体收入。对村级集体的现有荒山荒地、低产林、中幼林,优先安排林业发展计划,对村级管理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创新林业服务方式,促进村级集体林业经济发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服务职能,切实做好村级集体林业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指导、产品销售服务、政策法规宣传。大力推行“服务”制,对破坏村集体森林资源的各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建立健全村级集体林业资产流转制度,规范资产流转行为,防止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和浪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体经济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发展村级集体林业经济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细化措施,稳步推进。建立与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村集体做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集体林业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开展林业专业知识、实用技术、法律法规和惠民强林政策培训,提高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激励机制,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对乡镇站所负责人和村组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

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科学合理地规划__村建设,根据县镇两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们采取走村入户的方式对全村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汇总成表已上报,现根据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__镇__村20__年发展计划:

一、主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学教活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围绕结构调整工程、农民增收工程、农村康居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坚持“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统筹发展思路,走科学发展道路,使新农村的建设规划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尊重民意,切合实际。遵照市委关于农村牧区实施收缩、转移、集中的战略部署,实施“退耕还林、禁牧闭荒、舍饲圈养、撤村收缩、人居集中、劳务输出、逐年迁移”等一系列发展思路,逐步建立“以商富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发展机制,加快农民增收、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二、发展计划

1、退耕还林10000亩;

2、在上级帮扶单位的支持下,勘探水源,为修建机井,并将部分较为平整的耕地逐步改建成水浇地而作好前期工作。

3、积极争取内蒙古赛阳牧业有限公司的支持,为舍饲圈养作好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更新观念,走科学喂养之路。

4、坚持以“以就业为导向”的人口转移培训方针,有针对性的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以农民工为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以此促进人口转移就业的顺利开展。找准农村人口转移就业工作的突破口,结合本村实际,做好农村人口转移的基础工作。

5、与镇、县、市三级人口转移部门建立人口转移、劳务输出信息联动制度,根据劳务输出意向,到户搜集和宣传供求信息,广泛、深入、准确、灵活地做好供求信息的传递,保证信息通道的畅通。

6、搞好弱势群体的五保,低保、医保工作,并大力推广社保,使农村居民的生活能够达到最起码的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运用经营城镇理念,加快村庄建设步伐,积极发展村经济,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加大建设投入。

(二)充分调动本村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新农村,广大农民既是受益者,更是主力军。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中,要深入了解农民群众的所想所需,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群众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励办大事。

(三)积极争取并加大对口帮扶单位的支持和力度,争取外来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保障资金到位,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范围。

(四)推进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先进的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们要切实加强__村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村居环境。

(五)把党的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结合起来。我们一切事业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党,,!关键在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按照“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要求,发挥好村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的作用,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调整党员结构年轻化,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全村党员成为推进__村新农村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为村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3篇

矛盾和问题

一是矛盾纠纷和群体上访呈多发态势。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和土石方开采等工程建设矛盾十分突出,化工、造船等主导产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由此引起的拒签征迁协议、阻挠施工等时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持续增多,总量呈上升趋势。

二是农渔民劳动就业面临很大压力。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中许多人失去年龄优势,文化程度低,缺乏就业技能,而有些人又贪图安逸、怕吃苦,对工种、收入要求偏高,转移就业的困难较大;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年富力强,能吃苦、易管理,用工成本低廉,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优势,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形成排斥作用,尤其是一些外来项目业主在后勤服务等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也招收老乡及其他外来劳动力,使当地被征地农民丧失就业机会。

三是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亟待配套完善。我区大型项目比较集中的北部地区农村社会发展滞后,公共服务设施落后。面对大型项目的发展需求,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配套服务业显得严重发展不足,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接纳新居民的能力亟需大幅度提升,农村菜场、道路、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邮政、电信、金融等设施,均有待在近期内加强改造和建设。

四是外来人口管理急需加强。目前全区外来人口数量已达10万人以上,其中大部分分布在各大工业项目所在的农村,存在居住分散、出租私房管理松懈、计划生育监控困难、社会治安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日益加快,外来人口还将不断涌入,势必给农村社会治安管理持续带来巨大压力,建立完善外来人口管理体制机制已迫在眉睫。

原因分析

一是舆论宣传不到位。基层缺乏主动开展项目宣传的意识,宣传方法过于简单,过程流于形式,舆论导向作用不大。干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百姓的意见无处表达,疑问得不到解析,对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和政府的政策措施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这一状况,导致项目建设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加上部分百姓听信误传谣言,或受到煽动,导致矛盾产生、激化,乃至引发。

二是社区干部工作能力不适应。社区干部机关化现象比较明显,缺乏踏实肯干的工作责任心、持久稳定的工作热情和耐心细致的工作策略,平时不注意深入普通群众,对于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不多,不注重学习,对于科学知识、政策法规了解不深,特别是一些社区主要干部,面对矛盾纠纷,不敢迎难而上,不善于稳妥化解,无法发挥社区干部作为排解基层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面对农村经济社会变革,显得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不强、发展思路不清、闯劲不足,不能带领百姓致富。

三是补偿保障机制存在缺陷。项目征地、拆迁、施工等过程使周围百姓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与百姓为项目建设所做出的这些贡献和牺牲相比,现行的补偿、保障措施显得有些无力。目前,我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执行补偿标准不统一;土地实际价格与征地补偿价格差距较大,存在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合理,有的乡镇甚至仍有克扣集体补偿款的现象;失土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失海失滩渔民社保制度尚未建立,百姓的利益要求与现行补偿、保障机制无法对等。这是造成群众对项目建设不理解、不支持的关键原因。

四是企业社会责任心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往往注重建设进度,忽视安全生产;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注重引进人才,忽视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与社区交流沟通不足,支持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社会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增强。

对策与措施

项目建设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全局,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抓项目建设,实际上就是抓发展、抓效益、抓民生。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抓好大型项目建设,对发展地方经济、提升区域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了减少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大型项目建设和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必须探索建立系统、完整、有效的配套措施及相关机制,协调好大型项目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好项目、农村、农民等各方面的利益。为此,我们探索建立了由乡镇干部、社区干部、企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组成的相关工作机构。

建立社企互动的协商沟通机制。在社企联合工作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加强社区和企业互动合作,密切乡镇、社区、企业、群众四者之间的沟通联系,使彼此增进了解、互信互谅、化解矛盾,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一是实行社企联席会议制度。社企双方就发展合作事宜、矛盾纠纷问题以及社企间其他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恳谈交流,消除隔阂,达成共识。遇有重大活动、重要事项,事先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最大可能地取得对方的认同和支持。二是实行项目听证制度。实施项目建设,或者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新工艺改造,事先邀请有威望的村民代表参加听证,实事求是地向村民公布项目内容、产品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明确地向村民表明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举措,考虑村民合理的要求和意见,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村民对企业的信任度。

建立正确有力的舆论导向机制。坚持从基层和源头抓起,着力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和谐发展的舆论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配合、支持和参与大型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一是构筑良好沟通平台。乡镇、社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设置村民接待日,举办讲座,入户走访,开通咨询热线等途径广泛听取百姓声音,深入了解民意,及时把握民生需求的发展变化,同时让群众有序参与公共问题决策。二是深入细致地开展舆论宣传。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未来美好前景,宣传大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发展意识,算大账、谋大利。准确把握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进一步加强项目入驻前的宣传工作,对于征地、拆迁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

环节,要将相关政策和法规宣传透彻。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对于个别人,要坚持用法律、政策攻其心。加强舆论应急引导工作,完善舆情分析、信息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某些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准确权威消息、公布真实情况,表明政府的立场态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保障机制。化解项目建设和百姓之间矛盾,关键是要维护百姓的根本利益,既要从政策层面加强保障,也要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行灵活多样的补偿和保障方式。一是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政策。征地利益分配不合理问题,是损害农民利益的根源所在。我区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已经无法有效保障现行物价条件下失土农民的生活质量,必须从政策上予以调整和规范。应当根据我区实际状况,逐年适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积极争取提高集体山林矿山开采工程资源出让金收取额度,并在乡镇、村分成中更多地向村集体倾斜;进一步规范补偿款发放行为,减少发放环节,做到公开透明;逐步平衡区域补偿标准,建立相对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助贫、帮困服务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关注失去部分土地农民、失滩失海渔民等群体的利益,全面增强各类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能力。三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农渔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尽可能地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设立爱心基金,用于救助弱势群体和改善老年人福利待遇,把改革开放的成果直接回报给普通百姓。

建立农渔民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一是建立农民就业促进机制。项目投资洽谈时,将征地企业解决一批被征地人员就业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具体形式和内容。建立完善企业用工服务平台,加强企业用工与农民就业信息互通;优先安排失土农民、拆迁安置户和40、50人员从事企业后勤服务。建立“企业出订单、政府来买单”的培训机制,积极与职业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着力打造技工培养和培训综合基地,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订单式培训、创业培训,全面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二是积极鼓励支持农民创业。大力宣传依托项目创业致富的典型例子,激发村民创业热情。实施项目援助、规费减免、贷款担保、创业奖励等优惠政策,推出一批“黄金创业项目”,鼓励和引导农民自主创业。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帮助和指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现代高效种养农业。加快农村配套服务业发展,扶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三产用房,并优先租赁给失土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创业实现就业。

建立农渔村规划建设衔接机制。通过工业园区与城镇、企业与农村之间加强规划衔接,实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充分整合空间资源,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渔村生产生活环境,为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区创建做好铺垫。一是抓好规划。把工业园区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统一规划,切实按照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努力实现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统一和衔接。抓好具体项目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百姓的利益;新农村建设规划要为项目的发展提供资源、交通、服务等各种配套设施,尤其是在社区和企业交接区域,要特别进行科学详细的规划,使社区和企业融为一体。二是统筹建设。工业园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实现共建共享。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也要同农村经济建设相协调,整合社区和企业资金和力量,统筹安排企业职工公寓、农渔民拆迁安置小区等生活区建设用地,增强人口集聚效应;统筹实施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发展餐饮、娱乐、住宿等配套三产服务业,增强项目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互支撑力度,实现共同发展。

第4篇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破”在眉睫

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管理制度表现在:在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条件下,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城市政权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非农业户籍的居民,而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农村政权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农业户籍的村民。在城乡各自封闭的管理系统中,街、乡政府履行着对自管人甲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方面城乡结合部内有些建制镇政府其实已经具有了城市政府的地位与作用,但还充当着农村管理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一些城市开发区政府本来就是由过去的乡或镇政府直接转变而来,其自身的职能和作用还局限于农村管理政府的角色。

在街道与乡镇并存的行政体制下,国家财政与集体经济并存。在市政建设上表现为,同一片区域中,一方面部分市政建设纳入城市统一的市政建设规划中,有国家财政支持,管理有序,基础设施(路、水、电、暖)比较完善;另一方面农村部分基本不存在“市政建设”,只有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靠村组织自筹资金解决,基础设施相对贫乏,市政建设落后。在经济活动上表现为,一方面街道办事处的资金归属财政分配,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经济来源和分配的不一致导致同一片区域从面貌外观到人员归属的巨大差别,交错复杂导致各种问题。这也是造成“城中村”及“村中城”现象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城市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城市化率平均值已经达到44.9%,处于城市发展最快时期。但农村经济发展则相对滞后,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民增收困难,城乡发展失衡等问题突出,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不仅阻碍了现代化经济一体化和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发展,也成为了划分城乡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身份对立的横亘。统筹城乡发展,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及城乡体制创新。已经成为中国今后拉动内需增长、调整经济结构、缩小贫富差距的核心问题。

对此,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给出明确方向,“推进城镇化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为重点,改善城乡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重点地培育一批综合承载能力强、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使其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增长极”,成为2009年经济工作重点。

城市扩张寻求新的发展模式

毋庸置疑,城市化进程让长期以来束缚中国经济发展走向一体化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走向解冻。促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资源向城市转移,使农村人口市民化,将农村务工者输送到城市当中的二、三产业当中,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劳动资源配置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同时为拉动内需增长提供持续动力,形成相互助推的平衡发展模式。

但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城市发展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较大,占总人口的56%,对于如此庞大的农村转移来的剩余劳动力,在现有的大中型城市并不能完全被吸纳。于是,城市化进程发展带来的后果,一方面使得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务工,属于城市中庞大的低收入人群,往往不能参与分享城市化进程成果,被看作是城市的“边缘阶层”,但他们却是城市中庞大的流动居住群体,长期以来甚至一部分临时流动人口还转化为了常住流动人口,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城市交通拥挤、流动人口庞大、城市“夹心层”人口住房问题、城市产业布局失衡等各种类型、不同程度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外来人口的增加,使得原有的城市核心承载功能降低,很多人甚至很多原有的城市居民,为减轻压力、提升居住品质有了主动郊区化的置业理念,甚至有人在乡村置业、生活,出现了“逆城市化”的现象。

面临一系列日益凸显的城市问题,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开辟城市新区、城市新城等。例如,上世纪90年代的广州洛溪板块,是中国最早呈现的郊区小镇形态,其初始功能为缓解广州中心区居住压力、改善原有居民生活环境及优化相关资源配置等问题,后来扩大为“华南板块”,并于2007年正式升级为番禺新城。与此同时,北京、上海等地也纷纷涌现出不同模式的城市新区,如望京新城、浦东新区等。从城市发展规划的角度理解,城市发展正逐渐走向“中心城区+卫星新城”发展模式。现今,此种新型城市扩张发展模式已经在全国很多地区得到发展、推广并升级。例如:天津滨海团泊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正在运作的天津团泊新城项目,作为天津距离中心城市最近的新城,在规划中更进一步强调自身开发的节奏和脉络:以创意产业为主线、以体育产业为先导,发展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现代设施农业,最终将发展成为生态体育新城,并承接天津市举办2013年东亚运动会足球、网球、冰上、水上项目等比赛场馆的需求,同时弥补了天津市网球、冰上场馆的缺失。由此可见,建设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生态宜居新城,不仅可以满足不同收入、不同人群的需求,同时也将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

按照思源置地对新型城市扩张发展模式研究的结果,从人口密度的维度划分,暂且可划分为“城市五级”。城市一级,即城市核心区,将作为居住聚集区,承载工作、休闲、娱乐、教育等功能,人口密度最高一般在20-30人/亩;城市三级,即郊区小镇一般大多分布在中心区10-15公里的范围内,居住构成多依赖于原著居民和少量外来移民,人口密度通常保持在8-10人/亩;社会主义新农村则是在自然村落基础上,辐射少量区域边缘居民,人口密度通常比自然村落的3―5人/亩略高,通常为2―3人/亩。

村镇建设须解决四大难题

在城市化促进乡镇发展的同时,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也尤为重要。按投资方式划分,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村集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二是村集体自主开发;三是村集体和村民共同投资开发。如按改造方式划分,又有两种:一是就地边拆边建;二是异地先建后拆。再按结合方式划分,主要有三种:一是与卫星城建设相结合;二是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三是与中心村建设相结合。

目前的乡镇主要以村集体自主开或村集体与村民共同开发,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项目启动缓慢。项目启动缓慢的主要原因又有三个方面,一是村集体资金缺口过大,无法开展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二是当前政策支撑不足;三是项目的审批过程太长。

第二:规划指导不力。改造后没有腾退出土地、新村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第三:农民对上楼有不安定感。

第四:特殊区域的绿化隔离带的特殊政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等,如商品房开发过度、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制造协议出让土地机会等等。

理解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将为城乡土地管理提供有利的环境。

从世界范围讲,冠以“新农村建设”的国家农村发展计划不少。韩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新农村建设,不过那是一个军政权在很大程度上为战争服务而组织的改革。30多年来,这种以钢筋水泥建设农村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而全人类都进入了可持续发展的新轨道。农村建设代之以绿色为主调,以提高生活质量为核心,在不割断历史的前提下,以“至下而上实行民主参与”的方式来进行,凸现城乡差异化。现在,欧盟正在大规模地建设其农村。现在的欧盟包括25个国家,人口为4.568亿,地域面积为390万平方里,人口和地域面积均约为我国的三分之一。今天,欧盟50%左右的人口居住在占地域面积90%的农村地区。

今后10年有3亿农民迁入城市

第5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的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乡镇、有关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农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1、县农业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承包地,在承包到户和招标等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享有优先经营权;退耕还林项目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2、县畜牧部门:优先鼓励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购买畜禽,繁育良种,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并无偿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举办8-10期养殖技术培训班。

3、县水利部门:(1)免收承包鱼塘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水利费用,其它用水项目的水利收费按政策予以优惠。(2)在兴办小企业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办理。

4、县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实行优先,根据家庭贫困状况适当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5、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务工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职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进城务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劳务输出时减收中介费50%。

6、县农机部门:对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联合收割机手培训、修理工培训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培训费用的30%;对办理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规费的30%。

7、县工商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给予优先注册登记。

8、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养老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9、县保险部门: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问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保费补贴。

10、扶贫开发部门:按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扶贫信贷资金,优先用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积极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切实做到扶贫到户;对低收入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返贫。

11、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在开展青年志愿者送温暖活动等各项帮扶活动中,要重点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倾斜。同时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供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

12、县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就医时应优惠照顾,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费用减免20%。

13、县电业部门:电业部门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用电,用电量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私营企业,应优先给予电力保障。

14、县土地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时土地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15、县城建部门:计划生育家庭需要建筑时,城建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减免20%的费用。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三)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由文化、文艺部门联合编排一批婚育新风文艺节目,定期在各乡镇、村进行巡回演出;由人口计生部门编印婚育新风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的计划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四)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村,随访服务上门。融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行风评议,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一)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级,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对管理服务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对策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9亿人口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探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养老形势不容乐观

从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来说,农村养老必然发生由以家庭为主向以社会为主的转变。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国自1991年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十几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无论与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发展相比,还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较大距离,还有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人口进人城市,农村的年龄结构出现了“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这意味着农村的养老赡养系数明显提高。因此,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将使年轻人的负担沉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这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农村居民老年生活问题。

2.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逐步弱化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基本养老方式,家庭在老年人口经济供养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使得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结构出现了变化。随着计划生育的实行,家庭小型化,即“421”家庭结构成为了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家庭小型化也就意味着家庭成员所面临的风险不易分散,在养老系数上表现为赡养系数的大大提高,再加上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也大大削弱了家庭保障的功能。

3.农村经济基础薄弱

在农村,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而土地保障功能日益弱化,首先,我国人多地少。同时耕地的可比产值越来越低,农产品投人大、产值较低。其次,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原有的依靠土地进行养老的农民变得举步维艰,难以维继。

4.法制不健全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法规源于民政部出台的法规,缺乏立法的权威性。同时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农民的社会养老的权利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导致实际工作中体制关系难以理顺,法律责任不明确,政策尺度难把握。

二、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1.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长线工作,很难在短期内体现领导的政绩,因此一些地区的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项工作只靠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政府必须要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把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才有可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现行的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没能推广,已开展的一些地区目前也陷入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进行调整,以充分体现其社会性特征。具体办法应是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集体资助比例,而且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同时,考虑到农民自身的养老保险意识较差,为此必须扩大宣传,积极鼓励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真正适合农村实际,并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就能得到全面推广,从而成为农村老年人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

2.加强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模式建设

要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倡导农村社会养老生活保障的文化心理,通过每个月锁定的社会养老金的支持,减缓农村家庭生活负担和养老压力,使农村老年人也能享受到与城里人一样的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应以社会保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以家庭养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精神依托,将两者优点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出我国特色农村养老文化,以利于加强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加速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最难的就是保费的收取。这不仅难在农民收入多数偏低,更难在农民收入多以实物或自然生产所得为主,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低,现金收入少且不稳定,难以满足保险费必须定期缴纳的基本要求。针对农民的这一特点,资金问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核心问题。由社会保障的性质所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我们广拓渠道,多形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一是要通过依靠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要建立个人账户,将集体补助额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4.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第7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经营农业生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牧、渔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建高层楼;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岗坡劣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性指标控制。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窑(厂)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新建砖瓦窑(厂)的,应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砖瓦窑(厂)用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土地。

砖瓦窑(厂)及其取土用地,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制定复耕计划,恢复利用。

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应该挖取生土,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建果园、林地、鱼塘等,而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占用。

农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水产品生产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或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地面塌陷、压占、挖损、污染、破坏耕地或使地上设施受到损失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整治或支付复垦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核减耕地。国家生产建设单位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生产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乡(镇)村集体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的土地权属不变。

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被破坏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经过鉴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核减耕地数,土地的权属不变。

第二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耕地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芜费缴当地财政,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粮食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开发单位长期使用。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百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一次性开发二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开发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时,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开发投入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农村道路、桥梁及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收回的土地,能还耕的应当还耕。

第二十六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住宅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镇规划建房,住宅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从事种植业的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定点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还必须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选址的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用地范围图,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拆迁补偿费等,统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上列(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内有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和破坏;造成阻断、破坏的,应予以修复或按规定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因堆料、运输或修建其他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另外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并制定出复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8篇

一、乡村旅游和农村区域经济

乡村旅游是在乡村地域内开展的,以乡村独特的生产方式、田园风光、人文古迹、民俗风情以及乡村生活情景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休闲、度假和学习考察的旅游活动。农村区域经济是按照自然地域、经济的内在联系、商品流向及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是特定区域农村经济整体的总称。每个区域都有其特有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特点,因而导致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布局的差异性。

二、乡村旅游产业和农村区域经济互动发展的现实意义

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表现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与第三产业的旅游业相联接,对于农业产业升级、调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稳定农村社会,增加农民收入,农户离土不离乡,就地搞接待,对其兼业、转业的技术要求不高;改变农村破败的面貌促进农民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整体提升农村地区的卫生面貌;沟通城乡,引进城市资金流、信息流以及先进的思想观念,缩小城乡差距。因此,乡村旅游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最终要实现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农业产业的区域化、专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将有限资源实现最佳配置的体现,也是农村从温饱向小康迈进的必由之路。农村经济生产的区域化,有益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标准和指导;有益于“品种、知识、科技”三大更新工程;产品易集中收购和销售;容易实现效益农业致富农民,推进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实现农村经济区域化,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基础。

三、渝西经济走廊乡村旅游业的现状

(一)宏观管理力度不够,相关政策欠缺

中国“旅游法”尚未出台,乡村旅游的发展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这方面也未能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保护和管理。这种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由发展的状况导致许多乡村旅游地发展处于自发、盲目、无序状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村旅游的发展。

(二)乡村旅游景点分散,缺乏整体规划

目前,乡村旅游的发展普遍存在投资与经营规模小、地区分布与组织形式散、项目低水平重复设置、市场竞争秩序乱的局面,地域上的分散性也给旅游线路在设计上造成很大困难。而且乡村旅游景点在很大程度上和其他旅游景点缺乏有机联系,共生性较差,极大地影响了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活动形式单一,产品深度不够

渝西经济走廊乡村旅游的主体方式仍是以观光旅游为主,丰富的农业旅游资源尚未得到充分的开发与利用。虽然已经注意到产品开发的参与性,但因对其深度挖掘不够,使旅游活动形式过于单调。

(四)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环境条件较差

尽管各乡村旅游区开发时对基础设施建设都有较大的投入,但由于乡村旅游地大都位于城市的郊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许多基础设施仍然适应不了游客的需要。

四、乡村旅游产业与农村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对策

(一)打造乡村旅游的品牌文化

在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在办好家庭旅馆和提供特色餐饮服务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和培训农民依托当地的特有资源,参与设计、开发和销售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服饰、手工艺品、特色食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提升传统农业和手工业的附加值,使更多的农民成为制作、生产旅游商品的能工巧匠,并从中得到实惠。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一家一艺”;推动接待、农副产品加工和旅游商品生产的分工,加强自主品牌深加工农产品和纪念品、工艺品的开发和生产,提升产业化水平,逐步完善乡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体系。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

科学编制乡村旅游规划,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规划实施和监督机制,加强乡村旅游规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标准化体系,建立和实施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启动准入标准、组织管理标准、基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市场营销与信息管理标准和乡村旅游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地方性标准的制定,提升乡村旅游产品质量和档次。另外,根据乡村旅游地域差异大、类型丰富、方式灵活多样等实际情况,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发展,明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

(三)加大对乡村地区的资金投入

探索推动重点地区农村旅游项目的集中招商,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参与开发和经营。鼓励多渠道和多层次筹措资金,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旅游就业发展基金。积极鼓励和引导规范各种扶贫基金和社会捐助。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开发建设机制,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业主开发为主体、社会资金为补充、项目经费打捆使用的模式,多渠道投入。在确保农民利益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鼓励农民集资入股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司+农户方式参与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导大企业参与投资开发,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四)继续加强基础设施环境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部署和推动,促进各级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延伸,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要向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倾斜,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重点是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交通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加大旅游区及周边环境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有机食品建设;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乡村旅游点房屋外表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改善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条件。

(五)因势利导起好带动特色经济

积极探索,用好用活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和土地转换等土地政策。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探索按照“城乡挂钩、指标周转”的要求,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保障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补助和奖励等办法,鼓励乡村旅游企业应用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扶持中,对乡村旅游示范点予以支持。在星火计划、863、服务业支撑计划、新能源发展计划等重大科技专项中,加大对乡村旅游的科技扶持,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科技计划,享受相关政策,用于发展乡村旅游。

第9篇

关键词:成本控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19-01

1 当前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体系。我国企业在寻找走出困境的途径时,较多考虑的是采用租赁、拍卖、兼并、破产、债转股等方法,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味寻求国家提供优惠政策来扶持,而较少考虑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运行机制,真正从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入手。此外,宏观成本管理体制不完善,检测不力,也影响到企业健全内部成本控制机制的主动性。

(2)成本控制方法简单化、片面化。很多企业盲目的追求利润,片面控制产品成本,不重视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环节的成本控制,却用降低原材料的价格或档次、降低工资费用、降低产品质量等方法控制成本。这种片面强调降低成本,忽视新产品的开发和储备的做法,的确能为企业带来短期的高额利润,却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甚至会把企业推向万劫不复之地。

(3)成本管理的权责分离。不少企业的的成本管理者角色是由其部门领导或财务人员充当,对成本的管理做到节约,却没有很好的控制。在目前的绩效考核导向下,很多企业成本管理者和决策者分离,总成本与效益奖励的变相分离,严重阻碍了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4)成本控制目标制定不科学合理、缺乏全面长远意识。现在许多企业还停留在传统的成本控制阶段,而传统的成本控制立足于短期效益,局限于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缺乏对生产经营全面的考虑。因此制定成本目标时主要依据企业内现有生产条件和技术标准,很少考虑到外部市场、顾客需求和同业竞争等因素,往往也只是由个别部门负责制定。这种成本控制目标具有一定片面性,缺乏长远的战略意识,在复杂多变、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不利于企业持续生产和长期发展,不符合现代成本控制的宗旨。

2 进行有效成本控制的几点措施

(1)组织实施、落实控制。当我们制定了成本费用、库存、损耗等预算指标后,要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否则,再好的制度、再好的预算都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做到有效控制,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外,还需要设置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这样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目标才能得到实现。而对于预算,除了编制合理的、符合公司发展计划外,还要保证其得到有效执行,这样才能真正控制成本。

(2)努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成本控制应涉及到产品的每一个阶段,作为企业,在成本的设计、采购、销售、质量成本、工作流程、资金占用、库存等方面都应做合理的控制。产品的设计决定其成本的80%,作为设计人员,除了要熟悉客户需求、了解市场价格、考虑工艺、制造,还要和销售、财务等部门做好沟通,设计出适应市场、功能全面、经济实用的产品;进行采购时,则要先进行科学的决策分析,合理决定经济订货量或经济批量、决定采购项目、选择供应单位、决定采购时间,建立采购责任制,探索建立采购奖罚制度,降低采购成本;企业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制造质量成本的控制,把质量成本的控制范围扩大到服务、设计、管理、研究领域,健全各职能部门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设置职能部门工作质量目标;销售部门在扩大销售成果,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同时,要强化销售费用的使用效率,相对降低成本;加大对库存的管理力度,缩短生产线,科学预算销售数量,决定库存数量和结构,正确计算取得成本、储存成本、缺货成本,把存货量和库存金额控制在最佳的范围之内。

(3)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成本产生于整个生产全过程,费用发生在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活动上,这就需要我们把目标成本分解到各部门或个人。成本控制的目的是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所以,在制定目标成本时要做企业项目分析、行业价值链分析以及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分析。我们可以参考下面的成本控制四步执行法:第一,减少目标不明确的项目和任务,有企业目标清晰的情况下,每个项目及任务都是为实现目标所服务的,目标不明确的项目和任务可以削掉;第二,明确各部门的成本任务,全员参与成本管理,先预测出各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再横向具体落实到各部门,纵向到小组和个人,实行权、责、利三者相统一,最终在企业内部开成纵横交错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第三,成本核算,精细化管理,为了让员工养成成本意识,可以建立《流程与成本控制手册》,在原材料、水电、办公产品、电话、设备等方面提出控制成本的方法,做的好的给予成本控制奖励;第四,成本管理的提前和延伸,控制成本并不代表一味的降低成本,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竞争也是成本的竞争,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先进的成本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才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

(4)利用信息技术对成本进行控制和管理。企业应灵活应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为企业财务管理与预算控制提供了高效、准确的工具。如可以利用ERP用友财务软件的预算管理功能,在系统中设置销售、成本、费用预算数据指标后,将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登记入帐,利用软件的功能模块,可随时了解公司的销售、成本、费用的预算完成情况和使用进度,便于公司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又如,在公司的进、销、存系统软件中设置进货、销售、商品库存的预算数据指标和定额,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控制进货和商品库存量。

总之,面对各种不利因素,企业应排除万难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控制成本对企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企业自身要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高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闲置和无效消耗,以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第10篇

截止目前,介休市已建沼气20000余户,涉及十个乡镇182个村。为突破沼气发酵原料瓶颈,探索农村沼气发展的新途径、新模式。我市在杨家庄村成功试验了用玉米、小麦秸秆、大豆秸秆配蒿草入料发酵沼气,几年来,先后推广秸秆沼气5000户,这极大地拓展了我市农村沼气的发展空间。

2、农村沼气建设存在问题

2.1 部分群众认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强。由于对沼气池建设农户的培训力度不够,加之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大部分群众不能全面了解掌握沼气池的管理使用知识,沼气池使用期间遇到问题难以处置,少数农户没有充分利用沼液和沼渣,致使沼气池的综合效益不能完全发挥。

2.2 投入资金短缺,直接影响了沼气建设进程。由于地理条件不同,修建一个10立方米沼气池的成本一般在3500元。除了国家、省级补助款1500元/户外,其余的2000元主要由农民来投资。对于富裕的农村来说,能进行补贴,而对于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则无力给农民进行补贴,有一些村民存在有等、靠、看思想;有一些经济差,想建沼气池,但自身又投资不起;还有的村民认为建沼气就是公家的事,建好自己使用就行了;甚至有的村民沼气建好了。入料也不主动,致使沼气池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成为空池、病池。

2.3 技术培训亟待加强、技工数量严重不足。一是从事能源工作的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各地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大多理论水平较低、实践经验不足,对当地沼气建设的指导与管理能力较弱,致使对技工建池中存在的质量隐患难以发现、排除。二是建池技工数量严重不足。已获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证书的技工,因各种原因已流失25-30%,培训、轮训、复训大批合格技工的工作亟待加强,特别是当地乡土人才的培训显得尤为迫切。

2.4 重建设轻管理、技术服务不健全。据调查发现许多农户都由于不重视冬季保温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冬季沼气运行不畅。在日常使用中,许多农户也疏于管理,安全意识淡薄。沼气池工程维修缺乏技术力量,有的只进料不出料,或者只用而不及时补料,造成进出料不平衡;沼气池管道、灶具等出现故障无人过问,无人维修,存在着“重建轻管”的现象。凡此种种,均影响了沼气使用效果,使现有的沼气池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

2.5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不高。在实际中我们了解到,我市沼气户对沼气的使用仅停留在照明和做饭上,并且仅仅在夏季5~6个月的正常使用上,利用时间短而且也没有得到综合利用。他们对“三沼”综合利用知识认知率很低,有的村沼气建设起步虽早,可是沼渣、沼液都白白丢弃,不仅浪费了优质资源,而且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二次污染。

3、发展农村沼气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发展农村沼气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具有量大面广,涉及多学科、多行业的特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工作纳入到政府的议事日程和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计划之中,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源合理配置,部门优势有效发挥。

3.2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多形式地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推广农村沼气建设既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实力增强,又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恩泽后代、荫及子孙,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伟业,只能搞好,只能前进。只能发展。

3.3 加大沼气技术培训力度。一是加大技工培训力度。今后推荐技工培训,乡村要严格把关,选择热爱沼气事业,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人员参加,争取村村都有技工。建立培训档案,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防止技工中途流失。二是加大沼气用户使用和维护的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达到每户都有一个沼气技术明白人,真正使老百姓掌握了沼气使用知识,尤其是发酵原料的发酵原理看似简单而直接影响沼气的正常使用,同时大力推广“三沼”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综合使用效益。

3.4 加大投入力度,促进沼气池建设顺利实施。一是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条件,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对于各级各部门投入沼气池建设的资金,政府应统筹统一规划,捆绑使用,统一标准,形成工作合力。应采取各项措施加强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11篇

关键词 特色种植业;发展现状;思路;对策;广西合浦

中图分类号 F3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7-0263-03

合浦县濒临北部湾,属典型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温度、光照、降水等气候资源和农业资源丰富,是广西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8.21万hm2,农作物常年播种面积12.67万hm2,2016年达13.2万hm2。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红薯,经济作物有蔬菜、花生、甘蔗、木薯、黄红麻、蚕桑等和亚热带水果,其中蔬菜、甘蔗、花生量大质优,是广西南菜北运基地和粮、糖、油生产基地;水果类有荔枝、龙眼、香蕉、柑橘等;蔬菜类品种丰富,叶菜类、瓜果类、豆类四季均有种植收获。多年来,合浦县牢固树立特色就是竞争力的战略思想,进一步明确发展特色种植业的思路和举措,大力发展以粮食、蔬菜、糖料蔗为主的特色优势种植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县域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016年种植业总产值达到35.76亿元,比增2.66%;农民人均纯收入10 660元,同比2015年增长9.92%[1-2]。

1 发展现状

1.1 区域化布局基本形成

近年来,合浦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种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南流江流域为重点的优质稻谷产业带3.33万hm2;以南流江沿岸两侧豇豆、玉豆及其他特色蔬菜为重点的北运菜产业带2万hm2;以西场永鑫、白沙伟恒2家制糖企业周边乡镇为中心区域的糖料蔗产业带1.67万hm2;以325国道六万山余脉及乌家、星岛湖等为重点区域的亚热带名优水果产业带1万hm2;以旱坡地、残林地为主要生产地域的0.67万hm2木薯产业带;以山口、白沙和南流江沿岸为重点的0.67万hm2无公害花生产业带。建成了党江镇九坡村双季超级稻、石湾镇东江村豇豆等一批高标准、上规模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了东江“豇豆村”、宏德“甘蔗村”等一批“一村一品”村屯,及党江、廉州、石湾、石康、常乐、白沙、西场、山口等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水稻、豇豆、玉豆、甘蔗、水产等产业乡镇,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进一步优化[3-4]。

1.2 主导产业不断发展

合浦县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整县推进建设为载体,加快现代特色种植业示范区创建发展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整合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上亿元,拉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投入资金上亿元,建成并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现代特色种植业示范区共4个,其中自治区五星级示范^1个、县级示范区1个、乡级示范区2个,通过示范区建设发展,有力地带动了全县种植业的发展。2016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6.61万hm2,产量达32.78万t,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稳定提高;蔬菜播种面积2.72万hm2,比增1.51%,产量57.49万t,比增4.24%,是广西南菜北运、西菜东运的重要基地,特色高产高效豇豆产业种植面积发展到1.06万hm2,总产值达到15.69亿元,规模效益再创历史新高;“双高”糖料蔗基地创建面积达2 333.33 hm2,全县糖料蔗种植面积1.77万hm2,单产76.65 t/hm2,产量135.67万t,分别提高1.55%、1.65%和3.23%;木薯种植面积8 180 hm2,产量20.82万t,分别比增1.80%和3.03%;油料种植面积1.03万hm2,产量2.92万t,分别比增2.16%和3.01%。

1.3 新型经营主体逐步发展

积极扶持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组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带动农民致富。截至2016年,全县龙头企业达59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2家、市级21家、县级2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的生产基地有150多个,面积达4 866.67 hm2,带动农户总数达3.2万户;重点扶持2016年脱贫摘帽的20个贫困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23家;家庭农场达到128家。

1.4 特色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日益健全

一是技术体系进一步强化,建立健全了农技、经济作物等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种植业新品种及新技术、新成果得到广泛应用;二是建立县级和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9%以上的高水平;三是农村经济组织不断发展,扶持发展了农副产品流通企业、流通协会等农产品流通组织;四是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乡镇级和村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覆盖大宗农产品主产地,2016年上半年招引来自广西区内外的客商近300人云集合浦,参与豇豆收购,使合浦豇豆畅销北京、上海、杭州、武汉等地,促进了合浦豇豆的发展。

2 发展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2.1 有利条件

一是现代农业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从中央到自治区到北海市都把现代农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全社会支持保护现代农业发展氛围更为浓厚、力度更为强化。二是以合浦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为载体,利添水果产业示范区、豇豆产业示范区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迅速升温,为农业发展升级进档注入了强劲的活力。三是农业经营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持续有效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更为向好。四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有效需求不断增加,为合浦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

2.2 不利因素

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仍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农业抗灾能力薄弱,靠天吃饭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农业发展后劲不足;二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农业产业链条有待延伸;三是随着农村较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到二、三产业,造成农村留守劳动力素质偏低,现代农业建设发展面临农业经营副业化和农户兼业化、老龄化,劳动者素质低和现代农业人才缺乏等方面的制约;四是农业发展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全县耕地流转面积仅1.9万hm2,占耕地总面积的23.2%,低于全区28.0%的平均水平;五是人增地减、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争地矛盾将更加突出,确保粮食安全和蔬菜、糖料、水果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确保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压力增大。

3 发展思路与主要目标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为主线,加大农业农村改革力度,着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发挥区位优势,挖掘资源潜力,努力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带动农企现代化发展,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主要目标:粮食播种面积6.53万hm2,产量32万t,其中优质稻播种面积3.67万hm2,产量21万t;油料播种面积1万hm2,产量2.9万t;糖料蔗播种面积1.6万hm2,产量123万t;木薯8 000 hm2,鲜木薯产量21万t;蔬菜播种面积2.87万hm2,产量63万t,其中豇豆播种面积1.2万hm2,产量40万t;水果种植面积1.27万hm2,产量8.5万t;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用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9.5%以上,种植业总产值达到37亿元,增长4%,农民人均纯收入11 730元,增长10%。

4 发展对策

4.1 推进农业农村改革

一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引领“三农”新发展,树立大农业、大食物观念,活跃土地、资金、劳动力、农业科技等种类投入要素,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实施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土地合理流转,力争土地流转面积33.3%以上,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生产。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壮大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广联耕联种、联管联营,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强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种植业各类先进技术,提高特色种植产业发展整体科技水平。五是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抓好利添水果与合浦豇豆等产业示范区、糖料蔗“双高”示范基地、双季超级稻高产攻关示范等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优势特色种植产业,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业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六是减少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扩大“三品一标”产品认证数量和规模,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加优质、安全、需求紧俏农产品的供给,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2 推进特色优势种植业现代化发展

4.2.1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国家扶持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目标,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基本平衡,面积稳定在8.2万hm2以上;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培肥地力,改造中低产田;突出发展优质高产超级稻生产、特用专用玉米和优质红薯生产;实施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推进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和粮食产业提升行动,提高粮食产出能力,促进大面积平衡增产,确保粮食年总产量达到32万t以上。

4.2.2 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动“三产”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豇豆、优质水果和双高糖料蔗等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在抓好已经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4个种植业示范区巩固发展的基础上,2017年创建10个种植业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分布范围覆盖全县大部分乡镇。通过示范区创建,推进经营组织化、装备设施化、生产标准化、要素集成化、特色产业化和美丽新农村建设,多点布局,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转型升级,带动特色优势种植产业提质增效和高产高效发展;从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入手,开展产业关联企业招商引资,发展主导产业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完善销售、配送等配套产业;发展农业生产业,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把农产品生产、加工与观光、旅游、休闲娱乐等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集群,推动一产接二连三融合发展。

4.2.3 扎实推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工作。营造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良好氛围,在发展特色种植和旅游休闲农业等方面下功夫,发挥产业扶贫最大效应,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精准帮扶和脱贫目标。

4.2.4 搞好“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在巩固2 333.33 hm2 “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新建666.67 hm2“双高”糖料蔗生产基地,努力提高糖料蔗单产水平,激活糖料蔗高产、优质、高效发展活力。

4.2.5 开展“宜居乡村・产业富民”专项活动。围绕在全县每个行政村制定1村级经济发展计划、培育1个带动农户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1个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发展1个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建设1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等“五个一”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市场化、品牌化等“五化”建设,实施产业富民和村级集体经济谋划、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三品”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农旅结合休闲农业、科技推广和改革创新、农产品保鲜加工和冷链物流、电子商务和社会化服务提质等进村行动,发展壮大农村生态经济和新兴业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4.2.6 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共同负责、全社会参与、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收获贮运、上市销售质量安全全程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 99.5%以上。

4.2.7 提升品种品质品牌。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品种结构,努力打造“独一份、特、好中优、错峰季”的新型产业体系。继续实施标准园建设、“三品一标”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利用“互联网+”以及各种展销推介会,大力宣传特色种植业品种、品质优势,提升优势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力。

4.3 推进农业企业现代化发展

4.3.1 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围绕优质稻、蔬菜、糖料蔗、优质水果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突出区域特色抓好产业定位、布局,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集群,把特色产业集群培育成企业优质原材料生产的“工厂”和“车间”。着力引进和培育有规模、有档次、知名度高、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力争每个主导产业发展1~3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采用以基地带动农户的“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加工流通。积极发展配套产业,丰富、延长产业链,推进产业集聚;加强特色产业集群内涉农企业基础设施、科技攻关、物流配送、专业市场、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生产、服务、基础设施配套且功能完备的产业现代化生态系统,提高现代化发展水平。

4.3.2 促进农机农艺结合。实行区域化布局和集约化生产,同类农作物种植尽可能集中连片,减少农机投放量和提高机械工作效率,规范播种时间和种植规格等,进一步搞好土地合理流转、土地平整、小块并大块和机耕道路建设,方便农机连片作业,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55%以上。着力推进农业机械设备的研发与创新;在考虑农作物品种特点、耕作制度改革和规模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把握现代农业规模化、智能化趋势,开展先进农机设备研发与关键技术的突破创新,发展一机多用、机动灵活,可靠性与耐用性强的旋耕、覆膜、播种、施肥、收获、烘干等各类机械,推动农用机械工业现代化发展。

4.3.3 发展现代化农产品加工业。以粮食、水果、糖料蔗、蔬菜、油料、薯类等为重点,改善冷藏、保鲜、烘干、精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努力推动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环节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农户种植或养殖,杜绝不合格的初级产品进入加工环节;开发符合国际、国内市场要求的加工产品,全面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整体水平。开展精深加工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研发,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加工工业技术升级,提高加工工业关键设施装备国产化、现代化水平,促进加工产品升级,通^深加工和精细管理实现价值链提升,并带动配套小型工业企业现代化发展,延长农产品加工增值产业链。

4.4 抓好产业支撑项目建设

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精心培植和组织实施蔬菜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综合物流中心建设等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示范带动性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的项目,增强涉农企业现代化持续发展动能。并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对产业的支撑作用,带动现代特色种植业发展。

5 参考文献

[1] 朱海霞,张雪阳.特色种植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评析:以陕西关中为例[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6):106-110.

[2] 李斌.对甘肃河西民族地区特色种植业经济发展的思考[J].生态经济,2007(6):122-125.

第12篇

一、加强领导,认真核实搬迁对象

我县把“造福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县造福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加快实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55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计生局、老区扶贫办为成员的顺昌县造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造福工程工作。同时要求有搬迁任务的乡镇要总负责,明确安排落实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搬迁工作,搬迁村的第一责任人由村主干和包村干部组成。县扶贫办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经常深入一线,摸排搬迁人员具体情况,并积极指导各乡镇、村按照计划任务要求,对规划中的搬迁人口、搬迁原址、搬迁地址、补贴发放等内容实行登造册,认真落实搬迁对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造福工程”优惠政策,积极推动“造福工程”的实施。一是在资金扶持上,市政府按每个人口150元的标准专项安排“造福工程”配套项目资金,待市里检查落实到位后,我县及时拨付到各搬迁户,同时,在县财政十分困难情况下,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共配套9.8万元。二是在措施扶持上,我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加强与县林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计生局等部门协调,落实搬迁优惠政策。县直有关部门以扶贫为己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县国土局对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其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地占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费用一律免予征收。对“造福工程”搬迁点急需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做好用地服务,及时办理搬迁点建设的审批手续。林业局为搬迁户及时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并在所在编限单位“十一五”非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建设的自用木材指标。建设局做好新村规划,优化农村住宅设计的协调服务工作,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富有乡村特色、节地节能节材抗震的住宅设计图集,帮助放样和建设指导工作。

三、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在确定搬迁人口和地址后,抓紧“造福工程”的实施。县领导及“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各部门经常到搬迁点,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帮助解决工程进展中的实际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做到“三到位”和“五把关”即领导责任到位、扶持政策到位、补助资金到位;把好搬迁对象审核关、建房用地审批关、新村规划设计关、优惠政策落实关、搬迁进度督促关,认真做到专款专用,使项目实施进展快,质量好,效果显著。我办还积极协调水、电、交通、广电等部门,争取他们支持“造福工程”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认真按照福建省造福工程验收办法和标准,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等部门对已建成的造福工程安置点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在各级各部门努力下,今年我县“造福工程”搬迁任务已全部落实完成。到10月底214户980人已动工并完成地基建设,其中182户829一层封顶,还有91户374人搬迁新居。到年底春节前力争214户980人全部搬迁户搬迁新居。

四、把握关键,增强实效

县政府对“造福工程”搬迁高度重视,将此项目与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造福工程着重巩固温饱、增加收入,减缓灾害损失,搬迁对象就近相对集中安置到公路沿线、中心村周边。通过合理布局和科学的规划,彻底改变了过去农村中的人畜混居,脏、乱、差的现象,改善了村容村貌,使新村面貌焕然一新。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教育、基本就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问题,为推进城镇人口聚集和工业园区建设创造条件。通过“造福工程”搬迁,农民收入增加了,生活富裕了,思想觉悟和文明程度也提高了,同时,做大了集镇,扩大了消费市场,吸引大批资金和产业,农村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目前“造福工程”安置点郑坊乡田后新村被定为省级50个造福工程示范村之一,农户搬迁到该区,带动了郑坊乡二、三产业发展,如:天和木业、新宏鑫机电、源昌竹业等产业就在新区附近,搬迁户劳力就地在园区就业,增加了农户的收入,同时也解决了企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相互补偿、相得益彰。推动了当地竹木加工企业的发展,推动了郑坊乡区域的经济发展,在全县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通过实施“造福工程”改变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偏僻落后的自然村农民生活环境,改变了搬迁户原来交通和信息闭塞的状况,拓宽了农户的致富渠道,提高了经济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快了我县新农村中心村建设步伐。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群众需求搬迁的矛盾增大。由于我县地处闽北山区,人员居住分散,气候环境恶劣,生产资料匮乏,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上自然灾害濒发。相对贫困人数较多。一方面是群众要求搬迁的愿望强烈,而每年搬迁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是搬迁补助标准低,困难户搬迁压力大。各搬迁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法拿出经费投入”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而投入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也是有限,

二是土地调整征用困难。目前村集体所有土地有限,大部分农地都分到了各家各户,“造福工程”新村规划搬迁点受到了限制,统一征用土地难度增大,而且能适合建房的地块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置换困难,使搬迁选址土地面积受到局限,调整使用难度较大,受当地的丘陵地貌的限制,整片开发的土地难以寻找,制约了整片集中开发的力度。

三是整村搬迁难度大。由于长期居住在边远的山区、分散小自然村落,群众舍不得一亩三分地,念旧故土思想极端严重,观念非常滞后,不愿离开边远山区,加上农户的贫富不均,造成整村搬迁困难增大。